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伴随着研究成果不断丰富而来的,却并非是对该领域的研究日益透彻。恰恰相反,该领域的研究日益呈现出一种“不可测化”的倾向,众多学者似乎日益表现出对于“预测及控制”的力不从心,甚至已经有学者认为对于行动进程的预测与控制几乎不可能实现,我们能做的只有适应进程的变化而已。吉登斯、贝克(UlrichBeck)等人甚至质疑现代社会管理能力的有效性以及社会科学研究的最终效用。尽管意识到了该领域研究的艰难性,仍有为数不少的社会学研究者孜孜不倦地将精力与热情投入到这一议题的研究之中。因为归根结底,对于社会运行进程的预测及对其中未预结果的前瞻与控制是社会学(乃至整个社会科学)难以割舍的抱负与期盼。而且,该领域的确也不时出现若干令人振奋的研究成果。阎耀军先生的专著《社会管理的前馈控制》,正是这样的成果。阎耀军先生在社会预测预警领域已经进行了长时间的探索和研究。大约在六年前,他已出版了两本相关专著:《社会预测学基本原理》和《现代实证性社会预警》,分别对于科学的社会预测的理论与方法实践进行了细致阐述。在这两本书付梓之际,他即言明,该领域的研究仅有理论与方法尚不充足,还需有相应的应用技术;仅有预测与预警还不完全,还应有对未来结果的预控。而他最近出版的这部《社会管理的前馈控制》,正是对社会预控理念与技术缺失的回应。该书直面的正是目前该领域研究中的“不可测”倾向。其要回答的问题是“对社会进程的预测与控制究竟是否可行?”作者的观点是只要我们“创新社会管理体制,改革社会控制方式”,[10](20-22)那么对于社会的预测与控制就应该是可行的。而在阎耀军先生看来,该领域改革与创新的核心点,就是建立新的“社会管理的前馈控制”模型和科学的预警工具。
二
社会预测的核心难点为何?对于这个问题,默顿认为,社会性行动的五方面因素导致了各种不可测、不可控的未预结果的产生,1.忽视,即相关知识的缺乏。2.失误,即行为的误差,特别是基于过去经验所导致的误差。3.对直接利益的迫切需求所导致的“主动忽视”。4.基本价值,即引导行动者的特定指导价值。5.预言作用,指对于现实的论断(不论真假)本身就会成为现实的一部分,并反过来对现实产生影响。总体而言,默顿是从行动者以及预测者本身的局限性角度来探究这一问题的。默顿的这一思路后来遭到了吉登斯等人的反驳。吉登斯认为默顿忽视了行动者及预测者的“认知能力”(knowledgeability)与“意图性”(intentionality)的重要性。他认为,我们应当在对行动者的意图进行明确区分的基础之上明确复杂的人类行动中的各种行为模式,并在此基础上尝试进一步分析。在此意义上,尽管我们自身不可避免的局限性仍然存在,但我们可以尽量尝试将这种局限性降低,从而对行动的发展进程进行某种预测。从某种程度上说,阎耀军先生顺和了吉登斯的思路,其所提出的“前馈控制”方法的核心也正是将各类社会行动模式化,并在此基础上基于对大数据的分析与监控,从而期望实现对社会行动发展的预测。该著从三个角度对这一思路进行了阐释:1.阻碍前馈控制得以建立的四重障碍、三大瓶颈;2.应对阻碍的方法:建立“社会风险模拟器”及其一般模式;3.在一般模式指导下的具体实践应用。“前馈控制”原本是科学实验中的一个术语,指的是“事先分析和评估即将输入系统的扰动因素对输出结果的影响,并将期望的管理目标同预测结果加以对照,在出现问题之前就发现,事先制定纠偏措施,预控不利扰动因素,将问题解决在萌芽或未萌状态”。[10](28-29)简而言之,实际上就是通常所说的“防患于未然”。对于社会发展进程中可能出现的危机,应对方式通常有“应急”与“预警”两种。前者属于反馈型控制,而后者属于前馈型控制。在阎耀军先生看来,有四重障碍阻挡了前馈控制的发展,即社会预测和预警的困难性、危机预报的自风险性、危机事件的长周期性和为官执政的短期性、政绩考核制度不完善。而在前馈控制的发展中,预警工具的科学化是一个关键要素,但受到三大瓶颈的制约,分别是评估工具科学化问题、组织体制和运行机制问题及集成化创新问题。在这样的制约下,传统制度模式的前馈控制机制很难真正建立并发挥作用。阎耀军先生认为,解决这一问题的核心就在于如何真正建立起一个对于不同类别社会行动的动态、切实并尽可能完备的预警模式化工具,从而实现社会预警的科学化。他给出的答案是开发“社会风险模拟器”。这一概念是从国外的“政策模拟器”和“军事作战仿真模拟”演化而来,主要包括两个层面:对社会风险的识别及有针对性的政策推演。为此需要结合社会风险问题进行建模和仿真,通过多种情景下的社会风险问题起因研究,以及多主体的社会安全内在机理研究,提出具有科学性和可信度的理论分析模型并据此建立社会管理的前馈控制模式。一般化的前馈控制模式需要遵循三大原则:即以监测预警和风险评估为前提的原则(或超前预测原则),预警预报和预案启动制度化链接原则(或未萌先动原则),依赖可操作性的技术支撑体系的原则(或操作务实原则)。与之相对的,前馈控制的一般模式由三大模块构成:扰动因素预警模块、预警预控连锁模块、扰动因素预控模块,三模块按流程相连,从而形成了一个动态控制过程。一般意义上的理论建模只是工作的一部分,社会学者真正关心的是这样的研究技术究竟能否以及如何作用于现实社会。阎耀军先生在本书的后半部分介绍了在一般模式指导下的三个具体应用案例。分别是:对我国社会稳定施行前馈控制的尝试;在我国工作中的应用研究;在我国民族关系管理中的应用研究。
三
人类究竟能在多大程度上控制社会进程,这实际上是社会学界长期以来争论的问题之一。以科尔曼(JamesS.Coleman)等人为代表的自信者相信我们可以“设计”(design)这个社会,也有一批学者感叹社会现象的复杂性与因果关系的难觅性。我们究竟能否看到甚至设计我们前方的道路,这既是公众对社会科学研究者的一个质询,也是学者们不应回避的诘问。阎耀军先生用他的这本新著对这一问题进行了自己的回应。更为可贵的是,他不仅从社会学角度出发,更是结合众多新兴的学科和理论,如耗散结构论、协同论、自组织理论、突变论等,以及数学、计算机等其他学科的方法,从而有了一个区别于前人的独特的研究进路。不过,由于这一领域研究的复杂特性及科学探索的本质属性,也使得这种进路本身同样会带来许多值得思考和讨论之处。
1.解决主体局限性的大数据的可靠性问题。
为了解决默顿等人所担心的行动及预测主体的局限性问题,阎耀军先生采用的解决办法即是对众多数据资料的统一分析,从而在某种程度上克服“人”的局限性。在计算机技术达到前所未有的高度的今天,此思路确为可试之路。但是,该思路的一个核心问题即在于整个建模、分析、预测所依赖的大数据的可靠程度究竟如何。这涉及两方面的数据:一是客观的,但却常常充斥争议的数据,比如当下中国的官员切实收入、中国各类宗教的信众人数、各种歧视性疾病(如艾滋病、甲肝等)的确切患者数等。在社会分析及预测领域,越是这种争议性的数据越是对未来的发展起核心作用。但如果这些数据本身的可信性就不强,又怎能基于此而对未来进行预警呢?二是主观指标,比如在建立民族关系预警模型中使用的“大民族主义思想”“、对中华民族的认同”、“少数民族自由满意度”等指标。这些指标本身所包含的含义在不同民族、不同地区即有很大不同,因此在大规模数据收集过程中,如何有针对性地进行操作也是需要考虑的问题。
2.社会预测的反身性问题。
利纳雷斯在继承默顿的“自证预言”思路的基础上,明确指出了由于预测的加入,社会行动本身就会变成以每次预测为节点的非直线型行动。每次预测以及预测所看到的问题,结合行动中业已出现的问题,都会对行动本身产生影响,从而使未来的发展产生不可预知的后果。而这一点,实际上恰恰是社会预测本身蕴涵的一个吊诡问题。因而对社会管理的前馈控制研究,或许也应该考虑到社会预测本身通过对政策的作用对于未来的发展究竟有何影响。
3.预测结果的定位问题。
「关键词跨国有组织犯罪经济模式
天下熙熙,皆为利来;天下攘壤,皆为利往.古老的中国格言说出了一切社会活动的基本动因:利益。犯罪作为一个伴随现代社会而存在的现象,其根本起因也在于利益。无可否认,作为犯罪有组织化的最高形态——跨国有组织犯罪,即使它一经出现就很快发展成为扰乱国家法制秩序、危害公民基本人权的世界公害;即使它的滋生和蔓延十分迅速,领域由传统非法活动渗透到几乎所有行业,形成了遍布世界的网络,其拥有的巨大经济和政治势力另人触目惊心;即使在最近十年中,随着经济和金融全球一体化的高速发展,人员和货物流动速度的不断加快,跨国有组织犯罪得到了空前的发展,引起各国政府的高度重视,成为当前联合国在防范犯罪和刑事司法领域中优先考虑的重大问题;即使跨国有组织犯罪作为一个十分复杂的社会现象,它的产生有其自身合理性和社会背景,并不是偶然、任意出现的,其发展又同时受多种因素共同影响,但是,它的基本动因仍然是利益,尤其是经济利益。因此,如果要对跨国有组织犯罪进行控制,明了其基本目的以及其控制经济领域的手段就具有非常重大的意义。如果我们明了跨国有组织犯罪控制经济领域,获取经济利益的方式,我们就可以有针对性的采取合理的措施,真正从根本上对跨国有组织犯罪进行打击,并且在现实意义上,实现对跨国有组织犯罪发展的有效控制。为了能建立一个典型的跨国有组织犯罪控制经济的模式,对跨国有组织犯罪的概念、特征进行界定是必要的,也是不可避免的,也是我们做进一步分析的基础。
一、跨国有组织犯罪的概念与特征
各国在谈到跨国有组织犯罪问题时无一不涉及到有组织犯罪问题。而这个问题在世界上是有许多不同看法的。因此,若要界定跨国有组织犯罪的内涵和外延,就必须先从界定跨国有组织犯罪谈起。
有组织犯罪的概念我国学术界对有组织犯罪定义问题进行了许多研究,争论很大,莫衷一是。有的人认为,有组织犯罪是指,由故意犯罪者操纵和控制的组织结构稳定、具有较强自我保护能力的犯罪组织所实施的各种类型的严重危害社会的犯罪活动.这个定义要求,犯罪是由故意犯罪者操纵和控制的犯罪组织实施的;该犯罪组织的组织结构稳定,而且具有较强自我保护能力;该犯罪组织实施的犯罪包括各种类型的严重危害社会的犯罪活动.随后同一作者又认为,有组织犯罪应有广义和狭义之分。广义的有组织犯罪,应当包括两类:一是指地区性或跨国性的走私、贩毒、伪造货币、诈骗、敲诈勒索、暴力恐怖以及一些国家存在的赌博业、业等有组织犯罪活动;二是指每个国家内的各种集团性犯罪活动,其中主要包括各种团伙所进行的犯罪活动。狭义的有组织犯罪,则指那些组织严密、等级森严、内部分工明确、有严格行为规范、为了获得巨额的经济利益而进行有预谋、有计划的犯罪活动的集团性犯罪。对有组织犯罪的定义是,指由故意犯罪者操纵、控制或直接指挥和参与,组织结构严密、等级森严或组织成员相对稳定,有特定行为规范和有逃避法律制裁的防护体系的犯罪组织和犯罪组织联合体,为获取巨大经济利益和其他利益而使用暴力、恐吓、腐蚀及其他非法手段所进行的集团性犯罪活动.这个定义界定的有组织犯罪,要求有组织犯罪必须具备若干复杂的条件:有组织犯罪的组织形态是组织结构严密、等级森严;成员相对稳定,有特定行为规范和逃避法律制裁的防护体系的犯罪组织和犯罪组织联合体;犯罪目的是为获取巨大经济利益和其他利益;犯罪手段是使用暴力、恐吓、腐蚀及其他非法手段;犯罪人从事犯罪的活动方式是集团性的犯罪活动.不符合任何其中一个条件都不能构成有组织犯罪。这个定义太过于绝对化了。如果用它来衡量具有组织形态的犯罪活动,那么,绝大多数都不能列入有组织犯罪之中。
