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随着社会高速发展,医疗环境的变化和我国医疗卫生体制改革的推进,医院在运营管理、服务理念、竞争模式上都发生了明显变化,医院行政管理效能的高低直接影响医、教、研等工作的运行[2],医院行政管理低效制约着全院的整体效率已逐渐成为共识。医院行政人员有明确的工作范畴和相对独立的工作职权,起到桥梁和枢纽作用[3],对上为领导把好关、做好参谋助手,及时追踪发现政策执行中的偏差和问题并提出解决方案,为领导制定科学、准确的决策提供依据,为医院发展提出可行性、合理性的建议;对下认真贯彻领导决策,传达、组织、协调、督促、落实各项工作,服务临床一线,是医院管理的中坚力量,是医院管理指令畅通运行的枢纽。医院行政管理是医院管理的基础,其有效实施是医院社会、经济效益实现的载体,是医院内部安全的有力保障[4]。推行优质的医院行政管理可以培养良好的医院风气,改善医务工作者的工作作风,提高其遵守制度程度和精神面貌,是一家医院软实力的体现,也是医院竞争力的核心环节。
2行政管理效能的现状
管理效能是指管理部门在实现管理目标所显示的能力和所获得的管理效率、效果、效益的综合反映。它是衡量管理工作结果的尺度,是管理系统的整体反映。追求效能的不断提高,是管理活动的中心和一切管理工作的出发点,是管理的生命所在。提升医院行政人员管理效能是保证医院持续协调发展的关键,如果行政人员管理效能低下,执行命令不畅易形成管理链的梗阻,导致医院各项工作不能顺畅进行,严重影响医院建设。因此,只有提高行政职能科室管理效能,才能有利于形成一个通畅、高效、有力的行政业务指挥系统,推动医院管理工作不断向前。管理效能的提高要从多个维度下功夫,包括转变管理观念、改革管理体制、健全管理法规、提高管理人员的素质、管理手段现代化、改善管理环境等。但医院长期以来主要关注卫生专业技术人员的培养而严重忽视行政管理部门的人力资源管理,行政人员素质参差不齐导致行政管理效能低下成为制约医院快速发展的瓶颈。目前医院行政人员主要有3种类型:①从医师、护士、医技部门转岗到行政岗位的医务人员,大多在单位工作多年,了解医院环境,熟悉医疗流程,具备丰富的医学知识,有的转岗后仍然管理业务双肩挑,他们大多未经过正规管理专业的系统培训,缺乏现代医院管理知识和技能,在实际工作中主要以经验式管理模式居多。②科班出身的行政人员,主要是从高等院校非医科类专业(行政管理、计算机信息管理、档案管理、物流管理等)毕业分配到医院行政管理岗位,近年来在医院行政人员中所占的比例逐年提高。与第一类人员比较,他们大多年纪轻,学历高,具有良好的管理类专业背景,有着更为活跃的思维能力和创新能力,管理理论知识丰富,但是对医院环境和医疗流程不了解,社会阅历和实践经验少。③过去随配偶工作调动一起来到医院工作的人员[5],因为大多没有医学背景,一般被安排到行政后勤科室做日常的文秘工作,随着时代的变迁,医院现代化程度的提高,这类人员的知识结构明显不足,提升管理素质的需求日益迫切。但是有很多因素影响行政人员提升自身素质的积极性。一方面,从内部动因来看,由于人们对行政管理地位认识的误区和对行政人员工作重要性的偏见造成医院行政人员在医院内部分配中处于弱势地位,行政人员收入远远低于临床一线人员;大多数医院对行政管理部门的绩效考核未能以业绩形态呈现,在工资结构上多为基本工资加平均奖,“干好干坏一个样,做多做少一个样”,既没有奖勤,也没有罚懒[6]。医院在晋升职称方面实施向医护人员倾斜的政策,名额有限时优先考虑临床工作人员,很多地区没有适合卫生管理专业人才的职称系列,致使医院行政人员的职业发展道路受到了限制,这些制度上的不完善严重影响了行政管理人员的工作主动性和积极性。另一方面,医院也长期忽视对行政人员的素质水平培训,即使有也大多针对的是医院的高层管理人员,中层及基层管理人员接受培训的比例极低。医院尚不能针对行政管理人员进行医院管理、文化素质、思想素质、沟通能力、行为规范、团队精神等方面全面而有效的培训。没有良好的外部环境,行政人员很难迅速提升自身素质。行政管理人员整体效能偏低已经成为医院发展的“短板”。
3短板理论
“短板理论”又称“木桶原理”“水桶效应”,由美国管理学家彼得提出。盛水的木桶是由许多块木板箍成的,盛水量也是由这些木板共同决定的。若其中一块木板很短,则此木桶的盛水量就被短板所限制。这块短板就成了这个木桶盛水量的“限制因素”(或称“短板效应”)。决定一只木桶容量的,既不是最长的,也不是平均长度的,而是最短的那根木板。若要使此木桶盛水量增加,只有换掉短板或将短板加长才行。构成组织的各个部分往往优劣不齐,而劣势部分往往决定了整个组织的水平。医院发展就好比盛水的木桶,医疗管理就是那块最长的板,行政职能部门的管理效能就是这只木桶的短板,光有先进的医疗技术不足以使医院长足发展,还要同时提升行政人员的素质,加强行政部门的效能建设。医院要在竞争中生存和发展,不仅要靠先进的医疗设备、高水平的医护技人才,更要靠一流的管理人才[7]。
4提高行政人员素质,提升行政管理效能
行政管理人员的培训是医院生存发展的需要,是提高管理效能和提高医院核心竞争力的重要手段,有助于营造医院文化和建设学习型组织。我院在发展方略和办院理念中明确提出了“人才兴院”和“向优秀人才要动力”的口号,在提升行政人员素质方面做了许多卓有成效的工作。近年来不断从各大高校引进管理专业的本科生和研究生,为行政管理岗位不断注入“新鲜血液”;同时加强对现有人员的继续教育,搭建适合中层和基层管理人员需求的学习平台,结合岗位需要进行行政管理学理论和医疗业务等知识的培训。结合我院对行政人员培训的实践,提出几点建议。
4.1构建科学的培训体系:行政管理人员培训体系的构建是实施培训的前提,也是培训长效实施的保障。没有系统、全面的培训体系,对培训的需求和目标定位就不清楚,缺乏系统、详尽的长远规划,培训就缺乏科学的导向和规范的管理,培训工作就难以落实到位。因此,应根据管理人员的层次设计培训体系,分别进行需求分析与计划制定,根据培训大纲有针对性地进行项目和课程设计,采用理论和实践培训相结合的灵活多样的培训方式。
4.2量身度造培训内容:目前医院管理培训内容多以管理学基础理论知识为主,集中讲授管理理念与理论知识,很少涉及管理技能与岗位胜任力等[8],须知这些管理的普遍真理需要结合中国医院的实际,即使是国内外企业成熟的经验,如果脱离了医疗行业的规律,也很难对医院管理工作有实际的帮助。因此,培训需加强技能与能力的训练,帮助行政人员提升自身的创新能力、团队建设能力及规划决策能力等岗位胜任能力。
1.1政策法规能够提高行政服务水平
近年来,随着经济的飞速发展,人们的生活方式也发生了很大的变化,人们对于医院有了更高的要求。为了保证医院能够在市场中处于不败之地,医院一切工作必须以服务患者为重心,行政管理也不例外,他们或者直接服务于患者,或者间接为患者提供服务。而对于患者而言,医院行政管理中能够将国家的相关政策、法规等运用其中使患者实实在在地感到医院带给他们的温暖和关心,也就无形中树立了行政管理及服务的品牌。
1.2政策法规是医院行政管理的后盾
医院的行政管理和企业行政管理有许多相似之处,而在医院行政管理过程中政策法规则成为了运转的坚强后盾。在我国医院行政管理过程中,行政管理人员主要负责传达、组织、协调、督促等任务。行政管理人员在工作中必须树立“临床第一”的服务理念,将相关政策法规熟记于心,并且善于运用政策法规去解决科室间的关系,能够为患者解决实际问题,尽可能地减轻医务工作压力,把行政管理功能发挥到极致[5]。此外,行政管理人员在工作中要充分发挥自身的主观能动性,善于发现一线科室情况,及时发现问题,并采取积极有效的措施解决问题,保证一线能够正常运转。
