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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强化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能,规范安全生产行政执法行为,严格依法行政,提高安全生产执法效能,促进企业切实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规范安全生产经营行为,根据国家安监总局第24号令以及国安监总政法[2010]183号精神,结合我镇实际情况,特编制如下监督检查计划:
以科学发展和安全发展为指导,以防止和减少生产安全事故,保障人民群众生命和财产安全,促进经济持续发展与社会和谐为目的,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方针,贯彻落实上级关于安全生产文件精神要求,通过深化安全生产行政执法建设,规范执法检查行为,增强执法检查计划性、针对性、有效性,增强安全监管权威性,进一步深入排查治理隐患,切实落实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有效提升安全生产水平、保持全镇安全生产形势稳定。
(一)执法原则
按照统筹兼顾、突出重点、强化责任,创新方式,提高效能的原则,对全镇35家涉危涉爆企业按行业进行分类执法检查:烟花爆竹企业29家,危险化学品企业2家,非煤矿山2家,工贸企业2家。
(二)检查频率
烟花爆竹生产企业每年4次、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每年4次、危险化学品经营企业每年2次、非煤矿山企业每年4次、工贸企业每年全面覆盖1次。
(三)执法重点
(1)安全生产许可证与落实情况
法律法规要求:《安全生产法》第三十六条:生产、经营、运输、储存、使用危险物品的,由有关主管部门依法依规进行审批。《安全生产许可证条例》第二条:国家对矿山企业、建筑施工企业和危险化学品、烟花爆竹、民用爆破器材生产企业实行安全生产许可制度。企业未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的,不得从事生产活动。《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第十一条:生产烟花爆竹的企业,应当按照安全生产许可证核定的产品种类进行生产。《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烟花爆竹生产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实施办法》(总局54号令)、《烟花爆竹经营许可实施办法》(总局令65号)、《非煤矿矿山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实施办法》(总局令20号)、《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实施办法》(总局令41号)、《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管理办法》(总局令55号)等法律法规和部门规章都有相关规定。
检查方式、方法:查看《安全生产许可证》正、副本,核对是否存在超出安全生产许可范围生产经营行为、许可证有效期间、主要负责人培训合格情况等。
(2)安全生产机构设立情况
法律法规要求:《安全生产法》第二十一条,矿山、金属冶炼、建筑施工、道路运输单位和危险物品的生产、经营、储存单位,应当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或者配备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其他生产经营单位按从业人员人数而要求不同);《烟花爆竹生产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实施办法》(总局54号令)第十二条,企业应当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配备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从业人数总数1%以上,且至少2名)和兼职安全员(从业人数总数5%以上),并确定安全生产主管人员。
检查方式、内容:查看安全生产管理机构设置资料、核实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情况。
(3)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落实情况
法律法规要求:《安全生产法》第十八条,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应组织制定本单位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第二十五条,生产经营单位应对从业人员进行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保证从业人员熟悉有关的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安全操作规程。第四十一条,生产经营单位应教育和督促从业人员严格执行本单位的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安全操作规程(制定、教育、督促执行)。《烟花爆竹生产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实施办法》、《安全生产法》明确烟花爆竹生产企业需制度22项规章制度。
检查方式、内容:查看企业的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各工序操作规程文件、资料,审查其内容是否符合要求、符合实际操作情况(内容合法合规具体,责任到人到岗);查看企业对从业人员教育、培训是否涉及到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内容;结合安全日志和作业场所抽查发现员工违反规章制度、操作规程现象,来确定企业教育和督促员工执行情况。
(4)从业人员教育培训和特种作业人员管理情况
法律法规要求:《安全生产法》第二十五条、第二十六条、第二十七条规定,1、生产经营单位应对从业人员进行安全教育和培训;2、未经教育和培训合格的从业人员,不得上岗作业;3、生产经营单位应建立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档案,如实记录培训时间、内容、参加人员、考核结果等;4、采用新工艺、新技术、新材料、新设备,应对从业人员进行专门教育、培训。5、特种作业人员应经专门安全作业培训,取得相应资质,方可上岗作业。《生产经营单位安全培训规定》(2013年8月29日修订):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管理人员初次安全培训时间不少于32学时,每年再培训时间不少于12学时;高危行业的分别为48学时和16学时。新上岗的从业人员岗前安全培训不少于24学时,高危行业从业人员岗前安全培训为72学时,每年再培训时间不少于20学时。
检查方式、内容:查看安全培训制度、计划的制定和实施情况,查看教育培训记录、档案,记录是否真实、符合要求,查看新上岗从业人员考核合格的资料,查看特种作业人数和相应资质取得情况,查看企业对特种作业人员上岗审批资料、对从业人员现场抽考本职工作的安全生产知识等。(或要求企业出具期间未新进职工的自查证明)
(5)为从业人员提供防护用品和监督佩戴使用情况
法律法规要求:《安全生产法》第四十二条,生产经营单位必须为从业人员提供符合标准的劳动防护用品,并监督、教育从业人员按使用规则佩戴使用。
检查方式、内容:
查看企业为从业人员购买劳动防护用品的凭证、发票、合格证;查看劳动防护用品发放登记等。(6)重大危险源登记建档、定期检测、监控评估情况
法律法规要求:《安全生产法》第三十七条:生产经营单位对重大危险源应当登记建档,进行定期检测、评估、监控。并制定应急预案,告知从业人员紧急情况下应采取的应急措施。《危险化学品重大危险源监督管理暂行规定》第十二条:危险化学品单位应当建立完善重大危险源安全管理规章制度和安全操作规程,并采取有效措施保证其得到执行。第十五条:危险化学品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定期对重大危险源的安全设施和安全监测监控系统进行检测、检验,并进行经常性维护、保养,保证重大危险源的安全设施和安全监测监控系统有效、可靠运行。维护、保养、检测应当作好记录,并由有关人员签字。
(危险化学品重大危险源是指按照《危险化学品重大危险源辨识》(GB18218)标准辨识确定,生产、储存、使用或者搬运危险化学品的数量等于或者超过临界量的单元(包括场所和设施)。 重大危险源根据其危险程度,分为一级、二级、三级和四级,一级为最高级别。)
检查方式、内容:查看企业安全评价或者安全评估报告确定是否构成重大危险源,查看企业重大危险源安全管理制度和操作规程,查看重大危险源检测、维护、保养资料和档案,记录和签字情况等。查看应急预案文件、应急预案教育培训记录、应急物资、设备情况、应急演练记录等。
(7)对设施、设备的安全维护、保养、定期检测情况
法律法规要求:《安全生产法》第三十三条,安全设备的设计、制造、安装、使用、检测、维修、改造和报废,应当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生产经营单位必须对安全设备进行经常性维护、保养,并定期检测,应作好记录,并由有关人员签字。第三十四条,危险物品的容器、运输工具等,应由专业生产单位生产,经具有专业资质的机构检测合格,取得安全使用证或安全标志,方可投入使用。第三十五条,不得使用应淘汰的设备。