有的人则认为,有组织犯罪又称为集团犯罪、团体犯罪。广义的有组织犯罪,是指有一定组织形式的团体,通过其成员的团体活动所实施的犯罪。其中既包括法人组织实施的犯罪,也包括非法的社会团体、犯罪集团所实施的犯罪。狭义的有组织犯罪,仅指犯罪集团组织实施的各种犯罪.这种观点主要从犯罪的主体来确定的。从某种意义上讲,它接近于这个术语的语义。还有的人认为,有组织犯罪是指,三人或三人以上以谋利为主要目的,为了长期共同犯罪而结成组织的,或虽无明确协议成立犯罪组织,但经常共同实施犯罪的,就是有组织犯罪进而解释说,有组织犯罪的主要目的是谋取经济利益;犯罪成员构成三人或三人以上;从事犯罪的人以长期犯罪为目标;但是,构成有组织犯罪不要求该组织造成实际的严重后果.这个定义把犯罪人数确定为三人或三人以上,将有组织犯罪的面予以扩大,又把该组织界定为为了谋取经济利益的犯罪组织。这个定义从根本上把那些出于政治目的而进行恐怖活动的犯罪组织所实施的犯罪,以及那些的组织所进行的犯罪,都排除在有组织犯罪之外了。
西方许多专家把有组织犯罪看作是用来界定某些主要从事暴力、谋利性的犯罪活动的集团所反映出的犯罪现象的一个术语。①作为集团犯罪的一种形式,有组织犯罪应与纯粹由有组织犯罪活动的集团所为的其他犯罪言行区别开来,②还应把有组织犯罪集团和其他由有组织犯罪集团雇佣而诉诸相同方法和手段的组织区别开来。不能把有组织犯罪与法人公司偶尔从事的犯罪活动相混淆,后者所为的犯罪只能算作是法人犯罪或者是机构犯罪。③有的国家认为,有组织犯罪是由划分为两极以上的犯罪组织或由若干不同的犯罪组织,采用阴谋手段,以分工合作的方式所从事的刑事犯罪活动。其目的在于获取经济利益或对公众生活方式施加影响.有的国家则认为,所谓有组织犯罪是指由稳定的具有逃避社会控制之防护体系的、操纵犯罪团伙,利用暴力、恐吓、腐蚀和大量盗窃等非法手段从事故意犯罪的相对大的集团所实施的犯罪行为。这些定义都在不同层面上揭示了有组织犯罪的特征。由此可见,关于有组织犯罪的概念尚存在许多争论。为了求得一致的见解,以便更好地认识有组织犯罪问题,有必要从多个视角去理解它的实质意义。从术语上讲,有组织犯罪首先是个犯罪学术语。这个术语来源于英语
organizedcrime。从语义的角度上讲,organized是已经完成了的组织状态,organizedcrime自然是指具有组织形态的犯罪。汉语有组织犯罪,是由两个术语组成的:有组织、犯罪.有组织是修饰词,它是用来界定这类犯罪的。很明显,有组织犯罪主要是从组织形态的角度去理解和界定此类犯罪的。是否具有组织形态,是判断这类犯罪的标准。各国刑法典中所规定的每一类犯罪,只要犯罪人是具有组织形态的,都可以列入有组织犯罪中。可见,组织形态是理解有组织犯罪的关键。而恰恰国际上对有组织犯罪的分歧也正在于此。犯罪时,具有多大规模的组织形态,才算是有组织犯罪;一个犯罪组织的内部结构如何,才能称作是有组织犯罪;犯罪时,犯罪人内部如何分工,如何联系,才能认为是有组织犯罪;犯罪人是以何种方式进行组织,并如何在犯罪组织的驱使下进行犯罪,才可以认为是有组织犯罪,诸如此类都是界定有组织犯罪的关键问题。从犯罪学的角度上讲,有组织犯罪可以有多种理解。第一层,应把有组织犯罪看作是犯罪组织的犯罪,即凡是由犯罪组织实施的犯罪,都可以认为是有组织犯罪。从这个理解层面上看,各种犯罪集团,类似意大利黑手党、日本的山口组、哥伦比亚卡利贩毒集团从事的暴力犯罪、贩毒、走私、洗钱等毫无例外地归属于有组织犯罪。从这个角度出发看问题,界定犯罪组织就成为确定有组织犯罪的关键。就生物学而言,组织是生命的有机体,是有结构的存在。就社会意义而言,所谓组织,是指为了一定目的,按照相应规则,而结成的具有体系的机构。犯罪组织即是为了犯罪的目的,根据犯罪需要而结成的具有内部管理体系的系统。从组织形态上看,单个人是不能称为组织的,犯罪组织最起码应由两人以上构成。犯罪人结成组织的目的是为了实施犯罪。这就把那些为了其他目的而成立的组织排除在外了,这种组织即使偶尔实施了犯罪,也不能把它称作是犯罪组织。从内部管理机制看,犯罪组织有其特殊的组织系统,并按照内部规则进行活动。第二层,有组织犯罪则是指犯罪人有组织地进行犯罪。凡是犯罪人按照犯罪计划,有目的、有步骤,分工负责,互相配合完成其犯罪活动的,都属于有组织犯罪。从这个角度上讲,有组织犯罪即是犯罪人根据犯罪需要,共同进行组织、策划、实施犯罪。两人共同犯罪,只要具有组织形态,并且按照组织规则进行犯罪活动,都可以在某种程度上视为是有组织犯罪。第三层,有组织犯罪不是个人犯罪,而是多个人在某个组织的名义下进行的犯罪。这种犯罪因此具有组织行为的全部特征。它不象个人那样,以单个人的行为反抗整个国家或社会的面目出现,而是以组织形态来表明其的性质。所以,有组织犯罪是特殊社会组织反抗整个社会的一种形式。
跨国有组织犯罪是有组织犯罪的形式之一,是更大规模的有组织犯罪。如何界定跨国有组织犯罪,最主要的立足点是要把它放在跨国犯罪的范畴内来加以考察,不能只单纯用国内犯罪的眼光来看待这个问题。跨国有组织犯罪在某种意义上讲是空间概念,并不具有任何时间概念。所以,跨国有组织犯罪无非就是指犯罪组织在两国或两国以上有组织地实施犯罪。其认定依据是国家的疆界范围。凡是有组织犯罪者超越一国领域实施犯罪,即可以归入跨国有组织犯罪之内;凡在一国领域内由该国的犯罪团体实施,就不能认为是跨国犯罪,更不能认为是跨国有组织犯罪了。由于犯罪的阶段各不相同,在犯罪预备、计划、着手、实施各阶段,犯罪行为的表现方式也不同,在大多数情况下,犯罪行为的发生地和结果发生地也不一致。跨国有组织犯罪过程一般都很复杂,这当然给认定跨国有组织犯罪造成了困难局面。从抽象的意义来讲,跨国有组织犯罪的基本特征主要有下列各项:首先,跨国有组织犯罪是有组织犯罪的一种特殊形态。所有的跨国有组织犯罪都是有组织进行的,任何形式的跨国有组织犯罪都需要许多犯罪成员加入才能完成,所以,跨国有组织犯罪的犯罪规模很大。为了完成特定的犯罪任务,实现其犯罪意图,犯罪集团不得不进行庞大的组织工作,从计划、预谋、准备到实施犯罪、逃避打击,都要进行周密的安排。整个运转过程如同跨国公司的商务运作那样,有计划、有步骤、有准备地进行各项犯罪活动。在跨国贩毒和跨国洗钱过程中,其运作最能体现出这种特征。
其次,跨国有组织犯罪是跨国犯罪的主要形式之一。跨国犯罪所具有的基本特征,跨国有组织犯罪肯定都具有。所谓跨国犯罪,是指非法进出两国或两国以上实施危害社会的行为。尽管跨国犯罪是在国际范围内活动,其危害性涉及各个有关国家,如犯罪地国、犯罪结果地国、受害人国籍国、行为人所属国等,但它仍然是国内法上犯罪,而不是国际法意义上的犯罪。跨国犯罪主要破坏的是国内法。认定跨国犯罪是以当事国特别是受害国法律来作为衡量标准的,而不是以国际法为标准的.第三,跨国有组织犯罪以谋求更大的利益,榨取巨额利润为其首要目标。第四,跨国有组织犯罪集团敛集了巨额资本,具有在国际范围内调动资金投入犯罪的能力。这是一般的国内有组织犯罪团体无法比拟的。第五,跨国有组织犯罪的组织结构严密、内部约束严格。金字塔式的管理模式是跨国有组织犯罪集团的主要犯罪特征之一。由于跨国有组织犯罪集团往往比较庞大,各个集团的组织结构相应都是很复杂的。
从上述分析不难看出,有组织性是是跨国有组织犯罪的基本特点。实际上,跨国有组织犯罪是一个处于动态发展中的概念。跨国有组织犯罪是有组织犯罪的特殊形态,它的产生也是一个由小到大的过程。同时,大规模的跨国犯罪组织也可能发生分裂或者消亡。认识到跨国有组织犯罪的动态特征,就为我们同一思想奠定了基础。
二、跨国有组织犯罪对社会的经济控制模式
顾名思义,有组织是跨国有组织犯罪的应有之意,而有组织的根本特征就是控制性即在一定领域或者一定地域范围内的控制力量。正是因为有这样的控制力量,跨国有组织犯罪造成的危害才特别巨大,某些大规模跨国有组织犯罪甚至能够富可敌国,成为第二政府.物质是社会的基础,物质利益是人们组成社会的根本动因,因而,跨国有组织犯罪也以追求最大经济利益为根本特征的,也就是说,犯罪分子集合起来组成跨国犯罪组织的动力正来源于其经济目的,经济特征是跨国有组织犯罪的本质属性。谈到跨国有组织犯罪的经济特征,包含两方面的含义:一方面,跨国有组织犯罪是在一定经济基础之上产生和发展的,另一方面,跨国有组织犯罪的经济目的决定其一切其他特征和行为。
前者是从历史发展角度谈的。跨国有组织犯罪是伴随着商品经济(特别是市场经济阶段)的高度发展而形成的。在以分散和自给自足为基本特征的自然经济和以短缺和指令性计划为特征的计划经济条件下,跨国有组织犯罪缺乏生存的土壤,也没有存在的必要,因为无利可图。只有在经济一体化、社会分工细化、国际交流频繁的社会中,跨国有组织犯罪才显得更有存在必要。现代经济活动要求的激越化、信息化、国际化在各种犯罪形式中,也只有跨国有组织犯罪才有可能达到。同样,也只有以跨国有组织犯罪这种形式才有可能实现利润最大化的经济目标。正是在这个意义上,我们才说跨国有组织犯罪是最高形态的犯罪特征。后者是从跨国有组织犯罪的经济特征和其他特征相互关系角度谈的。经济背景只是跨国有组织犯罪的外在条件,而跨国有组织犯罪的出现是犯罪内生因素决定的,谋求犯罪利益最大化是犯罪的终极目标。
按照经济学的一般理论,自由竞争走向垄断,是因为资本追求超出平均利润的超额利润,也正是这一股力量使得犯罪实现了由一般犯罪到跨国有组织犯罪的转变。垄断是跨国有组织犯罪追求的目标,也是实现其经济利益的手段。正是为了牟取垄断经济利益,个别的罪犯组成了犯罪组织并进而发展成为跨国;正是为了提高犯罪的效率,犯罪组织内部建立了严密的层级结构和分工;正是为了拓宽犯罪市场,跨国有组织犯罪不断向全球扩张,活动领域遍布各个行业;正是为了长久的维持其犯罪利益,贿赂官员和武装威胁甚至操纵选举,才成为其常用的手段。
可见,组织特征和经济特征作为跨国有组织犯罪的两个基本特征,分别对其从外在形式和内在目的两个方面作出了概括。除此之外的其他特征是附属于基本特征的。而在两个基本特征之间,经济特征是第一位的,是跨国犯罪组织之所以成为跨国犯罪组织的基础和动力。
