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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本级财政预算审计工作中,需要从以下方面来提高工作质量:
1)要确保预算编制的完整性和全面性,要将政府的各项收入以及支出都要归纳到预算编制中。
2)要重点对税收执法、征收入库统筹、每种非税收入征缴工作、预算部门国有资产处置以及有偿应用收入解缴等状况加以管理,将现有约束型的收入预算执行管理革新为预期型。
3)对日常支出、重点优先保障区域加以特别重视,尤其在民生投入、提升以及约束财政转移支付、财政资金支出竞争性范围等方面,财政审计部门要严格遵守中央八项规定以及国务院的相关章程,对“三公”经费、会议费以及相关政府建设费用严格把控,执行部门编制管理、政府采购、招投标等,要确保资金投入和资产管理间的有效联系,优化财政支出结构,促进审计的核心从平衡状态转移到投资预算与政策延伸上。
1.2加强对下级财政审计的管理
需要从以下几个方面进行研究:
1)对重大的政府政策决定的执行情况以及效应加以关注,主要围绕经济增长、政策革新、结构调整、促进民生以及风险防范等工作上。
2)对国家财政转移支付资金以及下属市县债务的预算加强管理,还包括下属的财政制度实行状况。
3)对下属审计部门在财政“同级审”环节出现的要点与疑点进行重点管理。
4)出于对政府综合财务状况的全面审计的考量,需要开展整体的财务报告审计工作,增对下属部门的整体财务工作进行全面的审计,并提出针对性的建议。
1.3对财政专项资金审计上加强规范
在遵循审计要紧随财政资金运行状况来开展的原则上,需要从以下途径来审计财政专项资金:
1)重点审计民生专项资金。主要涉及的方面有:农业、农村以及农民、教育、社会保障、医疗体系等。在专项资金审计上,要进行跟踪审计,对整个过程(制定执行预算实行划拨资金)加以规范,杜绝违法违纪现象的出现,切实保障专项资金的安全运行,维护相关方的利益。
2)重点审计节能减排项目、环境整治项目、生态维护项目等的专项资金运用。在倡导新常态的形势下,合理开发资源,实现资源的集约化和高效化应用,促进社会的生态化、文明化发展。
3)重点审计朝阳产业投资项目、技术创新项目、促进区域平衡的经济发展项目,对这些项目的专项资金应用管理加以规范,这样能够在经济新常态下,有效地转变政府职能,同时对财政作用的范围加以明确,促进省级政府财政管理工作的革新,与市场保持良好的协调关系,促进后者主导作用的顺利实现。
1.4加强对政府性投资项目的审计
随着经济的发展,我国政府加大了对一些关系国计民生项目的投资力度。这些投入在政府财政资金中占有相当重要的位置。在省级政府审计工作中需要加强对这些投资项目进行审计。首先,审计部门要重点关注政府在投资项目上的决策以及规划,要确保其遵守国家政策规定,与省级发展的步伐保持一致,避免出现管理粗放、铺张浪费、重复建设等现象。其次,提升项目预算的执行力,规范建设项目管理,严格评估投资项目的总体效益。在这些项目中要重点关注征地拆迁、建设招投标、工程设施以及设备的购置、原料的采购、资金运营等,加强监督和管理,杜绝腐败、贪污等各种违反乱纪问题的出现。最后,对基础设施建设以及公众服务项目建设向社会融资状况加以重点审计。
(一)财政科技专项资金立项的决策绩效审计
首先,看专项资金是否进行了正常的研究,以及使用的决策是否恰当,立项是否具备科学性,背景是否真实等;其次,要看使用的决策上有没有虚假立项,重复申报的错误;最后,查察项目的预算情况,看是否存在不合理的情况,有没有遵循节约的原则,实际的决算中是否超出预算等问题。
(二)财政科技专项资金的管理绩效审计
要看财政科技专项资金在分配上是否影响了资金的效益发挥。在资金安排问题上,项目设置是否很多并且存在交叉重复的现象,资金在投资上有没有零零星星、没有形成强大的合力的问题。
(三)科技专项资金的使用情况
审计专项资金的使用情况决定着资金的使用效率,因此对于使用情况的审计是极其关键的。主要审计的内容是,是否按照预算对于资金进行了使用,是否有某些人利用职务之便对专项资金进行了克扣、挪用等情况;检查资金使用的过程是否存在随意扩大项目的现象;更重要的是对于每个项目的质量以及结果进行最终的审查,并且对于一些个项目最终的效益进行评价,提出改进的建议。
二、通过审计发现财政科技专项资金目前使用中存在的问题
(一)重大科技专项资金的预算基础组织工作不到位
预算的功能是通过事前有预测性的对未来有相对清晰地认识,并且借此发挥控制作用,将钱“用在刀刃上”以避免不必要的支出,但是广东省的财政科技资金预算却不到位,专项资金分配不符合程序,没有在主要的项目上投入大量的资金,造成资金分配不均衡,在重大科技专项上没有足够的科研经费,导致项目最后的流产,影响了科研的发展。
(二)在专项资金的管理过程中控制意识淡薄
财务人员在专项资金的管理中只是承担了部分基础简单的服务性工作。对于专项资金的概念模糊不清,没有了解专项资金的收支应当与经常性的收支区别开来进行核算。导致专项资金的支出没有按照规定专款专用,餐费以及差旅费的支出过大,没有对于科技专项资金的使用建立独立的账单,最终导致专项资金转化率很低。
(三)财政部门对于专项资金缺乏监管力度,进而导致科研创新太少,个别的资金被挪用现象严重,有的甚至直接购买他人的科研成果。
三、加强财政科技专项资金管理的对策与建议
为了加强财经纪律的严肃性,切实加强对于专项资金的使用和管理,应该从下面几个方面进行规范化。
(一)强化部门预算管理
对预算编制方式进行改革,推广新的预算编制办法,切实提高预算编制的科学性和准确度。要分清科研项目的轻重缓急,合理分配科技专项资金,加强部门和部门间的沟通,根据财力情况核定预算。依照预算定额的标准,建立新的收支分类体系,对专项资金的分配进行约束,不断增加专项资金的使用效益。
(二)强化专项资金控制意识
准确定位财务人员角色将财务的职能定位全面参与资金的使用决策与控制。要对于财务室内部的岗位职责进行合理规范化的分工进而保证财务的职能得以有效的实现。在这样的基础上,财务人员应该对应于整个项目的建立到实施进行全过程的参与,要对整个过程进行统筹规划,本着资金到哪,管理到哪的思想,加强对资金支出方面的管理,保证资金充分发挥作用。财务人员随时了解课题的进程,了解项目的进度,有效的安排付款,这个过程需要整个科研小组对于财务人员全程的配合。
(三)完善课题的管理体制
财政办公室要严格审核所立项目,组织一些科研专家对项目进行可行性的评判和研究,提出可行性的评论报告和评审报告。并且严格遵守程序进行申报,建立滚动的部门项目库和财政项目。加强预算的编制,各个资金使用的课题都要在申请的过程中对于项目做出较为详细的预算,并且在项目开展的过程中要严格按照预算标准进行。注意信息的传递。各研发课题小组在使用资金的过程中应该加强业务人员和财务人员的交流,让财务人员对于项目的进度有较为清晰地了解,从而进一步安排课题资金。财政部门也要秉公执法,不能随意克扣专项资金,保证课题能在规定的时间里成功完成。课题结束后经办人员要及时进行项目的报销,并且对于课题的研发过程进行细致的分析总结,之后交付审计部门对于此次课题研发过程进行审核,提出相应的修改意见。根据相关的法律法规和管理要求,对于剩余的资金,要及时进行返还,不得自己扣留用在它处。
(四)实施专项资金评价
控制专项资金的支出当前使用绩效评价的方式很多,对于专项资金的绩效评价使用哪一种方式,应该根据不同的课题来制定。如:科研的方向在于医学研究上,对于其绩效的考核不仅要看他的完成情况,更要看在医疗应用方面做出了哪些贴合实际的事情。根据课题的不同特点立不同的评价指标,用科学的方法对专项资金的使用进行评价。
(五)加强专项资金项目管理
优化专项资金支出结构加强资金项目管理是不断提高专项资金利用效益的有效方法。财政办公室首先要对专项资金的申请进行严格的审核和筛选,再根据项目的重要程度分主次进行拨款,并递交预算部门。避免先预算资金后论证项目的荒谬之事出现。
四、总结
(一)注重专项审计调查,忽视项目审计
从目前具体的审计结果进行分析,高校内部大部分的财政支出审计工作都是进行专项审计调查,对于全面审计调查非常少见,主要原因是因为审计机关所有的工作人员比较匮乏,但是审计具体的工作量逐渐增多,这就导致审计人员无法对所有的高校都进行比较全面具体的审计工作,因此,对于我国高等院校具体的教育经费进行的审计工作只能是专项审计调查。虽然审计人员比较少,审计的范围非常窄,无法实现对所有高等院校都完成全面的审计工作,但是不进行项目审计调查的工作,无法深入的评价高校的具体情况,因此,不能提供具体的整改意见。
