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2-02-14 22:45:05
引言:易发表网凭借丰富的文秘实践,为您精心挑选了九篇社会保障论文范例。如需获取更多原创内容,可随时联系我们的客服老师。
构建社会保障制度的理论依据社会保障制度不同于社会福利制度,他为国民保障的是基本生活和基本医疗,换句话而言就是满足人们最基本的生存权。生存权与社会保障权的规定一并出现在《世界人权宣言》的第25条,规定“人人应当享有相当生活水准权(生存权)”,“在遭到失业、疾病、残废、守寡、衰老或其他不能控制的情况下丧失谋生能力时,有权享受保障(社会保障权)”。可见社会保障权和生存权都属于人民应当获得的基本人权。我国的社会保障制度除去一些高水平的社会福利政策,作者认为五大社会保险项目和社会救助等政策都应遵循平等原则,保障全体国民最基本的生活。在多样化需求的时代,人们的养老、医疗等需求理应存在差别,但最基本的由政府提供的,即很多国家称之为零支柱或第一支柱的基础应该是平等的,人人享有的。罗尔斯的《正义论》一书中通过平等来表达正义,平等是正义的基础。他提出的两个正义原则和两个优先原则,明显区别于一般自由主义,允许效率的同时强调了机会平等、扶持弱势群体的思想。但绝对意义的平等是不可能存在的,所以罗尔斯假设只有在“无知之幕”的状态下人们才可能就一正义观形成完全一致的平等的选择。社会保障作为重要的民生政策之一,虽然客观上很难达到绝对的平等,但从政府和民众的角度出发,这个政策应该是正义的,也理应是朝着平等的方向前进的,之所以现在存在不平等的政策。重要因素是我们不处于“无知之幕”的理想状态,制度的设立是建立在已有的利益群体和已存在的阶层群体差别的基础之上,也就是现在社会保障领域常说的“碎片化”。作者认为即使在目前的经济社会发展状态下“碎片化”可能是适宜的,或是最优的选择,但社会保障制度的天然性也应该是逐渐走向统一的,在保障不分阶层、不分群体的全体国民的基本生活水平下,再由其他制度来调节多样化的需求。
二、国际经验借鉴与分析
纵观世界各国,已有很多国家实行的是非缴费型的社会保障政策,其保障水平与收入、缴费并不挂钩,旨在保障自己全体国民的基本生活。例如:加拿大、英国等。加拿大的非缴费型的养老保障计划(OldAgeSecurity,OAS)就是一种普惠型养老金制度。建于1952年的OAS加上后来逐渐在1967年、1975年建立起的作为补充的保证收入补贴计划和津贴计划,共同构成了一个覆盖加拿大全体国民的保障体系。该保障体系不需要老年人缴纳任何费用,只要18岁以后在加拿大居住满十年且年龄达到65岁就可以申请,收入补贴计划针对低收入者建立收入标准线,在该标准线下才可以申请,而津贴主要针对的就是一些鳏寡和没资格领取前两项计划的老年人,所以加拿大的非缴费型的养老保障计划基本覆盖了全体老年人口,在平等的价值观前提下为全体老年人提供了基本的养老保障。根据加拿大2009年关于OAS的精算报告,从2013-2050年,加拿大的老年保障金的支付额占GDP的比重预计大约在2.4%-3%。可见加拿大非常重视养老事业的发展,同时也取得了很好的成绩。著名的英国卫生服务体系(NHS)也是覆盖英国全体国民的非缴费型的公共卫生服务体系,且医疗费用开支的控制在世界各国中也处于领先的地位。英国NHS是一种典型的政府主导的非缴费型模式,英国居民或在英国合法居住的外国人都可以到公立医院免费享受医疗服务,费用几乎全部由国家税收承担。医疗服务主要分为基础医疗和医院医疗两级,平等的向各个阶层开放,无论是贫困人群还是富有阶层。在此基础上,针对医疗服务的多样化需求,大约有12%的人群拥有私人保险,可以选择到私人医院就医。由2012年世界卫生组织数据显示英国的医疗卫生支出占当年GDP的9.6%,在平等和控制医疗费用开支方面成绩显著。在世界范围内170多个实行养老金制度的国家和地区中,建立非缴费型的养老金制度的大概有35%左右,达到60多个,其中统一的非缴费型养老金制度的国家14个左右,其余的大都为收入调查型。可见当国家经济社会发展到一定水平时,理应建立一个保障全体国民最基本老年生活的、医疗服务的社会保障体系。而我国社会保障目前达到了制度上全覆盖的阶段,但无论是城镇职工养老或医疗保险还是新农保新农合都属于缴费型制度,只有最低生活保障制度和五保户等社会救助制度作为非缴费型制度起到一定的补充作用,由于我国所有的政策都是缴费关联型的,所以导致政府事业单位、企业职工和农民处于不同的制度体系中,缴费与领取的水平也相差甚大,作者认为需求多样化引导的制度多层次是必要的,但建立起一个统一的非缴费型的保障国民最基本的养老、医疗需求的社会保障制度中的最基本支柱也是值得考虑的。
三、我国构建适度普惠型社会保障体系的建议
(一)提高社会保障支出占GDP的比重学术界通常把社会保障支出占GDP的比重或占财政支出的比重作为衡量社会保障支出水平的主要指标,但“社会保障”一词在不同的国家有着不完全相同的含义,所包含的项目也不完全一样,所以统计口径的不同造成很难准确的比较我国社会保障支出所占GDP比重与国际上其他国家的社会保障支出水平。由于社会保障中最重要的两大项目是养老和医疗,所以本文就以各国政府对养老和卫生的支出占GDP的比重来进行比较。表1选取了OECD国家中的五个国家与中国做比较,在现有数据中我们可以发现大部分国家的养老、医疗支出占GDP比重都是逐年上升的,但上升到一定程度之后占比就逐渐稳定了,德国甚至出现了小幅度的下跌。中国公共卫生和公共养老的支出占GDP比重远远低于其他国家。据2012年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事业发展统计公报显示,我国2012年公共卫生支出和公共养老支出分别占当年GDP的1.40%和3.22%,即使由于经济发展水平与其他国家存在差距,但远远低于其他国家1995年的支出占比就足以说明我国在公共卫生和公共养老方面的支出占GDP的比重是十分低的,相反也说明我国以平等原则为出发点构建适度普惠型的社会保障体系是有财政支持空间的,因此目前我国的支出占比亟需提高。
(二)以平等为原则优先构建人人享有的零支柱养老保险、医疗保险既然财政有空间为国民提供更多的社会保障基金,那么从正义、平等的制度设计价值观出发,理应优先构建一个非缴费型的零支柱社会保障项目,尤其是养老和医疗项目。目前我国养老保障制度上实现了全覆盖,但由于都属于缴费型项目,在执行时仍然会因缴费过程中的种种问题而导致部分人群处于完全没有养老保障的状态。例如一些微小企业逃避为员工缴纳保险费,农民工因制度分割参保混乱。另一方面是制度本身就因不同人群分为不同的养老保险制度,各个群体因为缴费不同而领取的养老金不同。新农保的保障水平尤其很低,但即使是这样低的保障水平仍然需要农民或其子女缴纳保险费,作者认为意义不大。国家应该建立零支柱非缴费型养老保障项目,在这一支柱下,所有中国国民达到一定年龄时(64或65岁),均可申请获得相应的养老金,与其退休前是否有工作或工资多少都不存在关联。当然零支柱养老保障水平应该仅仅限于保基本,保障全体国民老年时可以获得最基本的收入。在此基础上构建缴费型的一、二、三支柱养老保险,依据个人或缴费水平的高低来满足不同老年群体的多样化需求。我国医疗保障制度上同样也实现了全覆盖,城镇职工医疗保险、城镇居民医疗保险和新农合,三者都是缴费型医疗项目,在具体执行过程中仍然存在部分没有任何医疗保障的人群。看病就医属于人的基本权利,如同英国的非缴费型的卫生服务体系免费为全体国民提供基本医疗服务,医疗卫生支出也并没有使得财政负担很重,反而对医疗费用增长控制得很好。目前我国公共卫生支出仅占GDP的1.4%左右,与世界大部分国家相比相距甚远,理应加大投入,优先建立全民免费基础疗,在合理分布全国医疗资源的前提下,所有公立医院、社区服务站和乡镇村卫生所积极有效地为所在区域范围内的居民提供基本的医疗服务,保障最基本的病种可以及时有效地在基层解决。只有每个国民平等地享受到可及的最基本的医疗服务,才能有效地减缓小病不看拖成大病和看不起病的现象出现。
四、结语
20世纪80年代初期,在全国范围内实行联产承包责任制,这是迄今为止中国农村最具深远意义的重大改革。它是20年多来农村经济、乃至国民经济中,一系列重大改革的引子。对于这场改革的动因,不同的人可能从不同的角度作出解释。但我认为,在改革之前,传统集体经济体制的长期运行,导致了农村土地保障功能的供给严重不足,则是引发这场改革的重要原因。
在20世纪80年代以前,农村经济结构的基本特征是,农村经济以农业经济为主,农业经济以种植业经济为主,种植业经济以粮食经济为主。这种农村经济结构,对于土地有着高度的依赖性,为土地成为农民社会保障的主要来源提供了条件。因为在当时,对于绝大多数农民来说,经营土地是获得收入、维持基本生存的主要手段。
在传统的农村集体经济体制下,农村土地实行集体所有、统一经营。农民对这种集体的成员权,是与生俱来的。这种成员权主要体现在两个方面,一是作为集体中不可分割的一部分,拥有对于土地的产权,特别是部分剩余索取权;二是成年后在土地上就业的权利。这种成员权加上土地的养育功能,使土地能够在相当程度上,发挥对农民的就业保障、生活福利保障和伤病养老保障功能。以其中较为复杂的养老保障为例,它主要是通过两种形式实现的。其一是对于为数较少的孤寡老人实行集体养老;赖以进行集体养老的收入,则主要来源于土地。其二是对于为数众多的一般老人,主要实行家庭养老。后者的养老保障收入,少量来自老人凭借其对于集体的成员权,所获得的福利收入;主要来自于家庭内收入的人际转移,特别是代际转移。而家庭内收入人际转移量的多少,则取决于两个因素:集体土地生产力水平的高低、家庭劳力的强弱多寡。因此,一般老人的养老保障收入,虽然不是来自于老人长期生活中的现金积蓄,却可视为其婚后的长期非现金储蓄。“养儿防老”实际上是一种长期非现金储蓄。
实行联产承包制以前,传统的集体经济体制的运行特征是,土地集体所有、集体统一经营和统一分配。这种传统的集体经济体制的长期运行,导致农民缺乏生产经营的积极性,也严重妨碍了农业生产力的发展和农村经济效益的提高。在农民人数不断增加、农村人地关系日趋紧张的背景下(注:在全国普遍实行联产承包制的1984年,农村人均耕地面积仅有1.5亩。),由此又进一步导致了土地的保障功能严重供给不足,土地对单位农村人口的保障能力不断弱化。到1978年,全国农民人均纯收入仅为133.57元,比1957年仅增加60.6元,其间年均递增率仅为2.9%。同年,全国大约有2亿人口不得温饱,农民的人均粮油消费量甚至比1957年还低。
在80年代以前,除五保户、民政救济和合作医疗等少数领域外,在广袤的我国农村,来自土地之外的社会保障,几乎是一片空白。因此,在当时高度土地依赖性的农村经济结构之下,农民长期的生活困难和土地保障功能严重弱化的现实,极易诱发出农民增强土地保障功能的制度创新冲动。联产承包制的产生,就是这种冲动爆发的结果。在农村改革初期,为什么实行联产承包制首先是从贫困地区开始?为什么在进行这项制度创新时,在农户之间往往是按人口或人劳比例分配?土地保障功能方面的原因,不能不受到充分重视。既然进行这项制度创新的重要原因,是增强土地的保障功能;那么,在土地集体所有这一“集体”范围内,平等的成员权就应该享有平等的土地保障权。因此,按人口或人劳比例均分土地,是一种难以回避的选择。甚至在绝大多数地区,是按人口而不是劳动力,把集体所有的土地,按肥力划等平分的。根据全国农村固定观察点办公室的资料,即令是到1997年,在观察点系统的317个村中,按人口或劳动力均分承包地的,仍占70.7%;其余29.3%实行所谓的“两田制”,如口粮田按人均分,责任田按劳力均分。此外,调查的266个村自实行联产承包制以来,有80%进行过土地调整;其中又有81%的村,在调整中采取增人增地、减人减地的原则(注:全国农村固定观察点办公室:“当前农村土地承包经营管理的现状及问题”,《中国农村观察》1998年第5期第57页。)。
二、土地保障的新矛盾
实行联产承包制(十五届三中全会后改称家庭承包制),从早期动因上看,是为了解决农土保障功能的严重供给不足问题。这场改革的发生,也带来了土地保障功能的一系列新变化。主要表现是:第一,提高了土地的生产力水平,增强了土地的收入保障功能。改革初期农业生产力迅速发展,农民收入水平的迅速提高。第二,强化了土地的失业保障和社会稳定功能。实行联产承包制,赋予了农民对部分土地的承包经营权。这种土地承包经营权,可以作为农民从事非农就业的退路。因此,农民的土地承包经营权,有利于增强其抵御非农就业风险的能力;也保证了不至于因多数农民无从就业,而妨碍社会稳定。80年代以来,随着人口的变化,许多地方频繁地进行的土地调整,在相当程度上,正是为了维护土地的上述保障功能。
但是,自实行联产承包制以来,农村经济和整个国民经济的迅速发展,也使土地保障功能的发挥,面临着一系列新的矛盾:
1.发挥土地的保障功能与提高土地利用效率的矛盾
土地不仅是农民社会保障的重要依托,还是重要的农业生产资料。如果农村的分工分业不发达,农民经营素质的分化程度也不高;那么,发挥土地的保障功能与利用土地的生产资料功能,往往不存在明显的矛盾。但是,随着农业生产力的发展和农民分化程度的提高,二者的矛盾将会越来越大。因此,土地向经营能手集中,土地连片开发、发展农业规模经营,就是提高土地利用效率的必然要求。如果过分强调土地的社会保障功能,势必导致农户的土地不断细分,不利于土地的连片和有效开发,妨碍农户之间的土地流转,延缓土地规模经营的发展;进而有悖于土地利用的效率目标。80年代以来,在耕地面积不断减少的同时,农村的人口和劳动力却不断增加,导致人地关系不断恶化。由此导致的结果是,从相对地位来看,土地所承担的社会保障功能上升,生产资料功能下降。在有些地方,由于农业经营比较利益低等原因,土地的生产资料功能已经严重退化,甚至基本消失;转变为单纯的保障手段。主要表现是,部分从事非农产业的农户,往往对土地进行粗放经营,或将土地撂荒。据张红宇(2001)对安徽寿县的调查,2000年全县土地撂荒面积高达16.3万亩,比上年增加1.4倍;占全县耕地面积的9%。其中常年性撂荒面积占72%,季节性撂荒面积占28%;撂荒2年以上的,占撂荒面积的26.7%。
2.发挥土地的保障功能与土地保障功能弱化的矛盾
长期以来,农民的社会保障,主要是以土地为中心的非正规保障;特别是那些在农村经济和农民的收入来源中,农业所占份额大的地区。因此,随着农村经济的发展和农民收入水平的提高,农村土地的保障功能应该得以强化。但是,遗憾的是,近年来,农村土地的保障功能不仅没有得到强化,反而不断弱化。主要表现是:
——农业经营的绝对收益越来越低,在有些地方,农业经营甚至绝对亏本。目前,多数农产品提价的空间小,降价的压力大。随着加入WTO,农产品提价的空间,将会越来越小。但与此同时,在以小规模农户分散经营为主的农业组织结构之下,农产品成本增加的势头,却一直比较强劲;由此导致主要农产品的生产成本占出售价格的比重,已经很大。以1999年为例,粮食、棉花、户养生猪的生产成本,占出售价格的比重分别高达82%、94%和99%。在价格、成本双因素的夹击下,我国农业经营的绝对收益,已经越来越低。以浙江省农村固定观察点的10村资料为例,1995年亩均净收益为680.04元,到1999年已经下降到505.71元,4年间减幅达25.6%;如扣除人工和物质费用因素,则农地经营的亩均纯收益,1995年为34.51元,到1999年已经下降到-174.72元;农地经营处于绝对亏本的状态。(注:张忠根、史清华:“农地生产率变化及不同规模农户农地生产率比较研究”,《中国农村经济》2001年第1期。)
——农村土地负担越来越重,越来越多的农民视土地为“鸡肋”或包袱。近年来,由于有关方面的积极努力,减轻农民负担工作取得了积极的成效。但是,农民负担问题的严重性,并没有因此而有明显的减弱;在有些地方,农民负担甚至越减越重。以1999年为例,未扣除价格变动因素的影响,全国农民人均纯收入较上年增加2.2%,但人均农业各税却增加了5.8%。农民负担的增长往往呈现以下特点:费比税增加快,隐性税费比显性税费增加快,欠发达地区比发达地区问题重。在许多地方,日趋沉重的农民负担,有相当一部分是按地分摊的。日趋沉重的土地负担,使越来越多的农民感到承包地“食之无味,弃之可惜”;甚至有不少农民将承包地视同包袱,早甩包袱早开心。在此背景下,土地的保障功能几乎无从谈起。
——土地的流转价格越来越低,在有些地方,经营土地甚至成了农民的绝对负担。根据《南方周末》2001年6月14日的资料,目前在河北监利县,多数农民认为种田是划不来的事,发生土地流转时,转出户不仅不能从土地转让中获得收益,反而要倒贴给转入户每亩300元,当地称此为“倒贴皮”。崔红志对吉林省梨树县新丰村的调查显示,该村将集体按规定预留的5%机动地,租赁给农民经营。1998年,在每亩租赁价格为105元时,农民还踊跃租赁;但到2000年,每亩租赁价格下降到60元,竟有不少地无人愿意租赁。
3.发挥土地的保障功能与国民经济结构调整的矛盾
——随着农民非农就业机会的增加,和农民收入来源渠道的多元化,在农民的收入来源中,农业或土地收入的相对重要性,将会趋于下降;土地经营的要素成本和机会成本趋于提高,农业经营的比较利益趋于减少。因此,土地保障的相对作用,也会趋于下降;主要依靠土地保障的局限性,也将趋于增加。据齐莉梅(2001)对广东石基镇的调查,在农村高度市场化和城市化以后,农户依靠小规模耕地,根本保证不了基本生活,更不能保证养老。特别是,有些农民已经较长时期地离开了土地,进入城市或乡村的非农领域,其就业观念和生活方式已经发生了质的变化。其中多数人即使暂时丧失了非农就业机会,也未必把回归农业、经营土地,作为一条退路;土地的保障作用将因此失去了意义。
——城镇化是国民经济结构调整的基本方向。随着城镇化的发展,一方面,农业用地转为非农用地的规模,将会迅速扩张;另一方面,在那些城郊或小城镇重点发展的地区,土地资产将会迅速增值。但是,当前,国家基本上垄断了农村土地的一级市场,在农用地转为非农用地的过程中,比较规范的程序是,先征为国有,再由国家或政(论文库)府将使用权出让给非农用地单位。国家征地时,往往将征地价格压得很低,而国家的土地出让价格却通常很高。在此过程中,政(论文库)府一转手即可获得高额收益;而作为土地所有者的集体和拥有土地承包权的农民,却所得甚少。根据有关资料,目前在城市建设征用农用地的过程中,征地收入的分配比例大致是:农民得5~10%,集体得25~30%,政(论文库)府及其机构得60~70%。(注:张正河、武晋,“论农村生产要素的准城市化”《农业经济问题》2001年第7期第22页。)在土地农转非的过程中,也有相当一部分是以不规范的方式进行的。其大致情形是,地方政(论文库)府与土地开发商合谋,以较低的价格,从农村集体(农民)手中征得土地,通过土地开发或直接转手,赚得高额利润。可见,目前在与城镇化相关的土地农转非过程中,相关集体和农民的利益往往受到侵害。从土地农转非中,农民得到的有限利益,甚至远远不能替代转非的土地,发挥相应的保障作用。此外,许多农民还会因为失去土地,不得不更大程度地介入先前不太熟悉的非农领域或城镇生活,而增加了生活和就业风险。
——在不少地方的农业结构调整中,基层组织仍然习惯于计划经济下的行政命令,不顾当地条件和群众意愿,假借推进农业规模经营和企业化经营等名义,强迫、甚至替代农民和集体转出土地,或随意缩短土地承包期、收回承包地、多留机动地,侵犯农民的经营自。在有些地方,乡村组织甚至与“龙头企业”合谋,人为压低土地转包价格,为乡村或领导者个人创收。有的地方在招商引资中,甚至竞相压低条件,热衷于“低价格、长期限、大规模”地转让和租赁土地。由此,不仅侵犯了农民的物质利益和经营自,也剥夺了农民正常地获得土地保障的权利。这种现象为什么会发生?城镇化过程中农民的利益为什么会受到损害?在很大程度上是因为,在现有的以小规模农户分散经营为主的农业组织结构下,农民与政(论文库)府、农民与企业的交易地位严重不对等,农户多而散,谈判地位低、对话能力弱。
——目前,我国农村65岁以上的老年人口,已占农村人口的7%以上。由于70年代以来长期实行的计划生育政策的滞后效应,在今后相当长的时期内,农村老年人口的比重将会继续上升。因而,农村养老的任务将会日趋艰巨。与此同时,随着经济社会的发展,我国农村核心家庭的主流地位,将会继续提高。加之,农村劳动力的就业空间将会不断扩大。因此,主要依靠土地保障的传统农家养老方式,将会面临养老保障能力供不应求的挑战。从近期来看,80年代实行“独生子女”政策后的新生代,其父母很快将进入需要养老的阶段。届时,这些由“独生子女”组成的家庭,将面临一对夫妇供养4个以上老人的繁重养老任务。可见,提高农村的养老保障能力,不仅是一项长期任务,更是当前的迫切要求。面对如此日趋繁重的养老保障任务,单纯依靠发挥土地的养老保障能力,是远远不够的。
三、土地保障能力的再造与农民社会保障体系的建设
1.双管齐下,提高农业经营效益和比较利益水平,激活土地的保障能力
针对现有的土地均分制与提高土地利用效率的矛盾,许多学者提出了各具特色的土地制度创新思路,希望借此促进土地流转,提高土地利用效率。其中许多思路不乏创意。但是,多数思路的实施,因为受到两方面的制约,可操作性并不很强。一是农业经营比较利益低,导致农户转入土地的动力不足;二是因缺乏非农就业机会,导致农户转出土地后的收入来源和社会保障问题无从解决。提高农业经营的比较利益水平,不仅可以提高农户转入土地、扩大农业经营规模的积极性,有利于实现土地经营的效率目标,还可以提高农村土地的现实保障能力。当然,农业经营比较利益水平的提高,也有可能导致农户转出土地的动力不足。但是,综合而论,其积极作用还是会大于其消极作用的。农业经营效益和比较利益水平的提高,有利于提高农村土地的流转价格,进而提高农民的土地转让所得;也有利于促进土地真正向经营能手集中。目前,在农业经营比较利益水平较低的背景下,通过农户之间自发的土地流转,也有可能实现土地向部分人手中集中。但是,集中的指向往往不是经营能手,而是经营和就业能力比较差的农民。长期下去,对于提高农业竞争力,是非常不利的。
从当前来看,要提高农业的经营效益和比较利益水平,应该双管齐下。一方面,积极促进农业结构调整,加快农业的产业化经营;借此,优化农业结构,提高农产品的价格竞争力和农产品的加工增值程度。另一方面,适应加入WTO以后农业政策调整和提高农业竞争力的需要,改善政(论文库)府对农业的调控方式,优化农业的发展环境。特别是要根据“绿箱政策”的要求,加强政(论文库)府对农业基础设施、农业科技、农产品营销等方面的支持,改善支持方式。
2.鼓励土地流转制度的创新,积极探索多种形式的土地资本化,实现土地保障模式由消极向积极的转变
土地既可成为农民获得社会保障的重要手段,也是重要的农业生产资料。但如果我们将目光仅停留在这样两点,则容易产生土地利用公平与效率的矛盾;与此相对应的,实际上是土地的消极保障模式。如果我们将视野放得更为开阔一些,看到土地还是一种可以资本化的资源;那么,就可能协调土地利用公平与效率的矛盾,将发挥土地的社会保障功能与利用其生产资料功能有效结合起来。与此相对应的,实际上是土地的积极保障模式。近年来,许多地方在此方面进行了积极的探索,通过实行反租倒包、转包转让、租赁、拍卖、土地经营权入股、企业或大户托管等形式,有效地盘活了土地资产,实现了土地增值;也明显加快了农村土地流转的进程,促进了农业规模经营。有关资料显示,目前,在广东、浙江、江苏等沿海发达地区,土地流转面已达10%。多数地方还将促进土地流转和土地资本化,与促进农业结构调整结合起来,产生了一石数鸟的效果。以江苏南京市为例,根据我们2001年8月的调查,全市土地流转面积已达41.9万亩,占土地承包总面积的15.2%;各种形式的土地流转面积,分别比上年增加1~3倍。其土地流转的特点是,土地流转与结构调整同步发展,大多明显提高了农业经营的科技含量、投入水平和经济效益,实现了农业增效与农民增收的统一。在土地流转过程中,转出土地的农户,不仅可以摆脱土地经营的后顾之忧,每亩还可得到平均300元、最高达800元的利益补偿。通过土地流转实现了农民土地承包权的资本化,因而实现了土地保障功能的再造(案例1-2)。
案例1目前,在江苏南京市六(论文库)合县,已有1500亩土地,通过反租倒包的形式,转让给了香港超大集团从事蔬菜栽培。原先承包这些土地的农民,每亩每年可得土地转让收入150元。按照有关协议,转出土地的农民可长期到超大集团,从事与蔬菜种植有关的劳务活动。在此方面每人每月可另得劳务收入400~500元。为此,公司一年支付的劳务费用高达80万元。农民通过为公司提供劳务,也学到了蔬菜栽培方面的新技术。
案例2江苏高淳县从1999年开始,在全县9个乡镇中成立了镇集体资产经营公司,公司负责流转后土地的重新发包,并对发包土地中由县、镇、村投入形成的实物性资产,和耕地、水面等资源性资产,实施有效的经营管理。公司采取股份制的方式运作,并对土地流转实行4个规范。即:(1)规范流转合同。(2)规范发包方式。公司在取得土地经营权后,先进行必要的基础设施配套,再按照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统一向社会竞价招标发包。(3)规范收益分配。土地发包收益,50%给原承包农户,体现农户的承包权;20%作村组集体收入,体现土地所有权;15%作为政(论文库)府投资者的收益,由镇集体资产办公室监管,用于农田基础设施维修,实行滚动发展;10%作为农业税、特产税;5%作为公司业务经营服务费用。(4)规范公司运作。
当前需要注意的是在促进土地流转和土地资本化过程中,第一,要把长期稳定土地承包关系,与鼓励有条件的地区积极探索土地经营权流转制度改革结合起来。高度重视尊重农民的土地承包权和经营自,尊重农户在土地流转中的主体地位。要防止土地流转中的盲目刮风和“一刀切”。第二,加快试点,鼓励探索;注意规范,但不急于进行过多的规范。目前,农户之间的土地流转,大多是自发进行的,多数只要转出转入双方的口头协议,流转的期限也较短。这种不规范的土地流转难以形成真正意义上的土地规模经营。因此,要注意加强政(论文库)府和社区组织的引导作用,促进土地流转的规范化。但出现这种情况的原因,是非农产业就业机会不稳定,需要土地发挥失业保障作用。因此,由于外部环境的制约,近期内在多数地方。不太可能很快形成较长期、较规范的土地流转。过早地要求对土地流转进行过多的规范,往往会耗散土地流转制度的创新潜力,造成拔苗助长的后果。第三,加快土地流转的环境建设,包括土地流转市场的建设。土地流转市场的发展,与借贷市场、劳动力市场等要素市场的发育息息相关,不可孤军独进。
3.积极促进各种形式的农民合作组织和农民自我保护组织的发展,提高农民的谈判能力
土地制度的建设和社会保障制度的完善,都是一个制度变迁过程。制度变迁的方向,不仅取决于效率原则的指向,还取决于与此相关的不同利益集团之间相对谈判能力的强弱。在城镇化及与此相关的土地农转非过程中,在农业结构调整中,要规范政(论文库)府行为,有效地维护农民利益(包括土地承包经营权或社会保障权),必须有相当发达的农民组织作支撑。农民要制约土地负担的迅速增长,要在与农产品经营有关的诸多“谈判”中,节约交易成本,减少信息不对称性,改变其被动接受的地位,必须依靠其组织化程度的提高。在市场经济条件下,发展各种形式的农民合作组织,既是提高农民生产能力的重要形式,也是增强农民自我保护能力的重要形式。
4.因地制宜,加快发展面向农民的土地外社会保障
长期以来,农民的土地保障基本上属于非正规社会保障。正规的社会保障,基本上属于土地外保障。从前文分析可见,仅从今后农村养老保障的需求来看,发展农民的社会保障,必须把增强土地的养老保障能力,与发展土地外养老保障结合起来,积极实现养老方式的转变,由传统的家庭养老转变为家庭养老与社会养老并举。实际上,养老保障如此,其他方面的保障也如此。当前,农民的社会保障需要重点关注以下问题,一是农民工的社会保障问题。二是逐步建立农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
长期以来,城乡二元结构在社会保障问题上的反映,就是将大多数农民排斥在正规的社会保障制度之外。在这种社会保障的发展格局下,面对未来收入预期下降、支出预期上升的形势,农民往往不得不压缩现时消费,将为数可观的储蓄和手持现金留备不测。这是导致近年来农村消费市场扩张乏力的重要原因。因此,面向农民加强正规的社会保障建设,有利于缓解近年来农村市场的扩张困难。农村人口占全国人口的70%;目前农村市场的消费需求,水平低、层次也低,城乡之间存在巨大的消费断层。扩张农村市场的意义,不仅在于能够产生简单的数量意义上的扩张效应,更在于能够延长我国现有产业的生命周期,改善整个经济的循环关系,缓解包括城市企业在内的企业经营状况,扩大国民经济吸纳就业的能力。这对于整个社会保障体系建设的“开源节流”,(注:这里所说的开源节流,分别是指增加社会保障的资金来源,在失业保障等方面,减少社会保障的支出压力。)都是有益的。因此,加强农民的社会保障体系建设,与加强市民的社会保障体系建设之间,固然有相互矛盾的一面,比如争夺资源;也有相互促进的一面。通过它,可以消除农民的后顾之忧,促进农村市场的扩张,进而促进市民社会保障“开源节流”。
5.积极开拓农民正规社会保障基金的多元融资渠道
