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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条 为加强大连市产权交易管理,实现资源优化配置,提高资产运营效益,规范产权交易活动,维护产权交易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及政策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凡在大连市从事产权交易活动的单位和个人,均应遵守本办法。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产权,是指财产所有权以及与财产所有权有关的财产权。
本办法所称产权交易,是指出让方通过实现其出资人所有权及相关财产权利有偿转让的交易行为。包括:企业产权整体或部分转让(包括有形资产产权、无形资产产权和财产使用权等);公司制企业的股权转让(上市公司流通股除外);与企业出资权相关的财产权的转让等。
第四条 大连产权交易管理委员会是大连市产权交易活动的管理、监督、指导和协调机构,其下设的办公室具体负责国家有关产权交易的法律、法规和政策的贯彻实施;规范产权交易行为;批准产权交易经纪机构;组织和管理企业非国有资产产权的登记、变更和注销;调解产权交易纠纷等日常行政管理和监督工作。
市政府财政、国有资产、工商、审计、税务、集体经济、规划土地等有关部门应在产权交易管理委员会指导协调下,按照各自职责分工,作好产权交易的监督管理工作。
第五条 大连产权交易所是市政府批准设立的产权交易机构,其主要职责是:
(一)按照国家规定为产权交易提供合法场所;
(二)审查产权交易的合法性、规范性和真实性;
(三)办理产权交易登记,产权交易信息,出具产权交易证明;
(四)主持交易双方签订合同,办理资产交割手续;
(五)完善会员制度,做好产权交易配套服务;
(六)维护产权交易双方的合法权益,保证产权交易活动的依法有序进行。
第六条 产权交易经纪机构是为产权交易当事人提供各种中介和的服务机构。设立产权交易经纪机构,经产权交易管理委员会办公室审查批准,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登记后方可设立,并实行年检制度。
第七条 产权交易应坚持自愿互利,平等协商和公平、公开、公正的原则。
产权交易,须依法进行,其各方的合法权益受法律保护。
产权交易机构及产权交易当事人有义务保护产权交易中所涉及到的商业秘密。
第二章 产权交易的范围及形式
第八条 产权交易当事人应是境内外具有完全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的法人、自然人或其他经济组织。
企业国有产权的出让方必须是国家授权投资的机构或国家授权的部门,以及对该企业直接拥有出资权的单位,被出让企业本身不能成为国有产权出让主体。
企业集体产权出让方是集体产权所有者。
其他资产产权所有者应持有具有法律效力的文件或凭证。
第九条 产权交易范围:
(一)企业整体产权转让;
(二)企业部分产权分割式转让;
(三)企业融资租赁、托管等产权分期式转让;
(四)土地使用权、企业租赁、企业托管等财产使用权、经营权转让;
(五)闲置资产调剂;
(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可转让的产权。
第十条 下列产权交易必须集中在产权交易机构进行:
(一)整体及部分企业产权转让;
(二)企业股权转让(非上市公司);
(三)转让与企业出资权相关的财产权;
(四)国有、集体企业出售企业内部独立核算的分厂、车间及其它整体性资产的出售、租赁、托管经营;
(五)破产企业的产权拍卖;
(六)司法机关、行政执法机关没收、追缴的财产。
第十一条 国有企业、集体企业、公司制企业和其他经济组织,开展对外招商、融资、嫁接式改造等,可通过产权交易机构进行。
第十二条 下列产权不得交易:
(一)出让方无所有权或未依法取得处分权的;
(二)产权归属有争议的;
(三)已设置抵押,未经抵押权人同意的;
(四)已被诉讼保全或被强制执行,未经受理法院同意的;
(五)法律、法规及政府禁止交易的。
第十三条 产权交易可以采取协议、竞价、拍卖、招标等形式转让,实现的方式可以是现金出资购买、承担债务、以货易货以及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合法形式。其中协议转让可以事先委托产权交易机构促其成交;也可由出让方、受让方事先协议,经产权交易机构审核、签发产权交易成交确认书后生效。
第三章 产权交易程序
第十四条 产权交易双方进行产权交易,法律、法规及本办法规定需经有关部门批准的,经批准后方可交易。 国有企业产权转让按有关规定报国有资产行政管理部门批准,或经国有资产行政管理部门审查后,报请市政府批准。
第十五条 产权交易的出让方、受让方应按规定向产权交易机构提出交易申请,经登记受理后,按规定提交有关材料。
(一)产权交易出让方应提交下列材料:
1.产权交易申请书;
2.资格证明或其他有关证明;
3.产权界定、产权登记和其他产权归属证明;
4.转让的批准文件和有关材料;
5.转让产权的翔实材料;
6.拍卖破产企业产权的,应提交宣告破产裁决书;
7.其他需要提交的材料。
(二)产权交易受让方应提交下列材料:
1.产权交易申请书;
2.资格证明或其他有效证明;
3.资信能力证明;
4.其他需提交的的文件。
第十六条 产权交易机构依据有关规定查验产权交易出让方和受让方提供的书面材料及有关证明。
第十七条 产权交易出让方、受让方委托产权交易机构会员或产权交易经纪机构办理产权交易业务,应当与该机构订立书面委托协议,被委托机构应当按照本办法和委托协议办理产权交易业务。
第十八条 产权交易事先应委托有资格的评估机构对产权价值进行评估,也可在交易双方对交易达成意向后进行评估。评估价作为被出让产权的底价。国有资产评估价值须经国有资产行政管理部门确认;集体资产评估价值须经集体经济行政管理部门确认;土地资产评估价值须经土地行政管理部门确认。
成交价可在底价基础上有一定幅度的浮动。下浮超过10%的,国有资产,须报国有资产行政管理部门同意;集体资产,须经集体产权所有人确认,集体经济行政管理部门审核同意;土地资产,须经土地行政管理部门同意。
第十九条 产权交易机构组织产权交易当事人洽商,经信息配对后,根据最佳的综合效益确定成交。
第二十条 产权交易成交需出让方和受让方在产权交易机构主持下按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统一监制的合同文本签订产权交易合同。产权交易合同经双方法定代表人签字、盖章并经产权交易机构签发“产权交易确认书”后生效,并报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审查备案。
第二十一条 产权交易成交的,出让方和受让方或其人应按规定到产权交易机构办理结算手续。
产权交易以现金出资方式成交的,受让方应一次性付清全部价款。但交易额较大的,可在提供担保的前提下,分期付款,第一次付款额不得低于成交额的百分之三十,其余部分可由双方协商确定。
产权交易使用产权交易专用发票。
第二十二条 自产权交易合同生效之日起三十天内,产权交易当事人应凭交易合同、“产权交易确认书”、结算手续及有关证明办理有关变更、注销手续。
第二十三条 产权交易期间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中止或终结产权交易:
(一)对出让方的产权有争议尚未解决的;
