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2-06-11 19:37:03
引言:易发表网凭借丰富的文秘实践,为您精心挑选了九篇法律尽职调查报告范例。如需获取更多原创内容,可随时联系我们的客服老师。
一、主要工作情况
1、全面参与XX公司常年法律顾问服务工作
(1)起草拟定XX公司案件的上诉状,参与案件的讨论。
(2)审查各类合同800余份。
(3)参与XX两件专项法律服务方案的报价工作。
(4)负责XX5位实际施工人索要工程欠款纠纷的处理,拟定以房抵债等相关协议。
2、参与XX公司非诉项目尽调等工作
(1)负责XX与XX棚户区改造项目及XX项目的法律尽职调查,并出具法律尽职调查报告。
(2)负责XX组团棚户区改造项目法律尽职调查并制作修改法律尽职调查报告。
(3)全面参与XX项目并购、重组,审查修改交易文件、参加谈判会议以及负责项目尽职调查,出具法律补充尽职调查报告。
3、负责XX公司收购酒店项目的法律尽职调查并出具尽职调查报告。
4、负责XX公司非诉项目尽调等工作
全面负责XX收购XX持有的XX5笔债权等项目的法律尽职调查工作并拟定120余页法律尽职调查报告。
5、参与XX商业尽调。
独立负责14个商业地产尽职调查并对11个项目出具了尽职调查报告。
二、主要工作成绩及工作中存在的问题
1、工作中能够较好的完成部门负责人安排的工作,能够做到尽职尽责。
2、工作中自身存在的问题
(1)工作细致程度有待提高
在制作各类诉讼文书及尽职调查报告过程中,仍会存在不够细致,论述不准确的情况,没有做到精益求精。
(2)对地产及金融方面法律法规的熟悉程度仍然不够
虽然系统的学习并实际负责项目工作,但仍发现,对工作中常用的法律法规的熟悉程度还是不够,不能做到有问必答,烂熟于心的程度,需要继续对专业领域知识进行系统的学习。
3、因参与非诉业务较多,庭审应诉能力较为欠缺和匮乏。
三、工作感悟及展望
在接下来的半年工作中我会围绕以下几点来提升自己:
1、工作要更加细致。细节决定成败,律师工作的成败也往往体现在工作的细致和对各个环节的精细把控上。在制作法律文书方面应当细致审核,避免错字漏字,严把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对案件的论述应当逻辑严谨,对项目不但要有宏观的把控也要有具体环节的精细思考。
2、对专业领域知识进行巩固、学习,全面熟悉房地产法律法规及业务流程,努力按照专业化律师的要求,精进业务。
【关键词】海外并购;财务尽职调查报告;审计
一、我国企业海外并购现状
随着我国改革开放的不断深化,我国企业在“走出去”的战略指引下,不断加快海外并购的步伐。根据德勤的《崛起的曙光:中国海外并购新篇章》的报告。报告中称,2009年下半年至2010年上半年,中国的海外并购活动数量出现爆发式增长,中国境外并购交易总共有143宗,总金额达342亿美元。2009年中国企业的海外并购投资者中排名第三,仅次于美国和法国[1]。
虽然,我国企业海外并购的增速极快。但中国企业还普遍缺乏海外并购的实践经验,根据历史数据统计显示,我国企业海外并购失败的很大一部分原因是由于财务尽职调查流于形式、财务尽职调查不到位。财务尽职调查审计主要对尽职调查的调查方式的规范性、调查内容的完整性、调查结果的合理性进行审计,是完善尽职调查,防范企业并购风险的重要手段。
二、财务调查报告中存在的问题
(一)财务调查报告只是对于目标企业所有的资料进行简单的罗列
目前相当一部分财务尽职报告并未深入地对目标企业的财务状况作出分析。这主要是由于目标企业财务及相关人员对尽职调查普遍存在抵触心理,而且目标企业大多数财务核算较为薄弱,资料管理较为混乱,财务部门迫于某种压力,存在很多隐瞒事项。因此,这种方法会削弱尽职调查业务的作用,拿不到并购方想要的真实、完整的信息资料,使得尽职报告对于减少信息不对称的作用不甚明显[2]。
(二)对于并购方的投入产出价值调查不准确,容易落入并购陷阱
我国企业的许多海外并购案被媒体进行大肆宣传,但其结果并没有如预期的提高股东的价值。这主要是由于对并购的投入产出调查分析不准,未能判断有没有控制并购风险的能力,对并购所要付出的成本和承担的风险估计不足,未能准确评价并购投资的回报率,未能有效地回避并购陷阱,导致并购失败。
(三)财务尽职报告过于高估目标企业的发展潜力
在并购亏损企业时,许多企业对于目标企业的发展情况盲目乐观。缺乏对企业财务承担能力的分析和考察,对企业的财务调查与分析只停留在账目表面,没有结合企业的市场份额、人力资源和销售渠道等情况来综合考虑,导致过高估计目标企业的发展潜能,分散并购方的资源,甚至使并购方背上沉重的包袱。
(四)对目标企业的现金获得能力调查分析不足,导致现金流危机
目标企业在一定程度上控制现金流的方向,在不同项目间进行现金流调整。经营性现金流通常被外界信息使用者关注最多,它最容易被调整,人为提高其报告值,误导会计信息使用者。同时目标企业往往是出现财务困境的企业,企业不仅需要大量的现金支持市场收购活动,而且要负担起目标企业的债务、员工下岗补贴等等。这些需要支付的现金对企业的现金获得能力提出了要求,如果处理不当,会带来现金流危机,使目标企业反而成为企业的现金黑洞。
三、审计在财务调查尽职报告中的作用
(一)审计财务尽职调查报告的程序
财务尽职调查的目标是识别并量化对交易及交易定价有重大影响的事项,因此,主要的工作就是对收益质量和资产质量进行分析。在财务尽职调查报告的实施阶段应根据详细的调查计划和企业实际情况,实施规范性的调查程序,促进调查结果的有效性,为企业的并购决策提供合理的判断依据。
首先,对财务尽职调查报告的方案进行审计。审计的主要内容有整体操作思路是否符合规范要求。以及审计尽职调查设立的调查方案中有关目标企业财务状况的评估、验资等是否履行了必要调查程序,从而促进尽职调查方案的全面性[3]。