1.3政策法规能够提高医院整体效益
医院行政管理在我国现行医院管理中发挥重要的作用,政策法规在现代医院管理中占有极其重要的地位,管理人员掌握政策法规并且正确、合理地运用,将直接影响医疗、教学、科研等工作的运行,它制约着全院的整体效益。著名管理大师彼得•德鲁克等人曾经在自己的书中说到:效率是“以正确的方式做事”,而政策法规则是“做正确的事”。医院的行政管理并不应该背离政策法规而独立存在,两者应该共存。当两者发生冲突时,应该着眼于政策法规,然后再更好地完善行政管理[6]。医院是一个人才辈出的地方,更是一个高技术含量、多专业协作的特殊专业,对从业人员要求较高,管理难度和管理成本相对较大。医院应该加强政策法规宣传力度,充分调动行政人员的管理主动性,让他们能够根据政策法规充分激发人力资源潜能,有效降低管理成本,从源头上促进医院整体效益的提升。
2讨论
一、新形势下医院行政管理的作用与行政管理工作人员
医院在经营管理的过程中,行政管理会包含医疗管理之外所有的内容,所以我们从中可以看出,行政管理在医院管理里面,是一个非常重要的组成内容,同时也是医院进行全面建设过程中,一个最基础的项目工程,如果能够做好医院的行政管理工作,就可以有效的保证医院的经济效益、社会效益以及内部安全等问题。新形势下医院的行政管理,其工作的核心内容就是进行安全的管理,并且做好行政工作,只有这样才能够顺利地开展医院中的各项工作,同时为医院提供一个有力的保障。行政管理工作一般是培养医院过硬作风的途径,主要是对医护人员进行培养,培养他们在工作时的作风、遵守纪律的程度、仪表与形象以及他们的精神面貌等等,这些工作都是需要行政管理来给他们做坚实的后盾。所以,新形势下医院的行政管理需要加强重视,进一步为促进医院良好的发展奠定坚实的基础[2]。新形势下医院行政管理工作人员的主要来源以及他们的现状。有很多医院行政管理工作人员的来源都是在护士、临床医师以及医技部门等转岗过来的,并且通过这个途径到行政岗位上的工作人员数量非常多,另外还有一种来源,则是在高等管理院校学习的毕业生,毕业之后直接上岗就业,来到了医院行政管理的工作岗位上,当然,这部分工作人员占有的数量非常少。从上面的介绍中,我们可以看出,很多医院行政管理工作人员的来源多样复杂,并且他们的个人素质水水,以及专业的管理水平都存有明显的差距,有一部分行政管理工作人员的专业水平还需要进一步进行提升,才能适应岗位的实际需求[1]。
二、新形势下医院行政管理存在的一些的问题
1.医院从事行政管理工作的工作人员平均收入相对较少,并且待遇也比较低医院的行政管理工作在进行考核的过程当中,是一个软项指标,所以很难表现出它当下的经济效益,也正是因为这个原因,行政管理的工作人员在医院里面他们的待遇常常是与医院的二线员工一样。因此,在医院从事行政管理的工作人员,他们的工资与奖金等收入场常常是会少于相同级别临床医务人员的实际工资。甚至在职称进行评定的过程中,有一些行政管理工作人员的职称问题,一直得不到有效的解决,因为行政管理的工作人员受到了以上这些因素的影响,致使他们工作的积极性受到了影响,进而也让行政管理工作人员的工作效率以及节奏得不到有效的提升。2.新形势下医院没有建立一个有效的激励机制新形势下,医院因为各项事务都在不断增多,所以导致医院的行政管理工作有了责任重、事务多以及政策性比较强的特点。但是医院却并没有将这些与行政管理工作人员的工资与奖金,还有他们工作的业绩、工作的质量以及工作效率等等联系起来。使得医院在进行年度工作考核的时候,发挥不了任何有效的激励作用。这也就致使很多行政管理工作人员他们虽然在工作上面,其能力是很强的,但是却并没有真正的将他们发挥出来,进而使他们的工作效率很差。
三、提升新形势下医院行政管理工作效率的方法
1.加强对行政管理工作人员的专业培训,增强他们的管理能力要想进一步提升医院行政管理工作人员的整体素质水,最重要的一条途径或者方法就是,加强对行政管理工作人员的专业培训,进而来增强他们的管理能力。医院应当尽可能的为行政管理工作人员创造更多的机会以及条件,让他们外出进行学习,也可以在医院内部组织一些多种类型的培训活动,让行政管理工作人员全都参加,进一步的培养他们的管理知识以及他们的管理能力[3]。2.医院应当完善激励机制,进入提升执行力激励机制能够有效的激发与调动医院行政管理工作人员各方面的积极性。医院行政管理的工作人员,在他们实际工作以及生活里面,也会经常遇到这样或者那样的困难,所以医院的高层以及领导应该在物质或者是精神方面,利用激励的方法,来积极的调动行政管理工作人员各方面的积极性,进而高效率的完成自己的工作,医院可以将行政管理工作人员的工作效率、工作业绩、工作质量以及奖金等联系在一起,对他们的困难给予关心,鼓励以及引导行政管理工作人员承担起自己的责任,充分挖掘他们的潜力,进而有效的提高他们的执行力。3.医院要提倡以人为本,进行和谐的管理行政管理开展的理念就是要遵循以人为本的原则,在进行管理的过程中,一定要将尊重他人、信任他人以及激励他人贯穿在整个管理的过程里面。进行行政管理的工作人员要通过自己的理想、感情、形象、情绪以及心理等来激发出被管理人员他们内心深处的动力,并且在管理的过程中,尽可能的去创造和谐民主的氛围,让医院的工作人员能够树立起主人翁的意识,原意和医院成为命运以及责任还有利益的共同体,进而达到和谐的管理。4.要对个人的职责进行明确,进行科学的管理医院里面的所有行政管理工作人员,都要对自己在医院管理的职责进行明确,在工作过程中要做到不越位,不缺位,并且同事之间还应当进行相互的支持与鼓励,进而使所有的工作人员形成一股合力。还应当在管理的过程中,进行科学的管理,坚持以人为本,尊重人权,尊重人理道德等等,让管理的方式更加合情合理[4]。
四、结束语
WTO有关协定对当事人提讼的资格规定为,只要受到行政行为的不利影响,就有权提出司法审查和司法救济清求。例如,《补贴与反补贴措施协议》第5条规定了“任何成员不得通过使用第1条第1款和第2款所指的任何补贴对对其他成员的利益造成不利影响,即:(a)损害另一成员的国内产业;(b)使其他成员在GATT1994项下直接或间接获得的利益丧失或者减损,……”。
WTO对享有诉权的人的规定采用了不同表述:一是具体规定了诉权享有人为进口商或者其它纳税义务人。例如,《关于实施1994年关税与贸易总协定第7条的协定》(海关估价协议)第11条、TRIPS协定第41条第4项规定的诉权享有人为“参与程序的当事人”。二是例示方式规定诉权享有人为受影响的所有利害关系人。例如,《补贴与反补贴措施协议》第23条规定的诉权享有人为“参与行政程序,以及直接和自身受行政行为影响的所有利害关系人”。三是一般性地规定诉权享有人为受影响的服务提供者。例如,GATS第6条第2款(a)项规定的诉权享有者为“受影响的服务提供者”。可以看出,不论如何表述,享有诉权的人都是“受到有关行政行为不利影响的人”。因此原告资格条件只要满足受到行政行为不利影响就具有提讼的权利,至于“不利影响”的范围、程度等未作出明确的规定,《补贴与反补贴措施协议》第5条的规定:任何成员不能因实施本协议第1条的第1,2款的补贴而对其他成员造成不利的影响,即:(1)损害另一成员的国内产业;(2)使其他成员享受在1994年关贸总协定中直接或间接获得的利益取消或减少;特别是根据1994年关贸总协定第2条约束性减让的利益;(3)严重损害另一成员的利益;但不包括对农产品所保留的补贴。GATS第6条第2款第1项规定:“对每一成员应维持或尽快设立司法、仲裁或行政庭或程序,在受影响的服务提供者请求下,对影响服务贸易的行政决定迅速进行审查,并在请求被证明合理的情况下提供适当的补救。如此类程序并不独立于作出有关行政决定的机构,则该成员应保证此类程序在实际中提供客观和公正的审查。”
