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肝素类药品生产现场核查分析与探讨

时间:2023-05-10 09:55: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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肝素类药品生产现场核查分析与探讨

肝素类药品是临床常用的抗凝血药及溶栓药,肝素(Heparin)及低分子量肝素(lowmolecularheparin,LMWH)等均被纳入《国家基本药物目录》《世界组织基本药品标准清单》[1—2]。肝素因从肝脏中发现而得名,是动物体内一种天然抗凝血物质,存在于肥大细胞中,现在主要从牛或猪的小肠黏膜、肺等组织提取。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典》的肝素原料药系自检疫合格的猪肠黏膜提取的硫酸氨基葡萄糖钙盐或钠盐,是由不同相对分子质量的糖链组成的混合物,相对分子质量约8000~30000[3—4]。LMWH是以肝素为原料,采用不同的解聚方法制得的,未被完全定性的一系列复杂的寡糖混合物[5]。LMWH和肝素母体相似,相对分子质量3000~8000[6-7]。2021年肝素类产品的国内医院销售额高达104亿元,随着人口老龄化、心脑血管疾病等发病率不断上升,肝素类产品的市场规模和临床价值有望持续上升[8—9]。按照2003年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药品注册管理的补充规定》要求,包括肝素、LMWH及其注射剂在内的多组分生化药,均按化药注册管理[10];药品注册现场核查也按照化药的相关要点核查和判断。与传统的化学结构明确的小分子药物不同,肝素类药品作为多组分生化药,原材料来自动物组织,成分复杂,本身具有化学成分异质性及相对分子质量多分散性的特点,很难完全表征其复杂的结构特性[11—12]。另一方面,其注射给药的不良反应一直居高不下,如2021年《国家药品不良反应监测年度报告》所有给药方式中注射给药涉及的不良反应或事件报告占比高达55.3%[13]。强化肝素类药品的生产质量管理具有重要的现实意义。本文从药品注册现场核查出发,整理了我国近几年在肝素类产品注册生产现场核查中发现的问题,分析识别出常见问题并提出改进建议,旨在为肝素类药品注册申请人及药品上市许可持有人进一步提升其生产质量管理水平,并为药品检查员高效展开核查提供参考与借鉴,促进产品质量不断提升。

1肝素类药品注册核查基本情况

本文对2018年至2021年由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食品药品审核查验中心组织检查的肝素类药品进行分析,包括19个原料药和36个规格仿制药注射剂。核查品种涵盖了临床上常用的依诺肝素钠注射液、那屈肝素钙注射液、达肝素钠注射液及其原料药等。为核实动物来源的起始物料控制情况,原料药核查过程中还对多家国内肝素粗品生产企业进行了延伸现场检查。这4年的肝素类药品注册核查过程中未发现真实性问题,核查缺陷共291项,其中原料药138项,制剂153项。按照核查缺陷对应的GMP条款出现频次,核查缺陷分布见图1。进一步分析发现各方面的检查缺陷常相互交织、相互影响,例如质量控制和质量保证常与文件的制定和执行相关,确认与验证常用与风险评估、共线评估、清洁验证相关联。从发现问题的角度分析,文件和记录、质量控制和数据可靠性、确认与验证、无菌保证等方面的问题依然比较突出。此外,原材料控制方面的问题也值得关注。

2核查常见问题分析

肝素类品种作为按化药管理的多组分生化药品,总体也有传统化药在文件和记录管理、质量控制和数据可靠性、确认和验证、无菌保障等方面的共性问题,但其表现形式更加多样。同时也存在动物来源原材料源头控制困难的个性问题。

2.1文件和记录管理方面

文件是质量保证系统的基本要素。企业必须有内容正确的书面标准、规程及记录等文件,以便质量管理和控制的要求、方法得以正确传递。记录是指在研制、生产等活动中通过1个或多个数据记载形成的,反映相关活动执行过程与结果的凭证,也是注册核查真实性、一致性的重要依据[14—15]。核查中常见问题如下。①制定不规范、操作性不强。如某文件中规定“制剂车间注射用水的取样方式和取样点见7.1.7项表6”,但该规程中实际没有“7.1.7”项。回收溶剂、树脂、盐等溶剂和物料质量标准未根据验证情况、厂家或行业标准更新。效价嫌疑异值的筛查方法为目视,但未对如何判定异值进行规定;相对分子质量及相对分子质量分布检测采用分子排阻色谱法进行手动积分参数设置,未根据验证数据确定或规定手动积分参数设置要求。分析方法验证方案内容不全,如有关物质检验中的硫酸皮肤素与多硫酸软骨素检验方法中未确认检测限,部分项目没有接收标准。②生产记录未按照工艺要求设计、记录不完整。如工艺规程规定了粗品酶解和氧化时对搅拌、静置的时间要求,但批生产记录中没有相关记录;病毒灭活验证等样品无取样记录;仅对起始原料的领料、发放进行了确认,其他物料的领料情况未纳入批生产记录;批生产指令中投料量按效价计,实际领料按重量领取,缺少两者换算计算记录,不利于复核等。还有检验记录中未记录检测所使用的仪器、对照品溶液的稀释过程,样品处理和实际控制参数等。上述记录的不完整,导致保证产品生产、质量控制和质量保证的活动,不便追溯或无法追溯。

