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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意见书
太原市公安局尖草坪区分局:
北京大成(太原)律师事务所接受嫌疑人孙某某家属的委托,指派徐晋红律师担任嫌疑人孙某某涉嫌诈骗案侦查阶段的辩护人,辩护人会见嫌疑人并了解基本案情后,现辩护人就本案提出如下法律意见:
一、 本案应当定性为非法经营,而非诈骗罪。
非法经营罪,是指违反国家规定,非法经营,扰乱市场秩序,情节严重的行为。
××××××有限责任公司各位领导:
我是×××,2013年6月11日早上9点左右,我(农历五月初四)在贵公司灵宝市阳平镇×××干活,洞里天板发生塌方事故,我被压塌方下,严重受伤。事情发生后,我被送往灵宝医院治疗,诊断为:胸部闭合性损伤(双侧供11跟肋骨骨折)、腰椎气压缩骨折、左侧外廓骨折、颜面部皮肤裂伤。随后,贵公司为我进行了治疗,支付了住院期间的医疗费,在此我表示感谢。发生这样事情都是大家不愿意看到的,给我身体上、精神上带来巨大痛苦。我是家庭的唯一劳动力,一家人生活靠我来维持,受伤后,我没有收入来源,现在生活陷入困境。事故发生了,双方都是受害者,非常不容易,关于赔偿一事我向贵公司领导提出申请,热切希望双方能坐下来谈。我先把赔偿意见说一下,根据法律规定,我受伤为工伤,贵公司应该赔偿289069.05元。
一、为什么按照工伤的赔偿标准计算?这是法律规定的。
(一)事实依据:×××在干活的过程中,因为塌方造成人员伤害事故。
(二)法律依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第一款规定,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地点内,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的属于工伤。×××在贵公司矿山干活时因事故受伤,其受伤为工伤。法律规定是这样的。
二、构成八级伤残的依据?
(一)事实依据:病历诊断证明:胸部闭合性损伤(双侧11跟肋骨骨折)、腰椎气压缩骨折、左侧外廓骨折、颜面部皮肤裂伤
(二)法律依据:国家标准化管理委员会2006年颁布的《劳动能力鉴定与职工工伤与职业病致残等级》(GB/T16180-2006)在八级伤残中描述:“脊椎压缩骨折”“双侧多处肋骨骨折。”对照以后,最少构成8级伤残。
三、为什么贵公司要给我赔偿?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伤保险条例》第二条规定第一款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基金会、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等组织和有雇工的个体工商户(以下称用人单位)应当依照本条例规定参加工伤保险,为本单位全部职工或者雇工(以下称职工)缴纳工伤保险费。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伤保险条例》第六十二条规定,用人单位依照本条例应当参加工伤保险而未参加的,由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责令限期参加,补缴应当缴纳的工伤保险费,并自欠缴之日起,按日收取万分之五的滞纳金;逾期仍不缴纳的,处欠缴数额1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
依照本条例规定应当参加工伤保险而未参加工伤保险的用人单位职工发生工伤的,由该用人单位按照本条例的工伤保险待遇项目和标准支付费用。
四、赔偿金额:贵公司应当赔偿289069.05元,总共6项,包括治疗费(分住院期间和出院后期医疗费)、一次性伤残补助金、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停工留薪期工资、生活护理费。
(一)治疗费用:医疗费、伙食补助、交通费用、食宿费用、后期治疗费用
(1)住院期间:医疗费、伙食补助、交通费用、食宿费用单位已支付住院期间的医疗费,在此不再主张。
(2)出院以后:后期医疗费用50000元,包括后期治疗费用,药品、二次手术去内固定、住院费用等估算(第四军医大学唐都医院咨询结果)。
(二)一次性伤残补助金:5000元×11=55000元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七条,规定:职工因工致残被鉴定为七级至十级伤残的,享受以下待遇:
从工伤保险基金按伤残等级支付一次性伤残补助金,标准为:七级伤残为13个月的本人工资,八级伤残为11个月的本人工资,九级伤残为9个月的本人工资,十级伤残为7个月的本人工资;
(三)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39387÷12×26=85338.5元