根据以上两个协议的内容,不管遭受“不利影响”的“利”是法定利益还是反射利益,是直接的还是间接的,以及“不利影响”的程度是足够严重还是显著轻微,当事人只要认为受到行政行为“不利影响”就可提讼,所以说WTO对行政诉讼原合资格作了非常宽泛的规定。
根据中国加人WTO议定书第2条规定,中国明确承诺享有诉权的是“受到被复审的任何行政行为影响的个人或者企业”,只要是受到行政行为不利影响的任何人,就有权提起救济请求,足见我国入世承诺中司法审查原告享有诉权的范围非常广泛。
自建国以来,我国的行政诉讼原告资格经历了“无标准’时期到“法律规定标准”时期再到“合法权益标准”时期以及“法律利害关系标准”时期的逐步放宽的过程。1989年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2条规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行政机关和行政机关的工作人员的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有权依照本法向人民法院提讼,”根据该条规定,我国行政诉讼的原告是认为自己的合法权益受到具体行政行为侵犯的人,原告的资格标准是“合法权益”受到了侵害。行政诉讼法第2条使用的概念是“合法权益”。但是,行政诉讼法没有明确界定“合法权益”是“值得法律保护的利益”还是“法律上保护的利益”。所谓“法律上保护的利益”是指行政法律规范“以保护私人等权利主体之个人利益为目的,应以制约行政权之行使为手段所保护的利益”,我国国内法学理论界和司法实践中一般认为,判定原告资格是否具有“合法权益”,应以行政法律规范的明确规定为准,而不应以受到损害的利益是否值得法律规范加以保护来衡量。随着社会的发展和人们观念的变化,如果法律规范不能及时体现出来,就难以通过法律监督、约束行政机关的行政行为从而有效保护行政相对人的利益,况且行政诉讼法只设立了保护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合法权益的诉讼种类,即保护当事人主观权利的主观诉讼,而没有专门设认保护国家和公共利益的客观诉讼制度。
而且行政诉讼法第11条又规定“认为侵犯其他人身权和财产权的”。事实上第11条是对第2条做了限制性的规定。这由此导致了学界和实务界的争议,相当一部分学者认为行政诉讼对原告资格上限于具体行政行为侵犯人身权和财产权争议,即除了法律、法规有特别规定外,只有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认为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人身权、财产权的,才能向人民法院提行政诉讼,而人身权、财产权以外的其他合法权益,如宪法规定的平等权利、政治权利、受教育权和劳动权等则不受行政诉讼的救济和保障。
行政诉讼司法实践已经通过判例的形式扩大行政诉讼的原告资格,将很难纳入到“人身权、财产权”之内的公民“受教育权”提供司法救济,拓展了行政诉讼原告资格,具有深远的意义。
在2000年3月起施行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中,最高人民法院通过司法解释把行政诉讼原告资格设定为“法律上利害关系标准”。该司法解释在“受案范围”和“诉讼参加人”一节中对行政诉讼原告资格加以扩展在“受案范围”一节,司法解释使用了“概括式加否定列举式”的规定方式扩大了行政诉讼受案范围,并为今后进一步放宽作了必要的灵活的准备。而在“诉讼参加人”一节,司法解释更是取消了对原告资格的不当限制,包括:只要个人或者组织与行政行为有法律上的利害关系,或者一说,只要个人或组织受到行政行为的实际的不利影响,只要这种不利影响通过民事诉讼得不到救济,就应该考虑通过行政诉讼来解决;特别强调了相邻权人的竞争者的原告资格;授予受害人普遍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即原告资格从治安管理处罚条例中的受害人扩展到所有的受害人;对行政诉讼第24条规定的“近亲属”作了扩大解释,即将具有抚养、赡养关系的亲属纳入了近亲属的范围;从宽解释了法人单位的原告资格;确认了复议程序中的利害关系人以及农村上地承包人的原告资格;等等。
对照WTO相关规则和我国入世承诺中规定的原告资格——“不利影响”标准,“不利影响”显然比“合法权益”、“法律上利害关系”要宽泛的多。“合法权益”、“法律上保护利益”的标准难以适应社会发展和WTO对我国司法审查制度提出的要求。因此,为了履行我国的入世承诺,保持与WTO规则的一致,顺应时代的发展,在确定司法审查原告的资格时,应当注意下列问题:(1)原告必须是受到行政行为不利影响的人。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只要受到该行政行为不利影响的,都可以依法提起行政诉讼。(2)原告受到行政行为不利影响的利益是合法利益。至于这种不利影响的利益是现实的还是将来的,是已得的还是可得的,是直接的还是间接的,是公共的还是私人的则在所不问。(3)凡是受到行政行为影响的人,均有资格。无论是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权利或者利益还是国家和公共利益受行政行为影响的,也无论这种利益是直接的还是间接的,受到该行政行为影响的人均有的资格。(4)国内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和国外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在资格上应当享有同等地位。在诉权保护方面,既要实行国民待遇原则,又要坚持诉权保护对等原则。
[摘要]自建国以来,我国的行政诉讼原告资格经历了“无标准’时期到“法律规定标准”时期再到“合法权益标准”时期,以及“法律利害关系标准”时期的逐步放宽的过程。但是对照WTO相关规则和我国入世承诺中规定的原告资格——“不利影响”标准,“不利影响”显然比“合法权益”、“法律上利害关系”要宽泛的多。“合法权益”、“法律上保护利益”的标准难以适应社会发展和WTO对我国司法审查制度提出的要求。因此,中国国际贸易行政诉讼原告资格标准应该与WTO的规定和我国入世承诺一致。
[关键词]国际贸易行政诉讼原告资格WTO入世承诺
参考文献:
关键词:国际贸易WTO国际贸易行政法院
1建立中国国际贸易行政法院的必要性
1.1履行我国入世承诺的需要
我国在加人WTO的法律文件中承诺:“中国应设立或指定并维持审查庭,联络点和程序,以便迅速审查所有与《1994年关税与贸易总协定》("GATT1994")第10条第1款、GATS第6条和《TRIPS协定》相关规定所指的法律、法规、普遍适用的司法决定和行政决定的实施有关的所有行政行为。此类审查庭应是公正的,井独立于被授权进行行政执行的机关,且不应对审查事项的结果有任何实质利害关系。”“审查程序应包括给予须经审查的任何行政行为影响的个人或企业进行上诉的机会,且不因上诉受到处罚。如初始上诉权需要向行政机关提出,则在所有情况下应有选择向司法机关对该决定提出上诉的机会。关于上诉的决定应通知上诉人,作出该决定的理由应以书面形式提供。上诉人还应被告知可进一步上诉的任何权利。”
