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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村食品安全监管研究3篇

时间:2023-01-29 16:45:5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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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村食品安全监管研究3篇

农村食品安全监管篇1

改革开放以来,商品经济迅速发展,各行各业都呈现出一片欣欣向荣的局面,但市场经济发展的同时也存在着严重的食品安全问题,在农村食品领域的食品安全问题尤其严重,骇人惊闻的毒大米、毒大豆、地沟油等不合格食品不断出现在社会公众视野里,这些有毒农村食品的出现无疑是令人痛心的,它的出现不仅意味着社会道德诚信的下降也意味着中国的各方面监管尚不到位,所以日益严重的农村食品安全问题需要社会各方面的重视。

1食品安全监管的概念

食品安全监管是指国家相关职能部门对食品的生产和销售进行监督和管理,使食品符合国家安全标准,能够流通到社会,并排除那些对人体有害的食品。在监管的过程中,最早可以追溯到食品原材料的安全[1],凡是国家定义中的食品都要经过层层监督才能流入社会。安全食品是指人体食用后不会对人体产生中毒、亚中毒、慢性中毒等危害后果的食品。食品安全涉及一个国家的综合国力,正所谓民以食为天,食以安为先,只有在安全的环境下,民众吃上无毒无害的食品,才能保障稳定的国家秩序,保障国家长治久安,因此食品安全事关国家的繁荣稳定,要认真对待食品安全,从食品安全监管开始注重,做好安全食品的第一道保障线。

2农村食品市场的现状及存在的问题

2.1农村消费者自我保护意识差

在农村,农民的自我保护意识较低,当其利益受到侵害时,由于法律观念不强,有的选择忍气吞声,有的想通过法律渠道解决,但由于距离执法部门距离较远且鉴定费用较高,经过衡量还是对此不予理睬。与此同时,中国人追求和睦相处,但当权利受到侵犯时还是如此对待的话,便是大错特错了,一件件消费者侵权累加在一起所引起的损失是巨大的,没有从自己受到的侵害获得深思和觉醒,将导致经营者对消费者小的利益不放在心上,逐渐导致经营者去侵害更大的权益,甚至引起恶性循坏[2]。

2.2农民缺乏正规安全的购物渠道

中国的商品经济主要集中在城市,农村的地理位置和消费购买能力限制了商品经济的发展,导致农民购买的主要渠道集中在小型无营业执照的商店和零散的集会。农村这样不正规的购物渠道给了许多不良商贩和别有用心的人机会,也间接导致了农村食品安全问题的不断出现。农村食品安全问题成为重灾区,正是因为我国农村当前出现的现状无法得到根本改变,这也警示相关部门一定要加强对农村购物渠道的重视,不断规范农村购物渠道。

2.3经营主体的素质较低

在中国改革开放的大浪潮影响下,中国各行各业都在崛起,从事食品行业的人员不断增加,越来越多的人看重食品行业的发展。这样的现状在带来了食品行业的繁荣促进了中国经济发展的同时,也造成了大量无证经营的小作坊、黑作坊的产生,一些不良商贩在经济利益的促使下,违法生产有毒有害不合格的食品。在中国当下的食品行业中,大量农村食品生产商综合素质低,道德诚信下降,为了牟取经济利益不择手段。农村食品销售商也被眼前的利益蒙蔽,勾结黑心生产商销售不合格食品,使得农村食品问题日益严重[3]。经营主体的素质低下是造成农村食品安全问题的首要原因,国家相关职能部门一定要加强监管,严惩不良商贩,遏制这种现状。

2.4农村市场缺乏有效的安全监管

①相对于城市的食品生产者经营者来说,农村食品生产者和经营者比较分散隐蔽,因此在相关部门的市场监管中具有不小的难度。②我国当下的食品监管体制存在不少问题,如存在监管主体多、责任划分不明确,因此造成大量农村食品生产经营商钻空子。③乡镇级别的监管人员不充足。我国食品安全法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统一领导负责本区域的食品安全工作,显然县政府是食品安全监管的主体,乡镇很少有专门的机构负责农村食品安全的监管,加上监管范围广、分布散,一定程度上人员不充足,都对农村食品安全监管带来了不少的难度。