2.2质量控制和数据可靠性

关键批次的实验数据是评价药品符合要求、质量可控的重要指标,其数据的可靠性直接影响到药品优劣的判断[15]。核查中典型问题如下。①偏差管理不到位,如工艺验证中氢氧化钙用量超出物料平衡范围,在第1批中出现后,原因分析不深入导致纠偏措施不够有效,同样问题在第2批、第3批中又重复出现。现场检查录相发现车间某操作工于2018年1月17日上午,将某原料药总混机忘记1.5h关机,未按要求如实记录并主动报告偏差。某注射液罐装数量为48960支,取样110支,进入下道生产工序灯检时,灯检机接收的数量为48486支,有364支产品损失无记录,而企业未对该偏差进行调查。②检验放行不规范,如某企业肝素钠按照欧洲药典的质量标准用于国内注册产品,此标准较《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典》少了相对分子质量与相对分子质量分布、炽灼残渣和重金属项目,核酸检验限度也更宽。某树脂按照全检报告合格放行使用,核查发现该全检报告书比对应质量标准少体积总交换容量。1,6-脱水衍生物等部分检验方法尚未完成转移,原料等已检验放行。游离硫酸根等部分放行检验使用研发仪器,类似的共用仪器就低管理。对照品及对照品溶液超效期使用,标准品溶液、对照品溶液使用时间较长未规定有效期。③稳定性试验管理上存在如考察产品生产后半年才开始检验(作为稳定性0月数据),1个月后完成检验开始稳定性试验考察,此时产品的pH值较中间产品检验时明显下降,以下降后的pH值作为稳定性0月数据,进行稳定性趋势分析。药品稳定性试验箱,湿度低于下限无报警提醒,且设备温湿度记录仪每3h打印1个数据,类似异常情况无记录和不便追溯。长期稳定性留样剩余产品物帐不符,检验剩余样品无法追溯等。④企业未采取有效措施来确保数据可靠。如HPLC等分析仪器分级管理形同虚设,所有试验人员均有删除数据、更改数据、手动积分的权限;部分仪器审计追踪未开启或开启不全,时间可修改;用于原料药效价检测放行的UV不具有审计追踪,检测结果仅有纸质记录;部分冻干、离子色谱等单机版数据丢失;备份操作不规范,复制原始数据后删除了原始数据。申报资料数据与原始记录不一致。⑤肝素类产品的研究和质量控制中委托情况比较普遍,如抗凝等效研究、体外免疫原研究、脂质研究、基因检查、肝素粗品制备物料检验等。核查发现部分企业尚未建立委托研究的管理制度,委托协议未明确数据可靠性责任,未对受托单位的质量管理和数据可靠性管理能力评估或确认的情况。此外,部分物料检验报告书中结果为引用厂家检验结果或委托检验的情况,但未在报告书中说明。

2.3确认和验证方面

确认或验证企业商业化生产条件的重要判断依据。企业应当确定需要进行的确认或验证工作,以证明有关操作的关键要素能够得到有效控制[16]。核查常见的问题如下。①风险评估不充分。如未将中间产品质量属性纳入工艺关键质量属性/关键工艺参数(CQA/CPP)风险评估报告,对内毒素、苯甲醇等部分质量属性评估为非关键依据不充分。产品CQA及CPP评估缺乏对应性,如那屈肝素钙中N-NO检测项目,未将紫外光照强度作为关键控制参数进行控制和记录。回收溶剂风险评估中质量回顾数据显示超趋势,未依据评估结果采取相应的措施确保产品的质量。缺少对应数据的整体分析和评价。②设备方面存在未结合产品确认装载方式、板层均匀性最差点确认冻干效果等问题。未详细规定验证取样具体方案,如取样位置和方法。未对色谱工序柱压、紫外吸光度、浓度、过柱终点进行确认。验证报告缺少色谱柱填料材质、孔径、质量状况确认内容,运行确认保压试验、柱效检测仅进行1次确认。未对故障转移设备进行相应的性能确认。清洁验证时取样位置不具有代表性,未对不便取样但难以清洁的位置进行取样。③工艺验证方面,未验证中间产品存放时限和冻干真空度控制范围等。具引湿性的产品,工艺验证未覆盖最差条件。未针对配液罐搅拌转速、灌装速度等参数增加额外取样,报告中未汇总确认生产工艺参数。工艺验证未验证配料工序搅拌时间,检漏真空度变更未确认。工艺验证及动态生产批记录中,对中间体取样操作缺乏准确描述,且未对中间体取样后是否充氮进行风险评估及验证。

