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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年2月11日上海市政府第39次常务会议通过了《上海市生活饮用水卫生监督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于2014年5月1日起施行。《管理办法》规定,涉水产品是指在生活饮用水生产和供水过程中,与生活饮用水接触的联接止水材料、塑料及有机合成管材(件)、防护材料、化学处理剂、水质处理器(材料)及其他新材料和化学物质。同时规定,在本市从事生活饮用水的生产或者供应、涉水产品的生产或者进口,应当依法向卫生行政部门申请相应的卫生许可或者涉水产品卫生许可批准文件。故对于进口和销售未取得卫生许可批准文件的,应当依法给予相应的行政处罚[1]。随着电子商务的迅速发展,同时人们对生活饮用水品质要求不断提高,网购涉水产品已成为潮流所趋,而网络销售的进口涉水产品也同样属于《管理办法》的监管范畴[2]。
一、案情介绍
某区卫生健康行政机关于2018年9月3日接上级卫生健康行政机关工作通知,要求对A电子商城的LD家居专营店涉嫌经营的无证涉水产品进行核查。某区卫生健康行政机关立即对案件进行受理并开展调查,在A电子商城的LD家居专营店查见正在销售“F滤水壶Omega畅享系列4升、F滤水壶Astra畅享系列3升、F滤水壶Luna睛月系列3.3升和F滤水壶Glass尊享玻璃系列2升”产品(以下简称“涉事涉水产品”),但在网站上未查见相关涉水产品批件信息。因案件为电子商城销售涉水产品、证据收集和认定周期长、难度较大,于2018年10月12日向上级卫生健康行政机关申请延期,批复同意延期6个月。经调查核实,S贸易公司于2015年9月11日起从波兰进口涉事涉水产品,并于2015年11月中旬起至2018年9月11日期间在A电子商城的“LD家居专营店”销售涉事涉水产品,期间共销售涉事涉水产品共34个,销售金额总计人民币4050元。S贸易公司于2015年11月中旬起至2018年9月11日期间在A电子商城的“LD家居专营店”销售的上述涉事涉水产品均未取得进口涉水产品卫生许可批准文件。以上事实有书证、当事人的陈述、视听资料等为证。S贸易公司上述行为违反了《上海市生活饮用水卫生监督管理办法》第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依据《上海市生活饮用水卫生监督管理办法》第四十五条第(一)项的规定,于2019年3月26日作出下列行政处罚决定,销售未取得卫生许可批准文件的涉水产品案:罚款人民币15000元。S贸易公司2019年4月10日前来陈述申辩,告知在销售前委托第三方对涉事产品进行相关检测。某区卫生健康行政机关进行二次合议,认为S贸易公司在销售前委托具有CMA资质的第三方对涉事产品进行检测,检测内容包括PH、色度、总硬度、铁、锰等22项指标,检测结果符合CJ94-2005《饮用净水水质标准》,且S贸易公司知道涉事产品不符合要求后立即下架停止销售,故对S贸易公司作出罚款人民币13000元处罚。行政处罚决定书于2019年5月28日送达并签收。S贸易公司于2019年6月14日自觉履行处罚决定,本案结案。
二、案件评析
(一)全面深入调查,确定主体
本案中,某区卫生健康行政机关是在对A电子商城网页开展日常监督检查时,发现一家名为“LD家居专营店”的商铺正在销售涉事涉水产品。对此,卫生监督员应当对“A电子商城”还是“LD家居专营店”作为调查对象呢?经过对网页仔细搜索,并和A电子商城客服人员进行沟通,确认“LD家居专营店”不属于A电子商城的自营商铺,具有独立法人资格,且“LD家居专营店”网页公示有企业资质信息,明确“LD家居专营店”的“A电子商城网店经营者营业执照信息”,其企业名称是“S贸易公司”以及法定代表人姓名等信息。经过对S贸易公司相关负责人调查,确认A电子商城的商铺“LD家居专营店”是由S贸易公司经营的,S贸易公司在入驻A电子商城前与其签署了《A电子商城开放平台在线服务协议》,协议内容明确了S贸易公司作为独立第三方经营者身份设立店铺进行经营的法律实体,从而进一步确定了本案的主体即为S贸易公司[3]。
(二)抓住事物本质,确定产品种类