(二)没有完善的绩效评价指标规范体系
高校内部财政支出绩效具体的评价,一般都是利用通用的一些财务规则并设立具体的指标,对财政支出具有的合理性进行评价,依然存在较多的问题。例如,我国广东省制定的财政支出具体的绩效评价指标将总资产反映出的增长率作为具体的发展潜力指标,并没有充分的考虑到资产整体的利用效率,按照这样的趋势,如果大部分高校只是盲目的进行扩张,盖一些并不实用的豪华大楼,这种情况会使总资产增长的速度逐渐增加,但是,股东资产具体的利用效率如果比较低,这就不能证明财政资金具体的最终利用效率比较高。因此,财政支出具体的绩效评价仍然存在许多问题。
(三)指标评分方法不够完善
想要得到最终具体的评价结果,需要对所有的指标值都进行科学合理的评价,最终进行综合。这就会涉及到无量纲化等内容。具体的无量纲化是指利用各种数字变化完全抵消原始指标影响,从而有效的解决指标具体的综合问题。但是,这种无量纲化具体的指标并不能代表最终的总评分。但是,在我国所有的评价工作中,最后的指标评分只是根据标准对照最终的得分,其中的评价标准并没有科学规范的制定,并且最后的结果大多都是利用工作人员日常的工作经验,具有较强的随意性,并不准确。
二、完善我国高校内部财政支出具体的绩效审计评价
高校内部的财政支出具体的绩效审计评价属于一个非常复杂繁琐的系统,并且是多指标进行综合性评价的繁琐系统,建立科学完善的综合评价体系需要满足以下几个过程。第一,评价目标的选定,其中主要包括对总体目标的选择与确定,并对目标进行细致划分。第二,建立科学完善的评价指标体系,首先需要确定好需要建立的指标体系,然后,对评价指标体系进行检查并合理的优化。第三,评价方法以及评价模型的具体选定,其中包括选择合适的评价方法,并确定评价的标准规则等。第四,进行综合评价,包括采集具体的数据资料,对数据进行合理的评估,对模型参数进行适当的评价等。第五,对确定的评价结果进行合理的检测,从而有效的判断评价模型以及各种评价的具体标准是否合理,是否符合具体的要求,如果最终的结果表明并不符合相应的要求,需要进行及时的修改调整。第六,对评价结果进行分析,并制定评价报告,包括对评价结果进行公正的书面分析,撰写具体的评价报告,最终将评价得出的最后结果进行公布,将得到的各种数据资料进行存储。其中,在前三个过程中,虽然我国仍然没有比较健全完善的高校内部财政支出具体的绩效评价体系,不过,部分财政部门已经开始相关的评价指标体系的具体内容,并进行了深入的研究。
三、结束语
[关键词]原始彩陶;装饰纹样;审美特征
[中图分类号]K876.3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5-3115(2009)02-0026-02
新石器时代的陶器对于原始人的生活具有重要意义。一方面,满足了人类生活实用性的需要;另一方面,造型和纹饰的完美结合,也满足了人类审美的追求。“审美意识和艺术的心理发生活动来源于两个重要前提,一是实践活动的内化,一是人类大脑机能的进化。”[1]我们今天要探讨的原始彩陶纹样,不仅有美的形式,而且还包含了美的内涵。
一、原始彩陶装饰纹样形成的因素
(一)生产力因素
新石器时代是母系氏族公社过渡到父系氏族公社时期,原始手工业首推生产工具的改进。进入父系氏族社会后,黄河中下游产生了龙山文化,长江流域的苏南、浙北地区有良渚文化,甘肃产生了马家窑文化等(属新石器晚期)。随后父系氏族社会的手工业得到更迅速的发展,手工业和农业分离,成为独立的生产部门。陶器的发明是一次划时代创举,它的出现表明农业生产相对稳定,是定居生活的需要。而陶器的装饰则是美化生活的需求。
(二)宗教和巫术
审美意识作为精神活动的一方面,打上了原始宗教和巫术的烙印。巫术和宗教的审美意识和创作行为把来源于超自然领域的感受转化为形象,而形象创造活动也必须来源于宗教或巫术的精神原动力。人类大脑机能的逐渐开发,原始思维活动的抽象化和概念化,工具制作活动的发展恰逢其时地促成了完整意义上形象的起源。
二、原始彩陶装饰纹样的类型
(一)动植物纹样
彩陶装饰纹样早期以动物纹样居多,植物装饰纹样较为少见,其原因是先民在生活之初以狩猎为生,并无农业。对于以渔猎为生的他们,动物自然成为创作的主题和描绘的对象。而动物装饰纹样以仰韶文化中半坡类型的鱼纹为代表。早期的鱼纹装饰在形式上一般多为单体鱼纹,在摹写原型时多以写实为主,保持了实物的原型特征。后期的鱼纹装饰一般多为两个或两个以上的鱼纹组成,在摹写原型的基础上已经开始抽象化、意象化(有联体鱼纹、双向鱼纹、多尾鱼纹等)。半坡的鱼纹总体上比较注重细节的刻画,可以从鱼样的鱼鳞纹式,口部装饰和眼部、腮部的表现等局部说明。
在仰韶文化庙底沟类型的彩陶中,“花纹母体最常见的是垂弧纹和回旋钩纹,也有圆点、窄带、豆荚、花瓣和网格等,这些在陕西和河南庙底沟类型遗址中都是常见的纹样”。[2]
(二)人物纹样
原始陶器上的人物纹饰表现了先民对自我的认识,通过对自然的征服,达到自我的超越。半坡型彩陶纹中的人面纹样,多装饰在器物的内壁。纹样画出似鱼尾的装饰,面部类似于椭圆形,眉以上涂满黑色或三角形的变形;眼睛、鼻子用直线和竖线表现,耳部用对称向上的折线或鱼尾做装饰,嘴角则是形似鱼尾的图形修饰。
青海大通县马家窑出土的舞蹈纹彩陶盆,纹样中每五人为一组,手牵手,面朝同一方向,头上有发髻,外侧的人臀部线条可视为舞蹈动作,表现出原始人对繁衍生息的重视,对生活的再现及对宗教和巫术的崇拜。
(三)几何纹样
几何纹样一部分从自然界中直接选出或抽象出,一部分由象形的演化而出。几何纹样以点、线组成,按原始人的审美法则用不同粗细、长短、交叉等的方式把点与线描绘在器物上。早期纹样的基本组成是环带纹样式,在陶器上出现的纹样一般为三角形等单独纹样并列或二方连续形式。这种略显幼拙的纹样较之以后的纹样缺乏律动感,且形式感也较为单一。其后出现的斜线打破了这种单一构成,而后演变出的折线纹也给纹样注入了新的活力。这类造型特征在马家窑类型时期被强化。“它完全舍弃了块面的造型方法,把线上升为对绝对的表现意义,已不必从属于任何具体的纹样的特征。它们或以平缓的,力度均匀,粗细一致的线来产生平衡和舒展感;或以粗细有规律变化的,硕大粗砺线的起伏,回转,曲折等来强化其律动效果。这两类线往往被构置于一种整体纹样中,以造成变化和恍惚迷离的情景。”[3]
三、原始彩陶装饰纹样的审美特征
(一)抽象美的特征
先民们用稚拙的摹写造型能力,描绘出早期的生存状态和审美需要下的相对真实的世界。在旧石器时代和新石器时代之初,抽象和变形能力的自由运用打破了原有样式的禁锢,把纷繁复杂的自然万物、纷纭变幻的精神世界纳入有序的模式中,这便是造型艺术的装饰性审美特征的日益生成。在彩陶纹样中抽象的几何纹样占据了很大的比例,这些表面上并无具体含义和内容的抽象几何,直接或者间接地传递着某种信息和情绪。它以点、线、面或者极度的夸张、变形来表达强烈的思想感情,给人以无限的联想和余味无穷的美感。更多的纹样则以现代派般的夸张和变形,给人以强烈的感官刺激,引领人们尽情地在想象的空间里去体验那个时期人们的情感世界和生活状态。
(二)意象美的特征
意象是一个内涵十分复杂的美学范畴,王弼在《周易略例・明象》中说:“夫象,出意者也……象生于意,故可寻象以观意……以象尽意,象以言著。故言者,所以明象,得象而忘言;象者,所以存意,得意而忘象……”简言之,就是“立象而尽意”,即通过可见客观物象去指代、体现、昭示、比附某种观念、思想、情感等理性内容。意象创构则是古人用诗性思维的方式去抽取客观物象的本质特征,融注自身的生命情感,随心所欲地表现心中世界的构物造型方式。它以“象征观念、互渗心理感觉,理想、幻想为基础,即以特殊的视觉观念造成的心象和以意念造像的意象……随意造型,使它超越客体对象”。[4]意象造型是先民们在感受自然时,一种神秘而特殊的感觉也渗入到他们的意识当中,他们把这些幻化的虚幻对象通过艺术的造型手段表现出来。具有意向性的纹样,多为主观,有着意在言外之意。例马厂彩陶纹样中的人形纹,有人认为是“人格化的的神灵”。早
期的人形纹有头身手足,曲腿直立,双手举起;中期只有躯干,没了头部;晚期仅有抓指或三角折线纹。
从彩陶纹样的发展和变化中我们可以看出:人类认识和掌握自然的规律,逐渐战胜和改造自然的能力,与此同时审美意识也日趋完善。彩陶上的纹样不仅体现了原始先民的智慧,也为后人带来了许多启示,让我们打开禁锢的思维,立足于中国的传统文化,学习和研究自然美及规律,灵活运用各种表现形式,创作出属于我们这个时代的艺术作品。
[参考文献]
[1]张晓凌.中国原始艺术精神[M].重庆:重庆出版社,1992.47.