(二)人民法院、 仲裁机构或行政机关确认出让方对其申请出让的产权无所有权或处分权的;
(三)产权交易未成交之前,出让方有正当理由撤回申请的;
(四)因不可抗力或意外事故产权实物灭失或使交易活动不能正常进行的;
(五)其它依法中止或终结交易的事由。
第二十四条 下列产权交易为无效产权交易:
(一)交易双方之一不具备相应资格的;
(二)交易双方串通并故意压低底价成交的;
(三)交易一方当事人提供虚假文件,给对方当事人造成重大误解或损失而不能及时给予解决的;
(四)其它违反本办法的交易。
第四章 产权交易中的有关政策
第二十五条 企业进行产权交易后,原企业(包括产权交易双方)所享受的优惠政策不变。
第二十六条 原企业职工集体购买企业国有产权并一次性付清价款的,有关部门可适当减免与产权交易有关的登记管理等费用,免收企业有关变更登记手续费。
第二十七条 企业国有产权转让收入应纳入国有资产经营预算,转让收入原则用于资本再投入。 出让方是国家授权的部门的转让收入,由国有资产管理部门收取;出让方是国家授权投资的机构、 国有资产运营机构或直接拥有该企业出资权的国有企事业单位的,产权转让收入由该机构或该企事业单位收取, 国有资产管理部门有权对其使用情况进行监督。
企业集体产权转让收入,在妥善安置好本企业职工和偿还债务后,应用于资本金投入。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二十八条 产权交易当事人及与产权交易有直接利害关系的第三方,在产权交易过程中发生争议,可通过协商、调解等方式予以解决。争议方不愿协商、调解,或者协商、调解不成的,可依据产权交易合同中的仲裁条款或者事后达成的书面仲裁协议,向仲裁机构申请仲裁。产权交易合同中没有订立仲裁条款、发生争议后又没有达成书面仲裁协议的,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
第二十九条 产权交易当事人故意出具虚假、有重大遗漏或有严重误导性内容的证明文件、材料给其他当事人和第三人造成经济损失的,应当负赔偿责任,并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会同有关部门,依法予以处罚。
第三十条 违反本办法,擅自在产权交易机构以外进行产权交易的,经委、外经贸委、财政、国有资产、集体经济、工商行政管理、税务、公安、规划土地、房地产、乡镇企业等部门不予办理与变更、注销等有关的相关手续,财政部门不予审批其年终决算报告。
第三十一条 违法本办法规定,超收各项产权交易费用的,不按规定转让企业国有、集体产权的,不按规定进行资产评估的,不按规定进行产权变更、注销登记的,由有关部门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予以处罚。
第三十二条 产权交易机构会员和产权交易经纪机构未按本办法规定进行经营活动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予以处罚。
第三十三条 产权交易机构工作人员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由其所在单位或上级主管部门给予行政处分;给他人造成经济损失的,应负赔偿责任;触犯刑律的,由司法机关追究其刑事责任。
第六章 附则
第三十四条 联营企业、合作经营企业以及企业化经营管理的事业单位产权的转让,参照本办法执行。
【关键词】
缬沙坦;黛力新;高血压
高血压患者由于各种并发症改变日常生活状态,活动和自理能力受限,身心受到很大创伤,常常会产生抑郁焦虑情绪,严重者有自杀倾向[1]。在高血压药物治疗的基础上予以相应的抗焦虑措施,可对患者的康复起着重要作用[2]。作者在临床实践中对高血压抑郁焦虑患者予降压药治疗的同时联合抗焦虑抑郁治疗,降压收到较好效果,现报告如下。
1 资料与方法
1.1 一般资料 选择本院2008年1月至2011年06月期间门诊就诊的40例原发性高血压伴有抑郁情绪和焦虑情绪的患者,诊断标准参考WHO诊断标准,3次测量中每次收缩压≥140 mm Hg和/或舒张压≥90 mm Hg,同时排除各种原因引起的继发性高血压,并排除心脏器质性疾病及精神障碍[3]。入组患者均为汉密尔顿抑郁量表(17项表)HAMD>8分和/或汉密尔顿焦虑量表(14项表)HAMA>7分[4]。 40例原发性高血压伴有抑郁情绪和焦虑情绪的患者包括男22例,女18例,年龄43~71岁,平均58.7岁。40例患者随机分为治疗组20例和对照组20例,两组年龄、性别、病程、HAMD 评分、HAMA 评分基本相似,具有可比性。
1.2 治疗方法 两组均给予降压药缬沙坦(代文,北京诺华公司生产) 80 mg,1次/d口服,治疗组加服氟哌噻吨美利曲辛(黛力新,丹麦灵北制药公司生产)1片,早晨及中午各服1次。两组均治疗8周,8周后观察疗效,在治疗期间均不合用其他降压药、抗焦虑抑郁药。
1.3 观察指标 及疗效评定 治疗8周后,比较两组治疗后的血压情况和治疗后的焦虑量表(HAMA)和抑郁量表(HAMD)评分。
1.4 统计学方法 采用SPSS 10.0 软件进行统计分析,计量资料以均值±标准差(x±s)表示,患者治疗前后各项指标的比较用配对t检验,以P
2 结果
2.1 治疗前后血压情况比较,见表1。
2.2 两组治疗前后HAMD及HAMA评分比较,见表2。
3 讨论
高血压患者受各种因素影响常伴有焦虑、抑郁等情绪异常和睡眠障碍,而这些情绪异常又是影响血压控制的重要因素。Markovit等报道[5],有明显焦虑或愤怒情绪以及发怒后抑制情绪的发泄,均可显著增加高血压发生和发展的危险度。焦虑或愤怒时血内肾上腺素浓度增高,而焦虑或愤怒情绪外露时,血内去甲肾上腺素浓度增高,二者都可引起外周血管收缩,阻力增加,血压升高,影响降压治疗的效果[6]。因此,有效控制焦虑抑郁等不良情绪,对高血压患者血压的下降和稳定起很大作用。黛力新是三环类抗焦虑抑郁的复合制剂,每片含氟哌噻吨0.5 mg、美利曲辛10 mg。小剂量三氟噻吨主要作用于突触前膜多巴胺自身调节受体(D2受体),促进多巴胺的合成和释放,使突触间隙中多巴胺的含量增加,而发挥抗焦虑和抗抑郁作用。美利曲辛是一种双相抗抑郁剂,可以抑制突触前膜对去甲肾上腺素及5羟色胺的再摄取作用,提高了突触间隙的单胺类递质的含量。两种成分的合剂具有协同的调整中枢神经系统的功能,抗抑郁、抗焦虑和兴奋特性[7]。本观察中发现降压药加黛力新组在治疗8周后降压有效率明显高于单纯应用降压药组,同时患者的焦虑忧郁症状及睡眠明显好转。说明抗焦虑抑郁治疗对所有伴焦虑抑郁症状的高血压患者非常重要。它可以使过度紧张的生理活动降低下来,克服负性情绪,防止这些异常生理反射对血压的影响,在改善焦虑抑郁等情绪障碍的同时,明显提高原发性高血压的治疗效果。
参 考 文 献
[1] 刘梅颜,胡大一,姜荣环,等. 心血管内科门诊患者合并心理问题的现状分析.中华内科杂志,2008,47:277 279.
[2] 俞群军,黄友良,周小媛,等. 高血压病并发抑郁症的调查及帕罗西汀的疗效观察.医学临床研究,2005,22:1675 1677.
[3] 1999 中国高血压防治指南. 中国高血压防治指南起草委员会.高血压杂志,2000, 8:94112.
[4] 张明圆.精神科评定量表手册.第2版.长沙:湖南科技出版社,1998:121140.
[5] Markovitz JH, Matthews KA, Kannel WB, et al. Psychological predictors of hypertension in the fyamingham study. JAMA, 1993,270(20):24392443.
