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处理情况报告优选九篇

时间:2022-03-28 20:38:25

引言:易发表网凭借丰富的文秘实践,为您精心挑选了九篇处理情况报告范例。如需获取更多原创内容,可随时联系我们的客服老师。

处理情况报告

第1篇

市长公开电子信箱[**]471号邮件收悉。我县高度重视,及时进行了调查。现将有关情况报告如下:

一、万担水库基本情况

万担水库位于国梁镇方碑村十社,是一座小(二)型水库,大坝长70米,坝顶宽1.75米,坝顶高程100.00米(假设高程),校核洪水位97.723米,总库容25.4万立方米,正常水位96.33米,正常库容13.845万立方米,承担着国梁镇合力、方碑等两个村1320亩的农田灌溉任务。按照水利工程分级管理原则,该水库归属县水行政主管部门统一管理,由万古水利水保站具体履行具体管理职责。在保证灌溉任务的前提下,该库进行了承包经营,承包人为铜梁县人刘川。

二、有关问题调查处理情况

(一)关于水库蓄水问题

据调查,所反映的水库水位升高的情况基本属实,但所反映的由承包者随意确定水位的问题不实。据年初气象预测,今年为较重干旱年,为了预防伏旱,主管该片区水利工程的万古水利水保站对蓄水工作抓得较早,现水库水位蓄水位为96米,虽然比往年偏高,但尚未达到正常蓄水位。由于近期暴雨较多,为保证水库安全度汛,做到防汛抗旱两不误,县水务局已责成万古水利水保站将该库蓄水在现有水位基础上降低30厘米。

(二)关于库尾土地被淹问题

据现场调查,由于蓄水位升高,库尾地部分被淹,其中属于农民承包地的只有国梁镇方碑村十社社员雷文龙家土地约1亩,其余均为被建设水库所征用的库尾地。按照水利工程管理有关规定,对库尾地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占用,农民个人“开荒”为非法占用。对所淹没的雷文龙家土地,县水务局万古水利水保站、水库管理所已与雷文龙协商达成一致意见,由万古水利水保站每年赔偿400公斤稻谷给雷文龙,土地使用权归水库管理所所有。对村民反映的被淹地“权属”问题,由双方依据土地权属依据再行座谈解决。

(三)关于水库肥水养鱼问题

据调查,所反映情况基本属实。由于该水库未被划定为饮用水源保护区,主要任务是承担农业灌溉和防洪任务,水库承包者可以适当投入化肥和饲料养鱼。但由于承包者投入化肥养鱼,对水质有一定影响。且随着水位升高,原库尾一口水井被淹。为解决库尾群众饮水问题,确保人民群众身体健康,万古水利水保站与该社协商达成一致意见,由万古水利水保站补贴500元,村民新打一口水井,保证饮用水安全。

(四)关于水库淹没区电杆上电表问题

据调查,所反映的情况属实。邻近水库的几户村民为了防止有人偷电,把电表集中安装在库尾的一根高压电杆上。由于以前该库长期未达正常水位,没有对电杆造成影响。现水位升高,电杆下部被淹,给村民抄表造成不便。对此,县政府已责成由县水务局负责协调,将电表移往库外安全的电杆上,确保人民生命财产安全。

第2篇

一、强化目标管理,确保完成年度任务。

及时召开相关部门专题会议,细致分析四季度国际宏观经济和国内社会发展形势,进一步结合新区发展实际情况和现实要求,开拓创新发展思路和理念,确保全区产业和招商目标任务序时推进。

一是目标责任再落实。将四季度目标落实到具体部门街道、落实到责任人、落实到具体项目、落实到时间节点,对照全年目标任务,查找薄弱环节,分析主观原因,提出攻坚对策,并细化倒排序时,加大推进力度,提高工作实效,全力冲刺全年目标任务。

二是督办力度再加大。突出“五个十”、招商引资、重大产业项目等重点目标,不断加大目标任务监管督查工作力度,逐月对各责任单位目标任务完成情况进行督查,确保目标任务序时推进。

三是考核办法再完善。在建立全区科学发展评价考核体系的基础上,创新年度目标考核指标体系,进一步突出功能区、突出社区改革、突出创新,深化拓展民意调查,引入企业和服务对象满意度调查指标,健全工作激励机制。

二、突出功能园区,加快产业框架构建步伐。

新的发展时期,区委、区政府提出了“一区五城”的产业发展架构,引导全区产业发展进一步优化。

一是加大**生态科技岛项目推进力度。按照“国内领先、国际一流”的标准,年内要基本完成概念性规划和起步区控制性详规编制工作,启动城市设计和生态指标体系研究、一期征地拆迁等工作,加快项目储备和招商,做好重大项目对接洽谈工作。

二是加快CBD建设。积极开展金融创新,着力推动“金融创新试验区”、“**保险创新试验区”建设,力争年底前聚集省级金融机构20家以上,进一步扩大金融城影响力和知名度。加速新地、交行等产业载体建设,加速CBD南延项目建设和手续办理,加快项目引进和产业培育。

三是加快新城科技园建设。积极落实园区科技创新工作,加快实施“533工程”,充分发挥现有服务平台的推动作用,整合区域创新资源,放大和扩散创新效应;利用园区在建企业载体进行招商洽谈,借助**网、**通信近1.6万平米载体,拓展引进项目空间;重点实施加速器、**科技、**翻译等10大开工项目建设,加大对万得总部大楼、省创**新城中心、消防产品研发基地等项目的推进力度。

四是加快**中央活动区建设。规划将**中心打造成国际前瞻的中央活动区(CAZ),**功能业务的多样性、活力的持久性、空间的人本性,将凸现**“中央活动区”的魅力和文化内涵。围绕**广场城市综合体在今年12月18日开业、二期全面开工这个目标,继续全力做好服务帮办工作。加快6、7、8号地块项目设计和施工前准备,力争早日开工建设,加快5号、10号、21号、1号地块招商。