[2]严文明.甘肃彩陶的源流[M].北京:文物出版社,1789.62.
强化政府的公共责任是推动依法行政和依法治国的关键。政府责任监督是政府责任机制的组成部分。政府审计是政府责任监督体系中不可或缺的重要组成部分。按照国家宪法的规定,建立的和不断完善的我国政府审计制度,在维护和监督公共财政行为的真实性、合法性和有效性方面,具有不可替代的法定性和权威性。
一、公共财政的责任与公共财政审计
财政经济理论告诉我们,在市场经济体制下,市场是一种资源配置系统,是一种有效率的运行机制,但市场的资源配置功能不是万能的,它有其本身固有的缺陷;政府也是一种资源配置系统,财政是一种政府的经济活动行为;由于存在“市场失灵”和“市场缺陷”,为政府对公共活动的介入和干预,提供了必要性和合理性的依据。
财政作为政府行使职能和进行社会公共活动的一种财力保障,代表国家支配和管理公共经济资源。在此过程中,国家的经济责任也转移到财政部门的预算行为和公共资金的分配使用;在现行体制下,财政活动主要应定位于弥补市场经济的缺陷,满足社会对公共物品的需求,建立相应的公共财政政策和制度,引导和不断规范用财财政行为,维护国家公共资源的合理和有效使用。
财政部门和政府其他的预算执行部门,作为公共资源的管理者,执行着国家的各项财政收支计划,其对公共资源行政作为的有效性,直接体现了政府的公共经济责任的履行。由此而言,公共财政的执行部门,不仅需要按照政府的公共职能使用财政资金,谋求社会的公共利益,而且,还有责任对公共财政资金进行有效的管理。
社会公共资源是有限的,有限资源的分配和使用,如何才能促进经济和社会的发展,以增加公共的益,这就产生了外部的评价问题。公共财政的支出,责任在于效率和效益,其根据就在这里。从这个意义上讲,增强公共财政的责任行为,提高公共财政支出的使用效益,是公共财政支出的核心问题。
党的十六届五中全会提出,要坚定不移地以科学发展观统领经济社会发展全局,坚持以人为本,转变发展观念,创新发展模式,提高发展质量,把经济社会发展切实转入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的轨道。
科学发展观的提出,将为国家公共财政的体制发展,提供更加明确的导向,建立符合社会主义市场经济要求的公共财政的框架,是现阶段及今后一个时期财政体制改革与发展的目标。财政改革的重点应转向优化财政支出结构,完善社会保障制度,增强公共物品的投资建设,完善财政管理制度的职能。使财政行为更好地维护社会公共利益、增强社会公共有效供给,促进经济社会的协调发展。财政的社会公共属性将更加明确。
公共财政的改革和发展,也给公共财政的审计提出了新的要求。公共财政审计是以国家法律法规为依据,对政府财政及其他预算执行部门分配、管理和使用公共资源,提供公共产品和公共服务等履行公共经济责任的行为,进行监督、评价和报告的独立控制活动,是与市场经济条件下公共财政相联系的一种财政审计形式。科学发展观的要求,公共财政的改革和发展,正促使审计机关进一步更新思想观念,调整审计理念,关注体制变化,从宏观的、全局的、辩证的、跨专业的角度,去研究和思考公共财政审计的发展问题。根据政府财政的工作重点和资金流向,更加突出对重点部门、重点资金的审计,更加关注财政公共资金的使用与绩效,更加顾及社会发展目标和民生的公共利益,即财政审计需要树立财政审计一体化的工作理念。
二、关于财政审计一体化的实践与讨论
关注科学发展,关注公共财政的走向,审计机关应重视对财政审计一体化的认识和目标把握。财政审计一体化在一般意义上可理解为:集中配置审计资源,对公共财政资金从收入组织、预算编制、拨付执行、管理使用等过程环节的审计;对公共财政资金的运动过程进行审计监督,并对其真实性、合规性和有效性发表审计意见;最终以审计报告和审计信息的形式反映审计成果,影响和提供对政府公共财政行为的决策评价。
财政审计一体化与传统的财政审计相比,在认识上更为深入,定位上更为灵活,组织上应更为周密。
首先认识上,传统的财政审计是针对本级财政(或者说对财政部门)的年度预算收支审计,侧重于预算审查、数据核审、批复程序、内部控制等环节的审查;而财政审计一体化更关注年度预算执行的一个系统性,从预算的编制、收入的组织,资金的拨付,预算的执行,使用的绩效加以检查和评价,沿着财政资金的走向进行重点沿伸和审计,因此,对公共财政资金运行一体化的认识和评价更加深入、更加全面。
其次,在定位上,传统财政审计的目标定位,主要侧重于收入的真实性和合规性。财政审计一体化的取向目标,更应注重公共财政支出的合规性和效益性;在资金的界定上,不仅要看财政预算资金,而且应该关注其他非税性资金和国有资产的运行;在审计项目上,不仅要看本级预算执行,而且应该关注财政性投资建设、专项资金使用管理,主要预算部门预算执行的情况。在一个大的公共财政资金和资产运行框架内,来审视本地区财政综合经济的运行质量和存在的问题,反映和揭示宏观层面的情况,结合党委政府科学执政的方向和经济社会发展的重点,来提升审计的运用成果。
其三,在组织上,财政审计一体化是审计机关在现有的审计对象、人员配备、装备手段、审计组织程度条件下,对审计资源的一种整合和配置,以求在规定的时期内,能最大效能地实现审计目标,提升审计成果。这种资源整合,不仅有审计对象的配置,还有审计力量的配置,包括社会审计力量、内部审计力量的配合。在审计对象、审计力量、审计信息、审计资源共享的条件下,审计一体化的价值取向十分清晰,审计职能的履行具有高度的统一性和针对性,这对审计组织者来讲,是一种考验,需要一种宏观的跨学科的驾驭意识,以便能生产出更好的“审计产品”。
有学者提出:“国家审计的产品就是审计信息”,这个观点十分形象和恰当,如果审计最终产品-审计报告和审计信息,最终只是会计数据的确认和罗列,而不能经常地适时地从财政经济一体化的角度提示分析,为党委政府的科学执政的领导和公共财政的分配导向,提供有益的审计评价和监督,审计的公共性监督和评价的职能必将弱化。
近几年来,在浙江省审计厅和杭州市审计局的领导下,杭州市下城区审计局在推进财政审计一体化方面作了如下的审计实践:
实践A:以预算执行审计为主线,以促进预算管理的规范性,提高财政资金的效益性为目标,在指导思想上树立为党委政府决策管理和人大常委会财经监督服务,推进公共财政审计制度的深入。连续三年来,审计机关对本地区财政预算执行进行客观反映和提示问题的同时,对预算执行中16项重要事项提出审计建议,引起了党委、人大、政府的高度重视,财政部门和有关政府部门有效执行审计意见,落实审计结论,区政府及有关部门随之形成一批政策性的规定,极大的丰富了财政审计的内涵,使审计成果得到有效的转化。
实践B:区审计机关连续二年推行了六个预算执行部门的决算审计,围绕预算执行,从预算编制的科学性、预算执行的严肃性、预算收支的合规性进行检查,拓宽和增强了区级预算执行审计的深度和广度,使财政审计一体化的工作,从预算编制的源头和预算执行的过程中统一起来,为人大常委会加强预算执行监督提供了审计依据。
实践C:围绕党委政府的工作中心,结合部门决算、财政绩效、专项资金、转移支付、政府采购等关联问题,拓展财政审计一体化的内容,探索对财政重要的专项资金的跟踪监督,在本地区已建立了对工业技改、商贸发展、农业开发、科技进步、外贸支助等五项政府贴息资金的年度定期审计制度,开始形成主管部门立项、财政部门分配、审计部门监督的工作运行机制,有效地促进了财政资金使用管理部门的责任意识,提高了财政资金使用的绩效性。
实践D:根据近年来,财政公共性建设投入增多的特点,按照省市政府的要求,我区落实和建立国家建设投资项目的审计制度,推进国家建设项目的必审制,审计机关全面介入国家建设投资的审计监督,并建立了有效的工作控制流程,二年半来,先后实施投资审计项目202个,核减和节约财政性建设投资5584万,为提高财政投资的绩效,筑起一条新的监督防线。
实践E:按照公共财政体制下,财政资金、国有资产一体化运营的特点,在财政审计一体化中加大对国有资产的监督和关注,二年来,审计机关组织了对八个部门(街镇)的国有资产资金审计,取得巨大的监督成效。为政府掌握本地区重要的公共资源、国有资金、土地存量、公有房产、或有债务提供了审计依据,使公共财政在资金和资产二种形态上的资源配置基础更加清晰,为党委政府对公共资源的统一调控和运营奠定了决策基础。
