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明专利申请书优选九篇

时间:2022-04-04 02:19:39

引言:易发表网凭借丰富的文秘实践,为您精心挑选了九篇发明专利申请书范例。如需获取更多原创内容,可随时联系我们的客服老师。

第1篇

申请发明专利的,申请文件应当包括:发明专利请求书、摘要、摘要附图(适用时)、说明书、权利要求书、说明书附图(适用时),各一式两份,允许使用复印件,但申请人或者机构签章不得复印;填写申请书必须使用中文,外国人名、地方如无统一中文译文时应注明原文:表填写不下时,可以另附白纸填写,但必须与表规格大小、质量相同,续写时,应当注明栏号;其他注意事项按照专利局的要求办理。

为保证申请的成功率,避免被驳回的情况发生,在申请专利之前,应该进行专利检索。

发明专利申请书的内容和注意事项主要是:

1. 申请书中写明此发明专利的发明名称、发明人姓名、申请人的姓名和地址、联系方式等。如果是委托机构进行申请,则要写明专利机构以及人。

2. 说明书摘要文字部分应当写明发明的名称和所属的技术领域,清楚反映所要解决的技术问题,解决该问题的技术方案的要点及主要用途。说明书摘要文字部分不得加标题,文字部分(包括标点符号)不得超过300个字。

3. 权利要求书应当以说明书为依据,说明要求专利保护的范围。所申请专利的发明目的、特征即是权利要求有哪些,用文字以及附图详细描述实现所申请项目发明目的的技术措施、技术特征。也就是产品的结构、组成、零件连接、相互关系以及相互所起的作用。所提供的图纸应当用碳素笔绘制于A4纸上,图面上不应有文字、图框线和尺寸线、尺寸标注,各零件及部件可用数字(1、2、3……)标出,并在另一张纸上写出各标号所代表的零件名称。

4. 说明书应当对发明作出清楚、完整的说明,以所属技术领域的技术人员能够实现为准;必要的时候,应当有附图。包括技术领域、背景技术、发明内容、附图说明、具体实施方式五个部分。对所申请的发明专利所属的技术领域和应用范围进行说明, 以及现有技术中实现与申请项目相同或相似效果的技术措施、技术手段,方法或方式;说明所申请专利的发明内容;所申请的项目与现有的技术有什么不同之处或者重要改进之处。对所申请项目的具体实施方式是什么进行详细解释。

第2篇

本文以中国专利文献检索系统中公布的专利申请量为基础,分析了湖南省的专利申请总量及其在全国的排名、近几年的专利申请量及其在全国的排名以及专利申请文献的领域分布,从中可以看出湖南省专利申请的总体概况,有助于全面认识湖南省的专利申请现状,从而有针对性地指导全省的专利申请。

笔者对2007至2011年期间湖南省各年度的专利申请量进行了统计。统计结果显示,从2008年之后,随着科技创新程度的明显提高、知识产权保护意识的明显增强以及政府对专利申请的扶持和资助的加大,湖南省的专利申请总量和发明专利申请量都在显著增加。如2011年,全年的专利申请量几近1999年之前的15年的专利申请量之和。同时,与1999年之前的15年相比,后续发明专利申请量在专利申请总量中所占的比重也在降低。

在2008和2009年,湖南省专利申请总量都排在全国第十位,在天津市和安徽省之后;在2010和2011年,湖南省专利申请总量都排在全国第九位,排在天津市之前,但是仍然排在安徽省之后。

此外在2008年,湖南省发明专利申请量排在全国第八位,在2009年和2010年,湖南省发明专利申请量都排在全国第十位,在2011年,湖南省发明专利申请量排在全国第九位,发明专利申请量在全国的排名与专利申请总量在全国的排名基本相当。

自中国专利法实施以来,湖南省共计申请专利134373件,其中发明、实用新型和外观设计三种专利的比例如图1所示。

从图1可以看出,能够反映科技创新程度的发明专利和实用新型专利申请量占到了专利申请总量的80%,最能反映科技创新程度的发明专利申请量占到了31%,显示出湖南省的专利申请质量较高,也表明湖南省的科技创新程度较高。

通过一个地区的专利申请总量在全国的排名情况可以看出该地区的发明创造在全国的地位,笔者对自中国专利法实施以来专利申请总量排名全国前12名省份的专利申请量进行了统计。

统计结果显示,湖南省的专利申请总量排名全国第八位,但是与排名第七位的河南省的差距很小,只有不到七千件,同样,与排名第九位的安徽省和排名第十位的天津市的差距也不大,都不足一万件;但是,与排名前几位的省份,尤其是排名首位的江苏省的差距比较大。因此,应该加大专利申请的扶持和资助力度,争取在专利申请总量上赶超河南省并防止被安徽省和天津市超越。

其中,湖南省的发明专利申请总量依然排在全国第八位,但是与排名第四到七位的省份的差距并不大,但与排名前三名的北京市、江苏省和上海市的差距较大。同时,在经济和科技较为发达的地区,例如北京市、上海市等地,更注重发明专利的申请,诸如,北京市的专利申请总量在全国排名第四位,但是其发明专利申请量却排名全国第一,并且其发明专利申请量占到专利申请总量的一半以上。因此,从鼓励发明创造、激励创新的角度出发,更应当加大技术含量较高的发明专利申请的扶持和资助力度。

通过对一个地区的专利申请在国际专利分类表中各部中的分布情况进行分析,可以简单地看出在该地区在各领域中的发明创造的活跃程度。对湖南省专利申请在国际专利分类表的A-G部中各部中的分布情况进行了统计,得到其分布情况如图2所示。

其中:A部代表人类生活必须领域;B部代表作业、运输领域;C部代表化学、冶金领域;D部代表纺织、造纸领域;E部代表固定建筑物领域;F部代表机械工程、照明、加热、武器、爆破领域;G部代表物理领域。

从图2可以看出,除了专利申请量本来就较少的D部之外,湖南省专利申请在国际专利分类表中各部中的分布相对比较均衡,说明湖南省在国际专利分类表的各部所涉及的领域方面的创新能力都比较强,没有明显的弱项。

通过对湖南省的专利申请按照技术领域进行统计,得出其分布情况如图3所示。

从图3可以看出,湖南省专利申请量排名前三位的技术领域分别是建筑工程、交通运输和仪器技术,这表明湖南省在这几个技术领域的技术创新程度较高,发展水平也比较高,与湖南省在这几个技术领域中有相关领头企业有关,也反映出领头企业对于一个地区的专利申请量的带动作用。

依据本文的专利统计数据以及分析结果,结合湖南省的专利申请情况以及国内其他省份的专利申请发展趋势,提出以下几点关于湖南省专利申请的建议。

加大专利申请的扶持和资助力度。近些年,全国各地都在加大对专利申请的扶持和资助力度,这也使得各地的专利申请量在近些年呈现爆发式的增长。从前面的分析可知,目前湖南省的专利申请总量虽然排名全国第八位,但是,与前后几位的差距并不明显,如果加大扶持和资助力度,很可能使得排名进一步靠前,否则,很可能被排名靠后些的天津市和安徽省超越。

第3篇

苏州申请专利有几种类型,需要时间分别是:

1、外观设计专利申请(6个月-8个月)。外观设计专利申请,需准备好产品的六个面的外观视图,并填写《外观设计专利申请书》连同外观设计简要说明,向国家知识产权局提交申请文件。

2、实用新型专利(10个月-1年)。实用新型专利和发明专利都需要撰写好请求书、权利要求书、说明书等专利申请文件一同向专利局提交,其中发明专利申请过程最复杂。

3、发明专利申请授权期间一般是3到5年左右,法律上没有明确的审批期限限制。提交申请后,一个星期左右可以拿到《专利受理通知书》;进行初步审查阶段,审查合格,如果按照提前公开声明公开所申请专利的说明书,即进入实质审查阶段;实审合格即发出《授予发明专利权通知书》及《办理登记手续通知书》;及时缴纳费用后,两个月左右即发证,这样发明专利申请流程顺利一般需要三年左右。

(来源:文章屋网 )

第4篇

1.审查人员及待办案件数量

台湾地区“智慧财产局”负责发明专利审查的共有两个组,其中专利一组共有99人,包括4名“高级审查官”、26名“审查官”、58名“助理审查官”和11名“约聘审查委员”;审查二组共有172人,包括4名“高级审查官”、39名“审查官”、121名“助理审查官”和8名“约聘审查委员”。专利三组负责再审查工作,有4名“高级审查官”、33名“审查官”、4名“助理审查官”和20名“约聘审查委员”。

从近十年发明、新型和新式样专利申请数量和审结数量的统计数据来看,台湾地区专利审查案件积压数量逐年增加。造成该结果的原因主要有4个:一是申请案件数量逐年增加,审查人员的数量却未能相应增加,目前审查人员数量严重不足,每年的审结案件数量小于申请量;二是近年来陆续采取核驳理由先行通知书、依申请专利范围逐项审查、审查结果附具检索报告以及扩大面询等提升审查品质的措施,加重了审查人员的负担;三是逐年缩减外聘兼职专利“审查委员”,使得其数量由原来的780名缩减至2007年的80名至今;四是随着科技的发展,专利申请日益复杂,相对增加了审查的困难程度。

