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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媒体传播中的侵权保护探析

时间:2022-12-11 08:48: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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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媒体传播中的侵权保护探析

从2011年自媒体崛起,以微博、微信为首的社交媒体平台崭露头角,到2014年人民日报、新华社顺应媒介融合趋势,开发移动新闻客户端向“融媒体”转型,再到如今网络直播和短视频行业的并驾齐驱,新媒体已凭借其报道即时、内容丰富、形式多样、裂变传播等优势极大地方便了人们的视听习惯和生活。但同时,由于新媒体传播的低成本和公众版权意识的淡薄,在传播过程中侵害媒体与公民合法权利、扰乱公共生活秩序的事件层出不穷。侵权案件频繁发生,充分暴露了媒体技术高速发展的环境下我国侵权制度的乏力。因此,对我国新媒体传播过程中的侵权行为和维权困境进行分析和建议,构建和谐健康的新媒体传播环境刻不容缓。

一、维权之路困难重重

(一)侵权与维权成本差距悬殊

在移动互联网的广泛普及下,新媒体传播中侵权行为的随时性、隐蔽性和低成本日益显现。与之相对的是,维权行为依旧面临着成本高、周期长且回报低的困境。以一篇原创文章为例,侵权者只需要进行简单的“洗稿”,甚至仅仅通过操作“洗稿神器”类专业软件即可公开发表牟利。而原创者维权则需要抄袭证据等专业证明,并向当地法院提交证据提起诉讼,其所耗时间成本和金钱成本往往非所判决的赔偿金额所能弥补。二者成本的悬殊差距,正是侵权行为难以根治的原因之一。

(二)版权界定不明确

为了顺应媒介融合的趋势,互联网时代下的大部分内容正在向全媒体方向演进。但新媒体作品的表现形式越丰富,其版权归属越难确定,对于此类新媒体原创作品的分解、重组、改动等侵权行为也更难追责。此外,新媒体的低门槛激发了用户们的创作热情,UGC已经成为了重要的数据和内容生产组成部分,但UGC的版权归属却一直颇有争议。一方面是因为很多高质量的UGC来源于其他作品,另一方面是其是否涉及《版权法》中所提及的“公共利益”难以界定。

(三)业界维权意识待加强

与美国、加拿大等版权制度运行较成熟的国家相比,我国在制度设计阶段的民众参与度并不高。就2012年我国的版权法修订来说,截止到草案提交时,国家版权局仅收到来自社会各界意见1600余份,距离“普通公众广泛参与”目标距离尚远,这在一定程度上印证了我国普通民众在此方面的意识相对薄弱。相比之下,加拿大的知识产权课程属于大学必修课,版权意识的培养早已划入通识教育的范围之中。除此之外,传统媒体的版权保护意识也差强人意。2016年,中国新闻出版研究院课题组对360家传统媒体进行了问卷调查。结果显示,半数以上的媒体尚未成立专门的新闻版权管理机构,且有七成以上的媒体表示不考虑针对无偿转载的维权问题。

二、他山之石,可以攻玉

针对新媒体传播中的侵权问题,美国、加拿大、韩国等国家的法律体系和规制相对完善,在侵权行为的打击方面经验丰富,对我国在新兴媒介环境下的版权保护具有一定的借鉴意义。

(一)引入付费系统规范版权使用

当前,美国四成以上的日报建立了付费墙。以最先推出付费墙的《纽约客》杂志为例,在2014年首次推出该营销模式后,读者每月只能免费阅读6篇文章,超出部分要额外收费。这推动了美国报业的数字化转型脚步,也提供了版权有偿使用的新模式。此外,针对学校、商业结构及政府部门对于媒体作品进行影印复制的情况,欧美日韩等众多国家和地区都有收费并发放许可的程序。显然,随着中文书籍杂志及数字化作品向海外的传播,中国内地在该方面已损失了不少海外版权权益,对影音和数字化复制权的保护迫在眉睫。