1.2当前我国国际贸易发展的需要
中国现在在世界贸易进出口总额中位列第三,对世界贸易的影响举足轻重。随着中国贸易实力的增强,中国和别国的贸易摩擦也随之增加。针对中国的贸易保护措施从传统的反倾销发展到反补贴、安全标准等技术贸易壁垒以及卫生、防疫等其他非关税壁垒。对于进口贸易摩擦,我国国际贸易救济立法与实践成绩斐然。现在基本上建立了以《外贸法》为核心,以《反倾销条例》、《反补贴条例》、《保障措施条例》为基础的国际贸易救济法律体系。这对维护我国公平的贸易秩序,保护本国产业安全等方面发挥了积极的作用。然而,这些法律法规都是国际贸易行政救济措施,但司法救济措施却只有2003年实施的最高院的三个司法解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反倾销行政案件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反补贴行政案件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国际贸易行政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为我国法院开展反倾销、反补贴案件的司法审查提供了法律依据。这远远不能满足我国司法审查的需要。
1.3我国现行的法院体制不能充分满足变化了的涉外行政诉讼需要
人世以后,我国行政诉讼工作将日趋复杂而严峻,主要表现有:
(1)人民法院受案范围的不断扩大。根据我国的人世承诺,凡是与国际贸易有关的抽象行政行为、行政终局等原来不属于司法审查的行政行为最后都要纳人到司法审查的范畴。
(2)涉外行政诉讼的增多。人世后,进出口贸易额大增,大量的外国企业、公民涌人国内市场进行经济贸易活动。国际贸易数量和范围的扩大,这使得涉外行政诉讼案件数量日趋增多,案件类型五花八门,诉讼当事人更为复杂,涉及的法律法规更加复杂。
(3)涉外行政诉讼的法律适用复杂化。我国承诺国内法律要与WTO规则保持一致,所以大量的法律、法规、规章将被清理、修改、废除,如果是由于法制工作的相对滞后,将造成人民法院在审理行政诉讼案件时法律适用上的模糊和混乱,由此也必然造成我国行政诉讼的错综复杂。
2中国国际贸易行政法院之管辖权
中国建立国际贸易行政法院是出于中国国际贸易的发展的需要,因此,将来建立的中国国际贸易法院的受案范围应以中国在国际贸易过程中所产生的贸易争议为限,但并非一切的贸易争议均由中国国际贸易行政法院所管辖。具体来说,就是在国际贸易过程中,由于政府行政行为所引起的贸易争议交由国际贸易行政法院所管辖,而把因合同争议所引起的纠纷排除在国际贸易行政法院管辖之外。这是因为第一,我国2007年的进口贸易总额达到21738亿美元,同时我国也成为全球与别国贸易摩擦最多的国家之一。如果将外贸合同案件也交由国际贸易法院管辖,那么国际贸易法院就会因案件过多而无法承受;第二,我国已实行统一的合同法制度,若将内贸合同案件与外贸合同案件交由不同的法院去审理判决,可能会影响合同法的统一贯彻执行。因此,由外贸合同争议所产生的纠纷仍应归由普通法院所管辖,而应把在国际贸易过程中由于政府行政行为所产生的案件归由国际贸易行政法院管辖。具体来说,人世以来,虽然中国努力把命令干预型政府转变为服务引导型政府,但是在国际贸易过程中,政府干预的痕迹依然很明显,这显然与中国的人世承诺不符。如果单靠政府自身意识之转变来兑现人世承诺,没有外在的监督力量,这个转变的过程将会是非常漫长而且缺乏效率的。因此,通过建立国际贸易行政法院,对政府行政行为行使司法监督权将会极大的促进这一转变的过程。
论文摘要:中国入世时承诺如果国际贸易中一方初始上诉权是向行政机关提出的,那么在所有情况下,应有向司法机关提出上诉的机会,这意味着我国所有行政复议都不是终局性的,都要赋予当事人提请司法审查的机会,让法院享有终局裁决权。按目前中国有关法律的规定,明显与入世时承诺不符。而由法院承担司法审查职能,是当今世界发展的主流。当前由普通法院行政庭实施司法审查的方式,已不能满足发展了的形势需要,外贸救济的司法审查主体应该由专门的国际贸易行政法院实施。
1建立中国国际贸易行政法院的必要性
1.1履行我国入世承诺的需要
我国在加人WTO的法律文件中承诺:“中国应设立或指定并维持审查庭,联络点和程序,以便迅速审查所有与《1994年关税与贸易总协定》("GATT1994")第10条第1款、GATS第6条和《TRIPS协定》相关规定所指的法律、法规、普遍适用的司法决定和行政决定的实施有关的所有行政行为。此类审查庭应是公正的,井独立于被授权进行行政执行的机关,且不应对审查事项的结果有任何实质利害关系。”“审查程序应包括给予须经审查的任何行政行为影响的个人或企业进行上诉的机会,且不因上诉受到处罚。如初始上诉权需要向行政机关提出,则在所有情况下应有选择向司法机关对该决定提出上诉的机会。关于上诉的决定应通知上诉人,作出该决定的理由应以书面形式提供。上诉人还应被告知可进一步上诉的任何权利。”
1.2当前我国国际贸易发展的需要
中国现在在世界贸易进出口总额中位列第三,对世界贸易的影响举足轻重。随着中国贸易实力的增强,中国和别国的贸易摩擦也随之增加。针对中国的贸易保护措施从传统的反倾销发展到反补贴、安全标准等技术贸易壁垒以及卫生、防疫等其他非关税壁垒。对于进口贸易摩擦,我国国际贸易救济立法与实践成绩斐然。现在基本上建立了以《外贸法》为核心,以《反倾销条例》、《反补贴条例》、《保障措施条例》为基础的国际贸易救济法律体系。这对维护我国公平的贸易秩序,保护本国产业安全等方面发挥了积极的作用。然而,这些法律法规都是国际贸易行政救济措施,但司法救济措施却只有2003年实施的最高院的三个司法解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反倾销行政案件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反补贴行政案件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国际贸易行政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为我国法院开展反倾销、反补贴案件的司法审查提供了法律依据。这远远不能满足我国司法审查的需要。
1.3我国现行的法院体制不能充分满足变化了的涉外行政诉讼需要
人世以后,我国行政诉讼工作将日趋复杂而严峻,主要表现有:
(1)人民法院受案范围的不断扩大。根据我国的人世承诺,凡是与国际贸易有关的抽象行政行为、行政终局等原来不属于司法审查的行政行为最后都要纳人到司法审查的范畴。
(2)涉外行政诉讼的增多。人世后,进出口贸易额大增,大量的外国企业、公民涌人国内市场进行经济贸易活动。国际贸易数量和范围的扩大,这使得涉外行政诉讼案件数量日趋增多,案件类型五花八门,诉讼当事人更为复杂,涉及的法律法规更加复杂。
(3)涉外行政诉讼的法律适用复杂化。我国承诺国内法律要与WTO规则保持一致,所以大量的法律、法规、规章将被清理、修改、废除,如果是由于法制工作的相对滞后,将造成人民法院在审理行政诉讼案件时法律适用上的模糊和混乱,由此也必然造成我国行政诉讼的错综复杂。
