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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确立专题。根据中学语文教学大纲中有关“初步培养学生的文学鉴赏能力”的要求及学生的实际(阅读文学作品论人论事人云亦云、偏面单一,描写人物不注意多角度、全方位刻画,多是平面的,没有鲜明的个性),确立以下专题:“如何准确、全面理解小说中的人物形象”,确立此专题的目的是提高中学生文学鉴赏能力,培养学生准确反、全面把握人性的能力,明白人生活在特定环境下人性是复杂的道理,提高学生的人文素养,从而让学生更能理解人和关心人。
二.实施过程:
1.提出专题。教师根据教学大纲及学生实际,在深入钻研教材的基础上将第五册的小说单元汇为一个整体,构成一个专题化单元。提出若干个重点专题,如“如何理解小说的环境描写的作用?”“如何准确把握小说的人物性格?”等等。本节课,确立了“如何准确把握人物性格”这一专题。为了便于学生具体讨论分析,我根据本单元的内容将专题细化:①孔乙己是否值得同情?②从范进是否该打,是否该骂看胡屠户的性格。
2.揭示基本理论。教师简单揭示(导)分析人物性格可从人物语言、行动、心理、外貌、神态、环境描写等方面入手,老师可帮助学生简单回顾所学的课文。
3.分配任务。将学生分为若干小组,围绕专题,全面深入细致阅读《孔乙己》《范进中举》解决专题中的一个具体细小的问题:如分为“同情派”“非同情派”“肯定或否定胡屠户”分别为自己的观点去寻找论据(材料)。要求学生在小组内分工合作完成任务。
4.深入研讨。通过具体的方式(如学生自学、小组内讨论、师生商讨,小组音辩论)对专题进行具体的研讨。期间,要求学生在深入阅读,认真讨论分析的基础上,在小组内形成共识,整理成文,为辩论做准备,其中,鼓励学生质疑,提出不同见解,师生讨论。
5.简要归纳。在学生讨论、辩论之后,教师做出简明的归纳:“分析人物形象不能‘瞎子摸象’‘胡子眉毛一把抓’,要全面、准确、客观的道理。”突出重点,强调读写结合、将此认识贯穿于写作训练中。
6.科学训练。①布置学生将课堂上的辩论整理成小论文。②布置作文《我的老师不是有分》要求写出老师在特定环境下的复杂的性格。③展览小论文、作文,谈天说地得失。
三.几点思考
1.有利于培养学生的治学能力和良好的学习习惯。本课堂应用专题研讨式的教学,要求学生在提出问后通过认真细致的阅读、广泛地搜集材料,深入研究、展开讨论,在此基础上明辨是非、议论得失,追本索源,以求解决问题。学生在课堂上一改以行为表现被动地听,被动接受教师塞给自己的知识的被动局面。学生在读、谇、说、听、写中全面释放自己。学生在独立钻研课文、理解课文的内容的基础上大胆质疑、求证、辩论,力争有新的发现,新的突破。有学生在《解读胡屠户》一文中大量列举文中有关胡屠户的所作所为,来证明自己的对胡屠户的评价并提出质疑,颇有“探讨”的特点。显然,通过研讨,学生初步掌握了独立思考、大胆质疑、小心求证的治学方法。
2.有利于培养学生良好的竞争意识及团结协作的精神。在研讨课中,学生们以小组为单位,为解决问题分工合作,广泛搜集材料,积极参与讨论,由专人执笔整理发言提纲。组与组之间开展激烈的辩论。学生在合作中取长补短,在辩论中提高了思维能力和竞争意识。
[关键词]缔约过失法理基础构成责任承担信赖利益
缔约过失责任,又称先契约责任,有的学者直接称其为缔约过失。我国关于缔约过失责任的规定见于我国民法通则和合同法中,但其中未规定缔约过失责任的具体概念。《民法通则》第61条第1款规定:“民事行为被确认为无效或被撤销后,当事人因该行为取得的财产,应当返还给受损失的一方。有过错的一方应当赔偿对方因此所受的损失,双方都有过错的,应当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这是缔约过失责任的一般规定。《合同法》第42条规定:“当事人在订立合同过程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给对方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损害赔偿责任:(一)假借订立合同,恶意进行磋商;(二)故意隐瞒与订立合同有关的重要事实或者提供虚假情况;(三)有其他违背诚实信用原则的行为。”可见,在我国《合同法》创设了完备的缔约过失责任制度,弥补了法律的空白,为正确适用法律提供了依据。至于何谓缔约过失责任,学者们的见解是见仁见智,比较权威的意见认为:“缔约过失责任是指在合同缔结过程中,一方因违背其依据诚实信用原则所应尽的义务,而致使另一方的信赖利益遭受损失时,所应承担的民事责任。”本文就涉及缔约过失责任的几个问题,作一初步的探讨。
一、缔约过失责任的历史考察及法理基础
(一)缔约过失责任的历史考察
缔约过失责任的观念,最早可以追溯到罗马法。如罗马法有一法彦:“契约以不能给付为标的者无效。”此时若买受人为善意且无过失,为保护交易安全,在特殊情况下,买受人得基于买主诉权,以诚意诉讼,向卖主请求赔偿因契约无效所受损失。可见,罗马法中,信赖利益的赔偿观念已经出现。
权威的意见认为,缔约过失责任概念最早由德国法学硕儒耶林提出,之后违约责任受到冲击,传统的责任体系被打破。随着经济和社会的发展,缔约过失责任已形成庞杂的体系,逐步被理论界及各国民法所接受,成为债法体系中一个重要的组成部分,在实践中发挥着巨大作用。1861年德国法学家耶林在其主编的《耶林学说年报》第四卷上发表了《缔约上过失——契约无效与未成立时之损害赔偿》一文。在该文中他指出,德国普遍通法过分注重意志说,强调当事人主观意志的合意,因此不足以适应商业活动的需要。例如,要约或承诺的传达失实,相对人或标的物的错误都会影响契约的效力,倘若契约因当事人一方的过失而不成立时,有过失的一方是否应就他方因信赖契约的成立而遭受的损失负赔偿责任?耶林的回答是:“从事契约缔结的人,是从契约交易外的消极义务范畴,进入契约上的积极义务范畴,其因此而承担的首要义务,系于缔约时须善尽必要的注意。法律所保护的,并非仅是一个业已存在的契约关系,正在发生的契约关系亦应包括在内,否则,契约交易将暴露于外,不受保护,缔约一方当事人不免成为他方疏忽或不注意的牺牲品。契约的缔约产生了一种履行义务,若此种效力因法律上的障碍而被排除时,则会产生一种损害赔偿义务,因此,所谓契约无效者,仅指不发生履行效力,非谓不发生任何效力。简言之,当事人因自己过失致使契约不成立者,对信其契约为有效成立的相对人,应赔偿基于此项信赖而产生的损害。”
大陆法系之一支,德国法系国家和地区,如德国、瑞士、日本、希腊、我国台湾地区等,皆接受耶林的理论,并在法律上明文加以规定(特别规定后概括条款)。在《德国民法典》制定之际,学者们就缔约过失问题展开了激烈的争论,最后在法典中仅就表示错误的撤消、自始客观不能、无权的情况下做出规定(属特别规定),承认缔约过失责任。德国民法第一草案的立法理由说明书明确指出:除上述法定情形外,在缔约之际因过失不法侵害他人权益的,应属侵权行为还是对契约义务的违反,是一个法律解释的问题应由判例学说加以决定。事实上,经过判例学说百余年的运用,缔约过失已形成了精细、复杂、适用范围广泛的制度,建立了一般化的原则。日本民法从接触磋商的当事人之间的信赖和诚实信用原则出发,寻找缔约过失责任的依据,以判例学说形式承认缔约过失责任理论。希腊、意大利民法将缔约过失责任作为一般原则加以规定。《意大利民法典》第1337条规定了“谈判和契约前的责任”,即“在谈判和缔结契约过程中,双方当事人应当根据诚信原则进行之”;第1338条规定:“知道或应当知道契约无效原因存在的一方没有将其通知另一方,则该方要为此就对方在契约有效期内基于信赖、没有过错而遭受的损失承担赔偿责任。”我国台湾地区民法修正前没有规定缔约过失责任的一般原则,而是仅就特定情况规定了缔约过失责任。1999年4月21日的民法修正案增订第245条之一规定:“契约未成立时,当事人为准备或商议订立契约而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对于非因过失而信契约能成立致受损之他方当事人,负赔偿责任:(1)就订约有重要关系之事项,对他方之询问,恶意隐匿或为不真实之说明。(2)知悉或持有他人之秘密,经他方明示应予保密,而因故意或重大过失泄露之者。(3)其他显然违反诚实及信用方法者。可见,我国台湾地区民法在缔约过失责任上已完成了特别规定到概括条款的转换。
作为大陆法系另一支的法国法系,如法国、比利时等因其侵权行为法采概括原则,学说上未接受耶林的理论,未将缔约过失责任纳入民法典中,遇到类似情况一般按侵权法的原则处理,但近年来的司法实践表明,依合同法原则对契约无效或不成立时有过错一方当事人的责任进行追究的案例时有出现,如对预备协议的保护即为适例。
英美法系国家,如英国、美国、澳大利亚、加拿大等,没有缔约过失的概念,虽然1933年曼斯菲德(LordMansfield)将诚信义务引如英美法中并获得广泛赞同,普通法也承认诚信义务构成过失,但英美法一直未产生缔约过失的一般性原则。
中国大陆《民法通则》第61条第1款、《合同法》第42条是关于缔约过失责任的一般性原则的规定,其实是对德国法系缔约过失责任理论的移植和借鉴。
(二)缔约过失责任制度的法理基础
缔约过失责任制度的法理基础是指依据何种法理确立和追究缔约过失人的法律责任,在民法上,债的请求权包括合同的请求权、不当得利的请求权、无因管理的请求权和侵权行为的请求权。那么,缔约上的过失致他人损害,受害人请求赔偿的请求权基础即缔约过失责任的理论依据是什么?在国外的判例和学说中一直存在着不同的观点,历来有多种争议。归纳起来,主要有四种学说,即侵权行为说、法律行为说、法律规定说和诚实信用说四种主张。此四种学说,依其先后次序,代表了缔约过失理论发展的四个阶段:1、侵权行为说。侵权行为说认为,除法定情形外,因缔约上过失致他人损害是一种侵权行为,属于侵权行为法调整的范畴,应当按照侵权行为法的规定追究行为人的责任。我国学者董安生也持这种观点,他认为,以侵权行为来解释缔约上过失行为更符合实际情况,并且更符合民法规则体系的要求。他指出:“传统侵权法的这些欠缺完全可以通过自身规则的发展得到完善(例如,将缔约上过失和故意行为均作为特殊侵权行为之一种),而没有必要损害民事违法行为的基本格局。”2、法律行为说。法律行为说认为缔约过失责任的理论基础在于当事人之间存在的法律行为。该说又分为目的契约说和默示契约说。目的契约说认为,缔约过失责任的基础在于当事人之间后来订立的契约;默示契约说认为,缔约过失责任的基础在于当事人从事缔约行为之际,默示缔结了责任契约。3、法律规定说认为,缔约过失责任的基础既不是侵权行为,也不是法律行为,而是法律的直接规定。在我国,王利明教授也认为采纳“法律规定说”解释缔约过失责任的请求权基础较为妥当。4、诚实信用原则说。该说认为,缔约过失责任的法律基础在于诚实信用原则。按照诚实信用原则,从事缔约磋商的人,应善尽交易上的必要注意,以维护相对人的利益。如果当事人违反了应尽的注意义务,如协力、通知、保护、保密等义务,造成相对人损害的,自应负赔偿责任。该学说是德国理论界流行的观点。
