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药品网络销售发展中的问题及法律对策

时间:2022-11-10 09:26: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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药品网络销售发展中的问题及法律对策

随着叮当快药、美团、京东大药房、阿里健康大药房等药品销售第三方平台的发展壮大,网络售药的新模式也逐渐被消费者所接受,但网络售药模式在发展壮大的过程中存在一定的问题,本文就药品网络销售发展意义、存在问题进行探析,进而提出完善药品网络销售的法律对策

一、药品网络销售发展意义

(一)顺应网络时代发展所趋,有力推进国家医药政策改革

据权威数据分析,2020年药品的线上销售将达到1 593亿元,增长59%,占整个药品零售终端的27%。2021年药品销售线上终端的增长有望保持在40%以上[1]。随着互联网信息技术的发展,医药行业与互联网行业进行了深度融合,医药电商行业在药品销售中开始显现优势,比如网络销售药品价格实惠,方便快捷,并有利于保护患者隐私。2018年4月政府提出要建立全面的“互联网+医疗健康”医疗体系,完整的医疗体系意味着要打通“互联网+医-药-支付”全环节,即包括网上问诊、取药和支付一次性完成,这项举措将有利于居民的健康管理、诊疗用药以及分级诊疗目标的实现。而完善的网络售药模式将有利于推动“互联网+医疗健康”体系的完成,尤其构建良好的处方药网络销售渠道,可以让患者在网络平台上享受便捷的“一站式医药服务”。网络售药同时有利于推动医药分离的改革,政府从各个角度破除“以药养医”的不良现象,医药分离并不是简单的医药分开,而是要禁止医生滥用医患之间的委托关系谋取与药商之间的不正当利益,网络售药新模式将赋予患者在药品购买上有更多的自主选择权,打破了传统医疗机构的垄断,构建安全、有效、专业、完整的线上医疗诊断、药学服务与药品销售网络系统能更好地促进“医药分离”政策的实施。

(二)创新药品行业服务模式,助推药品经营企业转型发展

互联网药品销售模式短期会对实体药店造成冲击,但客观上将推动药品零售业态转型升级,零售药品企业将加快推进与互联网平台的深度融合,促进线上线下一体化发展,优化资源配置,创新服务模式,提高服务效率,降低服务成本,满足人民群众日益增长的医疗卫生健康需求[2]。比如实体药店通过网络售药平台可以向消费者提供网上用药服务和健康服务,形成数据库并进行管理,为政府有关部门的决策提供依据,经营规模较大的连锁药店,经当地卫健部门许可,利用社区门店与网络售药优势与社区卫生服务机构有效合作,推动家庭医生服务体系的建立与实施,增强药店的社会信誉度。药品批发企业受到国家两票制、集中带量采购政策的影响,国家对药品批发企业的要求更加严格,倒逼药品批发企业的改革转型,药品批发企业可以向批零一体化方向发展,还可以成为药品网络交易第三方平台,利用自己熟悉的行业信息、人脉关系、营销渠道等优势,在自己的服务平台上提供网络经营场所、发布信息、撮合药品交易,重新构建自己的信息流、资金流、物流与商流,完成转型发展。

(三)有效降低药品交易成本,满足消费者需求

随着我国药品网络销售的硬件和软件技术的成熟,“互联网+药品流通”在药品信息公开、打破垄断等方面发挥作用,同时能更好地满足患者用药的可及性与可承受性。与实体店相比,互联网销售的药品品种更多,覆盖面更广,药价更公开、透明,尤其对于慢性病患者,可以降低长期服用药品的成本,消费者选择药品可以不受时间、空间及政策因素的限制,更容易检索、比较和购买药品,同时网售处方药既保障了患者的健康权益,也最大程度地保护患者的隐私。