2中国国际贸易行政法院之管辖权
中国建立国际贸易行政法院是出于中国国际贸易的发展的需要,因此,将来建立的中国国际贸易法院的受案范围应以中国在国际贸易过程中所产生的贸易争议为限,但并非一切的贸易争议均由中国国际贸易行政法院所管辖。具体来说,就是在国际贸易过程中,由于政府行政行为所引起的贸易争议交由国际贸易行政法院所管辖,而把因合同争议所引起的纠纷排除在国际贸易行政法院管辖之外。这是因为第一,我国2007年的进口贸易总额达到21738亿美元,同时我国也成为全球与别国贸易摩擦最多的国家之一。如果将外贸合同案件也交由国际贸易法院管辖,那么国际贸易法院就会因案件过多而无法承受;第二,我国已实行统一的合同法制度,若将内贸合同案件与外贸合同案件交由不同的法院去审理判决,可能会影响合同法的统一贯彻执行。因此,由外贸合同争议所产生的纠纷仍应归由普通法院所管辖,而应把在国际贸易过程中由于政府行政行为所产生的案件归由国际贸易行政法院管辖。具体来说,人世以来,虽然中国努力把命令干预型政府转变为服务引导型政府,但是在国际贸易过程中,政府干预的痕迹依然很明显,这显然与中国的人世承诺不符。如果单靠政府自身意识之转变来兑现人世承诺,没有外在的监督力量,这个转变的过程将会是非常漫长而且缺乏效率的。因此,通过建立国际贸易行政法院,对政府行政行为行使司法监督权将会极大的促进这一转变的过程。
一、人力资源的管理
在日益激烈的医疗市场竞争中,人力资源问题一直是许多民营医院发展的瓶颈。民营医院需拓宽渠道、广纳人才,加快人才培养,重视人才储备,营造为贤是举的良好氛围,建立长效管理机制,为医院的可持续健康发展奠定坚实的基础。
从根本上说,医疗市场竞争的关键还是人力资源的拥有度和储备力。这些人才主要包括民营医院的决策者、策划者、运行者及市场营销人员等。树立正确的人才理念是吸引人才、用好人才的前提。而拥有和储备更多的优秀人才,则是民营医院生存和发展的重要保障。
1.人才现状:
现如今,大多数民营医院的竞争者是政府扶持,具体垄断性的公立医院,
但是,从比较优势上看,公立医院在人力资源上占优势,而且这也是制约民营医院发展的关键所在,因为民营医院建院时间短,底子比较薄弱,人员的整体素质不高,而且人员流动性很大,有些民营医院存在着留不住人才的现象,从而制约了医院的发展和壮大。
2.人才引进:人才已经成为重要的战略资源和市场争夺的宝贵资源,民营医院在逐渐壮大的同时,对人才的需求也在不断增加。因而,如何引进人才,留住人才便是民营医院发展的重要课题,在实施人才战略过程中,民营医院应关注重点人才,创造一切条件聘请具有扎实的医学基础、精深的临床专业理论、丰窒的人才实践经验学科带头人和专业技术骨干,此外,还需公开招聘、选拔一些适合医院发展的可塑性人才,要有计划地吸收应届优秀大学毕业生和研究生,新生力量是医院可持续发展的坚强后盾。
2.1品牌形象:在医院塑造名医形象,医院良好的品牌效映得益于全体医务人员的总体水平和共同的努力。在这一点上,北京侯医生国际整形美容连锁机构就做得相当不错,打出了品牌效映,得到了患者和同行的一致任可。
2.2制定优惠会员政策:民营医院大多数属于非医学专业的个人或企业投资,要想吸引和留住人才,就必须进行股权的分散化,股权的分散化可以提供民营医院发展所需要的大量资金,也能够提升民营医院的管理效能,同时,医院也要为员工提供社保、医保等社会保障项目,解决人员的后顾之忧,这对吸引重点人才至关重要。国家政策的放宽,允许医生多点执业,这也有利于民营医院对人才的引进和培养。
2.3为人员搭建良好的事业平台:优秀的人才都有强烈的事业心,他们把创造业绩视为生命,而经济利益不是惟一所求,医院应为各类人才提供不断成长的空间,增加他们的附加值,努力营造“识才、爱才、聚才”的用人环境,让专家感受到医院对其价值的认可,切实认识到在民营医院同样具有良好的事业平台,从而最大限度地发挥个人的潜能和才干。
3.人才的培养:
在积极引进人才的同时,根据专业发展方向积极做好后备人才的培养和储备,使医院成为培养人才的摇篮和施展才华的基地。人员的成长不是一朝一夕的事情,因此,医院要建立长效管理机制,制定长期培训计划,高标准,严要求,把各类人才的培养纳入医院的重要议事日程当中。
为了适应医疗市场的需求,并且与国际接轨,民营医院同样需要成立人才培养基金,资助中青年出国学习,把国际最新医学研究成果运用在学科建设之中。同时,医院还要不定时邀请国内外著名的学科带头人及著名的学者来院访问,召开国际学术会议,带动学科的发展和人才的培养。
此外,医院还要严格住院医师的规范化训练,以“三基”培训为主,将理论知识转化为临床实际工作能力。并且制订各种监督措施,按计划进行考核,包括专业基础理论知识及临床实际操作工作能力。
4.人才的管理:
民营医院的人才高流动性和公立医院的低流动性形成了鲜明对比,人才的
频繁流动非常不利于民营医院的发展,其根本原因是民营医院缺乏长效的人才管理机制。民营医院应建立灵活高效的动态调节机制,在医院内部形成有利于人才成长的运行机制和环境。“用人不疑”、“疑人不用”,努力培养员工的主人翁意识和团队精神。
4.1要做到“以人为本”
在用人问题上,民营医院会走两个极端,一方面是“饥不择食”的盲目引进和随意任用;另一方面,许多医院的条条框框太多,看文凭、论资历、不重视能力和贡献,影响人才的引入,也挫伤了员工的积极性。一些高层决策者高喊“尊重人才”的口号,其实不过是“叶公好龙”。因此管理者对人才要有发展的眼光,用积极的态度,做到人尽其才。
4.2培养创新精神
医院在关爱人才的同时,要强化医务人员的竞争意识和敬业精神,促使广大医务人员努力进取,将个人目标与医院的发展密切结合。创新能力是优秀人才必备的素质,只有不断创新、敢为人先,才能开拓思路,促进医院发展,不断提高服务水平。民营医院要有发展的眼光,激励科技兴院,对积极创新,开展新业务和新技术,获得科技成果及发表优秀论文珠科室或个人及时给予物质和精神奖励。
4.3规范考核机制:医院应以学科发展、队伍建设和医疗任务为依据,本着优化和高效的原则设置各级职务岗位,人员聘用以合同形式加以确立,实行合约管理。对不同职务岗位的医务人员制定不同的考核标准。根据不同专业、职务层次,按照客观、公正、科学的原则,从职业道德、业务水平和诊疗质量等方面对医务人员进行全面评估和严格考核。考核结果作为续聘、缓聘、解聘、增资、晋级的重要依据。
4.4增强员工的凝聚力:在医院中营造良好的氛围,开阔员工视野,使员工真正感受到大家庭的温暖,建立起新型忠诚关系的医院文化。
二、行政与经营管理上:
1.强化内部监督:内部监督机制是现代医疗机构内部治理机制的重要组成部分。建立健全并严格实施医院内部控制制度对逐步完善现代医院管理体制、实现“优质、高效、低耗、便捷、安全”的医院经营目标,具有非常重要而深远的意义。随着市场经济的发展,竞争环境日趋激烈,民营医院面临的经营风险也日益复杂化。一家医院如果没有科室来产生经济效益,也就无从谈起医院的整体经营收益问题。但由于医院对于重点项目资金投入比重很大,出现纰漏的机会必然相对较多。如果我们建立和完善了相关的内控制度体系和运行机制,并建立与之相适应的领导集体决策机制,对于充分发挥职工能动作用、避免决策失误、减少经营损耗、提高抵御风险能力、提高投资收益,均会起到很大作用。