五是加快**、**等都市产业园的转型升级,实现**路都市产业园项目开工建设,进一步拓展新城现代服务业发展空间。

三、提升服务品质,全力提升**发展软实力。

一是完善服务体系,进一步深化“帮困、扶优、促强”举措,增强企业项目推进信心。结合企业对政府服务满意度调查,再推出一批针对性强的政策措施;深入开展“百企走访活动”,进一步落实领导干部联系点制度,完善困难企业帮扶工作协调机制,推出“绿色服务”举措,主动为企业送政策、送服务、送建议。

第3篇

【摘要】为了摸清广西乡镇垃圾垃圾处理的实际执行情况和寻找潜在的项目,为公司开拓乡镇垃圾处理市场提供信息支撑,于2017年5月对广西乡镇垃圾处理开展了广泛的调研,通过调研基本摸清了广西乡镇垃圾处理的实际执行情况并形成了调研报告。

【关键词】广西乡镇垃圾处理 调研报告

一、调研目的:

为了摸清广西乡镇垃圾垃圾处理的实际执行情况和寻找潜在的项目,为公司开拓乡镇垃圾处理市场提供信息支撑。

二、调研内容:

广西520个乡镇垃圾处理的政策、具体执行情况、主要处理工艺和执行项目对资质的要求。

三、调研时间安排:

2017年5月4日-5月27日

四、调研方式方法:

(1)网络查询和电话沟通相结合。通过各市县的政府官方网站、广西壮族自治区政府采购网、广西招标投标监督网和中国政府采购网,查询各区县市容局和住建局的联系方式,打电话沟通了解各县的垃圾处理情况。

(2)实地走访。根据搜集到信息,电话沟通了解区县的具体情况,重点走访近期有垃圾处理项目的区县。

五、广西520个乡镇垃圾整体处理情况:

(1)乡镇垃圾处理的政策:2016年3月21日,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了《广西农村垃圾专项治理两年攻坚实施方案》的通知;各市、县根据该实施方案,指定了本区县的实施方案。

(2)实施主体:根据搜集的信息分析,各区县的实施主体不一样,主要有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市容管理局、市政管理局、村寨局和各乡镇政府。

(3)完成时间:根据实施方案要求,2017年4月30日前,自治区住房城乡建设厅应完成验收;2017年7月31日前,国家住房城乡建设部完成验收。但通过实际调研得知,现在很多区县的项目已滞后,现在很多项目正在实施或正在进行前期招标阶段。

(4)实施方式主要有如下方式:

4.1.勘察、设计(设计阶段包括初步设计、施工图设计)、采购、施工直至竣工验收合格及整体移交、工程保修期内的缺陷修复和保修工程的总承包,如陆川县村镇垃圾处理中心项目。

4.2.设计、采购、施工、试运行及检验合格后的正式运营等总承包,如鹿寨县拉沟乡、导江乡、四排镇、平山镇生活垃圾无害化处理项目。

4.3.设计、土建、设备、安装一体化工程总承包,如上林县乡镇片区、村级垃圾处理中心总承包项目,这种方式是一种常用方式。

4.4.O计、土建工程和设备安装分开实施,如横县边远乡镇生活垃圾无害化处理项目,这种方式是另一种常用方式。

(5)处理模式和工艺主要有:

5.1.实施方案要求离县城处理设施较近的农村垃圾,原则上纳入“村收镇转运县处理”体系;离县城处理设施较远的农村垃圾,原则上纳入“村收镇转运片区处理”体系;边远山区等交通极为不便的农村垃圾,按照不出村的原则就近就地处理。要按照缺什么补什么的原则,积极主动开展垃圾转运设施、垃圾片区处理中心、边远乡村就近就地处理设施等项目建设,尽快形成“村收镇运县处理”、“村收镇运片区处理”和“村屯就近就地处理”三种模式共同作用、覆盖城乡、具有广西特点的农村垃圾统筹治理体系。

5.2.有些乡镇通过修建中转站,把垃圾统一运到市区/县里统一进行卫生填埋或焚烧处理。

5.3.有些通过村收镇运片区建立垃圾处理站,采用焚烧处理工艺进行处理。

5.4.有些乡镇通过村收镇运片区建立垃圾处理站,采用焚烧处理工艺进行处理。

(6)中标单位本地化和微小化。通过对搜集的信息进行分析,广西乡镇处理处理倾向于本地化采购,中标单位大部分都是广西的公司。由于广西乡镇垃圾处理需执行《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暂行办法》,所有很多设备中标单位都是微小型公司。

(7)总承包和土建的资质要求如下:

7.1.设计资质:市政工程设计乙级及以上资质或环境工程设计(固体废物处理处置工程(生活垃圾焚烧工程))乙级及以上专项资质或环境工程(大气污染防治工程)专项设计资质乙级(含以上级);

7.2.总承包:房屋建筑工程施工总承包叁级及以上(含叁级)资质,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在有效期内)或市政公用工程施工总承包三级及以上资质或环保工程专业承包(固体废物处理处置工程(生活垃圾焚烧工程))三级及以上资质;

7.3.项目经理:具备市政工程专业贰级及以上注册建造师执业资格中级及以上技术职称,并具备有效的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书(B证)或建筑工程专业贰级以上(含贰级)的注册建造师执业证书,注册建造师证必须年检合格并获得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

(9)政府项目有很长的跟踪期。若是前期没有跟踪,待正式招标公告后,再跟进基本是没戏的。需做好前期与政府的关系,最好有省/直辖市/自治区的领导或住建局或环保局的领导,由上往下推,就容易获取项目。

