时间:2022-04-20 10:36:4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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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随着新课改的不断深入,课堂小组合作探究逐渐显示出了它的优势,成为课堂建设的重点。小组合作学习,有利于学生实现优势互补,形成良好的人际关系和学习氛围,促进学生的个性发展,培养独立思考的能力。
[关键词]课堂学习 小组建设
课堂上的小组学习主要目的就是培养学生独立思考的能力,孔子说过“不愤不启,不悱不发”,他告诉教育者,一定要等到学生经过独立思考以后,才给予启示,让学生在思考中完善自己,正所谓“授之以鱼不如授之以渔”,学生的独立人格和思维能力,是十分重要的。新课标强调新课程的实施与设计有利于学生学习方式的转变,倡导学生主动学习,在多样化、开放式的学习环境中,充分发挥学生的主体性、积极性与参与性,培养学生探究问题的能力和实事求是的科学天赋,提高创新意识和实践能力。
小组学习是新课改下催生出来的重要学习方式,是建设高效课堂的重要途径。它重点体现的是减少老师的干预,培养学生的主体地位。不仅在课堂上,在平时的自主学习和与人交往上,小组学习也会发挥重要作用。在小组建设上,我们要遵循学生的多样性、独特性,把学生按照学习能力、沟通能力、组织能力、思维能力的强弱,平均分配到每一个小组,保证每一个小组的成员都能实现能力互补,平衡小组间的学习能力,提高学生的竞争力,增强他们学习的信心。一般来讲,小组人数以六人为宜,包括组长、记录员、汇报员各一名,带领小组端正学习态度,随时向老师反映组内的学习状况,方便老师掌握学生的学习动向。组员要有明确分工,充分发挥小组成员的作用与优势,保证合作学习活动顺利实施。
当小组建设初具雏形,我们要做的第二步便是对组内成员进行培训,让他们在小组讨论和交流上,能够真正有所收获,真正做到学习方式的革新和学习效率的提高。因此我们必须要培养学生“五会”:第一,学会倾听,不随便打断别人的发言,努力掌握别人发言的要点,对别人的发言给予公正的评价;第二,学会质疑,听不懂时,请求对方作进一步的解释;第三,积极发言,表明自己的意见,修正他人的观点;第四,善于接受他人的意见并修正自己的想法;第五,学会组织,组织小组学习,能根据他人的观点,做总结性发言。
小组学习的又一必要条件,就是导学案,老师在导学案的编写上,要十分注重探究性问题的设置。可以这样说,小组学习是否成功,导学案的问题设置起到关键性作用,问题可以激发学生的学习动机,而这样的问题一定是富有启发性的问题,使学生深入思考,由此及彼,由表及里,真正做到对思维的训练。从新课程目标来看,问题的设计一定要体现知识与能力、过程与方法、情感态度与价值观的三维目标。从课堂学习来看,问题是使课堂学习过程充分体现学生主体地位,通过自主学习、独立思考、小组成员合作交流获得知识技能的发展。因此,问题是关键性的一步,在此环节上,一定要针对学生学习的重点、难点问题,源于教材但又要高于教材,真正达到能促进学生思考并取得进步的目的。
在一堂课四十分钟的时间中,课堂上应该有动也有静,动就是讨论和交流,静就是思考和消化。一堂课不可能随时都在讨论问题,不可能随时都在提出问题,老师在进行知识点讲解的时候,应该做到把握时机进行探究,这样会取得事半功倍的效果。那么,老师应该在怎样的情况下抛出问题,实现合作探究呢?第一,在学生个人探索有困难时,及时进行合作学习。由于学生的知识技能和生活经验是有限的,所以当他们在学习新知识,需要新能力时,往往会遇到困难。这时通过小组同学合作讨论,说出各自的看法,发挥互补作用,达到共识的效果,使学生都能顺利学习新知识。第二,个人操作无法完成时进行合作学习。在教材中许多知识需要学生动手动脑,来发现、探究总结规律。有时靠个人的力量是不够的,需要依靠集体的力量共同完成。这时就要组织合作学习明确分工,集思广益,挖掘集体潜能。第三,针对教材中的重点难点内容开展合作学习。在学生不易理解时,组织讨论,同学之间可以互相取长补短,在加上老师点拨,会使学生的思路茅塞顿开。第四,在课堂练习出现普遍性错误时,进行合作学习。课堂上,学生出现这样或那样的错误是正常现象,只要善于抓住学生普遍性的错误,引导学生思考、讨论,让学生充分发表意见,说明自己观点,互相启发补充修正,就能使错误消灭在萌芽状态中。第五,解答“开放性”问题时合作学习。“开放性”问题其解题策略不唯一,答案不唯一,而一个人的思维能力毕竟有限,很难多角度的去思考,须群策群力才能展示各种策略和结论。
有了学习,就应该有评价,不能让小组学习的意义架空,学习的后期评价是合作学习不可或缺的一部分。新课程标准倡导发展性评价,强调在学习评价中要让学生成为评价的参与者,突出促进学生发展的功能。对此,我们可以针对评价机制给出自我评价、学生互评、教师评价三个蓝本,而评价机制应该细化、量化,以达到真正对学生能力的反馈。自我评价和学生互评,我们可以给出一个量化考核的标准,让每一个学生集思广益,对学生的每一个方面进行客观公正且有效的评价。教师评价可以分为课堂即时评价和阶段性评价。课堂上的即时评价,老师应该做到善于发现课堂上学生在学习过程中表现出来的各种信息,并及时进行指导和点拨,给予补充或者启发性的建议,引起学生思维的碰撞,完善学生知识结构。阶段性评价是对学生学习情况进行检查的一个重要过程,通常通过阶段性考试进行来进行评价,检验学生对所学知识的掌握情况是否过关,能否顺利进行下一阶段学习。
总而言之,小组合作学习是新课改下必须走的一条课堂探究之路,它还需要我们不断地完善,不断探索高效地学习方法,真正做到转变学习方式,真正把学生放到主体地位,促进学生和教师的共同发展。
教育的最终目的是什么?是单纯的培养学习的尖子而不及其余吗?教师的职责是教书,但怎样理解这教书的含义呢?是不是只要把书本上的知识传输给学生,就万事大吉了呢?常常有这样的学生,它是一个学习尖子,同时又是一个极端狭隘、自私自利的人,这样的学生能算是一个合格的人才吗?也常常听到有老师抱怨,现在的学生十三四岁就奇装异服,说话油里油气,一股社会小混混气,哪像学生?也更时常听到有家长抱怨,孩子无论怎么说好说坏,甚至打骂,就是不想学,真拿他没办法。
这些现象不得不使我们同时想到“品德素养”这四个字。其中固然有社会的影响,可最主要的责任在于谁呢?我认为在于教育上的忽视,或者说是不重视,再说社会的坏习气归根结底还不都在于教育的不足?因为每个人走上社会都要经过学校这道门。
一个国家品德高尚的人越多,社会秩序便越来越稳定,生产工作便越来越高,设想一下,我们各行各业的人如果都像雷锋,王进喜那样,那我们的国家一定会很快成为世界第一流强国。遗憾的是我们具备这样品德的人不多,许多好人不得不消耗许多精力去抵御那些心术不正的人。
伟大的教育家陶行知说过:“千教万教教人求真,千学万学学做真人。”十几年的教学经历,让我对这个“真”有了更多的理解。它不仅是知识领域的真知,更是社会生活领域的真品行,真情义。一个人,只有拥有了真品行,真情义他才能去探寻真知,才能把真知化为对社会人生有用的东西。因此我认为,教书必须育人。
教师如果只管教书不育人,这书是不可能教好的。儿童、青少年时期是人生的可塑期,他们的思想还没定型,极容易接受教育。如果我们的教师只管教书不管育人,让学生的思想像灌木丛似的随意成长、发展,一旦不良思想侵入,就会贻害终身。
我是个语文教师,十几年的语文教学经念告诉我,教书与育人是两个相互依存,相辅相成的方面。如在教学《搭石》时可以从文章质朴的语言,优美的意境中体会乡亲们无私奉献的精神和一心为他人着想的传统美德,这种美德就像“搭石”一样在默默无闻中凸现。这样既能让学生感受到看得见的具体的风景美,又能使学生感受到看不见的家乡人的心灵美。教学《只有一个地球》时,掌握事物的特征,文章的结构,说明的方法时,补充世界环境保护方面的资料,开展讨论交流,使学生意识到保护地球,保护人类共同家园的重要性。
请看下面《将心比心》的一段教学实录:
师:同学们,从奶奶去商店买东西时遇到阿姨帮她开门的故事中你体会到了什么?
生1:我体会到阿姨是个助人为乐的人。
师:当时阿姨是怎么想的呢?
生2:阿姨希望她的妈妈在遇到同样的情况时,也有人为她开门。
师:是的,在我陪母亲去医院输液时遇到了什么事?我当时是怎么想的?母亲又是怎么做的?
生3:年轻的护士不熟练,第三次才把针扎成功。
生4:我当时真的想抱怨几句。
生5:母亲没有怪护士,而是鼓励她,让她继续扎。
师:母亲为什么会这么做呢?
生6:母亲希望女儿在遇到同样的情况时,也有人这样鼓励她。
师:孩子们,面对他人的不满和误解的时候,我们更要进行将心比心地思考,用一种宽容的心去理解关爱他人。请同学们认真读课文,想象当时的情景,仔细品味其中蕴含的道理。
事实上经典的文章中,无不蕴含着做人的深刻道理。而我们教师的职责就是在传授经典的同时,让孩子们从中感受到文章中的人格魅力,在孩子们心里从小就种下善良的种子。
如果说在课堂上读懂课文的同时,传送对思想素质的教育是“纸上谈兵”的话,那么学生平时的“行”就是用实际行动,证实自己的“言”。学生在生活中进行道德实践有利于学生对道德的正确认识,“纸上得来终觉浅,绝知此事须躬行”。比如,从学生进校门那天开始我们就教育学生要热爱祖国,而国旗是我们伟大社会主义祖国的象征,人人都要养成对国旗的崇敬和热爱。教师可以利用学校每周一进行的升旗仪式来培养学生形成对祖国的热爱之情。在升国旗的过程中,要求学生满怀着热爱祖国心情,佩戴红领巾,庄严站立,敬好队礼,唱好国歌,把“祖国利益高于一切”的信念深深地铭刻在学生的心中。
我们还可以让学生走向社会,去孤寡老人家帮忙料理家务;写一份倡议书,宣传环保;同学之间一次真诚的相助;邻里之间和睦的相处;口语交际课时一次次友好、热情、文明的交流等。这些看似小事,可对于孩子们来说都是一次次心灵的净化。
除此之外,老师平日里的言行举止,也是学生关注模仿的对象。“为人师表”,教师被称为“人类灵魂的工程师”,那么首先教师自己的灵魂应该是纯净的。应淡化自己对名利的追求,应拂去自私的灰尘,应把自己的眼光放在孩子的未来。
一次复习课上,我对同学们说:“同学们,复习方法很重要,你们应该学习别人的好方法,并把自己的好方法告诉别人,也可以和兄弟班的同学相互探讨。”几天后,就有同学抱怨说:“老师,他们不愿和我交流,说是他们的老师说的,不要把复习资料给别班的同学看见了。”我听了有些愕然,在嘲笑自己太天真的同时,内心不免也感到悲哀。也许学生的学习成绩在某种程度上已成为衡量一个教师好坏的标准了吧。追名逐利的社会现实也许会让一些
人不得不去耍一些心计,可我们是老师呀。社会赋予我们这个神圣的使命,就促使我们不得不放下暂时的名利!殊不知,看似轻巧的一句话,看似维护班集体利益的一句话,会给学生造成什么影响!自私、狭隘、班派,一系列的恶劣品质就会从此诞生,会思想的学生会想到自己的好方法不能介绍给别人,或者会想到这个老师很自私,不值得尊重……是啊,我们为什么不把眼光看得远一些呢?从学校的角度看,我们在同一个乡,同一个县,同一个市……我们需要团结,而团结也是一种素质,一种我们教育者必须教给学生的一种素质!总之,作为教师,我觉得如果自己能为这个世界多教出一个好人,或者让矛盾的人多一点真善美的品质,那就是一种贡献,一种幸福,就算是不枉此生。如果能经过自己的努力,使国家少一个坏人,或让某人的思想少一点假、恶、丑的成分,同样也是一种幸福,一种贡献。当然一个人的力量再大,也是微不足道的,但如果我们全国数百万的教师都能这样想,这样做,把教书育人融为一体,那么我们作用可就大了。教师不可能给学生以地位、名誉和金钱,但却可以给学生比这一切更宝贵的东西——一把通往知识大门的钥匙,和正确的人生观,给他们提供真善美的精神食粮,给他们指示“扬尧舜、抑桀纣”之路,这样学生们将来无论做什么工作,经受多少磨难,都能够正确对待,并且开朗乐观、问心无愧,幸福快乐。这才是符合学生利益的财富,这才是学生一辈子都需要的最可贵的财产。作为一个教育者,我们应该为孩子的健康成长撑起一片蔚蓝的天空。
一、高职院校“双师型”教师职称评审机构的主体性质
根据《教育部职称评审条例》第十四条规定,“国家教育委员会指导全国高等学校职务职称资格评审工作”。省自治区、直辖市高等学校教师职务评审工作应在各地职称改革工作小组领导下进行,省、自治区、直辖市成立高等学校教师职务评审委员会,负责在本地的高等学校教师职务任职资格评审工作。国务院有关部委根据所属高等学校某些专业的特殊需要和教师队伍的实际情况可设立高等学校教师职务评审委员会,负责所属高等学校的某些专业教师职务任职资格的评审工作。这是高职院校“双师型”教师职称评审的直接依据。目前我国高职院校职称评定分为四级体制:第一,国家教委负责总体指导;第二,省自治区、直辖市设立职称改革工作领导小组,统一制定各地的评审政策;第三,省、自治区、直辖市设立专门的高等学校职务评审委员会具体负责本地区高职院校教师职务评审;第四,具备一定条件的高职院校成立教师职务评审委员会负责本校教师的相关职称评审工作。高职院校“双师型”教师职称评审中,第一步是由学院按一定名额比例,学校组织职称评审委员会对本校教师的职称进行评审,将评审结果报省职称评审行政部门审核,最后由省教育厅职称评审行政部门进行职称授予。这里先分析一下高职院校职称评审委员会这一职称评审主体的问题,如果其权力来源是国家或省级教育行政部门授予的,那么其评审主体就是行政主体,其行使的就是行政权,职称评定就是行政职能的完全实施过程。由于我国教育法明确规定,高职院校的主体性质是自治团体组织,但实际上是直接受教育行政机关管理和指导的。这里的委托行为实际意义就是行政授权行为,正是中国的这种特殊性才是造成法律混乱运用的根源。但是从法律上认定这种评审委员会评审主体的权力来源,不难判定高职院校“双师型”教师职称评审行为是实际意义上行政主体实施的具体行政行为。那么由教育部或省教育厅评审部门或评审委员会对“双师型”教师职称评审,更明确的就是行政行为。教师职称的评定实质就是明确的国家教育行政部门对教师的管理,它不是第三方组织或高校自治团体对教师资质的一种认定。
二、高职院校“双师型“教师职称评审行为属性分析
判定高职院校“双师型”教师职称评定行为是一种什么性质的行为,要根据职称评定行为的整个评审过程和这个过程中评审双方权利与义务的关系来鉴定。
(一)高职院校“双师型”教师职称评审程序属性
从各级职称名额的确定、评审申报条件,被评审“双师型”教师资格条件的认定,学院行政人员对被评审人员相关材料的审查、评审专家学科结构构成、学术委员会的人员组成程序,学校中级评委、高级评委的民主投票权、最后院务会对选出人员的确定、合格人员上报省教育厅评定、职称授予和认定。这一系列流程都是严格按照省教育行政部门下发给高职院校职称评审条例来操作的,其实质是高职院校行政部门代表省教育厅行使行政管理权,行使的是一种行政法规、规章授予的权力。有明确的授权机关、授权方式和授权范围,脱离了指导的属性。评审主体做出的是明确的具体行政行为,对象是“双师型”教师,是一种国家统治层自上而下的管理行为,具有公共管理性,其性质是一种行政公务。行政主体依评审条例或省级会议精神将其行政意志通过语言、网站公告、文字、符号等具体的行动来告知相对人。高职院校“双师型”教师一旦取得相对应的职称,一旦授予不可依个人的意志随意变更,如果变更要有相应的法定或行政程序。因此判定获取职称的这一行为具有法定的确定力。因此高职院校“双师型”职称评审的性质是一种具体的行政行为。