二、药品网络销售存在的问题

(一)药品网络销售审查准入制度不完善

我国药品网络销售的历程曲折,经历了许多阶段。从1999年至2021年网售药品的相关政策法规文件中,可以看到网售药品的准入审查制度处于模糊状态,从明令禁止到有限放开,再到鼓励发展,始终对网售药品的范围和网售药品企业的资质与要求缺乏具体的标准和规定。在2019年修订的《药品管理法》中只列举了禁止网售药品的范围,即疫苗、血液制品、麻醉药品、精神药品、医疗用毒性药品、放射性药品、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等国家实行特殊管理的药品。目前国家药监局综合司公开征求《药品网络销售监督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意见中提出可以销售中药饮片、处方药与非处方药,尤其处方药销售的准入条件不是很明确,只是规定应当确保电子处方来源真实、可靠,并按照有关要求进行处方调剂审核,对已使用的处方进行电子标记,但对处方药的有效监管缺乏明确的规定[3]。2019年修订的《药品管理法》规定了药品上市许可持有人、药品经营企业可以成为药品网络销售的主体,从事药品网络销售的主体具备怎样的资质才能进行网络销售,法律并没有具体规定,合格正规的网络药品经营企业是药品网络销售的重要保障,同时第三方平台提供者需要具备的硬件设施标准、软件技术要求和人员资格、监管与报告的标准与内容要求,法律都没有明确规定。

(二)药品网络销售经营质量管理监管不全面

2019年《药品管理法》要求网络销售药品要遵守药品经营的有关规定,坚持线上线下相同标准,一体监管的原则;但网络销售药品的质量监管有其特殊性,《药品网络销售监督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中对网络销售药品质量管理仅有一些粗略的法律规定,比如有资质信息展示的要求、药品信息展示的要求、配送质量管理、记录保存要求、风险控制、配合检查等事项做了一些规定,但对网络销售药品缺乏完整的质量管理体系标准。借助网购平台进行不合规操作的行为较多,由于平台天然具有的隐蔽性以及平台提供商责任的不明确导致了网络购物平台成为销售假劣药的高发地区。全国很多省市发现了通过淘宝网、医药网进行假劣药销售情况。让人惊诧的是处方药广告泛滥,有一些微信社交平台上或自建网站销售的网上药店上公开发布处方药广告;存在的其他问题还有大部分互联网药品经营企业执业药师配备不足,经营人员学历水平参差不齐,不能很好的指导合理用药,在药品宣传、药品配送、退货药品质量风险等方面存在一定问题,通过网络销售假药、劣药;未取得药品生产经营资质从事药品网络销售;通过网络销售疫苗、血液制品、麻醉药品、精神药品、医疗用毒性药品、放射性药品、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等国家实行特殊管理的药品;通过网络销售未取得药品批准证明文件的药品;通过网络违规销售医疗机构制剂;未按规定进行处方审核、调配而销售处方药;第三方平台未严格履行资质审核义务,对发生在平台的药品经营行为管理不到位;不具备《互联网药品信息服务资格证书》而提供药品网络信息服务。虽然2019年《药品管理法》规定第三方平台负有监督报告的义务,但第三方平台技术支撑不足,技术服务不完善,第三方平台流量大,在面向消费者的网络药品交易中,第三方平台的风险把控难度加大,尤其网络销售处方药的乱象重生,严重威胁着人民的生命健康。

(三)网络销售药品售后责任承担不明确

当药品售出后发现问题或被消费者退货后,售后责任主体的确定和售后责任的分担成为医药电商发展的一个问题。当发生药品网络销售纠纷时,药品经营企业、第三方平台、医药配送企业、消费者共同承担法律责任,还是按比例承担责任,法律没有明确规定,根据《消费者权益保护法》规定,网络平台与经营者承担连带责任,而药品具有一定的特殊性,如果药品在运输配送过程中发生了毁损或变质,是由运输配送企业承担完全责任,还是由第三方平台、药品经营企业与运输配送企业共同分担,法律没有明确规定,如果药品经营企业尽到了药学服务、药品储存等质量管理义务,药品经营企业的损失由谁来承担?第三方平台在信息的传播过程中发生了错误,法律责任由谁来承担?网络售药的售后责任直接影响患者的直接利益,理清药品网络售后责任主体及承担责任具有重要意义。

