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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信用调查报告优选九篇

时间:2022-08-31 16:48:41

引言:易发表网凭借丰富的文秘实践,为您精心挑选了九篇企业信用调查报告范例。如需获取更多原创内容,可随时联系我们的客服老师。

企业信用调查报告

第1篇

本次调查主要反映了中小企业对于服务器领域相关新技术的认知和使用情况;七成受访用户拥有的服务器数量在50台以下,6成受访企业拥有自己的机房,it基础架构建设初具规模。

受全球经济危机影响,企业用户所面临的综合性挑战是:在外部压力加大、it预算紧缩的情况下,既需要想法设法降低成本,又要不断优化it基础架构,提升it运营和管理效率,同时控制好各种风险。调查也表明,中小企业用户最关心的it痛点问题主要集中在“系统性能、it资源利用率和tco成本”等三个方面,it生产方式正在从过去的粗放式转向集约化,集群、虚拟化等技术得到青睐。

在新经济环境下,企业it投资决策比以往更加复杂,投资更加谨慎,近4成用户的服务器数量增长幅度低于10%,近3成的用户几乎没有添加服务器,明显低于往年的增长速度

第2篇

一、农村信用社小企业贷款的基本情况

(一)全市小企业概况。我市现有小企业__户,[找文章到文秘站 ()一站在手,写作无忧!]从业人数约为__万人。规模在__万元以下的企业有__户,占小企业总数的__%;非公有制占主体,股份合作企业__户,私营企业__户;集中于第三产业,有3003户,占小企业总户数的62.6。小企业已成为支撑我市经济发展的重要力量和最具活力的经济增长点,无论是对税收、地方经济发展还是劳动就业都产生了积极重要作用。然而,小企业在发展过程中受资金制约由来已久,资金的外向依赖程度很大。调查发现,无论是成长期还是成熟期企业,参与其运营周转的外来资金约占资产总额的三分之一以上。目前全市小企业主要融资渠道有两条:一是包括企业内部集资在内的社会民间融资;二是向银行业金融机构借款,其中贷款约占融资成份80%以上。

(二)农村信用社积极开展小企业贷款工作。中国银监会《银行业开展小企业贷款业务指导意见》和安徽银监局《安徽省开展小企业贷款业务实施办法》(以下简称《意见》、《办法》)下发后,全市各农村信用联社贯彻文件精神,采取切实措施,积极开展小企业贷款工作。截至20__年9月,全市农村信用社发放小企业贷款1069户、98871万元,比去年同期增长了147户、16164万元。贷款既促进了小企业的发展,同时也提高了各信用社的效益。

(三)小企业贷款工作中存在的主要问题。一是满足率低。据调查,至少有30%的企业因达不到准入条件而难以获得信用社的支持,而得到支持的企业并非完全能足额得到满足,受种种因素制约,资金满足率平均在60—70%。二是品种单一。《意见》明确了贷款泛指各类贷款、贸易融资、贴现、保理、贷款承诺、保证、信用证、票据承兑等表内外授信和融资业务,而我辖农村信用社对小企业的扶持主要体现在贷款上,票据承兑和贴现业务几乎停滞,至于贸易融资、保理等其他业务则从未涉及。而目前所发放的贷款中主要以担保贷款为主,兼之有少量的金额较低的信用贷款。三是各县区信用联社小企业贷款业务发展不均衡,个别联社小企业贷款工作重在面上,开展的深度不够。

二、制约小企业信贷业务发展的成因分析

(一)客观因素。小企业管理粗放,财务不规范,经营规模小,竞争力弱,难以达到银行规定的准入门槛。我市小企业多在乡镇偏远农村地区,资产评估值低,有些企业土地、房产证照不全,因受区位劣势和资产质量、资产交易等条件的制约,不仅不能及时变现,也无法按照有关金融规章的要求实行抵押登记,难以满足信用社担保条件。农村信用社服务方式和服务手段比较落后,金融服务功能与服务品种不尽完备,制约了信贷业务扩张能力。

(二)主观因素。农村信用社一些管理人员和信贷人员主观上认为小企业贷款风险大,收益小,金额低,笔数多,管理难度大,投放大中型企业易管理、收效明显,有追捧大企业思想情结,对开展小企业贷款积极性不高。另外,在信贷新产品开发上缺乏应有的积极性,认为新产品开发耗时费力,不出风险便罢,一旦形成风险,责任难免。

(三)历史因素。我市的数千户小企业(其中不少已关停倒闭)原有贷款合计金额大、质量低。统计数字表明,现有的农村信用社小企业存量贷款中不良率高达42.3。曾经有过发放乡镇企业贷款的沉痛教训,且沉淀的贷款至今仍是农村信用社经营的沉重负担,制约了农村信用社小企业信贷投放业务的开展。农村信用社信贷人员素质与开展小企业贷款的要求不相匹配。

(四)社会因素。一是无论工商、税务、统计部门还是金融部门,都不能掌握某个企业资信及经营等全面情况,难以对其作出综合性的信用评价。二是担保机构数量少,资金规模较小,担保能力有限,担保业务期限短(一般在1年以内),风险防范方式比较落后,在提供担保的同时,又要求企业提供相应的反担保。全市仅有五家政府出资的担保中介,市以及四县各有一家,且和县担保公司运营出现问题,业务停滞已近两年。三是小企业在办理抵押贷款的规费缴纳方面负担重,企业要获得100万元信贷支持,抵押物的评估和登记费用约在1万元左右,且登记期限一般也是一年,对于长期周转使用信贷资金的企业来说,财务负担较重。此外,在贷款呆帐核销方面,税务部门的审核缺乏灵活性,贷款呆账核销比较困难。四是乡镇政府对农村信用社的支持不够,在业已沉淀的不良贷款中,有相当大的一部分为90年代前后期基层政府干预形成,直至如今,协助清偿力度不够。五是目前仍有部分小企业借改制之机恶意逃废债务,农信社胜诉案件执行难,社会信用环境有待进一步改善。

(五)机制因素。一是单户贷款比例控制制约了小企业贷款业务的发展。按现行监管规章和有关规定,农村信用社发放单户贷款不得超过其资本金的10%。一些当初由农信社扶持起来的企业做大做强后,对资金的需求也越来越大,在得不到联社加大支持的情况下,便转向其他商业银行寻求解决。二是现行的考核机制影响了对小企业的信贷投放。目前各联社的考核机制中多强调信贷风险防范和责任追究,缺乏正向激励机制和免责条款,影响了对小企业的信贷营销。三是现行利率水平的影响。目前,辖内农村信用社尚未建立科学合理的贷款定价机制,在与商业银行竞争优质小企业客户过程中,明显处于劣势。

三、对策建议

(一)立足“六项机制”,找准推行小企业贷款的切入点。完善银行信贷管理体制,加强对小企业的金融服务。改进信用评级、授信办法,制定符合小企业特点的信用等级评定制度,采取一些非财务指标如小企业的纳税情况、

销售收入归社情况、经营管理情况以及企业负责人的道德品质等来评定企业的信用等级,核定小企业的授信额度。对基层社适当下放审批权,特别是要下放低风险贷款和优质客户的审批权,减少贷款审批层级,简化贷款程序,使符合条件的小企业及时得到信贷支持。支持和鼓励业务部门根据小企业客户实际需求,量体裁衣,因地制宜,积极进行金融产品服务的开发与创新,满足不同地区、不同行业、不同层次小企业金融服务的需要。要加强对小企业贷款的风险管理,完善风险分析、判断与评价体系。建立完善小企业贷款违约信息通报机制。政府相关职能部门和金融部门要高度重视小企业贷款违约信息的收集报送工作,建立小企业信息通报机制,提高小企业贷款信息透明度,实现小企业贷款违约信息共享。有关部门应每年开展一次优质、诚信小企业客户的评选工作,推行小企业贷款客户“红名单”和“黑名单”制度。对列入“黑名单”的小企业,辖内银行业金融机构要联手制裁,停止发放新贷款,并向社会公告,为开展小企业贷款业务创造良好的信用环境。(二)小企业要强身健体,增强诚信意识。小企业要加强自身建设,苦练内功,不断提高综合管理水平和盈利能力。一是建立符合现代企业特点的公司法人治理架构、运营机制,从根本上改变以往小企业家长制、作坊式管理经营模式。二是小企业要根据自身生产情况、技术能力,按照国家产业政策,选好项目,积极开发新产品,提高市场占有力和竞争力,不断推动企业的发展壮大。三是积极主动向农信社提、供、销情况和真实、准确的财务报表信息,实现信息对称。四是完善小企业的相关资产证明,努力达到农信社抵押担保准入条件。五是增强诚信意识,树立信用观念,赢得农村信用社的信赖和支持。

第3篇

一、一个困难的企业为什么花钱运用计算机信息技术来加强管理

烟台汽车制造厂是一个拥有2600名职工、3.2亿元资产的中型企业,主要生产轻型汽车、农用运输车和拖拉机。1993年以来,该厂产品销售收入虽然逐年增加,但经济效益却大幅下滑,生产经营日趋困难。面对日益激烈竞争的市场环境,企业感到原有经验式的管理模式、落后的管理手段和不透明的信息反馈机制已非常不适应新的形势,迫切需要应用现代计算机网络和统一的财务软件进行管理创新。

一是成本的核算与控制迫切要求企业利用计算机进行管理。由于汽车产品结构复杂、零部件繁多,在产品开发过程中,以往靠会计人员手工劳动,连续几天几夜工作也只能算出大概的综合成本,难以及时准确地制定出有市场竞争力的产品价格。企业曾多次出现新产品投产后,才发现新产品的设计成本过高,价格无法为市场接受而被迫停产的情况。

二是资金的核算与管理迫切要求企业利用计算机进行控制。该厂销售环节占用的资金余额上亿元,大多以发出商品的形态存放在全国各地的430多个经销商处,企业难以及时、准确掌握各销售点上的存货变动情况,账物不符、账账不符的问题时有发生,应收账款居高不下,坏账风险难以防范。1995年该厂曾组织十多名会计人员历时一年,与各经销商核对发出商品和应收账款,发现企业本身的账簿记录差错1100多笔,仅发出商品的潜亏损失即达数百万元之多。在储备资金的管理中,传统的手工操作只能提供库存材料、备件的账面价值总量,但具体材料、备件的存放时间、库存数量却不掌握,致使存货超储、积压、损坏等情况非常严重。企业盘点时曾发现仓库中的三角带可满足企业10余年的生产需要。

三是薄弱的基础管理迫切要求企业利用计算机技术来强化。从企业内部看,基础数据缺乏,材料消耗定额、工时消耗定额不准,谈不上实施精细生产,挖潜降耗,也无法对生产车间、销售部门、采购部门和仓储部门实施科学的考核。特别是财务信息滞后于物流信息和市场变化信息,再加上数据常常失真,决策者难以及时了解掌握企业财务状况的变动情况和内部各种资源的配置情况迅速对市场变化做出反应。

四是企业各项规章制度迫切需要利用计算机手段进行硬化。过去规章制度只是挂在墙上,写在本中,缺乏强有力的手段来保证制度的有效执行,有章不循、有章难循的弊端难以克服,道德风险无法控制,科学规范的管理程序难以硬化。

二、如何运用计算机网络和软件对企业管理进行深化、细化

1996年以来,该厂针对采购、仓储、生产、销售等环节信息不明、账目不清等突出问题,以财务管理为中心,以成本控制为重点,联合山东浪潮国强软件公司,本着先易后难的原则,先后投资两百余万元开发了烟台汽车制造厂现代企业管理信息系统。该系统基于一台主服务器,在各个车间、仓库及生产、供应、销售、财务等各有关处室设立了46个工作站,将各子系统通过财务管理子系统紧密地在一起,做到了信息集成、过程集成、功能集成,实现了财务系统与销售、供应、生产等系统的数据共享,为企业提高财务资金管理水平提供了强有力的手段。财务管理子系统建立了统一的计算机平台,变多级核算为一级核算,一张原始凭证(销货发票、购货发票、入库单、领料单等)一次录入,仓库、车间、厂部的业务核算、统计核算、会计核算、凭证的制作、打印、各明细账、总账的登记全部由计算机一次自动完成,可以灵活地查询、统计和打印账表。

销售管理子系统与金税系统连接,利用金税系统录入和打印销售发票后,自动转入销售管理子系统,自动编制销售凭证,自动登记财务的产品销售、发出商品、应收账款、应交税金等账簿。同时可进行账龄分析和坏账估计,实现了销售业务管理与核算一体化。