中图分类号:F270 文献标识:A 文章编号:1009-4202(2013)03-000-01
摘要 众所周知,我国上市公司改制过程非常特殊,上市公司中的大多数是由国有企业改制而来。因而,上市公司从一出世就与集团公司存在着千丝万缕的联系,因此就不可避免地引发了大量的关联交易。本文重点探讨对关联交易的监督及应对。
关键词 上市公司 关联交易 监管 对策
一、关联交易涵义及特点
(一)关联交易的涵义
目前,世界上大多数国家的会计准则在关联人的认定标准问题上,均遵循了国际会计准则的指导思想,都以“控制”和“影响”作为判断是否存在关联关系的标准。
(二)关联交易的特点
关联交易是现实存在的一种经济现象,它之所以引起广泛关注,是因为其对经济生活的影响具有两面性。
1.关联交易的积极作用。
通过关联交易,可以降低交易成本,提高企业的运营效益和盈利能力,扩大经营规模,提高企业的市场竞争能力;更重要的是,通过企业集团内部适当的交易安排,有利于实现企业集团利润的最大化,提高其整体的市场竞争能力,从而有助于企业集团整体战略目标的实现。
2.关联交易的消极影响。
大量的关联交易会使上市公司的经营丧失市场独立性而过分倚重关联企业的扶持,不利于公司的长远发展;关联交易可能侵害债权人的利益;关联交易还可能造成国有资产的流失;此外,关联企业利用转让定价等形式进行关联避税,关联交易还可能造成某种程度的市场垄断等等。
可见,关联交易是一把“双刃剑”。所以,无论是公司法、证券法、税法、会计准则都对关联交易出台了一系列的监管措施,以遏制其“恶”的一面。
二、上市公司关联交易监管
上市公司关联交易产生的各种问题及潜在风险向监管机构提出了严峻的挑战,如何实现有效监管是一个重要的课题。
国外关联交易监管的基本原则有三方面内容,一是深石原则。二是揭开面纱原则。三是控股股东的诚信义务。
(一)关联交易监管的具体措施
1.重大交易股东大会批准制度。公司重大关联交易要经过股东大会审批,香港联交所规定针对关联交易的不同数额和对企业经营影响程度不同由不同部门审批,不但可以提高关联交易审批效率而且可以降低关联交易对企业的影响。
2.独立董事制度。独立董事是指除董事关系外与公司没有任何其他关系的外部董事。独立董事通过定期参与董事会的决策活动而对执行董事起到监督作用,可以在公司重大投资、资产处置、关联交易、对外担保事项、利润分配等问题上牵制控股股东,使其不能为所欲为,任意侵害小股东的利益。
3.表决权排除制度。当某一股东与股东大会决议事项有着特别的利益关系时,该股东及其人均不得按其持有的股份行使表决权。
4.独立财务顾问报告制度。即当企业发生重大关联交易时,借助独立报告披露制度,从第三方专业且中立角度客观地发表评价并且披露该评价,用以辅助中小投资者评估该项交易对发行人的影响。
(二)关联交易的事后救济制度
1.股东大会决议无效和撤销制度。股东大会的决议必须在程序和内容上都合法,如果决议在程序或内容上存在瑕疵,监管机构可以否认其效力。如果控股股东滥用资本多数达成显示公平的关联交易决议,任何股东可以请求法院予以撤销或宣布无效。
2.股东派生诉讼制度。当公司合法权益收到不法侵害时,公司管理者拒绝和怠于行使权利,股东可以代表公司行使诉讼权利。
3.控股股东赔偿义务。当控股股东与上市公司进行各种形式的不公允关联交易而损害上市公司利益时,控股股东应赔偿上市公司因此受到的损失。
三、上市公司关联交易监管对策
1.建章立制,制定上市公司内部关联交易管理办法。该管理办法内容应该包括关联交易的管理机构和部门职责,明确关联方的认定方法和关联交易的交易类型,关联交易的审批程序,关联股东、董事的回避制度,关联交易的决策程序以及关联交易的信息披露等。
2.加强管理,确保关联交易管理制度落到实处。跨国上市公司规模庞大,参与关联交易管理的人员众多,很难仅依靠制度规范关联交易管理,组织下属分、子公司人员学习,对把握政策、将制度落到实处有重要意义。
3.合理测算,提高上限准确度。《上市规则》要求,如果发行人持续性关联交易实际执行结果超过年度豁免上限;或更新有关协议,或重大修订协议条款,发行人必须遵守有关申报、公告、独立股东批准的规定。此项规定的目的是如果持续性关联交易实际执行情况与获得批准的上限出现较大偏差,不管这种偏差是超过还是低于上限,都意味着在持续性关联交易项目、数量、价格等计算基准方面,修改了已订立的持续性关联交易协议(包括已获豁免),将引发上市公司一系列的批准和披露责任。
4. 依托科技,建设客户信息平台。通过在客户信息平台中维护往来单位信息卡,包括单位全称、香港准则关联人士分类、国际准则关联人士分类等客户信息,经过相关部门的审核,使每个往来单位获得一个合法的单位编号。按编号规则可以判断其是否为上市公司的关联方,可以为关联交易的准确反映提供可靠的保证。
5.提高认识,设置专用会计科目。为了报表准确、直观地反映关联交易事项,设置专用会计科目核算关联交易的发生额是比较简单易行的做法。
总之,作为上市公司来讲,身为证券市场中的一个细胞,就要严格遵守相关规范,提高小股东对公司关联交易的肯定程度,降低关联交易审批通过风险。
参考文献:
商业银行关联交易监管规制的国际比较
从一些主要国家和地区关联交易立法规制的比较情况来看,国际银行业关联交易的监管规制主要涵盖了以下几方面的内容:
关联方的明确界定
关联方的确认是认定和监管关联交易的基础,巴塞尔银行监管委员会《核心原则评价方法》要求,法律或法规应对(关联交易)“有关系的或有联系的各方”有全面定义。监管机构可自主对银行与其他各方之间存在的关系作出判断。
香港金融管理局在其《监管政策手册CR-G-9关联贷款》之中规定,关联人士包括:(1)董事及其亲属;(2)以委员会(如信贷委员会)成员或个人身份负责批核贷款申请的雇员,以及该雇员的亲属;(3)控权人或小股东控权人;若该等控权人或小股东控权人属于个别人士,则包括其亲属;(4)认可机构或其任何控权人、小股东控权人或董事(若属个别人士,则包括其亲属)以董事、合伙人、经理或人身份而有利害关系的商号、合伙或非上市公司;(5)由认可机构的任何控权人、小股东控权人活动时(若属个别人士则包括其亲属),担任担保人的个别人士、商号、合伙或非上市公司。
在新加坡,根据新加坡银行法令第29(1)(d)节规定,关联贷款的关联方包括:(1)银行的董事,(2)与银行或其任何一位董事有合伙、经理或关系的任何公司,或由任何一位董事作为其担保人的个人或公司;(3)董事无论是在合法或受益的情况下拥有超过50%股本的任何一家公司;或任何一家其董事控制了董事会决策的公司;但公司股票是在新加坡证券交易所或其他由金管局批准的交易所挂牌的上市公司以及这类上市公司的子公司除外;(4)任何被视为与银行有关系的公司。
总体来看,虽然不同国家和地区对关联方的认定标准存在一定差异。但其实质标准均是根据是否存在对银行的直接控制、间接控制、共同控制和重大影响来确定,只是宽严程度有所不同。
关联交易的数量限制
巴塞尔银行监管委员会《核心原则评价方法》要求,一国法律或法规应规定,或者监管机构有责任规定银行对有关系和有联系各方的统一或单项授信额度,并在评价银行的资本充足率时从资本中扣减这类贷款,或要求这类贷款具备抵押。