(四)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39387÷12×10=32822.5元
法律依据:《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七条第二款:(二)劳动、聘用合同期满终止,或者职工本人提出解除劳动、聘用合同的,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由用人单位支付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的具体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
根据河南省人民政府2003年制定的《河南省实施工伤保险条例暂行办法》第三十二条 五级至十级工伤职工按照《条例》第三十四条、第三十五条规定与用人单位解除或终止劳动关系的,用人单位应支付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伤残就业补助金。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标准为6—16个月统筹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其中五级16个月,六级14个月,七级12个月,八级10个月,九级8个月,十级6个月。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标准为6—56个月统筹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其中五级56个月,六级46个月,七级36个月,八级26个月,九级16个月,十级6个月。
河南省统计局统计数据显示:2012年末,我市城镇非私营单位在岗职工人数为25.37万人,平均工资为39387元。
(五)停工留薪期工资:12个月,12×5000=60000元。
法律依据:《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三条(工伤医疗期间待遇):职工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需要暂停工作接受工伤医疗的,在停工留薪期内,原工资福利待遇不变,由所在单位按月支付。停工留薪期一般不超过12个月。伤情严重或者情况特殊,经设区的市级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可以适当延长,但延长不得超过12个月。工伤职工评定伤残等级后,停发原待遇,按照本章的有关规定享受伤残待遇。工伤职工在停工留薪期满后仍需治疗的,继续享受工伤医疗待遇。生活不能自理的工伤职工在停工留薪期需要护理的,由所在单位负责。
(六)生活护理费5908.05元:按照最低的标准(按30%计算)。生活部分不能自理,计算6个月39387÷12×30%×6=5908.05元
法律依据:《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四条 工伤职工已经评定伤残等级并经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需要生活护理的,从工伤保险基金按月支付生活护理费。
上述专家认真审阅了该所律师xxx提供的下列证据:
xxx xxx xxx xxx xxx xxx xxx
上述专家就上述证据,并针对本案一审判决,发表综述意见如下:
一、
二、
三、
四、
以上意见,敬请二审法院予以考虑。
参加论证会的专家签名:
x年x月x日,xxxx律师事务所邀请在京部分知名专家就xxx案进行了论证。参加论证的专家有:
==============
xxx xxx xxx xxx xxx xxx xxx xxx xxx (职务)
xxx担任记录
上述专家认真审阅了该所律师xxx提供的下列证据:
xxx xxx xxx xxx xxx xxx xxx
上述专家就上述证据,并针对本案一审判决,发表综述意见如下:
一、
二、
三、
四、
的法律意见书
( ) 字第 号
至:
自:
致:
天津冠达律师事务所依法接受贵公司的委托,指派本律师根据贵公司及其工作人员向我们提供的与本案有关的材料,我们假设本案材料已包括已知与本案有关的所有材料以及其向本律师所陈述的相关事实,就贵公司
一案进行法律分析并提出法律意见。
现出具法律意见书如下,供贵公司参考。
一、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所依据的证据材料(事实依据):
1.
2.
.
.
.
二、出具法律意见书所依据的主要法律及司法解释(依据):
1.
2.
.
.
.
三、本案的基本事实
据本意见书所载明的情况及贵公司相关人员的介绍:(基本事实)
四、双方的争议及交涉情况(本案背景)
1.
2.
.
.
.
五、对本案的法律分析:
1. 关于本案
问题。
1.1
1.2 .
2 关于本案
问题。
2.1
2.2
.
.
