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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业保险与社会保险融合发展3篇

时间:2023-01-11 11:31: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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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业保险与社会保险融合发展3篇

商业保险社会保险融合篇1

1社会保障体系目前的发展状况及存在问题分析

我国的社会保障体系尚不完善,建立完善的社会保障制度是当务之急。中国走社会保险和商业保险相结合的道路来发展和完善社会保障体系正是政府与市场互补的体现,符合我国制定的社会保障目标,即建立一个与社会经济发展水平相适应、独立于企业、事业单位之外、资金来源多渠道、保障方式多层次、权利与义务相对应、管理服务社会化、统一规范持续可靠的社会保障体系。目前,社会保险和商业保险互补结合的道路刚刚起步,还处于探索阶段。

1.1保险覆盖面窄

保险覆盖面小、实施范围狭窄是我国当前社会保障中存在的最首要的问题。社会保险以保障城镇居民的基本生活水平为主要目标,对农民的保障问题相对重视得不够,也没有足够的实力来解决农民的社会保障问题。商业保险公司的经营范围虽然覆盖全国,但真正能得到保障的人并不多,特别是广大农民由于收入水平的限制和自身保险意识的相对低下,得到的商业保障就更少。此外,由于全国各地,尤其是中西部地区的经济发展差异,导致各地区的保障程度也不相同。无论是社会保险还是商业保险,大都把力量集中在城镇,东南沿海的保障程度普遍高于内地。

1.2社会保险与商业保险间界限不清

商业保险和社会保险界限不清,既阻碍了商业保险的发展,又不利于社会保障体系的完善。人身保险金资源的有限性,使得一些商业人寿保险的经营者把社会保险当作竞争对手之一,并针对社会保险开发了竞争性险种,这是一种认识上的错位。实际上,正是通过社会保障制度的改革、社会保险机制的确立才使中国人的养老、医疗等人身风险意识大大的增强。而且社会保险的强制性投保,会使商业保险在寿险基本保障方面的市场竞争丧失优势,且基本医疗保险在医疗费用难以控制的情况下,其经营效益也无法达到商业保险的要求。所以,在养老、医疗等基本人寿保险领域与社会保险的竞争是不明智的。但社会保险经常越界,凭借政府力量强行经营商业保险,给商业保险的发展带来了困难。

1.3社保资金运用效率低

社会保险的保值增值很难,一般社保基金只允许用于购买国债,其它的必须存人银行获取利润,不允许投向证券市场等其它的资本市场。现在银行利率已经降得很低,并且开征了银行利息税,依靠银行利息来扩大保险基金的效果是十分有限的,社保基金需要另觅他途。除此之外,行政单位还经常摊用社保基金,进行行政干预,进一步削弱了社会保险的保险能力。

2对商业保险与社会保险互补性分析

由于完善社会保障制度必须由商业保险和社会保险的相互补充才能实现。而当前我国的商业保险和社会保险都存在着许多问题,阻碍了二者互补性的发挥,因此我们需要采用一定的措施,来提高二者的互补作用,从而实现社会保障体系改革的顺利进行。

2.1科学界定商业保险和社会保险

要科学地界定商业保险和社会保险,了解两者的区别,例如是否是契约行为、权利与义务是否对等、是否自愿投保,并对两者施以不同的政策和管理方法。社会保险的功能是满足人们生存、安全的低层次需求,体现社会公平。商业保险遵循市场原则,满足投保人各种层次的保障要求,体现个人公平。两者在社会保障体系中的功能和作用不同,但其分工应当是十分明确的,以养老保险为例,基本的养老保险应当是社会保险,而企业补充养老保险金个人年金则应当属于商业保险,这样两者才能有效地结合互补。正确处理社会保险与商业保险的关系准则应是互补,而非竞争。商业保险应着重研究未来社会总的人寿保险需求趋势及当前社会人寿保险金的资源总量及其分布,开发保障性高、投资具增值性和可以为社会保险抬遗补缺性的险种。

2.2大力发展商业保险,健全我国社会保障制度

完善的社会保障制度是维护社会公平的根本。根据我国国情和社会保障难点,目前我国是长寿国、老龄化态势以及人口的年龄结构及国力基础的情况必然使我国的社会保障更为艰巨和复杂,因此我国更应倾注于通过发展商业保险的作用来健全社会保障制度,政府应在政策上加大支持商业保险的力度,凸显商业保险在整个社会保障体系中的地位,必要时可选用相应的法定强制措施加以推进和普及,商业保险公司则要潜心研究适时推出符合社会各阶层保障需求的险种以供选择。