可在科学测算、加强试点的基础上,将农民的土地转让所得,拿出一个固定的份额,用于建立农民的社会保障基金。土地资本化不仅适用于农业用地不改变用途的情况,也适用于农业用地转为非农用地的情况。在城镇化发展中,对于农转非的土地,积极探索多种形式的土地证券化思路,促进土地的资本化开发,实现以地生财,以地建立正规的社会保障基金,也能明显地提升土地的保障功能。比如,鼓励农民采取土地入股等形式,参与城镇扩张地带的土地开发;或通过土地证券化,直接进入土地一级市场。在农民入股所得或土地证券化所得中,拿出一个固定的比例,纳入相应城镇的社会保障基金,使转出土地的农民,此后享有与所在城镇人口同样的社会保障待遇。结合相关政策或法律的调整,发展以土地使用权或所有权抵押为特征的土地金融,提高城镇化过程中的融资能力,加快土地开发或增值的进程。此外,市以上政(论文库)府可以根据当年的城镇开况,从财政收入中划出一个固定的比例,用于建立农民的社会保障基金。
农民正规社会保障的资金来源,还可有另外两个渠道,一是乡村集体资产的收益,包括集体资产改制中收回的价值形态的资产,以及股权收益、租赁收益等。二是发行国债的部分收益、部分国有资产和国有企业收益,包括上市公司国有股减持的部分所得,国有企业转制中的资产拍卖、变现所得和股权收益。这些国债收益、来自国有资产和国有企业的收益,转入国家财政,再通过转移支付等形式,支持农民的土地外社会保障体系建设。国有资产是全国人民所有的资产,不是城市人独有的资产,更不是国有企业职工独有的资产。因此,在国有资产和国有企业的收益中,应该有属于农民的那部分资产收益。否则,就是对农民利益的侵犯和剥夺。至于农民正规社会保障基金的增值问题,限于篇幅,在此不作专门分析。
【参考文献】
1.周其仁等,1987,《发展的主题》,四川人民出版社。
2.张红宇,2001,“正确看待农村土地撂荒现象”,《中国经济时报》7月31日。
3.方青,2001,“农村社会保障;回顾与前瞻”,《中国农村观察》第3期。
4.齐莉梅,2001,“广东省农户养老资源与养老保险制度需求调查”,《中国农村发展研究报告·2》,社会科学文献出版社。
二要在资源有限的情况下,依轻重缓急优先保障社会救助和医疗保险制度的可持续发展。从世界其他国家的经验来看,社会保障体系的建设和完善是一个长期过程,并非一蹴而就,具有明显的层次性和阶段性。农村社会保障体系主要包括社会救助、医疗保险、灾害保险、养老保险等方面的内容,分别实现不同的保障功能。在当前,我国农村社会保障“安全网”首先是针对贫困所建立的社会保障,消灭绝对贫困现象是建立我国农村社会保障体系的核心。因而,在资源有限的情况下,必须分轻重缓急。其中,包括低保、五保在内的社会救助是保障农民以及特殊人群基本生存权利的最重要的一道防线,应当优先予以考虑。同时,当前农民因病返贫、因病致贫的现象相对突出。“救护车一响,一头猪白养”,“得了阑尾炎,白种一年田”,“辛辛苦苦几十年,一病回到解放前”。针对这种现象则要给予医疗保障足够的优先地位,进一步提高医疗保障水平。
三要健全农村医疗卫生服务网络,控制医疗成本,提高农村新型合作医疗制度的保障水平。当前,农民就医的费用和成本较高。有效控制医疗费用过快上涨是保证农村合作医疗可持续性发展的关键。农村基层卫生网络的建设是保障成本控制的方面。要健全农村医疗卫生服务网络,改善基层卫生服务设施,提高基层卫生服务水平,充分发挥基层医疗机构的功能,合理引导农民就医选择,减轻不必要的医疗负担;探索有效的医疗费用支付方式,有效控制由于信息不对称所形成的医疗机构诱导需求和过度供给问题;引进竞争机制,建立定点医疗服务机构的进入和退出机制,消除定点医疗机构的垄断地位;加强定点医疗机构的监督、考核、管理体系建设,采取综合措施有效约束定点医疗机构服务行为,规范新农合药品目录、制定诊疗规范,限制就诊价格、加强处方监管,促进合理用药、合理诊疗;推行信息化建设,实施网络监控、动态跟踪和预警控制,提高管理能力和内部运行效率,有效降低筹资、运营和管理成本。
四要提高统筹层次,增强互济功能,推进农村大病医疗保险,降低农民因大病致贫风险。现在农民最怕的就是大病,大病对农民的医疗压力最大。《2008年我国卫生事业发展统计公报》数据显示,2007年中国住院病人平均医疗费用为4,973.8元,而农民人均纯收入仅为4,140.4元。大病的风险最大,据专家研究,农民医疗费用如到个人年收入的70%,就可能因病致贫。推进大病统筹体现了农村合作医疗的互助共济特性,增强了农村居民应对巨大疾病风险的能力,有效化解因病致贫风险。推进大病统筹,提高保障水平,大病的省级统筹最关键。提高统筹层次,可以分散风险、增强互济功能,提高保障水平;有利于加大基金调剂,减少区域差异,促进社会公平;可以减少管理环节,降低管理风险。在推行省级统筹的过程中,要注意调动市县的积极性,建立有效的责任分担机制。
五要按照分类指导的原则对不同的农民工群体区别对待,让完全市民化了的农民工进入城镇居民社保体系,率先实现农民工社保的城乡一体化。农民工是我国工业化、城镇化过程中的一个特殊群体,他们长期被排斥在城市经济的体制之外,城市“取而不予”,企业“用而不养”。为此,我们需要高度重视与这一群体相关的社会保障制度建设。当前农民工群体内部已经发生了分化,建立适合农民工特点的社保制度,必须坚持分类指导。第一,对完全市民化或城市归属意愿强烈或有正规和稳定就业的农民工,可直接纳入城市社保体系。比如那些已经成为城镇私营业主的农民工,他们早已熟悉城市生活,融入城镇已经相当容易,市民化可能只是形式上的问题,成本较小;新生代农民工淡化了对乡土的认同,并尝试去认同城市社会,并且他们大多没有务农经历,也不再适应农村生活,具有十分强烈的城市归属感。第二,对回流性强的农民工,要保障其在城市的基本生存,在以较低标准和流动账户来实现回乡后的保险转换。例如,对老一代农民工,其进城务工主要的目的还是为了增加家庭收入,而且他们的观念仍然是典型的传统农民思维方式:乡土观念十分浓厚,土地是最根本的保障,因而回流性很强。第三,对一般流动性较大的农民工,可设计“便携式”个人账户,降低参保门槛,建立社会统筹部分随个人账户转移的制度,提高参保积极性。
六要理顺农村社会保障的管理体制,加强部门之间的协调与配合,探索不同制度之间的衔接与融合。当前,农村社会保障的各个方面分属多个政府部门管理,存在职能的交叉,形成了“多龙治水”的格局。比如,低保、五保等社会救助工作归属民政部门管理,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归属卫生部门管理,社会养老保险则又归属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管理,此外,农业、扶贫部门也分管不同保障制度。同时,由于城乡二元结构,新型农村合作医疗与城镇医疗保险在不同的制度框架下运行。因而,这种多头管理、多种制度框架的格局,不利于保障资金统一管理和使用,而且还会形成重复参保与低效率的现象。在分治格局下,在外务工农民工、在外的农村学生不仅要参加当地农村的新型农村合作医疗,而且还有可能参加了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或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这就造成了重复,甚至还会形成部门间争夺参保对象的现象。在医疗保障方面,涉及到人保部的城镇居民医疗保险、卫生部的新型农村合作医疗以及民政部的医疗救助。当前大部分农民工被纳入到农民新型合作医疗的制度框架下,按照“原籍参合、原籍报销”的办法,农民工有可能成新农合普惠的盲区。如何实现部门问的协调、制度间的衔接显得十分重要。这里,要加强部门之间在财源、信息和管理方面的协调与配合,探索制度问的衔接与融合。
社会经济运行体系由社会生产系统、社会管理系统和社会保障系统组成,三者是相互联系和相互制约的体系。社会保障制度作为社会稳定机制,在经济发展中起着重要作用。近年来,我国社会保障制度的改革取得了较大的进展,一个符合社会主义市场经济要求的社会保障制度框架已经建立起来。在这一过程中,社会保障资金的筹集方式发生了根本性的变化,由原来各企业分散提取和管理,转变为目前社会化的收缴和管理。但是,现行的缴费方式在实践中仍存在着诸如覆盖面小、保障项目统筹层次低、征收力度不够、基金管理制度不健全、政策不统一等一些问题,难以保证筹集社会保障收入的需要。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发展和企业经营机制的转换、人口老龄化周期的到来和家庭规模小型化的发展趋势以及入世进程的进一步加快都要求完善我国的社会保障制度。如何改革我国社会保障资金的筹集方式,进而完善我国的社会保障体系,是摆在我们面前的重要课题。目前理论界的主要观点是开征社会保障税以代替现行缴费方式,以更具有法律强制力的税收形式筹集社会保障资金,摆脱当前缴费率偏低的困境。因而,如何设置我国的社会保障税就成为一个值得研究的问题。本文通过比较和分析各国保障税收入与各国社会福利支出间的对应关系、社会保障税的设置方式、社会保障税的构成要素、社会保障税的征收管理方式,探讨了在我国开征社会保障税的相关重要问题。
二、社会保障税与社会保障支出的对应关系
纵观世界各国,目前社会保障收入主要来源于如下几个方面:一是社会保障税或费;二是政府的预算拨款,即政府的一般收入;三是社会保障基金的投资收益;四是各种形式的捐赠。社会保障税(SocialSecurityTax),又译成社会保险税,是为筹集社会保障基金而征收的一种专门目的税。有的国家薪给税(PayrallTax)与社会保障税是作为一个税种征收的,二者具有相同的特征。也有一些国家征收的薪给税实际上是按工薪收入预提的个人所得税。在欧洲的多数国家中,社会保障税采用社会保险缴款(SocialSecurityContribution)的形式,之所以不称之为税,是基于这种缴款具有有偿性利益对等关系的考虑。但不管名称如何,他们的性质和用途相同。除此之外,世界各国大多数以政府的一般税收收入来弥补社会保障税收入与社保障支出之间的缺口。一些国家的社会保障制度非常依赖从社会保障税获得资金,而另一些国家则侧重于一般税收收入。社会保障税在规模和结构上的差异反映了各国组织社会保障的不同方式。按照社会保障税收入与各国社会福利支出间的对应关系,可将目前世界各国社会保障制度的筹资方式划分为三种类型:社会保障税与社会保障支出基本一致的筹资模式;社会保障税占社会保障支出较?蟊戎氐某镒誓J揭约耙话闼笆照忌缁岜U现С鼋洗蟊戎氐某镒誓J健?/P>
(一)社会保障税与社会保障支出基本一致的筹资模式
该模式的典型国家是德国。德国的社会福利方案体系较为完善,具体包括国家养老金体系、国家医疗保险方案、工伤事故保险、失业保险以及其他社会福利方案。其中,国家养老金体系主要由工资税提供资助,同时,还从联邦税收收入中取得占养老金支出一定比例的补贴。目前这一比例为25%。国家医疗保险方案由社会保障税提供资金,工伤事故保险几乎完全由雇主的工资税提供资金,失业保险几乎完全由社会保障税提供资金,而其他社会福利方案所需资金则来源于政府的一般税收收入。下表列示了德国主要社会福利方案的资金来源。
德国主要社会福利方案的资金来源(1998,%)
1996年德国各级政府的社会保障税收入总额为6550亿德国马克,而社会福利支出总额为6555.1亿德国马克,二者的比值为99.92%;1997年社会保障税收入上升到7817.94亿德国马克;社会福利开支为7920.69亿德国马克,二者的比值为98.70%。
以上数据表明,德国的社会保障资金基本上通过社会保障税筹集,政府转移支付所起的作用不大,主要用于其他社会福利方案。这也使得社会保障税在德国的税收结构中所占的比重始终高于直接税和间接税所占的比重,一直保持在40%以上。
(二)社会保障税占社会保障支出较大比重的筹资模式
世界上大多数国家采用的都是这种模式,如俄罗斯、瑞典。俄罗斯的社会福利项目主要包括养老保险、医疗保险、失业保险、病人以及暂时性残疾人保险、其他福利。具体地说,养老保险基金中来源于社会保障税的收入占资金总量的81%,其余7%来源于预算,10%来源于增值税,2%来源于其他;医疗保险77%来源于社会保险税收,23%来源于地方预算;失业保险主要以社会保险税筹集资金,一小部分来源于政府的一般性收入和自愿的捐赠;病人以及暂时性残疾人保险来自于社会保障税,而支付其他福利的资金则来源于政府的一般性收入。下表列示了俄罗斯主要福利计划的资金来源。
俄罗斯主要社会福利计划资金来源的百分比(1995,%)
1995年,俄罗斯社会保障税收收入为950亿卢布,占社会福利支出(1080亿卢布)的87.80%。
瑞典的情况与俄罗斯相似,1996年该国社会福利支出总额为3807亿瑞典克朗,其中67.61%(256亿瑞典克朗)来源于社会保障税收入。下表列示了瑞典主要社会福利计划资金来源的百分比。
1997年瑞典用于资助主要社会福利项目的收入的分配的百分比
一、引言
社会经济运行体系由社会生产系统、社会管理系统和社会保障系统组成,三者是相互联系和相互制约的体系。社会保障制度作为社会稳定机制,在经济发展中起着重要作用。近年来,我国社会保障制度的改革取得了较大的进展,一个符合社会主义市场经济要求的社会保障制度框架已经建立起来。在这一过程中,社会保障资金的筹集方式发生了根本性的变化,由原来各企业分散提取和管理,转变为目前社会化的收缴和管理。但是,现行的缴费方式在实践中仍存在着诸如覆盖面小、保障项目统筹层次低、征收力度不够、基金管理制度不健全、政策不统一等一些问题,难以保证筹集社会保障收入的需要。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发展和企业经营机制的转换、人口老龄化周期的到来和家庭规模小型化的发展趋势以及入世进程的进一步加快都要求完善我国的社会保障制度。如何改革我国社会保障资金的筹集方式,进而完善我国的社会保障体系,是摆在我们面前的重要课题。目前理论界的主要观点是开征社会保障税以代替现行缴费方式,以更具有法律强制力的税收形式筹集社会保障资金,摆脱当前缴费率偏低的困境。因而,如何设置我国的社会保障税就成为一个值得研究的问题。本文通过比较和分析各国保障税收入与各国社会福利支出间的对应关系、社会保障税的设置方式、社会保障税的构成要素、社会保障税的征收管理方式,探讨了在我国开征社会保障税的相关重要问题。
二、社会保障税与社会保障支出的对应关系