既然经济特征具有如此重要的地位,那么经济学家又是如何描述跨国有组织犯罪的呢?通常,经济学家将以两种模式描述跨国有组织犯罪:在获得利益的前提下,组成一个公司或者一个政府.一个跨国有组织犯罪集团正是一个通过向其他无组织、小规模的犯罪者提供商品和服务的公司。通常,它以充当高于正常价格卖出的垄断性供应者或者低于市场价买入非法商品的垄断性收购者的方式统治着某一种或某几种固定的犯罪行为。作为垄断性卖方,跨国有组织犯罪集团可以以垄断价格出卖货物,例如将出售给零售者。而零售者以同样方式将其出卖给吸毒者。但是,跨国有组织犯罪集团不仅获得了垄断利润,同时也将大部分被捕的风险转移给了无组织的罪犯。跨国有组织犯罪集团在它可以作为唯一的买受方时,可以人为低价买入,例如被盗物品。同样,跨国有组织犯罪集团获得了以低价购买非法商品的利润而将触犯盗窃罪的风险转移给了无组织犯罪人。
垄断供应者和垄断购买者的经济模式帮助解释了跨国有组织犯罪集团采取此种行为模式的原因。例如,如果一个类似黑手党形式的犯罪集团经营着一个几乎没有竞争者的市场。而,此时,人身暴力,或者暴力的威胁,是犯罪集团用来保卫市场分额的基本武器。例如,如果当一个强大的组织试图侵入同一市场时,对于因此而出现的市场的不稳定,暴力是唯一的解决方式。而在同样的情况下,一个合法的公司可能通过投资于调查研究或者广告来保护它的市场分额。
另一个典型的跨国有组织犯罪形式类似于政府。在这种模式下,一个犯罪辛迪加在大范围内具有影响力,并且在一定的地域或者经营范围内对合法或者非法的生意都享有额外的特权。一个跨国有组织犯罪组织充当政府的角色制定了对某些行为的规定,如果必要,仍然以胁迫手段为最终的解决方式。类似一个政府,这种犯罪组织拥有使用暴力的垄断权利。跨国有组织犯罪政府通过对合法或者非法的经营征收额外的强迫赋税或者贿赂来取得从事特定的营业的许可。
同时,跨国有组织犯罪集团也是一种重新分配的机构,把从一些民众那里取得利益再分配给其他人。同合法的公司或政府一样,跨国有组织犯罪集团的利润获得同时意味着利润的分配——象公司分配给股东,或者象国家以福利的形式分配给社会的各个阶层。其分配的依据是在组织内部不同的作用和地位。在通常的犯罪集团中,集团的成员被分为如下三类:执行者、决策者和保护者。下层的执行者有分为两个部分,其一是在跨国有组织犯罪集团控制下的单独犯罪人,在跨国有组织犯罪集团中,他们可以说是被害人,这是因为他们是犯罪集团中最基层的执行者:在作为犯罪集团的垄断性买卖中,如果他作为买方并承担着面向普通社会成员的卖方,那么,他是犯罪集团中最为暴露并因而承担着最大的被捕的风险,同时,相对于犯罪集团所获得的利益,他获得的利益无疑是最小的;如果他作为卖方,那么,他的应得利益或者会被犯罪集团的垄断性低价而剥夺怠尽,或者会因为不得不依照犯罪集团发挥跨国有组织犯罪的政府管理功能时所制定的税——保护费而被部分瓜分,但无论如何,做为犯罪集团的最基本构成人员,他们是整个犯罪金字塔的基础,也是整个黑社会组织的重要经济来源;其二是跨国有组织犯罪集团内部的决策者。他们在跨国有组织犯罪集团中的作用相当于公司或者政府的决策人员。他们负责规划出黑社会组织内部的分工与发展方向,同时,也具有代表作用,即作为真正的黑社会首领——即合法化的某些政府官员的代言人指挥着整个黑社会组织的行动。保护者是黑社会内部最为合法的一部分人——他们或者具有某种合法的社会身份,或者具有相当的政治影响力,并通过他的这种身份或者政治影响力在一定程度上以合法的或者非法的方式保护着黑社会组织,并通过其合法的行为为黑社会组织进一步发展开辟了一条相对平坦的道路。
对于一个成熟的跨国犯罪组,它就是这样以两种方式、三类组成人员达成了控制某个行业或者某个地区经济的目的。控制经济——分配利润——取得政治权力——控制社会——便利犯罪——取得更大的经济利益,这个怪圈的不断循环构成了跨国有组织犯罪的基本经济历程。
三、我国跨国有组织犯罪的特点及控制措施
与成熟的跨国有组织犯罪不同,中国的跨国有组织犯罪仍然处于逐步发展的进程中,在其组成人员与经济控制方式具有独特之处。
1,在经济控制模式上,中国的跨国有组织犯罪的暴力性明显。同资本的原始积累相类似,暴力是跨国有组织犯罪获得最初的经济基础的不二法门。处于发展中的跨国有组织犯罪自然也无法免俗。从中国现有的跨国有组织犯罪来看,暴力手段仍然是其获得经济利益的最基本手段。而暴力手段意味着犯罪集团中基层执行者的增多与单独犯罪的增多。而基层执行者又多来源于两劳人员,因此,加强对两劳人员的控制,不失为防范跨国有组织犯罪蔓延的有效方式,同时,加强对社会治安的管理、打击、防范跨国有组织犯罪的背景下,控制国内黑社会犯罪的发展,也是控制跨国有组织犯罪发展的有效方式。
2,组织化程度不高,结构层次简单。西方跨国犯罪组织多由一个绝对权威的决策者操纵、控制,有多层次的固定成员,有严格的残酷的内部纪律、规章制度,有专业犯罪技术和科学分工,有极富成效的保护体系,但是,在中国,由于地域、文化等原因,跨国犯罪组织的家族性、地域性较强,就跨国有组织犯罪总体水平看组织话程度不高,结构较为松散,除首领地位显著外,内部等级不森严等。在西方黑社会发展的过程中,跨国犯罪组织程度的提高,多是随着跨国犯罪组织之间的并吞而逐步发展起来的。因而,防范这些分散的犯罪组织联合起来,也就成为减少黑社会性质势力经济控制力提高的有效方式。
3,作为跨国有组织犯罪的组织利益分配的受益者之一,某些政府官员也是跨国有组织犯罪集团的组成人员,他们造成的危害甚至更大于执行者与决策者。例如,在1991年和1994年初之间,经过刑事调查和全民投票,意大利政府的整个领导阶层由于贪污与著名的跨国犯罪体团——黑手党有染的罪名全部被罢免。4名前总理被指控有罪。其中一名被指控有与黑手党同谋,参与谋杀的罪行。另一名由于贪污已被判处8年徒刑。一名前内务部长被逮捕并因与卡莫拉秘密团体勾结的罪行而受审判。十余名前部长均因贪污而被罢免。24分要求授权审理因犯有严重罪行(其中17分是关于与黑手党勾结的罪行)的前立法会议的议员的报告被呈递到议会。400余名不同级别政界人士被指控贪污。70个市议会由于黑手党在其所辖区域的破坏活动而被解散。150余名地方行政人员因同样缘故而被撤职。显然,我国的跨国有组织犯罪还未发展到如此猖獗的地步。但是,跨国犯罪组织同政界勾结的迹象却已有迹象。
总之,在明了跨国有组织犯罪对社会的经济模式的同时,结合我国现实情况,分析我国现有跨国有组织犯罪的特点,并结合这些特点制定切实有效的措施是制止跨国有组织犯罪产生和发展的根本途径,也是维护我国经济健康发展的有效途径。
参考文献
康树华主编犯罪学大辞书[Z]兰州:甘肃人民出版社,1995
《有组织犯罪的经济模式》王家明江苏公安专科学校学报第15卷第2期,2001年3月
《RussianOrganizedCrime》,RobertHeilman
关键词:社会损害金融手段第三方连带赔偿责任财务担保
目前,关于矿难、劣质产品危害消费者身心健康、伪劣药品夺人性命、重大环境污染等由经济活动引起的社会悲剧时常发生。那么,这些损失由谁来承担?是政府?还是由企业的股东、经营者承担无限责任?如果是政府承担,那就等于由全体纳税人承担,那么这种非自然原因的、由个别企业的经济行为所导致的人为灾难为什么要由全体纳税人承担后果?而股东、经营者是自然人,能承担的经济责任的能力是有限的。让黑心的矿主、企业经营者以及腐败的政府官员承担刑事责任,也无法对无辜的受害者进行经济补偿,或对污染的环境进行事后治理。但是由于信息不对称以及环境不确定性等原因,仅靠政府的直接管制还是不能完全阻止社会损害的发生。本文具体探讨了如何通过采用金融手段保障社会损害得到赔偿,进而有效控制社会损害的发生。
社会损害及其控制
社会损害是指企业的产品或其生产经营活动给社会所带来的各种负面影响,包括对环境的损害、对人生命健康的危害以及对财产的损害,这些损害可能是企业生产经营活动导致的,也可能是产品导致的。这些后果本应由对社会造成损害的企业承担,但由于有限责任制,在损害发生后,往往企业破产,无力对这些损害进行赔偿,最终这些本应该是企业的内部成本就间接转变成了外部成本。
避免社会损害发生的办法有两种:第一,依靠政府采用各种政策、规章、措施进行管制,一般的做法是由各相关部门(如国家质检总局、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环保局、安监局等)对企业进行管制;第二,依靠道德教育,提高经营者的道德修养。但是,事实证明,仅靠这些还远远不够。所以,要更有效地解决社会损害问题,事后的惩罚与事前的管制同样重要,有时可能效果更好。事后的惩罚也有两种:一种是法律严惩,由造成社会损害的当事人承担法律责任。另一种是经济严惩,由造成损害的当事人承担经济赔偿责任,也就是说,谁污染,谁治理;谁生产的药品、食品致人死亡,谁赔偿,谁的煤矿发生矿难,谁负责赔偿死难家属。需要指出的是,这些事后严惩不仅能够惩罚社会损害者、补偿受害者,而且能够警示潜在的社会损害者,促使企业事前采取措施防止社会损害的发生。
采用金融手段的必要性
由造成社会损害的企业承担事后赔偿责任,是一种社会成本的内部化原则。社会成本内部化是指由成本的制造者自己承担成本,不把成本留给社会。这种成本内化原则无论从经济学的角度,还是从法律的角度来说,都是勿庸置疑的。内部化社会成本不仅体现了公平的原则,而且还起到威慑作用,警示潜在社会损害者小心防范以避免损害发生。但是,即使是最不容置疑的责任在实际操作中也可能会因为企业破产或公司解体而无人承担。
通常情况下,造成社会损害后的补偿成本都是巨大的,企业无法承担,往往会申请破产。破产后,造成社会损害的企业就不需要承担全部责任,受损者也就无法得到全部补偿。更复杂的情况是,企业预期到只需承担有限责任,事前就会采取措施,例如增加负债、剥离资产、尽可能多的分配利润以减少利润盈余、避免一体化政策以保持小规模、把资产转移到海外,以此来增加破产的可能性,避免事后承担损害赔偿责任,从而外部化社会损害成本。
企业对社会造成的损害往往是一个长期的过程,需要很长的时间损害才会被公众发现。在被要求承担损害责任之前,企业有足够多的时间创造利润(这些利润没有扣除潜在的社会损害成本),并在损害被暴露之前,逐步剥离资产,或者完全解体,清算其资产。
由于破产等原因,企业自身不能承担全部损害成本。如果把这些成本留给社会,显然不公平,也有损于资源配置的效率。更严重的是,如果企业预期到不需为社会损害承担责任,在生产经营过程中,就不会对社会责任给予足够的关注,反而会肆意的掠夺资源,牟取私利。因此,采用金融手段保障社会损害得到赔偿至关重要,不仅能够弥补受害者,而且能够控制社会损害的发生。
控制社会损害的金融手段
社会损害一旦发生,后果非常严重,造成损害的企业往往会破产,逃避责任。如何解决损害得不到赔偿的问题?事实上,经济的快速发展或多或少都会给社会带来负面影响,发达国家解决社会损害问题的一些做法值得我国借鉴。政府可以制定法规与政策,间接引导企业采用金融手段保障损害的赔偿,而不是直接处理这一问题。社会损害发生后,可以采用第三方连带赔偿责任、财务担保等金融手段来保障社会损害得到赔偿,并促使企业事前采取充分的措施控制损害的发生。
(一)第三方连带赔偿责任