六、(若是案件一审前,则)对本案解决纠纷的两种建议方式的比较:
以上是从诉讼角度做的分析,但是需要说明的是,关于本案的解决方式,可以考虑有诉讼与调解(非诉)两种方式可以选择,现将两者对比如下,供贵公司选择:
1、诉讼需要的时间比较长。根据民事诉讼法的规定,人民法院适用普通程序审理的案件:一审,应当在立案之日起6个月内审结。二审,应当在二审立案之日起3个月内审结。另外,如果法院做出了对贵公司的有利判决,在对方不主动履行判决的情况下,贵公司还要提出强制执行申请,而判决的执行仍然需要一定的期间。因此,通过诉讼解决纠纷耗时较长。
2、诉讼需要支付一定的(承担高)费用(的风险)。包括但不限于交付(需要预先支付包括)诉讼费(原告预先交付,判决后由败诉方承担)等(费用)。
但其优点是判决书或法院制作的调解书有强制执行效力。
3、调解(非诉讼)方式解决(虽无需垫付诉讼费),其问题是缺乏权威机构的强制效果。但其优点是可以随时进行,方式多样,一般情况下成本较低。
(具体到本案,我们)本律师倾向于先行采用调解(非诉)方式处理本案。
因为:第一…
需要说明的是,上述意见是对目前掌握的相关证明材料的基础上做出的,分析是我们对本案的初步法律分析,供且仅供贵公司参考,不用于任何第三方使用。该分析的前提是假设您告知贵公司及相关人员的情况介绍和提供的资料(情况与事实完全相符,提供的资料)完整、准确、真实,资料的复印与原件相符的基础上而做出的初步分析意见,也不排除随案情发展进一步修改的可能。
本意见书不是本事务所和/或本律师向贵公司做出的保证,仅供贵公司内部在处理本案时做参考之用。委托人对本意见的结论有独立判断之权利。未经本律师事务所及本律师书面许可,本意见书不得向任何第三人出示,并不得作为证据使用。
本事务所和/或本律师所拥有唯一的解释权。
天津冠达律师事务所
律师:
什么是法律意见书
如何写法律意见书
几年前,当国务院将为国有企业改制项目出具法律意见书列为律师的法定业务时,我欢欣鼓舞,因为总算又有了一个律师的法定非诉讼业务了。在此之前,大型融资项目比如证券上市,发行债券等均需要合格的律师事务所出具法律意见书。这些业务,我至今都没有缘分接触过,虽然我在以前一段时期反反复复的研习它们的写作方法以及技巧,似乎这将是个屠龙之术了。实际上,法律意见书在被广泛的使用着,我的理解是,就是因为它的广泛使用,有重要的作用,才会被管理部门端上台面。
在我看来,法律意见书是唯一能最完整显示律师的法律家素质的实用法律文件。一位律师,在诉讼上无往不利,不见得就因为理论功底深厚。能够顺利完成一件大型的收购,很可能是因为善于运作经营,但要完成一件无可挑剔的法律意见书,那可能就要求其具备一个专业领域的专家级的理论素养和实践能力了。
同样是律师的执业文件,法律意见书和律师函的区别在于,1)前者大多发往客户,为客户解决特定问题,后者发往客户的对方,让对方为客户解决问题;2)前者长于说理,偏于务虚,后者长于实际,着眼务实;3)前者多有特定格式,后者不拘格式;4)前者多为一项业务的终结或者段落,后者即将展开一项业务。
法律意见书制作的目的在于专门为具体的客户解决某一个或者一系列法律问题而量身定做,会花费律师大量的人力成本,并且律师还必定会为亲笔签署的书面的文件而承担责任。法律意见书不单纯是法律咨询,它比法律咨询更加严谨和高端,它要解决的问题不是口头法律咨询能够解决的。所以,法律咨询可以免费,法律意见书决不能免费,大型项目的法律意见书绝对要造价昂贵。西方的一句法谚请牢记:“免费的法律意见一钱不值。”
如何写作法律意见书
我曾经在书市中见到过一本关于法律意见书的写作方法的律师专著。我有幸拜读过,并用书中的一些原则去对照自己写过的法律意见书,让我学习到了很多方法技巧。
这些不是我今天想说的,我估计还没有哪个老师愿意让助理们独立去完成一件法律意见书并署名交给客户,除非他想丢掉自己的业务或者这个助理的能力已经让他觉得完全胜任了。大多数的情况下是,老师会将一叠资料交给助理,然后让助理们整理出一个线索,起草一个初步的轮廓就行。我还没有足够的本钱向你卖弄写作这份至关重要的文件的技巧,我大致向你描述下这个文件的写作方法就行,至于更高级的修炼,不是我这个文章能够解决得了的。