对上述各说,我国学者各执己见,认识尚未统一。但笔者认为,以侵权行为说和法律行为说解释缔约过失责任,有失牵强。因为侵权行为法所加于人们的义务是权利不可侵害的义务,而缔约过失行为并非侵害了相对人的某种权利(当然,缔约人在缔约之际也有可能侵害相对人人身权、财产权,这完全可以通过侵权法加以解决),侵权行为说有违侵权行为法的基本要求:法律行为说以尚未成立或不存在的合同作为缔约过失责任的基础,实际是把缔约过失责任归入违约责任体系,混淆了两种不同的民事责任。而法律规定说与诚实信用说并无实质差别,只不过是两种不同的表述:法律正是基于诚实信用原则而直接规定违反诚实信用所应承担的法定责任,即缔约过失责任。法律规定说是对诚实信用说的法律确认,或者说,诚实信用说在法律上的表现即为法律规定说。诚实信用是民法的基本原则,素有“帝王条款”之称,所以,以诚实信用说解释缔约过失责任的基础显得更为妥切和恰当,而且,此也是学界多数之见解。
二、缔约过失责任的构成
缔约过失责任是一种独立债权制度,故有过失的一方当事人应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民事责任以行为的违法性、损害事实的存在、行为与损害之间的因果关系及行为人有过错为一般构成要件,所以缔约过失责任也应当具备民事责任的一般构成要件,具体包括:
(一)缔约当事人违反先契约义务
缔约过失责任作为一种责任形态存在,必须以先契约义务的存在及违反作为前提。先契约义务是指当事人在订立契约过程中负有的依据诚实信用原则所产生的附随义务,也有人称为诚信义务。违反先契约义务的行为,称之为缔约过失行为,一般情况下是不作为,如应尽协助、告知、照顾、保护义务而不进行协助、告知、照顾、保护;也可以是作为,如泄露或不正当的使用他人的商业秘密等。
违反先契约义务的行为发生在契约订立过程中,即契约缔结阶段。契约缔结阶段是指一方发出要约,另一方作出承诺以前的阶段,即双方合意形成以前的阶段。在契约缔结阶段,当事人之间负有诚信义务,因为在此阶段当事人之间已经具有某种订约上的联系,为缔结契约一方实施了某种有法律意义的行为(如发生要约或要约邀请),并受该行为的约束,而另一方对此行为将产生契约能够成立的合理信赖,也就是说当事人之间已进行实际的接触、磋商,已由原来的普通关系进入到特殊的联系阶段,当事人之间可能是某种信赖关系,此时一方就应对另一方负有诚实信用原则所产生的义务,即互相协助、告知、照顾、保护等义务。这种义务随着双方当事人的联系的密切而逐渐加深。当事人一方如不履行这种义务,不仅会给他方产生损害,而且也会妨害社会经济秩序。所以,为了加强缔约当事人的责任心,防止当事人因故意或过失使契约不能成立或生效,维护正常的经济秩序,法律要求当事人必须履行上述诚信义务。否则,就要承担缔约过失责任。因此,缔约过失责任的第一个要件是要有缔约过失行为。
(二)因缔约人的过错致使契约不成立、无效或被撤消,给相对人造成了信赖利益的损害,或者因行为人未尽适当注意义务而使契约相对人受到人身或财产损害。
民事责任一般以损害事实的存在为成立条件,缔约过失责任当然也不例外,只有缔约一方违反先契约义务造成相对人损害时,才能产生缔约过失责任。如果只有缔约过失行为,当事人也有过错,而没有损害事实的发生,也不构成缔约过失责任。缔约过失责任中的损失主要是指信赖利益的损失。缔约过失责任中所说的信赖利益,就是指一方基于对另一方将与其订立合同的合理信赖所产生的利益。信赖利益的损失,是指因另一方的缔约过失行为而使合同不能成立和生效,导致信赖方所支付的各种费用和其他损失不能得到弥补。当然,这些利益必须是当事人可以客观的预见到的范围内。法律所保护的信赖利益,必须是基于合理的信赖而产生的利益,这种合理的信赖意味着,当事人虽然处于缔约阶段,但因为一方的行为,已使另一方足以相信合同的成立或生效,由于另一方的缔约过失破坏了缔约关系,使信赖一方的利益丧失。如果不是基于信赖利益而产生的损失,即如果从客观的事实中,不能对合同的成立或生效产生信赖,即使一方支付了大量的费用而造成了损失,也不能视为信赖利益的损失。如果仅有一方的过失行为,而无对方受有损失的事实,则无所谓赔偿。
(三)违反先契约义务的一方主观上有过错
过错是民事责任的构成要件,缔约过失责任作为民事责任的一种,也不例外。过错具体表现为故意和过失两种基本形态。故意是指缔约人预见到自己的行为会产生合同无效、不成立或被撤销,能给相对人造成损失的后果,而仍然进行这种民事行为,希望或放任违法后果的发生。过失是指缔约人应当预见自己的行为可能产生合同无效、不成立或被撤销造成相对人信赖利益损失,因疏忽大意没有尽到协助、通知、保护、保密等义务,虽然预见到了但轻信其不会发生的主观心理状态。因此,无论故意或过失,只要具有过错就要承担责任,无过错就不承担责任。如果缔约过程中发生的损失是受害人、不可抗力等原因造成的,则违反先合同义务的一方也不承担缔约过失责任。
(四)过错与损失之间有因果关系
这里的因果关系是指一方当事人的过错与对方遭受的信赖利益的损失之间存在必然的联系。这就是损害结果的出现系缔约过错行为所必然引起,若对方遭受的损失非因一方的过错,即使发生在缔约过程中,即使出现了信赖利益的损害,也不产生缔约过失责任。缔约过失责任的因果关系应适用民法关于一般因果关系的认定。
三、缔约过失责任的承担形式
缔约过失责任是一种法定责任,由法律直接规定,不能由当事人来进行约定,它的责任承担形式只有一种,即损害赔偿。对于缔约过失责任的赔偿范围如何确定,是一个十分重要而复杂的的问题,理论上也不尽相同,对信赖利益的损失范围的确定,学界观点历来不一。王泽鉴先生认为,一般言之,被害人得请求的,系若无加害行为时,其所处的状态故应该以信赖利益为原则。德国和日本的学说判例中,认为在缔约过失责任的情况下,赔偿的数额以不得超过履行利益为限。即不应该超过当事人在订立合同时所应当预见到的,因合同不成立,无效或被撤销所可能造成的损失,也不得超过合同有效或者合同成立时的履行利益。笔者认为在具体确定缔约过失责任的赔偿范围时应从以下三点考虑:
(一)缔约过失责任的赔偿范围仅限于信赖利益,而不应包括固有利益。
所谓固有利益,又称为维持利益,是指任何人的人身或财产不受他人侵害所享有的利益。行为人未尽注意义务,侵害他人的人身或财产造成损害的,应当通过侵权法加以解决。如果将损害固有利益也通过缔约过失责任加以解决,势必混淆缔约过失责任与侵权责任的界限,不利于建立和谐的债法体系。实际上,缔约过失责任正是为弥补侵权责任的不足而发展起来的。
所谓信赖利益,是指一方因信赖另一方会与之订立合同或合同有效而受到的损失。当事人在订立合同过程中存在三种利益:期待利益、履行利益、诚信利益。所谓期待利益,是当事人订立合同期望得到的利益;所谓履行利益,是合同履行后当事人所能取得的利益;所谓诚信利益,即信赖利益。合同有效成立前,不存在期待利益和履行利益,只有缔约过程中的信赖利益成为缔约过程中当事人受法律保护的利益。信赖利益的损害,是产生缔约过失责任的前提。
(二)信赖利益应当包括积极损失和消极损失。
积极损失即所受损害,如订约费用、准备履约的费用等。消极损失即所失利益,主要是指丧失订约机会的损失。赔偿消极损失的原因在于:建立缔约过失责任的目的之一就在于弥补受害人的损失。如果确因一方违反先契约义务造成他方丧失订约机会而受损害,则不予赔偿有失公平,也不利于维持正常的市场交易秩序。丧失订约机会必须严格把握,只有具备下列条件始可认定:①受害人与第三人之间曾存在订约机会:②受害人与第三人丧失订约机会系由一方违反先合同义务造成;③丧失订约机会的丧失必须是基于对违反先合同义务人的缔约行为的信赖而产生的。
(三)信赖利益以不超过履行利益为原则
信赖利益的赔偿范围是否以履行利益为限,属于缔约双方利益冲突的平衡问题。从国外的立法经验来看,许多国家的立法均确立了信赖利益不得超越履行利益的原则。《德国民法典》第307条规定:“在订立以不能给付为标的的合同时,明知或可知其给付为不能的一方当事人,对因相信合同有效而受损害的另一方当事人负损害赔偿责任,但赔偿额不得超过另一方当事人在合同有效时享有的利益的金额。”对信赖利益的赔偿做出这种限制是必要的:一方面,信赖利益的赔偿包括积极损害和消极损害。而消极损害的赔偿已经为一方施加了比较重的责任。信赖利益的损失有时难以确定,如果法律上不作限制会使赔偿范围漫无边际,难以操作,而履行利益乃是在契约如期履行后当事人所获得的全部利益,保护此种利益足以最大限度地维护当事人的利益。从平衡缔约双方的利益角度出发,信赖利益的赔偿应以不超过履行利益为限。同时,受害人订立契约就是为了取得履行利益,如果信赖利益的赔偿超过了履行利益,则应属于受害人的意外获利,这与受害人的预期目的不相符合。另一方面,如果信赖利益的赔偿超过了履行利益,则可能出现一方当事人将从事交易的亏本转嫁给另一方的情况,而这种转嫁没有合同上的根据。在通常情况下,用履行利益来限定信赖利益的范围是合理的。当然,如果发生侵权责任与缔约过失责任的竞合,或者在特殊情况下受害人所支出的费用损失超过了履行利益,而此种费用的支出又是必要的、合理的,为保护善意信赖人,也有必要责令有过错的一方赔偿因其行为给受害人造成的全部实际损失。
多数学者认为,在缔约过失责任的情况下,所应赔偿的为信赖利益的损失,即无过错的当事人信赖合同有效成立,但因法定事由发生,致使合同不成立、无效、被撤销等造成的损失。这种信赖利益的损失包括积极损失和消极损失。积极损失包括:1、订立合同所支出的费用,包括交通费、通讯费、考察费、餐饮住宿费等;2、准备履行或履行合同所支出的费用,如仓储费、运费、保险费等;3、主张合同无效或可撤消时支出的诉讼费用或其他费用;4、受害人支出上述费用所推动的利息损失。消极损失是指丧失了与第三人另订合同的机会所产生的损失。这些损失必须是在可以客观预见的范围内,必须是基于信赖利益而产生的损失。
参考文献:
1、王泽鉴著《民法学说与判例研究》,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8年。
2、房绍坤、郭明瑞、唐广良著《民商法原理》,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0年
3、杨立新主编《疑难民事纠纷司法对策》(第19集)吉林人民出版社2000年版
4、赵旭东著《合同法学》,中央电大出版社,2002年7月。
关键词:计算机;网络;安全;对策
随着计算机信息化建设的飞速发展,计算机已普遍应用到日常工作、生活的每一个领域,比如政府机关、学校、医院、社区及家庭等。但随之而来的是,计算机网络安全也受到全所未有的威胁,计算机病毒无处不在,黑客的猖獗,都防不胜防。本文将对计算机信息网络安全存在的问题进行深入剖析,并提出相应的安全防范措施。
1计算机网络安全的定义
计算机网络安全是指利用网络管理控制和技术措施,保证在一个网络环境里,数据的保密性、完整性及可使用性受到保护。计算机网络安全包括两个方面,即物理安全和罗辑安全。物理安全指系统设备及相关设施受到物理保护,免于破坏、丢失等。罗辑安全包括信息的完整性、保密性和可用性。
