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个人所得税法下所得扣纳双方问题分析

时间:2022-11-14 11:41:5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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个人所得税法下所得扣纳双方问题分析

新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以下简称新《个人所得税法》)将居民个人取得的工资薪金所得、劳务报酬所得、稿酬所得和特许权使用费所得计入综合所得;增设了专项附加扣除;采用了预扣预缴与汇算清缴相结合的征管模式[1],减轻纳税人经济负担的同时对扣缴义务人预扣预缴税款和纳税人汇算清缴税款提出了诸多挑战。

一、新《个人所得税法》下综合所得扣缴义务人存在的问题及应对

(一)工资薪金所得未准确预扣预缴税款及应对

工资薪金所得支付单位存在累计收入计算错误的情形,一是对免税收入规定的奖金理解有误,对本单位或省级以下政府发放的奖金未计入工资薪金所得;二是扩大化理解免税收入规定的福利费、救济金范围,未将单位替个人负担的旅游款、住房租金等计入工资薪金所得;三是未将津贴计入工资薪金所得;四是未将非现金形式的其他经济利益计入工资薪金所得;五是滥用差旅费津贴、独生子女费等不征税收入,恶意少计收入等。针对以上问题,扣缴义务人应鼓励并支持财务人员参加征管部门组织的培训,系统学习新《个人所得税法》和《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尤其是财政部和税务总局联合下发的公告,邀请征管部门解答预缴税款常见问题并指出操作要点和注意事项,让扣缴义务人对应税收入有更深刻的了解,做好预扣预缴工作。

(二)全年一次性奖金申报问题及应对

扣缴义务人存在全年一次性奖金申报错误的以下情形,一是未在当年及时做好全年一次性奖金发放工作,跨年发放造成跨年申报,实务中,有的单位将2019年全年一次性奖金申报到2020年初,2020年全年一次性奖金申报到2020年末,导致纳税人2020年只能选择就一笔奖金适用一次单独计税政策,另一笔奖金只能并入综合所得计税;二是未通过“全年一次性奖金”申报个税,扣缴义务人将全年一次性奖金并入当月工资通过“工资薪金所得”申报个税,忽略了纳税人可能取得其他综合所得,导致纳税人汇算清缴时只能将其并入综合所得计税,侵害了纳税人选择单独计税或合并计税的权利,造成纳税人多缴税款。针对以上问题,扣缴义务人按下列方法处理,一是沟通人资部门,年底前及时发放全年一次性奖金,通过自然人税收管理系统扣缴客户端“全年一次性奖金”申报并预扣预缴税款,避免跨期申报的,保障纳税人在汇算时选择单独计税或合并计税的权利;二是合理筹划降低纳税人税负,关注累计工资薪金应纳税所得额和单独计税全年一次性奖金分别适用的税率,在年度终了前将年终奖进行合理拆分,部分计入当月工资,部分作为年终奖发放,找出更有利于员工的合理筹划方案。如2019年全年工资85000元,专项扣除等扣除合计40000元,年终奖100000元,通过对比发现,拆分后应纳税额最低(详见表1)。

(三)其他综合所得未准确申报预扣预缴税款及应对

其他综合所得支付单位存在以下问题,一是申报错误,支付劳务报酬时通过“工资薪金所得”申报,申报错误造成系统未代扣实际已代扣的税款;二是直接支付,未索要发票,也未申报收入,影响纳税人汇算清缴时综合所得收入的确定;三是误以为税务局代开发票时已代扣个税,支付时未代扣代缴税款;四是存在预扣预缴税额计算错误的情形,如以含税金额计算收入,稿酬所得收入额计算错误,劳务报酬所得预扣率适用错误;五是误以为纳税人补缴税款,扣缴义务人不承担法律责任,对预扣预缴税款重视不够。针对以上问题,扣缴义务人按下列方法处理,一是准确区分工资薪金与劳务报酬所得,对非独立从事雇佣关系的纳税人通过“工资薪金所得”申报预扣预缴税款;对独立从事劳动的非雇佣的纳税人通过“劳务报酬所得”申报[2]。二是根据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凭证管理办法的规定,支付境内发生的增值税应税项目的款项时取得自然人代开发票等合法凭证。三是以不含税收入减除费用后的余额乘以预扣率计算应预扣预缴税款,对稿酬所得收入额减按70%计算,依法选择劳务报酬所得的预扣率。四是付款时申报扣缴税款,新《个人所得税法》实施后,税务机关依纳税人申请代开增值税发票时不征收个人所得税,由支付方履行全员全额扣缴申报税款义务,扣缴义务人对未超过800元的收入申报纳税人收入,超过800元的申报收入并代扣代缴税款。五是学习《税收征收管理法》规定的扣缴义务人应扣未扣税款的法律责任,重视代扣代缴税款工作。