(二)高职院校“双师型”教师职称评审结果属性
高职院校“双师型”教师职称评审程序结束后,评审结果都会按时地公示,授予相应的职称聘书,因而具有因教育部门授予而产生与此对应的授权、行为能力和与职称相对应的相关待遇。该教师在高职院校工作中其工作行为都与其职称的高低有着千丝万缕的关系,这种因行政部门授予的职称具有证明力,是整个教师群体中明显的身份认知。如果教师在职称行为受侵害时受国家教育行政权力保护,同样职称一旦授予,该教师也承担义务,服从行政部门和学校行政部门对其与职称有关的行为的管理,职称不可依个人的意志随意变更,如果变更要有相应的法定或行政程序,职称的变更或消灭都要按照法定的程序进行。因此判定这获取职称的行为具有法定的确定力。
三、影响高职院校“双师型”教师职称评定中教师权利保障实现的因素
(一)法律受案范围的不明确性
高职院校“双师型”教师职称评定纠纷受案范围分析,那么哪些纠纷属于这类纠纷?在这里从“双师”、“职称评定中的纠纷”、“高职院校”三个关键词方向来界定。也就是只有同时符合这三方面的纠纷才是研究的受案范围。界定厘清哪些纠纷是属于“双师型”教师被侵权的行为类别可以节约法律成本,提高纠纷解决的效率。
(二)适用法律的不确定性
法律适用方面上,宪法、教师法、民法、行政法、劳动法中都有涉及对教师权力的维护,但具体可依据的相应法条缺失,试用准则模糊、混乱。例如《教师法》和相关规定,教师权益遭到侵害后其法律救济途径只有申诉和仲裁两种,但《教师法》没有对申诉的受理机构做出明确规定,教育部也没有对申诉的受理机关—当地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作出明确规定,当教师的权益受到侵害时,其申诉、仲裁、行政争议和行政诉讼等维权途径不畅通。
(三)现有维权的方式滞后性
高职院校“双师型”教师在职称评定时,具有自身特殊性,这里包括“双师”身份的认同,教学成果、科研成果的独特性,要求此类教师职称评定时要有专门的适用标准,既要在同专业“双师型”教师之间评定时有区别,又要在全校的各专业教师职称评定时有其合适的区分标准。“双师型”校企合作模式教学为主导的教学模式创新与发展,属于新事物,教师职称评定中由于评定条例自身的落后、维权途径的单一滞后,都给“双师型”教师遇到不公正待遇时的维权设置了障碍,因此这些新问题需要救济途径、救济方法和评定规则能够与时俱进、协调发展。
(四)科学救济程序设计的缺失
救济的横向和纵向的程序设置混乱。在横向程序上,由于对教师权利保障的救济途径具体权限的划定不清,具体法律适用不清等原因,造成申诉、仲裁、诉讼等救济程序设置的现行法律法规对教育行政部门或人民政府在处理教师申诉时的受理、调查、答辩等事项时,缺乏严格的程序性规定。实践中,教育行政系统内部救济仍然多采用行政方式,对事件的调查粗糙,不公开进行,对教师申诉的处理往往掺杂领导的个人感情和主观判断。另外,对提起申诉控告的缘由,受理机关、时限要求、处理结果的送达和执行等,具体事宜也仍未制定出明确的单项法规或相应的实施细则。教育行政部门或人民政府受理申诉或控告后,由于缺乏受理、审理、申诉、答辩、调查、处理的严格程序,势必存在随意性,难以保障教师的申辩权利。而且教育行政部门或人民政府在处理教师申诉过程中,教师和被申诉机构完全是“背靠背”。因此要科学合理地受理纠纷,实施救济的横向和纵向的程序设置成为亟待解决的问题。
四、完善高职院校“双师型”教师职称评定纠纷救济的程序设计
(一)明确受案范围
在此要解决纠纷的类型是针对“双师型”教师这一主体的,所以要明确“双师型”教师职称评定中的纠纷类型,也就是受案范围。
1.“双师型”教师职称评定中的程序性类型纠纷
教师在职称评定中,对评审的资格审核程序不满;评审委员会组建的专家组成员构成制度不合理;利益相关评审专家、服务人员回避制度没有明确规定和提出异议制度;评审程序中出现选票公布程序时间没有明确规定;对科研成果评判送审程序不透明、不科学;对“双师型”教师的评审条件与其他教师项目没有评审制度上的明确区分;不同学科评审程序没有明确的区分标准;参与评审专家专业资质不够或不同学科专家比例不科学;公示时间没有按规定执行;选票制度不科学造成人为操作可能;对同等情况下教师的评审硬件提出特殊苛刻的要求,超出规定以外;变相限制教师的申报职称人数;不同学科之间的教师申报名额比例分配不科学;高职院校学院内部评审程序未经教代会审议通过的,直接由行政部门以发文形式确定等。
2.“双师型”教师职称评定中的实体性类型纠纷
“双师型”教师发表的核心论文、非核心论文、论文影响因子等有关论文评价认定引起的纠纷;学校设置门槛限制“双师型”教师从事教学科研活动;“双师型”教师培训进修机会分配的比例不科学;“双师型”教师年终考核、学期考核引起的纠纷;对不同国家机构组织的奖项认定标准不同引起的纠纷;对有关出版专著、合著、创作作品、专利、规划教材、精品课程等级认定标准不同引起的纠纷;对“双师型”教师进企业做访问工程师时所产出成果的认定标准不同引起的纠纷;对“双师型”教师主持或参与国家级、省部级、市级、院级教科研项目及课题认定标准不同引起的纠纷;不同系部”双师型“教师参与专业建设等级引起的纠纷;学术报告水平层次认定引起的纠纷;实验室建设、实习基地建设等级评定引起的纠纷;对教师教学质量考核、年度和考核优秀评定中不公引起的纠纷;教师带学生参赛不同等级的成绩评定标准不同引起的纠纷;教师做访问工程师、指导社团数量的判定标准不同引起的纠纷。
(二)程序设计
1.申诉制度
第一,建立健全高职院校内部申诉制度。设置申诉救济渠道、申诉委员会的建立和制定申诉程序,并在学院的教代会上审议、通过,以制度化的形式确定下来,确保这个通道常规化、合理化。当教师在职称评定中有纠纷存在,可以依程序向教师申诉委员会提出申诉。在教师申诉委员会的人员组成上,应明确各部分人员的比例,保证教师代表数量、由教师代表提名相关专业的异校“双师型”评审专家和上级教育主管部门人员监督,确保纠纷解决的民主性和科学性。要重视校内申诉制度的具体程序性规定,在有效的信息平台上明确申诉程序的详细步骤、在现有的法律法规中细化各个程序的规定,具有可操作性。第二,纠纷当事人向教育行政机构的申诉。各级教育行政机构都应该设立相对应的受理部门和处理机制,目前教育行政部门都设有这样的部门,但是不乏存在公正受理的问题,具体体现在受理部门和人员与高职院校是否存在利益关系的问题,领导和领导之间是否有默契,因为高职院校的管理和运行也受当地教育行政部门管理和指导,两者也有千丝万缕的关系,因此受理程序科学设置,公开、透明和回避利益方就显得相当重要。因此建议现有的机构的人员设置应选择第三方辅助机构构成,应该从教育行政各部门抽掉各负责人与本地区或异地相关专业的教育专家共同组建,对纠纷进行民主合议,全程采用公开旁听制度。这里为了维持解决纠纷成本,纠纷提起人应缴纳一定的保证金,并且将保证金制度化。
2.行政复议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复议法中的“行政机关”这一主体包括“法律、法规授权的组织”。而高职院校是由国家和法律授权,行使国家行政权力或公共管理权力,具有法人资格,能够独立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因此,高职院校具有行政主体资格。高校与教师之间的关系带有行政法律关系的特征,高职院校享有授权执法主体资格,在法律上处于行政主体地位。因此,当“双师型”教师职称评定中权利受到学校有关行政裁定行为侵犯时,可依法向学校的上一级教育行政机关或法律、法规规定的机关提出复议申请,请求撤销行政裁定或重新裁定等,这也是解决纠纷的一条有效出路。行政复议机关受理的范围包括,教师的申诉行政机关不作为或行政裁定不公正、行政程序有问题的纠纷和申诉机关已经进行了处理但教师仍对处理结果不满的案件等。
3.仲裁制度与司法救济两选一
作为最终救济方式的设计,采用了仲裁制度与司法救济两选一的方式,即无论行政相对方采用了哪种方式都是对此最终的裁定。
第一,仲裁是仲裁机关根据双方当事人的协议或有关法律规定,对当事人双方发生的争议,以第三者身份进行调解,做出判定或者裁决的一种法律制度。
应该是解决职称评审类纠纷的首选,职称评审要求的专业比较强,涉及方面多,中国教育方面的法官也是稀缺资源,仲裁的优势在于其程序简便、结案较快,能独立、公正、迅速地解决争议。但这里需要指出的是,建议组建教育仲裁组织,其性质应该是第三方非营利性组织,具有自主性、非营利性、非官方性质。其运营的方式通过供应政府教育行政机关教育仲裁服务、机构自身向高校等相关市场需要者提供服务以及通过社会或企业募捐、赞助等方式来维持运营。做到财务和服务公开透明,接受群众监督。“双师型”教师在进行职称评定向该组织申请仲裁时要缴纳一定金额的保障金,防止发生乱申述、无理申诉等现象。在非营利性组织建立纠纷专家库制度,每次处理纠纷时都给予相应的经济费用和根据每次纠纷解决的情况建立解决纠纷专家信用等级制度,建立透明的监督体系,相关专家一经被举报,情况属实便追究其法律责任并终身不得采用。同时在这个仲裁委员会中要建立一个辅助机构,其性质应该是第三方中立的。人员构成应该由两部分人组成,第一部分是,同级别教育行政机关的代表,起到监督仲裁作用;第二部分,是各学科的同行专家组成。起到对相关专业性仲裁提出专业指导意见的作用。仲裁专家和工作人员应实行回避制度,以保证仲裁的公平、公正。仲裁委员会必须在规定的时间、地点内民主合议迅速处理纠纷;当教师未能或不愿通过申诉解决纠纷时,可以在申请仲裁和提起诉讼之间进行选择,除非有法定的事由,本次仲裁是一裁终局。
第二,司法救济制度。
将调解制度作为司法救济的前置程序,如果调解无效就按案件的性质进入正常的诉讼程序。针对“双师型”教师合法权利受到侵害的情形,司法救济在法律层面上主要体现在这几个方面:依照《宪法》《行政诉讼法》《劳动法》《教师法》《民事诉讼法》及相关司法解释等来作为纠纷适用法律法源提起维权诉讼。特别指明“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必须是针对高校不合法的行政行为,如果只是不合理,而不违法的话”,人民法院不予受理,并且还必须是具体的行政行为,对于抽象的行政行为,比如学校制定的规章制度、管理规范,其性质属于抽象行政行为,法院也不予受理。
作者:温丙帅孙建波单位:苏州经贸职业技术学院军体部江苏理工学院职业教育研究院
一、中小学教师职称评定与岗位设置有机融合的重点和难点分析
(一)重点:盘活存量,制定规则,阳光评聘
1.盘活存量是指在深入调查摸底、情况明了的情况下,对现有岗位设置总量进行盘点,把岗位由相对充裕的区域、单位或学科向相对紧缺的地方倾斜,使之总量再平衡,起到自主调节中小学教师职称申报,实现职称评审与岗位设置之间的有机融合。这是两者有机融合的基础。
2.制定规则是指在吃透国家相关政策的前提下,结合当地实际情况,制定出科学、规范、有效的并与岗位设置相辅相成的评聘规则,包括过去已取得职称但尚未得到相应聘岗人员的过渡办法和职称评审与岗位设置合二为一的评聘实施方案。这是两者有机融合的核心。
3.阳光评聘是指中小学职称评审与岗位设置评聘过程中必须做到“五坚持”:坚持以人为本,遵循中小学教师成长规律,鼓励优秀人才脱颖而出,促进中小学教师全面发展;坚持统一制度,分类管理,体现中学和小学的不同特点;坚持民主、公开、竞争、择优,切实维护教师的合法权益;坚持重师德、重能力、重业绩、重贡献,激励中小学教师提高教书育人水平;坚持与中小学聘用制度和岗位管理制度相配套,积极稳妥、协同推进,妥善处理改革、发展、稳定的关系。这是两者有机融合的保障。
(二)难点:统一认识,稳步推进
1.统一认识。
无论中小学教师职称评审还是岗位设置都是教师队伍建设的重点内容,与每一位教师的切身利益息息相关。由于全国各地情况千差万别,国家允许在政策大原则下,结合实际组织实施,因此结果会因地、因事、因人、因时而异,如果在评聘过程中两者没有做到宣传到位、规范有序、阳光操作,老师们要真正理解国家政策设计初衷、统一认识并非易事。统一认识是两者有机融合的前提。
2.稳步推进。
无论中小学教师职称评定还是岗位设置,全国各地推进时间和力度因地而异,这是目前的实际情况。正是因为如此,既得利益群体和未得利益群体之间矛盾冲突在所难免。因此各地在试点的基础上何时推进、如何推进、力度多大等都直接影响到评聘工作的推进和教师队伍的稳定。这是两者有机融合的关键。
二、中小学教师职称评审与岗位设置有机融合的思考
(一)必须加强领导,统一认识。
教育、人社、编制、财政等部门和学校必须高度重视,加强领导,统筹协调中小学教师职称评审与岗位竞聘工作,组织教师认真学习国家关于中小学教师职称制度改革工作的有关文件精神,从鼓励教师主动从教、专心从教、专业从教、终生从教的高度,充分认识深化教师职称制度改革的重要意义,积极推进中小学教师职称制度改革与岗位竞聘工作。
(二)必须摸清底数,盘活存量。
教育、人社、编制、财政等部门和学校必须根据中小学教师职称改革有关文件精神,结合实际摸清两个底数,一是本单位(系统、地区)专业技术岗位核准和使用情况,特别是岗位空缺情况;二是本单位(系统、地区)申报计划申报各级各类专业技术职称人员情况。原则上本单位的岗位空缺情况与申报职称人员通过情况要大体一致,也就是要做到评聘有机融合。在摸清底数的基础上,采取鼓励专业技术人才合理流动、调整职称评审通过率等有效办法,最大限度用好、用足、用活现有岗位资源,优化队伍结构,妥善解决职称评聘矛盾。
(三)必须吃透精神,制定规则。
教育、人社、编制、财政等部门和学校必须根据中小学教师职称改革有关文件精神,结合实际情况,认真细致地制定岗位竞聘工作方案,主要内容包括:指导思想、竞聘对象、具体竞聘岗位及数量、占空岗比例、竞聘条件、量化评价标准和方法程序、组织领导和具体要求等。
(四)必须先行试点,稳步推进。
教育、人社、编制、财政等部门和学校必须走群众路线,广泛征求教职工的意见和建议,经过全校教职工大会表决通过,同时按程序报批。另外,在全面组织实施前,必须选择具有代表性的单位、系统进行试点,取得经验、条件成熟后再稳步推进,切忌一刀切。
(五)必须阳光评聘,全程监督。
教育、人社、编制、财政等部门和学校必须做到阳光评聘、全程监督,坚持“民主、公开、竞争、择优”的原则,保持中小学职称评审政策连续性,切实搞好评聘衔接,保证整个教师队伍的稳定、保证教学秩序正常。必须强化监督,建立上下监督、内部监督、社会监督机制,保证政策执行不变形走样,评聘结果权威公信。
作者:谢智福单位:广西壮族自治区南宁市教育局
1专业技术职称与专业技术职务的内涵比较