其次,对财务尽职调查报告的方法进行审计。对于财务调查报告的整体框架进行审计,是否采用多种调查方法,以便得出尽可能全部的调查报告,避免做出不正确的决策。
再次,对财务尽职调查报告的步骤进行审计。合理的调查步骤是避免“并购陷阱”的必要条件,审计人员应对每一阶段的调查进行审计,根据不同的并购类型、目的、内容来审查并购中财务尽职调查的处理步骤是否符合目标企业财务状况、资产价值调查业务规范、企业盈利能力分析规范等要求,确保企业并购活动的顺利进行。
(二)审计财务尽职调查报告的内容
财务尽职调查报告并不是审计目标公司的财务报表,而是了解并分析目标公司的历史财务数据。对目标公司的资产状况、销售收入、利润、现金流等财务指标进行全面调查,充分了解企业的生产经营情况,更好地为企业的并购决策提供依据。
首先,对财务尽职调查的主体和目标进行审计。进行财务尽职调查要全面的理解企业的实施并购的目的和战略,从而把握调查的方向,确定调查的内容。为防止财务尽职调查对于调查目标和主体的不确定,审计过程中应加强对于尽职调查活动中的目标和主体的审核,以避免尽职调查的盲目性。
其次,对财务尽职调查的范围和内容的审计。合理的评估目标企业的价值,做出正确的并购决策,需要全部的财务尽职调查报告作支持。因此,尽职调查如果仅对财务报告及其附注实施调查程序,可能无法全面分析目标企业的财务状况。对于财务尽职调查范围和内容的审计主要包括:
对目标企业资产价值评估调查的审计,对于不同的评估项目是否确定合理的价值评估类型和评估范围,以及反映目标企业财务状况和资产价值评估相关的内容进行有效的审计,促进企业资产价值评估调查的正确性[4]。
对目标企业财务指标的审计,对于尽职调查是否全面了解目标企业的财务组织构建情况,以及目标企业的资产总额、负债总额、净资产价值等进行审计。同时,审计尽职调查是否对目标企业的资产、负债、所有者权益项目的真实性、合法性进行调查,促进财务指标调查的全面性。
对目标企业关联公司交易的审计,关联交易的复杂性和隐蔽性使投资者对于目标企业的价值无法做出合理的判断,审计的主要目的是对尽职调查中目标企业关联方的识别以及对目标企业关联方内部控制制度进行合规性和实质性的测试。从而促进对目标企业财务状况及经营能力的正确评价,促进投资决策的合理性。
(三)审计财务尽职调查的结果
有效的财务尽职调查结果,可以帮助企业判断投资是否符合战略目标及投资原则,合理评估和降低财务风险。对于财务尽职调查结果的审计,主要是在财务尽职调查实施程序和财务尽职调查内容审计的基础上对并购活动的调查结构的真实、有效的审计,进一步完善尽职调查的合理性和有效性。
参考文献
[1]隋平.海外并购尽职调查指引[M].中国:法律出版社,2011,3.
[2]吴庆念.论财务尽职调查中的问题及其对策[J].商场现代化,2009(3):361-362.
尽职调查贯穿并购交易始终,它的结果往往将成为谈判桌上双方讨价还价的焦点,在很大程度上它也决定了并购方案的设计和交易法律文件的起草,在并购完成后,尽职调查报告也将直接成为买方整合和运营目标公司的基础和依据。
尽职调查(Due Diligence)在《布莱克法律词典》中的定义是“通常一个人在其调查过程中寻找合适的法律要求或解除义务时应保持的合理谨慎”,通过尽职调查,买方可以最大限度地掌握他们所要购买的股份或资产的全部情况,发现有关瑕疵和风险的重要事实,平衡其信息不对称的不利地位,并根据专业结论和建议,综合确定企业买卖的价格,或在价格谈判中取得优势。不过,尽职调查的“谨慎”或“尽职”的合理程度应如何界定,也是一个值得权衡的问题。美国案例法中有一个一般原则:在交易中越谨慎,此后面临的风险越低。由此,我们应该采用英国法律解释“尽职”时所述“罗马法律的高度谨慎”的标准。然而,经验和常识也告诉我们,买方其实也不会希望发现可能存在的每一个风险,因此,要求绝对到位的尽职调查只会无谓地增加买方的交易成本,甚至导致并购交易最终流产。
尽职调查流程
虽然每一个尽职调查项目都是独一无二的,但在国际并购活动中,一个较为规范、完备的尽职调查通常应遵循如下基本工作程序。
一、双方组建尽职调查团队
通常在规模较小的交易中,卖方只需要自行协助买方获得和审查相关文件资料即可。但如果面临一项大型的涉及多家潜在买方的并购活动,卖方则有必要先指定一家投资银行或委托律师来负责整个并购过程的协调和谈判工作。
在大型的尽职调查中,买方通常应指定一个由律师、会计师和财务分析师等专家组成的尽职调查小组。如果是跨国并购,那么调查小组里通常还会加入来自目标公司所在地和买方所在地的执业律师。作为支持,卖方应委派其自己的雇员和调查小组一起实施调查,更要维持一个有序的系统,以确保整个尽职调查过程协调一致并始终专注于买方订立的目标。
二、签署并购意向书和保密协议
在尽职调查前约定保密义务,是对卖方利益最基本的保障。并购交易中的尽职调查有时会将卖方推入一个两难境地:潜在的买方往往都是同行,甚至是直接的竞争对手,在通过尽职调查全面、细致、整体地了解卖方的情况后,双方还是有最终达不成协议的风险。而且,对方有可能借并购之名窃取商业秘密,在尽职调查之后直接或间接地利用这些信息,造成对卖方不利的结果。
签署并购意向书和保密协议是进行尽职调查前的必要程序。实践中更实际的做法是,卖方向买方提交企业情况说明,并就其真实完整性做出担保。在此基础上,双方订立并购意向书,约定自意向书签署后至并购交易履行完毕前,买方可进行尽职调查,以核实企业的实际情况是否与卖方所陈述一致,倘若有重大不符,则可按照事先约定好的标准调整交易价格。
并购意向书主要用于约定交易的基本条件和原则、交易的基本内容、为促成交易参与各方应做工作具体安排、排他性安排以及保密条款(或另行单独签署保密协议)等,这在追究对方的缔约过失责任和侵权责任时具有证据作用。双方可以约定,意向书不具有法律约束力,但通常会保留约定排他性条款、保密条款等具有法律约束力。