采购管理子系统对采购订单、采购到货以及入库状况进行全过程管理,为采购部门和财务部门提供准确及时的信息;自动完成对各种应付账款的登记、冲销以及应付账款动态变化状况。另外,该子系统还可以进行材料采购成本的考核与监督,非合同供应商、超过合同的采购价,软件系统可以自动警告,要求审核。

仓储管理子系统通过对各种存货的收、发、存业务进行核算,及时准确地掌握每件存货的耗用情况,把各类存货成本归集到各成本项目和成本对象上,为企业的成本核算提供基础数据,并动态反映存货资金的增减变动情况。

生产计划子系统根据生产计划和上月末实际库存情况,软件系统能按照装配物料清单计算物料的毛需求和净需求,自动运算出零部件采购计划、自制件的生产计划,将设计、工艺、生产制造并行交叉进行管理,实现了各种物流、业务流自始至终连贯起来的全过程管理。

成本核算子系统能够完成产品或零部件标准成本的制定,计算入库产成品或自制半成品的标准成本和标准成本差异,能够从价格成本差异和用量成本差异方面进行控制,为企业分析生产成本变动的原因提供了详细资料,为实施标准成本法和责任成本法提供了可能。

基础数据子系统可为生产计划系统提供工艺过程信息、产品结构信息,为成本控制提供工时定额和材料消耗定额标准信息,并能够通过装配物料清单自动读取采购发票的最新单价,瞬间计算出产品的材料成本,为产品投产决策提供第一手数据资料。产品开发人员能够随时计算出新产品的设计成本,为企业开发适销对路的产品提供了有力的支持手段。

三、取得的成效

1.提高了对薄弱环节的监控管理能力

第4篇

经过多年的发展,美国信用体系具备了较为充分的内涵,既有比较完善、有效的信用管理体系,也有完全市场化运作的信用服务企业主体,还有对信用产品有强烈需求的信用产品使用者。

(一)完善的法律体系和健全的信用管理体系

美国有比较完备的涉及信用管理各方面的法律体系,将信用产品加工、生产、销售、使用的全过程纳入法律范畴。美国对信用管理的立法主要集中在20世纪60―80年代,目前已经形成信用管理的法律框架。这些法律主要有公平信用报告法、公平信用机会法、公平债务催收作业法、公平信用结账法等共15部。

美国政府对信用管理法案的主要监督和执法机构分两类:一类是银行系统的机构,包括财政部货币监理办公室、联邦储备系统和联邦储蓄保险公司;一类是非银行系统的机构,包括联邦贸易委员会、国家信用联盟办公室和储蓄监督局。这些政府管理部门主要负责对失信者的惩处、教育,对信用服务公司的监督和违规处罚等。

对失信者的惩戒,则主要靠各类信用服务公司生产的信用产品大量销售,从而对失信者产生的强大约束力和威慑力;靠整个社会对失信者的道德谴责,和人们与之交易时的有限信任;靠对失信者信用产品负面信息的传播和一定期限内的行为限制,使失信者必须付出昂贵的失信成本。

(二)市场化运作的各类信用服务公司

美国信用服务行业经过100多年的市场竞争,现已形成了少数几个市场化运作主体。目前从事信用服务的企业高度集中,主要有三大类:

1、资本市场上的信用评估机构,即对国家、银行、证券公司、基金、债券及上市大企业的信用进行评级的公司。目前美国只剩下三个这类公司,即穆迪、标准普尔和菲奇公司,这三个公司是世界上最大的信用评级公司。而美国约20种以上金融法规的制定,都要听取信用评级公司的意见。世界上所有国家和企业若要到国际资本市场融资,必须经两家以上的评级机构评定信用级别,信用等级的高低决定了融资成本和融资数量。

2、商业市场上的信用评估机构,即对各类大中小企业进行信用调查评级的公司。目前,邓白氏集团公司是美国乃至世界上最大的全球性征信机构,也是目前美国唯一的这类评级公司。邓白氏集团公司进行信用评估业务主要有两种模式,一种是在企业之间进行交易时对企业所做的信用评级,一种是企业向银行贷款时对企业所做的信用评级。

3、对消费者信用评估的机构,在美国叫信用局,或叫消费信用报告机构。目前美国有三家大的信用局,分别是美国人控股的全联公司(TransUnion)、Equifax公司和英国人控股的益百利公司(Experian)。所谓信用局,是向需求者提供消费者个人信用调查报告的供应商。信用局的基本工作是收集消费者个人的信用记录,合法地制作消费者个人信用调查报告,并向法律规定的合格使用者有偿传播信用报告。

在美国,几乎每个成年人都离不开信用消费,要申请信用卡、分期付款、抵押贷款等,都需要对消费者的信用资格、信用状态和信用能力进行评价,这种评价集中表现为信用报告。全联等消费信用报告机构提供的信用产品,就是向授信机构提供消费者个人的信用调查报告,或向雇主提供求职者的报告。报告提供如下信息:(1)消费者信用交易的记录;(2)公共信息记录;(3)就业信息记录;(4)人口统计信息记录;(5)信用局查询记录。

(三)市场对信用产品的巨大需求

对信用产品经久不竭的需求,是支撑信用公司生产加工和销售信用产品的原动力,是巩固发展现代信用体系的深厚市场基础,也是信用产品不断创新的原因。目前,全球有30万亿美元的负债按照规定要进行评级,全球100%在国际市场融资的国家要进行评级,商业银行、保险公司、基金组织和上市的大企业都需要进行信用等级的评定。仅穆迪公司就已经对全球110个国家、1200家银行、5000多家大企业进行了评级。信用产品最大的作用是为投资者的投资取向提供了重要参考依据。对大部分企业来说,花钱买自己的信用等级,花钱买交易方的信用等级,也成为企业在交易中必要的前提。而消费者个人的信用报告,授权制作者则大部分是银行和商家。如果由于信用报告发生被拒绝贷款或被拒绝购买时分期付款,那么消费者有权无偿获得自己的信用报告,并查明负面信息的来源,除此情况,消费者也需花钱购买自己的信用报告。

二、我国信用缺损现状及产生的负面效应

我国经过二十几年的改革开放,已经初步建立了具有自己特色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系框架。但是,与之相适应的信用制度却没有及时建立起来。信用的缺损对社会经济生活的方方面面已经带来十分不利的负面影响,并且成为国民经济发展的“瓶颈”。我国已经加入WTO,真正融入国际开放经济潮流,必须严格按照WTO的规则参与国际竞争,信用制度也必须尽快实现与国际接轨。但是从我国当前的信用状况来看,确实不容乐观:企业逃废银行债务,假冒伪劣产品盛行,“三角债”困扰着整个信用体系,产生了较强的负面效应:

1、信用缺损使企业资金运行受阻,生产和发展受到严重影响。企业之间不讲信用,相互形成资金拖欠;一些企业为了生产和生存,必然想方设法借入新的运行资金。这样不仅增加了企业资金筹集成本,降低了企业资金运行效率,而且一旦债务链某个环节断裂,就会导致一批企业破产倒闭。

2、信用缺损使银行不良贷款大量增加,金融风险愈益突出。信贷是信用的基本方式,信贷的运行状况是衡量社会信用的一个标尺。近年来,由于社会信用环境较差,企业拖欠行为相当普遍,致使我国银行不良贷款增加,恶意骗取贷款,故意拖延还贷现象比比皆是,甚至出现了各种名目的逃废银行债务行为。逃废债行为不仅使经营特殊商品的银行经营风险突出,而且使银企关系趋于紧张,银企资金链出现断层。

3、信用缺损使市场交易风险加大,经济诈骗案件乘虚而入。信用的缺损使市场交易秩序混乱,金融风险加大,经济案件显著增加,严重影响了市场效率。与失信行为相对的是,守信企业深受其害。为了保障交易安全,一些企业的交易甚至倒退到“一手交钱、一手交货”的原始状态,市场效率受到严重影响。

4、信用缺损导致社会风气日下,影响到社会生活的方方面面。信用秩序的混乱,不仅在金融、经济和社会安全稳定上产生不良影响,在社会生活的其他方面也有不良影响,逃废债务、不守信用的违法行为不受制裁,必然危害诚实守信、公平合理的社会交往原则,从而扭曲人们的价值观念,败坏社会风气,影响社会生活各个方面。产品质量的失信,影响了市场秩序,破坏了社会风气。

三、建立健全信用体系的建议

(一)加强市场主体――企业的信用建设

1、大力培养企业经营者的信用素质。为此,除对企业经营者加强培训和建立企业征信体系外,税务部门要加强企业守法纳税的监督检查,中央银行要引导各金融机构和企业之间建立新型的银企信用关系,工商部门要积极开展“重合同守信用”企业的认证工作,质检部门要加强产品质量检查和假冒伪劣产品的检查及信息工作,工商联和各行业协会要建立和完善行业信用规范等等。

2、建立和完善企业信用数据库是加强企业信用建设的重要环节。企业资信数据库可分为企业基本信息数据库、坏账(黑名单)信息库、依法缴税信息库、产品质量信息库、合同履约信息库、环境保护数据库等等;建立这些数据库的功能主要有以下两方面:一是对守信用企业的激励作用,即增大这些企业的无形资产和商业机会,二是对不守法企业的惩罚作用。

3、建立健全企业信用制度。要在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基础上,借鉴国内外的成功经验和规范做法,尽快研究制定企业信用建设基本制度。主要包括:界定和规范企业信用行为和企业信用活动,制定信用服务中介机构的业务范围和经营规则,制定企业信用风险的防范、监督管理和责任追究的相关政策措施,制定各类金融企业信用风险的防范和责任追究的相关措施等等。

(二)建立健全个人信用体系

1、首先是要对全民进行诚实守信教育。要认真落实《公民道德建设实施纲要》,形成全社会的诚信意识和诚信文化氛围,使讲信用和遵纪守法成为每个人的行为准则和自觉行动。

2、要依据国家法律逐步建立健全个人信用征信体系。由于个人信用信息的收集牵扯到个人隐私权的保护问题,而现代市场经济的发展又特别需要建立健全个人信用信息体系。因此,国家要制定个人信用服务中介机构发展的相关政策和规范,各级政府要依法大力支持个人信用信息的采集和汇总,特别是那些在市场经济秩序的形成和发展中有重大影响的个人信用信息的采集。

3、找准加强个人信用体系建设与发展民营经济、提高人民利益的结合点,使广大人民群众尝到提高个人信用等级对发展经济的甜头。例如我国一些地区实行的农村信用社对评为“信用村”的“信用户”实行贷款优先、利率优惠、小额农贷无需担保的措施,大大促进了这些地区的个人信用体系建设。

(三)健全各类中介机构的信用体系

1、在大力清理整顿中介机构的过程中严厉打击非法中介机构和违法违规的中介活动,建立完善的法规规章,规范中介机构的行为。对所有从事中介服务的经纪人,要严格按照有关规定进行资格认定,做到持证上岗。

2、加强对中介机构的内部监督,充分发挥各中介机构行业协会的自律作用,建立各类中介机构的自我约束机构。

第5篇

关键词:征信体系;个人信用评估;企业信用评级

信用制度是市场经济的重要组成部分,也是市场经济制度资源有效配置的重要前提。当前,我国由人民银行牵头组建的征信体系:全国统一的企业和个人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已经顺利建成,并已初具规模。2006年11月21日,人民银行了信贷市场和银行间债券市场信用评级规范五项征信业标准。这是我国首次专门针对征信业制定的第一批标准,是我国征信体系建设中的一件大事,对促进信用信息跨部门跨行业共享,规范征信业务活动,推动征信业快速健康发展将发挥重要作用。但也必须看到,征信体系建设涉及的诸多环节还不尽完善,各种潜在的问题不断暴露出来。目前在社会信用体系建设的基本思路和政府应当发挥的作用等方面还需要进一步探讨,实践中也存在不少盲目性。如果不能及时加以正确引导,不仅会造成不必要的政府资金的浪费,也不利于建立真正有效的社会征信体系。

一、政府在社会征信体系建设中的作用

我国的征信业刚刚起步,在目前的经济体制条件和市场环境下,社会信用环境并不理想,不能单纯靠市场的力量来推动社会征信体系的建设。从国际经验来看,要建立一个长期可持续的、高效率的社会信用体系,政府最应该做的,就是制定法律法规,促进各类信用信息特别是政府所掌握的信用信息的公开,清除妨碍市场机制发挥作用的各种障碍,为市场化的信用服务机构的成立和运作创造条件,并对信用服务机构实行必要的监管,最不应当做的,就是搞信息垄断,政府直接投资成立信用中介服务机构,搞商业化运作。