长期以来,有很多人混淆了“专业技术职称”与“专业技术职务”的概念。正确的理解是:“专业技术职称”即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是反映专业技术人员过去学识、能力、成就和贡献的等级标志。职称要通过专业评审组织评审或者考试取得,只能作为专业技术人员应聘的参考依据,只有聘任以后才能享受相应待遇。“专业技术职务”则根据实际工作需要设置的有明确职责、任职条件和任职期限,并需要具备专门的业务知识和技术水平才能担负的工作岗位。“职称”是一种称谓,一旦授予,终身享有,属人才评价机制范畴;职务是根据工作任务需要而设定的职位,是要求一个人承担的责任,属人才使用机制范畴。
2高职院校教师职称评审和职务聘任的主要误区
2.1职称评审工作的误区
在我国,高职教育属于高中后教育,是以生产、建设、服务和管理第一线所需要的高素质技能型人才为培养目标的职业教育,它兼具高等教育和职业教育双重属性,是高等教育的一个类型和职业教育的较高层次。当前,我国高职院校教师的职称评审标准和评审组织还有很多不完善的地方:政策导向方面,例如湖北省,到2013年为止高职院校教师在评审教授时仍然是依据普通高校教师职称评审“一刀切、一把尺子”的标准,并与普通高校教师混和评审;有的省份虽然也出台了高职院校教师职称评审政策文件,但基本上还是普通高校教师职称评审的套用版,没有体现高职教育的特点。具体实施方面,高职院校教师职称评审也普遍存在“四重四轻”的误区。
2.1.1重科学研究,轻教育教学
目前,各省市组织的高职院校教师职称评审,教师的论文数量、主持科研项目都有硬件指标要求,却对教学工作中讲授课程门数、总教学时数有下限要求,反而对教师的教学态度、教学内容、教学方法、教学效果和服务育人等要素缺乏足够的科学考查和评价。因此,高职院校教师职称评审最后被演变为以科研成果尤其是科研论文的多少来论英雄,这种评审机制往往导致对从企业引进的高技能型人才因科研成果较弱而难以晋升职称,而那些无行业、企业工作背景的高校毕业生却凭着科研优势而顺利晋升职称。并且在高职院校教师职称评审条件中,对高职教师教育教学能力的考核缺乏可操作性,造成教育教学业绩突出者大多没有相应的优先条件,反而一些教学质量不佳、育人成绩平平的老师,凭借较强的科研业绩顺利评上了职称。因此,许多教师为了达到评审的要求,主要精力用来报课题、写论文,而在教学上却敷衍了事,得过且过。长此下去,严重偏离了高职院校的办学定位和高素质技术技能型人才的培养目标。
2.1.2重理论提高,轻技能提升
在现行的高职院校教师职称评审标准中,过分强调学术理论的提高,而缺乏有针对性的实践操作与实际运用的定性定量考核评价。评审导向的偏差,使许多高职教师为了职称晋升,热衷于理论研究尤其是高职院校教育教学的宏观理论研究,忽略甚至放弃了专业实践和动手能力的提升,这显然与高职院校“双师素质”师资队伍建设的发展目标不相适应。
2.1.3重成果数量,轻成果质量
目前职称评审体系侧重于科研成果的数量,主要考核教师的科研项目、论文和论著的数量等指标,而对这些成果的质量尤其是学术价值、应用效果则考虑得较少。这种片面注重成果数量的导向,使得教师的论文选题、科研立项远离教育教学改革所需,也与经济社会现实发展相去甚远。一些教师急功近利,尽管成果总量增多,但实际应用效果较少,且原创性成果较少,甚至还滋生了剽窃他人成果、花钱请人发论文等学术腐败现象,“为职称搞科研,为评审编论文”,这实际上已经背离了职称评审的初衷。
2.1.4重业务素质,轻师德修养
教师首先要“传道”,而后“授业、解惑”。高校担负着培养社会主义事业合格建设者和可靠接班人的重任,决定了高校教师应该具有坚定的理想信念,过硬的思想作风和高尚的道德修养。然而,在高校教师职称评审过程中,过分强调教师的科研能力、科研成果等业务素质,而对教师政治素质、思想道德及教书育人等师德考核没有硬性指标,缺乏对师德修养这一关键前提的科学合理评价,这种评价体系肯定有负一名合格高职院校教师的要求。
2.2职务聘任工作的误区
我国高职教育起步较晚,发展不平衡,高职院校教师职务聘任工作离岗位设置管理和聘任制改革的要求还有较大差距,也不同程度存在以下“四重四轻”的误区。
2.2.1重评聘合一,轻评聘分开
由于受传统的人事管理体制影响,许多高职院校将教师专业技术职称的评审与职务聘任实际上合二为一,教师只要评上职称,不管岗位是否需要就可聘上职务,工资待遇及相应的福利就得到提升及兑现。职务、职称不分,评职称变成了评待遇。这种“评聘合一”的管理模式,教师往往重视职称评审,即评职称之前积极钻研,而一旦取得相应资格并被高校聘任、享受相应待遇后,则失去原有工作热情和动力,这不仅影响了择优用人竞争机制的形成,也影响进人用人的约束机制的实施。而实行“评聘分开”则有利于按职务职称的不同特点,从评价和使用两个不同方面对专业人才进行科学管理,实现人才评价社会化和单位聘用科学化,在聘用中推行竞争上岗,强化了竞争机制,打破了专业技术职务事实上的终身制和能上不能下的僵化局面。
2.2.2重初始聘任,轻聘后考核
大多数高职院校在教师职务初始聘任时还是比较慎重,能够按照核定的职数、规定的程序予以聘任,但实施职务聘任后却忽视对受聘人员的聘第1期郑柏松:高职院校教师职称评审和职务聘任的误区与对策期管理和聘后考核,有的高职院校虽然也制定了聘后考核办法,但多数只停留纸质文件里,考核流于形式,教师取得任职资格被聘任后是否完成了岗位职责任务,却很少问津。许多教师聘上高级职务后,便产生“高职到手,革命到头”的懈怠思想,安于现状吃老本,勉强应付教学科研工作,这种现象不利于调动广大教师的积极性,不利于形成良好的人才成长环境。
2.2.3重资历身份,轻业绩贡献
在事业单位推行岗位设置管理以前,甚至在2010年高校首次进行岗位设置时,一些高职院校在教师高级职务聘任过程中,首先考虑的是受聘人职称取得年限和工作年限,其次考虑受聘人的业绩贡献。这种机制使中青年骨干的工作积极性、创造性严重受挫,一些学有所长、工作能力强的教师,要么被同化为熬年头挨日子的平庸教师,要么感到没有前途、找不到事业的支点而离职跳槽。
2.2.4重一聘终身,轻动态管理
严格意义的职务聘任应该有明确的岗位职责、严格的聘任期限、严肃的履职考核,有高聘也有低聘,有续聘也有解聘,实行动态管理。由于人事制度改革相对滞后,高职院校普遍存在“教师能进不能出”、“职务能上不能下”的现象。教师聘上相应职务后,只要不犯大错误,很少有低聘和解聘的,一聘定终身,人为地造成教师“资格评审前拼命一时,职务聘任后消遣一世”,聘任合同书成了一纸空文,这些弊端从根本上背离了聘任制的初衷,无法实现择优而聘,从而无法形成有效的竞争机制。
3高职院校教师职称评审和职务聘任的对策
3.1构建符合高职院校特点的教师职称评价体系
3.1.1理顺高职院校教师职称评审体制
高职教育是高等教育的一种特殊类型,高职院校与普通高校两类学校在办学定位、培养目标上有较大区别,高职院校是培养高素质技术技能型的应用人才,不是培养研究型和理论型的学术人才,高职院校教师的知识结构、能力结构的要求相对于普通高校教师也有较大差异。因此,要理顺高职院校教师职称评审体制,具体工作要把握“四性”:一是评审条件的科学性。高职院校教师职称评审条件要突出高职教育特色,不能直接套用普通本科院校教师的评价体系;二是评委组成的合理性。高职院校教师职称评审专家要尽量邀请高职院校教师、行业企业专家参加,这样对高职院校教师的业绩评价更具有针对性;三是评审过程的透明性。坚持“五公开一监督”,即“评审政策公开、评审程序公开、评审对象公开、个人业绩材料公开,评审结果公开,接受群众监督”,积极探讨“信息化评审、量化评价”等评审办法,提高评审工作透明度;四是评审结果的公平性。严格条件、严肃程序、严密组织,确保评审工作公平、公开、公正,让参评教师心悦诚服。
3.1.2建立符合高职院校教师特色的职称评审标准
高职院校教师职称评审标准不能是普通本科院校的“套用版”或“压缩版”,必须“量体裁衣”,具体制订中处理好四种关系,即“科学研究与教育教学的关系、理论提高与技能提升的关系、成果数量与成果质量的关系、业务素质与师德修养的关系”。评审标准中要增加能够反映职业教育人才培养目标和办学特色的内容,尽量减少或淡化与高职院校办学定位不相符的学术论文等方面的科研要求。高职院校教师职称综合评价指标应包括师德修养、职业资格、专业教学、实践技能、育人效果、社会服务、科技研发与应用等要素。能力及业绩评价要把教师的教育教学能力、专业实践能力和社会服务能力列为重要考核指标,一是以教育教学为主,以科学研究为辅,以体现高职院校的以服务为宗旨、以就业为导向,为社会培养高素质技能型人才的中心任务,回归教育本位,在教育教学能力评价中要着重评价教师的教学资源建设能力、课堂教学能力和教学研究能力;二是以提高专业实践能力导向,评审标准向“双师型”教师倾斜,对职业技能水平高,教学效果佳的教师适当降低学历、外语条件和科研成果要求;三是突出服务社会能力,体现高职教育应履行为区域经济社会服务的重要职能,以确保体现高职院校教师职称评价体系的特色。
3.2完善以岗位管理为基础的教师职务聘任机制
3.2.1科学地推进岗位设置工作
岗位设置是实行岗位管理的首要环节,是教师职务聘任制的基础,其基本原则是“按需设岗、因事设岗、精简高效”。岗位设置要根据学校的总体发展目标、专业建设需要和师资建设规划进行科学分析,合理确定教师高级、中级、初级岗位之间以及高级、中级、初级岗位内部不同等级的结构比例,明确每一岗位的受聘条件、职责任务等,为绩效考核、薪酬管理、续聘解聘提供依据。在推进岗位设置工作中,要处理好以下几个关系:一是教育部门规定高职师资队伍建设要求与人社部门所限定的政策杠杆之间的关系;二是处理好师资队伍现状与长远发展的关系;三是要处理好不同院(系)、不同专业团队的均衡关系。通过岗位设置,从根本上改变过去教师职务聘任“因人设岗”和“有岗无责”的弊端,实现人员由“身份管理”向“岗位管理”转变,增强教师的岗位意识和竞争意识,有效配置高职院校人才资源。
3.2.2建立和完善考核评价机制
聘任制的实施需要建立在完善的考核评价基础之上,并发挥其监督和控制作用。在对教师进行绩效考核工作中,充分考虑不同类型岗位的任务和特点,把握制定考核指标、规范考核程序与严格结果运用等工作环节。通过考核,明确教师所取得业绩贡献,考核结果作为聘任、奖惩、晋升、调整、淘汰以及薪酬分配的重要依据,克服过去“能上不能下、干多干少一个样”的弊端,有效地实现高职院校人力资源的开发与利用。
3.2.3健全动态管理的用人机制和合理的分配激励机制
以岗位管理工作为依托,深化高职院校人事制度改革,淡化身份,强化岗位,签订聘任合同,破除职务终身,实行动态管理的用人机制。健全分配激励机制,打破以往“大锅饭”的平均主义分配制度,通过对教师的履职考核,合理拉开薪酬档次,真正实现教师的薪酬与岗位职责、工作业绩、实际贡献等直接挂钩,真正实现收入分配向优秀人才和关键岗位倾斜,激励教师履行岗位职责的自觉性,提高人力资源的使用效益。
作者:郑柏松工作单位:黄冈职业技术学院
一、测算高校各学科教师晋升职称快慢程度的数学模型
(一)两个经典范例
在自然界,各种放射性元素的衰变速度千差万别,其半衰期(即放射性元素衰变掉一半所需要的时间)从几百万分之一秒到几十亿年不等,这些现象都可以通过数学模型描述其变化规律。铀原子由于不断地放射出微粒子而变成其他元素,从而铀的含量就不断减少,这种现象叫做放射性元素的衰变[1]。由原子物理学可知,铀的衰变速度与铀的现存量Mt成正比。
(二)各学科教师晋升职称的平均速度
放射性元素的衰变速度是放射性物质本身的固有特性,不会随外部因素而改变。人类社会远比自然界复杂,影响到各学科教师晋升职称速度的外因有上级政策、评审专家的评判、竞争对手的情况等,其内因是各学科自身的特点和教师个人的努力程度。如果假设在不太长的时间内,外因的影响是次要的,内因的影响是主要的,那么参考上述经典范例,我们认为各种因素的综合影响是可以预测的,于是我们引入各学科近几年教师晋升职称平均速度的概念。
(三)测算各学科教师晋升职称快慢程度的直观概念
从各学科教师晋升职称速度推测各学科半数教师晋升职称所需年限,既可直观反映各学科教师晋升职称的快慢程度,又可为制订未来各年教师引进和培养规划提供理论依据。为此,我们引入“半衰期”和“教师晋升职称周期”概念。反映放射性元素衰变快慢程度的最直观的概念是“半衰期”,即半数放射性元素衰变为其他元素所需要的时间[3]。类似地,中级职称教师晋升为副教授,副高级职称教师晋升为教授,都可理解为某一层级职称人数的衰减。仿照放射性元素“半衰期”和“衰变周期”的概念,我们把某学科半数中级职称教师(或副高级职称教师)晋升高一级职称所需要的时间,称为该学科“教师晋升职称周期”。
二、判定各学科教师晋升职称快慢程度的具体操作方法
1.计算各学科前三年中级职称教师晋升副教授的平均速度。设某学科2006+t年(0≤t≤2,即前三年)有中级职称教师Mt人,当年申报并且成功晋升副教授Nt人,则该学科当年中级职称教师晋升副教授的速度为vt=Nt/Mt;计算该学科前三年中级职称教师晋升副教授的平均速度(精确到0.001),即得v=∑vt/3。
2.计算各学科前三年副高级职称教师晋升教授的平均速度。设Pt为2006+t年(0≤t≤2)原有副教授职称的教师人数,Qt为当年申报并且成功晋升教授的人数,则该学科当年副高级职称教师晋升教授的速度为ut=Qt/Pt,计算该学科前三年副高级职称教师晋升教授的平均速度(精确到0.001),即得u=∑ut/3。
3.判定各学科教师晋升职称的快慢程度。根据教师晋升职称的速度v或u的计算结果,由表1可查得相应的教师晋升职称周期T的数值。根据T值的大小,可把各学科教师晋升职称的快慢程度分为不缓慢、缓慢、较缓慢、非常缓慢四类(表2)。
三、由某些学科教师晋升职称特别困难的现象引发的思考
上述数学模型反映的教师晋升职称快慢程度的规律,为新升本科院校的师资队伍建设提供了可靠的理论依据。新升本科院校不但要鼓励教师晋升职称速度快的学科,更应关注教师晋升职称速度缓慢的学科。以某本科院校为例,该校数学学科2006年有10多名讲师。但因开展科学研究、撰写和难度大,2006—2008年的三年间竟无人申报晋升副教授。该学科有3名高级讲师,其中1人2008年转评副教授,1人2010年才能转评副教授,1人直到退休也不能转评副教授。若规定非高校教师系列高级职称教师转评副教授每人折算为0.5人,按照第1步计算得v=0.0128,据公式(4)计算得T=53,理论上说明:这10多名讲师半数晋升副教授需要53年。这个现象反映了数学学科晋升职称难的现实状况。数学学科教师晋升职称非常缓慢,这是一般高校都很常见的现象。在不同的高校,同样会出现某些学科教师晋升职称非常缓慢的情况,必须引起关注。
四、改善教师职称结构的对策
教师晋升职称缓慢的学科,往往是因为教师科研业绩不多难以晋升职称。为了扭转某些学科教师晋升职称非常缓慢的颓势,要开拓新思路,探索人才培养模式改革路径,寻求科研突破的新契机。以上述数学模型为依据,实施“教授(副教授)培养工程”,向晋升速度慢的学科倾斜,加大鼓励力度,鼓励科研能力强的导师指导青年教师开展科学和教学研究,鼓励青年教师获得更多科研业绩申报高级职称,尽快实现教师职称结构均衡合理。