第一步:收集整理文件。
我收到的最多的一个出具法律意见书的案卷材料有将近七百页,时间跨度有4年。你要在这样一堆文件中先理清头绪,整理出最初和最末的文件并将不同类别的文件归类。这个工作的方法,我记得曾经说到过。那就是运用工作底稿和索引。
你可以要求你的老师随时的向客户提出文件方面的缺陷,比如,复印不清,短缺页码、缺少某个类别的文件、缺少某个时间段的文件等等。文件的缺陷,将直接导致无法作出正确的法律意见。这需要不断的整理和补充。
同时,你应该将和出具法律意见无关的文件暂时放在一边,或者将它们作为参考或者退回客户。
第二步:罗列并研究文件。
法律意见书中,应该论述并详细罗列你收到的文件,这有点象判决文书中对证据的认证。这个段落可以为你减少风险,因为你仅仅对你掌握的事实进行分析并出具意见,你无法对没有掌握的情况负责任。
每一份文件,你都应该仔细阅读并详尽的研究。标识出该文件要说明的事项以及它的后续文件或者引申文件。
第三步:寻找法律依据并指出法律后果。
在研究事实的基础上,你需要寻找法律依据,并详细阐述该项目的法律后果。这其实就是法律意见书的最后一步,也是逻辑结构中最关键的环节。你收集并固定了事实,围绕这些事实又收集了相关法律规范,你最终的结论也只是一个推导过程的结果。法律意见书的结论部分的固定格式有,对项目的合法性发表意见或者是对项目的可操作性作出规划和分析,还有的是为了论述一个有争议的法律问题而出具法律意见。
第四步:提笔写作。
一、当前制作《审查逮捕案件意见书》中常见的几个问题
(一)对犯罪事实重侦查机关查实情况而忽视审查中认定的犯罪事实情节,述写不全面
按照高检院侦查监督厅印发的制作要求,对“经审查认定的案件事实及证据”部分,审查后认为侦查机关或侦查部门认定的案件事实有证据证明的,只需要写明“经审查,上述事实有证据证明”即可,无须另行叙述审查认定的事实,容易形成只注重报告侦查机关或侦查部门认定的犯罪事实情节,而疏于报告自己审查认定的犯罪事实情节。并且在实际操作中,侦查机关移送的《提请批准逮捕意见书》对事实部分的叙述大多过于简单,即使是情节复杂的案件,其对前因、动机、目的及后果等具体情节的叙述往往也是一笔带过,并不完整,给案件分析带来不利。目前,在推行办案责任制的前提下,审查部门一般情况下不再进行口头汇报或召开案情讨论会,领导审批时也就无法全面了解案情。
(二)对证据的分析缺乏科学性,更缺乏系统性
据笔者了解,实践中,办案人员在具体制作《意见书》时,只注重了对证据的摘抄和简单罗列,对证据的分析、说明及说理显得较为单薄,有的主次不分、层次不明,有的甚至没有进行分析,对证据的采信、事实的认定缺乏必要的说明和论证,处理意见部分大多也是简单引用《刑法》及《刑事诉讼法》的相关条款,没有进行充分的论证,说理内容缺失,甚至严重不足,在一定程度上影响了证据作用的有效发挥。
(三)“一书在手,全案清楚”的要求难以达到
侦查监督部门任务十分繁重,就我院而言,仅有三名同志,每年办理案件120余件,在很短的时间内,要进行阅卷、提审、分析、开展侦查活动监督,留给制作《意见书》的时间实在有限。尤其是现阶段办案干警的法律知识水平和电脑操作水平普遍还不是很高的情况下,如果严格按照“意见书在手如同案卷在手”的要求制作《意见书》,特别是对于犯罪嫌疑人多、作案次数多的案件,就很难保证在法定时限内审结。实际工作中,制作《意见书》消耗了大量时间,约占审查逮捕办案时间的一大半以上,有的案件甚至用完七天时间也不能达到“意见书在手如同案卷在手”的要求。我院曾办理一起跨省市拐卖妇女儿童案,涉案人员达三十余人,案卷厚达1尺,这样的案子,即使日夜不息,也难以按期完成高质量的《意见书》。而对于案件数量更多的基层检察院来说,如果用于制作《意见书》的时间过长,那么用于案情分析判断的时间就少之又少,也很难保证办案质量。