2.清理积压案件的计划及预期效果

为了解决案件积压问题,“智慧财产局”已经采取的措施有:一是增加审查人员的年结案量,2009年平均每人审结89件,2010年增加到105件,2011年则要求再增加到100件;二是引入撤回专利申请退费制度,以促使申请人撤回专利申请,从而减少待审案件的数量;三是采取专利规费逐项收费制度,以降低提出实质审查案件的数量和权利要求的项数;四是扩大参考其他地区的专利检索和审查结果,以减轻审查员的负担。将要采取的措施包括:一是运用100名研发人员进行检索;二是尽快补足“智慧财产局”空余的39名编制;三是增加外聘兼职“审查委员”进行检索;四是专案增聘170名5年固定任期的审查人员;五是辅导现有的财团法人承担专利分类检索业务。

通过采取上述措施,预计达到以下目标:2011年结案量超过请求进行实质审查的案件数量;自2012年起,待办案件数量将大幅度减少;2014年前,待办案件将进一步减少到94746件,平均审查周期降到24个月。

台湾地区2010年有关专利的各项措施

1.扩大发明专利加速审查范围

2010年1月1日之前,台湾地区发明专利加速审查事由只有“其他地区对应申请案经其他地区专利局实质审查后核准”一项,自2010年1月1日起,发明专利加速审查的事由又增加了以下两项:一是其他地区对应申请案经美日欧专利局核发审查意见通知书及检索报告但尚未审定;二是为商业上实施所必要。根据台湾地区“智慧财产局”的统计数据,截止到2010年11月底,利用新增事由二的申请案共有128件,申请人大多是台湾地区的单位或者个人;但事由一的申请案只有26件,其原因可能在于美日欧专利局核发的审查意见通知书及检索报告对申请人不利。

2.发明专利实质审查改为逐项收费

在修改之前,发明专利实质审查收费仅对说明书超过50页的情形进行收费,并规定说明书每增加50页加收500新台币。本次费改并没有改变原有的针对说明书页数增加的收费方式,而是增加了权利要求项数计费方式。修改之后,发明专利实质审查收费将随着发明专利请求保护的权利要求项数的增加而增加,具体标准为:权利要求在10项以内者,每件申请为7000新台币;超过10项者,每项加收800新台币。根据台湾地区“智慧财产局”的统计,在新的实质审查收费方式实施之后,虽然请求实质审查的发明专利比例有所下降,但此项规费的收入却有所增加,并且权利要求的项数明显降低。

3.撤回发明专利申请案退还实质审查费

该项措施的目的在于鼓励申请人撤回已无保护必要的发明专利申请,其具体措施为:在发明专利申请审查过程中,在收到第一次审查意见通知书之前,申请人撤回申请并同时请求退还发明专利实质审查费的,可以退还全部的实质审查请求费;申请人于再审查阶段申请的,可以退还再审查申请费;对于主张台湾地区优先权的发明专利申请,自2010年1月1日起视为撤回的,申请人可以请求退还实质审查费。根据台湾地区“智慧财产局”的统计数据,2010年1~11月期间,发明专利申请撤回量总计为2639件。

4.依职权电话通知申请人补充修正

依据台湾地区“专利法”第49条第2项的规定,申请人主动申请修正的,必须受自发明专利申请日起15个月内进行的限制。为了便于申请人对申请文件进行修正,自2010年6月10日起,对于进入实质审查或者再审查阶段的发明专利申请案,申请人只要以书面形式提出修正意愿或者提出愿意依据其他地区授权的专利申请范围进行修正的意愿,“智慧财产局”可以通过电话通知申请人以其书面意见中的内容在指定的期限内提出修改文本。并且,对于说明书或者说明书附图明显违反台湾地区“专利法”第26条第4项规定的,也可以一并电话通知。从实践来看,该项措施对于提出加速审查的申请人最为有利。

5.举发程序中通知专利权人答复更正

2010年9月3日之前,对于专利权人在举发阶段的更正,如果准许则通知举发人补充理由,并同时抄送专利权人。对于不予准许的情形,并不先通知专利权人答复,而是径行在审定书中予以说明。2010年9月3日之后,为了给专利权人提供更加完整的程序保障,对于专利权人在举发程序中的更正不予允许的情形,将以通知书的方式说明不予准许的理由,并要求专利权人限期答复。通知以一次为原则,如果专利权人陈述的理由或者更正事项仍未克服通知书所指出的缺陷,则不再进一步通知。由于台湾地区“智慧财产法院”认为“智慧财产局”就专利权人的更正作出是否允许的决定将影响举发案的审查范围以及举发是否成立的结论,该认定已发生法律效力,因此应当为行政诉讼的对象。因此,“智慧财产局”目前正在讨论更正通知书如何撰写的问题,以防止出现被认定为终局行政处分的情形。

6.调整实用新型专利技术报告制度

继2003年通过修改“专利法”将实用新型的审查制度由实质审查制度改为形式审查授权公告制度之后,在2010年的新举措中,台湾地区还对实用新型专利技术报告制度进行了调整,规定:对于已撤销的实用新型专利权,将不受理技术报告申请;对于专利权人之外其他人提出的实用新型专利技术报告申请,如果提出申请时附有涉及专利侵权纠纷的相关文件,则可以在6个月内优先完成;如果专利权人在收到实用新型技术报告引用文献通知书之后提出更正,则在不影响技术报告处理期限的原则下,“智慧财产局”会优先处理更正案之后再制作技术报告;为了节省制作技术报告的时间以及简化技术报告的比对结果,对于相

同比对代码的连续请求项,将采取群组合并方式;对实用新型技术报告的封面予以精简。上述新举措预计在2011年施行。

此外,台湾地区还根据其自身产业的发展状况以及欧美日等专利局的收费标准,调整了发明、实用新型和新式样3种专利年费。其中最为明显的是大幅度降低了实用新型专利第十年和新式样专利第十年以上的年费。并且,由于近年来台湾地区工业设计发展较快,为了进一步鼓励工业设计产业的发展,“智慧财产局”考虑2011年将继续下调新式样专利的年费。

台湾地区“专利程序审查基准”的修正

2010年9月7日,台湾经济主管部门授权“智慧财产局”对修正的“程序审查基准”进行了公布,相关内容如下。

1.关于申请日的认定

认定申请日需要具备以下要件:一是申请书有明确的申请人且有申请专利的意思表示;二是说明书(附图说明)、必要附图完整地记载了申请专利的技术内容;三是发明(实用新型)专利说明书和权利要求书;四是新式样要有图。如果缺少上述任一要件,则以补正日为申请日。

如果申请时在申请书的申请人一栏中记载“容后补呈”,此后再补正申请人的,不影响申请日;申请时申请书中载明申请人为A,此后变更为B的,可以主张“误记”而更正申请人,不影响申请日。如果说明书已记载发明内容和要求保护的范围,附图说明已载明图,虽然有部分缺页,经申请人补正,不影响申请日;但是如果发明专利申请在申请时完全缺少附图,申请人请求补正的,则补正之日为申请日,或者申请人通过明确其为非必要附图保留申请日。

2.申请书未载明申请人的处理原则

由于申请人确定后方取得申请日,所以未记载申请人姓名或者名称的申请由于无法确认申请人和申请书中意思表示的主体,申请将不予受理,但在处分前补正的,以补正日为申请日。申请的申请人以首次提交的申请书为准,申请后申请人的变动应当依法办理申请权让与登记,而不能通过主张误记而变更。专利申请权为共有的,应由全体共有人提出申请。但是,如果申请是由部分申请人提出其在程序审查之前提交让与证明文件的,则申请权让与全体共有人且保持原申请日。上述规定自2011年1月1日起施行。

3.说明书部分缺页、附图部分缺漏处理原则

自2010年9月7日起,对于说明书部分缺页、附图部分缺漏的情形,申请人要求补正的,以补正之日为申请日。如果申请人主张补正部分已记载在优先权文件中的,则以原申请日为申请日。如果申请人答复不补正的,以原提交文件日为申请日。如果申请人撤回全部补正文件的,也应当以原文件提交日为申请日。如果申请人既没有答复也没有补正,则申请不予受理。

4.必要附图处理原则

自2010年9月7日起,发明申请没有必要附图和非必要附图的区分,所有附图皆为必要附图。如果补正附图,则以补正之目为申请日;如果申请人主张其申请无需附图的,并申请不补正的,则保留申请日;如果申请人既不补正也不答复,则申请不予受理。

台湾地区新式样专利审查实务与发展

台湾地区的新式样专利一直采取实质审查制度。就审查实务而言,台湾地区新式样专利的客体为物品的形状、花纹、色彩或者其结合的视觉上的创作,并要求其具有产业利用性、新颖性和创作性。但不同于其他一些采取外观设计专利实质审查制度的地区,台湾地区的“专利法”并不保护部分的外观设计。

在台湾行政主管部门于2009年12月3日通过并送请审议的“专利法修正案”中,涉及新式样专利的修改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一是将新式样改为设计,以迎合台湾地区工业设计产业的需要并与国际接轨;二是扩展保护客体,将部分设计、电脑图像与图形化使用者界面及成组物品设计纳入设计专利的保护客体范围之内;三是修正申请制度和申请方式,将联合新式样改为衍生设计,将图说改为说明书和附图。