浙江审计厅根据全省的审计实践和科学发展观的要求,以及公共财政审计体制发展的趋势,对财政审计一体化已经作出新的定位,提出:财政审计一体化,除有关原有财政审计内容为基础外,还应包括政府固定资产投资项目审计、政府基础设施建设投资公司的审计、其它财政收支审计和专项审计调查。上级审计机关对财政审计一体化范围和内容的涵盖,结合审计的实践来认识,我们认为具有很大的针对性,带来很大的启示,是一个切合实际的导向,值得引起我们在工作中深入研究和思考。
公共财政体制改革的深化和完善、科学发展理念的更新,标志着我们正步入构建公共财政建设新框架的阶段,公共财政体制的改革,也必然会激发审计环境和审计观念的全方位变革。在审计资源一定的情况下,解决问题的关键,要靠审计工作理念的转变,审计监督职能的调整,并善于把握工作的取舍,以从更高的层次上认识财政审计工作的发展和创新,更好地把握全面审计、突出重点的工作内涵。
三、推进财政审计一体化的对策思考
实现财政审计一体化,要树立财政审计“一盘棋”的观念,充分发挥审计各专业部门的优势,形成合力,统筹规划,突出重点,使审计机关的整体效能大于分兵出击,最终为社会公众和党委政府提供更加丰富的审计产品,使审计的成果得到有效的提升和利用。
(一)重视审前计划提高组织管理
审计一体化可以看作一项系统工程,涉及的面广点多,需要加强审计项目立项和审计计划编制的思考,做好审前调查方案的形成,按照财政资金的走向和资金运动的规律,确定本地区的计划目标。审计一体化工作,既是一个系统,就具备一定的网络和层次,具备一定的时段和对应。审计的组织需要跨越时空和项目的单一观察,从年度审计的重点和关注的倾向性问题,进行串联和分析,分而不乱,合而为一,以提高年度财政审计项目的组织化程度。财政审计一体化,对审计机关内部来讲,首先要做到审计项目组织管理的一体化,提高项目指挥协调、项目质量控制、项目问题综合、项目成果提炼的一体化。
(二)综合审计内容做到“六个结合”
审计机关内部各职能部门有着自己的特性和优势,在财政审计一体化的目标下,各专业审计都承担着为终极目标提供服务的责任。局部项目与整体工作目标是一个统一体,局部的问题不能局部看,应连贯看,综合看。从中得出公共财政资金运行的真实性、合规性和有效性,加强各单项审计项目的综合性、宏观性。
因此,在财政审计一体化中,应努力做到“六个结合”:(1)加强专业审计目标与财政审计目标的结合;(2)加强一般部门单位审计与财政预算执行审计的结合;(3)加强财政财务收支审计和财政绩效审计的结合;(4)加强经济责任审计与财政审计的结合;(5)加强专项审计调查与财政审计的结合;(6)加强审计信息化建设与财政审计的结合。
(三)整合信息资源构筑信息平台
我们说,从本质上讲,财政作为一个经济范畴,可以说是以国家(或政府)为主体的分配活动。财政收支体现了政府与其它经济主体之间的利益关系。财政审计一体化的实施,使这种“分配活动”和“利益关系”在一个新的统一体方面得到观察和思考。比如说一笔“财政专项资金”在预算执行审查中,观察的要点是程序和合规。但在审计一体化的组织中,将沿着资金的流向,一直跟踪到受益单位(企业)使用的真实性和有效性,得到的信息又反馈出该项财政支出的绩效性和必要性。
因此,在财政审计一体化条件下,各类审计资源的整合尤为必要。这既包括审计机关内部的审计资源整合,也包括外部的社会审计和内部审计资源的整合。这些纵横交错的审计信息,同置于一个公共的审计信息平台,通过各审计组信息的共享,使财政审计信息得到更好的开发利用。客观上,审计信息的一体化,信息的完备性,传导的流畅性,在财政审计一体化的项目管理中具有决定性的意义。特别在审计计算机管理系统(OA)和审计计算机辅助审计系统(AO)条件下,使信息的搜索、传递、处理和反馈机制成为可能,审计信息的共享机制,将有助于财政审计一体化项目的有效推行。
(四)确定终极目标提高审计成效
推行审计一体化,其最终的目标,应该是不断深化财政审计的内涵,提升财政审计的质量,综合反映财政经济的情况和问题,形成具有价值的“两个报告”,为政府公共财政的发展提供评价,为人大常委员会审议财政的预算执行提供依据,使审计成果得到有效的利用。在新的历史条件下,审计机关年度财政预算执行的审计报告,要求立意高、力度强、容量大,具备全局性和宏观性,这是审计机关审计成果反映的最重要的载体,需要认真的把握。
由于财政审计一体化带来审计项目的多样化,也带来审计目标的多元化,在年度审计任务执行中,各审计组应按财政资金运动的不同环节,财政资金使用的不同成效,对审计项目提出不同的评价,提供分项的审计报告。客观上来讲,审计的信息或审计成果是丰沛的,但同时,对“两个报告”的综合整理难度也在相应提高。
1990年代以来,随着中国司法改革全方位的推进,中国司法实践中的法律论证尤其是以裁判文书理由陈述作为标志的法律论证越来越受到人们的重视,而且,这些法律论证迅速成为司法改革的一个组成部分。人们时常评论司法中的法律论证,指出这些论证的理由是否充分,进而期待从法律实践以及法律学术两个层面提升 “法律论证”的意义。所有这些,都预设了一个基本前提:不仅需要提出法律论证,而且需要使之充分。
从中国现有的学术话语和实践话语来看,规范思路和实证思路是相关的两个主要思路。规范思路积极主张从技术上研究法律论证以及积极推进法律论证的一般意义,积极主张司法实践应该朝向“充分陈述法律理由”的目标不断改革。[2]实证思路从现实上认为法律理由是在实际制度环境中体现意义的,指出法律理由对在不同制度环境中的法律论证而言自然会有不同的现实谱系,人为的改革努力,并不能够解决不同环境中的实际法律论证问题。[3]实证思路虽然强调实际的制度现状以及制度制约,但是并未因此否认 “法律论证理由应当充分”这一理想。[4]换言之,就最终追求而言两种思路是一致的,它们都在希望中国司法中的法律论证有朝一日可以实现标准的、理想的 “充分”乃至“令人信服”。
在我看来,这两种思路虽然都有涉及但是都未深入探讨一个问题:“法律论证理由充分”从法律论证机制本身来看将会遭遇什么问题?这个问题十分重要。如果对其不能加以必要的深入澄清,那么,对法律论证真正意义的理解就会有所折扣。我将结合新近出现的一份刑事终审裁定书,[5]并且以其作为基本的材料来源和叙事平台,分析相关的问题,从而论证一个也许看似消极实则有益的观点:在司法中应该作出法律论证,但是这种法律论证不应追求“充分”。我将分析表明,即使在当下中国司法可以作出所谓的充分法律论证的条件下,[6]要求“使之充分”,依然可能不是一个令人期待的目标。
首先需要附带说明几个问题。
第一,通常认为,从司法角度来说,诉讼案件就其法律解决而言可以分为两类,其一是没有争议的案件,比如一方起诉而另方承认或者没有任何抗辩,而且法官之间对案件没有争议;其二是有争议的案件,比如双方各执一词,彼此提出针锋相对的观点和理由。在第二类案件中,一般认为,通过相互争论或者法律论证这个通道将会出现两种结果。第一种结果是争议得到解决,于是,争议案件转变成了没有争议的案件,比如一方通过庭审、辩论或者阅读裁判理由发现自己是不对的,或者认为对方更有道理,从而承认、接受对方主张以及裁判结果。第二种结果是争议无法得到解决,换言之通过互相争论或者法律论证这个通道双方之中没有一方接受他方的主张,或者达成妥协。
可以看出,“法律论证理由应当充分”的制度建设期待,主要是以第二类案件情形作为现实基础的并以其作为目标。因为,这种情况似乎可以展示法律论证的话语权威,展示其所表达的逻辑知识力量或者说服力量,直至表明充分的法律论证如何可以摧毁不应存在的争议结构,或者,直至展示法律裁判的中立的正当性,如果争议对立是无法解决的。针对第一类案件也即没有争议的案件,法律论证应该是没有实际意义的,而且可能是多此一举的。[7]
因此,我将集中考察基于第二类案件情形而呈现的法律论证问题。本文所讨论的终审裁定书,也属于基于第二类案件而产生的裁判文书,更准确地来说是第二类案件中的第二种情况。[8]
