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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某,公务员,某乡政府正科级干部,党员。2016年4月12日13时到14时,李某在上班时间与该乡街道居民王某和张某玩扑克牌“三带二”,赌注为五角钱一张,李某赢得现金18元。
分歧意见
对于李某的行为,该如何处理,有三种意见。
第一种意见认为:李某和他人玩扑克牌,赌注小,占用上班时间较短,违纪情节轻微,可对其批评教育,免予纪律处分。
第二种意见认为:李某和他人玩扑克牌,赌注为五角钱,未达到公安机关立案标准,未违反《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相关规定和构成赌博罪,不应认定为赌博。李某在上班时间玩扑克牌,造成不良影响,违反的是工作纪律和公务员职业道德,应按照《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第28条之规定给予纪律处分。
第三种意见认为:只要是以物质和金钱作为赌资的,都是赌博,李某作为国家公职人员,上班时间打牌,同时带有彩头,李某的行为构成上班时间赌博,应按照《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第32条第3款之规定给予纪律处分。
评析意见
首先,正确把握纪严于法。坚决把纪律挺在前面,纪检监察机关对党员干部的处理不应以司法机关是否处罚为依据。李某的行为虽然没有违反相关法律和构成赌博罪,但已构成违纪。
其次,正确理解“赌博”的含义。这里所谓的“赌博”,是指以营利为目的,用钱财作赌注,采取斗牌、掷骰子等形式比输赢的行为。本案中,李某和他人玩扑克,赌注虽只有5角钱,但有输赢,有营利。
一般认为,行政处分有广义和狭义之分。广义的行政处分是指有权作出行政处分决定的机关、企事业单位和其他组织对所管辖的国家工作人员依照法律和制度所实施的制裁措施。狭义的行政处分是国家行政机关对违反法律、法规、规章以及国务院决定的国家行政机关公务员以及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公共事务管理职能的事业单位中经批准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管理的工作人员所实施的制裁措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实施办法》第二十七条规定,档案行政处分的责任主体包括档案管理部门的工作人员、一般单位的档案管理人员、一般的国家公务人员以及各单位对档案工作负有领导责任的人员。换句话说,这些责任人员不仅限于公务员,还包括团体、企事业单位和其他依法成立的组织的相关人员。由上述规定可以看出,档案行政处分采用的是广义行政处分概念。
在实践中,档案行政处分容易与行政处罚产生混淆,从而在实施主体、程序等问题上产生错误的认识。实际上,档案行政处分与行政处罚的区别还是比较明显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条、第十七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第二十四条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档案行政管理部门可以对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档案违法行为处以警告、罚款、没收违法所得的档案行政处罚。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第二十四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实施办法》第二十七条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档案管理部门、有关主管部门可以对情节严重的违法违纪行为的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或者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不过,上述规定没有涉及档案行政处分种类,有关实施主体的表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档案管理部门、有关主管部门)也不太明确。