1.审定导师资格。科研能力较强的科研人员或兼职教授,具备以下条件之一者可聘为“教授(副教授)培养工程”的导师:(1)具有正高级职称或博士学位。(2)近五年主持或作为前三名参与人从事国家级课题的研究,或主持省部级课题的研究,并且近五年在全国中文核心期刊发表或被四大索引收录1—3篇高水平论文或出版1部高水平专著。同等条件下,获得省部级以上科研奖励者(国家级一等奖前五名、二等奖前四名、三等奖前三名;省部级一等奖前三名、二等奖前二名、三等奖第一名)优先。
2.明确培养对象。培养对象必须是学校现有中级职称或副高级职称的在编在岗教学、教辅、管理人员,并且自签约当年起五年内符合晋升职称的资历、学历条件。
3.确定预期目标。在预约期间(理工科为4—5年,其他学科为2—3年)内,培养对象必须晋升教授或副教授。
4.明确约定任务。约定任务不得少于培养对象晋升职称所需要的最基本的科研业绩成果。
5.确定各学科鼓励力度参数e。确定方法如表3所示。其中教师晋升职称的快慢程度,按照表2划分为非常缓慢、较缓慢、缓慢、不缓慢四个等级,鼓励力度参数e的赋值可根据学校投入高级职称教师培养资金总额确定。
6.确定单项经费m。每个培养项目的经费称为单项经费,其计算方法如表4所示。
7.商定单项经费分配办法。“教授(副教授)培养工程”单项经费在导师和培养对象之间进行分配,首先要确定培养对象的业绩成果,然后按照培养对象和导师对培养对象申报晋升职称提供的业绩成果的贡献率进行分配。用以申报职称的业绩成果,主要包括任现职以来的论文、著作、艺术作品、科研项目、教改项目,以及科研获奖、教改获奖、体育获奖、艺术获奖等,这些成果,均可折算为一定的分值。可结合各类各级科研成果的特点、重要性、取得难度以及本校政策导向等因素,对各类各级科研成果赋予不同的权重。培养对象应分配的单项经费=“教授(副教授)培养工程”协议签订的立项经费总额×(非帮扶业绩成果/培养对象申报晋升职称提供的业绩成果)导师应分配的单项经费=“教授(副教授)培养工程”协议签订的立项经费总额×(帮扶业绩成果/培养对象申报晋升职称提供的业绩成果)
8.签订“教授(副教授)培养工程”协议。培养对象、导师和学校签订“教授(副教授)培养工程”协议。导师承诺在预约期间指导培养对象晋升职称;培养对象承诺在晋升职称后在校服务一定年限;学校承诺发放奖励金,并且按照各学科的鼓励力度参数计算“教授(副教授)培养工程”的立项经费;导师和培养对象约定单项经费的分配方法。实践证明,按照上述思路制定的相关政策调动了导师和青年教师的积极性,收到了良好效果。案例院校2009年实施“教授(副教授)培养工程”以前的2006—2008年,通过正高级职称评审的教职工共有5名,通过副高级职称评审的教职工共有22名,实施“教授(副教授)培养工程”以后的2010—2012年,通过正高级职称评审的教职工共有11名,通过副高级职称评审的教职工共有62名,通过正、副高级职称评审的人数分别增长120%和182%。而且,案例院校晋升高级职称速度非常缓慢的数学学科,也一改2006—2008年三年间仅有1名教职工通过副教授评审的颓势,在2010—2012年三年间有2名教职工通过教授评审,实现了“零”的突破,增长率为100%,有2名教职工通过副教授评审,增长率为100%。
作者:李翠芬苏文龙工作单位:梧州学院
一、高职院校教师职称评定体系的现状
目前在高职院校教师职称评审中,基本沿袭了普通高校的职称评审体系,大体有基本条件、业绩条件、科研成果等几个方面,能较为客观、全面的对教师进行评价;但论文、著作等一系列指标成为“硬性”指标是关注的重点,“双师素质”所应具备的专业实践技能这一“软性指标”没有被足够重视。从评价标准角度看,现行的评价标准在水平能力、职业素养和工作态度的评价内容上相对笼统,注意点容易集中在“硬性”指标上,并容易造成论资排辈,这样的评价体系,在一定程度上束缚并且误导了高职院校教师的专业化成长。有学者认为,教学工作、科研业绩是教师最主要的贡献,思想政治表现、所获荣誉以及学历、学位等也将直接或间接地对学校的发展产生影响,也可视为贡献的体现,所以可采取贡献排序法,打破时间界限,将每个参评者综合打分进行累加,从高到低进行排序,然后按照晋升名额从高分到低分开始评价。也有学者认为,量化管理己经成为专业技术职务管理的重要手段,是解决职称评审工作中一些弊端的唯一方法,以保证评审流程中的公正性。
二、高职院校教师职称评定体系分析
以天津地区现在执行的职称评审政策而言,制定的比较科学、规范,有明确的引导性,能发掘教师工作潜力并调动他们的工作积极性;特别是在评审条件和评审指标设计上,被明确关注的论文、著作等一系列“硬性”指标,充分激发了教师参与科研、撰写专业著作的积极性。然而,随着近十年来天津市高等职业教育迅猛发展,最初几所高职院校已发展到目前的26所,现执行的评审政策在近年执行的实践中,制定时设定条件的局限性逐步突显,需要对评定体系进行进一步完善。
1.基础条件
即个人素质能力条件,既包括个人学历(学位)、教师资格及计算机外语合格证书等证书类条件,也包括任专业技术职务的年限、授课情况等履职类条件,是进行高一级专业技术职务评审的前提条件。以评审副高级专业技术职务为例,要求为大学本科及以上;其中,大学本科需任中级五年、获得硕士学位需任中级四年、获博士学位需任中级两年。从这个条件中,可看出其对参评教师提高自身综合素质的导向(以提高学历学位为具体体现)。获得不同学历、学位的参评教师,其任职年限要求不同。然而,有个问题未得到明晰:任中级专业技术职务均为六年的参评教师,其学历、学位的基础条件已然没有显著区别,条件设置导向的初衷无法良好实现。通过这个赋值分数可看出,任中级专业技术职务同样是5年,获得硕士学位赋分分值为7分,获博士学位赋分分值为9分。进行基础条件的赋值量化,更好的体现了提升教师自身综合素质的导向性要求。同时,证书类条件与履职类条件的平衡赋值,也能兼顾现有“存量”教师和新引进教师在学历、资历的结构上倒挂的实际。
2.业务条件
即个人专业能力、技术条件。结合高职院校对教师岗位的需求,可以在现行体系中,构建“双师型”导向的业务条件,强调高职院校教师的实践操作能力和企业实践经历(如下企业实践、顶岗实习、职业资格认证等)。
3.科研条件
即个人科研成果、论文著作的条件。在科研成果中,需要规范明确各层次、等级的科研成果、奖励、论著等的价值。在现行评审条件中,规定的是基础性条件,以论文条件规定为例,描述中有“公开1篇”;在量化赋值的细化中可根据检索论文、国内核心期刊、一般刊物等大的类别对论文分别进行赋值,提倡论文著作的前沿性、学术性、专业性。在科研条件的量化中,要考虑科研成果的级别和研究水平,对成果的不同完成作者科学区分,一方面得分要向主要完成人倾斜,另一方面成果的挂名人数越多,得分越低,使量化的评价体系总体平衡。
4.补充条件
在高职教师专业技术职务评审中,有对“优秀教师”业绩表述的明确要求。然而,高职院校教师这一岗位特殊要求的职业道德、职业技能等品质,没有被提及。在进行量化赋值的评价体系内,可以综合考虑教师岗位的对不同类别、级别的荣誉,如:师德先进个人、技术能手、五一劳动奖章等,在促进教师专业发展的同时关注他们的职业品格形成。与此同时,可以在补充条件中,对出现诸如抄袭、弄虚作假、学术不端等不良行为的要一票否决,以肃学术研究之风。
5.兼职教师
现行评审政策中,兼职教师与专任教师的政策区分体现在课时上。然而,就现实情况看,兼职教师承担了一定的综合管理工作,仅以课时量对专职、兼职教师进行区分,无法体现兼课教师的其他工作完成情况及综合评价。在评价体系中,可以对兼职教师承担的综合管理工作业绩,进行合理赋值,如:获得考核优秀的评价、积极参与单位重点工作等,通过合理引导保障兼课教师职业生涯发展及所承担综合管理工作的完成质量。
三、完善高职院校教师职称评定体系的对策
1.将辅导员岗位纳入教师范畴
随着社会对高等职业教育需求的提高,高职院校教师的岗位类型,已不仅局限于传统的“授课型专任教师”;在“以人为本”的管理理念下,辅导员这一岗位承担了对学生的日常学习、生活的管理与教育职责,有着突出的“教书育人”岗位特点。建议将高职院校的辅导员岗位,纳入到高职教师的范畴,根据他们的工作特点、性质制定相应的评审条件,作为一个分支参与教师专业技术职务的评定,为辅导员的职业生涯发展创建良好通道。
2.根据实际情况有序增加中、高级职称结构比例
现行的职称申报已形成一套良性循环机制,对高职教师的专业提升、学术研究起到了强大的推进作用,然而,由于比例结构的限制,不能充分激发优秀人才的活力和创造力。建议可适当增加高职院校中、高级职称编制数,根据政府的整体规划、高职教育的实际发展需求,每年有序的根据实际情况增加一定的结构比例(职称数量),让高职教师通过专业技术职务的晋升,充分体现其社会价值,让更多优秀的教师在完成教书育人职责的同时,也能得到相应的待遇,从而更好地运用人才。
3.逐步推行社会化评审
在教师专业技术职务评审的实践中,有部分申报人由于各种荣誉较多(与专业、学术可能相关性不高),容易造成评委的主观性评价过高。另一个问题是,不同系列的专业技术职务评审,由于评审条件存在一定的差别,因此,各系列之间的评审条件出现“难度系数”不平衡的现象。建议进一步推行和完善社会化评审,建立以业绩为重点,由道德、知识、技能等要素构成的、总体要求较为均衡的人才评价指标体系,消除学术委员会评审体系下的利益、人情因素弊端。逐步建立与职称认定制度相适应的社会评价机制,以加强职业能力鉴定和职业资格认证为依托,根据职业标准和岗位需求将职称评审向执业资格制转化,逐步完善科学多样的社会化人才评价体系。
四、结论
在完善高职院校教师职称评定体系中,通过构建由品德、知识、能力等要素组成的量化指标体系,避免了定性指标的模糊或模棱两可、因人而异,在一定程度上解决了唯学历、资历、业绩论,人情因素等问题。同时,将学校的发展目标与个人职业生涯发展紧密结合,引导教师在专业领域发展上,注重多方面的探索,促进教师在个人综合素质、专业知识、科学研究、职业素养等方面全面发展。特别是进一步明确一票否决制,对教师在履行专业技术工作中可能出现的严重问题(如考核不合格、师德不佳、学术不端等)建立预警机制,可进一步加强教师在各个方面的自律性,提高师资队伍整体的研究水平。
作者:齐颖楠工作单位:天津中德职业技术学院
为了提高中小学教师的地位和待遇,教育部拟在中小学设立正高级职称,这意味着在不远的将来,“教授”将出现在中小学甚至幼儿园。对于广大中小学教师来说,这无疑是个利好消息。可是,改革一旦真正推行,会遭遇什么困难?受到哪些制约?这却是人们缺乏深入思考的问题。因此,在中小学教师职称改革全面启动之前,适当地泼点冷水,分析可能出现的阻碍与困难,显得极为必要。
一、中小学只有设立“教授”才能体现尊师重教吗
过去中小学教师职称到了副高级(中学高级教师)就到顶了,这不仅不利于吸引优秀人才终身从教,而且不利于激发那些评上副高级职称的中小学教师继续奋斗的干劲,因此教师容易产生“船到码头车到站”的职业倦怠。但是若在副高级职称之上设置正高级,那些不想继续努力的教师就会必然规避职业倦怠吗?笔者对此深表怀疑。其实,以往在副高级职称之上,中小学还有非常崇高、令人肃然起敬的特级教师。虽然是一种荣誉称号,但作为师德楷模、教学专家、育人标兵,特级教师是经过层层遴选、严格评定的,理应在中小学职称改革中占有相当权重,甚至应予以合理认定,而不应该出现倒挂。假如特级教师都没评上中小学“教授”,而评上的都是评选特级教师的落选者,那这就分明是对多年以来行之有效、广受尊重的特级教师的否定。相关部门应对此予以高度重视。依托职称等级的不断提升,让教师远离职业倦怠只是一个美好的设想。靠职称来促进教师的专业发展、让教师永葆进取的激情,固然是可供选择的路径,但不应当是唯一路径,除此之外,似乎还应探寻更多提升教师幸福指数和专业激情的有效措施。
二、中小学“教授”与岗位聘用挂钩合理吗
从已公布的试点方案来看,此次中小学职称改革与目前正在进行的岗位聘用相结合,深究起来,这其实是有危险性和不确定性的,推行得不好,不仅不能调动教师积极性,反而会挫伤其积极性。之所以这么说,是因为从岗位聘用制近几年的实践经验来看,由于过度放权、疏于监控,某些地方、某些单位出现了一些混乱,严重影响教师的积极性。职称是中小学教师职业道德及业务水平的一种外显、物化的标志,是对其教书育人能力的一种客观衡量。职称改革的本意是打造人尽其才的环境。然而,实际情况是,相当数量的教师对职称评定持怀疑和恐惧心理。只有当职称评定由客观公正的评审机制完成时,教师才会对其产生信任。如果职称由漏洞百出、徇私舞弊甚至逆向淘汰的机制完成,那么教师必将对之产生怀疑。而现在一些中小学的岗位聘用,固化了评审机制,缩小了参与范围,一成不变的几个评委成了围绕领导意志运转的工具和道具,一切都由颐指气使、为所欲为的领导说了算。这样的岗位聘用与职称挂钩,其危害性不言而喻。
三、中小学“教授”由谁来评,如何评
未来的中小学“教授”,强调同行评价的重要性,对于引导教师做好本职工作大有裨益。但这容易忽略另外一种情况,即很多教师能欣赏离自己很远的名师,如魏书生、于漪、窦桂梅等,但就是不能欣赏自己身边的名师,甚至会排斥和贬损,对与自己同处一个单位甚至一个办公室的名师更会产生一种莫名的嫉妒。这也可以解释为什么很多名师的成长过程遭遇坎坷。“木秀于林风必摧之”也好,“墙内开花墙外红”也罢,都与现行过多激发小圈子中教师竞争意识的不良机制有关。正是由于这种“名额有限,你上我下”的淘汰式评审太多,恶化乃至毒化了同事之间的关系。如果不分青红皂白任由小圈子高利害关系者自行评价了断,很可能出现“逆淘汰”,真正学有所长但书生气太足的优秀者会被那些水平有限、人脉无限、会走关系的平庸者一举击败。因此,在中小学“教授”评价中,引入第三方、客观性、中介性的评审机制势在必行。唯有如此,才可保证公开、公平、公正的职称评审,才可让那些真正优秀的名师扬眉吐气,使他们在教书育人的本职岗位上尽显才华。
四、中小学“教授”如何能与大学教授等值
时下流行一种说法,即中小学教师只需要教好课就行了,根本不需要从事力所能及的教育科研,甚至不需要写文章。不少地方,中小学教师评职称中基本上不看甚至少看其发表的论文。笔者对此实在不敢苟同。教书育人固然是中小学教师的天职,但仅仅如此是不够的,如果一个字都未曾发表就想做一个有品位、有档次的优秀教师,那无论如何是难以令人信服的。当教师为了博取职称都去拼凑文章的时候,大家口诛笔伐,最后走向极端,使得那些真正基于教学经验、基于教育感悟、有利于教师自身专业素养提升的教育写作也受到连累,成为不受人欢迎甚至人人喊打的“过街老鼠”。中小学教师如果仅仅满足于追求教学技术的进步,而根本不去思考教学的深层内涵与价值,缺乏必要的教学反省,那最终只能是离真正的教育艺术越来越远。这种危险的苗头已经殃及正在试点的中小学“教授”评定。没有任何学术含量、仅仅满足熟练技巧的“教授”,会与原来的“副教授”有区别吗?会与大学教授等值吗?对个人而言,充其量就是提提工资、改改待遇而已。一项原本应具有丰厚内涵、富有意义的重大改革举措,最终很可能沦为单一的经济行为。
五、中小学“教授”能解决“教育家千呼万唤不出来”的难题吗