(二)适时将版权法进行现代化转型

2012年,加拿大一方面迫于国际层面的压力,一方面为了应对现代技术给版权保护带来的压力,正式出台了《版权现代化法案》。新法案的出台包括了数字媒体播放器、电视等众多媒介方式带来的侵权行为界定,在注意保护作者权利的同时注重利益的平衡,保障合理合法的内容传播。相比之下,我国的《著作权法》修订周期长、修订次数少,远远落后于日新月异的新媒体技术发展,以至于在实际的司法实践中常出现行为界定模糊、责任主体难以确定、侵权行为难以界定的情况,因此需要不断修改和完善。除此之外,加拿大对侵权行为的排查与惩罚力度很大。“侵权警察”会随时按照条款对侵权IP地址发出警告,由版权方决定是否提起诉讼。

(三)版权特许经营机构一站式管理

我国香港版权法律的制定深受英国统治时期的影响,内容相比内地更完备,运行机制更健全,可操作性更强,部分做法对我国内地版权制度和法律的完善具有借鉴意义。例如香港地区对于版权特许机构的集体管理就是其版权法律体系的一大亮点。通过建立联会组织,将复杂冗长的版权许可程序进行简化,将经营许可权从几家主体单位归为一家,同时运行一站式的版权收费制度,大大提高了版权产业的运行效率,减少了不必要的资源损耗。这对于内地版权交易周期长、效率低下的现状具有启示作用。

三、多方联动打好版权攻坚战

(一)细化相关法律法规

网络环境下的多种传播形态使得作品的表现形式多媒体化。在此背景下,作品的界限不再泾渭分明,侵权形式逐渐多样化。与此同时,我国的《著作权法》等法律法规也应该随着新媒体环境的发展而增补和细化,防止因法律界定的模糊不清给侵权主体打“擦边球”的机会。在判决过程中,现行的《著作权法》针对赔偿金额的判定以侵权造成的直接经济损失或相应稿费为主要依据,但互联网上侵权作品裂变式传播所带来的经济损失远不止于此。因此,针对诉讼的赔偿金额应酌情提高。同时,一旦出现侵权行为,针对直接侵权人、所属平台和网络服务提供商各个责任主体,都应该建立起一套完整的追责问责体系,细化每个环节的权责,将把关的效能最大化。而针对确实构成侵权行为的主体或平台除了法律制约,还可以引入“诚信机制”进行约束,也是全行业形成版权保护网络的基础。

(二)开发新型技术手段维权

在内容作品技术保护方面,针对原创的图、文、音像等作品暂时缺乏有力的保护措施,例如技术加密、水印等手段还处于传统出版物变体阶段,对原创数字内容的盗用起不到遏制作用。同时,对于转载、洗稿等行为,可依靠技术手段建立诸如版权跟踪系统式的数字版权监测平台。版权跟踪技术指利用原创作品数字指纹识别技术,在互联网上对版权作品进行识别和筛查,以获知该作品的被侵权情况以及侵权方信息。其实早在2012年,盛大文学就投入使用了该系统,并成功追踪到上万个侵权网站,打了一场漂亮的版权保护战。

(三)行业内部加强合作

在内容市场上,版权侵犯无疑是共性问题。通过企业、平台间的深度合作,探索更高效的版权交易模式,有利于构建健康有序的版权市场。从版权开发阶段着手,通过行业内部资源整合进行集约开发,拓宽版权来源,并对版权内容进行挖掘,释放价值。比如行业间可以集中资本和人才力量成立版权开发与合作中心,用于发掘具有潜力的IP作品,并以此为基点开发游戏、影视等形态多样的作品,使其价值最大化。同时,行业内建立起高效的运营渠道管理机制,通过全版权运营等方式使版权资源得以推广。

四、结语

新媒体的发展给现有法律体系和规制带来了新的挑战:众多内容作品被擅自转载或重组,版权方的劳动成果被盗用传播,公民的权利受到侵犯……本文对新媒体传播中的维权困境进行了分析,随后对美国、加拿大等地区的部分版权保护措施进行了介绍,提出了针对我国侵权情况的建议。希望能够完善我国在该方面的不足,结合新媒体的传播特点和现实问题,营造更加健康有序的版权市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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