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2-06-27 11:03:5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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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摘要:
伴随着我国社会生产力的提高,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深入发展,我国农村呈现出土地资源市场化趋势,但这种市场表现为透明度和可操作性极差的隐性市场,而且这个市场呈现为随意交易、随意价格、口头协议等无秩序、不规范的格局,甚至是非法交易集体土地。其得以广泛存在和发展有着深刻的历史和现实的原因。我们要实现农业现代化,实现规模经营,必然要大力发展土地资源配置市场。但现实中还有许多因素阻碍其发展,因此我们有必要对此研究,并提出解决问题的办法。
关键词:农村土地资源配置市场化 土地使用权转让 非法交易土地
执笔者简介:中国地质大学(北京)学生科技活动 我国农村土地资源配置市场化的法律思考项目组负责人
在此次调研中,我们充分发挥了中国地质大学(北京)学生来自全国各地的优势,利用调查问卷与实地调研相结合的方法,对我国的安徽、四川、陕西、江苏、广东、辽宁、北京等22个省、自治区、直辖市进行了调查。其中,我们利用项目组成员来自不同的省份的优势,对安徽、四川、陕西、江苏四省作了重点调查。此次调查的对象主要是农用地及荒山、荒沟、荒丘、荒滩等农村土地情况,不包括宅基地使用情况。此外我们还参阅了国家图书馆、中国地质图书馆的有关资料,并对这些资料作了深入分析之后,撰写此文。
一 、我国农村土地资源配置市场化的表现形式及现状
(一)、合法形式
1 、转包、出租、互换、转让、入股
所谓转包,即承包方在承包期内将土地使用权的部分或全部转包给第三人,并与第三人确立转包关系和相互间的权利义务关系,并签订转包合同;转让是指土地承包人在土地承包期内,由第三人代替自己向发包人履行承包合同的行为;入股是指把土地使用权作为一种生产要素,参加联营企业行为。目前转包、出租、互换、转让、入股这五种土地流转形式是我国最广泛存在的形式。在我们的调查问卷中,所有的调查问卷都至少包含了上述五种形式的一种,其中有80%的调查问卷包含了上述五种形式的三种以上。这五种土地流转形式是我国农村土地资源配置市场化的主要表现形式,也是基本形式,发展很快!(见附表)在新颁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以下简称土地承包法)中对这五种土地流转形式也加以确认。
2 、“反租倒包”的形式
“反租倒包”式生产经营方式,即某些农产品加工企业根据自己的生产经营能力、市场需求,确定原材料的需求及土地规模,与农民签订一定面积、一定期限的土地租用合同。然后企业在这片土地上对农产品品种、规格、质量等做出周密设计,再反还给农民耕种,农民按劳计酬。再租用期限企业拥有这块地的使用权,农民则成为雇员,双方各自行使自己的权利。目前这种形式在我国是极个别现象是一种少之又少的现象。
这种形式与“定单(合同)农业”很相似,我们要注意区别。“定单(合同)农业”是指农产品加工企业根据自己的生产经营能力、市场需求,确定原材料的需求,与农民签订农产品收购合同,到期履行合同的生产经营方式。在现实中,农产品加工企业往往还给农户提供一些资金、技术、种子等方面的帮助。“定单(合同)农业”在我国存在范围比较广。
3 、股份合作制
这种股份制与前面的“入股”土地流转形式不同。广东南海市是土地股份合作制的典型地区。南海市股份合作制的基本原则是成立股份公司,由股份公司经营管理行政村或自然村的土地资产以及其它非土地资产,村民成为股份公司的股东,并从股份公司获得现金分红。股份公司的成立主要有两种模式 :
(1)、行政村或自然村的所有土地和其他资产评估被作为投资入股,然后根据评估的结果给农户配股。大约有40%的股份公司是通过这种方式成立的。
(2)以土地作为唯一资产入股,并根据以下方式给每一个成员配股(达十股): ⅰ基本股:生产队的所有成员都可以得到一定数量的基本股;
ⅱ承包权股:根据每一个成员自实行家庭承包联产责任制以来承包土地年限股;
ⅲ劳动贡献股:根据年龄配股。
南海市没有统一的股份制模式,上面三种模式在理论上有两种不同的比例:4:3:3或3:4:3。大约有60%的股份公司是以土地作为唯一资产入股的方式成立的。
目前,股份合作制在我国存在的范围较小,主要集中在东南沿海地区,如广东、浙江等。
4 、“两田制”基础上的承包、出租等
“两田制”是指把耕地分为口粮田和承包田(有些地区叫经济田和责任田),口粮田只负担农业税,不交土地承包费,承包田按照市场原则实行有偿承包,再承包费低标和上限范围内,现场投标、公开竞争,确定承包费标准。
这种形式在我国存在的范围较广,特别在1999年以前,发展比较快,但在我国实行家庭承包30年不动摇政策之后,这种形式发展萎缩,即将消灭。原因如下: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稳定和完善土地承包关系的通知》第六条:除工副业、果园、鱼塘、“四荒”等实行专业承包和招标承包的项目外,其它土地,无论是口粮田、责任田还是经济田,其承包费都属于农民向集体经济组织上缴的村提留、乡统筹的范围,要严格控制在上年农民人均收入的5%以内(以村为单位)。在《土地承包法》第三十五条也有类似规定,这实际上是对“两田制”基础上的承包、出租的否定。
(二)、非法形式
1 、直接出卖土地
直接出卖土地既有土地所有者直接出卖的也有土地使用者(承包者)直接出卖的情况。例如,集体(往往是村委会)直接把集体土地出卖给城镇单位或个人作建设用途,甚至是买给个人建造坟墓;土地使用者(承包者)将土地直接出卖给砖坯制造者用来做砖坯,严重破坏土地而且不进行复垦。这些现象在我国存在范围较广,危害也特别大。
2 、变相买卖土地
变相买卖土地是指以某种