2.挖掘自身优势:相对于公立医院而言,民营医院更应善于在经营方面扬长避短,并充分发挥自己医院的优势特色。如在为目标患者群提供的服务定位方面,可采取细分市场方法,即不与公立医院去争夺主流病人,而是以大专科小综合或者大专科不综合的发展方向上不断拓展自己的特色,切忌求大求全、项项有盈利的经营误区。民营医院只要紧密结合市场需求,坚持发挥自身优势,确定重点优先发展科室项目或特色专科,通过向目标患者层提供优质服务来赢得市场,日积月累,我们的医院必定会受益匪浅。
3.增强核心竞争力:医院核心竞争力实际上就是相对于竞争对手的竞争强势,是某个医院独有的,别人无法模仿的或很难模仿的。医院的核心竞争力强调医院内部因素的决定性作用,强调医院内部能力、资源和知识的积累,是医院获得持续竞争优势的基础。
如果把一个医院的核心竞争力作为分解,我们认为大致应包括:医院文化凝聚力,专科市场影响力,营销策划执行力以及品牌价值提升力等要素构成。首先,我们谈谈医院文化凝聚力问题。自企业文化概念诞生至今已经被各行业、机构、团体认可与推崇。我国医疗机构对于企业文化的研究还不是很长,但医院文化对于提高医院竞争力的作用不容忽视。医院文化的塑造,能够增强医院员工的群体意识和凝聚力,进而有利于医院的生存和发展。尤须注意的是,医院文化不仅能够起到对内导向、凝聚力和规范行为等作用,更主要的是能通过这些方面直接提高医院的可持续增长的经营业绩。我们知道,任何一个企业如果要持续发展,必然依靠核心竞争力,相对于医院而言,其核心竞争力的关键则来自于诊疗技术和不断完善的服务,技术和服务均源于管理,而高明的管理则源于医院文化。良好的医院文化可以体现在每位医务工作者的工作态度、工作方法与共同的价值观上。其次医院的核心竞争力还体现在专科市场影响力方面。我们知道,医院发展和诊疗水平提高都必须依靠科技创新与进步。实现科学技术与临床诊疗的紧密结合是现代民营医院实现安全、高效、快速发展的重要途径。可以说,以科技促发展,抓好学科建设和专业人才培养,促进医院整体实力提高和可持续发展,是民营医院的长期而重要的工作。通过科技创新,提高医院的竞争优势是每个医疗机构的有效手段。由于民营医院受到资源限制,可采取重点扶植优势项目的方式,推动医院重点专科的发展,进而推动医院品牌工程的塑造与发展。较相对优势的公立医院而言,民营医院更应树立以科技促发展的科学发展观。不断丰富、提高诊疗水平,积极鼓励新技术、新方法在临床诊疗方面的应用,使广大患者真正得到切实有效的诊疗,促进我国医疗卫生事业发展的蓬勃发展。
在市场竞争环境下,无论何种性质的医院,都必定要探讨市场营销的话题。在医院导入市场营销必须有明确的目的,从宏观上讲,就是要让医疗卫生工作更好地为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服务,为人民群众的健康服务。从微观上讲,就是让患者、员工,医院三方受惠。民营医院在开展营销活动时,应认真贯彻“以病人为中心”的终极营销理念,以高效率、低成本、高质量为必要前提。一般来说,一个完整的医疗营销活动大致包括:目标患者分析;项目机会分析;营销战略方案;规划与策略;营销实施;营销控制与评估等几大阶段。医院在进行营销过程中,还应注意把握好各个环节中的公关工作,并与医院品牌塑造与推广工程相一致。
医院要始终坚持今天的服务就是明天的市场,后天的利益。”随着我国经济发展和人们健康需求的不断提高,越来越多的群众更愿意选择名医名院进行诊疗。品牌价值已经成为现代医院提升核心竞争力的关键所在。优美的就医环境、到位的专业服务,完善的诊疗手段是既能全方位满足人民群众的健康需求,又是医院品牌价值所在。由于资金、设备、人才等优势,目前我国的品牌医院多为各大公立医院所有。
内容提要: 行政诉讼原告资格转移制度所保护的是原始原告的合法权利和与原始原告有直接利害关系的承继原告的合法权利。承继原告资格的取得,应基于其所享有的身份权、名誉权、继承权、受遗赠权、公法债权、私法债权及其他合法实体权利,由此承继原告不应受现行法律规定的近亲属范围的限定。承继原告的范围应包括原始原告的近亲属和近亲属之外的遗赠抚养人、公法债权人、私法债权人、受遗赠人、原始原告生前所在的单位或基层组织以及其他利害关系人。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以下简称《行政诉讼法》)第24条第2、3款规定:“有权提起诉讼的公民死亡,其近亲属可以提起诉讼。有权提起诉讼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终止,承受其权利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可以提起诉讼。”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以下简称《解释》)第11条进而明确了原告公民死亡后有权提起诉讼的近亲属的范围,包括:“配偶、父母、子女、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孙子女、外孙子女和其他具有抚养、赡养关系的亲属。”现行立法将有权提起行政诉讼的公民死亡后,有权承继其权利而起诉的原告主体仅仅限定为是该死亡公民的近亲属,这将产生对与死亡公民有直接利害关系但又不是近亲属的其他法律主体不公平的问题,形成对他们的利益保护不足的漏洞。本文试就此问题提出见解,以期能完善行政诉讼原告资格转移的制度,弥补现行法律规定的不足。
一、行政诉讼原告资格转移制度设立的目的
《行政诉讼法》第24条第2款的规定明确了作为原告的公民死亡后其原告资格承继问题。由此,行政诉讼原告要划分为两大类来加以分析,即“原始原告”和“承继原告”(注:这一分类法为刘巍在《行政诉讼原告资格转移与承受问题探析》(《法学研究》2001年第1期)中所创设,本文赞同并运用这种分类来进行阐述。)。原始原告是指认为行政机关的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而享有原告资格、但却死亡或终止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承继原告是指因原始原告的死亡或终止而承受其原告资格,可以自己的名义提起诉讼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其中原始原告为死亡公民的,是公民原始原告,原始原告为终止了的法人或其他组织的,是组织原始原告。本文主要研究公民原始原告的资格转移问题,以下所称原始原告,在范围上专指公民原始原告。
在行政诉讼中之所以有原告资格转移的规定,较一致的观点是:为了监督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法行使行政职权,确保原告死亡后,违法的具体行政行为也能得到纠正。但在原告资格转移制度到底保护谁的合法权利的问题上,观点不甚一致。这主要体现为以下三个方面:
一是认为保护受具体行政行为侵害的原始原告的合法权益。如有学者就提出:“我国行政诉讼法的宗旨是保护公民、法人及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不受具体行政行为的侵犯。行政诉讼原告资格转移制度也不例外。在各个具体的行政诉讼中,主要保护的是被诉具体行政行为所侵犯的合法权益,也即原始原告的合法权益,而承继原告自身固有的权益并未受到被诉具体行政行为的侵犯。”“从行政诉讼的起始来看,是保护原始原告的权益,正是由于原始原告认为行政机关的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合法权益,才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没有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公民的合法权益这一法律事实,就没有行政诉讼原告资格的产生,更没有原告资格的转移与承受。这似乎也是法律让行政诉讼原告资格延续的一个原因。”[1]
