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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地出让金管理办法优选九篇

时间:2022-10-06 21:04:57

引言:易发表网凭借丰富的文秘实践,为您精心挑选了九篇土地出让金管理办法范例。如需获取更多原创内容,可随时联系我们的客服老师。

土地出让金管理办法

第1篇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用于农业土地开发的土地出让金是指省、市、县(区)、自治县从土地出让金中按规定比例划出的专账管理的资金。

第三条根据*省人民政府《转发国务院关于将部分土地出让金用于农业土地开发有关问题的通知》(粤府〔*〕59号)规定,我省从各市、县(市、区)土地出让金平均纯收益中划出20%用于农业土地开发,其中:70%作为本级农业土地开发资金,30%集中到省统一使用。

从土地出让金划出的农业土地开发资金计算公式为:

从土地出让金划出的农业土地开发资金=土地出让面积×土地出让平均纯收益征收标准(对应所在地征收等别)×各地规定的土地出让金用于农业土地开发的比例(20%)。

第四条本办法所称土地出让平均纯收益征收标准是指地方人民政府出让土地取得的土地出让纯收益的平均值。财政部、国土资源部已根据全国城镇土地等别、城镇土地级别、基准地价水平、建设用地供求状况、社会经济发展水平等情况进行了制定、联合,并根据土地市场价格变动情况适时调整。土地出让平均纯收益征收标准附后。

第五条各级国土资源管理部门根据办理的土地出让合同,按季统计土地出让面积送同级财政部门,同时抄报省级财政部门、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同级财政部门根据国土资源管理部门提供的土地出让面积、城镇土地等别、土地出让平均纯收益征收标准和省政府规定的土地出让金20%用于农业土地开发的比例,计算应从土地出让金中划缴的农业土地开发资金。

第六条根据财政部规定,调整现行政府预算收支科目,将“基金预算收入科目”第85类“土地有偿使用收入”下的850101项“土地出让金”取消;增设850103项“用于农业土地开发的土地出让金”,反映从“土地出让金财政结算专户”中划入的用于农业土地开发的资金;增设850104项“其他土地出让金”,反映从“土地出让金财政结算专户”中扣除划入农业土地开发资金专账后的土地出让金。在“基金预算支出科目”第85类“土地有偿使用支出”下增设8503款“农业土地开发支出”,反映从土地出让金中划出的农业土地开发资金安排的农业土地开发支出。

第七条按本办法第五条计算应从土地出让金中划出的农业土地开发资金,按照专账管理的原则和土地出让金缴交情况,由财政部门在次月5日前办理土地出让金清算。清算时,按预算级次分别开具缴款书,办理缴库手续,将属于本市、县(区)用于农业土地开发的土地出让金收入20%部分中的70%缴入同级国库用于农业土地开发的土地出让金收入专账;30%部分按就地缴库方式缴入省国库用于农业土地开发的土地出让金收入专账,上划时请使用“一般缴款书”,预算科目填列政府性基金预算收入科目第85类第850103项“用于农业土地开发的土地出让金”。

第八条用于农业土地开发的土地出让金纳入财政预算,实行专账核算管理。各级财政部门应严格按照国家对部分土地出让金用于农业土地开发的规定,保证土地出让金专户资金优先足额划入用于农业土地开发资金专账,按照规定的使用范围进行专款专用,不得截留、坐支和挪用,并实行社会公示制度。

第九条本办法所称的农业土地开发主要包括:土地整理和复垦、宜农未利用地的开发、基本农田建设以及改善农业生产条件的土地开发。

土地整理和复垦是指:按照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土地开发整理专项规划,有组织地对农村地区田、水、路、林及村庄进行综合整治;对在生产建设过程中挖损、塌陷、压占及污染破坏的土地和洪灾滑坡崩塌、泥石流、风沙等自然灾害损毁的土地进行复垦。

宜农未利用地的开发是指:在保护和改善生态环境、防治水土流失和土地沙漠化的前提下,对滩涂、盐碱地、荒草地、裸土地等未利用的宜农土地进行开发利用。

基本农田建设是指:采取相应措施对基本农田进行改造、改良和保护,促进基本农田综合生产能力提高和持续利用。具体包括:经国务院有关主管部门或者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批准确定的粮、棉、油生产基地内的耕地的建设;有良好的水利与水土保持设施的耕地建设;对中低产田的改造;蔬菜生产基地建设;国务院和各级人民政府规定应当划入基本农田保护区的其他耕地的建设等。

改善农业生产条件的土地开发是指:为改善农业生产条件而独立进行的农田道路、电力通讯、水源、给排水等生产设施的建设。

第十条各级国土资源部门负责组织农业土地开发专项资金的项目预算编制、初审、申报。各级财政部门负责农业土地开发专项资金的项目预算的审核批准、下达、资金的拨付和资金的使用监督管理工作;国土资源部门负责项目实施的监督检查及竣工验收等管理工作。

第十一条省财政厅和国土资源厅会同省监察厅、审计厅等有关部门,对用于农业土地开发的土地出让金的提取比例、预算管理、支出范围等进行定期或不定期的监督检查。对于违反规定的,除通报外,对提取比例不足的,负责督促其限时足额划入,督促未果的,依法强行划入专账;对于违反专账管理的,负责督促其在7个工作日内予以纠正;对于违反支出范围的,除负责督促其在7个工作日内纠正外,应将超出本办法规定支出范围的资金收回专账;对挪用专账资金的,由省财政厅负责追缴,并报省监察厅追究有关人员责任。

第2篇

执行中发现的问题

划转不到位。用于农业土地开发的土地出让金是依据财政部、国土资源部《关于印发(用于农业土地开发的土地出让金收入管理办法)的通知》(财综[2004]49号)规定,从市、县政府土地纯收益中划转的;土地出让收益30%划入省级国库专账。70%划入市、县同级国库专账。由于地方保护主义作怪,该项基金不能及时全额划入专账,影响了各级农业土地开发的进行。如何妥善处理城市改造和农业土地开发的矛盾,是市、县级政府面临的一个考题。

不能及时用于农业土地开发。该项基金的使用存在薄弱环节,基层部门缺乏具体使用管理办法,使得该项资金使用缓慢,划入国库的用于农业土地开发的土地出让金不能发挥其应有的作用。为使该项资金及时足额划入专账,必须加快该项资金的支出进度,规范收缴行为。

针对问题提出对策

督导检查。依据财综[2004]49号文件规定,对农业土地开发资金的计提划缴、预算管理、支出范围和资金使用等进行定期或不定期的监督检查;要求市、县财政和国土资源部门每季末将农业土地开发资金计提划缴、使用和管理情况报省财政厅和省国土资源厅,以便发现问题及时纠正。河北省国土资源厅、财政厅为把政策措施落实到位,组织开展了对市、县用于农业土地开发的土地出让金的收缴和使用管理工作的专项督导检查。依据省国土资源厅、省财政厅《关于进一步加强用于农业土地开发的土地出让金收缴使用管理工作的通知》要求,各市、县先行自查,写出自查报告,填报“用于农业土地开发的土地出让金收入情况汇总表”分别上报省国土厅财务处、省财政厅经济建设处。