3加强农村食品安全监管的建议

3.1建立健全乡镇级别的食品安全监管机构

政府在农村食品安全监管中发挥着无可替代的作用,在我国现在食品安全监管的体制中,重中之重是建立健全乡镇级别的食品安全监管机构。加强监管分布,配套完善的硬件和软件设施,分配好相应的监管职能,做好基础的监管。农村食品安全问题应以政府为主导,发挥宏观作用,统筹兼顾其他社会组织,共同打造良好的农村食品环境。

3.2严格食品准入制度

国家制定有严格的食品准入制度,任何企业都需要遵守相关法律法规安全生产食品,对于农村食品这块尚未建立完善的食品准入制度,大量的无证经营者钻了这个漏洞,生产的有毒有害不合格食品大量流通到社会[4]。因此需要从法律法规着手,严格农村食品准入制度,规范经营,严厉打击各种违法生产销售的行为,在食品流通环节层层把关,坚守农村食品安全的最后一道防线。

3.3加强农村食品安全问题的宣传

在农村,许多人对农村食品安全不重视,抱着购买廉价的心态去购买不合格食品,这种心态无疑大大地纵容了农村食品安全问题的发生。追根到底还是村民接受教育程度较低,接触的宣传教育不够,因此应当加大对农村食品安全问题的宣传。首先,可以以乡镇政府为主导,组织领导宣传队下乡,通过现场宣传、广播、张贴字报等形式,让村民重视食品安全问题,其次,以学校为主,通过对学生的食品安全教育,普及到学生家长,引起全民重视。

3.4加大惩罚力度

近年来食品安全问题不断被媒体曝光引起了社会的重视,但农村食品安全领域仍然发生着骇人听闻的消息,追根结底还是处罚力度不够,不法分子依旧顽固不灵。加大违法成本,严惩不法分子是当前食品安全监管的重要任务,应在原有的罚金基础上提高,甚至加以刑事强制措施处罚,只有严厉打击,才能营造安全的农村食品环境。

4结语

食品安全与人们的生活息息相关,食品安全问题关乎社会的稳定和可持续发展。然而随着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快速发展,人民生活的不断提高,生产经营者与消费者的纠纷已成为社会生活中不可小觑的矛盾。因此,缓和消费者与生产经营者之间的纠纷,是发展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客观要求,也是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必然要求,这同时对政府工作也提出了许多要求,政府应采取相应措施加强监管,对制假造假的生产者给予严厉的打击,对故意销售掺假商品的经营者予以警告和罚款,作为购买者,在提高自我辨别的能力的同时,也要对不法者予以举报和打击,只有这样,才有利于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有利于实现两个百年目标。

作者:朱星晔 单位:喀喇沁旗食品药品稽查大队

农村食品安全监管篇2

在近年来频发的食品安全事件中,农村食品安全问题已经引起了人们的高度关注。由于农村消费水平和农村食品安全信用体系建设滞后、农村消费者食品安全意识薄弱,加之农村地区食品市场分散、交通不便,工商、质检、防疫等部门人手紧张、检测设备落后,导致监管周期长、监管不到位、对失信行为缺少有效的防范和惩戒机制,使农村食品安全成为食品安全监管工中的薄弱环节。如何维护广大农村特别是边远农村食品安全,加大农村食品市场监管力度,进一步规范农村食品市场交易行为,提高农村食品安全监管效能,已成为一项重要议题。

一、当前农村地区食品市场呈现的特点和凸显的矛盾

(一)食品在从原料到成品过程中,历经种植、养殖、生产

加工、储藏、运输及销售等诸多环节,都存在安全隐患

1.初级农产品质量控制体系不完善,质量监控难度较大。农产品种养殖环节非法使用国家明令禁止或限制使用的农药、化肥、兽药、抗生素、各类激素等违禁药物现象严重,由此引起的食物中毒事件时有发生。由于我国农产品生产以农户为单位,监督存在较大的困难。

2.食品加工企业产品质量难以保证。农村食品生产企业多、小、散、乱,分散在城乡结合部、边远山区以及行政监管相对薄弱的地区,涉及面极其广泛;从业人员素质低,生产规模较小,设备设施陈旧,生产、经营管理落后,大多不具备生产合格食品的必备条件,无法取得生产许可和产品合格证。一些小作坊非法购进劣质原料和违禁物质,制售伪劣食品;部分农村没有实行生猪定点屠宰,私屠滥宰的现象较普遍,销售注水肉、病死猪肉的现象时有发生。