2计算机网络不安全因素
对计算机信息构成不安全的因素很多,其中包括人为的因素、自然的因素和偶发的因素。其中,人为因素是指,一些不法之徒利用计算机网络存在的漏洞,或者潜入计算机房,盗用计算机系统资源,非法获取重要数据、篡改系统数据、破坏硬件设备、编制计算机病毒。人为因素是对计算机信息网络安全威胁最大的因素。计算机网络不安全因素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2.1计算机网络的脆弱性
互联网是对全世界都开放的网络,任何单位或个人都可以在网上方便地传输和获取各种信息,互联网这种具有开放性、共享性、国际性的特点就对计算机网络安全提出了挑战。互联网的不安全性主要有以下几项:
1)网络的开放性,网络的技术是全开放的,使得网络所面临的攻击来自多方面。或是来自物理传输线路的攻击,或是来自对网络通信协议的攻击,以及对计算机软件、硬件的漏洞实施攻击。
2)网络的国际性,意味着对网络的攻击不仅是来自于本地网络的用户,还可以是互联网上其他国家的黑客,所以,网络的安全面临着国际化的挑战。
3)网络的自由性,大多数的网络对用户的使用没有技术上的约束,用户可以自由的上网,和获取各类信息。
2.2操作系统存在的安全问题
操作系统是作为一个支撑软件,使得你的程序或别的运用系统在上面正常运行的一个环境。操作系统提供了很多的管理功能,主要是管理系统的软件资源和硬件资源。操作系统软件自身的不安全性,系统开发设计的不周而留下的破绽,都给网络安全留下隐患。
1)操作系统结构体系的缺陷。操作系统本身有内存管理、CPU管理、外设的管理,每个管理都涉及到一些模块或程序,如果在这些程序里面存在问题,比如内存管理的问题,外部网络的一个连接过来,刚好连接一个有缺陷的模块,可能出现的情况是,计算机系统会因此崩溃。所以,有些黑客往往是针对操作系统的不完善进行攻击,使计算机系统,特别是服务器系统立刻瘫痪。
2)操作系统支持在网络上传送文件、加载或安装程序,包括可执行文件,这些功能也会带来不安全因素。网络很重要的一个功能就是文件传输功能,比如FTP,这些安装程序经常会带一些可执行文件,这些可执行文件都是人为编写的程序,如果某个地方出现漏洞,那么系统可能就会造成崩溃。像这些远程调用、文件传输,如果生产厂家或个人在上面安装间谍程序,那么用户的整个传输过程、使用过程都会被别人监视到,所有的这些传输文件、加载的程序、安装的程序、执行文件,都可能给操作系统带来安全的隐患。所以,建议尽量少使用一些来历不明,或者无法证明它的安全性的软件。
3)操作系统不安全的一个原因在于它可以创建进程,支持进程的远程创建和激活,支持被创建的进程继承创建的权利,这些机制提供了在远端服务器上安装“间谍”软件的条件。若将间谍软件以打补丁的方式“打”在一个合法用户上,特别是“打”在一个特权用户上,黑客或间谍软件就可以使系统进程与作业的监视程序监测不到它的存在。
4)操作系统有些守护进程,它是系统的一些进程,总是在等待某些事件的出现。所谓守护进程,比如说用户有没按键盘或鼠标,或者别的一些处理。一些监控病毒的监控软件也是守护进程,这些进程可能是好的,比如防病毒程序,一有病毒出现就会被扑捉到。但是有些进程是一些病毒,一碰到特定的情况,比如碰到7月1日,它就会把用户的硬盘格式化,这些进程就是很危险的守护进程,平时它可能不起作用,可是在某些条件发生,比如7月1日,它才发生作用,如果操作系统有些守护进程被人破坏掉就会出现这种不安全的情况。
5)操作系统会提供一些远程调用功能,所谓远程调用就是一台计算机可以调用远程一个大型服务器里面的一些程序,可以提交程序给远程的服务器执行,如telnet。远程调用要经过很多的环节,中间的通讯环节可能会出现被人监控等安全的问题。
6)操作系统的后门和漏洞。后门程序是指那些绕过安全控制而获取对程序或系统访问权的程序方法。在软件开发阶段,程序员利用软件的后门程序得以便利修改程序设计中的不足。一旦后门被黑客利用,或在软件前没有删除后门程序,容易被黑客当成漏洞进行攻击,造成信息泄密和丢失。此外,操作系统的无口令的入口,也是信息安全的一大隐患。
7)尽管操作系统的漏洞可以通过版本的不断升级来克服,但是系统的某一个安全漏洞就会使得系统的所有安全控制毫无价值。当发现问题到升级这段时间,一个小小的漏洞就足以使你的整个网络瘫痪掉。
2.3数据库存储的内容存在的安全问题
数据库管理系统大量的信息存储在各种各样的数据库里面,包括我们上网看到的所有信息,数据库主要考虑的是信息方便存储、利用和管理,但在安全方面考虑的比较少。例如:授权用户超出了访问权限进行数据的更改活动;非法用户绕过安全内核,窃取信息。对于数据库的安全而言,就是要保证数据的安全可靠和正确有效,即确保数据的安全性、完整性。数据的安全性是防止数据库被破坏和非法的存取;数据库的完整性是防止数据库中存在不符合语义的数据。
2.4防火墙的脆弱性
防火墙指的是一个由软件和硬件设备组合而成、在内部网和外部网之间、专用网与公共网之间的界面上构造的保护屏障.它是一种计算机硬件和软件的结合,使Internet与Intranet之间建立起一个安全网关(SecurityGateway),从而保护内部网免受非法用户的侵入。
但防火墙只能提供网络的安全性,不能保证网络的绝对安全,它也难以防范网络内部的攻击和病毒的侵犯。并不要指望防火墙靠自身就能够给予计算机安全。防火墙保护你免受一类攻击的威胁,但是却不能防止从LAN内部的攻击,若是内部的人和外部的人联合起来,即使防火墙再强,也是没有优势的。它甚至不能保护你免受所有那些它能检测到的攻击。随着技术的发展,还有一些破解的方法也使得防火墙造成一定隐患。这就是防火墙的局限性。
2.5其他方面的因素
计算机系统硬件和通讯设施极易遭受到自然环境的影响,如:各种自然灾害(如地震、泥石流、水灾、风暴、建筑物破坏等)对计算机网络构成威胁。还有一些偶发性因素,如电源故障、设备的机能失常、软件开发过程中留下的某些漏洞等,也对计算机网络构成严重威胁。此外管理不好、规章制度不健全、安全管理水平较低、操作失误、渎职行为等都会对计算机信息安全造成威胁。
3计算机网络安全的对策
3.1技术层面对策
对于技术方面,计算机网络安全技术主要有实时扫描技术、实时监测技术、防火墙、完整性检验保护技术、病毒情况分析报告技术和系统安全管理技术。综合起来,技术层面可以采取以下对策:
1)建立安全管理制度。提高包括系统管理员和用户在内的人员的技术素质和职业道德修养。对重要部门和信息,严格做好开机查毒,及时备份数据,这是一种简单有效的方法。
2)网络访问控制。访问控制是网络安全防范和保护的主要策略。它的主要任务是保证网络资源不被非法使用和访问。它是保证网络安全最重要的核心策略之一。访问控制涉及的技术比较广,包括入网访问控制、网络权限控制、目录级控制以及属性控制等多种手段。
3)数据库的备份与恢复。数据库的备份与恢复是数据库管理员维护数据安全性和完整性的重要操作。备份是恢复数据库最容易和最能防止意外的保证方法。恢复是在意外发生后利用备份来恢复数据的操作。有三种主要备份策略:只备份数据库、备份数据库和事务日志、增量备份。
4)应用密码技术。应用密码技术是信息安全核心技术,密码手段为信息安全提供了可靠保证。基于密码的数字签名和身份认证是当前保证信息完整性的最主要方法之一,密码技术主要包括古典密码体制、单钥密码体制、公钥密码体制、数字签名以及密钥管理。
5)切断传播途径。对被感染的硬盘和计算机进行彻底杀毒处理,不使用来历不明的U盘和程序,不随意下载网络可疑信息。
6)提高网络反病毒技术能力。通过安装病毒防火墙,进行实时过滤。对网络服务器中的文件进行频繁扫描和监测,在工作站上采用防病毒卡,加强网络目录和文件访问权限的设置。在网络中,限制只能由服务器才允许执行的文件。
7)研发并完善高安全的操作系统。研发具有高安全的操作系统,不给病毒得以滋生的温床才能更安全。
3.2管理层面对策
计算机网络的安全管理,不仅要看所采用的安全技术和防范措施,而且要看它所采取的管理措施和执行计算机安全保护法律、法规的力度。只有将两者紧密结合,才能使计算机网络安全确实有效。
计算机网络的安全管理,包括对计算机用户的安全教育、建立相应的安全管理机构、不断完善和加强计算机的管理功能、加强计算机及网络的立法和执法力度等方面。加强计算机安全管理、加强用户的法律、法规和道德观念,提高计算机用户的安全意识,对防止计算机犯罪、抵制黑客攻击和防止计算机病毒干扰,是十分重要的措施。
这就要对计算机用户不断进行法制教育,包括计算机安全法、计算机犯罪法、保密法、数据保护法等,明确计算机用户和系统管理人员应履行的权利和义务,自觉遵守合法信息系统原则、合法用户原则、信息公开原则、信息利用原则和资源限制原则,自觉地和一切违法犯罪的行为作斗争,维护计算机及网络系统的安全,维护信息系统的安全。除此之外,还应教育计算机用户和全体工作人员,应自觉遵守为维护系统安全而建立的一切规章制度,包括人员管理制度、运行维护和管理制度、计算机处理的控制和管理制度、各种资料管理制度、机房保卫管理制度、专机专用和严格分工等管理制度。
3.3物理安全层面对策
要保证计算机网络系统的安全、可靠,必须保证系统实体有个安全的物理环境条件。这个安全的环境是指机房及其设施,主要包括以下内容:
1)计算机系统的环境条件。计算机系统的安全环境条件,包括温度、湿度、空气洁净度、腐蚀度、虫害、振动和冲击、电气干扰等方面,都要有具体的要求和严格的标准。
2)机房场地环境的选择。计算机系统选择一个合适的安装场所十分重要。它直接影响到系统的安全性和可靠性。选择计算机房场地,要注意其外部环境安全性、地质可靠性、场地抗电磁干扰性,避开强振动源和强噪声源,并避免设在建筑物高层和用水设备的下层或隔壁。还要注意出入口的管理。超级秘书网
3)机房的安全防护。机房的安全防护是针对环境的物理灾害和防止未授权的个人或团体破坏、篡改或盗窃网络设施、重要数据而采取的安全措施和对策。为做到区域安全,首先,应考虑物理访问控制来识别访问用户的身份,并对其合法性进行验证;其次,对来访者必须限定其活动范围;第三,要在计算机系统中心设备外设多层安全防护圈,以防止非法暴力入侵;第四设备所在的建筑物应具有抵御各种自然灾害的设施。
4结束语
计算机网络安全是一项复杂的系统工程,涉及技术、设备、管理和制度等多方面的因素,安全解决方案的制定需要从整体上进行把握。网络安全解决方案是综合各种计算机网络信息系统安全技术,将安全操作系统技术、防火墙技术、病毒防护技术、入侵检测技术、安全扫描技术等综合起来,形成一套完整的、协调一致的网络安全防护体系。我们必须做到管理和技术并重,安全技术必须结合安全措施,并加强计算机立法和执法的力度,建立备份和恢复机制,制定相应的安全标准。此外,由于计算机病毒、计算机犯罪等技术是不分国界的,因此必须进行充分的国际合作,来共同对付日益猖獗的计算机犯罪和计算机病毒等问题。
参考文献:
[1]张千里.网络安全新技术[M].北京:人民邮电出版社,2003.
