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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村电商对家庭农场收入的影响研究

时间:2023-04-28 16:12:5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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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村电商对家庭农场收入的影响研究

1引言及文献综述

1.1引言

农产品销售难是制约农村价值实现和家庭农场增收的重要因素。近年来,由于农产品商品化水平的不断提升,进入市场的农产品数量不断增加,越来越多农产品“卖难”问题的出现对家庭农场的生产积极性造成了沉重的打击。同时,随着农产品价格的频繁波动和交易市场风险的加大,农产品流通问题成为制约农业发展和家庭农场增收的绊脚石。农村电商的快速发展为解决农产品销售难题、促进家庭农场增收提供了有效途径(曾亿武等,2018)。我国拥有全球最大的电商交易量和最大的网络零售市场,农村电商已连续9年写入中央一号文件,被列入经济社会发展的重要日程,2022年中央一号文件中进一步对农村地区发展电商作出了重要部署,提出“要重点发展农村电商产业,实施数商兴农工程,推进电商进乡村,大力推进数字乡村建设,加快建设农产品上行服务体系”等重大举措。2022年2月发布的《第49次中国互联网络发展状况统计报告》显示,我国网民规模正在持续增加。截至2021年底,我国网民规模已达10.32亿,较2020年同期增加4296万,互联网普及率达73.0%,较2020年同期提升2.6%。截至2021年12月,我国农村地区网民规模为2.84亿,占比27.6%;城镇地区网民规模为7.48亿,较2020年同期增长6804万,占72.4%。截至2021年12月,我国城镇地区互联网覆盖率为81.3%,较2020年同期提高1.5%;农村地区互联网覆盖率为57.6%,较2020年同期提高1.7%。

1.2文献综述

在“互联网+农业”的推动下,农村电商销售模式应运而生,在颠覆传统农产品销售模式的同时,对家庭农场收益层面和农业产业链、农产品价值链层面均有较大改善。汪旭晖和张其林(2016)研究表明,农村电商对突破时空限制、解决生鲜农产品销售难的问题有重要作用。曾亿武等(2018)研究表明,采用电商的行为对家庭农场增收具有重要作用。在互联网的推动下,农村电商的出现必然会影响农业的生产变革,使得传统农业转型升级。一般地,农村电商被视为一种有益工具,可以解决许多社会经济问题,能够帮助家庭农场融入互联网经济中,并促进其收益的提高(穆燕鸿等,2016)。农村电商彻底改变了农村居民的购物方式,低廉的业务进入成本使农民消费者可以轻松访问庞大的产品目录,无需考虑所购产品的地理位置,提高了农村消费市场的活跃度(段禄峰和唐文文,2017)。农村电商多涉及农村社会经济流通的众多环节,其交易产品主要是农业生产所需的各种农资及农民日常生活的消费品。近年来,农村居民网上购物和销售的数量急剧增加,农村电商的爆炸式增长及其对经济发展和扶贫开发的潜在作用极大地推动了我国农村经济的发展,提高了我国农民的综合素质(董坤祥等,2016;唐跃桓等,2020)。农村电商对家庭农场收入影响方面,大部分学者认为农村电商等互联网技术能够减少搜寻成本,改善农产品销售价格,进而促进家庭农场收入增长(Shimamotoetal.,2015;鲁钊阳和廖彬彬,2016;曾亿武等,2018)。有学者认为,农村电商技术并不会显著影响经营主体的收入水平,物质资本、社会资本、人力资本等资本禀赋的差异容易使农村电商在贫富阶层之间产生一道难以逾越的“数字鸿沟”(FafchampsandMinten,2012)。CurtisK.(2013)通过定性描述分析得出结论,电商极大程度地消除了生产者和消费者之间存在的距离和限制,使家庭农场直接对接消费者和市场需求,拓展了销售市场,减少了交易费用,有助于实现家庭农场的增收。农村电商以互联网为主要平台,实现了跨地区、跨行业的在线交易,能够有效降低交易成本,促进家庭农场增收和农村经济的快速发展(曾亿武和郭红东,2016)。