2.2.1商业保险互补性体现

商业保险公司必须针对社会不同收入层次的人群以及我国居民的消费倾向,设计不同保障程度的商业保险,诸如简易人身保险、意外伤害简易险种与低收入阶层所具备的缴费能力相适应,投保便利保障实际;同时要更多推出符合时代发展的社会民众需要的各类险种,诸如健康医疗保险、养老分红保险和老年护理保险在保障期限上应根据医疗技术进步住院期限缩短的趋势,推出短期住院保险并设有期限上限,从而降低保费取得双赢;我国民众有储蓄偏好追求回报结果的心理,在保险条例中也可设有“无事故给付金”、“无退保返还金”,当被保险人在保险期间没有发生住院、手术情况时退回部分保费,使人们感到保费没有白交;如果实际退保率低于预定退保率时,可以让保险人获得无退保返还金。只要保险公司潜心研究市场需求和消费心理,只要保险公司能适时推出人们欢迎的险种,那么商业保险的前途将是无限光明。

2.2.2农村社会保障综合运用商业保险、社会保险

由于我国城乡二元社会保障体系的客观存在,几乎所有的农村居民都尚未纳入国家基本养老保险的保障范围,对广大农民来说,老有所养、病有所医是更为迫切的需求。我国经济的快速发展及党和国家对农民及农村问题的关注下,农民收入不断增加,又为商业保险在农村的发展提供了可能。从我国农村地区的实际情况看,若单纯实行社会保险,则财政财力不及,而且,因政府垄断容易造成寻租现象;若单纯实行商业保险,则农民财力不及,因农民弱势容易导致其利益受损,因此,应选择社会保险和商业保险相结合的制度模式。在参保和分配方面,采取社会保险模式,以扩大养老、医疗保障的社会覆盖面;在资金管理方面,则采取商业保险模式,以引入竞争,提高运作效率。在充分分析我国现阶段社会、政治和经济环境的基础上,提议由政府劳动保障部门牵头、组织商业保险公司等相关单位共同创建“社会保险与商业保险相结合”的农村养老、医疗保障制度,并率先在经济发达的部分农村地区进行试点工作,分步推进,最终实现农民“老有所养,病有所医”的社会目标。

3建立多层次的社会保障体系提高商业保险与社会保险互补性

3.1深化国家承办的各项社会保险的改革,为社会成员提供基本生活保障

国家承办的社会保险主要包括城镇职工的养老、医疗、失业3项基本保险和工伤、生育保险。目前,基本养老保险从制度上覆盖了各类企业的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覆盖了企事业单位全体职工,这2种保险的保险费实行了国家、企业、个人3方负担的原则:失业保险覆盖各类企业和事业单位,以企事业单位和劳动者为缴费人。原来的社会保险给付,国家负担比例较高,养老保险金可以达到职工退休前工资收入的80%,国家财政负担沉重,由于各种原因拖欠养老金的现象时有发生。尽管近几年的改革制定了社会保险以满足被保险人基本生活需要为标准,国家负担比例有所下降,但是由于执法不力及国有企业的困难,社会保险费征缴不理想,只有国有企业参保率较高,其他类型企业参保率很低,国有企业由于经营困难,存在以物抵费现象,使得社保基金实际价值下降,再加上社保资金运用法规不健全,社保资金违规运用问题严重,这将直接影响国家的声誉和未来社保资金的给付能力。所以,对国家承办的社会保险应尽快实行费改税改革,通过征收社会保险税,尽快筹集资金,完善给付办法,真正实现基本生话保障。在条件成熟时,扩大参保范围,逐步将机关、事业单位纳入基本养老保险统筹范围,建立农村基本养老保险制度,最终建立起统一的社会保障体系,为社会成员提供基本保障。当国家监管能力提高时,还可以实行社会保险的细化管理,如对基本医疗保险,分别建立在职和退休两个基金,实行不同的给付办法,国家给予不同的补贴,对退休医疗可以给予护理保险金等,以减轻人口老龄化的压力。