(10)设备或项目的价格区间。通过搜集的资料分析,广西自治区政府给每一个片区处理项目农业发展银行专项贷款为250万元,若不足部分由项目实施的市县自己负责筹措。如10吨垃圾处理项目,有的项目土建含设备不到250万,有的280万,有的500多万。所以广西520个乡镇垃圾处理同等规模的项目价格很乱,要分具体的地域。经济发达一些,环保观念严格一些,前期中标单位与业主关系好一些,价格就会高一些。

(11)本地的作用很巨大。若没有前期打理相关关系,我们自己去找相关部门,或许能见到相关部门的负责人和办事人员,但他们对我们一般不会给好脸色;若有项目正在实施或招标阶段,他们会以不可奉告或涉及到商业秘密不方便透露把你打发啦。没有做关系,想获得项目是比较难的。

六、后期的建议

(1)说服公司领导,在与相关省市签订战略合作协议时,把公司的固废领域纳入。通过高层的推荐,让省市领导知道公司在涉及固废领域,让各省市领导向下面区县乡镇推荐公司的固废处理。

第4篇

一、受理市督办局批转的督办件的总体情况

2013年7月21日至2013年8月20日,投诉中心共受理市督办局批转到我局的督办投诉件264件,,同上月相比,增长了3.5%。对涉及的投诉件,投诉中心在规定时限内全部办结,办结率为100%。对督办局批转的部分不属于我局业务范围内的投诉件,投诉中心按照相关部门责任分工,已将不属于我局业务范围的督办件转交市督办局,由市督办局安排相应的责任单位处理。

二、受理督办件的处理情况

(一)在受理的264件市督办局转办件中,反映物业方面的督办件共86件,占受理总数的32.6%,与上月相比,下降了14%。主要反映在小区安全管理、供水供电、车辆管理、卫生管理等问题。其中,针对住户反映无物业管理小区管理混乱等问题,我局已建议督办局转交小区的辖区居委会,进行协调解决。对有物业管理小区在服务过程中存在的问题,我局供热物业办要求相关物业公司加强整改落实,对不作为的物业公司下发限期整改通知书。

(二)督办件中反映供热问题的督办件共8件,占受理总数的3%,与上月相比,下降了65.2%。反映的主要问题为暖气不热导致的费用纠纷问题。对上述问题,我局供热物业办已安排人员现场查看,并要求供热单位及时协调解决热用户提出的相关供热问题。

(三)督办件中反映产权交易及办证的督办件10件,占受理总数的3.8%,与上月相比,增长了150%。反映的问题集中在部分小区住户违反《市房屋租赁管理条例》有关人数的规定出租房屋,导致扰民。对此类督办件,我局产权交易中心租赁科及时安排人员现场督办。对确定违规租房的,责令限期改正,减少该房屋内居住人员的数量,以改善居民居住环境。

(四)督办件中涉及保障性住房的督办件15件,占受理总数的5.7%,与上月相比,增长了50%。反映的焦点集中在申请廉租房、经适房等保障房信息已审核通过,但至今未分到房屋。对此类投诉,已按政策规定向住户解释,即我局分配保障房实施轮候打分政策,根据得分高低排序分房,并非审核后就能直接分配上房屋。

(五)督办件中涉及老旧小区改造的督办件2件,占受理总数的0.7%,与上月相比,下降了100%。

(六)督办件中涉及阅海万家三期工程和已交工保障性住房工程问题的39件,占受理总数的14.8%。反映的问题主要集中在:一是不满意阅海万家三期部分户型,要求重新设计一事。就该问题,我局现已确定对住户反映集中的户型进行局部调整;二是盈北家园小区水压小、经常停水和电缆被盗等,导致无电使用的情况。就该小区用电问题,小区物业公司已经安排维修人员,将该处楼房被盗电线重新检修更换。目前正在检测,预计下周可恢复供电。水压问题已由市督办局牵头组织我局、中铁水务、小区物业公司等部门现场协调,分清责任,预计月底前可解决该小区的居民用水问题;三是刚交付使用的满春宜居苑小区水、电不通问题。经我局多次协调督办,现水卡已交付居民使用。针对电卡问题,现物业公司正与供电部门协调办理,预计月底交付使用。

(七)其他类投诉件100件,占受理总数的37.9%,与上月相比,增长了4.2%。市长接听件4件,占受理总数的1.5%。

三、热线受理市民直接来电及上访的处理情况

(一)受理市民来电投诉的具体情况

本月共受理各类来电1669件,同上月相比,增长了80.8%。其中,涉及物业投诉176件,供暖投诉33件,咨询产权交易859件,咨询住房保障223件,其他类378件。

接线员对于投诉热线所受理的投诉,能电话解释的,立即进行答复处理;需相关单位解决的,及时反馈到相关单位督办解决;对产权交易、住房保障类咨询,已告知主管部门业务办理和政策咨询电话,建议住户电话询问。

第5篇

**区人大常委会充分肯定了区政府自20**年以来,确定创建“省级食品安全示范区”的奋斗目标,将其纳入“四位一体”考核指标体系,并加强组织领导,明确工作责任,强化工作措施,食品安全专项整治工作有序开展,食品安全状况明显改善,食品市场经营秩序不断规范,创建“省级食品安全示范区”的预期目标逐步得到落实。同时,区人大常委会提出进一步加大食品卫生安全的宣传力度,全力打造食品安全示范区,进一步落实食品质量责任制和责任追究制,严厉打击各种违法违规行为等四条审议意见。收悉审议意见后,区政府高度重视、积极研究措施,现将这四个方面研究处理的意见报告如下:

一、广泛开展宣传,致力服务大众

我们将精心组织,运用现代行为学“知信行”理论,加大正面宣传教育力度,提高公众消费行为的引导能力。从提高正面宣传教育到达率入手,广泛开展《食品安全法》的宣传教育活动。一是利用各种载体和形式,下大决心、花大力气,坚决、有力、全面地把《食品安全法》宣传好、普及好、贯彻好。通过宣传强化企业食品安全第一责任人的观念,切实承担起保障食品安全的社会责任。二是开展食品安全宣传进社区、进企业、进机关、进学校的“四进”活动,开办食品安全课堂。积极开展“食品药品安全宣传社区行”活动,打造为民、利民、亲民的社区服务品牌。三是坚持按环节分层分类对涉食企业负责人和从业人员开展法规培训。组织农办、质监、工商、卫生等食安办成员单位,联合开展“为您饮食用药安全护航”、推进“三绿工程”、创建“无制假示范社区”、“12315”维权流动站等为主题内容的大型广场咨询服务活动,探索食品安全综合监管部门由被动应付型向主动保障型转变,构筑和谐社会的新思路。四是对全区食品安全信息员、协管员进行培训。制作宣传展板,印发宣传资料和消费者提醒警句,发放《食品安全宣传册》及蔬菜药残检测、病害肉识别、假劣食品和保健品鉴别等知识手册,使食品安全意识深入人心,提高公众对食品安全监管工作的认知度和自觉参与度。

二、建立食品安全责任制、责任追究制,完善举报奖励制度

由区食品安全委员会办公室牵头,根据全区食品安全工作部署,将各项工作量化分解到各街道及相关环节监管部门,明确目标与任务。制定食品安全综合评价指标体系,对各街道及相关部门食品安全工作进行综合评价。加大督促检查力度,由区食品安全委员会组织督查组,对各街道及相关部门进行综合督查,以促进各项措施办法的落实和目标任务的完成。对职能履行不到位、食品安全状况差的街道和部门,由区食品安全委员会予以通报批评;对发生重大食品安全事件并导致严重后果的,追究监管责任。继续开展食品安全专项整治,全区有针对性地开展1—2个品种的食品安全专项整治,按照“整顿一个品种,完善一项制度、规范一个行业”的思路开展食品安全专项整治。加大农村、城郊结合部食品市场,以及校园周边、建筑工地食堂、旅游景点和农家乐等特色菜馆的监管力度,严厉打击制售假劣食品等违法行为,特别是加大对大案要案的查办力度,增加打击的针对性和有效性。

三、加强环节部门间综合协调,完善信息监测和应急体系建设

进一步加强部门之间的协调,建立通畅的信息监测和通报网络体系。食品安全涉及多部门、多层面、多环节,是一个复杂的系统工程。各部门之间要权责明晰,更要统一协调,要加强食品安全信息管理和综合利用,构建部门之间信息沟通平台,实现互联互通和资源共享。强化各街道食安办的组织协调作用,充分发挥各街道在本辖区内的作用,统一组织协调开展“双创”、“放心消费街道(社区、单位)”创建等工作,牵头组织辖区综合执法,建立健全相应的工作制度和规范,健全工作台帐,形成街道层面综合监管合力。强化食品安全协管员、信息员这支队伍的管理和培训工作,充分发挥其在工作责任网、管理监督网中的重要作用,努力提高食品安全监管队伍的整体水平。加强应急处置人员的业务培训,保障各环节无缝衔接,适时组织一次综合演练。整合“模块化信息指挥中心”、“公共卫生突发事件应急指挥中心”和“数字**”的网络建设成果和信息资源,完善全区食品安全应急指挥、处置、保障等工作。

四、加大财政投入,确保“食品安全”资金按序时投入

第6篇

一、***市农村生活污水处理的现状

近年来,***市通过生态市建设,工农业污染得到有效遏制,城市污水处理设施已逐步完善,生态环境有了明显改善。农村生活污水处理问题已提上议事日程,正逐步开展治理。2005年~2007年,全市在39个村或集镇进行了农村生活污水处理工程,推广无动力生活污水净化沼气池11430立方米,年污水处理能力到达139万吨,为全市的农村生活污水治理启了个好头。然而农村生活污水治理工作仍落后于生态市建设的要求,在一些地方的新农村建设中,农村生活污水处理仍未被纳入村庄整体规划,农村生活污水治理工作仍任重而道远。

1、污水设施改造标准过低,明污转为暗污。

虽然在新农村建设中,新建了漂亮的公厕,部分农户家中也有了简易的污水处理设施,但由于目前全市农村及集镇大部分没有污水集中处理设施,改建后的设施真正达到无害化标准者甚少。所谓的“三格式”,实际为直排式。生活污水绝大部分不经任何处理,直接排入了河道或排出室外空地后任意渗入地下,少部分经化粪池简单处理后任意渗入地下,严重污染河水和井水,从明污转为暗污,致使一些河道和水塘成了天然的集污池。

2、少数铺设污水管道的集镇和农村。

一般采用雨污合流的排水体制,污水由明渠或明沟形式任意排放,而且沟渠的排水断面普遍偏小,常被垃圾堵塞,街巷污水漫流,严重影响周围环境。随着***市农村居住人口不断增加,生活污水产生量呈快速增长趋势,这已给***市的地表水环境质量带来严重的危害。“70年代淘米洗菜,80年代洗衣灌溉,90年黑致癌,新千年代熏臭无奈!”这是老百姓对河道水塘水质变化的感官评价,也是河道水塘水质逐年恶化的见证。水体的污染,使富春江流域水环境的保护雪上加霜,并直接或间接地严重威胁着工农业生产和人们的生活与健康。

3、布局不够合理,水资源浪费严重。

目前,在农村由于水资源相对丰富,节约用水的意识相对不强。而且农村生活污水的处理,注重形式、应付检查者居多,治标不治本。各集镇行政村缺乏系统整体的、科学合理的规划布局,设施不到位、资源浪费现象严重。冲洗厕所座便器的水都是自来水,然排出去的水却是污水。特别在一些地区,由于属于砂石土壤,极易污染地下水或下游的河道水。“世界上没有垃圾,它是放错地方的资源;世界上也没有污水,它是排错方向的财富”。生活污水原本就是最稳定的水资源和最好的有机肥源,当用水和需水量增加时,污水的产生量和可再利用量的潜力也更大。中国有句俗语“肥水不流外人田”。而今,却把这些供应最稳定的宝贵的“肥水”当作“废水”排向了河海,成了水污染的主要污染源之一。