检查方法、内容:查看企业安全设备清单,查看各类设备检测合格证、安全使用证或安全标志,查看企业安全设备维护、保养、检测台帐和记录。
(8)安全生产责任制和采取可靠安全措施开展安全生产检查情况
法律法规要求:《安全生产法》第十九条,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责任制应当明确各岗位的责任人员、责任范围和考核标准等内容,第三十八条,应建立健全生产安全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制度,采取技术、管理措施,及时发现并消除事故隐患。
检查方式、内容:查阅企业安全生产责任制文件,审查文件内容是否明确各岗位责任人员、责任范围、层次管理、考核标准等,查看企业内部检查制度,查看企业内部层次管理情况,查看车间主任、专职安全员、安全生产主要负责人安全记录本登记是否如实记录安全隐患,是否按规定逐步汇报、签字等。
(9)应急预案制定、演练情况
法律法规要求:《安全生产法》第二十二条,生产经营单位应拟定事故应急救援预案,组织应急救援演练。《危险化学品重大危险源监督管理暂行规定》,危险化学品单位应当制定重大危险源事故应急预案演练计划,对重大危险源专项应急预案,每年至少进行一次;对重大危险源现场处置方案,每半年至少进行一次。应急预案演练结束后,应当对应急预案演练效果进行评估,撰写应急预案演练评估报告,分析存在的问题,对应急预案提出修订意见,并及时修订完善。
检查方式、内容:查看应急预案拟定文件;应急队伍组成文件;应急预案教育培训记录;应急物资、设备情况;应急演练记录和应急预案演练评估报告等。
(10)新、改、扩建工程项目安全生产“三同时”审批情况
法律规定:《安全生产法》第二十八条,生产经营单位新建、改建、扩建工程项目的安全设施,必须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生产和使用。第二十九条,矿山、危险品等建设项目应按有关规定进行安全评价。第三十条,矿山、危险品等建设项目的安全设施设计应报有关部门审查。第三十一条,矿山、危险品等建设项目施工投入生产或使用前,应由建设单位负责组织对安全设施进行验收;验收合格后,方可投入生产和使用。安监部门应加强对建设单位验收活动和验收结果的监督核查。
检查方式、内容:查看是否有新、扩、改建项目,查看“三同时”落实情况,查看建设项目审查、验收资料、文件等。(或由企业出具该期限内没有进行新、改、扩建工程项目的自查证明)
(11)承包、出租、交叉作业的管理情况
法律规定:《安全生产法》第四十六条,生产经营单位不得将生产经营项目、场所、设备发包或者出租给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或者相应资质的单位或者个人。发包、出租给其他单位的,生产经营单位应与承包、承租单位签订专门的安全生产管理协议,或在合同中约定各自安全生产管理职责;生产经营单位对承包、承租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统一协调、管理,定期进行安全检查,发现问题应当及时督促整改。
《安全生产法》第四十五条,两个以上生产经营单位在同一作业区域进行生产经营活动,可能危及对方安全的,应当签订安全生产管理协议,明确各自的安全生产管理职责和应采取的安全措施,并指定专职安全管理人员进行安全检查与协调。
检查方式、内容:了解生产经营单位生产经营模式、状况,查看承包、出租合同、协议,查看承包、承租单位相应资质,查看安全生产管理协议,调阅定期安全检查台帐、记录和督促整改情况;了解是否存在两个以上生产经营单位在同一区域作业情况,查看相关协议,查阅专职安全管理人员安全检查、协调资料。(或由企业出具无出租、承包的自查证明)
(12)提取与使用安全生产费用、参加工伤保险、购买安全生产责任险或缴纳风险抵押金等情况。
法律法规规定:《安全生产法》第二十条,生产经营单位应当保证具备安全生产条件所必需的资金投入,应当按照规定提取和使用安全生产费用。第四十八条,生产经营单位必须依法参加工伤保险,为从业人员缴纳保险费。国家鼓励生产经营单位投保安全生产责任保险。《企业安全生产费用提取和使用管理办法》(2012年2月14日由财政部、安全监管总局印发):非煤矿山开采企业依据开采的原矿产量按月提取。各类矿山原矿单位产量安全费用提取标准如下:金属矿山,其中露天矿山每吨5元,地下矿山每吨10元;非金属矿山,其中露天矿山每吨2元,地下矿山每吨4元;小型露天采石场,即年采剥总量50万吨以下,且最大开采高度不超过50米,产品用于建筑、铺路的山坡型露天采石场,每吨1元;尾矿库按入库尾矿量计算,三等及三等以上尾矿库每吨1元,四等及五等尾矿库每吨1.5元。 烟花爆竹生产企业以上年度实际营业收入为计提依据,采取超额累退方式按照以下标准平均逐月提取:营业收入不超过200万元的,按照3.5%提取;营业收入超过200万元至500万元的部分,按照
3%提取;营业收入超过500万元至1000万元的部分,按照2.5%提取;营业收入超过1000万元的部分,按照2%提取。检查方式、内容:查看安全生产费用提取帐户、使用登记情况;查看企业内部安全费用管理制度情况,年度安全费用提取和使用计划,查看工伤保险购买凭证,对照职工花名册核定参加工伤保险情况;查看安全生产责任险保单和有效期限等
(13)安全生产隐患排查治理和通报情况
法律法规规定:《安全生产法》第三十八条,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建立健全生产安全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制度,采取技术、管理措施,及时发现并消除事故隐患,对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情况应当如实记录,并向从业人员通报。
检查方式、内容:查看企业隐患排查治理制度制定和落实情况,查阅企业隐患自查自纠自报“三自”系统使用、登记情况,查看企业设立隐患排查治理公示牌情况,查看隐患排查治理记录,查看向从业人员通报情况。
(14)安全警示标志设置情况
法律法规规定:《安全生产法》第三十二条,生产经营单位应在有较大危险因素的生产经营场所和有关设施、设备上,设置明显的安全警示标志。《危险化学品重大危险源监督管理暂行规定》重大危险源所在场所应设置明显的安全警示标志,写明紧急情况下的应急处置办法。
检查方式、内容:企业自查在有危险品的场所、设施、设备上共设置警示标志情况;再现场抽查核实安全警示标志设置情况。
(15)生产经营单位负责人带班作业或值班和进出厂登记情况
法律法规规定:《安全生产法》第十八条,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应履行督促、检查本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及时消除生产安全事故隐患。. 《非煤矿山企业安全生产十条规定》:必须确保矿领导下井带班。《烟花爆竹企业保障生产安全十条规定》:必须落实领导值班和职工进出厂登记制度。
检查方式、内容:查看企业领导带班作业、值班安排计划,查看负责人带班、值班记录,现场作业场所检查是否有带班作业人员等。查看职进出厂登记制度、保障措施和落实情况。
(16)职业病危害因素防治情况
法律法规要求:《安全生产法》第四十一条,生产经营单位应向从业人员如实告知作业场所和工作岗位存在的危险因素、防范措施。《职业病防治法》第十六条、第二十一条职业病危害项目申报制度;用人单位应采取相应的职业病防治管理措施。《用人单位职业病危害防治八条规定》:必须定期进行职业病危害检测,必须对劳动者进行职业卫生培训,严禁不培训或培训不合格上岗,必须组织劳动者职业健康检查并建立监护档案,严禁不体检不建档等。
检查方式、内容:查看职业卫生管理机构设置情况;专职或兼职职业卫生管理人员配备、培训情况;查看企业职业卫生规章制度和岗位职业卫生操作规程;职业病危害项目申报档案;劳动者健康监护档案(包括劳动者职业史资料、职业危害因素接触史资料和员工职业健康体检档案);对工作场所进行职业病危害因素检测、评价资料等。
(17)废弃物品处置情况
法律法规规定:《安全生产法》第三十六条,生产经营单位处置废弃危险物品,必须执行有关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建立专门的安全管理制度,采取可靠的安全措施。
检查方式、内容:查看企业废弃危险物品处理制度、处置登记台帐、处理措施,对企业废弃危险物品销毁地点核查核实。结合重点场所抽查查看废弃危险物品处理情况。
(18)爆破、吊装、动火作业、临时用电等危险作业管理情况
法律法规规定:《安全生产法》第四十条,生产经营单位进行爆破、吊装等其他危险作业,应当安排专门人员进行现场安全管理,确保操作规程的遵守和安全措施的落实。
检查方式、内容:查看企业动火作业、吊装、爆破等危险作业制度,结合现场作业场所抽查查看是否存在危险作业,核实现场管理情况。
(19)生产经营场所和员工宿舍安全距离情况
法律法规规定:《安全生产法》第三十九条,生产、经营、储存、使用危险物品的车间、商品、仓库不得与员工宿舍在同一座建筑物内,应当与员工宿舍保持安全距离。
检查方式、内容:要求企业出具对生活区、办公区危险物品排查情况证明。通过现场场所抽查核实。
(20)中介服务机构出具的安全设施检测、检验、评估、评价的真实性、合法性情况
法律法规规定:《安全生产法》第六十九条,承担安全评价、认证、检测、检验的机构应当具备国家规定的资质条件,并对其作出的安全评价、认证、检测、检验的结果负责。
检查方式、内容:查阅企业安全评估报告、防雷检测报告、安全设备设施检测、检验报告等,结合现场作业场所抽查,核实上述内容和情况,以及评价资质、评价结论情况(一般只对资质、结论、期限等要件形式进行检查)。
(21)烟火药、引火线、黑火药出入库登记情况
法律法规规定:《安全生产法》第三十八条,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建立健全生产安全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制度,采取技术、管理措施,及时发现并消除事故隐患。