3.农村食品流通体系不健全,食品流通秩序较为混乱。一是商业农村食品流通难以达到准入条件。由于农村消费能力薄弱,商业利润微薄,一些大型、正规超市无意进驻,农村流通领域经销食品的经营主体主要为集贸市场、个体副食品商店、小食品批发部等,一般都投资少、规模小,经营场地和设施简陋,上架销售的商品极为低档,食品储藏条件达不到要求。同时由于农村食品销售流转速度较慢,周转周期过长,变质过期往往成了农村食品的常态。在流通过程中,由于包装、储藏、运输等设施落后和管理不善,也容易造成食品二次污染。二是食品经营者素质普遍偏低,缺乏必要的食品卫生知识、食品安全意识和经营责任意识。食品进货、配货渠道不清晰,采购、销售纪录不完善,索证索照不全,食品出现质量问题招回和追溯困难。三是法律意识淡薄,缺乏守法经营观念。不法食品经营企业贪图私利,通过伪造标识、滥用标识,蓄意将过期或变质食品销往农村集贸市场和小卖店,欺骗和误导消费者。

4.农村食品消费环节存在安全隐患。一是餐饮行业无证经营现象普遍。在农村集贸市场和城乡结合部的一些早餐店、快餐店、小吃摊点,普遍存在脏、乱、差等现象,其设备简陋,无餐具洗涤消毒设备。部分摊点没有卫生许可证,生产人员没有“健康证”。由于农村集贸市场销售人员流动性大,加工场所大都不固定,监管十分困难。二是散装食品存在较大安全隐患。农村集市销售的食品近60%为散装、裸装,三无产品、超期食品屡见不鲜,多数无原料说明,无加工日期,无保质期。集市和小食品店出售的散装糕饼、蜜饯、饮料等食品普遍存在添加剂、有害菌超标现象。

(二)农村食品生产者和消费者的食品安全意识较为淡薄

一是食品安全知识相对匮乏。农村群众在食品选购过程中,看重的只是食品价格、数量等,对购买的食品是否是正规企业生产,是否过量使用色素、防腐剂、激素等,是否符合食品安全相关强制性标准等,往往不重视或并不知道如何识别。同时,农村消费者的自我维权意识较差,遇到自身消费权益受到侵害时不会运用法律武器维权。有的农村远离投诉地点,往返费用再加上检测、鉴定费用较高,为了几元钱的食品,既耗钱又耗时,维权成本高,也是农村群众不愿维护权益的原因之一。二是不良饮食习惯对健康造成威胁。喜欢食用一些腌制品、腊制品、卤制品和油炸食品等等,这类食品在加工过程中其营养成分大多受到破坏,并增加了有害成分,成为食源性疾病产生的主要因素。

二、农村食品安全监管的现状

(一)农村食品安全管理法规不完善,职责不明晰

长期以来的城乡二元体制使得农村的食品安全监管长久处于被忽视的状态。现有的《食品卫生法》、《农产品质量安全法》、《产品质量法》、《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等关涉食品安全方面的法律规定还不够细化,对农村食品市场来说要求相对偏高,执行困难。食品生产、加工、贮藏、销售等缺乏专门的系统性法律法规,许多地方尚未制定农村食品安全的配套法规。在基层和农村,没有完善的基层执法管理体系,在执法过程中出现部门之间相互扯皮的现象。

(二)农村食品安全监管任务重,监管力量薄弱

1.城、乡食品安全监管力量配置不平衡。在现行的食品安全行政监管体制中,监管资源主要集中在城市,在县级以上,食品安全监管组织比较健全,有完善的工作制度和议事规则,监管手段较先进。而农村的监管缺乏统筹,长效机制不够健全。虽然成立了食品安全协调组织,但乡镇大部分食品安全监管部门人员、编制、经费都比较紧张,执法人员大多数是兼职,平时事务繁忙,不能静下心来研究食品安全监管方面的法律法规,监管力量分散,执法手段不当等问题较为普遍。

2.监管任务重和监管力量薄弱的矛盾突出。农村食品安全监管上主要是基层工商、质检、防疫等部门,存在行政级别低、人力资源有限、行政经费不足等困难,有些所往往只有很少几名工作人员,其管辖的区域多则达数十公里,食品生产、经营户点多且分散,加之交通等方面条件的制约,追踪采证较为困难,执法人员要把辖区内食品生产、经营企业(户)检查一遍,需相当长的时间。尤其是在边远山区、管辖交界区域,一些无证无照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流动食品小贩,由于其流动性大,隐蔽性强,往往成为监管空白。