二、***市农村生活污水处理的对策建议

党的十七大提出了:“建设生态文明,基本形成节约能源资源和保护生态环境的产业结构、增长方式、消费模式。循环经济形成较大规模,可再生能源比重显著上升。主要污染物排放得到有效控制,生态环境质量明显改善。生态文明观念在全社会牢固树立。”这对农村环境提出了新的更高的要求。因此,我们要抓住建设新农村和构建和谐社会这个契机,全面落实科学发展观,广泛应用环保节能技术,农村生活污水不仅要减量化排放、无害化处理,更要资源化利用;不仅要节约处理成本,更要减轻农民负担,增加农民收入,从而把农村生活污水治理工作推上一个新台阶。为此对新时期农村污水治理工作,提出如下建议:

1、科学规划,因地制宜建设镇村污水处理设施

第7篇

(一)死亡事故审结、责任认定、调解情况:年12月21日至年11月20日,我大队辖区无发生特大交通事故,立案处理的死亡事故共32起,现已审结归档24起,结案率为75%,其中按期责任认定29起,按期认定率为90.63%。

(二)案件移送、拘留及行政处罚情况:年依照法律规定移送追究当事人刑事责任16人;拘留91人,吊销当事人驾驶证14本,注销4本,吊扣证件121本。

(三)伤人事故审结、责任认定及调解情况:年12月21日至年11月20日共办理伤人交通事故379起,现已审结归档260起,归档率68.60%,其中按期责任认定273起,按期认定率72.03%。

(四)财产损失事故审结、责任认定及调解情况:年12月21日至年11月20日共办理财产损失交通事故45起,现已审结归档35起,归档率77.78%,其中按期责任认定45起,按期认定率100%。

(五)逃逸案件发破情况和对未破案件如何组织再侦的情况:

1、年12月21日至年11月20日,我大队共受理逃逸案件22起,现已侦破10起,侦破率为45.45%,对于侦破后的事故当事人,大队均能按照相关规定严格处理,没有存在降格处罚问题。

2、对于历年来未破案件,我队主要通过新闻媒体公布案件,分发案件协查通报,上墙公示的形式发动群众提供线索等签途径继续侦查,并适时到其家中进行搜查,加大侦破力度。3交管业务办案情况:

(一)办案程序、办案质量。

1、交管股受理接处泉港辖区内发生的交通事故案件,办案人员均有相关的事故处理证。

2、事故处理工作中着重从“接处警”、“立案”、“责任认定”、“调解”、“归案”等环节,注重办案时效性程序,办案质量有所提高。

3、依法办理强制措施审批手续,及时做到法律文书合理规范,建立各种事故处理台帐。

4、重视对交通事故车体检验证据。大队自行设计增加事故处理现场处置工作的《车辆痕迹勘验记录》、《事故现场车辆静态勘验记录表》、《肇事车辆勘验记录表》三种勘验记录表格,强调对人、车、路三大主体因素相互间的相互碰撞点的确定,注重对当事人的自述材料及旁证材料的证据力作用,为我们进一步调查取证打下了良好基础。

(二)事故公开、公正处理。

1、大队于年六月成立道路交通事故处理责任认定委员会,制定《道路交通事故责任认定委员会议事规则》,从制度上保证了公开、公平、公正地对道路交通事故进行责任认定,充分发挥了责任认定委员会的作用,按民主集中制依法、公正办案。

2、自年3月份开始,大队在原有的“事故公开处理室”的基础上新配备了电脑、投影机、大屏幕等一系列多媒体电脑网络,通过在大屏幕上回放现场照片,放大现场勘察草图、分析事故成因,讲解当事各方的交通违法行为及其对事故发生的作用大小,过错程度,从而促进事故处理工作的公开、公平、公正及工作透明度,人民群众满意度也得到了进一步的巩固和提高。我们的工作也得到了省总队、泉州市纪委、市公安局、市交警支队、区委、区政府、区公安分局等部门领导的充分肯定,并被评为泉州市人民政府行风建设示范单位。

(三)、内业管理这半年来,交管股在规范案卷内业文书及档案管理工作有了很大的提高,配备了专职内勤人员,对交通事故的档案建立、移送、交接、登记和归档等工作进行专人负责,并及时输入电脑纳入微机管理,在事故吊扣证件方面也严格按照有关规定进行登记造册,并在今年十月份开始,全面启用新的交通事故法律文书,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以前,对事故预押金和事故罚款、事故处理收费等方向也严格按照收支两条线来执行。

1、个别案件存在未及时调查取证的情况,致使有些案件出现超期责任认定的现象。

2、在事故处理过程中,存在暂扣肇事驾驶员证件或暂扣肇事车辆未及时开取暂扣凭证现象。

3、存在对个别当事人采取刑事拘留强制措施超期。

4、因为分管事故处理的大队领导班子调整的关系,在今年5-6月份间,出现一些案件未能及时审批,从而出现责任认定书超期送达的现象。

5、在对群众的解说和调解方面还不够耐心细致,致使当事人到支队申请复议7起,行政诉讼1起。

6、一些调解结案的案卷未能及时整理归档。

7、在5月1日新的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后,交通事故处理方面有较大的变动,办案民警在工作中对新法的有关规定解说工作做的还不够,致使部分群众因不理解而造成工作中被动的局面。

针对存在办案薄弱环节,将采取以下措施整改。

1、继续深入贯彻全市交警系统开展的“严肃执法纪律,规范执法程序,提高执法质量,落实‘五条禁令’”队伍纪律整顿活动,组织全体民警系统地学习道路交通处理的有关法律、法规,切实做到依法行政,依法办案;注重办案时效,巩固办案成果,提高办案质量。