第二,本文涉及的“充分”,应该是指除运用细节的明确法律规定(包括法律原则)以及运用一般形式逻辑推理加以论证这两种方式之外的、对其他辅助论证资源的大量使用直至不断使用。[9]而辅助论证资源主要包括:(1)说理方法;[10](2)经验常识;(3)法律原理。[11]如果仅仅适用明确的法律规定和法律原则,以及一般形式逻辑推理,以论证自己的法律观点,应当认为,这与“充分与否”是没有关系的。当仅仅阅读“明确法律规定与法律原则”和仅仅阅读 “形式逻辑推理”的时候,阅读者在绝大多数情况下只会发觉这是“这么规定的”,这是“本来如此的”,不会发觉这是“很有道理的”。而“很有道理”才是“充分”这一概念的另外语汇表达方式。不难理解,如果期待促使一个法律论证“很有道理”,也就必须竭尽思考所能而去不断地使用说理方法、经验常识和法律原理等。其实,这也是人们主张法律论证充分的主要内容。[12]我们也可以从另一角度来说,“充分”一词隐含了“量增”的指涉。至于“法律论证”的含义,在本文中是指仅仅运用细节的法律规定(包括法律原则)以及运用一般形式逻辑对法律枝节观点进行论证,从而支持法律基本观点论证的推演活动。对单纯的法律论证,是可以使用“严密”一词加以描述的。“严密”一词通常没有“量增”的指涉。
因此,我将主要围绕说理方法、经验常识、法律原理,来论证“应该提出法律论证,但是不应使之充分”这一观点。
第三,众所周知,司法中的法律论证,包括隐蔽的和公开的。法官个人的某些思考、合议庭的某些讨论,又如中国法院审判委员会的某些讨论,其中的法律论证如果并不见诸文字,则是隐蔽的。如果以裁判文书方式公布出来,则是公开的。当然另有所谓审判秘密的“内部文件”(比如合议庭笔录)所包含的法律论证,也可说是隐蔽的法律论证。司法裁判文书表现出来的法律论证尽管是公开的,但是,其既可能表达文书形成之前的论证过程,也可能没有表达,或者没有完全表达。本文忽略这些区别。因为,本文所讨论的观点及内容对隐蔽的和公开的法律论证都是有意义的。就此而言,在另外一个方面来看,尽管本文观点也许可以视为在某种意义上恢复了西方罗马法传统中曾经有过的一个古老观念,也即司法裁判文书不应提供裁判理由的说明论证,然而,本文观点仅仅是在某种意义上恢复的。我的观点在主要方面与之有别。首先,我认为应该提出法律论证,只是不应使之充分。其次,我认为不论在公开的司法裁判文书中,还是在“内部”的司法讨论过程中,都需要尽力不使之充分。这是从根本上尝试以另一视角重新审查法律论证的“充分”。
第四,本文所依据的基本材料是一份终审裁定书。对法律实践生产出来的文本进行分析,对本文阅读者来说,容易造成“笔者是在支持某方、反对另方的法律立场”的印象,而且,许多相关的另外作者作出的分析的出发点也的确是如此。[13]然而,表明支持或者反对哪方立场,不是本文的论证目标。基于这点,我将尽量不去从“我认为”的角度去概括各方的所谓争论焦点,以及所谓争论关键和谁对谁错。我不是作为一名具体法律实践者来考察这一文本生成过程的,以及其内容究竟是如何的。因此,我将会尽量避免像法律实践参与者那样提出自己的“概括意见”,尽管这从叙述方法上来说是十分困难的。[14]
另外需要补充的是,这一裁定书所包含的意在“充分”的诸如“说理方式”、“经验常识”和“法律原理”等其他论证资源,在当下中国法院许多追求法律论证充分的裁判文书中当然包括“内部”的司法讨论中,也是被较为普遍使用的,[15]而且,这一裁定书是由某省高级法院作出的。因此,这一裁定书具有一定的范例意义,可以表征中国司法追求法律论证充分的主要倾向。这也是本文以其作为基本材料来源和叙事平台的缘由所在。
一
不久以前,某高级法院作出终审裁定,裁定某法官玩忽职守罪名并不成立,维持一审原判,驳回检察机关抗诉。
案件源自一起民事纠纷的审判。民事纠纷审判的大致情形是这样的,某原告起诉若干被告,主张被告应当还债。某基层法院立案,决定适用简易程序,并排定某法官独任审判。原告据以主张的主要证据是“借据”,其中有若干被告的署名。在案件审理过程中,被告之一声称“借据署名”是在原告胁迫下签署的,彼此之间实际上不存在借贷关系。原告否认胁迫。独任法官询问被告是否向公安机关报案,被告声称没有。根据民事诉讼“谁主张谁举证”的原则,独任法官作出被告败诉的判决。判决之后被告没有上诉,案件随后进入执行程序。在执行程序启动之际,被告之中两人在法院附近服毒自杀。再后公安机关开始介入,原告承认被告是在胁迫之下签署借据的。这起民事判决遂被认为是有问题的。当地一机构(市政法委)与被告亲属签订协议,补偿被告23万。检察机关认为独任法官在审理这起民事案件中玩忽职守,并且造成严重后果,提起刑事诉讼。
在刑事诉讼中,一审法院认为:独任法官对当事人自杀是不可能预见的,没有主观上的过失,在民事案件审理过程中履行了法官的基本职责,而且当事人自杀与独任法官的相关行为没有刑法上的因果关系,属于意外事件,因此该独任法官的玩忽职守罪名不成立。
检察机关认为一审判决是错误的,提起抗诉。在二审中,某市检察机关提出如下法律论证[16]:
其一,该法官的行为属于没有正确履行职责、极其不负责任的玩忽职守行为。理由有三。第一(R1)[17],刑事诉讼法规定,任何单位和个人发现犯罪事实或犯罪嫌疑人,均有权利也有义务向司法机关报案或举报;1998年最高法院《关于在审理经济纠纷案件中涉及经济犯罪嫌疑若干问题的规定》规定:人民法院审理经济纠纷案件,经审理认为不属经济纠纷而有经济犯罪嫌疑的,应当裁定驳回起诉,将有关材料移送公安机关或检察机关。在被告之一已经提出“借据”是在原告胁迫下写下的,原告有刑事犯罪的重大嫌疑的情况下,该法官没有履行上述规定的职责义务。第二(R2),在庭审中该法官有不着制服等不规范的行为。第三(R3),该法官没有按照主管领导批示将处理意见报告领导后再作判决,这是极其不负责任的表现。
其二,该法官玩忽职守行为与自杀事件之间存在刑法上的因果关系。理由有二。第一(R4),该法官玩忽职守行为并不必然导致自杀事件出现,但是的确是引起自杀出现的唯一原因。玩忽职守行为可能引起一个或多个不特定的危害后果,只要出现一个并且达到追究刑事责任标准的,应当追究刑事责任。第二(R5),作为司法工作人员,该法官应当知道自己不认真履行职责,导致案件错判,将会出现包括自杀事件在内的严重后果。不论由于应当预见而未预见,还是由于轻信能够避免,该法官都有主观上的过失,应当追究刑事责任。
某省检察机关作为支持抗诉一方,提出如下法律论证:
第一(R6),民事诉讼“谁主张谁举证”的原则是针对一般民事案件的规定,当民事案件涉及刑事犯罪的时候,应当以例外方式遵循刑事诉讼法和上述最高法院的规定。该法官没有履行这一职责义务。
第二(R7),该法官在法院工作时间长达16年,其工作经验应当使其预见当事人在被迫写下借据、法庭草率判决后只能以死抗争的后果。
第三(R8),该法官的行为最终导致国家损失23万。当事人自杀造成恶劣社会影响,为消除影响,不论基于何种性质、通过何种程序、经过何类主体,国家均因此付出这笔补偿。该法官的玩忽职守行为与这一后果存在必然的联系。
针对检察机关一方的法律论证,辩护人提出了自己的法律论证:
首先(R9),民事诉讼法要求法官公平对待当事人的举证,不能仅仅因为一方的口头抗辩,即认为另外一方有刑事犯罪嫌疑。该法官依据“谁主张谁举证”的原则审理案件,履行了法官的基本职责。
其次(R10),该法官在庭审中没有不负责任的表现,没有排除利害关系的证据证明“不负责任”。
再次(R11),没有排除利害关系的证据证明该法官在审判中未请示主管法院领导。
最后(R12),该法官行为与当事人自杀没有刑法上的因果关系。当事人在民事诉讼过程中,有运用种种法律救济方式的机会,但是当事人没有选择各种法律救济而是选择自杀。这是任何人当然包括该法官无法预见的,也是无法阻止的。
作为被告人的该名法官自己补充指出:
第一(R13),在当事人提出“胁迫”抗辩的时候,自己询问了当事人是否向公安机关报案,并且询问了原告是否曾经“胁迫被告”,这是履行民事审判法官职责的表现。检察机关对民事诉讼的机制缺乏了解;
第二(R14),不能仅仅因为一方口头抗辩,便认为“发现犯罪事实或犯罪嫌疑人”;
第三(R15),如果仅仅因为一方口头抗辩终止民事诉讼,对另外一方是不公平的,同时将使民事诉讼制度陷于混乱,这才是不履行法官的职责;
第四(R16),被告放弃了所有法律赋予的诉讼救济权利,采取自杀,其责任不能归咎于法官;