3.2政府提供政策强制或鼓励单位为职工建立补充保险

当社会保险以满足社会成员基本生活需要为目标时,社会保障程度会明显下降,为了保证劳动者在退休或遭遇疾病等状态时的经济需要,政府应尽快出台以税收优惠为核心的鼓励政策,强制或鼓励企事业单位为职工建立补充保险,补充社会保险的不足,为劳动者提供更高层次的保障。发展补充保险不仅可以减轻国家财政负担,而且可以体现企业的优势,有利于留住人才,使企业在竞争中处于有利地位。同时由于补充保险通常采用团体投保方式,费率较优惠,可以使单位和职工以少量的保费付出,获得相应的保障。随着社会保险的改革,职工个人负担比例加大,为补充保险提供了一定的发展空间。社保机构、工会系统及保险公司都积极参与,推出了一系列补充保险项目,如中国人寿、新华、天安等保险公司已推出了各类员工福利计划,一些省、市的社保机构也积极与保险公司合作开发新险种。然而,这种多家争办职工补充保险的状况是不利于补充保险规范发展的,由于各个举办机构出发点、技术水平不同,易造成经营混乱,难免会危及社会的稳定。由社保机构经营职工补充保险,增加了监管的难度和国家的财政支出,而且难以保证社会保险基金的独立性;由工会系统来经营职工补充保险,虽然能利用工会的地位和机构,扩大承保范围,但是,工会的工作人员并不熟悉保险理赔、资金运用等技术,难以保证其偿付能力,同时也无法监管;商业保险公司在无税收优惠的条件下以营利为目的经营职工补充保险,会使保险费率提高,使单位和个人参保的能力受到限制。所以,政府应尽快出台相关法律、法规,或者在修订《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时,明确职工补充保险的性质、地位及其监管机关,实行规范管理。

3.3鼓励有经济能力的个人购买商业保险补充社会保障能力

商业保险,是社会居民根据自身及其家属的生活需要,在缴费能力限度内,与保险公司自愿订立保险合同,并按合同约定支付保险费,当约定的风险事故发生时,保险公司给予经济补偿或给付的商业行为。它以自愿为原则,保险金的给付与投保人所缴的保险费紧密相关。通过商业保险可以满足社会成员更高层次的经济需要,商业保障是社会保险的有效补充,是社会保障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鼓励社会成员购买商业保险,既可以补充社会基本保险保障的不足,也可以引导居民消费,支援国家经济建设。社会保险和商业保险应合理分工、相互补充、共同发展,来建立有效的社会保障体系是必要的,也是可行的。要不断完善社会保险和商业保险制度,商业保险和社会保险的互补性决定了商业保险在社会保障体系中的地位,决定了它是我国社会保障体系中不可或缺的重要力量。

作者:陈励颖 单位:福建农业职业技术学院

商业保险与社会保险融合篇2

随着中国经济的高速发展,以及信息技术、科学技术的不断进步,人们的生活水平也在不断增长,人均寿命不断延长,这也是造成目前社会养老金缺乏与通货膨胀的尖锐矛盾的重要原因之一。社会保险难以完全维系整个市场所需,商业保险在其中发挥了重要的作用。因此,新时期的社会保障体系将商业保险与社会保险融合发展,不断完善社会保障体系,也具有推动商业保险与社会保险共同进步的重要意义。

一、概述

(一)社会保险与商业保险的概念。社会保险是指由国家根据相关的政策法律规定,通过各种方式,在劳动者遇到年老、疾病、工伤、生育、残疾、失业、死亡等风险导致暂时或者永久丧失劳动能力时,给予其最基本的生活物质补助,属于一种社会再分配制度。而商业保险是指投保人与保险公司,根据合同约定,向相关的企业保险支付一定的保险费用。在投保人遭遇合同约定的事故或者达到合同约定的年龄、期限时,保险人根据合同约定赔偿投保人相应的保险金,可视为一种投资。

(二)社会保险与商业保险的区别。社会保险与商业保险的区别主要有四点:首先从实施方式来看,社会保险具有政策的强制性,而商业保险属于投保人自愿行为;其次是主办主体的不同,社会保险由政府主办,商业保险由相关的保险公司主办;然后是保险费用的来源,社会保险由主办方与个人共同负担,而商业保险由投保人个人进行缴纳;最后是保险金额的差距,社会保险的金额严格按照国家的统一规定,只保证基础的费用,而商业保险的金额根据投保人的需要以及其支付能力来决定。