三、完善药品网络销售的法律对策

(一)完善网络销售药品监督管理法规

目前为止,2019年《药品管理法》中仅有2条是针对网络销售药品的规定,国务院颁布的《药品网络销售监督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还没有正式实施,对于监管网络售药的法律规范比较零散,需要形成一套完整的网络售药监管法律体系。在《药品管理法》的统领下,完善《药品经营质量规范》和《药品网络销售监督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进一步明确网络销售非处方药的销售规则、处方药的销售规则,明确处方药销售种类及处方流转规则、执业药师审核等要求,确保处方药的销售安全有效。网络药品销售主体、第三方平台的资质审查制度需要明确,不仅仅是药品经营企业和药品上市持有人,随着“互联网+医疗”的发展,更多的主体即将进入网络销售药品行业,同时需要进一步完善《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中对互联网药品运营质量管理规范,促使网上药店提供专业服务,比如配备3名以上执业药师,1名负责网上用药咨询,1名负责药品质量管理工作,要求第三方平台具备审核药品经营企业资质、在线登记与审查、消费者评价等功能[4]。药品售后责任的承担依据《药品管理法》《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电子商务法》等法律制定完善的药品售后责任主体、承担责任及赔偿损失等管理办法。第三方平台承担责任的界定标准是否有利于消费者和交易市场的顺利进行度。这个标准可以用“可控性”要求来衡量,即如果信息的传播和监控在交易平台的控制范围之内,但是交易平台未尽到监管义务,则消费者则可基于此种损失要求交易平台赔偿。第三方平台必须对药品经营企业的信息进行形式审查,对其相关的营业执照、银行账户、个人信息、药品质量管理体系等信息进行详细认证,如果严格认证后,第三方平台尽到了准入审查义务。一旦发现问题,第三方平台履行及时向行政监督管理部门报告的义务,便不承担法律责任。如果是药品经营企业违法的经营行为导致消费者利益受损,则由药品经营企业承担赔偿责任。

(二)坚持统筹全局原则,运用新技术创新监管模式

“互联网+药品流通”是大势所趋,国家在完善法律法规的前提下全面部署,积极推动一系列医药改革,让药品网络销售向健康方向发展,造福百姓。互联网药品销售主体大多数是药品实体企业的支持下发展起来的,一旦放开处方药网络销售,监管部门需要严格规范处方药的运营,并严格限制与监管处方药的广告与信息传播。药品监管部门需要站在整体全局的角度,建立完整的国家药品网络交易监测平台,实时监管网络销售药品的数据流、资金流及信息流,形成较完整的“医药数据云库”[5],同时协同地方政府、行业协会以及卫生主管部门一同监管网络药品销售,形成一套科学、准确、及时、全面的监管体系。对于药品经营企业,应该建立网上药店的药品配送质量保证体系,实现药品信息的电子化。针对药品在配送途中可能被调换的问题,可要求网上药店将所配送药品的信息输入到消费者的订单中,以便消费者在收到药品时进行核对。

(三)提升全民的药品安全意识

药监部门可以借助官方网站、小程序、微信等网络平台发布药品安全典型案例,科普用药安全知识,增强全民的用药安全意识,网络销售药品企业可以通过温馨提示用语、药品说明书等内容对消费者进行用药安全提示,第三方平台可以在交易平台的显著位置做一些用药科普宣传,引导消费者正确购药、用药。作为公民个人树立安全用药意识即:1.谨慎用药:症状往往是疾病诊断的依据之一,随便用药会掩盖症状,造成诊断困难,甚至误诊。所以在明确诊断之前,最好不要随便用药。2.了解药物的相互作用:两种以上药物同时服用,彼此可产生相互作用,有时可使其中一种药物降低药效或引起不良反应。应经医生或药剂师指导,以免因药物的相互作用而失效。3.服药方法正确:服药除了要注意时间、次数外,尚须注意方法。绝大多数药物是采取吞服的,但有些药物如酵母片则宜嚼碎后吞服。4.用药剂量要适度:用药一定要按剂量,超量服用可产生不良反应,甚至可引起死亡。如老年人和小孩不注意退烧药物的剂量,可因出汗过多而使体温骤降,引起虚脱。5.严格按照药品说明书使用。6.防止药物过敏。凡是过敏体质者或过去曾有药物过敏史者服用药物都应格外小心尤其是磺胺类如复方新诺明、解热镇痛类去痛片等。同时还应该注意以往对某种药有明确过敏史者应禁止再次使用。对药物有不明白的地方应去请教医生或药师。不要乱服药。要多了解医药方面的相关知识,避免盲目买药用药,树立全民安全用药,健康用药的理念。

作者:王丽丽 单位:山西药科职业学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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