针对检查中出现的问题,河北省财政厅、国土资源厅提出了整改措施,要求市、县严格收缴程序,建立考核制度;国土资源管理部门负责土地出让项目名称、出让合同号、土地出让面积、征收标准及应缴额真实、准确、及时上报。财政部门负责实际缴库、应缴未缴及使用情况的真实准确。对真实、准确、及时划转及上报的单位给于表彰、奖励;对划转不到位的单位限期纠正,进行公报批评及罚款。

明确土地开发范围。土地整理和复垦是按照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土地开发整理规划,有组织地对农村地区田、水、路、林及村庄进行综合整治,对在生产建设过程中挖损、塌陷、压占及污染破坏的土地和洪灾滑坡崩塌、泥石流等自然灾害损毁的土地进行复垦。

宜农未利用地的开发是指在保护和改善生态环境、防治水土流失的前提下,对滩涂、盐碱地、荒草地、裸土地等未利用的宜农土地进行开发利用。

基本农田建设是采取相应措施对基本农田进行改造、改良和保护,促进基本农田综合生产能力提高和持续利用,包括经国务院、省有关主管部门或者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批准确定的粮、棉、油生产基地内的耕地的建设;有良好的水利与水土保持设施的耕地建设;对中低产田的改造;蔬菜生产基地建设;国务院、省规定应当划入基本农田保护区的其他耕地的建设等。

严格支出管理。按照项目管理的要求,农业土地开发资金扶持的项目立项程序有以下三步:1.项目申请单位按有关资金和项目管理办法或项目指南的规定向所在市、县(市)财政部门和主管部门提交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或项目申报标准文本、项目申报书及必要的附件,并按规定提供本单位的组织形式、财务状况、自筹资金以及项目实施管理和项目绩效分析等有关情况。2.财政部门和主管部门组织有关专家,或委托专门的项目评审机构按照项目指南的规定对项目申请单位提交的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或项目申报标准文本进行评审,依据专家或项目评审机构出具的项目评审报告,对拟本级立项或上报上级立项的项目,实行社会公示制度。3.申报省级农业土地开发资金扶持项目,应按照现行财政管理体制和有关专项资金管理办法、项目指南的规定,由市县各级财政部门和主管部门联合以正式文件上报(另有规定的除外)。省级主管部门和省财政厅组织有关专家或委托项目评审机构对项目进行评审后,提出项目立项和资金分配方案,并下达项目批复或项目实施计划。资金由省财政厅根据财政管理体制拨付,拨付资金的文件抄送主管部门和项目所在地有关主管部门。

建立绩效考评制度。加强对农业土地开发支出项目事前、事中、事后的监督和管理,提高农业土地开发资金使用效益;建立农业土地开发资金项目绩效评价工作信息库,系统收集项目立项决策、及时掌握资金到位和使用情况以及项目建设进度和实施结果等;建立和完善自我评价、自我监督与外部评价、外部监督相结合的约束、监管机制。具体评价办法如下表:

优先足额划入专账。国土资源与财政部门要通过《用于农业土地开发的土地出让金收入情况汇总表》的填报互相制约,各负其责,保证土地出让金优先足额划入用于农业土地开发的土地出让金专账。

第3篇

第一条实行土地出让金财政专户管理

1、储备土地出让金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由市财政局设立“土地出让金财政专户”,市国土资源局负责储备土地出让金的收取和缴交,所有收储土地出让金市国土资源局必须于收取资金次日内全额缴存财政,土地出让金净收益由财政列入预算,专款专用,专项用于城市基础设施建设。

2、市财政局设立的“土地出让金财政专户”,用于土地出让金的专项存储和清算。财政部门应于次月5日前与市国土资源局核对、清算当月的土地出让金收入和支出。土地收储中心应按出让宗地填报“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金清单”(以下简称“清算单”)。市财政局根据收储中心填报的清算单,及时清算、拨付收储土地成本和有关费用。清算核拨有关成本、费用后的土地出让金净收益及时缴入金库。

3、市土地收储中心仍然保持土地收储资金专户和日常费用账户。收储资金专户专门用于核算由国司拨入的土地收储资金和财政拨回的土地收储成本,收储土地应支付的征地费、报批土地税费和征地工作小组费用由该账户资金支付;收储中心的办公费用账户则专门用于核算收储中心因征地工作需要而开支的费用,办公工作费用由市财政局按月核拨。

4、市收储中心收到财政拨回的土地收储成本后,应于3日内将向国司借入的资金归还国司,待收储土地需使用资金时,再向国司申请。

第二条土地收储成本构成内容及计算办法。

1、土地收储总成本包括征地费、报批土地应缴税费、征地工作小组费用和向银行融资的利息费用,以上费用分别按政〔〕文72号和政〔〕文79号及有关税费缴纳规定标准执行。

2、土地收储单位成本是指城区16.7平方公里范围可供征购土地面积(包括路网用地和公共绿化用地在内)的总成本除以可供出让土地的面积,土地收储中心应根据规划部门实地测量数据计算单位成本。其余地段收储土地按实际成本核算。

3、市财政局根据土地收储中心填报的清算单测算的土地收储单位成本,经审定后作为拨回土地收储中心土地收购成本的依据,在收到土地出让金后按规定拨还收储中心。

第三条土地出让金净收益使用管理规定

1、土地出让金净收益由市财政拨入国司以后,应按规定全部用于经市政府审批的中心城市基础设施建设,专款专用。

2、由于市新城区基础设施建设需使用大量资金,土地出让金净收益已全部纳入市—年基础设施建设预算,市财政局、市国司应密切配合,尽快作好土地出让金收益的拨付工作,确保基础设施建设资金的需要。

第4篇

按照市审计局《专项审计调查通知书》(渝审调[2005]3号)的要求,现将我县**年至**年土地出让金的征收、解缴、使用及管理情况报告如下:

一、基本情况

**年至**年共计批准出让用地180宗,面积1126.6906亩,合同价金13325.0545万元,其中:征地补偿及整治成本等10564.0773万元、应收土地出让金2660.9772万元,减免193.1388万元,实收出让金2467.8384万元,其中:县国土房管局征收347.91万元、龙水镇小城镇办及原老工业园区收取272.6209万元,县工业园区收取81.332万元,改制企业收取652.5921万元,市政公司收取409.2689万元,濑溪河整治办收取38.346万元,其他镇乡及单位收取210.7685万元。其中:

(一)**年批准用地面积543.75亩,合同价金5639.2831万元,其中:征地补偿及整治成本等4371.3921万元、应收土地出让金1267.891万元;实收出让金1267.891万元,其中:县国土房管局征收162.2727万元、龙水镇小城镇办及原老工业园区收取282.6655万元,县工业园区收取72.242万元,改制企业收取466.8721万元,市政公司收取179.6211万元,濑溪河整治办收取38.346万元,其他镇乡及单位收取65.8716万元。全年土地出让金缴入财政金库149.63万元(体现在行政事业性收费预算科目中),为应缴数的11.8%,财政全额安排用于城市土地开发支出、农业土地开发支出。