在保密协议中双方需要承诺,为促成交易将相互提供相关资料和信息,约定保密信息的范围和种类、保密责任的具体内容和免责情形、泄密或不正当使用保密信息的违约责任等。应当承担保密义务的人,不仅有律师、会计师等具体执行尽职调查的专业人员,更主要的是接触这些信息的买受人。如果买受人也是一个企业的话,那么该企业的董事会成员、经理等成员,都应签署保密协议。
三、约定尽职调查的内容
当开始一项尽职调查时,买方必须明确其尽职调查的目标,并向调查小组清楚地解释尽职调查中的关键点,双方律师再根据这些明确尽职调查过程中什么层次的资料和信息是重要的,确定尽职调查的过程应着重于买方所要达到的目标,从中找出相关法律事项。这一过程将明确可能影响交易价格的各种因素。在此之上,双方再约定具体对哪些事项进行调查,共同起草有关的调查项目的目录或尽职调查清单,以便卖方提供有关材料。
四、设置资料提供的程序规则
双方指定一间用来放置相关资料的“数据室”,由卖方(或由目标企业在卖方的指导下)把所有相关资料收集在一起并准备资料索引。同时,双方协商建立一套程序,让买方能够有机会提出有关目标企业的其他问题,并能获得数据室中可披露文件的复印件。如今,国际并购交易中尽职调查工作的数据化、网络化的程度正在日益提高,一些企业也已开始将其文件资料建成数据库并上传至互联网,授权尽职调查人员使用。
五、制作尽职调查清单和问卷表
设计制作尽职调查清单和问卷表,是律师要求提供目标企业信息资料最常用的方式。尤其是在一些规模较小的交易中,卖方可能不会设立数据室并建立相关程序和规则,而是根据实际情况,按照买方的要求提供资料。在这种情况下,律师通过详细的尽职调查清单和问卷表索要有关资料了解相关信息,就成为调查最主要的手段。
尽职调查清单是律师根据调查的需要设计制作的,并应根据具体并购目的、交易内容和性质的不同而有所侧重,但一般来说,最基本的尽职调查清单应要求目标企业提供多方面的文件资料。
律师还应将需了解的情况设计成尽职调查问卷表,由目标公司予以回答。询问调查有助于了解目标公司的整体情况或发现意想不到的有用线索。在具体工作中,如果律师对有关事项有疑问,应当以书面形式提出,同时也应当要求对方以书面形式作出有关回答。
尽职调查清单的结尾部分应注明,可能根据业务的进展随时向目标企业发出补充的文件清单或要求。经委托方确认后,律师将设计制作好的法律尽职调查清单和问卷表发至目标企业,在收回目标企业提供的资料后,核对复印件与原件,由双方代表签字确认,并应取得目标企业及其管理层出具的说明书,表明其提供文件和资料内容属实且无重大遗漏。
六、对收集的信息进行研究判断、核查验证
除了通过调查清单和问卷表系统了解目标企业的情况外,买方还可以通过对固定资产、在建工程、存货等进行现场勘查,以及收集、整理并分析公开披露信息等方式对目标企业进行调查。 更缜密的工作思路和方法是,根据目标企业的审计报告或财务报表中所列示的项目逐一核实。律师对尽职调查所获取的全部资料和信息,应反复地研究判断,进行相应核查验证。在核查验证过程中,应当制作工作笔录,并尽可能地取得目标企业对工作笔录的书面确认,如果遇到对方不愿签字确认的情况,则应在笔录上予以特别说明,注明具体日期;对资料不全、情况不详的情况,应要求对方作出声明和保证。
律师在调查中发现的问题,应及时向委托方报告与沟通,而不能一味地等到最后才在报告书中一并书面提出,以免延误解决问题的时机。对收到的资料,律师经过研究判断,如果认为需进一步了解,应再次起草《尽职调查清单》或问卷表,如此循环,直至查明情况为止。律师应该对所有文件资料进行整理和归档,并制作工作底稿,作为日后重要的工作依据。
七、对目标企业进行外部调查
目标企业的配合是律师尽职调查是否迅速、高效的关键。而法律尽职调查的另一个重要环节是,结合上述的系统内部调查,对目标企业进行详尽的外部调查。从外资并购中国企业的实践来看,通常从目标企业当地登记或管理机关可以获取目标企业的工商、规划、土地使用权、房产产权、环保、税务、劳动保障等信息;而当地政府(包括相关职能部门)是极为重要的信息来源,可以了解到有无可以影响目标公司资产和经营的远近期政府计划、管理政策的调整等情况;向目标企业债权人和债务人调查,不仅可以使买方直接、完整地掌握目标公司重大债权、债务状况,还能了解目标公司最真实的社会信用情况。一个训练有素、具备良好分析力和判断力的律师,往往能够将各种调查方法同时灵活运用,在对比分析中从不同的渠道发现问题和并找到线索,直至彻底了解目标企业的情况。
八、撰写法律尽职调查报告
此前所有的调查工作形成的结论,将被汇集成提交给委托方的一份准确、完整、翔实的法律尽职调查报告。法律尽职调查报告应准确和完整地反映尽职调查中发现的实质性法律事项及其所依据的信息,并将调查中发现的主要问题一一列明,说明问题的性质、可能造成的影响与可行的解决方案,尤其要对此次并购可能形成障碍的问题进行特别分析,并提出周详的解决方案。最后,在上述基础之上,对目标企业作出整体法律评价,对该并购交易方案和文件架构设计提出总体意见和建议。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建立定岗定责、尽职免责、失职问责的信贷管理机制,促进审慎经营,提高信贷管理水平和资产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商业银行授信工作尽职指引》、《***省农村信用社信贷管理基本制度》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信贷工作尽职是指在整个信贷业务流程中各岗位工作人员应尽的职责。
第三条 本办法是信贷人员履行职责和失职问责的依据,适用于全省农村信用社(含农村合作银行,下同)。
第二章 工作职责