二是认为保护承继原告的合法权利。我国法律规定死亡公民的近亲属享有原告资格,实质上是保护该公民的近亲属的权益。如行政机关对公民财产作出没收、罚款等处罚,就有可能影响该公民近亲属的财产继承权或生活来源等。如果具有原告资格的公民死亡后,不许其近亲属提起行政诉讼,其近亲属的合法权益就可能因受到具体行政行为的侵害而得不到司法保护。[2](P182)另外,在我国民法中,公民的民事权利能力始于出生,终于死亡。民事权利能力是民事主体依法享有民事权利和承担民事义务的资格。所以公民死亡后不能享有民事权利,这在民法上是一个定论。同样,在我国行政法中,随着公民的死亡,他们也不再享有行政法上的权利。因此,行政诉讼法之所以规定原告资格的转移,主要还是为了保护承受原告资格一方的权利。
三是认为既保护原始原告可转让的权利(对承继原告而言就是承受的权利),也保护违法具体行政行为所波及和影响到的承继原告的利益,以及承继原告的诉讼权利。[3]这涉及到保护两者合法权利的问题,主要是从原始原告与承继原告利益转换的角度认识的。
我们认为,行政诉讼原告资格转移制度的设立实际上保护的是综合权利,既保护原始原告的合法权利,也保护承继原告的合法权利,单独保护任何一方都是不全面的。法律制度的设立归根结底,都是为了保护合法权利。就行政诉讼法而言,行政诉讼法的立法宗旨是为了保护受具体行政行为侵害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利,为侵害的权利提供救济。那么在行政诉讼原告资格转移制度中,正是因为原始原告和承继原告都享有合法权利,并且都存在该合法权利受具体行政行为侵害的法律事实,所以法律规定该项制度以切实保障二者的合法权利,避免出现合法权利得不到法律救济的情况。以下分别论述:
(一)保护原始原告的合法权利。原始原告生前存在行政机关侵犯其合法权利事实的,原始原告死后该合法权利并未消失,而是转化为死者的身后权利,行政机关的违法具体行政行为的侵权结果仍然存在。所以,仍然可就该权利提起诉讼。但是,死者享有权利的观点与传统的民法理论相违背。在我国民法中,公民的民事权利能力始于出生,终于死亡。民事权利能力是民事主体依法享有民事权利和承担民事义务的资格,公民死亡后不能享有民事权利。同样,在我国行政法中,随着公民的死亡,他们也不再享有行政法上的权利。依此理论,保护原始原告的合法权利的观点就不甚准确。但是,任何一种理论的提出都是来源于实践的,随着实践的发展,理论也不可能一成不变。民法的“民事权利能力始于出生终于死亡”的观点已经不适应现实情况了。在实践中,人死后的某些权利是应受到尊重和保护的,这在很多国家的立法上都已得到体现。如《捷克民法典》第15条规定:“公民死亡后,请求保护他的人身权利属于配偶和子女。没有配偶和子女的,属于父母。”《匈牙利民法典》第86条规定:“死者名誉受到侵犯时,可由死者的亲属和死者遗嘱受益人提起诉讼。”我国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名誉权案件若干问题的解答》第5项规定:“死者名誉受到损害的,其近亲属有权向人民法院起诉。”[4]这些立法例实际上已经突破了传统的民法理论,是基于需要所作出的规定。死者应享有合法权利,有学者称其为身后权。对身后权进行法律保护,有利于教育后人,体现了人道主义精神和民众的良知善行。规定身后权是社会文明进步的一个尺度,并有效防止了侵害死者权利的违法具体行政行为存在,为其进行救济提供法律基础。身后权既包括死者生前延续而来的权利,也包括了死者在死亡以后才享有的权利。包括身后名誉权、身后荣誉权等。[5]行政机关在原始原告生前无论侵害了何种合法权利,其死后该合法权利都会转化为身后权的一种而依然存在。因此依据权利被侵害的事实就可以提起行政诉讼给予原始原告保护。但原始原告已死亡,这决定了他本身不能提起诉讼,而必须借助一定的利害关系人,通过赋予该利害关系人程序意义的诉权来保护死者,也就是原始原告的身后权。因此,行政诉讼法设定了原告资格转移制度,其目的之一就是通过利害关系人的起诉来保护原始原告的合法权利。
(二)保护承继原告的合法权利。承继原告被具体行政行为侵害的合法权利实际包括两部分:第一,违法具体行政行为在侵害原始原告合法权利的同时,牵连侵害了承继原告的合法权利。违法具体行政行为虽然只针对原始原告作出,但同时也会牵连侵害了承继原告的合法权益,这主要是指承继原告基于与原始原告之间的特定关系(如夫妻、其他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等)而应具有的名誉权、身份权等。当行政机关的违法具体行政行为侵犯了承继原告的此类权利时,本应通过原始原告的起诉,原始原告在主张保护自己权益的同时就一并保护了承继原告的这类权利,但由于原始原告已死亡,导致保护承继原告合法权利的起诉主体已丧失,承继原告就必须自己提起诉讼才能有效保护这类权益。因此承继原告获得了原告资格,成为行政诉讼的真正原告,承继原告的原告资格取得是基于原始原告的死亡。
第二,原始原告死亡后,承继原告可因其死亡获得的利益。如果违法具体行政行为的实施可能使承继原告的利益减少或灭失,那么承继原告基于追回自身利益的要求就应获得原告资格,向行政机关提起诉讼以保护自己的利益。原始原告死亡后,承继原告依法可享有的利益包括:1.原始原告可转让给承继原告的财产权利,如承继原告继承原始原告被行政机关因罚没错误而退还的财产,继承原始原告通过行政赔偿而获得的金钱;2.承继原告应当从原始原告处享有的债权利益等。如承继原告从原始原告被行政机关因罚没错误而退还的财产中清偿应有的债权。可见行政诉讼的原告资格转移制度,也能保护承继原告的合法权利。
综上,行政诉讼原告资格转移制度的设立,既可以维护原始原告的合法权利,也可以维护承继原告的合法权利。同时,还起到了监督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法行使职权的作用,使得原始原告死亡后,不因其死亡而未能纠正违法行政行为。
为了实现油田总医院可持续化发展,我们按照勘探局党委第三次党代会上姚大福同志报告中提出的“建学习型企业、带学习型团队、做学习型职工”要求,根据总医院护理队伍的实际状况和我们总医院发展要求,我们着力打造学习型护理队伍。我们总医院共有女职工人,其中从事护理工作的有183人,“三分治疗,七分护理”说明了护理在医疗工作中的重要性,同时也说明了打造学习型护理队伍,提高护理队伍核心素质的必要性。
一、打造学习型护理队伍,提升护理队伍素质是现代医院发展的趋势。从人对社会发展的推进看,只有全面提高劳动者的素质,才能实现经济社会的可持续发展;从社会发展对人的促进看,在社会变革中人们的观念在更新,素质在提高,从而实现着人的自由发展。
1、建设学习型护理队伍是现代医院管理的需要。在现代医院管理中,特别是“整体护理”的推行和实践,护理在提升医院医疗质量,改善服务态度上的作用越来越凸显。2002年,我院在抢救一例重症出血热伴多脏器衰竭病人中,由于护理到位,技术先进,操作细心,把病人从死亡线上夺回来。外院专家也充分肯定了在抢救过程中护理的重要作用。