2家庭农场电商采用现状与收入分析

2.1家庭农场电商采用现状与行为差异分析

2.1.1家庭农场电商采用现状

本文通过分析CCAD的有关家庭农场的数据,在全国77635份家庭农场的样本中,采用农村电商的家庭农场仅有1389家,占比仅为1.79%,而不采用农村电商的家庭农场有76246家,占比高达98.21%。这说明当前只有少数家庭农场采用农村电商进行农业生产经营,也从侧面反映出当前农村电商在家庭农场生产经营中的覆盖率很低,原因可能是农村电商的普及度较低,家庭农场对农村电商这种新技术的应用不足。

2.1.2家庭农场电商采用行为差异分析

(1)不同资产规模的差异。资产总额高说明这个家庭农场规模大、承担风险能力强;反之,则说明这个家庭农场规模小,承担风险能力相对较弱。采用农村电商进行农业生产经营的家庭农场平均资产总额为127.20万元,而不采用农村电商的家庭农场平均资产总额为89.10万元,表明家庭农场经营规模越大,其采用农村电商的意愿越高。(2)不同经营范围的差异。本文通过家庭农场的不同经营类型划分为四种类型的家庭农场:种植业、林业、畜牧业和渔业。本文将选择的样本数据细分为“采用农村电商”和“不采用农村电商”的家庭农场。无论是否采用农村电商,家庭农场的主要经营类型都以种植业为主。采用农村电商的家庭农场的经营范围以种植业和渔业为主,而不采用农村电商的家庭农场的经营范围以种植业和畜牧业为主。

2.2家庭农场收入现状与差异分析

2.2.1家庭农场收入现状分析

现阶段,我国家庭农场的营业总收入基本处在10万~50万元,占比将近一半,而家庭农场的年营业总收入超过100万的比例不到10%。这表明当前我国家庭农场的营业总收入并不高,需要家庭农场通过采用农村电商的方式促进营业总收入的提高。

2.2.2家庭农场收入差异分析

(1)不同资产规模的差异。一个家庭农场的资产总额能够反映该家庭农场的规模大小。家庭农场平均年营业总收入和其资产总额有正向关系,表明家庭农场的经营规模越大,其营业总收入就越高,经济效应也就越好。(2)不同经营范围的差异。家庭农场的主要类型有四类:种植业、林业、畜牧业和渔业。首先,以渔业为主的家庭农场的年平均营业总收入最高,为43.42万元;其次,林业家庭农场的年平均营业总收入相对较高,为37.09万元;最后,种植业和畜牧业的家庭农场年平均营业总收入分别为34.58万元和34.42万元。(3)农村电商采用状况的差异。采用农村电商的家庭农场的年平均营业总收入为58.32万元,而不采用农村电商的家庭农场的年平均营业总收入为36.18万元。这表明采用农村电商会对家庭农场营业总收入的提高有显著的正向作用。

3主要结论与对策建议

3.1主要结论

采用农村电商技术对家庭农场营业收入的提高有显著性的影响,其影响路径主要体现在以下几点:(1)农村电商可以拉动农产品需求,增加农产品销量。采用农村电商有助于解决家庭农场信息不对称而导致的生产决策滞后问题。农村电商实现了生产者和消费者、农场生产者和消费市场的直接对接,优化了农场经营者决策,降低了生产不确定性带来的风险,同时农村电商减少了非必要流通环节,提高了交易效率。(2)农村电商可以改变传统销售模式,重塑农产品价值。农产品在进入交易市场后,必然会产生交易成本。农村电商能够提升家庭农场主的主体作用,在农村电商销售模式下,能够对农产品生产、销售、流通、包装、服务多个环节的资源进行整合,而生产外的其他环节可以有效提高农产品附加值,实现产品价值重塑。(3)农村电商有利于激活农村消费市场,优化产业结构。农村电商的发展有助于改善农村基础设施建设,并带动相关行业的发展,加速推动家庭农场主改变传统的生产经营方式,促进农村市场的繁荣。此外,农村电商为农村地区提供了新的就业机会,能有效吸纳农村剩余劳动力,增添农村电商发展的“新鲜血液”,通过引入新思想和新理念改变家庭农场的传统生产方式,不断更新农村电商的发展模式,推动农业产业化转型升级,促进家庭农场收入的增长。

