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2-05-28 04:12:4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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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键词:劳动合同建立稳定劳动关系
劳动合同,是指劳动者与用人单位之间为确立劳动关系,明确双方权利和义务的书面协议。
劳动法颁布至今,在保护劳动者合法权益,促进经济发展和社会稳定方面取得了一定的成效,但是由于我国目前劳动合同制度中在建立和稳定劳动关系方面存在许多不足,从而使这一应用最为广泛的合同制度并未发挥其应有的效力和作用。
本文试结合劳动合同制度在如下方面存在的不足之处及其引发的问题,对完善我国劳动合同制度的提出本人拙见。
一、我国劳动合同制度的不足及其在实践中引发的问题
1.没有规定与劳动者订立劳动合同是用人单位的基本义务。我国《劳动法》只在第十六条第二款中规定:“建立劳动关系应当订立劳动合同。”并没有明确规定订立劳动合同的义务是在用人单位方还是在二者双方。义务承担方规定的不明确,使得用单位和劳动者尤其是用人单位缺乏签订劳动合同的主动性,从而造成了事实劳动关系的存在。而我国目前相关法律对于应如何处理从未有过劳动合同的事实劳动关系则缺乏必要规定。
2.对于劳动合同签订程序上的规定缺乏操作性。《劳动法》对于劳动合同的签订只在内容与原则上作了相应的规定,但在以下两方面却未做出规定:(1)劳动者进人用人单位工作后,用人单位应在何时与劳动者签订劳动合同。法律没有规定,就造成了用人单位没有与劳动者签订劳动合同的紧迫感。(2)没有建立起劳动合同的申报制度。没有该制度,劳动行政部门对用人单位的用工状况不了解,也就无法对劳动合同制度执行贯彻状况做出监督和检查。
3.目前劳动合同制度对于故意拖延或不与劳动者签订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强制力不足。《劳动法》第九十八条规定:用人单位“故意拖延不订立劳动合同的,由劳动行政部门责改正,对劳动者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1998年劳动部《关于违反<劳动法>有关劳动合同规定的赔偿办法》第二条规定:用人单位故意拖延不订立劳动合同,即招用后故意不按规定订立劳动合同的,及劳动合同到期后故意不及时续订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承担赔偿责任。这两则规定具有共同的不足之处:由于法律未明确规定用人单位应在何时与劳动者签订劳动合同,所以就无法界定用人单位是否在“故意拖延”。再者是在形成事实上的劳动关系后,劳动者如被解除劳动关系,其损失范围在实践中也难以确定,这就使得劳动者难以获得赔偿,从而保障自己合法权益。
由于劳动合同制度在上述几方面所存在的不足,加之其它因素的作用,从而在实践中形成了大量雇佣而无合同的事实劳动关系,而事实劳动关系是不受法律保护的。在私营企业中这种情况尤其突出,即使有合同也多简单,粗糙,不够规范,甚至个别劳动合同条款中还包含了一些违反法律法规的内容。如个别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签订生死合同,即劳动过程中造成的死亡伤害雇主不负任何责任,五花/l门的风险抵押等。即使在国有企业中,也有大量不重视劳动合同的现象存在,有的用人单位至今仍未与劳动者签订劳动合同;有的合同期限界满也不签订新的合同,从而形成事实劳动关系;有的签订合同之后不执行,只作表面文章,这些都严重侵害了劳动者的合法权益。
二、关于完善我国劳动合同制度的几点建议
1,应明确规定,与劳动者签订劳动合同是用人单位的义务。虽然我国《劳动法》规定签订劳动合同应遵循平等自愿,协商一致的原则,但是本人认为这在某种程度上是不符合我国国情的。从劳动关系双方实力对比来看,劳动者处于弱者地位,这本身就是不平等的。而由于我国的劳动力供求矛盾突出,这种强弱的对比则更加明显,并且有不断加强的趋势。如果没有严格的法律规定加以约束,利益的驱使可能使得某些用人单位,尤其是中小企业通过不与劳动者签订劳动合同而逃避其应承担的义务,从而侵害了劳动者合法权益。本人认为劳动法规的制定其重心应向劳动者方向偏移,只有劳动者的权益得到最大限度的保护,劳动者才能无后顾之忧的投人工作,从而为用人单位带来更大的效益。因此,本人建议在劳动立法中把与劳动者签订劳动合同作为用人单位的义务加以明确规定。:
2.对于签订劳动合同的程序,应本着加强操作性的原则,从如下方面加以完善:(l)明确规定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签订书面合同的期限,且此期限不应过长,本人认为应在一周内为宜。(2)建立起用人单位的劳动合同登记和申报工作。规定用人单位将劳动合同报送到劳动行政部门备案,制定操作性强的违规惩罚措施,以使劳动行政部门对企业用工状况加以监督,有法可依。(3)将事实劳动关系视为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事实劳动关系的产生,究其原因多在用人单位方,虽然劳动部年的有关解释规定,有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期满后,因用人单位方面的原因,未能办理终止或续订手续而形成事实上的劳动合同关系的,视为续订合同,用人单位应及时与劳动者协商合同期限,办理续订手续。但对于从未有过劳动合同的事实劳动关系,应作如何处理则应加以进一步明确规定。(4)建议法律赋予各级工会更加广泛的监督权利。本文不止一次的提到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双方的实力对比,本人认为,劳动立法是调整二者关系的手段,使劳资双方具有统一的根据来达成一致。而这一过程,在某种情况下则需要由工会通过集体合同,集体谈判来实现。在许多市场经济制度比较健全的国家,工会的力量都是很大的,而我国在这一方面则较差,工会力量薄弱。所以加强工会的力度同样重要。
第一章 招募与配置
第一条 目的
为公司发展提供合格人员,充分体现择优录用的原则。
第二条 职责
1.人事行政部负责办理员工的招聘、录用手续,并进行人力需求调查及薪资调查工作,向总经办报送分析报告;
2.各部门负责对应聘人员进行专业考核;
3.总经理负责签署经考核合格者的求职表。
第三条 招聘原则
公司本着“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在全面评估的基础上择优录用人才。
1. 回避原则
1.1亲戚朋友不能有直接上下级关系;
1.2同一部门同一地区人员分布适宜,避免过分的老乡关系和裙带关系出现。
2. 不能录用原则
2.1在集团各公司服务并解聘的(特别人员经总经理批准可录用);
2.2未满16周岁的人员;
2.3体检不合格者;
2.4精神和心理不健康者;
2.5有违法犯罪行为正被公安机关通缉者。
第四条 招聘条件及招聘需求批准程序
1. 招聘类型
1.1新增岗位是指岗位空缺的补充将造成企业总体人数增加;
1.2补员是指空缺岗位的招聘不影响企业总体人数的构成。
2. 招聘条件
2.1公司扩大规模需增员时;
2.2公司组织结构调整需增加人员时;
2.3新项目组建或增加编制时;