(一)在社会信用体系中政府的作用和担当的角色

1 从一些社会信用体系比较健全的国家来看,政府的作用主要表现在制定与社会信用体系建设相关制度与规则,核心内容是立法和执法。立法的内容主要表现在四个方面:

一是制定规范信用交易行为的法律法规,保证信用经营、使用的公平性、合法性。比如信用信息管理法、诚实借贷法、平等信用机会法等。二是制定信用信息公开和保护的法律,促进政府部门和相关行业的信用信息公开。信息服务企业可以合法地获得大量信息,并在法律的框架下公开或合理保护个人隐私和企业商业秘密。比如政府信息公开法、商业秘密保护法、个人隐私权法等。三是制定规范信用信息专业评估和服务机构的法律法规,规范信用信息收集、加工、传播过程。比如公平信用报告法。四是制定对失信行为进行惩罚的法律法规,加大失信行为的惩戒力度,对失信者产生强大的约束力和震慑力。

执法主要体现在相关政府部门对违反法律的行为给予民事和刑事处罚,要转变监管理念,减少直接行政管理,发挥法律约束、标准规范等间接管理手段的作用。比如美国的联邦贸易委员会的消费者保护局就是《公平信用报告法》的具体执法机构,对信用调查机构业务活动中侵害消费者权益的问题进行调查和处理。

2 在主要以市场方式运作的社会征信体系中,政府的角色是市场秩序的管理者和监督者。

政府部门应当在以下几方面实现自己的职责:一是加快个人征信相关立法工作,强制有关行政机构和社会部门以法定途径和方式将个人征信数据以商业化或义务的形式向个人信用中介机构开放;二是制定相关的行政法规,比如《企业和个人征信系统管理办法》,规范信用资料的公开、合法、正当的收集与使用,在条件成熟时,作为个人信用立法的提案人,促进个人信用管理相关立法的出台,实现个人信用管理有法可依;三是加强信用行业管理,监督个人信用中介机构,使其合理、合法地利用和传播征信数据,严厉制裁各种违规行为;四是建立征信市场准入机制和数据模型认证机制,督促社会征信标准化建设。

(二)政府在信用体系建设中出现的行为误区

当前,我国征信体系建设采取的模式为:由人民银行牵头组建全国统一的企业和个人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全面介入并具体操作征信业务,同时负责征信业务活动的全面监管。各部门、各地方政府对建设社会征信体系的热情较高,但由于对社会征信体系的内涵缺乏科学的认识,对政府应该发挥什么作用缺乏了解,出现了一些行为上的误区。

1 政府直接从事征信活动

从征信体系的客观运行规律来说,政府不宜直接从事征信业务。一方面的原因在于,政府直接从事征信业务,事实上是在以自己的信用做“隐性”担保,违反了市场经济的运行规则。一旦出现法律纠纷,政府将陷入被动的地位,比如,政府某部门(或具有政府背景的征信公司)由于掌握的信息不全面,误将信用状况不好的公司(个人)评定为信用状况较好,委托方据此参考作出决策,结果出现损失。政府就陷入被动状况,甚至会陷入日常的法律纠纷。另一方面的原因在于,征信活动非常复杂,政府做不了,也不适合政府做。征信活动涉及信息的搜集(各种渠道,政府部门只能掌握一部分),涉及新的信用产品的创新(比如根据不同用户的繁简不同的、重点不同的信用报告、评分办法),涉及数据的维护,涉及对消费者、企业的法律责任以及救济。政府有政府自己的事情,不应当把纳税人的钱用在为少数人服务上。政府也有政府自己更为重要的工作,也不应当去做本来可以由民间资本完成的事情。信用信息服务由企业来做,完全是一个商业行为,一个企业向另一个企业提供专业化的信用信息服务,是一种自愿的合同,征信公司提供的信用调查报告仅供委托方参考,如果真的出现法律纠纷,政府可以作为中间人进行调节。

当前有些部门和地方政府进行的各项评比和认定工作,都是与建设信用体系的要求相背离,也不符合市场经济条件下政府职能转变的要求。比如“重合同讲信用”企业的认定,著名商标、驰名商标的认定,守信用标兵的认定等等。事实上,以上荣誉的认定都需要市场来检验,应该由市场化运作的中介组织进行认定,政府认定就是形成了“隐性担保”,而且容易滋生腐败,一旦认定的企业与事实不符合,给社会造成影响,政府就会陷入法律纠纷。当前政府部门没有涉入法律纠纷,是因为目前市场经济体制不完善,政府处于管理者的强势地位,“民不敢告官”。在监管方面政府部门内部和同级部门之间的管理协调效果是比较弱的,在政府部门内部和同级部门之间的监督更是没有力度的,权力过于集中会滋生腐败现象,反而影响市场经济的健康发展。

2 政府增加财政投资大搞数据库建设

一些地方政府和职能部门认为,建立社会信用体系,就是要加强硬件基础设施建设,就是要加大政府投人,建立数据库,于是纷纷立项目、定预算,投资建设数据库。一旦建立了政府的

数据库,就要搞商业化运作。从近年的实践来看,建立庞大的政府信息数据库是一件耗资巨大的工程,其市场价值极为有限,应当特别慎重。从长远看,这不利于建立有效的市场化信用服务体系。

第一,它很容易导致政府职能错位,形成新的地方保护和行政垄断。第二,会造成很大浪费,很多地方花几千万元建一个信用平台,结果并没有什么作用。第三,它会破坏市场的公平竞争,最终扭曲建立社会信用体系的初衷。

从发达国家的实践来看,信息的整合应该通过市场的行为来完善,政府所需要做的就是通过立法把这些信息无偿或者仅收取弥补成本的费用向社会开放。

3 政府通过行政手段培育信用市场需求

政府为促进当地征信企业的发展,或给政府出资成立的征信公司创造市场需求,有些地方政府便用行政命令的方式规定企业参加“重合同守信用”等评比活动,同时必须提交由某些指定征信公司出具的信用报告。企业为了得到这样的荣誉称号,必须花钱请征信公司为自己出具信用报告。这样的报告的客观性、公正性可想而知。再比如,有些地方政府要求企业在资质认定、企业年审年检、专项检查、日常监督、项目审批、财政支持项目的申请等方面必须提交由某些指定征信公司出具的信用调查报告。从发达市场经济国家的实践来看,对信用报告的需求并不需要政府来推动,而是由市场的正常需求推动。

二、社会征信体系的运营模式和产业特性

(一)目前世界各国比较典型的社会信用体系模式可分为三种:

第一种是市场主导型模式,又称民营模式。这种社会信用体系模式的特征是征信机构以盈利为目的,收集、加工个人和企业的信用信息,为信用信息的使用者提供独立的第三方服务。在社会信用体系中,政府的作用一方面是促进信用管理立法,另一方面是监督信用管理法律的贯彻执行。美国、加拿大、英国和北欧国家采用这种社会信用体系模式。

第二种是政府主导型模式,又称公共模式。这种模式是以中央银行建立的“中央信贷登记系统”为主体,兼有私营征信机构的社会信用体系。中央信贷登记系统是由政府出资建立的全国数据库网络系统,直接隶属于中央银行。中央信贷登记系统收集的信息数据主要是企业信贷信息和个人信贷信息。该系统是非盈利性的,系统信息主要供银行内部使用,服务于商业银行防范贷款风险和央行进行金融监管及执行货币政策。据世界银行统计,法国、德国、比利时、意大利、奥地利、葡萄牙和西班牙等七个国家有公共信用登记机构,即中央信贷登记系统。同时,除法国外,其他六国都有市场化运营的私人征信机构。

第三种是会员制模式。这种模式是指由行业协会为主建立信用信息中心,为协会会员提供个人和企业的信用信息互换平台,通过内部信用信息共享机制实现征集和使用信用信息的目的。在会员制模式下,会员向协会信息中心义务地提供由会员自身掌握的个人或者企业的信用信息,同时协会信用信息中心也仅限于向协会会员提供信用信息查询服务。这种协会信用信息中心不以盈利为目的,只收取成本费用。日本采用这种社会信用体系模式。

在我国的征信体系中国人民银行既是运营者也是监督者,所以我国的征信体系类似于第二种模式。

(二)信用信息服务本质上是一种信息咨询活动

中介性的信用信息服务机构的产生,只是将过去由市场交易主体自身从事的活动分离出来,并没有改变过去市场交易主体自己收集信息活动的本身性质。信用信息中介服务机构的作用,只是使信用信息的使用更加专业化,更加有效率,因而成本更低,搜集的信息更加全面,评价的方法更加专业和科学。因此,信用信息服务活动,本质上就是一种咨询服务活动,是企业本身信息搜集活动的延伸,没有更多的特殊之处。

从信息服务市场较为完善的发达国家来看,在信息服务市场上,主要有征信服务机构(企业及个人征信)和企业资信评级机构两大类。这两类机构的区别在于,资信评级公司提供的资信评级报告主要向社会公众公开,为公众决策提供参考,而征信公司提供的信用调查报告不向社会公开,仅提供给委托人,供委托人决策参考。

另外,需要强调的是,信用信息服务活动与金融活动有联系,但本质上不是金融活动,不应作为金融活动来进行管理;相应的,信用信息服务机构也不是金融企业,不应当视为金融企业进行管理。认识这一点对于正确选择中国信用信息服务产业发展模式和建立相应的产业法律规范至关重要。

(三)以市场化的方式发展我国信用信息服务行业

信用信息服务行业本质上属于一般性的信息咨询服务行业,属于充分竞争的行业,因此,对信用信息服务行业的管理应该遵循市场化和民营化的原则,政府不宜过多介入,通过市场竞争实现优胜劣汰。但是由于信用信息服务涉及个人隐私权和商业秘密的保护问题,考虑到中国当前的实际情况,对信用信息服务行业的准人制定必要的标准,并对其运营加强监管十分必要。但是对信用信息服务机构设置准入标准和实施监管时,应该遵循以下原则:一是对信用服务市场的准人实行业务许可,而非实行机构许可;二是对信用服务业务的特许经营不设置过高的注册资本标准,而将准入标准重点放在对公司管理层和从业人员的要求方面;三是重点对信用服务机构违法的处罚,从信用服务机构违法的次数和程度上设置退出标准。

三、个人信用评估机构与企业信用评估机构的关系

从发达市场经济国家社会信用体系建设的实践来看,企业信用评估机构和个人信用评估机构在运营模式上有着较大的区别,发挥的作用也不同,在整个社会信用体系运行中,两者的关系是相互补充,而不是相互替代。

企业信用评估机构对国家机关、银行、证券公司、基金和其他大中小企业进行评级,主要为金融机构服务。而不过多地考虑其他的商业化信用信息需求。个人信用评估机构是由私人和法人成立,采取商业化、市场化的运作方式,数据的来源更全面。除来自银行等金融机构外,还来自包括政府部门、工商企业等方面,为社会更广泛的信用需求服务,服务范围更宽、更广、更全面。从企业信用评估机构对防范银行信贷风险的角度来看,世界上设有企业信用评估机构的大部分国家都确定了最低贷款数额,银行等金融机构仅将超过最低贷款数额的贷款信息提供给公共登记系统,而且许多国家的企业信用评估机构只向金融机构提供当前的数据,不提供有关一个借款人的信贷行为的历史记录。因此,企业信用评估机构也难以全面满足银行等金融机构防范信用风险的需要。即使在公共登记系统运行较为成功的欧洲大陆国家,个人信用评估机构在银行信贷风险防范方面也发挥着不可替代的作用。

因此,在我国社会信用体系建设中,应正确认识企业信用评估机构和个人信用评估机构的作用和运行模式,加快征信体系建设的同时,不能忽视企业信用评估机构和个人信用评估机构的作用。为充分发挥企业信用评估机构和个人信用评估机构在征信体系建设中的作用,更好地防范和化解信用交易风险,借鉴其他国家信用评估的运营模式,建议企业和个人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在为金融机构服务的基础上,向社会公众有偿提供征信服务,允许企业信用和个人信用评估机构向企业和个人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查询数据。但是应该通过立法明确,企业和个人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向社会公众提供数据的范围和法律责任。

四、社会信用体系建设的管理体制

第6篇

信用期管理理论:

建立和完善企业的信用评估和监控体系,对于保障各种信用关系的健康发展与整个市场经济体系的正常运行十分重要。当前我国经济市场上存在着严重的信用缺失现象。航运业作为国民经济的基础产业,正面临着非常严重的信用问题。而航运企业具有运输周期长、投入成本高、风险规避能力小等特点,其客户大部分是贸易公司,具有高风险性。因此,不论是企业了解自身信用情况,还是企业对与其进行交易的客户的信用进行评价,企业信用评估都是至关重要和必不可少的。