二、将社会保险与商业保险协同发展可行性分析

社会保险和商业保险的融合发展,是指以社会保险为主,商业保险参与社会保险,达到一定的助益效果。从社会保险与商业保险的定义来看,二者向来泾渭分明、区别明显,这也是二者可以在保障功能、保障范围、保险技术和方法等进行优势互补的重要原因。就目前商业保险与社会保险融合发展所取得的效果来看,商业保险对于社会保障体系建设的参与程度与积极性以及其产生的社会效益都在不断地提升。

(一)商业保险对于社会保险服务对象的补充作用。以英国为例,应该可以说是社会福利保障制度最为完善的国家之一,即便是这样,英国的社会保险也常常会因为缴费不足而难以向受保人支付全额的保险金。与之相比,我国的社会保障的局限更为明显。由于我国的社会保险需要承担劳动者收入的风险,目前我国社会保险的对象主要以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国有企业以及部分集体企业的劳动者为主,而更大部分的如学生、自由职业者、小企业劳动者、部分农民工和农民等社会群体难以全面覆盖,商业保险很好地弥补了这一点,因为商业保险面向的是全体国民,对于社会保险的服务对象起到了良好的补充作用。

(二)商业保险参与社会医疗保险的优越性。社会医疗保险根据相关法规,由政府以强制性原则进行实施,属于社会保险的一种。目前,我国的社会医疗保险具有“覆盖广、水平低”的特点,且不进行实报实销,而是根据规定按照受保人医疗费用的一定比例进行报销,且具有费用封顶政策,当受保人的医疗费用超过一定的限额时,保险中心不再予以报销。也就是说社会医疗保险对于劳动者只提供最基本的保障。然而目前,若是遭遇重大疾病,医疗费用动辄数十万。因此,投入商业医疗保险是这些只参与了社会医疗保险并且没有单位医疗补助的劳动者医疗保障的重要途径。政府可以将社会保险难以解决的重大疾病保险相关的业务委托于专业的商业保险公司落实。商业保险公司利用其专业、科学的管理机制,通过与相关的医疗服务机构签订对应的盈亏分担协议,并按照一定的比例分享经营成果。从而能够为投保人提供更加低价的、优质的医疗保障服务,有效解决当下社会的看病难、治疗费用高的问题,落实现实社会公共医疗的公平性,保障重大疾病补充的医疗保险的风险管控。而政府将重大疾病补充医疗保险委托于商业保险,能够有利于政府的职能转变,降低社会医疗保险的负担。由此,实现监督管理与具体实施的工作分离,通过政府权威公信力的发挥,有效监督医疗保险的运营状况。商业保险对于社会医疗保险的参与,不仅能够有效提高劳动者的医疗保障水平,同时对于社会医疗保险的压力也能大大的减轻。同时,对于社会医疗保险的服务对象,也能起到较好的补充作用,有效拓展社会医疗保险所无法覆盖的服务范围与空间。

(三)商业保险参与社会养老保险的优越性。社会养老保险制度,是国家对于达到相应的年龄界限,丧失劳动能力,解除劳动合同后,没有劳动收入后,提供基础的物质保障。随着我国经济社会的不断发展,人口老龄化已经成为我国社会不容忽视的重要问题。根据最新的人口普查数据显示,我国已经逐步迈入深度高龄化阶段,不断增长的高龄人群,意味着我国的社会养老保险面临着更大的挑战。2018年最新的社会保险数据显示,2018年年末参与基本养老保险的人数达到了94,293万人,较上一年年末增加了2,745万人。社会养老保险压力不断在增长。因此,商业保险作为金融体系与社会保障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对于这种状态下的社会要有效发挥其经济补偿、促进资金融通的作用,通过商业保险完善现有的社会养老保障体系,能够满足当下人群更多层次的养老需求。通过商业保险与社会保险的融合发展,通过社会保险的政策支持与商业保险更多的资金保障,达到共同发展的目的,满足现实社会的养老需求。