第五(R17),事后新证据证明判决结果与客观事实不符,根据最高法院的规定,判决不能认为属于错案,因而也不存在错案追究的问题。
从双方的法律论证可以发现,这件案件是有很大争议的,而且是罪名成立与否的根本性争议。我们先看法院是怎样表述最终裁定结果的。终审裁定书称:
被告人作为司法工作人员,在民事诉讼中依照法定程序履行独任法官的职责,按照民事诉讼证据规则认定案件事实并作出判决,其行为不属不负责任或不正确履行职责的玩忽职守行为。客观上出现的自杀结果与其职务行为之间没有刑法上的必然因果关系,其行为不构成玩忽职守罪。原审法院根据已经查明的事实、证据和法律规定,作出被告人无罪的判决,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适用法律准确,审判程序合法。检察机关抗诉理由不成立。经本院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依照刑事诉讼法以及最高法院关于执行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之规定,裁定驳回抗诉,维持原判。
依照目前较为普遍的司法改革观念以及最高法院相关的改革要求,如果终审裁定书所表达的裁定意见仅仅如此,那么,这属于没有提出法律论证理由的一份裁定意见,其中更加无从谈到法律论证是否充分,而且,这是中国以往司法裁判最为普遍的也是最为需要改变的情形之一。可能因为这一现实,所以我们看到终审裁定书的裁定意见并非仅仅如此。
二
终审裁定书论证了裁定理由。其首先归纳了双方争论的焦点。其中有三。第一,两点事实认定的问题。第二,被告人是否存在玩忽职守行为。第三,自杀事件及其他损失与被告人的职务行为是否存在必然联系。[18]
针对两点事实认定的问题,二审法院提出如下法律论证:
(R18)关于该法官是否在民事庭审中是否存在着装不规范等问题,作为控方的检察机关提出了一些人的证言,这些证言是由与自杀者有关系的若干人提出的,而且是在自杀事件发生之后提出的,因此,这些证言是有利于一些当事人的证言,不足采信。作为辩方的该名法官,提供了当时开庭的笔录及书记员的证言,表明该法官的庭审行为是规范的。两相对照,检察机关的指控证据不足。
(R19)关于该法官是否请示主管法院领导问题,检察机关提出了主管法院领导的证言和该领导接待当事人的“接待笔录”。该领导称已对该法官说“此案需要请示”。“接待笔录”上写“请先告知判决结果后签发判决书”。但是该法官称,该领导说“此案只能这样判决”并表示该法官自己可以签发判决书。鉴于不能证明“接待笔录”已为该法官所看到,故检察机关的指控证据不足。
值得注意的是,二审法院在终审裁定书中没有提到一个问题:就事实而言主管法院领导与该法官在这起民事判决中的法院内部工作关系究竟是如何展现的。在一审中,控辩双方以及一审判决都认为这是一个重要的事实认定问题。[19]因为,控方认为,如果主管法院领导的确有如该法官所说的那样,“权力下放、自己签发”,那么,在判决是错误判决的情况下,主管法院领导似乎是有责任的。反之,如果主管法院领导已说“需要请示”,该法官不经请示自主签发判决,那么,错误判决的问题似乎应由该法官负责。当然,一审辩方和一审法院,都曾提到独任法官在民事诉讼中有权独立审判,不论是否请示主管法院领导。[20]
进而值得注意的是,二审法院与一审辩方和一审法院类似,在提到部分对抗证据也即R18、R19的认定之后,还作出了新的阐述:
(R20)根据法院组织法、民事诉讼法和最高法院关于落实法院审判组织权限的有关解释,合议庭或独任法官有权作出判决,对重大疑难案件可提请院长提交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在实际审判工作中,向院长、庭长汇报并听取意见,属于法院内部汇报请示及沟通的一种方式。合议庭或独任法官有权决定是否报告以及是否需要请示院长、庭长。除经法定程序由审判委员会决定,院长、庭长不能改变合议庭或独任法官的意见。合议庭或独任法官审理非重大疑难案件后直接作出判决,是正确履行职责的行为。检察机关以该法官没有听取领导意见自行下判,作为指控不正确履行职责的一个理由,缺乏法律依据。
换言之,在二审法院看来,似乎一审各方注意甚至自己提到的“就事实而言主管法院领导与该法官在这起民事判决中的法院内部工作关系究竟是如何展现的”问题,不是一个问题。即使证据可以证实该法官自己签发判决,该法官依然是正确履行职责。当然,我们可以迅速提出一个问题(Q1)[21]:既然独任法官可以独立判决,那么,二审法院评判控辩双方在“主管法院领导”问题上证据如何,其意义是什么?我在后面讨论这个问题。
再看二审法院对焦点二的法律论证。对焦点二中的第一个问题,即“被告人没有执行刑事诉讼法和最高法院《规定》是否失职”的问题,二审法院指出:
首先(R21),法院在民事诉讼中地位中立,审判人员对诉讼双方均应平等对待,保障其各项诉讼权利。双方举证权利义务平等,无法证明自己主张必须承担举证不能的败诉结果。因此,法官在民事诉讼中遵循“谁主张谁举证”的原则是正确履行职责,体现司法公正。原告以借据举证,被告承认借据署名,故原告举证有效。被告辩称受到胁迫,原告否认,被告没有其他相关证据,也无报案资料证据,故被告举证无效。该法官认定借贷关系成立,不采纳被告抗辩意见并无不当。该法官并无失职行为。
其次(R22),最高法院《关于在审理经济纠纷案件中涉及经济犯罪嫌疑若干问题的规定》的相关规定,是针对经济纠纷案件中经济犯罪而言的。被告提出的抗辩涉及暴力犯罪而非经济犯罪,故检察机关引用该规定与本案无关。同时,该《规定》所说“经审理认为”,显然是指依照民事诉讼证据制度,从举证质证中,发现相关证据证明案件涉嫌经济犯罪,才能决定移送刑事审查,并非如同检察机关理解,只要一方提出涉嫌经济犯罪,就必须移送。否则,民事诉讼中任何举证不能的一方都可能以对方涉嫌犯罪为抗辩理由终结民事诉讼,民事诉讼制度将无存在必要。
再次(R23),虽然刑事诉讼法规定,任何单位和个人“发现有犯罪事实或者犯罪嫌疑人”后将如何,但是,根据我国刑事诉讼“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未经法院审判任何人不得被认定有罪”的基本原则,“发现有犯罪事实或者犯罪嫌疑人”的前提必须是相当充分的证据佐证。借款纠纷一案中,被告提出 “受到胁迫”,但无证据证明,也未提供报案证据,因此属于“没有相当充分证据佐证”。在这种情况下,如果法院终结民事诉讼,移送刑事侦查机关不但于法无据,而且本身就是失职,没有体现司法公正。
所以,检察机关指控该法官违背法定职责,其理由不能成立。
在这里,我们可以再次迅速提出一个类似的疑问(Q2):在陈述R22时,既然检察机关提出的最高法院《规定》之内容与本案是无关的,那么,为什么还要阐述《规定》之内容的真正含义?我们可以看出,二审法院在此论证是种“让步说理”,即“即使可以适用这一《规定》之内容,检察机关的理由依然无效”。为什么二审法院可以这样论证?既然这一《规定》与本案无关,在裁定中不去论及这一《规定》的相关内容也就是自然而然的。这种让步说理,仿佛意味着“就算你在这里是对的,你在那里还是错的”。
对焦点二中的第二个问题,即“被告人是否尽职尽责、其行为是否导致错误判决”,二审法院指出:
其一,被告人没有不负责任、不正确履行职责的行为。理由有四。第一(R24),该法官确认了“借据”署名,询问了被告是否报案以及为何没有报案,并且庭审后传讯了被指为胁迫者之一的张某,所以,该法官“较认真地审查了证据、负责任地对待被告方的抗辩意见”。第二(R25),原告“借据”为直接证据。被告无法对“胁迫”举证,而且没有报案,尤其在该法官两次提示后仍未报案。尽管如此,该法官依然在庭审后向原告进行了调查,以期证实被告抗辩意见是否真实。经过开庭和调查,均无证据推翻原告的直接证据。该法官确认原告证据,符合民事诉讼“谁主张谁举证”的原则。第三(R26),一方在书证面前提出异议但因举证不能而败诉的案件通常(注意“通常”两字——本文作者注)是权利义务关系明确而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的。原告与被告借款纠纷一案,借款关系、债权人、债务人明确,借款用途、借款金额清楚,借款期限确定,被告确认借条署名,辩称被胁迫而无证据支持,故适用简易程序没有不当。该法官在案件虽有争议,但按照当时证据能排除合理怀疑下,作出独任判决,符合民事诉讼证据分析判断的一般原则,不足以认定属于严重不负责任行为。第四(R27),该法官在判决书中全面客观反映了案件纠纷以及对立主张情况,清晰表达了判决理由,符合民事诉讼的基本原则,判决有理有据。