二、科学制作《审查逮捕案件意见书》的几点思考
(一)把握事实,准确叙述
制作《意见书》的“经审查认定的案件事实及证据”部分时,应对犯罪事实及情节作出详细的认定;特别是多人作案的案件,必须对每个作案人的具体行为及作用进行详尽、准确的叙述。实践中,侦查机关对多人多次作案的案件,在制作《提请批准逮捕意见书》时,一般会对事实部分作如下叙述:犯罪嫌疑人某某、某某于何年何月至何年何月采取何种方式作案几次,然后列举一至二笔,导致审查批捕时不知侦查机关认定的究竟是哪几笔。如果承办人在制作《意见书》时,仅仅以“经审查,上述事实有证据证明”一带而过,不一一叙述清楚,当时也许是清楚的;但等到时过境迁,再来查阅此案时,对认定的案件事实将会无从所知。
(二)把握技巧,充分说理
一是要充分讲究说理的准确性。说理必须立足于案件事实,全面、客观地反映案件事实,准确概括、准确叙述,不能似是而非、含糊不清、模棱两可。因此,说理的内容必须紧紧围绕案件的证据来展开,包括对证据的甄别、取舍、证明力和证明方向的审查判断等,均要一一进行分析,通过对证据的分析判断,达到准确认定案件事实的目的;通过对证据的分析判断,让审批人能充分了解案件事实和证明事实的相关证据。
二是要充分讲究说理的针对性。说理要有所侧重,不在细枝末节上纠缠不休。重点要围绕争议焦点,特别是与侦查机关认定不一致、存在重大分歧、犯罪嫌疑人翻供、前后供述不一致、供证有矛盾的地方充分展开说理,避免盲目性和随意性。说理要有立有破,才能令人信服,既要阐述采纳侦查机关观点的事实依据和法理依据,又要驳斥其错误观点,从多个层面、多个角度分析其究竟错在何处。如对未成年作出不批准逮捕决定,需要从其年龄、自首立功情节、悔罪表现、社会后果、在犯罪中所起的作用及刑事政策等多方面综合考虑,由此得出情节轻微的结论、不批准逮捕。如对不批准逮捕需补充侦查的案件,要着重围绕案件存在的问题进行说明,突出对证据不足、不符合逮捕条件的论证以及需要补充完善的证据的列举。而对不构成犯罪不予批准逮捕的案件,要围绕其行为不构成犯罪或犯罪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依照法律规定不认为是犯罪来充分阐明事实及理由。
三是要充分讲究说理的逻辑性。说理要以案件事实和法律适用为基础,充分论证和阐明法律规定与案件事实之间的内在联系,使事实、理由相互联系,思路清晰,层次分明,客观公正。同时,要想达到论点明确、论据充分、论证有力的效果,就要有理有据,环环相扣,逻辑严密。
四是要充分讲究说理的规范性。法理分析的语言应当讲究准确、简洁、严谨、朴实,应当做到语法正确,结构严谨,不用方言土语,不用与案情无关、于说理无助的修饰词,切忌模糊、拖拉冗长、华而不实。
五是要充分讲究说理的法理性。要运用法律规定、刑法理论、刑事政策,对案件的定性、罪数、情节等问题进行分析说明。一方面要把定罪的法律依据,通过运用案件事实在犯罪构成要件上予以说明,也就是把犯罪构成要件事实化,使这部分说理内容成为定罪之因。另一方面,对于犯数罪的案件,要把刑法规定的数个犯罪构成运用案件事实,分别予以说明,而不是“一锅煮”地表述。
六是要充分讲究修复的社会关系。在目前,最高检已经就办案中修复社会关系作为对办案质量考核的重要内容。在审查案件中,如何在坚持法理、情理统一的前提下,消化矛盾,达到社会和谐,如,重伤害案件,交通肇事案等,本着消化矛盾到最低点的态度,及时化解双方的对立,充分通过办案体现人性化。
(三)把握关键,合理取舍
一是认定事实要突出重点。要从证据比较充实的事实入手,压缩或剔除对批准逮捕准确性影响不大的要求和事项,大幅度缩减文书制作时间,在确保案件质量的前提下尽早结案,使质量与效率得到有效的结合;对犯罪事实多、作案时间长、涉及面广、社会影响大的重大复杂、疑难案件,其效果更为明显。对公安机关报捕的其他未予审查认定的罪名和事实,在“需要说明的问题”中说明即可。