检查方式、内容:查看企业烟火药、引火线、黑火药管理制度,以及生产或购买时入库登记、使用或销售时出库登记情况;查看总库实际库存与台帐登记库存数是否基本一致。
检查情况:经查,本厂建立了烟火药、引火线、黑火药管理制度,并有相关台帐记录。
(22)禁用淘汰工艺、设备的情况
法律法规规定:《安全生产发》第三十五条:国家对严重危及生产安全的工艺、设备实行淘汰制度。生产经营单位不得使用应当淘汰的危及生产安全的工艺、设备。
检查方式、内容:要求企业出具未使用应当淘汰的危及生产安全的工艺、设备。通过现场场所抽查发现是否使用存在应当淘汰的工艺、设备。
(23)流向管理情况
法律法规规定:《烟花爆竹经营许可实施办法》第六条烟花爆竹批发企业应建立产品流向登记制度,按照《烟花爆竹流向登记通用规范》(AQ4102)和烟花爆竹流向信息化管理的有关规定,建立并应用烟花爆竹流向信息化管理系统。批发企业应当建立并严格执行合同管理、流向登记制度,健全合同管理和流向登记档案,并留存3年备查。
检查方式、内容:查看企业产品流向码设备情况、检查企业产品流向码使用、管理情况和登记档案、抽查成品仓库所存放成品流向码使用情况。
(24)疏散通道设置、疏散标志情况
法律法规规定:《安全生产法》第三十九条,生产经营场所和员工宿舍应当设有符合紧急疏散要求、标志明显、保持畅通的出口。禁止锁闭、封堵生产经营场所或员工宿舍的出口。
检查方式、内容:抽查生产车间、中转间、库房内划线确定疏散通道情况;查看企业疏散标志设置情况;现场抽查疏散通道畅通情况(疏散门不能锁闭、不能堆放物品堵塞、疏散门口不能有台阶、明沟等)
(25)依法应检查的其他组织管理情况
组织管理的检查以书面检查为主,其他应检查的情况包括如查看企业与职工签订合同情况,是否存在与职工签订违法免责劳动合同的情况、事故处理和警示教育情况,企业对责任人员内部处理情况;专项隐患排查整改情况等。
(26)依法应对作业场所检查的其他情况
对作业场所进行抽查,以重点场所、关键工艺抽查为主,必要时候进行全面检查。将检查情况如
实记录。安监站现有工作人员数量4人,其中持有执法证人员4人。执法工作日算法如下:
(一)总法定工作日(国家规定的法定工作日):251天(251天×4人=1004天)。
(二)执法检查工作日(对直接监管的生产经营单位开展执法检查活动的工作日,总法定工作日减去其他执法工作日和非执法工作日所剩余的工作日):1004-160-476=368天。
(1)其他执法工作日(实施行政许可、开展举报查处、事故调查处理、参与上级组织的行政执法等执法活动):按我镇前3年实际统计平均数测算,共计40天。
(2)非执法工作日(值班、学习、培训、考核、会议、病假、事假、法定年休假、探亲假、婚丧假,群工日,参加党群活动等):按我镇前3年实际统计平均数测算,共计119天。
(三)执法厂次和执法小组安排:
1.执法厂次:2人一组,每天检查一家
严格执行安全生产法律、法规、规章规定,依照法定程序行使权力、履行职责、开展执法行为。
本计划实施中,如遇特殊情况可进行小调整,当需对执法计划进行重大调整,应当在作出决定之日起30日内重新报批和备案。执法计划进行部分调整和变更的,及时制作有关文件,存档备查。
(一)实行“谁检查、谁负责”,检查人员对监管执法检查情况负责。
(二)进入生产经营单位的执法检查人员必须是2名或2名以上,并将检查内容告知被检查单位。
(三)检查人员应当明确检查线路和或检查场所,认真做好记录,并将检查结果告知被检查单位,由被检查单位现场负责人签字确认。
(四)检查人员发现安全生产违法行为和事故隐患应依法采取现场处理措施,督促被检查单位立即予以纠正或下达责令限期整改指令书限期整改,并对整改情况进行复查。
(五)检查人员对涉及被检查单位的商业秘密的信息予以保密。
(六)执法检查不得妨碍被检查单位的正常生产经营活动。作出的处理措施必须以促进被检查单位生产安全为目的。
采取“一看、二听、三查、四反馈”:一听企业汇报安全生产工作开展情况,二看企业内部安全管理台账,三查企业作业现场安全管理情况,四反馈检查结论意见。
为加强交通运输安全生产管理,依法履行交通运输管理机构安全生产监督检查职责,规范安全生产监督检查行为,进一步推动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和部门安全监管责任的落实,按照自治区交通运输厅和市委和市政府关于安全生产工作的会议精神和有关要求,结合我市交通运输系统实际,制定本计划。
一、指导思想
牢固树立以人为本、安全发展、依法行政理念,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方针,按照突出重点、兼顾全面,发现问题、力促整改,标本兼治、防范未然的原则,积极开展交通运输安全监督检查工作,不断强化安全责任,加强安全管控,规范安全生产,及时发现和消除安全隐患,确保交通运输安全生产“零死亡”年度目标,促进全市交通运输安全生产形势持续稳定。
二、工作目标
通过开展安全生产监督检查,进一步压实行业监管责任、促进落实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切实推动各项安全生产制度、措施的落实。督促责任单位和部门依法依规对发现的安全生产重大隐患和企业违法行为进行整改和查处,有效防范和遏制重特大事故的发生。
三、督查对象
按照“三个必须”和“分类分级监督管理”的原则,市交通运输局督查对象为各县(区)交通运输局、局属各单位,延伸至行业所属企业。
四、分组安排
市交通运输局领导班子成员及机关各科室负责人,行业负责人及业务部门(科室)成员略
五、督查内容
(一)对于交通运输企业重点检查
1.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度落实情况及贯彻落实监管部门关于安全生产工作部署情况。
2.安全生产条件保障情况。交通运输生产经营条件是否符合安全要求;安全生产责任制建立及落实情况;安全生产所必需的资金保障情况(安全生产经费提取);按规定设置安全生产管理部门和配置专兼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
3.安全风险管控和隐患排查治理情况。安全风险辨识、分级和管控措施落实情况;安全隐患排查治理计划、方案及隐患排查、治理档案台账。
4.员工教育培训和管理情况。从业人员是否严格遵守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是否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对从业人员进行经常性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是否建立从业人员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档案。
5.应急准备工作情况。安全生产应急预案建设(修编)以及应急演练情况。
6.车辆动态监控运行情况。运输企业所属车辆卫星定位车载终端功能正常,能及时提醒、纠正和处理驾驶员超速和疲劳驾驶等交通违法违规行为。
7.其他应当检查的职业健康等安全生产事项。
(二)对于交通运输监管部门重点检查
8.工作部署落实情况。贯彻落实上级有关安全方针政策和决策部署,明确安全工作目标和工作重点,并及时报送相关资料、信息、总结。
9.责任制建设情况。按照安全生产“三个必须”和“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厘清并制定单位、部门和岗位职责;建立健全“一岗双责”安全生产责任体系,推进行业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责任制;建立“三个清单”制度,督促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五落实五到位”情况。
10.专项整治工作开展情况。部署“平安交通”“道路运输平安年”“独柱墩桥梁运行安全提升”等专项行动,推进安全生产大检查、“打非治违”和专项整治行动开展;开展危险货物运输班线客运、旅游客运公路生命防护工程交通工程施工现场安全生产隐患整治。
11、安全制度建设落实情况。建立安全生产日常检查、隐患整改、督查督办(挂账)、宣传教育(七进)、培训、例会等工作制度并正常开展,是否进行记录并存档保存。
12.安全执法检查开展情况。组织开展安全检查和专项整治工作,对检查的情况或问题进行跟踪处理,闭环管理相关资料档案;加强节日假期、重要时段、恶劣天气旅客运输、危险品运输、客运站场行业领域的安全生产工作,做到有组织、有方案、有应急预案、有处置措施。
13.安全风险防范体系建设情况。按照风险分级管控和隐患排查治理的相关规定加快推行工作进度,对发现风险点和问题隐患进行整改或督办,建立常规巡查制度。
14.宣传教育培训情况。培育一支专业高效的安全生产监管队伍,做好安全宣传教育和创建活动,继续推进行业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营造更加浓郁的安全生产氛围;
15.其他有关安全监督管理工作情况。
六、督查方法及形式
(一)督查方法
监督检查按照“企业自查、责任单位(部门)全面检查、局综合督查”的三级联动方式进行,以“双随机”抽查方式为主,做到对全行业、全领域的全面覆盖。在方式上,根据需要采取局机关人员独立进行、与局属行业管理部门联合进行、局属行业管理部门人员直接进行等;在方法上,采取明查与暗访相结合、全面检查与重点抽查相结合、综合督查与专项检查相结合、查现场与查工作台帐相结合等。在督查检查过程中,力求发现问题、督促整改与发现经验、总结推广相结合,对安全隐患现场督办与挂牌督办相结合,现场情况反馈与综合发文通报相结合。
(二)督查形式
1.综合督查
1至3月,以春运、春节期间行业安全生产为重点,开展应对道路客货运量快速增加、公路通畅安全、交通建设施工复工安全生产和大雾(霾)雨雪冰冻等天气气候状况的行业安全生产监督检查。
4至5月,以“五一”期间行业安全生产为重点,开展应对假日出行小高峰的行业安全生产监督检查,提前安排部署汛期行业安全应急工作。