第四条 受理岗职责:负责受理客户申请和对客户的主体资格、借款资料、贷款条件等进行初审。
第五条 调查岗职责。调查岗包括信贷调查人员、部门负责人和分管领导。
(一)调查人员职责:负责调查评价工作,对调查报告和资料的真实性、完整性负责。
(二)调查部门负责人职责:负责审核调查报告,对调查程序的合规性、公正性、合理性和评价方法的正确性负责。同时应直接参与辖内大额信贷业务的调查评价工作。
(三)分管领导职责:负责审定信贷调查报告,对调查报告的整体质量负责。同时应组织或直接参与辖内集团客户和重大项目的信贷调查评价工作。
第六条 审查岗职责。审查岗包括信贷审查人员、部门负责人、分管领导和信贷审查专员。
(一)信贷审查人员职责:负责按规定的审查内容对信贷业务的合规合法性、可行性和资料完整性进行审查,有效识别和充分揭示风险,提出是否同意支持的意见和防范控制风险的措施。
(二)审查部门负责人职责:负责审核审查报告,对审查程序的合规性、公正性、合理性和审查方法的正确性负责。同时应直接参与对大额信贷业务的审查工作。
(三)分管领导职责:负责审定信贷审查报告,对审查报告的整体质量负责。
(四)信贷审查专员职责:负责按规定的审查内容对信贷业务的合规合法性、可行性和资料完整性进行独立审查,有效识别和充分揭示风险,提出是否同意支持的意见和防范控制风险的措施。
第七条 信贷审批岗职责。信贷审批岗包括信贷审批委员会(以下简称贷审会)的主任委员、副主任委员、委员以及有权作出信贷决策的其他人员。
(一)贷审会委员职责:负责审议信贷业务,并对信贷业务进行表决。
(二)贷审会主任委员职责:负责贷审会工作,按规定审议信贷业务。
(三)联社理事长职责:负责行使一票否决权。
信用社信贷审批小组组长及成员职责比照本条规定执行。
第八条 放款操作岗职责。放款操作岗包括放款操作人员、法律审查人员、会计人员和放款部门负责人。
(一)放款操作人员职责:负责按照要求落实贷前条件和用款条件,办理放款手续,登记录入人行征信系统,收集、整理和移交客户档案资料。
(二)法律事务岗职责:负责在放款前对信贷业务的合同文本、法律文书及相关凭证等资料,进行合法性、合规性、完整性和有效性审查。
(三)会计岗职责:负责依据信贷审批表和放款通知书,审核信贷人员办理的信贷业务是否经有权部门批准,按规定对信贷业务进行账务处理。
(四)放款部门负责人职责:负责组织和管理放款环节的相关工作。
第九条 贷后检查岗职责。贷后检查岗包括贷后检查人员和部门负责人。
(一)贷后检查岗人员职责:负责按规定的频率和内容对借款人、担保人、抵(质)押物进行贷后检查,对贷后检查发现的问题及时进行处理或提出处理建议报告部门负责人;按时发送贷款本息催收通知书,及时收回贷款本息和确保诉讼时效。
(二)贷后检查部门负责人职责:负责组织和管理贷后检查工作,对贷后检查人员报告的问题及时进行处理。同时应直接参与大额信贷业务的贷后检查工作。
第十条 风险管理岗职责。风险管理岗包括风险管理人员和部门负责人。
(一)风险管理人员职责:负责对贷后检查部门发现的风险预警信号进行识别,并提出化解风险建议。
(二)风险管理部门负责人职责:负责对风险管理人员提出的化解建议及时进行处理或提交风险管理委员会决策。
第十一条 资产保全岗职责。资产保全岗包括资产保全人员和部门负责人。
(一)资产保全人员职责:负责对不良信贷客户的管理,对问题类客户的法律诉讼;负责接收、管理和处置抵债资产。
(二)资产保全部门负责人职责:负责资产保全工作,重大资产保全事项提交风险管理委员会决策。
第十二条 档案管理岗 职责:档案管理岗包括档案管理人员和部门负责人。
(一)档案管理人员职责:负责接收、登记信贷业务资料和整理、装订、保管、交接信贷档案,对信贷档案的完整性负责。
(二)部门负责人职责:负责组织和督促档案管理人员按照规定进行收集、整理、保管、借阅和移交信贷档案。
第十三条 尽职调查岗职责。尽职调查岗包括尽职调查人员和尽职调查部门负责人。
(一)尽职调查人员职责:负责对信贷工作人员在办理信贷业务工作中是否尽职进行调查,并提出责任认定建议。
(二)部门负责人主要职责:负责审核尽职调查报告,并提出初步认定意见。同时应直接参与大额信贷业务的尽职调查。
第十四条 本章规定的职责,如果由同一部门或人员履行多个部门或多个岗位的职责,则由其部门负责人和岗位责任人承担相应职责。
第三章 尽职调查
第十五条 当信贷业务出现下列情况时,应进行尽职调查。
(一)当贷款劣变时(进入不良贷款,农户小额信用贷款除外),应对贷款调查、审查、审批和贷后管理行为进行尽职调查;
(二)当对贷款进行以资抵债处理时,应对贷后管理、风险管理行为进行尽职调查;
(三)当贷款进入损失形态时,应对风险管理、抵债资产管理行为进行尽职调查;
当农户小额信用贷款进入损失形态时,应对调查、审查、评级授信、放款、贷后管理等各环节进行尽职调查;
(四)当核销贷款时,应对损失贷款的管理行为进行尽职调查;
(五)在信贷业务合规性检查工作中,发现有违规行为的,必须进行尽职调查。
第十六条 通过调查,对存在未尽职行为的,应进行责任认定和责任追究。
第四章 责任类型及责任认定
第十七条 责任类型
(一)完全责任:故意违反有关法律、法规和业务操作规程,并由于其个体行为致使其他当事人做出错误判断、无法预见或控制信贷业务风险的;
(二)主要责任:在信贷业务操作中严重失职或非故意违规,对存在的风险未能识别的;
(三)次要责任:因工作疏忽等原因未能识别信贷业务中存在的风险。
第十八条 责任认定
(一)调查、审查与审批
1.调查人员未按规定完整收集借款人资料的;对收集资料的合法性、真实性和有效性未进行调查核实的;调查人员承担主要责任,调查部门负责人承担次要责任。
2.调查人员未对借款人申请贷款的必要性、用途真实性进行调查核实的,调查人员承担主要责任,调查部门负责人承担次要责任。