结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和《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等相关规定,我们可以确定档案行政处分的实施主体应该是违法违纪责任人员的处分决定机关(任免机关或者监察机关),处分的对象为国家公务员和国家行政机关任命的其他人员(即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中由国家行政机关以委任、派遣等形式任命的人员),处分的种类包括警告、记过、记大过、降级、撤职和开除六种。
由此可见,档案行政处分是指处分决定机关(任免机关或者监察机关)对情节严重的档案违法违纪行为的国家公务员和国家行政机关任命的其他人员实施的警告、记过、记大过、降级、撤职或者开除的惩戒措施。就档案行政处分的实施主体来说,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档案行政管理部门只能对自己任免的人员给予行政处分,当然,监察机关可以按照有关规定对档案行政管理部门的人员作出行政处分的监察决定或者提出监察建议,而对于其他部门,其行政处分权只能由任免机关或者监察机关按照管理权限进行实施。
至于档案行政处分的实施程序,如果责任人属于行政机关公务员或者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公共事务管理职能的事业单位中除工勤人员以外的工作人员,应执行《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第五章的规定,按照初步调查、立案、调查取证、听取陈述和申辩、作出决定、书面通知、归档并备案的程序实施,如果属于其他人员,则需要执行相关部门的具体规定。
陕西定边县委组织部副部长兼基层办主任张子栋酒后驾车撞死人,企图拿出18万元私了一事,初步有了结果。12日晚,定边县委召开常委会,决定张子栋交通肇事案件,交由司法机关依法按程序作出公正处理。当晚,定边县交警大队也做出事故责任认定,张子栋负本次事故主要责任。
13日凌晨,定边县委书记尚洪泽在接受记者采访时说,对于此事的处理,待司法机关做出处理结果后,由纪检机关按《党内纪律处分条例》给予张子栋纪律处分;由司法机关提请县人大常委会,依据有关规定,按程序在案件办理期间,停止张子栋的县人大代表职权;免去张子栋县委组织部副部长、基层办主任职务。同时,教育党员干部以此为鉴,汲取教训,遵纪守法,努力搞好本职工作。
定边县交警大队教导员李仲生说,事故责任认定刚刚作出,张子栋酒后驾车,会车时占线行驶,肇事前未采取制动避让措施,负本次事故主要责任。死者李怀招无证驾驶无牌照车辆,未戴安全头盔,肇事前未采取制动避让措施,负本次事故次要责任。
一、被审计单位的财政收支、财务收支违反国家规定,依法应当移送处理的
今年5月1日起实施的新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实施条例》在第六章“法律责任”中,共有四条内容涉及移送处理的问题。2月1日起实施的国务院《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对单位的财政收支、财务收支违反国家规定强化了一系列问责措施,严格按照这些规定执行,覆盖面是非常广的。“条例”对16种涉及到行政事业单位的财政违法行为,提出了对有关主管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行政处分、纪律处分的要求。如私存私放财政资金或者其他公款的行为,责令改正,调整有关会计账目,追回私存私放的资金,没收违法所得。对单位处3000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属于国家公务员的,还应当给予记大过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降级或者撤职处分。