【关键词】:信用 信用管理 应收帐款航运企业

一. 货运公司采取信用期管理后的实践

作为在海内外享有盛誉的全球承运人,货运公司世界级的船舶、跨越五大洲的航线网络、覆盖全球的销售及服务网

络,结合全球各市场的地区经验,可以为客户提供航运价值链内的综合和高质量服务。结合航运企业的经营特点,分析了航运企业信用风险的含义及其主要影响因素,从不同的角度探讨了目前我国航运企业信用管理的现状及不足,进而从事前、事中和事后几方面提出了航运企业信用管理的对策。

1.1客户信用管理总体策略。

(一)预付运费信用期:

1.各贸易区、泛亚公司、海内外各分部、各口岸公司、各公司对客户信用期自行授信权限。

(1)出口预付运费:直接客户30天,货代客户15天。

(2)国家相关法规允许进口的废旧物资、危险品、冷冻货等特殊货物的预付运费信用期,不得超过15天。

(3)各口岸公司、公司自行授信客户数量,不得超过其全部客户的50%,平均天数不得超过30天。

2.超出上述各部门、单位自行授权权限的信用期申请,须由各部门、单位提出,通过中远集运信用管理办公室,向中远集运信用管理委员会报批。申请时,要注意以下原则:

(1)原则上不接受直接客户出口预付运费60天以上、货代客户出口预付运费30天以上的申请。

(2)GKA客户的申请,统一由贸易区、泛亚公司向中远集运信用管理办公室提出。得到中远集运客户信用管理委员会批复后,由申请者书面通知相关口岸,在NEW CPF系统中进行维护。中远集运客户信用管理委员会不接受口岸为GKA客户提出的申请。

(3)为重点客户申请较长信用期时,申请者必须提供相关客户的信用调查报告。

(二)到付运费信用期:

1.仅限GKA客户、贸易区的关键客户、CIF&FOB条款下的国内汽车CKD大客户,可申请进口到付运费信用期。

2.所有客户的到付运费信用期,必须由各贸易区向中远集运信用管理委员会申请,并在得到批准后方可生效。

3.到付运费信用期的申报,须有详细申请报告。申请报告内容必须包括但不限于:

(1)客户经营主业、规模、经营情况,客户在其行业中的市场地位,客户信用调查情况,客户拟与中远集运签约的箱量,是否会在中远集运连续出货、运价和贡献值情况。

(2)运费收费对收取该客户到付运费的控制管理措施书面文件,其中必须包括到付运费的收费,在客户有超期欠费的情况下不得放货的控制条款。

4.如贸易区新接客户系国际知名企业,或国家和集团重点项目客户,且将符合我公司信用策略的信用期条款作为投标门槛的,为方便业务操作,相关业务单元应在应标前,向信控办报备相关情况和相应信用期条款。

(三)必须严格执行付款放单、付款放货原则的客户:

1.首次与我方合作的客户。

2.偶有订舱,或年箱量不足20TEU的客户,不得给予预付运费信用期;预计年出运箱量低于500TEU的客户,不得申请到付运费信用期。

3.以前年度付款信誉较差、信用评定等级为D级的客户。

4.上年度未经信用等级评定的客户。

5.对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允许进口的废旧物资、危险品、冷冻货等特殊货物,不得给予到付运费信用期。

(四)各贸易区、泛亚公司、海内外各分部、各口岸公司、各公司与客户签订协议时,信用期协议条款。

(五)在符合当地法律法规基础上,尽可能在服务协议中列明超期欠费的惩罚条款。

(六)考虑到当前经济形势,允许国内口岸公司适当接受客户以银行汇票支付运费。

二、供应商信用管理总体策略。

1、除政府类规费外,国内普通供应商原则上继续积极执行90天付费的信用策略,而对于中远集运长期战略合作供应商,以及在2009至2010年度大力支持中远集运业务的供应商,则可考虑由总部各业务部门,申请适当调整结算信用期。海外供应商的付款信用期,原则上控制在45天(含)以上。

2、国内普通供应商继续推行银行汇票结算方式。

3、对符合总部信用管理规定的供应商信用期,各贸易区、泛亚公司、海内外各分部、各口岸公司、各公司,须向中远集运财务部报备。

4、根据进口到付运费一般不予授信的原则,超期重箱无信用期。分部、口岸、公司应按照公司有关超期重箱处理的文件规定,指定专人,跟踪超期重箱。对超过免费用箱期,却仍未提取的重箱,必须及时向总部相关贸易区报告。

5、各分部、口岸、公司每年2月底前,须向中远集运信用管理办公室上报上一年度信用管理工作总结报告,内容应该包括客户信用管理和供应商信用管理工作情况。

6、各分部、口岸、公司每年3月向中远集运信用管理办公室上报上一年度所有客户的信用等级评定报告。

7、各分部、口岸、公司应根据中远集运运费坏账处理实施细则规定,及时上报本单位运费呆账情况和特定客户的信用风险。

8、2011年运费回收工作考核指标为:

(1)近12个月运费回收率(合格指标值为96%)

近12个月运费回收率=1-信用期外近12个月累计运费余额÷信用期外近12个月累计运费发生额

(2)当年运费回收率(合格指标值为93%)

当年运费回收率=1-本年累计运费余额÷本年累计运费发生额

(3)信用期外运费余额占总运费余额的比例(合格指标值为低于40%)

信用期外运费余额占总运费余额的比例=本月信用期外运费余额÷本月运费余额

9、未收回老运费清理工作考核指标:

1.全面清理2010年1月1日前的未收回老运费。到2011年年底,期间,未收回老运费余额不得超过其在2010年年底余额的5%;

2.全面收回2010年1月1日至2010年年底的运费。如未能全部收回,各应逐票说明原因。到2011年底,各单位2010年未收回运费余额不得超过2010年当年运费发生额的0.05%。

10、实施信用期管理后存在的问题

1.对往来客户的资信状况缺乏科学的分析与评估

2.缺乏有效而完善的内部管理制度,部门与部门之间缺乏沟通

11、信用期管理的对策

1.加强应收账款内部管理,主要体现在:

2.制定切实可行的信用政策,选择对企业有利的结算方式。

3.建立完善的应收帐款坏帐准备制度。

4.制定合理的收账政策,采用恰当的清欠方法。

参考文献:

[1]计云海。对应收账款进行有效管理探讨[J].会计之友。2001.3

[2]尹永利。浅谈加强结算资金管理[J].财务会计。2000.4.

第7篇

征信系统是信用体系的核心组成部分之一,包括从事企业和个人资信调查的征信公司和进行资信评级的资信评级公司,征信产品主要是信用报告和信用评级。

(一)征信体系分为公共征信与私人征信两种模式

公共征信与私营征信是以经营征信业务的主体来划分的两种征信经营管理模式。公共征信是指由政府出资建立的信用信息系统。主要特点包括:一是覆盖面较广;二是由中央银行或金融监管部门作为系统的管理者;三是实际运作大多为非营利性;四是信用信息主要来源于金融机构,服务对象也主要限于金融机构。公共征信模式以欧洲大陆多数国家为代表,在一些国家只有公共征信,而没有私营征信。西欧国家的社会信用体系主要是为了防范金融信贷领域的违约风险,西欧国家的中央银行在社会信用体系中发挥举足轻重的作用,社会信用体系采用以中央银行建立公共信贷登记系统为主体的政府主导型模式。公共征信由于数据库高度集中,有利于保护金融系统的信息安全,也能在较大程度上保护个人隐私;数据库覆盖面较广,既能为金融机构信贷决策提供服务,也能为金融监管和货币政策提供服务。

欧洲征信系统是由私营征信局和公共信用信息登记系统组成的。私营征信局一般从事个人征信业务,公共信用信息登记系统属于中央银行管理,主要收集银行信贷信息。但具体到每个国家征信机构设置又有所不同。例如,英国的征信机构是私人部门所有,德国和意大利既有国有的公共征信系统又有民营征信系统。由于这两个系统之间存在一定的业务竞争关系,欧洲征信体制采取了一些制度调节机制,贷款信息汇报起点等。此外,欧洲征信模式最初是由政府推动的,公私征信系统都离不开中央银行的金融信用信息,造成欧洲征信系统呈现了另一特点,即企业征信与个人征信制度结合紧密。美国征信业的主要特点是以市场为主导。征信机构基本都是市场运作的企业。

(二)企业与个人信用数据来源与保护适用不同规则

个人信用记录涵盖内容广泛。在美国,每个企业、居民都有一个社会保障号码(SocialSecu-rityNumber),其中包括姓名、出生日期、电话和住址等个人信息。个人信用档案一般包括两方面:一是借款人向银行申请借款时提交的贷款申请表,包括贷款历史、居住、收入、婚姻等方面的信息;二是信用管理的专门机构提供的与借款人信用历史有关的资料,包括未偿还的债务、信用卡透支情况,在其他金融机构的贷款记录等,而且都有各自的评分标准。通过对消费者住房情况、居住年限、职务、工作时间、银行开户情况、信用透支账户数目、信用额度利用率等指标对消费者进行评分。不良信用记录会保存5-10年,有不良记录的人将很难再取得工商注册、银行贷款和信用卡服务。在英国,个人资信评估有三方面指标:稳定性(是否拥有住房、工作时间长短);态度(知识和技能,是否愿意留在收入稳定的工作岗位)和安全性(个人预算、个人资产负债情况)。

企业信用记录来源于企业内外部。在国外,对企业的资信调查通常采用实地考察、查阅信用报告和财务报表等形式。企业资信调查公司的数据信息来源渠道主要有:公开的电话号码簿、政府免费提供的工商、法院诉讼信息、上市公司信息、客户企业主动提供的信息以及互联网信息。目前,企业征信机构可以在15个工作日内完成对世界200个国家和地区有限责任企业的资信调查。

由于信用记录保存时间长,影响面广,一旦发生不良的信用纪录,对个人的工作生活,对企业的经营都会产生消极影响,所以,发达国家的个人和企业都十分重视信用纪录。出于保护个人隐私的目的,对于消费者个人信用数据的传播,法律制定了限制条款。一般情况下,美国三大信用局主要通过以下渠道免费获取消费者的信息:一是银行、信用卡公司、公用事业部门、零售商提供的消费者付款记录的最新信息;二是雇主提供的消费者职业或岗位变化情况;三是政府公开的政务信息。在美国,信用局收集消费者个人信用信息不需要经过被记录者同意,大多数授信机构也会将消费者的不良记录主动提供给信用局,使失信消费者的信用记录增加负面信息。美国法律对于取得企业资信调查报告没有任何限制,有商业合同、委托书等文件,就可以购买其他公司的信用报告。在英国,企业财务报表数据都是公开的,根据《公司法》规定,上市公司的财务报表必须在本财政年度结束后的10个月内公开,以方便社会各界对该企业的信用和偿债能力进行确认。

(三)信用评估机构针对机构与个人定位不同

美国目前从事信用服务的企业主要分为消费者信用评估机构和机构信用评估机构两大类。

美国的个人信用调查及资料的搜集工作既可以由银行进行,也可以由专门的资信调查机构来做。后者是美国信用调查的主要形式。在美国的资信调查机构是信用局或叫消费信用报告机构,都是专业化的公司。信用局是向需求者提供消费者个人信用调查报告的供应商。信用局的基本工作是收集消费者个人的信用记录,合法地制作消费者个人信用调查报告,并向法律规定的合格使用者有偿传播信用报告。信用局按其经营的区域和规模可分为地方性信用局(也称信用事务所)和全国性信用局。其中全国性消费信用局主要有三个,即美国投资者控股的全联公司(TransU-nion)、艾贵发公司(Equifax)和英国投资者控股的益百利公司(Ex—perian)。这三大消费者信用局对消费者个人信用信息进行收集、加工、评分并销售信用报告,其信息数据库几乎涵盖美国所有成年人,每个人的信用关系平均有8-12个,每份个人信用资料两三天更新一次。这三家机构的运作方式和服务领域有所不同。其中,益百利公司专门向具有一定规模和声望的客户提供征信服务,其信息来源主要由与其签订协议的各个会员(即客户)提供,每个会员一般每月将与自己打交道的消费者的各种信息提供给益百利公司;全联公司的业务主要是建立有关消费者信用状况的信息网络。全联公司与其拥有的信用事务所和签署协议的地方性信用事务所一起组成覆盖全美的消费者信用信息网络。艾贵发公司与上述两个公司具有不同的特点,该公司是以专项调查的方式为客户提供服务。当客户要求了解某一消费者的信用状况时,该公司将派专人办理。地方性信用局主要为合伙制或个人所有,其服务对象为本地区的各类客户,包括银行及非银行金融机构、零售商、各种服务提供者以及其他需要了解消费者信用的企业和机构。目前,美国的地方性信用局有1000多家。负责对个人信用资料进行搜集、加工整理、量化分析和售后服务,这些地方信用机构绝大多数都隶属于三大征信局,其数据系统覆盖全美,有1.7亿人的信用记录。随着个人信用征信业务的发展,各地方性信用局又成立了自己的行业组织——联合信用事务所(AssociatedCreditBureaus)。联合信用事务所的主要业务是为其成员相互交换不同地区消费者的信用资料提供服务,并且制定信用报告的标准。