2、建设学习型护理队伍是医院参与市场竞争的需要。面对新世纪世界经济发展的挑战和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发展的要求,面对总医院逐步进入市场的趋势,必须把提高职工素质作为发挥人力资源优势的重大举措,构筑规范、科学、有效的职工素质工程实施操作体系。这既是实现我们医院可持续发展的要求,也是坚持“三个代表”的具体体现。高素质的人力资源在经济发展中具有至关重要的作用。
3、建设学习型护理队伍是实现个人自我价值的需要。现代社会是一个充分开放的流动性很大的社会,社会信息化使观念创新成为素质发挥的必要前提,因为观念决定着人们对信息的选择、开发和运用,因而,必须培养职工的学习精神,在实践中坚持不懈的求知精神和创造性运用知识解决问题的能力,比知识本身更重要。
4、建设学习型护理队伍是形成职工的核心能力的需要。特别在医疗行业人才的竞争表现的尤为突出。要形成护理队伍的核心能力,就必须大力提高护理队伍的综合素质,既要掌握最前沿、最先进的技术,又要树立服务意识、创新意识、竞争意识,进取意识等现代社会意识。打破墨守成规和封闭思维,形成赶超意识,大胆创新求变,在本职工作中做得最好、最出色,,以主动开朗的精神投入工作和生活。
二、打造学习型护理队伍,提升护理队伍素质主要途径和方法。所谓综合素质就是指人具有的特质所规定的活动能力和状态。也是智力、人格、道德、角色和体能的综合体现。我们常年的做法是:
1、现念的教育。第一,提高职工的思想道德素质,使他们形成正确的价值观,树立现代职业精神。这就要通过坚持不懈的思想教育,使他们树立正确的人生奋斗目标、行为准则和职业道德、社会公德与家庭美德。我们这几年连续开展的优质服务竞赛、文明服务通道建设、岗位明星评选及以“模拟病人”为主的“两访四会”等活动,旨在提高护理人员的思想道德素质。第二,提高职工的基础知识和技能,形成与经济发展要求相适应的智力素质。我们通过自学、进修和岗位练兵帮助护理人员掌握文化知识,提高自我学习能力、应用外语、电脑基础操作技能和科学修养。第三,提高护理人员的专业技能,以掌握现代操作技术。通过岗位练兵、岗前培训,使他们熟练运用护理专业知识和操作技能,并且形成对技术的更新能力。第四,就必须努力培养职工树立自觉学习、终身学习的观念。
2、多层次的在职教育。必须努力实现“四个转变”:一是实施目标从一次性上岗培训向可持续发展的人力资源开发的转变;二是实施内容从适应型、考核型向提高型、储备型的转变;三是实施目的从单纯注重学历向培养专业核心能力的转变;四是指导思想从单一型人才培训向复合型人才培训的转变。
⑴组织参加自学高级护理专业。我们先后组织了116名护理人员参加全国高级护理专业自学考试,有63名护士取得了大专以上毕业文凭,占护士总数的34.42%,正在就读本科的有35人,占护士总数的18.8%,目前我院护理队伍中中专以上文化程度有172人,占护士总数的93.98%。护理队伍文化素质明显提高。
⑵做好岗前和岗中业务培训。岗前和岗中业务培训做到五个必训:既新护士上岗前必训;轮换专业时必训;引进新技术、新设备时必训;定期考核前必训;重大抢救和疫情中必训。在今年抗击非典中,我们根据上级卫生部门的要求,对做好消毒隔离、非典病人的专业护理进行专题培训,在对两例留观病人治疗中,表现出了成熟的消毒隔离意识和专业的护理技术,出色地完成了隔离期间的治疗护理任务。
⑶定期开展护理专业学习考核。坚持了每周有科室技术练兵、每月科室有小讲课、每季度全院有考核,每年有一次大规模技术竞赛。在历次全油田护理技术大赛,我们基本囊括了前三名的优秀成绩,成为全油田护理技术的排头兵。
⑷多渠道、多学科、多内容的培训。在抓好护理专业及时培训的同时,本着提高护理队伍核心能力的原则,我们还组织了英语培训、礼仪培训、职业道德培训、公民道德培训、法律知识培训和安全知识培训。如我们组织了礼仪培训后,在医院推广了服务礼仪和服务用语,护理人员在医疗服务中普遍做到了:接打电话先问好,问候语好字当头,祈使句、询问语请字为先,称呼语恰如其分,做到了请字当头,谢谢你不离口,对不起嘴边留,您好您早常挂口。体现了护理队伍整体服务水准。
⑸在实践中磨练、实践中提高。护理工作是一门操作性、技术性很强的专业,不仅需要厚实的基础理论,更需要有熟练的操作技术。我院的医疗技术、设备这几年已达到较高水准,特别是近几年数字影像的引入、电子医疗信息的应用、介入技术的扩展等现代技术、现代新设备都对护理护理人员的素质提出了更高的要求。为此,我们在引进技术的同时引进护理技术;培训专科医师的同时培训护理人员;在确定专业医疗组的同时配备专业护士。如我们引进了进口呼吸机后,护理部专门组织攻关,研究相关技术,测定各项数据,改进操作程序,攻克了呼吸机“人机对抗”的技术难题,在多次重大抢救中发挥了重要作用。
3、激励机制的运用。提高护理人员素质,就要创造一种进取、钻研、探索、攀登的良好学习氛围,探索学习提高与职工工资、奖金分配相结合、与考核晋级挂钩、与岗位竞争相联系、与评先评优相统一的多种激励方式,使护理人员真正成为学习型人才,使医院成为学习型组织。首先我们把护理人员技术考核和晋职、岗位竞争结合起来;并与单位经济考核挂钩,真正把建设学习型护理队伍纳入管理,用管理来规范和保证。二是在调整重要技术、管理岗位时先考虑业务技术好、考核成绩优、服务优秀的护士。三是实施奖励和表彰,无论是年度评先,还是服务评优,都把技术考核的成绩作为重要考核内容之一。如历次评选的优秀护士、岗位明星都是院、局技术名列前茅者,从而真正创造了一种学习光荣、技术优秀受尊重的良好氛围。
4、既顺应医院发展又适合个人发展。现代医院必须形成一个发展的医院为人才可持续发展提供广阔的平台,发展的人才为医院可持续发展创造无限生机的良好局面。对护理人员而言,提升素质可以增强岗位竞争能力,创造幸福生活;而对医院来说,对护理人员进行素质教育是应尽的责任,通过护理人员素质的提高,可以减少医疗事故、降低成本,提高工作效率和经济效益。尤其当前,医疗行业也步入市场竞争,市场竞争说到底就是人才的竞争。因此,要提高护理人员综合素质,打造学习型护理队伍,实现医院和护士个人实现双赢。:
三、思考和体会
1、建立有效的素质评价机制。根据现代管理的要求,要全面提高护理人员素质,形成综合竞争力,就必须建立科学的护理人员基本素质评价体系。还要建立护理人员素质档案,加强自我评估。把每个护士的知识技能、思想道德、工作业绩、培训考核结果等情况登录在案,输入微机,统一管理。坚持每事一记、每项活动一记,实行动态地跟踪记载,客观地记录下每个护士职业发展的轨迹。这是融现代心理学、社会学、行为科学为一体的工作,也是建立学习型护理队伍、学习型医院的保证。
2、坚持思想道德素质和业务技术素质教育同时抓,建立激励人、振奋人的医院文化战略。如我们确立了“敬业、创新、科学、严谨”的医院精神;“确保医疗质量,实现可持续发展”的医院目标;以“规范医疗行为,合理获得收入”的经营宗旨;“优质、诚信、科学、竞争”的经营理念;“团结协作、尊重理解”的团队精神;“救死扶伤,关爱生命”的职业信念;“以人为本”和优质便利的服务意识。以此不断增强医院的凝聚力和向心力,用现代医疗技术、先进的服务理念‘良好的职业道德、丰富的服务内容、科学的服务机制、快捷的服务方式等医院文化,渗透到每个护士思想、体现在每个护士的具体实践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