3.调查人员未对保证人进行实地核保,对保证人的代偿能力、资信情况了解、分析不彻底,造成第二还款来源无法得到保障的;调查人员未调查核实抵(质)押物的权属、价值及实现抵(质)押权的可行性、合法性,造成第二还款来源无法得到保障的,调查人员承担主要责任,调查部门负责人承担次要责任。
4.调查评价报告中未反映和充分揭示集团客户及关联客户的有关信息的,调查人员承担主要责任,调查部门负责人承担次要责任。
5.调查报告的内容不完整、分析方法不正确、调查结论不准确的,调查人员、调查部门负责人、分管领导共同承担主要责任。
6.调查人员按领导授意进行调查并形成调查报告的,调查人员承担完全责任;调查部门负责人、分管领导明知属按领导授意调查的,与调查人员共同承担完全责任。
7.调查报告未按规定反映客户的主要风险点和提出风险防范措施的,调查人员、调查部门负责人、分管领导共同承担主要责任。
8.调查人员与客户弄虚作假而形成调查报告误导审查和审批决策的,调查人员承担完全责任,调查部门负责人、分管领导应发现而未发现问题的,承担主要责任;若调查部门负责人、分管领导明知是弄虚作假形成调查报告的,与调查人员共同承担完全责任。
9.调查环节的相关人员在调查报告上签注的意见不明确的,视同同意上一岗位的所有意见,共同承担相应责任。
10.审查人员未按规定的程序和内容进行审查的,审查人员承担主要责任。
11.审查报告未按规定全面反映审查内容的,或审查报告的分析方法不正确、审查结论不准确的,审查人员、审查部门负责人、分管领导共同承担主要责任。
12.审查同意了不符合产业政策、信贷政策和信贷基本条件的信贷业务;审查人员、审查部门负责人、分管领导共同承担完全责任。
13.审查人员按领导授意进行审查的,审查人员承担完全责任;审查部门负责人、分管领导明知属按领导授意进行审查的,与审查人员共同承担完全责任。
14.审查人员故意提供虚假审查报告的,审查人员承担完全责任,审查部门负责人、分管领导应发现而未发现问题的,承担主要责任;若审查部门负责人、分管领导明知是弄虚作假形成的审查报告,与审查人员共同承担完全责任。
15.信贷审查专员未按规定的程序和内容对信贷业务进行审查的,承担主要责任。
16.信贷审查专员审查同意了不符合产业政策、信贷政策或不符合信贷基本条件的信贷业务,承担完全责任。
17.信贷审查专员故意提供虚假审查报告,或按领导授意进行审查并形成审查报告的,承担完全责任。
18.审查环节各相关人员对所审查信贷业务的审查意见不明确的,视同同意上一岗位信贷人员的所有意见,共同承担相应责任。
19.超权限、超比例审批信贷业务的,或通过对关联方提供授信的方式化整为零超权限、超比例提供贷款的,信贷审批人员(包括联社贷审会和信用社贷审小组投同意票人员,下同)承担完全责任。
20.对不符合信贷政策和信贷基本条件的借款人同意授信或贷款的,信贷审批人员承担完全责任。
21.在借款人还未取得相关批准文件的情况下,同意授信或发放贷款的,信贷审批人员承担完全责任。
22.在担保人不具备担保资格或担保实力的情况下同意授信或发放贷款的,以及不按抵(质)押折扣率确定贷款额度的;信贷审批人员承担完全责任。
23.违反国家有关不得以贷款从事股本权益性投资规定,同意贷款作为注册资本金、注册验资和增资扩股的,信贷审批人员承担完全责任。
24.违反国家有关不得以贷款从事股票、期货、金融衍生产品等投资规定,同意贷款从事股票、期货、金融衍生产品等投资的,信贷审批人员承担完全责任。
25.违规决策发放跨区域贷款的,信贷审批人员承担完全责任。
26.违反信贷审批程序或减少审批程序、逆程序同意授信或贷款的,信贷审批人员承担完全责任。
27.指示、授意下级部门或工作人员违规办理信贷业务,或以个别谈话等方式影响有关信贷人员或贷审会委员独立发表意见的,指示、授意人承担完全责任。
28.联社理事长未按规定行使一票否决权的,承担完全责任。
29.未按照上级管理部门的风险提示意见办理信贷业务的,由有权同意人和具体经办人共同承担完全责任。
(二)放款程序
1.在不满足“审批结论”设定的放款条件下办理了放款手续的,放款人员与放款部门负责人共同承担主要责任。
2.办理担保贷款手续不合规、不合法而导致担保合同无效或者部份无效的,放款人员承担主要责任,部门负责人承担次要责任。
3.对借款合同、法律文件及相关凭证审查不严,致使存在的法律瑕疵危及农村信用社债权行使的,法律审查岗承担主要责任,放款人员承担次要责任。
4.未按规定及时办理抵(质)押权利凭证的入库保管手续,或违反有关规定办理释放抵(质)押品手续的,同意人和具体经办人承担完全责任。
5.放款人员按照领导授意, 不按规定落实贷前和用信条件而办理信贷业务手续的,放款人员、部门负责人与授意领导共同承担完全责任。
(三)贷后检查
1.未按规定的内容和频率进行贷后检查并形成检查报告的,贷后检查人员承担主要责任,部门负责人承担次要责任。
2.贷后检查报告未反映借款人的经营及财务变化情况,未分析其变化情况对农村信用社信贷资产的影响的,贷后检查人员承担主要责任。
3.对于发生影响客户风险级别及还款能力的重大事件未及时报告的,贷后检查人员承担主要责任。
4.对保证人的保证能力发生变化,抵押物出现转移、毁损、变质等情况未及时采取有效措施或未及时进行书面报告的,贷后检查人员承担主要责任。
5.未按规定保管抵押物、质押物的权利凭证,或未按规定保管质押物,致使有关权利凭证或质押物毁损、遗失的,责任人承担主要责任。
6.未及时向借款人及保证人发送逾期贷款催收通知书,导致诉讼时效丧失的,贷后检查人员承担主要责任。
7.通过展期、借新还旧等方式掩盖资产质量导致风险进一步加大的,相关人员共同承担主要责任。
8.贷后检查人员故意隐瞒借款人、担保人发生的重大变化情况的,或编造虚假贷后检查报告的,贷后检查人员承担完全责任,部门负责人应发现而未发现问题的,承担主要责任。