形式掩盖其土地买卖的性质,从而实现对土地的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的交易活动。这种现象是一种普遍在的现象,多表现为以买卖房屋为名,掩盖买卖房屋基地的交易。
3 、非法转让、转包、出租土地
所谓非法转让、转包、出租土地是指集体组织或承包者私自转让、转包、出租土地用于非农业的交易活动。目前这种现象在我国存在范围较为普遍,特别是在城市近郊区。例如,以“联营企业”为名,非法占用乡镇集体土地;还有的是非法签约租占农地建度假村、游乐园,办企业等。
二、我国农村土地资源配置市场化产生的原因
(一)、合法形式的原因
家庭承包联产责任制以来,特别是近几年来,我国农村广泛出现了土地资源配置市场化的现象。总体来说,我国整体综合国力提高和社会生产力发展的结果,也是我国农业阶段性调整,建立优质、高产、高效农业的结果,是提高农业生产效益,实现规模经营所必须的,具体来看,有以下原因:
(1)、外出打工潮流的形成。近几年来,由于经济发展的不平衡,地区差异的拉大,贫富差距的扩大,外出打工已成为一种潮流。打工者已不是简单的剩余劳动力的问题,以打工为获取基本生活来源的人越来越多,这就导致更多的人进行土地流转。在这里我们还需要强调的是外出打工现象不仅是在中、东部地区,而且在东部地区也广泛存在,表现为底收入的农民外出打工。当然这里外出打工者把土地转让、转包、出租出去的前提是他们对外出打工预期收入比“种地”的预期收入高。在我们的调查中,把外出打工作为土地转让、转包、出租原因的比例分别如下:四川88.89%,陕西69.05%,东北(吉林、辽宁)57.14%,浙江71.42%。从以上这些数字可以很明确的看到:外出打工已成为影响部分土地转让、转包、出租的主要原因之一。
(2)、农民兼业行为的增多。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快速发展的今天,单独靠种田生活的农民日益减少,农民兼业行为日益增多,农民收入有了多种来源。同时“种地不赚钱的思想”也渐渐的冲击着人们的头脑,想不种地从事其他行业的人也越来越多。在我们调查承包土地后又转让、转包、出租的原因时,针对“种地不赚钱从事其他行业”选择的回答情况(包括进乡镇企业的情形)如下:四川61.13%,陕西88.09%,东北(吉林、辽宁)71.45%,浙江61.14%。从上述数字我们可以清楚的看到:农民兼业行为增多已成为影响部分土地转让、转包、出租的主要原因之一。
(3)、三十年农村土地承包政策不变的真正实施。自从党中央、国务院制定这个政策以后,各级政府坚决执行了这个政策,特别在1997年,党的十五大召开前夕,江总书记在一次各省、各部门、各军区领导参加的内部会议上,严肃指出了这个问题以后,这个政策很大程度上得以贯彻。其中“生不减地、死不去地”是这一政策的重要方面,而且党中央、国务院还多次强调存在“小调整”的地方,要严格限制“小调整”次数,尽量不调整(这也是理论界的共识点)。因而今后“有人无田、有田无人”的现象将会更加突出。而解决办法只有一个,既加快土地合法流转。
(4)、政府的鼓励、引导。“反租倒包”式的农业中、股份合作制式的农业中,政府行为是显而易见的,换句话说,没有政府的鼓励引导,这些形式是很难发展的,这是大胆的改革,为进一步发展农村社会生产力的新尝试。现在也有不少地方政府引导、鼓励土地流转的,特别是在“定单(合同)农业”、城市近郊区蔬菜、水果基地等土地。例如 :安徽省滁州市南谯区政府为了确保定单落实到实处,他们借助行政作用力,及时将定单任务分品种分解下发到各购销企业,制定奖惩办法。对定单品种,按高出保护价4%至15%收购。再如 :上海市金山区政府对该区“家庭农场”的政策:对土地承包40亩以上的农户,政府帮助土地流转,并一次性补助农业设施配套费1.5万元;对农场内配有50只塑料大棚以上的农户,每套大棚补助风险基金200元。对添置农业设施资金有困难的农户,政府担保向信用社贷款,贷款所付利息在3年内由政府补贴。(二)、非法形式的原因
目前,在我国农村土地资源配置市场中,非法转让(这里“转让”与前不同,是广义的土地流转)土地形式比较严重。这不仅危害了国家集体利益,而且还严重破坏了我国土地使用权市场的发展。但长期以来,这种非法形式是屡禁不止,而且随着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发展,情况还日益恶化。其得以广泛存在,有着深刻的原因:
(1)长期以来,我国农村集体土地主体不清,产权模糊,土地所有权无法体现。这是我国农村土地非法转让能屡屡得逞的根本原因。我国《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八条第二款规定:“农村和城市郊区的土地,除由法律规定属于国家所有的以外,属于农民集体所有;宅基地和自留地、自留山,属于农民集体所有。”从以上规定我们可以得出以下结论:随便指出农村一亩地,我们往往找不到谁是土地的真正所有者,相反,土地承包者还总认为土地所有权是他自己的。该法第十条规定:“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依法属村农民集体所有的,由集体经济组织或者村民委员会经营、管理;已属于村内两个以上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农民集体所有的,由村内各该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或者村民小组经营、管理;已属于乡(镇)农民集体所有的,有乡(镇)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经营、管理。”从这段话中我们可以看出:农村集体土地经营、管理者有三个,即乡(镇)政府、村委会、村小组。但在实际当中,三家的责任心都没有,经营、管理者地位是虚无的,是无从体现的。这种主体不明确的直接后果就是土地转让无人监管。所以才让某些不法分子屡屡得逞。
(2)政府监控力度不够。我国现阶段县级管理土地问题有两个机构,即土地管理局和农业委员会(两种机构的名称因地区差异而有所不同)。土地非法买卖问题有土地管理局管理,农村承包土地问题由农业委员会来管理,但是农地使用权市场的发展,土地流转问题就没有机构来管理了,所以才导致非法交易土地行为肆虐起来。当然这也与某些机关贪污腐化、默许纵容非法交易集体土地有关,特别是那些打着“联营”、发展地方经济的旗帜的非法占用集体土地的情况,地方政府更是纵容之。