台湾地区专利师管理制度的发展

自1953年7月18日通过“专利人规则”之后,历经五十个春秋,2003年3月19日才将其修改为“专利人管理规则”。2008年1月11日,台湾地区通过了“专利师法”,标志着其专利师管理制度有了进一步的发展。

1.专利师资格的取得

根据“专利师法”的规定,专利师资格的取得有考试及格和免试两个途径。其中,免试及格的人员可分为3类,一是律师、技师及会计师,二是具有公务人员任职资格的人员,三是专利专责机关约聘专任专利审查的人员。3类人员都必须领有专利人证书,并且,对于第一类人员而言,还需要在2008年1月11日之前具名从事专利师业务1年以上;第二类人员需要曾经从事专利实质审查工作2年以上且2008年1月11日之前具名从事专利师业务1年以上;第三类人员则需要曾经从事专利实质审查工作2年以上且2008年1月11日之前具名从事专利师业务3年以上。

专利师资格考试分为专利法规、专利实务和专利说明书撰写3项,2008~2010年通过率分别为4.95%、8.15%和3.69%。3年通过总人数为88人。加上免试取得资格的232人,目前台湾地区共有专利师320人。

第5篇

[关键词]专利权;侵权认定;特征变异

[中图分类号]D923.42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6-5024(2013)06-0189-04

市场上一种新的产品问世,往往假冒产品便接踵而至。假冒的技术信息被带入市场却无需向技术的拥有人或发明人支付费用,无成本或低成本使假冒产品的生产者变本加厉。耶鲁大学教授曼斯菲尔德等人(Mansfieldet al.)在研究假冒技术进入市场时发现:利用48个专利产品计算出假冒产品生产时间占专利产品生产时间的70%,假冒产品成本大约占专利产品成本的65%。曼斯菲尔德初步计算了专利信息被泄露的速度,他发现关于开发战略的专利技术信息落入了竞争对手手中只须12-18个月,而关于专利技术工艺操作方法或新专利技术特性信息泄露时间大约在1年内。为了保护新产品,特别是新专利技术,我们必须加大对专利侵权的打击力度。可是,认定专利侵权涉及复杂的法律问题,具有很强的技术要求。笔者在多年实践的基础上,依据现行的法律、法规及司法解释,提出发明专利侵权认定方法,即特征变异排除法,这是一种全新的研究视角,希望对司法实践有所裨益。

一、前言

任何一项专利它所具有的核心权都是“禁止权”、“垄断权”,而专利侵权就是打破垄断进入的一种违法行为,如何认定专利侵权是整个专利法的核心部分。传统的判断专利侵权有如下几个方面:

第一,是否在国家授予专利的有效时间内——时间性。专利权不具有所有权的绝对性,专利权人获得某项专利后,不会无限期地受到国家保护。在国际上发明专利保护期通常为15-20年,自授权之日起计算。我国发明专利保护期是20年,从专利申请之日起计算。

第二,未经专利权人许可——垄断性。由于专利权是一定的人所拥有的,所以侵犯权利的行为肯定是未经专利权人许可的。凡经专利权人许可的实施行为,如书面许可、口头许可或默示许可等都不构成侵权。我国专利法规定,如果一项发明专利权是新产品授予的,任何以经营为目的制造、使用、许诺销售、销售进口专利产品必须经专利权人许可。创新方法被授予专利的,如果以经营目的使用专利方法,或者许诺销售、使用、销售进口用专利方法直接获得的产品就必须经专利权人许可。

第三,以生产经营为目的——营利性。侵权行为人在专利权人所具有的专利有效时间内未经专利权人许可,以生产经营为目的擅自实施专利权人的排他性权利的行为。这种行为必须是以生产经营为目的,即以获得经济利益为目的才构成侵犯专利权行为。如为了科学研究和试验使用专利技术以及为课堂教学而使用专利技术行为则不属侵权行为。

第四,专利权的有效地域发生——地域性。由于专利权具有地域性的特征,所以行为必须发生在专利权的有效地域范围内,才能被认为侵犯专利权的有效地域,它是以专利申请国的管理范围为标准加以划定的。因此,如果一项发明创造没有在我国申请专利而在外国申请了专利,即使专利权人是中国国籍,该发明创造也不受我国法律保护。

第五,保护的范围属于专利授权范围——保全性。关于专利的保护范围,我国专利法及其实施细则都规定:发明专利权的保护范围以权利要求的内容为准,说明书和附图可以用于解释要求,发明专利的技术特征应当在权利要求书中加以清楚并简要地表明。专利权保护范围是确定某一行为是否构成专利侵权的法律依据,某一行为只有侵犯了这一保护范围才构成专利侵权行为。

在构成侵权要件中,专利权的保护范围是关键。侵权行为人往往通过产品的特征变异使产品的技术方案跳出专利的保护范围。专利产品的技术特征是专业性极强的技术问题,为帮助非专业人士,特别是参与专利侵权案件审理的法律工作人员或当事人有效排除变异的专利产品技术特征,正确认定侵权,笔者提出了一种适用于发明专利的专利侵权认定方法——特征变异排除法。

二、特征变异排除法的内涵及价值

(一)特征变异排除法的内涵

特征变异排除法是指在发明专利中找出构成完整技术方案的权利要求的技术特征,或将技术方案分解成各个组成部分;再分别找出被诉侵权技术方案的全部技术特征,将这两组技术特征按照最相类似的原则找出对应关系,并逐一排列进行比较,如果发现被诉侵权技术方案技术特征与权利要求存在对应关系,但是部分技术特征发生变异,如果变异技术特征存在法定排除是由,即可认定被诉侵权技术方案侵权。

这一认定方法的重点是对专利必要技术特征的判断,必要技术特征应当从专利整体的技术方案认定,如果某项被控侵权物的技术特征是实现某项专利目的、达到预设效果和功能的必要技术措施,那么它就是必要技术特征。在认定必要技术特征的时候,应当以专利权利要求书为准,参考附图及说明书,最终确定必要技术特征,不要简单地依靠权利要求进行认定。

专利权人在申请专利时必须在专利申请书中提出权利要求。对该权利要求的保护范围产生一定限制作用的是记载在权利要求中的每一技术特征。权利要求中写入一个技术特征就表明该权利要求保护的技术方案中应当包括该技术特征。在授权之后,如果他人未经专利权人许可而实施的技术方案包括了权利要求的全部技术特征,就构成了专利侵权。

技术特征反映在权利要求上,则表现为独立权利要求和从属权利要求。根据专利实施细则第21条规定,权利要求书应当有独立的权利要求,也可以有从属权利要求。就是说,一份权利要求书可以没有从属权利要求,也可以有一项或者多项从属权利要求,但至少应当有一项独立权利要求,在独立权利要求中至少应当记载该发明的全部必要技术特征,从整体上反映发明的技术方案。

从属权利要求是在所引用的权利要求基础上加限定特征,其核心在于用附加技术特征来限定所引用的权利要求。其不仅记载必要技术特征,还记载附加技术特征。因此,判断是否侵犯专利权是由独立权利要求来确定的,从属权利要求是在独立权利要求基础上对专利的范围作了明确的进一步限定。专利权人将其希望得到保护的内容全部写在要求书上,这样,在审查时或者公众规避时都能明白其权利的界限。权利要求书是各国法律都承认的,是界定专利权范围的法律文件。发明专利权的保护范围以我国专利法规定应当以其权利要求的内容为准,其中专利文献中的说明书及其附图可以用于解释专利权利要求。权利要求的依据是说明书和附图,得到说明书和附图支持的是权利要求内容。如果附图和说明书与权利要求书中记载的内容一致,专利权利要求取得了附图及说明书的支持,就说明权利要求是确切的;当专利权利要求书和附图中及说明书记载的内容有差异,说明专利要求保护的内容不能被其附图及说明书准确或清楚地反映。可见,说明书和附图对权利要求发挥支持和解释作用。

此外,在专利侵权诉讼中专利说明书及附图亦发挥一定的作用。

1 当权利要求书中的技术特征不容易理解时,为了权利要求书能够得到说明书的支持,往往可以根据说明书和附图对权利要求作出适当的限制。

2 当权利要求书中的保护范围过大时,可以根据说明书和附图对权利要求做出适当的限制,以便权利要求书能够得到说明书的支持。

3 当权利要求的保护范围较小时,能够进行扩大理解,在我国的司法实践中一直存在争议。在我国的司法实践中存在根据说明书和附图对权利要求书进行从宽理解的案例。对此,笔者认为虽然这种从宽解释的行为只是在诉讼中发挥作用,但是会对以后的案件发生影响,所以应当慎用。它只能用来限制权利要求,而不能扩大权利要求。