(二)**年批准用地面积582.9422亩,合同价金7585.7714万元,其中:征地补偿及整治成本等6192.6852万元、应收土地出让金1393.0862万元;减免193.1388万元,实收出让金1199.9474万元,其中:县国土房管局征收185.6373万元、龙水镇小城镇办及原老工业园区收取444.9554万元,县工业园区收取9.09万元,改制企业收取185.72万元,市政公司收取229.6478万元,其他镇乡及单位收取144.8969万元。全年土地让金缴入财政金库780.27万元(含大足红碟锶盐公司补缴欠缴的606.4万元),为应缴数的64.45%,财政全额安排用于城市土地开发支出、农业土地开发支出。

二、工作措施

(一)严格土地价格管理。对出让用地特别是经营性用地土地价格的确定,依据《**市人民政府关于颁布**市国有土地使用权基准地价和公示地价的通知》(渝府发[2000]76号)的精神,严格按照土地的用途、级别以及容积率等,对所有建设项目供地进行地价测算,并由县地价委员会审定出让底价,按程序对拟供用地予以招标、拍卖、挂牌出让,出让公示期满后,以文件形式确认用地单位和土地综合出让价。

(二)出台管理办法。按照中央和市的有关规定,结合我县实际,县政府印发了《关于进一步加强土地使用权出让金管理的通知》(足府发[**]52号),明确了征收范围,确定了征收管理机关,规范了资金的解缴程序及返还办法。全县土地出让金的征收按照“收支两条线”规定,实行“收缴分离”,直接由县行政服务中心收取缴入财政,并纳入同级财政预算管理。

(三)严把减免关。对土地出让金的征收减免,严格按照有关规定,由县政府严格把关,其它任何单位和个人,均不得审批减、免、缓。我县两年共减免土地出让金193.1388万元,为应收金额的7.26%,主要用于招商引资和兑现优惠政策及解决历史遗留问题。

(四)严把支出关。土地出让金按照有关规定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收取的土地出让金专项用于城市基础设施建设和土地开发,并对使用情况进行了跟踪监督,确保了专款专用。其支出情况是:**年用于城市基础设施建设及县级地质灾害防治630.7441万元、土地开发170.2748万元、改制企业下岗分流466.8721万元;**年用于城市基础设施建设及县级地质灾害防治956.3082万元(含减免的193.1388万元)、土地开发251.058万元、改制企业下岗分流185.72万元。

三、存在的问题

(一)部分土地出让金未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一是我县龙水、邮亭、宝顶三镇经市确定为“百强镇工程”,为加大城市基础设施建设投入力度,确定将应收土地出让金的90%留给实施“百强镇工程”,用于城市基础设施建设;二是为了加快工业园区和县城东城新区的发展,将应上缴的土地出让金留给工业园区和东城新区用于城市基础设施建设和土地整治开发;三是为推动企业改制工作的顺利进行,妥善安置下岗职工,确保社会稳定,将企业原划拨土地转为出让土地,其应收的土地出让金全额用于改制企业职工安置;四是**、**年为解决用地历史遗留问题,各地补办完善用地手续的综合价款(含土地出让金),已在**年前由当地政府收取用于城市基础设施建设。

(二)土地出让金的减免和返还需进一步规范。在实际工作中没有严格按照先征后返的原则进行,而是在办理土地出让手续的同时予以了减免和返还。

(三)征收管理还有待于进一步加强。在收取用地单位土地价款时,未严格将土地出让金从土地综合价款中分离出来,造成对土地出让金的征收管理不便。

四、今后的打算

(一)进一步强化征收管理。按照有关规定,严格执行“收支两条线”管理,采取“收缴分离”的征收方式,全县范围内所缴纳的土地出让金统一由县国土部门征收,全部进入县行政服务中心缴纳,防止体外循环、相互冲抵甚至擅自减、免、缓的行为发生,保证收取的土地出让金及时足额缴入财政金库。

(二)进一步规范减免和返还行为。土地出让金原则不予减、免、缓。对确需减、免、缓的,按规定程序报县政府审批。对有关项目单位承担政府性投资的建设,其经费由政府投入,项目单位该缴纳土地出让金应及时足额缴纳,不再进行减免互抵。对有关镇乡和工业园区的返还采取“先收后返,即征即还”的办法。

第5篇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的耕地开发是指在保护和改善生态环境、防治水土流失和土地沙漠化的前提下,对滩涂、盐碱地、荒草地、裸土地等未利用的宜农土地进行开发利用。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用于耕地开发专项资金是指从县本级土地出让金中按规定比例划出的资金及县本级收取的耕地开(复)垦费。按比例划出的耕地开发专项资金纳入财政预算管理。

第四条县国土资源部门和财政部门负责提出当年耕地开发项目的计划任务,报县政府批准后实施。县国土资源部门负责耕地开发项目的目标考核及项目的编报、汇总、项目实施的监督检查及竣工验收等项目管理工作。财政部门负责耕地开发专项资金的预算审核,资金的拨付和监督管理工作。每年耕地开发项目计划任务和耕地开发专项资金的预算,须报县人民政府审批。

第五条县财政部门对耕地开发资金的支付实行专帐管理,实行宗地核算。县有关部门要严格工程款决算管理,对于开发的新耕地,县国土部门根据省、市有关部门验收后合格后,开具验收合格证明,由县财政按新增耕地2000元/亩标准做好核算后,报县政府批准拨付。新开发耕地验收不合格的不予拨付资金。

第六条10万元以上的耕地开发项目的实施要进行招投标。耕地开发实施分级审批制度和对新开垦的耕地建立台帐登记制度。

第七条耕地开发列入乡镇目标考核考评,未完成耕地开发任务的取消年终综合目标考核评先资格,并暂停办理该乡镇的农用地转用审批。

第6篇

契税和土地出让金是地方财政收入的主要来源之一,分别纳入财政一般预算的税收收入和基金预算的非税收入管理。“十五”以来,随着各地城镇开发和房地产业的迅速发展,地方政府的契税和土地出让金收入呈不断上升态势。以湘西州为例,20__年全州契税入库4134万元,较20__年增加3760万元,5年平均增长61.70%,占当年地方一般预算收入的比例由20__年1.18%提高到20__年3.53%;土地出让金全州入库29832万元,较20__年增加29145万元,5年平均增长112.59%,占当年基金预算收入的比例由20__年的12.03%提高到20__年的92.58%。但从我县近5年来的征缴情况看,效果不尽人意。20__年契税入库仅21万元,较20__年实际入库4万元增加17万元,5年平均增长39.32%,低于全州5年平均增幅22.38个百分点,占当年地方一般预算收入的比例从20__年0.47%提高到20__年的0.91%,仅提高0.44个百分点;土地出让金入库25万元,较20__年实际入库12万元增加13万元,5年平均增长15.81%,低于全州5年平均增幅96.78个百分点,占当年基金预算收入的比例从20__年的5.63%提高到20__年的10.33%,提高4.7个百分点,但与全州差距较大。(见表1、表2)

表1:契税入库情况(金额单位:万元) 表2:土地出让金入库情况(金额单位:万元)