三、商业保险与社会保险融合发展的局限性

就目前我国的商业保险与社会保险的融合发展状况来看,虽然我国的社会保障制度不断在进行革新与探索,尝试打破旧模式的束缚,尝试更加深入有效的与商业保险的融合,并在某些地区进行了相关的实践,得到了显著的成效。例如典型的“湛江模式”,虽然成果显著,我们也不难在其中发现许多的问题。由于发展时间较短,目前为止,我国还没有这方面相关的法律文献出台。这使得商业保险公司、社会保险机构以及投保人三者之间还没有形成一个明确的法律关系作为有效的支撑。同时,商业保险公司在参与社会保险的过程中常常会遇到一定政策风险,这也是商业保险参与社会保险积极性不高的重要原因之一。以社会重大疾病补充医疗保险为例,这一保险具有较强的公益性,因此保费收入往往较少,然而商业公司是盈利性单位,因此缺乏相应的动力。同时,商业保险公司往往缺乏社会保障业务的经验,数量庞大的保险费用收入的管理方式也是一大问题。通过对我国目前商业保险与社会保险融合发展的局限性分析,不难看出,主要问题在于我国的社会保障机制的运行机制与效率不够完善。因此,商业保险与社会保险的融合发展,在融合的基础上,如何健康发展、科学管理,延伸融合的深度与广度,仍然是目前我们面临的重要问题。

四、建立有效的商业保险与社会保险融合机制

(一)明确管理权力和责任。在商业保险与社会保险融合发展的过程中,不能忽视的是,社会保险的主要地位。对于管理的权力与责任,需要在双方合同制定时便予以明确的界定,只有这样,才能保证在今后的合作过程中,有章可循,以免造成合同双方权限不明、效率低下的问题。同时,通过合同的明文规定,也能有效规避在出现问题时,双方推卸责任的问题出现。在社会保障的任务中,政府要始终明确自己具有天然的职责,是社会保障的管理者与监督者。虽然在融合发展的过程中,提倡政府将某些社会保险委托于商业保险公司进行运作,并不代表政府就能甩手不管了。某些地方政府将自己应该承担的社会保险责任全数委托给商业保险公司,这是商业保险与社会保险融合中极其不健康的发展状态。从商业保险与社会保险的本质来说,商业保险以盈利为目的,而社会保险更注重的是社会再分配的公平与社会福利。若是在融合发展的过程中,弱化了社会保险的主体作用,将会造成社会保险趋同于商业保险的本质问题。因此,在二者融合发展的过程中,建立有效的、合理的融合机制,明确管理的权限与责任是非常必要的。

(二)构建共享信息平台。将社会保险委托于商业保险公司进行实际运营,本身就是要利用商业保险公司对于专业领域的专业性,从而有效提高社会保险运营的效率。然而,若是在二者融合发展的过程中,由于信息交流协调不当,反而容易导致效率低下的问题。因此,要合理运用现有的信息技术,构建一个双方共享的信息平台。在商业保险与社会保险融合发展的状态下,社会保险由政府、商业保险公司进行共同经营管理,保障双方信息的公开透明是精诚合作的基础。通过双方透明化的信息共享,保障商业保险与社会保险融合状态下的高效率管理运作。这也是对被保险人的负责,因为若是政府与商业保险公司双方没有达成有效的沟通,协调不力,当受保人需要进行保险金报销的时候便很可能面临较为繁琐的程序。因此,在政府与商业保险共同管理的状态下,通过共有的信息平台进行有效的信息交流与协调,是实现商业保险与社会保险健康融合发展的重要基础。

五、新时期商业保险与社会保险融合发展科学管理建议

(一)培育良好持续财政投入机制。针对社会保障体系的建设,促进社会再分配的公平,需要国家建立长期、有效地投入机制。通过政府给予例如减免个人所得税等政策支持,相应的财政投入,通过宣传提高人们的保险意识,鼓励购买相关可靠的商业保险,使得更多的商业保险公司参与到社会保障体系的建设中来。政府建立更加完善的资本预算机制,保障社会保险事业的健康、蓬勃发展,提高社会保障水平。