财政部门、审计机关、监察机关及其他有关机关应当加强配合,对不属于其职权范围的事项,应当依法移送。受移送机关应当及时处理,并将结果书面告知移送机关。新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实施条例》第五十一条规定“审计机关提出的对被审计单位给予处理、处罚的建议以及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处分的建议,有关主管机关、单位应当依法及时作出决定,并将结果书面通知审计机关”。
从目前实际的情况看,有关经济监督部门在日常监督检查中,对单位违反财政法规的处理处罚较多,对个人问责的较少,随着建设责任政府的机制不断完善,我们相信,对个人问责将会提上议事日程。
二、个人违法违纪行为
主要是个人涉嫌经济犯罪问题,如贪污、挪用公款、受贿、渎职等职务犯罪。目前,审计机关移送处理的,主要是个人问题。
三、不配合和阻挠审计工作的行为
被审计单位违反审计法规定,转移、隐匿、篡改、毁弃会计凭证、会计账簿、财务会计报告以及其他与财政收支、财务收支有关的资料,或者转移、隐匿所持有的违反国家规定取得的资产,审计机关认为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应当给予处分的,应当提出给予处分的建议;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报复陷害审计人员的,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四、与被审计单位相关联的其他单位或个人违法违规行为需要移送处理的
一要按照“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的要求,认真执行“四大纪律八项要求”,事事处处争做勤政廉政优政的表率。在工作中增强*责任意识,在其位、谋其政、负其责、尽其力。时刻记住人民赋予了重托,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真心实意为加快区域经济、社会全面发展作出自己的一份贡献。
二要增强宗旨意识,切实深怀爱民之心,恪守为民之责,善谋便民之策,多办利民之事,在三个方面率先垂范:
一是在深入群众方面率先垂范。经常深入基层,深入群众,倾听群众呼声,关心群众疾苦,诚心诚意为人民群众服务,为最需要帮助的困难群体服务,特别是要为社区弱势群体服务,办好一些群众看得见、摸得着的实事、好事,最大限度地让群众得到实惠。
二是在工作创新上率先垂范。认真切实转变思维方式,积极探索为居民群众服务的新思想、新办法和新途径,大胆探索,积极创新,在为群众服务上创新更实效、更简便的途径和方式。三是在树立良好的公仆形象上率先垂范。必须以自己的人格力量赢得群众的尊重和信赖,切实规范自己的言行,不该去的地方坚决不去,不该沾的东西坚决不沾,不该做的事情坚决不做,以良好的形象取信于民。
三要强化廉洁从政意识,严格自律,做廉洁从政的表率。在实际工作生活中,一要能顶得住歪理。在市场经济条件下,由于利益主义、拜金主义、享乐主义等腐朽思想的侵袭,一些歪理邪说在社会上流行,在正确行使权力时,就必须提高觉悟,坚定信念,锤炼意志,增强免疫力,真正做到理想信念不动摇,大是大非不糊涂,党性原则不丧失,不被歪理邪说所俘虏。二要耐得住清贫。树立正确的利益观,并且特别注意处理好“先富”与共同富裕的关系。因为社会发展总有个过程,总要经过从少数人富裕到共同富裕的阶段,但这个阶段我们党员干部绝不能利用职权谋取私利而先富起来,这是我们党的宗旨和执政地位所决定的。三要抗得住诱惑。要严格坚持自重、自省、自警、自励。要坚持原则、秉公办事、公私分明,认真处理好亲情与党性的关系;还要慎重交友、慎重用权;尊重自己的人格,珍惜自己的声誉。
摘?要: 高校学生纪律处分在实现教育管理目的和保护学生权利方面存在一些问题,应逐步建立和完善纪律处分撤销制度,充分发挥纪律处分的育人功能和价值。现阶段,学生纪律处分撤销制度构建要充分体现处分的公平、公正、关怀原则,实现以人为本的教育理念。关键词: 高校;纪律处分;撤销制度中图分类号: G647????文献标识码: A?????文章编号: 1673—8381(2012)06—0094—04
一、 学生纪律处分撤销制度