(3)在市场经济下,对商业性征地,我国政府实行“低征高卖”政策不合理。对商业性征地,我国政府实行“低征高卖”政策导致两种不同现象。一方面农民宁愿自己买卖土地,也不愿意把集体土地国有化;另一方面,很多商人面对高额地价,不愿意购买,宁愿冒风险去农村直接购买集体土地。特别是近些年来,城镇地价越来越高,有更多的人瞄准了农村土地。
(4)我国农村土地登记制度不健全。现阶段我国土地登记只是针对每个集体土地进行简单登记(往往以村为单位),这样,在部分土地交易后,查证难、归责难,而且难以约束农地非法转换后的用途变更。
三、阻碍我国农地使用权市场健康发展的因素:
(一)有关土地使用权市场的法律、法规不健全、不完善。
市场经济是法制经济,没有法律的健全,就没有市场经济的健康发展。而我国有关土地市场的法律、法规更是不健全、不完善。具体来说,规范土地自由流转问题的法律只要一部,即3月1日刚刚实行的《农村土地承包法》(第五节,第三十二~四十三条)。部门法规、地方性法规虽说有,也是少之又少,而且往往是针对具体问题的规定,所以导致农
地使用权市场的混乱。这往往表现为管理的混乱、交易的混乱。(见附表)
(二)地方政府及村民委员会不作为行为。
我国农地使用权市场是不发达的,处于萌芽状态,或者说是不存在这一市场的,所以它的健康发展没有政府的大力支持是很难得以快速发展的。事实证明了一点 :没有当地政府的支持、鼓励、引导,就没有当地农村土地资源配置市场大规模发展。而我国现阶段各地方政府及村委会对土地转包、出租、互换、转让、入股的态度是这样的:(见下表)态度 不管不问(不包禁止) 引导发展(不包鼓励)
东北(吉林、辽宁) 42.87% 14.27%
四川省 44.45% 13.89%
陕西 66.67% 19.05%
浙江 42.86% 14.28%
江苏 40.00% 20.00%
由表可知:我国各地政府的不作为行为也是导致我国农村土地资源配置市场发展滞后的主要原因之一。
(三)我国农村社会保障体系建设滞后,农业风险防范机构尚不健全。
现阶段在我国农村,农地还发挥着农村社会保障的重要作用。很多农民不得不把土地作为安身之地,作为获取基本生活资料的源泉。因此有很多农民虽然外出打工,从事第二、三产业,无暇顾及农地,但是他们还是不愿意转让、放弃农地承包权,把它们作为自己的退路,不惜粗放性经营,甚至抛荒。在市场经济条件下,农民进行农业生产经营面临着巨大的自然风险和市场风险。这两种风险交织在一起,使农民很难获得预期收益,有的甚至血本无归。这使得很多有能力进行大规模农业生产经营的人不敢进行规模经营,不敢接收流转土地。
(四)农地使用权流转机制不完整,土地使用权价格体系不健全
目前在我国,土地使用权流转是一种随意的现象,往往表现为口头协议、无偿转让等(见附表)。流转机制是不完整的,也是不健全的,这严重阻碍土地大规模流转。从土地使用权价格来看,由于土地承包权的价值性和商品性不明确,土地使用权也缺乏历史价格。同时,由于我国农地集体所有,我们也不可能借鉴外国土地价格。所以造成土地产权价格单一,价格体系不完善。土地使用权、承包权和使用权价格体系不建立,内部价格不理顺,土地不可能会有大规模流转。
(五)非法土地转让,混淆土地合法转让性质,阻碍合法土地转让
由于非法农地转让在表现形式及转让方式与合法转让有极为相似的地方,以致于在现实生活中,人们很难把握土地转让的性质,往往把合法土地转让当成非法土地转让,并给予禁止和惩罚当事人。这让人们对土地流转产生畏惧心理,不敢大胆进行合法土地转让。
四、分析与建议:
(一)因势利导,构建新的农村土地资源配置市场化模式。
随着我国加入WTO,随着农村产业结构调整,随着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深入发展,我国农村必然会发生很大变革,在变革中必然有新生事物出现。我们对此应因势利导,积极构建新的农村土地资源配置市场化模式。当然我们也要把握住以下三个方面:(1)该事物符合三个“有利于”(2)不是买卖土地,不是改变土地所有权性质(3)改变农地用途的。例如 :河南省郑州市中原区三王村,从1999年起在农民保留农地使用权的前提下,把土地提供给村里的花木栽培公司,农民作为股东。作为土地的使用者,公司以每亩500公斤小麦计算,向农户支付现货;春节由公司免费向农户提供肉、油、水果等。据村长兼公司总经理介绍:公司雇佣了以女性为主的400名农民,每年每人3500元工资。另外,男人外出打工,使农民的收入比过去增加了3倍多。从上述案例知,该村的土地使用权名为股份制,但这是与广东等传统的股份制是不同的,相反,这种形式与“反租倒包”式经营有相似之处,但也不是“反租倒包”式农业。但是其存在适应了当地经济发展,不违背上述三个条件,我们就应该鼓励其发展。
(二)明确村民委员会是集体土地所有权行使者,明确其所有权行使的权利和义务,同时加强村委会的监督
有的学者建议在农村设立农地经营公司 ,他说这样能有效维护农地承包合同的稳定性,避免以往法律体制下村委会借用土地调整单方解除承包合同的现象。 笔者认为村委会借用土地调整单方解除承包合同的现象是极少数的现象,更多的表现为村委会对承包出去农地不管不问(见附表及上述表), 缺少责任心。退一步讲,那些借用土地调整单方解除承包合同的村委会是指全部明确法律有漏洞的结果。因此,我们建议有权机关立法明确村民委员会是集体土地所有权行使者,明确其所有权行使的权利和义务,以增强村委会的责任感。同时,笔者还认为我们只能明确村委会是集体土地所有权行使者,而不是村小组、乡镇政府。首先,村小组经济势力单薄,在现实生活中作用远比不上村委会;再次,乡政府管理范围过大,不利于对农地使用权变更的监督管理,而村民委员会在农村影响力大,一般情况下,一村就是2000~3000亩土地,范围适中,所以我们要明确村委会是农村集体土地所有权的行使者。我们这里所指的集体土地包括集体土地所有者是村小组或乡(镇)政府的情况。用这种方法可以进一步明确责任,弥补我国集体土地主体不清晰,产权模糊现象。
(三)建立新的土地使用权市场监管机构,大力整顿土地使用权市场