论文摘要:中国啤酒行业已成为全球食品饮料市场增长最快的行业之一。伴随着市场的激烈竞争,中国啤酒饮料行业的并购频繁发生,行业的集中度不断提高。本文以青岛啤酒公司为例,分析其并购式发展的内部和外部动因,探讨公司并购的多种模式,总结了青啤公司规模扩张所实施的并购模式的适用性,试图为其他企业的并购发展提供有益的借鉴,并希望推动中国啤酒企业的可持续发展。
青岛啤酒集团公司(以下简称青啤公司)是国家特大型企业,其前身是国营青岛啤酒厂,始建于1903年,是中国历史最悠久的啤酒生产企业。其生产的“青岛啤酒”成为国际市场上具有知名度的中国品牌之一,行销50多个国家和地区。
一、并购模式发展的动因
1.内部动因
(1)低成本扩张
青啤公司实行“高起点发展,低成本扩张,先做大,后做强”、以“名牌带动”、“资产重组”为核心的“大名牌”发展战略,并充分发挥品牌及技术优势,获取规模经济,力争把青啤公司建成具有跨地区、综合性的大型企业集团。青啤公司在扩大经营规模中可以有两种选择:一是通过投资新建分支机构来扩大生产能力;二是通过并购获得现成的生产能力。比较两种扩张方式,后者的一个突出优点在于“快”。青啤公司强调了企业发展中的机会成本,通过不断的并购迅速扩大生产和销售规模。
(2)改善产品结构
中国的啤酒市场呈金字塔结构,塔尖高档产品所占的比例不足20%,而潜力巨大的是金字塔的基础部分,超过80%的中低档产品市场。青啤公司要想保持中国啤酒市场的领导地位,必须要适应这种产品市场结构,以相应的高、中、低档产品对应不同的市场结构,调整原有不合理的产品结构,丰富产品线。在继续以“青岛啤酒”巩固塔尖高端市场的同时,根据各地区、各层次消费者的不同需求,通过并购地方品牌来开拓潜力巨大的中低档消费市场。在确立“青岛啤酒”高品质的同时,以品牌群来开发中低档啤酒市场。青啤公司在品牌群的基础上以技术创新为手段,根据南北地域、季节差异所形成的啤酒口味不同,在原有优势品牌的基础上开发出了系列啤酒:鲜啤酒、淡爽啤酒、纯生啤酒等新产品。
(3)实施大品牌战略
青啤公司奉行以“名牌带动”为核心的大名牌发展战略。“青岛啤酒”这个大名牌是青啤公司实施企业发展战略的核心产品。青啤公司在中国各地进行的一系列并购活动,无论是为了提高市场占有率,还是为了获得专门资产和市场竞争的需要,都是围绕“青岛啤酒”这个大名牌而展开的,通过“名牌带动式”的横向并购以增强啤酒品牌的含金量和影响。在扩大稳定国内市场的基础上,青啤公司努力谋求进入海外市场的途径,把“青岛啤酒”做成世界级的大品牌,青啤公司的愿景是“成为拥有全球影响力品牌的国际化大公司”。
2.外部动因
(1)增强市场竞争能力
啤酒业随着行业整合的进行,地方保护的削弱,市场竞争逐步加剧,2007年中国啤酒行业具有一定影响的规模厂商约为l3家,并开始进入激烈的整合阶段。其中,“雪花啤酒”依靠着雄厚的资本实力和运营能力,自2004年以来一直保持着高速发展,已经成为青啤公司最重要的竞争对手;而“英博啤酒”已经位居中国啤酒行业第三的位置;表现一直平稳的“燕京啤酒”也已经形成了全国性布局并在不断地扩展,具体见表1所示。上述三个主要竞争对手均影响着青啤公司未来的发展态势和竞争地位,因此,青啤公司需要加快发展,提高市场占有率。
(2)提高品牌影响力
中国啤酒行业正进入品牌竞争时代,品牌竞争带来了品牌的分化,随着行业整合的进行,将会出现几个全国性品牌主导市场的局面。由于中国啤酒企业在品牌推广方面的努力,高端市场全国性领先品牌有可能形成。现在无论是各大集团下的区域性主导品牌,还是中型企业的区域性主导品牌,如果不能成为全国性品牌,或者成为地方领先品牌,将会陷入经营的困境,终将会被淘汰。“青岛啤酒”作为中国最知名品牌,有责任保持和发展在中国的领先地位。
二、企业并购模式分析
1995年青啤公司先后有11家山东省内啤酒企业被收归麾下,统一山东啤酒市场的战略初步实现。从1998年开始,青啤公司在统一山东啤酒市场的同时,坚定地迈出了跨省并购的步伐,先后收购广东、安徽、湖北、福建等省的十几家啤酒企业。经过近几年大规模的收购兼并,规模迅速扩大,已基本完成国内市场的战略布局。但是,青啤公司也清醒意识到,在未来进一步的并购整合中,强大而持续的资金支持,先进的管理经验和工艺技术的推广及保持将是制约公司快速扩张发展的瓶颈。为此,青啤公司于2001年初增发A股,融资7.87亿元。2002年10月,又与当时世界最大的啤酒生产企业美国安海斯一布希啤酒公司(以下简称A—B公司)签署了战略投资协议,向A—B公司定向发行7年期、总金额为l4.16亿港元的可转换债券。通过定向发行可转换债券的方式引入战略投资者,一方面,为外资进入中国上市公司提供了途径;另一方面,凭借定向增发,公司不但实现了增量资金的进入,更重要的意义还在于引进了有实力的国际战略投资者,优化了股权结构,对于欲实施国际化战略的公司来说,起到了发行A股所不具有的作用。青啤公司运用自身优势在1995-2006年的一系列的并购中,主要采用了以下三种并购方式:
1.整体破产型并购
2O世纪90年代以前,中国的啤酒行业总体上是一个零散型产业,基本上呈地域性分布,各自独霸一方,小范围渗透,缺乏规模经济效益。1995年,中国啤酒企业最多时达833家,几乎每个大的县市至少有一家啤酒厂。1999年,中国啤酒企业下降为500余家,平均每3个县就有一家啤酒厂。由于啤酒业的利税一直比较高,地方政府考虑到财政收入等方面的需要,对本地啤酒企业大多采取保护政策,使其避免了外来厂商的市场竞争。随着市场经济改革步伐的加快,这些大量长期处于“温室”的啤酒企业无法经得起市场竞争的冲击,多数面临着亏损,甚至走到破产的边缘。青啤公司的管理层看到了这一市场机遇,在国内以极低的代价大量收购这些濒临破产的啤酒企业,1997-2002年青啤公司采用破产收购方式并购了15家企业。其中,2002年3月出资1.66亿元购得因破产而被拍卖的福建省厦门银城啤酒股份公司的全部资产,以相对较小的代价进一步巩固了青啤公司在福建市场的地位。
厦门银城啤酒股份公司创建于1987年,1994年6月,获准向社会定向募集法人股,并改制为厦门银城啤酒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银城啤酒公司),公司形成了l5万吨的生产规模,产销量曾一度名列福建省啤酒行业前三甲,“银城啤酒”品牌曾获得过“中国十大啤酒品牌”的称号。因经营决策失误和过度举债等因素导致该公司出现严重亏损,最终资不抵债。截至1999年3月,经厦门市有关审计机构核实,银城啤酒公司的财务状况已经极度恶化,公司总计资产为2.6亿元,但债务却高达3.6亿元,其中仅银行债务就超过了1亿元,同时该公司还必须承担为其他企业担保而产生的连带债务本息合计9000多万元。
福建是啤酒消费大省。被武夷山脉紧紧环绕的福建啤酒市场是全国最封闭的市场之一,但该省的人均啤酒消费量一直排在全国前列。以省城福州为例,2001年人均啤酒消费量为34公斤,在全国排名第二,仅次于北京。在银城啤酒公司衰败之前,福建当地的啤酒业已形成以五家强势企业为主的格局,这五大啤酒厂商按2001年销售量排名依次是:“惠泉啤酒”(31.5万吨)、“雪津啤酒”(2O万吨)、“银城啤酒”(10.3万吨)、“清源啤酒”(9.3万吨)和原“第一家”啤酒(7.2万吨)。这几家啤酒企业在福建省内继续进行激烈的竞争,没有一家走出省外,同时外省的厂家也没有一家进来。直至2001年青啤公司以强劲的并购之风跨过武夷山脉,收购了有洋啤酒背景的第一家啤酒公司和漳州五星啤酒厂。在被正式宣布破产前,银城啤酒公司曾试图进行资产重组。在这期间,包括华润、惠泉在内的多家省内外的大型啤酒企业都曾经与银城啤酒公司有过接触,但过于沉重的债务显然成为重组的最大绊脚石,于是大家都不约而同地选择了等待,等待其破产拍卖无疑是最佳途径。
青啤公司为了避免收购过程中的过度竞争,在收购银城啤酒公司时使用了“明修栈道,暗度陈仓”的策略,选择了委托第三方竞拍收购银城啤酒公司。主要出于两方面的考虑:一是考虑降低收购成本,避免青啤公司在与竞争对手竞价时拍卖价格被过分抬高;二是基于第三方公司出面收购存在很大的灵活性,可利用该公司在当地的资源尽快协调办理资产过户手续。2003年3月,青啤公司委托中国欧美投资公司,以1.42亿元的竞拍价格收购银城啤酒公司。