年 度 一般预算收入 其中:契税 占一般预算收入% 年度 基金预算收入 其中:出让金 占基金预算收入%

自治州 __ 自治州 __ 自治州 __ 自治州 __ 自治州 __ 自治州 __

20__ 31564 855 374 4 1.18 0.47 20__ 5711 213 687 12 12.03 5.63

20__ 41381 1278 820 14 1.98 1.10 20__ 2676 15 1562 13 58.37 86.67

20__ 50188 1419 800 32 1.59 2.26 20__ 3846 151 2685 10 69.81 6.62

20__ 59226 1799 1624 19 2.74 1.06 20__ 5280 133 3983 2 75.44 1.50

20__ 81504 1864 2458 35 3.02 1.88 20__ 5311 285 3029 58 57.03 20.35

20__ 117144 2316 4134 21 3.53 0.91 20__ 32224 242 29832 25 92.58 10.33

年均递增% 29.99 22.05 61.70 39.32 年均递增% 41.35 2.59 112.59 15.81

表3:契税、土地出让金征缴情况(金额单位:万元)

年度 契 税 土地出让金

应纳税 实征 欠和免 占应纳% 应纳税 实征 欠和免 占应缴%

20__ 906660 906660 100.00 5100000 5100000 100.00

20__

20__ 236948 236948 100.00 1002086 1002086 100.00

20__ 5033484 65000 4968484 98.71 10995587 99801 10895786 99.09

20__ 5310826 24000 5286826 99.55 6743932 117932 6626000 98.25

20__ 1449620 1449620 100.00 479645 209503 270142 56.32

20__ 1479153 1479153 100.00 5383069 463269 4919800 91.39

合计 14416691 89000 14327691 99.38 29704319 890505 28813814 97.00

据调查数据显示(见表3),截止20__年6月,我县契税累计拖欠、减免的数额达到1433万元,占应纳税额1442万元的99.38%。土地出让金累计拖欠、减免的数额为2881万元,占应缴数2970万元的97%。拖欠和减免数额之大,一方面严重地损害了税法和政策规定的严肃性,另一方面又大大削弱了县级政府的可支配财力。

二、主要问题

(一)因土地房屋权属办证审批和税费征管不集中,使税费征管的难度加大。《__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契税暂行条例〉若干规定》中规定:“财政部门为契税的征收机关。土地、房产管理等有关部门应当向契税征收机关提供有关房地产资料,协助契税征收机关依法征收契税。”《__省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收支管理办法》规定:“各级财政部门负责土地出让收支管理和征收管理工作;各级国土资源管理部门负责土地出让收入的具体执收工作。”但到目前为止,财政部门的征管手段仍非常落后。一是财政与国土、房产等部门缺乏有关土地和房屋权属转让的信息共享资源,无法在办证的要害环节征收应收税费,财政依赖国土、房产部门配合支持性过强。二是财政部门无法从税费票据源头上进行控管,应纳税费的单位和个人土地或房屋权属转让不受票据的直接影响。三是国土、房产等协税部门“代扣代收”税费矛盾较多。因为协税部门自身还有收费项目,在执行“代扣代收”税费时会遇到部门利益与全局利益的冲突。比如执行“先税后证”或“先税后费”政策,会直接影响部门收入的正收或造成部门收入的减少,尤其是在目前税费负担偏重和征缴环境欠优的情况下,“先税后证”和“先税后费”政策执行更难到位。

(二)因招商引资的无序竞争,地方违规制定“税费减免优惠政策”,使契税和土地出让金严重流失。特别是近几年地方各级为不失发展机遇,纷纷招商引资,引起了地区间的无序竞争。于是在我县也不可避免地出台了如“一票制”、“减税让费”等不够规范的优惠政策,无论是在工业园区建设、城镇化建设,还是房地产开发等招商项目中,凡涉及到土地和房屋权属契税与土地出让金的,基本都实行了“减”或“免”。据调查数据分析,从20__年以来,城市建设和房地产开发项目因“招商引资优惠”造成财政减收的契税约420万元,占累计应纳契税的29.06%,其中:开发商和外商自身在征地环节借用“一票制”税费包干优惠,少缴契税近200万元。并且开发商还承诺为购房者统一办理房产证,把购房者(买方)应缴契税转嫁到自己身上,又造成购房者应纳契税200余万元无法收缴。因“招商引资优惠”减收的土地出让金,据统计也达到830余万元,占应缴库数的27.96%。这样,“招商引资优惠”使应征契税和土地出让金收入大部分都在财政体外流失了,且流失比例分别高达99%和97%。

(三)以企业改制为名,由改制企业协议承担土地、房屋权属承受者应纳税费,通过享受税费减免,使应征税费减收和流失。为支持州属国有企业的改革改制,20__年州印发了《关于深化州属国有企业改革改制若干政策措施的意见》的文件,文件规定:“国有企业土地资产用于安置职工的,土地和房屋权属转让,不征收契税。”于是__县属原国有商业企业、粮食企业及其他国有企业在改制过程中处置的房地产均比照上级文件规定无法征收契税。据调查数据分析,从20__年以来,我县包括集体企业在内的所有改制企业,因执行“企业改制优惠政策”,造成财政减收契税达776万元,占应纳契税的53.81%。按现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契税暂行条例》规定,契税是当土地、房屋权属发生转移时向其承受者征收的一种税收,即由应由土地受让方和房屋权属方纳税,但“企业改制优惠政策”却规定了国有企业,即非纳契税对象的土地出让方和房屋卖方的契税减免,而且在实际执行优惠政策时延伸到了集体企业。这就意味着本该由权属承受者交纳的土地房屋契税均无法征收。在企业改制方面,涉及到有土地出让金收入的,也几乎完全在财政外直接支出,而没有按照《__省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收支管理办法》关于“任何地区、部门和单位都不得以‘招商引资’、‘旧城改造’、‘国有企业改制’等名义,减免土地出让收入。……也不得违规通过签订协议等方式将应上缴财政的征地拆迁补偿费等土地出让收入由国有土地使用权受让人直接支付给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农民和被拆迁人等”的规定,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据调查数据统计,因企业改制造成财政减收的土地出让金有1533万元,占应收数的51.62%。

(四)税费政策宣传不到位,在税费征缴过程中征管与执收部门存在把关不严、力度不够的问题。一是征管执收部门对契税和出让金的政策宣传未到位,使得应缴税费的单位或个人了解政策不全面,纳税缴费意识差。主要表现:第一,土地或房屋买卖双方个人私下交易,不进行确权,逃避税费多,总认为土地或房价款支付后,即属本人所有,无需确权;第二,也有部分人受个人利益驱动的影响,买卖双方私下签署协议,“明修栈道,暗渡陈仓”,买卖合同上协议价款低于实际成交价款,或者干脆签订两份合同,一份用于双方实际成交,另一份对付财政、房产、国土发证等有关部门少缴税费。二是征管执收部门在税费征收过程中,把关不严,力度不够。即没有对契税征管严格地执行“先税后证”政策,也没有对土地出让金收缴实行彻底的“收支两条线”管理。调查显示,已办理并取得“房产证”、“土地使用证”而未完契税的个人相当多,尤其是购买商品房屋和改制企业门面的个人几乎均未完税;土地出让金收入却忽视了财政“收支两条线”管理,在财政体外使用的现象很多,特别是招商引资和企业改制过程中的出让金,全部没有纳入财政预算管理,违反了“土地出让金收入全额纳入预算管理,收入全部缴入国库,支出一律通过政府基金预算从土地出让收入中预以安排,实行彻底的‘收支两条线’管理的规定。”当然现阶段大环境下行政过多的强调“优化招商环境”意识,而忽视“优化税费环境”的整治,对税费征管和协管部门主动执法也有一定影响。

