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侵害人和受害人对著作权行政管理机关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可以按照行政诉讼程序解决行政争端,即可以申请行政复议和提起行政诉讼。
(一)行政复议
当事人对著作权行政管理机关的行政处罚不服,可以向著作权行政管理机关或者其上一级行政机关申请复议。复议机关应当在收到复议申请书之日起2个月内作出复议决定。
(二)行政诉讼
当事人对复议决定不服,可以在收到复议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复议机关逾期不做复议决定的,当事人可以在复议期间届满之日起15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一)税务行政赔偿申请一是申请条件。税务机关及其执法人员违法行使职权给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造成损害的,赔偿清求人有权申请赔偿。对下列情形,税务机关不承担赔偿义务:税务机关执法人员行使与职权无关的个人行为;因赔偿请求人自己的行为致使损害发生的;法律规定的其他情形。二是申请资料。赔偿请求人应当向税务机关递交《税务行政赔偿申请书》,书写申请书确有困难的,可委托他人代书,也HJ口头申请。三是申请须知。税务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行使行政职权时侵犯赔偿请求人的合法权益造成损害的,该税务机关为赔偿义务税务机关;两个以上税务机关或与其他机关共同行使职权造成损害的,应共同履行赔偿义务;受税务机关委托的组织或个人在行使受委托的税务征管权力时侵犯赔偿请求人的合法权益造成损害的,委托的税务机关为赔偿义务机关;赔偿义务机关被撤销的,继续行使其职权的行政机关为赔偿义务机关;没有继续行使其职权的行政机关的,撤销该赔偿义务机关的行政机关为赔偿义务机关;经复议机关复议的,最初造成侵权行为的税务机关为赔偿义务税务机关,但复议机关的复议决定加重损害的,复议机关就加重的部分履行赔偿义务;赔偿请求人要求赔偿的时效为二年,自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行使职权时的行为被依法确认为违法之日起计算。
(二)税务行政复议申请一是申请条件。纳税人、扣缴义务人、纳税担保人和其他税务争议当事人认为税务机关的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可依法向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税务机关的上一级机关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向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税务机关的本级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二是申请范围。税务机关作出的征税行为:包括确认纳税主体、征税对象、征税范围、减税、免税及退税、适用税率、计税依据、纳税环节、纳税期限、纳税地点以及税款征收方式等具体行政行为和征收税款,加收滞纳金;扣缴义务人、受税务机关委托征收的单位作出的代扣代缴、代收代缴行为。税务机关作出的责令纳税人提供纳税担保行为。税务机关作出的税收保全措施:书面通知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暂停支付存款;扣押、查封商品、货物或其他财产。税务机关未及时解除税收保全措施,使纳税人的合法权益遭受损失的行为。税务机关作出的税收强制执行措施:书面通知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从其存款中扣缴税款;拍卖扣押、查封的商品、货物或其他财产。税务机关作出的税务行政处罚行为:罚款;没收非法所得;停止出口退税权。税务机关不予依法办理或答复的行为:不予审批减免税或出口退税;不予抵扣税款;不予退还税款;不予颁发税务登记证、发售发票;不予开具完税凭证和出具票据;不予核准延期申报、批准延期缴纳税款。税务机关作出的通知出境管理机关阻止出境行为。税务机关不依法给予举报奖励的行为。税务机关作出的其他税务具体行政行为。三是申请须知。申请人申请行政复议,可以书面申请,也可以口头申请。申请人提请的税务行政复议的条件和时限:申请人对税务机关作出的征税行为不服的,必须先依照税务机关根据法律、行政法规确定的税额、期限缴纳或者解缴税款及滞纳金或者提供相应的纳税担保,然后可以在收到税务机关填发的缴款凭证之日起六十日内提出行政复议申请;申请人对税务机关作出的除征税、不予审批减免税、不予抵扣税款、不予退还税款行为以外的其他具体行政行为不服,可以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人可以在得知税务机关作出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60日内提出行政复议申请。