9.按领导授意不真实反映信贷资产风险的,贷后检查人员和授意领导共同承担主要责任。部门负责人明知属领导授意而未阻止的,承担主要责任。
10.贷后检查部门未及时将出现风险预警信号的信贷业务报告风险管理部门的,贷后检查部门负责人承担主要责任。
11.未对贷后检查部门报告的风险预警信号进行风险识别并及时制定处置方案进行处理,或未按规定程序报告的,风险管理人员和风险管理部门负责人共同承担主要责任。
12.未按风险管理部门意见及时进行处置的,贷后管理人员或资产保全人员及其部门负责人共同承担主要责任。
(四)资产保全
1.以资抵债申请材料(包括申请报告、债权债务合同或协议、抵债资产权属凭证等)不真实、不完整的,资产保全人员承担主要责任。
2.未按规定接收抵债资产的,资产保全人员、审查人员和审批人员共同承担主要责任。
3.接收抵债资产违反审批程序或超权限审批的,审批人员承担主要责任。
4.取得抵债资产过程中与借款人、担保人串通,使抵债资产价值高估、难以变现或变现损失巨大的,直接责任人承担完全责任。
5.未按规定办理抵债资产过户手续,导致抵债资产权属出现争议或其他影响抵债资产处置的,根据当时未办理手续的具体原因,分别界定相关人员的责任,属内部原因造成的,责任人承担主要责任。
6.取得抵债资产后未及时建立台账,或保管的档案资料发生缺损的,经办人员承担主要责任。
7.保管人员未按规定对抵债资产定期进行检查、核对,导致帐实不符,抵债资产出现毁损、灭失的,保管人员承担主要责任。
8.处置抵债资产违反审批程序或超权限审批的,审批人员承担主要责任。
9.未按规定程序和要求处置抵债资产而损失农村信用社利益的,经办责任人承担主要责任,审批人员承担完全责任。
10.对经法院判决后债务人拒不履行还款义务,因未及时申请强制执行导致丧失执行时效的,资产保全人员承担主要责任。
(五)资产损失核销
1.在借款人或担保人仍具有偿还能力的情况下,未采取有效措施进行追偿,导致债权核销的,相关人员承担主要责任。
2.对未认定责任或未对责任人进行责任追究的资产损失进行核销的,相关的核销审查与审批人员承担主要责任。
3.采用编造、伪造相关证明材料的方式对不具备核销条件的资产申请核销的,经办人承担完全责任;审查与审批人员未能对相关资料进行有效甄别,导致核销申请通过的,审查与审批人员承担主要责任。
4.为逃避责任追究,对资产损失隐瞒不报、长期挂帐的,相关信贷人员、部门负责人及决策人共同承担主要责任。
5.对追索类已核销资产未进行定期或不定期检查,导致未及时发现债务人资产线索并采取有效措施进行追索的,资产保全人员承担主要责任。
6.对追索类已核销资产,在法律规定的期间内,因未采取有效的催收措施,导致追索权丧失的,资产保全人员承担主要责任。
7.对已核销资产的台账未按规定及时进行更新的,管户的资产保全人员承担主要责任。
(六)档案管理
1.相关部门的经办人员未按规定时间移交信贷资料的,责任人承担主要责任。
2.未按规定对信贷资料进行归档、登记、装订、移交和管理的,相关人员承担主要责任;部门负责人未督促移交和按规定进行监交的,承担主要责任。
3.未按规定进行档案管理,造成信贷档案资料遗失或有档案涂改、拆换、损毁和遗失等问题的,档案管理人员承担主要责任。
第五章 责任追究
第十九条 对失职行为的处罚方式:
(一)经济处罚。包括罚款、赔偿损失等。
(二)纪律处分。包括警告、记过、记大过、降级、撤职、留用察看、开除。
(三)其他处理。包括批评教育和组织处理。批评教育主要包括口头批评教育、责令限期改正、通报批评等;组织处理主要包括调离原岗位、解聘职务、解聘专业技术职务、取消授信资格、停止信贷审批权、停职离岗收贷、移交司法机关处理等。
第二十条 处罚标准
(一)对承担次要责任的,给予责任人200-500元(以每笔计算,下同)的经济处罚,同时可根据具体情况进行组织处理。情节严重或损失较大的,给予责任人纪律处分。
(二)对承担主要责任的,给予责任人500-1000元的经济处罚和记大过以上纪律处分,情节严重或损失较大的,给予责任人开除留用以上纪律处分。
(三)对承担完全责任的,给予责任人1000-20xx元的经济处罚和开除留用以上纪律处分,情节严重或损失较大的,移交司法部门处理。
第二十一条 对以下未尽职行为,给予责任人100-1000元的经济处罚,情节严重的,应进行组织处理。
(一)受理岗无正当理由拒绝客户申请的;对客户的主体资格、借款资料、贷款条件等未进行初审的;对收集的客户资料未按规定加盖相关印章的;
(二)受理、调查、审查等各部门负责人未及时安排人员或直接从事相应工作,造成各环节超过规定时间的;
(三)未按规定程序和方式擅自出具或不出具信贷业务退件通知的;
(四)未按规定移交信贷资料的。
第二十二条 具体处罚由稽核部门、纪检监察部门根据《***省农村信用社稽核处罚办法(试行)》、《***省农村信用社工作人员违规行为处理办法(试行)》和本办法的相关规定进行处理。
第六章 附 则
天气预报总是基于以往的数据,但没人能100%预测天气。“某天的预报说,明天90%会下雨。如果下雨了,这个预报就100%准确;如果没下,预测的准确性就成了0。靠大概率的预测无法保证小概率事件,尽职调查也是如此。”王海说。
尽职调查很难左右投资决策
《新理财》:对于CFO来说,尽职调查中需要特别重视哪些部分?哪些问题容易被疏漏,或者容易导致后续的亏损?
王海:目前我国企业在海外的投资,大多会聘请投资银行做尽职调查。通常来说,投行对财务方面的尽职调查做得比较多,但财务之外的问题实际上应该得到更多关注。比如,对于制造业的企业来说,应更加关注法律和劳工问题。很多时候,企业海外投资失败,都是由于这两方面的原因。而对于金融企业来说,则应关注资产负债表,表外项目的尽职调查也比较重要,因为它有很多问题。你是看不清楚的。
《新理财》:目标企业的公司治理结构是尽职调查的重要组成部分,以黑石为例,如果当初的尽职调查在这方面做得更好,是否就可以避免陷入泥潭?