三、建议

(一)加大契税和土地出让金政策的宣传贯彻执行力度。一是县政府要组织清理并纠正违规制订的有关减免税收优惠政策和文件。规范招商引资、企业改制等各个方面税费优惠政策的操作,严格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二是财政、国土等税费征管部门要加强对法律、会计、房屋、土地等知识的学习,做到政策业务精通,提高契税和土地出让金征管协调、分析、执法的能力。三是要不断拓宽宣传渠道。通过广播电视、门户网站、印发宣传资料和出动宣传车等多种形式,宣传报道纳税缴费的先进典型,弘扬纳税缴费光荣的正气,公开曝光偷逃税费行为,打击偷逃税费的歪风。

第7篇

[关键词]土地出让金;经济增长;两人社会模型;物业税

[中图分类号]F812.7[文献标志码]A[DOI]10.3969/j.issn.1009-3729.2015.03.011

土地财政是地方政府的可支配财力高度倚重土地及相关产业租税费收入的一种财政模式[1]。土地出让金是土地财政的重要组成部分,是政府以土地所有者身份,在出让土地使用权时收取的土地价款[2]。近些年,土地出让金规模迅速膨胀,一些省份的土地出让金规模已超过预算外收入的规模,个别省份的土地出让金规模甚至超过预算内收入的规模。

土地出让金的迅速增长,源于中央财政与地方财政之间的竞争。周飞舟[3]提出,分税制改革使财政分配体制由分权转向集权。分税制改革后,地方政府兴办企业变得无利可图,于是土地征用和转让便成为地方政府新的生财之道,由此获得的土地出让金自然也落入了预算外收入的范畴。郭艳茹[4]指出,与中央政府相比,地方政府具有信息上的优势,它会利用这一优势对分权边界进行事实上的调整,通过各种预算外收入和体制外收入,消除中央政府主导的分税制改革对地方政府的不利影响。

土地出让金的发展经历了从预算外到预算内调整的过程。2007年前,土地出让金属于预算外收入,纳入预算外收支专户管理。2007年,我国实施的《土地出让金管理办法》要求建立土地出让金专用账户,将土地出让总收益全部纳入地方财政预算。下一步的财税改革方向则是开征物业税,以替代土地出让金。贾康[5]认为,土地出让金是政府凭借所有者身份对使用权持有人收取的地租;而物业税是不动产保有环节上使用权持有人所必须缴纳的法定税负,“租”与“税”是并行不悖的。但房产和地产是无法分割的,土地出让金和物业税的收取对象可视为房产、地产构成的混合财产,技术上可将土地出让金和物业税合并征收,当物业税增加时,会增加住房者的经济负担,住房者自然会产生抵触心理,要求减少土地出让金,据此,物业税和土地出让金在客观上存在替代性。加之土地出让金规模巨大,物业税开征后,其总量不可低估,若此税全部由地方财政支配,将不利于国家宏观调控,因此中央与地方共享物业税成为必然选择。可如此一来,地方财权会减少,但事权不一定减少,于是事情又回到原点,新的财政压力将逼迫地方政府寻找新的财政突破口,以实现财政收支平衡。

因此,我们面临的不是土地出让金是否应纳入预算内管理的问题,而是土地出让金是否有利于经济增长的问题。而如果有利于经济增长,继续通过预算外收取土地出让金,也未尝不可。关于土地财政与经济增长的关系,已有一些学者进行过研究。杜雪君等[6]使用中国省级面板数据,对土地出让金与经济增长的关系进行了回归分析,结果显示:土地出让金与经济增长之间存在显著正相关,但土地出让金对经济增长的贡献程度远小于预算内资金对经济增长的贡献程度。辛波[7]选取某省1994―2007年的样本数据,研究土地性财政收入同GDP的关系,结果显示:两者呈显著正相关,但这里的土地性财政收入不只是土地出让金,而是土地出让金收入与土地相关税收收入之和,并且其数据仅涉及一省,因此,辛波的研究不能从宏观上说明土地出让金与经济增长的关系。薛白等[8]根据2005年275个地级市的数据研究表明:土地出让金占财政收入比重与地区生产总值增速呈现弱负相关,此结论也不能确切说明土地出让金与经济增长的关系。

为研究土地出让金与经济增长的关系,本文拟构建一个两人社会模型:一人是公务员,一人是普通民众。公务员的收入包括工资收入和灰色收入,由于预算内支出管理较为严格,预算外支出和土地出让金支出管理相对松懈,因此,一种合理的假设是:灰色收入来自预算外支出和土地出让金支出的数量要多于来自预算内支出的数量。运用此假设和两人社会模型,探讨预算内支出对GDP的边际效应;然后,运用静态面板数据模型和相关数据,证明由两人社会模型得到的结论。

一、两人社会模型

假设a:整个社会只有两个人――甲和乙。

假设b:甲是政府公务员,掌管政府所有事务,其个人收入水平为I1,且I1=I1(YSN,YSW,TD)。其中,I1是甲的个人收入,YSN为财政预算内支出,YSW为财政预算外支出,TD为来自政府土地出让金的相关支出。

假设c:甲的个人收入增量由两部分构成:工资收入和灰色收入。

假设d:乙是普通民众,掌握所有的私人投资和劳务,乙的个人收入为I2,且I2=I2(K,L)。其中,K为投资总量,L为劳动总量。

假设e:公务员追求GDP最大化,且GDP=F(K,L,YSN,YSW,TD)。

假设f:整个社会征收个人所得税,税率为t,财政收入CZSR=(I1+I2)×t[I1(YSN,YSW,TD)+I2(K,L)]×t。

假设g:财政收支相等,即财政收入(CZSR)=财政支出(CZZC),因为财政支出由财政预算内支出(YSN)、财政预算外支出(YSW)、土地出让金支出(TD)三部分构成,所以CZSR=YSN+YSW+TD。最终,YSN+YSW+TD=[I1(YSN,YSW,TD)+I2(K,L)]×t。