时代呼唤新型教育家,但教育家的诞生必然依托复杂的背景,绝非技术手段“短平快”可制造出来的。为了“制造”教育家,各种各样所谓“名师工程”屡见不鲜,很多地方以行政命令方式凭空臆想出一些数字,立下大志,奢言以多少年的期限打造多少教育家或名师。每每听到此类新闻,笔者心头总会掠过一丝悲哀,这不是“”又是什么?教育家岂是发发狠、花点钱、下命令就可以像工厂车间流水线制造产品一样轻易制造出来的?在时下浮躁而功利的环境之中,笔者认为,应该慎提教育家、慎提名师,除非是响当当、经得起时间和科学检验真正的大师级人物。几十年如一日,辛勤耕耘在教育教学第一线,有自己骄人的教学成绩和科研成果,这样的佼佼者才配得上教育家、名师的金字招牌,才能在广大教师心中树立高山仰止的丰碑和标杆。
在高等学校,职称是衡量教师学识和能力的一种标志,同时也是决定教师待遇与收入的基本参照标准。因此,科学、公平、公正的评审制度能够激发教师的工作热情和积极性,也是一项关系学校用人、留人以及开发人才潜能的大事。令人遗憾的是,目前大多数高校在职称评审方法上欠科学,评审标准也不完善,由此造成一些摩擦和冲突的情况非常普遍。特别是在一些地方院校,由于评审制度设计的漏洞以及监督机制的匮乏,导致职称评审中的不正之风愈演愈烈。这些不正之风,可谓职称评审中的顽疾。因此,分析当下高校职称评审中的不良现象,并寻求治理之策具有重要的现实意义。
一、高校教师职称评审中的
帕金森定律现象分析建立一个科学、公平、公正的教师职称评审制度是各方面的意愿和诉求,然而由于涉及多方利益博弈和制度惯性的束缚而迟迟未能有所改进。对高校教师职称评审中的不良现象的分析,我们可以应用帕金森定律的相关原理。所谓帕金森定律是英国学者斯科特•帕金森于1957年在《帕金森定律———组织病态之研究》一书中提出来的。作者在书中对官僚组织机构、事业单位易于发生而又极难改进的近似病态的多种现象进行了描述,这些现象是组织的积垢,实在难以改变,所以作者冠之以“定律”[1]。公立高等学校属于典型的事业单位,在职称评审中同样存在着大家公知的而又积习难改的“诟病”,主要表现为如下几种现象:
1.裙带关系现象。如今的高校也具有了官场的氛围,行政化越发明显。行政领导不仅掌握着行政权力,而且还担任学科带头人,集行政权力与学术权力于一身。职称评审是一次行使和维护并进一步巩固自身权威的大好机会,这种现象在基础单位的职称评审中尤为明显,因为评委和参评人基本属于同一个或相近学科,谁能为我所用,是否属于“自己人”就是评审中的重要考虑。这种顽疾的裙带关系现象,主要表现为选人唯亲,通过职称评审扶持与自己志同道合者,照顾与自己关系紧密者,提拔自己的弟子门生,从而进一步壮大并巩固自己的阵营和地位。
2.排除异己现象。高等学校职称评审中的排除异己现象与裙带关系现象并存,裙带关系现象是选人唯亲,排除异己现象则是打击对手,就是对不属于自己派系者、与自己学术观点相左者、与自己有矛盾者或者平时不“尊重”自己者在职称评审中进行压制,使他们难以进入更高职称层次。高等学校教师职称评审的焦点主要集中在高级职称评审中,教授职称一般由学校层面评审,副教授职称一般委托二级学院组织评审,由于在学校层面评委和大多数参评教师接触较少,相对来说,这种排除异己现象不是很明显,然而在二级学院由于大家都彼此熟知,同属于一个学科,接触较多,教学科研中的摩擦也较多,在这种情况下,排除异己的现象则更易发生。
3.嫉贤妒能现象。这种现象自组织产生就已然存在,高等学校也不例外。与官僚组织中的无能的嫉贤妒能者有所不同的是,高等学校的嫉贤妒能者一般是具有较强业务能力的,也是靠着突出的业务能力取得行政和学术地位的,这些业务素质突出而又占据重要领导岗位的人在基层教学科研单位中享有绝对权威地位,这一地位是不容许别人撼动的。在这种状态下,此类嫉贤妒能者就会对新成长起来的业务精英,特别是对不属于自己阵营的具有较强实力的中青年学术骨干的成长异常敏感。职称是一个学者身份和地位的象征,对职称的压制是高校嫉贤妒能者惯用的伎俩和手段。
4.中间派决定现象。中间派决定是帕金森定律的精彩内容之一,在高校职称评审中也表现得淋漓尽致。所谓中间派决定,是指最终结果不是由支持方或反对方决定的,而是由游离于正反双方之间的中间派决定的,这些中间派专家没有独立的评价标准和评审原则,往往容易受到随机性因素的影响,他们的投票不是立足于参评人的业绩成果,而是容易受到他人的感染和临时性事件的影响,从而将选票投向自己不确定的参评者。他们所受的随机性影响主要来自于两个方面:一是容易受到评审中导向性意见的影响,比如评审委员会的主任通常由学校或学院的主要领导担任,往往会代表学校或学院发表某些倾向性意见,没有独立评审标准和原则的评委就会受到这些倾向性意见的影响而投票;二是容易受到评审中其他评委以及参评人语言表达方式的情绪化影响。
5.黑箱操作现象。现行不记名投票的评选方式对于参评人来说实际上是一种黑箱操作。虽然大多数学校都是在评审工作开始的一两天前才通知谁是评委,试图保密,但在各学校总有一些评委是固定不变的,比如单位领导和参评人员所在学科的学科带头人,特别是评委人选一般由学校或二级学院领导拟定,如果学校或学院主要领导不想让某些人评上,可以推荐与该参评者关系有矛盾者作为评委,反之亦然。由于“不记名投票”这一原则为所有的偏差提供了庇护伞,有的评委便不顾学术尊严和道德约束,一方面受人之托而投票,另一方面看不惯谁就不投谁。
6.论资排辈现象。职称应该是贡献和影响的标志,而不是时间和届级的象征[2]。职称评审能够满足教师增加经济收入的生存需要、提高社会地位的受尊重的需要和事业上台阶的发展需要,因此,职称评审的导向性事关教职员工的工作积极性和事业稳定性,论资排辈现象必然导致工作懈怠和人才流失。然而,在一些高校职称评审中论资排辈现象非常普遍,当教学科研平平而年头足的人晋升了职称,教学科研优异者便产生了怨气,打击了他们的工作积极性,不利于力争上游、勤勉工作氛围的形成,论资排辈现象实际上也造成了一些业绩突出的青年教师由于屡评不过,而对教学科研工作丧失了信心,开始另谋他路,把精力投入到校外兼职赚钱上,还有一些学识突出者因对学校心灰意冷而愤然离去。长此以往,必然影响到学校的办学水平和学科的可持续发展。
二、高校教师职称评审中
帕金森定律现象的原因分析虽然上述现象产生的直接原因各有不同,但我们不难发现其中一些共性要素,这就是配套制度供给的不足以及在评审制度设计上的缺陷是导致这种诟病长期存在的主要原因,另外参与评审各方以及学科间的利益差别则是导致帕金森现象的内在驱动力,同时,行政化和不良的组织文化也对评审的不正之风的蔓延起到助推和“掩饰”作用。
1.帕金森定律现象出现的制度因素。职称制度作为一项学术能力资格制度,是评判当事人学术水准的重要标准。由于职称制度涉及的对象比较庞大,因而各个地区或者单位的职称评审规定只是对申报人的资格条件和要求作出了相对宽泛的规定,并没有针对各种不同对象严格细分,也没有提出具体的实施操作方案,这就给职称评审工作留下了较大的弹性空间,即涉及职称评审中的自由裁量问题。职称评审的组织者往往掌握较大的自由裁量权,包括评审专家的选择、评审程序、评审指标分配等,由于制度设计本身的缺陷,使得评审过程留下了较大的操作空间,加之缺乏有效的监督制度,或者监督流于形式,使得评审之中的不正之风得以存在并有蔓延之势。因此,制度供给的不足以及制度设计上的缺陷给上述帕金森定律现象的出现提供了生存空间。
2.帕金森定律现象出现的利益差别因素。制度供给和设计的不足只是提供了出现评审不良现象的可能,而使这种可能变成现实的动力,则是参与评审各方以及学科间的利益差别带来的。参加职称评审者、评委以及二者所依赖的学科之间存在着复杂的关系,包括人情关系、矛盾冲突、共同利益等,都直接或者间接地影响着评审过程和投票结果。如果这种利益的差别在实践中发挥了作用,这种不良的导向便会产生强化效应,如果得不到及时遏制便会进一步加剧评审中不良风气的蔓延,使得帕金森现象成为一种常态,不仅使制度的公信力受到冲击,而且一旦形成一种得到大多数成员确认的组织文化,则会形成制度惯性,使这种不正之风长期稳定下来,进而形成组织的顽疾而难以改变,这必将对高校的可持续发展产生毁灭性的冲击。
3.帕金森定律现象出现的组织文化因素。在前面关于职称评审中的帕金森现象的分析中,我们分析了高校领导对评审过程和评审结果的影响。在当下的高校,校院两级领导往往是行政、学术双肩挑,既是掌握行政权力的官员,也是行使学术权力的学者,两种权力集于一身,使得领导往往在职称评审中发挥着重要甚至是决定性的影响,这种现象被描述为高校的行政化现象。行政化的组织文化使得职称评审中出现了顺应“领导意图”的潜规则,表现为“中间派决定”、“黑箱操作”等现象。同时,在高校普遍存在着“学而优则仕”的组织文化,使作为学术评价标准的职称成为稀缺性资源,由于与行政化相对应的是学术资源的垄断化,即学术资源集中于少数人。掌握资源的既得利益者为了强化资源占有并排斥可能的竞争者,必然会利用现有资源优势在职称评审中“扶持自己人、排挤竞争对手”,这就表现为“裙带关系”、“排除异己”、“嫉贤妒能”、“论资排辈”等现象。另外,我国长期存在的“长尊幼卑”的传统文化,也是“论资排辈”等现象产生的重要原因。
三、完善高校教师职称评审的制度设计
通过上文的分析我们知道,制度的完善是克服帕金森现象的根本出路,也是在实践中规避利益差别的影响以及矫正不良组织文化的重要保障。本文主要从制度完善的角度,提出一些针对我国职称评审制度的改进设想,供有关部门参考。
(一)评审标准和纪律规范的制度设计
1.制定教师职业能力分类评审制度。高校教师既是文化知识的传播者,也是新知识的创造者,因此教学和科研两种能力都是教师应该具备的,但根据个体特点的不同,采取统一的评审标准不利于人才的成长和积极性的发挥,因此,可以采取分类评审的方法,各高等学校根据自己的办学层次并同时考虑教师的个人素质特征来制定合理的类型划分。在实践中,教师根据业务能力特长主要可分为教学主导型、科研主导型以及复合型三类,但笔者只建议按照教学主导型和科研主导型两类组织职称评审,因为教学和科研两种能力之间难以做到可比性的客观量化,任何比例设置都是主观性的。(1)教学主导型教师。申报该类型的职称,在其科研业绩成果达到主管部门和学校规定的基本要求的前提下,主要考查其教学能力,承担教学的数量和质量是其主要评价标准,特别是对教学效果突出的教师在考评中给予偏重。(2)科研主导型教师。申报该类型的教师,在其完成主管部门或学校规定的基本教学工作量和教学效果要求的前提下,主要考查其科研能力,其所取得的科研成果及社会经济效益应该是主要评价依据。(3)复合型教师。复合型主要是指教师在教学科研能力上处于平衡状态,一是二者都表现平平,二是二者都表现优异。对于后者是值得鼓励和提倡的,但毕竟属于少数人。对于复合型的教师不建议单独组织评审,可以选择申报教学主导型或科研主导型,但对于教学科研双优者在评审中可以给予适当照顾。
2.制定科学的评判教师能力的指标体系。之所以会出现上述帕金森现象,最为根本的就在于缺乏科学的可以量化的评判标准,特别是在黑箱操作的现象中,有的专家即使想公正地评判也不知道依据什么样的标准。因此,制定一套科学合理、易于操作的评价指标体系是保障职称评审公平、公正的一项基础性工作。指标设计应贯彻如下原则:(1)定量考核与定性考核相结合,以定量为主。定性考核主要表现在思想品德考核方面,思想品德考核实行一票否决,不达标的就不具备参评资格。达到合格以上即可,建议不纳入量化评价指标。(2)教学考核坚持质与量相结合,以质为主。教学工作量是指纯粹的本科生、研究生的教学工作量,不包括担任行政职务等其他方面的折合教学工作量,一方面要考察申报者担任教学的总量,另一方面要考察申报者的教学授课质量,比如学生网上评教等相关数据,为了避免教学本身之外因素的影响,对教学效果的评价以学生评价为主,领导和同行评价仅作为参考,不纳入量化指标。质与量的权重比例可以为2∶1,即评教为优秀的课程其在计分量化权重中的分值乘以系数2,这里没有采取加权计分的方法,主要考虑有些教师承担了较多的工作量而由于精力付出过多影响了教学效果,在坚持教学效果第一的原则下,又照顾了老师们所付出的辛苦劳动。(3)科研成果考核坚持学术水平优先,兼顾社会经济效益。在目前的职称评审标准中往往制定了对科研成果数量的要求,对学术水平的考查主要依赖于成果刊载刊物、出版社的级别,虽然刊物水平和出版社级别能够从一个侧面反映学术成果质量,但不能完全代表学术水平,因为其中可能存在一些人情稿问题。应该把成果的发表刊物和出版社级别同成果刊发后的社会影响结合起来考虑,赋予后者更高的权重,这些社会影响包括被转载、引用、获奖、采纳情况以及在实践中取得的社会经济效益情况等。
3.加强评审前和过程中的纪律规范。评价指标体系制定出来以后,就要严格贯彻实施,而且不能一年一变,要保持稳定性,让各位教师都能对照指标提升自己,评审前和过程中单位领导的言论必须与评价指标相一致,不能为了扶持或打击某些人而有不当言论,在评审过程中应该有学校人事、纪检部门的人员参加,现场监督。评委会主任的角色在评审过程中尤为重要,评委会主任一般是单位的主要领导担任,在评审中的一些偏向性言论往往影响了评审结果。为了避免这种现象出现,评委会主任最好聘请外单位知名专家担任,这在研究生答辩委员会人选的构成中已有采用,这里可以借鉴。评委会主任的职责是维持评审秩序,说明评审指标,强调评审纪律,保障评审工作的公平、公正、有序。
(二)同体评审制度的改进方法时下职称评审采取的大多是同体评审制度,即由自己的本单位同事来评价自己的教学科研业绩,决定自己是否具有相应职称资格,采取的方法通常是无记名票决制。针对当前评审制度中存在的问题,如:裙带关系、排除异己、黑箱操作等,我们可以进行一些制度改进。
1.评审回避制度。目前高校的职称评审往往由单位自行组织,评委主要由本单位领导和同事组成,如果评审不公,容易滋生参评人与领导、同事之间的矛盾,不利于教学科研工作的开展。因此,可以对现有评委成员的筛选进行一些改革,实施利益相关评委回避制度,这也是国家基金项目评审中采取的方法,我们完全可以加以应用,每个参评人都有权利提出需要回避的评委2人,将与自己有纠纷或者自己不认可的人员排除在评委会之外,从而消除参评人的顾虑。
2.黄金分割计票法。我们还可以对当前的职称评审计票方法进行改进,以尽量保证评审的客观性。黄金分割法在管理实践中有着广泛的应用,华罗庚发明的“优选法”就是反复利用在给定的线段上取黄金比而得到的[3]。我们这里可以借鉴,即将所有参评者教学科研成绩进行量化降序排序,再从高到低将各个候选人的分数相加,一直加至达到总分的61.8%为止,该点为黄金分割点,最接近该点的参评人为黄金分割点参评人。能够处于黄金分割点以上的各个参评人相对较为优秀。对于处于优秀区间的候选人给予其最终评委得票数乘以一定系数的照顾,系数计算方法为:优秀区间参评人量化总分/黄金分割点参评人量化总分。不在优秀区间的候选人其得票数也乘以一定的系数,系数计算方法为:非优秀区间参评人量化总分/黄金分割点参评人量化总分。如果排序第一参评人与其他参评人量化分数差距很大导致黄金分割点参评人为第一候选人自身的特殊情况,则排序第一参评人自动当选。这种方法能够尽可能地规避评职中的人为因素,从而保障业绩突出者能够有更多机会通过评审,进而保障评审结果的客观、公正。