纵观世界各国,目前社会保障收入主要来源于如下几个方面:一是社会保障税或费;二是政府的预算拨款,即政府的一般收入;三是社会保障基金的投资收益;四是各种形式的捐赠。社会保障税(SocialSecurityTax),又译成社会保险税,是为筹集社会保障基金而征收的一种专门目的税。有的国家薪给税(PayrallTax)与社会保障税是作为一个税种征收的,二者具有相同的特征。也有一些国家征收的薪给税实际上是按工薪收入预提的个人所得税。在欧洲的多数国家中,社会保障税采用社会保险缴款(SocialSecurityContribution)的形式,之所以不称之为税,是基于这种缴款具有有偿性利益对等关系的考虑。但不管名称如何,他们的性质和用途相同。除此之外,世界各国大多数以政府的一般税收收入来弥补社会保障税收入与社保障支出之间的缺口。一些国家的社会保障制度非常依赖从社会保障税获得资金,而另一些国家则侧重于一般税收收入。社会保障税在规模和结构上的差异反映了各国组织社会保障的不同方式。按照社会保障税收入与各国社会福利支出间的对应关系,可将目前世界各国社会保障制度的筹资方式划分为三种类型:社会保障税与社会保障支出基本一致的筹资模式;社会保障税占社会保障支出较?蟊戎氐某镒誓J揭约耙话闼笆照忌缁岜U现С鼋洗蟊戎氐某镒誓J健?/P>
(一)社会保障税与社会保障支出基本一致的筹资模式
该模式的典型国家是德国。德国的社会福利方案体系较为完善,具体包括国家养老金体系、国家医疗保险方案、工伤事故保险、失业保险以及其他社会福利方案。其中,国家养老金体系主要由工资税提供资助,同时,还从联邦税收收入中取得占养老金支出一定比例的补贴。目前这一比例为25%。国家医疗保险方案由社会保障税提供资金,工伤事故保险几乎完全由雇主的工资税提供资金,失业保险几乎完全由社会保障税提供资金,而其他社会福利方案所需资金则来源于政府的一般税收收入。下表列示了德国主要社会福利方案的资金来源。
德国主要社会福利方案的资金来源(1998,%)
方案名称社会保障税投资收入预算转化
养老金75025
医疗保险10000
长期医疗保险10000
意外保险10000
失业保险10000
其他社会福利方案00100
1996年德国各级政府的社会保障税收入总额为6550亿德国马克,而社会福利支出总额为6555.1亿德国马克,二者的比值为99.92%;1997年社会保障税收入上升到7817.94亿德国马克;社会福利开支为7920.69亿德国马克,二者的比值为98.70%。
以上数据表明,德国的社会保障资金基本上通过社会保障税筹集,政府转移支付所起的作用不大,主要用于其他社会福利方案。这也使得社会保障税在德国的税收结构中所占的比重始终高于直接税和间接税所占的比重,一直保持在40%以上。
(二)社会保障税占社会保障支出较大比重的筹资模式
世界上大多数国家采用的都是这种模式,如俄罗斯、瑞典。俄罗斯的社会福利项目主要包括养老保险、医疗保险、失业保险、病人以及暂时性残疾人保险、其他福利。具体地说,养老保险基金中来源于社会保障税的收入占资金总量的81%,其余7%来源于预算,10%来源于增值税,2%来源于其他;医疗保险77%来源于社会保险税收,23%来源于地方预算;失业保险主要以社会保险税筹集资金,一小部分来源于政府的一般性收入和自愿的捐赠;病人以及暂时性残疾人保险来自于社会保障税,而支付其他福利的资金则来源于政府的一般性收入。下表列示了俄罗斯主要福利计划的资金来源。
俄罗斯主要社会福利计划资金来源的百分比(1995,%)
项目社会保障税增值税转移预算转移其他
养老基金811072
社会保险基金9019
失业保险9010
工伤保险982
1995年,俄罗斯社会保障税收收入为950亿卢布,占社会福利支出(1080亿卢布)的87.80%。
瑞典的情况与俄罗斯相似,1996年该国社会福利支出总额为3807亿瑞典克朗,其中67.61%(256亿瑞典克朗)来源于社会保障税收入。下表列示了瑞典主要社会福利计划资金来源的百分比。
1997年瑞典用于资助主要社会福利项目的收入的分配的百分比
项目社会保障税投资收益预算转移保险费、赡养费用或市政
基础养老保险6238
辅助养老保险6139
部分养老保险7327
疾病保险99.90.1
工伤保险982
看护津贴95
住房津贴991
养育子女津贴100
赡养补助6733
向家庭提供的住房津贴100
其他项目
自愿者失业保险937
基础失业保险100
郡级医疗服务费68572
(三)一般税收占社会保障支出较大比重的筹资模式
这一模式的典型代表是加拿大。加拿大的社会福利计划主要包括养老金方案、健康保险方案和失业保险方案。其中养老金方案由两个层面组成,一是固定数额的全民方案,叫作全民养老金方5案,其资金全部来源于联邦一般性税收。第二个是与收入挂钩的方案,这一方案对于魁北克人来说是“魁北克养老金方案”(QPP),对于其他加拿大人来说是“加拿大养老金方案”(CPP)。CPP和QPP的资金全部来源于社会保障税,前者由联邦政府和各省(除魁北克外)共同征收,后者由魁北克省征收。健康保险方案的资金主要来自于一般性收入,而失业保险的资金来自于薪金税。下表列示了加拿大主要福利计划资金来源的百分比。
加拿大主要社会福利保障方案,1998收入来源分配情况(%)
1998年加拿大联邦政府社会福利支出为594.56亿加元,其中联邦社会保障税收入为188.42亿加元,所占比重仅为31.69%;该年度各级政府社会保障税收入为444.11亿加元,占社会福利支出(1001.31亿加元)的44.35%。可见,加拿大政府实施社会保障计划、贯彻社会保障法令依靠的是财政支出中对个人的转移支付,其中联邦财政把很多税收收入以转移支付的形式再分配到个人手中,使之形成个人的消费基金,这些款项构成加拿大社会保障制度运转的另一大资金来源。二战以后,这种转移支付在各级政府中均不低于社会保障税收入的规模。加拿大社会保障税收入在其社会保障资金中所占的比重远远低于其他国家,这也使得加拿大社会保障税收入在其税收结构中所占的比重始终偏低。
采用社会保障税与社会保障支出基本一致的筹资模式的优点在于,该模式容易体现纳税人缴纳的税收与其应得的福利之间的联系,这种联系使福利水平随着每个纳税人纳税多少而变动。这已成为养老保险和失业保险的一大特点。同时,这种方式也使得政府为社会保险筹资与政府其他职能分离开来,这种分离无疑加强了对社会保障在财政上的监督,因为福利水平是随着社会保障税收入的增长而扩大的。该模式的缺陷在于工作在未被社会保险所覆盖的行业中的人们不能享受福利。这种限制的影响对于那些拥有很多非正式工作、大量个体户或农村经济的国家尤为重要。
采用一般税收占社会保障支出较大比重的筹资模式的优点是社会保障计划对每个公民来说是自动实现的。在该模式下,享受到福利计划的公民范围扩大了,即政府通过预算拨款为每个公民提供社会保障福利。该模式的缺陷是一般纳税人所缴纳的税收与其所受福利之间没有特别的联系。因而人们往往希望能够向政府施加压力,通过预算来实现福利的增加,而不是提高纳税额。
三、社会保障税的设置方式
现代各国的社会保障税制度是多种多样的,根据承保对象和承保项目设置的方式不同,大体上可以将社会保障税分为三类:一是单纯按承保项目而分类设置的项目型社会保险税模式,这种模式以瑞典为代表;二是单纯按承保对象而分类设置的对象型社会保险税模式,这种模式以英国为代表;三是以承保对象和承保项目相结合设置的混合型社会保险税模式,这种模式以美国为代表。三种模式各有特点。
(一)项目型社会保障税模式
项目型社会保障税模式即按承保项目分项设置社会保障税的模式。这种模式以瑞典最为典型。除瑞典外,世界上许多国家如德国、法国、比利时、荷兰、奥地利等都采用这一模式。
瑞典的社会保障税按照不同的保险项目支出需要,分别确定一定的比率从工资或薪金中提取。目前瑞典的社会保障税设有老年人养老保险、事故幸存者养老保险、疾病保险、工伤保险、父母保险、失业保险以及工资税七个项目,并分别对每个项目规定了税率。老年人养老保险税的税率为13.35%,事故幸存者养老保险税税率为1.70%,疾病保险税的税率为了,50%,工伤保险税的税率为1.38%,父母保险税的税率为2.20%,失业保险税的税率为5.84%,工资税的税率为8.04%。征收的办法是按比例实行源泉扣缴,税款专款专用。以前,公司受雇人员的社会保障税全部由雇主一方缴纳,以便于征收管理。总的来看,瑞典的社会保障税税负是比较重的。1999年,政府雇员和企业受雇人员缴纳的社会保障税大致为他们工薪总额的40.01%;自由职业者缴纳的社会保障税,大致为他们直接收入的38.2%。
项目型社会保障税的最大优点在于社会保障税的征收与承保项目建立起一一对应的关系,专款专用,返还性非常明显,而且可以根据不同项目支出数额的变化调整税率,也就是说,哪个项目对财力的需要量大,哪个项目的社会保障税率就提高。其主要缺点是各个项目之间财力调剂余地较小。
(二)对象型社会保障税模式
所谓对象型社会保障税模式是指按承保对象分类设置的社会保障税模式。采用这种模式的典型国家是英国。英国的社会保障税虽然被称为“国民保险捐款”(NationalSecurityContribu-tion),但也具有强制性,且与受益并不完全挂钩。因而虽然称作“捐款”,实际上也是一种税,其性质与用途与其他国家的社会保障税并无轩轾。英国的社会保障税在设置上主要以承保对象为标准,建立起由四大类社会保险税组成的社会保障税体系。
第一类是对一般雇员征收的国民保险税。它是四类社会保险税中最主要的一种。该税的课税对象是雇员的薪金或工资,纳税义务人包括雇主和雇员。雇员分成两部分,一部分是包括在国家退休金计划之内的雇员,一部分为不包括在计划之内的雇员。两部分雇员及其雇主所适用的税率各不相同。前者雇员税率为9.0%,雇主为10.54%,应税工资最高限额为每周235英镑(全年12220英镑);后者则规定有一个起征点,每周32.5英镑以下免税,32.5英镑到235英镑之间,雇员税率为6.85,雇主为6.35%,超过235英镑不再纳税。另外,每个雇主还要缴纳税率为1.5%的国民保险税附加。
第二类是对全体自营者(个体工商业者)征收的国民保险税。征税对象是自营者全部所得。实行每周征收4.4英镑的定额税率。起征点为年自营收入1775英镑。
第三类国民保险都是对自愿投保者征收的,希望取得享受失业保险金的失业者可以缴纳此税,希望增加保险金权益的雇主、雇员和自营者也可缴纳。该类税收按每周4.3英镑的定额税率缴纳。
第四类是对营业利润达到一定水平以上的自营者征收的国民保险税。起征点是年利润额3800英镑,最高限额为12000英镑,税率为6.3%的比例税率。
英国的国民保险税与所得税一并缴纳。
英国社会保障税模式的优点是可以针对不同就业人员或非就业人员的特点,采用不同的税率制度,便于执行。比如对收入较难核实的自营人员和自愿投保人采用定额税率,征管不会遇到麻烦,对个体或独立经营的营业利润按一个比率征收也十分便利。由于设置了起征点,使低收入者的税负有所减轻,因而英国的社会保障税累退性要弱一些。对象型社会保障税模式的主要缺点是征收与承保项目没有明确挂钩,社会保险税的返还性未能得到充分的体现。
(三)混合型社会保障税模式
所谓混合型社会保障税模式即以承保对象和承保项目并存设置的社会保障税模式。美国是采用这一模式的典型国家。该国的社会保障税不是一个单一税种的结构,而是由一个针对大多数承保对象和覆盖大部分承保项目的一般社会保障税(薪工税)与针对失业这一特定承保项目的失业保险税,以及针对特定部分承保对象而设置的铁路员工退职税和个体业主税四个税种所组成的税收体系。
1、薪工税
美国于1937年开始征收薪工税,当时的目的是为老年人筹措退休金,税款专用,之后陆续实行残疾人保险、医疗保险等。美国薪工税的纳税人为雇主和雇员。征税对象分别为雇主全年对每个雇员支付的薪金工资额和雇员全年领取的薪金工资(包括奖金、手续费和实物工资)额。在美国,薪工税没有减免扣除规定,但有应税收入最高限额规定。也就是说,薪工税税基数额有最高限度,超过部分不再征税。这意味着每个人缴纳的薪工税有最大限额。薪工税税率是统一的比例税率。雇主和雇员适用的税率相同。薪工税的税率各年度均不一样,且有不断提高之势。1937年税率为1%,1950年税率为1.5%,1960年税率为2.5%,1971年税率为5.2%,1980年税率为6.13%,1990年为7.65%。薪工税实行源泉扣除法。雇员的薪工税由雇主在对雇员支付工资、薪金时,将税款源泉扣缴,连同雇主本人应缴税款,在季度终了后的下月最后一天前申报缴纳。
2、铁路员工退职税
铁路员工退职税是为铁路人员设计和以为铁路公司员工筹措退休费为目的的税。其纳税人为雇员、雇主,课税对象为雇员领取的工资和雇主发放的工资。该税同样有应税收入最高限额的规定。1980年雇员税率为6.13%(月工资最高限额为2158.33美元),雇主税率为9.5%(雇主对每个雇员支付的月工资最高限额同样为2158.33美元)。此外,铁路系统也有独立的失业保险税,目前税率为8%,应税工薪最高限额为每人每月600美元,税款全部由雇主支付。铁路员工退职税也实行源泉扣除法,雇主在季度终了后两个月最后一天前把自己和雇员的税款一并缴纳到税务部门。
3、联邦失业税
联邦失业税是作为联邦对各州政府举办的失业保险提供补助财源而课征的。该税以在一个日历年度内的20天期间(按满20天计算)雇佣一人以上或每季支付工资、薪金1500美元以上的雇主为纳税义务人,按其支付给雇员的工资、薪金总额计征,且无宽免或费用扣除。目前最高应税限额为7000美元,税率为6.2%。雇主支付给州政府的的失业保险税可以从向联邦缴纳的失业保险税中抵免,最高抵免率为联邦失业保险税应税工薪的5.4%,因而联邦失业保险税的实际税率为0.8%。失业保险税的缴纳,须按历年编制申报表,在次年的1月31日之前缴纳,也可实行分季缴纳。
4、个体业主税
个体业主税又称自营人员保险税,是为个体业主(除医生外)的老年、遗嘱、伤残及医院保险而课征的。纳税人为单独从事经营活动的个体业主,征税对象是个体业主的纯收入。个体业主的起征点是400美元,税率为12.3%,完全由个体业主承担。个体业主税实行同个人所得税联合申报的办法,纳税过程和个人所得税基本一致。
由此可见,混合型社会保障税模式的主要优点是适应性较强,可在适应一般社会保险需要的基础上针对某个或某几个特定行业实行与行业工作特点相联系的加强式社会保险,还能让特定的承保项目在保险费收支上自成体系。该模式的缺点是统一性较差,管理不够便利,返还性的表现不够具体。此外,这一类型的社会保险税累退性较强,再分配的效应受到抑制,社会保险税的社会公平功能趋于减弱。
四、社会保障税的构成要素
综观世界各国的社会保障税制度,尽管其设计与实施各有特点,但也存在着一些近似之处,大体上可以归纳为如下几个方面。
(一)社会保障税的纳税人