6至9月,以汛期行业安全生产为重点,开展应对汛期、道路运输安全生产和局地突发性暴雨大风等天气气候状况的行业安全生产监督检查。同时针对开展安全生产专项检查。
9至10月,以“中秋”期间行业安全生产为重点,开展应对道路旅游运输和公路通畅安全的行业安全生产监督检查。
11至12月,以冬季恶劣天气为重点,开展应对寒潮、雾霾、冰雪等天气和交通建设施工可能存在“抢工期”的行业安全生产监督检查。
由市交通运输局组织,局领导带队,全面督查辖区内安全生产工作开展情况。全年安全生产综合督查不少于4次,原则上每季度1次。
2.专项督查
以长途班线客车、旅游包车为检点的道路客运专项整治;以打击危险货物运输违法违规行为为重点的危险货物运输专项整治;交通建设项目落实施工方案等专项整治;城市公交运营安全检查;安全经费提取和职业健康专项检查;防汛专项检查;夏季消防大检查和冬春火灾防控;自治区、市政府安排的安全生产督查检查等为重点。
由局养管科组织,围绕工作重点组织针对性督查检查。全年安全生产专项督查不少于6次,原则上每2个月1次(附件1)。
七、相关要求
(一)切实加强组织领导。
依法贯彻执行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加强安全生产监管工作,落实监管职责。各有关部门要严格执行监督检查计划,科学安排进度,细化分解工作任务,不得擅自变更和减少监督检查项目任务。
(二)严格落实执法责任。
建立“谁检查、谁复查、谁处罚、谁负责”的责任机制。要组织对行业内安全生产情况进行全面深入检查,逐一排查登记造册,形成详细台账。台账要如实记载检查人员、时间、发现问题和整改意见等,落实问题清单、责任清单、整改清单。
一、工作目标
通过安全生产监督检查计划实施,加强对工商贸企业、餐饮住宿业检查,及时督促企业整改安全隐患,依法查处安全生产非法违法行为,推动工商贸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有效落实,实现工商贸企业“零事故”、“零死亡”工作目标,促进全镇工商贸行业安全生产形势持续稳定好转。
二、监督检查人员及分工
从事综合监管工作的人员有5名(兼职),分别是:刘开远、邱咏、陈光英、张芝信、李萌萌。
监督检查人员的具体检查工作安排在每月的现场检查方案中进行明确,分管领导适时参加监督检查。
三、监督检查计划的主要内容
(一)监督检查的原则
按照《国民经济行业分类》(GB/T4754-2011)把工贸行业分为冶金、有色、机械、建材、轻工、纺织、烟草、商贸行业。根据企业规模、危险程度、风险程度、从业人数、管理水平等五大因素。针对不同风险类别、级别企业,实行监督检查频次、重点等差异化监管。
(二)监督检查的重点
1. 工业企业
重点检查证照是否齐全有效,劳动密集型企业和安全生产措施落实情况,企业规章制度的建立完善和执行情况,应急救援器材和防护用品的配备、应急救援预案的完善及演练,节日期间值班值守情况,劳保用品的发放登记情况,员工的安全教育培训情况。
2. 加油站及液化石油气
重点检查液化石油气钢瓶罐的安全状况,加强对液化石油气使用环节的安全监管。
3. 商贸企业
重点开展节假日、大型促销活动商贸企业的安全监管。
4. 住宿业
重点检查企业管理制度是否完善、员工培训是否经常、服务质量是否达标、安全规定是否落实。
(三) 监督检查工作日安排
2021年1月
联尚空心砖厂、宏展管业、熊存跃液化气经营店
2021年2月
凤梧超市、文成万液化气经营店
2021年3月
杨文杰废品收购站、胡小蓉废品收购站
2021年4月
临山小栈、巴山水休闲庄
2021年5月
大祥茶业、加油站
2021年6月
江明生态园、桂花湖生态园
2021年7月
重庆古御工艺品有限公司
2021年8月
联尚空心砖厂、宏展管业
2021年9月
杨文杰废品收购站、胡小蓉废品收购站
2021年10月
临山小栈、巴山水休闲庄
2021年11月
文成万液化气经营店、熊存跃液化气经营店、加油站
2021年12月
杨文明木器加工厂、覃洪副食店
安全生产监督检查计划
为做好2021年度安全生产监管执法,切实履行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根据《安全生产法》《辽宁省安全生产条例》《安全生产监管监察职责和行政执法责任追究的规定》(原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24号)《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关于印发<安全生产年度监督检查计划编制办法>的通知》(安监总政法〔2017〕150号)和《抚顺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在执行年度监管执法计划中落实安全生产随机抽查规范事中事后监管的实施意见》(抚安监政法〔2016〕13号)和抚顺市安全生产专项整治三年行动要求,结合我市安全生产监管工作实际,制定抚顺市应急管理局2021年度安全生产监督检查计划。
一、工作目标和主要任务
(一)工作目标
1.非煤矿山企业监管覆盖率达100%,危险化学品生产经营企业覆盖率达100%,烟花爆竹批发企业监管覆盖率达100%、烟花爆竹经营单位监管覆盖率(由市局、县区局和乡镇街道共同完成监管)达100%,冶金、有色、机械、建材行业规模以上企业监管覆盖率达100%;
2.隐患整改率达95%以上;
3.事故调查结案率达100%。
4.“双随机”抽查事项达到监管执法事项的100%;
(二)主要任务
根据省应急管理厅、市政府有关安全生产工作部署,结合我市实际,开展安全生产监督检查。采取特殊时段监督检查、季节性监督检查、专项检查、专项整治、随机抽查,对查出问题和违法行为依法依规予以处理。按照属地管理、分级负责的原则,对中央、省、市属非煤矿山、危险化学品生产经营、烟花爆竹经营(批发)、冶金、有色、机械、建材行业企业进行直接监管。严格实施源头管控,深入推进风险分级管控和隐患排查治理双重预防机制建设。以危险化学品安全整治为重点,突出抓好非煤矿山、金属冶炼、涉爆粉尘等行业重点专项整治工作。持续加大监管执法力度,严厉打击各种非法违法行为。进一步加强应急管理队伍建设,紧紧抓住应急管理的基本盘、基本面,全力推动安全生产治理体系与治理能力跃升和现代化进程。
二、安全生产行政执法人员、总法定工作日、监督检查工作日、其他执法工作日、非执法工作日
(一)市应急管理局安全生产行政执法人员
根据市应急管理局编制规定(室秘发〔2019〕52号)中相关科室负有的安全监管执法职责,市应急管理局安全生产行政执法科室人员:政策法规科(规划科技科)3人、行政审批科2人、非煤矿山安全监督管理科2人、危险化学品安全监督管理科4人、制造业安全监督管理科5人、执法科(调查和评估统计科)3人、铁路道口安全管理办公室2人、机关党委办公室(人事科)3人,煤矿安全监督科5人,共计29人。
因煤矿安全监督检查特殊要求,其计划单独制定与实施,故煤矿安全监督科5人不在市应急管理局安全监管执法科室人员统计范围之内。市应急管理局去除因病休息1人,实际在岗行使安全生产监管执法科室人员23人,占在册负有的安全监管执法职责科室(煤矿安全监督科5人除外)24人的95.83%,符合相关规定。
(二)总法定工作日
根据编制年度监督检查计划所考虑的安全生产行政执法人员的数量和能力有关规定,总法定工作日=法定工作日×实际行政执法人员总数=250×23=5750个工作日(详见附件1)。
(三)其他执法工作日
其他执法工作日合计2688个工作日(详见附件3)。
(四)非执法工作日
非执法工作日2622个(详见附件4)。
(五)监督检查工作日
监督检查工作日=总法定工作日-其他执法工作日-非执法工作日=5750-2688-2622=440个(详见附件2)。
三、监督检查工作安排
(一)重点检查工作安排
1.重点检查单位范围、数量、名称、行业领域(见附件5-10);
2.对有关重点检查单位开展计划检查,计划需用306个工作日(见附件2);
3.在年度监督检查计划中的占比: 69.55 %;
4.时间安排:全年。
(二)一般检查工作安排
1.一般检查单位范围、数量、行业领域(见附件5-11);
2. 对一般检查单位开展计划检查,计划需用134个工作日(见附件2);
3.在年度监督检查计划中的占比:30.45 %。
4.时间安排:全年。
四、监督检点
(一)做好各类企业日常监督检查
按照《安全生产监管监察职责和行政执法责任追究的规定》(原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24号)第八条的规定,对生产经营单位是否具备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规定的安全生产条件进行监督检查,严格依法依规,促进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的落实。
(二)突出重点行业领域、做好监督检查
1.开展危险化学品、非煤矿山、烟花爆竹及金属冶炼、涉爆粉尘等高危行业安全生产专项整治;
2.开展安全生产大检查、风险排查与管控、隐患排查与治理、督查和“回头看”活动,排大安全生产隐患、跟踪监控危险源、建立管理清单督促整改落实;
3.针对相关行业企业存在的安全生产薄弱环节和突出问题,采取暗访抽查、随机抽查、专项执法等方式进行检查,严厉打击安全生产领域非法违法行为;
4.参与国家、省、市政府及上级主管部门组织的安全生产大检查工作;
5.强化对安全生产专业技术服务机构从业行为的监管,对安全评价机构、安全培训机构依法开展安全生产技术服务情况,遵纪守法情况及持续改进情况进行专项监督检查。
(三)监督检查各县(区)及生产经营单位应急救援预案的编制、备案及演练等。
(四)依法组织生产安全事故调查处理(包括举报生产安全事故案件的查处),落实事故挂牌督办和事故后评估。
(五)调查核实安全生产投诉举报,对违法行为予以查处。
五、工作要求
(一)经市政府批准的年度监督检查计划,必须按时完成。分管局长要督促各科室本着突出重点、统筹兼顾、量力而行、提高效能的原则,在此基础上科学合理地细化制定监督检查工作方案,严格按批准后的监督检查方案实施,保证监督检查计划的顺利完成。因监督检查的重点区域、重点行业、重点单位及检查内容变更或生产经营单位增减幅度超过原计划的20%以上等因素,应当及时组织对本计划调整,并经局讨论通过后,重新履行报批和备案程序。