3.基层食品安全监管部门的检测设备设施配备不完善,检测手段较为简单。基层的食品检测力量分散,设备不足,检测手段落后,很难为食品质量监管提供强有力的技术支持。监管人员只能凭肉眼、凭经验对市场上的食品进行简单的外观、包装、有效期、索证索照进行检查识别,对于食品添加剂是否符合国家规定,食品的成分、含量是否符合食品质量安全要求,食品的卫生指标是否合格都无法现场检测。目前,工商部门在执法过程中,只能采取临时控制措施,先封存不合格的食品,再将样品送至省、市级有合法资质的检测机构申请复检,检测周期长、成本高。因而,监管人员在日常的食品安全检查过程中,抽检的积极性不高,有的干脆不抽检,这样就使一些有质量问题的食品不能及时发现并得到有效监测。

4.农村食品安全信用体系建设滞后,对失信行为缺少有效的防范和惩戒机制,违规失信已成为一个带有普遍性的社会问题。市场信息的不对称使消费者在与生产经营者的利益冲突中处于弱势。由于食品安全质量特性,拥有信息优势的食品生产经营者会自觉不自觉地提供虚假、遗漏、过时或误导的信息,甚至生产和销售假冒伪劣产品,单个分散的消费者难以与之抗衡,再加上法律知识缺乏,当利益受到损害后,消费者往往选择忍气吞声。经营者自律和社会监督不到位。一些食品生产经营企业及负责人片面追求企业利润,对参与食品安全信用体系建设积极性不高,对信用体系建设长久的社会效益认识不足,向社会做出的质量承诺难以兑现。经营者自律机制,各级行业协会自律机制及社会监督机制不够完善,存在消极等待的思想,有的还存在抵触情绪,制约了农村食品安全信用体系建设。

三、提高农村食品安全监管工作效能的对策措施

农村食品市场流通秩序混乱,严重损害了农民消费者的利益,政府职能部门应高度重视食品安全监管工作,完善基层执法体系建设,加强农村食品流通环节的综合监管。

(一)建立信息共享、快捷高效的食品安全监管体制

对农村食品安全监管是多个部门共同承担的责任,需要科学统筹、统一调控、形成合力。各相关部门应完善软硬件建设,建立顺畅的食品安全监管网络平台,在网上及时发布食品安全监管信息,定期公布检测结果,实现信息共享。县和乡(镇)应建立分级、分线、分项食品质量安全负责制,明确各相关职能部门、乡镇和村的职责。加大对农村食品安全监管队伍的专项投入。加强对农村食品安全监督员、协管员、信息员的管理和培训,解决好他们的工作报酬,并建立奖惩机制,将食品安全监管工作切实纳入干部目标责任制考评内容。工商、质监、卫生、农业、商务、食监、防疫等部门将每个目标,每项任务分解落实到人,促进各司其职,各负其责。农业部门负责初级农产品生产环节的监管。加强对种植类食品农药残留的专项整治;入市农产品的验证、检测、标识及公示;指导建立健全农村批发市场、集贸市场;建设无公害农产品生产基地。质监部门负责农村食品生产环节的监管。对农村家庭院落式手工食品作坊进行整顿和规范,建立企业质量档案,严厉查处无证生产和制假售假等行为。加大对农村食品安全检测队伍和机构的专项投入,充实检测人员,增添检测设备,改善检测条件和检测手段。加大食品抽检力度,提高监管的针对性和科技含量,并定期向社会公布食品检验结果。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负责农村食品流通环节的监管。开展对农村流通领域食品质量监测,对农村无营业执照和超范围经营的行为进行查处,严厉查处制售假冒伪劣等违法行为。卫生部门负责农村餐饮业、“农家乐”和集体食堂等消费环节的监管。全面实施食品卫生监督量化分级管理制度,加强对食品经营人员的预防性健康检查及卫生知识培训工作。食品药品监管部门负责对农村食品安全的综合监督,组织协调和依法查处重大食品安全事故。商贸行政管理部门负责畜禽屠宰行业的监管,加强盐业管理;负责农村食品经营者的行业指导、管理,将超市、连锁经营、物流配送等现代物流方式和经营形式逐步向乡镇推广,建立和推行质量承诺制度。