因不可抗力或者被申请人设置障碍等其他正当理由耽误法定申请期限的,申请期限自障碍消除之日起继续计算;申请人向复议机关申请行政复议,复议机关已经受理的,在法定行政复议期限内申请人不得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人向人民法院提起行诉讼,人民法院也已经依法受理的,不得再申请行政复议。申请复议的主体资格:依法提起行政复议的申请人,具体是指纳税义务人、扣缴义务人、纳税担保人和其他管理相对人;有权申请行政复议的公民死亡的,其近亲属可以申请行政复泌;有权申请行政复议的公民为无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行为能力人,其法定人可以申请行政复议;有权申请行政复议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发生合并、分立或终止的,承受其权利义务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可以申请行政复议;与申请行政复议的具体行政行为有利害关系的其他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可以作为第三人参加行政复议;虽非具体行政行为的相对人,但其权利直接被该具体行政行为所剥夺、限制或者被赋予义务的第三人,在行政管理相对人没有申请行政复议时,可以单独申请行政复议。
(三)税务行政处罚听证申请 一是申请条件。当事人要求听证的,主管税务机关应当组织听证。依法应当听证的案件,除当事人放弃听证权利或者被正当取消听证权利外,税务机关不组织听证,行政处罚决定不能成立。二是适用范围。税务机关对公民(包括个人、个人合伙或个体工商户)作出2000元以上(含本数)罚款或者对法人或其他组织作出10000元以上(含本数)罚款的行政处罚之前,应当向当事人送达《税务行政处罚事项告知书》,并告知当事人其有要求举行听证的权利。三是申请程序。要求听证的当事人应当在《税务行政处罚事项告知书》送达后3日内向发出告知书的税务机关书面提出听证,逾期不提出的,视为放弃听证的权利。四是所需资料。《税务行政处罚事项告知书》及相关资料。
全市旅游行政管理相对人对旅游行政管理部门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申请行政复议:
1、对各市(县)区旅游局作出的警告、罚款、没收违法所得、责令停业、暂扣或者吊销许可证等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的;
2、对各市(县)区旅游局作出的有关许可证、资质证、资格证等证书变更、中止、撤销的决定不服的;
3、认为各市(县)区旅游局侵犯合法的经营自的;
4、认为符合法定条件,申请各市(县)区旅游局颁发许可证等证书,或者申请各市(县)区旅游局核准有关事项,各市(县)区旅游局没有依法办理的;
5、对各市(县)区旅游局关于具体事项作出的决定或者批复不服的;
6、认为各市(县)区旅游局的其他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
对*市旅游局作出的有关处罚决定、核准批复事项或其它具体行政行为,可以向*市政府或辽宁省旅游局提出行政复议申请,具体程序按照*市政府或辽宁省旅游局的规定执行。
二、行政复议受理条件
提出行政复议申请,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1、申请人具备法定资格;
2、有明确的被申请人;
3、申请事项属于行政复议申请范围;
4、在法定期限内以书面或口头形式提出;超过法定期限的,应有正当的事实和理由。
三、申请行政复议应提交的材料
1、行政复议申请书
申请书内容应包括申请人及被申请人的基本情况、复议请求、事实与理由、提交的复议机关、日期及签字或盖章等。
2、申请人身份证明
申请人是公民的,应提交居民身份证或户口簿复印件。公民死亡,其近亲属申请行政复议的,提交公民死亡证明和亲属关系的证明。
申请人是法人的,应提交营业执照复印件、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承受已终止的法人或其他组织权利义务的单位或者个人申请行政复议的,提交承受权利义务的证明。
申请人是其他组织的,应提交有关机关同意该组织成立的相关证明材料、负责人身份证明。
3、授权委托书及委托人的身份证明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委托他人代为提出行政复议申请的,应当提交由申请人签名或者盖章的授权委托书,委托书应当载明委托事项和具体权限。
4、被申请人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文书(处罚决定书、确权决定书等)。
5、申请人因不可抗力或者其他正当理由超过法定复议申请期限申请行政复议的,提交有效的证明材料。
6、其他相关证据材料。
复印件必须带原件现场核对。
四、办理程序
1、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可直接向*市旅游局(培训指导科)提交行政复议申请书。
2、市旅游局对收到的行政复议申请,在5个工作日内进行立案审查,对不符合行政复议法规定的复议申请,决定不予受理,并书面告知申请人。除此之外,复议申请自市旅游局收到之日起即为受理。