(二)特征变异排除法的价值

笔者曾经对发生在广东的50起专利侵权纠纷案件进行调查,结果发现只有5.6%的被诉侵权方案与专利申请的权利要求在技术特征上完全相同,有68.2%的被诉侵权方案与专利申请的权利要求在技术特征上发生改变。采用特征变异排除法认定专利侵权,可以把复杂的专业性与法律性极强的案件简单化,易于理解和掌握。以《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下称《专利法》)及相关司法解释为依据,解决复杂的专利技术侵权问题;将零散的法律条文集中和条理化,复杂的技术问题简单和明确化。它改变了以往依据法条纯粹地一一对应法律适用的做法,是专利侵权认定的有效方法。其作用是为专利侵权案件的审判人员及涉案人员提供一个规范而简洁的《专利法》及相关法律、法规、司法解释的认知平台,从而提高我国司法部门对专利侵权认定的绩效,对于专利所有者及侵权人都有一个提防及警示的作用,进而可以预防专利侵权案件的发生,减少纠纷。

三、特征变异排除法的适用

(一)实施例(或专利产品,下同)特征变异

侵权人抗辩事由为:专利实施例必要技术特征与被诉侵权技术方案比对不构成侵权。

这是专利实施例的技术特征变异,我们应当适用特征变异排除法认定其侵权,即排除实施例,以专利权利要求书中记载的全部必要特征为依据进行侵权判断。发明专利权的保护范围依据专利法规定是“以其权利要求的内容为准,说明书及附图可以用于解释权利要求的内容”。专利实施例是专利权人生产专利的产品或对发明专利的实施方式的具体举例说明,它反映的产品技术特征不一定是专利权利人在其权利要求书中要求的必要组成部分,这种技术特征源于实施例没有公开在说明书的解决技术方案中更没有在专利权利要求书中有所提及,不是专利保护的有效范围。

(二)专利技术特征被部分变异

侵权人抗辩事由为:被诉侵权技术方案某一技术特征与专利权利要求的某一技术特征部分相同,不构成侵权。

这是技术特征部分变异,是指被诉侵权技术方案的某一技术特征是发明专利权利要求书中记载的某一技术特征的部分删减,这一技术特征对该产品来说没有实质性的改变。如我们将专利申请书中的权利要求假设为四个(其中一个可以被拆分为两个概念M与N),那末被诉侵权技术方案技术特征除了包含专利申请书中的权利要求三个技术特征外,还包括第四个技术特征的部分特征M。这种类型的专利侵权行为有一定的隐蔽性,从表面上看其不符合与技术特征完全逐一对应的要求,专利权利申请人在权利要求书中记载的全部必要技术特征与被诉侵权技术方案的特征逐一对应并且相同。这实质上是对专利的某一技术特征的某一部分的删减,这种经过删减变异后的没有新的技术发明与创造的侵权技术方案其技术特征涵盖在专利申请权利要求书的全面技术特征中,这是一种故意规避专利技术特征行为。“被诉侵权技术方案包含与权利要求记载的全部技术特征相同或者等同的技术特征的,人民法院应当认定其落入专利权的保护范围”,这是《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侵犯专利权纠纷案件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下称《解释》)第七条第二款规定的内容,以此判断上述情况,应当认定侵权产品构成侵权。

(三)某一项或多项现有技术变异

侵权人抗辩事由为:被诉侵权技术方案的技术特征虽然具备权利要求的全部技术特征,但在此基础上又增加了一项或多项技术特征,不构成侵权。

这里首先应当认定被诉侵权技术方案的技术特征增加的一项或多项技术特征是否为现有技术,如以现有技术使被诉侵权技术方案发生特征变异,则应当认定侵权。所谓现有技术是指:专利申请日以前该技术已经出现在国内外出版物上,或该技术已经在国内公开使用过或者以其他方式为公众所知。如专利申请的权利要求的必要技术特征假设为四个特征,被诉侵权技术方案在此基础上又增加了一项或多项技术特征P等,即为4+P技术特征。无论此时被诉侵权技术方案的技术与专利技术是否相同,由于其仍具备了专利权利要求中的全部必要技术特征,而且新增加部分是现有技术,这些都是在未经在先专利权利人许可的情况下实施的行为,也必然是对在先专利权人的侵犯,依据《解释》第十四条:应当认定被诉侵权人实施的技术属于现有技术的应当是被诉侵权技术方案的全部技术特征与现有技术方案中的相应技术特征无实质性差异或完全相同。“现有技术抗辩”在世界各国专利侵权判定中没有形成相对统一的认识及做法,但是在国内外的专利侵权诉讼中已得到普遍认同并应用,我国的司法实践也将其作为正式的专利侵权判定和处理原则。故此种情况也应当判定构成侵权。

(四)排除从属权利特征变异

专利侵权人抗辩事由为:权利要求的全部技术特征在被诉侵权技术方案出现,而且在此基础上发现了新的方法或新的用途,不应当构成侵权。

侵权人在原有专利申请书提出的权利要求基础上,发现了原专利权人未曾发现的产品新的用途,在原有方法专利方案的基础上,发现了新的原专利权人未曾发现的方法,这些新的用途和方法的技术特征完全具备了原专利权人在专利申请书中提出的技术特征。这些新的用途和方法是原专利权人的从属权,根据《解释》第十三条和《专利法》第十一条规定的依照专利方法直接获得的产品或使用依照该专利方法直接获得的产品,专利权人在专利申请中的从属权的技术特征总是完全具备在先专利权利要求中的技术特征,实施从属权利的行为如果未经在先专利权人许可,就必然是对在先专利权人的侵犯。但是,如果某项技术方案减少了专利权利要求书中的一个或几个必要技术特征,同时又利用了专利权人在专利申请中的其他技术特征,该技术方案便不构成侵权。

四、特征变异排除法的适用依据

特征变异排除法是否符合我国现行法律规定,是这一方法能否成立的关键,也是本文论证的重点内容。笔者经过考察发现,这种方法不仅在我国司法实践中予以应用,而且也表明我国立法机关已经默许这种方法在我国判定专利侵权案件中的适用。下面笔者从这种认定方法的法律依据入手,探讨其合法性。

我们从特征变异排除法的内涵中看出,该方法是以判断专利申请人主张的权利要求所记载的全部技术特征为要件,这一命题利用假设侵权成立一定会有专利权利要求的全部必要技术特征与被诉侵权技术方案的全部技术特征与存在逐一对应关系。

(一)特征变异排除法认定专利侵权是以专利保护范围为准

侵犯专利权实质上是专利法所保护的社会关系受到破坏,那么特征变异排除法认定专利侵权就应当以专利保护范围为准。“发明专利权的保护范围以其权利要求的内容为准,说明书及附图可以用于解释权利要求”,这是我国《专利法》第五十九条规定的,这说明专利的保护范围以专利权利要求的内容为准。因此,我们在判断某一被诉侵权方案是否构成侵权时,要以专利权人在权利要求书中记载的内容为准。权利要求书记载的内容应当是专利权人申请保护的专利技术的全部必要技术特征,附图及说明书只能用于解释权利要求,而不能替代专利权利要求。

(二)特征变异排除法判断专利侵权以被诉侵权产品的全部技术特征与专利保护范围的全部技术特征以字面侵权或全部技术特征覆盖即构成侵权为原则

第6篇

[关键词] 高技术产业 发明专利 灰色关联度

一、引言

20世纪80年代末以来,以知识经济为特征的科技革命和新经济在世界范围内兴起,高新技术产业成为国际经济竞争的重要领域,成为世界经济最富有活力的增长点,高新技术产业已是知识经济时代的支柱产业。而自1989年江苏省开始实施“科技兴省”战略以来,高新技术产业化工作取得了显著进展,确立了以高新技术为主导的经济发展方针,高新技术产业已经成为江苏省经济的新增长点。

同时,伴随着市场经济和高技术产业的的快速发展,自1985年我国开始实施专利法开始,我国建立知识产权制度也已经二十多年,知识产权工作取得了伟大成就。江苏和全国一样,特别在“十五”以来,知识产权事业步入快速发展期,截止2006年底,江苏专利申请量和授权量累计已达214873件和106062件,均居全国第三位;全省注册商标累计达 14.75万件,拥有“中国驰名商标”46件,省“著名商标”817件,列全国第二位和第三位;各类作品自愿登记量累计达47740件,位居全国第二位。

二、江苏省专利申请及高技术产业发展现状

总体来说,江苏高新技术产业的快速发展并同知识产权工作的迅速发展有效的结合起来,在高技术产业的发展中也存在着一些问题,突出表现为自主创新能力不足、能够体现高技术特色的专利产出水平较低。综合来看,目前江苏高新技术产业专利面临的问题主要有以下几个:

1.缺乏自主创新

创新是高新技术产业发展的核心,而创新能力弱也正是江苏高新技术产业快速发展进程中的隐患。江苏高新技术产业总体上技术引进多、消化吸收少,跟踪模仿多、原始创新少,原始创新能力不足使江苏高新技术产业缺乏强竞争实力。比如数码相机,江苏数码相机产量占全国的90%,但没有自己的核心技术。对研究与开发(R&D)重视不够是制约江苏高新技术产业创新能力的重要因素之一。尽管江苏R&D经费占GDP的比重从1996年的0.41%上升到了2003年的1.21%,但也一直低于全国平均水平,与1.6%的世界平均水平、发达国家2.2%的平均水平相比,更是差距明显。