(二)加强食品安全的全程监管

1.大力整顿食品生产加工企业,提高食品质量和安全水平。严格审查企业生产条件,严格要求企业按标准组织生产,严格产品出厂检验。实行生产企业巡查、回访、年审、监督抽查等监管制度。引导和督促食品生产、经营者建立和完善自律机制,建立和落实食品质量责任、质量承诺等制度。严厉查处无卫生许可证、无生产许可证、无营业执照的生产经营行为,对不具备生产条件的要坚决予以取缔。增加对食品检查不合格企业的曝光率,严厉打击滥用添加剂、使用非食品原料生产加工食品、添加违禁药物等违法违规行为。

2.加大农业投入品专项整治力度,从源头上防止农产品污染。深入开展农药残留、滥用畜禽产品违禁药物、水产品药物残留等专项整治,建立食品安全领域的科研合作体系,向农民普及安全使用化肥、农药、兽药、饲料添加剂和动植物生长激素等知识,推广使用低残高效农药、兽药和无污染添加剂。建立农产品质量安全例行监测制度和农产品质量安全追溯制度,开展农产品产地环境、农业投入品和农产品质量安全状况的检测。推进无公害农产品标准化生产综合示范区、养殖小区、示范农场,积极开展无公害农产品生产基地建议及无公害农产品、绿色食品认证工作。

3.进一步加强食品流通、消费领域的监管,大力发展连锁经营和物流配送。积极推行经营企业进货查验登记、索证索票、购销台账和质量承诺及质量责任制度,全面落实市场巡查制度,完善监督抽查和食品卫生例行监测制度,严格实行不合格食品的退市、召回、销毁、公布制度。推进餐饮业、“农家乐”食堂全面实施食品卫生监督量化分级管理制度,完善和加强食品污染物监测和食源性疾病监测体系建设。加强畜禽屠宰行业管理。强化食品安全标识和包装管理,集中力量整治印制食品假包装、假标识、假商标等违法行为。

4.狠抓薄弱环节,加强对散装食品监管力度,消除安全隐患。一是要严格审查经营散装食品经营户的主体资格是否合法,发现证照不全的坚决取缔。二是监督检查散装食品经营户是否建立、执行食品进货检查验收制度,重点检查食品经营者对购进的散装食品是否按批次向供货人索取食品质量检验或检疫、检测合格证明。三是监督检查散装食品零售经营户是否建立并执行食品进货台账制度。四是对经营散装食品经营户实行备案制度,尤其是将集贸市场上不属于本所辖区的经营户作为备案的重点。五是统一要求标签和防蝇、防尘设施。集贸市场上经营散装食品的,可统一制作销售车,门店统一要求货架。

5.集中力量及时查处食品安全大案要案,依法严惩违法犯罪团伙和首恶分子,并将重大典型案件查处结果及时向社会公布。

(三)建立农村食品安全社会监督网络,做好维权工作

在目前监管部门监管力量和监管手段有限的情况下,针对农村食品安全监管难度大,安全隐患随时存在的现状,要强化农村食品安全的社会监督,动员社会广泛参与,充分发挥农村广大群众的积极性,建立农村食品安全社会监督网络。可以按照各工商所所在地分片设立群众举报投诉电话,落实片区联系人和责任人,将现有12315投诉网络延伸到农村,及时受理解决消费者的投诉和举报,全面做好维权工作。

(四)建立农村食品安全信用体系

加强对农村群众的食品安全知识宣传,重点应该放在转变农村消费者的意识、思维、观念上,增强农民的食品安全意识、维权意识和自我保护意识。运用农村广播、电视和黑板报等宣传途径引导农村消费者树立正确的消费观念,改变过去只重价格不重质量的消费观念和消费取向。制定农村食品安全信用等级制度和食品安全信用信息征集、评价、披露等制度。建立企业的生产经营档案、食品安全信用监管档案和信用奖惩机制,逐步形成食品的可溯源管理。发挥行业协会良好的自律机制,全面发挥食品安全信用体系对于食品安全工作的规范、引导、督促功能。监管部门要加大监管力度,建立黑名单制度,做到守信激励、失信惩戒,真正使信用体系建设成为农村食品安全监督管理的制度保障。