王海:我觉得无论是公司治理结构,还是市场隐患,都不是主要问题。黑石的一股独大有他的坏处,也有它的好处。作为创始股东,他们愿意以合伙制性质保证公司管理权延续到下一代,从公司治理结构上说没有问题。中投投资给黑石这样的“另类”上市公司,不享受同股同权,但是享受同股同收益。也就分享了黑石作为合伙制企业在税收等方面的利益。
事实上。尽职调查报告中披露了这些情况,应该并不影响中投的投资决策。我们说这个案例中,中投没有表决权是一个大问题,但这是之前就知道的,和尽职调查没有关系。黑石不可能出让表决权,如果你要求这方面权益,它可以拒绝接受投资。只要对目标企业的信息进行了真实、充分的披露。没有隐瞒这些信息,这份尽职调查报告就是真实有效的,没有问题。同时,中国企业在海外投资,山高皇帝远,所谓的“参与公司治理”通常只是增加股东名额,但在实际经营决策中,有很多是“庭外’’的东西。
综合起来谈投资,目前看这个是短板,或者那个是短板,尽职调查可以写出来,但未来什么情况,无法预料。一项投资成功与否,尽职调查不是没有作用,但所占比重没有人们通常所想的那么大。
静态调查难以适应动态发展
《新理财》:如果尽职调查报告都是投资银行来做,投资银行可能会出于自身的利益,尽量促成某项投资,他们是否会帮助目标企业粉饰报表?
王海:一家投资银行不能同时代表投融资双方,双方企业都会聘请投资银行。投行和投行谈判,并与买卖双方分别沟通。看看大家的底价是什么,能否达成一致。这就好比两个家庭的孩子想结婚。双方都要有自己的媒人。
投资是否成功,取决于企业的投资目标,如果目标定位不清楚,就会很麻烦。
目前的尽职调查毕竟都是静态的,尽职调查报告的内容,就好比婚前对双方情况的了解,比如两个人的身高、体重、家庭背景、社会背景等。如果两个人结婚前,媒人没有隐瞒这些情况。他的尽职调查报告就是有效的。但在这个基础上,两个人结婚了,幸福与否,很难说。
从目前来看,中国企业在海外投资失败,还没有听说去投资银行所提供尽职调查报告有问题的。更多的时候,投资失败是因为市场的原因,市场变化了,大环境变化了。
《新理财》:尽职调查的重要内容之一就是可持续经营能力,考察一个企业的可持续经营能力,不就包括了对未来市场情况的预测吗?
王海:这个预测,只是基于目前的情况,对未来某种可能性发生概率的判断,比如TCL所遭遇的情况。我们会说,他们遇到的是劳工问题,这个在尽职调查中应该有,但实际上他们遇到了金融危机,这是个市场问题,如果市场好的话就不用裁员。
同时,战略投资还有整合和协同的问题。一个企业既然要卖,肯定是有问题的,或者现金流有问题,或者现有战略有问题,等等。买的永远没有卖的精,中国改革开放只有30多年,而国外的市场经济已经发展了很长时间。这就好比小学生和大学生竞争,你肯定会处于弱势地位。
《新理财》:这样说来,尽职调查可能会流于形式?
王海:尽职调查只能说明目前的情况,提示未来可能出现的情况,将未来的风险最小化,未来的受益最大化,但市场变化是很难预测的。企业年初做了预算。年底还要变化呢。毕竟,谁也没有看透未来的能力。尽职调查只能提醒你可能的风险点,而中国企业在海外投资,这方面还是比较谨慎的。只是我们正好赶上市场不好而已。
CFO:尽人事安天命
《新理财》:尽职调查报告中,总有“可能会”这样的字眼。既然有风险点的评估与提示,就存在这些模糊概念的解读问题,这里不正需要CFO发挥自己的专长吗?
王海:CFO只是起参谋和军师的作用,真正的决策还是董事会或CEO来做。不同的人对一份报告有不同的理解,而同样一个公司由不同的人来经营。会有不同的效果。尽职调查的作用无非是估值,调查目前的情况。得出结论是目标企业可以值多少钱,和IPO招股说明书一样。
《新理财》:如果一项投资是必须进行的。在董事会和管理层做出决策后,CFO有什么办法来尽量减少风险?
【关键词】 资源整合; 规避风险; 企业利益; 可持续发展
随着我国经济社会的快速发展,煤炭工业的科学发展问题引起了社会的高度关注。煤炭资源整合对煤炭工业的健康发展具有重要意义,它是淘汰落后产能,优化产业布局,提高产业集中度的重要手段;是提高矿井安全保障能力的有效途径之一;是煤炭工业实现可持续发展的重大举措。各地贯彻国家有关政策,按照煤炭工业生产集约、经营专业、管理科学、安全长效和可持续发展的要求,一般都倾向于引进国有大型煤炭企业,发挥集团管理、技术、装备、队伍、销售等优势,提高生产技术装备水平,改善经营管理方式,调整优化产业结构、转变经济增长方式、合理配置优化矿井布局、提升资源整体开发水平。
在国有大型企业整合小煤矿的过程中,如何规避法律风险和经济风险是整个整合工作的核心问题。整合过程中,企业的法律、财会、工程技术等专业人员必须全程参与,以其专业知识和经验为企业提供最佳整合方案,做好资源整合的法律结构设计、尽职调查、价格及支付方式的确定等安排,最终形成资源整合法律意见书和一套完整的资源整合合同和相关协议。对大企业而言,一项完整的整合项目包括前期的尽职调查、中期的合作谈判、后期目标公司的控制三个方面,工作重点主要是风险防范和政策法规的把握和运用。
一、整合前期的尽职调查工作
煤炭资源整合工作是一项复杂的系统性工作,牵扯到目标企业经济、法律、人力资源等各方面的问题,必须对这些方面进行完善、准确的尽职调查,规避各种现存和潜在的风险,为领导提供正确的决策依据,最大限度地维护企业的利益。在整个尽职调查过程中,首先要收集目标企业的各种资料,再由专业人员对目标企业进行实地考察和核实,提供详尽的尽职调查清单,最终汇集各方面信息,听取其他中介机构的意见,出具总结性的调查报告。
(一)收集相关资料