3、对受理的行政复议申请,市旅游局自复议申请受理之日起7日内,将行政复议申请书副本发送被申请人(各市县区旅游局),由被申请人在法定时间内(10日)提出书面答复,并提交当初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证据、依据和其他有关材料。
4、市旅游局根据行政复议申请和被申请人提交的答复等材料,审查申请行政复议的具体行政行为是否合法与适当。
5、申请人提出要求或者市旅游局认为有必要时,可以向有关组织和人员调查情况,查阅文件和资料。
6、市旅游局自收到行政复议申请书之日起60日内作出行政复议决定书;情况复杂,不能在规定期限内作出行政复议决定的,经批准可以适当延长,并告知申请人和被申请人,但延长期限最多不超过30日。
7、按照法律规定的期限、方式送达有关行政复议法律文书。
五、行政复议申请人权利、义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的有关规定,行政复议申请人在行政复议过程中,享有一定的权利,同时也应当承担一定的义务。
(一)权利
1、申请人对行政机关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有权提出行政复议申请;
2、申请人申请行政复议可以委托人代为参加;
3、申请人可以向行政复议机关申请停止执行具体行政行为;
4、在行政复议机关作出复议决定前,经说明理由,申请人可以撤回行政复议申请;
5、认为被申请人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依据不合法的,可以依法提出审查申请;
6、申请人可以查阅被申请人提出的书面答复,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证据、依据和其他有关材料;
7、申请人对行政复议机关作出的复议决定不服的,可以在15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二)义务
1、申请人必须如实填写行政复议申请书,提交被申请人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有关证明材料;
2、复议期间,申请人应当执行被申请人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
3、行政复议机关认为需要申请人协助调查取证的,申请人应当予以配合;
4、行政复议决定送达后,申请人应当履行。
六、法律责任
对无正当理由不予受理复议申请的,或者不按规定转送复议申请的,或者在法定期限内不作出行政复议决定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负责人员依法给予警告、记过、记大过的行政处分。工作人员在行政复议活动中,或者有其他渎职、失职行为的,依法给予警告、记过、记大过的行政处分;情节严重的,依法给予降级、撤职、开除的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七、行政复议监督方式
监督部门:市旅游局机关党支部
监督电话:*
1、审理行政复议案件的准备。(1)送达行政复议书副本,并限期提出书面答复。行政复议机构应当自行政复议申请受理之日起7日内,将行政复议申请书副本或者行政复议申请笔录复印件发送被申请人。被申请人应当自收到申请书副本或者行政复议申请笔录复印件之日起10日内,向行政复议机关提出书面答复,并提交当初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证据、依据和其他有关材料。(2)审阅复议案件有关材料。行政复议机构应当着重审阅复议申请书、被申请人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书面材料(如农业行政处罚决定书等)、被申请人作出具体行政行为所依据的事实和证据、被申请人的书面答复。(3)调查取证,收集证据。(4)通知符合条件的人参加复议活动。(5)确定复议案件的审理方式。行政复议原则上采取书面审查的办法,但是申请人提出要求或者行政复议机构认为有必要时,可以向有关组织和个人调查情况,听取申请人、被申请人和第三人的意见。
2、行政复议期间原具体行政行为的效力。根据《行政复议法》的规定,行政复议期间原具体行政行为不停止执行。这是符合行政效力先定原则的,行政行为一旦作出,即推定为合法,对行政机关和相对人都有拘束力。但为了防止和纠正因具体行政行为违法给相对人造成不可挽回的损失,《行政复议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停止执行:(1)被申请人认为需要停止执行的;(2)行政复议机关认为需要停止执行的;(3)申请人申请停止执行,行政复议机关认为其要求合理,决定停止执行的;(4)法律规定停止执行的。
3、复议申请的撤回。在复议申请受理之后、行政复议决定作出之前,申请人基于某种考虑主动要求撤回复议申请的,经向行政复议机关说明理由,可以撤回。撤回行政复议申请的,行政复议终止。
一、行政复议申主请书概说
按照《行政复议条例》规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行政机关的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可依照本条例向行政机关申请复议。”自从实施《行政复议条例》以来,机关工作中就有了“行政复议申请书”这一文种。