其二,民事判决结果与客观事实不符的责任不应由该法官负责。理由有三。第一(R28),与事实不符的错误判决,是因为与原告相关的另外一人作出伪证所造成的。法院和该法官受民事诉讼证据规则限制从而作出与事实不符的判决,其本身也是受害者。第二(R29),被告等人不行使法律赋予的各项权利,在一审判决明显不利自己的情况下依然没有上诉、申诉,使判决结果进入执行程序。对此被告等人自己负有明显的责任。第三(R30),“谁主张谁举证”是民事诉讼的基本原则。虽然民事诉讼法规定,在当事人无法举证时,法院可以依职权调查取证,但是,民事诉讼中法院调查核实证据的手段十分有限,不可能也不允许采取类似刑事诉讼中取证方式获取证据。该法官在案件审理过程中,已经基本穷尽补充证据的手段。之后公安机关介入,原告承认事实,这是民事诉讼中法官不可能做到的。
论文摘 要:随着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日益完善,对我国财政审计工作产生了深远影响,也给财政审计的下一步发展提供了新的课题,尤其在财政监督体系的不断发展壮大下,给财政审计工作带去了新的机遇与挑战。该文就财政审计如何应对这一挑战做出了简要分析。
现代市场经济条件下的财政审计和财政监督,决定了我国财政经济的发展趋势和取向。随着财政监督体系的逐步确立和基本完善,使我国的财政审计工作产生了巨大变化。
一、对财政监督的理解
对财政监督的理解存在着三种代表性的观点:一种观点是从经济运行全过程阐述财政监督的含义,以孙家琪主编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新概念辞典》提出的财政监督的定义为代表,认为财政监督指的是通过财政收支管理活动对有关经济活动和各项事业进行的检查和督促。另一种观点是从广义的角度对财政监督的含义进行归纳,以顾超滨主编《财政监督概论》提出的财政监督的定义为代表,认为财政监督是指政府的财政管理部门以及政府的专门职能机构对国家财政管理对象的财政收支与财务收支活动的合法性、真实性、有效性,依法实施的监督检查,调查处理与建议反映活动。还有一种观点是从财政业务的角度来阐述财政监督的含义,以李武好、韩精诚、刘红艺著的《公共财政框架中的财政监督》提出的财政监督的定义为代表,认为财政监督是专门监督机构尤其是财政部门及其专门监督机构为了提高财政性资金的使用效益,而依法对财政性资金运用的合法性与合规性进行检查,处理与意见反馈的一种过程,是实现财政职能的一种重要手段。
二、对财政审计的理解
财政审计是指国家审计机关对中央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的财政收支活动及财政部门组织执行财政预算的活动所进行的审计监督。财政审计,又称财政收支审计,是审计机关依照《宪法》和《审计法》对政府公共财政收支的真实性、合法性和效益性所实施的审计监督。根据我国现行的财政管理体制和审计机关的组织体系,财政收支审计包括本级预算执行审计、下级政府预算执行和决算审计,以及其他财政收支审计。根据《中央预算执行情况审计监督暂行办法》的规定,中央预算执行审计主要对财政部门具体组织中央预算执行情况、国税部门税收征管情况、海关系统关税及进口环节税征管情况、金库办理预算资金收纳和拨付情况、国务院各部门各直属单位预算执行情况、预算外收支以及下级政府预算执行和决算等七个方面进行审计监督。随着我国公共财政体制框架的建立和完善,财政审计逐步实现了三个重要转变:一是由收支审计并重转向以支出的管理和使用情况的真实性、合法性审计为主;二是由主要审计中央本级支出转向中央本级与补助地方支出审计并重;三是财政审计范围已由传统的财政决算审计、专项资金审计、税收和海关征管审计,扩展到预算执行审计、部门决算审计、转移支付审计、税收和海关收入审计、政府采购审计、财政绩效审计、社会保障审计等。逐步形成了“大财政审计”的概念。大财政审计是财政审计的扩展,也是财政审计的补充。
三、财政监督中对财政审计的监督
20世纪90年代上半期,中国对原有的财务会计制度进行了一整套重大改革。会计准则的重要作用不仅得到实践工作者的支持,而且也得到了政府财政部门的认可。与此同时,中国又全面地推进了新税制改革,税收的刚性通过立法途径得到了保证。新税制规定,当公司的财务会计制度与国家财经规章制度存在不一致的地方时。税收征管机关在征税时,应以国家财经规章制度的规定为准。这一规定对于理顺政府与企业的关系,规范政府与企业的行为。明确政府与企业的分配秩序有积极的作用。自实施财会制度和税制改革以来,理论界围绕税收原则的刚性内涵与会计准则的公允内涵的联系和区别进行了深入的讨论。从历史发展的趋势和逻辑来看。税收原则体系同会计准则体系是一致的,二者都应体现社会资本和个人资本运行的客观要求。但从某一特定的时期看,税收原则体系与会计原则体系又是有区别的。首先,税收原则由于阶级性要求可能会做出某种强制规定,
但会计准则体系的阶级性要求相对而言并不十分鲜明,审计的准则无疑应是以各项公认的会计准则为基础的,其实我国早已有注册会计师与注册审计师合一之实。其次。财政监督有独立存在的实体一财政资金言,财政实体还应包括国有资本部分;而审计则没有独立存在的实体。财政管理的目的应是加强财政管理、提高财政资金的运行效益;而审计则只是属于方法论的范畴,审计的阶级性并不突出,国家统治的代表——各级政府需要审计,对于微观经济单位——公司、企业来说。加强内部监督管理、完善公司的内部审计功能。也是它们管理的重要职能。再者,财政监督包括人事监督和财经监督两方面内容,而审计监督只有财经监督之责,并无人事监督之权。从法律角度看,一级或上级审计机关实施监督所依据的法律准绳也只能是由立法部门或财政部门所制定的各项财经法规。我国现行的一级审计机关对同级财政的审计也只能在预算法等法规所规定的范围内进行。当然在这里也可能会有新的情况出现。从长期来看,税收刚性原则不会脱离会计准则而孤立发展,税收在它的立法时,会不断地吸收会计准则演进过程中出现的新东西来充实自己、完善自己。简言之,税收刚性既是立法的要求,也会体现会计准则演进中的精华。由于审计监督与财政监督在我们今后的财政活动中将会出现更多的交叉,而且审计监督也有由政府内部监督模式往人大的独立审计模式过渡的趋势。探索审计监督和财政监督各自的内容、监督范围、监督手段、监督效率等也将会显得日益重要。
四、完善财政审计监督机制的必要性
党的十七大提出要完善公共财政体系,在今后一个相当长的时期内,我国财政改革与发展都要围绕完善公共财政体系这个目标努力推进。从内容上讲,公共财政体系包括公共财政收入体系、公共财政支出体系、公共财政预算体系、公共财政政策体系、公共财政责权配置规则体系、公共财政制度体系、公共财政管理体系和公共财政监督体系八个方面。财政部部长谢旭人在全国财政工作会议上表示,在2008年财税改革稳步,推进的基础上,2009年将大力推进财税制度改革。由此可见,将对我国财政审计产生了深刻影响,财政审计面临着“五新”:一是面临着新的财税管理模式和管理内容;二是面临着要确定新的审计客体和审计对象;三是面临着要运用新的审计手段,开展计算机辅助审计已经刻不容缓;四是面临着要确立新的审计的目标,更注重绩效审计;五是面临着要适应新的审计环境,要实行阳光审计。由此可见,在公共财政制度重构过程中,要解决制度缺陷,堵塞各方面的漏洞,不仅需要财政内部的检查监督,更重要的还要借助于财政审计的作用。通过财政审计和财政监督,发现问题和提出建议,促进各项公共财政管理制度的完善。
参考文献:
[1]魏长生,查勇.浅谈绩效审计中存在的问题及对策[j].现代审计与经济,2009,(5).