如果企业没有能力承担社会损害的赔偿责任,谁最应该承担该责任呢?那些在企业经营过程中得到利益的相关者应该承担责任,这些利益相关者包括股东、经营者、投资者、产品代言人、产品经销商、原料供应者、控股公司等。这些利益相关者是企业经营活动的直接受益者,在企业存续期间获得了相应的报酬,而这些报酬中隐含了对社会的损害成本。所以,由这些利益相关者承担连带赔偿责任有一定的合理性。法律通常也要求这些企业的合作伙伴承担连带责任。而且这些利益相关者承担责任不以其过错为前提,也不以其行为是否引起了损害为前提,当然其承担责任的大小与其过错程度也不成比例。利益相关者为了避免事后被牵连,事前就会对企业的生产经营活动可能涉及的社会损害进行监管,一定程度上能够防止损害的发生。
虽然由这些利益相关第三方承担连带赔偿责任可以保障受害人的利益,并对损害的发生起到一定的预防作用。但是这一办法还是存在一些难以解决的问题。首先,这些利益相关者具体应该包括哪些?虽然这些利益相关者事先得到了一定的报酬,但是这些报酬是其投入要素所得,让他们承担多大的责任才是公平的?股东、管理者等个人承担责任的能力是有限的,合作伙伴虽然责任的能力强,但是因为一个企业的行为拖垮了另一个企业,这显然也是不合适的。其次,这种连带责任会增加契约各方之间的交易成本,包括事前的契约订立成本与事后解决责任分担的成本。最后,连带责任会影响企业的投资、融资等决策。这些问题都值得进一步研究。
(二)财务担保
财务担保指要求可能会对社会造成重大损害的企业事先提供证明,保证其有足够的资金来源,能够承担潜在的社会损害责任。在财务担保的要求下,经营者只有事先提供了财务证明,企业才能取得合法资格。财务担保可以采用多种形式:可以采用保险的形式,也可以采用付款保证书的形式;可以自己提供担保证明,也可以通过购买取得;可以是私人提供,也可以是政府部门提供。财务担保的具体形式有以下几种:
1.保险单。保险单是企业从银行购买的保险合同,企业支付保险费,保险公司承诺按照合同条款约定,赔付社会损害。当潜在的损害不确定时,通常采用保险单的形式。如果采用保险单的形式,那么不管企业是否有能力承担赔偿责任,保险公司都负责损害赔偿。
2.履约保证书。履约保证书是一种付款保证书,通常也从保险公司购买。如果购买的是履约保证书,只有在损害企业没有能力承担责任时,保险公司才负责赔付损害。通常在损害结果是确定的情况下采用履约保证书的形式。
3.信用证。信用证是银行依照企业的申请开立的、有条件的承诺付款的书面文件。银行一般在开立信用证之前,会根据申请企业的财务状况要求企业提供不同程度的抵押或存款保证金。损害发生后,只要符合信用证条款的规定,银行就要承担付款责任。银行赔付后,再由企业付款给银行。当企业无力偿还时,银行则承担损失。
4.银行存款。有实力的公司可以通过银行存款的形式保证未来的损害赔偿责任。银行存款可以采用现金的形式也可采用其它带息证券的形式。损害发生后,企业无力偿还,这些存款账户将被强制清算,用以赔偿损害。
[摘要] 泛法治主义倾向带来的严重社会问题引起东西方社会的深刻反思,法律的显性社会控制功能具有局限性,需要宗教、道德等隐性社会控制形式的弥补。礼仪是道德的精华与核心,礼仪文化是隐性社会控制的最佳载体,是法律显性控制的最佳补充,具有隐性社会控制的重要功能。要通过礼仪文化对个体的浸润和陶冶去夯实实现礼仪文化隐性社会控制功能的基础,通过个体的实践与养成,抓住礼仪文化隐性社会控制功能的关键;通过拓展与提高,把握实现礼仪文化隐性社会控制功能的核心。
[关键词] 隐性社会控制;礼仪文化;功能;实现路径
[中图分类号] K206[文献标识码] A[文章编号] 1008―1763(2013)06―0112―05
一隐性社会控制的必要性与可能性
当今中国的时代主旋律是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法律是当之无愧的社会控制的主要手段。古希腊哲学家柏拉图有句脍炙人口的名言:“人类必须有法律并且遵守法律,否则他们的生活将像野蛮的兽一样。”[1](P198)美国法学家庞德在其名著《通过法律的社会控制》中,也曾深刻指出:在文明发展的很长一段时间内,宗教和道德充当了社会控制的主要手段,法律仅仅处于次要手段,但是在“近代世界里,法律成了社会控制的主要手段。”[2](P10)的确,在众多的社会控制手段中,法律在人的行为调控与社会秩序的构建方面显得更为有力和更为有效。
由于法律是一种刚规范,在现实生活中必须依靠国家强制力即国家的暴力工具对社会个体的违法、犯罪行为予以处罚,从这个角度来说,法律属于显性社会控制形式,是国家暴力机关对社会个体外部行为的表面控制。正如马克思所言:“对于法律来说,除了我的行为以外,我是根本不存在的,我根本不是法律的对象。我的行为就是我同法律打交道的惟一领域。”[3](P16-17)而宗教与道德对社会的控制,主要是通过个体的内心信仰与德性修养来实现的,从这个角度来说,宗教与道德属于隐性社会控制形式。我们强调法律至上,法律是迄今为止人类所发明的最佳社会调控器,并不是说法律就是万能的。事实上,在社会控制的法律、宗教、道德等诸形式中,每一种形式都在发挥着自己特殊的控制功能,虽然有强有弱,有显有隐,但缺一不可。正是这些手段的交互作用,复杂的社会控制系统才能正常运转。因此,任何形式的社会控制功能的缺位或者弱化,倚重或者倚轻,和谐、有序的社会生活就难以真正建构起来。因而,在实践中,过分依赖法治的法律万能论和泛法治主义倾向不但没能解决社会所有的问题,反而带来了严重的负面影响和社会病态。如“过度发展的个人主义、漫无限止的利得精神、日益繁复的诉讼制度、轻老溺幼的社会风气、紧张冲突的心理状态”[4](P4)等等,这些社会病态绝非现代社会所追求的目标。
显然,崇尚法治并不等于惟法是治,显性的法律控制形式并不能取代宗教、道德等隐性的社会控制形式功能的发挥。对此,学者们有着清醒的认识。亚里士多德认为:“法律确实不能完备无遗,不能写定一切细节。”[5](P168)庞德指出:“我们力图通过有秩序地和系统地适用强力,来调整关系和安排行为。……但我们最好记住,如果法律作为社会控制的一种方式,具有强力的全部力量,那么它也具有依赖强力的一切弱点。”因此,“我们必须记住,法律作为一种社会控制工具存在着三种重要的限制。这些限制是从以下三个方面衍生出来的:(1)从实际上说,法律所能处理的只是行为、只是人与事务的外部,而不能及于其内部;(2)法律制裁所固有的限制―――即以强力对人类意志施以强制的限制;(3)必须依靠某种外部手段来使其机器运转,因为法律规则是不会自动执行的。”[6](P10-11,92)法律只有通过人的执行才能起作用,当法律被司法者与执法者广泛运用的时候,很有可能会被过度使用,因为人性不可避免的存在弱点,或许在某些情境下被司法者和执法者依法对社会进行管理而转化为对社会的强制,由对社会的控制而转化为对社会的压制。
因此,作为显性社会控制手段的法律,被立法者、司法者和执法者广泛运用,以修补被违法犯罪行为所破坏的社会秩序来达到惩恶扬善的目的,有难以承受之重。一方面,法律是迟到的正义。它形同虚设之时,就是被遵守之时,而当它成为实际之时,就是被破坏之时,就是司法机关和执法机关对业已发生的行为性质进行事后评价之时,也是他们对业已发生的行为后果进行事后救济之时,它并不能阻止个体的主观意识外化为客观行为,也不能对个体的思想和意识进行评价,它永远只能是一种“迟到”的正义。另一方面,法律是依附于暴力机关的社会控制,它的社会控制作用的发挥只有依靠强力才能实现。如果权力所有者滥用这种强力,那么法律就很有可能成为不法者用来压制他人自由与权益的卑鄙手段,成为不法者维护强权与私利,悖离公理与正义的邪恶工具。
正如布莱克所言:“法律本身是一种社会控制,但是还有其它许多社会控制方式存在于社会生活中,存在于家庭、友谊、邻里关系、村落、部落、职业、组织和各群体中。”[7](P7)这种广泛存在于社会生活之中的控制方式,基本上属于隐性社会控制方式,通过作用于人的内心进而规范人的行为,起到社会控制的作用。它自发地存在,自发地调整着社会秩序。哈耶克称之为“自生自发秩序”或“增长的秩序”,认为它是一种源于内部的秩序,是宗教、伦理道德等隐性规则的作用结果与表现形式,真正对社会起着决定作用。在政教合一的国家中,宗教具有普遍性,首推宗教,而在政教分离的国家中,道德具有普遍性,首推道德。中国不是一个政教合一的国家,同时又是一个多神教的国家,因此,宗教对于中国社会的隐性控制作用的发挥远远比不上道德对社会的隐性控制作用。
“作为一种社会生活的构想,文化对于生活于其中的个体的行为起到潜在的和实际的引导作用。”[8](P11)在中国传统社会里,无论是政治人还是自然人,在社会文化体系和社会控制模式中最终都统一于道德人。而在中国传统道德文化中,礼仪文化又是其核心和精华,自汉代以后,主张“礼法”并举的儒家礼文化逐渐占据主导地位,并成为古代中国的“正统”思想,对于维系社会共同体的内部稳定起到了巨大作用。然而由于法治传统的缺乏,在当代中国的法制建设中,强调依法治国,又很容易走法律万能的极端,走向泛法治主义的泥潭,从而带来严重的社会问题。因此,立足于中国传统道德文化的历史以及法治建设的当代,礼仪文化作为隐性社会控制形式,既是必要的,又是可能的,我们应该挖掘作为道德文化精华的礼仪文化的隐性社会控制功能,把其潜在的社会力量最大限度地调动起来。
二礼仪文化的隐性社会控制功能
1.礼仪文化是隐性社会控制的最佳载体
从价值观的视角看,礼仪文化代表了一种“和为贵”的价值观,强调个体的德性修养。一般而言,个体在思想意识上如果是真心实意要接受与学习礼仪道德规范,那么个体就会积极主动的去学习礼仪,并逐渐把对礼仪的认识转化为个体的情感、意志和信念,从而自觉主动地去遵守和践行。因此,礼仪文化对于人的影响是由内而外的,既有内在的礼,又有外显的仪,凸显出社会控制中人的主动性与参与性。同时,“礼仪规范的操作性特别强,可以用语言、文字、动作进行准确的描述和规定,可以在社会交往中进行标准化操作”,把对社会的隐性控制落实到“人们的行为举止、仪态容貌、语言文字”上,从而作出具体的评价,并通过反馈评价信息“来指导、纠正人们的行为和活动,进而把人们的思想和行为纳入社会所需要的秩序的轨道”[9] 。作为隐性控制形式的宗教,由于每一个国家有不同的,甚至有各种各样的,或者根本就没有,对于每一个社会成员来说,难以形成普遍性的共同遵守的行为规范和准则,因此,欲以一种宗教的独特性礼规来调整与约束普遍性的行为,显然是不现实的,也是不可能的。而且,在现代西方社会,由于“上帝死了”造成西方人信仰的普遍缺失,导致传统道德的崩溃和人生支柱的瓦解,使得传统基督教伦理的隐性社会控制功能变得衰败和孱弱。而礼仪文化,它以和谐、尊重、善良、美好,润物细无声的方式承载着遵守、自律、敬人、宽容、平等、从俗、真诚与适度而触及到社会生活的方方面面,不论是在家庭生活中,还是在社会交往中,抑或是在职场生涯中,礼仪广泛存在并且被普遍践行,使个体得以继承这个世界并且保有和增加他们所继承的东西,从而起到对社会的隐性控制作用。因此,礼仪文化是隐性社会控制的最佳载体。不论是在法治国家中,还是在政教国家中,抑或是在走向法治的国家中,都存在着一些社会成员必须普遍遵循的非法律的共同生活的准则,这就是礼仪,“它将人的行为规范约束在一定的礼仪范畴中,使人们各就其位,各行其是,各尽其职,不因为争乱而带来灾祸,保持着人类社会健康有序的发展。”[10]比如,在任何社会形态中,一个人的举止优雅、仪容整洁、服饰得体、语言礼貌都是受人欢迎的,而一个人的举止失范、仪容脏乱、服饰欠妥、语言粗俗,在任何社会形态中都是难以受欢迎的。这些礼的外在形式具有广泛的群众基础,容易被受众所接受和认同,体现的是个体内在的思想水平、德性修养,强调自我约束和自我控制从而达到礼的自治;而非礼的外在形式则容易被受众所批判和指责,体现的是社会的监督、评价机制,强调外在压力与约束从而达到礼的治人。礼仪所具有的这种主动性、操作性、广泛性、自治与治人的特征,决定了礼仪文化是隐性社会控制的最佳载体。