2.与高技术产业相关的专利产出量较少

制造一般是指把原材料制造成为机械装备或社会需求产品的过程。在这过程中会产生很多新工艺、新技术、新配方、新产品,而专利是反映发明创造产出的重要标志。发达国家依靠计算机、通讯、航空航天、医药等高技术制造业创新拉动经济发展的实践表明,专利数量的多少直接反映制造工业的技术储备和竞争能力,江苏制造业经济总量和市场份额均居全国第二位。2002年末,全省规模以上制造业经济总量仅次于广东(3721.12亿元),在全国各省市中居第二位;在全国的市场占有率达到13.44%,仅次于广东(15.42%)。而当年江苏企业的专利申请量为4937件,占全国7.16%,列全国第3名,仅占第1名上海的34.50%,第2名广东的42%,专利授权量为3240件,占全国8.75%,列全国第3,仅占第1名广东的37.62%,占第2名上海的81.9%。由此可见,江苏制造业尽管有经济总量和市场份额的优势。但没有知识产权的优势。

3.研发人才缺乏

江苏科教文化发达,是人才大省,但是江苏高新技术产业研发人才并不占优势,低于全国的平均水平。2003年,全国平均每个高新技术企业拥有科技活动人员 22.56人,江苏只有19.94人,全国每个高新技术企业科技活动人员中有科学家和工程师 14.80 人,而江苏只有11.30人,比广东(17.56 人)、上海(17.00人)低得多。

作为一个东部地区的科研人才大省,江苏高新技术产业研发人才缺乏确实出乎了很多人的意料。但是仔细考察江苏省人力资源的素质结构、能力结构、学科结构等方面之后我们也确实发现存在着诸多不合理之处,突出表现在:江苏省的科研历史悠久,但是也造成了当前继承型人才多,创新型人才少的局面;同时,尽管江苏省内聚集了11所包括综合性、理工科、师范类等各种不同类型的国家重点建设的“211”工程建设大学,但是这些学校及科研院所往往在学科设置方面也较为保守,造成了省内传统学科的专业人才多,而新兴学科而专业人才少,以及理论型人才多,实用型人才少;再者,在某一单一领域、行业、学科的专一性人才多,而跨领域、跨行业、跨学科的复合型人才少。研发人才缺乏和人才结构的问题严重制约了江苏高新技术创新能力的提高,削弱了专利产出的水平。

三、数据采集及实证分析

根据以上分析得出的结论,本文从中国统计年鉴、中国科技统计年鉴以及江苏省统计年鉴中搜集了自2002年至2005年江苏发明专利申请量和各个高技术产业产值,并运用灰色相关技术进行分析。具体数据见表1:

灰色关联分析作为一种技术方法,是分析系统中各因素关联程度的方法。作为一种数学理论,这种方法实质上是将无限收敛问题转化为近似收敛问题来研究;将无限空间的问题转化为有限数列的问题来解决;将连续的概念用离散的数据而取代的一种分析方法。它是一种用来分析系统中主因素与子因素的关系密切程度,从而判断引起该系统发展的主要因素和次要因素的计量分析方法,其基本思想是根据序列曲线几何形状的相似程度来判断其联系是否紧密,与数理统计方法相比,由于对样本量的大小没有特殊要求,分析时也不需要典型的分布,因而具有广泛的适用性,灰色关联分析的主要步骤如下:

第一步:给出原始数据序列,主因素数据序列为:

M个比较序列为:

第二步:求绝对关联度,令参考数列和比较数列的差序列为且

则绝对关联度为:

第三步:求相对关联度,令

再假设:

则相对关联度为:

根据数据分析结果的适用性,本文将选取相对关联度作为分析的依据。

在数据的具体计算过程中,本文借助于南京航空航天大学经济管理学院刘思峰教授、党耀国教授及刘斌博士开发的《灰色系统理论及其应用》第3版的配套建模软件,对东部各地区大中型企业发明专利申请量,以及东部各地区高技术产业增加值进行灰色关联分析,可以得到如下结论:

四、结论及对策

从上述分析结果可以看出,以2002年~2005年的数据为例,在江苏省的几个高科技产业当中,电子及通信设备制造业、专用科学仪器设备制造业和电气机械及设备制造业与本省发明专利申请量之间的关联度较强,均已经超过了0.90,在一定程度上说明了江苏省在知识产权方面的投入对于上述三个行业的发展提供了较强的发展动力;同时,计算机及办公设备制造业和医药制造业与江苏省发明专利申请量之间的关联度也达到了0.80以上,相对来说,在六个高技术产业当中,只有航空航天制造业与发明专利申请量之间的关联度较低,仅仅有0.5374,这说明了由于历史及国家的产业布局等多方面的原因,江苏省在航空航天制造业方面的发展显得有些滞后。因此,为加快江苏高新技术产业专利产出的发展,并促进经济结构的战略性调整,需采取以下措施:

首先,增加政府投入,对发展相对的滞后的高技术产业如航空航天产业进行扶持,促进风险投资和在法律允许范围的民营资金的准入。风险投资和高新技术产业是相伴而生的,没有足够的风险投资基金作保障,就不会有高新技术发展与繁荣。同时鼓励、引导民间投资和金融机构资金投向风险投资或高新技术产业。使科技企业在创业过程中,克服资金的瓶颈,加快具有自主知识产权的发明专利的产出和科技产业化的进程。

其次,加强科技成果转化力度,建立技术入股制科技人员持股经营制。技术开发奖励制,促进专利成果的快速转化。由于具有明显的外部经济效应,仅依靠市场力量来自发地推动科技成果的商业化应用是不够的,政府应该采取必要的政策支持以促进发明专利成果从潜在生产力向现实生产力转化。

再次,强化行业优势,重点发展医药设备及仪器电子计算机及办公设备等具有明显发展潜力但目前总量还不够大的行业。充分发挥区位优势,加快高新技术园区和沿江高新技术产业带建设,增强区域经济的整体竞争力和协作分工,加快经济结构的调整优化,推动江苏高技术产业经济和知识产权工作的良性协调发展。

参考文献:

[1]刘思峰党耀国方志耕:灰色系统理论及其应用[M]. 北京:科学出版社,2004

[2]陶用之戴晶路高兴:江苏高新技术产业专利面临的问题与对策[J].南京理工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06(2):30―34

[3]马海燕马颜青:产业集群与江苏高新技术产业[J].市场周刊,2006(12):43~45

[4]马晓国李宗植胡刚:高新技术产业发展的实证分析―以江苏为例[J].科学学研究,2006(8):153~155

[5]熊建国:江苏中小企业知识产权工作现状及发展对策[J]. 现代管理科学,2007(4):33~35

第7篇

关键词:专利文献;著作权;专利权

中图分类号:G306.7

文献标识码:A

专利文献的著作权问题在上个世纪九十年代是知识产权界争论的热点问题之一,争论的焦点是专利文献是否能够成为著作权的客体。争论的结果现在几乎已成定论,即专利文献属于官方的法律文件,不存在著作权问题Ⅲ。然后在实践中,又出现大量的剽窃,歪曲等非法使用专利权人或者专利申请人的专利说明书等文件的行为,如果全然认定专利文献不存在著作权的话,必然会导致社会的利益不平衡,不利于保护发明创造,有违知识产权的立法本旨。在司法实践中,法院的裁判中并不一致,而且该类案件出现新的类型,使得该问题又重新被关注,笔者在此做出分析。

在我国,专利文献主要包括专利公告,专利索引,专利分类资料等等。有一个问题是专利申请文件是否属于专利文献。世界知识产权组织1 988年编写的《知识产权教程》定义现代专利文献:“专利文献是包含已经申请或被确认为发现、发明、实用新型和工业品外观设计的研究、设计、开发和试验成果的有关资料,以及保护发明人、专利所有人及工业品外观设计和实用新型注册证书持有人权利的有关资料的已出版或未出版的文件(或其摘要)的总称”。由此可知,专利文献包括正在申请中的专利申请文件。各类专利文献,因为其法律性质不同,所以是否具有著作权也不同,下面逐一分析。

专利申请文件是申请人必须向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提交的各类文件,如果申请发明或者实用新型专利,则是专利请求书,权利要求书以及说明书,如果是外观设计,则是外观设计专利请求书,图片或者照片等。专利申请文件中的专利请求书首先被排除在著作权客体外,因为它是专利局专印的表格。而权利要求书,说明书等,都可以是著作权客体中的文字作品,而外观设计图片或者照片则是美术作品或者摄影作品。