社会保障税的纳税人一般为雇员和雇主。由于自营者不存在雇佣关系,也没有确定的工薪所得,是否应纳入课征范围,各国的做法不尽相同。按照专款专用的原则,只有纳税才能享受社会保障利益,因而多数国家在行政管理条件可行的情况下,把自营者也包括在社会保障税的纳税人范围之内,如美国、加拿大、英国、法国。纳税人范围的扩大,有利于社会的安定和发展。雇主与雇员纳税人的确定一般以境内就业为准,凡在征税国境内就业的雇主和雇员必须承担纳税义务,不论其国籍和居住地何在。本国居民被本国居民雇主雇佣在外国工作的,有些国家(如美国、巴西)也要求缴纳社会保障税。
在各国的社会保障税体系中,多数项目由雇主和雇员双方共同负担,负担的比例各国不尽相同。有的国家是雇主和雇员双方各负担一半,如美国的养老金税(各为6.2%)、健康保险税(各为1.45%),德国的养老金税(各为9.75%)、健康保险税(各为6.8%)和失业保险税(各为3.25%)等。有些国家雇主负担的比例要高于雇员,如俄罗斯的养老金税(雇主28.0%,雇员1.0%)和加拿大的联邦失业税(雇主4.13%,雇员2.9%)等。极少数国家雇主负担的比例低于雇员,如瑞典的养老金税(雇主6.4%,雇员6.95%),这主要是由于近年来瑞典政府出于加强福利与成本相联系的公众意识的考虑。养老金计划容易给政府形成较大的政治压力,因为每个人都想得到养老金,并且越多越好。因此,由雇员负担大部分的养老金成本有利于抵消这种政治压力。个别项目完全由雇主负担,如俄罗斯和瑞典的健康保险税、美国的失业保险税等。世界各国的工伤保险税一般都由雇主负担,这样做一方面可以将福利中的成本分摊到相对的行业和产品中去,同时又对创造更为安全的工作环境起到激励的作用。雇主所缴税款可作为费用在计征企业所得税时全部列支。而雇员和自营人员所缴纳的社会保障税,除意大利、荷兰、西班牙、瑞土等少数国家允许在缴纳个人所得税时进行限额或定率扣除外,一般国家均不允许扣除。
(二)社会保障税的课税对象
社会保障税的课税对象是雇员的工资、薪金收入额,有时还包括自营人员的经营纯收益额。这里的工资和薪金,不仅包括雇主支付的现金,还包括具有工资性质的实物收入和等价物收入,但工薪以外的股息、利息所得、资本利得等通常不计入社会保障税的税基之内。各国一般对应税工薪有最高限额的规定,即不是对纳税人的全年总工薪课税,而只是对一定限额以下的工薪收入额征税。最高限额的高低因国而异,一般在各国平均工资水平的1.2到2.7倍之间变动,并随着各国消费物价指数的变动而调整。最高限额的设定,体现了社会保障税缴纳与受益之间的相关性,同时也为那些通过私人准备、团体签约准备或工人自愿行为补充国家的福利计划留有一定的余地。美国、法国、荷兰、比利时等国采用这种办法。相反,在俄罗斯的社会保障税体系中,没有一个项目规定了最高限额,因而其社会保障税具有很强的收入再分配特征,这与该国所强调的经济政策有着密切的关系。有些国家既规定了应税工薪的最高限额,也规定了应税工薪的起征点,因而应税工薪即为起征点与最高限额之间的那部分工薪收入,超过最高限额和起征点以下的工薪收入不课税,如英国、加拿大、德国等。也有的国家只有起征点的规定,如意大利。这体现了对低收入者的一种照顾。除此之外,社会保障税一般不设减免额或费用扣除额,不象个人所得税那样可以从总所得中扣除为取得收入而发生的费用开支,或者扣除一些个人宽免项目,而是把工资薪金所得直接作为课税对象。
(三)社会保障税的适用税率
世界各国社会保障税的税率形式有所差别,少数国家实行单一比例税率,大部分国家按不同的保险项目设置不同的差别税率。例如瑞典的社会保障税按不同用途分为7个保险项目,又按工资和薪金额分别规定了不同的税率。在社会保障税率的形式上,大多数国家采用比例税率。
各国社会保障税税率水平的高低,一般是由社会保障制度的覆盖面和受益人收益的多少决定的。一般的情况是,刚开征时,保险的覆盖面小,保险项目少,税率一般较低。随着保险项目的逐步拓宽,税率随之相应提高。目前,凡是保险受益多的国家,社会保障税的税率都比较高。欧洲福利国家社会保障税税率一般都在30%以上。根据各国经验,社会保障税税率的高低应当适度,既要考虑政府社会保障资金的需要,同时也要兼顾人民的承受能力。
五、社会保障税的征收与管理
(一)社会保障税的征收机构
社会保障税的征收机构一般分为两种,一种是由国家的税务机关负责征收,另一种则是基金管理部门进行征收。
多数国家的社会保障税由税务机关负责征收。如加拿大收入部负责征收除魁北克(该省养老金税由魁北克收入部征收)外所有省份的社会保障税;美国所有的联邦社会保障税均由国内收入局征收;瑞典的税务机关(包括中央级的税收委员会和地方各级税务机关)负责社会保障税的征收。将税款征收集中于一个机构减轻了雇主的负担,避免了一些重复性的工作,有利于提高征收效率。
有些国家的社会保障税则由基金的管理部门负责收缴,如德国和俄罗斯。德国征收社会保障税的部门是大病基金,这主要是历史原因形成的。由于社会劳工事物部、财政部以及医疗、养老金和失业保险体系之间存在着密切合作关系和共享的数据库,德国很少发生社会保障税的偷漏税问题。雇主及雇佣合同必须在有关政府部门登记以便允许其证实每人总收入及社会保障税的减免。由于所有社会保障税都由为在职人员提供医疗保险的组织征收,这使得雇员获取社会保障的资格同缴纳社会保障税紧密相连,更进一步促进了所有雇主遵守税款缴纳的有关规定。在德国,如果雇主未按时缴纳社会保障税,其雇员将会失去社会保障的资格。对雇员来说,偷逃社会保障税将会得不偿失,特别是医疗保险,因为如果雇员缴纳了医疗保险费,其抚养人也将无偿获得保险。这一体系的缺点是雇主的纳税成本较高。雇主需要同许多机构接触,如每月交纳所得税时需同财政部接触,每月缴纳社会保障税时同各个大病基金接触,而且每年向大病基金、联邦就业服务机构和其他相关机构汇报其雇员数量、雇员收入以及大病基金税额缴纳等情况。俄罗斯3/4的社会基金自己征收社会保障金。这种方法因征收成本较高、征收效率较低而受到批评,因为各基金必须负担为征收税金而支付成本,而且还要检查雇主是否缴纳了适当的税额。由于各基金均独立征收税金,因此造成了许多重复性的工作。以养老基金为例,该基金通过一个由约2400个分布于全国各地的办公机构组成的网络进行税款征收。由于企业不配合以及财务上的困难,养老基金很难做到税款的应收尽收。世界银行和国际货币基金组织目前正在运用一系列手段帮助养老基金改进其征收策略,其中包括更改养老金的内部运作方法和程序以及个人帐户的引入。
究竟由何种机构征收社会保障税具有更大的优越性,要根据一个国家的实际情况。当一个国家税务当局的征收行为是有效的并且是高效时,由税务机关集中征收社会保障税可以降低管理成本和雇主的纳税负担,并且可能促进税款的顺利征收。相反,当税务当局的作用较弱时,由社会保障机构负责税款的征收可能优于税务当局,因为雇主和员工们可能更愿意将税款交纳给社会保障机构而不是当作一般税款缴纳给税务局,特别是当他们的健康保障和养老金直接与缴款息息相关时。
(二)社会保障税的纳税期限
几乎所有国家的社会保障税都实行由雇主源泉扣缴的课征办法。具体地说,雇员应缴纳的税款,由雇主在支付工资、薪金时代扣,最后连同雇主所应缴纳的税款一起申报纳税。无须雇员填具纳税申报表,方法极为简便。至于自营人员的应纳税款,则必须由其自行填报,一般是同个人所得税一起缴纳的。
多数国家按月征收社会保障税。如瑞典规定雇主应按月为其全体雇员向税务机关缴纳社会保障税,税款应在次月的10日内缴清;德国规定所有雇主和自由职业者都要在每月15日之前把上一月的社会保障税存入有关帐户;俄罗斯的雇主按规定应按月向社会基金缴纳社会保障税。
有些国家社会保障税的纳税期限视企业规模而定。比如,美国要求雇主将社会保障税定期直接汇往国内收入局,汇款的周期随企业的规模而不同。大型企业每5—7天汇款一次,小企、比每三个月汇款一次。与美国相类似,加拿大规定代扣代缴总额不超过15000加元的雇主按月申报,总额为15000到50000加元间的,每半个月申报一次,更多的为每周一次。
各国一般对自营者的纳税期限另有规定。如美国规定自营者在缴纳所得税的同时缴纳社会保障税,每三个月预缴一次,每年年底申报所得税时进行汇算清缴。加拿大要求自营者按季缴纳社会保障税税款。
(三)社会保障税的资金管理
经过多年的实践,各国都形成了核定雇主缴纳社会保障税准确性与诚实度的机制。在一些国家中,这种机制是通过税务机关和社会保障基金管理部门的配合来实现的。比如美国,雇主每3个月向国内收入局提供一份报告,列明已上缴的税款总额及其在社会保障税和个人所得税间的分配状况。每年,雇主还向养老保险机构提供一份报告,列出其雇员的人数、收入以及从每个人的收入中代扣代缴的税款。养老保险机构将这些报告和季度纳税申报表作以比较,以核定每份报告的准确性。与美国相类似,德国的雇主每年要向长期医疗基金、养老金机构和联邦就业服务局汇报雇员收入及年度社会保障税缴纳的数额。各基金管理部门会将从大病基金获取的税金的数量与雇主的报告进行对比,以核定雇主纳税的确切性。在其他国家中,这种机制是单纯通过税务机关或社会保障基金管理部门来实现的。比如,瑞典的税务机关有权对任何纳税人的帐目进行审计;在俄罗斯,雇主必须提交报告说明雇员工资以及每季度向各基金管理部门支付的税款。每个雇主向银行支付的款项均被记录在基金管理部门的电脑系统里。社会保障基金管理部门通过比较银行款项与雇主提交的社会保障税清单上的数字来核定雇主是否缴纳了正确的税额。
所有国家都依靠征收机构的内部审计和国家审计来保证税法的正确执行,并使社会保障税税款不被挪做他用。例如,加拿大收入署将纳税申报表所反映的年度养老金和失业金与按月申报的实际额对帐,对两帐不符的雇主进行审计;加拿大收入部准备加拿大公共帐户的帐务报表以及所有政府部门的帐务报表,说明收入与支出,并接受总长的审计。审计总长起草“加拿大公共帐户”,该帐户内容包括政府的财务报表,表达审计总长对报表的意见和看法。德国的大病基金、养老基金、长期医疗基金和联邦就业服务机构都拥有内部审计权,而该国的联邦社会劳工事务部连同审计总署对整个社会保障体系和各项基金实行审计监督。美国财政部每天公布其中央银行主要帐户的现金流入和流出量。养老保险和医疗保险机构的保险统计和管理人员会监控这些报告以确保社会保障税的收入得到适当的运用。政府帐户的现金流动情况每年有政府聘请的独立审计师或财政部的总检查员审计。这些审计在美国会计综合办公室的监督下进行,该办公室将其监督结果汇报给国会。
各国社会保障基金的管理机构大体上可以分为两类,一类是通过各自国家的政府资金管理系统对社会保障基金进行财务管理,另一类是社会保障机构拥有自己的资金管理系统。前者的典型国家是美国,该国征收的社会保障税收入先存放于全国各地商业银行的联邦财政部门的帐户中,然后转入中央银行中财政部的主要经常帐户中。所有的社会保障资金管理和投资活动均由财政部长统一控制和管理。采用这类方式的国家还有加拿大和瑞典等。后者的典型代表是德国,该国的各基金管理委员会负责管理所收取的税金以及需要支付的福利费。采用这种方式的国家还有俄罗斯等。从上面的分析中我们不难看出,各国社会保障资金的管理机构与其社会保障税的征收部门是对应的。由税务当局征收社会保障税的国家,其社会保障税的资金管理部门往往是该国的政府资金管理系统,如美国、瑞典和加拿大;由社会保障机构征收社会保障税的国家,其社会保障税的资金管理部门通常是该国的社会保障机构的资金管理系统,如德国和俄罗斯。这主要取决于各国社会保障机构的地位与作用。
各国一般都将社会保障基金的留存部分用于投资,以使这部分社会保障税保值增值。比如,美国社会保障基金的留存部分可以用于国债投资,投资活动由财政部运作并由不同的社会保障机构监督。加拿大和瑞典指定一个独立的委员会来管理这些积累下来的税款提留。委员会可以投资私营企业的证券,但这种运作由国家政府监督。所有收入在转入社会保障委员会帐户之前必须经由国家政府帐户转出。
六、社会保障税国际比较对我国的借鉴
(一)我国社会保障税在社会保障支出中应占的地位
笔者认为,我国应采取主要依靠社会保障税取得社会保障资金的模式。一方面,鉴于当前企业和个人的负担能力,征收上来的社会保障税无法完全满足社会保障支出的需要。根据劳动和社会保障部提供的资料,目前仅全国540万下岗职工基本生活保障的缺口就达50亿兀以上,全国养老保险基金今年的收支缺口也将在100亿元以上(经济日报,2001年7月5日)。本着平稳过渡的原则,社会保障费改税后,收入不会大幅度地增加,这就必然要求用一般税收等其他方面的资金予以弥补。另一方面,社会保障税又必须占社会保障基金中的绝大部分。因为公众有这样的心理倾向:享受的福利多多益善,交纳的税费则越少越好。九十年代后西方各国普遍出现社会保障基金入不敷出,其中一个重要原因就是社会保障税费的缴纳与收益脱节,责任与权利相分离。如果以一般税收作为社会保障基金的主体,就会破坏个人所缴纳的税费与其享受到的福利之间的对应关系,从而使我国政府面临更大的压力。
除用一般税收弥补社会保障收支缺口外,还可将一部分国有资产拍卖收入转化为社会保障收入。2001年6月国务院的《减持国有股筹集社会保障资金管理暂行办法》规定,凡国家拥有股份的股份有限公司(包括境外上市的公司)向公共投资者首次发行和增发股票时,均应按融资额的10%出售国有股。国有股存量出售的收入,全部上缴全国社会保障基金。这主要是由于过去我国长期实行低工资政策,社会保障费用没有包含在工资之内,国家予以预先扣除,直接变成了新固定资产投资和扩大再生产的投入。因此对过去为国家创造了巨额财富的下岗人员,国家理应将一部分国有资产的拍卖收入划归社会保障部门,作为下岗职工理应获取的社会保障待遇的一种补偿。
(二)我国社会保障税的设置方式
由于我国农村人口众多,城乡差别较大,加之户籍管理严格,因此笔者认为,我国的社会保障税应以采用混合型社会保障税模式为宜。即对于城镇劳动者,根据不同保险项目支出的需要,按承保项目分项设置社会保障税,分别确定一定的比率从工资或薪金中提取。根据实际情况,本着循序渐进、逐步发展的原则,现阶段我国的社会保障税应设置养老、失业、医疗和工伤保险四个项目,等到经济水平进一步发展后,再逐步增设其他项目。在目前欠缴社会保障费的企业比率较高的情况下,这种征收与承保项目建立起一一对应的关系,专款专用,返还性非常明显的社会保障税设置方式有利于减小征收阻力,使社会保障税应收尽收。此外,采用这种模式的社会保障税设置方式还可以根据不同项目支出数额的变化调整税率,以满足社会保障支出的需要。对于占总人口比重较大、收入较难核实的农民采用按各地区收入不同而略有差异的定额税率征收,可以相应降低征管成本。将农民纳入社会保障税,一方面有利于整个社会的稳定,防止我国城乡差距的进一步拉大,另一方面,我国农村社会保障工作业已取得很大进展,截至1999年底,农村社会保障网络已达19096个(中国统计年鉴2000),这也为我国农村社会保障的进一步发展奠定了良好的基础。