2.4公司需储备人才时;
2.5公司原有职位空缺需补员时;
2.6其他人力资源需求。
3. 招聘需求审批程序
3.1补员招聘:用人部门在人力资源部的协助下根据需求情况填写《招聘申请表》,经用人部门负责人签字申请,送总经办审核属实后,于每月25日前递交人力资源部组织招聘。
3.2新增岗位招聘:用人部门负责人在《招聘申请表》上详列新增原因、职责范围和资历要求,报总经办组织岗位评估,报总经理审批。总经理核准同意的,由人力资源部负责组织招聘;未通过核准的,由人力资源部反馈给申请部门。
4.招聘及录用流程
人事行政部初试并筛选——部门主管复试——总经理审核——人事行政部通知试用——试用期结束合格者转正
4.1招聘流程
4.1.1人力资源部自接到《招聘申请表》之日起,拟定当月招聘计划,报总经办审批后,组织招聘。一般岗位招聘周期为两周-四周;个别岗位由人力资源部及用人部门视情况协商延长或缩短周期;
4.1.2应聘人员应聘时需填写《应聘登记表》,由人力资源部负责检验相关证件(如身份证、毕业证、健康证明等,从事技术工种的还需有技术等级证,且提供之证件必须为原件),并在《应聘程序记录表》之“初试”栏内签字确认,合格后,推荐给用人部门进行专业考核;
4.1.3考核后,用人部门在《应聘程序记录表》之“复试意见”内签字确认,并附上相关考核资料,合格者,交由人力资源部;
4.1.4总经理对考核合格人员进行面谈,内容包括薪资福利待遇、工作制度等;
4.1.5面谈合格后,总经理告知人事行政部办理试用手续,试用期为三个月。
4.2录用流程
4.2.1录用者办理入职手续前,需向公司递交体包头市市级医院进行的肝功能和肺部体检报告一份。
4.2.2录用者报到时须带上个人证件(个人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毕业证、职业等级证、特殊岗位需有从业资格证件及免冠近期1寸彩色照片两张)在规定的时间内报到;维修技术人员或管理人员入职需提供原单位的《任职证明》。
4.2.3员工入职时应签订《员工试用期协议书》、部分岗位签订《担保书》。
4.2.4领取员工工牌;录考勤;领取工服。
4.2.5 人力资源部进行一天入厂培训,接受公司文化、规章制度、安全生产、岗位相关知识等培训。培训经考核合格后,人力资源部送部门进行岗位培训。
4.2.6到岗参加上岗培训, 由部门负责安排,培训时间为七天;内容为岗位工作程序、岗位相关技能等。培训结束后,由人力资源部进行培训考核,考核合格者方可进入部门工作;由总经办经理进行培训跟踪及督导工作。
4.2.7新员工入厂七天内为适应期,因其技能及其它因素被辞退或离职者,公司不予计发报酬及其它经济补偿。
4.2.8录用员工后,人力资源部应及时建立新的人事档案,并将员工入职后的相关资料全部纳入档案中集中管理。
4.3转正流程
4.3.1试用期结束前一周,人力资源部将该员工入职时部门填写的《试用期员工考核表》发放用人部门,用人部门根据员工表现及绩效目标完成情况填写完整后交人力资源部;
4.3.2试用合格者,签定正式劳动合同予以录用,合同期限为壹年;不合格者,用人部门可根据情况延长试用期(最多延长三个月)或退回人力资源部;
4.3.3人力资源部视被退回员工基本情况可调换岗位另行试用或予以辞退。
第二章 员工离职
第一条 离职类型
1.在试用期内不符合录用条件的,经双方协商一致可以随时终止劳动关系;
2.按劳动关系终止原因把离职类别分为:终止劳动合同、自动离职、辞职、辞退和开除。
2.1劳动合同到期而不与之续签劳动合同的称为终止劳动合同;
2.2试用期满后员工提前一个月书面申请并经公司同意后离职称为辞职;
2.3连续旷工三天或当月累计旷工一个星期以上称为自动离职;
2.4凡违反公司规章制度或工作能力不足无法胜任公司工作安排的,公司提前通知其离职称为辞退;
2.5凡违法犯罪、职业道德缺失或严重违反公司规章制度的,公司即令其离职称为开除。
第二条 离职结算办法
1. 终止劳动合同
自接到人力资源部通知不与之续签劳动合同之日起,三日内办理工作交接、工资等经济结算手续;
2. 辞职
2.1按规定提前1个月书面申请(试用期员工提前三天),经批准离职前的工资照付。
2.2 30天内(试用期三天内)办完离职手续,具体时间由人力资源部与部门商定。从递交离职申请到公司批准离职之日必须服从公司之安排,否则按自动离职论处,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应照价赔偿。
2.3人力资源部同用人部门根据离职员工岗位之需及时安排(招聘)人员跟班,在一个月内完成交接手续,经主管确认交接手续完毕后,签批辞职报告,办理离职手续。
3. 自动离职
不作任何结算。
4. 辞退
按正常手续办理离职结算。
5. 开除
不作任何结算。
第三条 离职结算程序
1.员工获得离职通知后,持厂牌到人力资源部领取《离职程序记录表》,经部门主管签字确认完成工作交接后;人力资源部确定出勤天数及补助项目。后报总经理批准到财务部结帐。
2.凡离职员工,自通知之日起二天内办完有关离厂手续,逾期不办或有意拖延时间者按自动放弃结算论处,不给予补办任何手续。
3.离职人员结算完毕后不准进入车间活动。
4.出纳及会计离职时,自辞职报告上交之日起,工资暂停发放,由审计部门先行查账,账目清楚且移交手续办理完毕后,方可办理结算手续。
5.业务人员离职须将客户电话、资料等上交部门主管。
第四章 劳动关系
第一条 劳动合同管理规定
为规范员工的劳动合同管理,加强公司及员工双方的约束力量,特制定本管理规定。
1.合同签订范围:试用期满经考核合格的员工。
2.合同期限:一年期。
3.合同解除
员工如有正当理由欲辞职,可以提前写出书面辞职报告(试用期员工提前3天,试用期满后须提前30天),经部门主管/经理批准后,三日内到行政部办理离职手续。
3.1.解雇:如员工不能胜任本职工作,根据合同规定,公司可解雇该员工。
3.2.开除:如员工严重违反公司规定制度,公司可予以开除。
3.3.解除合同:在合同期内由于特定原因,公司与员工经过协商一致同意的,可以提前解除合同。
3.4.自然终止:在合同到期前十天,公司如通知员工不予续约,合同自到期之日起,自然终止。
4.违约赔偿
4.1.对辞职未经批准而擅自离职的(含未按规定的离职日起提前离职的)员工,将其未结算工资及其他应付款项作为违约赔偿金。
4.2.对合同自然终止的员工,如不按时交接工作,故意拖延时间拟造成事实合同者,在合同到期之日均应勒令其离职。
4.3.对因严重违纪而开除的员工,公司将根据该员工违纪情节轻重或对公司造成的损失情况向其索取赔偿,赔偿金额由公司据实订立。
4.4.对批准离职的员工(含辞职、辞退、开除)须于规定的最后工作日起三日内到行政部办理离职手续;不按规定日期办理手续者,按自动离职处理。
5.合同管理
5.1.行政部将各部门签订劳动合同人员名单及合同期限统计后,抄送一份由各部门经理/主管保存。对合同到期的员工各部门主管应提前二十天进行考评,考评结果应在五日内告知行政部,由行政部审查后,决定该员工去留。并由行政部在合同到期前十日正式通知员工去留。
5.2.对拟与之续签合同的员工,行政部应及时办理新的劳动合同。
5.3.对不按上续程序办理员工考评的主管而造成事实劳动合同关系的,应由该部门主管承担经济赔偿并追究相关责任。
5.4.《员工劳动合同》由行政部保管,不经主管批准,一律不予借阅。
第二条 人事档案管理
1.员工人事档案收集和保存员工的各类人事资料,属公司商业秘密,非档案管理人员未经批准不得阅览。
2.员工人事档案包括:①身份证复印件;②学历证复印件;③健康证明;④技术职称证复印件;⑤个人简历;⑥应聘登记表;⑦应聘程序记录表;⑧面试考试题;⑨试用期间考核表,调薪表等。