3.记名投票制度。到底是记名投票制好,还是无记名投票制好,一直是个有争议和值得继续讨论的问题。目前各个高校的职称评审基本采用无记名投票的方式,其目的是消除评委的顾虑,发扬评审中的民主,保障评审中的公平公正。但在实践中,这种无记名的投票方式,成了职称评审中腐败现象诞生的温床,使得黑箱操作成为可能。在无记名投票下,部分立场不坚定和缺乏原则的评委可以出于自己的私心,而不考虑申报人的实际水平,很随意地投出自己的一票,不用担心参评人和其他同行的态度。这种方式使得那些学术水平不高而善于攻关的参评人容易“脱颖而出”,严重影响了评审的公平性和职称评审制度的严肃性。无记名投票的问题已经引起学术界的反思,一些社会评奖中开始试行记名投票方式,比如2011年的茅盾文学奖的评审就采用投票实名制,谁投的票,投谁的票,一律公开,让公众监督投票的全过程[4]。实名制投票有利于评委增强责任感,保证评审的透明性与公正性。科协主席韩启德在第十三届中国科协年会上发言指出:“在重大成果和重大项目评定的时候,是否采用专家实名制为好,值得考虑。”[5]实名制已经赢得科技界和学术界的高度关注和重视,高校教师职称评审不妨首先试行。记名投票制度既可以在同体评审中采纳,也可以在异体评审中应用,是在当前学风和学术诚信不佳情况下较好的制度设计。
(三)异体评审制度的推介从根本上来说,异体评审的学术同行评价制度是对学术评价最为公平、公正的制度,尽管目前还没有在较大范围内实施,但毕竟是一个保障职称评审科学、公平、公正的有效措施和发展趋势。笔者这里推介以下三种制度设计:
1.第三方评审制度。所谓第三方评审制度,就是将本单位的相关学科职称申报人员集中起来,聘请外单位专家担任评委,使得申报人和评委之间排除人情关系,进而能够完全根据申报材料和答辩情况决定投票与否,这是一种客观公正的评审方式,但实施起来成本较大。第三方评审制度在国家基金项目的评审中已有实施,在科研奖励的评审中也取得了较好的效果,比如第三届湖南社科基金项目优秀成果奖的评选就委托云南省社科规划办来组织专家进行异地评审,从而评选出高水平的成果,申报人和组织单位等各方面均避免了摩擦与怨言。这种制度应该是高校职称评审的一个发展趋势。
2.不拘一格选拔突出人才制度。对于特殊性人才应该采取特别的方法,就目前的职称评审制度来看,大多数的地方院校都按照所在省职改办制定的评审标准来组织评审,评审文件大多数有不拘一格选拔人才的条件,即破格条件。具备破格条件的青年教师虽然业绩突出,但由于受到职称评审中的“论资排辈”等帕金森定律的困扰,往往在职称评审中受到压制而未通过,严重打击了这些业绩突出的青年教师的积极性。因此,对这些青年教师的评审应该由主管部门统一组织,具体来说可以由省教育厅或职改办统一组织对全省范围内达到破格条件的青年教师进行答辩评审,从而规避基层组织中复杂的人情网,真正做到不拘一格选拔人才[6]。
3.同行专家匿名代表作评审制度。同行专家匿名评审指的是被评人提交的作品是匿名的,专家不知道作品的作者是谁。同行专家匿名评审制度在学术论文审稿、国家项目评审中被广泛使用,成为保障质量的重要措施,这一制度也完全可以引入职称评审中。同时,为了保证专家评审的严肃性,可以对现行匿名评审制度进行一些改进,即评审结束后,专家的姓名及评审意见可以向所有被评人公开,从而提高专家评审的责任感,专家以异地专家为主,避免本地专家的顾虑。每个参评人可以提交5篇代表作,每份代表作由学校邮寄给校外专家评审,校外专家的返回意见有三分之二认为达到教授或副教授水平才有资格参加校内的职称评审,从而把好职称评审第一关。当然这一方法可能对教学型教师不利,对于教学型教师可以减少外审论文数量,比如外审2—3份。外审数量的多少,达到什么标准等要求都应在职称评审前制定出明确的细则,让各个参评人做到心中有数。在客观的评审结果面前,申报人也就没有或者较少有怨言,有利于营造良好的职称评审和教学科研氛围。
职称是由职务名称演化而成的一种学术、技术以及各类专业职级称号的统称。高校教师职称既是对教师政治思想、学识水平、学术成就等方面的综合评价,在某种意义上也体现了一种荣誉和被社会承认与尊重的程度。
一、我国高等学校教师职称制度的演进我国高校教师职称是在一定历史条件下形成的,起源最早可以上溯至1862年创立的京师同文馆。
京师同文馆是清朝末期最早的“洋务学堂”,教师分别称为教习、副教习,在某种意义上这也就是我国最早的高校教师职称。随着全国各地陆续创办新式学堂,高等学校教育正式在全国推开,1912年,南京临时政府颁布《大学令》,规定大学教师设正教授、副教授、助教授,必要时可以延聘讲师,但这些教师职称大部分是根据主观印象任命的,在任职条件等方面尚没有明确的规定。到1927年,南京国民政府公布了《大学教员资格条例》,把大学教师划分为教授、副教授、讲师和助教四级,对大学教师的任职条件、资格审查和评审程序等方面做了具体规定。
新中国成立初期,高校基本沿用并认可原有高等学校系统的教师职务制度,并称为学衔制度。从1954年初开始,国家高教部开始草拟《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学校教师学衔授予暂行办法的草案》,1957年“反右斗争”开始以后,停止了教师升职工作,制订教师学衔制度的工作也未能继续进行。
1960年,学衔制度改叫职称制度。为什么不叫学衔而叫职称,教育部的说明是,过去我们按其它国家的习惯,统称为学衔,而在其它国家中高等学校的教师一般是在取得某种学位后,在高等学校担任各级教师职务工作才授予相应的学衔。我国并未实行学位制度和学衔制度,过去高等学校教师的提升,实际上是职务的提升。因此,统称为高等学校教师职务名称,更加名符其实,而且不会把它看成是教师在学术成就上的荣誉称号和教师本人终身不可剥夺的权利。
1960年2月,国务院全体会议通过了《国务院关于高等学校教师职务名称及其确定与提升办法的暂行规定》,至此,我国第一部比较系统完整的高等学校教师职称条例已经形成,为我国现代教师职务制度奠定了坚实的基础。到了“”时期,教师职务被取消,教师职务制度建设遭到破坏,职称评审处于停滞状态。
“”结束后,我国又恢复了高校教师职称的评定工作,开始重建高等学校教师职务制度,教育部规定对原来已确定提升为教授、副教授、讲师、助教的一律有效,恢复职称,不须重新办理批报手续。由此,高等学校教师职务评聘工作开始步入经常化、规范化、制度化的轨道。
二、关于评与聘关系的论争任何工作都有其历史的继承性,通过以上对我国职称制度演进的简要回顾,使我们认识到职称制度及其实施效果与一定的社会、政治、文化背景和条件紧密相关,要解决职称制度问题,不仅要针对制度本身进行完善,而且还要考虑与经济、教育、科技体制的各项改革相适应,与社会其它各项制度改革进程配合与协调。
长期以来,在我国职称工作中,评与聘的关系一直是个争议不休的话题。主要有以下两种不同的观点或模式。
(一)评聘一致即主张单位根据需聘任岗位的需求,评审相应的专业技术职务,先评后聘,因为要聘才去评,评是为了聘,两者是不可分离的,是一个整体的两个方面,这也是教育部一直强调并坚持的原则。评聘一致的做法在一定时期内调动了教师的积极性,提高了办学效益。但重评轻聘、以评代聘的现象日益突出。在教师评聘的过程中很难严格地按照岗位进行聘任,岗位设置在某种意义上成为摆设。教师在取得某职称的任职资格的同时,就聘任相应的专业技术职务,并立即兑现相关的一切待遇,加上考核制度不健全,流于形式,没有实行严格的聘期目标管理,实际造成了职称待遇终身制。一些教师一旦评定了专业技术职务,就放松了对岗位职责的履行。
因此,有许多人认为,评聘一致的做法在理i岔_/z膨可成立,实际操作困难重重,由于缺乏新的竞争激励机制,导致短期化行为的泛滥,本质上是一种“能上不能下”的用人制度,根本没有达到职称评聘制度旨在建立优胜劣汰、竞争上岗的激励机制的初衷0(二)评聘分开即主张评价机制与用人机制分开,职称就是任职资格,可由教师和专业技术人员向社会认定机构申请获得,职称与待遇可以分离,也就是说,教师通过评审取得任职资格的同时,并不一定立即被聘任,也不一定立即兑现工资待遇等。“评”的依据是业务能力与水平,“聘”的依据是工作需要、岗位设置和经费承受力。这种观点的主要论据是,评聘分开能解决“评”的无限需求与“聘”的有限需求之间的矛盾,而且评聘分开允许用人单位聘任后再兑现教师的相关待遇,从而扩大了用人单位的自主权,提高了其用人主体地位。基于这种评聘分开的观点,一些地区和单位也作了些实践探索。然而社会评价以统一尺度去衡量,无法满足不同层次的用人部门对教师业务水平的不同要求。教师任职资格评审毕竟不同于专业执业资格,对高层次教师尤其如此。评聘分开在实际工作中并不能从根本上确立起用人单位的用人主体地位,在聘任时容易出现按取得任职资格先后顺序聘任的问题,仍然会有“论资排辈”现象的出现,因此仍没有从根本上建立起竞争上岗的激励机制,依然存在用人问题上“能上不能下”的不合理现象,“评了就要聘”,“评了就要待遇”问题仍得不到很好地解决。
三、高校教师职务制度改革寻求新的突破口——直接聘任模式1998年启动的教育部特聘教授制度,在社会各界特别是在国内外中青年高层次人才中引起了强烈的反响,这项制度所产生的冲击波影响到整个高教界,其组织形态、聘用方法和薪酬力度等无疑是在多年传承的管理体制中开创了一个先例。
特聘教授制度的聘用模式与目前沿用的高校教师聘用的办法相比,更具有科学、规范的特性,从某种意义上说,是高层次教师岗位上的直接聘任模式。1999年下半年,中国科学院为了改变“重评审、轻聘任”的倾向,引导专业技术人员从封闭的“职称评审”圈子中走出来,改变传统的职称评审方式,在创新工程试点单位全面实施新的专业技术职务评聘制度,“按需设岗、按岗聘任”,不再进行每年一度的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的单独评审。
继中科院实行新的专业技术职务聘任制度后,清华、北大及上海部分高校也积极开展直接聘任模式的改革尝试。从初步的改革成效看,直接聘任模式无疑是今后高校深化教师职务制度改革的一个突破口。目前,许多高校十分关注中科院和部分院校的做法和经验,打算在进行理论和实践的准备后适时跟进。
实行只聘不评的直接聘任模式,目前困难依然很多。改革过程中,要特别注意搞好过渡工作,与现行的人事制度相衔接,避免失控,逐步摆脱专业技术职务与固定工资硬性挂钩的办法,加大自主分配的力度;同时,要进一步完善社会保障制度,畅通人才交流的渠道,建立和完善单位内部有关管理制度及其监督机制,确保职称聘任公平、公正、高效进行;此外,切实加强对专业技术人员的学术、技术评价的研究,进一步健全和完善考核制度。
毫无疑问,只聘不评,聘任工作还是离不开对教师的评价问题。实行真正意义上的教师职务聘任制度,仍是一个很艰巨的目标,艰巨性依然在于人的问题。从目前的情况看,要适应改革趋势,高校各级的管理者和广大教师恐怕还要经历一场观念更新。随着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建设日益深人,特别是我国加入世贸组织后,各行各业都将逐步与国际接轨,高校教师对只聘不评的做法有了一定的思想和心理准备,高校教师职称制度的改革已有了一定的社会环境条件。
我们相信,随着国家整体人事管理制度改革的深化和社会保障机制、人才交流机制的逐步完善,高校教师职务聘任运行模式和机制会进一步科学、规范、合理。
摘要:市场经济改革的不断深入,使高校也正在向市场转化,高校教师的职称晋升还没有完全脱离计划管理体制,深化高校教师的职称改革,优化职称结构是被很多学者和人事管理人员经常提到的。但是要在改革和优化的基础上,防止出现高校教师盲目的粗放型“高职化”倾向。
关键词:职称改革;高职化;职务评聘
随着市场经济改革的不断深入,高校正在向市场转变,深化高校教师的职称改革,优化职称结构,已不是什么新话题。笔者认为,高校教师的职称改革依然成效有限,优化职称结构很多方面停留在纸面上。为什么职称改革会如此之难,结构为什么如此难以优化。关键问题何在?围绕这个问题,谈谈几点看法。
一、职称改革问题的起因
我国原有的专业技术职称制度是在一定的历史条件下形成的,与我国当时的政治经济体制、经济发展水平、社会意识形态在某种程度上保持一种相适应的关系。随着改革开放的深入,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逐步建立,计划经济体制下的人事管理制度必然要向以市场为基础的人力资源制度转变,作为人事管理制度重要组成部分的职称制度,也必然需要进行相应的改革。
职称一词,源出“职务的名称”,最初是表示一个人的职务,但并不一定代表其水平、能力和贡献等。
但职称作为一种制度,其内涵已远远超出“职务名称”所能表达了。按照《科技进步法》的规定,在今后一系列实际上将要实行的职称制度中,其思路和实际做法与一些专业技术人员所期盼的所谓“没有指标限制,人人皆可拥有高级职称”的评聘分开制度相差甚远。因此,职称制度的改革势在必行。在本质上职称本身具有这样一些特性,如:一旦拥有,终身享有;相同的职称,评定的标准相同,不应因地区、单位、民族等不同而有所差异;应该没有数额限制;与使用无关,人人可以参加职称评定等。然而,严格地说,我国的职称制度改革,无论是1983年的职称评定,还是1986年以来的专业技术职务聘任制,都有很深的计划体制的烙印。
二、国家和高校在改革高校教师职称晋升制度
优化高校教师的职称结构的过程中,主体究竟应该是谁?从社会生产理论来看高校教师的职称评审晋升制度,在经济学上,衡量经济增长方式的标志是经济增长靠投入增加,这叫粗放型(或外延)增长;如果靠效率提高则称集约型(或内涵)增长。在高校职称制度也同样适用。衡量一所高校师资水平的标志,理论上都是看高校教师职称结构中高职比例的高低,如果师资队伍水平是靠不断增加高职比例而提高的话,我们就可以看作是高校职称的粗放型(或外延增长;如果高校师资队伍的整体实力和素质的提高是靠效率和产出提高的话,我们就说是集约型(或内涵)增长。毫无疑问,粗放型与计划经济体制有着必然联系,而集约是市场经济的必由之路。在宏观,国家在1986年恢复职称评聘以来,提出一系列的建议。首先是深化职称改革。其次是职称结构的优化,其中结构优化是关键。在过去的一段时间内,职称改革已取得一些成效,高校各职称人员数量上有明显增加,尤其是高级职称人员数量增加迅速。国家一直把高校的职称改革作为主线,鼓励教师评职称,尤其是高级职称。提法没错,这样可以对高校青年教师起到激励作用,提高效率,从经济学的角度看,还可以提高资源配置的效率,优化教师结构。但是在经过几年的改革后,从宏观上,普遍认为高校教师高级职称评得多了,不够条件的多了,高级职称评得有些滥了。在微观,各具体单位争着要增加评聘数量,教师个人也争着要晋升。问题在于高校教师的职称评聘由谁来控制,向什么方向进行控制。在计划经济中,高校教师的职称评定不管是宏观总量,还是微观结构,都是由政府计划来定;在市场经济中,应该是政府管宏观,市场管微观。在还没有完全走向市场的高校中,应该由高校本身来管微观。政府直接进行干预就是错位,政府只能通过完善职称制度来合理晋升职称,配置高校教师资源,间接发挥作用。
三、高校教师职称改革,职称结构优化的方向是什么