(三)我国社会保障税的构成要素
1、我国社会保障税的纳税人
纳税人包括企业、机构、城镇劳动者个人和农民个人。养老、失业、医疗和工伤保险四个项目的纳税人分别如下:
养老保险、失业保险和医疗保险的纳税人包括企业、行政机关、事业单位及其成员和个体劳动者。世界各国的工伤保险税一般都由雇主负担,对不同行业规定不同的税率,从而达到福利中的成本分摊到相对的行业和产品中去,以及激励雇主创造更为安全的工作环境的目的。相应地,我国工伤保险的纳税人包括企业、行政机关、事业单位。
2、我国社会保障税的税基
我国社会保障税的税基是工资总额。具体分为单位纳税税基、个人纳税税基。单位纳税税基为全部职工应税工资之和;个人纳税税基为月实际工资额。为避免产生税收争议,月实际工资按国家统计局规定列入工资总额的项目计算。对收入较难核实的个体劳动者和农民个人采用定额税率,根据月平均收入水平和税率计算出应纳税额。
参照世界各国社会保障税的做法,对个人工资收入超过平均工资一定限度的部分,免于征税。目前我国应税工资的最高限额可以规定为平均工资的3倍。
3、我国社会保障税的适用税率
世界各国社会保障税的税率大多按不同的保险项目设置不同的差别税率。作为一个发展中国家,目前我国的社会保障税率不宜过高。这主要是基于以下原因的考虑:首先,中国的企业近年来正处于产品结构调整时期,市场需求特征发生了变化,消费选择性加强。很多企业对此很不适应,经济绩效下降,特别是国有企业,仍有不少处于亏损状态,过高的社会保障缴款只能加重企业的负担。其次,中国的高层次消费正在扩展,住房、养老、教育等将转化为商品,这会促使中国居民调整支出结构。因此,如果让工薪阶层承担较高的社会保障缴款,势必约束整体消费进步和市场化改革。再次,中国有近13亿人口,劳动力接近7亿,如此庞大的劳动大军,迫使中国只能走高就业低工资的道路,因而也就只能以较低的税率征收社会保障税。
据有关人士测算:在养老保险采用部分积累制的条件下,如果替代率从目前的80%下降为58%,养老保险税率应为15%,企业负担10%,个人负担5%。在现收现付条件下,失业保障税率可定为3%,企业负担2%,个人负担1%。医疗保障税率可定为7%,企业负担5%,个人负担2%。工伤保险2%,完全由企业负担。这样,企业负担的社会保障税总和为20%,个人负担总数为7%。笔者认为,这一负担率是合理的。
对于收入较难核实的个体劳动者和农民个人,可以参照美国的做法采用定额税率。资料显示,1999年我国除国有单位、城镇集体单位外,其他单位职工的工资总额为9829元(中国统计年鉴,2000),比照这一数额,个体劳动者的月收入可视为819元,按照上述比例,则个体劳动者每月应缴纳的社会保障税定额税率为:养老保险税122.45元,失业保险税24.57元,医疗保险57.33元,工伤保险16.38元。
根据中国统计年鉴2000年的资料,1999年农村居民家庭人均收人为2210.3元,由此可以计算出农民应缴纳的社会保障税为396.781(即2210。3X”%)元/年。
在此基础上,个人可拿出一部分收入投向个人养老帐户,从而使高收入者自己提高替代率。
(四)我国社会保障税的征收管理
职工应负担的税款。由所在单位在支付工资、薪金时进行源泉扣缴,最后连同单位所应负担的税款一并向税务机关申报纳税。个体劳动者和农民个人的应纳税款,须自行申报,同个人所得税一并缴纳。企业缴纳的社会保障税列入企业财务费用.可进成本;行政事业单位需缴纳的社会保障税列入当年经费预算,纳入同级财政预算。个人缴纳的社会保障税可以从个人所得额中扣除,免交个人所得税。
我国开征社会保障税后,由税务机关负责税款征收,将有利于降低社会保障基金的征收成本。利用现有税务部门的组织机构、物质资源和人力资源进行征管,充分利用税务部门在征管经验、人员素质、机构系统方面的优势,可以大大提高社会保障资金的筹资效率。
在纳税期限上,我国可采用按月征收社会保障税的做法,这样做既符合明确原则,也便于征收管理。同时,加强社会保障资金的管理,要求企业、单位定期向税务机关提供报告,列明其上缴的社会保障税税款;此外,企业、单位每年还应向社会保障机构提供一份报告,上面列明其职工的人数、收入以及从每个人收入中代扣代缴的税款。社会保障机构将这些报表作以比较,以核定其准确性。这样做可以将社会保障资金的收和支分为两个独立的系统,便于加强资金运用中的管理,减少滥用和挪用的现象,有利于将社会保障资金的收支活动比较全面地纳入规范的预算管理。
我国社会保障基金的管理机构应为财政部。社会保障基金的留存部分可用于国债投资,以使这部分社会保障税保值增值。
七、结论
财政部部长项怀诚日前表示,在适时开拓社会保障新的筹资渠道方面,国家将在强化社会保障费征缴的基础上,研究开征社会保障税,并采取多种措施充实社会保障基金,包括变现部分国有资产、合理调整财政支出结构等,以确保社会保障制度的正常运行。这表明社会保障税的开征是我国社会保障筹资的必然趋势。
一、引言
养老保险是社会保障的最重要组成部分,在国外文献中养老保险被直接称为社会保障(Socialse-curitySystem)。按筹资方式的不同,养老保险可分为现收现付制(Pay-as-you-goSystem或UnfundedSystem)和基金制(FundedSystem)两种类型。现收现付制是从社会保障制度产生以来至今大多数国家采纳的一种养老保险制度模式;而基金制是自20世纪80年代人口老龄化及养老保险面临的财政支付危机以来,一些国家开始试行并逐渐实施的一种养老保险模式。
20世纪60年代以来,在Samuelson(1958)和Diamond(1965)的世代交叠模型(OLG)的基础上,多数研究通过对个人储蓄、收入分配、劳动力流动之间关系的认识,对养老保险制度与经济增长之间的关系进行了卓有成效的研究。例如Barro(1974)从遗产动机的角度、Romer(1986)从个人储蓄、劳动供给的增长模型讨论了现收现付的养老保险制度对经济增长的负面影响等。不过这类研究通常不考虑技术、人力资本、制度等要素。
自Lucas(1988)和Rome(1990)等的新增长理论形成以来,经济增长更加强调技术和人力资本等要素的重要作用,于是人力资本积累与物质资本一样也被看作是经济增长的重要源泉。此后,许多研究借助于人力资本积累这一桥梁来研究养老保险制度同经济增长之间的联系。在人力资本的新增长模型中,教育投入成为衡量人力资本积累水平的一个重要的指标,教育投入量、受教育时间与人力资本积累水平三者之间是成正比的,延长受教育时间意味着教本论文由整理提供育投资越多,人力资本积累水平就越高;反之,受教育时间少则教育投资则相对会减少,人力资本积累水平也较低。人力资本投资主体可分为政府和非政府两类,其中政府对人力资本投资一般表现为财政性教育投入,而非政府的人力资本投资主体则包括企业、社会其他经济组织、学生家庭以及学生本人等。但从新近的文献研究来看,各类研究主要针对养老金制度与政府或者学生家庭对子女人力资本投资而进行,一般不涉及其他非政府主体的人力资本投资(如企业和社会团体对教育的资助)的内容,且研究路径也各有差异。
二、养老保险与人力资本投资的理论研究
通过世代交叠模型假定年青期和年老期人力资本和养老保险效用存在代际间相互转化,是研究养老保险制度与人力资本投资的基本理论框架。在市场经济条件下,政府人力资本投资属于公共支出,需要符合公共服务效用最大化的公共决策原则;而家庭人力资本投资的决策则需要符合个人终身效用最大化的原则。这样,通过2期或3期的世代交叠模型本论文由整理提供就可以针对现收现付制和基金制这两种不同的养老保险制度对人力资本投资之间的关系进行分类研究,约束条件为市场均衡条件下的微观主体效用最大化和经济稳定增长。
(一)养老保险与家庭对人力资本的投资
在世代交叠模型中,基金制条件下的强制性储蓄或社会保障税使父母在年老时获得的养老保险与子女未来承担的赋税无关,也无法产生遗产效应,这可能造成生育率上升和人均人力资本水平下降,不利于经济长期增长(Stuart,1998等);反之,现收现付的养老保险制度则能通过对年青期个体强制征收养老保险或社会保障税并转移给当期的老年期个体(或者父母),以保证年老期个体(或者父母)对孩子人力资本投资的回报,也有利于鼓励父母对子女进行人力资本投资,提高他们的技术水平,有利于经济增长。
Kemnitz&Wigger(2000)等则认为现收现付的养老保险制度实际上是人力资本积累存在外部性时政府矫正市场失灵的政策手段,它可以本论文由整理提供促成人力资本积累达到最优水平,而基金模式的养老保险制度则与没有社会保障的自由放任经济一样会造成人力资本积累的不足。其原因是,每一代人的人力资本积累总是建立在上一代平均基础之上的。如果每个人都增加学习时间,不仅可以提高其自身的人力资本存量,还可以提高下一代人的人力资本水平及劳动生产力。在具有基金制社会保障制度的自由经济中,个人并不能获取人力资本积累所产生的全部收益,也不可能为了提高下一代人力资本水平而增加学习时间,因此个人投人学习的时间往往少于最优配置的学习时间。
在现收现付的养老保险制度条件下,养老金的数量往往与个人的工作年限和工资收入有关,而工资收入通常是与教育程度正相关的,这相当于将养老金数量直接与年轻时积累的人力资本挂钩,使得延长学习时间的人能够在年老时获得更多养老金,这种更高的回报是来自于下一代人的人力资本增加而带来的整个社会生产水平的提高。所以从理论上讲,只有现收现付养老保险制度才能体现出人力资本积累在代际之间的正向溢出效应,刺激各代人为了提高下一代的生产能力而积累更多的自身人力资本。
(二)养老保险与政府对人力资本的投资
由于人力资本投资离不开政府对公共教育领域的资助,许多研究还将政府人力资本投入引人理论模型分析之中。政府支出包括生产性支出和非生产性支出,其中,非生产性支出中包括政府用于公共教育和社会保障等领域的投入。由于一国政本论文由整理提供府每年预算的约束,增加一方面的公共支出比重则必然会导致另一个公共支出领域预算的减少。
在现收现付的养老保险模式中,当期工资与养老金数量挂钩,这利,养老保险计划不影响当年的财政收支平衡,政府可将更多的公共资源用于教育和基础设施等公共支出领域,优化公共资源配置以提高全社会生产效率。而在基金制的养老保险模式下,个体的养老金数量或者说未来的福利是由他本人过去的储蓄和基金运作表现决定的,与下一代人力资本水平提高而带来的教育收益率的提高没有关系,他们希望政府能将更多预算投入到社会保障体系中来,这将会减少政府对教育和基础设施等领域的公共支出,从而不利于政府人力资本投资的决策。因此从养老保险与政府人力资本投资的研究结果来看,这些结论也大都偏向于现收现付养老保险制度对政府人力资本投资和经济增长的积极作用。
在一个3期的世代交叠模型中,Buiter&Kletzer(1995)考虑了现收现付养老保险的代际转移再分配政策对人力资本积累的影响,发现当年轻个体不能够从资本市场上进行借贷以支付他们的教育费用时,现收现付的养老保险制度尽管会降低物质资本的积累,但却有利于公共资源偏向于对人力资本的投资。而Kaganovich&Zilcha(1999)的研究表明,假定在现收现付的养老金制度下存在市场均衡,那么政府会将大量预算开支用于教育而最大限度地减少对社会保障的转移支付,这时养老金计划也许没有存在的必要。而在子女的福利状况是由人力资本水平决本论文由整理提供定的前提下,父母的效用函数由其自身消费大小和子女当期的人力资本回报来决定,因此,父母考虑到今后的退休福利水平,就必然会加大对子女的教育投入,这时政府给予家庭的教育补贴也会起到积极作用。此外,Bellettini&Ceroni(1999)还将公共支出和人力资本作为经济增长的内生变量并引入理论分析,指出只有现收现付社会保障才会增强公众赞成提高生产效率政策的意愿,从而对基础设施建设和人力资本投资方面产生积极作用…。。
也有一些研究如Starketa1.(1997)、Panu&Poutvaara(2007)等从跨国之间劳动力流动或者技术转移的角度考察劳动力流动对人力资本的影响。结论是跨国间劳动力的自由流动,能够促进欠发达国家的人力资本投资并通过技术人员的双向流动提高欠发达国家的人均人力资本,但现收现付制社会保障形式下,比例工资制社会保障制度国家和固定本论文由整理提供费用制养老保险制度国家间的劳动力流动会导致前者人力资本投资的减少和后者人力资本投资的增加,并由此带来帕累托改进。
三、养老保险与人力资本投资的应用研究
与理论研究不同的是,养老保险与人力资本投资的应用分析并不关注养老保险制度的唯一合理性问题,而是围绕着生产率提高和经济增长这些主题,对不同经济体中现行的养老保险制度与受教育年限、退休年限、社会福利及生育率之间的关系进行实证分析。
Rojas(2004)的研究配合了内生生育率选择来量化1985年以来西班牙的高等教育资助(政策)的成本和收益,结果显示:西班牙的政府教育补助的增加改变了人口教育程度的分布并导致人口出生率下降,受教育人群中低人口出生率和高人均寿命改变了总人口的年龄结构,使得政府必须增加社会保障税率以平衡养老金预算,因此这一机制实际上降低了教育投入政策的社会福利。
在充分考虑了美国劳动者工作期内缴费形成的现收现付的养老保险这些参数的条件下,CruzAEchevarria.AmaiaIza(2006)的研究结果表明,在美国,由工作期内劳动者缴费的现收现付的养老保险支付制度会促使人们考虑提前退休,但随着未来社会保障费用负担人口的减少,预期寿命的提高也能够促进单位资产GDP增长速度的提高。现收现付的本论文由整理提供养老保险制度能够促使个人延长受教育时间,增加家庭或个人对人力资本的投资,但随着社会保障负担率的提高会带来单位资产GDP增长速度的降低,使政府面临着预算平衡等问题。
我国的养老保险模式是现收现付型还是混合型模式目前还存在许多争议,不过从目前养老保险资金账户运行的实际情况来看,现阶段中国仍然处于现收现付的养老保险模式中。针对这种情形,近来国内也有一些关于养老保险与人力资本投资方面的研究。例如,于凌云等(2008)针对中国社会保障改革过程中养老保险和人力资本公共支出的增长效应进行了分析,并通过人力资本这一指标来体现它们与经济增长的相关关系,结果表明:从公共支出角度来看,政府对养老保险的转移支付与人力资本和长期经济增长率之间呈现出一种负相关关系;公共教育投入对于长期人力资本及经济增长的正面效应很明显,而对短期经济增长的正效应却不明显。超级秘书网
针对中国长期的城乡分割的现实情况,赖得胜等(2004)、田永坡等(2006)等的文献根据当前中国“统账结合”的社会保障模式,对我国城乡人力资本投资进行了比较研究,认为由于当前我国农村社会保障体系的缺位,造成了基层政府和农村家本论文由整理提供庭在教育投资领域的沉重负担,因此需要尽快建立覆盖全国的社会保障体系,同时提高养老保险个人账户的比重,从而有利于人力资本投资。