3.员工人事档案由人事行政部统一管理。新员工办理完入厂手续后,开始建立该员工人事档案。
4.在职员工档案按部门或工号顺序排列,由人力资源科统一保管,副主管级以上员工档案由人事行政部保管。
5.员工离职后,人事档案连同离职申请(决定)和离职程序记录一同转为离职人员档案。
6.离职人员档案由人事行政部统一保存。
离职人员档案保存时间:
6.1主管级以上离职人员档案保存期为3年。
6.2辞职人员档案保存期为2年。
6.3解雇人员、自动离职人员、被开除人员档案保存期为1年半。
满保存期档案经呈报总经理批准后统一销毁。
7.查阅员工人事档案需办理查阅手续。
7.1查阅主管级以上级别(含副主管)员工人事档案,需经人事行政部负责人审查后报总经理批准。
7.2查阅一般员工人事档案需经人事行政部负责人批准。
7.3借阅员工人事档案时间不得超过1天。
第三条 保密制度
为了维护公司利益,确保公司商业、技术资料的安全和人事资料的保密可靠,制订本制度。
1.公司档案资料分一般资料和保密资料两种,保密资料包括公司技术开发资料、市场资料、客户资料、供应商及供货资料、财务资料、人事资料,除此之外的资料为一般资料。
2.员工有义务和责任为公司保护一切保密资料的安全与保密,保证信息不外泄,资料不外流,具体规定如下:
2.1.未经部门经理和公司领导批准,任何人不准摘抄、复印任何保密资料,违者以违反工作纪律论;
2.2.收发、传递或经批准携带保密资料外出的,由经手人负责该资料的安全与保密,如发生泄密,以玩忽职守论;
2.3.掌握公司保密资料的员工,如经手人、保管人等,不允许在公司大范围内谈论所掌握的资料,更不允许对公司以外的无关人员,特别是公司竞争对手提及相关资料,如发生以上行为,将以泄密论处;
2.4.掌握公司保密资料,特别是技术及市场资料的员工,如与公司竞争对手勾结,窃取公司机密,公司将追究其法律责任。
3.对前来公司访问或服务的客户或其他外来人员,前台接待员给予对方办理来访登记手续后,电话通知受访人,由受访人引导方可进入公司办公区域。进入软件技术开发区域,还必须事先征得技术总监的批准。
4.本制度由各部门配合,互相监督执行,如发现公司机密已经或可能泄露,应及时报告公司相关领导,立即采取有效的补救措施。
第四条 特殊岗位人员担保规定
为加强特殊岗位人员管理,防患未然,经公司研究决定,对直接接触公司财务及客户资料的特殊岗位人员实行担保管理。特殊岗位人员在公司服务期间的行为需请人担保,违反规定造成公司损失,该特殊岗位人员及其担保人承担连带赔偿责任。有关规定如下:
1.担保管理的岗位范围:
需请人担保的职位有:财务出纳、司机。
2.担保人范围:
2.1.公司已满试用期的在职人员,但两人之间不得互相担保;
2.2.集团内其它公司在职人员;
2.3.有包头市户口的非公司人员。
3.担保人的责任:
担保人一经承诺对被担保人提供担保,即需对被担保人在华银设备租赁有限公司的行为承担无限连带责任。因被担保人个人行为损害公司利益,被担保人擅自离开公司或其他原因无法(无能力)承担相应责任时,该责任由担保人承担。
4.担保手续的办理
公司将提供担保书格式,担保书由担保人与被担保人双方签字并存公司行政部(包头市户口非本公司人员担保人需出具户口簿及身份证原件查验,并留复印件,附在担保书后)。
5.担保手续的变更
被担保人正常离开公司,担保关系自行终止。担保人先于被担保人离开公司,被担保人需重新找合适人员担保并办理手续。担保人或被担保人要求终止担保关系,需以书面形式通知行政部,同时被担保人需重新找合适人员担保并办理手续。
第四章 附则
1.本制度由人事行政部负责编撰并解释;
2.随公司发展及要求变化,公司有权对内容进行调整;
3.自总经理签字之日起执行。
4.附表:
《招聘申请表》
《应聘程序记录表》
《员工试用期协议书》
《担保书》
关键词:劳动合同;劳动关系;劳动者;用人单位
依据劳动合同建立劳动关系是世界各国的普遍做法,也是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发展的必然要求。构建和谐劳动关系必须依靠劳动合同这一法律形式。劳动合同是确立和调整劳动关系的基础,是现行劳动法律所确定的核心法律制度,是调整劳动关系的重要内容和依据。2008年1月1日开始正式实施的《劳动合同法》对劳动合同的实行提出了明确要求。但由于劳动者和用人单位对劳动合同的重要性重视不够,使得劳动合同在实施中仍然存在不少问题,如:不订立书面合同,劳动合同短期化等。当前,构建和谐劳动关系,迫切需要完善劳动合同制度。
一、坚持正确的原则
(一)不例外原则。平等协商和集体合同制度作为调整劳动关系的重要手段和机制,所有企业都应该实行,不能例外。不能认为只有经营状况好的企业才可以实行这一制度,经营状况不好的企业就不能实行。事实上,越是生产经营困难的企业,涉及职_工切身利益的问题越突出,遇到的劳动关系矛盾越尖锐,越需要通过平等协商和集体合同制度来调整劳动关系,化解矛盾,凝聚职工和经营者的力量,齐心协力搞好企业。当然,企业性质、规模和经营状况不同,平等协商和集体合同的具体内容、形式、范围和重点可以有所不同,适当灵活。在新建企业和小企业比较集中的地区、行业,可以推行区域性、行业性平等协商和集体合同制度。
(二)平等协商原则。坚持平等协商与签订集体合同相协调,重在平等协商。平等协商是工会代表职工与企业围绕劳动关系问题进行广泛讨论、沟通协商的重要机制。平等协商的过程,就是劳动关系双方、逐步达成共识的过程。劳动关系的许多矛盾,就是通过双方的平等协商来解决的。集体合同是平等协商的结果,平等协商是签订集体合同的前提和基础。平等协商的水平决定着集体合同的质量。如果平等协商机制不健全,协商不充分,就不可能有高质量的集体合同。平等协商不仅是签订集体合同必经的法定程序,也是履行集体合同过程中处理发生的矛盾和遇到的问题的重要手段。因此,要充分认识平等协商的重要性,在调整劳动关系的全过程中都要抓好平等协商。必须明确:集体合同的条款,不经过平等协商,企业和职工都不能单方面修改或拒绝执行。
(三)重点突出原则。坚持把职工关心的热点、难点问题作为实施平等协商、集体合同制度的重点,这是推行平等协商和集体合同制度能否取得实效的关键。如果职工群众最关心的劳动关系问题,协商中没有提出,集体合同没有涉及,合同条款看起来很多,但大多无关痛痒,这种合同不会起到调整劳动关系和维护职工合法权益的作用,企业和职工也不会满意。因此,必须把坚持劳动标准与适应企业实际情况统一起来,立足企业的具体现实,把劳动关系中最重要、企业和职工最关心的问题,尤其是工资收入问题、社保问题等作为平等协商、集体合同的重点,并在协商过程中努力加以解决,在集体合同条款中加以具体体现,不断增强这一工作的针对性和实效性。
二、完善劳动合同管理体系,加强劳动合同管理
各级政府要重视劳动合同工作,把它纳入政府工作的重要工作议程。各级劳动行政部门、行业主管部门和用人单位要把加强劳动合同管理、完善劳动合同制度作为深化劳动用人制度改革、依法用工、依法管理的重要工作切实抓好。要认真贯彻实施《劳动法》、《劳动合同法》,加强组织领导,通过加强劳动合同管理,进一步完善劳动合同制度,维护劳动合同制度的正常运行,有效发挥劳动合同制度激励机制作用,从而调动职工积极性,促进企业深化改革,提高企业经济效益。