二、新《个人所得税法》下综合所得纳税义务人存在的问题及应对

(一)专项附加扣除问题及应对

1.本科及以下的学历学位继续教育扣除问题及应对纳税人理解本科及以下的学历学位继续教育时,存在以下分歧:一是区分全日制继续教育和非全日制继续教育,非全日制的由受教育者本人按继续教育扣除,全日制的由受教育者父母按子女教育扣除;二是继续教育由受教育者的父母扣除的,扣除标准是多少。以上问题按下列方法处理,一是大学本科及以下的学历学位继续教育由受教育者本人每月扣除400元,二是由受教育者父母参照子女教育每月扣除1000元,受教育者本人和其父母不得重复扣除。2.住房贷款利息扣除问题及应对纳税人理解住房贷款利息专项附加扣除时,存在以下问题:一是首套住房贷款利率理解存在争议;二是父母为子女购买首套住房贷款能否由父母或子女税前扣除;三是父母和子女共同购买首套住房贷款能否由父母或子女税前扣除。以上问题按下列方法处理,一是准确理解首套住房贷款利率,银行按人民银行公布的个人住房贷款利率且未浮动的利率放贷的均属于首套住房贷款利率,纳税人已有住房未贷款或者已有住房贷款已还清的,再次贷款购买住房的贷款利率属于首套住房贷款利率,可以按规定税前扣除。二是准确理解住房贷款专项附加扣除适用条件,父母为子女购房且房屋登记在子女名下的,不符合纳税人本人或者配偶购房的规定,父母和子女均不能税前扣除;父母和子女共同购房,房屋产权证明、贷款合同均登记为父母和子女的,由主贷款人一方享受税前扣除,不能同时享受。3.住房租金扣除问题及应对纳税人理解住房租金专项附加扣除时,存在以下问题:一是误以为未扣除房屋贷款利息的可以扣除住房租金;二是误以为夫妻一方签订合同即可由自己或配偶扣除;三是误以为夫妻双方工作城市不同的只能选择一方扣除;四是误以为多人合租的只能选择一名合租人扣除。以上问题按下列方法处理,一是纳税人及其配偶在主要工作城市有住房又租房产生的房屋租金不可以扣除。二是欲扣除住房租金的夫妻一方应与出租人签订房屋租赁合同,由承租人扣除;夫妻双方主要工作城市不同,分别签订房屋租赁协议的,夫妻双方分别扣除。三是多人合租情况下,承租人分别与出租人签订租赁合同,承租人分别扣除,否则只能由签订租赁合同的一名承租人扣除。4.赡养老人扣除问题及应对纳税人理解赡养老人专项附加扣除时,存在以下问题:一是误以为赡养老人扣除标准受赡养人人数的影响,父母双方健在按2000元每月扣除,父母一方逝世后按1000元每月扣除;二是误以为被赡养人指定分摊的扣除额度可以超过每月1000元;三是兄弟姐妹均已去世的非独生子女仍按1000元每月扣除。以上问题按下列方法处理,一是准确理解被赡养人范围,被赡养人只能是生父母、继父母、养父母和子女均已去世的祖父母、外祖父母;二是准确理解赡养老人扣除条件,被赡养人若干的,只要一位年满60周岁,当月开始即可扣除,扣除期间持续至最后一位被赡养人逝世的年末。三是准确理解赡养老人扣除方式、扣除额度及二者之间的关系,独生子女扣除2000元每月,兄弟姐妹均已去世的非独生子女视同独生子女;非独生子女分摊扣除,被赡养人指定的或其他兄弟姐妹均放弃的,非独生子女仍不能超过每月1000元的法定额度。5.大病医疗扣除问题及应对纳税人理解大病医疗专项附加扣除时,存在以下问题:一是溯及以前年度发生的医疗费用进行扣除;二是扩大理解医保报销后个人负担部分的范围,扣除个人负担的医保目录外的医疗费;三是扩大理解子女范围扣除未婚成年子女发生的医疗费;四是未充分扣除,个人负担部分剔除个人已获赔偿金额。以上问题按下列方法处理,一是新《个人所得税法》实施前发生的医疗费用不能扣除,2019年1月1日以后发生的符合规定的大病医疗费用预扣预缴时不能扣除,在次年办理汇算清缴时扣除;二是通过“国家医保服务平台”APP,查询符合大病医疗个税抵扣政策的金额,纳税人配偶及未成年子女发生的医保目录范围内的自付部分在15000元到95000之间的,也可由纳税人扣除,医保目录范围外的全自付药品或诊疗部分不能扣除、未婚成年子女医疗费用不能扣除;三是大病医疗税前扣除金额不受日后获得其他补偿、赔偿的影响,医保目录范围内的符合限额的自付部分均可以扣除,无需剔除补偿、赔偿部分。