3.2对策建议

3.2.1注重农村电商政策宣传,增强服务体系建设

一方面,政府应积极宣传有关农村电商的政策,调动家庭农场参与农村电商的积极性。政府可以通过线上信息平台及农民专业合作社等方式推广有关农村电商的政策,向家庭农场宣传参与农村电商的重要性。另一方面,当前我国农村电商平台发展虽然已有一定的经验,但农村市场监督难度大,因此政府应完善相关制度体系,为家庭农场采用农村电商经营营造良好的市场环境。

3.2.2积极引导家庭农场采用农村电商,促进电商综合化发展

政府应在尊重家庭农场主意愿的前提下,引导其采用线上与线下相结合的方式,促进农村电商的综合化发展。第一,通过开展农村电商的有关课程和专业技术人员的指导,降低家庭农场主的学习门槛,提高其参与农村电商的热情。第二,着重关注农村电商平台的评价机制,突出农产品的自身优势,销售高质量的农产品,打造特色的农村电商品牌。

3.2.3正确引导家庭农场的土地流转,发挥适度规模效应

政府应顺应我国农业规模化经营的发展趋势,在尊重家庭农场土地流转意愿的基础上,改善区域农业生产基础设施条件,加大农业贷款等政策扶持力度,促进承包地优先向家庭农场等新型经营主体流转,为其实现规模经济创造前提条件。同时,政府要加强对家庭农场主的积极教育和引导,避免其产生“垒大户”的行为,及时纠正和防范盲目扩大家庭农场规模可能引发的经营性风险,防止造成不必要的经济损失。

4结语

由于全国家庭农场数量众多,且每个家庭农场地理环境、资源差异等客观条件不同,因此政府不能“一刀切”制定相关的农村电商制度和体系,应因地制宜、有针对性地对家庭农场的相关资质进行评估,重点关注其资源配置能力、农业技术应用水平和生产经营能力等。此外,强化电商技术培训对实现家庭农场规模效应的重要保障作用。例如,通过专项资金补贴、引入分工经济的方式提高家庭农场主的经营能力,从而使家庭农场增收目标得以实现。

参考文献

[1]CurtisK.ImpactsofCommunitySupportedAgricultureProgramParticipationonConsumerFoodPurchasesandDietaryChoice[J].JournalofFoodDistributionResearch,2013:41-44.

[2]FafchampsM,MintenB.ImpactofSMS-basedAgriculturalInformationonIndianFarmers[J].TheWorldBankEconomicReview,2012,26(3):383-414.

[3]ShimamotoD,YamadaH,GummertM.MobilePhonesandMarketInformation:EvidencefromRuralCambodia[J].FoodPolicy,2015,57(11):135-141.

[4]董坤祥,侯文华,丁慧平,等.创新导向的农村电商集群发展研究:基于遂昌模式和沙集模式的分析[J].农业经济问题,2016,37(10):60-69+111.

[5]段禄峰,唐文文.陕西农村电子商务准备度水平测度[J].西安邮电大学学报,2017,22(5):105-113.

[6]鲁钊阳,廖杉杉.农村电商发展的增收效应研究[J].经济体制改革,2016(5):86-92.

[7]穆燕鸿,王杜春,迟凤敏.基于结构方程模型的农村电子商务影响因素分析:以黑龙江省15个农村电子商务示范县为例[J].农业技术经济,2016(8):106-118.

[8]唐跃桓,杨其静,李秋芸,等.电子商务发展与农民增收:基于电子商务进农村综合示范政策的考察[J].中国农村经济,2020(6):75-94.

[9]汪旭晖,张其林.电子商务破解生鲜农产品流通困局的内在机理:基于天猫生鲜与沱沱工社的双案例比较研究[J].中国软科学,2016(2):39-55.

[10]曾亿武,郭红东,金松青.电子商务有益于农民增收吗:来自江苏沭阳的证据[J].中国农村经济,2018(2):49-64.

[11]曾亿武,郭红东.电子商务协会促进淘宝村发展的机理及其运行机制:以广东省揭阳市军埔村的实践为例[J].中国农村经济,2016(6):51-60.

作者:邵辰阳 单位:浙江农林大学经济管理学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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