(一)建立适应经济社会发展的劳动合同管理体制。随着以劳动合同为基础的劳动用工制度的确立,劳动保障部门对劳动用工管理的任务越来越重,特别是随着非公有制企业的迅速发展,劳动用工管理的内容明显增多。为此,要全面实施劳动合同制度,必须建立和完善以县级劳动社会保障部门为主导、社区为基础、企业和工会为主体的劳动合同管理体制。在县级劳动社会保障部门重新设立劳动管理科室,同时在乡镇及社区建立劳动管理站,形成各个层级相互维系的劳动管理体系。南其全面组织、实施劳动合同制度,对劳动合同的签订、备案、管理的全过程进行管理。同时,按照《劳动法》和市场经济条件下劳动合同制度的要求,劳动管理部门应对从劳动者择业、企业用工、录用备案,到签订劳动合同,劳动合同的变更、解除、终止等劳动合同管理的全过程进行梳理,对每个环节的时间、条件、要求作出明确具体的规定,使用工单位、
劳动者、劳动管理部门都能按规定的程序运行。还要建立劳动合同签订登记、变更、解除、终止预报制度及存档管理制度、履行检查制度、统计分析制度,确保劳动合同制度规范有序的实施。劳动保障部门还应配合专职工作人员专门负责录用备案:作,同时,还要发挥丰十区(镇乡、街道)劳动保障管理站的作用,由其负责做好本区域的合同签订台账、个人劳动合同签订台账,并及时将每年劳动合同、录用资料装订归档。要充分运用计算机来管理劳动合同,建立企业和个人劳动合同数据库,及时将录用备案的企业和个人情况输入数据库中,并要实现社区(镇乡、街道)劳动保障管理站与劳动保障部门的计算机联网,为加强劳动合同管理提供方便。
(二)全面推行劳动合同制度。应针对劳动合同制度实施现状,抓住《劳动合同法》实施的良好机会,全面推行劳动合同制度。政府有关部门及工会等群众组织要运用多种形式,大力宣传《劳动合同法》,使《劳动合同法》进入社区、企业和其他用人单位,在全社会形成自觉签订劳动合同的氛围。在宣传教育中,尤其要注意结合一些企业主和管理者的错误认识和疑惑,深入具体地宣传执行《劳动合同法》的意义,帮助他们提高思想认识,把握《劳动合同法》的立法精神和相关知识,明确主动与劳动者签订劳动合同的法律责任。同时,加大对劳动合同签订和履行情况的监察力度。运用劳动监察的职能对各类企业签订劳动合同情况进行专项检查,检查内容主要包括:是否依法签订劳动合同,劳动合同内容是否完备、合法,程序是否合法,合同续签、解除、终止是否合法,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是否依法给付赔偿金,劳动合同履行及变更情况等。对未签订劳动合同的企业要按《劳动法》和《劳动合同法》有关规定进行处罚,令其限期补签劳动合同。对劳动合同主要条款不完备及内容显失公平的,应令其限期与职工协商修订。对劳动合同制度运行中的关键环节和难点问题,劳动监察部门应主动出击,及时检查,通过年检、日常巡视和专项整治活动,及时发现制止和纠正违法违规行为,确保劳动合同制度实施工作顺利进行。
(三)为企业和劳动者做好各项服务工作。劳动合同是劳动者与用人单位确立劳动关系的依据,政府各有关部门应据此为企业、劳动者做好各项服务工作。劳动社会保障部门应免费为劳动者、企业提供劳动合同规范文本、录用及备案服务、劳动合同签订服务及《劳动法》等有关宣传资料。人事、劳动社会保障部门要与其他部门密切配合,按照劳动合同数据库中企业和劳动者的名单,提供以劳动合同为依据的各项服务。包括企业工效、技术职称的评定、工伤认定、工资调整、劳动纠纷处理等项目,凡是需要行政部门服务的,劳动合同数据库中必须有其基本信息。通过政府各部门开展以劳动合同为依据的服务,促使用人单位和劳动者依法签订劳动合同,保证劳动合同制度得到全面实施。
(四)加强调查研究,完善劳动合同制度。按照国务院贯彻实施《劳动法》的部署,经过近几年的努力,全国城镇企业已经基本实行了劳动合同制度,非国有企业实施劳动合同制度工作也有了重大进展。劳动合同制度的建立,为形成新的企业用人机制,促进劳动力合理流动,依法保护劳动者与用人单位双方的合法权益,促进劳动关系的和谐稳定发展,发挥了积极作用。但在实施劳动合同制度过程中也存在着劳动合同内容不规范、履行劳动合同不全面、一些政策操作性不强等问题。目前,在《劳动合同法》实施过程中又遇到一些阻力。劳动关系的矛盾成为当前最为主要的社会利益矛盾之一。这样的客观现状对我们建立和谐劳动关系,推动和谐社会的建立提出了重大的课题和严峻的考验,这就要求我们各级政府应本着实事求是、与时俱进的态度来审视劳动合同制度实施现状。要对劳动合同管理部门的管理情况进行调研,及时了解管理中存在的问题,提出完善劳动合同管理的办法,使劳动合同制度不断完善。同时,还应深入基层,到问题多的重点地区、重点行业、重点企业进行调研,掌握第一手资料,切实解决实践中存在的具体问题。通过下基层调研,提出一些完善劳动合同制度的方法和建议,使劳动合同制度不断得到完善。
(五)进一步完善集体合同制度。企业依法经过平等协商所签订的集体合同是协调劳动关系的重要依据。要在普遍开展平等协商的基础上,积极推动不同类型的企业建立和完善集体合同制度,指导企业从各自的实际出发,因企制宜,合理确定集体合同具体内容和标准,增强实效性和可操作性。对暂不具备条件签订综合性集体合同的企业,可以就工资分配等问题签订单项集体合同或协议。在外商投资企业、私营企业、乡镇企业尤其是小企业相对集中的地区,由工会组织代表职工与相应的企业组织代表或企业进行平等协商,签订集体合同。
(六)建立健全履约监督保障机制和平等协商争议处理制度。劳动关系双方当事人任何一方提出平等协商的要求,另一方无正当理由不得拒绝。依法订立的集体合同对企业和企业全体职工具有法律约束力,
双方都要严格遵守执行。政府相关部门要指导企业建立集体合同履约责任制和监督检查制度,把履约责任制同岗位目标责任制结合起来,纳入企业管理工作。集体合同的履行要接受工会和职工群众的监督。各级劳动保障部门要依法加强对集体合同制度履行情况的行政监察工作,把劳动保障监察同工会劳动法律监督紧密结合起来,对无正当理由拒绝平等协商、违反集体合同的企业,要责令其限期改正,依法处理。要积极探索建立平等协商或签订集体合同争议的行政调解制度,及时引导争议双方通过法律途径调解处理。
三、完善劳动法律法规
随着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发展,劳动关系发生着深刻的变化。我国《劳动法》应根据不断变化的新情况,在劳动关系主体的范围、劳动者人格尊严的保护、工资约定制度、职工培训制度以及社会保障制度等方面进行一定的调整和完善,以利于更好地保护劳动者的权益,维护社会稳定。
针对我国现行《劳动法》存在的缺陷,应根据我国社会发生的深刻变化及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需要,借鉴国外有关劳动立法经验,对《劳动法》进行具有前瞻性的修改,其方向是使它的保护范围更广泛。可以考虑在《劳动法》中对集体谈判和集体行动权作出具体规定,还要对工会的活动作必要的规定。此外,《劳动法》是一部实体法律,缺乏程序性内容,在修改的同时要制定与之配套的有关程序性法律。
另外,要尽快制定与《劳动法》相配套的有关法律法规。当前,应在抓紧实施《劳动合同法》、《就业促进法》的同时,制定“农民工权益保障法”、“企业工资条例”、“工薪保障条例”等法律法规。在立法中应加大对企业不与劳动者签订劳动合同以及欠薪等违法行为的处罚力度。同时建议在我国刑法中作出相关规定,对不依法提供必要劳动保护条件并对劳动者合法权益造成重大损害者,可追究有关责任人的刑事责任。与此同时,应推动地方政府加快立法进程。同时,各级地方政府及相关部门应废除同《劳动法》、《劳动合同法》相抵触的地方性法规,不得干涉企业自由合法使用劳动者的权利。
我国在《劳动合同法》出台之前实际上已经出台调整“非标准劳动关系”的文件或法规,但是我们可以看到这样的调整首先是针对个别形态的非标准劳动关系中的某个急待解决的问题,其次立法的层次较低。近期由于劳务派遣以及非全日制用工这两种非标准就业形式在实际的生活中已经大量出现,现行《劳动合同法》在原来的法律体系基础上对其进行了专门的规定。尽管如此,笔者认为这种规定仍然过于粗线条,很难克服实践中出现的问题。