2.礼仪文化是显性法律控制的最佳补充
法律及其调整手段所固有的局限性,决定了仅靠法律运行是难以对整个社会系统进行有效调控的。法律虚无主义或者法律万能论都是幼稚和错误的。过分依赖法治所带来的负面影响以及社会病态已经引起东西方社会的深刻反思。因为法律只是在受到破坏时才成为实际的法律,它并不能阻止人们将内心的思想外化为行为,也不能阻止由该行为所引发的后果,因而在现实生活中,法律的预防作用并不能实现,再完善的法律都不可能自动提升社会的精神风尚与人们的道德水平。恰恰相反,那种泛法治主义对社会人文精神具有巨大的杀伤力,甚至能够窒息人文精神的生长。弗里霍夫说:“制度的真正生命力依然来自于内部,是良心造就了我们所有的公民。”[11](P15)一个人是否有良心,在于道德文化的教化和感染,没有人生来就是善良的,也没有人生来就是邪恶的,后天道德文化的教化相当重要。而在道德文化的教化中,礼仪文化的教化是基础和核心。礼仪文化对社会个体的教化,首先必须教人以德才能做到教人有礼,有礼才能有序,有序才可能不违法,这就是弗里霍夫所指的良心对公民的造就。而且,即使是合理的、令人满意的法律制度,也不可能自动有效,总会有人反对它,因此,显性的法律控制只能而且必须针对少数不合作的人。而对于大多数人而言,只要在社会生活中谨守一定的礼仪规范,做到言谈举止、待人接物有礼有节,法律通常不会自找麻烦。同时,对于纯粹的私人领域,法律也无权管辖,正如穆勒所言:“任何人的行为,只有涉及他人的部分,才须对社会负责,在仅涉及本人的那部分,他的独立性在权利上是绝对的,对于本人自己,对于他自己的身和心,个人乃是最高者。”[12](P13)在中国传统道德中,礼仪被视为经世治国的基本道德规范,正所谓“人无礼则不生,事无礼则不成,国家无礼则不宁”,可以说,礼仪文化渗透到社会生活中的每一个角落,不论你是居庙堂之高,还是处江湖之远,也不论你是阳春白雪,还是下里巴人,礼仪文化的触角,只要你愿意,就可以被你接受和悦纳。事实上,置身于礼仪文化中的社会个体,是不可能不受影响的。“礼仪的践履,使人们内得于己,外施于人,在礼仪行为的实践中促进人与社会的完善,从而形成尊礼重德的良好习惯。这种习惯是对道德践履的一种特殊的调控机制,是影响和制约人们思想行为的客观的社会力量。”[13]从礼仪文化重视对个体的教化和感染,对人的影响是由内而外,强调预防的一面来说,正好弥补了显性法律控制的不足,因此,是显性法律控制的最佳补充。
3.礼仪文化具有隐性社会控制的重要功能
从礼仪的内涵与价值看,礼仪协调人际关系、预防与缓解人际矛盾,具有隐性社会控制的重要功能。礼仪在规范协调社会个体的行为以及调整人们之间的相互关系方面,具有其他社会控制形式所不具有的优势,被称为人际关系的调节器与剂。一方面,假如人们在交往过程中出现了不和谐、不愉快的因素,或者需要对原有人际关系做出新的调整时,首选的方式往往是通过借助某种礼仪形式或者是通过某种礼仪活动去化解不和谐、不愉快因素、建立新的人际关系。如果不小心得罪了他人或者伤害了他人,可以通过赔礼道歉的方式获得对方的谅解与宽容,从而修复彼此之间受损的关系。在社会交往中,做到待人以礼就是尊重他人,因而自己也能够被人尊重。因此,浓厚的礼仪文化既能够塑造一个安定团结的社会环境,又能够促进良好社会风气的形成。倘若社会个体能够随时随地注意、重视礼仪,不仅表明他有很高的道德自觉性和很强的自我约束力,与他人之间的关系必定是和谐的、友好的,而且还会赢得高度评价,广受赞誉,这种广受赞誉则容易形成一种动力机制,影响与激励个体去学习、效仿以致内化为自己的人格修养。反之,倘若社会个体不讲文明礼貌,满口脏话,动作粗鲁,在公共场合与邻里之间,有理不让人,无理搅三分,礼仪失范,久而久之,不仅可能导致道德堕落,甚至走上违法犯罪的道路,而且还会招致批评指责的否定评价,这种否定评价则容易形成一种压力机制,迫使人检点、羞愧以致内省,进而修正失礼的言行举止。“礼者,所以正身也……无礼何以正身。”“礼也者,贵者敬焉,老者孝焉,长者悌焉,幼者慈焉,贱者惠焉。”[14]因此,礼仪文化是一个社会文明程度的标志,对社会个体敬人律己内在意识的养成与提升具有巨大作用。美国礼仪专家伊丽莎白・波斯特指出,“表面上礼仪有无数的清规戒律,但其根本的目的却在于使世界成为一个充满生活乐趣的地方,使人变得平易近人。”[15](P6)也有学者指出,“礼仪不过是一种小心,不在交往中流露出丝毫的怠慢与鄙夷而已。”[16](P137)和其他道德规范比起来,作为有着无数清规戒律的礼仪,作为谨小慎微的礼仪,作为道德外在表现形式的礼仪,它的可操作性和稳定性,便于社会个体去实行、评价与继承。孟德斯鸠曾经这样评价中国:“把宗教、法律、风俗、礼仪都混在一起。所有这些东西都是道德。所有这些东西都是品德。这四者的箴规,就是所谓礼教。中国的统治者就是因为要严格遵守这种礼教而获得成功。中国人把整个青年时代用在学习这种礼教上,并把整个一生用在实践这种礼教上。文人用之以施教,官吏用之以宣传;生活上的一切细微的行政都包罗在这些礼教之内,所以当人们找到使它们获得严格遵守的方法的时候,中国便治理得很好了。”“中国人的生活完全以礼为指南”[17](P313)。除却封建礼教的腐朽部分,孟德斯鸠的这个评价恰当阐释了礼仪对于社会所起的隐性控制作用。
三礼仪文化隐性社会控制功能的实现路径
1.浸润与陶冶,夯实实现礼仪文化隐性社会控制功能的基础
礼仪文化对个体的熏陶和浸润,首先是从家庭开始的,在家庭中,孩子接受着父母及长辈的启蒙教育,父母及长辈的道德品质和文明行为对孩子起着言传身教的作用。由于家庭教育往往可以从极其频繁和微小的事情入手,使个体得到较好的教育。在家庭教育中,主要就是家庭礼仪教育,教导个体在家庭生活中要遵循礼,做到“严格区分长幼尊卑,准确使用敬称、谦称,灵活把握不同场合等等”[10],营造出甜美幸福的家庭关系。家庭是社会的细胞,只有家庭变得和美了,社会才能实现和谐。
个体文明行为的形成、良好心理素质的培养、礼仪道德的养成等等,更离不开学校的教育。因此,要在学校教育中弘扬礼,大力加强礼仪教育,大力表扬守礼的言行,批评甚至谴责失礼的言行。在小学、中学、大学等各类学校的品德教育课中渗透礼仪教育。同时,在各类中职、高职、专科以及本科院校中开设现代礼仪的公共必修课或者公共选修课,使学生们能够集中而有针对性地学习礼仪知识,加深对礼仪的认识,从而提升学生的礼仪素养,促进良好社会风气的形成。通过对礼仪知识的学习和实际操作与训练,使学生们知道在什么样的场合应该遵循什么样的礼节规范,懂得什么是对,什么是错,什么是有礼,什么是无礼,成为知书又“达礼”的人,从而构建和谐的人际关系。
根据马克思的观点,人的本质并不是单个人所固有的抽象物,在其现实性上,它是一切社会关系的总和。人的社会性使人与动物区分开来,成为人的根本属性。无论何种社会关系,只有通过社会交往才能表现出来。而任何一种社会关系,只有社会关系主体在社会活动中相互尊重、彼此配合,才能长久存在并获得长足发展,否则,会因为可能产生的消极、抗拒心理和行为而被损伤或被破坏,甚至被解体。因此,人的本质和人的需要决定了人们必须遵守社会基本的礼仪规范,在社会交往中彰显礼,自觉地把自己的思想和行为纳入社会需要的秩序轨道,做到在“交流场合认真表达尊重,喜庆场合得体表达祝福,悲伤场合肃穆表达悲哀。”[18]通过服饰、言谈、神情、举止等礼仪的外在表现形式,以礼的技巧来表达诚意,在一举一动中传递礼,在善意交流中表达礼,在注重细节中彰显礼,从而促进社会交往,融洽彼此关系。反之,如果人人相互监督在人际交往中是否逾礼,进而贬斥语言粗俗以及行为失范,在整个社会形成遵礼守礼、谴责逾礼失礼的良好风气,那么就会形成一种隐性的社会控制压力,从而规范社会秩序的运行。
当然,加强家庭、学校与社会系统对个体的礼仪教育,除了包括常规性的待人接物、行为举止方面的礼仪教育外,还应该包括在一些特殊的、富有纪念意义的场合设立适当的、规范的礼典、礼仪,使个体能够亲自参与,亲身体会,在情感上引起共鸣。同时,力求在仪式过程中对这些礼典、礼仪进行详细的讲解,比如:为何要设计这样庄重的仪节,每一个细节代表什么样的用意,能起到什么样的作用?只有礼仪教育与礼制建设双管齐下,才能从情感层面触动个体,使其认同礼仪文化的魅力,体悟礼仪文化的真谛,从而实现礼仪文化对个体人格的浸润和陶冶,夯实实现礼仪文化隐性社会控制功能的基础。
2.实践与养成,抓住实现礼仪文化隐性社会控制功能的关键
《礼记》曰:“礼者,履也!”,就是说,礼仪是需要践行的,只有通过践行才能养成,才能抓住实现礼仪文化隐性社会控制功能的关键。但是礼仪的践行,首当其冲的是要激发个体践行礼仪的积极性和自觉性。如果个体没有发自内心地想去践行礼仪,那么,不管是浸润也好、陶冶也好,还是具体的礼仪训练也好,都无法取得实效。所以,在践行礼仪的过程中,让个体明白为何要践行礼仪,社会为何要践行礼典至关重要,这是激发个体践行礼仪的动力所在。个体有了渴望践行礼仪的内驱力,然后进一步在日常行为规范和一些重要、特殊的礼典中多次实践并反复强化。如此由内而外并由外而内循环往复的实践,个体文明的习惯便养成了,也就抓住了礼仪文化实现隐性社会控制功能的关键。因此,个体在懂得践行礼仪的重要性与必要性并掌握了基本的礼仪规范之后,还必须掌握一些操作的技能,反复进行实操训练,否则难以产生礼仪的实际效果,或者效果不明显。比如,个人礼仪方面的技能训练、服饰搭配方面的技能训练、语言谈吐方面的技能训练、仪容修饰方面的技能训练、交往礼仪的技能训练、礼仪文书的技能训练等等,只有通过多次反复的实际操作训练,才能使礼仪的精神与意识逐渐深入到人的内心,去除非礼的行为,养成守礼、循礼的习惯,从而提升个体的礼仪修养,促进个体礼仪品质的形成。一定社会的礼仪原则与规范在个体的思想与行动中体现出来之时,就是个体的礼仪品质形成之时。礼仪品质是个体较为稳定的习性,是个体自由意志的凝结,是个体对每一次行动过程与情感的审慎判断与选择。因此,礼仪品质对个体的礼仪行为起支配作用。而礼仪品质的形成又是无数次、多样化的反反复复的礼仪实践的结果,并最终使个体在实施礼仪行为时具有高度的自觉性与选择性,从而使个体的礼仪修养得以提升。只有个体的礼仪修养提高了,礼仪品质形成了,整个社会的礼仪水平才能提高,良好的社会风气也就形成了。个体的礼仪品质是在一定的社会环境和物质生活条件下形成的,离开了个体的社会生活实践与主观意志修养,礼仪品质只是镜中的花和水中的月,因此,必须在一定的社会环境和物质生活条件下培养个体的礼仪品质,这是符合礼仪的操作性和实践性特质的。通过一定的社会生活实践与教育的熏陶和反复的操作训练,个体自觉的礼仪修养与高雅的礼仪品质才能逐步形成和培养起来的。而礼仪修养的提升与礼仪品质的形成过程,正是礼仪文化隐性社会控制功能作用发挥的过程,二者相互促进、相得益彰。所以说,通过实践和养成,可以使人们的行为逐渐符合礼仪的原则和规范,引导人们的社会交往活动趋于和谐、美好。这种实践与养成,便抓住了实现礼仪文化隐性社会控制功能的关键。