国际银行业对关联交易的数量限制基本分为三类:一是限制单笔关联贷款比例或数量。如:波兰规定单笔贷款不超过总资本的25%,匈牙利为15%,新加坡对关系人的无担保贷款限制在5000新元以下。二是限制关联贷款总量比例。法国规定,若银行向拥有金融企业集团10%以上股份的股东提供贷款的数额超过自有资本金的5%,须在银行监管委员会备案。比利时规定,金融企业集团内信贷机构与其他成员开展的内部交易数额不得超过信贷机构自有资本金的25%。三是对单笔和总关联贷款都进行限制。《美国联邦储备法》第23A规定,联邦储备系统会员银行与单一附属公司的内部交易总额不得超过银行资本的10%,对其所有附属公司的内部交易总额不得超过银行资本的20%。
关联交易交易条件的公平性
巴塞尔银行监管委员会《有效银行监管的核心原则》原则10规定:“为防止关联贷款带来的问题,银行监管者应确保银行仅在商业基础上向相关企业和个人提供贷款”。《核心原则评价方法》要求,法律和法规应规定,对有关系或有联系各方提供贷款的条件(如信贷评估、期限、利率、还款时间表和对抵押品的要求)不得优于对无联系方提供的同样贷款的条件。
美国《联邦储备法》23B条款特别强调,商业银行所从事的一切关联交易必须按照“常规交易条件”进行。此外该条款还对银行关联交易的担保物进行限制,将担保物性质按一定的信用等级与银行的授信额度挂钩。
在英国,银行可以按照商业原则为其董事和这些董事的关联人员提供贷款、准贷款和担保。商业原则的具体标准为:一是交易按照银行的正常业务程序;二是与非关联人士相比,此项贷款的条件并不优惠,金额也并不高。
新加坡金管局的《新加坡境内银行、金融持股公司和保险公司的公司治理指引》第18条规定:
“此类贷款的条款和条件不得比同等情况下的非关联贷款优惠。”
台湾地区《银行法》第33条规定,银行为关联方担保授信,应有十足担保,其条件不得优于其他同类授信对象。
此外,出于审慎监管的考虑,在对关联贷款要求采取与非关联贷款“一致的条件”或“不优于”的公平标准外,不少国家和地区还禁止无担保的关联贷款。
对完善我国关联交易监管规制的思考
关联方界定方面的完善
一是关联自然人界定需进一步完善。《办法》规定关联自然人包括商业银行的内部人及其近亲属,同时又明确“近亲属包括父母、配偶、兄弟姐妹及其配偶、成年子女及其配偶、配偶的父母、配偶的兄弟姐妹及其配偶、父母的兄弟姐妹及其配偶、父母的兄弟姐妹的成年子女及其配偶”,这一规定与我国民事诉讼法、刑事诉讼法和行政诉讼法中近亲属的界定相比要宽泛的多。从立法的原意来看,近亲属界定的宽泛取向是为了最大程度地维护银行及存款人的利益,但在具体执行中,近亲属界定的宽泛导致关联法人界定中对“近亲属直接、间接、共同控制或可施加重大影响的法人或其他组织”的确认也更为宽泛。从执行效果来看,目前涉及这一类型的关联自然人和关联法人只能被动依靠银行内部人的主动申报,统计的准确性和监管的实际意义难以把握。而且部分外资银行的外籍员工从个人隐私角度对此提出质疑。
二是考虑将监事列入关联方。《管理办法》在关联自然人的界定范围中未包括“监事”,事实上监事通过列席董事会发表意见对银行的内部决策的影响是显而易见的,日常监管实践中也有银行主动来咨询是否应将监事列入关联自然人范围,因此从审慎监管角度出发可考虑将监事纳入关联自然人的范畴。
关联交易数量限制方面的完善
目前《办法》在对商业银行重大关联交易的界定(与一个关联方之间单笔交易金额占商业银行资本净额1%以上)和商业银行对同一关联方的贷款总额限定(对一个关联方的授信余额不得超过商业银行资本净额的10%)方面都采取了限制相对比例的方式。这一安排并未考虑到不同类型银行之间资本差异情况。对于资本日趋庞大的国有大型商业银行而言,重大关联交易和单一关联贷款总额的标准可能过松;相反,对于一些规模偏小的城市商业银行和外资法人银行而言,此标准可能过严从而影响到商业效率。建议在划分商业银行资本规模档次的基础上,设置差异化的监管数量标准并考虑在重大关联交易和单一或集团关联贷款总额的标准方面引入绝对数量限额。
关联交易公平交易条件方面的完善
随着大型企业集团资金集中管理及资金结算要求的提高,财务公司凭借其更宽的业务范围、更广的融资渠道、更专业的金融服务,逐渐替代结算中心,成为我国大型企业集团的普遍选择。企业集团在设立财务公司时,多由集团公司及下属的子公司共同投资设立,根据集团自身情况选择由集团公司控股或下属子公司控股。我国分拆上市的制度背景使得多数上市公司上层存在一家集团公司,整体上市的热潮推动了部分企业集团实现整体上市,即由上市公司整合了集团的主要生产经营资产,而集团公司则主要定位于集团的股权管理。此外,由于监管机构对上市公司的信息披露要求较高,投资者对上市公司与其控股股东之间的独立性及相互之间发生的关联交易行为更为关注,因此,本文主要探讨作为上市公司的股份公司与其母公司集团公司共同投资设立财务公司的情况。
二、财务公司的组建模式
目前,财务公司的组建模式主要有三种:集团公司控股的财务公司、股份公司控股的财务公司及引入机构投资者的财务公司。
(一)集团公司控股的财务公司 集团公司控股的财务公司(简称“集团财务公司”)即在设立财务公司时,集团公司及其合并范围子公司(不包括集团公司控股的股份公司及其合并范围子公司)对财务公司具有实质控制权。如中石化财务公司、海尔集团财务有限责任公司。集团公司更大的资产规模、雄厚的资金实力、对整个企业集团的控制力使得集团公司作为设立财务公司的主体,更可能满足国家银监会的相关要求,更可能在全集团范围内实现资金集中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率。这也是财务公司成立初期,多数由集团公司控股的原因。然而,此模式下,作为集团公司子公司的上市公司将资金存放在财务公司,会引发监管机构、投资者对集团公司侵占上市公司资金的怀疑,从而对全集团的资金集中产生障碍。银监会等监管部门对上市公司将资金存放在集团控股的财务公司均做出限制性规定,包括但不限于:上市公司与集团财务公司进行存款、贷款、委托理财、结算等金融业务应遵循自愿原则,控股股东和实际控制人不得对上市公司的资金存储等业务做统一要求,以保证上市公司的财务独立性;上市公司不得通过集团财务公司向其他关联单位提供委托贷款、委托理财;不得将募集资金存放在集团财务公司;上市公司与集团财务公司发生存款业务时,上市公司存放在集团财务公司的存款余额不超过上市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总资产的5%且不超过最近一个会计年度期末货币资金总额的50%等。
(二)股份公司控股的财务公司 股份公司控股的财务公司(简称“上市公司财务公司”)即在设立财务公司时,股份公司及其合并范围子公司具有实质控制权。如宝钢集团财务有限责任公司。自2003年兴起的整体上市热潮使得多数企业集团将集团公司下属的生产经营性资产投入作为上市公司的股份公司,从而减少与上市公司之间的关联交易,保持相互的独立性。但此模式下,上市公司没有足够的控制力将集团公司的闲置资金集中在财务公司,从而也不能实现全集团的资金集中,影响资金归集的力度,尤其是集团公司仍保留部分经营业务的情况下;集团公司尽管并不实际控制财务公司,但作为上市公司的控股股东,若能够对财务公司的运营施加影响,仍然可能影响财务公司运作的独立性。