首先是从非全日制用工中有关内容来看,我国的全日制就业的解雇保护是相对比较严格的,但《劳动合同法》对非全日制的规定却较为宽松。我国《劳动合同法》规定非全日制劳动合同的解除不再作书面形式的强制要求,同时劳动合同的解除也只是规定了双方当事人中的任何一方可以随时通知对方终止用工,而对实际中存在的一些特殊情况却没有详细规定,这使用人单位所需支付的成本与风险被降低了,使得用人单位更容易规避法律义务,将全日制转变为非全日制的工人。另外,在工资方面,全日制与非全日制也存在较大区别,《劳动合同法》中虽然规定了对劳动报酬的支付周期的刚性规定,但没有规定相应的法律救济措施。
其次是劳务派遣的相关规定。《劳动合同法》和《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虽对劳动派遣作出专节的规定,但由于一些规定过于原则,缺乏可操作性。比如对一些违规行为的法律救济规定,“同工同酬“的具体标准规定,对劳务派遣单位的与用工单位的职责划分、责任承担等。也正是因为如此,大量的“隐蔽劳动关系”从劳务派遣中发展出来,劳务派遣成为了隐蔽劳动关系的最主要的形式。就以“用人单位”这一概念为例,我国《劳动合同法》第58条的规定强调的是劳动关系结构中“一对一”的关系。但与此同时,我国《劳动合同法》在第62条中用工单位的责任规定加上该法第92条规定,却又基本可归于类似于美国的“共同雇主”的观点。如此一来,其实是形成了一个内涵模糊的法律概念。
在实践中,用工单位依据法律中“用人单位”的定位而大肆逆向派遣从而发展出“隐蔽劳动关系”。对此,笔者认为,我国应该就这方面单独立法,细化相应的规定,对非标准劳动关系形成特定的规制的方式。从国际的视野看,很多国家已经制定了非正规就业的专项立法。德国与日本分别于上世纪70、80年代颁布了《劳动者派遣法》;欧共体委员会也在1984年以《劳动者派遣、劳动者供给及有期雇佣合同相关的理事会指令案修正案》向理事会提出。可见,非标准劳动关系单独立法已经是大势所趋。实际上,近期我国也已就此类情况开始有所行动。人社部的《劳务派遣若干规定(征求意见稿)》推动了所反映的对非标准劳动关系法律规定细化的探索就是很好的思路。其次,我国现行法律体系在标准劳动关系中法律有着严格的规定,在非标准中却不能加以体现。故笔者认为,在相应的专项立法中,细化相应有关的规定的同时,也应适当加强对非标准劳动关系的保护,从而减少一些企业因为二者在保护上的巨大差异出于减少经济成本和法律风险等目的而采取措施规避法律。
(二)正规用工与灵活用工并存的用人双轨制的矛盾问题及其解决路径
许多单位之所以用短期用工的形式掩盖长期用工的目的,实质只在于实现灵活用工。一些学者将我国现行用工体制概括为了“正规用工与灵活用工并存的新型用人双轨制:《劳动合同法》一方面致力于克服劳动合同短期化现象,另一方面致力于用人双轨制的重构。”也正因为《劳动合同法》公布以后“,正规”与“灵活”形成对立,一些本该“正规用工”的劳动岗位很有可能只有采用非标准劳动的形式才能找回“灵活用工”的机制使劳务派遣不合理发展起来。对此,有学者指出,可以对“灵活用工的方式进行抑制”从而达到两者的平衡,笔者认为这是不合理的。从国际上来看,以日本为例,1947年日本公布的《职业安定法》对于劳务派遣是持全面禁止的态度,然而这导致的结果是促使产业界纷纷以承揽契约来进行规避。之后日本1985年公布的《劳动者派遣法》对劳务派遣有所松动,规定了16种允许派遣的业务范围。但由于制造业不在这16种允许派遣的业务范围内,制造业的“伪装承包”在该法出台以后急速增加。类似的,在我国,《劳动合同法》虽然第一次以较高层次的法律对劳务派遣进行了规定,也基本上明确了我国将劳务派遣作为补充性用工的立法精神。但与此同时,在《劳动合同法》第58条第2款又要求劳务派遣单位与被派遣劳动者订立2年以上的固定期限劳动合同,追求将这种非典型的、补充性的劳动关系长期、安定化。
关键词:休假制度;和谐劳动关系
中图分类号:F24文献标识码:A
休息时间是指劳动者根据法律规定,在企业事业单位、机关团体以及其他组织任职期间,不必从事生产和工作而自行支配的时间。休息时间是劳动者依法享有的权利,是和劳动者的工作时间紧密相连的。没有工作时间,就谈不到休息时间;没有休息时间,就不能使劳动者的工作时间更好地加以利用。依据法律规定,我国劳动者的休息时间有法定的节假日、双休日、间歇休息时间、职工带薪年休假、女职工产假以及探亲假。这些都是劳动者依法享有的并受到法律保障的权利。
据调查,现如今劳动者的休息权利在很大程度上得不到保障,在我国劳动者中法定假日、双休日得不到休息,无偿加班的情况屡见不鲜。还有很多怀孕女职工因怕被企业辞退,产假根本休不到法定90天,而带薪年休假只有在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医院等这些福利保障待遇较好的单位才能得到较充分地实施。一般的民营、私营企业的劳动者对此只能望洋兴叹。究其原因,主要是三点:1、企业追求利润最大化而占有了劳动者的休息时间。以带薪年休假为例,企业不支持带薪休假是因为考虑到一旦员工离岗休假不仅需要支付既定工资,更需要增加额外的工资支出来弥补暂时的岗位空缺,这对一些实力并不强大的企业将是很大的一笔负担:2、劳动者的选择也会导致休假制度不能很好地落实、实施。很多劳动者认为休假减少了他们的奖金,如果在原定的假期期间工作,可以拿到现金补贴,就像加班一样,所以他们更愿意用自己的闲暇时间去换取更多的金钱,金钱对他们来说具有更大的意义:3、从法律法规上来看,我国在相关方面缺乏惩罚与监管措施。虽然我国已经从法律层面确定了带薪休假制度,但规定的内容并不具体仔细,缺乏在制度实施后的信息反馈,对实施不力的相关责任者没有强制性的惩罚措施。长期存在的这种不重视的态度影响了相关政策法规的效力,也直接导致了不实施、不执行的企事业单位的增多。再加上就业形势严峻,劳动者追于就业压力,与企业地位不平等,在权益受到侵害时也不敢拿起法律的武器进行维权。
和谐的劳动关系是和谐社会的重要组成部分,也是“十二五”期间劳动关系的重要课题。完善休息制度在实现企业人性化管理、保障劳动者人权方面体现着重大的意义。
(一)依法保障劳动者的休息权。通过完善休假制度,缩短劳动时间,限制加班加点,其基本目的就在于保护劳动者的身体健康,实现劳动者的休息权。根据新《劳动法》规定,国家实行劳动者每日工作时间不超过8小时、平均每周工作时间不超过40小时的工时制度。
(二)有利于解决劳动就业。在改革过程中,企业相当一部分人员被精简下来成为下岗职工或失业人员,这些人面临着重新就业的问题。劳动时间的缩短为解决失业问题提供了很好的条件和机会。通过改善休息制度,可以为失业人员提供更多的劳动岗位,缓解就业的矛盾。企业在缩短工时后,需要更多的劳动者就业,特别是对服务人员来说,由于他们的非生产劳动时间增加了,对公共设施的服务有了更大的需求,使得服务行业需要吸纳更多的人员就业,从而利于解决失业人员的就业问题。
(三)有利于刺激消费、扩大内需、促进经济繁荣。休息制度的完善使人们的闲暇时间增加,就会有更多的时间进行文化、社会活动和家庭活动,进而促进人们进行各种消费,拉动内需,为经济发展提供动力。其中,最受益匪浅的当属旅游业,通过休假制度的完善,让旅游者自我选择出行时间,自然地错开旅游高峰,不仅可以大幅度减少“黄金周’带假日旅游压力,而且避免了集中休假的弊端,减少了国家每次因“黄金周”放假而发生的在社会管理上的巨大成本,避免因社会各个方面的暂时停止运转而造成的各种经济损失,避免了因为人群聚集所带来的各种副作用,比如减少传染病交叉感染的几率,减少人口拥挤可能带来的交通事故,减少过量游客给景点带来的环境破坏等,促进了人们更为自主、更为自由、更为理智成熟的消费方式。