3.拓展与提高,把握实现礼仪文化隐性社会控制功能的核心
对于整个社会而言,基本的礼仪规范是所有社会成员都应该而且愿意遵循并去践行的。然而,除了这些基本的关于服饰、仪容、语言等个人礼仪规范以外,还存在特别的礼仪规范,要求相关人员特别要注意和遵循。因此,礼仪文化不仅包含基本的礼仪,也含蕴特别的礼仪,不仅对普通人产生作用,也对特殊人进行约束。如在国务活动中,有国务礼仪;在公务活动中,有公务礼仪;在商务活动中,有商务礼仪;在涉外活动中,有涉外礼仪,在服务活动中,有服务礼仪,等等。在具体的各行各业中,又有各行各业具体的职业礼仪。如法官、检察官、律师在诉讼活动中,有法官、检察官、律师应该谨守的诉讼礼仪;办公室人员在接待活动中,有办公室人员需要认真对待的接待礼仪,诸如此类,各具特色。如果只注重基本的礼仪,而忽视特别的礼仪,礼仪文化对于社会的隐性控制作用显然会降低。通常看来,如果社会成员在这些职业活动中能够谨慎遵守相应的礼仪规范,各种行业不正之风就失去了滋生的土壤。因此,只有不断拓展礼仪的范围,从大处着眼,从小处着手,“勿以恶小而为之,勿以善小而不为”,在每一个细微之处都循礼而为,循序渐进,才能提高礼仪的水平,全方位地挖掘与发挥礼仪文化的隐性社会控制功能,在整个社会控制系统中实现其作用的最大化。从这个角度来说,应该积极拓展礼仪的范围,提高礼仪的水平,这是把握礼仪文化实现隐性社会控制功能的核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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科学的法人治理结构、优良的企业文化和应履行的社会责任都是企业内部控制配套指引中企业层面的控制内容,这三者存在紧密相连的因果关系,科学的法人治理结构是后两者的基础和前提,优良的企业文化和应履行的社会责任是结果,而前两者更是实施好第三者的基础和前提。本文主要就这三者的构建及其关系展开论述。
一、如何构建科学的法人治理结构
基本规范中第十一条规定,企业应当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企业章程,建立规范的公司治理结构和议事规则,明确决策、执行、监督等方面的职责权限,形成科学有效的职责分工和制衡机制。
1.企业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股东(大)会决议和企业章程,结合本企业实际,明确股东(大)会、董事会、监事会、经理层和企业内部各层级机构设置、职责权限、人员编制、工作程序和相关要求的制度安排。
2.企业应当按照科学、精简、高效、透明、制衡的原则,综合考虑企业性质、发展战略、文化理念和管理要求等因素,合理设置内部职能机构,明确各机构的职责权限,避免职能交叉、缺失或权责过于集中,形成各司其职、各负其责、相互制约、相互协调的工作机制。
3.企业应当通过编制内部管理手册,使全体员工掌握内部机构设置、岗位职责、业务流程等情况,明确权责分配,正确行使职权。
4.企业应当成立专门机构或者指定适当的机构具体负责组织协调内部控制的建立实施及日常工作。
5.企业应当加强内部审计工作,保证内部审计机构设置、人员配备和工作的独立性。
如上所述,企业只有建立了科学的法人治理结构,才能造就出优秀的高管团队和先进的管理制度,依法经营,履行好促进就业、保护员工权益和其他社会责任,高管带头垂范作用和员工满意度的提高才能有助形成优良的企业文化。
二、如何构建优良的企业文化
所谓企业文化,是指企业在生产经营实践中逐步形成的、为整体团队所认同并遵守的价值观、经营理念和企业精神,以及在此基础上形成的行为规范的总称。基本规范第十八条规定,企业应当加强文化建设,培育积极向上的价值观和社会责任感,倡导诚实守信、爱岗敬业、开拓创新和团队协作精神,树立现代管理理念,强化风险意识。董事、监事、经理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在企业文化建设中发挥主导作用。企业员工应当遵守员工行为守则,认真履行岗位职责。
1.企业应当采取切实有效的措施,积极培育具有自身特色的企业文化,引导和规范员工行为,打造以主业为核心的企业品牌,形成整体团队的向心力,促进企业长远发展。
2.企业应当培育体现企业特色的发展愿景、积极向上的价值观、诚实守信的经营理念、履行社会责任和开拓创新的企业精神,以及团队协作和风险防范意识。企业应当重视并购重组后的企业文化建设,平等对待被并购方的员工,促进并购双方的文化融合。
3.企业应当根据发展战略和实际情况,总结优良传统,挖掘文化底蕴,提炼核心价值,确定文化建设的目标和内容,形成企业文化规范,使其构成员工行为守则的重要组成部分。
4.董事、监事、经理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在企业文化建设中发挥主导和垂范作用,以自身的优秀品格和脚踏实地的工作作风,带动影响整个团队,共同营造积极向上的企业文化环境。企业应当促进文化建设在内部各层级的有效沟通,加强企业文化的宣传贯彻,确保全体员工共同遵守。
5.企业文化建设应当融入生产经营全过程,切实做到文化建设与发展战略的有机结合,增强员工的责任感和使命感,规范员工行为方式,使员工自身价值在企业发展中得到充分体现。企业应当加强对员工的文化教育和熏陶,全面提升员工的文化修养和内在素质。
如上所述,企业高管在构建企业文化中起主导和垂范作用,如果没有科学的法人治理结构及机构设置,是难以形成优良的企业文化的。而优良的企业文化使企业所有团队和员工关注到企业的诚信和长远发展,关注到企业所面临的各种风险,关注到应履行的社会责任,因此,没有优良的企业文化是难以保障企业能履行社会责任的。
三、企业如何尽到社会责任
所谓社会责任,是指企业在经营发展过程中应当履行的社会职责和义务,主要包括安全生产、产品质量(含服务,下同)、环境保护、资源节约、促进就业、员工权益保护等。
1.企业至少应当关注在履行社会责任方面的下列风险:
(1)安全生产措施不到位,责任不落实,可能导致企业发生安全事故。
(2)产品质量低劣,侵害消费者利益,可能导致企业巨额赔偿、形象受损,甚至破产。
(3)环境保护投入不足,资源耗费大,造成环境污染或资源枯竭,可能导致企业巨额赔偿、缺乏发展后劲,甚至停业。
(4)促进就业和员工权益保护不够,可能导致员工积极性受挫,影响企业发展和社会稳定。
如上所述,不能很好履行社会责任方面给企业带来的风险往往都是致命的,企业必须重视履行社会责任的重要性。
三鹿毒奶粉事件就是一个最深刻的教训。事件回放,从2008年6月28日兰州医院收治首个毒奶粉患儿,到2008年12月23日三鹿集团因毒奶粉事件被宣告破产,不到半年时间,三鹿集团遭受灭顶之灾,同时事件还造成6名婴儿死亡,逾30万名儿童患病的恶果。董事长田文华和另外18人被追究刑事责任。
通过毒奶粉事件,我们发现其内部控制存在很大的缺陷:①从公司治理结构方面看,董事长田文华从1987年开始担任三鹿集团董事长兼总经理,到2008年9月17日被刑拘,任职长达21年,导致公司治理结构的制衡机制失效。②从履行社会责任方面看,该公司对购进原料奶疏于管理,没有履行相应的社会责任。③从企业文化方面看,该公司在2007年就接到消费者反映奶粉质量的投诉,直到毒奶粉事件被曝光,没有遵守诚实守信原则,说明该公司在企业文化环境控制中存在严重缺陷……
所以,企业应当重视履行社会责任,切做到经济效益与社会效益、短期利益与长远利益、自身发展与社会发展相互协调,实现企业与员工、企业与社会、企业与环境的健康和谐发展。
2.企业如何履行社会责任
(1)加强安全生产
企业应当根据国家有关安全生产的规定,结合本企业实际情况,建立严格的安全生产管理体系、操作规范和应急预案,强化安全生产责任追究制度,切实做到安全生产。
企业应当重视安全生产投入,在人力、物力、资金、技术等方面提供必要的保障,健全检查监督机制,确保各项安全措施落实到位,不得随意降低保障标准和要求。
企业应当贯彻预防为主的原则,采用多种形式增强员工安全意识,重视岗位培训,对于特殊岗位实行资格认证制度。企业应当加强生产设备的经常性维护管理,及时排除安全隐患。
(2)提高产品质量
企业应当规范生产流程,建立严格的产品质量控制和检验制度,严把质量关,禁止缺乏质量保障、危害人民生命健康的产品流向社会。
企业应当加强产品的售后服务。售后发现存在严重质量缺陷、隐患的产品,应当及时召回或采取其他有效措施,最大限度地降低或消除缺陷、隐患产品的社会危害。企业应当妥善处理消费者提出的投诉和建议,切实保护消费者权益。
(3)努力实现环境保护与资源节约
企业应按照国家有关环境保护与资源节约的规定,结合本企业实际情况,建立环境保护与资源节约制度,认真落实节能减排责任,积极开发和使用节能产品,发展循环经济,降低污染物排放,提高资源综合利用效率。企业应当通过宣传教育等有效形式,不断提高员工的环境保护和资源节约意识。
(4)促进就业与员工权益保护
企业应当依法保护员工的合法权益,贯彻人力资源政策,保护员工依法享有劳动权利和履行劳动义务,保持工作岗位相对稳定,积极促进充分就业,切实履行社会责任。企业应当避免在正常经营情况下批量辞退员工,增加社会负担。
如上所述,促进就业与员工权益保护与履行其他社会责任、企业文化建设相辅相成,互相促进,员工就业与权益得到保护,员工满意度提高,会较好地执行企业各项管理制度,较好发挥自身的积极性和创造力,会促使员工强化履行社会责任的责任感,同时也有利于在企业高管的带领下形成优良的企业文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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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键词】二阶控制论;反身性;理解性学习;倾听式教学