2012年12月,全国检察机关“侦查监督部门参与加强和创新社会管理工作座谈会”召开,会议明确指出:“积极探索对案件的繁简分流,进一步简化《审查逮捕案件意见书》等工作文书的制作,切实通过机制和制度建设确保把主要力量和精力用在重大疑难复杂案件的办理上。”当前,社会正处于转型的关键期,各种矛盾凸显,刑事犯罪仍处于高发态势,报请审查逮捕的案件数将仍然保持高位。审查逮捕工作的新形势,要求改革现行的审查逮捕文书样式,达到提高办案效率的目的。如何做好审查逮捕文书的改革,需要作进一步探讨。
一、简化制作《审查逮捕案件意见书》应坚持的基本要求
1、坚持有繁有简,区别对待。审查逮捕文书的改革,以提高效率为目的,以增强审查逮捕文书的适用性为途径。报捕的个案千差万别,采用同一个样式的《审查逮捕案件意见书》不能适应个案的需要。审查逮捕文书的改革,应根据案件的不同情况,采用繁简并用的两种审查逮捕文书样式。对报请审查逮捕的案件,通过受理审查环节,将案件划分为简单案件和复杂案件两类,分别采用简化版、普通版审查逮捕文书格式。
2、坚持有质有效,严格依法。案件承办人应以高检院制作的审查逮捕文书样式为普通版的审查逮捕文书格式,并在此基础上简化一些结构、内容,设置简化版的审查逮捕文书样式。但是,简化不同于省略。一方面,在简化文书的工作应遵循法律规定的审查逮捕案件的办理程序。审查逮捕文书样式有反映承办人意见内容的同时,还应有反映部门负责人审核意见的内容,有反映检察长或者检察委员会决定意见的内容。另一方面,简化设置审查逮捕文书应体现保质量、提效率的宗旨。简化审查逮捕文书样式,在确保审查逮捕案件质量的基础上,减少一些对审查逮捕案件质量影响不大的审查内容。通过简化结构和内容的途径,缩短制作审查逮捕文书的时间,达到案件质量与办案效率兼顾的效果。
3、坚持有主有次,全面审查。一方面,简化制作审查逮捕文书,应体现对实体和程序进行全面审查的要求。既要有实体审查的内容,反映承办的案件是否符合逮捕条件;又要有程序审查的内容,反映承办人在审查逮捕环节是否实施保障犯罪嫌疑人诉讼权利的行为。另一方面,应体现突出重点,有主有次的要求。简化制作审查逮捕文书,应对重点事项详细表述,对次要内容一笔带过,主次分明、主次得当。
二、适宜简化制作与不宜简化制作的案件范围
1、简化制作《审查逮捕案件意见书》的案件范围。简化制作审查逮捕案件意见书的范围,应当属于轻微刑事案件和事实清楚、经审查认定的犯罪事实与侦查机关认定事实一致的刑事案件。因为这些案件案情不复杂、适用法律不会存在争议、不需要更多地进行说理。我们认为,可以适用简化版审查逮捕文书的案件范围有:有证据证明有犯罪事实、且犯罪嫌疑人对基本犯罪事实没有异议的案件;同案犯已被批准(决定)逮捕或已被判决的共同犯罪且犯罪嫌疑人对基本犯罪事实没有异议的案件;证据不足不批捕,经补充侦查后重新提请批准逮捕的案件;无逮捕必要不捕后,违反取保候审规定,而重新逮捕的案件。
2、不宜简化制作《审查逮捕案件意见书》的案件范围。对于重大疑难复杂案件以及证据之间存在矛盾、事实不清、经审查认定的犯罪事实与侦查机关认定事实不一致的刑事案件,应加强对有疑点、矛盾的证据的整理、分析、归纳,要进行充分说理,确保办案工作精力、提高审查逮捕案件文书制作质量。这类案件一般包括:案情复杂的单独犯罪案件和共同犯罪案件;本地区出现的新型犯罪案件和重大有影响的案件;犯罪嫌疑人作无罪辩解或者部分情节翻供影响定性处理的案件;提前介入中与侦查机关在证据采信、定性有重大分歧的案件;侦查机关提出复议、复核和重新审查的案件。
三、具体建议
1、关于“犯罪嫌疑人基本情况”部分。在该部分中,可以根据实际简化“个人简历”和“家庭情况”。在“个人简历”中,对非职务犯罪嫌疑人的个人简历,可以省略,对职务犯罪嫌疑人的个人简历,只需列明与实施犯罪有关的简历。在“家庭情况”中,对未成年犯罪嫌疑人,简要列明监护人的情况,以便审查监护条件既可,反之,对于成年犯罪嫌疑人,则省略该项内容。如果该案犯罪嫌疑人属于《刑事诉讼法》第72条规定的情形,如患有严重疾病、生活不能自理;怀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婴儿的妇女;系生活不能自理的人的唯一抚养人;因为案件的特殊情况或者办理案件,采取监视居住措施更为适宜的;羁押期限届满,案件尚未办结,需要采取监视居住措施的等,可以写在“需要说明的问题”。