对于完善休假制度,笔者提出以下几点建议:
(一)建议不同性质的企业采取弹性灵活的休假制度。每年的春运情景犹在眼前,现在每逢假日,流动人数就达到几百万。为了解决春运回家这支庞大的队伍,笔者建议不同行业性质的企业应当采取富有弹性的休假制度。例如,结合员工的个人意愿,春节假期提前到年前,春节加班工资该几倍就几倍。这样既避免了员工集体休假造成企业无法正常运转的情况出现,也在客观上为春运等社会事业分了忧,以避免返乡人流过度集中。这既体现了企业的“人文关怀”,又能更好地稳定社会秩序。
(二)支持恢复“五一”黄金周。近年来的各地两会上人大代表多有此提案。理由如下:出于拉动内需、解决就业等考虑,应恢复“五一”黄金周。恢复“五一”黄金周最明显的是可以带动旅游业的发展,而旅游业多是劳动密集型产业,可以直接带动六七个相关产业的发展,包括酒店业、餐饮业、交通业、零售业等,这对扩大内需、吸纳劳动力发挥着重要的作用。另外,春节的假期也建议再延长两天。“五一”长假和“十一”长假分别处于上半年和下半年,辛苦忙碌了半年后,刚好可以趁着这个机会休整一下。而春节假期也该延长,虽然现在的春节假期名义上有7天,但除去旅程的时间,实际上在家里陪父母的时间只有两三天,对于一年只有这几天与家人团聚的人来说,显得太过于弥足珍贵了。延长两天正好可以多陪陪父母,多尽尽孝道。
(三)外来工也应享受带薪年休假。原规定只明确了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民办非企业单位、有雇工的个体工商户等单位有带薪年休假,现在大量的外资企业员工或者外来务工人员怎么休?提议应将年休假的主体扩展到全体劳动者,并应减少劳动者享受年休假的种种限制条件,明确按照以下规定实施:职工连续工作1年以上的,享受带薪年休假。职工累计工作已满1年不满10年的,年休假5天;已满10年不满20年的,年休假10天:已满20年的,年休假15天。国家法定休假日、休息日不计入年休假的假期。职工在年休假期间享受与正常工作期间相同的工资收入。
工资集体协商是《劳动法》确立集体合同制度的一项重要内容。有关工资集体协商的立法问题历来受到中央和地方各级组织的高度重视,相关法律法规和文件相继出台,各级工会组织积极探索,工资集体协商制度逐步建立。《云南省企业工资集体协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是贯彻党的十七大精神、落实改善民生、促进社会和谐要求的重要举措,是建立社会主义新型劳动关系的重要保障,是构建和谐企业、和谐社会的必然要求。
一、制定《条例》的必要性
市场经济背景下,企业是基本的生产单位和经济实体,是市场经济活动的主要参与者。职工作为企业内部的最基本的生产个体,它是企业生产经营的基础。维护职工权益,为职工创造一个安全、稳定的工作环境必将大大激发职工的生产积极性,带动企业经济效益的提高。
工资在职工权益体系中毫无疑问是每一位职工最关心、最直接、最现实的利益问题,作为民生之源、民生之本的经济利益是社会广泛关注的焦点热点问题。深化收入分配体制改革,努力提高居民收入在国民收入分配中的比重、劳动报酬在初次分配中的比重,是党和国家当前的一个工作重心。
大力推进工资集体协商,能够有效保护和调动企业职工的积极性和创造性,避免和减少因职工经济利益受到侵害而引发的劳动纠纷,体现了促进科学发展和社会和谐的要求。工资集体协商制度既是企业和谐健康发展的关键因素,也是社会和谐稳定的重要基础。企业建立工资集体协商制度,是完善工资分配制度,实现职工收入正常增长的重要制度选择,是促进职工共享改革发展成果,加快经济发展方式转变的必要途径,是调整收入分配格局,实现共建共享和谐社会的有效制度设计。
工会代表劳动者与企业依法就企业内部工资分配制度、工资分配形式、工资支付办法、工资标准等事项进行平等协商,形成劳动双方共同参与的工资解决机制,是市场经济国家中的通行作法。全面推进工资集体协商,对于切实维护好职工劳动经济权益,构建和发展我省和谐劳动关系,促进经济社会健康可持续发展,具有极端的重要性和现实的紧迫性。
二、《条例》亮点解读
《云南省企业工资集体协商条例》共计47条。包括总则、工资集体协商代表、工资集体协商程序、区域性行业性工资集体协商、监督和救济、法律责任、附则共八个部分。
《条例》坚持以市场为导向,以建立协调稳定的新型劳动关系,构建企业和职工之间的良好关系,努力实现企业与职工的“双赢”。《条例》具有六个方面的特点:
一是体现了鲜明的和谐社会时代背景。党的十七大和十七届五中全会把收入分配制度改革作为解决民生问题和加快社会建设的一项重要任务,把努力实现居民收入增长和经济发展同步,劳动报酬增长和劳动生产率提高同步,《条例》突出了推动和规范企业工资集体协商,维护企业和职工的合法权益,促进劳动关系和谐稳定的立法目的。
二是明确了企业工资集体协商的基本原则。《条例》第五条明确了工资集体协商应当遵循合法、公平、公正、平等、协商一致的原则,兼顾企业和职工双方的利益,确保职工的工资和企业的经济效益增长成正比。
三是企业工资集体协商的程序明确、规范,具有可操作性。《条例》明确了工资集体协商的协商代表人数应当对等,且应当有女职工和劳务派遣工代表。《条例》规定了工资集体协商应当遵守一定的程序,建立比较系统的协商程序的操作模式,使协商过程能够有序地进行。
四是详尽的工资集体协商制度的内容。工资集体协商是职工代表与企业代表依法就企业内部工资分配制度、工资分配形式、工资收入水平等事项进行协商,在协商一致的基础上签订工资协议的行为。《条例》把协商内容作为工资集体协商的核心,规定了工资分配制度、工资水平调整办法和可以提出增长工资的合理要求。
五是突出了区域性、行业性工资集体协商。《条例》设专章为区域性和行业性工资集体协商的推行规定了更为明确的法规依据和操作规范,与其他省份相比,《条例》为云南省内区域性和行业性工资集体协商留出更为宽阔的空间。
六是保障工资集体协商的监督和救济。《条例》赋予了地方总工会和产业工会的监督权,对违反工资集体协商规定和程序的,依法追究相关责任人的法律责任。
纵观《条例》全文,它不仅以云南省实际情况作为基本出发点,同时还适当地吸收和借鉴了其他省、市在企业工资集体协商制度方面的成功经验,《条例》特别突出了各级工会组织在工资集体协商过程中的作用。工会作为集体协商制职工方代言人,与企业方就涉及职工工资等权益的事宜,履行帮助、指导和监督工资集体协商的工会责任。工会通过平等协商和集体谈判,协调劳动关系,维护企业职工的劳动权益。
三、《条例》实施的现实意义
《条例》紧紧围绕云南省委的“两强一堡”战略和富裕文明开放和谐幸福新云南建设,贯彻中央有关推进工资集体协商工作的指示要求,针对当前工资集体协商亟需解决的问题,对相关内容作出全面的、操作性强的规定,对云南省推行企业工资集体协商制度具有积极的现实意义。
第一,推动工资集体协商纳入地方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纳入地方党政的民生工程,发挥政府、企业、劳动者三方关系协商机制的重要作用。
第二,在充分发挥工会组织对话、协商作用的基础上,舒缓解决职工工资拖欠问题,减少劳资纠纷发生,维护劳资双方的合法权益,实现互利共赢。
第三,通过企业工资集体协商机制促进劳资关系的和谐发展,坚持诚实守信,坚持公开、公平、公正的协商原则,坚持协商过程中的民主程序,兼顾企业和职工双方的利益,增强企业自身的“软实力”,从而带动企业经济效益的快速增长,使经济实力得到明显提升,确保职工的工资收入随企业的经济效益增长而同步提高。