2、建立严格完整的暂扣凭证管理使用规定,督促办案民警按有关办案程序、规定开具暂扣凭证,及时登记、上交所暂扣的证件。

3、每月按照大队制定的《执法质量量化考评制度》对股里民警办案情况、办案质量进行量化评比,奖优罚劣。

第8篇

根据省水务厅《关于转发关于进一步加强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设施安全管理工作的紧急的通知的通知》(琼水城水〔2009〕249号)精神,进一步做好我市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设施安全管理工作,不断提高城镇防汛能力,确保城市排水安全,促进安全隐患排查治理部署的各项工作的落实,我委于8月7日至11日派人进行检查,通过此次检查对查出的隐患得到了及时整治,安全生产措施得到了进一步强化 ,各级安全生产责任得到了更好的落实,安全生产意识得到了有效的提高,隐患排查监管体系和主体责任得到了进一步加强,为有效遏制重特大事故的发生起到了积极的作用,促进了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设施安全形势稳定好转。现将这次检查工作情况报告如下:

一、加强领导,高度重视,严格落实责任。

我市以党的十七大精神及 “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和科学发展观为指导,领导重视、责任明确、措施有力,进一步统一思想认识,强化监督考核,牢固树立以人为本的思想,确保我市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设施安全管理工作顺利进行。

二、加强城市污水管网检查,确保城市排水安全

为了排水安全,我市派人对已建的排水管线38320.66米及设施进行清掏、疏通、维修等工作。共清掏雨水井500座;清掏检查井200座维修雨水井22座,更换雨水井具45套,更换雨水箅子22个,疏通雨污水管线长600延长米。暗渠是城市排水的命脉,如果暗渠不能正常工作,城市的生活污水及各类排水将无处可泄,后果不堪设想。因此,加大了对暗渠的防护力度,我市加派人手对暗渠进行排查。管理人员不顾个人生命安危,冒着暗渠里的腥臭味的侵蚀,对暗渠一处一处进行排查,共计修复150延长米,确保了汛期暗渠的正常使用。通过这次自查,及时疏通我市那大城区排水管渠、排水设施,确保排水设施安全正常运转。

第9篇

(一)处罚种类:通报批评、警告、罚款

(二)法律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第四十三条:被审计单位违反本法规定,拒绝或者拖延提供与审计事项有关的资料的,或者提供的资料不真实、不完整的,或者拒绝、阻碍检查的,由审计机关责令改正,可以通报批评,给予警告;拒不改正的,依法追究责任。

2.《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九条:被审计单位违反审计法的规定,拒绝或者拖延提供与审计事项有关的资料的,或者拒绝、阻碍检查的,由审计机关责令改正,可以通报批评,给予警告;拒不改正的,按照下列规定追究责任:(一)对被审计单位处以5万元以下的罚款;(二)对被审计单位负有直接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审计机关认为应当给予行政处分或者纪律处分的,向有关部门、单位提出给予行政处分或者纪律处分的建议;(三)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三)法律责任:

1.《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第五十二条:审计人员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玩忽职守或者泄露所知悉的国家秘密、商业秘密的,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2.《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实施条例》第五十五条:审计人员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玩忽职守,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二、被审计单位违反国家规定的财务收支行为

(一)处罚种类:通报批评、警告、罚款

(二)法律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第四十六条:对被审计单位违反国家规定的财务收支行为,审计机关、人民政府或者有关主管部门在法定职权范围内,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区别情况采取前条规定的处理措施,并可以依法给予处罚。

2. 《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实施条例》第五十三条:对被审计单位违反国家规定的财务收支行为,由审计机关在法定职权范围内责令改正,给予警告,通报批评,依照本条例第五十二条规定对违法取得的资产作出处理;有违法所得的,处以违法所得1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处以5万元以下的罚款。对被审计单位负有直接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审计机关认为应当给予行政处分或者纪律处分的,向有关部门、单位提出给予行政处分或者纪律处分的建议。

法律、行政法规对被审计单位违反国家规定的财务收支行为另有处理、处罚规定的,从其规定。

(三)法律责任:

1.《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第五十二条

2.《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实施条例》第五十五条

三、财政收入执收单位及其工作人员违反规定设立财政收入项目

(一)处罚种类:通报批评、警告

(二)法律依据:

《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第三条:财政收入执收单位及其工作人员有下列违反国家财政收入管理规定的行为之一的,责令改正,补收应当收取的财政收入,限期退还违法所得。对单位给予警告或者通报批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警告、记过或者记大过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降级或者撤职处分:(一)违反规定设立财政收入项目;(二)违反规定擅自改变财政收入项目的范围、标准、对象和期限;(三)对已明令取消、暂停执行或者降低标准的财政收入项目,仍然依照原定项目、标准征收或者变换名称征收;(四)缓收、不收财政收入;(五)擅自将预算收入转为预算外收入;(六)其他违反国家财政收入管理规定的行为。

1 (三)法律责任:

《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第二十八条:财政部门、审计机关、监察机关的工作人员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给予警告、记过或者记大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降级或者撤职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四、财政收入执收单位及其工作人员违反规定擅自改变财政收入项目的范围、标准、对象和期限

(一)处罚种类:通报批评、警告

(二)法律依据:

《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第三条:财政收入执收单位及其工作人员有下列违反国家财政收入管理规定的行为之一的,责令改正,补收应当收取的财政收入,限期退还违法所得。对单位给予警告或者通报批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警告、记过或者记大过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降级或者撤职处分:(一)违反规定设立财政收入项目;(二)违反规定擅自改变财政收入项目的范围、标准、对象和期限;(三)对已明令取消、暂停执行或者降低标准的财政收入项目,仍然依照原定项目、标准征收或者变换名称征收;(四)缓收、不收财政收入;(五)擅自将预算收入转为预算外收入;(六)其他违反国家财政收入管理规定的行为。