对国家、企业和机构等进行信用评估的机构可分为两类:一是资本市场上的信用评估机构,即对国家、银行、证券公司、基金、债券及上市大企业的信用进行评级的公司;二是对中小企业资信进行评级的机构。目前美国从事资本市场信用评级的公司主要有三家,即穆迪、标准普尔和菲奇公司。这三家公司是世界上最大的信用评级公司,据国际清算银行的报告显示,世界上所有参加信用评级的银行和公司中,穆迪的业务涵盖了80%的银行和78%的公司,标准普尔涵盖37%的银行和66%的公司。菲奇公司则涵盖27%的银行和8%的公司。邓白氏集团公司已发展成为美国乃至世界上最大的全球性征信机构,它也是目前美国唯一的中小企业评级公司,在美国市场占主导地位。

此外,除了专门的信用评估机构,银行和金融机构也会对企业和个人客户进行内部评级。成功案例有美国的花旗银行、大通摩根银行、美国银行、美林证券、高盛投资银行等。大企业中较为成功的有IBM、福特汽车公司、通用电气、AT&T等。

日本最早的企业征信公司为商业兴信所,成立于1892年,有会员31家,年调查件数为1200件,主要面向银行提供资信调查。在日本,消费者信用评估有银行的“全国银行个人信用信息中心”系统,邮购系统的“CIC”以及消费金融系统的“全国信用信息联合会”三家机构。信用信息机构的信息主要是通过会员提供,要求会员提供客户的借款情况、账户和信用卡的使用等情况。对借款情况要特别注明贷款的执行、还款情况、是否提前还款、拖欠债务、呆账、倒闭等,如遇情况发生变化时要及时更改。这三家信息机构实行信息共享,相互交流信息。信用局每年要出具5亿份信用报告,这对于信用支付起到了快速、简化和安全保障的作用。目前,日本征信市场已发展到相当规模,征信行业呈现出集中垄断性,帝国数据银行和东京商工两家占据了60-70%的市场份额。(四)建立信用数据登记系统推动企业利用信用数据

国外的应收账款登记系统发展较早。在英国,企业签订合同前,有权了解借款人曾咨询过的信贷咨询机构的名称和地址,提交书面申请并支付1英镑的费用后可以要求信贷咨询机构提供有关档案的副本,而且在必要的情况下有权采取措施,补充或更正档案的副本。1901年,美国国际金融、信用及商业协会(FCIB)针对国际贸易提供信用信息交换,属于非营利性的组织。

香港也有商业信贷资料库,商业信贷资料库专门收集中小企业(年营业额不超过5000万港元)的信贷资料,如中小企业获得贷款机构提供的信贷安排的宗数、有关的信贷额度及拖欠还款的资料,并让认可机构查阅。有关公司的资产或公司持有人的个人财富等资料不属于收集范围。贷款机构只会在批出、检讨或续批中小企业信贷时才可使用上述资料。截至2008年9月底,资料库已拥有3万多个账户,已有约72%的中小企业客户同意贷款机构将其相关资料录入资料库。资料库内资料的储存、交换及运作由邓白氏(香港)委任的香港银行同业结算所负责,由金管局监管。资料除了可提供给贷款机构作信贷决策参考外,中小企业客户也可取得自己的信贷资料以作查证及核实。商业信贷资料库的成立对香港银行业界、中小企业及香港整体经济发展都将起到良好的促进作用。对银行来说,可以提高银行的信贷风险管理,减少银行呆坏账拨备,同时也可摒弃过去偏重抵押、质押品的信贷模式,让银行可以更灵活、有效地提供贷款。对中小企业来说,可强化企业与银行的议息能力,避免优质企业支付高息以补贴不良企业坏账的情况,提高优质企业融资能力。

(五)商账追收机构依法追收到期债务

在发达国家,威胁客户信用是仅次于法律诉讼的追账武器。对一个企业来说,如果有追账行为发生,就意味着其失信行为将被记录到信用公司的信用数据库内,全世界的信用机构、企业和个人都可以方便查询。这种方式最大限度地压缩了欠账企业的发展空间。

商账追收行业是为债权方提供应收账款回收服务,追收的手段主要是电话催收、依法交涉、威胁客户信用、法律诉讼等。商账追收服务机构的营业收入主要来自对被追回账款的提成,而且一般不追回欠款决不收费。只要委托专业追账公司追账,被追回的账款会先收到追账公司的账户上,然后再由追账公司将账款转给其委托人。

收费标准一般是按照逾期账款的账龄收取不同比例的费用。对于海外追账,从事商账追收的信用机构通常会预收300至500美元委托费,目的是为委托人垫付国际通讯、证据邮寄和应收账款诊断费用。如果追账成功,委托费将从收费提成中扣除。

在美国,成立商账追收公司需要向政府注册部门交纳抵押金。据美国收账者协会统计,美国共有6000多家追账公司,每年接手数百万件追账请求,受托追讨的海外欠款最高达上百亿美元。其中,ABC公司是美国最具威望的国际商业信用风险管理及国际商账追收服务机构。下设专业从事国际商账追收服务的美国追帐局(AmericaBureauofCollec—tions)和专业从事商业信用审核、贸易风险评估和企业应收账整体管理服务的AmegaGroup。其全球的商账追收服务始于1960年,业务扩展到全球140多个国家。企业可以通过数据库查询来了解买家公司是否曾被ABC记录过债务方面的负面信息,这种查询迅速、简便,相比专门的资信调查费用低廉,对贸易额比较小或暂时不需要进行详细背景信息调查的企业来说,是一种最基本和迅捷的方式。需要注意的是只有注册付费会员企业才能查询,付费会员企业可享有每年免费查询50次的优惠。

在德国也有专业的商账追收公司,据德国收账者协会统计,2005年德国收账公司一共接手了100多万件追账业务,总金额达到几十亿欧元。另外,德国政府建立了海外企业信用预警机制,每年都会一份海外企业的“信用黑名单”,以此来提醒外贸企业。对于货款已经被拖欠的企业,德国政府会提供援助。

国际著名信用保险公司裕利安宜、安卓和科法斯也都有商账追收的业务。当所承保的损失事件发生时,裕利安宜主要通过集团的国际网络,根据不同国家、贸易行业和迟付原因,采取最适当的商账追收措施。

二、我国信用服务业促进政策体系设计

参考国际测算标准,人均GDP达到2000美元后,国家将进入信用经济时代。2008年,中国人均GDP超过了3000美元,这标志着中国已经进入信用经济时代。我国应借鉴发达国家的经验,发展和完善适合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特点的信用服务业促进体系。

(一)培育信用交易市场需求

国外信用服务业的发展得益于政府为信用产品应用创造的巨大市场需求,利用多种手段引导更多的交易者参加信用评级或利用评级结果,使市场对信用产品的需求越来越旺盛。例如,许多公司要依靠评级机构所作的信用等级来确立在金融市场上作为借款人或担保人的可信度,许多消费者要依靠自己的信用等级获得消费信贷。目前中国信用产品的市场需求十分有限。除了对发行企业债券有评级要求外,我国使用信用产品的领域很小。因此,政府要通过法规和政策来积极引导企业对信用服务的需求。一方面以政府立法、行业组织行规来引导全社会对信用产品的需求,增强各类社会主体的信用意识,使信用产品的运用成为经济社会活动中必不可少的环节,政府有关机构在办理工商注册、行政审批、资质认定、质量监督等事项中,要按规定查询企业信用报告。另一方面鼓励信用服务机构开发适销对路的信用产品。

(二)完善信用服务行业管理

在市场经济条件下,政府的主要角色是规则的提供者和监管方。由于信用活动的广泛性和复杂性,决定了信用立法是一个庞大、复杂的系统工程,信用法律体系不可能一蹴而就。在美国和欧洲信用法律建设的进程中,都是先在市场流通和金融领域制订一些级别较低的信用规章,然后在执行过程中不断修改,最终成为比较完善的法律,融入国家信用体系法律框架。鉴于我国的信用发展现状及信用需求的迫切需要,可以根据商业信用交易的特点与需求,先行制订和颁布程序法律级别较低的信用管理规章,如《信用信息公开条例》、《企业信用信息管理办法》、《建立企业信用管理制度指导意见》、《不良信用信息披露办法》和《商账追收试点管理办法》等,以解决当前市场流通领域信用管理法律空白的紧迫之需,为下一步建立更高层次的信用法规提供经验、奠定基础。

在信用体系发展的初期,需要政府的推动和规范;而在信用体系发展的后期,则应主要依靠行业自律。正如“证监会”、“保监会”是国家用来监督和保证银行业和保险业健康发展一样,信用服务行业也需要建立相关的监督执法机构。目前国家对信用服务行业并没有明确的主管部门,应根据商业信用交易发展的特点,分别设立银行信用管理部门和非银行信用管理部门,并对各自的管理职能进行明确分工。在市场、法制环境相对成熟后,应考虑由行业协会发挥自律作用,强化会员的守信和维权意识,引导征信企业健全信用管理制度;制订各行业的信用发展规划,创造条件建立行业信用信息数据库,并开展行业内的联合征信活动;提出有关的立法建议;建立行业内的失信惩戒机制,合法地对严重失信者予以惩罚,改善行业内的信用秩序。

(三)推动现有征信系统开放

各国经验表明,在一个国家内有两家或以上的信用局,会通过竞争降低信用报告的成本,提高信用报告的质量,同时会提供更多符合使用者需要的信息增值产品。虽然我国已经建立了三级征信体系,但是由于信用数据一般仅限于征信部门内部使用,信用数据的价值没有得到充分发挥。征信体系条块分割,信息数据交换困难。借鉴美国征信数据的开放式管理,建议我国对于征信数据管理机构在体制上改为事业单位或企业,在数据征集和使用方面,应鼓励其市场化运作,促进其数据库开放、共享和使用。支持民营征信企业,建立市场化的私营信用征信系统,促进信用信息整合和共享,稳步推进我国征信体系建设。

目前我国开展商账追收的企业很多,但是通过合法手段追收,并取得较好追收效果的较少。要依法规范组建行业性、区域性和权威性的商账追收机构和保理机构,改变过去游击式、地下式的做法。此外,还要鼓励应收账款保理业务的发展。保理公司通过一系列管理措施监控账款,对销售的货物和客户实时监控,保证货物和销售程序的安全。在账款过期后,要按照程序不断施加压力,保障账款按时回收。一旦账款逾期,立刻分阶段加紧追收。

(四)探索交易数据交换系统

第8篇

一、我国中小企业融资典型问题描述

1、中小企业财务状况不透明。中小企业大多有信息不透明的问题。相比较而言,大企业特别是上市公司的经营信息、财务信息及其他信息公开化程度高,披露也比较充分,金融机构能以较低成本获得有关信息。中小企业的信息基本上是内部化的,通过一般的渠道很难获得。此外,大多数中小企业并不需要由会计师事务所对其财务报表进行审计,信息基本上是不透明的。因此,中小企业在寻找贷款或外源性资本时,很难向金融机构提供证明其信用水平的信息。对许多中小企业而言,提高自身透明度也面临着增加管理成本的问题。

2、中小企业的信息支持体系发育不良

(1)小企业资信调查体系发育程度低。资信调查,就是资金和信用调查,是指银行或企业委托中介机构对合作方(借款方)的资金和信用进行调查,为信贷或经营决策提供参考的一种活动。在西方发达国家,有的以中央银行为主建立起比较完善的国家社会信用诚信体系,有的建立起信用管理商业化运作的诚信体系。根据有关信用管理的法律,信用调查公司可以通过各种合法途径收集和购买企业的信用信息,制作成信用调查报告后,通过网络传输给各银行或其他报告使用者,并收取费用。特别是信用管理制度的商业化运作,减少了银行贷款调查、评审的费用和时间,使信用良好的企业和个人能够快捷地得到所需贷款。