(一)行政复议申请书的性质
行政复议申请书,是申请人为了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对国家行政机关具体行政行为不服而请求重新审查所制作的文书。申请人提出的申请书,必须是《行政复议条例》中规定的具体行政行为(见《行政复议条例》第二章),并在法定时间内提出申请。
否则不属于行政复议申请范围,复议机关也不会受理。由于具体的行政行为,例如行政处罚涉及的对象可能是公民个人,也可能是法人或其他组织,申请书有的是私人文书,有的是公务文书。无论为公为私,它都属于行政复议申请书。
(二)行政复议申请书的作用
行政复议申请书是行政复议行为实施和作出决定的书面依据,其功能体现在两个方面:一是保护申请人的合法权益。当申请人认为受到具体行政行为侵害,自己的合法权益受到损害时才提出复议申请,目的是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二是监督行政机关依法行政。这种监督由内外监督组成。先说内部监督,由于行政复议机关一般是实施具体行政行为机关的上级,所以行政复议是上级审查下级工作的一种行为。它成为行政管理的一种内部监督方式。再说外部监督,由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提出复议申请。表明群众对行政管理工作提出异议。这是一种很好的民主监督方式,已成为行政管理成效的一种检验方式和信息反馈,有利于国家行政机关依法行政,提高行政管理水平。
二、行政复议申请书的写作要求
制作行政复议申请书是一种严肃的行为,需要明确有关要求:
(一)把握行政解决的原则
提出复议申请要立足于用行政手段解决,相信复议的行政机义能够妥善罢甘休解决问题。解决行政争议的途径有两种。一种是行政诉讼,另一种是行政复议。有些行政复议,具有一级复议、终局裁决的特征。需用行政诉讼手段解决的争议案,不宜选择终局复议的审理程序。
(二)符合申请复议的时限要求
《行政复议条例》规定:申请人应当在知道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15天内提出复议申请,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如因不可抗力或者其他特殊情况耽误法定申请期限的,在障碍消除后的lO天内,可以申请延长期限,是否准许,由有管辖权的行政机关决定。可见在法定时限内提出申请很重要,否则,复议机关将不予受理。
(三)符合行政复议的规范程序
行政复议是从行政复议申请程序开始的。行政复议与行政诉讼是解决行政争议的两种不同方式。是申请复议,还是提讼,应依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同一行政争议不能同时用两种方式进行。如果已向人民法院且已受理的,就不得申请复议;同样,已向复议机关申请复议且已经受理的,除非是行政诉讼的必经程序,就不得在法定期限或在行政复议作了终局裁决后又向法院。
三、行政复议申请书的写法
(一)行政复议申请书的结构
行政复议申请书由标题、首部、正文、尾部组成。
1.标题。要写明行政复议申请书,不能只写申请书,“行政复议”四字标明了申请书的性质。
2,首部。要写明申请人和被申请人的有关情况。申请人的简况要写清楚:如是公民的要写明姓名、性别、年龄、民族、籍贯、住址;如果是法人或组织的要写明单位或组织的全称地址、法定代表人的姓名、职务。被申请人有关情况即复议机关的全称、地址、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的姓名、职务。
3.正文。主要是写明申请复议的要求和理由。
4.尾部。写明申请人和申请时间。如有附件,可附在正文之后。
什么时候申请行政复议
根据《行政复议法》和《海关实施〈行政复议法〉办法》的规定,针对某海关具体行政行为提起行政复议申请的期限是自知道该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60日。若海关的具体行政行为(包括作为与不作为)是持续状态的,提出行政复议申请的期间自该具体行政行为终了之日起计算。因不可抗力或者其他正当理由耽误法定申请期限的,申请期限自障碍消除之日起继续计算。
60日,是法律设定的复议“准入门槛”,超过60日,一般情况下,复议机关就爱莫能助了。应当说,法律制定之初,立法者设定60日的期限是经过慎重研究、权衡的。从保护申请人合法权益的角度看,当然期限越长越好;但是行政管理活动是动态的,某一具体行政行为的法律后果经过一段时间会融为现实行政管理秩序的一部分,如果过了很久再对该具体行政行为进行改变,不利于行政管理秩序的稳定。因此,立法者总结我国多年实行行政复议制度的经验,确定了60日的期限。实践表明,这一期限是适度的,尤其是在交通、通讯条件发达的今天,除非当事人怠于行使权利或者疏于注意,一般是不会因为期限问题被挡在行政复议大门外的。
从另一角度说,有了这60日的期限,其实也等于给予了当事人一定的思考时间。是否提起行政复议申请,对于大多数当事人来说,并不是个随意的决定。这60日可以用来心平气和地研究一下具体行政行为作出的依据以及其合法性、适当性,甚至可以用来与原作出部门进行沟通,将自己不理解与不服的地方先行与他们探讨一下,如果原具体行政行为真的存在明显的问题,很可能在这种沟通过程中就可以得到解决。