我国现阶段,非法土地转让问题是由土地管理部门来管理的,农地承包问题是由农业管理不稳来管理的,这种现象造成了我国土地使用权市场管理比较混乱。鉴于我国土地使用权市场管理比较混乱现象,我们建议成立一个具有“土地管理”和“农业管理”双重职能的机构来专门监督管理土地使用权市场,大力整顿土地使用权市场,监督村委会集体土地所有权行使,坚决查处非法土地使用权转让,鼓励合法土地使用权转让。
(四)积极宣传并实施《农村土地承包法》,加强农地使用权流转立法。
《土地承包法》第一次以法律形式规定了农地使用权流转的合法性,我们必须大力宣传,并真正的落实到实处。同时我们还应看到土地使用权立法的不完善,我们应加强立法,构筑新的法律体系来指导我国土地使用权流转,促使农村土地使用权配置市场化健康发展。
(五)完善土地使用权价格体系
构建农村土地使用权价格体系,我们应充分考虑以下情况:(1)农业税;(2)土地资本折旧;(3)农户改善农地生产的投入;(4)农地改变用土的补偿费;(5)土地产出率等,再综合考虑当地三种产业发展状况综合评定土地使用权价格,以便为大规模土地使用权流转做准备。
(六)建立、健全与农村土地资源配置市场化相适应的农村地籍管理及土地信息的动态管理制度。
我们应加强这方面的研究和实践,建立一个适合土地流转的农村地籍管理制度。
(七)鼓励搞“定单(合同)农业”,并加快发展农村合作社,倡导土地有偿流转。
实践证明,在农民自愿的条件下,延长农业产业链条,在销售、加工环节上组织龙头企业或在生产环节由农户相互联合搞联户种植,搞定单(合同)农业,有利实现规模经营。加快发展农村合作社,有利于培养市场主体,有利于发展农村第三产业,有利于保护农民合法权益。通过上述方式,有利于让农民融入市场,了解市场。我们在此基础上倡导土地有偿流转,作价入股等,有利于我国农地使用权市场化。
(八)切实贯彻“农村土地承包30年不变”政策,限制小调整,鼓励农地的有偿流转。
(九)改革国家对农村土地征用制度,改变商业性征地“低征高卖”现状。
土地征用制度应充分考虑农民利益和商家利益,特别是农民利益。对商业性征地,政府在加强监控的同时,应让其在市场状态下完成,如作价入股、出租等。对公益事业建设征地也应充分考虑农民利益,加强农村社会保障建设。
[论文关键词]收益分配 合理性 局限性
[论文摘 要]主要论述了农村土地资源资产收益分配的合理性与局限性。首先从有利于引进产业资本,加快城市化、现代化发展;有利于增加对国际产业资本的吸引力;有利于增加国家积累三个方面论述了其合理性。然后根据新的经济发展环境,指出了现行土地资源资产收益分配的局限性,主要表现为没有真正反映土地的价格;造成社会不稳定;对国民经济的可持续发展造成负面影响三个方面。
现行农村土地资源资产收益分配格局主要体现在收益主体之间地位不平等,农民普遍居于劣势地位;分配方式“计划”色彩浓厚,价格调节机制发挥不充分;分配格局具有很强的“刚性”三个方面。这一格局对我国的经济发展发挥了一些积极的推动作用,也产生了一些消极的影响。随着我国全面建设小康社会发展目标的提出以及建立和谐社会观念的普及,其消极因素越来越明显,对其改革的呼声也将越来越高。
一、农村土地资源资产收益的合理性
现行的农村土地资源资产收益分配格局有其存在的逻辑必然性,对我国经济发展起过较大的推动作用,特别是在我国实行现代化、工业化的初级阶段,主要表现在三个方面:
(一)有利于引进产业资本,加快城市化、现代化发展
产业资本在工业化初期阶段是一种稀缺资源。对产业资本的引进、利用、培养的效果将直接影响相关国家工业化进程和经济发展水平。中国的上述农村土地资源资产收益分配政策在客观上是“以土地换发展”。通过降低土地价格,降低产业资本进入中国市场的成本,有利于我国调整产业结构、完善产业布局、提高我国工业装备技术水平、引进先进的管理经验,进而有效的提升我国的综合国力。
(二)有利于增加对国际产业资本的吸引力
国际产业资本对于我国经济发展和产业化起着举足轻重的作用。现阶段新一轮的国际间的产业转移方兴未艾,这对于我国是一个难得的历史性的发展机遇期。我国在短短二十多年的时间里,吸引了超过 5000 亿美元的国际产业资本,而且每年吸引的外资还在以两位数增长,形势十分喜人。但是我们也应该清醒的认识到,现阶段的国际竞争加剧。东南亚国家、南亚印度等周边国家与中国就吸引国际产业资本展开竞争;南美地区经济开始复苏,依靠其丰富的资源优势,独特的区位优势和与西方的传统关系,其对国际产业资本的吸引力也不容小视。我国应该进一步的发挥自己的优势,降低投资成本,包括土地成本,有利于更好的吸引外资,为我国经济更上一层楼提供坚实的保障。
(三)有利于增加国家积累
中国是一个发展中国家,面临着工业化发展的艰巨的任务。我国现阶段虽然已经发展到了工业化的中期,按照理论不应由农业来承担国家积累,但由于我国的特殊性,现阶段还需要农业为国家的经济发展做贡献。首先,占我国经济主导地位的国有企业经济实力还比较脆弱,农业作为国家积累的主要来源对我国国有企业改革,促进工业化水平,增加国家积累起到积极的作用 。另外,这一分配体系有利于把土地由农业用地转变为非农用地,从而有利于农民向第二、三产业转移。与以英国“圈地运动”为代表的资本主义国家劳动力转移过程相比,现阶段的这一转移过程相对痛苦还是最小的。这一过程是对我国工业发展的强有力的支撑。
二、农村土地资源资产收益的局限性
上面简要的论述了这一分配格局对经济发展所起到的促进作用,但是其局限性、负面影响还是十分明显的。随着社会经济的不断发展,其弊端将越来越突出,下面我们将主要从三个方面加以阐述:
(一)没有真正反映土地的价格
在中国农村,土地不仅仅作为一种生产资料而存在,其在农民的眼里是其抵御风险的主要屏障。在社会剧烈动荡的转型时期,土地作为农民社会保障这一功能显得更加明显,其对农村所起的稳定作用也是具有战略意义的。也就是说土地这一资源在中国农村社会发挥的作用有极强的正的外部性,在进行农地转让时,就应该而且必须把这一外部性内部化,应包含在土地交易价格里面,这样才能比较真实的反映出土地的“价钱” 。
(二)造成社会不稳定