(2)中小企业信誉评估体系发育不健全。在当前经济全球化的潮流下,投资者已将信用等级作为信任的基础。发达国家对中小企业的信用评级非常重视,已经形成了比较发达的企业信用评级体系,标准普尔、穆迪公司等国际性权威信用评级机构在企业融资中的作用日益增强。而我国现在的企业信用评估体系远远适应不了金融市场发展的要求,也适应不了企业融资的需要,缺乏专门的权威性的大型信用评级机构,只是由一些规模很小的会计师事务所或审计师事务所按照执业要求部分地承担信用评级职能。且政府主管部门对其刚性约束的手段不多,有时甚至疏于管理,产生评信机构不守信的现象。同时,我们更没有专门为中小企业融资服务的信用评估机构,以及符合国际惯例的一整套比较完善的确定中小企业信用类别的理论和方法。这些问题,都在很大程度上影响了中小企业的发展。

(3)中小企业的信用担保体系发育不良。长期以来,中小企业由于缺乏健全的信用担保体系的支撑,整体信用状况较差,严重制约着其发展。目前我国大部分地区中小企业信用担保体系的发育程度比较低。近两年成立的中小企业信用担保公司由于资本金规模小、政府扶持力度弱、与银行及企业沟通不够,以及担保收费过高等问题,使其业务开展非常缓慢,公司运作步履维艰。同时,在中小企业信用体系的建设方面,中小企业互助担保机构、信用再担保机构发展较少。因此,发育不良的中小企业信用担保体系成为造成中小企业融资难、担保难的一个重要症结所在。

(4)中小企业信用服务工具体系发育不完善。与大企业相比,目前为中小企业服务的信用工具很有限,融资渠道非常单一。除了在货币市场上进行传统的贷款融资外,由于自身认识不到位和有些信用工具门槛高等主客观原因,中小企业对于货币市场上有利于加速其资金周转、提高资金使用效率的商业票据承兑、贴现业务很少涉足、也很难涉足,对信用证、打包贷款、出口押汇、个人支票等信用工具也开发得很少。因此,中小企业信用服务工具体系的发育不良,也阻碍了其进一步发展。

二、信息不对称是造成中小企业融资难的最主要原因

中小企业融资难最主要的原因是银行和企业之间的信息不对称。目前中小企业资金来源单一,过多的依赖于银行贷款,而中小企业和银行之间存在着严重的信息不对称问题。信息不对称理论论述了信息在交易双方的不对称分布,或者一方信息的不完全性对于市场交易行为和市场运行效率的影响。经济学家把信息不对称理论应用于金融市场的研究,特别是在信贷市场的分析和应用,很好地揭示了信贷市场中的问题。由于资金使用者和提供者之间的信息不对称,拥有信息优势的企业在融资前后存在逆向选择和道德风险。逆向选择又被称为“隐蔽的信息”在企业融资的过程中,隐蔽的信息表现为企业掌握但投资方事前并不知道的信息。由于在投资、融资双方之间这种信息不对称情况的存在,申请投资的一方为了能获得资金就有可能捏造信息,歪曲事实;投资者则因为无法了解到对方的真实情况,难以根据对方提供的信息判断企业的优劣,只有通过各种方式来规避风险,谨慎投资或提高资金的使用成本。结果,在资本市场上可能出现的情况就是,优秀企业不愿承担高额融资成本而退出,市场上充斥的多是劣质企业,出现劣质企业“挤出”优秀企业的“逆向选择”。道德风险又被称为“隐蔽的行为”,指在达成交易之后,交易的一方可能做出的不被对方知道的行为。在企业融资过程中,它表现为投资者无法对企业管理人员的活动进行有效的监督,融资者就有可能利用“隐蔽性”为自身谋利益,而使投资者承担风险和代价,即为道德风险。其根源在于企业与银行利益的不一致性,企业在追求自身利益最大化的同时,会有意或无意损害银行的利益。严重的是,在我国现阶段,很多中小企业经营者存在逃债的冲动,存在机会主义倾向和短视行为,对“失信”不以为耻,有的地方政府甚至对当地中小企业的逃债行为采取放任的态度,这更进一步刺激非国有企业的道德风险,进而加大了银行实施监督的费用,同时也加大了企业的融资难度和融资成本。

逆向选择和道德风险造成的问题已成为金融市场正常发挥功能的重要障碍。相对于大型企业,我国中小企业的信息不对称问题十分严重。大企业开放的运作方式与各种公开信息渠道,与小企业封闭的运营方式相比可以赢得较高的社会公信度,也为其扫清了各种融资障碍。为克服融资困难和实现融资目的,许多中小企业又会想方设法地隐瞒于己不利的各种信息,从而演绎出另一轮与市场规则相悖的逆向选择。这一选择,不仅会产生有损银行与投资者利益的道德风险,亦会进一步损毁企业自身的信誉,加深中小企业融资难的矛盾。我国相关信用制度的缺损与管理体系的不健全,中小企业的信息不对称问题比发达国家的情况要严重得多。

因此,银行在向中小企业提供贷款时,势必要考虑如何保护自身利益这一问题!通常是银行要求企业提供完全的担保或抵押。目前国内银行一般只选择房地产抵押,因为我国处置抵押物的二手商品市场不健全,其他资产诸如机器设备、汽车、存货、应收账款等难以变现,易损耗、价值波动较大,银行缺乏对其鉴别和定价能力。而中小企业大多受经营规模所限,固定资产较少,土地房屋等抵押物不足,一般很难提供合乎银行标准的抵押品;其社会公信度不理想,也使它们很难找到令银行放心的具有代偿能力的担保人。凡此种种,使得银行在对待中小企业

贷款方面非常谨慎。

三、消解信息不对称的对策和建议

(一)加快信用管理行业发展。解决中小企业融资过程中逆向选择问题的办法,就是向资金供应者提供那些正在四处寻求资金支持中小企业的详细情况,以减少交易双方信息不对称。资金供应者获得这种信息资料的途径之一,就是信用管理行业生产的征信产品。目前我国的信用管理行业还比较落后,其产品和服务还难以满足广大资金供应者的需要。本文认为,当务之急应推进我国信用管理行业尤其是中小企业征信业的发展,尽快建立与完善中小企业资信数据库,该资信数据库的功能主要有两个:一是激励机制,在数据库中有良好记录的中小企业,容易获得各种直接融资和间接融资。二是惩罚机制,在数据库中有不良记录的中小企业,接受市场的惩罚。

(二)发挥政府作用。一是政府直接提供与中小企业融资、生产和经营活动紧密联系的信息服务。目前,我国政府各相关部门在对企业实行行政管理的职责范围内,均获有大量企业资信信息,这些信息对资金供应者有效地识别优质中小企业和不良中小企业无疑是十分重要的。政府掌握的这些信息可采取无偿或有偿服务的方式向社会开放。二是政府通过制订相关政策,促进融资双方即资金供应者之间、中小企业之间竞争,使资金供应者在缓解信息不对称方面主动积极采取管理措施和相关技术,使中小企业自觉建立完善的财会制度,自愿向有关方面,如信用管理公司公布和披露有关他们的销售、资产和利润方面的信息。

第9篇

与此同时,我们还访问了设在华盛顿的世界银行有关机构,与专题研究全球信用体系的资深专家进行了比较深入的座谈和讨论,听取了他们对全球范围内不同国家信用体系基本模式的分析,并得到了他们对欧洲及南美洲等国家和地区的公共信用调查机构与私人信用调查机构进行比较研究的相关报告。通过讨论、座谈和参考他们的研究结论,再结合对美国的实地考察,使我们对建立社会信用体系的模式问题有了初步的了解,得到了一些有益的启示,并引发了我们的深入思考。

我国目前正处在建立社会信用体系的初期,结合我国的国情和信用体系发育的现状,选择什么样的信用体系模式确实是一个重要的问题。

一、公共征信系统与民营征信系统:两种不同的征信模式

(一)美国社会信用体系是以民营征信服务为特征的市场化模式

考察中我们看到,美国已经形成了比较成熟的社会信用体系,是以市场化运作方式为主体的具有鲜明特点的征信国家。其具体表现是,不仅具备了较为完善的信用法律体系和政府监管体系,而且与市场经济的发展相伴随,形成了独立、客观、公正的,按照现代企业制度方式建立,并依据市场化原则运作的征信服务主体。美国的征信服务机构,都是独立于政府之外的民营征信机构(或称为私人信用调查机构),这些机构具有如下明显特征:

1.在机构组成方面:美国的信用调查机构主要由私人和法人投资组成。美国没有公共信用调查机构,其信用调查报告几乎全部由民营调查机构提供。从征信机构的结构看,在20世纪80年代以前,美国存在着数千家信用调查公司,在此之后,由于竞争的加剧,特别是随着电子信息技术的快速进步,使得美国的征信行业进入了一个明显的市场整合期,通过兼并和合并,征信机构数量大幅度减少。据美国消费者信用协会(CDIA)提供的资料,消费者信用调查机构由原来的2000余家减少到目前的400家左右,由此带来了征信市场集中程度的显著提高。目前美国的消费者信用报告主要由前述的三大征信机构提供,其余的小型征信公司只在某类业务或在一个较小的区域范围内提供服务。在企业征信服务方面,邓白氏公司则几乎占据了美国绝大多数的市场份额。

2.在信息来源方面:民营征信机构的信息来源广泛。在美国,消费者信用调查机构的信用信息除了来自银行和相关的金融机构外,还来自信贷协会和其它各类协会、财务公司或租赁公司、信用卡发行公司和商业零售机构等。其方式是由征信公司与上述机构自愿签订协议,由后者按协议约定向征信机构定期提供信用信息。企业征信公司搜集的数据来源与消费者征信有所不同,主要是美国各公司定期提供的公司内部信用信息和一些政府公共信息,而不是银行和金融机构提供的信息。多数银行不向信用调查机构报告它们的企业信贷数据(主要是出于竞争和保护商业秘密的目的)。

3.在信用信息内容方面:民营征信机构的信息较为全面。不仅征集消费者的负面信用信息,而且征集正面信息。特别是在对纳税人的基本信息数据、税收状况信息、企业地址、所有者名称、业务范围和损益表以及破产记录、犯罪记录、被追帐记录等方面,民营征信机构的数据更多、更全面。

4.在服务范围方面:美国消费者信用数据的获取和使用要受国家“公平信用报告法”及其它相关法律的约束,只有在法律规定的原则和范围内,才能使用相关的消费者信用信息。征信机构必须对信用信息的使用和查询情况予以记录和保存,以备监管部门检查。但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消费者信用信息的获取与其是否曾向征信机构提供数据信息则没有对等关系,换言之,并不是只有提供数据者才能获取数据信息,非数据提供者也可在法律的规定范围内获取相关信息。这表明,美国民营信用调查机构是面向全社会提供信用信息服务。服务的对象主要包括:私人银行、私人信用机构、其它企业、个人、税收征管机构、法律实施机构和其它联邦机构,以及本地政府机构等,这些机构都是征信报告的需求方。但需要强调的是,美国的信用中介服务完全是依市场化原则运作,即信用调查机构提供的信用报告是商品,因此有价值和价格,按照商品交易的原则出售给需求者(除特殊规定的条件下可免费提供),这是美国民营征信行业得以不断发展的制度基础。

在美国,从事消费者征信的机构,均提供消费者的历史信用数据,美国相关法律规定,一般的消费者信用数据可保留7年,破产信息可保留10年。而企业征信机构,一般提供12个月内的企业信用数据信息。

5.在业务范围方面:美国的民营信用调查机构在从事消费者征信和企业征信业务上有明确的界限,大型信用调查机构的业务更是有比较明确的界定。比如邓白氏公司主要为社会提供企业信用报告和评分(特别是中小企业),而很少涉足消费者信用调查业务;穆迪(Moody''''''''s)、标准-普尔(Standard&Poor''''''''s)和菲奇(Fitch)等公司专门从事证券信用评级业务,重点为防范资本市场的风险服务;三大消费者信用局则主要对消费者个人的信用信息进行收集、加工、评分并销售信用报告。虽然在个人信用局的业务中,也会涉及到企业信用信息(如Experian和Transunion公司都提供一部分企业信用报告),但是规模很小,不是其核心业务。这种业务上明确的社会化分工,使不同的征信机构重点围绕着各自的核心业务不断创新、研究、设计,并不断推出新的信用报告产品,满足社会的需求。