第四,工资集体协商深化了企业深层次的工资改革,调动了员工的积极性,完善了人才在企业部门之间、企业与企业之间的流转,提高了人才利用的效能,创新了企业人才管理的模式。
内容摘要:目前,新建企业的劳资关系问题需要从三个方面依法调整:规范劳动合同制度,依法确立劳资关系;规范保险保护制度,依法稳定劳资关系;规范集体合同制度,依法协调劳动关系。新建企业劳动合同不规范,发生纠纷难以处理;忽视社会保险和劳动安全卫生,恶性伤亡事故造成双方严重经济损失;企业主的误解,致使集体合同制度不能得到落实。新建企业必须提高认识、规范制度、依法调整劳资关系。
所谓新建企业,就是指改革开放以来建立的外资企业、私营企业和乡镇企业。这些企业的劳动关系的性质与国营国有企业不同。《劳动法》实施以来,我国既有的职工与国家之间的劳动关系依法已经转变成为职工与具体的用人单位之间的劳动关系。这种与市场经济制度相适应的劳动关系必须依法调整规范。所谓新建企业中的劳动关系确切地说,应当叫“劳资关系”,因为其一方是资本所有者,而另一方则是劳动力使用权利的出让者。按照现行劳动法律法规,与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相适应的劳动制度主要表现为三个方面即劳动合同制度、劳动保护和社会保险制度以及集体合同制度。目前,调整新建企业劳资关系必须首先从这三个方面着手。
一、规范劳动合同制度依法确立劳资关系
劳动合同制度是与市场经济相适应的劳动制度的基础。所谓劳动合同,就是指劳动者与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明确双方权利和义务的书面协议。由此可见,调整新建企业的劳资关系必须首先规范劳动合同制度,是否签订劳动合同关系到劳资关系的存在与否及其合法性问题。据报道,某市高科技开发区的数百家公司的打工者,10%没有签订规范的劳动合同或者根本没有劳动合同。没有签订规范的劳动合同或者根本不签订劳动合同,不仅不利于员工,其实更不利于公司。
首先,对于公司来说,不签订劳动合同而雇佣员工属于非法用工行为,依法用人单位必须承担相应的责任。《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以下简称《劳动法》)第十六条第二款规定:“建立劳动关系应当订立劳动合同”。由此可见,雇佣员工必须签订劳动合同。只有签订劳动合同其用工行为才是合法的。否则,用人单位因此给劳动者造成损害的,应按劳动部《违反有关劳动合同规定的赔偿办法》的规定进行赔偿。
再者,不签订劳动合同就很难确认雇用关系的存在。因此,一旦发生争议,对于职工而言其权益很难得到有效而充分的保护。按照现行的劳动争议处理制度,没有签订劳动合同,如果确实能够证明劳动关系的存在,促裁机构虽然也受理所发生的劳动争议,但是,只能按照国家规定的标准处理,而国家规定的标准往往是较低的。如工资问题,国家或地方政府只做出了最低规定,而企业实际支付给员工的工资远远高于国家规定的最低标准。可见,员工的权益就不能得到充分的保护。
目前,新建企业忽视签订劳动合同的原因很多,不同类型的企业和员工素质的不同而不尽相同。就企业而言,在生产类型的企业中,或是存在非法用工的行为,如非法招收外地打工者或雇用童工,或是劳动强度较大严重侵害员工的休息权利,或是规避社会保险等等必须履行的义务等等,故意拒绝签订劳动合同。在那些技术含量较高的企业如高科技公司,企业为了压低工资短期使用员工的技术而故意以口头约定试用期而拖延或者拒绝签订劳动合同。就员工而言,那些外地尤其是农村进城务工的打工者,或是迫于生活的压力急于找到工作而不敢提出签订劳动合同的合理要求,或是为了再择业的方便而不愿接受劳动合同的约束而忽视签订劳动合同。对于那些具有一定技术和资历的员工而言,或是自以为工资报酬较高无需签订劳动合同,或是由于自身处于管理阶层而忽视签订劳动合同。所有这些,从根本上讲,都是因为劳动法制意识淡漠所致,而无论什么原因没有签订劳动合同,都潜伏着劳资关系的危机。因此,加强法制教育,提高建立劳动关系的合同意识,对于协调新建企业的劳资关系是至关重要的。
二、规范保险保护制度依法稳定劳资关系
所谓社会保险,就是国家强制实行的在某种法定事实出现后劳动者获得帮助和补偿以及保证其基本生活的社会保障制度。建立和完善社会保险制度是顺利改革我国以往劳动制度所必须的一项工作,是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劳动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规范社会保险制度,对于依法稳定劳资关系具有非常重要的意义。
《劳动法》第九章对我国社会保险制度作出了明确规定:国家建立社会保险制度设立社会保险基金,“用人单位必须依法参加社会保险,缴纳社会保险费”;“社会保险水平应当与社会发展水平和社会承受能力相适应”。《劳动法》第73条规定:“劳动者在下列情况下,依法享受社会保险待遇:(一)退休;(二)患病、负伤;(三)因工伤残或者职业病;(四)失业;(五)生育。劳动者死后,其遗属依法享受遗属津贴”。由此可见,为员工缴纳社会保险金是用人单位必须履行的义务,对于员工而言,是在法定的事实出现以后依法应当享有的权利。用人单位为员工缴纳社会保险金实际上是解除了员工为企业效力而出现经济生活困难的后顾之优,因此,对于稳定劳资夭系促使员工安心工作的积极意义是不言而喻的。规范社会保险制度,是对员工权益的保护,实际上更有利于减轻企业的负担。国有企业处于困境的一个很重要的原因就在于它承受着历史遗留下来的大量离退休人员养老金等负担。新建企业如果不完善社会保险制度,随着企业的发展也必然会面临离退休人员的养老金、伤病员工的医疗费等等重负。规范社会保险制度,员工退休、患病负伤、因工伤残或患职业病、失业、生育等等都将由社会承担,这无疑减轻了企业的压力,有利于企业轻装发展。规范社会保险制度,则可以避免在这些事实出现以后员工与企业发生纠纷,从而有利于劳资关系的稳定。
然而,据调查,目前新建企业往往忽视规范社会保险制度。其原因大体有三个方面:第一,为了眼前的利益而极力避免缴纳法定的社会保险金,认为这是企业一个负担;第二,某些企业对国家规定的社会保险制度不甚了解从而忽略了缴纳社会保险金;第三,由于我国社会保险制度不甚完善,保险基金转移手续复杂而宁愿购买商业保险也不愿缴纳社会保险金。因此,新建企业及其员工都应当自觉地树立社会保险意识,主动学习有关社会保险的法律、法规和政策。另一方面,国家也应当尽快建立和完善社会保险的法律制度,从而稳定新建企业的劳资关系。 劳动保护问题也必须引起新建企业的高度重视。据调大而恶性的员工伤亡事故大多发生在新建企业。深圳市在一年之中,员工肢体工伤残事故多达万余宗,其中大多发生在新建企业。这类重大而恶性的员工伤亡事故发生的主要原因在于,企业主无视国家的劳动保护法律制度。生产设备落后、劳动保护用品和设施不足、强令指挥冒险作业,所有这些都必将导致员工伤亡事故。劳动安全卫生直接关系到劳动者身体健康状况,《劳动法》第53条规定:“劳动安全卫生必须符合国家规定的标准,’;“三建工程”必须做到“三同时”。企业必须建立健全劳动安全卫生制度,严格执行国家劳动安全卫生规程和标准,对劳动者进行劳动安全卫生教育,防止劳动过程中事故,减少职业危害;企业必须为劳动者提供符合国家规定的劳动安全卫生条件和必要的劳动防护用品,对从事有职业危害作业的劳动者应当定期进行健康检查。从事特种作业的劳动者必须经过专门培训并取得特种作业资格。劳动者对企业管理人员违章指挥、强令冒险作业有权拒绝执行。对危害生命安全和身体健康的行为,有权提出批评、检举和控告。劳动安全卫生是保护劳动者基本人权的一个组成部分,必须引起新建企业的高度重视。