(二)建立有效激励政策。相较于社会保险,商业保险在托管社会保险的过程中,难以避免会出现“重利轻义”的现象,企业本身以盈利为主要目的。因此,在商业保险实施社会保险的过程中,政府要在保证投保人利益的前提下,建立合理的激励政策,保障商业保险企业的积极性。同时,在社会保险与商业保险合作之前,要进行相应的考察,选择具有较强社会责任感、企业信誉较高、实力较强的企业进行合作,可以采用相应的试点或者竞标的模式进行选择。通过这样的方式,选择更为可靠的商业保险公司,降低后期合作的商业风险,提高保险业的服务质量,树立政府权威。

(三)开发相应的保险服务产品。针对商业保险与社会保险的融合发展,商业保险公司与政府可以协作设计新型的适应二者共同发展的保险服务产品。根据我国不同地区的独特性,设计更加符合当地发展的保险产品。就我国城镇与农村的收入差距,或者我国东西部地区的发展差距,乃至城市与城市之间,都具有一定的收入差距,这也导致不同地区人们对于保险金的缴纳能力有差距。因此,商业保险与社会保险融合发展模式下,通过商业运营下保险种类的不足,针对不同地区的人均收入水平,设计多层次、多元化的保险服务产品。

(四)科学管理,规范保险业发展。政府充分履行其监管职能,规范商业保险与社会保险融合发展的状态。在社会保险委托商业保险公司进行运营的模式中,一方面利用商业保险企业对于保险资金运作方面的丰富的经验,更好地管理社会保险的运营。另一方面,政府要始终把好每一道关,设立相关的社会保障部门对社会保险的运营进行全程监管。从保险从业人员到整个保险企业,从投资限制、绩效评估等方面进行有效的监控,建立一套科学完整的管理系统,有效增强保险行业的办事效率,规范行业行为,更好地维护投保人的利益。只有保险企业真正的可靠了,人们才能相信并且提高保险意识,购买相关的社会与商业保险。规范保险业的发展,更好地促进社会保障体系的改革,促进商业保险与社会保险更好地融合健康发展。

(五)加强信息化建设。利用现有的大数据信息技术,建立更加完善系统的信息化管理系统。一方面是建立完善内部人员的信息资料平台;另一方面是建立完整的投保人信息资源库。内部人员信息资料平台,包括各个部门人员,明确其相关的管理职责与权限,建立完整的人员管理机制。对于投保人员信息的管理,分门别类,包括年限、保金等等,以便于保险流程的科学实施。全面贯彻公开、透明的原则,实现保险行业的健康发展。六、结束语建立完善的社会保障体系是我国目前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改革的重要目标,实现社会保险与商业保险更加有效的衔接,有助于我国新时期层次更加多元化的社会保障体系建设的目标实现,是目前社会保障体系重要的完善方向,让社会保险与商业保险能够协同在社会保障体系中发挥出1+1>2的效果。通过商业保险与社会保险的功能优势互补,融合共同发展,对于提高人民福利水平、解决就医问题与老龄化危机,维持经济社会稳定有着重要意义。因此,相关的单位、企业,要以长远的目光看待商业保险与社会保险的融合发展,有效发挥其“相辅相成”的功能,不断为解决人民日益增长的对于保险保障的需求做出努力,为新时期的社会保障发展助力。

作者:宋志刚 单位:南京审计大学 金审学院

商业保险与社会保险融合篇3

现如今,将商业保险和社会保险融合发展已经成了相关部门研究的主要内容,为此,本文主要从新时代商业保险与社会保险的融合发展展开了探讨,指出了商业保险和社会保险的内涵及其作用,探析了新时代商业保险与社会保险融合发展的路径,旨在促进商业保险和社会保险的有效融合,希望能对我国商业保险和社会保险的融合发展有一定的借鉴意义。

一、新时代商业保险与社会保险的内涵及其作用

新时代商业保险与社会保险存在很大的不同,首先在性质上两者就存在差异,社会保险是由政府主导的保险,保险的费用由政府、企业和个人共同承担,但是个人只需要承担一少部分的保费,然而商业保险就是由个人投保购买的,投保费用全部由个人承担,并且保险的种类完全取决于个人的需求和意愿。由此可见,社会保险是国家强制性的保险,主要是为了保障人们的生活的幸福、稳定,保证劳动者遇到年老、伤病等困扰时,社会保险可以给予劳动者生活的基本保障,而商业保险就属于个人的购买行为。新时代商业保险与社会保险虽然有着较大的差异,但是两者却存在许多互补之处,若是将商业保险与社会保险相融合,必定会解决保险体系中存在的问题,使得社会保障体系得到进一步的完善。[1]