(二)其他扣除问题及应对

纳税人其他扣除存在以下问题,一是个人缴纳职业年金未做区分全额扣除;二是个人购买的商业保险未扣除或不区分险种全额扣除;三是纳税人不能准确区分全额税前扣除和限额扣除部分造成捐赠支出未准确扣除;四是现阶段个税系统不能自动提取纳税人取得劳务报酬时发生的附加税费,此部分支出未扣除。以上问题按下列方法处理,一是个人缴纳年金未超过本人工资4%的部分可以扣除,超过部分不能扣除;二是保单注明税优识别码的商业健康保险每年限额扣除2400元,商业寿险和意外险不进行扣除;三是区分不同捐赠款项依法扣除,纳税人符合条件的特定事项捐赠全额扣除,通过非营利机构的其他公益性捐赠,在应纳税所得额30%以内限额扣除,直接捐赠部分不得扣除,纳税人取得工资薪金所得的选择在预扣预缴或汇算清缴时扣除,取得劳务、稿酬或特许权使用费的汇算清缴时扣除;四是纳税人保留好代开劳务费发票时缴纳的增值税以外的其他税费的完税凭证,在汇算时填到其他扣除,允许扣除税费部分进行扣除。

(三)汇算清缴问题及应对

汇算清缴时纳税人存在以下问题,一是不符合免于办理综合所得汇算清缴情形又未按照规定办理纳税申报;二是纳税人办理汇算清缴时未填报扣缴义务人未申报但已实际取得的其他综合所得;三是纳税人通过个人所得税APP办理汇算清缴时[3],未选择全年一次性奖金的计税方式,按系统默认的扣缴义务人申报的单独计税方式缴纳税款。以上问题按下列方法处理,一是次年3月1日至6月30日,纳税人自己通过个人所得税APP或委托扣缴义务人办理汇算清缴;二是纳税人在已有申报数据的基础上手工填写当年取得的其他综合所得,预扣预缴时低于800元未代扣个税部分或代开发票时低于500元免征增值税部分也应如实填报,全年累计计算综合所得收入;三是比较全年一次性奖金单独计税与综合所得计税合计的应纳税额和全年一次性奖金合并计入综合所得应纳税额的大小,合并计入综合所得应纳税额小的,选择全年一次性奖金并入当年综合所得,反之,选择全年一次性奖金单独计税,通过个人所得税APP申报时,Android系统的手机在收入-工资薪金后方提示“存在奖金,请在详情中进行确认”,IOS系统手机在工资薪金下方提示“奖金计税方式选择”,由纳税人选择有利的计税方式。

三、结语

新《个人所得税法》释放国家税收红利,节税效果显著,但在具体实施过程中还需要扣缴义务人在加强学习的基础上,向纳税人宣讲新《个人所得税法》的规定及税收优惠,通过扣纳双方的共同努力,使个人所得税优惠政策真正落地,使纳税人收到国家税收“大红包”。

参考文献

[1]杨硕.新《个人所得税法》下综合所得预扣预缴及汇算清缴[J].中小企业管理与科技,2020(16):95-97.

[2]王群,杨牧,程平.部分纳税人个人所得税预扣预缴新变化[J].中国税务,2020(9):49-50.

[3]甄华敏.首次个人所得税汇算清缴流程经验及行动建议[J].会计师,2021(5):110-111.

作者:杨硕 单位:宁夏工商职业技术学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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