四、结论与展望
在社会保险信息系统设计时需要充分的考虑信息资源的安全性,在信息共享的基础上作好信息的保护和隔离工作,设置严格的访问权限,同时不宁做好备份和恢复工作,使系统的安全性和保密性能够得到有效的保证。
2社会保障信息系统的体系结构
2.1一体化的业务体系结构
社会保险系统属于应用信息管理系统,其是在参保单位、参保人基本信息和定点机构管理基础上后搭建起来的,主要包括业务管理系统、宏观决策系统和公共服务系统。而这其中业务系统发挥着非常重要的作用,其为整个应用信息管理系统提供总体的基础服务,在社会保险业务经办的整个过程中都发挥着非常重要的作用。宏观决策系统方面,通过常规统计分析、深层决策支持、精算支持等方式.为领导提供劳动保障的各项指标分析数据,并为社会保险基金的支撑能力进行测算。公共服务系统将为广大参保人提供更多、更好、更贴近生活的服务功能。目前公共服务系统的建设工作中需要深入分析和把握社会保险关系产生、变动、转换、续存、中断、终止及其条件内在的联系,形成公共业务与专项业务相结合、征集与支付相隔离、待遇与缴费挂钩、公平与效率结合的机制,建立了以社保关系管理系统为中心,并与财务系统、多媒体系统即相对独立,又相互制约的管理框架,确保社保关系、社保基金管理的准确性、安全性和完整性。
2.2网络系统体系结构
在当前国家电子政务外网技术标准规范下,同时与实际业务情况有效的结合后,劳动保障系统业务专网的安全支撑平台和应用支撑平台得以建立起来,通过该平台有效的与上级数据中心的社会保险信息进行交换和共享,而且通过广域网与上级有效的连接,与医疗机构实现了互联。由于以太网技术的网络拓扑结构具有较多种类,当前我们在网络系统体系结构构建过程中主要采用的是星型拓扑结构。利用以太网技术进行网络系统体系结构构建过程中离不开交换设备和终端设备这两种基本元素,而且需要采用双绞线来对这两种设备进行连接。在局域网络中可以采用分层结构,网络可以以高性能以太交换机作为主干节点,同时下联二级网络节点。还要对网络进行VLAN划分,利用支持第三层交换的交换机和路由器来完成不同VLAN间的通信,有利于更方便进行网络管理。
2.3数据系统体系结构
社会保险信息系统的数据分布按照集中与分布式相结合的方式建立。为了保障系统的效率和安全,各级系统的业务数据、交换数据与宏观分析数据应分区设立,分别设立在生产区、交换区、宏观决策区几个逻辑工作区中。通过对社会保险的业务进行分析,理清数据之间的关系,建立反映社会保险业务数据全貌的数据模型,然后按照合理的分布策略将这些数据分布到不同的物理地点上去,并且保证数据之间的一致性。从数据物理存在形式来讲,社会保险信息系统数据以数据库和数据文件作为主要存在形式,对于社会保险管理和服务的日常事务、信息服务、决策和公共服务等数据通常都在数据库中进行存放,而与相关业务部门有关的接口数据则存放在数据文件中。
2.4安全系统体系结构
应用安全方面采用安全的应用体系结构,所有客户机只能访问虚拟服务器安全的应用架构,即统一接入的方式,统一的组件调用方式。采用安全的A2A实现方式:采用webserVices实现与定点机构之间的电子化业务协作。采用身份认证技术、数据加密、访问时间控制等确保系统体系结构的安全性。网络安全方面采用防火墙用以防范病毒。数据库安全方面,所有客户机只能通过应用流量控制器、web应用服务器才能访问数据库,数据库的访问用户仅为web应用服务器。
3结束语
中国社会保障制度以20世纪80年代为分水岭,可分为传统社会保障制度和现代社会保障制度两个部分。传统社会保障制度主要表征为以养老保险、医疗保险和隐性失业保险为主要构架的制度体系。现代社会保障制度与传统社会保障制度相比,有两个意义深远的转变:一是用现代社会保障制度取代传统的企业保险制度;二是用正规的公共社会保障计划替代非正规的群体行为。换句话来说,社会保障制度正纳入我国基本的经济制度。
一、社会保障基金的两种筹措方式对于第一个转变,毫无疑问,要肯定这种转变思路的正确性。资金来源的多样化也是使我国社会保障制度真正实现持久性、社会化的前提条件。在传统社会保障制度执行期间,国有企业承担了缴纳社会保险基金的重任,而且通过吸纳新增劳动力,以企业制度的形式替代了失业保险制度的功能和作用。从表现上看,高就业政策将劳动力的公开性社会失业转变成企业内隐蔽性在职失业。这样,国有企业对冗员的工资支付实际上类同于本应由政府承担的社会福利项目,此外还有名目繁多的各类补贴,包括住房等大量暗补。企业不仅要提供巨额的社会保险、社会福利资金,而且还要提供大量的直接服务。
总之,我国始建于20世纪50年代初期的企业保险制度违反效率和公平原则,由此导致企业的长期运行成本超过其制度收益,并进而危及宏观经济运行的总体效益和质量。到20世纪70年代末期,中国国民经济运行已濒临崩溃,与之相适应的传统社会保险制度也在劫难逃。统计资料表明,国有单位保险福利费总额1978年为68亿元,1995年达1980亿元;国有单位保险福利费总额相当于职工工资总额的比重不仅明显高于全国其他各类企业单位的水平,而且,从20世纪70年代末以来一直呈现高速增长趋势,国有企业实在难以承受如此巨大的负荷了。可见,合乎情理的推论是:必须改变以企业为唯一筹资来源的模式。另外,从市场经济国家的经验来看,保险资金的筹措渠道基本上沿袭同一种模式,即来源于三个渠道:政府、企业和个人。但各国具体的执行方法有区别,主要体现在政府、企业、个人三方负担比例上的差异。
二、中国目前社会保障制度中最大的障碍是资金问题社会保障制度改革后,我国目前社会保障资金筹措方式由企业保险方式逐渐转化为政府、企业、个人三方参保的社会保险模式,即“三个拿一点”的社保资金筹措方式。由于这种三方参保的模式制度设计中的缺陷,造成了我国现行社会保障制度的实行不尽人意。下面仅就社会保障制度中最大的障碍———资金问题作具体分析。由于我国目前社会保障制度的三个核心体系———失业、养老、医疗方面的统筹是分立而设的,因此,我们分别探讨这三个子系统的具体情况。
(一)养老保险制度我国目前养老保险制度的模式是“统账结合”,设计的目标是把现收现付制的社会统筹与储备积累制的个人账户结合起来,既体现社会共济,又体现自我保障。这样设计的出发点:一是为应付预计在2025年前后到来的人口老龄化高峰;二是为了适应市场经济的需要,在国家、企业和个人之间形成合理的责任分担格局。但是这个制度执行起来却不尽人意,养老基金收不抵支己经是非常普遍的现象。到1999年底,养老保险基金收支平衡后其滚存余额为734亿元,仅够支付当年基本养老基金的38%,根本谈不上什么积累。最近几年来,养老金开支总额大大超过了预算,以北京市为例,平均退休年龄降到了51.7岁。1996年人均月退休金为400余元,1999年增长到700余元,增长幅度远远超过了经济增长和企业平均工资增长率。退休人员和退休金水平增长过快这两大因素导致北京市的退休金支出总水平1999年比1996年翻了一番还多,1999年当年即出现收不抵支。而北京市的收支情况在全国还算好的。[1]
(二)失业保险制度相对而言,中国失业保险制度的现行模式是与国际接轨的,即向所有企业职工收取失业保险费,一旦遭遇失业风险,他们就可以领取24个月的失业保险津贴。但是,由于目前我国严格区分了“失业”和“下岗”两种类型,而下岗职工生活费仍然从失业保险基金中扣除,所以失业保险基金的筹措仍然是个难题。按目前所见到的中等计算口径计算,1999年底国企下岗职工652万人,每人每年需要基本生活费和各项保险缴费5400元,每年共需352亿元,因而失业保险缴费率应该达到6.6%。但目前除了3%的失业保险基金外,尚缺一个其缴费率在3.6%左右的“下岗保险基金”。
按照目前的职工工资总额的规模(9875亿元),这个“下岗保险基金”的规模应当保持在每年355亿元以上,但从1999年全年的下岗职工基本生活保障金“三三制”筹资情况来看,失业保险基金调入企业服务中心的金额为40.9亿元,远没有达到1/3(即117.3亿元)。有下岗职工的企业70%左右是亏损企业,根本无法完成其1/3的筹资任务。[2](三)医疗保险制度目前医疗保险方面的问题,主要是实行医药分开和医政分开改革,以提高医疗行业的效率和杜绝医疗腐败和浪费问题。但是,在基本实现医药分开和医政分开以后,要建立城镇统一的基本医疗保险制度和农村的合作医疗保险制度,资金缺口也非常大。从医疗保险支出方面看,首先是基本医疗保险,按1999年已正式实施基本医疗保险制度的城镇职工为469.9万人和年支出保险金16.5亿元的水平,全国11773万城镇职工需要开支基本医疗保险约为413亿元。这个金额占城镇职工工资总额的4.19%。
其次,按参加职工大病医疗保险和离退休医疗统筹的总人数15503万人和每人每年须支出366.42元计算,每年的金额为568亿元,占职工工资总额的5.75%。这两方面需要的医疗保险全年支出规模为981亿元,占城镇职工工资总额的9.94%。[2]但目前企业或单位负担的医疗保险缴费为工资总额的6%,个人医疗保险缴费为2%,二者之和8%,尚有约相当于工资总额1.94%的所需医疗支出没有来源保证。从将来建成覆盖全国城镇范围的医疗保险体系看,每年需要弥补空缺资金量为192亿元,这一资金规模大约与目前全国医院每年靠售药获得的盈利200亿元相当,这意味着,建立医疗方面社会保险制度所需的大量资金目前尚无确定资金来源。面对建立社会保障制度所需大量资金,中国目前采取由政府、企业、个人三方共同分担的模式。然而由于制度设计中所存在的弊端以及中国计划经济体制时期遗留下来的种种问题,使得这种模式的实施效果不尽人意,政府、企业和个人都未能从中获益。
相反,制度设计的不完善激化了三者的矛盾,使我们现行的社会保障制度的实施陷入尴尬的境地。对业来说,负担过重是不争的事实,在社会统筹的各类保险基金中,国有企业目前承担的缴费率按照要求在30%左右。众所周知,目前国有企业面临困境,转困尚且不易,缴费谈何容易。庞大的社保资金缴费任务对没有利润来源的企业来说,无疑是一纸空文。于是,本应由企业承担的部分转嫁到政府头上。从政府的角度来看,存在的问题也不小。我国在养老保险和医疗保险领域,实行的都是“三支柱”模式。所谓养老保险三支柱模式,是指养老保险制度由政府负责的基本养老保险、企业或工会负责的职工退休金计划和个人负责的养老储蓄合成,三支柱叠加保障职工退休后能维持原有生活水平。按国际惯例在三支柱中,政府承诺的基本养老保险一般是低标准的,现收现付的;二、三支柱的水平视经济的增长和个人收入水平而定。但是我国政府承诺的基本养老基金保险目标过高、包揽过多、责任过大,甚至引发了承兑危机。目前企业养老金的平均工资替代率高达80%,追根溯源,是因为中国的退休制度只够吃饭穿衣,退休时,为维持本来就很低的生活水平,退休金的平均工资规模率高于国际实施社会养老保险的国家是可以理解的。但改革20多年了,中国城镇职工的工资早已超出了原先“生活费”的概念,我国的社会养老保险制度却依然维持了计划经济体制下的高工资替代率。而这部分人本来并没有实行个人积累制,所需退休金完全由企业转嫁到了政府头上。1999年,政府在社会保障方面的支出占财政收入的比重已接近11%,金额1100亿元左右,政府实际负担的缴费率为11%。个人也没有从现行制度中获得应有的利益。据调查,有60%以上的被调查者对“社会保障”不满。在调查中,公众最担心的家庭和个人问题依次是:生病住院、下岗和失业、家庭经济困难。
三、关于社会保障基金筹措方式的几点探讨在完善现代社会保障制度的过程中,应对政府、企业、个人在社会保险基金中所充当的角色有一个正确的定位。政府应该保障社会保障制度的基础部分。这些部分包括:政府设立的公立医疗的全部成本,包括药品的成本;基础养老金当年收不抵支的部分;以社会救助的方式,援助最低生活保障线以下的贫困人群;以就业培训方式,资助失业下岗人员转岗培训,并以培训期间生活补助金的方式,资助受训人员的生活费(这笔费用和可能会大大超过企业缴纳的失业保障费);以合约形式,支持部分甚至大部分承担社区服务的非营利组织的服务成本。基础养老金随物价增长的部分也来自政府。企业应该保障的部分包括:按法律规定的比例缴纳基础养老保险费;按照法律规定的比例缴纳就业培训费和失业救济费。间接来源于企业的有———以纳税方式偿付医疗健康服务的部分社会成本;以纳税方式偿付政府支持社区服务的成本。个人应该保障的部分包括:以税管所代缴方式,强制扣缴私营企业、个体工商户基础养老保险费;以付费方式抵偿各项社区服务的部分成本。间接来源于个人的有以纳税方式偿付医疗健康服务的部分成本及政府支持社区服务的成本。同时,社会保障基金筹措方式可以考虑通过“发债、征税、收租”来解决其来源问题。超级秘书网
(一)发行特种国债由于作为现行筹资来源的财政、企业和职工的经济状况都不好,潜力有限,不如将社会保障基金的缺口即每年1000亿~2000亿元左右作为特种国债发行,吸纳社会较富裕人员和家庭的资金,在目前社会保障较困难的阶段可以实行10年左右,以渡过这个困难时期。我国的国债负担率(国债余额/GDP)目前仅有10%~12%,离国际通行的60%警戒线还较远,财政赤字负担率(财政赤字/GDP)也在l~2%左右,没有达到3%的国际警戒线。所以,中国尚有较大的社会保障债券发行空间。社会保障国债的发行,其优势在于政府凭借自身的信用,可提前实现收入以应付即时支付需要,以后的还债负担分摊还体现了社会保障中的下一代供养上一代的原则。而且还有助于改善人们的预期,在一定程度上促进投资、消费。
(二)提高缴费率或征税率社会保险基金的不足就是因为缴费率不够高和覆盖面不够广,可以设想将目前社会的养老、失业和医疗合并为一种社会保障税,具体税率应根据我国现阶段居民生活费开支的平均水平和近期经济发展趋势,测算养老保险和失业保险支出的需要,并参照目前各地区、部门这两项统筹缴费的实际情况来综合计算确定。在社会保障税税负水平的确定上,我国可以考虑将社会保障支出占GDP的比重定在15%左右,待国力进一步增强后,再做相应的调整。
(三)征收国家土地地租中国实行的是土地国家所有制,国家对农村土地拥有终极所有权,对城市土地拥有直接所有权。但长期以来,城市土地所有权的经济利益并未得到实现,单位对国家土地的占有和使用是无偿的。如果实行地租收归国有,按现有城市建成区每平方米收取0.1元计算,地租收入可达1400亿元~1700亿元,这笔资金可以弥补相当一部分社会保障基金的缺口。通过以上“发债、征税、收租”三种综合改革措施,可以弥补现时的社会保障基金的缺口以应付近期的支付需要。但要获得长期稳定的社会保障基金,就必须将这三方面的措施作为一种制度,用法律的形式固定下来。
[参考文献]
[1]中国社会保障体系研究课题组.中国社会保障制度改革:反思与重构[J].社会学研究,2000,(6):49-65.