土地资源资产收益分配造成社会不稳定主要是从两个方面引起的。首先是收益分配中对农民补偿不足,农民为了获得适当的收入不惜采用不恰当的方式,比如阻挠土地流转的正常进行,集体上访,甚至发生斗殴事件,对当地的社会稳定造成很坏的影响,而且往往还极大的损害当地的党群关系和干群关系,埋下许多社会隐患;土地流转发生后,由于补偿农民过少,而且又没有相应的社会保障机制和社会救助机制,使其生活陷入困境。在这种情况下,他们为了生存,有些就走上了违法犯罪的道路。这种情况应该引起有关部门的高度重视。其次是对我国的粮食安全形势造成影响,进而影响社会稳定。由于种地挣钱很少甚至赔钱。在农民看来,土地不是资产而是负债。由于土地具有的社会保障功能,使其在抛荒土地的同时又尽最大努力保护其对土地的使用权。这样就造成农民不种地,但同时对土地流转不积极,据国务院农研中心对1.3万户农户所作的调查,即使对粮食收入仅占家庭收入20%以下的3366户的调查结果,愿意转让土地的也只占4.5%。[1]另外由于农用土地与非农用地之间收益的巨大差距,地方政府依据自身利益考量具有转变土地用途的冲动,而现阶段农村土地制度又给了地方政府低成本获取土地的便利条件,所以在很大程度上地方政府成为向土地市场提供过多土地的主要推动者,从全国各地兴建的过多的高尔夫球场、人造景观,大量闲置的开发区等,就知道这种动力有多强。由于农村土地资源资产收益分配格局是向产业资本倾斜的,他们面对巨大的经济利益的诱惑,有充分的理由推动农地向非农用地转化。他们通过各种渠道游说政府。
(三)对国民经济的可持续发展造成负面影响
我国走的工业化道路是一条新型工业化的道路,走的是可持续发展的道路。这一发展有一个重要的支撑点就是经济资源必须是可持续利用的。特别是像土地这种稀缺且很难再生的资源。在现行的利益分配格局下,有些地方政府为了眼前的利益,不顾长远利益,现任政府用下任政府的土地,现代人用下代人的土地,造成土地资源的极大的浪费。有资料显示,城市存量土地大量闲置的情况下,大量的耕地仍然转为非农用地。这对于我国国民经济的可持续发展能力具有极大的破坏作用。
在农地市场结构方面国家逐步退出直接的市
场交易过程,变市场交易主体为市场监管主体。其中的关键是国家角色的转换。当然,在土地市场上国家行为的转变将牵涉到方方面面的利益。应该本着循序渐进,积极创造条件的精神逐步推进。
调整和完善土地分配格局,从根本上说应该从完善农地产权制度方面入手,我国学者作了大量的工作,提出了许多建议。依照张吉清同志的归纳,我国学者大致从“完善土地经营权的改革思路。该思路主张将完善农户土地经营权作为改革的重点。”[2];“再造土地制度的改革思路。主张重新构建土地制度。”[3];“变革土地集体所有权实现形式的思路。‘土地股份制’是其典型代表。”[4]三个方面提出改革思路。这些思路都有其合理性,都从某种程度上抓住了产权制度某个方面的弊端。农地产权改革涉及方方面面,特别是关系到农民的切身利益,应该慎重。
在祖国西南,有一片由四川、云南、贵州和重庆四省、市的民族自治地方组成的“L”型板块,即我们所称的西南少数民族地区。这一区域的广阔农村,集高原山地、众多民族和传统农业于一体,长期贫穷落后,越来越为世人所关注。而在区内的广阔农村,其土地制度的合理性直接关系到农民的切身利益,直接关系着农民利用和改善土地资源的积极性,从而直接关系着农民和农村经济的兴衰。随着计划经济体制加速向市场经济体制转变,形式上以农村社区成员集体为本位实际上是以国家为本位的土地制度已经越来越不适应农业分户经营和整个农村经济急速市场化的需要。按照中央关于要把解决好“三农”问题作为全党工作的重中之重,以及《中共中央关于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若干问题的决定》精神,积极探索在新的历史条件下,有关农村土地制度特别是西南民族地区农村土地制度的制度改革和机制创新,以便进一步消除束缚当地农业生产力发展的体制性障碍就显得非常紧迫和十分必要。为此本文在深入西南民族地区进行大量调查研究的基础上提出,深化西南民族地区土地制度改革,变传统的农村土地制度为农户本位制的市场型土地制度,是顺应农村土地资源市场化配置的大势所趋。
一、山区土地资源的特点及现行土地制度的弊端
由于新中国成立以前,历代统治阶级的阶级剥削和民族压迫,西南少数民族大多居住在较为偏远和贫瘠的农村。因而相传至今,西南少数民族地区的土地资源具有以下三个突出的特点。一是山高坡陡,沟谷深切,地表破碎。由此形成了其气候资源和生物资源在空间分布上的立体性以及同质土地和同质生物的分散性。所谓“一山分四季,十里不同天”,“什么都出产,可哪一样都难形成规模”,就是这一特点使然。二是石多土少,土层浅薄且不连续。由此形成了耕地资源的质差与分散,以至难以利用的荒山荒坡大量存在。三是宜耕地少且已基本开发殆尽,宜林宜牧地多且利用很不充分。由此形成了耕地的紧缺与非耕型土地资源的富裕。无疑,这种土地资源的结构性特点,在宜耕地垦尽以前的可扩充型小农经济时代并不构成对农户低水平自给自足自然经济的威胁,但在宜耕地垦尽以后的限制型小农经济时代就却成为农户自给自足自然经济的心头之患。然而,这种土地资源的结构性特点,在市场经济条件下,实际上又是一种特有的优势,一种其他地方所不具备的资源优势,一种在地域专业化分工条件下少有的待开发宜林宜牧地资源的比较优势。问题在于这种优势的发挥有赖于土地资源市场化配置所必需的制度基础,否则土地资源的合理利用和改善就很难得到农民的响应。
同全国一样,长期以来,西南少数民族农村的土地制度一直维持着名为社区成员集体所有实为国家所有的使用权和所有权分离模式。其主要特点在于:一方面,社区所有成员共同占有社区的全部土地。这里的占有主体,从静态看,是社区的所有成员集体,即社区全体居民的集合,不论男女老少,人人有份;从动态看,不仅包括现有的社区居民,而且包括新增的社区居民,不论是将来的出生者还是迁入者。这里被占有的客体即区域内的这些土地(国家另有规定者除外),包括耕地、林地、牧地、荒山、荒坡和宅基地等等。所谓共同占有,就是全体社区居民的集体占有,其任何个人或家庭或某一群体,对于集体占有的任何土地都不具有所有权意义上的收益权和处置权。