专利说明书是具体阐述发明创造内容的书面文件。很多专利申请被授予之后,专利说明书一般都有专利局官方汇编出版,很久以来被认为是著作权法第五条规定的法律、法规,国家机关的决议、决定、命令和其他具有立法、行政、司法性质的文件。笔者认为国家专利局出版的专利说明书,与其他规范性法律文件不同。从行政法角度而言,国家机关规范性法律文件属于抽象行政行为,该法律文件一经做出,可以被反复使用,包括复制,而专利局出版专利说明书是为了社会大众特别是利害关系人查阅,并不适宜复制,因为可能会被剽窃,歪曲,损害权利人的利益。所以,笔者认为国家专利局出版的专利说明书,不是法律文件,它的功能如同字典,可以被反复查阅,但是存在著作权。认为专利文献不存在著作人身权和著作财产权,因而认定专利文献不存在著作权。笔者认为,由于专利文献的特殊性,专利文献的著作权内容没有清晰的呈现在人面前,但是其著作人身权和著作财产权依然存在。笔者认为,专利权利人为取得专利权,将著作权的部分内容让渡于专利局与社会大众。首先,发表权。专利说明书一般在公告前不会向外透露,一般作为技术秘密,如果未经专利说明书作者同意而发表专利说明书,专利申请人可以提出泄露技术秘密,专利说明书作者也可以提出侵害著作权。作者向专利局申请公告其专利,使之公布于众,可以视为专利说明书的发表。其次,署名权。专利申请如果在申请中专利申请文件被引用时,应当注明是申请人的姓名。其他专利文献在被引用时,应当注明专利号,这也是形式署名权的体现。再次,保护作品完整权。笔者认为,专利权人将保护作品完整权部分让渡于专利局。专利局作为国家专利行政部门,有权保护专利文献免受被歪曲等非法引用。同时,专利权人也有权保护其专利文献完整。这是保护智力成果创造者的需要,也符合知识产权法的立法本意。最后,著作财产权。笔者认为,由于专利文献著作权依附于专利权而存在,所以专利文献的著作财产权不是没有独立的财产权,包含于专利权的财产权内。有以上分析可知,专利文献存在著作人身权与著作财产权。

公告文献在我国主要有《发明专利公报》、《实用新型专利公报》和《外观设计专利公报》等三种周刊,笔者认为,专利公告刊物如果是国家专利局的关于专利审定方面的公告,如专利权的授予公告,终止公告,则属于著作权法第五条规定的法律文件,不具有著作权,如果是专利说明书等资料,则不属于著作权法第五条,具有著作权。文献专利分类资料,专利索引都是专利局为检索专利文献而制定的工具,是不具有著作权的。

由以上分析可知,专利文献除专利分类资料、专利索引,专利申请书等之外,一般存在著作权。那么专利文献著作权与专利权之间存在什么关系呢?专利文献是发明、实用新型或外观设计的附属材料,所以专利文献著作权附属于专利权存在。专利文献著作权与专利权的关系一定程度上应当认为是利与从权利的关系,专利权转让时,专利文献著作权应当一并转让。但是专利文献著作权并不是专利权的衍生权利,因为专利文献著作权可以独立存在,如专利申请未被批准时,申请人没有取得专利权,但是申请人可以取得专利说明书的著作权;专利权因没有缴纳费用等事项终止、被撤销后,专利文献著作权并不当然灭失。等等。

由专利权与专利文献著作权的关系,我们可以知道主要有以下侵权类型:第一种,假冒他人专利,又剽窃专利文献的,根据专利权与专利文献著作权的主从关系,这种行为应当只以侵犯专利权论处,而不宜另行论处侵犯著作权。第二种,没有侵犯他人专利权,但是有剽窃专利文献等侵犯著作权的行为,前不久北京市丰台区人民法院知产庭受理的要求确认《宽槽形多晶硅连栅晶体管》发明专利说明书著作权的案件便是属于这种情况,笔者认为应当确认专利文献的著作权。第三种,冒充专利产品,又在冒充专利产品过程中剽窃专利文献,笔者认为这种情况应当认定为既侵犯专利权,又侵犯文献著作权,但是只以侵犯专利权确定赔偿数额时,因为如前所述,专利文献著作财产权全部包含于专利权的财产部分内。

参考文献:

[1]岳亚.专利文献的著作权问题刍议.情报理论与实践,1999-03-22

第8篇

摘要:本文论证了科技成果知识产权化的意义,揭示我这国科技成果知识产权化程度低及其原因,强调应当将成果知识产权化作为项目立项、验收的评价标准、增加其在成果完成人获得利益方面的作用,减少成果知识产权化申请、维持费用。

知识产权是基于创造性智力成果和工商业标记依法产生的权利的统称。就科技成果为客体的知识产权而言,它是专利权、植物新品种权、集成电路布图设计权、计算机软件版权和技术秘密权的统称,其实质是法律赋予权利人对科技成果在一定期间内(技术秘密权除外)独占支配,禁止他人擅自利用的垄断权利。所谓科技成果的知识产权化,是指科研项目在立项、实施的过程中应当明确项目成果是否适用知识产权保护,对于适用知识产权保护的科技成果,在完成的同时应当明确采取何种知识产权保护形式并给予相应的落实;它不仅关注科技成果向知识产权转化的结果,而且关注科技成果向知识产权转化的过程。

1.科技成果知识产权化及其研究的意义

长期以来,无论是政府还是科技人员都十分重视科技成果的应用转化,1996年国家颁布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法》预以支持,相关的理论研究也比较多,在农业领域,国家甚至制定了专门的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技术推广法》、并设有专门培养硕士研究生的农技推广专业。相对而言,科技成果的知识产权化问题,尚未引起特别的重视。

科技成果知识产权化的意义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1)是自主创新发挥积极作用的必要条件。“自主创新”是科技发展十六字方针的核心,在科学意义上,旨在强调国家有能力持续不断地造出新的科技成果;在经济社会发展意义上,旨在强调这些科技成果能够支撑经济社会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有助于我国综合国力的提高并领先世界,这既是我国科技进步的根本任务,也是自主创新发挥积极作用的本质所在;但从法律意义上看,自主创新的积极作用,有赖于这些科技成果的内容仅为我所掌控,或他人虽知晓但我有排他使用权,前者是技术秘密权的特征,后者是专利权等知识产权特征。

2)是一切科技投资获得回报的基本保障。科技研究一般分为基础研究、应用研究和试验发展三部分。基础研究在战略上属于引领未来,但在科学上仅服务于应用研究和试验发展;能直接应用于生产的只能是后两类研究的成果。包括基础研究在内的一切科技投资,获得回报的最终源泉,都是后两类研究成果在生产上垄断应用所产生的高额利润。也正如此,受利益驱动我国每年全社会投入的R&D经费,后两类研究占绝大部分,比如2004年应用研究和试验发展经费所占比重分别为20.4%和73.4%,而基础研究仅占6.0%,这也是历年来达到的最高比例。但应该看到,科技成果的垄断应用须以这些成果已取得知识产权为基本保障。我们这方面有过深刻教训,万燕VCD事件和近几年DVD专利费事件从正反两个方面充分说明了,科技投资欲取到经济上的回报,最终成果必须知识产权化。

3)是提高科技投资效益和科技成果创新高度的有力措施。应用研究和试验发展的投资效益及其成果的创新高度,以发明专利授予量及其比例最有指标意义。

据国家公布的科技统计数据显示,2004年全年共取得省部级以上科技成果31720项(基础理论成果2839项,应用技术成果27363项,(基础理论成果2839项,应用技术成果27363项,软科学成果1518项)。其中,发明专利授权量为2865项,仅占登记成果总数的9.0%,占应用技术成果也不到10.5%。由于为这些登记成果计投入累计投入资金达11253.4亿元,相当于平均投入3.93亿元才能产生一件发明专利。加之我国R&D经费历年来94.0%以上被用于应用研究和试验发展,可见我国科技投资的效益不高,成果的知识产权化程度低。

2004年国家知识产权局全年授予的专利为190238件,国内和国外的授予量分别为151382件和38910件,所占比例程度高的发明专利只有18241件,不到12.1%,而在国外的专利中发明件,比例高达80.0%。从全年总的发明专利授予量看,国内也只占37.0%,国外高达63.0%。而且国内与国外的这种差距,多年来一直如此。这些数据充分显示了我国科技成果创新程度不高。

知识产权的取得均须具备一定的条件,不同种类的知识产权还存在一定的差别,比如专利均以实用性、创造性、新颖性为实质要件。实用性意味着获得专利的发明创造不能是一种纯理论的方案,它必须能够在实际中得到应用,并能生产积极的效果,而这正是一切科学研究的最终目的;在创造性上发明专利比实用新型专利要求更高,须“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和显著的进步”;新颖性要求申请专利的技术不能与已有技术中的内容一模一样,它以技术是否已经公开为判断标准,但又以技术完全公开为获得专利的前提。因此,在应用研究和试验发展项目的立项之初,将科研成果是否采用知识产权保护措施、采用何种知识产权等,作为评判是否给与立项、资助科研经费数额的参考标准之一,并可以通过强行专利检索制度,排除内容雷同项目的立项,避免不必要的投资浪费;课题完成后,可直接借用成果实际采用的知识产权形式,作为成果创新高度的衡量标准之一。促使科研成果的知识产权化,无疑有助于科技投资效益和科技成果创新高度的提高。

值得注意的是,促使科技成果的知识产权化,并对此进行研究,不意味任何科研项目的成果,包括应用研究和试验发展的成果,都必须有知识产权化的结果,其目的旨在通过促使科技成果知识产权化的过程,提高科技投资的效益和科技成果的创新高度,辨别科技意义上的成果与法律意义上成果的区别,为科技投资获得回报,自主创新发挥积极作用创造必要条件。