在上述假设条件下,问题最终归结为:在约束条件YSN+YSW+TD = [I1(YSN,YSW,TD)+I2(K,L)]×t下,求GDP的最大值。

max(GDP)=max[F(K,L,YSN,YSW,TD)]①

YSN+YSW+TD = [I1(YSN,YSW,TD)+I2(K,L)]×t②

构造拉格朗日函数,得

H=F(K,L,YSN,YSW,TD)+λ{[I1(YSN,YSW,TD)+I2(K,L)]×t-(YSN+YSW+TD)}③

对③式求偏导,可得

胡华:土地出让金与经济增长

HK=FK+λtI2K=0④

HL=FL+λtI2L=0⑤

HYSN=FYSN-λ+λtI1YSN=0⑥

HYSW=FYSW-λ+λtI1YSW=0⑦

HTD=FTD-λ+λtI1TD=0⑧

由④、⑤式可得

FKFL=

I2KI2L⑨

由⑥⑦⑧式可得

FYSN1-t・I1YSN=

FYSW1-t・I1YSW=

FTD1-t・I1TD

⑨式左边是资本和劳动两种要素对GDP的边际效应之比,右边是资本和劳动两种要素对乙的个人收入I2的边际效应之比,此式的平衡是市场经济自由运作的结果。

⑩式的平衡则是政府官员参与的结果。由假设c知,甲的个人收入增量由两部分构成――工资收入和灰色收入。工资收入是预算内收入(YSN)的重要组成部分,且两者呈正向变动关系,因此,I1/YSN>0。灰色收入是预算外支出(YSW)和土地出让金相关支出(TD)的增函数,因此,甲的个人收入I1也是预算外支出(YSW)和土地出让金支出(TD)的增函数,即I1/YSW>0,I1/TD>0。根据实际情况,我们将预算内支出、预算外支出、土地出让金支出的管理规范程度进行比较发现,预算内支出管理规范程度最高,预算外支出管理规范程度居中,土地出让金支出管理规范程度最差。管理规范程度越高,公共资金转化为公务员个人收入的概率就越低,转化为公务员个人收入的数量也越小。因此,预算内支出对甲的个人收入的边际效应最小,预算外支出对甲的个人收入的边际效应居中,土地出让金支出对甲的个人收入的边际效应最大,即I1/TD>I1/YSW>I1/YSN。

根据⑩式和I1/TD>I1/YSW>I1/YSN可得

FYSN>FYSW>FTDB11

B11式表示预算内支出对GDP的边际效应最大,预算外支出对GDP的边际效应居中,土地出让金支出对GDP的边际效应最小,即当土地出让金支出对公务员个人收入的边际效应高于预算内支出和预算外支出时,土地出让金对GDP的边际效应将小于预算内支出和预算外支出。下面我们将运用静态面板数据模型来验证这一结果。

二、静态面板数据模型和数据

1.静态面板数据模型

Yit=C0+C1×X1it+C2×X2it +C3×X3it+vi+μitB12

B12为静态面板数据模型,其中,因变量Yit是第i地区、第t期的GDP自然对数,自变量X1it是第i地区、第t期的预算内支出的自然对数,自变量X2it是第i地区、第t期的预算外收入的自然对数,自变量X3it是第i地区、第t期的土地财政支出的自然对数。i是整数,取值范围为1~31,即全国31个省(自治区、直辖市);t是整数,取值范围为1~9,分别代表1999―2007各年份;C0、C1、C2、C3是待估计的相关系数。模型确定后,只须利用数据估计出C1、C2、C3的大小,即可验证B11式的真伪。若C1>C2>C3,则B11式为真,反之,则B11式为假。

2.数据描述与来源

本文采用的各项数据是1999―2007年中国大陆31个省(自治区、直辖市)的数据,其中,地区GDP、地区预算内支出来源于2000―2008年《中国统计年鉴》,地区预算外支出来源于2008年《中国财政年鉴》。由于笔者没有找到土地出让金支出(TD)的数据,因此使用土地出让金收入代替,此数据来源于2000―2008年《中国国土资源年鉴》。2007年起实施的《土地出让金管理办法》要求进行土地出让金改革,建立土地出让金专用账户,取消预算外的收支专户,将土地出让总收益全部纳入地方财政预算。据此,2007年以前,土地出让金应属于预算外支出;2007年以后,土地出让金应属于预算内支出。但实际情况并非如此,我们选取1999―2007年中国大陆31个省(自治区、直辖市)的样本共计279个,2007年虽没有土地出让金超出预算内支出,但1999―2006年存在50个样本的土地出让金超出了预算外支出(即使运用预算内收入或预算外收入,同土地出让金进行比较,情况也不乐观。1999―2006年间,存在43个样本的土地出让金超出预算外收入,2007年存在5个样本的土地出让金超出预算内收入,即279个样本中,48个样本的土地出让金超过了预算内收入或预算外收入),即在一些省份,部分土地出让金游离于预算内支出或预算外支出之外,因此,本文将土地出让金支出视为独立于预算外支出和预算内支出之外的一种支出。上述数据都是当年价格数据,本文根据1999―2007年的消费者价格总指数将其换算成1999年的不变价数据。因变量、自变量数据描述见表1。

三、静态面板数据模型的估计、检验与修正

1.静态面板数据模型的估计

本文采用混合面板模型、个体固定效应模型、个体随机效应模型进行估计,具体结果见表2。在个体固定效应模型中,我们可以得到冗余固定效应检验的F统计量为33.62,其零假设不存在个体效应,此统计量在1%的显著水平上否定零假设,因此,个体固定效应模型优于混合面板模型。为甄别个体固定效应模型和个体随机效应模型的优劣,我们进行了豪斯曼检验。豪斯曼检验获得的卡方统计量为91.95,此统计量也能在1%的显著水平上否定零假设,表明个体固定效应模型优于个体随机效应模型。

2.静态面板数据模型的检验

静态面板数据可能会存在异方差、序列相关、截面相关、多重共线性等问题,为此我们进行如表3所示的检验,运用修正后的沃尔德检验,卡方统计量在1%的显著水平上,拒绝了原假设(31个截面的方差相等),这表明模型存在组间异方差问题;运用Wooldridge和ArellanoBond检验,相关统计量都在1%的显著水平上,拒绝了原假设(不存在一阶序列相关),这表明模型存在一阶序列相关问题;运用Pesaran检验、Friedman检验和Frees检验,相关统计量也都在1%的显著水平上,拒绝了零假设(不存在截面相关),这表明模型也存在截面相关问题;模型三个解释变量的膨胀因子分别为1.54、177、2.38,都没有超过10,这表明模型不存在多重共线性问题。

3.静态面板数据模型的修正

由于模型存在异方差、序列相关、截面相关的问题,因此,个体固定效应模型的结果是存在偏差的,需要进行修正。如表4所示,模型②和模型③考虑了解决组间异方差问题,模型②采用Huber[9]和White[10]的方法处理异方差,模型③则采用Bootstrap方法(1 000 次)进行处理异方差,处理结果显示:模型①②③没有明显区别,只有X2的系数显著性地发生了一定程度的改变。模型④⑤则假设模型残差是一阶序列相关,并对其进行了重新估计,模型④采用的是一步估计,模型⑤采用的是二步估计,上述两个模型的解释变量都是显著的。模型⑥则在个体固定效应模型上考虑了截面异方差,结果显示:X2的系数显著性发生了改变。模型⑦采用Driscoll等[11]的方法进行处理,同时考虑异方差、序列相关以及截面相关,同模型①相比,其结果没有显著改善。

上述七个模型的修正结果表明,X1和X2的系数估计值在大部分模型中都是显著的,X3的系数估计值在模型④和⑤中是显著的。从系数大小上可以得出如下确切的结论:C1>C2>C3。因此,B11式为真,即土地出让金支出对经济增长的边际效应最小,预算外支出对经济增长的边际效应居中,预算内支出对经济增长的边际效应最大。

四、结论

综上所述,土地出让金支出对经济增长存在一定正向促进作用,但其作用要远低于预算内支出或预算外支出对经济增长的贡献。因此,将土地出让金支出纳入预算内管理,将有利于促进经济增长。其原因在于:同预算内资金和预算外资金相比,土地出让金更容易转化为公务员的灰色收入,成为一个经济漏出量,而预算内资金和预算外资金的管理相对严格,不易转化成灰色收入。因此,加强土地出让金的监管和稽查,或使用物业税替代土地出让金,都有利于提高公共资金使用效率,促进经济增长。但土地出让金转化为物业税后,物业税的规模不可低估。为有效进行宏观调控,中央政府将要求同地方政府共享物业税,此举势必减少地方财权,但地方事权不一定减少,地方财政支出大于收入的压力将再次凸显,地方财政会寻找新的财政突破口,以实现财政收支平衡。长此以往,整个社会的税费负担将持续增加,依照拉弗曲线的原理,当税费负担达到一定程度后,税费总量不增反减。因此,寻求一种税费退出机制,将宏观税负水平维持在一个合理的比例上是很必要的。

[参考文献]

[1]陈志勇,陈莉莉.“土地财政”缘由与出路[J].财政研究,2010(1):29.