另一方面,国家即政府对于社区所有成员共同占有的全部土地都握有事实上的处置权。这首先指的是土地征用权,即国家有权征用社区成员共同占有的土地。其次是国家握有社区全体成员共同占有土地的否决权,即国家有权决定社区范围的大小,从而否定原有社区成员集体占有原社区土地的权利。比如,20世纪50年代,国家将初级社范围内社区成员集体占有的土地转变为高级社、范围内社区成员集体占有的土地;在20世纪60年代初,国家又将范围内的社区成员集体占有的土地转变为“三级所有,队为基础”的社区土地;在20世纪后期,国家又将“三级所有,队为基础”的社区土地变为村(即大队)范围内的社区土地;在21世纪初,仍是国家将村范围内的社区拥有使用权的土地转变为国家所有的土地(如广州等一些城市的“城中村”改造那样,就是凭政府的一个文件,将村民集体占有的土地全部收归国有);等等。
20世纪80年代初且至今仍普遍实行的土地分户承包经营制度,虽然对传统的农村土地制度形式有所触动,但在本质上还是延续了社区所有成员共同占有社区全部土地资源的传统土地制度。从这种土地占有主体的内部关系看,它是按照所有权与使用权分离的原则,使社区所有成员的集合即集体形式上拥有全部土地的所有权,使农户分别拥有一部分土地的定期(即在承包期有内)使用权,并且这种使用权可以在内部有偿转让,可以作为抵押物使用。其实质是农户对集体所有土地产权的定期租赁制(如在贵州湄潭土地建设试验区形成并为全国大多数地方推行的土地产权制度中规定:农户使用集体所有的土地,每年要按规定向集体交纳一定的土地使用费即地租)。从这种土地占有主体的外部关系看,土地的占有者即社区全体成员的集合又是一个不完全甚至完全虚拟化的法人实体,因为在市场经济条件下,它所占有的土地按法律规定是不能进入市场,从而在市场上也就失去了作为土地所有者应有的法人资格。
显然,上述这种两权分离的土地制度具有如下弊端:首先,它客观上抑制了土地使用者珍惜和改善土地资源的积极性,甚至直接导致土地使用者实行掠夺式经营。因为,从土地产权关系讲,土地的终极所有权是集体的,使用权是农户的,而且具有既定的租赁使用期。这样,土地地力的最终增减都归集体承担。在这种条件下,农户的理性选择自然会是尽量避免没有安全预期的长期增殖性投入,并尽可能在租赁期满之前实行掠夺式经营。第二,直接导致土地经营的小规模化,并不断增加调整土地的费用。因为这种集体所有制的产权形式,本质上就是社区全体成员都有平等的权利来占用集体所有的土地或分享土地的收益。这样,随着社区人口的增加,土地占用在农户之间的不断细分就不可避免,尽管在一些地方做出了“承包期内不再调整土地”的制度安排,但由于集体所有制的产权性质,无论如何也不可能做出“永不调整土地”的规定。理论与实践都表明,在土地数量既定而人口不断增加的条件下,坚持两权分离的产权形式,就势必最终形成土地占用在农户之间的不断细分,从而也就势必形成调整土地费用的不断攀升,并更加刺激农户使用土地的机会主义行为。第三,它阻碍土地资源向更大范围内的经营能手集中,并抑制多种资源的优化组合。因为,在两权分离的土地制度中,只能允许使用权在社区内部的经营者之间有偿流转或招标发包,而不允许超社区的有偿流转。这不仅限制土地的价格升值,而且扼杀在更大范围内更能干的个人和企业取得经营土地的权利,从而使稀缺的土地资源得到更高效的利用。同时,无论是耕地还是非耕土地的整治与开发都有赖于资本、技术、信息等方面的长期大量投入,而在偏僻、落后、封闭的少数民族山区农村,一般农户是难以办到的。这就更需要外界尤其是城市能量的注入。然而,现行农村两权分离的土地制度却把农村社区的土地资源产权封闭起来了,以至于完全失去了与外界资源优化重组的应有市场机会。
如果说传统的土地制度加集中劳动的农村经济体制是在“挖农兴工”和平均主义占主导地位的特定历史条件形成的计划经济体制的产物,那么,现行两权分离的土地制度就只不过是在计划经济体制向市场经济体制转变过程中,广大农民身不由已的一种权宜性选择。而且随着市场经济体制的确立,其固有的弊端已经日益显露出来,越来越不适应市场经济条件下农业和农村经济发展的客观需要。随着市场经济体制的巩固和完善,假如仍固守两权分离的土地制度,就势必像严冬已经过去,春天已经到来,还让人们穿着冬衣一样,不仅仅是不合时宜,而且无异于缚住了人们的手脚。
二、把土地制度的选择权交给农民
人们常说,“土地是农民的命根子。”这话当然道出了土地之于农民的极端重要性。但更需强调的是,只有当农民真正握有土地资源的直接支配权并直接承担相应的后果时,农民才能将这一命根子掌握在自己手中,从而真正独立自主地决定自身自由全面发展的前途和命运,并使自己对于土地的利用和处置具备天然的合理性。而要做到这一点,农民就得首先拥有决定农村土地制度的机会,即真正拥有自主确立和创新农村土地制度具体形式的权利。
历史地看,农村土地制度的变迁是一个随生产力的发展和社会经济环境的变化而不断改善的自然历史过程。在这一过程中,农民凭借自身生产经营活动的实际需要,总是理性而主动地不断调整农村土地制度的具体形式,使之尽可能实现自身经济预期的需要,尽管这种努力无时无刻不在受到农民以外的其他利益集团的干扰或限制。但正是这种理性而主动的调整(或者说“农民的自发式调整”)推动着农村土地制度的发展,并且对农民从而也就是在总体上对整个社会具有天然的合理性。回顾中国农村近半个世纪以来的土地制度变迁史,我们不难发现,凡真正是农民自主选择和自主创新的土地制度形式,都是符合广大农民切身利益的,也都是推动社会进步的;反之,凡是由外部强加给农民的土地制度的具体形式,往往会背离农民的切身利益,并客观上阻碍农村及农业社会的发展。其所以如此,最主要的原因就在于农民是土地经营活动直接实践者,他们最清楚适应自身经营活动需要的土地制度的具体形式,并随着生产经营和社会经济条件的变化自觉予以调整;而置身其外的政策制定者或制度安排者大多都是一些远离农村经济活动实践和土地经营活动的旁观者,他们有着自己特定的价值取向和与农民不同的经济预期。这种由科层制行政管理程序所作的农村土地制度安排,不仅难以迅速反映农民自身经营活动千变万化的实际需要,而且往往会使这种安排背离农民的切身利益。因此,农村土地制度的选择权和创新权应该掌握在广大农民的手中,反映农民的意愿,符合不同区域,特别是少数民族地区农村的实际情况,否则即便是出于对农民、农村发展进步的考虑或良好的主管愿望也往往不能达到预期的客观效果。