2.造成科技成果知识产权化程度低的原因

造成科技成果知识产权化程度低的原因有很多,人们可以从不同的角度加以分析,但根本原因还在于制度上的缺陷。

1)科技成果知识产权化未成为应用研究和试验发展项目立项、验收、评价的强制标准。

不将成果知识产权化作为科研立项的强制评审标准,在我国由来已久。比如,从2003年5月1日开始执行的教育部科学技术研究项目管理办法》及所附的《教育科学技术研究项目申请书》,就没有将项目成果知识产权化列为教育部立项的评审标准,自然它也不会成为项目验收、评价的强制标准。

根据教育部制定的《教育部科学技术研究项目结题(验收)报告》标准格式,教育部科学技术研究项目结题验收及评估标准主要体现在以下三个方面:①研究取得的成果(受资助项目数、被引用次数、收录论文期刊的影响因子分别是多少、专利申报和获奖情况);②成果转化情况,取得的经济、社会效益、(附证明材料);③该项目的人才培养情况。将“成果转化取得的经济、社会效益”作为项目验收的评价标准,无疑是正确的,因为它是一切科学研究的根本目的。在教育界,“项目的人才培养情况”比“成果转化情况”相对容易得分,实务中最核心的标准还是“研究取得的成果”,但其中“受资助项目数、被引用次数、收录论文期刊的影响因子”最为重要。这就是人们为什么热衷于的原因之一。

尽管国家科技部《关于加强国家科技计划知识产权管理工作的规定》(国科发政字[2003]94号)第四条明确规定:“申请国家科技计划项目应当在项目建议书中写明项目拟达到的知识产权目标,包括通过研究开发所能获取的知识产权的类型、数量及其获得的阶段,并附知识产权检索分析依据。”但从国家高技术研究发展计划(863计划)《课题申请书》、很难看出成果知识产权化已作为立项的强制评审标准,因为该《课题申请书》中的“成果提供形式”列举了9种:发明专利、新产品(或农业新品种)、新装置、新材料、新工艺(或新方法、新模式)、计算机软件、技术标准、论文论著和其它,将“发明专利”与“新产品、新装置、新材料、新工艺”并列在一起,是否意味着后者的创造性不高,不准备申请专利或当作技术秘密处理,还是无需明确知识产权的保护形式。其实质是混淆了科学意义上的成果和法律意义上成果的区别,“成果提供形式”中的成果仍是科学意义上的概念。另外,也看不出采用不同的知识产权成果形式在立项、获得经费等方面有何不同。更重要的是,倘若申请人在申请书中也明确了将采取某种知识产权化的成果形式,比如发明的形式,但科技部制定的〈国家高技术研究发展计划(863计划)课题任务合同书〉,并未规定预期成果目标不能实现时项目负责人应当承担何种责任。从法律上讲,合同以约定各方当事人的权利义务为主要内容,但缺乏违约责任作保障的合同义务是无意义的。

863计划项目的验收及评价标准,从〈863计划课题验收专家评议表〉可以看出:“技术指标”和“成果水平”是核心,其中前者又以是否达到合同规定的技术指标为衡量标准,由于863计划“课题申请书”中的“成果提供形式”混淆了科学技术意义上的成果形式和法律意义上的成果形式,因此科技成果知识产权也没有成为863计划项目结题验收及评价的标准。

2)在有关个人利益的制度设计上科研成果知识产权化几乎没有作用。

以现行的〈安徽省高等学校教授任取资格考评标准〉为例,教授资格评审的三角标准为“学历”“科研”、“论文论著”三方面。

“科研”条款设计了8项,与科技领域有关的有6项,须具备其中的一项:“①获省、部级四等奖以上的技术负责人或获厅、局级二等奖的课题第一二完成人。②作为主要骨干参加1项以上省级科研项目,或获科研经费每人年均0.5万元以上。③完成省、部级以上重点攻关课题,或是工程项目的主要技术负责人、设计人,并且该项目经有关专家鉴定已产生较好社会经济效益;或科研成果经省主管部门组织鉴定达国内先进水平。④在科技开发、科技推广、科技服务方面解决了难度较大的技术问题,经省主管部门组织鉴定认为有较高水平,并产生较好的社会经济效益。⑤获得1项以上国家发明专利或2项以上实用新型专利,并产生较好的社会经济效益。⑥创建新的学科领域,填补省内空白。”在该6项中有1项要求成果获奖励,有4项要求成果取得良好的社会经济效益或达到国内先进水平或填补省内空白,还有1项仅要求作为主要骨干参加了省级科研项目,是否完成或成果如何无关紧要,此为最低要求。在这6项中有1项涉及到科研成果知识产权化问题,但它又以“产生较好的社会经济效益”为必要条件。

“论文论著”条款设计了10项,须具备其中的一项。最基本的两项是①在省级以上学术刊物上发表专题学术论文6篇以上,其中在国家级重点期刊上发表2篇以上。代表作经同等专家鉴定达到教授学术水平。②公开出版10万字以上的学术专著1部,如系合著,本人撰写不少于10万字,且在国家级重点期刊上发表专题学术论文2篇以上,代表作经同行专家鉴定达到教授学术水平。另外,有3项涉及到:成果获奖可以降低论文的要求,但无关成果的知识产权化问题。

显然,在安徽省教授资格评审中,获得省级科研项目或成果获奖,并最为重要,为不可缺少的必要条件。这就是现实中人们为何积极申报项目或热衷于申报奖励、重视,忽视知识产权化问题的原因之一。相对而言,企业出于抢占市场考虑,其科技成果的知识产权化程度肯定比高校、独立科研机构高。如前文提到的2004年全国取得的31720项省部级以上科技成果中,其有发明专利授权量2865项,其中企业(含科研转型企业)发明专利授权量最多,占49.7%(1424件);大专院校次之,占24.4%(699件);独立科研机构占19.9%(570件)。如果同它们完成的科技成果总数比较,企业发明专利授权量所占的比例也最高,为13.8%,大专院校和独立科研机构分别为10.2%、8.3%,但这还不包括企业有大量的实用新型专利。

3)过高的申请和维持知识产权的费用也是科技成果知识产权化的一大障碍。

在科技成果为客体的知识产权,从取得的程序看,可以分为4类,一是由特定国家行政机关审批而取得,如发明专利权、植物新品种权,二是向特定军事家行政机关申请登记(非审批)而取得,如实用新型专利权,集成电路布图设计权,三是由权利人自己采取保密措施而取得并维持,如技术秘密权,四是自成果完成之日自动取得,如计算机软件版权。在这些知识产权中又以发明专利权最为常态。

以发明专利权为例,有关发明专利申请的费用共有17种,其中绝大部分由申请人承担。根据《国家计委、财政部关于调整专利收费标准的通知》(计价格[2000]2441号)(以下简称《通知》的规定,该17种费用具体为:申请费(900元)、文件印刷费((50元)、说明书附加费(从第31页起50元,从第301页起100元)、权利要求附加费(从第11项起150元)、优先权要求费(每项80元)、审查费(2500元)、维持费(每年300元)、复审费(1000元)、著录事项变更手续费(发明人、申请人、专利权人变更200元,专利机构、人委托关系变更50元)、恢复权利请求费(1000元)、无效宣告请示费(3000元)、强制许可请求费(300元)、强制许可使用裁决请求费(300元)、延长费(第一次长期请求费300元,再次延长期请求费2000元)、中止程序请求费(600元)、登记印刷费(250元)、印花费(5元)。在这17种费用中,任何一个申请案都不可少的有6种,高达5000元。

发明专利权取得后,缴纳年费是权利人的一项法律义务,《通知》所确定的年费标准是:第1-3年900元,第4-6年1200元,第7-9年2000元,第10-12年4000元,第13-15年6000元,第16-20年8000元。

3.提高科技成果知识产权化程度的措施

1)应将科技成果知识产权化纳入应用研究和试验发展项目立项、验收的强制评估标准。

首先,应当树立科研成果有科学技术意义上的成果与法律意义上成果的区别意识,不能将两者混为一谈。法律意义上的成果就是已知识产权化的成果。因此,应将科技成果知识产权化作为一项有别于科学意义上的独立指标,纳入科研项目立项、验收的评审标准。

其次,应将科技成果知识产权化作为一项强制的标准纳入基础研究之外的科研项目立项,验收的评审过程中。这意味着应用研究或实验发展项目,都不能回避知识产权化问题。当然,强调科技成果知识产权化作为一项强制标准,并不是说任何一个应用研究或实验发展项目的成果都必须确保知识产权化。它旨在强调成果能知识产权化的项目要明确采用何种知识产权保护形式,项目成果不能知识产权化的,原因又是什么,另外,由于不同的知识产权形式对成果的创造性要求不同,投资者应当将其作为确定科研经费的标准之一。

再次,应采用法律的形式确保成为强制评审标准。这不仅要求项目的“申请书”、“验收报告”有明确的成果知识产权化要求,而且要将成果知识产权化的承诺作为项目完成人的法律义务,并在合同书或任务书中明确违反该项义务应当承担的法律责任。

最后,应当吸纳知识产权法专家参与科研项目的立项、验收的评审工作。《科学技术评价办法》(国科发基字[2003]308号)第18条规定:“建立健全评价专家库。评价专家库应包括来自研究与发展机构、大学、企业等单位的科学技术专家、经济学家和管理专家等。并应当根据科学技术的发展趋势和管理工作的需要及时更新。”本文认为,吸纳经济学家和管理专家参与项目的评价是非常正确的,但将法律专家排除在外不恰当。