【中图分类号】G40-057 【文献标识码】A 【论文编号】1009―8097(2010)09―0012―03
一 引言
在与“是什么、为什么和怎样做”发生联系时,与教育技术关系最紧密的是“怎样做”,教育技术主要是解决“怎样做”的问题。怎样进行教学是教育技术的本质,研究怎样进行教与学的活动是教育技术的核心课题。[1]教育技术学发展的原动力是学与教理论的进步和创新。那么,我们如何延伸研究教与学理论的触角,逐渐实现传统教与学理念的转变?在此,笔者将借鉴建构主义的研究方法论之“二阶控制论”,深入探讨了一种新型的教学理境,呼吁理解性学习与倾听式教学的开展,以期重建新型课堂教学的可能,逐步在教学实践中形成新的研究性教学观。
二 建构主义的研究方法论:二阶控制论
二阶控制论的认识论是一种建构主义的认识论。其关注的重点是观察者如何在跟系统的互动中建构有关该系统的模型。研究教育中的控制系统论的代表人物是斯德厄(Steier),他曾十分形象地描述了两种不同的控制论观点并对它们进行比较与分析(图1、2)[2]。
斯德厄(Steier)认为在早期的控制论中,作为研究者的“我”主要研究自然场景或人为引发场景中的他人并试图建构有关他们真实性的模型。这就是说,他人建构自己的真实,而“我”则查明其意义。而在二阶控制论中,作为一个研究者的“我”则是从另一种控制认识论的观点出发,研究他人建构的理解。根据这种控制论系统观,“我”不仅研究他人建构的真实并试图查明其意义,而且指引“我”自己行动的设想、目的和意图也同样清晰地呈现在“我”有关另一人的理解的想象中,而且在“我”试图理解他人真实性的同时我也考虑有关他人体验的这些方面。显然,二阶控制论强调研究者在研究他人过程中的反身性(Reflexivity)。研究中的这种反身性不仅意味着你清楚自己的进入有助于创设你所希望研究的行为,而且反身性还包含着你对自己研究领域的理解,如何在自己的研究行动中表现出这种理解,你的行动对你所希望研究的他人行为的帮助以及你对他人行为的观察是如何影响你对该研究领域的理解的。[3]由此,控制论的研究从对被观察系统的控制导向转换为关注进行观察者,也就是说,控制者将控制转向自身。概言之,在二阶控制论中,“我”作为一个研究者是从另一种控制认识论的观点出发研究他人建构的理解。
三 教与学理念的转变
建构主义的研究方法论之“二阶控制论”强调作为一个研究者的“我”要从另一种控制认识论的观点出发研究他人建构的理解。此方法论可谓“子非鱼,焉知鱼之乐?”,亦与德国知名的社会学家卢曼(Luhmann)提出的二阶观察(second-order observation) 概念有异曲同工之妙。笔者认为,基于客观主义的传统研究方法观察自然界的物体时,采用的是一阶观察方法,这在自然科学研究中取得了巨大的成功,但若走得太远,如推广到人就显得力不从心,即是后现代所批评的可以看到整个实在的绝对神眼观。此时,考虑到反身性的二阶观察(或“二阶控制论”)就具有重大的方法论意义,如教学中教师势必考虑学生是如何思考的,但也提请注意“子非鱼,焉知鱼之乐”,毕竟我们都不是“沙陀利” 。这里,笔者试图借鉴该方法论,针对学生的“学”与教师的“教”,提出新的教育实践理念。
1 理解性学习:“接受”转向“反思”
在传统的教学模式中,学生的学习几乎完全属于“被动接受模式”。该情况下,学生要么被教师牵着走,要么被置于观众或听众席上,没有质疑发问的机会,没有展现自己的条件。久而久之,多数学生对于知识的学习就逐渐养成“接受”的习惯,他们会被迫传递式地记忆理论、公式、概念、解题的套路等,而不会主动去“反思”知识的来龙去脉,不去思考那些所谓的已经获得的知识是如何形成和解释的。这将导致学生在以后处理更多实际问题时缺乏举一反三的思维能力,因此也将严重导致整个社会创新型人才难以脱颖而出。
我们知道要彻底、明晰地理解知识的意义,不仅需要“知其然”(know what),更需要“知其所以然”(know how),即学生在学习的过程中,不仅要明白所学知识的内容,而且更重要的是要学会反思知识,深入理解知识的本质和内涵,形成自己对知识的独特建构,以指导自己进一步习得和运用知识。在达克沃斯看来,“理解”才是教育、教学的根本目的。[5]所以,今天的学生更要增强自主学习能力和学习的主人翁感,在学习中逐渐养成积极思考的习惯,逐步形成批判性的思维能力,而不是简单的、一味地接受现成的知识,养成盲从的习性。此外,学生不应该仅局限于个体学习,还必需学会和其他同学进行有效的沟通与合作,组成一定的“学习者共同体”。通过这样的途径,学生彼此之间得以相互了解和观察,由此他们会发现对他人行为的观察一定程度上影响了自己对该知识的理解,这样会在某种程度上促使自己进一步进行反省型和理解性学习。
正如“二阶控制论”所描述的,“二阶控制论使我们作为观察者对我们自己的观察、表述和解释负责,并从情境脉络的角度认识我们的认识活动镶嵌其中的多种限定关系。总之,我们必须关注自己是如何建构我们的认识和行动系统的。”[4]由此,现时代的学生必需在学习过程中要学会多问几个“为什么”,学会分析、阐释所学习的内容,彻底清楚自己对知识的建构,并关注自己的思维方法和认知策略,充分调动自身的主体意识和元认知能力,发挥自主性和创造性。要之,学习是一个主动的过程,学习者要在具体的社会情境中通过与教师和其他学生的互动,建构知识、选择信息、反思内容,在互动的过程中超越自身知识的局限性,形成更为全面的理解。
2 倾听式教学:“灌输”转向“倾听”
现行的学校范型是随着工业化时代的到来而诞生的,它伴随着工业化时代对人才的需求而逐渐定型。各级各类学校的教师按不同学科的要求,随着年级的升高,传递客观难度递增的预定知识,对学生进行加工,即进行人才的培养。某些教师只是简单地、直接“灌输”给学生现成的知识,这将导致知识意义的丧失,以及学生内在认知动机的抑制、教学与生活的脱节等问题的产生。此外,教师一直采用将学生掌握的知识量兑换成考核分数的评价机制,即非常关注学生的分数,关心学生显性的学习结果,从而忽略了学生个体的思维习惯、思维方式、思维过程以及对知识的理解和应用情况,最终导致教师不能够在教学中实行因材施教,这将为从根本上促进课堂整体教学效率的提高制造了一个障碍。
在上述“二阶控制论”方法论的启示下,我们要知道,现时代的教师不仅应该关注学生显性的学习结果(例如学到了多少东西,学生的答题正确率,测评时的分数等),更需要的是要学会“倾听”学生的解释,了解学生的学习和思维过程(例如如何学习的策略),意即广大教师要真正扮演好“二阶控制论”中作为研究者的“我”的角色。只有这样,教师才能从根本上了解学生的实际学习情况,进而适时地反思自己的教学方法、教学模式以及教学进度,以更好地引导学生对知识的建构和掌握。
具体而言,教师的“教”需要体现如下三个方面:
(1)让学生置身于与所要研究的领域相关的现象中,鼓励并引导学生通过解决一系列初始问题、类似问题、拓展性问题到独立提出自己的问题,与环境积极互动,深入领悟所要认知的事物。学生在这里不是去阅读和听讲座,而必须进行学与教的实践或观察别人学与教的活动,而且教师要想办法使学与教的现象非常有趣,以激起学生的创造性,吸引他们提出一些以前从未想过的问题。
(2)让学生阐述他们自己建构的意义,然后,教师力图去理解他们的意义而不是直接向学生阐述事物和灌输知识。在这个阐释的过程中,学生对知识的理解势必会得到提高。教师适当的提问既帮助自己理清学生的思维,同时也会促使学生思考得更多。其实,当教师在对学生进行“倾听”和“观察”的过程中,教师也参与了自己要求学生完成任务的过程。因为,此时教师和学生都在“建构”一个事实,不同的是,教师是带着任务做(发现学生的认知风格及策略),学生则在任务中做(阐述自己的思维过程)。
(3)为了更好地理解和观察学生的思维过程,教师可以用更多机会观察自己的思维过程。教师可以单个人或几个人组成一个工作组,尝试完成一个布置给学生的学习任务,深刻体会“自我建构”的思维路径,领悟教与学的真谛。
当然,上述“教”的三个方面是相互依赖的:教师只有提供了丰富的学习资源、认知工具,并以一定的结构性的知识支撑了学生对知识的建构,沟通理论与实践的中间环节,学生才会试图在环境中建构自己的认识和行动系统,然后努力对所学内容进行理解、阐述与反思(既包括对因果的解释,又包括叙事的诠释),在阐释和反思的过程中,学生才会又发现更多能给予自己启迪的现象,从而启动一轮又一轮新的学习周期,教师则根据对学生的思维的观察,有效自我调整教学方法与策略,不断提升自己的教学水平。
四 结语
综上所述,建构主义的研究方法论之“二阶控制论”强调作为一个研究者的“我”要从另一种控制认识论的观点出发研究他人建构的理解。该方法论对于指导人们建构自己的认识和行动系统有很大的借鉴意义。如果学生运用该方法论,则能够不断实现自我更新和自我超越;教师借鉴该方法论,则可以更好地与学生“对话”,从本质上革新教学方法。如下,笔者总结了 “二阶控制论”的方法论核心,以期借此促进传统教与学理念的转变(表1)。
教育技术的根本任务应该是关注如何利用现有的人类技术成果(物化技术、操作技术、智能技术等)有效地提高教与学的水平,使学生获得真正的发展。如上所述, “二阶控制论”方法论中体现的反身性的参与表明:我们的学与教过程应该能体现经验的丰富性与批判性的反思之间的联姻――人们必须时刻关注自己是如何在丰富的情境脉络中建构自己的认识和行动系统的。这样的方法论使得我们的学习与教学有可能在深度与广度上取得更大的进展,进而极大地拓宽教育技术的研究视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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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文关键词:控制,干扰
“控制包括三个基本步骤:1)确立标准;2)衡量成效;3)纠正偏差。为了实施控制,均需在事先确立控制标准,然后将输出的结果与标准进行比较;若现有偏差,则采取必要的纠正措施,使偏差保持在容许的范围内。【1】”造成这种偏差的主要原因就是干扰,所以,要设计一个优良的控制系统,设计者首先要能够对实现该控制系统可能受到的干扰因素进行全面而准确的判断,然后才能想办法“采取必要的纠正措施”。如何全面而准确的判断出一个控制系统可能受到的干扰因素就尤为重要。实际上,“什么才是干扰因素”这一问题在通用技术课程教学中老师们还存在着很多疑惑,例如,在一次公开课上,授课教师让学生把一张纸折叠后,用吸管吹向天花板,课堂上有的学生吹的高,有的学生吹的低。老师在总结时说,“叠纸的形状、吹力的大小和方向、空气的阻力等都是影响叠纸吹高要考虑的主要因素,这些就是干扰因素”。这一说法在听课老师中引起了很大的反响,大家都在议论纷纷。这一说法是对是错呢?再如教材中出现的:电冰箱、空调等电器在使用过程中的干扰因素有那些;热水器水温控制系统中的干扰因素有哪些;干扰因素都是有害的吗等问题初中物理论文,对于我们这些非本专业的老师来说,解释起来都具有一定的困难。要从根本上解决这一问题,就得先要来了解什么是“干扰”的问题。