2002年初,青啤公司已经在全国完成基本的战略布局,接下来要对一些空白点、高经济发展区、水资源比较好的地区再进行补充性扩张。对银城啤酒公司的收购显然符合这一发展原则。关于此次并购的战略意义,青啤公司是这样表述的:第一,青啤公司非常看好福建的啤酒市场,厦门又是中国东南沿海开放较早的城市,经济发达,啤酒消费市场兴盛,啤酒的销售价格也比较高,进军厦门控制中国东南市场是青啤扩张海外、向国际化大公司发展的前哨战。第二,收购银城啤酒公司资产后,青啤公司占据了福建三个最大城市(福州市、厦门市、漳州市)的市场份额,形成了相互支撑的“三角”,总的生产能力相对其他竞争对手优势明显。第三,就收购方案来说,青啤公司收购的是银城啤酒公司的拍卖资产,不承担任何债务,也没有安置职工的负担。
2.承担债务型并购
青啤公司以承担债务型并购方式并购债务过重,但当地政府能给予相当优惠扶植政策的啤酒企业。这种方式的有利之处主要有两点:第一,青啤公司通过承担被并购企业的全部债务无条件取得被并购企业的全部产权,对被并购企业拥有完全的决策权,从而依据青啤公司的整体战略布局对其进行改造或优势互补。第二,青啤公司更为看重的是可以获得国家、省、市给予的优惠政策,如被并购的企业将会在并购后享受银行贷款挂账停息5年的优惠待遇,或享受外资企业“三免两减半”的税收政策,这样可以使被并购的企业得到休养生息的机会和条件。
这种并购方式的不利方面也有两点:第一,承担全部债务所需要的资金量较大,这主要由于中国当前的企业信用环境差,现金支付方式是目标企业及当地政府最欢迎的支付方式。由于采用的支付方式多是现金支付,因而青啤公司多用于并购相对规模较小,或者偿还债务的付款方式条件较为宽松的企业。第二,对目标企业的整合风险比较大。
青啤公司1997-2003年间采用承担债务方式并购的企业达到17家。其中,1997年11月青啤公司以6000万元的代价收购了青岛北海啤酒厂。2000年4月以1600万元完成了江苏徐州汇福集团公司啤酒厂的收购。在这期间承担债务型并购的典型案例是青啤公司收购崂山啤酒厂。
崂山啤酒厂座落在青岛市崂山脚下,占地400余亩,水质清纯,资源丰富,年生产能力15万吨。崂山啤酒厂大门上方牌匾写着“崂山啤酒、誉满五洲”八个大字,可谓是意味深长。曾几何时崂山啤酒与青岛啤酒在青岛市场兵戎相见,各不相让。过去,青啤公司生产的是高档产品,崂山啤酒厂生产的是中低档产品,阳春白雪的“青岛啤酒”和下里巴人的“崂山啤酒”,因产品定位的不同想打也打不起来。但自从1996年青啤公司调整产品战略后,在“市场需要什么酒就生产什么酒”的经营思想指导下,开始进军本地的中低档市场。于是很快出现了兄弟阋墙的局面,崂山啤酒厂的总经理叫赵丕义,青啤公司的总经理叫彭作义,于是当时青岛人将这场啤酒大战戏称为“两义战争”。
面对“崂山啤酒”的竞争态势,青啤公司推出了高质量低价位的大众啤酒,并承诺让青岛市民喝上出厂时间在一周内的“当周酒”,实施“新鲜度管理”,在各个环节讲究“新鲜度”,突出一个“快”字,围绕市场建立快速反应机制。一时间,在青岛市区,“青岛啤酒”的广告幕天席地、直供送货车穿梭往来,青啤公司以排山倒海之势向崂山啤酒厂发起一轮又一轮的攻击,“两义战争”经过几个回合的较量很快有了结果,“青岛啤酒”的市场占有率上升至80%,“崂山啤酒”则锐减至20%。
1999年3月,青岛市政府派出专门小组开始对青啤公司、崂山啤酒厂的联合问题进行深入调查,结论是:“青岛啤酒”生产销售大幅度增长,产品在个别地区甚至脱销,而“崂山啤酒”生产及销售则大幅度下滑,造成生产能力严重闲置。应本着优势互补、共同发展的原则,发挥“青岛啤酒”的市场网络优势,拉动“崂山啤酒”的发展。1999年7月,青岛市政府决定由青啤公司对崂山啤酒厂进行托管,和青啤公司的其他收购模式相比,这次收购略显特别。此次托管是在企业产权不变的前提下,由崂山啤酒厂的“娘家”崂山区政府与青啤公司签订托管协议,将崂山啤酒厂的资产委托青啤公司经营管理。青岛市政府还专门为托管定了“两不变一保留”的原则:崂山啤酒厂的法人地位不变、企业在崂山区纳税不变、保留“崂山啤酒”品牌。2000年8月,青啤公司出资2900万元收购了崂山啤酒厂的经营性资产,组建了青啤公司第五有限公司,并将“崂山啤酒”作为青啤公司的第二品牌与“青岛啤酒”并存,业界称之为“老大哥抱起了小兄弟”。
和青啤公司异地收购的其他企业相比,收购崂山啤酒厂还有一层特别的意义。青啤公司可以稳定青岛大本营的市场,在统一山东啤酒市场战略中,以年产20万吨生产能力的崂山啤酒厂为基础组建的青岛啤酒第五有限公司对于扩大“青岛啤酒”主品牌的生产规模有着积极的意义。收购崂山啤酒厂后,青啤公司绝对控制了青岛本地市场,市场占有率由80%上升到90%。
3.投资控股型并购
青啤公司运用投资控股方式并购那些资产较优良、发展前景较好的啤酒企业。通过承担部分债务或投资的方式实现对目标企业的控股型并购,使被并购的企业成为青啤公司绝对或相对控股子公司。青啤公司充分利用了这种并购方式的低成本性和高效率性,与被并购的企业融为一个利益共同体,共同致力于企业的发展,达到减少竞争对手和迅速占领市场的目的。1995-2006年,青啤公司通过投资控股方式并购l3家企业,下面主要分析投资控股西安汉斯啤酒厂案例。
汉斯啤酒厂是西安市在1986年期间投资上亿元兴建的设计产量10万吨的企业,因建设资金未完全到位,只形成了5万吨的生产能力。由于早期啤酒市场的供给不足,投产后其产品在市场上很受欢迎,汉斯啤酒厂因此很快跻身于中国五大啤酒名牌之列。然而,当国内外其他啤酒品牌进入西安市场,汉斯啤酒厂便在市场严酷竞争的冲击下迅速走向低靡。在青啤公司入主之前,汉斯啤酒厂已濒临破产,生产和质量管理水平低下,冗员庞杂,累计亏损几千万元,产品质量问题尤为突出。
1995年12月,在国家体改委的撮合下,汉斯啤酒厂和青啤公司在西安签订了资产重组协议,青啤公司以控股方式兼并汉斯啤酒厂,青啤公司投资8250万元,占55%的股权,汉斯啤酒厂以资产折算的方式,投入6750万元,占45%的股份,成立青岛啤酒西安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青啤西安公司),新公司组建后资产总额为30601万元,负债15601万元。青啤公司入主汉斯啤酒厂后,利用青啤公司的资金、技术优势,进行大规模的技术改造,产品质量不断提高,公司制定了“以西安为中心,辐射周边”的战略方案,“以市场为契机,以差异构建优势,敢于超越竞争对手”的经营思想。组建了一支强干的销售队伍,并从产品质量抓起,全面执行IS09002质量体系标准,要求企业在生产过程中按照标准严格把好三道关:一是把好进料关,对主要原辅材料先选小样进行检验,检验合格后再在批量中随机抽样检查,检验合格后方可入库;二是认真把好每道工序,生产过程中的每个环节都拒绝接受和传递不合格产品;三是把好质量检验关,产前、产中、产后进行严格的质量监控,不允许有一件不合格产品流入市场。企业内部设立的质量监测点多达135个。完善的产品检测系统和严格的品质控制,使汉期啤酒的合格率达到了100%。凭借新鲜的口味、良好的口感、过硬的产品质量,“汉斯啤酒”重新树立起品牌形象。:
复活了的“汉斯啤酒”进发出了真正的活力,年产量从5万吨增长到20万吨,在西安的市场占有率从不足1%迅速达到90%以上,在陕西全省的市场占有率达到50%。1999年实现利税5000多万元,成为当地利税总额和职工人均收入双项第一的啤酒生产企业。2000年6月,青啤西安公司收购了濒临倒闭的渭南秦力啤酒有限责任公司,成立了青岛啤酒渭南有限责任公司;同年的l2月,又兼并了汉中啤酒饮料总厂,成立了青岛啤酒汉中有限责任公司,实现了青啤子公司的首例能量裂变。
三、并购模式的适用性
即使在机关,档案工作也参差不齐,存在许多问题。在年检中我们发现,一是不少单位没有建立综合档案室,各种门类、载体档案没有实行集中统一管理,业务档案、会计档案、特种载体档案分散保存的现象尤为严重;二是应当归档的文件材料没有及时收集、归档,散存在部门或个人据为己为的现象屡见不鲜。
究其原因。一是历史的原因造成了许多档案馆位于党政机关的深宅大院内,俨然一个保密机关,较为封闭;二是《档案法》虽己颁布近二十周年,但档案法律法规的权威没有真正树立起来,档案执法的刚性也不够。一种违法行为的长期存在并呈普遍性,至少说明相关法律法规缺乏足够的震撼力和威慑力。
社会档案意识的增强是做好全社会档案工作的充分和必要条件,如何培养全社会的档案意识是每个档案工作者义不容辞的责任。
新时期社会档案意识的培养问题,我认为应从以下几个方面入手。
一要探索新时期档案宣传的新方法。只有加强档案宣传,社会档案意识才能得到提高。“酒好也怕巷子深”,档案是一坛酿造多年又陈封许久的好酒,连闻名遐迩的国酒茅台都做广告,何况“养在深闺人未识”的档案呢?