(三)引入机构投资者的财务公司 随着现代企业制度改革的推进,财务公司的职能也在不断拓展,由单纯地提供资金集中管理服务到提供集约化金融服务、集团化金融管理和集成化金融支持等。早期,受财务公司服务企业集团内部定位及资本金规模较小的影响,银监会关于企业集团申请设立财务公司必须有具有境外机构投资者作为股东的硬性规定限制了财务公司的发展。随后,银监会取消了这一硬性规定,从而激发了一波组建财务公司的热潮。目前,我国财务公司已基本建立了比较规范的法人治理结构,但股权结构的单一导致财务公司的决策难以摆脱行政命令的干预。为减少行政干预,提高决策的科学性,引入具有金融背景的战略投资者共同成立财务公司将成为大型企业集团的发展趋势及主动选择。外部机构投资者的引入,有利于实现股权结构、董事会构成的多元化以及权力的相互制衡,同时,机构投资者丰富的金融从业经验、金融人才储备能够为财务公司的发展提供更好的平台,从而可以拓展其金融业务的经营范畴,更好地为集团公司提供服务。但外部战略投资者的引入使集团公司对财务公司的行政控制力度减弱,决策流程受到一定的影响。受财务公司定位及资本金规模的限制,如何吸引机构投资者加入财务公司也是企业集团面临的一个问题。
三、财务公司组建模式影响因素
在组建财务公司时,无论是股份公司控股还是集团公司控股,均要满足《企业集团财务公司管理办法》中对成立主体财务指标的要求,此外,还需要从集团公司类型、上市地上市规则的规定及对财务报告的影响等方面选择适合的财务公司组建模式。
(一)制度要求 《企业集团财务公司管理办法》、《申请设立企业集团财务公司操作规程》等制度办法对财务公司设立主体的资产负债状况、盈利能力、现金流状况等各方面指标进行了硬性约束,如申请前1年年末,设立主体的注册资本金不低于8亿元人民币;合并口径资产总额不低于50亿元人民币,净资产率不低于30%;申请前连续两年合并口径营业收入不低于40亿元人民币,税前利润总额不低于2亿元人民币等。对于大规模的企业集团,无论股份公司还是集团公司,其资产规模等指标均可满足设立财务公司的要求,可不受此条件的约束。而如果股份公司规模等指标难以满足办法的要求,则只能采取集团公司控股模式。
(二)集团公司的不同类型 不同的上市方式使得集团公司承担不同的职能。对于整体上市的企业集团,集团公司的多数业务已投入股份公司,集团公司仅执行股权管理职能,资金存贷业务将主要集中在股份公司。选择股份公司控股的财务公司可以更有效地实现股份公司的资金集中,促进股份公司业务的发展,同时避免产生将上市公司资金存放在集团控股财务公司的障碍。此外,股份公司控股的财务公司与控股股东集团公司及其控制的其他主体之间的交易将被认定为关联交易,因此部分业务量较小,关联交易管理的难度也较小。对于非整体上市的集团公司,由于集团公司仍然存在自营业务,部分集团公司的主营业务规模甚至比上市部分还大,与财务公司之间的资金往来比较频繁,为更有效地实现全集团的资金集中,同时减少关联交易管理的难度,此类企业集团设立财务公司时可选择集团公司控股。
(三)上市地上市规则的影响 多地上市的公司会同时受到多个上市规则约束,且不同上市地上市规则对关联方的认定及关联交易的管理存在差异。如香港联合证券交易所上市规则规定,若上市公司层面的关联人士持有上市公司非全资附属子公司10%以上的股权,则该非全资附属子公司同时属上市公司的关联人。因此,按此规定,若集团公司与股份公司共同投资设立财务公司,股份公司具有实际控制权,且集团公司在其中持股超过10%以上,则财务公司将被认定为关联方,上市公司与其进行的任何交易将被认定为关联交易,无疑加大了关联交易管理的难度,增加了公司关联交易的审议及披露风险。因此,若上市公司在香港上市,可以将集团公司对财务公司的持股比例控制在10%以下,从而避免以上问题的发生。企业集团可根据上市公司上市地规则的规定,通过合理安排规避关联交易管理的难度。
(四)公司报告的影响 股份公司控股的财务公司,财务公司的收益将会并入股份公司,同时影响股份公司及集团公司的财务状况。而且,由于股份公司的财务报告需要公开披露,从而更可能对公司在资本市场上的反应起到积极影响。尽管在合并财务报表时需要扣除股份公司内部抵消部分,但由于财务公司可以通过整合集团融资需求、拓宽融资渠道等方式获得低成本融资,使得公司的财务费用降低,收益水平提高,资金使用效率优化,从而会对整体财务状况产生有利影响。相反,如果采用集团公司控股财务公司,财务公司的效益只会对集团公司产生影响,难以产生上述效应。
(五)财务公司的战略定位 受设立目的、资金来源、服务对象、业务范围、监管方式的差异,我国财务公司定位与国外财务公司存在显著差异。财务公司定位,应该允许在同一时期不同公司的定位不同;允许同一公司不同时期的定位不同,这样更有利于财务公司发挥作用(杨合力,2010)。目前,我国监管部门出于风险防控的意识,将新设立财务公司的功能主要定位于建立集团内资金集中管理平台,为集团内成员单位提供服务。财务公司实质上只发挥了结算中心和内部银行的功能,在投融资和外汇业务等方面仍受政策管制(陈婵、肖星,2009)。此类财务公司不能吸引机构投资者加入,设立主体均为集团内成员单位。
随着财务公司经营规模的不断扩大,对投融资、外汇业务的需求不断增强,财务公司的定位也由结算中心和内部银行功能向提供集约化金融服务、集团化金融管理和集成化金融支持转变,业务范围甚至扩展到集团之外。此时,财务公司会存在引入外部机构投资者的主动需求,以充分利用机构投资者丰富的金融从业经验、金融人才储备,拓展其金融业务的经营范畴。我国财务公司中,机构投资者只能参股,最终控制权仍掌握在集团公司或股份公司手中,由哪一方控股需要考虑的因素与前面相同。尽管如此,外部机构投资者的引入也会影响企业集团对财务公司的行政控制力度。
财务公司组建模式影响因素分析表如表1所示:
四、结论
目前,财务公司逐渐替代结算中心成为我国大型企业集团的普遍选择,但在成立财务公司时,是采用集团公司控股还是股份公司控股,是否需要引入机构投资者均成为成立主体面临的现实选择。财务公司的设立主体可根据自身的财务指标状况、集团公司类型、上市地上市规则规定及对财务报告的影响选择由集团公司控股还是股份公司控股,并根据财务公司的发展阶段、业务规模、战略定位选择是否引入机构投资者。
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是A+H上市的国内第六大商业银行。2015年营收 2014亿元、净利润580亿元、加权平均净资产收益率 17.09%;主要股东为招商局。
建立公司治理制度体系,_定清晰的职责边界,为实现可持续发展奠定坚实基础。招商银行对股东大会、董事会、监事会和高级管理层的职责做出明确清晰的界定,职责相互之间不重叠、不交叉,无兼容地带,从制度上完善了董事会的成员组成、职责权限、议事和决策程序,以及对于董监高违反法律、法规或不尽职的,规定相应的处罚机制。董事会的运作特点是抓大事、抓方向、抓战略,发挥科学决策机制。董事会提出“效益、质量、规模均衡发展”的经营理念,高度重视经营管理重大制度和政策的制定,制定了发展战略规划、风险偏好政策、股权管理办法、资本规划、内部审计章程、关联交易管理办法、高管薪酬管理办法等,从而在战略管理、资本管理、风险管理、高管考核激励、内部审计和关联交易等方面实施有效管控,带领招行取得了健康稳健的发展。