2)有关个人利益的制度应当充分肯定成果知识产权化的作用和地位。

大学和独立科研机构中的教师、研究人员,限于自身的观念、能力以及资金,他们一般不会通过创办企业的方式来利用自己的研究成果,并以此获得个人的利益。他们中的绝大多数人承担科研项目所获得的利益,主要表现以下方式:①在科研经费中能报销一部分个人家庭生活支出,如电话费。无论采取多么严格的会计核算措施,这都是不可避免的。②按项目管理单位内部规定的比例提取一定的科研经费作为项目承担人的奖励。这早已是一个普遍而公开的秘密。也正如此,科技部为了制止这一现象,了《关于严肃财经纪律规范国家科技计划课题经费使用和加强监管的通知》(国科发财字(2005)462号)。③科研成果获得政府或单位奖励。这种奖励包括荣誉称号和一定数额奖金两方面的利益。④并因此产生一系列的间接利益。科研成果多表现为论文形式,表述具体科研项目成果的论文也容易发明。论文的发表又可进一步为科研成果获奖、申报新的科研项目创造良好的基础。另外,论文的数量和质量也是许多大学给付年终奖的重要标准。但论文最重要的间接利益表现在职称的评定上,职称的晋升会直接导致工资、津贴的提高,同时反过来又有助于新科研项目以及硕士、博士导师资格的获得。相反,根据现行的制度科研成果知识产权化并不能为人们带来明显的直接或间接利益。总之,有必要修改现行的制度,发挥成果产权化在个人利益,比如职称的评定、年终奖等级、科研项目的申报等方面上有切实作用。

第9篇

关键词:大学生 专利 申请

1.导言

目前,我国对专利越来越重视,但专利的申请往往集中在企、事业单位或则个人申请,大学生对专利存在“三少”:了解少,申请少,授权少。随着我国社会经济的发展,中国已经成为知识产权大国,鼓励和推动大学生开展发明创造和申请专利的活动将是势在必行。国家以及各省的“大学生挑战杯”大赛是我国大学生课外科技学术成果竞技与交流的一场盛会,每年有近1500多个科技项目参与比赛,其中第六届大赛期间科技成果转让成交额突破1亿元人民币,为促进我国高校科技成果向现实生产力转化做出了不可磨灭的贡献。[1]但是,在历届大赛活动中,只有为数不多的大学生的发明创造的作品申请了发明专利,他们的成果获得了专家的认可,一些项目转让获得成功。许多大学生的参赛作品许多都极具有创新性和实用性,但多数大学生缺乏专利知识,没有申请发明专利,没有让智慧成果变成经济效益。

2.大学生申请专利存在问题原因分析

2.1 社会对大学生的创造认可度不高

我国是一个制造大国,对于产品的模仿能力极高,但一直没有形成自主创新能力。一直以来,大到企事业单位,还是小到社会个人,都认为创造能力,特别是对社会进步和企业发展有重大贡献的技术都是常年从事技术工作人员、企业员工甚至是大学的教师,不可能来自大学生。普遍认为在校大学生没有任何社会经验,所想的和所创造的东西都是华而不实,缺陷较多。所以,社会上对于大学生申请的专利认可度不大。这就直接影响到学校的教育方向和打击大学生发明创造积极性。实际上,对于普通人的所需所用,绝大多数都是技术含量不高的技术产品,仅仅是质量、外形或个别功能的区别。

2.2 高校对大学生专利申请没有足够的重视

由于我国大学教育体制一直以应试性教育为主,同时高校的直属政府部门对高校的考核体系也倾向与教学、科研以及社会服务,所以一般大学积极在教学、科研和社会服务方面加大关注力度。而对于提高大学生实践能力和创造能力方面,更多地作为学校考核标准上,不是一个必要的条件,仅是一个可有可无的补充。这样也影响大学生的创造热情,直接影响大学生对专利申请的积极性。

2.3大学生专利意识淡薄

现在各级政府也定期开展大学生挑战杯或者各式各样的大学生创造竞赛,对大学生创造能力有较好地促进作用。同时各种大赛的举行涌现出很多创造性的成果,但是由于这些大学生专利意识十分淡薄,基本上没有自我知识产权的保护意识。很多大学生做科研项目或科技竞赛,仅仅是为了完成任务或竞赛而作,不注意对自己研究成果的保护,知识产权流失严重。同时由于大学生专利保护意识薄弱,导致大学生每年有许多科技成果因没有专利保护,而通过、辅助研究、学术研讨、公开使用等方式而向社会公开出去,知识产权的流失令人触目惊心。

2.4鼓励大学生专利申请的激励机制不完善

经过多年发展,我国大学不论在教学、科研和社会服务的管理和运行方面都较有经验,制度保障措施也较为完善。但由于我国教育制度自身存在一定问题,多年来一直忽视对大学生专利申请等方面工作。到目前为止,我国仅有较少的学校制定大学生专利申请方面的管理办法和奖励办法,或者这些办法仅仅是在对学校教师的奖励政策中一笔带过。对这些政策,没有几个大学生能看到或者回去好好研究,同时由于政策宣传不得力,大学生一般认为这些政策和制度和他们没有任何关系,这让学校对大学生的激励政策和奖励政策都流于形式。

3.促进高校大学生专利申请的建议

3.1重视大学生专利工作,规范大学生专利管理制度

加强学生专利管理工作,完善各项专利管理制度,尤其是要结合大学生创新能力培养制定相关的专利激励政策。首先,对于大学生的专利成果,应大力给予表彰,并给予一定的精神和物质奖励。特别是设立高校大学生专利奖励办法,奖励办法。学校应该设立大学生创新基金类的专项基金项目,大学生所有申请费等基本费用可以从学校专项基金费中给予报销资助,从而在经费上保证了学生申请专利的积极性。其次将大学生专利申请,知识创新等成果与大学生的评定奖学金、毕业和工作推荐结合起来,从根本上鼓励大学生积极发明创造和专利申请的积极性。第三,大学生专利转化后,学校应保障大学生所应获得的经济利益,并以最快的速度将该经济效益分发给专利权人。

3.2增强大学生专利基础知识教育以及专利申请的了解

首先,学校根据本校的专业特点,开设有利于知识创新、有利于发明创造的必修课程和选修课。如开设知识产权法、发明创造学、经济法等课程,以提高大学生的竞争意识和发明创造的积极性。[2]要让大学生了解知识产权的有关知识,了解申请专利的过程,知道如何去撰写专利申请书等等。其次,一个大学生当他申请过发明专利后,让他们认识到:申请专利是创造发明的总结,它说明自己有一定的创新能力,对于所申请专利的专业领域有一定的研究并有独到之处。实际上,申请专利必须具备的条件并不苛刻,发明创造也并非如一些人所想象得那么高不可攀和深不可测,只要你具有基础知识和专业知识,在日常生活工作中注意观察,不断积累和总结经验,加上有一个经济的头脑,获得“一项含有意想不到效果的、具有实用经济价值的发明专利”就并不困难。

3.3加强大学生专利意识

专利申请文件必须符合技术上的逻辑关系和技术原理及法律规定的格式和要求[3],学校和专利事务所在帮助大学生申请专利时须十分细致而严谨,大学生也必须了解专利申请知识。在大学生申请专利前,学校可以请教专利人,自主地学习和教授大学生专利方面的知识,学会查阅专利文献。专利文献是一个丰富的专利信息资源库,大学生在研究前的文献调研阶段要利用专利知识进行专利文献检索,可以学习、借鉴世界各国已有的先进技术,把握当前的科研新动向,让大学生确立自己的研究方向,寻找新的构想,“可以从中学习前人智慧,启迪自己的创造性思维,判断、检验自己的发明构想的新颖性和创造性,少走弯路,节约经费,缩短研究开发周期”[4]。

3.4加强高校大学生专利服务机构和队伍的建设

首先,为了促进大学生专利申请实现可持续发展,高校需成立常驻专利服务机构。例如沈阳师范大学专门成立了沈阳师范大学大学生专利工作室,对大学生专利申请工作做的比较好的学院又分别成立各学院专利工作室。专利工作室有专门人员和固定活动场地,可以持续不断地进行大学生专利申请和创新服务。其次,提高专利服务人员的素质和业务水平。为做好大学生专利申请工作,学校最好与专业的专利公司进行合作,每年定期安排时间组织大学生进行专利申报前的培训和指导,并就具体典型的专利申报案例进行讲解,提高了大学生专利申请的成功率,也增强高校大学生对专利申请的信心。

目前,我国经济已达到发展瓶颈,我国正处于经济发展转型期。中国内需发展需要各方面的共同发展,而大学生作为社会最具有重新获利的社会体,通过各种方式不断强化他们的创新意识、知识产权意识,必将能为我国经济转型提供有力的支持和有益的补充。

参考文献:

[1]陈黄祥.论大学生参与发明和申请专利.大众科技.2008年第1期

[2]陈翔.重视大学生专利工作促进创新型人才成长.知识产权.2009年第6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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