(二)要严格按照《安全生产法》等法律、法规、规章要求,在权责范围内实施监督检查计划。监督检查,应依法依规,做到主体合法、程序合法、适用法律准确、证据充分,并主动接受监督。
(三)要采取计划检查、“随机”抽查、“回头看”复查等多种检查方式执行监督检查计划。检查时,既要做到按计划内容进行,又要按“双随机,一公开”要求,开展监督检查,从执法人员名录库中随机抽取人员和专家名录库中随机抽取专家,对生产经营单位随机进行检查,并按要求做好相关监督检查公开工作。检查中,认真做好监督检查记录,对查出的问题,督处整改,送达相关执法文书。对发现的违法行为,依法依规予以查处,落实好“回头看”形成闭环监管。要将检查情况按要求及时录入安全生产综合统计信息直报系统,并将定期形成阶段性监督检查情况总结和必要的执法记录和音像资料,经分管局长审核后存档备查。
加强信息化监管执法,运用“互联网+执法”模式,进一步完善优化安全生产监管执法方式,推动安全生产监管执法水平不断提高。
(四)统筹安排监管执法力量,发挥整体合力作用。考虑我局安全生产行政执法人员数量和监管的生产经营单位数量及分布实际情况,实施监管执法力量统筹安排。根据检查需要,充分利用局执法人员名录库人员资源,合理调配执法力量,满足监督检查需要。局执法科(调查和评估统计科)要对各科监督计划执行情况和执法人员需求进行调度。科室间要密切联系,做好事前、事中、事后环节的沟通与协调,做到信息共享。
(五)严肃监督考核,提升监管执法效能。安全监管执法人员要加强安全生产执法相关业务学习,尽快提高自身的执法能力和水平,促进安全监管责任落实,将监督检查计划完成情况列入对各科室的绩效考核内容,推动监督检查计划的有效施行。
(六)安全监管执法人员要牢固树立服务意识。监督检查中,要做到公平、公正、公开。既要严格执法,又要服务,及时宣讲国家法律法规规定和要求,指导、监督企业全面落实主体责任和保证政府部门监管责任落实到位,促进安全生产形势稳定,营造规范有序、风清气正的营商环境,助力抚顺经济社会发展。
附件:
1.2021年度市应急局执法工作日计划总表
2.2021年度安全生产监督检查工作日汇总表
3.2021年度安全生产其他执法工作日汇总表
4.2021年度非执法工作日汇总表
5.2021年度政策法规科(规划科技科)监督检查计划
6.2021年度非煤矿山安全监督管理科监督检查计划
7.2021年度危险化学品安全监督管理科监督检查计划
8.2021年度制造业安全监督管理科监督检查计划
9.2021年度执法科(调查和评估统计科)监督检查计划
10.2021年度机关党委办公室(人事科)监督检查计划
附件1
2021年度市应急局执法工作日计划总表
项目内容
总法定工作日
其中:
监督检查工作日
其他执法工作日
非执法工作日
工作日
5750
440
2688
2622
附件2
2021年度安全生产监督检查工作日汇总表
序号
科室名称
工作日
重点检查
一般检查
小计
1
政策法规科(规划科技科)
9
——
9
2
非煤矿山安全监督管理科
30
42
72
3
危险化学品安全监督管理科
124
36
160
4
制造业安全监督管理科
68
44
112
5
执法科(调查和评估统计科)
66
12
78
6
机关党委办公室(人事科)
9
——
9
合计
306
134
440
附件3
2021年度安全生产其他执法工作日汇总表
序号
工作内容
科室名称
工作日
小计
1
开展安全生产综合监管
危险化学品安全监督管理科
160
305
制造业安全监督管理科
45
铁路道口安全管理办公室
100
2
实施行政许可
行政审批科
140
360
非煤矿山安全监督管理科
100
危险化学品安全监督管理科
60
制造业安全监督管理科
60
3
组织生产安全事故调查和处理
非煤矿山安全监督管理科
20
260
危险化学品安全监督管理科
10
制造业安全监督管理科
30
执法科(调查和评估统计科)
200
4
调查核实安全生产投诉举报
执法科(调查和评估统计科)
60
60
5
参加有关部门联合执法
非煤矿山安全监督管理科
20
170
危险化学品安全监督管理科
60
制造业安全监督管理科
90
6
办理有关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登记、备案
政策法规科(规划科技科)
30
140
行政审批科
110
7
开展对中介服务机构的监督检查
政策法规科(规划科技科)
78
189
机关党委办公室(人事科)
111
8
开展安全生产宣传教育培训
政策法规科(规划科技科)
141
693
非煤矿山安全监督管理科
20
危险化学品安全监督管理科
42
制造业安全监督管理科
80
执法科(调查和评估统计科)
50
铁路道口安全管理办公室
120
机关党委办公室(人事科)
240
9
办理行政复议、行政应诉
政策法规科(规划科技科)
45
133
行政审批科
10
非煤矿山安全监督管理科
10
危险化学品安全监督管理科
8
制造业安全监督管理科
30
执法科(调查和评估统计科)
30
10
完成本级人民政府或者上级安全监管部门安排的执法工作任务
政策法规科(规划科技科)
21
378
非煤矿山安全监督管理科
46
危险化学品安全监督管理科
140
制造业安全监督管理科
83
执法科(调查和评估统计科)
50
铁路道口安全管理办公室
20
机关党委办公室(人事科)
18
合计工作日
2688
附件4
2021年度安全生产非执法工作日汇总表
序号
工作内容
科室名称
工作日
小计
1
机关值班
政策法规科(规划科技科)
20
381
行政审批科
50
非煤矿山安全监督管理科
32
危险化学品安全监督管理科
84
制造业安全监督管理科
80
执法科(调查和评估统计科)
45
铁路道口安全管理办公室
50
机关党委办公室(人事科)
20
2
学习、培训、考核、会议
政策法规科(规划科技科)
255
896
行政审批科
27
非煤矿山安全监督管理科
60
危险化学品安全监督管理科
64
制造业安全监督管理科
80
执法科(调查和评估统计科)
100
铁路道口安全管理办公室
110
机关党委办公室(人事科)
200
3
检查指导下级安全监管部门工作
政策法规科(规划科技科)
21
324
行政审批科
78
非煤矿山安全监督管理科
34
危险化学品安全监督管理科
64
制造业安全监督管理科
90
机关党委办公室(人事科)
37
4
参加党群活动
政策法规科(规划科技科)
60
431
行政审批科
30
非煤矿山安全监督管理科
30
危险化学品安全监督管理科
64
制造业安全监督管理科
90
执法科(调查和评估统计科)
72
铁路道口安全管理办公室
40
机关党委办公室(人事科)
45
5
病假、事假
政策法规科(规划科技科)
30
218
非煤矿山安全监督管理科
16
危险化学品安全监督管理科
42
制造业安全监督管理科
50
执法科(调查和评估统计科)
20
铁路道口安全管理办公室
30
机关党委办公室(人事科)
30
6
法定年休假、探亲假、婚(丧)假
政策法规科(规划科技科)
40
372
行政审批科
55
非煤矿山安全监督管理科
40
危险化学品安全监督管理科
42
制造业安全监督管理科
80
执法科(调查和评估统计科)
45
铁路道口安全管理办公室
30
机关党委办公室(人事科)
40
合计工作日
2622
附件5
2021年度政策法规科(规划科技科)安全生产监督检查计划
重点检查单位范围
名称
行业领域
检查次数
时间安排
工作日
其他应当纳入重点检查安排的生产经营单位
1.随机抽取1家非煤矿山企业
非煤矿山
1
二季度
3
2.随机抽取1家危化企业
危险化学品
1
三季度
3
3.随机抽取1家制造业企业
制造业
1
三季度
3
合计工作日
9
附件6
2021年度非煤矿山安全监督管理科安全生产监督检查计划
1.重点检查安排
重点检查单位范围
名称
行业领域
检查次数
时间安排
工作日
1.安全生产风险等级较高的生产经营单位
金属非金属地下矿山,采场或者排土场边坡高度200米以上的露天矿山,建设在大型工矿生产经营单位、大型水源地、重要铁路和公路、水产基地和大型居民区等重要生产生活设施上游的尾矿库,高压高含硫石油天然气开采生产经营单位
①抚顺红透山矿业有限公司
非煤矿山
4
一季度
2
二季度
2
三季度
4
四季度
2
②抚顺莱河矿业有限公司
非煤矿山
4
一季度
2
二季度
4
三季度
2
四季度
2
2.其他应当纳入重点检查安排的生产经营单位
①抚顺市源丰矿业有限公司尾矿库
尾矿库
1
二季度
2
②辽宁省第十地质大队
地质勘探
1
二季度
2
③辽宁省有色地质局
一〇一队
地质勘探
1
二季度
2
④抚顺罕王傲牛小庙沟尾矿库
尾矿库
1
三季度
4
合计工作日
30
2.一般检查安排
一般检查单位范围
监督检查
单位数量
行业领域
时间安排
工作日
对下级安全监管部门负责监督检查的生产经营单位进行抽查所涉及的生产经营单位
3
①清原县应急局负责监督检查的单位
二季度
8
2
②新宾县应急局负责监督检查的单位
二季度
6
4
③抚顺县应急局负责监督检查的单位
三季度
10
2
④东洲区应急局负责监督检查的单位
三季度
6
2
⑤新抚区应急局负责监督检查的单位
三季度
6
2
⑥顺城区应急局负责监督检查的单位
四季度
6
合计工作日
42
附件7
2021年度危险化学品安全监督管理科安全生产监督检查计划
1.重点检查安排
重点检查单位范围
名称
行业领域
检查次数
时间安排
工作日
(一)安全生产风险等级较高的生产经营单位
1.涉及重点监管危险化学品、重点监管危险化工工艺和危险化学品重大危险源的生产单位
①中国石油天然气股份有限公司抚顺石化分公司
危险化学品
6
一季度
4
二季度
8
三季度
4
四季度
8
②抚顺矿业集团页岩炼油厂
危险化学品
2
一季度
4
三季度
4
③抚顺北天集团化工公司
危险化学品
2
一季度
4
三季度
4
④抚顺远东页岩炼化有限公司
危险化学品
3
一季度
4
三季度
4
四季度
4
⑤抚顺矿业集团页岩炼油胜利实验厂
危险化学品
2
一季度
4
四季度
4
(二)安全生产风险等级较高的生产经营单位
2.危险化学品经营单位
⑥中国石油天然气股份有限公司抚顺销售分公司
危化经营
2