[2]王诚.当前社会保障突出问题的理论探讨[J].财经科学,2000,(6):7-11.
[3]李茹兰.构建社会毕业论文保障基金社会化筹集的模式[J].青海师范大学(哲学社会科学版),2001,(4):1-5.
[4]张启春.试论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条件下我国社会保障基金的筹集渠道[J].华中师范大学学报(人文社会科学版),1998,(3):78-83.
1.我国城乡社会保障制度设计。我国二元经济导致二元社会保障。大部分的农村地区的居民都是自己负担为主,国家财政扶持为辅,而城市的发展水平高,大多数社会保障是由企业支付、自己支付和国家三方来承担;资金运作方式也大有不同,城市的是实行的现收现付制度,农村的社会保障则是采取的完全积累制。可见,农村社会保障制度不够完善,导致了城乡间的社会保障相差甚远。农村社会保障制度从几个重点着手,在很多方面如工伤、失业、生育等等,但尚未形成规范性文件。政府在农村社会保障上也存在严重的随意性,缺乏合理的目标定位,相对于城镇来说,政府的扶持力度可以是还是远远不够的。
2.我国城乡社会保障的水平比较。从城乡社会保障筹资方式来看,以基本养老保险为例,2010年全国企业基本养老保险征缴收入的总额为11110亿元,财政补助的养老保险1954亿元,加起来的自己一共是有13064亿元,个人、企业、政府的筹资比例依次分别为24.4%、61.0%、14.6%。2010年新农保基金收入453亿元。个人、政府和集体的筹资比例依次为49.7%、50.3%,其中个人缴费有225亿元。虽然新农村的社会养老保险的资金筹集转变为“政府补贴、个人缴纳、集体补助”,但比较得出城镇地区的居民个人缴费比例24.4%远远小于农村地区的居民个人缴费比例49.7%。
3.城乡人均收入差距大。随着我国普遍居民的生活水平的提高,城乡间收入差距越来越大,贫富差距也在扩大。我国基尼系数居高不下,少数人掌握大量财富。城乡实际收入和福利之间差距接近6:1,相当于城乡平均20年的收入增长距离,导致入城打工者社会保障得不到及时解决。若能很好解决这些困扰和阻碍的问题,城镇中的社会保障才得以更好的发展。
二、完善我国城乡社会保障体系对策建议
1.创新城乡社会保障制度。不论社会成员的职业和身份是什么,只要他们有能力向社会尽了承担未来社会保障的责任和义务,他便应同样享受这个社会给予的各类保障。
2.完善城乡收入分配格局。城乡居民收入差距大、地区间收入差距大、行业工资差距大,城乡之间明显的收入差距的两极分化,同时导致了城乡社会保障制度两极化。缩小城乡之间收入差距,确保低收入居民和农村地区人民的基本生活和基本的社会保障,并提高他们的收入水平。
3.推动城乡产业互动发展。提升农村经济实力,推动农村地区发展,其社会保障能力也会随之上升。要实现城乡产业聚集和融合,形成城乡一体的产业组织体系,使农村的工业化融入全国的工业进程中去,可以在农村建设具有特色的产业园区和开发区,发挥农村优势,促进农村工业园区建设与发展,能实现城乡劳动力互补发展。
关键词:社会保障;水平;目标模式
一、社会保障的介绍
当代中国的社会保障改革是随着市场经济制度改革的启动和深化而不断推进的。如果把社会保障改革和市场经济体制的建立割裂开来,社会保障改革必将失去其生命力。现代社会保障制度在发达国家的历史早已证明,没有工业革命带来的社会分工,也就没有产生现代社会保障制度的原动力。现代社会保障制度的根本作用在于以公共手段来防范工业化带来的新的风险,并在收入再分配等市场机制没有做的环节上发挥作用。
二、社会保障水平的含义
(一)保障水平的含义
杨翠迎、何文炯(2004)认为,社会保障水平是指社会成员享受社会保障经济待遇的高低程度,常用人均社会保障支出或社会保障支出与GDP的比值来反映。刘钧(2003)认为,社会保障水平是一定的社会保障制度对于发生年老、疾病、失业贫困等原因而造成经济困难的社会成员提供保障的能力。社会保障水平是指社会保障费用支出占国内生产总值的比重。社会保障水平是一个质与量相统一的概念,从量上讲,社会保障水平有“高”、“低”之分;从质上讲,社会保障水平有“适度”、“不适度”之分(穆怀中,1997)。
(二)影响社会保障水平的因素
1.经济增长因素。从社会保障供给条件来讲,社会保障基金是社会保障制度运转的资金基础,社会保障水平的高低要受经济与非经济因素双重制约,但主要是经济因素,二者之间的相关系数在0.9以上。但是这并不意味着经济水平越高,社会保障水平越高。因为社会保障水平的高低还受一些非经济因素的影响。
2.老年人口和贫困人口比重。社会保险是社会保障中的重中之重,而养老保险又是社会保险的重要险种,养老保险水平在一定程度上决定了社会保障水平。
(三)社会保障水平的发展特点
社会保障水平呈曲线型发展,中国理论界在分析发达国家社会保障模式和保障水平发展过程的基础上,提出了倒U型曲线假说理论,其基本内容是社会保障水平(社会保障支出占GDP的比重)发展轨迹呈现为一个倒U型曲线。
三、社会保障水平对经济的影响
(一)社会保障水平对消费的影响
消费可分为现期消费和预期消费两个方面。通俗地讲,现期消费是指“现钱现花”;预期消费是指“将来要花哪些钱”。按照不同的消费主体来划分,消费可以划分为:个人消费、企业消费和国家消费。我们这里只分析社会保障水平与个人消费之间的关系。影响个人消费的两个主要因素是收入和消费预期。对于一个普通的工人来说,工资是其收入的主要来源。社会保障资金的来源主要有:个人工资、企业缴费和国家资助。由此可见,社会保障资金的一部分来源于工人的工资收入。在不考虑社会保障水平对个人消费预期影响的情况下,显然社会保障水平对人们的预期消费的影响是不能被忽略的。社会保障制度水平比较高,可以减少人们为将来的不确定性消费预留款项的预防,从而降低未来预期消费的边际效用,提高现期消费的边际效用,进而促进消费增长;相反,社会保障水平较低,很难给人一种安全感,人们会在满足现期基本消费和必要消费的基础上,把剩余的收入在储蓄和投资方面进行分配,从而减少了消费。
(二)社会保障水平对失业率的影响
1.社会保障水平较低,或者没有社会保障制度(社会保障水平为零),很难实现社会保障对就业的促进作用。在市场经济中,由于个人自然禀赋不同和宏观经济环境的影响,会造成一些群体失去收入来源。如果没有社会保障给予一定的物质帮助或帮助不足,这些人的基本生活将得不到保证,从而产生一系列的社会问题。
2.社会保障水平很高,不仅会给国家、企业、个人带来沉重的负担,还会给就业带来不利的影响。高水平的社会保障是以高水平的社会保障税(费)率为保证的。对于企业来说,企业是以工人工资总和为基数进行社会保障缴税(费)的,社会保障缴税(费)是要列入企业成本的,高水平的社会保障税(费)率会增加企业的成本负担。企业要么降低工人工资,要么减少用工数量。降低工人工资,会减少工人的工作意愿,导致工人放弃当前工作寻找更高待遇水平的工作,从而造成自愿性失业;减少用工数量,会产生被迫性失业。
(三)社会保障水平对储蓄的影响
储蓄与国家的经济增长之间有密切的关系。经济学界认为,高储蓄率会形成高投资率,进而可以带来高经济增长率。社会保障水平较低,人们对未来的生活消费预期增加,将较多的资金进行储蓄,以备将来之需,从而增加了储蓄。社会保障水平过高,一方面,人们对将来的生活充满信心,因为有较高水平的生活保障,会刺激消费需求,从而减少储蓄;另一方面,较高的社会保障水平靠较高的社会保障税(费)来支持,从而减少了人们的可支配收入,人们在进行消费、投资、储蓄三个方面的资金分配时会相对减少用于储蓄的收入。四、社会保障水平的现状
由于各级财政投入不足、社会保障立法滞后,相当一部分群体仍未被社保制度覆盖,且保障总体水平不高。尽管国家将连续三年提高企业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企业月人均养老金从714元提高到963元,但仅为全国城镇单位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1750元的55%,也大大低于机关事业单位退休人员的养老金。
最低生活保障标准尤显得偏低。经济发达的上海市,城镇居民低保标准2008年8月起为每人每月350元,农村低保标准每人每年2800元。经济较为发达的山东莱州市自2007年1月1日起,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提高到260元/月;农村则提高到1200元/年,经济落后的安徽省颍上县自2007年8月1日起,居民调整为月人均165元,安徽省农村低保的标准则为年人均不低于260元。
这些还都是比上年调增后的数据,而增长的背景则是:中国居民消费价格总水平同比涨幅已连续三个月超过3%。对低收入者生活水平影响很大的粮食、鲜蛋、肉禽及其制品价格大幅上涨。许多省市现行最低生活保障标准,涉保对象日子过得越来越紧。
五、中国社会保障体系的目标模式
深刻认识加强中国社会保障理论和战略研究的重要性。
1.建立覆盖城乡居民的社会保障体系是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的必然要求。社会保障事业是造福人民的事业,它不仅关系到广大人民群众的切身利益,关系到千家万户的幸福安康,也关系到经济社会协调发展,关系到国家和民族的未来。要全面建设小康社会,我们就必须要研究如何建立覆盖城乡居民的社会保障体系,努力满足人民群众日益增长的社会保障需求,为全体国民共享经济发展成果提供制度上的保证。
2.建立覆盖城乡居民的社会保障体系是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重要保证。社会保障最早可能是从17世纪就开始萌芽了,但是世界各国真正全面建立社会保障制度,还是20世纪初的事情。实践证明,社会保障是社会的“稳定器”和“安全阀”,所以有人说资本主义国家它能够发展、延长它的寿命,很重要的是有社会保障体系。
3.建立覆盖城乡居民的社会保障体系是一项艰巨而复杂的任务。建立覆盖城乡居民的社会保障制度是一项复杂的系统工程。在中国这样一个有着13亿多人口、经济发展水平不高、城乡和地区经济社会发展很不平衡的大国,建立与全面小康社会相适应的覆盖城乡居民的社会保障体系是一个世界级难题,需要进行深入细致的研究。在中国这样的人口大国进行社会保障制度建设,如果制度不科学、不合理、不可持续,不符合国家和民族的利益,国家和相关的社会群体将会承担巨大的代价。
“系统”是指政策、制度和体制要健全完善。我认为,中国的社会保障体系一个完善的系统应该包括以上四个方面,另外要包括社会救助、社会福利、社会保险和商业保险四个层次,以及政府、单位在农村集体、个人和社会四支力量。要有这么三个方向的综合,才能够真正形成一个完善社会保障体系,社会保障应该说要包括各个方面,另外,还有不同的层次,不同的层次这四个力量承担的责任也是不一样的。社会保障不单纯是政府的责任,而且是要社会单位和个人不同层次的参与。而且根据我们国家的情况还应该研究建立企业年金等补充社会保险措施,以及遗属年金、残疾年金等向特殊社会群体倾斜的措施。
“适度”是指要按照社会公平和可持续发展的理念,确立与中国经济发展水平和财力相适应的保障水平,按照政府和单位能承受、个人能接受的原则,建立社会保障费用在政府、单位和个人之间合理的责任分担机制。“公平”是指要按照公共服务均等化的要求,注意代内公平和代际公平,努力实现社会保障资源在城乡居民、不同社会群体、不同地区、不同行业之间的合理分配。
六、确立适度社会保障水平的主要策略
1.要确定合理的社会保障总体水平。要根据国家的经济实力、政府财力状况来确定中国的社会保障水平。鉴于中国处于社会主义初级阶段,属于发展中国家,为了避免由于社会保障水平的刚性增长对中国未来造成财务负担,中国社会保障水平总体上保持低水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