然而,长期以来,由于指导思想上的左倾误导和计划经济体制的束缚,农民本该拥有的农村土地制度上的选择权和创新权,却一直被农民为保护自身利益而授予部分权利的政府行政管理部门收走了。表现之一,农民对于农村土地制度的设立没有事实上的直接参与权,所有农村土地制度的设立和变更,全部由政府行政管理机构定夺,农民只有被动服从和执行的义务,以至于完全失去了选择和创新土地制度的机会。表现之二,农民,不论是其某一群体还是个人,都在实际上不拥有任何一部分土地的自主处置权,用农民的话说就是“国家的土地,上面说咋办就咋办”。表现之三,农民对于农村社区成员集体所有的土地的经营形式没有实际上的选择权,其经营形式甚至采取某种经营形式时间的长短都得由自上而下的政府说了算。表现之四,农民,不论是其某一群体还是个人,对于某一土地的利用方式以及经营土地的产品都不具有事实上的完全决定权与处置权;等等。
显然,这种土地制度选择权和创新权的主体错位,是我国解放以后自农业合作化以来,农村土地制度变迁中一而再再而三地不断失误的根本原因,并由此造成了工农之间、城乡之间、农民与国家之间以及干群之间多种关系的不协调,特别是使所谓“三农问题”不断积累,疾重难返。不难设想,假如广大农村不同社区的农民,在以后真正成为土地主人的条件下,继续真正拥有土地制度建设的选择权和创新权的话,还能出现以后那种脱离实际而急速公有化且不断提高公有化程度的灾难性频繁变动吗?相反,假如没有广大农民自发调整土地制度的持续抗争并使政府不得不在一定程度上被迫承认农民自主选择和创新农村土地制度的合理性,即在一定程度只归还给农民一部分土地创制权,还能有20世纪80年代初土地分户经营的历史性变革吗?正反两方面的经验都表明:对农民本该拥有的土地制度选择权和创新权的忽略,是对农民在土地问题自主权上的根本性轻视,亦是使土地由农民手中的财富之源泉变成了某种异己的资源,而这正是造成“三农问题”的根本症结所在;从这种意义上讲,政府将土地制度的选择权和创新权还给农民,是从根本上恢复农民的主人翁地位,并真正治理“三农问题”的关键所在。
三、建立以户本位为基础的市场型土地制度
所谓以农户本位为基础的市场型土地制度,就是在农村土地资源的占有关系中,把农户作为土地的基本占有主体,使之拥有农村某一部分土地的所有权,并允许这种所有权及其部分权能在不同的所有者之间按照市场交易的规则自由流转。
从总体上说,以农户本位为基础的市场型土地产权制度比较适合现阶段我国农村特别是西南少数民族地区农村经济活动与农村经济发展的实际需要。
第一,它有利于恢复农民在经济活动中对于某一部分土地资源的直接主人地位。农民作为一个农业劳动者,只有在与基本的资源——土地直接结合即直接成为某一部分土地的支配者并直接拥有土地产品支配权的条件下,才能真正成为自立、自主、自律、自强的经济活动主体,从而才能真正自主决定自身未来的命运,并在现实的经济活动实践中因时制宜地充分发挥其利用和处置某一部分土地资源的积极性、主动性和创造性。而在这种直接的结合方式中,家庭这一组织形式的内部监督计量费用最低,且户际之间的竞争性极强。所以,在农村的土地占有关系中,采取户本位的产权制度,既有利于恢复农民在经济活动中对于某一部分土地资源的直接主人地位,也有利于家庭这一有效的经济组织资源的有效利用。
第二,它有利于调动农民增加对土地投入的积极性。农户拥有某一部分土地的最终产权,其土地质量的变化不仅直接关系着农户的收益,而且决定着土地的市场交易价格。这样,在客观上就自然而然地形成了一种促使农民增加土地投入的经济激励机制,即自然而然地促使农户千方百计地使土地增值。因为,他的投入,不仅在短期内能通过土地生产率的提高得到一部分回报甚至超投入回报,而且在出卖其所有权或转让部分权能时也不赊本,甚至可以赚钱。
第三,它有利于各种生产要素优化重组,特别是城市资本的注入,加速城乡经济一体化的进程。因为当每一农户都真正成为某一土地的产权主体并握有对于这一部分土地的处置权时,农户就完全可以根据社会经济条件的变化,以土地作为一种资产,直接自主地与其他各种资本特别是城市的自由资本组合,从而真正实现以土地为基础的各种生产要素的优化重组,从而提高和拓展土地资源的利用程度。
第四,它有利于农村经济活动中的专业化分工和农业劳动力的转移,并加速农村城镇化的进程。因为这种土地产权制度,使农户拥有了一分实实在在的土地资产,并且拥有了这份土地资产的处置权,从而使自己获得了独立自主的经济人地位。他可以根据市场的供求情况,自主生产市场需要的产品;可以根据生产经营的实际需要和自己的经济实力,买进一部分土地,扩大经营规模;可以用土地所有权进行抵押贷款;可以以自己拥有的土地与他人合作经营;可以以土地作价入股,并取得相应的经济收入;可以随着市场条件的变化,卖出部分或全部土地转而从事其它行业;可以根据自身的兴趣偏好和经济预期,在城乡之间自主选择安居场所和就业岗位;等等。这样,就扩大了农民的生存空间,减轻了农民对于土地的依赖关系,从而直接促进农村经济活动中的专业化分工,加速农业劳动力的转移,直接推进农民的非农化进程,并直接促进其生产生活方式的城镇化。
第五,它有利于抑制农村人口的恶性膨胀。从一定程度上讲,我国农村人口的长期恶性膨胀,与集体所有制的土地产权制度直接相关。因为,农村的土地归社区成员集体所有,就是人人有份。多一个人最终就得多分一份耕地,两相权衡,对农户还是合算,以至直接刺激人口的过速增长。而土地产权到户本身,就彻底割断了人口变动与耕地之间的直接联系,消除了多生多得地的动因。这样,农户在生育问题上,就得首先考虑自身所有的土地的承载能力,从而自动节制家庭人口的过度增加,从而有利于农村土地承载力与农村人口再生产的互动平衡。
第六,也是最重要的,它适应现阶段我国农村特别是西南少数民族地区农村生产力的性质,并符合农民的真实心愿。实践表明,人头、锄头加牛头的所谓“三头农业”的生产力性质,只能与分户经营的劳动组织形式相适应,而这种劳动组织形式只有在与之相应的户本位的市场型土地产权制度下,才能发挥其应有的组织功能,并取得较好经济效果。而且,现代农业的实践经验表明,家庭经营具有很强的适应性,它不仅适应“三头农业”的需要,而且适应现代农业的需要;不仅适应小规模经营的需要,而且适应较大规模经营的需要。所以,我国的广大农民总是选择土地的家庭经营形式,并不惜冒各种风险。大量调查表明,土地的分户经营只不过是在计划经济体制和农村社区成员集体所有制条件下的身不由已的过渡性权宜选择,而在市场经济体制已经确立的现有条件下,以农户本位为基础的市场型土地产权制度便是农民进一步追求的一种基本取向。用农民自己的话说就是:“土地已经到了家,还要那个空洞的集体干哪样?”