二季度
4
三季度
4
⑦抚顺矿业集团氮气分厂
危化经营
2
二季度
4
三季度
4
⑧抚顺市能港顺泰多经有限公司
危化经营
2
二季度
4
三季度
4
⑨抽查市局直管加油站
危化经营
8
一季度
16
四季度
16
(三)安全生产风险等级较高的生产经营单位
3.烟花爆竹生产、批发单位
⑩抚顺凯隆烟花爆竹有限公司
烟花爆竹
2
一季度
4
四季度
4
合计工作日
124
2.一般检查安排
一般检查单位范围
监督检查
单位数量
行业领域
时间安排
工作日
对下级安全监管部门负责监督检查的生产经营单位进行抽查所涉及的生产经营单位
1
①清原县安监局负责监督
检查的生产经营单位(2家)
一季度
4
1
②新宾县安监局负责监督
检查的生产经营单位(2家)
一季度
4
2
③东洲区安监局负责监督
检查的生产经营单位(4家)
一季度
4
四季度
4
1
④望花区安监局负责监督
检查的生产经营单位(2家)
二季度
4
1
⑤沈抚新城安监局负责监督检查的生产经营单位(2家)
二季度
4
1
⑥顺城区安监局负责监督检查的生产经营单位(2家)
一季度
4
1
⑦抚顺县安监局负责监督检查的生产经营单位(2家)
二季度
4
1
⑧新抚区安监局负责监督检查的生产经营单位(2家)
二季度
4
合计工作日
36
附件8
2021年度制造业安全监督管理科安全生产监督检查计划
1.重点检查安排
重点检查单位范围
名称
行业领域
检查次数
时间安排
工作日
1.安全生产风险或者职业病危害风险等级较高的生产经营单位
金属冶炼生产经营单位
①抚顺新钢铁有限责任公司
冶金
3
一季度
4
二季度
4
四季度
4
②抚顺特殊钢股份有限公司
冶金
2
一季度
4
三季度
4
涉爆粉尘生产经营单位
辽宁天湖啤酒有限责任公司
轻工
2
一季度
4
三季度
4
2.近三年发生过造成人员死亡的生产安全事故或者发生过群发性职业病危害事件的生产经营单位
抚顺特殊钢股份有限公司
冶金
2
二季度
4
四季度
4
3.其他应当纳入重点检查安排的生产经营单位
①抚顺铝业有限公司
建材
2
一季度
4
三季度
4
②抚顺炭素有限责任公司
建材
2
二季度
4
四季度
4
③抚顺大伙房水泥有限责任公司
建材
2
二季度
4
四季度
4
④中国石油天然气第八建设有限公司
机械
2
二季度
4
四季度
4
合计工作日
68
2.一般检查安排
一般检查单位范围
监督检查
单位数量
行业领域
时间安排
工作日
1.本部门负责监督检查的重点检查单位以外的生产经营单位
5
机械
三季度
4
四季度
4
2.对下级安全监管部门负责监督检查的生产经营单位进行抽查所涉及的生产经营单位
2
①清原县应急局负责监督检查的单位
三、四季度
5
2
②新宾县应急局负责监督检查的单位
三、四季度
5
1
③抚顺县应急局负责监督检查的单位
三季度
4
1
④新抚区应急局负责监督检查的单位
一季度
4
1
⑤顺城区应急局负责监督检查的单位
二季度
4
1
⑥东洲区应急局负责监督检查的单位
二季度
4
1
⑦望花区应急局负责监督检查的单位
一季度
4
3.其他应当纳入一般检查安排的生产经营单位
1
烟草
二季度
3
四季度
3
合计工作日
44
附件9
2021年度执法科(调查和评估统计科)安全生产监督检查计划
1.重点检查安排
重点检查单位范围
名称
行业
领域
检查
次数
时间
安排
工作日
1.安全生产风险等级较高的生产经营单位
金属冶炼生产经营单位
①抚顺新钢铁有限责任公司
冶金
3
一季度
3
二季度
3
四季度
3
②抚顺特殊钢股份有限公司
冶金
2
一季度
3
三季度
3
涉爆粉尘生产经营单位
辽宁天湖啤酒有限责任公司
轻工
2
一季度
3
三季度
3
2.上年发生事故的生产经营单位(开展事故后评估)
①中水六局华浙开原管业有限公司
建筑
1
二季度
15
②抚顺钢铁公司
冶金
1
二季度
15
③抚顺坤仪运输有限公司
运输
1
二季度
15
合计工作日
66
2.一般检查安排
一般检查单位范围
监督检查单位数量
行业领域
时间安排
工作日
对下级安全监管部门负责监督检查的生产经营单位进行抽查所涉及的生产经营单位
1
①顺城区应急局负责监督检查的单位
(涉爆粉尘生产经营单位)
二季度
3
1
②抚顺县应急局负责监督检查的单位
(涉爆粉尘生产经营单位)
二季度
3
2
③新宾县应急局负责监督检查的单位
(涉爆粉尘生产经营单位)
二季度
6
合计工作日
12
附件10
2021年度机关党委办公室(人事科)安全生产监督检查计划
重点检查安排
重点检查单位范围
名称
行业领域
检查次数
时间安排
工作日
其他应当纳入重点检查安排的生产经营单位
1.抚顺市新抚区成龙职业培训学校
培训机构
1
二季度
3
2.抚顺矿业集团技师学院安全技术培训中心
培训机构
1
三季度
3
3.抚顺矿业集团技师学院安全技术培训中心
培训机构
1
四季度
3
合计工作日
坚持以人为本,坚持科学发展、安全发展,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方针,坚持近期与长远、治标与治本、预防与查处相结合,深入开展安全生产各项专项整治活动,全面压降各类安全生产事故,减少伤亡,确保不发生死亡事故。
二、监督检查对象
交通运输系统各单位、水上道路施工企业。
三、监督检查任务
1、综合性检查:全年组织4次;
2、局领导班子带队督查:全年组织2次;
3、邀请第三方专家检查:全年1-2次;
4、专项检查:根据时节和上级部署及本系统实际情况开展。
四、监督检查主要内容
安全监管责任人员对生产经营单位是否具备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规定的安全生产条件进行监督检查,重点监督检查下列事项:
1、“一岗双责、党政同责”、“一票否决”制度落实情况;
2、建立和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制、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作业规程的情况;
4、依法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和配备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的情况;
5、从业人员受到安全生产教育、培训,取得有关安全资格证书的情况;
6、在有较大危险因素的生产经营场所和有关设施、设备上,设置安全警示标志的情况;
7、对安全设备设施的维护、保养、定期检测的情况;
8、重大危险源登记建档、定期检测、评估、监控和制定应急预案的情况;
9、教育和督促从业人员严格执行本单位的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安全操作规程,并向从业人员如实告知作业场所和工作岗位存在的危险因素、防范措施以及事故应急措施的情况;
10、为从业人员提供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劳动防护用品,并监督、教育从业人员按照使用规则正确佩戴和使用的情况;
11、组织安全生产督查检查,及时排查治理生产安全事故隐患的情况;
12、制定、实施安全生产事故应急预案,以及有关应急预案备案的情况;
13、按照规定报告安全生产事故的情况;
14、依法应当监督检查的其他情况。
五、监督检查要求
(一)规范检查文书。在对各单位检查督查时使用的现场检查督查记录、责令限期整改指令书、整改复查意见书等统一使用规定的文书,做到手续完备。
一、指导思想
2016年,全市交通运输系统要以党的十八届五中全会精神为指导,以贯彻执行《安全生产法》为主线,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方针,牢固树立以人为本、安全发展的理念,积极开展交通运输系统安全生产检查工作,强化安全管控,及时发现和消除安全隐患,进一步完善督查检查制度,改进督查检查方式,加强督查检查力度,提高督查检查成效,维护全市交通运输系统安全生产形势持续稳定。
二、目标任务
通过严格执行安全生产督查检查计划,切实落实行业管理部门的安全监管责任和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主体责任,以道路客货运输、道路水路危险货物运输、城市公交、出租、客货站场、渡口、港口码头、航道航标、公路安保、交通在建工程等重点单位、部位、人员密集场所及重点时节安全督查检查为主要内容,突出专项整治和“打非治违”行动,全面有序开展全市交通运输系统安全生产督查检查工作,杜绝重特大安全生产事故,有效遏制较大安全生产事故,减少一般安全生产事故。
三、督查检查内容
(一)春运安全监管。春运及春节期间(元月至3月),由局领导或局属各行业管理部门负责人带队,局机关相关科室和局属行业管理部门参与,重点督查检查客运企业(场站)、危险化学品运输企业、城市公交、出租、渡口码头等经营场所和部位春运组织保障、安全制度落实、现场安全管理以及行业管理部门春运组织协调和安全监管落实等情况。
(二)“两会”期间及菜花节、清明节安全监管(3月至4月)。针对“两会”、菜花节、清明节期间重要安保任务和返乡人流高峰特点,局属各行业管理部门要会同公安部门重点督查检查道路客运车辆经营行为,严厉打击超速、超载、超员、酒后驾驶、无证驾驶、疲劳驾驶等违法行为,切实保障交通道路安全畅通、返乡人员平安往返。同时,要加强水上交通安全监管,重点查处违法渡运、小农船非法载客等行为。
(三)“五一”节安全监管(5月)。“五一”节前及期间群众出行和旅游活动增多,人流、物流、车流剧增,局属各行业管理部门要与公安部门加强联动,形成合力,强化交通运输领域的安全监督检查,严厉查处无证驾驶、超员、超速、超载、酒后驾驶、疲劳驾驶和农用车船载客等交通违法行为,加大各类交通工具技术性能和状态的检查力度,杜绝乘客非法携带危爆物品乘车,确保“五一”期间各类集散地安全。
(四)“安全生产月”活动检查(6月)。各单位、各部门要有计划地开展安全生产重要论述和依法治安宣讲、咨询、警示教育、应急演练、安全文化建设等活动,运输管理部门要重点督查检查营运大客车司机“五不两确保”安全宣誓、佩戴岗位安全卡等活动情况,其它行业管理部门、机构要重点督查检查各自领域的“打非治违”、“安康杯”竞赛、“青年岗在行动”、“道路交通安全年”等活动开展情况,确保“安全生产月”活动有声有色。