作者:赵燕 单位:南京医科大学

农村食品安全监管篇3

近年来我国食品安全事件发生率呈现上升趋势,三鹿奶粉事件、沈阳毒豆芽、毒馒头、广东中山墨汁粉条、双汇瘦肉精等,各类食品安全事件的频发让国民“谈食色变”。过去一段时期主要关心和担忧的是我国食品的短缺问题,而随着食品安全危机的爆发,所担忧的焦点转向了食品安全。农村是农村社会乃至整个国家居民食品的主要生产和加工的源头,对于我国食品安全的监管和控制具有重要的意义,然而政府这只有形的手在承担农村食品安全市场管理职能时却出现了失灵现象,导致农村食品安全监管体系不可避免的存在漏洞,为农村食品安全问题埋下了隐患。因此,在食品安全事件频发,农村社会乃至整个国家社会面临新的公共危机、政府部门的信任与合法性受到新的挑战的背景下,如何发现我国农村食品安全监管中存在的难题,并设计出具有针对性、可行性和时效性的农村食品安全监管机制是重塑政府形象、维护社会秩序和构建和谐社会的迫切需要。

1我国农村食品安全监管概述及现实意义

1.1农村食品安全监管概念

监管指的是在一定条件下所进行的一种管理活动,有效监管所需要的最基本的条件就是要具备监管活动能够得以进行的要素,即监管主体、监管客体、监管方式和监管环境。其中农村食品安全监管主体不仅指政府部门,还涉及社会组织、企业、公民个体等多元主体;监管客体主要指农村食品的生产、储存、流通和消费等环节;监管方式也不是单一的,而是根据监管客体和环境的不同而具有不同的方式和具体方法,如检查、举报、投诉等;监管环境则包含了硬环境和软环境两方面,硬环境主要指进行监管所需要的物质条件,软环境指公民的意识、态度和能力,以及社会法制健全程度和社会风气等。研究中的农村食品安全监管指政府主管部门为了保证农村食品安全性的要求,以治理市场失灵为主要目的和出发点,以法律法规和政策为依据,以设立专业的行政机构、颁布专门的行政法规、规章、命令及裁决为监管手段,对相关的农村食品经济主体所进行的一系列监督、管理活动。农村食品安全问题属于公共管理领域,具有外部性,仅依靠市场自身力量和机制无法克服和解决,而政府作为公共利益的主要代表,必须运用公共权力对食品安全进行持续而有效的监管。

1.2农村食品安全监管的现实意义

1.2.1关系到广大农村群众乃至所有国民的生命健康。农村食品安全关系到广大农民甚至全社会每个人的生命安全,这不仅是食品市场需要重视的问题,更是一个非常重要的公共管理问题。我国是农业大国,《2008年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统计公报》显示,农村人口占全国人口的54.3%,农民是食品消费的最大群体,一旦出现食品安全事故,会使农民的身体健康受到严重威胁。在工业国家有将近30%的民众曾因食物的安全问题引发疾病,不论是在发展中国家,还是在发达国家,食源性疾病一直是人类健康的重要威胁,使得人们不得不重视食品安全问题。

1.2.2关系到人民群众对政府的信任。农村食品安全作为一个公共安全问题,已经成为我国服务型政府职能转变的重要内容之一,通过政府对农村食品安全的主动作为,不仅可以提高服务型政府的公共管理能力,而且也是当下我国构建和谐社会的积极实践。农村食品安全问题会使公众对社会、政府产生不信任感,甚至引发对政府的信任危机,这与我国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构建和谐社会的目标严重背离。实现“民以食为天,食以安为先”的目标,对政府公共管理及和谐社会的构建具有重大的意义。

1.2.3关系到农村经济和社会的稳定与发展。我国是农业大国,食品安全工作必须以农村为重点,农村的食品安全直接关系到全国的食品安全。当前,我国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正处于全面建设阶段。提高农村地区食品安全、保障农民身心健康,关系到经济发展和构建和谐社会大局。

2我国农村食品安全监管存在的问题

2.1法律法规体系不健全我国食品安全的法律制度尚不完善,缺少针对食品安全的法律,主要原因是历史原因,以前食品短缺,人们主要追求数量上的满足,不会过多关注食品质量。由于缺乏统一的权威性法律指导,各地方政府为了执行社会管理的职能,处于自身需要制定了各种行政法规,法规条款名目众多,但缺乏统一性和连续性,没有对相关概念、职责权限等进行明确规定,在一定程度上制约了问题的解决。目前,我国卫生和产品质量分别隶属于不同的、独立的政府行政管理部门,在法律法规制定过程中,各部门之间缺乏有效的沟通和协调,因而不可避免地导致某些法律法规之间的不协调性,甚至存在着矛盾[1]。一方面,《食品安全法实施条例》已经施行,但是适合地域特点的地方性食品安全的法律法规还没有出台;另一方面,《食品安全法》是基本法,只是建立制度框架,还没有对中央和地方的关系进行详细而明确的规定。