建立民主决策机制,保障公司治理高效、规范运作。建立了良好的民主决策机制,明确各治理主体的职责边界,确保各利益主体的权力得到执行,责任得到落实,利益得到保护。具体表现为:对重大事项的决策,首先是高管层要经过充分酝酿和论证,经过行长办公会听取专门的汇报后进行讨论,作出决定后再提交董事会相关专门委员会。董事会专门委员会对重要事项进行专业研究和调研,并进行多方面的沟通和把关。重大事项经过专门委员会审议同意后,方提交董事会、股东大会审议批准。因此,招行完善的逐层议事和授权体系,既保证了在议事过程中充分发挥民主决策,又在风险可控的范围内提高了决策效率,保障了经营绩效和股东的根本利益。
审时度势,进一步优化完善公司治理制度和机制。2015年以来,在经济增速持续下行、风险加速暴露的严峻环境下,董事会加大风险管控力度,根据严峻的外部形势和内部经营管理情况的变化趋势,及时修订完善风险偏好政策,引入风险偏好执行的问责机制,修订风险管理考核指标,修订股权管理办法,加强了经济下行周期下的风险管理力度。
一、调查发现信贷资金管理中存在的主要问题
(一)贷款集中度高,单户贷款和集团授信超比严重,股东贷款和关联企业贷款问题突出。据调查,该行单户余额5000万元以上贷款客户贷款占全行贷款余额的62%;关联企业集团贷款占全行贷款余额的42%,其中20%的单户贷款超比,26%的关联企业集团授信余额超比。前20名股东及其关联企业在该行贷款余额占全部贷款余额的13%。
(二)贷款流动性差,借新还旧、还旧借新、滚动签发银行承兑汇票的问题严重。据了解,该行借新还旧等转化重组类贷款余额占全行贷款余额的42%,加之近年新投放尚未到期的贷款中,根据借款人现状分析,仍有大量贷款到期难以归还,转化重组贷款的比重将会进一步提高。这些都从一定程度上掩盖和推迟了信贷资产潜在的风险的显性化。
(三)关联担保、互保问题普遍存在,部分担保物质量不高,弱化了第二还款来源的有效性。在该行贷款的关联企业贷款中,近50%的系列贷款存在着严重的关联担保问题,部分已经发生严重风险。而在该行非关联企业贷款中,互保现象也普遍存在。在抵质押贷款中,部分抵质押物还存在着质量不高问题,如部分上市公司和非上市公司用股权质押、部分民办院校用教育收费权质押,部分房地产公司用经营权质押,造成处置变现困难;甚至还有部分抵押房地产评估价值偏高,或者是部分土地和在建工程分割抵押,也造成处置困难。部分担保物质质量不高,直接弱化了第二还款来源的有效性。
(四)资产客户群体中,低风险、优质客户占比低。该行资产客户中,主流资产客户群体主要是一些中小民营企业,资产规模小、主业不突出、抗风险能力差,严重制约了该行信贷资产质量的提高。而涉及重点产业、重点行业的公司客户占比少,贷款余额在客户结构中占比也过低,缺少一批交通、能源、电力、通讯和以政府为背景的基础设施建设等重要领域的主流客户群体。
(五)信贷资产质量长期未得到真实反映。由于受到监管、公众形象和信贷统计分析工作薄弱等方面因素的影响,反映该行信贷资产质量的相关数据存在着较大人为调整因素,信贷资产质量信息长期失真,如贷款的五级分类存在人为因素影响,转化贷款占比较高等。
二、产生问题的原因分析
(一)信贷政策导向存在偏差,部分信管人员风险意识薄弱。造成该行近几年信贷资产质量不高的主要原因,一是在目前市场信用环境较差、国家宏观调控政策波动较大和该行对信贷风险识别、控制能力较弱的情况下,对自身信贷资源包括信贷资金、人力资源的承受能力缺乏一个长远、科学、合理的规划和定位,盲目地追求大而全。二是对目标客户的营销向导缺乏必要的引导,近年来该行对资产客户的营销主要是以各基层行各自为战,造成该行有限的信贷资源使用过于分散,管理难度加大,没有形成一个适合该行发展的具有该行特色的信贷业务框架。三是部分信贷工作人员风险意识不足,在贷款营销和审查审批过程中,有些基层行没有把贷款的安全性、流动性作为首要条件,存在以牺牲风险为代价追求即期收益或短期收益的趋向;有些基层行存在着通过“以贷引存”,即以贷款产生派生存款而盲目追求存款扩张的现象。而重当前投放、重即期收益而忽视今后贷款是否能够安全收回的短期行为更是比比皆是。
(二)信贷管理机构设置不完善,内部制衡机制存在严重缺陷。近年来,该行信贷管理的框架存在不完善、不健全甚至缺失的问题。一是评级、授信和贷款审查流程全部通过贷款审批部门和贷款审查委员会单线完成,缺少必要的内部制衡机制,也不符合监管当局的基本要求。二是未按照监管当局的风险控制要求设立风险控制委员会和关联交易委员会。对于大额贷款、关联交易、股东贷款和特别授信业务等易产生重大风险的授信业务,尚未制定相应的管理办法和业务操作流程,完全依赖贷款审批部门和贷款审查委员会决策,由于信息不对称和缺少必要的内部机制,导致违规和风险贷款不断发生。三是信贷管理机构设置不完善,人员配置不合理,近年来该行信贷业务存在重审批、轻管理,重货前营销、轻贷后监管的趋向。而大部分信贷管理人员即为贷款审批人员,信贷综合管理人员严重不足,大量信贷综合管理工作难以有效开展。四是在该行现行的信贷业务操作流程中,缺少必要的项目评估环节和贷后管理环节,由于没有设立项目评估机构,大量项目贷款均按流动资金贷款投放,风险难以准确判断,造成项目贷款风险控制难度加大。
(三)信贷管理制度和信贷业务操作流程不够健全和优化。一是部分必要的业务规章制度和业务操作流程尚未建立,如关联交易管理办法、股东贷款管理办法、贷款担保管理办法、担保公司评级授信办法、房地产评估机构和会计报表审计机构管理办法、不良客户管理办法、已核销贷款管理办法、信贷综合业务系统管理办法、项目贷款操作流程、信贷中间业务收费办法等一系列必要的业务规章和操作流程不够健全。二是现行的部分业务规章制度和业务操作流程还不够完善,部分规定已经不能适应业务发展和风险控制的需要,亟待完善、修订。三是该行目前实行的客户评级授信指标体系是沿用计划经济时主要对国有企业的评级授信标准,随着市场的不断变化和监管当局对风险识别要求的不断提高,其科学性、先进性和完备性有待优化提高。
(四)在信贷业务操作中有章不循,执行制度不严。一是受信业务尽职情况不够理想。在授信业务的受理、客户调查、分析评价、授信决策与实施、授信后管理和问题授信管理的各个环节,部分工作人员还没有按照授信工作职责履行最基本的尽职要求。二是存在执行制度存在不严问题,有效的制度形同虚设。如单户贷款超比、集团授信超比、关联担保、贷款转化、归口管理、以流动资金发放项目贷款、中长期贷款按短期贷款发放、签发无真实贸易背景的银行承兑汇票、滚动签发银行承兑汇票、发放无真实贸易背景和无真实用途的存单质押贷款、抵押物评估不按规定进行、贷款五级分类标准掌握过松、基本的贷款“三查”制度执行不到位、信贷资产质量责任追究流于形式等问题都不同程度地存在,弱化了制度严肃性和权威性。
(五)贷款企业盲目扩张导致资产质量低下,致使该行信贷资产质量下滑。近年来,随着国家宏观调控力度的加强,部分过度扩张、经营管理水平不高的的企业和企业集团由于资金链断裂和财务状况恶化,导致到期债务不能清偿,这也是导致该行信贷资产质量下滑的客观原因之一。
三、加强信贷资金管理的建议
(一)建立健全各项信贷管理制度,完善和优化信贷业务操作流程。一是尽快制定出台目前缺失的信贷业务管理制度,制定关联交易管理办法、股东贷款管理办法和相应的业务操作流程并付诸实施。不断优化评级授信体系,使之与业务发展和风险控制要求相适应。二是调整和增加必要的信贷业务操作流程,下放低风险业务的审批权限,增加项目贷款评估和贷后管理业务流程,以强化对信贷风险的识别和控制。