构建的理论依据??(一) 消除制度弊端,实现纪律处分警示、育人功能???? 纪律处分作为一种特殊的教育管理制度,有其存在的合理性,但是不可否认,它本身也存在诸多的弊端和不足。首先,纪律处分制度有一种天然的贴标签的功能和作用。这容易导致受处分学生在同辈群体当中受到歧视和打压,导致学生性格扭曲和出现心理问题,容易出现冷漠、报复、仇恨等不良甚至极端心态。这既不利于个体的成长和发展,又妨碍和谐校园的建设。其次,纪律处分制度本身有一种负面示范的作用和功能。纪律处分制度作为对学生行为的评价机制而存在,它扮演的角色会对学生群体起到潜移默化的示范作用,处分过程变为一次生动的“表演”和教育程序。这都会影响学生处理问题的方式和方法,传递对立情绪和粗暴的教育管理观点。最后,纪律处分作为教育管理技术的一种存在方式,具有技术管理不可消除的弊端。纪律处分是综合教育管理的一种方式,而且是一种必须谨慎介入教育过程的方式。因此,它必须是在对学生进行长期观察和教育后方可采取的措施,不能作为高校管理的主要方式,不能简单地将学生行为或结果与纪律处分直接对接,关键是找到学生行为的动机、原因和关节点,找到源头进行综合治理和教育。既然纪律处分有这么多的弊端,那么就有必要建立一种处分救济制度。纪律处分撤销制度能够保证纪律处分在起到作用的前提下,弥补对受处分学生心理、发展等方面的负面影响,最大限度地发挥纪律处分的教育功能。???? (二) 高校秉持“以人为本”育人理念,不断完善学生管理制度???? 育人为本,是党和国家教育方针的本质内涵,是高等教育贯彻“三个面向”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的客观要求,是教育工作者的基本信念。高等教育应该始终坚持“以人为本”的育人理念。该理念主要体现在以下3个方面:一是最大限度地尊重学生的自由意志和独立人格,尊重学生的个性和价值,保障学生的权利不受侵害;二是教育管理活动要让学生生活在希望之中,能够对生活充满自信;三是要公平公正地对待每一个学生,保护他们的自尊心、自信心,尤其是要平等对待受处分学生,关键是要给他们一个改正错误的机会和建立能够使他们进取的制度。构建纪律处分撤销制度,最大限度帮助受处分学生群体重拾信心,改过自新,从学生的角度予以制度关照,最终实现制度管理和学生权益的和谐双赢。而且,撤销制度充分体现纪律处分的“宽严相济”和“惩罚和救济相结合”的原则,将处分对象作为不断变化和可塑造的活生生的主体看待,给处分对象充分改过的时间和机会。因此,高校教育者除了要树立“以人为本”、“以学生为中心”的教育理念外,还要坚持为学生终身发展高度负责的理念,并将这些理念贯穿于高等教育活动的全过程。值得反思的是,我们学校的活动,我们教育者的行为,是否做到了尊重学生、信任学生、保护学生,是否遵循了青年学生身心发展规律和教育发展规律,是否为学生的可持续发展和提高学生可持续发展能力提供了最佳的服务。???? (三) 有助于实现学生纪律处分制度育人、程序公正、权利救济等基本价值???? 高校学生纪律处分撤销制度有其存在的价值基础,主要包括育人价值、程序公正价值、权利救济价值等。育人价值方面,纪律处分是高校针对学生违纪行为实施的否定性制裁,是一种必要的管理手段。但处分本身不是目的,而是一种教育、挽救学生的手段,其出发点不是束缚人、禁锢人,而是创造条件发展人,是教育、引导、鞭策学生健康成长。纪律处分撤销制度是纪律处分制度的补充和完善,是高校育人功能的一种表现方式和手段。程序公正价值方面,程序公正的理念要求高校在纪律处分的过程中应该按照法律、法规及学校相关规定,在保证学校管理秩序和学生个体权利的前提下,实现程序的平等和正义,保障学生个体的合法权利。而纪律处分过程中高校处于主导和强势地位,大学生则处于弱势地位,由于程序的不平等容易导致处分结果的不正义。处分撤销制度的建立,有利于平衡高校和大学生之间地位的不平等关系,从程序上保障大学生权利的实现。权利救济价值,当前高校学生纪律处分在救济程序方面存在一些问题,如重处罚轻救济、救济程序方面缺失等。纪律处分撤销制度则是对大学生权利进行救济的一种重要方式,它能够有效防止学生处分权的过度膨胀,从而构筑学生权利保障的有效壁垒。这就要求我们积极探索和完善高校处分的救济方式,在保证学生利益的前提下建立学生纪律处分撤销制度,保障学生的正当利益,真正实现处分教育的育人目的。
二、 学生纪律处分撤销制度