2.4无菌保障方面

肝素原料药不耐高温,制剂产品只能采用部分或者全部无菌操作工艺。生产前的状态,过程中的人员、设备、物料、环境、操作都将对产品的质量产生影响。核查中常见的问题包括以下内容。部分肝素注射剂企业存在最终灭菌产品与非最终灭菌产品共线或含活性炭和不含活性炭生产工艺共线生产,共用设备最差条件选择不合理。培养基模拟灌装验证报告内容不完整,无灌装后培养基14d培养记录。培养基无菌灌装模拟试验中灌装量为0.5ml,未考虑新引入产品的规格,也未进行相关风险评估。部分企业无菌操作不规范,如装配过程中操作员多次开门,并接触到限制进入屏障系统(restrictedaccessbarriersystems,RABS)门内表面,未在装配结束后及时消毒。操作员多次出现触摸双层呼吸袋外层和开门操作后,手部未消毒进行灌装设备的装配。灌装操作过程中,人员动作较快,装配遗留的呼吸袋等垃圾未及时清理。环境监测限度和监测不合理,如BMS系统实际设置的报警限与文件规定A级悬浮粒子警戒限不符,高于文件要求,且沉降菌、浮游菌偏差管理数据采用平均值法,未规定单点监测标准。灭菌后容器具取出期间未动态监测A级环境的悬浮粒子、沉降菌,无菌装配期间未动态监测A级环境的沉降菌。此外,还有洗瓶用注射用水的回收水未制定监控标准,也无验证数据支持回收水是否符合纯化水标准,C级区工器具灭菌后效期规定缺少验证数据支持等情况。

2.5动物来源的原材料控制

肝素类药品的原材料为检疫合格的健康猪小肠。目前仅几家企业将小肠至肝素粗品的生产纳入到原料药生产工艺中,绝大多数肝素药品生产企业以外购起始物料(如肝素粗品、肝素离子交换后树脂)来生产原料药。为保证原材料供应,起始物料来源常常有几十家,部分还涉及国外供应商,数量多、情况复杂。现场核查发现药品生产企业或多或少都存在供应链管理不足和供应商管理人员未能有效履职的情况。常见问题如下。未监督肝素粗品供应商按协议要求进行工艺验证、清洁验证,验证批量、批次应符合协议要求。未关注肝素粗品供应商的变更情况以保障产品质量的持续稳定,如某供应商于2020年变更了阴离子交换树脂的生产商;新增小肠供应商,储运方式和时长发生变化,未进行再评估或验证;某供应商生产批量增加了2.6倍。供应商文件规定不合理、缺少依据或者实际控制与文件规定不符,如按规程清洗后设备中有明显残留;重复回收使用的乙醇、树脂的使用效期缺乏依据;蛋白酶粉等物料质量标准规定应进行全检,实际每批到货仅进行鉴别检验,其他检验项目每年委托全检1次。供应商未将原材料来自健康合格猪小肠的证明性材料纳入粗品肝素的放行记录。猪小肠运输、保存条件及时限管理缺少依据,储运过程缺少温度监控,缺少运输、交接、入厂接收检查情况的追溯性记录。

3探讨与建议

2020年7月1日生效的《药品管理办法》,将“逢审必查”的核查模式调整为基于风险开展核查,以后企业接受注册现场检查的频次将明显减少,良好的质量管理及既往接受检查记录,将帮助企业更快地将产品推向市场。此外,药品注册核查不是全体系的GMP检查,其主要目的是核实申报资料的真实性、一致性以及药品上市商业化生产条件等[17]。因此,本文中归纳的注册核查中常见问题,不一定是药品生产管理的常见问题。希望相关药品申请人或生产企业,可以借此了解肝素类产品接受注册核查的现状,从中吸取经验,在产品研制、生产中少走弯路,查漏补缺完善质量管理体系。肝素作为多组分生化药品,其动物来源的原材料是全生命周期管理的基础和难点之一。源头多、情况复杂,生产商不受GMP规范直接约束,管理水平参差不齐。建议注册肝素药品申请人或生产企业:①与供应商明确质量管理责任,要求供应商参照生化药品附录管理。②定期现场审计,关注质量协议和文件中约定的事项是否严格落实,关注影响产品质量的变更,监督问题整改到位;对于检验和管理不足的企业,要有针对性的培训和指导,使其能持续生产出符合要求的产品。③严格每批物料的入厂检验与放行使用,确保符合质量要求。④新增供应商应严格把关,按程序评估、验证、稳定性考察等,完成整个程序再将其纳入合格供应商名单中。在药品注册现场核查中,检查员可以根据检查资料,结合本文常见问题及探讨,高效识别出核查关键点,有针对性的开展现场核查,进一步提升检查实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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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6]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药品生产质量管理规范(2010年修订)[EB/OL].(2011-01-17)[2022-05-20].

[17]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药品注册管理办法》政策解读[EB/OL].(2022-03-31)[2022-05-20].

作者:胡小娟 单位: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食品药品审核查验中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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