(二)公共信用调查系统的特点与模式特征

在与世界银行专家的座谈中我们了解到,目前世界上不少国家建有公共信用调查机构(也称公共信用信息登记系统)。在世行专家调查的56个国家中,有30个国家设有这类机构。公共信用调查机构起源于欧洲,德国于1934年成立了欧洲第一个公共信用调查机构,法国的同类机构产生于1946年。1992年10月,欧共体中央银行行长会议将公共信用信息登记系统定义为:“为向商业银行、中央银行和其他金融监管部门提供关于公司、个人乃至整个金融系统的负债情况而设计的一套信息系统”。通过参考世行对欧洲以及其他国家和地区的公共信用调查机构的调查报告,公共信用信息调查机构具有如下特点:

1.机构的组成和主要职能:公共信用信息调查机构主要由各国的中央银行或银行监管机构开

设,并由央行负责运行管理。建立公共信用调查系统的主要目的是为中央银行的监管职能服务,为央行提供发放信贷的信息,包括金融机构对个人借款人发放的贷款、贷款评级和贷款附属担保品的价值信息等,而不是为社会提供个人或企业的信用报告。这就决定了该机构不可能采取市场化的运作模式。公共信用信息成为银行监管的重要组成部分。该机构为本国的金融监管部门提供最新的借贷大户和银行风险的基本情况,为强化监管和风险分析提供最基础的数据,有助于监管部门对金融机构风险进行比较全面而准确的评估。

2.信息数据的获得:与民营征信机构不同,公共信用调查系统通过法律或决议的形式强制性要求所监管的包括银行、财务公司、保险公司等在内的所有金融机构必须参加公共信用登记系统。按法规的严格规定,这些金融机构必须定期将所拥有的信用信息数据报告给公共信用登记系统,而不是像民营征信公司那样,根据与金融机构间的合同约定提供数据信息。这种强制性的征信方式,使公共登记系统几乎能够覆盖一国的全部金融机构,但是它们并不收集所有的贷款资料,而只是在一个规定的起点上收集信息数据。许多国家规定了金融机构向公共调查机构提供信用数据中的最低贷款数额(各国规定不尽相同),低于这个数额则不需提供,这就排除了相当一部分信用信息数据。而民营征信机构的特点则是可以提供每单笔贷款的详细资料。

3.信息数据的范围:公共信用登记系统的信用数据既包括企业贷款信息,也包括消费者借贷信息,与美国民营征信机构中二者在业务上有明显边界的特点大不相同。公共信用信息系统包括正面信息,也包括负面信息。与民营的征信机构相比,公共信用机构的信用信息来源相对较窄,例如,它不包括来自法院、公共租赁公司及资产登记系统和税务机关等其它非金融机构的信息,也很少搜集贸易(商业零售机构)信贷的信息,只有不到1/3的公共调查机构掌握信用卡债务的信息。对企业地址、所有者名称、业务范围和损益表以及破产记录、犯罪记录、被追帐记录等信息基本不收集。许多国家公共信用调查机构只当前的信用数据信息,而不提供借款人借贷信息的历史记录。

4.信用数据的使用:许多国家对公共信用登记系统的数据使用有较严格的限制。根据相关法规规定,其数据的提供和使用实行对等原则,即只有为该机构提供信用信息数据的机构才能获取数据信息,而且这种信息是经过汇总后的,而不是具体的单笔信贷详细资料。这是因为,公共信用登记系统主要是为监管服务,只有出于提供贷款审查目的才以汇总的方式向数据提供机构提供其他机构的信息。因此,实际上公共信用登记机构的信用数据只是向金融机构提供,而不向社会其他需求方提供,即该机构主要不是提供社会化的信用信息服务。这种对等的原则也决定了这种数据使用不是商业化的,即这类信用报告不是商品,因此,即使有收费也很少。

概括起来,公共信用登记系统模式与民营信用调查机构的模式有着较大的区别。公共信用登记系统是由金融监管机构设立,更多地体现了监管者的意志和需要;民营征信机构是由私人和法人组成,采取商业化、市场化的运作方式;公共信用登记系统主要是为金融监管部门的信用监管服务,而不考虑社会的商业化信用信息需求;民营征信机构是为社会更广泛的信用需求服务,服务范围更宽、更广、更全面。公共信用登记系统的数据强制性地来自于银行等金融机构,民营征信机构的数据的来源更全面,除银行数据之外,还包括来自商业、贸易等方面的信用信息。公共信用登记系统的数据使用更多地是金融机构内部为防范风险的信息互通,而民营征信机构的信用报告则是商品,强调为需求者提供商业化、个性化服务。

二、两种不同征信模式产生的基础与条件

是什么原因决定了不同国家对不同征信模式的选择?这是我们关注的问题。通过对美国的考察和对世行的访问,我们感到如下一些因素在征信模式的选择中不同程度地起着作用。

(一)经济发展和信用规模的扩大是民间征信业产生发展的客观基础

民营征信业的起源来自于经济发展中信用信息共享方面的需求。我们从美国CDIA了解到,最早的消费者信用信息共享产生于19世纪中叶的欧洲,是从伦敦的裁缝行业开始的,由行业内相互之间对消费者守信情况的互通,发展为在固定时间内进行信用信息交流,防止消费者违约和不守信用的现象增加。随着发展,出现了第三方专门收集消费者信用状况并加工生产成信用报告出售给需求者的民营征信机构。在美国,大约在19世纪末20世纪初产生了对信用信息的大量需求。在这一时期,南北战争结束,美国经济发展速度加快,银行信用和民间信用规模不断扩大,特别是在一些大城市,社会的信用需求和消费者借贷活动的增加促进了金融信贷和其它信用方式的发展,进而产生了金融机构、商业机构对消费者和企业信用调查、资信评级的市场需求,民营信用机构和征信业务便应运而生。在一战、30年代经济危机和二战期间,美国民间征信业曾受到很大影响,制约了其发展进程。二战后,随着美国经济发展速度加快和信用规模的不断扩大,征信和信用评级等行业快速发展起来。到60年代,美国全国已有2200多个民营消费者信用调查机构,主要业务是收集、整理、加工、储存、评估和销售消费者信用报告。

美国的消费者征信机构首先是从地方发展起来的,在较长时间内,征信业务的地域性特征非常明显。由于当时的经济发展状况和交通条件使人们的流动性受到限制,以及对银行设立分支机构的规制,消费者更倾向于在本地金融机构或商业机构获得信用贷款,使得信用信息的供求双方一般都局限于一个地方或城市,因此,地方征信机构的信息更集中和实用。这就导致了地方消费者征信机构数量的增加。从征信手段看,在相当的时期内,美国民营征信机构是靠手工调查来收集、加工信用信息和生产信用报告。

20世纪60年代后,有三大因素促进了美国民营征信业的发展:一是二战后美国经济的迅速发展客观上要求市场交易规模的扩大和市场需求的增加,拉动经济增长,这就促进了信贷消费规模不断扩大,导致了信贷机构对信用报告需求量的大幅增加。二是电子通讯和信息技术的进步,导致自动化操作手段代替了手工信息收集手段,加上信息技术产生的规模效应大幅度降低了征信行业的生产成本,使其效率和准确性大大提高,并为信用产品提供了新的传送渠道;三是美国于1971年颁布的《公平信用报告法》(FCRA)使征信行业在法律的严格规范下步入了规范化、法制化的轨道,在有效解决信用信息收集与保护消费者权益和隐私的关系方面迈出了关键的一步,大大促进了征信行业的规范化发展。与此同时,自50年代开始的高速公路建设,促进了美国城乡居民汽车消费的超常增长,使人们的经济活动半径迅速扩大,客观上要求信用规模和信用活动范围随之扩大。特别是70年代后信用卡等公司的迅速崛起,为征信市场提供了大量的社会需求,促进了征信行业谋求业务量的扩大和跨区域的拓展。这些原因综合作用导致了美国80年代后征信行业跨区域兼并和重组的趋势日益明显,其结果是征信机构数量的减少和市场集中程度的提高,进而促进了征信机构核心业务的发展和数据处理的集中化趋势,使信用信息更全面更准确。

庞大的消费信贷规模是美国征信行业发展的客观基础。截止到1998年,消费者所有的抵押贷款总额达到4.1万亿美元(包括第一和第二抵押权以及房屋产权贷款),另外,非抵押消费贷款(信用卡、汽车贷款及其它个人分期付款)的总额也达到1.33万亿美元。同时,美国征信行业的发展,还得益于战后美国政府的公共政策长期致力于鼓励金融机构和其他商业机构向城乡居民提供贷款和其他方式的信用支持与服务。这种政策的直接结果是美国利用信贷消费的人口比例大幅度增加。1956年有大约55%的家庭申请了某种形式的消费信贷,到1998年,消费信贷已为74%的家庭所利用。这种消费信用的快速发展在提高国民的投资能力和改善其生活品质的同时,也更快地促进了美国市场交易规模的扩大,迅速增加着市场需求,进而带动了经济的快速增长。而在此期间,征信服务对于消费信贷的增长和经济的发展起到了催化剂的作用。信用报告大大地降低了提供信用的时间和成本,降低了信用提供者的风险,使更多的家庭和个人获得了贷款。

欧洲是工业革命的发源地,随着技术进步、市场交易规模的扩大和信用活动的增加,产生了对信用信息服务的社会需求,私人征信机构先于美国而产生,并在经济活动实践中发挥了重要作用。特别是在英国等工业化较早的国家,私人征信业发育更早。实际上,美国最初的民营征信活动经验更多地是借鉴于英国等国家的征信业务实践。在20世纪,英国等国家的私人征信活动发展也很快,并且通过兼并和重组形成了一些大型跨国征信公司,如Experian就是一家总部设在伦敦的大型民营消费者征信公司,其业务已发展至世界许多国家,在美国也成为三大消费者征信公司之一。这表明,无论是在美国或是在欧洲,经济发展和信用规模的扩大是民间征信业产生发展的客观基础。

另一些欧洲国家,如法国、德国、意大利、葡萄牙等建立了公共信用调查机构,而民营征信业相对不是很活跃。但这并不表明这些国家的经济发展速度慢和信用规模小,而更多的是由于法律制度的不同和征信理念的差异。

(二)法律制度与征信理念的差异影响了不同征信发展模式的选择

曾有人提出,促使一些国家成立并利用公共信用调查机构的原因,是由于该国民营征信机构缺乏所致。但实际上许多国家(如巴西、智利、阿根廷和欧洲部分国家)是在已经建有民营征信机构的前提下成立了公共信用调查机构。根据世界银行对不同国家的调查结果,选择不同的征信行业发展模式在一定程度上取决于其法律制度和征信理念。根据一些信用专家的观点,在法律制度上,实行以拿破仑法典为基础的国家更倾向于选择公共信用调查模式(如法国、意大利等)。因为在这种法律制度下,对债权人的权利保护相对少一些,相应地限制了民营征信机构的发展,而建立公共调查机构的可能性更大,其目的是补偿或部分补偿政府对债权人利益保护的不力,从而防止信用活动中的风险。

选择建立公共信用调查机构,还基于对信用信息共享机制的认识和征信的理念。从历史上看,影响欧洲一些国家和地区民营征信业发展的一个重要原因是对借款人隐私保护的认识。这些国家实行的是高水平隐私保护制度,主要体现在两个方面:一是在相关法律文件中规定,必须经过借款人的明确认可,方可征集和使用借款人的信用信息。这一原则还被写入了于1998年10月生效的欧洲议会95/46号文件中。文件规定:“在个人数据处理和保证个人信息自由流动方面必须保护个人利益。”这一文件也被称为“数据保护指南”,这一文件的生效使欧洲一些国家的相关立法变得更为严格。例如法国的法律规定,不仅每次征集信用信息时必须征得借款人的书面同意,而且每次信用报告时必须再次得到本人书面认可。在这种状况下,民营征信机构很难有发展空间。二是这些国家明确禁止征信活动中披露借款人的白色(正面)信息,认为这属于个人隐私,而只允许征集和披露黑色(负面)信息。这种基于对消费者隐私保护的理念和极严格的信息保护制度,制约了民营征信行业的发展,使其只能在狭窄的范围内运作,也在客观上促成了公共信用调查系统的建立。因为公共征信机构的信用信息基本上不向社会公开,不存在披露隐私的问题。而以美国为代表的以民营征信服务为主体的市场化模式的国家,在征信理念上不同于欧洲国家。例如,一方面,美国除特殊的情况外,一般不需要经过消费者本人的认可,只要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就可收集、加工、存储消费者信用信息,并销售相关报告;另一方面,在消费者信用报告中,不仅包括负面信息,也包括正面信息。根据美国的征信理念,正是正面信息被采集和使用,才保证了信用信息的全面性和完整性,才能创新出更多的信息产品和增值服务为社会所用。这种征信理念所带来的相关法律规定和制度设计,大大促进了美国民营征信行业的迅速发展,并扩大了社会信用规模,改善了居民的生活品质,拉动了市场需求,带动了经济增长。