构建的现实依据??(一) 有效发挥高校教育管理制度的激励功能,不断提高高校管理水平???? 《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提出高校管理“要依法治校,从严管理,健全和完善管理制度,规范管理行为;要将管理与加强教育相结合,不断提高管理水平,努力培养社会主义合格建设者和可靠接班人”。依法治校的根本目的是在保障学校教育教学秩序的同时,保障学生的合法权益不受侵犯。为此,必须依法健全和完善学校的管理制度,从严规范管理行为,从而使学校对学生的管理有章可循,免受管理人员主观随意性的影响,实现学生管理的科学化、制度化、规范化、法制化。高校在对学生进行管理的过程中,一方面要加强管理,另一方面要加强教育。管理和教育相辅相成,要将管理和教育有机地结合在一起,才能不断地提高管理水平。一般来讲,健全、完善、高效的管理机制,应是激励机制与约束机制,激励功能与约束功能从整体到局部、从系统到要素、从过程到环节都是协调统一的机制,缺少约束机制、约束功能的机制,与缺少激励机制、激励功能的机制都是不健全、不完善的。从高校学生管理的运行机制看,学生纪律处分制度,主要表现为一种约束机制,主要体现的是约束功能;而学生纪律处分撤销制度,则主要表现为一种激励机制,主要体现的是激励功能。建立与学生纪律处分制度相匹配的学生纪律处分撤销制度,是对学生纪律处分制度的修错或弥补,有了这个修错和弥补,高校的学生管理制度、管理机制才会更完善、更合理、更科学。因此,建立学生违纪处分撤销制度是现行高校学生管理制度的内在逻辑要求。???? (二) 切实尊重和维护学生个体权益,促进学生个体健康发展???? 高校的责任在于育人,而育人的基础就是要尊重和维护学生的合法权益,在此基础上进行教育管理,从而实现学生个体的健康发展。而处分只是一种手段,旨在实现学校管理权力与学生权利的平衡,做到依法管理、赏罚得当,唯有如此才能最大限度地维护学生的权利。一般情况下,学生在受到处分后,心理上会受到较大的创伤,主要表现为后悔、自卑、压力大,试图改正又担心今后发展无望,渴望他人帮助又害怕遭到拒绝和耻笑。当然,还有少数学生破罐子破摔,以无所谓的态度对待自己和他人,从而造成更严重的后果。这些都会对学生身心健康产生消极影响,给学生性格发展留下隐患。在此情况下,处分不但不会发挥教育的积极效用,还极有可能会产生相反的结果,导致学生心理问题更加严重甚至危及生命。另外,学生一旦受到学校处分,则几乎无缘于入党、评优、评奖,就业也将受到严重的影响,并将终身背上“污点”。这两个问题成了构建和谐校园过程中严重的不和谐因素。这些都影响了学生的全面发展,不利于实现学生权利的尊重和维护。而且,按照现有相关规定,对于学生的奖励、处分材料应当真实完整地归入档案。这种制度本身就存在较大的缺陷,对于大学生来讲也存在诸多不公平。因为大学生处于不断成长和成熟的阶段,在校期间难免做出一些过激行为,因此,应该给他们悔过自新的机会。学生违纪处分撤销制度,作为一种激励机制,体现的激励功能则能够实现对学生权利的全面尊重和维护,有利于消除校园中的不和谐因素,切实加强对学生的全面严格的管理和教育,同时也消除受处分学生步入社会之后造成的不稳定和不和谐因素。???? (三) 部分高校的有益探索和尝试,为纪律处分撤销制度构建提供有益借鉴???? 我国部分高校在反思学生纪律处分制度的基础上进行了有益的改革和探索并取得了较好的效果。如周口师范学院制定了《关于减轻、撤销学生纪律处分的若干规定》、江西师范大学制定了《关于降低或撤销学生违纪处分的若干规定》、东北大学制定了《东北大学秦皇岛分校学生违纪处分解除办法(试行)》、江南大学制定了《江南大学机械工程学院关于撤销学生违纪处分的操作办法(试行)》、福建中医药大学制定了《福建中医药大学解除学生违纪处分实施办法(试行)》、青岛科技大学制定了《青岛科技大学关于撤销违纪学生纪律处分的有关规定》、河北司法警官职业学院制定了《河北司法警官职业学院关于撤销学生纪律处分的有关规定》、合肥剑桥学校《合肥剑桥学校学生违纪处分条例(试行)》、南开大学新修订《本科学生学则》等。上述学校从学生和学校管理实际出发,体现出学校对学生权益的尊重和维护,在一定程度上实现了学校教学秩序与学生权利的平衡,做到依法管理、奖罚得当,尽可能或者最大限度地维护学生的权利,有利于受处分学生日后的成长。这些高校的做法,为处分撤销制度构建提供了有益的借鉴,能够为日后该制度的正式确立提供实践经验。
第一条 为了使辖区居民在工作、生活中发现的涉嫌黑恶犯罪线索,能够在扫黑除恶工作中取得实效,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任何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依法向办事处举报黑恶犯罪行为,其合法权益受到法律的保护。
第三条 扫黑办工作人员应当告知举报人如实举报,依照法律规定,不得故意捏造事实,伪造证据,诬告陷害他人。
第四条 扫黑办应向社会公布通信地址、邮政编码、办公电话号码、接待时间和地点、来访处理情况和结果等相关事项。