[2]何振一.物业税与土地出让金之间不可替代性简论[J].税务研究,2004(9):19.

[3]周飞舟.生财有道:土地开发和转让中的政府和农民[J].社会学研究,2007(1):49.

[4]郭艳茹.中央与地方财政竞争下的土地问题:基于经济学文献的分析[J].经济社会体制比较,2008(2):59.

[5]贾康.开征物业税,改造“土地财政”[J].上海国资,2010(5):12.

[6]杜雪君,黄忠华,吴次芳.中国土地财政与经济增长――基于省际面板数据的分析[J].财贸经济,2008(8):56.

[7]辛波.对土地财政与地方经济增长相关性的探讨[J].当代财经,2010(1):43.

[8]薛白,赤旭.土地财政、寻租与经济增长[J].财政研究,2010(2):27.

[9]Huber P J.The Behavior of Maximum Likelihood Estimates under NonStandard Conditions[M].Berkeley CA:University of California Press,1967:221―233.

第8篇

为了进一步贯彻落实《北京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和转让暂行条例>办法》及《北京市国有土地有偿使用收入征收管理办法》的规定,在确保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收益及时收缴的同时,对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金返还问题作如下通知:

一、市房屋土地管理及综合部门要密切配合,严格按照国家和本市有关规定,加强对本市国有土地有偿使用收入的征收和管理。国有土地有偿使用收入(以下简称土地收入)的返还,必须在国有土地出让合同确定的土地出让收入全部交齐之后返还,未交齐的不办理返还手续。

二、国有土地有偿使用出让收入返还是指土地出让金部分,不含基础设施配套建设费和土地开发及其他费用。在本通知下发之前签订的土地出让合同,凡在合同中明确土地使用权出让金的,按土地使用权出让金(扣除集中上缴中央财政和土地管理部门的业务费)的60%返还;凡在合同中按地价款收缴的,其地价款的40%作为土地使用权出让金,其中60%(即地价款的24%)返还。自本通知下发之日起,房屋土地管理部门与土地受让方签订土地出让合同时,应在合同中按地价评估及主管部门所确定的土地收入,分别列出土地使用权出让金和基础设施配套建设费以及土地开发等其他费用;土地出让合同中未明确规定的,财政部门不办理返还手续。

三、土地出让金返还单位,按下列规定办理:

(一)市属各局、总公司所属企业和计划单列企业(以下简称市属单位)利用原自己取得的划拨土地进行开发经营,按国家和本市有关规定需补交土地使用权出让金,其中60%返还单位。

(二)各房地产开发公司对1992年6月1日前取得的划拨用地进行成片开发,按国家和本市有关规定,需要办理土地使用权出让手续的,应补交土地使用权出让金,其出让金不再返还。

(三)1992年6月1日起,各房地产开发公司和各单位利用新增用地进行开发经营,所交土地使用权出让金(扣除集中上缴中央财政和土地管理部门的业务费)的60%返还给用地所在区、县政府。

(四)经市政府批准,在城近郊区绿化隔离带内依据“以绿引资,以绿养绿”原则进行的土地开发经营,所交土地使用权出让金的80%返还用地所在区、县政府,用于代征绿化用地的绿化建设,专款专用。

第9篇

为进一步规范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收支管理,根据《土地管理法》、《国务院关于加强土地调控有关问题的通知》(国发〔*〕31号)以及《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规范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收支管理的通知》(〔*〕100号),财政部、国土资源部、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印发《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收支管理办法》的通知(财综〔*〕68号),省财政厅、国土资源厅、人行南京分行《转发财政部、国土资源部、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收支管理办法的通知》(苏财综〔*〕25号)等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现就加强我市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收支管理提出如下意见:

一、执行时间

凡从*年1月1日起签订的国有土地出让合同应严格按本《意见》要求执行,即土地出让收支全额纳入地方基金预算,全面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

二、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收入管理

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收入(以下简称土地出让收入)是指政府以出让等方式配置国有土地使用权取得的全部土地价款。具体包括:以招标、拍卖、挂牌和协议方式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所取得的总成交价款(不含代收代缴的税费);转让划拨国有土地使用权或依法利用原划拨土地进行经营性建设应当补缴的土地价款;处置抵押划拨国有土地使用权应当补缴的土地价款;转让房改房、经济适用住房按照规定应当补缴的土地价款;改变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土地用途、容积率等土地使用条件应当补缴的土地价款,以及其他和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或变更有关的收入等。

国土资源部门依法出租国有土地向承租者收取的土地租金收入;出租划拨土地上的房屋应当上缴的土地收益;土地使用者以划拨方式取得国有土地使用权,依法向市政府缴纳的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地上附着物和青苗补偿费、拆迁补偿费等费用(不含征地管理费),一并纳入土地出让收入管理。

三、征管方式

按照非税收入收缴管理制度改革的要求,土地出让收入属非税收入管理范围。财政部门在银行设立财政非税收入(土地出让收入)专户,专门用于土地出让收入的归集。国有土地使用权受让人按财政、国土资源部门的要求将土地出让金直接缴入财政非税收入(土地出让收入)专户。财政部门应对缴入的土地出让收入按宗地和镇(开发区)进行明细核算(可委托国土部门具体办理),按旬办理缴库手续,并设立专账按政府收支分类科目进行核算。

四、土地出让收支预决算管理

建立健全年度土地出让收支预决算管理制度,由财政部门牵头,国土资源、建设、交通、劳动保障等相关部门配合共同编制年度土地出让收支预决算。编制年度土地出让收支预算要坚持“以收定支、收支平衡”的原则。

各镇、开发区每年10月底前向国土资源部门上报次年用地计划,国土资源部门根据上年土地出让收入情况、年度土地供应计划、地价水平等因素,负责编制下年度土地出让收入预算,并按照年度征收计划以及规定的用途、支出范围和支出标准等因素,编制与出让供地成本相关的年度土地出让支出项目预算;财政、建设、交通、劳动保障等部门按照规定的用途、支出范围和支出标准等因素编制相关的土地出让支出项目预算,其中支出范围属于政府采购的,应当按照规定编制政府采购预算。土地出让收支预算分别纳入全市政府性基金收支预算,财政部门按规定程序批准后执行。

每年年度终了,由国土资源、建设、交通、劳动保障等相关部门按规定编制土地出让收支决算,并分别纳入政府性基金收支决算,财政部门审核汇总后,向市人民政府报告。市人民政府依法向同级人大报告。