(一)社会保险的内涵及其作用

社会保险完全是一项政府的利民政策,并且是不具有营利性质的。法律明文规定,劳动者及其企业有义务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正是这样强制性的政策使得社会保险得到了广泛的普及,保障了社会经济民生的稳定。此外,社会保险的制定以及保费的划分都是非常科学合理的,因此,社会保险的实施得到了广大人民群众的认可和支持,在一定程度上维持了社会的稳定,促进了社会的和谐发展。

(二)新时代商业保险的内涵及其作用

新时代商业保险是保险公司根据群众的需求而推出的保险,投保人可以自主选择适合自己的商业保险,然后与保险公司签订相关的保险合同,达到保护个人利益的目的。参保人需要根据商业保险合同内容缴纳全额的保费,而保险公司收纳保费后可以将保险资金进行统一的调配去从事其他的金融活动,在保险生效期间,若是参保人达到了保险的赔付条件,保险公司会根据合同约定对参保人给予赔付。之所以越来越多的人会选择商业保险,是因为与社会保险相比商业保险所保障的范围较大,可以满足投保人不同的需求,并且投保人通过购买商业保险可以最大限度地减少个人利益的损失。

二、新时代商业保险与社会保险融合发展的重要意义

新时代商业保险与社会保险之间存在着一种不平衡的状态,由于我国居民对于保险的需求量是一定的,如果社会保险为人们带来的好处变多,就会导致人们对商业保险的需求减少,反之,如果商业保险的保障力度减小,就会导致人们社会保险的增大,两者始终处于一种不平衡的状态,从长远来看,这种相互制约的状态不利于两者的相互补充、融合发展。因此,若想要消除商业保险与社会保险之间不平衡的状态,首先要挖掘商业保险与社会保险之间的互补性,从而促进两者的融合发展。社会保险为居民的生活和工作提供了坚实的保障,但是社会保险的保金和保障类型、保障对象相比于商业保险来说具有一定的局限性,所以社会保险可以借助于商业保险的补充来满足人们的实际需求。商业保险的类型繁多,对于不同种类的人群和不同层次的需求都可以进行承保,这便弥补了社会保险在险种和保障对象等方面存在的不足。商业保险虽然可以满足人们不同的投保需求,但是商业保险归根结底还是要达到盈利的目的,为保险企业带来更多的利润,所以商业保险的投保金较高,这对于经济水平低的人群来说是一笔巨大的开销,这部分人无法承担高额的投保费用,这时就需要社会保险的接介入,来补充商业保险存在的不足。由此可见,商业保险和社会保险在许多方面都存在互补性,在社会保障体系中将两者有效的融合可以弥补各自存在的不足、消除两者此消彼长的不平衡关系。[2]除此之外,社会保险还可以借鉴商业保险的发展模式,将商业保险中的精算技术融入社会保险之中,来弥补社会保险在保险技术上存在的不足,而商业保险公司在此过程中也借助于与社会保险融合发展的机遇,结合社会保障体系和社会发展的趋势推出更多符合人们实际需求的保险。商业保险公司在推出商业保险时,要本着保障民生的目的推出性价比高的商业保险,来保障投保人的最大利益,通过实际行动树立一个良好的企业形象,从而促进商业保险公司的发展。

三、新时代商业保险与社会保险融合发展路径探索

(一)借助商业保险的优势发展社会保险

商业保险的资金在企业相关部门的管理之下实现了合理的利用和分配,如今大多数的商业保险公司都具备一定的赔付能力,这样便最大限度地确保了投保人的合法权益。但是社会保险则是由政府社会保险的主管部门进行管理的,政府并不同于盈利性的商业保险公司,对于资金的协调能力存在一定欠缺,无法投保人的资金提供保障。因此,政府作为社会保险的主导部门,应借鉴商业保险公司对于资金的调配方法,制定一个科学的保险基金规则,以免出现保险资金挪用等金融风险,从而确保投保人的合法权益。此外,政府还可以将商业保险中的精算技术融入社会保险中,通过使用精算技术,增加社会保险的险种,降低社会保险的保费,从而减少投保人或是社会保险缴纳企业的经济压力。借助商业保险的优势来扩大社会保险的普及率,这样不仅实现了商业保险与社会保险的融合发展,还增强了社会社会保险的保障能力。