《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等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给予行政处分。

1 2 《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第二十八条:财政部门、审计机关、监察机关的工作人员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给予警告、记过或者记大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降级或者撤职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五、财政收入执收单位及其工作人员对已明令取消、暂停执行或者降低标准的财政收入项目,仍然依照原定项目、标准征收或者变换名称征收

(一)处罚种类:通报批评、警告

(二)法律依据:

《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第三条:财政收入执收单位及其工作人员有下列违反国家财政收入管理规定的行为之一的,责令改正,补收应当收取的财政收入,限期退还违法所得。对单位给予警告或者通报批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警告、记过或者记大过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降级或者撤职处分:(一)违反规定设立财政收入项目;(二)违反规定擅自改变财政收入项目的范围、标准、对象和期限;(三)对已明令取消、暂停执行或者降低标准的财政收入项目,仍然依照原定项目、标准征收或者变换名称征收;(四)缓收、不收财政收入;(五)擅自将预算收入转为预算外收入;(六)其他违反国家财政收入管理规定的行为。

《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等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给予行政处分。

(三)法律责任:

《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第二十八条:财政部门、审计机关、监察机关的工作人员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给予警告、记过或者记大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降级或者撤职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1 2 3 (一)处罚种类:通报批评、警告

(二)法律依据:

《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第三条:财政收入执收单位及其工作人员有下列违反国家财政收入管理规定的行为之一的,责令改正,补收应当收取的财政收入,限期退还违法所得。对单位给予警告或者通报批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警告、记过或者记大过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降级或者撤职处分:(一)违反规定设立财政收入项目;(二)违反规定擅自改变财政收入项目的范围、标准、对象和期限;(三)对已明令取消、暂停执行或者降低标准的财政收入项目,仍然依照原定项目、标准征收或者变换名称征收;(四)缓收、不收财政收入;(五)擅自将预算收入转为预算外收入;(六)其他违反国家财政收入管理规定的行为。

《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等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给予行政处分。

(三)法律责任:

《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第二十八条:财政部门、审计机关、监察机关的工作人员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给予警告、记过或者记大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降级或者撤职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七、财政收入执收单位及其工作人员擅自将预算收入转为预算外收入

(一)处罚种类:通报批评、警告

(二)法律依据:

1 2 3 4 《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等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给予行政处分。

(三)法律责任:

《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第二十八条:财政部门、审计机关、监察机关的工作人员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给予警告、记过或者记大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降级或者撤职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八、财政收入执行单位及其工作人员隐瞒应当上缴的财政收入

(一)处罚种类:通报批评、警告

(二)法律依据:

《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第四条:财政收入执收单位及其工作人员有下列违反国家财政收入上缴规定的行为之一的,责令改正,调整有关会计账目,收缴应当上缴的财政收入,限期退还违法所得。对单位给予警告或者通报批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记大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降级或者撤职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处分:(一)隐瞒应当上缴的财政收入;(二)滞留、截留、挪用应当上缴的财政收入;(三)坐支应当上缴的财政收入;(四)不依照规定的财政收入预算级次、预算科目入库;(五)违反规定退付国库库款或者财政专户资金;(六)其他违反国家财政收入上缴规定的行为。

1 2 3 4 5 (三)法律责任:

《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第二十八条:财政部门、审计机关、监察机关的工作人员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给予警告、记过或者记大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降级或者撤职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九、财政收入执收单位及其工作人员滞留、截留、挪用应当上缴的财政

(一)处罚种类:通报批评、警告

(二)法律依据:

《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第四条:财政收入执收单位及其工作人员有下列违反国家财政收入上缴规定的行为之一的,责令改正,调整有关会计账目,收缴应当上缴的财政收入,限期退还违法所得。对单位给予警告或者通报批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记大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降级或者撤职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处分:(一)隐瞒应当上缴的财政收入;(二)滞留、截留、挪用应当上缴的财政收入;(三)坐支应当上缴的财政收入;(四)不依照规定的财政收入预算级次、预算科目入库;(五)违反规定退付国库库款或者财政专户资金;(六)其他违反国家财政收入上缴规定的行为。

《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等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给予行政处分。

1 2 3 4 5 6 《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第二十八条:财政部门、审计机关、监察机关的工作人员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给予警告、记过或者记大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降级或者撤职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十、财政收入执收单位及其工作人员坐支应当上缴的财政收入

(一)处罚种类:通报批评、警告

(二)法律依据:

《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第四条:财政收入执收单位及其工作人员有下列违反国家财政收入上缴规定的行为之一的,责令改正,调整有关会计账目,收缴应当上缴的财政收入,限期退还违法所得。对单位给予警告或者通报批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记大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降级或者撤职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处分:(一)隐瞒应当上缴的财政收入;(二)滞留、截留、挪用应当上缴的财政收入;(三)坐支应当上缴的财政收入;(四)不依照规定的财政收入预算级次、预算科目入库;(五)违反规定退付国库库款或者财政专户资金;(六)其他违反国家财政收入上缴规定的行为。

《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等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给予行政处分。

(三)法律责任:

《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第二十八条:财政部门、审计机关、监察机关的工作人员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给予警告、记过或者记大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降级或者撤职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1 2 3 4 5 6 7 (一)处罚种类:通报批评、警告

(二)法律依据:

《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第四条:财政收入执收单位及其工作人员有下列违反国家财政收入上缴规定的行为之一的,责令改正,调整有关会计账目,收缴应当上缴的财政收入,限期退还违法所得。对单位给予警告或者通报批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记大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降级或者撤职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处分:(一)隐瞒应当上缴的财政收入;(二)滞留、截留、挪用应当上缴的财政收入;(三)坐支应当上缴的财政收入;(四)不依照规定的财政收入预算级次、预算科目入库;(五)违反规定退付国库库款或者财政专户资金;(六)其他违反国家财政收入上缴规定的行为。