(二)改进信贷管理模式,加大信贷管理工作的深度,提高管理实效。要根据信贷管理和风险控制的需要,按照归口管理、相对独立的原则建立大信贷管理组织框架,可在信贷管理部下设评级授信、项目评估、贷款审批、贷后管理四个相对独立又相互制衡的二级信贷业务操作机构,并通过与风险控制委员会和关联交易委员会的有机衔接,实现既统一管理又相互制衡的信贷管理组织体系。
(三)调整贷款政策,开发建立低风险优质客户群体。通过逐步调整贷款定价政策,降低优质,低风险客户的准入门槛,提高对基层行信贷业务的营销引导力度等手段,营销一批涉及石油、电子、交通、煤炭,矿产和城市基础设施建设等重点产业和重点行业的重点客户,逐步使资产客户结构得以优化,形成以低风险优质客户为主流的资产客户群体。
(四)加大对存量贷款中不良贷款的处置力度,通过逐步压缩,增强担保、贷款重组,依法清收和贷款核销等措施降低信贷资产风险和不良贷款占比,减少信贷资产损失,特别是对关联企业系列贷款出现的风险要统筹兼顾,力争平稳着陆。
一、财务公司的相关概念及其服务功能
财务公司的设立,不仅对企业集团内部的财务管理进行了整体统一的控制协调,同时也保证了集团内的各个成员单位具有彼此独立的财务管理运营模式。要在这样一种分权和集权共存的体制下,实现对财务的集中管理,需要我们对财务公司有正确的定位。
2006年,银监会根据现实经济环境修订了《企业集团财务公司管理办法》,其中,对财务公司的经营范围有明确的规定,财务公司在运营当中可以涉及的业务有:转账收付、结算清算、存贷款、融资租赁、委托、信用鉴证、担保业务、票据业务、同业业务、顾问咨询等。此外,该办法的相关规定还涉及到,合格的财务公司可以主动向银监会提出申请,经审批合格后可以进行债券发行承销、股权证券投资等业务。综上所述,财务公司所具有的业务功能大致可以分为三类:资金集中、调度及结算,金融服务以及咨询服务。
(一)资金集中、调度及结算功能
资金的集中、调度和结算功能是财务公司所具备的基本功能。《企业集团财务公司管理办法》的相关条款明确了财务公司的概念――企业集团内部的金融机构,其设立目的在于对集团资金加强集中管理和提高使用效率,为集团成员单位提供财务及金融服务。
因此,无论是从监管角度,还是从业务发展角度看,资金集中、调度及结算功能均为财务公司功能的重中之重。就监管方面而言,资金归集率是财务公司关键性的发展指标。中国财务公司协会常务副会长王岩玲表示,资金集中度这一重要相关指标将广泛应用于评价财务公司自身业务的拓展与延伸水平上。从业务的发展来看,有些成员单位的资金流动是间歇性地,有些成员单位则需要进行融资扩大自身的运营规模。此时,由财务公司通过资金集中、调度及结算功能就能把一些成员单位正在闲置的资金调动到有融资需要的成员单位中去,解决后者的资金短缺问题,在资金的流动中将资金效益最大化,创造了新的价值。除了能在集中管理的过程中让企业集团的资金利用率得到最大限度上的提升,财务公司对集团内部资金的集中、调度和结算还有利于规范集团的内部运作和管理控制,规避由于过度投资而引起企业集团在资金管理上失去控制,产生资金链断裂等的风险。
(二)金融服务功能
金融服务功能是财务公司的关键功能,也是核心功能。互联网金融作为时下最热门的新兴金融模式,也促使了财务公司对其金融服务功能进行拓展。财务公司的互联网金融服务,能让企业集团分散于全国各地区,甚至是全世界各地区的成员单位的支付和结算问题都得到有力的解决,使成员单位都能方便、安全和高效地办理相关业务,提高了成员单位的结算能力和资金汇款划款的速度。
互联网金融服务的重点之一是电子商业汇票业务。对财务公司来说,电子商业汇票业务有如下优势:第一,利用相关的网络平台和计算机软件进行票据交易更为便捷快速,有利于提高集团票据在金融市场上的交易活跃度,从而增加集团票据的流动性。第二,通过对整个集团的票据进行集中检测和保管,有助于提高财务公司的资金归集率,而由专业团队对票据进行管理,票据风险也大大降低。第三,由财务公司进行票据业务操作更为专业,既缩短了成员单位的融资路径和时间,又节约集团的融资成本。
另外,就金融服务中常见的外汇业务而言,财务公司可以在境内以现金池形式归集外汇资金,集中进行结售汇交易。财务公司与银行合作,利用彼此的结算网络通过外汇资金池对成员单位的外汇资金进行归集,将企业集团的外汇资金集中到财务公司,既实现了统筹管理集团外汇资金的目的,也加强了集团资金在境内外流转的效率,为参与境外金融市场交易奠定了良好的基础。同时,财务公司集中管理集团的结售汇交易,也有利于节省成本,规避外汇市场汇率波动带来的风险。
(三)咨询服务功能
咨询服务功能是由财务公司主要功能衍生出来的附加功能。具体业务形式包括为成员单位提供关于财务、清算结算、投融资、信用鉴证等各方面的顾问咨询服务。其中,财务和投融资顾问服务是咨询服务功能的重点和核心业务。
在发展的前期,企业集团对财务公司的服务需求集中在资金管理上,也就是说,财务公司需要整合集团内部的闲置资金统一协调使用,以此降低资金成本,提高资金利用率。此时,也是财务公司发展的初期,咨询服务功能还未显现。伴随着企业集团的逐步发展壮大,财务公司的服务功能也在不断进化。当企业集团发展到一定程度之后,为了继续做大做强,需要不断调整企业自身的战略,运作各种投融资项目,甚至对其他公司采取兼并和重组策略,这就自然而然地对财务公司产生了提供财务顾问和投融资咨询服务的需求,于是财务公司便由其原有的服务功能中发展出咨询服务这一附加功能。正由于财务公司是为了协同金融服务而衍生出来的,因此,对各种金融服务的顾问咨询应该作为财务公司在提供咨询服务方面的重点。
二、财务公司面临的挑战以及相应对策
在企业集团中,财务公司依靠一定的运作模式来实现自己在集团中的功能定位,良好的运作模式使得成员单位之间的资金可以在集团内部得到合理的配置,有效的投融资协调整合能够促进成员单位与上下游供销商建立良性的信贷关系,财务公司在这里起着中介和顾问的作用。在我国,能够对企业集团内部一些较为庞杂的交易进行相应的处理是财务公司能够建立的基础,这就意味着,大多数财务公司仅仅作为企业集团的计算中心,或者换句话说,只是充当着企业集团的内部银行,为企业集团的成员单位提供结算与资金融通等服务。由于这种在功能定位上的偏差,导致我国很多财务公司还保持着非常单调且传统的经营模式。
众所周知,财务公司作为企业集团在整个集团运营过程中采用的一种十分重要的手段,有效地缓解了集团内部存在的一些问题,并可以让企业的产融更好地进行结合。任何事物都有利也有弊,由于股东与管理者之间的委托关系,在财务公司内部也会不可避免地存在,在经营管理过程中,管理者可能会只考虑个人利益而忽略风险的存在。因此,对风险加以监督、管理和约束对财务公司而言是非常必要的,这样不仅可以降低财务公司自身的股东成本,更重要的是有利于降低整个集团由于问题产生的风险。
我国是依靠金融业相关法律法规,以及《企业集团财务公司管理办法》等监管单位的规章制度,来控制财务公司在经营管理中可能存在的风险,规避财务公司可能出现的对整个金融系统所产生不良影响的风险失控。当前情况下,我国财务公司的经营范围仍然较为狭窄,仅限于其所属的企业集团内部,所管理的资金类型也比较单一,主要是集团内部的流动资金。在这种情况下,如果我们仍然按照商业银行的标准对财务公司进行风险评估和监督管理,很有可能会夸大财务公司存在的风险,并采取过于严格的监管措施,导致财务公司在发挥服务功能和进行自身发展方面都受到较大的制约。因此,在实际工作中,应当根据财务公司的性质、特点和实际情况,设计更为恰当的评估标准,采取更为合理的监管办法。在评估的过程中,可以根据财务公司的具体规模、所开展的业务以及其资产的性质,分别对其进行评估,确定风险水平,再根据所评估的风险水平,采取适当监管标准和措施,这样才能促进财务公司更好的发展,更有效的发挥自身的作用。