五、土地出让收入的使用管理

土地出让收入的使用要足额保障征地拆迁补偿支出,重点向新农村建设倾斜,严格按批准的预算执行,逐步提高用于农业土地开发和农村基础设施建设的比重,逐步改善农民的生产、生活条件和居住环境,努力提高农民的生活质量和水平。

国有土地出让收入的使用范围主要包括征地和拆迁补偿支出、土地开发支出、支农支出、城市建设支出以及其他支出。

(一)征地和拆迁补偿支出。包括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地上附着物和青苗补偿费、拆迁补偿费等。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地上附着物和青苗补偿费等按照市人民政府*年第20号市长令执行,即:土地补偿费每亩14000元、安置补助费每人13000元、地上附着物和青苗补偿费每亩980元。

(二)土地开发支出。包括前期土地开发性支出以及财政部门规定的与前期土地开发相关的费用等,含土地出让涉及的需要进行相关道路、供水、供电、供气、排水、通讯、照明、土地平整等基础设施建设支出,以及相关需要支付的银行贷款利息等支出。

(三)支农支出。

1.农业土地开发支出。根据省政府办公厅苏政办〔2004〕104号《转发省财政厅、省国土资源厅关于将部分土地出让金用于农业土地开发的意见的通知》的有关规定,我市从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取得的总成交价款中,按7.05元/平方米的标准计提作为市级农业土地开发资金,实行专账核算,用于安排农业土地开发的支出。

2.补助被征地农民基本生活保障支出。根据省政府《江苏省征地补偿和被征地农民基本生活保障办法》(江苏省人民政府令第26号)规定,从土地出让金等土地有偿使用收益中提取并纳入被征地农民基本生活保障资金专户管理,我市属于三类地区,执行工业用地每亩不低于9000元,商业用地每亩不低于20000元。

3.扶持被征地农民就业支出。根据省政府《关于贯彻国务院进一步加强就业再就业工作通知的实施意见》(苏政发〔*〕24号)有关规定,我市按每个被征地农民1000元一次性安排划出。

(四)城市建设支出。包括完善国有土地使用功能的配套设施建设以及城市基础设施建设支出。

(五)其他支出。包括计提国有土地收益基金、缴纳新增建设土地有偿使用费、计提土地出让业务费、城镇廉租住房保障支出以及支付破产或改制国有企业职工安置费支出等。

1.国有土地收益基金。根据省财政厅、国土资源厅、人民银行南京分行苏财综〔*〕25号文件规定,从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取得的总成交价款中划出5%用于建立国有土地收益基金,实行专账核算,资金封闭运转管理,专项用于政府国有土地收购储备。

2.缴纳新增建设用地有偿使用费。根据省财政厅、国土资源厅、人民银行南京分行苏财综〔*〕91号文件规定,我市

按34元/平方米缴纳新增建设用地有偿使用费。

3.土地出让业务费。包括出让土地的相关业务支出。土地出让业务费按照不超过当年招、拍、挂和协议出让土地总价款的1.5%列入部门预算,实行以收定支,据实列支。

4、廉租住房保障支出。根据省财政厅苏财综〔*〕105号文件规定,我市按4.7元/平方米计提廉租住房保障资金(土地出让净收益的10%),专账核算,专项用于安排廉租住房保障的支出。

5.其他支出。未列入上述支出内容、经财政部门批准的在土地出让过程中发生的其他费用,其中包括:按照国家规定,从破产或改制国有企业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收入中,安排用于支付破产或改制国有企业职工安置费用支出;镇国土所从所在地组织土地出让收入中按5%提取事业经费等。

在执行上述政策规定后,我市各镇、开发区地块的出让收入的剩余部分全额安排各镇、开发区预算支出,按国家规定用于保持被征地农民原有生活水平补贴支出以及农村基础设施建设支出,其中用于农村基础设施建设的资金,主要安排农村饮水、道路、环境、卫生、教育以及文化等基础设施建设和公益事业项目。

为保证城建、交通及政府安排其他项目的资金日常需求,在市土地储备中心承担收购储备的地块出让时,先按到帐土地出让收入的20%预提专项资金,用于上述项目的日常支出,待土地出让结束后按宗地进行结算。

六、财政、国土资源、国库部门职责

财政部门是国有土地出让收入征收管理机构,负责土地出让收支管理,确保将应缴的土地出让收入及时足额缴入地方国库;按年度土地出让支出预算从国有土地出让收入中安排各专项支出;负责牵头编制年度土地出让收支预决算;会同国土资源部门、人民银行建立土地出让收支统计报表以及分季度收支统计明细报表体系,及时提供土地出让收支核算情况。

国土资源部门是土地出让的具体征收部门,具体负责土地出让收入的征收工作,会同财政部门督促土地使用者严格履行土地出让合同,确保土地出让收入应收尽收;加强土地出让成本控制,监督各镇(区)土地出让规范运作;对未按照合同约定足额缴纳土地出让金并提供有效缴款凭证的,不予核发国有土地使用证;按市政府财政部门要求编制年度土地出让金收入预算、与土地出让供地相关的支出预算以及编报与出让供地相关的土地出让收支决算;及时提供年度土地供应计划、年度土地储备计划以及签订的国有土地出让合同中有关土地总价款、约定的缴款时间、缴款通知书等相关资料。

国库负责办理土地出让收入的收纳、划分和留解等各项业务;在国库中设立专账,专门核算土地出让收入和支出情况;定期与财政部门、国土资源部门进行数据核对,确保有关数据的准确无误。

七、监督检查

市政府成立由国土、财政、建设、监察、审计等部门共同参加的“市土地出让审核领导小组”,对国有土地出让价格和成本支出实行监督管理,下设办公室,挂靠市国土局,日常工作由市国土局牵头组织。要建立健全对土地出让收支情况的定期和不定期监督检查制度,强化对土地出让收支的监督管理,确保土地出让收入及时足额上缴国库,支出严格按照财政预算管理规定执行。

任何地区、部门和单位都不得以“招商引资”、“旧城改造”、“国有企业改制”等各种名义减免土地出让金收入,实行“零地价”,甚至“负地价”,或者以土地换项目、先征后返、补贴等形式变相减免土地出让收入,严禁以各种名义向用地单位和个人返还或“借出”土地资金;也不得违反规定通过签订协议等方式,将应缴的土地出让金由国有土地使用权受让人直接将征地和拆迁补偿费支付给村集体经济组织或农民等,禁止“上征下租”等土地违法行为。工业用地出让价格不得低于省公布的出让最低价标准。

土地使用者不按时足额缴纳土地出让金的,按日加收违约金额1‰的违约金。违约金随同土地出让收入一并缴入地方国库。如发生不可预见事件或因自然等因素造成受让人不能按时足额缴纳土地出让金的,由征收部门报经市人民政府批准后处理。

对违反规定,擅自减免、截留、挤占、挪用应缴国库的土地出让收入,不执行国家统一规定的会计、政府采购等制度的,要严格按照《土地管理法》、《会计法》、《审计法》、《政府采购法》和《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国务院令第427号)和《金融违法行为处罚办法》(国务院令第260号)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进行处理,并依法追究有关责任人的责任。触犯《刑法》的,要依法追究有关人员的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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