第五条 来访接待场所两名以上工作人员接待来访人员,涉及黑恶犯罪线索的,工作人员在讲清法律规定的基础上,劝其向案件主管机关举报;若来访人员坚持向办事处扫黑办举报的,工作人员应制作笔录,经核对无误后,由举报人、自首人签名、捺指印,必要时,经举报人、自首人同意,可以录音、录像;对举报人、自首人提供的有关证据材料、物品等应当登记,制作接受证据(物品)清单,并由举报人、自首人签名,必要时予以拍照,并妥善保管。
第六条 对采用信函形式向办事处扫黑办举报黑恶犯罪线索的,工作人员应当在专门场所进行拆阅。启封时,应当保持邮票、邮戳、邮编、地址和信封内材料的完整。
第七条 对采用电话形式举报黑恶犯罪线索的,工作人员在讲清法律规定的基础上,劝其向案件主管机关举报;若来访人员坚持向办事处扫黑办举报,工作人员应当准确、完整地记录举报人的姓名、地址、电话和举报内容。举报人不愿提供姓名等个人信息的,应当尊重举报人的意愿。
第八条 反映涉及黑恶犯罪被举报人有下列情形之一,必须采取紧急措施的,工作人员应当在接收举报后立即提出处理意见并层报上级部门:
第九条 在涉黑犯罪线索管理中的工作人员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纪律处分条例等有关规定给予纪律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一)利用举报线索进行敲诈勒索、索贿受贿的;
(二)滥用职权,擅自处理举报线索的;
(三)徇私舞弊、玩忽职守,造成重大损失的;
(四)为压制、迫害、打击报复举报人提供便利的;
(五)私存、扣压、隐匿或者遗失举报线索的;
(六)违反举报人保护规定,故意泄露举报人姓名、地址、电话或者举报内容等,或者将举报材料转给被举报人、被举报单位的,或者应当制定举报人保护预案、采取保护措施而未制定或者采取,导致举报人受打击报复的;
一、主要做法
1 、充分认识贯彻落实《八条禁令》的重要意义。《八条禁令》是我省全面贯彻党的十六大精神,坚持 “ 两个务必 ” 和实践 “ 三个代表 ” 重要思想的具体体现,是解决公务员队伍中存在的突出问题,这些问题影响了党和政府同人民群众的联系,影响了政令畅通,损害了政府形象,败坏了我省的社会风气和投资发展环境。《八条禁令》的加强实施加强了对公务员队伍的监督和管理,是努力建设成为规范、运转协调、公正透明、廉洁高效的政府的具体措施,是全省公务员基本的行为规范和纪律要求,必须不折不扣地加以贯彻落实。
2 、认真学习,提高认识。 学习《八条禁令》,绝不能只局限于将其帖在墙上、说在嘴上、惴在兜里,而是要加以落实。我的做法是首先认真熟记 “ 禁令 ” 条规,把每一条都反反复复地加以逐摸,记忆,把每一条每一字深深地映入到脑海,刻记在心,同时自学《江泽^民论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斗争》、《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等材料,认真学习有关反面材料及警示教育片。自己平常学习贯彻 “ 八条禁令 ” ,不搞紧一阵,松一阵,而是每周安排一定的时间用于相关材料的学习,并撰写心得。 “ 八条禁令 ” 的实施是非常严肃、非常认真、非常紧迫、也是非常及时的。我认为关健是对实施 “ 八条禁令 ” 的认识不深,精神实质吃透不够,为人民服务的宗旨树得不牢。
3 、自己始终把《八条禁令》与日常工作紧密结合。一是结合本职工作,从小事着手、从点滴做起,从我开始,使《八条禁令》的学习贯彻成为转变工作作风,提高工作效率的经常性工作;二是密切结合 “ 三个代表重要思想 ” 和 “ 保持共*产*党员先进性教育活动 ” ,发挥自己先锋模范作用,进一步强化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的宗旨和意识;三是结合各种正反两面材料的自学,使《八条禁令》成为自己工作中的一面镜子,随时对照检查,发现问题,及时予以纠正。
二、对照《八条禁令》,剖析自己,存在以下不足。
1 、在思想作风上。理论学习不够深入,特别是对《八条禁令》精髓吃得还不够透彻,对理论武装头脑的紧迫性认识不足,理论联系实际不够,学用脱节,运用理论指导实际的意识不强,没有充分把理论和实践紧密地联系起来,运用的立场、观点、方法来分析和解决问题、指导工作、提高工作水平。