关于什么是控制系统中的干扰因素的问题的界定有多种说法:如:在控制系统中,除输入量(给定值)以外,引起被控量发生变化的各种因素称为干扰因素【2】;在实际的控制系统中,常常会有一些变化不定的因素对系统的行为造成不利的影响,这种有害的因素我们称其为干扰【3】;对于一般的控制系统来说,多余的、不需要的、强制的“输入”便称为系统的干扰。另一方面,如果削减系统生存所必需的输入也是干扰;对系统来说,不仅输入端有干扰,输出端同样有干扰,如制约输出或强制作过量的输出等都是干扰,制约输出,如企业的产品受市场制约而减少了销量,强制过量输出如“竭泽而渔”,系统的输入和输出的“过与不及”都是干扰;对于复杂控制系统而言,干扰是不可避免的,因为复杂系统由多层次、多品种的诸多子系统构成,各子系统都有其自由度和相对独立性,各子系统间的输入和输出不可能配合得尽善尽美,必有多余和不足的输入和输出,这些多余和不足的输入和输出就成了系统的干扰;对于社会系统来说,其输入是自然界给予的一切,人们从自然界获取空气、阳光、雨露,及生产生活所需要的一切资源,这是社会系统“输入”的需要,但自然界会“发威”,各种自然灾害是社会系统所不需要的,但生活在地球上的人们不得不接受自然灾害的干扰,而社会系统对自然界的“输出”,一方面是人们对自然界的“改造”,另一方面是废物的排放,废气、废水、废渣、垃圾排向自然界,这是自然界所不需要的,但人类强迫自然界接受这些废物,就是对自然界生态平衡的干扰【4】。
由以上的论述可知,判断什么是干扰要从两方面来看,一方面初中物理论文,对于控制系统的整体而言,属于系统之外的,是多余的、不需要的、强制的“输入”便称为系统的干扰;另一方面,对于控制系统的部分而言,如果前一子系统的输出与下一子系统所需要的输入不匹配,就会造成下一子系统的输入的多余和不足,这种多余和不足的输入和输出就成了系统的干扰中国期刊全文数据库。由此可见,叠纸的形状是物体的结构设计问题,通过改变叠纸的形状可以减少叠纸飞行时的阻力,吹力的大小和方向是控制的输入问题,这两个因素虽然是影响叠纸飞行高度的主要因素,但不属于我们的干扰的界定范围。所以不是干扰因素,把系统的设计问题和对系统所产生的干扰混淆的案例还很多,如:。对于电冰箱、空调等电器在使用过程中的干扰因素分析,门的开启、环境温度的变化、电压的变化等都是属于系统之外的可能引起被控量发生变化的因素,所以这些因素就是这两个控制系统的干扰因素。一般情况下,对于简单控制系统较为规范和严谨的判断方法是:先要确定所要设计的控制系统,然后对所设计控制系统本身的各个环节进行具体分析,找出各环节可能受到的干扰因素(属于系统之外的,是多余的、不需要的、强制的“输入”),再分析这些干扰可能会对系统的输出造成什么样的影响,哪些是必须考虑的,那些是可以忽略的,那些是要综合考虑的,那些事要独立考虑的,最后整理出系统设计所要考虑的主要的干扰因素,这样的分析才会针对性更强,对控制系统如何克服这些干扰的设计帮助更大。以下对热水器水温控制系统的干扰因素的分析过程为例进行说明,第一、根据设计目的画出控制分析方框图(图一),分析方框图并不是最终的控制方框图,控制方框图是控制系统设计的结果,控制分析方框图是控制系统设计的过程,就像设计草图一样,是用来进行设计分析用的。
第二,对控制系统的各环节进行分析。在这个控制系统中,可能受到的干扰因素有,在输入端,电源电压的波动、由于开关灯元件的原因输入电压可能降低;在控制器和执行器部分初中物理论文,随着使用时间的变化,控制装置的不稳定、各种元件、加热装置的老化等;热水箱的大小、保温性能的好坏、热水箱深浅、水的散热面大小、水箱装水的多少等;在输出部分,周围空气的流动、气温的高低、用水量的快慢等。以上这些因素都是影响温度的干扰因素。第三,根据对干扰因素的分析,选择合适的控制方法来克服这些干扰对输出的影响(比如最简单的方法就是采取终端反馈的方式,当然,如果对水加温的时间有要求的话,这种控制方法就不能完全克服所有的干扰了,如图二)。
对于“在有些情况下,却可以[i]利用干扰因素实现某种目的【1】”这一说法也没有错,因为这种“干扰”是我们所要设计的控制系统的输出量,这一输出的最终目的是想使另一控制系统的目标不能实现,这种“干扰”对于第一个控制系统来说不是干扰而是输出,对于第二个控制系统来说这是系统需要克服的干扰。通过分析可以看出,就控制系统而言,干扰一定是有害的,它是控制系统要实现控制的最终目标需要考虑和克服的
分析和判断控制系统可能存在的干扰因素的最终目的,是为了使我们设计的控制系统“在干扰影响控制之前就进行必要的防范和修正,”使得控制系统能够“对控制对象进行有效控制以减小乃至消除偏差。”【5】所以要准确判断一个控制系统所存在的干扰因素,还要结合系统所要实现的最终目标进行综合考量,搞清楚这种干扰产生的原因、可能对控制系统所造成的后果和它将对控制系统的哪个环节产生影响等,这种干扰因素的分析才对我们进行控制系统的设计有所帮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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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如同对其他任一理论的理解一样,内部控制理论也是随着社会经济进步的需要而不断发展,不断完善的。对于内部控制理论的研究,是和管理理论与实践的发展密不可分的。在目前的理论中,对内部控制的相关思考集中于两个领域:一是控制论;二是会计和审计职业界的实践思考。
【关键词】控制论;内部控制;COSO报告
一、控制论角度的内部控制理论
(一)关于控制论
控制论是关于动态系统控制调节的机理和一般规律的科学,其基本观点是:一切控制系统所共有的基本特性是信息的交换和反馈过程,利用这些特征可以达到对系统的认识、分析和控制的目的。
(二)内部控制理论
从控制论角度,企业内控制度可以描述为,股东作为最终控制主体,董事会、经理层、各职能部门和企业全体员工作为不同层级的控制主体与受控对象,通过股东、董事会、经理层、职能部门和全体员工之间的信息耦合,使系统朝着企业整体目标运行的各种规范的总和。
按照控制理论,企业内部控制具体表现为两个层次,即公司治理结构层次和公司管理制度层次。首先,企业内控制度的产生与公司治理是与生俱来的。现代企业中所有权与管理权的分离表现为一个契约控制权的授权过程,即股东作为所有者只保留了选举董事、企业兼并与发行新股的少数权利,而将大部分权利授予了董事会;董事会也只保留了聘用与解聘总经理、重大投资等战略性决策的控制权,而将日常生产、销售、人事等管理权授予公司经理层。由于职业管理者取代业主控制企业经营产生的成本问题以及人道德风险与逆向选择而产生的内部人控制问题,使得公司治理机制表现为股东、董事会、总经理之间的责、权、利安排和相互制衡机制,这是企业内控制度的第一层次。企业管理当局为实现董事会赋予的目标而建立起一系列政策、规则和组织程序,形成了企业内控制度的第二层次。其主要目标就是使企业达到合规与提高效益性,从而实现所有者的资本保值增值的目标。
在企业内控制度的不同层次中,通过对企业内部控制总目标的分解,企业内控制度形成了一个分层次、复杂的大系统。在这个大系统中,整个系统有个总目标,每层次的每个子系统有从总目标分解而来的分目标,并按此目标实现各自的最优控制;整个大系统的控制通过协调子系统的办法实现。其运行方式为:每个层次都只控制下一级的活动,而不越级去直接控制更下一级的活动,只有最下一级的控制子系统才直接控制系统的运行,上级层次的系统只起到协调器的作用。
二、会计和审计角度的内部控制理论
(一)内部控制与会计有着天然的血缘关系
从内部控制理论的发展进程看,早期的内部控制思想是以账簿之间的核对、账簿记录与财产的一致性以及会计报表数据的可靠性为其核心内容。“会计系统建立在内部控制程序基础之上从而保证会计数据的可靠性。另一方面,内部控制程序利用会计数据保证资产的安全、监督各部分的业务。”内部控制制度被运用于审计也是出于保证会计信息真实性之目的。企业规模的扩大和企业结构的复杂迫使注册会计师寻找既能保证审计质量又能降低审计成本的办法。在这个过程中,注册会计师认识到了抽样审计可以与内部控制制度结合起来,从而使审计方式逐渐演进成以评审内部控制制度为切入点,审计也从传统的审计阶段进入到现代审计阶段。在美国,“对内部控制系统的有效性作出报告尽管并不是强制性的,但是,上市公司的管理部门有时也对此作出报告。这样作的目的在于增强其企业报告(特别是财务报告)的可信度,并且公开解释会计责任的履行情况。”内部控制管理报告到目前虽无统一的格式和内容,但以下内容是必须包括其中的:内部控制机制的构成;内部审计、独立审计以及审计委员会的角色;独特的内部控制程序。
(二)内部控制理论
在这一领域内,从历史的角度来看,内部控制理论大致可以划分为内部牵制思想、内部控制制度、内部控制结构与内部控制整体框架等几个不同的阶段。内部牵制思想以账目间的相互核对为主要内容并实施岗位分离,这在早期被认为是确保所有账目正确无误的一种理想控制方法。内部控制制度思想认为内部控制应分为内部会计控制和内部管理控制两个部分,前者在于保护企业资产、检查会计数据的准确性和可靠性;后者在于提高经营效率、促使有关人员遵守既定的管理方针。西方学术界在对内部会计控制和管理控制进行研究时,逐步发现这两者是不可分割、相互联系的,因此在20世纪80年代提出了内部控制结构的概念,认为“企业的内部控制结构包括为合理保证企业特定目标的实现而建立的各种政策和程序”,并且明确了内部控制结构的内容为控制环境、会计制度和控制程序三个方面。在20世纪90年代美国提出内部控制整体框架思想,随后又提出风险管理框架的概念,并逐步将各界对内部控制的认识在一定范围内统一起来。
三、结论——企业内部控制是两种理论的耦合
可以说,以上两种角度对于内部控制的理解都有其合理性,在内部控制实务操作过程中,在某种程度上,我们还要从两者耦合的方面进行实施。
众所周知,COSO报告作为内部控制理论的最新成果,是由美国会计与审计职业界发起并展开研究的。在这一报告中,把控制论中对内部控制理论的阐述内容在控制环境要素中进行了结合,使得内部控制理论第一次从控制论角度和会计审计视角进行了融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