1、把开展宣传贯穿到工作的始终,档案工作开展到哪里,宣传工作就跟进到哪里,使工作与宣传同步进行。
2、抓重点,不断掀起宣传工作的新。根据档案工作的规律性,抓住重点时间、重点内容、重点形式,不断掀起宣传。要掌握好时间,不要错过最佳宣传时机;内容要典型生动,才能吸引观众;形式不能陈旧,否则会使人不屑一顾。例如:在《档案法》颂布重点纪念日前后,开展规模较大的宣传活动,内容上要集中宣传档案法规,除正面内容的宣传外,配合一些违法案例宣传,使人对法律的理解更深刻,效果更佳。形式上不应仅搞搞展览,展览存在较大局限性,应考虑利用电视、报纸、网上、向各单位普发小册子、向各镇、街道提供宣传内容要求他们在各社区、村居代为刊出宣传板报等宣传面广的宣传形式。
3、抓时机,把主管领导作为主要宣传对象。各级主管领导对档案工作的有效开展起着非常重要的作用。但主管领导一般不仅仅是档案部门的主管领导,往往分管几个口、多个部门。档案部门应积极主动、抢抓时机,向主管领导汇报档案工作开展情况、取得的成绩和存在的问题,以取得领导的重视与支持。在实际工作中应突出一个“勤”字,即勤请示、勤汇报、勤动脑,不失时机、千方百计地争取领导的关注与支持;勤动手,经常把工作情况、计划思路形成材料上报领导。档案部门的重要工作和活动,要争取主管领导参与,以便领导全面地了解档案工作。
4、高瞻远瞩,把在校学生作为重点宣传对象。学生是祖国的未来,档案意识应从学生抓起,且学生量大面广,是一个正在集中接受教育的庞大群体和后备力量,目前也是档案宣传的一个薄弱环节,应高度重视。
建立好爱国主义教育基地,充分发挥爱国主义教育基地的教育功能,教育青少年学生;省、市级档案部门可编写图文并茂、内容丰富的档案通俗读物,服务学生教育工作;普及档案知识,让学生完整保存成长足迹,通过整理、制作个人成长档案,学生们重温自己的成长历程,增强档案意识;走进学校,为学生开设档案专题讲座。
二要加强档案立法、执法力度。档案法规是档案工作的指南针,依法治档,用强制力强化档案意识的培养。营造以法促规范,以法促发展的良好的工作氛围,加强动态管理,完善执法机制,重拳强化档案意识。
十多年来,经过各级档案行政管理部门的努力,档案行政执法工作取得的成绩有目共睹。但客观地分析,档案行政执法工作与社会预期和档案事业的客观要求相比,还存在许多问题,并暴露出一些深层次的矛盾。首先,档案违法现象与行为仍具有很大的普遍性。其次,档案行政执法乏力,违法行为长期得不到有效制裁。档案行政执法的对象有其特殊性,主要是各级党政机关和企事业单位,在许多部门、单位面前,倒显得档案局这个执法主体是弱势部门,加上档案法律法规授予档案行政管理部门的执法权非常有限,导致许多档案行政管理部门因此畏缩不前。
因此,加快立法步伐,通过立法,进一步扩大行政处罚的范围,授予档案行政管理部门更大的执法权。对于普遍存在的同时危害很大的在机关、企事业单位出现的拒绝归档、拒绝档案安全保管等进馆之前的违法行为作为档案法规调整的重点。因为这些档案在进馆之间遭受损失的可能性很大,进馆这后倒相对安全了。
同时,要加强组织领导,积极开展专项执法,使执法工作的影响面日益扩大,努力推进档案工作法治化。
三要加强制度建设。其中关键的是开展年检制度和与之配套的将档案工作纳入各县市区年度综合目标绩效考核制度,这两项制度对机关单位及其工作人员的档案工作及意识的全面提高尤为重要,且见效迅速,各地应全面建立。加强重大活动和重点工程档案管理制度建设,对扩大档案的知名度与提高档案意识也大有裨益。
四要重视新农村档案工作。在我国农村人口占绝大多数,一个地方其他档案工作做得很好,农村档案工作未做好,是不完善的,档案意识的覆盖面也大有问题。长期以来,只重视机关、企事业单位的档案工作,农村档案未引起足够的重视。正因为农村档案的薄弱,所以应格外关注。
在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的新的形势下,各地应制定新农村建设档案工作的总体规划,全面推进村级档案规范化建设,建立健全村居建设档案、农村基础设施档案、土地承包档案、农村专业合作社、农村龙头企业档案、村民档案、农民素质培训档案、村务公开和民主管理档案、农业科技档案、农村文化档案。在现实条件下,推广“村档镇管”管理模式。主动加强服务,以规范化为抓手,全面提高农业和农村档案工作整体水平,有力地促进全社会档案意识的提高。
五要促进家庭档案观的树立。家庭是社会的细胞,家庭档案工作做好了,社会档案意识真正会达到深入人心的境界。家庭档案应成为档案工作的新领域,档案部门要积极倡导开展家庭建档工作,更好地为和谐社会服务。
随着生活的逐渐富裕,不管是城市居民还是农村农民,家庭建档都有了一定的物质条件。各地应积极开展家庭档案宣讲活动,通过建立示范家庭档案,举办家庭档案展览、讲座、经验交流会等,让百姓通过自己的档案感受生活的变化和祖国的进步。这是一项新工作,在建档过程中还存在着一些困难和问题,档案部门应积极提供技术指导。家庭档案的建立会使百姓充分体会到家庭档案与社会文明的密切联系,更多地感悟“修身齐家”的中华古训,这样社会档案意识也随之提高。
根据以上原因,要留住企业核心员工,必须从招聘源头、企业文化和制度几方面来达成目标:
1、招聘留人。
加大招聘的力度。我认为留人是从招聘开始的。招聘是指招的最合适的人才,不一定是最优秀的人才。所谓的最合适的人才是指那些既符合酒店标准和岗位要求同时个人发展目标与组织目标相一致的应聘者,这样才能避免因为两者目标不一致而导致的离职行为。首先,酒店管理者要在对岗位工作进行分析的基础上,通过各种渠道对应聘者的性格、兴趣爱好、价值观、个人职业发展目标进行全面的了解,最后选择符合岗位要求和酒店长远发展目标的人才。如果只是一味的要求各个方面条件都要最好,不惜代价招来最优秀的人才,极有可能在以后的工作中酒店不能为这些人才提供他们想要的发展条件和机会,最终导致人才流失,这样不仅增加劳动成本,还会影响酒店的正常运行和管理。其次,招聘过程中要再次给员工进行双向选择的机会。招聘方要提供与空缺职位和酒店有关的各种信息,包括这份工作的性质、以后可能遇到的困难以及从事这份工作将来可能的发展方向和发展机会,信息要真实、可信,并尽可能让应聘者真正了解,使应聘者对将来的职位和环境有一个比较理性的认识,以便于重新审视这份工作,考量自己对这份工作的态度,最后决定去留。这样就避免了日后员工流失所造成的损失。如果工作任务时有游泳,我们宁愿招来一只乌龟,决不是招来一只雄鹰来培训。若招聘失误让不合适的人进入酒店,他不但无法贡献自己,还会影响酒店原来的人,直接或间接的影响他人的表现。因此,有效的挑选人是留人的第一环节。酒店的人力资源要形成一套科学、系统的方法,为留住人才打下良好的基础。
2、企业文化留人。
缺乏良好的企业文化,员工没有归宿感酒店的企业文化是一个酒店特有的传统和风尚,良好的企业文化建设就是要促使员工共同遵循一样的价值观、信念、经营哲学和行为准则,从而形成强大的凝聚力和协同力。解决这个问题的关键是树立“以人为本”的意识,尊重人才,培养人才,形成互相认同的企业文化。
关键词:抽象函数;定义域;值域;对称性
抽象函数是一种重要的数学概念。我们把没有给出具体解析式,其一般形式为y=f(x),且无法用数字和字母的函数称为抽象函数。由于抽象函数的问题通常将函数的定义域、值域、单调性、奇偶性、周期性和图像集于一身。这类问题考查学生对数学符号语言的理解和接受能力、对一般和特殊关系的认识以及数学的综合能力。
解决抽象函数的问题要求学生基础知识扎实、抽象思维能力、综合应用数学能力较高。所以近几年来高考题中不断出现,在2009年的全国各地高考试题中,抽象函数遍地开花。但学生在解决这类问题时常常感到束手无策、力不从心。下面通过例题全面探讨抽象函数主要考查的内容及其解法。
一、抽象函数的定义域
例1已知函数f(x)的定义域为[1,3],求出函数g(x)=f(x+a)+f(x-a)(a>0)的定义域。
解析:由由a>0
知只有当0<a<1时,不等式组才有解,具体为{x|1+a<x≤3-a;否则不等式组的解集为空集,这说明当且仅当0<a<1时,g(x)才能是x的函数,且其定义域为(1+a,3-a]。
点评:1.已知f(x)的定义域为[a,b],则f[g(x)]的定义域由a≤g(x)≤b,解出x即可得解;2.已知f[g(x)]的定义域为[a,b],则f(x)的定义域即是g(x)在x[a,b]上的值域。
二、抽象函数的值域
解决抽象函数的值域问题——由定义域与对应法则决定。
例2若函数y=f(x+1)的值域为[-1,1]求y=(3x+2)的值域。
解析:因为函数y=f(3x+2)中的定义域与对应法则与函数y=f(x+1)的定义域与对应法则完全相同,故函数y=f(3x+2)的值域也为[-1,1]。
三、抽象函数的奇偶性
四、抽象函数的对称性
例3已知函数y=f(2x+1)是定义在R上的奇函数,函数y=g(x)的图像与函数y=f(x)的图像关于y=x对称,则g(x)+g(-x)的值为()
A、2B、0C、1D、不能确定
解析:由y=f(2x+1)求得其反函数为y=,y=f(2x+1)是奇函数,y=也是奇函数,。,,而函数y=g(x)的图像与函数y=f(x)的图像关于y=x对称,g(x)+g(-x)=故选A。
五、抽象函数的周期性
例4、(2009全国卷Ⅰ理)函数的定义域为R,若与都是奇函数,则()
(A)是偶函数(B)是奇函数
(C)(D)是奇函数
解:与都是奇函数
函数关于点,及点对称,函数是周期的周期函数.,,即是奇函数。故选D
定理1.若函数y=f(x)定义域为R,且满足条件f(x+a)=f(x-b),则y=f(x)是以T=a+b为周期的周期函数。
定理2.若函数y=f(x)定义域为R,且满足条件f(x+a)=-f(x-b),则y=f(x)是以T=2(a+b)为周期的周期函数。
定理3.若函数y=f(x)的图像关于直线x=a与x=b(a≠b)对称,则y=f(x)是以T=2(b-a)为周期的周期函数。
定理4.若函数y=f(x)的图像关于点(a,0)与点(b,0),(a≠b)对称,则y=f(x)是以T=2(b-a)为周期的周期函数。超级秘书网
定理5.若函数y=f(x)的图像关于直线x=a与点(b,0),(a≠b)对称,则y=f(x)是以T=4(b-a)为周期的周期函数。
性质1:若函数f(x)满足f(a-x)=f(a+x)及f(b-x)=f(b+x)(a≠b,ab≠0),则函数f(x)有周期2(a-b);
性质2:若函数f(x)满足f(a-x)=-f(a+x)及f(b-x)=-f(b+x),(a≠b,ab≠0),则函数有周期2(a-b).
特别:若函数f(x)满足f(a-x)=f(a+x)(a≠0)且f(x)是偶函数,则函数f(x)有周期2a.
性质3:若函数f(x)满足f(a-x)=f(a+x)及f(b-x)=-f(b+x)(a≠b,ab≠0),则函数有周期4(a-b).