(二)将商业医疗保险作为社会医疗保险的补充

基本的社会医疗保险已经无法满足人们实际的需求,所以许多人开始着手投保商业医疗保险,商业医疗保险的出现极大地减轻了人们的医疗经济负担。政府可以借助商业保险与社会保险融合发展的机会,来弥补社会医疗保险存在的不足,政府可以将商业医疗保险作为社会医疗保险的有效补充,同时还要大力支持商业医疗保险的发展,对商业保险企业实行税收减免的政策,以促进商业医疗保险的发展,这样不仅能减轻人们的医疗负担,还实现了商业医疗保险与社会医疗保险的有效融合。除此之外,政府要加大商业医疗保险的宣传,让人们意识到商业医疗保险所带来的好处,让更多人投保商业医疗保险,从而提高社会医疗保障水平,实现商业医疗保险与社会医疗保险的有效融合。

(三)利用大数据技术促进商业保险与社会保险的融合发展

目前,伴随着我国互联网技术的发展,各行业的信息化水平也不断提高,因此,政府可以将大数据技术融入社会保险工作中,以此来促进商业保险与社会保险的融合发展。国家社保相关部门可以建立一个多级别社保信息管理系统,在社会保险管理的过程中,基层社保部门要实时收集失业保险、医疗保险等社会保险的参保信息,将此信息及时传达给上级部门,构建一个全国性的社会保险信息管理系统,实现社保信息资源的共享,为社会保险融合发展工作提供了强有力的信息数据,进一步推进商业保险与社会保险的有效融合。[3]此外,相关部门在信息收集的过程中,要确保信息的时效性和准确性,及时更新参保人和企业登记等社会保险信息,实现社会保险信息的动态管理。

(四)将社会养老保险与商业养老保险相融合

社会养老保险与商业养老保险作为社会保险与商业保险融合中重要的一部分,对于两者融合发展来说具有重要意义。目前,我国农村养老问题日益突出,在我国农村地区许多农民在年老后,失去了基本的劳动能力,没有了经济来源,老年人的生活也就失去了保障,针对这一现状政府可以根据农村养老的现状将社会养老保险与商业养老保险推出适合于农村的养老保障体系,切实解决农民的养老问题。此外,政府在此过程中可以给予商业养老保险一定的经济补贴,来促进商业养老保险的推出。

(五)致力于商业保险中农民工险种的研发

近年来,农民工的生活保障问题一直是政府关注的重点内容,农民工在社会的发展中是一支规模庞大的劳动群体,但是由于农民工工作不稳定且流动性大等原因,导致社会保险在农民工队伍中无法发挥实质的作用。因此,研发商业保险中的农民工险种是非常有必要的,这不仅能给农民工的基础生活提供强有力的保障,还能促进商业保险与社会保险的有效融合。商业保险公司在研发农民工险种时,要根据农民工工作的特性和农民工的经济水平,打造一个适应不同区域农民工的商业保险,让农民工真正享受到商业保险带来的好处,达到保障农民工基本权益的目的。在国家医疗的改革的背景下,社会医疗保险相关制度不完善,农民工相关的医疗问题仍然有待解决,作为政府应加大对农民工的关心,出台一系列的政策来鼓励保险公司研发农民工医疗保险的研发,从而让更多的农民工享受到社会保障体系所带来的福利。

四、结束语

综上所述,新时代商业保险与社会保险融合发展势在必行。虽然商业保险与社会保险之间存在诸多不同,但是商业保险与社会保险的本质都是为了把保障人们的幸福生活,所以我们应该发掘出商业保险与社会保险的互补之处,从而实现商业保险与社会保险的融合发展,构建起一个完善的社会保障体系。

参考文献:

[1]宋新权,黄薇,张岚.论商业健康保险与基本医疗保险衔接策略[J].中国保险,2021(05):31-36.

[2]樊奕.商业保险参与多层次社会保障体系的研究[J].广西质量监督导报,2021(04):36-37.

[3]闻豪.中国保险业服务经济的绩效评价[J].现代商业,2021(09):50-52.

作者:张旸 单位:中国大地保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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