2.2政府缺位和越位在我国食品安全监管体系中存在政府部门“角色不清”的问题,职能部门既制定和解释法规、标准,又行使执法功能,不可避免地产生矛盾,并易于引发腐败问题,使食品安全监管难以真正落实。目前,我国刚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政府职能定位仍存在偏差,对于市场不能有效调节本应由政府来调节的领域,政府规章制度没能及时出台,在食品安全问题上突出表现为法律法规体系的建设滞后、食品安全标准的协调机制和食品安全信用体系不完善、监管机制缺乏协调性和连续性、部门职能交叉重叠,食品安全的执行过程中缺乏规范化、执法处罚力度不够、社会监督和问题处理机制缺位以及有关引导食品工业发展特别是食品科技创新能力方面的产业政策欠缺等[2],这一系列的问题导致了食品安全监管的政府失灵。

2.3监管体制存在缺陷

监管体制是食品安全监管部门以监管依据为前提,实行监管职能的具体手段。政府食品安全监管体制的设置决定着监管效率的高低。食品安全管理涉及经贸、工商、卫生、质检等多个部门,在实践中存在多头管理、职责不清、法规滞后、检测技术落后等诸多问题,直接影响食品安全监管效能[3]。对于流通领域的食品质量究竟该由哪个部门监管的问题,当地工商部门的负责人依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食品安全工作的决定》中“工商部门负责食品流通环节的监管,卫生部门负责餐饮业和食堂等消费环节的监管”认为应由工商部门监管;卫生部门的负责人依据卫生部转发的《关于进一步明确食品安全监管部门职责分工有关问题的通知》中“卫生部门负责食品流通环节和餐饮业、食堂等消费环节的卫生许可和卫生监管”认为这意味着他们有权对流通领域食品进行监管。工商与卫生部门各有依据,而且各自执法,看似合理的背后却隐藏着不合理的监管体制。

2.4监管方式本末倒置

食品安全关系我们每个人的生命和健康,应该引起全社会的关注。但现实生活中,一旦发生食品安全事故,往往是监管部门事后仓促应对。我国食品安全本末倒置的监管方式,一方面使我国食品安全事件的预防能力降低,对部分可以预防的事件不能做到有效预防;另一方面造成我国处理食品安全事件的效果很差,可以降低的损失没有得到合理处置,食品安全预警机制的缺失不利于食品安全事件的预防及有效处理。在我国,食品安全是一个跨越食品卫生、食品质量、农产品质量等多个范畴的新领域,而食品监管体制主要是按照行政的角度划分,建立在行政学基础上,对各部门职能的分工比较概括化、模糊化,导致监管主体职责不清、各自执法混乱。

2.5执法力度存在偏差

我国现行法律法规忽视了制假、售假行为的危害性,对其处罚较轻。而在发达国家,食品安全倍受重视和关注,对于出现问题的商家惩罚相当严厉,一旦食品生产企业出现质量安全事故都采取重罚,不但要求立即停产、停业,而且高额的罚款会令其倾家荡产,关门倒闭。我国食品安全“管不好”的原因,还包括一些承担监管职责的部门缺乏与职责相匹配的专业人员和经费保障,存在以罚代管、执法与经济效益挂钩等情况[4]。目前虽然大多数监管部门已实行了“收支两条线”的财政管理体制,但除北京市、上海市、广州市等少数经济发达地区政府实行全额拨款外,其他地区大多采取行政事业性收费上缴地方财政后按比例返还的政策,部分甚至100%返还收费部门,导致有些部门出现行政处罚下任务,甚至直接与执法人员个人经济效益挂钩的情况,监管规则很难得到有效执行,因此,难以保证食品安全的监管力度。

3对策

3.1健全农村食品安全监管法律法规体系

在食品监管领域,我国机构职能的变化不仅没有足够的法律依据,甚至直接违反法律的规定,这种做法不仅与法治和民主的要求相悖,而且影响监管机构的权威性。食品安全法律体系应该是多层次、分门类的法律体系。目前国家已制定了《食品卫生法》,对食品的卫生和安全从整体、宏观上做出较为系统的规定。但是尚未针对农村食品安全监管的特点,制定适合农村地区的可行性的监管法律,因此,应尽快制定《农产品质量安全法》,对农村食品从生产到消费各个环节的卫生和安全进行明确而细致的规定,从源头上保证农村食品安全,改变农产品安全生产无法可依的局面,从立法上弥补食品的安全漏洞。同时,在食品生产环节,虽建立了食品生产许可证制度,但在食品销售环节则缺少追溯和承诺制度,因此,应按照从生产到销售的每个环节可相互追查的原则,建立食品生产、经营记录制度,实现食品质量安全的可追溯性,并建立食品质量安全承诺和召回制度。