既然如此,那么又怎样变现行社区成员“集体所有与分户租赁经营”相结合的农村土地制度为“以农户本位为基础的市场型土地产权”制度呢?其实,办法很简单,无非就是:第一,在现有农户占用集体所有的土地的基础上,把相应土地的所有权划归农户所有,同时废除集体对这一部分土地的所有权;第二属于社区成员集体兴办的企业和公益事业占用的土地仍归社区成员集体所有;第三,允许农户所有和仍归社区成员集体所有的土地的所有权或其部分权能按市场规则自主流转。
无庸讳言,这样一种新的土地产权制度基本上是对现行土地产权制度的一种形式上的否定。它所否定的仅是空洞无物的“集体所有”的形式。而这种形式正是广大农民特别是西南少数民族地区广大农民所希望否定的。然而,它所肯定的则是土地的分户经营本身,它所创新的则是市场经济条件下,土地资源市场化配置的需要。至于这种土地制度的演变,那是一个自然的历史过程,广大农民会在自身的经济活动实践中,为它的发展开辟新的道路,创造新的形式。无须我们现在就去刻意追求,更用不着杞人忧天。
摘 要:分析我国农村土地资源利用的现状,针对农村土地资源利用中存在的问题,提出具体的适合我国农村土地资源的发展规划措施,以期为合理开发及利用现有的农村土地资源,保障经济可持续发展提供科学依据。
关键词:农村土地资源 利用现状 发展规划
1 前言
我国农业生产的实质是人们对以农村土地资源为重点的开发利用,农村土地资源是一种重要的自然资源和经济、社会发展的基础性资源,是农林牧副渔业生产最重要的物质基础,也是人类进行农业生产的生产资料和劳动对象,在经济、社会的发展过程中发挥着重要的作用。由于人口增长,经济发展,技术水平和生活水平的提高及人们对土地资源的需求与消耗的不断增加,农村土地资源日益减少已成为事实。因此,正确处理土地资源利用与人类社会发展之间的关系以及合理地开发利用和有效保护农村土地资源成为急需解决的重大问题。
2 农村土地资源利用现状分析
2.1 耕地资源减少,土地利用不够合理
由于我国城镇化进程加速,城镇用地规模不断增大,非农建设占用、农业产业结构调整和生态退耕等原因致使耕地资源有所减少;随着人口数量的不断增多,更加剧了耕地数量的不足且人均耕地越来越少。农村土地资源的利用形式不够合理主要表现在:(1)对农村土地资源的利用模式不符合该地区的自然结构;(2)部分村庄的发展规划较滞后,对农户居住点的布局欠缺一定的合理性,从而导致大量的农村土地被闲置,农村土地资源不能被科学合理的进行开发利用。
2.2 土地质量下降,资源利用可持续性低
在拥有13亿多人口的中国,土地资源是宝贵的不可再生资源,尤其是耕地资源十分稀缺,需要科学的利用和有效地保护。但是近些年,农村土地质量不断下降,主要是由于进行土地开发利用时存在不合理之处:(1)在土地耕作过程中,过多地使用化肥和农药,导致土壤盐碱化,破坏了农业生态环境;(2)人们为追求经济效益而进行盲目开发和过度垦殖,造成大量水土流失,使土地出现沙化和荒漠化现象;(3)在企业生产过程中,因缺乏防污治污的相关技术与措施,致使工业“三废”未经处理就大量排放,对土地环境造成严重的污染,使土地质量急剧下降甚至导致土地荒废。
2.3 土地耕种经济效益差,集约化程度低
集约化农业是农业中的一种经营方式,主要是指把一定数量的劳动力和生产资料集中投入到较少的土地上,采用集约化经营的方式进行生产的农业。集约化程度的高低主要是受农业经济发展水平的影响,由于在我国农村劳动力为获取更多的经济效益,大多数都选择外出务工经商,从而使得农村土地长期处于无人管理和无人耕种的不良经营状态,这严重偏离了对农村土地实行优化配置的效益目标。农村土地耕种的经济收益差,农业经济发展水平受到限制,从而导致我国农村土地资源的集约化程度较低。
2.4 农用地后备资源不足,开发利用难度大
我国普遍存在着耕地后备资源不足的情况,主要表现在农用耕地后备资源数量少,分布零散且大多分布在水土光照等条件不好的地方,资金投入多但是开发利用难度大,若对其采取大规模地开垦进行农业种植,将会引发一系列严重的生态环境问题。例如,会造成森林覆盖率减少,地表植被退化,土地沙化、荒漠化加剧、水土流失、滑坡灾害等频繁发生。
2.5 农村外延扩大,“空心村”浪费土地资源
随着农村经济高速发展,村民们建房积极性比较高涨,有些农村还存在一定的盲目攀比现象,致使大多数村民废弃村落老宅而将新的住宅建在村庄外围或靠近城镇的地方,这些地方最主要的优势在于交通便利,为人们的生活出行带来方便。但是旧村庄内却存在大量闲置的农用土地,进而形成了外实内空的“空心村”。“空心村”的涌现,造成土地的严重浪费,这已成为中国农村发展与新农村建设面临的最大障碍之一。据了解,“空心村”的空心,少在0.067hm2左右,多在0.200hm2以上,一个中等乡镇约有300来个自然村,平均一个自然村以0.133hm2计算,一个乡镇就有40 hm2以上的土地被废弃。
3 农村土地资源发展规划策略分析
3.1 加强农村土地利用规划,合理配置土地资源
农村土地利用规划首先要严格控制好农用地转为建设用地的总量和速度,
且要以土地持续利用的生态合理性、经济可行性和社会可接受性为出发点,在农产品供给和形成既符合自然生态规律又能满足社会经济运行要求的结构和布局生态环境建设双重目标引导下对土地资源进行合理配置,使土地利用的结构和布局既符合自然生态规律又能满足社会经济运行的要求,为土地利用系统良性循环奠定基础。
3.2 完善农用基础设施建设,加大土地整治力度
为了充分提高农村土地资源开发利用的合理性:(1)加强农田水利设施建设,提高抗御自然灾害的能力,要治理开发农业荒废资源,就必须完善水利设施条件及配套建设;(2)加强各部门的宏观调控,对土地进行分区开发,综合治理沟系交错、地类交叉、渠系老化等土地现状,进行水利设施配置、道路和林网建设。从而改变农业生产基础条件,降低生产成本,使其易于实现机械化生产,扩大农田面积,实现农业增产增效。
3.3 优化农业用地结构,促进土地节约集约利用
以提高土地利用率和产出率为目标,优化农业用地结构,采取土地整理等方式,充分挖掘农村土地的自身优势和现有土地潜力,集约高效的利用土地资源。同时积极开展土地改良和土地整理,在农村建设中将住宅分散和容积率较低的居住点集中到一起。在合理保护耕地和节约集约用地的前提下,始终确保耕地总量的动态平衡,制定各类农业用地的规模与标准并且科学地控制用地规模,提高农村土地资源的利用效率。
3.4 推进农村土地流转机制,提升土地的经济效益
土地流转的目的在于充分发挥土地资源的优势,以获取最大的经济效益。因此,应当因地制宜建立合理的农村土地流转机制:(1)将分散在不同农民手中的土地经过流转后合理合法且有序的向农村土地使用者集中;(2)在农村土地集中布局的同时也要为农业生产创造良好的环境和条件;(3)大力发展产业化和规模化经营模式以促进农村土地经营向新型的经济模式发展。实现提高农村土地利用率和产出率的目标,为农户们带来更多的经济效益,逐步实现农业现代化。
3.5 协调土地利用与生态环境建设,构建生态环境友好型农村
致力于对生态环境进行建设和优化,是为进一步实现新农村建设中“适宜农业、适宜居住”的目标。协调好土地利用与生态环境建设,保证农村土地资源的生态利用,对农村的各类用地进行统筹布局;对没有开发为建设用地的荒山荒坡进行植树绿化;对受污染的土地资源进行综合治理,恢复退化的土地,恢复种植能力;更要严禁对森林、湿地、荒漠等自然区进行开发建设,加大保护力度,发展其生态效益。
4 结语
土地资源的不可再生性已使其成为经济社会发展中最为稀缺、宝贵的基本资源,土地资源的紧缺将成为经济和社会发展的硬性约束,其中农业土地资源对人类生存发展至关重要。要加大合理开发利用和优化用地结构的力度,从农村土地资源的可持续利用角度出发,尽量延长土地的使用周期,避免土地资源使用中断,争取在总量一定的土地上生产出尽可能多的农业效益,不断提高农村土地资源的利用效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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