三、规范集体合同制度依法协调劳资关系
发达市场经济国家工会运动的200年的历史,证明了集体合同制度是协调劳资双方关系的有效手段。《劳动法》第三章最后三条对此作出了明确规定,为了规范集体合同制度劳动部还专门制定了《集体合同规定》,这两个法律文件完整地体现了我们国家的集体合同制度。所谓集体合同,是指企业职工一方与企业就劳动报酬、工作时间、休息休假、劳动安全卫生、保险和福利等事项经过集体协商依法签订的书面协议。由此可见,集体合同确定了企业的劳动基准。签订集体合同对于协调劳资双方关系具有十分重要的作用。在全国总工会、国家经贸委和劳动部门的共同促进下,全国有30多万家企业依法签订了集体合同。应当说,集体合同制度对于新建企业协调劳资关系有着积极的作用然而,就全国的情况而言,恰恰是在这类企业集体合同制度没有得到很好地落实。
据调查,新建企业之所以忽视集体合同制度,其主要原因有这样几个方面:第一,某些新建企业由于规模小员工人数少,认为没有签订集体合同的必要;第二,某些新建企业主对签订集体合同心存疑虑,认为集体谈判就是员工与企业闹对立;第三,大多数新建企业没有组建工会,认为没有工会就可以不签订集体合同。
关键词:县级公立医院;知识型员工;劳动关系满意度
县级公立医院改革是新医改的重点和难点。医院作为一个技术密集、知识密集、风险密集、劳动密集的医疗服务机构,最重要的资源就是掌握着大量医疗知识和技能等隐形知识资本的知识型员工。知识型员工的医疗知识和技能水平直接关系到医院的医疗水平、治愈率、信誉度和美誉度。县级公立医院由于受到其所在地域、发展前景、工作条件等条件限制,在吸引和留住知识型员工方面存在劣势。因此,县级公立医院更应注重劳动关系管理,提高知识型员工劳动关系满意度,在建立稳定劳动关系的同时,实现留住人才、激励人才的目的。
一、E县人民医院概况
(一)E县人民医院简介
山东省E县人民医院始建于1950年,是一所集医疗、教学、科研、保健、康复为一体的综合性二级甲等医院。医院开放床位450张,职工610人,年门诊量15万人次,年出院病人两万两千多人次,设有43个临床医技科室,先后被授予省级卫生系统先进集体、文明单位、优质文明服务单位、十佳县市医疗单位等荣誉称号。
(二)E县人民医院主要用工形式
E县人民医院知识型员工按照编制主要分为在编人员和非在编人员。在编人员是指在医院编制定额范围内的、由财政拨款使用的实际工作人员;非在编人员是指不在医院编制定额范围内的、不由财政拨款使用的实际工作人员,在E县人民医院主要是人事人员。
二、E县人民医院知识型员工劳动关系满意度调查
(一)调查项目设计
根据县级公立医院的特点及知识型员工特征,设计并运用了《劳动关系满意度调查问卷》,对E县人民医院知识型员工劳动关系满意度进行了调查。本次调查共发放问卷150份,回收120份,其中有效问卷110份。问卷填写采用不记名方式。问卷回收后,进行了数据的分类整理及进一步的统计分析。调查内容:第一,员工基本资料方面的信息,包括性别、婚姻状况、年龄、学历、工作年限、所在科室、用工形式、职务、职称等;第二,劳动关系管理现状及满意度方面的信息,包括;工作环境、薪酬福利、休息休假、加班管理、社会保险、培训、晋升发展、人际关系、劳动合同管理、试用期、民主管理、工会工作、规章制度、劳动争议处理等;第三,知识型员工的激励因素。
(二)调查结果统计分析及结论
调查完毕后,对数据进行了分析、审核和整理,并采用SPSS17.0统计软件对数据进行了分析,得出了以下结论:
1.调查样本资料的描述性统计(见表1)
2.统计结果分析及调查结论
(1)劳动关系满意度。被调查者对医院的工作环境、所在科室人际关系、培训、医院劳资关系、民主管理及工会的满意度介于“非常满意”与“比较满意”之间,对薪酬、晋升发展及身心健康保护等方面的满意度介于“比较不满”与“一般”之间。运用SPSS17.0进行独立样本T检验或单因素方差分析,对不同类别员工满意度差异性分析如下:①对薪酬的满意度。男性和女性满意度差异显著,男性高于女性;已婚和未婚者满意度差异显著,已婚者高于未婚者;不同年龄段者满意度差异显著,随着年龄段增长满意度增加;不同用工形式员工满意度差异显著,在编员工高于人事人员;不同工作年限者满意度差异显著,工作年限在10年以上者最高,2年及以下者最低;不同职称者满意度差异显著,从高到低依次为主任医师、副主任医师、主治医师、还未定级者及住院医师;不同职务者满意度差异显著,副院长和副主任最高,无职务者最低。不同学历、不同科室者不存在显著差异。②对工作环境的满意度。已婚和未婚者满意度差异显著,已婚者高于未婚者;不同年龄段者满意度差异显著,随着年龄段增长满意度增加;不同用工形式者满意度差异显著,在编员工高于人事人员;不同工作年限者满意度差异显著,工作年限10年以上者满意度最高,2年及以下者满意度最低。按性别、学历、科室、职称、职务等分类统计不存在显著差异。③对所在科室人际关系满意度。不同用工形式的员工满意度差异显著,人事人员高于在编员工。其他分类统计不存在显著差异。④对培训满意度。已婚和未婚者满意度差异显著,已婚者高于未婚者;不同年龄段者满意度差异显著,50岁以上者满意度最高,其次是26-30岁者,25岁以下者最低;不同工作年限者满意度差异显著,工作3-5年者最高,2年及以下者最低;不同科室工作者满意度差异显著,在血库工作者最高,在检验科工作者最低。其他分类统计不存在显著差异。⑤对晋升发展满意度。各种分类统计均不存在显著差异。⑥对身心健康保护满意度。不同用工形式的员工满意度差异显著,在编员工高于人事人员。其他分类统计不存在显著差异。⑦对医院劳资关系满意度。各种分类统计均不存在显著差异。⑧对医院民主管理满意度。不同用工形式的员工满意度差异显著,在编员工高于人事人员。其他分类统计不存在显著差异。⑨对医院工会满意度。各种分类统计均不存在显著差异。
(2)知识型员工激励因素。调查发现,E县知识型员工认为“最能提高积极性的因素”排在前五位的是:薪酬福利、医院发展前景、工作自主性、技能提升及晋升发展。按不同分类进行统计分析,被调查者的选项均不存在显著差异。
三、完善知识型员工劳动关系管理机制,提升知识型员工劳动关系满意度
工资支付管理制度
如员工年休假期间,享受与正常工作期间相同的劳动报酬和福利待遇。员工确因工作需要、经批准不能休年休假或者不能休完年休假的,对员工应休未休的年休假天数,按照员工本人日工资收入的300%计发年休假工资。再如有关病假待遇的,需要结合法定医疗期的期间规定,员工在医疗期内休病假的,企业应当按照国家和所在地方有关规定向员工支付病假工资。目前,各地对于医疗期间的病假工资执行标准不统一,如上海按照本人工作年限的一定比例支付;北京的标准则是根据劳动合同或集体合同约定支付,未约定的,单位支付病假工资不得低于北京最低工资标准的80%。对于企业自行设计的福利假期,期间的工资待遇则可由企业在不违反法律法规的前提下自行规定。如事假待遇,员工经批准休事假的,事假期间的工资可以按实际休假时间折算扣除。第八,非全日制用工的工资支付周期和支付标准。依照《劳动合同法》的规定,非全日制用工是指以小时计酬为主,劳动者在同一用人单位一般平均每日工作时间不超过4小时,每周工作时间累计不超过24小时的用工形式。在非全日制用工的情况下,小时工资标准是用人单位按双方约定的工资标准支付给非全日制劳动者的工资,但不得低于当地政府颁布的小时最低工资标准。当地政府颁布的小时最低工资标准,含用人单位为其缴纳的基本养老保险费和基本医疗保险费。用人单位向非全日制用工支付劳动报酬的周期最长不得超过15日。
工资管理制度设计注意事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