目前,从全国高校的师资情况看,职称的评定出现向粗放型“高职化”方向发展的倾向,这不能不引起人们的警示。1986年恢复高校教师职务聘任制以来,改革措施也是层出不穷,呼吁和鼓励年青教师评高级职称。提出现有高级职称平均年龄偏大,提倡晋升年轻的教师以鼓励青年多出科研成果。全国从中央政府到地方高校都在讲职称改革工作势在必行。高校教师中高级职称人员的比例较低,因此,职称晋升政策在向粗放型“高职化”方向导向。出现这种情况的原因有:第一,国家实施科教兴国战略,急需大批的高科技人员。高校是科技力量比较集中的场所之一,是国家科技创新体系中的突击队,党的十六大报告中明确要求:“实施科教兴国战略和可持续发展战略。科学技术是第一生产力,科技进步是经济发展的决定性因素。强化应用技术的开发和推广,促进科技成果向现实生产力转化,集中力量解决经济社会发展的重大和关键技术问题。”“深化科技和教育体制改革,促进科技、教育同经济的结合。”
“人才是科技进步和经济社会发展最重要的资源,要建立一整套有利于人才培养和使用的激励机制。”
“优化教育结构,加快高等教育管理体制改革步伐,合理配置教育资源,提高教学质量和办学效益。努力提高科技水平,普及科技知识,引导人们树立科学精神,掌握科学方法,鼓励创造发明。”目前,全国高校中教授、副教授人数不断攀升,根据教育部统计资料,2001年,全国普通高校教授5.07万人,副教授16.13万人;2002年,全国普通高校教授6.02万人,副教授18.6293万人;2003年全国普通高校教授7.01万人,副教授21.616l万人。虽然从整体上看,我国高校中高级职称所占的比例还不算高,甚至可以说与国际水平相比还比较低,但我国特殊国情告诉我们一切发展都要以实际国情为背景。我国高校教师高级职称人数上升的如此之快,所以在一定程度。上缓解了高职教师比例过低的困境,也在一定程度上调动了广大青年教师的积极性,促进了教师队伍整体素质的提高。但是也有计划经济体制下,人事制度的痕迹,如教师队伍只能进,不能出,一旦进入教师队伍,人人都是“终身教师”,教师的“铁饭碗”使教师缺少压力,表现差的人员走不了,优秀的人员难进入;“近亲繁殖”无法解决,几代“师生同堂”。在教师职称晋升和职务聘任中,只在内部竞争,“矮子当中拔将军”,难免有人为情感因素,使教师缺少竞争的动力和淘汰的压力,最后导致不够条件,不够水平的也能评上高级职称。虽然我国高校高级职称教师数量增多,但是不是每个高职教师都真正达到相应水平,是不是每个拥有高级职称的教师都可以与国际上同一级职称的教师相比,这是一个值得我们深入思考的问题。
因此,我国高校教师职称制度改革,结构优化的方向不应只重职称的“名”,而不重职称的“实”。粗放型“高职化”倾向与我国目前的国情是不相符的。虽然,理论上认为一所大学师资素质水平的高低以职称结构而论。通常也认为高级职称的师资比重越大,师资的整体水平就越高。但理论所说的高级职称是指教师的水平真的达到相应的水平。因此,要提高大学师资水平和整体素质,不能片面地追求数量上的粗放型“高职化”。结合我国的实际背景,要想在短时期内,使大批教师在学术、科研和教学等方面在“质”上达到一个很高的层次是很难的。有些知识技能是靠时间的积累,阅历的丰富才能达到的,速成是不现实的。要使高校教师的职称结构优化,要达到“质”的优化,而不是“量”的优化。要形成“质”上的学术梯队,使教师的学术科研技能达到相应的水平。提高高校师资水平、科研能力,不是一朝一夕靠数量就能解决的,而应该循序渐进,从“质”的角度提高。美国高校中“终身教授”的晋升率不到20%,可是却拥有世界一流的师资队伍。因此,在我国目前的情况下,要走集约路线,谨防高校教师职称出现粗放型“高职化”倾向。
四、要警惕高校用旧观念运行新政策
1986年,中共中央决定“改革职称制度,实行专业技术职务聘任制”。国务院在同年颁布的《关于实行专业技术职务聘任制度的规定》中指出:“专业技术职务是根据实际工作需要设置的有明确职责、任职条件和任期,并需要具备专门的业务知识和技术水平才能担负的工作岗位,不同于一次获得终身拥有的学位,学衔等各种学术技术称号。”“建立专业技术职务聘任制度,应当根据实际需要设置专业技术工作岗位,规定明确的职责和任职条件,在定编定员的基础上,确定高、中、初级专业技术职务的合理结构比例。”中共中央、国务院转发《关于改革职称评定,实行专业技术职务聘任制度的报告》时指出,要通过职称改革,“着手革除历史上形成的专业技术人员管理制度上的各种弊端,打破禁锢人才,一潭死水的局面,逐步建立起充满活力的专业技术人员管理制度”。1995年在《关于加强选拔优秀青年科技人员聘任高级专业技术职务工作的若干意见》的通知中,提到“要逐步提高高教、科研、工程、农业、卫生系列高级专业技术职务人员中青年人员所占的比例,大胆选拔35岁左右的优秀青年科技人员担任正高级专业技术职务”。这是政策导向,使高校开始放手选拔青年教师担任教授职务,然而所谓“优秀青年科技人员”是一个很模糊的概念,尤其在高校,优秀与否是个定性的概念,难以量化,若青年教师科研水平高,而教学平平,是否优秀?还有教学能力强,科研一般,又怎样衡量,尤其是对教学水平。一般意义上讲,教学水平的高低是与一个教师的教学经验积累有一定关系的,经验的积累必然以时间积累为前提。
《意见》中还有“事业单位35岁以下人员聘任副高级职务,40岁以下人员聘任正高级职务,经各地部门人事(职改)部门核准,可不受上级核定的基层单位职务数额或结构比例限制”。“各地、各部门可根据实际情况,结合本地、本部门的优秀青年科技人员专项管理办法,在国家每年下达本地、本部门的总职数内定出一定比例,设置专项职数,解决35岁以下人员聘任副高级职务,40岁以下人员聘任正高级职务需要的职务数额。人事部将视该专项职数的设置和使用情况,在来年下达年度职数微调计划时适当增拨专业技术职务数额。”在这样的政策背景下,在职称作为我国目前评价高校师资水平高低的重要标志前提下,各高校努力扩大青年高职人员,一时间,高职人员数量迅速增加。同时期,关于我国高校教师职称比例偏低,尤其是高级职称的教师比重与国际相比偏低的报道或文章也出现频繁。因此,在“响应”政策的掩盖下,高校纷纷争取高级职称名额,个人也都争上高级职称,使得我国高校教师在短期内高职比重不断上升。从理论上讲,一个教师从一个职称级别晋升到另一个更高的职称级别,是需要一段相当长时间积累和努力的,而且并非所有的低一级别的职称教师都能得到晋升,高级职称晋升的过快是与客观事实相悖的。客观地讲,不是高校教师中高职比重越大越好,人数越多层次越高,要谨防我国高校教师职称晋升中出现粗放的“高职化”倾向。
五、关于政府宏观控制的手段
政府在进行宏观调控时,要尽量用总量手段,在需要用行政手段时,也要与各高校的实际情况相结合。现在一种看法认为总量手段很可怕,政府一说高职人员数额偏少,比重偏低,在几年之内全国高校中高职教师就会迅速增多。其实,总量手段体现在高校教师职称晋升上,就是指利用评聘标准,如利用学历、年资等条件来控制高校教师职称的总体数量。
在宏观经济学上,总量手段的作用就是指要把需求总量调整到与资源支撑能力相适应。应用到高校教师的职称晋升上,其作用就在于把高校教师各级职称的需求总量调整与师资能力相适应。至于在微观结构上,不同类型的高校,不同的学科系列晋升多少,晋升的水平要求应由客观情况决定。然而,目前我国高校的职称评审中行政手段利用仍然很多,因为我们的教育还没有完全走向市场,尤其是在职称晋升这一块,仍遗留有计划经济的烙印。公务员之家
当前,我国人事管理制度面临着如何适应市场经济增长方式由粗放型向集约型转变的要求,既加强人力资源管理又进行开发,职称制度作为人事管理制度的一部分,也必须适应这个需要。国家对职称工作的宏观管理在思路上,应从转变政府职能出发,坚持管少管好的原则。由国家宏观控制部门提出宏观的指导性意见,供各高校参照执行。如确定高校教师职称制度的实施范围,总体规划出哪些岗位,哪些专业实施职称制度,而高校依据国家的指导性意见,制定符合自己情况的具体量化标准条件,组织统一的考评,确定评价结果与使用的相互关系等。不要一味地追求量的增长,造成高校教师的粗放型“高职化”倾向。
摘要:市场经济体制的不断完善和发展,使高校教师职称工作面临着严峻的考验。我国高校能否构建成具有中国特色的与市场经济相适应的教师职称制度,从根本上彻底地解决教师职称的性质、确定主体与方式、改革的导向等的选择问题,走出职称的误区,这是亟待政府和高校研究解决的重大课题。只有选择从职称到职务、从评定到聘任、从社会到单位、从以行政计划为导向到以市场选择为导向的真正的教师职务聘任制模式,中国高校教师职称改革才有出路。
关键词:职称改革;职务评聘;职称评审
随着市场经济体制的不断完善和发展,高校教师职称工作正面临着严峻的考验。不管是评聘结合模式,还是评聘分开模式,其实质都有悖于市场经济原则。高校教师职称改革的模式必须与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相适应,实行真正意义上的教师职务聘任制。为此,高校教师职称必须职务化,制度的重心必须聘任化,从人员的评价到职务的聘任必须组织化,模式的运作必须市场化。
一、职称改革问题的起因
我国不同时期的高校教师职称制度都是在一定的历史条件下形成的,应该说与我国当时的政治经济体制、经济发展水平、社会意识形态等在某种程度上都保持着一种相适应的关系。随着改革开放的深入发展和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确立,与计划经济体制相适应的传统的高校人事管理制度已经不能满足形势发展的要求,正在向与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相适应的人力资源管理制度转变。
在这个转变中,作为高校人事管理制度重要组成部分的职称制度已经成为改革的焦点问题摆在人们的面前。能否有效改革高校教师职称制度,使之与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相适应,这是高校人事管理制度改革成败的关键之一。
1986年,我国高等教育系统根据中央有关文件精神实施了以专业技术职务聘任制为核心的职称改革。实践表明,这次以专业技术职务聘任制为核心的职称改革的大方向是正确的,在提高高校教师待遇、发挥高校教师积极性、促进高校教师队伍建设等方面起到了很大作用,也取得了显著成效。
但是我们必须看到,由于当时我国尚未确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以专业技术职务聘任制为核心的职称改革难免带有计划经济体制的痕迹,因而难以满足20世纪90年代以来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发展的需要。再加之评聘制度本身管理机制尚不完善,运行模式尚不规范,致使职务评聘过程还存在着诸多问题与不足。当然,这么评价并不是要否定1986年的职称改革,而是要在肯定的基础上使之与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全面接轨。
进入21世纪以来,国内的一些具有评聘自主权的高校纷纷对本校的教师职称制度进行了大力度的改革,使教师职务聘任制在很大程度上得以实现。但同时我们也能看到,还有更多的学校,特别是那些不具有评定自主权的高校,仍然被现行的职称制度所困扰着。每年一度的职称运动,声势浩大,不仅浪费了大量的人力、物力、财力和精力,而且还对教师们形成了巨大的心理压力,把他们折磨得疲惫不堪。不仅如此,还造成了社会的攀比,不正之风也随之兴起。高校与教师个人择聘的单一性和封闭性,造成师资队伍结构不合理,配置刚化,效率低下;教师流动不畅通,人才紧缺与过剩同在;近亲繁殖,素质退化。这种职称制度不利于高校教师资源的优化配置、充分利用和队伍建设。因此,改革现行的高校教师职称制度势在必行。
为要真正彻底地实现高校教师的职务聘任制,需从四个方面对高校教师职称改革模式进行选择。
一是在称谓上要把“职称”变为“职务”;二是在制度的重心上要从评定转向聘任;三是在评聘的主体上要从社会转向具体的高校单位;四是在运作的模式上要从行政计划转向市场选择。
二、称谓的抉择:从职称到职务
最早人们把职称称为学衔。比如我国早在1956年6月起草的《高等学校教师学衔条例》与《科学研究工作者学衔条例》就只有学衔的称谓,而没有职称的提法。这两个条例分别把高校教师和科研工作者的学衔规定名为教授、副教授、讲师、助教和教授、研究员、副研究员、助理研究员。在此次起草的报告中把学衔明确定义为:“国家根据科学研究人员,高等学校教师在工作岗位上所达到的学术水平,工作能力和工作成就所授予的学术职务称号。”也就是说,学衔是某种岗位的学术职务的称号。那么职称又是什么呢?据《辞海》的注释,学衔是“根据高校教师所担任的教学工作及其专业水平授予他们的职称”。也就是说,“学衔”就是“职称”。因此,现在人们常把“职称”理解为对专业技术或学术水平进行区别的等级称号,是授予专业技术人员的“衔”或“称号”,这是有一定道理的。
这样,“职称”与“职务”的关系就清楚了:对于高校教师来讲,“职称”就是一种岗位的学术职务的称号,而不是教师本人身份的称号。
但是,从“”结束后到1986年前,社会上对职称概念的理解十分宽泛,包括了职务、职位、学衔、称号、资格等多种意义。虽然到1986年后全国统一实行了专业技术职务聘任制,但职称一词仍被人们习惯性地沿用着。不过此时职称的内涵已经发生了根本的变化,职称一词已被界定为区别专业技术或学识、水平、能力与成就的等级称号,是作为反映专业技术人员学术水平、工作能力及过去成就的标志,是对专业技术人员的一种评价和承认。其实,无论是职务的名称还是学衔,职称都只是代表一种称号,一种对专业技术人员水平进行区别的称号。这种称号一旦获得,只要没有明文取消,就是一种终身称号。由此看来,这种意义的职称从逻辑上来讲应该具有这样一些特征:首先是不与工资待遇挂钩,没有数额限制,只要专业技术、学识、技能水平与成就达到一定的等级就给予相应的职称。
其次是一旦取得,终身享用。再次是有标准控制,相同等级的职称,评定的标准应该是相同的,不因地区、民族等原因而有所差异。最后是与使用无关,既然只是一种称谓,离退休人员也可以参加评定。其实,这个时候的职称已经异化了,既像是资格认证制度中的“资格”,又像是水平等级制度中的等级称号。
职务则是指具有明确职责和权利的工作岗位。早在1960年3月国务院颁发的《关于高等学校教师职务名称及其确定与提升办法的暂行规定》以及1978年3月国务院批转的《教育部关于高等学校恢复和提升教师职务问题的报告》中,对高校教师职务的内涵都有明确的界定,是与工资待遇挂钩的有一定职责要求的工作岗位。只是在当时,人们忽略了享受相应职务工资的同时还应履行相应的职责,忽略了责权利相统一的原则。从逻辑上来讲,既然是职务,首先就要有明确的岗位职责,完成相应的工作任务,实现相应的职责。其次要与工资待遇挂钩,担任什么样的职务就应该同时享受什么样的工资待遇。再次要有数额限制,职务不像职称只是一种等级称谓,而是具体的工作岗位,根据工作的需要而设置,因此应该有数额限制。最后要求任职者具有相应的任职资格条件,相同的职务可因具体岗位不同,其任职条件也有所不同。具体职务具体要求,不可能有全国大一统的标准和要求。凡是不适合职务要求的就不能任职,即使原来适合的而现在不适合的也应退出该职务。职务既然是一种工作岗位,只有在其位,才具有相应的职务,退休教师也应退出相应职务,当然也就不能再申报担任职务。因此,就职务而言,教师能否被聘用,首先取决于岗位的需要,其次才是自身条件。考核教师是否具备任职条件,不仅要考察其学术水平、工作能力及工作实绩,而且还要看其思想素质、职业道德、发展潜力、自身状况、年龄因素等多方面的情况,以便其能更好地履行职责。