特别:若函数f(x)满足f(a-x)=f(a+x)(a≠0)且f(x)是奇函数,则函数f(x)有周期4a。
从以上例题可以发现,抽象函数的考查范围很广,能力要求较高。但只要对函数的基本性质熟,掌握上述有关的结论和类型题相应的解法,则会得心应手。
1电子商务概述
电子商务(ElectronicCommerce)即通过电信网络进行的生产、营销和流通活动,它不仅指基于因特网上的交易,而且指所有利用电子信息技术来解决扩大宣传、降低成本、增加价值和创造商机的商务活动,包括通过网络实现从原材料查询、采购、产品展示、订购到生产、储运以及电子支付等一系列的贸易活动。电子商务主要含概了三个方面的内容:一是政府贸易管理的电子化,即采用网络技术实现数据和资料的处理、传递和储存;二是企业级电子商务,即企业间利用计算机技术和网络技术实现和供货商、用户之间的商务活动;三是电子购物,即企业通过网络为个人提供的服务及商业行为。按照这种思想,电子商务可以分成两大类:一类是企业与企业之间的电子商务(BtoB),另一类是企业与个人之间的电子商务(BtoC)。后者亦即我们所说的网上购物或在线购物。
电子商务具有全球化、方便快捷、成本低、效率高、选择性强等优点,因此,发展十分迅速。据美国《商业周刊》估计,1998年美国在线购物达到48亿美圆,2000年,这一数字将上升到200亿美圆,比1998年增加23%。商业机构间的网络贸易将会从1998年的156亿美圆上升至2000年的1750美圆。据世界贸易组织(WTO)今年初对电子商务发展所作的报告预测,到2002年,电子商务交易总值将达到3000亿美圆。
各个发达国家政府对电子商务的发展都比较重视。日本于1996年投入3.2亿美圆推行电子商务有关计划;新加坡成立了"新加坡一号"项目,目前有31家机构与政府签约开展电子商务活动,每年可得到2-3亿美圆的经费支持以研究和发展各种应用;1997年4月,欧盟提出了《欧盟电子商务行动方案》;1997年7月,美国提出了《全球电子商务框架》。在美国总统的倡议下,世界贸易组织132个成员国决定使INTERNET成为自由贸易区,期限至少为一年。我国电子商务刚刚起步,人们对电子商务的巨大潜力深信不疑;我国政府积极支持电子商务活动的开展,先后批准北京、上海、天津等城市作为我国电子商务的试点城市,并开始计划制定一系列相应的政策、法规等等。但是应当看到,我国还存在一些"瓶颈"问题,严重地阻碍着电子商务的发展。本文拟对我国电子商务环境作一分析,并简要探讨我国电子商务发展的模式与策略。
2我国电子商务环境分析
2.1政策与法律环境
总的说来,我国的信息化政策还不够完善,尤其体现在电子商务方面,有关的政策不够明朗,相应的法律、法规,相关的标准还都没有建立,跨部门、跨地区的协调存在较大问题。因为参与电子商务的不仅仅是交易双方,更重要的涉及工商行政管理、海关、保险、财税、银行等众多部门和不同地区、不同国家,这就需要有统一的法律、政策框架,以及跨部门、跨地区的强有力的综合协调组织,才能促进电子商务的蓬勃发展。
例如,如何解决税收是电子商务活动中的又一大难题。在INTERNET环境下,交易实体是无形的,交易与匿名的支付系统联结,没有有型的合同,其过程和结果不会留下痕迹作为审计的线索,没有明确的纳税人或交易数字,很难保证其服从税法,避税和反避税的斗争在电子商务中变得更加激烈。1998年5月14日,几经修改的Internet免税法案在美国参议院商业委员会以41票对0票的优势通过,为美国本土企业铺平了电子商务的发展道路。同年5月20日,美国又促使132个世界贸易组织成员国的部长们达成一致意见,通过了Internet零关税状态至少一年的协议,使通过Internet进行国际交易的企业能够顺利地越过本国国界,在其它国家抢占市场。
在九届人大三次会议上,上海代表团提出了《关于急需加紧制定中国电子商务法的议案》并被列为1号提案。目前,我国的电子商务的各项政策、法律与法规、各种标准正在加紧制定当中。估计关于税收、安全、认证等法规与标准将会在本年度出台。这也是我国为加入WTO进行的积极准备。
2.2企业信息化建设
企业作为电子商务的主体,其信息化程度是电子商务运行的基础。目前,我国企业大多处于转型阶段,现代企业制度尚未普遍建立,企业信息化的进展并不令人满意。目前我国已经上网的企业不到企业总数的1%。,在1,5000家国有大中型企业中,大约只有10%实现了企业信息化或运用信息手段比较好。大约有70%左右的企业拥有一定的信息手段或着手向实现企业信息化的方向努力,大约20%的企业只有少量的计算机,而且只从事单机工作。在1000余万家中小企业中,只有极少的一部分拥有现代化的信息手段。
目前,许多网站建立了电子商务平台,为企业之间以及企业与用户之间提供了各种交易的途径。企业只要具备了一定的信息化手段(如企业内联网、管理信息系统、后台数据库等),就可以利用这些平台进行电子商务运作。这为中小企业的发展创造了良好的机遇,它们可以用自己灵活、简便、低成本的优势与大企业展开竞争。企业领导需要在内心深处真正意识到企业信息化的必要性、可能性和良好的效益,要认真研究本单位的实际情况,在信息化的方面最需要做什么,立即投入实际行动,充分运用信息手段,在运用中进一步了解和掌握它,不断收到实际效益,进而增强推进信息化的信心,政府要为企业信息化做好组织工作,制定好发展规划。
2.3网民的结构比例
根据中国INTERNET网络信息中心(CNNIC)的资料,1999年中国的INTERNET用户有8,900,000个,占将近中国人口的1%。相对而言,这一比例是比较低的,而且网民中对电子商务感兴趣的比例更要低一些。但从绝对数量来讲,近1000万的网民是一支不容忽视的力量;对电子商务感兴趣的人士大约占到网民总数的10%以上,而且大多集中在大中城市,比较稳定。目前,我国的上网人数仍在飞速增长,人们对电子商务的认识也在进一步加深,可以说,我国的电子商务蕴藏着巨大的潜力。
2.4金融电子化建设
金融体系是商务活动的基础保证。电子商务的支付与结算需要电子化金融体系的密切配合。目前我国金融服务极其电子化水平比较落后,跨区域、跨银行的电子支付系统还未建立,网上支付、结算等问题很大程度上阻碍了我国电子商务发展的进程。例如,上海新华书店在互联网上了图书信息,收到大量国外的订单,但是由于国内的电子支付手段没有建立,生意无法成交,造成了不小的经济损失。
加快建立银行间、银行与企业间资金清算和金融管理信息系统,使企业和个人能够随时随地方便地使用电子支付,实时完成电子交易已经是势在必行。各国的货币体系区别很大,而且存在汇率问题,因此,有必要努力将各种不同的支付方式统一起来,真正实现"一卡走世界"。我国的人民银行作为银行的银行,是这一任务的主要承担者;目前正在积极地进行试点与协调,估计在年内将出台一个较为具体的初步方案。对于支付各方(如买者、卖者、银行、中介机构等)的权利与义务也要有相应的法律予以确认。
2.5安全保证系统
由于电子数据具有无形化的特征,电子商务的运作,涉及多方面的安全问题,如资金安全、信息安全、货物安全、商业秘密等。它要求电子商务比传统的有纸贸易更安全、更可靠。而目前网上安全技术及其认证机制均不完善,这也是普通消费者对电子商务持观望态度的重要原因。虽然计算机专家在网上银行的安全问题上下了很大功夫,采用了多种措施,然而,网络黑客的攻击仍然使专家们心疼不已。安全问题仍旧是电子商务活动中的关键。这个问题直接关系到电子交易各方的利益,由于种种风险的存在,各方当事人对INTENET上从事电子交易总是不免心存疑虑。同时,网上交易所能带来的巨大机遇和丰厚利润也无时无刻不在吸引着那些喜欢冒险的网络入侵者,买方、卖方、银行都必须承担来自外部的风险。电子商务中的信息安全与一般情况下所说的信息安全有一定的区别。它除了具有一般信息的含义外,还具有金融业和商业信息的特征。所以,必须高度重视电子商务中的安全问题。
电子商务的安全问题,不仅涉及技术问题,同时也涉及管理问题和法律问题。我国目前还不能生产自己的网络防火墙,许多银行现有的技术防范措施显然不能适应大规模电子交易的需要。电子商务的管理标准尚未系统确定,法律对于电子商务违法交易行为的认定还处于摸索阶段。
政府应当从三方面入手,构建电子商务安全运作的综合保障体系。其一,组织力量,筛选符合我国国情的电子商务安全技术。目前我国使用的网络安全产品基本上是"舶来品",开发我国自己的网络安全产品已成为不可回避的问题。其二,强化电子商务安全管理,规范买卖双方和中介方的交易行为。目前,应抓紧制定规范的电子商务标准。同时,应尽快有关管理标准。其三,尽快完善电子商务法律法规,明确交易各方当事人的法律关系和法律责任,严厉打击各种违法交易行为。这些问题有些是国际性问题,应由全世界共同面对并加以解决。一个可能的解决方案是创建一个独立的国际实体,负责用一种可被全世界接受的统一的程序来管理与协调。
2.6人力资源
电子商务实现的关键最终仍然是人。眼下各大企业缺乏的正是精通计算机与网络技术的商业人才。人才的匮乏是电子商务发展的又一难题。中国社会事务所在对北京、上海、广州等城市数千名公众的电话调查中了解到,能熟练使用电脑的只占很少一部分,其中很多人能够使用电脑但不懂上网等比较复杂操作。而对于家用电脑的用途,作文字处理与娱乐的比较多,上互联网的极少。
电子商务的蓬勃发展使知识型人才缺乏,有待补充。关于这方面情况,目前我国尚未见到具体统计数字。据美国的统计,其国内缺少数十万名工程师、系统分析员和程序设计师。一些外国公司纷纷到中国招募软件工程师。日本、加拿大、英国、新加坡等国都在中国的各大城市开始了行动,特别是在北京、上海、广州、南京、武汉等人才集中的城市。
电子商务是信息现代化与商务的有机结合,需要大量的掌握现代信息技术的现代商贸理论与实务的复合型人才。而一个国家、一个地区能否培养出大批这样的复合人才,就成为该国、该地区发展电子商务的最关键因素。国家应该鼓励教育部门向学生普及网络知识,在有条件的学校,特别是一些大专院校经济、贸易、计算机等专业院系开设电子商务等选修课程,甚至可以考虑开设电子商务专业,培养高素质的复合型人才,以适应社会的需要。
2.7我国电子商务与WTO
首先,中国加入WTO将打开国外直接在INTERNET方面投资的大门。根据中美双边WTO协议,国外服务提供者将能够涉及到INTERNET服务的所有方面。在经过同意的情况下,外方可以在合资企业中保持30%的股份,一年以后可达49%二年后达50%。中国同意按照竞争管理原则承担WTO文件中规定的所有义务。其次WTO将会使中国的法律制度增加透明度。服务贸易总协议(GATS)要求政府出版所有相关的法律和法规,并迅速或至少按年度地将新法律法规或方针告知服务贸易理事会。第三,中国将与WTO成员国进行更加广泛的交流与合作,能与全球贸易伙伴互相影响,以便对电子商务形成一种统一的方法。
3发展我国电子商务的模式与策略
按照我国的经济发展水平、信息产业水平、企业管理水平以及政治、法律、文化环境,发展电子商务必须遵循适合国情,又与国际接轨;突出重点,又兼顾全面的原则。
论文关键词:电子商务法律制度挑战应对策略
随着全球信息网络的建立和完善,网络的应用越来越广泛。电子商务已经成为一股不可阻挡的潮流,发展它不仅关系到国民经济的发展,而且影响到社会公众的生活,涉及到国家的政策、法律、信息技术发展和基础设施建设等一系列综合性的问题。中国作为一个国际贸易大国,应当在发展全球性电子商务方面进行积极的准备,开展有关电子商务法律制度的研究并主动采取相应的对策。
一、电子商务的内涵及特点
(一)电子商务的内涵
一般认为,电子商务(ElectronicCommerce)是指买卖双方基于计算机网络(主要指Intemet网络)按照一定的标准,采用相应的电子技术所进行的各类商贸活动。其主要功能包括网上的广告、订货、付款、客户服务和市场调查分析、财务核计及生产安排等多项利用interact开发的商业活动。它有狭义和广义之分。狭义的电子商务仅指通过Intemet进行的商业活动;而广义的电子商务则将利用包括Intemet、Intranet(企业内联网)和Extranet(企业外联网)等各种不同形式网络在内的一切计算机网络进行的所有商贸活动都归属于电子商务。