(五)夏季安全生产大检查(6月至8月)。市局根据上级文件精神制发“夏季安全生产大检查”行动方案,局属各行业管理部门要按照文件精神和各自职责,结合防汛防台工作部署,切实开展本领域的安全生产督查检查行动,做好夏季高温危化品运输安全重点防范。同时局成立督查小组,局班子成员分别带队,局机关有关科室工作人员参与,采取现场检查、座谈走访、听取汇报等方式对夏季安全生产情况进行专项督查。
(六)“中秋”、“国庆”节等重要时节安全监管(8月至10月)。运管处要主动联合公安部门切实加强长途客运班车的摸底排查和源头安检工作,督促长途客运企业严格实行“点对点”运输,加强旅游包车安全监管,发现问题及时查处。督促客运企业新学期开学前联合公安、教育等部门加强路况勘查,保障兼顾学生接送车辆行驶安全。局属各行业管理部门要针对“中秋”、“国庆”节客流、人流、车流高峰时期,在节前开展本领域的安全生产督查检查,加强节日期间应急值守,保持信息畅通,督查检查或值班中发现问题要按规定程序及时处理和上报,确保“两节”期间交通运输行业平安有序。
(七)冬季安全生产监管(11月至2017年元月)。局属行业管理部门要与公安、邮政等部门通力合作,全面排查治理危爆安全隐患,加强危爆物品运输、存储、使用等各环节安全检查和管理,严防发生重大涉爆涉危事故;要加强元旦前后安全督查检查力度,根据冬季特点重点检查公路客运、城市客运、危化品运输车船、渡口渡运、农杂船、水体污染、港口码头、危险货物仓储、装卸、输送管道、航道养护、航标设施、工程建设等督查检查,确保道路、水域、工地等平安。
(八)日常安全检查。
1、安全例会督查。由市局牵头,安监科具体组织各相关科室、各单位分管安全领导和安全负责人,每月召开一次安全生产例会,学习相关文件资料,总结交流月度安全生产工作情况,开展警示教育和安全培训,督查检查各单位、各部门安全生产监管、主体责任落实情况,指导、部署下一阶段安全生产工作。
2、专项整治检查。根据省、市统一部署,局属行业管理部门有计划开展公路水路各项安全专项整治以及交通建设工程领域等安全专项督查检查工作,不定期进行“四不两直”明查暗访,不断强化监管责任,边查边改,多措并举,确保圆满完成各项专项整治工作任务。
3、“平安交通”示范创建检查。根据省、市要求,局属行业管理部门要认真落实“平安交通”示范创建工作任务,经常性开展各自领域的示范创建活动督查检查和指导工作,努力解决交通运输安全监管工作存在的薄弱环节和突出问题,为构建我市综合交通运输体系、发展现代交通运输业提供可靠的安全保障。
四、工作要求
(一)严格落实检查责任。要把每月开展一次的企业自查、行业检查和局领导分组督查与制定的全年督查检查计划紧密结合起来。各单位、各部门要严格按照法定程序行使安全生产现场监督检查职权,切实履行监督检查责任,根据各自实际分别制定年度安全督查检查计划,建立“谁主管、谁检查、谁负责”的责任机制,做到职责清晰,责任明确,检查有序,成效明显。
(二)严格遵守检查纪律。各级安全监管人员要严格执行党风廉政建设相关规定,严格依法开展安全督查检查工作,并自觉接受检查对象监督,杜绝循私枉法、失职渎职行为,确保安全督查检查工作公平、公开、公正、合法、高效。
以贯彻落实关于安全生产系列讲话精神,坚持以人为本,坚持科学发展、安全发展,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方针,坚持近期与长远、治标与治本、预防与查处相结合,深入开展安全生产各项专项整治活动,确保全年安全生产工作达到持续稳定发展的目标要求。
二、监管执法对象
(一)重点生产经营单位。
(二)规模企业
(三)其他一般生产经营单位
三、监管执法任务
(一)重点生产经营单位:每月至少对4家经营单位不少于每家1次的安全检查或复查,其中镇主要负责人每季度检查不少于3次,镇分管领导每月检查不少于1次。
(二)规模企业:规模企业每家每月安全检查不少于1次,其中镇主要负责人每季度检查不少于3次,镇分管领导每月检查不少于1次。
(三)一般生产经营单位:每月至少对10家经营单位不少于1次的安全检查或复查,其中镇分管领导每季度检查不少于3次。根据安全生产相关法律法规,各村居及相关单位要切实履行“属地管理”职责,相关主管部门要落实“管行业必须管安全、管业务必须管安全、管生产经营必须管安全”。
四、监管执法主要内容
安全监管执法责任人员对生产经营单位是否具备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规定的安全生产条件进行监督检查,重点监督检查下列事项:
(一)依法取得有关安全生产行政许可的情况;
(二)建立和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制、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作业规程的情况;
(三)按照国家规定提取和使用安全生产费用、安全生产风险抵押金,以及其他安全生产投入的情况;
(四)依法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和配备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的情况;
(五)从业人员受到安全生产教育、培训,取得有关安全资格证书的情况;
(六)在有较大危险因素的生产经营场所和有关设施、设备上,设置安全警示标志的情况;
(七)对安全设备设施的维护、保养、定期检测的情况;
(八)重大危险源登记建档、定期检测、评估、监控和制定应急预案的情况;
(九)教育和督促从业人员严格执行本单位的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安全操作规程,并向从业人员如实告知作业场所和工作岗位存在的危险因素、防范措施以及事故应急措施的情况;
(十)为从业人员提供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劳动防护用品,并监督、教育从业人员按照使用规则正确佩戴和使用的情况;
(十一)组织安全生产检查,及时排查治理生产安全事故隐患的情况;
(十二)制定、实施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以及有关应急预案备案的情况;
(十三)按照规定报告生产安全事故的情况;
(十四)依法应当监督检查的其他情况。
五、监管执法要求
(一)规范检查执法文书。镇相关监管部门在对各生产经营单位检查时使用的现场检查记录、责令限期整改指令书、整改复查意见书、现场处理措施决定书等统一使用上级主管部门下发的执法文书。
【摘要】: 各市安监局、省重点监管企业:按照《山西省人民政府关于在全省继续深入开展安全生产专项整治的通知》(晋政发〔2010〕11号)文件要求及全年工作安排,今年全省化工企业安全生产专项整治工作将从2010年9月开始进入省级督 各市安监局、省重点监管企业: 按照《山西省人民政府关于在全省继续深入开展安全生产专项整治的通知》(晋政发〔2010〕11号)文件要求及全年工作安排,今年全省化工企业安全生产专项整治工作将从2010年9月开始进入省级督查检查阶段。现将督查的有关工作事项通知如下: 一、督查的重点内容 督查检查的重点:2009年专项整治中确定为一类企业的关闭落实情况和 二类企业的隐患整改情况,特别是列为重大隐患的整改情况;2009年未进行专项整治企业的整治情况。 (一)对政府的检查内容。 1、市、县政府按照省政府(晋政发〔2010〕11号)文件要求,继续深入开展化工企业安全生产专项整治安排部署情况及工作进展情况。 2、对三类企业实施分类整治的情况。一类企业是否彻底关闭取缔;二类企业是否停产整顿,对整改无望的予以关闭。通过整顿达到安全生产条件的要严把验收关,经有关部门验收和分管领导签字后,方可恢复生产;三类企业要加强日常安全监管,保证安全生产。对三类企业是否落实了监管责任,做到监管部门、分管领导和监管人员三落实。 3、组织市、县级政府检查的情况。在生产经营单位自查自整的基础上,各市、县人民政府是否在去年专项整治的基础上组织对本行政区内一类、二类、三类化工企业继续组织了检查。对检查中发现的问题是否责成企业限期整改或依法给予处罚。对违法生产、违法建设项目和事故单位是否进行了严格查处。 4、2008年安全生产百日督查和去年化工企业安全生产专项整治检查中被列为重大安全隐患企业的整改销号情况。 (二)对企业检查内容。 1、属于一类企业的,是否关闭到位,关死关实,是否有死灰复燃现象,并已办理安全许可证注销手续。属于二类企业的,是否真停真整。整改达标的是否按照规定的程序进行了复产复工验收,并保持了安全生产条件。属于三类企业的,是否对09年专项整治中提出的隐患问题,进行了全面整改。切实加强了安全管理和安全监督,保证安全生产。 2、是否存在违法生产的行为,如:隐患逾期未整改;事故未经查处;违法采购、销售危险化学品;违法运输危险化学品;许可证或试生产备案超期继续生产经营;拒绝执法检查等。 3、是否存在违法违规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有违法违规项目的是否予以了处罚。 4、是否成立由主要负责人领导的深化专项整治工作机构,制定深化专项整治工作方案,深入开展隐患自查自整。将隐患治理作为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的一项重要内容,纳入生产经营活动的日常管理,按照《安全生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暂行规定》(国家安监总局令第16号)、《山西省安全生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制度》(晋政发〔2008〕30号)的要求,建立健全包括隐患排查治理制度和重大事故隐患报告制度等一系列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安全生产责任制。