除此之外,在企业集团中建立财务公司,也就是将外部的资本市场在一定程度上移植到企业集团内部,这样缩短了资金的流通路径,增加了资金创造的价值,使得集团内部的资金得到更加有效的流通和运转。但是,资金由财务公司进行管理的过程中,集团内部的各个成员和财务公司之间不可避免地进行关联交易。而这种关联交易可能会造成财务公司与成员单位之间,以及成员单位相互之间因为各种原因让利给彼此,这就可能会导致集团无法有效衡量各个成员单位的真实效益,从而削弱集团的激励机制对成员单位发挥的作用。此时,我们可以在一定程度上适当地监管企业集团内部的关联交易,允许成员单位和财务公司之间公平公开的关联交易,通过这种方式来控制集团在关联交易中存在的整体风险。同时,在相关文件中,证监会明确地对上市公司和关联方的交易种类与行为做出了限制,但对其所限制的交易种类与行为却没有进行更为详细的分析说明,同时,也没有对上市公司和关联方之间其他类型的资金流动与占用做出比较明确的限制性规定。这种粗放型的规定使得庞大的资金都脱离了企业集团的集中管理,导致财务公司无法充分发挥其管理资金的功能。因此,在关联交易管理方面,我国可以借鉴国外已有的经验,对交易实行分级管理,大金额交易由股东大会决策,小金额关联交易可以不予披露。企业集团可以成立审计与关联交易控制委员会,制定相关管理制度,对关联交易行为进行严格审核,使集团能够规范其关联交易,从而为财务公司充分发挥其功能创造出更好的环境。
一、内控建设方面
1.组织结构。村镇银行是否建立分工合理、职责明确、报告关系清晰的组织结构;是否明确决策层、监督层和高级管理层以及其他所有与风险和内部控制有关的部门、岗位、人员的职责权限。
2.目标管理。村镇银行是否确定内部控制目标,以明确本行依据内部控制政策所希望达到的结果;内控政策目标是否保证国家法律法规和监管要求的贯彻执行;是否保证发展战略和经营目标的实现。
3.政策制度。村镇银行是否制定书面的内控政策,规定内部控制政策的方针和原则;内控政策是否与发展战略和经营目标相一致;是否符合现行的法律法规和监管要求;是否体现对不同地区、行业、产品的风险控制要求;是否传达到相关岗位的员工、指导员工实施风险控制;是否进行定期评审,确保其保持适当性和有效性。
4.信用风险管理。村镇银行信用评级制度和方法以及信用额度的确定是否合理;对集团客户和关联贷款的管理方式是否科学;资产质量监测制度和报告体系以及信贷风险预警机制是否合理;资产质量认定程序和标准是否科学;资产质量基本情况和分类结果是否准确。
5.内部控制措施。村镇银行是否制定全面、系统、成文的各项业务政策、制度和程序,并在一级法人内保持统一的标准;是否定期对政策、制度和程序进行评价和修订;是否适时地对管理制度进行全面梳理与修订,内部控制政策与措施覆盖各主要风险点;是否建立相应的授权和审批制度,各级的管理责任明确;对检查发现的问题,是否及时督促职能部门整改;是否制定发生意外事件和紧急情况的预案,有关预案内容完整、措施切实可行;是否定期检查、维护应急的设施、设备和系统并进行必要的测试。
二、信贷投向方面
主要检查村镇银行信贷投向是否符合国家宏观调控政策;是否继续推进节能减排授信工作,严格把握行业准入、环境评价、能耗审查等政策界限;从严控制对两高一剩行业劣质企业的贷款。贷款审计重点是否发放异地贷款,是否向小微企业、涉农产业倾斜等等。
三、信贷资产质量方面
1.村镇银行董事会、高管层是否建立明确机制进行安排与职责分工,确保各级分支机构和各管理部门形成清晰有效的管理机制;是否制定并及时修订信贷资产风险分类的管理政策、操作实施细则、授权体系或业务操作流程;制定的贷款分类制度,是否符合《贷款风险分类指引》提出的标准和要求,并与《贷款风险分类指引》的贷款风险分类方法具有清晰、明确的对应和转换关系。
2.村镇银行信贷资产分类人员是否具备必要的分类知识和业务素质;岗位设置、人员安排是否满足分类工作的需要。
3.村镇银行是否开发和运用信贷资产风险分类操作实施系统和信息管理系统,其运用结果是否准确。
4.村镇银行对贷款进行分类的频率是否达到每季度至少一次的监管要求;对影响借款人财务状况或贷款偿还因素发生重大变化的贷款是否及时对分类进行调整。
四、关联交易方面
1.村镇银行是否按照《商业银行集团客户授信业务风险管理指引》的有关要求制订了银行的集团客户授信业务风险管理制度,是否报当地监管部门备案。
2.村镇银行是否能够按照《商业银行与内部人和股东关联交易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准确判断和正确处理与股东或银行内部人的关联交易,是否制订了关联交易管理制度。
3.村镇银行与股东或内部人的关联交易是否经有权部门批准;银行是否存在向关联方发放无担保贷款(信用贷款)、以本行股权质押发放贷款、为关联方融资行为提供担保等违规行为。
4.村镇银行向关联方发放担保贷款的条件是否优于其他借款人同类贷款的条件。
五、信贷合规性方面
1.发放程序。村镇银行是否建立了一套严密的贷款发放程序,包括贷前调查、贷时审查和贷款发放等全部环节;是否制定了关于借款人融资的贸易背景真实性的判断程序;贷款发放程序能否识别市场风险、行业风险和客户资信风险。
2.贷前调查。村镇银行借款申请书是否完备;借款人是否符合条件;是否根据借款人的经营规模、业务特征、资金循环周期等合理测算借款人的营运资金需求并合理确定贷款结构;是否对借款人信用进行评估以及评估方法和质量;是否核实保证人资信状况和抵押品状况;是否调查借款用途;调查人员是否对贷款的发放提出明确、客观的意见。
3.贷款审查。村镇银行实行何种贷款审批制度;是否按权限审批贷款;是否批准向关系人发放信用贷款;向关系人发放贷款是否优于其他借款人;审查人员和部门是否核实贷前调查资料;贷款审查、审批人是否签署了明确的审批意见;是否存在违反审批程序的授信项目。
4.贷款发放。村镇银行是否设立了独立的责任部门或岗位,负责贷款的发放和支付审核;是否签订了完备的贷款合同、保证合同和抵押合同;这些合同是否具有法律效力;贷款利率的确定是否合规;是否按合同约定及时发放贷款;确定的贷款支付方式是否符合相关监管要求。
5.贷后管理。村镇银行是否按规定定期开展贷后跟踪检查,检查内容是否全面详细;是否严格监控借款用途,特别是信贷资金有无直接或变相流入股市、有无投向两高一资企业;贷款展期是否符合规定的条件和标准;是否及时向借款人发出还本付息通知单或催收通知书;借款档案资料是否完整齐全,专人保管。
六、监督与评价
村镇银行是否制定书面的内部控制绩效监测程序,通过适当的监测活动,对内部控制绩效进行持续的监测;是否制定有效的违规、险情、事故处置和纠正管理制度;发现违规、险情、事故时,是否对有关责任人追究相应的责任;是否建立有效的内部控制体系评价制度,及时对内部控制体系实施评价,确保内部控制体系的充分性、合规性、有效性和适宜性。董事会是否定期对内部控制状况进行评审,确保内控体系得到持续有效地改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