60日期限的具体计算方式法律规定已经写得很详细,也不难理解,但有几个关键词值得特别关注一下。
其一,申请期限自知道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计算,那么何谓“知道”?这里是指行政管理相对人通过法定的途径或者方式,明确地知悉具体行政行为已经作出并了解到该具体行政行为内容。实践中,海关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绝大部分都有书面决定,则管理相对人知道该具体行政行为之日应为书面决定送达之日,而非书面决定作出之日;与之相对,如果海关具体行政行为为口头决定,则管理相对人接到口头通知之日就是知道该具体行政行为之日。
其二,若海关的具体行政行为是持续状态的,申请期限自行为终了之日起计算,那么何谓“持续状态”?这是指具体行政行为方式对外表现为处于连续或继续状态。如海关采取的对走私犯罪嫌疑人或者涉嫌走私货物、物品的扣留行为,就是一种处于持续状态的行为,当事人有权在这一行为的持续状态中,或者结束后60日内提起行政复议。
其三,因不可抗力或者其他正当理由耽误法定申请期限的,申请期限自障碍消除之日起继续计算,那么何谓“不可抗力”和“正当理由”?在法律中,不可抗力是指不能预见、不能避免或者不能克服的客观事实,如发生地震、火灾、洪水等自然灾害或者爆发战争、武装冲突等社会动乱。至于正当理由,包括的情形有很多,如行政机关阻挠或者变相阻挠申请人复议,申请人发生急病、重病,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处于合并或者分立阶段等。
特别提醒:邮寄复议申请材料的,行政机关审查该申请是否在期限内,以申请人寄出的时间为准,即寄出邮戳显示的时间,因此,确保在复议申请期限内寄出材料十分关键。如果期限内无法准备好所有材料,那么先将申请书寄出,或者给复议机构打个电话,在期限内表达复议的意愿,即可“先上船,再买票”,随后补齐所有材料,不会影响受理。
到哪里申请行政复议
解决这个问题,首先要弄清该向谁申请行政复议。海关是实行垂直管理体系的行政机关,根据有关法律规定,对海关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向作出该具体行政行为的海关的上一级海关申请行政复议。海关目前的管理体制简单地说分成三级,从高到低依次是:海关总署,直属海关,隶属海关。因此,隶属海关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就向直属海关申请复议,直属海关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就向总署申请行政复议。具体地说,直属海关和海关总署都设有专门的复议机构,直属海关设在法规处(室),海关总署设在政法司复议处,直接向他们递交复议申请是最便捷的,可以省去行政机关内部文件流转的时耗。另外,自2001年7月起,为了方便广东省内的复议申请人,海关总署将广东省内7个直属海关(广州海关、深圳海关、拱北海关、汕头海关、黄埔海关、江门海关、湛江海关)为被申请人的复议案件委托广东分署法规处审理,所以如若对上述7个海关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可以直接向广东分署法规处申请复议。
知道该向谁申请行政复议了,是不是必须亲自登门送交申请材料呢?其实大可不必。笔者办理复议案件多年,真正与申请人面对面的次数屈指可数。据我们统计,80%以上的复议案件从复议申请开始到最后的复议决定书送达,都是通过邮寄方式完成的。这是行政复议以“书面审理”为主的特色的一个具体反映,同时也是为了最大限度地方便申请人。所以,如果要申请行政复议,只要找到复议机关的通讯地址,将申请复议材料往信箱里一塞,就可以等待复议机关的答复了。
当然,递交复议申请的方式还有很多,如亲自到复议机关送交申请材料、传真申请复议材料至复议机关、甚至电话或当面口头进行申请都可以。随着国务院颁布的《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的即将出台,通过电子邮件进行复议申请也有望实现。
这里有必要补充说明的是,如果申请人实在弄不清应该向谁申请复议也不用紧张,把复议材料递交给自认为应该给的那个海关或者干脆就给作出原具体行政行为的海关,根据复议法的规定,这些机关收到复?议申请以后会负责向有权处理的海关转送,并且通知复议申请人。
特别提醒:如果邮寄复议申请材料,建议指名收件人为某海关法规处(室)或海关总署政法司复议处,这样可以最大限度地确保申请书不经无谓耽搁地递交到复议机构手中。同时,建议有条件的申请人采用挂号或者特快专递等有据可查的方式递送申请材料,防止投递失误。
申请行政复议需要递交哪些材料
根据行政复议法第十一条规定,申请人申请行政复议,可以书面申请,也可以口头申请;口头申请的,行政复议机关应当当场记录申请人的基本情况、行政复议请求、申请行政复议的主要事实、理由和时间。复议法规定口头申请,主要是考虑公民文化知识水平和法律知识水平的现状,保证书写困难的人也可以提起复议申请。因为在海关复议案件中极少发生口头申请的情况,这里不作赘述,主要谈书面申请。
采取书面方式申请行政复议,最基本也是必须的就是复议申请书。复议申请书并没有固定的格式,从实践看,应当写清楚五项内容。