2 、在工作作风上。对办公室的业务知识不足。虽然自己在接待部门工作了几年,对搞好后勤工作有一定的基础,也有一股干好办公室工作的干劲,但是对办公室的理论知识不足,缺少一定的实际操作经验。工作方法仍然满足于上传下达的陈旧方法和思路,有时处理事情不够冷静,显得不够成熟。
三、努力方向 在今后的工作中,自己要紧密结合 “ 保持共*产*党员先进性教育活动 ” 和 “ 三个代表 ” 重要思想,把《八条禁令》真正落实到实处。在日常生活工作中,从小事着手,从点滴做起,从现在做起,兢兢业业干好本职工作。
(一)加强理论学习,不断提高自己的政治素质。作为一名党员,要认真贯彻执行党的宗旨,要有为人民服务的觉悟和精神,为人民服务的能力和本领。因此要紧跟时代的步伐,坚持在实践中学习,在学习中提高,与时俱进,不断学习更新知识。一是继续加强马列主义、思想、邓小&平理论和 “ 三个代表 ” 重要思想的学习,二是继续加强《江泽^民论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斗争》、《公务员八条禁令》、《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等材料的学习,撰写学习心得,树立正确的世界观和人生观,不断提高政治理论素质。
(二)认真履行岗位职责,竭尽全力干好本职工作。
1 、增强宗旨意识,改进工作作风。努力发扬 “ 认真负责、扎实苦干、干就干好 ” 的作风,扑下身子,埋头实干,树好形象,为办公室增辉。在具体工作中,坚决克服对当事人态度生冷的现象,努力做到前来办事人员进门一句问候、一杯热茶、办事人员出门一张联系卡,使办事人员来得开心,去得放心。同时牢固树立办公室工作无小事的思想和敬业、实干、诚信、奉献的 “ 老黄牛 ” 精神。
2 、大胆创新,锐意进取,发挥好办公室的服务作用。一是善于总结工作的得与失,及时发现存在的问题和不足,不断提出改进工作的新办法、新思路,努力推进自己的工作上一个新水平。工作中自觉服从、服务于大局,自觉地把自己的工作与全局的各项工作联系起来,牢记自己的岗位职责,多做工作、少说空话、多干实事、尽职尽责,忠于职守,踏踏实实、勤勤恳恳地认真做好本职工作,努力为大家搞好服务。
[1](1)案例一:甘露诉暨南大学,5年终获改判。2005年间,暨南大学硕士研究生甘露提交的考试论文被发现系抄袭,在被要求重写后,甘露第二次上交考试论文,又被任课老师发现抄袭。2006年3月,暨南大学作给予甘露开除学籍的处分。甘露不服,向广东省教育厅提出申诉,广东省教育厅认为暨南大学做出处分在程序上违反相关规定,责令学校对甘露的行为进行重新处理。2006年6月,在重启违纪处理程序后,暨南大学依然作出将甘露开除学籍的最终决定。甘露于2007年6月,向广州市天河区人民法院提起了行政诉讼,请求撤销开除学籍决定。该院判决结果支持了学校的开除学籍决定。在表示不服后,甘露上诉至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但依然被驳回。随后,甘露坚持向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提出再审申请,被省高院驳回。直到2011年,也就是在学校做出处分的五年后,甘露向最高人民法院申请再审。终于,最高人民法院支持了甘露的诉讼请求,认为甘露提交的研究生课程论文,属于一种普通的课程考核形式,即使存在抄袭行为,也不属于规定中“情节严重”的情形。因此,最高人民法院撤销了一审和二审的判决,确认暨南大学属于适用法律错误,作出的开除学籍决定违法。(2)案例二:刘辉诉华东理工大学,学校程序合法被支持。华东理工大学工商管理硕士(MBA)研究生刘辉,在2012年6月CET-6考试中使用手机接收信息,构成作弊事实。华东理工大学根据《华东理工大学研究生违纪处分条例》第十三条规定,经校长办公会研究决定,给予刘辉同学开除学籍处分。7月6日,刘辉向华东理工大学学生申诉仲裁委员会提出申诉申请,7月16日,华东理工大学学生申诉仲裁委员会认为学校作出的有关纪律处分的决定事实清楚,依据准确,程序合法。而后,刘辉向上海市教育委员会提出申诉。10月10日,上海市教育委员会作出复核决定,维持华东理工大学作出的被诉开除学籍处分决定。刘辉不服,向上海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2013年9月30日,市政府以刘辉的行政复议申请不符合行政复议受理条件为由,驳回刘辉的行政复议申请。刘辉遂向上海市徐汇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该院认定华东理工大学对刘辉作出的处分决定事实清楚,证据充分,适用依据正确,处理程序符合规定,判决驳回刘辉的诉讼请求。