2、关于“侦查机关认定的案件事实”部分。在该部分中,除特殊必要外,侦查机关认定的案件事实不需要在《审查逮捕案件意见书》中重复叙述,但也并非减少该项内容,而是作一明确指引,如见《提请批准逮捕书》。要转变之前“叙述侦查机关认定的案件事实、省略经审查认定的案件事实”的作法,改为“省略侦查机关认定的案件事实、叙述经审查认定的案件事实”的结构,因为《审查逮捕案件意见书》的关键在于“经审查认定的案件事实”。
(以下简称“承销商)
敬启者:
ХХ股份有限公司以供股形式向股东配发(以下简称“供股”)。
我们以公司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顾问的身份作如下法律意见书.本意见书是依据
年
月
日公司与承销商间达成的承销协议第Х
条Х款指明的中国法律作出的。
本意见书仅以协议签署之日前生效的法律与规定为准。
为出具本意见书我们审阅了:
我们假定:
(1)所有提供给我们的文件副本都与正本一致,所有提供给我们的文件的正本和副本都是确定的,所有我们审阅的文件上的签名都是真实的;
(2)本次供股协议的各方当事人均具有签约的权利能力和履约的行为能力。
本意见书的出具受下列条件的制约:
(1)我们对供股协议和其他文件中的事实、保证和陈述的准确性和完整性不作评论;
(2)公司在供股协议项下的义务必须始终遵守中国有关破产、资不抵债或清算的法律和其他事关债权人权益的法律和司法程序。
综上所述,我们提出如下法律意见:
本意见书呈送给各位,仅供各位参阅,未经我们事先同意,本意见书不作其他用途。
ХХ律师事务所
武汉市江岸区人民检察院:
贵院审查起诉李A涉嫌盗窃一案,现根据我们律师在公安机关了解的案情及会见犯罪嫌疑人的调查情况,特向贵院反映下我方意见及请求:
一、据犯罪嫌疑人李A供述,李A和被害人王B系恋爱纠纷,2013年3月7日,李A应王B的邀请到王B家谈分手事宜,到达后受害人王B不开门,李A有了过激行为,王B报警,警察到达后,李A趁警察和王B谈话期间进入王B的卧室拿了项链和戒指,未打招呼一人离开。 其目的是“我拿她东西是想让她来找我再给她”。据此可知,李A拿走被害人王B的项链和戒指,是因为双方的感情纠纷产生,李A在与王B恋爱期间有经济及感情的投入,由于现实原因,女方提出分手后,李杰不甘心,双方在纠缠过程中均有过激行为。李A有酌定从轻情节。案发后,李A有悔罪、认罪表现,主动交还了戒指和项链,其家人也多次给受害人赔礼道歉,赔偿了受害人精神损失费2000元。取得了受害人王B的谅解(见谅解书)。另外李A精神状况一直不正常,经武汉市精神病医院司法鉴定所鉴定,李A伴有精神病性症状躁狂(缓解期)(见武精医鉴字201304110号鉴定意见书),具有法定从宽限处罚情节。根据2013年4月2日《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盗窃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及第七条,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行为人认罪、悔罪、退赃、退赔,且具有下列情形之一,情节轻微,可以不起诉或者免予刑事处罚:(一)具有法定从宽处罚情节的;(三)被害人谅解的;(四)其他情节轻微、危害不大的。
正因为李杰是因为感情纠纷而产生的经济纠纷,社会危害性很小,情节显著轻微,且有一定的精神疾病,具有酌定和法定从宽处罚情节,并且李A是初犯,偶犯,无犯罪前科。故请求贵院考虑到上述情况,对犯罪嫌疑人李杰其做出不起诉的决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