通过以上比较我们不难看出,就高校教师而言,职称要么职业资格化,要么职务化,否则已经不能适应时展的要求。职称的职业资格(即什么样的资格才可以从事高校教师职业)化要有根本性的转变,这不在本文的探讨范围之内。职称的职务化也要有根本性的转变,这正是本文要探讨的。当然,什么职称应该职业资格化?什么职称应该职务化?这应该具体分析。但是,高校教师的职称职务化则是不争的大趋势。不论是什么高校,不管是教授、副教授,还是讲师、助教,都应摒弃现有社会流行的“职称”的概念,回归到教师“职务”的本位上来。
三、重心的抉择:从评定到聘任
我国教师职称评审制度的演进总是与其当时的社会背景、社会形势、经济发展有着密切的关系,从最初的任命制到职称评定制,再到职务聘任制,每个阶段都刻有时代的烙印。1986年我国实行的专业技术职务聘任制,虽然大方向是正确的,但是由于我国当时还没有确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因而在具体执行时难免带有计划经济的痕迹。高校教师职务聘任制虽然几经改革完善,但现行的职务聘任制仍有其不足和弊端。我国高校教师职务聘任制实施以来,先后走过了三个阶段,经历了三种模式。
第一阶段是评聘结合模式,也叫评聘合一模式。所谓评聘结合模式指的是教师的职称评定和职务聘任在过程上合二为一的模式,也就是说教师申报的职称一旦通过评审,就必须在职务上给予聘任。在实施时,一般是由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对高校下达各层次职称的指标或比例,若教师岗位出现空置时,除中级以下职称由申请人所在学校自行评定聘任外,正副高级职称的申报,须经学校审查同意后报到行政主管部门组织的高评委进行评审,评审通过后所在高校即必须聘任。这种模式在过程上把岗位定编、资格审查、业绩考核、职称评定、职务聘任等环节有机结合起来,用人好似符合因事择人的原则,管理好似符合责权利相统一的原则,在当时条件下对于广大高校教师积极性的调动也起到了很好的作用。然而我们很容易看到,虽然说评聘结合模式是以职务聘任制为核心,但实际上仍然是以职称评定为核心,职务聘任不过是职称评定的逻辑必然的结局而已。因而在这种模式下,教师只要评审通过,就肯定能被聘用,而且具有终身效应。
这样就会造成三个方面的弊端:一是教师普遍重视职称的评定而忽视职务的聘任;二是使教师特别是具有高级职称的教师产生不思进取的懈怠心理;三是使聘任流于形式;四是制约了后续人才的培养和发展。在这种情况下就会导致教师以评职称为导向,对照评审条件找出自己的差距加以调整努力,而一旦评上却会忽略对职务职责的履行。这就使高校教师职务聘任制与其实施的初衷有了很大偏差,也使聘后管理工作举步维艰。
第二阶段是评聘分开模式。所谓的评聘分开模式是把职称的评定和职务的聘任彻底分离开来,实行个人申报、社会评价、学校聘任的三段式管理。
个人自由申报,社会权威评审,学校自主聘任,申报、评审聘任三权分离。职称资格的申报权利在个人,只要个人想申报便可不受限制地申报,没有身份资格及其他条件的限制。职称资格的评审权利在社会,由行业、系统或地区依法组成的评审委员会对申报人进行审查评定,确认申报人是否具有某一类别某一层次职称的资格。教师职务的聘任权在学校,学校根据教学科研岗位的需要,对具有职称资格的教师给以聘任。也就是说,教师只有通过了社会评审后,才有资格参加学校的职务聘任,但并不是说只要具有了职称资格条件,学校就必须聘任。学校一般把社会评定的职称资格作为基本的聘任前提,再辅之以其他条件综合考虑是否聘任。
这种模式引进了激励和竞争机制,有利于打破专业技术职务终身制,淡化资格,强化聘任,推动竞争上岗,从根本上克服论资排辈。同时,有利于人才的合理流动,打破单位的禁锢,使人才成为自由的社会人。但是从另一个角度看,这种评聘分开模式在实行过程中也存在着不少问题,问题主要出在社会评审这一环节。高校的聘任过程以资格为前提条件,这样在无形中又进一步强化了社会的评审。高校教师要想获得高校的某一职务(主要指高级职务),必须先通过社会评审取得相应的职称资格,反过来,高校择人也必须是在经社会评定取得相应职称的那部分教师的范围内进行。然而每一所高校都是根据自己所设定的岗位职务需要来聘用教师人选,针对这些具体的岗位职务进行社会评价的可靠性是值得怀疑的。社会无法详细知道高校有哪些具体的岗位职务,这些岗位职务需要履行什么样的职责,什么样的人担任这些岗位职务合适。由此可见,社会评定的职称不一定就是适合高校岗位职务需要的。这种评聘分开模式很容易造成评聘的脱节,不是有悖人才成长的规律和特点,就是有悖岗位管理的规律和特点。
第三阶段是以聘代评模式。所谓的第三阶段,并不是说在经过了第二阶段之后才出现的一种模式。其实在第一阶段就有这种模式的雏形,少数具有职称评审权的高校早在80年代末就开始探索适合我国的高校教师职称模式。随着取得职称评审权高校的增多,这种模式在社会上的影响越来越大。以聘代评的最大特点,不是不要“评”这个环节,而是整个过程的重心从社会外部移到了组织内部,除了请有限的几个校外专家对高级职称申报者的学术水平进行评审外,其余的过程都在学校内部完成。也就是说,以聘代评不是不要评,而是取消了社会评审这个环节,以组织内的职务聘任过程完全取代了社会上的职称评定过程。这种模式围绕着聘任这个中心,采用公开竞争的方式,使职称的称号与职务的实际工作及职责一体化,不但有利于发掘人才、吸引人才和激活人才,而且对建设一支高水平的教师队伍、打造高校的核心竞争力有重大意义。
高校教师职务聘任制的最大特点是高校自主聘任教师,校内评价只是聘任过程的一个环节,聘任全过程的所有权利都由用人单位———高校行使。
高校根据自身的需要制定具体的标准对教师进行评价,来判断其是否符合职务的要求,然后给以聘任。这种聘任制度有利于加速建立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高校人事管理体制,提高人才评价的目的性和准确性。
四、主体的抉择:从社会到单位
相当长的一段时期,大多数高校的教师职称制度都是采用社会评审、高校聘任的模式。这种模式的本质就是组织外评审、组织内用人,亦即现在通常所说的把申报权交给教师个人、评审权交给社会、聘任权交给学校的三权分立模式。很多人都以为,这种三权分立的模式是目前阶段高校教师职称制度的最优化模式。然而,在这里我们忽略了一个最重要的问题,那就是在这三者中最后只有教师和用他的高校发生交易行为。也就是说,最后的交易发生在个人和用人单位之间:用人单位———高校选择适合校内职务的教师个体进行招聘,教师个人选择自己满意的高校为其提供服务,而作为社会评审的机构(并不是具有评价职能的法人机构)只能算是与交易无关的组织外的机构。这就使我们有充分的理由来质疑,由这种机构评审出来的人是否就是适合某高校的某职位所需要的人呢?只有一个具体的高校才有可能了解自己需要什么样的教师配置校内相应的职务,才有可能了解这个职务的责权利,才有可能对自己用人的行为后果负责。而作为社会的评审机构,既无可能也无必要清楚了解某一具体高校对某一岗位职务的具体需求,更谈不上对用人的行为后果负责。因此,我们有必要重新审视这种职称制度模式的合理性。
不可否认,在历史上把高校教师职称的评审权交给社会也曾起到一定的积极作用。为了打破计划经济所形成的顽疾———人才单位所有制和部门所有制,促进人才的社会流动,高校教师职称社会评审无疑是一种有效的手段和途径。社会评审其实质是对高校教师队伍的一种普遍性选拔,在理论上具有面广路宽、相对公平的优点。这种普遍性可以使高校教师在整体层面上得到标准认可,有助于高校教师素质的提升。由于社会评审统一了社会标准,因而给人才的流动提供了基础。其实这种组织外评审的方式,在国际上也普遍存在。现在很多国际证书如项目管理(PMP)等就是通过组织外的中介机构进行评审的,由于标准统一,因而一旦通过,在全世界的范围内就都通用。但是这种组织外的评审只是作为用人单位选人用人的参考条件,而且其参考程度也不一样,并非像职称制度那样作为一种准入制度、终身制度而存在。
然而在市场经济条件下的今天,社会评审对高校产生了很大负面影响。社会评审的普遍性选拔与用人单位的目的往往相悖,某一高校一定岗位职务上所需要的教师,必须是具有一定的专业特长和技能并能承担具体的职责的人。社会评审采用的是一种通用的、普遍的、统一的标准,从理论上来讲这种评价没有数额的限制,凡是够条件的人都应该评上某种职称。但由于从及格到优秀即通常所说的(60分到)100分差别太大,这样教师队伍就在同一标准下出现了一种人为的能力上的剪刀差。具体的高校正是要消除这种能力上的剪刀差,选择更为优秀的教师到合适的职务上工作,实现职务聘任的特殊性。任何组织内的职务设置都是根据组织的实际工作需要来确定的,不同学校的不同教师职务对具体教师在知识、技能、资格、经历、经验以及其他素质等方面的要求是不同的。如前所述,这些恰恰是社会评审机构所无法解决的。
不少人都担心,高校自己评定职称,能保证公平公正吗?这种担心是多余的。各个高校的校长、院长、处长等重要职务在任职前并不需要到社会上进行评价,为什么教师一定要经过社会上的评价取得资格才能被聘用。其实,将现行高校教师职称制度中的这种社会评审模式转变为高校组织内聘任模式,正是市场经济体制的基本要求。把聘任教师的自主权回归高校,做到谁用人、谁管人、谁评价人,用管结合,评用结合。职称评审从社会转到组织内,有利于消除教师能力上的剪刀差,也有利于教师的合理流动。当然,高校教师的流动,也并非是越频繁越好,也需要相对的稳定,因为教师的频繁流动不利于学术氛围的形成和稳定。为了使教师队伍在流动的同时保持相对的稳定,根据美国高等教育在留人机制上比较成功的经验,我国的一些高校可以考虑建立终身教授制度。当然,这种终身教授的评审高校要根据自己的实际情况严格把握,从比例上看一般不应超过教师总数的20%。
五、运作模式的抉择:从行政计划到市场选择
正如前面所说,我国高校现行的教师职称评定和聘任制度还或多或少带有计划经济的色彩,这对于我国已经实行多年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而言,不能不说是一种讽刺。从运作模式来看,我国高校教师职务聘任制的根本导向出路,就是从传统的与计划经济体制相适应的行政计划模式转变到现代的与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相适应的市场选择模式。市场可以提高高校师资配置的效率,优化教师结构。这就需要建立和培育高等教育人才(教师)市场,而这正是我国人才市场体系建设的欠缺之项。
经过几年的改革,尽管人们普遍认为高校教师高级职称评得有些过滥,但各具体单位仍然还是争着要增加评聘指标,教师个人也争着要晋升。高校教师的职称评聘到底应由谁来控制?向什么方向控制?在传统模式中,高校教师的职称评定不管是宏观总量,还是微观结构,都由政府的行政计划来定。而在市场经济体制的今天,无论是政府管宏观也好,还是具体高校管微观也好,都必须遵循市场规律。高校根据职务的需要到市场上选聘合适的教师,教师根据自己的专业特长和学术水平到市场上选择合适的高校职务;教师受聘于某一高校的某一职务后,根据聘任合同在这一职务上实行职务权利,实现职务职责,完成职务工作,作出职务绩效,领取职务报酬。也就是说,职称评聘工作再也不是一种政府行为了。在社会上,是一种市场行为;在高校里,是一种组织行为。不管是市场行为,还是组织行为,归根到底都是市场机制在起作用。各学校根据自己的实际情况,向社会公开提供一定的教师职务空缺,校内或校外的教师可以凭借自身的能力和水平来竞聘这些职位,通过市场的双向选择来达到人职的优化配置。某教师在甲高校是教授,在乙高校就不一定是教授;某教师今年是教授,经过一个考核期,如果不合格也就不再是教授。这样,社会上长期存在的职称论资排辈和终身制也就被彻底打破。
在高等教育人才(教师)市场上,运行的主体就是用人单位———高校和择校竞聘的教师个人。
高校真正的拥有自主聘用的权利,并把这种权力面向全社会行使。教师真正的拥有自由择业的权利,不必非在本校竞聘达到晋升职务的目的。这种高校教师职务聘任制,通过市场的供需机制、价格机制和竞争机制的作用,无形中促使各高校不断地提高自身吸引人才的能力,促使广大教师不断地提高自己的能力和水平,从而使我国高校整个师资队伍水平得以提高。然而我们必须看到,我国的高等教育人才(教师)市场还远没有建立起来,更谈不上成熟了。
建立和培育高等教育人才(教师)市场,要从五个方面入手:一是要明确政府在市场中的定位,完善和强化对高校教师资源的宏观调控;二是建设高水平高效率的市场体系,使高校教师资源的培养、配置和使用全面市场化;三是加速培养市场主体,尤其要使具体高校和教师个人在市场中成长和运行;四是高校教师的个人收入分配与业绩和市场接轨,由市场评价教师和高校的业绩,从而确定教师的个人收入分配;五是以市场的原则来构建高校教师的社会保障体系。高等教育人才(教师)市场的建设,不仅要完善市场服务网络,而且还要大力推进市场信息化建设,合理利用市场价格调节功能,提高市场活力。同时还要健全完善高等教育人才(教师)市场的政策法规体系,加大对市场的监管力度,从而为高等教育人才(教师)市场的发展创造良好环境。公务员之家
当前,我国人事工作面临着如何满足两个根本性转变的要求,一是在管理上要能适应从计划经济体制向市场经济体制所进行的根本性转变,二是在发展上要能适应从粗放的增长方式向集约的增长方式所进行的根本性转变。职称工作作为人事工作的一部分,也必须满足这两个根本性转变的要求。为此,政府有关部门应从根本上转变职能,坚持少管管好的原则,不要再搞什么一年一度的大呼隆的规模职称运动,使现行的高校教师职称制度真正转变为高校教师职务聘任制。
随着改革的深化,我国不少高校已经实行了教师职务聘任制或正在探索适合本校的教师职务聘任制,取得了不少的经验和成果,这是我国高校教师职称改革模式选择的基础。但是这还不够,改革还需进一步深化。总之,高校教师队伍的发展必须与市场经济体制相适应,改革模式也必须与市场经济体制相适应,职称必须真正职务化:高校自主设置教师系列职务,自主聘任(包括自主评价)各个层次的教师;教师自主择校,凭能力和水平自主竞聘相应的教师职务。所有的高校都应该实行真正意义的教师职务聘任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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