(三)强化金融监管是建立公共征信系统的决定性原因

强化对金融系统的监管和确保金融运行的稳定性是一些国家建立公共信用调查系统的决定性原因。例如在法国,是将公共信用调查机构数据库与其它资料(如资产负债表和司法事件等)结合并利用它来评定公司信用级别,这些评定是货币政策的关键参数;通过对公共调查机构的数据分析,还可以减少银行在评定信贷风险时的失误,使银行减少损失;意大利等国家的一些集团银行还利用公共征信机构来定期评估自己的综合债务状况。

从世行的调查看,一些发展中国家更倾向于建立公共信用调查系统。因为,一方面,这些国家的相关法律体系尚不健全,对信用市场的规范还没有全面步入法制化的轨道;另一方面,这些国家的金融监管体系比较薄弱,存在着系统风险和隐患,如果对金融机构贷款状况监控不力,遇有风吹草动,就可能酿成金融危机。如拉美一些国家的这一动机就十分明显。1994年墨西哥的经济危机的原因之一,就是银行系统的多项贷款成为呆坏帐,不良债务大量增加。印度近年来也在筹备由中央银行牵头建立公共信用调查机构,强化金融系统的监管,防范或减少金融危机的发生。

(四)金融机构的竞争程度影响着征信模式的选择

从对美国的考察来看,选择民营或公共征信模式,还取决于一国银行等金融机构的竞争程度。美国的民营征信业的发展和市场化信息共享模式的形成,在一定程度上源于20世纪初对银行分支机构设立的传统规制限制了银行在不同州之间的竞争程度,也限制了对不同地方贷款人信用信息的全面了解。这种强化地方化的银行竞争格局,促使各银行之间产生了强烈的互通并共享借款人信用信息的要求,客观上促进了民营征信服务业的发展。而欧洲等国的银行在全国范围内的竞争相对自由,反而使银行间互通信息的愿望并不强烈。特别是一些大的银行机构,并不愿意将自己较多的客户信用信息资源提供给民营征信机构,从而让其它金融机构共享。这些原因也抑制了民营征信业的发展。

三、公共征信机构与民营征信机构不是简单取代,而是相互补充

美国、英国、加拿大和北欧的部分国家只有民营征信机构,基本上没有设立公共信用调查机构。而法国等国家则只有公共信用调查机构而没有民营征信机构。然

而,根据世界银行的调查数据,更多的国家则既有民营征信机构,也建有公共征信机构,二者在各自的范围内发挥着作用。二者不是相互取代,而是互相补充(见下表)。

欧洲部分国家民营及公共征信机构表

注:①起始年为第一家机构成立的时间;②信用共享类型指90年代的资料;③B指违约、拖欠等信息;W指债务风险等其它。

可见,在这些国家,民营征信机构和公共征信机构并存,都在发挥作用,只是作用的目的、程度和服务范围不同。二者是相互补充的关系,从目前看不存在一类机构完全取代另一类机构的问题。当然,不可否认,在一些公共信用调查机构作用较大的国家,民营征信业发展的似乎并不活跃。这一方面与这些国家对信用信息公开化的控制程度直接相关,同时,也与社会需求的分流有关。因为,金融机构是信用报告的主要需求者之一,而建立公共征信系统的国家,金融机构对信用信息的部分需求则可通过公共征信机构得到满足。

进入20世纪90年代以后,国际征信行业出现了一些新趋势:其一是公共征信机构和民营征信机构都有所增加。例如,拉美地区的几乎所有大国都于90年代先后建立了公共征信机构;亚洲、东欧和非洲的一些国家也已经或正准备建立公共征信机构。如中国、捷克、克罗地亚、印度、新加坡、沙特和南非、坦桑尼亚等国。与此同时,民营的征信机构也在发展。拉美国家从80年代末以来民营征信机构数量明显增加;欧洲的德国、奥地利、西班牙等国在90年代增加了一些新的民营征信公司;东欧的7家民营征信机构都是在1992年以后开设的。在中国,90年代后陆续成立了一些民营征信和资信评级公司,开展了面向社会的,采取市场化方式运作的企业征信、评级业务。其二是民营征信行业的市场细分化趋势更加明显。例如,邓白氏集团公司具有160余年的历史,在90年代是其规模最大的时期。当时穆迪公司、丹尼雷公司(黄页广告公司)和尼尔森调查公司等都归属于邓白氏公司。1997年,顺应市场竞争的要求和业务细分化的趋势,穆迪公司分离出去,主攻世界资信评级市场;邓白氏公司则专注于企业信用调查业务,迅速地扩大了市场占有规模。其三是机构的跨国兼并与收购以及合作与联合进一步改变着国际征信行业的格局。一些大型跨国征信公司通过购并活动不断发展壮大,开拓新的市场。例如,TransUnion(全联公司)的国际战略是在拉美国家发展业务和开辟南非市场。邓白氏公司进军中国等亚洲征信领域;一些跨国征信或资信评级公司通过合资合作方式进入新兴市场。如穆迪公司通过与中国大公资信评级公司、惠誉公司通过与中国

诚信证券评估公司的合资合作进入了中国资信评级和资产管理咨询市场。TransUnion也在谋求与中国内地和香港等地征信公司在信用评分等方面的技术合作。征信业务全球化的趋势日益明显。

四、对我国的启示

启示一:加快征信行业的发展有利于我国信用交易规模的扩大和经济的持续增长

美国征信业发展的历程表明,经济发展和信用规模的扩大是征信业产生和发展的客观基础,征信服务业的发展又能进一步带动社会信贷规模的扩大和内需的增加,进而拉动经济增长。20多年来,我国经济实现了长时期的快速增长,经济总量扩大,居民生活质量不断提高,综合国力增强。我国已于90年代末期进入了“买方市场”。目前,扩大内需已成为拉动经济增长的重要因素,需要不断扩大市场的信用交易规模和增加信用消费数量拉动经济增长。但是,与此不相适应的是我国征信行业的发展水平很低,虽然有一批民营征信机构,但由于多种原因,机构规模小,业务范围窄,不能适应信用市场发展的客观要求。由于信用信息不对称,对企业和消费者的信用状况无法有效把握,为防止贷款风险,银行等金融机构设置了较高的信贷门槛,企业信贷担保机构也不敢贸然担保,在一定程度上制约了信用规模的扩大。目前我国居民消费结构已处于明显的升级阶段,对价值较高的住房、汽车、通讯设备和教育、休闲旅游等消费需求不断增加。因此,我国已具备了大模式发展信用消费的客观条件,这就要求信用中介服务行业有较快发展,为社会提供全面、真实、准确的消费者和企业的信用报告,增强信用市场的信息对称程度。

启示二:民营征信机构应成为我国征信行业的主要经营主体,市场化运作应是我国征信模式的基本选择

考察美国信用体系给我们的启示是:以民营征信机构为主体,市场化的运作模式应是我国发展征信行业的基本模式选择。因为,第一,我国已有了民营征信机构发展的基础。到目前为止,我国民营的企业资信调查公司已有40多家,以新华信、华夏和上海中商征信等公司为代表。各征信公司按照商业化原则在市场上展开竞争,向社会提供客观、独立的信用报告。即使是一些原行政机构下属的征信机构,在业务运作上也基本采取了市场化的方式。可以说,我国企业征信行业的市场化运作模式已经基本形成。第二,随着经济发展和信用规模的扩大,以及对征信服务作用认识的深化,社会上对企业和消费者信用报告的需求量会不断增加。不仅是银行等金融机构,商业贸易机构、各种信用卡发放机构也将成为信用报告的主要需求者。因此,应大力发展民营征信机构,因为它们的信用信息来源更广泛,其宗旨是面向全社会提供信用信息咨询服务。第三,市场化的运作方式和市场竞争的压力,会促使民营征信机构不断开发创新信用产品,并为社会提供个性化的服务和多样化的增值服务。第四,选择民营征信为主的市场化模式更有利于调动社会上的一切积极因素(包括资金和人才等)投入到信用服务行业的建设中,而不必政府大量投资。第五,民营征信机构不依附于任何政府机关和部门,有利于这一行业更具独立性和公正性。因此,有关的法律框架和管理制度,应当尽可能为民营征信机构的发展创造有利条件,创造公平竞争的市场环境。

启示三:建立公共信贷登记系统很有必要,但其目的应当是为加强和完善金融监管服务,而不是向社会提供商业化的信用信息服务

以民营征信机构为主和选择市场化的征信模式并不排斥在我国建立公共信贷登记机构。而且我们认为,现阶段,我国建立旨在加强和完善金融监管体系的公共信贷登记系统非常必要。因为,一方面,我国正处在从计划经济体制向市场经济体制转轨的关键时期,金融体系不健全,存在着系统风险和隐患。相关的法律法规还不完善;另一方面,我国的金融监管体系比较薄弱,监管部门对各金融机构的信贷状况掌握的不甚全面,因而无法对金融运行和相关的金融政策作出准确的判断和正确的决策。而公共信贷登记系统的主要作用和目的,就是为监管部门提供准确及时的信贷数据,为完善金融监管,防范信贷风险服务。同时,起到金融机构之间信息互通的作用,在一定程度上避免信息的分割和不对称。再一方面,我国已经于1999年建立了中央银行信贷登记咨询系统,有了一定的组织基础。4年来先后实现了城市和省域区内的联网登记、查询,并正在进行全国联网的准备工作。到2002年6月末,已录入了420多万个借款人的基本信息、信贷及相关信息。金融机构查询用户已达6万多个,日查询累计270万次。据统计,仅从2000~2001年10月,金融机构已利用这一系统防范信贷风险50

00多笔,否定潜在风险贷款300多亿元。当然,目前这一系统建设中还存在一些不足之处,如数据质量不高,运行效率较低、业务服务范围较窄,以及数据库设计不完善等,还需要在实践中不断改进与完善。

但是,应当强调指出的是,建立公共信贷登记机构的目的,是为政府的金融监管服务,而不是向社会提供商业化的信用信息服务。当前,社会上存在这样一种思路,即认为可以考虑将我国现有的公共信贷登记系统加以改造,增加信用服务产品、扩大信用服务内容和服务对象,变成以市场需求为导向的征信机构。我们认为,这种方式既不符合征信行业发展的国际经验,对我国征信业的发展也会产生不利的影响。因为,一方面,公共信贷登记系统可以运用央行的行政权力强制性要求金融机构为其提供信息,而其它民营征信机构不可能具备这种条件,因而势必造成严重的不公平竞争,不仅不利于新的民营征信企业的进入,对现有的民营征信机构的发展也会产生强大的挤压作用;另一方面,从信息内容、服务对象等方面看,公共信贷登记系统又不大可能全面覆盖我国的征信服务市场,不大可能满足社会各方面对信用信息的需求。因此,我们建议民营机构和公共信贷登记系统还是各自发挥作用,完善自身的应有功能。

启示四:我国的征信业务宜先从地方和行业做起

从美国的经验看,征信业(特别是消费者信用调查业务)首先是从地方上发展起来的。当然,发展到现在已经突破了地域限制,行业集中程度不断提高。由我国经济和信用交易发展的阶段所决定,我国征信业还处在发展初期,不能与美国现阶段的征信业相比,而与美国征信业发展初期更为相似。因为,从我国具体国情看,我国的居民流动性虽然有所增强,但大部分人的信贷活动仍大体集中于一个地方或城市。且由于我国的银行业务体制,在信贷规模、贷款范围上也有较强的地域性特点。另外,由于我国经济发展和信用消费的发展水平不平衡,信用消费还主要是集中在一些经济较为发达的地方和城市,因此,在消费者信用调查方面,更宜先从一个地方或城市做起,然后通过逐步联网的方式共享信用信息。目前,上海已经开通了个人信用联合征信系统,主要征集的是上海居民的信用信息。还有一些城市也在筹备之中。这种做法不能简单地理解为是重复建设,而是适应了我国国情和经济发展阶段的要求。当然,在各地征信系统建设中,统一设计代码,统一征信格式标准是十分必要的,这也将为今后的联网和信息互通创造条件。

从我国企业征信来看,先从行业着手建立行业内部信用信息共享制度是可行的做法。因为行业内的信息供求双方都比较集中,信息共享资源较充分,建立数据库相对容易,运行成本也比较低,也便于与民营征信机构合作,共享行业信息资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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