[2]徐佳.论转型经济时期公共财政监督体制的问题和解决途径[j].山东社会科学,2008,(12).
第一条为了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发展需要,科学、客观、公正地评价审计专业技术人员的能力和水平,促进审计专业技术人才队伍建设,根据《审计署高级审计师任职资格评审办法》(审人发[2002]58号)和我区深化职称改革的有关精神,结合全区审计系统实际情况,制定本评审条件。
第二条本条件适用于通过国家高级审计师专业考试,且成绩达到国家或自治区合格标准的人员。
第三条本条件中的评审范围是指从事审计工作(含从事会计、财税、经济工作并兼任审计工作)的人员和大中专院校中担任审计教学(含会计、财税、经济教学且兼任审计教学)工作的教师、科研单位中从事审计研究(含会计、财税、经济研究并兼任审计研究)的人员。
第二章基本条件
第四条坚持四项基本原则,认真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以及有关财经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度。严格履行“依法审计、客观公正、实事求是、合理谨慎、职业胜任、保守秘密、廉洁奉公、恪尽职守”的岗位职责。
第五条年度考核、职称外语、继续教育、计算机应用能力等须符合国家及自治区的有关规定和要求。
第六条学历、资历条件须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一、取得博士学位且获审计师任职资格一年以上。
二、取得硕士学位且获审计师任职资格三年以上。
三、取得大学本科学历且获审计师任职资格四年以上。
四、取得大学专科学历且获审计师任职资格六年以上。
第七条符合第六条学历要求、符合第三条中从事兼职审计工作5年以上,且已获得高级会计师、高级经济师、高级讲师、副教授、副研究员任职资格一年以上的人员。
第三章评审条件
第八条理论水平:
一、具有系统、坚实的审计专业基础理论知识,熟悉相关专业基础知识。
二、熟悉国内外现代审计及会计、财税、金融等方面的基本理论、基本方法及其发展趋势,并能运用新理论、新方法解决审计工作中较为复杂的问题。
三、了解国家宏观经济政策和各项经济改革措施,熟悉与审计工作相关的经济法律、法规,通晓《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及各项配套法规和有关行业审计、会计制度。
四、具有指导中级审计人员学习和工作的能力。
第九条工作能力须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一、担任过1次以上大中型审计项目(含县级以上政府财政审计项目、金融机构审计项目、大中型建设项目审计、大中型企事业单位以及相应其他经济单位审计项目)的负责人或主审。
二、结合国家经济形势,组织实施县级以上行业性审计或审计调查1次以上。
三、主持承办大中型企业(或事业单位及相应其他经济单位)审计查证、咨询服务业务2项以上。
四、承担重大专案审计工作1次以上,为案件处理、审理提供准确依据。
五、主持或承担由省、部级以上审计机关或省、部级审计机构下达的审计科研课题1项以上。
六、具有解决审计业务中重大疑难问题的业务能力。
第十条业绩成果须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一、有公开出版不少于3万字的审计著作或译著。
二、有公开出版发行的审计专业教材。
三、独立或作为第一作者,在公开发行的专业学术刊物上发表专业学术论文2篇以上,或在省级新闻出版部门核准的有内部刊号的刊物上发表专业学术论文3篇以上。
第四章破格评审条件
第十一条对虽未达到学历、职称外语、任职资格年限等要求,但业绩显著,品德、知识和能力出众,为我区经济社会发展做出了突出贡献,在社会和业内享有较高认可度的人员,可破格申报评审高级审计师任职资格。
第十二条破任职资格年限者不得提前3年申报(不含博士、硕士学位获得者);破职称外语者,须年满4O周岁以上,且任职资格年限和职称外语不得兼破。
第十三条破格人员除具备第三章评审条件外,还须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一、任职期间成绩显著,所从事的审计业务工作受到省部级表彰一次以上,或市级人民政府(含自治区业务主管部门)表彰二次以上,或所主持的审计项目有1项在省部级以上审计项目评选中,被评为优秀审计项目。
二、在全国性公开发行的专业学术刊物或全国性学术会上发表较高学术价值的论文2篇以上。
三、公开出版审计专业著作一部(独著者字数在10万字以上,合著者个人撰写量在12万字以上)。
四、获得注册会计师或注册资产评估师或注册税务师执业资格者。
第五章附则
第十四条凡有以下情况之一者,不得申报高级审计师任职资格评审:
1、伪造证件、证明。
2、提交虚假申报材料。
3、违反审计的有关规定、纪律。
4、其他严重违反考试和评审规定的行为。
紧紧围绕县委、县政府的目标要求,根据县审计局年度工作安排,坚持把握大局、突出重点,致力于防范风险、促进发展,充分发挥内部审计职能作用,提升内部审计服务于科学发展的能力与水平,扩大内部审计工作效益,制定了《__市内部审计协会__分会2015年工作要点》,明确各阶段工作任务与要点,保证年度内[:请记住我站域名/]审工作有计划、有步骤顺利开展。
1. 多渠道多方式争取支持。结合各种会议培训及工作汇报,如全县审计工作会议、财政同级审工作汇报、经济责任审计工作联席会议、年度审计工作情况汇报等等,及时反映我县内部审计工作现状,呼吁县人大、县政府、县组织部门加强对内审工作的重视,加大对内审工作的支持。
2.结合县局实施项目审计,对乡镇落实《__县关于落实内部审计工作实施意见》情况进行督查,将内审机构(人员)是否建立健全等内容列入审计实施方案。在审计报告中建议被审计单位建立健全内部审计机构、完善内部审计制度,提升内部审计工作水平,促使内部审计在财务管理和内部监督等方面发挥应有的作用。
1.加强业务培训,内审人员的工作能力不断提高。建立业务学习制度,坚持每季组织1次内审人员业务学习,学习《__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内部审计工作的意见》等文件精神,使内审工作不断规范。
2.加强廉政教育,促进内审人员廉洁意识增强。在培训内容上不仅注重业务培训,同时增加廉政教育内容,组织内审人员观看反腐教育警示片、腐败分子犯罪事例教育展等,使内审人员的思想觉悟有了新的提高。在工作中敢于坚持原则,秉公办事,恪守审计人员的职业道德,做到依法审计,廉政审计。
3.组织内审交流,内审人员整体素质不断提升。一是县内审分会组织会员单位交流。分别召集县教育局、县农业局、县卫生局等19个内审会员单位开展交流,进一步了解内审工作的开展情况,重点关注内部审计功能作用与目前存在的突出问题,通过积极献言献策以促进各会员单位内审工作,推广审计工作的新经验、新方法,促进内部审计工作水平不断提升。
4.加强业务指导。一是结合“三公经费”审计,适时指导县教育局、县卫生局等单位开展公务、经费支出自查与交叉审计;二是指导农经工作审计,加强村财务机构监督,加强村集体经济组织负责人经济责任审计,查处违规违纪问题。
5.在理论研究与优秀项目上寻求突破。通过发动审计机关业务人员和分会单位积极撰写课题论文以及打造精品项目等方式,以提高我县内审工作业务质量与理论研究水平。2015年共有2个审计项目获奖。
一年来,我县内审分会在市内审协会的指导下,在全体分会成员单位支持与有力配合下,内审工作较之去年又有新提高。但与上级内审工作要求还有很大差距。我们将继续查找原因,解决问题,学习先进,力争在2016年取得更大突破。
(一)在服务指导上下功夫。积极组织内审人员后续教育培训和岗位资格证书考试,进一步加强内审人员和内审工作交流,促使我县内审会员单位的内审项目质量和内审工作水平地不断提高。
(二)在内审理论或实务研究上下功夫。努力突破空白,积极组织内审单位及相关人员进行内审理论或实务研究,并争取按要求向上级内审协会推荐科研成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