依据《上海市饮用水卫生行政处罚裁量基准》的规定,对于单位销售未取得卫生许可批准文件的涉水产品,其销售的产品种类和销售的时间是影响案件裁量的关键要素。本案中,根据当事人陈述内容以及网页中涉事涉水产品相关商品评价时间等信息,当事人销售涉事涉水产品的时间超过3个月的证据比较明确。本案涉事涉水产品的种类数量成为本案的争议要点。按照当事人在商铺销售的产品名称来看,有F滤水壶Omega畅享系列、F滤水壶Astra畅享系列和F滤水壶Luna睛月系列以及F滤水壶Glass尊享玻璃系列共4个系列。但根据涉水产品批件的特点,相同材质相同原理的涉水产品可以办理一张批件。经过办案人员的深入调查,确定了F滤水壶Omega畅享系列、F滤水壶Astra畅享系列和F滤水壶Luna睛月系列这3款系列的滤水壶壶身均是PS(聚苯乙烯)材质,壶盖是ABS(丙烯腈-苯乙烯)材质,只是容积不同,而F滤水壶Glass尊享玻璃系列的壳身是玻璃材质,壶盖是ABS(丙烯腈-苯乙烯)材质的。办案人员经过激烈讨论,最终一致认为应当按照批件办理的要求,按照销售2种未取得进口涉水产品批件、销售时间3个月以上的裁量进行行政处罚。
(三)网络销售,调查取证的特殊性
与实体经营店相比,网络销售有其明显的特殊性,增加了调查取证难度。一是线上经营行为取证难。网络销售不同于实体店销售,不能通过店铺营业状况、实际在销商品、标签标价、销售单据等确认销售行为。在本案中,虽然卫生监督员于2018年9月3日在A电子商城平台查见了当事人正在销售的涉事涉水产品,但由于首次执法检查网销产品缺乏经验,没有现场截屏。在联系当事人过程中,网页很快就显示为“该商品已下架”。最后还是将该平台遗留的经营信息进行截屏后,通过当事人签字确认其经营行为。二是线下主体确认难。由于当事人没有实际的经营店铺,其注册地址和实际办公地址也经常不一致(本案当事人注册地址在P区,实际办公地址在T区),跨区执法使得办案人员在调查取证时相比常规实体经营店增加了一定的难度。三是网络经营数据取证难。为保证调查取证的完整性,卫生监督员向当事人调查同时,发函至B市工商行政管理局经济技术开发区分局调查核实当事人在A电子商城销售涉事产品的具体产品名称、销售时间及销售数量等信息。虽然回函告知无法提供当事人在A电子商城的销售数量、销售单价等信息,但卫生监督员通过网络平台调查取证的做法对整个案件的证据完整性还是非常必要的。
三、思考建议
(一)加强宣传,提高涉水产品法律法规的知晓度
随着人们对优质生活的不断追求,涉水产品尤其是家庭用水质处理器已成为很多人购买的商品。但由于商家和消费者对涉水产品相关法律法规知识的欠缺,导致销售和购买涉水产品存在一定的安全隐患。本案中,当事人从国外进口涉事涉水产品时不知道这类产品在国内销售需要办理涉水产品批件,客户在向其购买涉事涉水产品时也未索要查看相关批件。不管是销售方还是购买方,对经营的涉水产品是否需要取得相关批件不甚清楚。按照法律规定,国产涉水产品或者是进口涉水产品,都需要取得涉水产品批件后,才可以在中国境内销售,不同之处是国产涉水产品的生产地址在中国境内,其批件由产品责任单位在生产企业所在的省级卫生行政部门申请办理,而进口涉水产品生产地址在国外,其批件由取得该产品在华责任单位资质的企业在其注册地的省级卫生行政部门申请办理。相关部门需要进一步加强宣传力度,提高经营者和消费者对涉水产品的法律法规的知晓度,让更多的商家规范经营行为,让更多的消费者知道如何选购合格的涉水产品。
(二)完善法律法规,进一步规范网购平台
随着互联网的高速发展,电子商务平台因其选购销售便捷快速的优点已成为一种流行趋势,但电子商务平台不能仅仅是提供商品的销售平台,更要成为提供合法合规产品的销售平台。本案在调查中发现,商家在入驻京东、天猫、苏宁等网购平台时平台方面一般仅要求其将工商营业执照在平台上公示,并未要求公示如涉水产品批件等相关材料,这样往往会导致平台上销售不符合法律法规要求的商品。在经营宣传方面,产品在网站上标注的名称非常多样,往往与实际产品名称不一致,容易误导消费者。另外,本案在调查时发函希望通过电子商务平台的数据充实完善调查证据,但平台管理方表示无法提供当事人在平台的销售数量、销售单价等信息。建议完善电子商务平台方面的法律法规,进一步规范电子商务平台产品销售的准入机制,从源头把控,让不符合要求的产品无法进入电子商务平台,同时对电子商务平台提出管理要求,确保平台产生的相关销售数据可追溯,保障市场的有序安全。
作者:傅蓉华 郭爱萍 吴静宇 刘宏凯 王卓 单位:上海市浦东新区卫生健康委员会监督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