3.2加强政府监管与市场调节的合作

食品安全监管属于公共物品,公共物品的基本特征是具有非竞争性和非排他性。改革开放30年的主题是发展市场经济,政府政策规定和限制相对减少,而市场主体的自由度相对增加,但如果认为市场经济可以凭借自身的规律健康发展、政府可完全不作限制,那显然是错误的。任何体制都有自身无法克服的“缺点”,市场经济也是如此。但是从三鹿奶粉事件发现,如果消费者知道三聚氰胺对人体有害,或知道三鹿奶粉掺加了过量的三聚氰胺,那么就不会有那么多婴儿得肾结石了。市场机制是有缺陷的,这些服务都需要政府发挥宏观调控作用。“食品”和“安全”这两者密不可分,缺一不可,政府调控与市场调节都是必需的,这样才能不断完善我国的市场经济体制,优化市场经济环境。

3.3改革现行农村食品安全监管体制

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是一个不断化解社会矛盾的持续过程,改革就是要化消极被动为积极主动,积极正视各种矛盾,努力化解矛盾。改革要结合农村食品安全监管的特点,在尊重客观规律的前提下,以科学监管为基础,建立“精简、统一、高效”为目标的食品安全体制。各地方政府应根据自身需要从不同侧面完善食品安全监管体系,提高食品安全。因此,农村食品安全监管体制的改革要实事求是,一切从实际出发,有重点、分层次、分步骤地持续推进,不能一蹴而就;按照精简、统一、高效的方向,确定逐步统一监管的思路,制定阶段方案,逐步推进实施;逐步减少监管部门,达到最终全面整合,由一个部门统一进行综合监管的目标,加强各监管部门之间的协调,建立统一的安全监管体制。

3.4科学划分农村食品安全监管职权

根据我国当前国情,要彻底改变目前食品安全监管部门中各自为政、协调不力、重复执法的局面,在食品安全管理架构上可以借鉴美国的经验。据调查发现,美国和我国采取的模式相似之处是多部门分工监管模式,但美国先后成立了“食品传染疾病发生反应协调组”和“总统食品安全委员会”以加强各食品安全机构之间的协调与联络。因此,我国可成立食品安全管理委员会,统一协调、管理全国食品安全,而各相关部委应各负其责,各执其职,职权不能存在交叉现象。在食品安全管理委员会的统一协调、督促、指导下实现对食品安全工作的一体化管理。以加强对各食品安全管理部门的组织协调和综合监管,避免各级政府、各职能部门之间职能交叉,互相牵制,低效运行等问题,提高执法的效率。

3.5加强农村食品安全执法力度

食品从生产、加工、流通到最终消费涉及的环节多、牵扯的主体也多,监管的难度大,因此在食品安全监管中必须始终贯彻预防为主的原则。《食品安全法》的出台更加明确了食品安全预防为主的原则。目前,我国食品安全监管中违法成本过低也是食品安全事故频发的一个主要原因。提高食品生产、经营者的违法成本有利于促进消费者维护权益的信心,使消费者在食品安全事故中得到足额的赔偿,当然最重要的是使食品生产者、经营者丧失再次犯罪的能力。食品安全关系到人民的人身权利和生命健康,对我们的生活具有至关重要的作用,因此必须杜绝破坏食品安全的违法行为,才能维护人民利益,保障社会稳定。实践证明,只有加大违法责任的立法和执法力度,才能更有效地打击食品犯罪。

参考文献

[1]董秀金,王小骊,叶雪珠,等.构建我国食品安全监管体系的研究[J].安徽农业科学,2007(32):10477.

[2]袁小武.当前我国食品安全监控体系问题初探[J].安徽农业科学,2007(26):8374-8375.

[3]陈季修,刘智勇.我国食品安全的监管体制研究[J].中国行政管理,2010(8):61-63.

[4]郑风田.我国食品安全面临的问题与挑战[J].前线,2011(2):44.

作者:汪安平 单位:长江大学 马克思主义学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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