刘辉仍不服,继续上诉。然而,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依然驳回了他的上诉,继续维持原判。(3)案例三:杨永智诉济南大学,达到学术水平即应授予学位。济南大学国际经济与贸易专业2006级本科学生杨永智,于2007年5月26日与其他宿舍的学生打架,学校给予其留校察看处分,察看期自2007年6月6日至2008年6月5日。2008年7月10日,经杨永智申请,济南大学批准撤销杨永智的留校察看处分。2010年,杨永智毕业,济南大学向杨永智颁发了普通高等学校毕业证书,但因有处分经历未授予学士学位。杨永智不服,向济南市市中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原审法院认为,济南大学并无不当,驳回杨永智的诉讼请求。杨永智不服,提起上诉。山东省济南市中级人民法院认定,杨永智的全部课程学习和毕业论文成绩均合格,符合授予学士学位的条件,判决撤销一审判决,并责令济南大学自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一年内,依法履行向上诉人杨永智颁发学士学位的法定职责。然而,到2014年1月10日,济南大学仍未授予杨永智学位证书。杨永智称,如果济大拒不执行,他将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2高校管理过程中的相关法律依据及注意事项
2.1明确高校是可诉的行政行为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第二十八条规定,学校作为教育机构,行使的权利包括:(一)按照章程自主管理;(二)组织实施教育教学活动;(三)招收学生或者其他受教育者;(四)对受教育者进行学籍管理,实施奖励或者处分;(五)对受教育者颁发相应的学业证书;……”《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第五十四条也规定,“学生有下列情形之一,学校可以给予开除学籍处分:违反宪法,反对四项基本原则、破坏安定团结、扰乱社会秩序的;触犯国家法律,构成刑事犯罪的;违反治安管理规定受到处罚,性质恶劣的;由他人代替考试、替他人参加考试、组织作弊、使用通讯设备作弊及其他作弊行为严重的;剽窃、抄袭他人研究成果,情节严重的;违反学校规定,严重影响学校教育教学秩序、生活秩序以及公共场所管理秩序,侵害其他个人、组织合法权益,造成严重后果的;屡次违反学校规定受到纪律处分,经教育不改的。”由此可见,高校作为法律法规授权的组织,在行使法律法规赋予的授予学位证、颁发毕业证、对受教育者进行学籍管理等职权时是行政主体,从法院角度来看,其所作的开除学籍处分决定是可诉的行政行为。
2.2高校实施处分应遵守程序、把握尺度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第四十三条中,规定了受教育者应当履行的义务包括:(一)遵守法律、法规;(二)遵守学生行为规范,尊敬师长,养成良好的思想品德和行为习惯;(三)努力学习,完成规定的学习任务;(四)遵守所在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的管理制度。《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第五十五条也明确指出:“学校对学生的处分,应当做到程序正当、证据充足、依据明确、定性准确、处分恰当。”由此可见,高等学校有权对违纪学生给予相应的处分,高校学生应当遵守相关规定,并遵守高等学校依法制定的校规校纪。但与此同时,《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中第五十二条至第六十六条,专门就学生的纪律处分、处分流程、申诉制度进行明确的规定,其中第五十二条规定了对有违法、违规、违纪行为的学生,学校应当给予批评教育或者纪律处分。而且“学校给予学生的纪律处分,应当与学生违法、违规、违纪行为的性质和过错的严重程度相适应。”因此,学校在给予学生相应的违纪处分时,一定要注意遵守程序、把握尺度。
2.3高校学位授予不应另外设置门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