《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等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给予行政处分。

(三)法律责任:

《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第二十八条:财政部门、审计机关、监察机关的工作人员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给予警告、记过或者记大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降级或者撤职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十二、财政收入执收单位及其工作人员违反规定退付国库库款或者财政专户资金

1 2 3 4 5 6 7 8 (二)法律依据:

《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第四条:财政收入执收单位及其工作人员有下列违反国家财政收入上缴规定的行为之一的,责令改正,调整有关会计账目,收缴应当上缴的财政收入,限期退还违法所得。对单位给予警告或者通报批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记大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降级或者撤职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处分:(一)隐瞒应当上缴的财政收入;(二)滞留、截留、挪用应当上缴的财政收入;(三)坐支应当上缴的财政收入;(四)不依照规定的财政收入预算级次、预算科目入库;(五)违反规定退付国库库款或者财政专户资金;(六)其他违反国家财政收入上缴规定的行为。

《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等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给予行政处分。

(三)法律责任:

《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第二十八条:财政部门、审计机关、监察机关的工作人员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给予警告、记过或者记大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降级或者撤职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十三、财政部门、国库机构及其工作人员延期、占压应当上解的财政收入

(一)处罚种类:通报批评、警告

1 2 3 4 5 6 7 8 9 《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第五条:财政部门、国库机构及其工作人员有下列违反国家有关上解、下拨财政资金规定的行为之一的,责令改正,限期退还违法所得。对单位给予警告或者通报批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记过或者记大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降级或者撤职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处分:(一)延解、占压应当上解的财政收入;(二)不依照预算或者用款计划核拨财政资金;(三)违反规定收纳、划分、留解、退付国库库款或者财政专户资金;(四)将应当纳入国库核算的财政收入放在财政专户核算;(五)擅自动用国库库款或者财政专户资金;(六)其他违反国家有关上解、下拨财政资金规定的行为

(三)法律责任:

《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第二十八条:财政部门、审计机关、监察机关的工作人员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给予警告、记过或者记大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降级或者撤职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十四、财政部门、国库机构及其工作人员不依照预算或者用款计划核拨财政资金

(一)处罚种类:通报批评、警告

(二)法律依据:

《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第五条:财政部门、国库机构及其工作人员有下列违反国家有关上解、下拨财政资金规定的行为之一的,责令改正,限期退还违法所得。对单位给予警告或者通报批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记过或者记大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降级或者撤职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处分:(一)延解、占压应当上解的财政收入;(二)不依照预算或者用款计划核拨财政资金;(三)违反规定收纳、划分、留解、退付国库库款或者财政专户资金;(四)将应当纳入国库核算的财政收入放在财政专户核算;(五)擅自动用国库库款或者财政专户资金;(六)其他违反国家有关上解、下拨财政资金规定的行为

1 2 3 4 5 6 7 8 9 10 《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第二十八条:财政部门、审计机关、监察机关的工作人员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给予警告、记过或者记大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降级或者撤职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十五、财政部门、国库机构及其工作人员违反规定收纳、划分、留解、退付国库库款或者财政专户资金

(一)处罚种类:通报批评、警告

(二)法律依据:

《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第五条:财政部门、国库机构及其工作人员有下列违反国家有关上解、下拨财政资金规定的行为之一的,责令改正,限期退还违法所得。对单位给予警告或者通报批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记过或者记大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降级或者撤职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处分:(一)延解、占压应当上解的财政收入;(二)不依照预算或者用款计划核拨财政资金;(三)违反规定收纳、划分、留解、退付国库库款或者财政专户资金;(四)将应当纳入国库核算的财政收入放在财政专户核算;(五)擅自动用国库库款或者财政专户资金;(六)其他违反国家有关上解、下拨财政资金规定的行为

(三)法律责任:

《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第二十八条:财政部门、审计机关、监察机关的工作人员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给予警告、记过或者记大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降级或者撤职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1 2 3 4 5 6 7 8 9 10 11 12 13 14 十六、财政部门、国库机构及其工作人员将应当纳入国库核算的财政收入放在财政专户核算

(一)处罚种类:通报批评、警告

(二)法律依据:

《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第五条:财政部门、国库机构及其工作人员有下列违反国家有关上解、下拨财政资金规定的行为之一的,责令改正,限期退还违法所得。对单位给予警告或者通报批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记过或者记大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降级或者撤职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处分:(一)延解、占压应当上解的财政收入;(二)不依照预算或者用款计划核拨财政资金;(三)违反规定收纳、划分、留解、退付国库库款或者财政专户资金;(四)将应当纳入国库核算的财政收入放在财政专户核算;(五)擅自动用国库库款或者财政专户资金;(六)其他违反国家有关上解、下拨财政资金规定的行为

(三)法律责任:

《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第二十八条:财政部门、审计机关、监察机关的工作人员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给予警告、记过或者记大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降级或者撤职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十七、财政部门、国库机构及其工作人员擅自动用国库库款或者财政专户资金

(一)处罚种类:通报批评、警告13 14 (二)法律依据:

《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第五条:财政部门、国库机构及其工作人员有下列违反国家有关上解、下拨财政资金规定的行为之一的,责令改正,限期退还违法所得。对单位给予警告或者通报批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记过或者记大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降级或者撤职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处分:(一)延解、占压应当上解的财政收入;(二)不依照预算或者用款计划核拨财政资金;(三)违反规定收纳、划分、留解、退付国库库款或者财政专户资金;(四)将应当纳入国库核算的财政收入放在财政专户核算;(五)擅自动用国库库款或者财政专户资金;(六)其他违反国家有关上解、下拨财政资金规定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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