(二)电子商务的特点
电子商务与传统商业方式相比具有如下特点:
1.精简流通环节。电子商务不需要批发商、专卖店和商场,客户通过网络直接从厂家定购产品。
2.节省购物时间,增加客户选择余地。电子商务通过网络为各种消费者提供广泛的选择余地,可以使客户足不出户便能购到满意的商品。
3.加速资金流通。电子商务中的资金周转无须在客户、批发商、商场等之间进行,而直接通过网络在银行内部账户上进行,大大加快了资金周转速度,同时减少了商业纠纷。
4.增强客户和厂商的交流。客户通过网络说明自己的需求,定购自己喜欢的产品,厂商则可以很快地了解用户需求,避免生产上的浪费。
5.刺激企业间的联合和竞争。企业之间可以通过网络了解对手的产品性能与价格以及销量等信息,从而促一进企业改造技术,提高产品竞争力。
二、电子商务给我国法律制度带来的挑战及应对策略
(一)电子商务对合同法提出的挑战及对策电子商务的成长首当其冲会给作为商法基础的合同法带来严峻的考验,涉及到电子合同的法律规定、电子签名是否有效等问题。
1.交易双方的识别与认证。这主要是针对B2B(电子商务的一种模式,BusinesstoBusiness的缩写,即商业对商业,或企业间的电子商务模式)而言。电子合同与书面合同的一个很大不同是交易双方不一定见面,而是通过互联网来签订电子合同。通过互联网订立电子合同的最大难点就是交易双方的身份确认问题。这个问题可以通过认证中心来解决,并且很多国家都已经实施了该项措施。由于认证中心所处的位置,要求它必须具有公正、权威、可信赖性,并且它所承担的义务和责任必须得到法律的承认。我国应完善立法以促使电子签名的使用及认证机构运作的标准化。
2.交易的合法与合同的生效。电子商务中许多交易是在互联网上执行的,并不需要现实的实物交割。这就涉及到交易是否合法以及对这样的交易监管的问题。另外电子合同的生效问题也与此有关,如果合同违法,那么必然不受合同法保护。同时合同的生效还涉及到如何才算生效的问题。电子商务的交易要符合法律的要求,不能是采取非法手段牟利的商务行为。所以首先应使商家做到避免违法的行为发生。另外国家也应该加大对互联网的监管力度,制定相应的法律法规,防范于未然。在合同生效问题上,现在基本也达成了一致认可。电子承诺到达速度很快,投邮和到达几乎同时,因此在生效时间上一般不会存在很大分歧。对于生效地点问题,因为数据电文的接受地点比较容易确定,所以联合国国际贸易法委员会所制定的《电子商务示范法》中就是采取承诺到达地点作为生效地点。
3.电子签名的有效性。我国虽在合同法中用“功能等同”原则对电子签名的有效性予以承认,但是在证据法中却没有提及,存在着一定的法律漏洞问题。电子签名采取什么形式才算有效的问题,我们可以借鉴美国电子签名法中的技术中立原则,即电子商务法对传统的口令法、非对称性公开密钥加密法、智能卡法以及生物鉴别法等,都不可厚此薄彼,产生任何歧视性要求;同时还要给未来技术的发展留下法律空间,而不能停止于现状。
4.电子合同的确认。电子合同虽具有方便、快捷、成本低等优点,但是也存在着一定的风险。网络安全只是一个相对的概念,无论多么安全的加密或其他网络安全防范技术,理论上都有被攻破的可能。而且网络病毒或其他人为因素,都可能导致电子合同丢失,所以尽量采取书面合同的形式来对电子合同给以确认。
(二)电子商务的跨越式发展给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带来的新挑战及对策
1.网上买卖双方地位不对等。网上购物中,消费者不得不面对经营者根据自己的利益预先设定好的格式合同。合同的条款往往是经营者利用其优越的经济地位制定的有利于自己而不利于消费者的霸王条款。这些条款通常包括诸如免责条款、失权条款、法院管辖条款等,其实质是将合同上的风险、费用的负担等尽可能地转移到消费者身上。消费者选择同意后,如果交易后产生了纠纷,商家就会以此来对抗消费者的投诉,使消费者处于很不利的地位。
法律追求的是公平和正义,我们要保护消费者的权益,但不能认为所有的网上消费纠纷都应保护消费者的权益。在解释格式条款时,应抛弃传统的绝对化的解释,要采取更加灵活的判断标准。同时消费者在进行网络消费时,也应尽到一定的义务,否则就要承担一定的法律责任。经营者在提供格式合同时,应尽可能地将交易要素准确、适当地传送给消费者。这种告知应充分考虑到大多数消费者的网络知识水平.使大多数消费者无须进行专业培训就能读懂或理解其内容。从而避免因误解而产生消费纠纷。
2.消费者交易安全难以得到保障。电子商务中,消费者是通过电子支付方式完成交易的,这就要求消费者必须拥有电子账户。网上交易的安全性是消费者普遍关心的一个热点问题。消费者往往希望能简单快捷地完成交易,但又担心自己的经济利益因操作不当或黑客入侵而遭受损失。
因此,我们必须采取有效的措施发现交易系统隐患,防范黑客的侵入;要逐步建立健全以信息安全、网络安全为目标,加密技术、认证技术为核心,安全电子交易制度为基础的、具有自主知识产权的电子商务安全保障体系;要建立一个专门的全国性的认证体系,权威、公正地开展电子商务认证工作,确认从事电子商务活动的企业身份的合法性、真实性和准确性。
3.网络欺诈和虚假广告泛滥成灾,消费者购物后退赔艰难。在电子商务中,消费者对产品的了解只能通过网上的宣传和图片,对严品的实际质量情况和产品本身可能存在的隐蔽瑕疵、产品的缺陷缺乏了解,使得消费者在网上订购后,还要等待实际交货时才能确认是否与所订购的商品一致,容易导致实际交货商品的质量、价格、数量与所订购的商品不一致。出现此类问题消费者要向经营者退货或索赔,首先需要商务网站提供经营者的详细信息资料,但商务网站常常以商业秘密为由拒绝提供经营者的详细信息资料,消费者对此毫无办法。对此,我们可以综合运用各种手段,建立事前预防和事后制裁相结合的防治体系,通过制定特殊的规则,严格禁止网络消费欺诈和虚假广告,给消费者提供一个诚信的电子交易环境。
(三)电子商务对刑法带来的挑战及对策
在电子商务活动中,信息共享和信息安全是一对矛盾。虽然我们可以通过采取降低共享程度的方法来达到控制网络信息安全问题的目的,但这是因噎废食,显然是不可取的。因此,应主动构筑包括刑事法律控制在内的面向网络环境的信息安全保障体系来控制网络信息安全问题。
刑法作为一种规范性的手段,它的运用具有滞后性的特点,即它通常是在某一危害社会的行为已经不为其它法律所调整或不足以调整的情形下,作为一种更为强制性的调整手段出现。由于刑法采用的是刑罚手段,所以对网络信息安全问题,尤其对计算机犯罪问题来说,刑法控制是最具强制性、最为严厉的手段,它在整个法律控制体系中起到一种保障和后盾的作用。当前电子商务的发展对刑事立法带来一系列挑战。
1.现有量刑幅度和刑罚种类的不足。应当对刑罚种类进行创新,即引入资格刑;也可以广泛地适用财产刑和资格刑,即没收与犯罪有关的一切物品、设备,剥夺犯罪人从事某种职业、某类活动的资格,作为一种附加刑,其期限的长短,可考虑比照现有资格刑中关于剥夺政治权利的规定来确定。例如禁止任何IsP(服务提供商)接纳犯罪分子或者禁止犯罪分子从事与计算机系统有直接相关的职业等。
2.刑事管辖面临的难题。网络无国界,使计算机犯罪分子轻易地就可以实施跨国界的犯罪。随着互联网的不断发展,跨国犯罪在所有的计算机犯罪中所占的比例越来越高,由此带来了刑事管辖的难题。我国刑法在目前很难对境外从事针对我国的计算机网络犯罪产生效力,因此加强国际间司法管辖权的协调就显得十分必要。
3.单位犯罪的处理问题。虽然对待单位犯罪是可以对危害行为的直接实施者、参与者以及主管人员等个人犯罪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但是此种处理方式毕竟不是久远之计,因而完善刑事立法,从立法上明确规定单位可以构成计算机犯罪是解决这一问题的最佳选择。
(四)电子商务对我国传统税收提出的新挑战及对策
电子商务使企业经营活动打破地域、国界、时间、空间的限制,经营跨地区和跨国业务的公司数量剧增,原本无力开拓国际业务的中小企业也能通过网络进入国际市场。从这个意义上讲,网络化加速了国际贸易全球化的进程。电子商务销售额的迅速增加,也给我国的流转税税源开辟了新的天地。但是,我们也必须看到,日益发展的电子商务也对我国传统税收提出了新的挑战。
1.电子商务使纳税义务的确认模糊化。由于电子商务具有匿名性、难以追踪性、全球性、管理非中心化的特点,且信息在互联网上的传递可能经由许多国家’,在现有条件下甚至无法确认最终销售商和顾客,因此给查明电子商务纳税人身份带来困难。
2.电子商务使税收管理复杂化。具体表现在:商业中介课税点减少,增大了税收流失的风险;无纸化电子商务对传统税收稽查方法提出了挑战。
3.保护交易安全的计算机加密技术的开发,加大了税务机关获取信息的难度。由于计算机网络平台上的电子商务对于交易安全有特殊的要求,所以计算机加密技术得到不断创新,广泛应用到电子商务上,纳税人就可以用超级密码和用户双重保护来隐藏有关信息,这使得税务机关搜集资料变得更加困难,税务审计工作也变得越来越复杂。
4.法律责任难以界定。电子商务运行模式,无论从交易时间、地点、方式等各个方面都不同于传统贸易的人工处理运作模式。现行税收征管方式的不适应将导致电子商务征税法律责任上出现空白地带,对电子商务的征、纳税方如何承担法律责任将无从谈起。从而势必造成法律执行的失衡,最终影响税收征管工作。由此可见,做好电子商务的税收工作是摆在我们面前的一项紧迫的现实任务。
1.要规范和完善科学有效的税收政策。目前从我国的实际情况出发,发展电子商务的同时,在有关税收法律制定上必须把握整体协调性和前瞻性,借鉴发达国家的有益做法,确定电子商务税收的基本政策理念。
2.要坚持税收中立性政策。税收应具有中立性,对任何一种商务形式都不存在优劣之分。对类似的经济收入在税收上应当平等对待,而不应当考虑这项所得是通过网络交易还是通过传统交易取得的。
3.要坚持适当的税收优惠政策。电子商务在我国尚处于萌芽期,应当采取鼓励的政策来扶持这一新兴事物。对此类企业我国应该比照高新技术企业给以适当的税收优惠,以促使更多的企业上网交易,开辟新的税源。
4.要坚持国际税收协调与合作政策。电子商务的发展,进一步加快了世界经济全球化、一体化的进程,国际社会应为此进行更广泛的税收协调,以消除因各自税收管辖权的行使而形成的国际贸易和资本流动的障碍。此外,加强国际税收协调与合作,还能有效地减少避税的可能性。
综上所述,我们建立相应的征管体系是必要而迫切的,但我们更应该理性地认识到,这种制度的建立绝不能因为“征税”而“征管”。我们在建立必要的体制以保证国家财政收入的同时,一定要在原则和策略上扶持和鼓励国内电子商务的发展,达到税收征管中政府和纳税方利益的最优平衡
(五)电子商务对程序法的挑战及对策
电子商务是通过因特网或专有网络系统进行不受时间、空间和地域限制的业务往来,并利用电子货币进行支付的交易方式。那么如何确立发生纠纷的管辖权;如何确立电子合同签订生效的时间地点;数据电文极易修改且不留痕迹,如何确认电子合同的原件;数据电文的承认、可接受性和是否可以作为证据等。我国现有法律除了新颁布的《合同法》承认电子合同合法有效外,对上述大多数法律问题未做出规定。在电子商务中,卖方可以在网上设立电子商城销售货物,买方可以通过手机、电视、电脑等终端上网,在设于因特网上的电子商城购物。电子商务的发展对现行程序法提出了许多挑战。
随着电子商务的发展,当事人所在的地点对纠纷解决来说往往变得不太重要,解决国际电子商务纠纷,应当朝着制定统一的国际民事诉讼程序和统一实体规范的方向发展,这样才能真正解决全球电子商务所产生的纠纷。
(六)电子商务环境下侵犯隐私权的手段不断创新,越来越隐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