5、深化专项整治以来排查的隐患及整改情况。是否拨出专项资金用于开展隐患排查和整改工作,对排查出来的隐患要进行监控和整改,一般隐患要做到立即整改,较大及重大隐患的整改做到五落实,限期完成整改。 6、每年定期向当地安监部门报告安全生产情况。对重大事故隐患,一经发现,必须立即采取整改措施并上报。 7、对涉及危险化工工艺的生产装置(设施)安全自动化控制和联锁改造是否实施情况。 8、重点监管部门对企业安全监管三落实及现场执法检查情况和整改落实情况。 9、开展安全标准化工作情况。 10、企业目前有无发现新的重大安全隐患及整改落实情况。 三、检查要求 省级督查检查组对各市要抽查一半以上的县,重点检查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和成品油库。每个县的一类企业抽查率不低于30%、二类企业抽查率不低于20%、三类企业抽查率不低于10%。通过企业抽查检查,要对各市县级政府和企业的检查情况进行综合排队打分。检查结束后,各组要形成书面检查报告,向当地政府进行反馈,对存在重大安全隐患或专项整治不认真的单位提请政府督办或限期整改。 四、督查机构 督查检查组由省安监局业务处室人员和专家组成。督查具体安排和时间另行通知。 五、工作要求 1、各市、县要根据省专项整治领导组的总体部署,成立化工企业安全生产专项整治领导组,制定深化专项整治实施方案,配齐工作人员,建立专项整治责任制,做好专项整治的安排部署工作。要通过召开会议、公告、媒体宣传等形式,广泛宣传今年专项整治的意义、措施、步骤和要求。 2、生产经营单位自查自整中,要按照国家及省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规章、规程、标准和省政府晋政发〔2008〕35号文件的要求,结合各单位的实际制订具体的自查自整方案,对本单位及所属单位的生产经营活动进行全面组织检查,对存在的问题和隐患采取针对性整改措施。整改情况要在本单位以板报、企业内部报纸等形式进行公示,并向上级主管部门和安全监管部门报告。驻晋中央及省属企业要成立专项整治领导组,组织对所属企业和单位开展自查自整工作。 3、各市、县要组织力量对各类企业进行排查。在去年化工安全生产专项整治基础上,重新确定三类企业名单。在7月31日前,各市局向省安监局上报《化工专项整治企业基本情况表》(附件1)(同时报电子版),要加盖市安监局公章和分管领导签字。 4、要认真组织对各类企业的检查。其中,县级检查比例为:一类企业100%,二类企业70%以上,三类企业50%以上;市级检查比例为:一类企业70%,二类企业50%以上,三类企业30%以上。并于8月15日前,将本地市级检查完成情况上报省局监管三处,并填报《全省化工专项整治市级汇总表》(附件2)(同时报电子版)。 5、省安监局在对化工企业安全生产专项整治督查检查中,要按照规定的抽查比例,分别组织对政府和重点企业组织督查。对危险性较小、规模较小的生产经营企业,可以委托市、县进行督查。对政府和企业进行检查时,检查组要分别填写《省化工专项整治对政府督查检查情况表》(附件3)和《省化工专项整治对企业检查情况表》(附件4),并制作电子版。 6、对检查中发现的违法行为,按照监管权限,由相关安监部门下达执法文书,并按照规定程序予以处罚。 7、督查中,各检查组要自觉遵守工作纪律和廉政准则,不得向企业吃拿卡要,提出与检查无关的要求。 8、从7月底开始至12月底,各市安监局在每月25日前要向省安监局监管三处报送当月化工企业安全专项整治工作进展情况的书面材料及其电子版。 联系人:王珂 联系电话0351-6819779二零一零年六月二十二日
附件1:《全省化工专项整治企业基本情况表》附件2:《全省化工专项整治市级检查汇总表》附件3、《省化工专项整治对政府督查检查情况表》 附件4、《省化工专项整治对企业检查情况表》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全省各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及其监督检查人员对生产经营单位实施安全生产现场检查行为。安全生产目标责任制考核、安全生产许可现场审查等不适用本规定。
第三条安全生产监督检查人员依法对生产经营单位执行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和规章的情况进行现场检查。
第四条各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要根据本地安全生产情况制定年度现场检查计划,明确现场检查的重点行业和重点单位。在专项检查中要制定检查方案,明确检查时间、内容和具体要求以及检查人员。在具体实施检查中还需要明确检点和范围。对群众举报要及时进行查处。
第五条安全生产监督检查人员在实施现场检查时,应随身携带安全生产检查文书,主动出示有效的行政执法证件,表明身份,说明检查的法律依据,检查的目的和内容,并对被检查单位明确指出需要提供的有关资料和配合检查的要求。
对涉及被检查单位的技术秘密和业务秘密应当为其保密。
第六条涉及生产经营单位技术性内容的安全检查,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应聘请相关专家进行现场检查,并依据专家的书面建议,依法对生产经营单位作出处理决定。
第七条对生产经营单位监督检查的主要内容:
(一)矿山、危险化学品和烟花爆竹等生产经营单位依法取得安全生产行政许可情况;
(二)生产经营场所和设施、设备符合法律、法规、规章等规定的安全生产要求情况;
(三)建立、健全和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制、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安全操作规程情况;制定并实施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情况;
(四)保证安全生产资金投入情况;
(五)在有较大危险因素的生产经营场所和有关设施、设备上,设置明显的安全警示标志情况;重大危险源监控情况;
(六)组织检查安全生产工作,及时消除生产安全事故隐患情况;
(七)为从业人员配备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劳动防护用品以及监督、教育从业人员正确佩带、使用情况;
(八)依法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或者配备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情况;
(九)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接受安全生产教育培训并取得安全生产资格证书或安全生产合格证书情况;
(十)从业人员经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合格,特种作业人员依法取得特种作业操作资格证持证上岗情况;
(十一)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要求。
第八条安全生产监督检查人员在现场检查中,应当详细记录存在的问题和不安全因素,填写现场检查记录,由安全生产监督检查人员和被检查单位负责人分别签字,存档备查。
第九条安全生产监督检查人员在现场检查时发现生产经营单位存在事故隐患的,应当按照下列规定采取现场处理措施并书面通知:
(一)能够立即排除的,应当责令立即排除;
(二)存在较大事故隐患危及安全生产的,发出整改指令书,责令限期整改;
(三)重大事故隐患排除前或者排除过程中无法保证安全的,应当责令从危险区域撤出作业人员,并责令暂时停产停业、停止建设、停止施工或者停止使用,限期排除隐患。隐患排除后,生产经营单位须将整改情况报作出整改指令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经审查同意,方可恢复生产经营和使用。
本条第一款第(三)项规定的责令暂时停产停业、停止建设、停止施工或者停止使用的期限一般不超过6个月;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第十条生产经营单位被责令限期改正或者限期进行隐患排除治理的,应当在规定限期内完成。因不可抗力无法在规定限期内完成的,应当在进行整改或者治理的同时,于限期届满前10日内提出书面延期申请,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在收到申请之日起5日内书面答复是否准予延期。
生产经营单位提出复查申请或者整改、治理限期届满的,安全生产监督检查人员应当自收到申请或者限期届满之日起10日内进行复查,填写复查意见书,由被复查单位和安全生产监督检查人员签名后存档。逾期未整改、未治理或者整改、治理不合格的,应当依法给予行政处罚。
第十一条安全生产监督检查人员在现场检查中,发现违法事实清楚、情节简单,而且违法事实确凿并有法律依据,对个人处以五十元以下罚款、对生产经营单位处以一千元以下罚款或者警告的行政处罚的,安全生产监督检查人员可以当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
安全生产监督检查人员当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应当填写预定格式、编有号码的行政处罚决定书并当场交付当事人。事后应当及时报告,最迟在5日内报所属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备案。
第十二条除依照简易程序当场作出的行政处罚外,安全生产监督检查人员在监督检查中,发现生产经营单位及其有关人员有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行为的,应当及时报告并按规定办理立案审批。
第十三条安全生产监督检查人员进行现场检查中,对发现存在的安全问题依法应当由其他有关部门进行处理的,应当及时移送其他有关部门并形成记录备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