申请人基本情况。包括:公民的姓名、性别、年龄、工作单位、住所、身份证号、邮政编码;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名称、住所、邮政编码和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的姓名、职务。
被申请人的名称。
行政复议请求、申请行政复议的主要事实和理由。申请人应当写明要求撤销或者改变被申请人的具体行政行为,还是要求确认具体行政行为违法、要求行政赔偿等;同时,应当提出事实上和法律上的根据、理由,这部分是申请书的核心部分,但并不要求申请人写得很专业、准确,只要能清楚表达自己的意思即可。
申请人签名或者盖章。
申请行政复议的日期。此项事实有助于复议机关审查申请人是否在规定期限内提出申请,并进而作出是否受理的决定。
除了上述五项内容,还有一项特别重要――申请人的联系方式(最好是电话号码)。这个看似无关紧要的细节问题,其实很可能在复议过程中起很大作用,它可以帮助复议机构在第一时间与申请人取得联系,如果需要申请人补充材料或者向申请人了解情况,这个电话号码将为双方节省很多时间。
除了复议申请书,还有两样材料比较重要。一是身份证明:申请人是公民的,需要提交身份证件的复印件;法人和其他组织申请人需要提交营业执照、法定代表人证明的复印件等。二是证明具体行政行为存在的证据,例如对行政处罚不服的,应提交行政处罚决定书复印件,对征税决定不服的,应提交税单;此外,申请行政复议时一并提出行政赔偿申请的,还应当提交证明受具体行政行为侵害而造成损害的证据。
1999年10月15日、10月22日,江河大学退休教师刘老师向其住所所在地的江河公安分局胜利派出所、市公安局二处举报,称其居住的集体宿舍内有不明身份的住宿人员、走廊内集中易燃易爆物品、个别房间有人吸烟和使用液化气明火做饭,存在治安、消防等安全隐患。接到举报后,市公安局二处、江河公安分局胜利派出所会同江河大学李家坡校区保卫办,在第二天对该楼进行检查,发现楼内外来租住人员多数未办理暂住证,管理混乱;租住人员在砖木结构的楼内使用煤气炉、电茶炉,火灾隐患突出。但未发现所反映的现象。于是,市公安局二处向江河大学李家坡校区发出整改通知书,督促李家坡校区保卫办对存在的问题在15日内进行整改,派出所也提出要求,让保卫办及时组织外来务工人员办理暂住证。此后,二处、派出所和保卫办又多次对该楼进行检查,收缴了一些违规电器等。刘老师却认为并非如此,又分别于10月26日、2000年1月7日向市公安局提出《安全保护申请书》、《治安拘留裁决申请书》,要求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公安机关认为其要求无理,拒绝支持其请求。
2000年1月28日,刘老师以市公安局对其提出的《行政处罚裁决申请书》、《安全保护申请书》、《治安拘留裁决申请书》未予处理为由,以市公安局为被申请人,以江河大学及李家坡校区房产办主任为第三人,向省公安厅提出行政复议申请。
省公安厅依法受理了刘老师的申请,按照行政复议法的规定进行了审查,于2000年月4月2日作出了行政复议决定书。省公安厅经审查认为:市公安局在接到申请人的举报后,对申请人反映的情况及时进行了检查和督促整改,但目前申请人居住的行政楼内仍然存在消防、治安安全隐患,对此市公安局应继续督促江大李家坡校区落实整改措施。申请人提出的其他要求,包括对第三人的处理要求,不属于行政复议审理的范围。遂根据《行政复议法》第二十八条一款(二)项规定作出复议决定:责令被申请人市公安局继续督促江河大学对李家坡校区原经济干部管理学院行政楼的安全隐患进行整改。
「评析
本案是一件公民认为行政机关不履行法定职责提出的行政复议案件。申请人在日常生活中对行政机关的管理活动持有异议,在向行政机关提出要求未能得到预期愿望的情况下,便以该机关为被申请人,向其上一级机关申请复议。接受行政复议申请的行政机关依照法律规定对他的申请进行审查并作出复议决定,履行了复议职责,既维护了申请人通过复议行使的民主权利,也对下级行政机关的管理活动进行了监督。
一、关于申请人所享有的复议申请权利问题
按照我国宪法的规定,一切权利属于人民。基于这一基本原则,每个公民、法人或者社会组织依照法律享有人身权利、民主权利。行政复议申请权是民主权利的具体组成部分,依照《行政复议法》第二条规定,其具体表现为公民、法人等在接受行政管理的同时,有权对自己认为的管理机关违反法律的行政行为,向其上一级机关提出异议,上一级机关应当对所提出的请求进行审查复核,作出明确的结论,以利于加强行政机关的领导和监督,保证行政工作的正确高效。应当特别强调的是,这种监督和领导的活动是由管理相对人即人民群众启动的。因此广大群众正确理解和行使这个权利就成为行政复议法律制度的发展与完善的重要因素。在本案中,刘老师对本地区治安秩序及行政管理中存在的问题,能够依照法律规定的方式提出,把与行政机关的不同意见纳入法律的范围加以解决,究其本质也是人民群众当家作主的一种具体体现。
(一)审批阶段审批阶段包括法宣科召集相关人员审批、经办人下达文书、是否听证等几个环节。法宣科审议:法宣科负责召集由立案科室负责人、主管局长组成的行政处罚审议小组会确定拟处罚的意见和额度。经办人下达文书,此环节可自动生成送达回证文书,文书内容包括处罚告知书、听证告知书等。告知:立案科室根据审议意见书面向当事人告知给予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和依法享有陈述、申辩、听证的权利。听证:凡适用听证程序的案件当事人要求听证的,由法宣科负责组织听证,立案科室应预先做好听证的举证材料准备,系统可生成听证通知书。
(二)决定阶段决定阶段包括填写立案呈报表、各级领导审核、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下达文书、是否强制执行几个环节。立案呈报:经办人根据上述审批阶段形成的意见填写立案呈报表。各级领导审核:立案呈报表需要经过科室负责人、法宣科负责人、局长进行审批。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立案科室工作人员负责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下达文书:执法文书由立案科室负责依照规定格式起草制作,7个工作日内送达当事人,并取得当事人签收的送达回执,当事人拒收可采取留置送达,也可以用邮寄挂号信方式送达。应在系统中填写送达回证。强制执行:立案科室负责行政处罚决定书的执行当事人逾期未申请行政复议,未提起行政诉讼,又未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将相关材料提交法宣科,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应在系统中填写《行政强制执行申请书》。
(三)结案阶段结案阶段包括填写结案报告、案卷归档两个环节。结案:在行政处罚决定执行后10个工作日内,由法宣科负责,立案科室参与编写结案报告。归档:案件办理完毕后,由法宣科负责整理办案过程的所有文件和证据,制作案卷,经法宣科主管局长核准后归档。
二、系统功能性需求
某市环保局行政处罚管理系统将实现某市环保局行政处罚过程中所涉及到的填写各类表单,各级领导审批,以及最后的归档和数据统计、查询的功能。某市环保局行政处罚管理系统将包括案件管理、统计查询和系统管理三部分。
案件管理:管理环保局日常行政处罚的整个流程,通过可视化的方法把复杂的流程简单化,使用户能够按照业务流程的执行步骤来完成日常的工作,并得到相关数据和表单。业务流程按照阶段分为:立案阶段、审批阶段、决定阶段和结案阶段。
【释义】 本条是关于行政复议审理方式的规定。
对于符合受案范围的行政复议案件,行政复议机关受理后,应当依法进行审理。合法、及时地审结复议案件,是行政复议的重要环节。行政复议采取什么样的审理方式是行政复议法起草过程中争议比较大的一个问题。有的同志认为应明确采用庭审方式,有的同志提出应采用听证方式,还有的同志提出应采用书面审理与庭审方式相结合的方式等等。但绝大多数意见认为:行政复议审理采取何种方式,应当与行政复议本身的特点相符合,行政复议作为一项行政活动,必须充分体现并且一定要符合行政效率原则,行政复议不必也不应当“司法化”,这是行政复议工作区别于行政诉讼的一个重要方面。行政复议效率原则,主要表现为:一是要求整个行政复议过程体现出便民、及时的特点,尽可能减少行政复议申请人在人力、物力、时间上的浪费。因此,不能像一般诉讼程序那样,要求当事人花大量的时间进行庭审活动。二是有利于行政复议机关迅速、简练地审理行政复议案件。行政复议活动是在行政系统内部进行的,行政复议机关与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有上下级领导或者指导的关系,往往不需要通过复杂的审理方式求得对具体事实的认定和把握。因此,为了避免给申请人和被申请人造成诉累,体现效率原则,行政复议的审理直采取书面复议形式。
所谓书面复议,是指行政复议机关在审理复议案件时,仅就案件的有关书面材料进行审理的一种方式。这种方式原则上不传唤复议参加人和证人等到行政复议机关;行政复议参加人可以采用邮寄的方式递交行政复议申请书和有关材料;证人也可以用书面材料作证。行政复议机关书面审查的客体是被申请人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是否合法和适当。具体来讲对不同类型的行政案件应从不同方面着手进行审查。
一、被申请人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引起的行政争议案件被申请人针对特定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主动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应当合法、适当。合法,即作出具体行政行为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适用法律正确、程序合法。适当,即在法律、法规规定的权限和幅度内,运用自由裁量权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公正、合理、恰当。根据合法性与适当性的要求,行政复议机关应当对被申请人作出的原具体行政行为的下列几方面进行审查:
1.权限审查。行政机关作出具体行政行为应当具有法定职权,且在法定权限范围内,否则属于越权的违法行为。行政复议机关审查执法主体的合法性,应首先查明原具体行政行为是以谁的名义作出的,以及规范性文件中对执法主体的规定,在此基础上,从以下四方面进行分别审查:第一,被申请人是否具有作出该项具体行政行为的职权。如根据法律、法规的规定,公安机关没有吊销个体工商户营业执照的职权,如果公安机关作出吊销某个体户营业执照的决定,即属越权。第二,被申请人是否超越法定权限范围。第三,被申请人如果是非行政机关的社会组织,该社会组织行使的行政执法权是否具有法律、法规的授权。根据宪法和组织法的规定,我国的行政执法机关应当是行政机关。但是,法律、法规授权的组织可以依照授权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第四,行政机关委托其他组织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其委托权限是否超越其法定职权等。
2.事实审查。分析案情、审查证据、调查取证是行政复议工作的重点和难点。案件是否事实清楚,证据是否确实充分,是行政复议机关审理行政复议案件经常遇到的问题。经过审理,案件的主要事实仍然不清的,行政复议机关就难以对案件作出准确的判断。如某地方税务机关对某个体旅馆在发票中以“大头小尾”手段偷税的行为作出处罚的案件,行政复议机关在审查案件事实时,应当首先查清是否是“大头小尾”的发票,其金额是多少,是否系该个体旅馆开具的等。否则,行政复议机关就无法正确认定本案的事实。实践中,行政复议机关一般应从三方面对案件事实进行审查:第一,分析案情。即行政复议机关根据申请人提交的行政复议申请书对案件事实的陈述,对照被申请人答辩书中对案件事实的辩驳或承认,逐一审查行政机关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事实、根据、时间、内容、形式等,以排查出一致点和矛盾点,确定需要进一步清查的问题。第二,审查证据。即对当事人提供的证据逐一审查。一方面审查证据的真实性,辨别其真伪,确定其证明力;另一方面审查证据的充分性,确定现有证据能否证明案件事实,找出不足之处,及需进一步搜集的证据。第三,调查取证。即行政复议机关根据对案情的分析及对证据审查的结果,排列出需进一步证明的问题,认为有必要时向争议双方、有关单位及有关人员进行调查,以查清事实,达到证据确实充分。
3.法律适用审查。即根据我国现行的法律、法规、规章,审查被申请人作出具体行政行为时适用的法律依据是否正确。一般应包括:是否适用了宪法、组织法及其他不能作为实体法适用的规范性文件;是否适用了尚未生效的规范性文件;是否适用了已经废止的或修改的规范性文件;应适用甲法是否适用了乙法;应适用甲法的某一条款是否适用了甲法的另一条款;是否适用了与法律、法规相抵触的规章及具有普遍约束力的决定、命令。
4.程序审查。即对被申请人作出具体行政行为时是否违反法定程序,及其形式的合法性进行全面审查。一般对程序的合法性从以下四个方面进行审查:第一,是否违反法定的处理程序。如《行政处罚法》第四十二条规定:“行政机关作出责令停产停业、吊销许可证或者执照、较大数额罚款等行政处罚决定之前,应当告知当事人有要求举行听证的权利”。倘若行政机关没有告知当事人听证权,即径行作出责令停产停业、吊销许可证或者执照、较大数额罚款这三种行政处罚决定,即属违反法定处理程序。第二,是否属于先处罚后取证。行政机关应该在搞清事实的基础上,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作出具体行政行为。如果没有查清主要事实,只凭想当然,靠推断是不应当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作出具体行政行为后再调查取证是程序违法行为。第三,是否违反法定形式。根据有关规定,行政机关作出具体行政行为时应当制作、送达行政处理决定书,若不制作、不送达行政处理决定书亦属违反法定形式,也应承担一定的法律责任。第四,是否向当事人交代过复议权、诉权。行政机关或法律法规授权的组织作出具体行政行为,应同时向管理相对人交代权利,否则属于程序违法,应承担一定的法律后果。
5.适当性审查。复议机关对作出原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所行使的自由裁量权的适当性进行审查,这是行政复议与行政诉讼在审查权限上的主要区别。具体行政行为不适当的重要表现形式是滥用职权。譬如人民防空法规定,对侵占人民防空工程的行为,县级以上政府人民防空主管部门可以对单位处以一万元至五万元的罚款。在行使这一处罚权时,人防部门应当根据具体违法情节,区别不同情况予以适当处罚。对于相似的违法行为,若基于个人私利或不负责任的工作态度,处罚畸轻畸重,都是不当的,均应予以纠正。
二、被申请人不作为行为引起的行政争议案件根据《行政复议法》第七条第八、九、十项之规定,行政机关拒绝或拖延履行法定职责的案件一般有三类,这三类案件的主要特点是行政机关不作为。对于此类案件应重点从以下几个方面进行审查:第一,管理相对人提出申请的形式、日期。主要包括,依法应当提出书面申请的,是否提出过书面申请;提出申请的材料是否符合法律规定的要求;是否通过法定程序提出;提出申请的具体时间等。第二,管理相对人提出申请的内容。主要包括:申请内容是否属于行政机关的法定职责;申请内容是否符合法定条件。第三,行政机关拒绝或拖延履行法定职责的事实。首先要查明行政机关应当履行法定职责的法定期限或指定期限,然后审查行政机关是否在这一期限内作出过具体行政行为,最后判断行政机关是否具有拒绝或拖延履行法定职责的行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