资料的收集既包括双方往来的文字资料,也包括双方谈话的纪要,最主要的形式还是由大企业提供详尽的尽职调查清单,由目标企业按照要求提供资料。完善的尽职调查清单应当包括管理人员的背景调查、市场评估、销售和采购订单的完成情况、环境评估、生产运作系统、管理信息系统(汇报体系)、财务报表、销售和采购票据的核实、当前的现金、应收应付及债务状况、贷款的可能性、资产核查、库存和设备清单的核实、工资福利和退休基金的安排、租赁、销售、采购、雇佣等方面的合同潜在的法律纠纷等方面,尽职调查越详尽,企业承担的风险就越小。
在煤炭资源整合过程中,必须根据现实情况确定尽职调查的项目,使尽职调查具有可操作性而不是流于形式。很多目标企业管理混乱,甚至有相当一部分并没有进行改制,很多目标企业出于缩短整合时间和保护本企业商业机密等因素的考虑对尽职调查工作有抵触情绪,这种情况下不能奢求其提供完善的各种资料。既要整合工作能够顺利进行,又要收集目标企业资料得出客观、真实的调查结论,这就要求调查者必须采取多样化的调查方法,灵活运用问卷调查法、分析法、审核法、访谈法等不同形式的方法,在目标企业能够接受的前提下完成资料的收集。
(二)出具详实的调查报告
通过尽职调查,企业可以发现收购项目中可能存在的法律障碍,为确定整合成本和设计交易方案提供依据,尽职调查报告将构成企业是否采取收购或兼并行动的决策依据之一。在尽职调查报告中,应详尽地陈述在调查中所了解到的情况,并充分揭示被调查客户可能遭受的风险。但是,并不是简单地罗列所审阅文件的内容,而是从法律工作者角度归纳文件的要求、存在的问题,以及可能对交易发生的影响。
在煤炭资源整合过程中,尽职调查报告主要关注的问题包括以下几个方面:一是目标企业的主体资格问题,主要是指目标企业的设立和存续是否合法有效;二是重要的固定资产情况,主要是指矿井机械设备等资产的权属、使用性能等;三是矿业权(探矿权、采矿权)问题,这也是煤炭资源整合的一个核心问题,包括取得的方式、时间、期限、是否合法持有,煤炭资源的种类、质量、储量,是否存在瑕疵,是否存在转让限制或禁止性规定等;四是目标企业的资产负债情况,对外有无重大债务、担保;五是目标企业对外有无重大法律纠纷或者产生重大法律纠纷的可能。上述五个问题构成了煤炭资源整合尽职调查报告的核心部分,对确定合理的整合价格、规避企业重大的法律风险起着至关重要的作用。
二、具体的合作谈判
前期的尽职调查是为了让企业对目标企业有一个全面的了解,在具体的合作谈判过程中处于主动地位,能更好地做好经济、法律方面的风险防控。煤炭资源整合由于涉及的金额较大,谈判的过程肯定是一个漫长的过程,最终结果是双方博弈后利益平衡的结果。
在具体谈判过程中,企业的谈判人员既要有谈判技巧,又要懂得法律、经济等方面的专业知识,才能尽可能降低企业整合后的风险。煤炭资源整合不是单纯的市场经济行为,政府在整合中扮演着很重要的角色,由于整合牵扯到地方利益,很多地方政府制定了明确详尽的整合政策。在与目标企业谈判的同时,一定不能忽略和当地政府的相关部门进行沟通,以免违背了当地政府的相关政策,使得整合无法完成。山西省政府出台的《关于进一步加快推进煤矿企业兼并重组的实施意见》(晋政发[2008]23号)、《关于进一步加快推进煤矿企业兼并重组整合有关问题的通知》(晋政发[2009]10号)和《山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做实做强煤炭主体企业有关事项的通知》(晋政办发[2010]5号)明确了整合必须在政府的指导下进行,只有政府确定的整合主体才有资格对当地的小煤矿进行整合,整合双方私下达成的协议是无效的,这就意味着企业必须首先取得政府认可才能开展整合工作,以免在政府最终不同意的情况下造成前期投入的浪费。合作谈判最终的意思表示要体现在协议和相关文件中,在这一过程中要从法律角度严格把关,保证所签署的各项文件合法、严密、真实体现双方的意思表示,避免为将来合作留下隐患。双方协议的签订主要分为以下两个阶段。
(一)双方达成初步意向
在正式签订合作协议之前,双方应该就合作的框架性事宜签订合作意向书,使整合工作开始进入实质性操作阶段。意向书的核心事项一般包括确定交易双方、整合的方式、目标企业的运行状况、交易价款及支付方式、双方承担的缔约过失责任等。
(二)起草具体的合作协议
就煤炭资源整合而言,不论是股权收购还是资产收购,合作协议中最重要的不外乎煤炭资源相关事项、价款事项及目标企业事项,这三项构成了整个协议的核心事项。煤炭资源事项包括煤炭的储量、品种、质量,矿业权(探矿权、采矿权)的取得、存续合法有效,转让方必须保证其不存在瑕疵;价款事项主要包括转让价款、支付方式、税费的承担等;目标企业事项包括目标企业的债权债务承担、整合后的人员安排、现有及潜在的法律纠纷解决、整合后目标企业已签署的合同的处理等问题。当然,完整的合作协议还包括违约责任及救济、协议的变更与解除、适用法律与争议的解决、协议的附件等部分。协议书是双方谈判的结晶,是双方的真实意思表示,也是双方合作的行为准则,具有严格的法律效力。详尽的合作协议是维护企业利益最有力的法律保证。
三、对目标企业的实际控制
在实际操作中,企业主要是通过资产收购和股权收购两种方式来完成整合。资产收购是指收购者只依自己需要而购买目标公司部分或是全部的资产,属于一般的资产买卖行为,因此不需要概括承受被收购公司的债务。股权收购是指主并公司直接或是间接购买目标公司部分或者全部的股权,以主导该公司的经营权。
资产收购和股权收购各有不同的特点,因此企业在设计收购方案前,应对资产收购和股权收购之间的特点差异以及我国相关法律法规进行分析,降低收购经济成本,减少收购法律风险。就煤炭资源整合而言,资产收购涉及的税负比股权收购种类多、税额大,经济成本高,股权收购是对企业最有利的方式。股权收购后,收购公司成为目标公司股东,收购公司仅在出资范围内承担责任,目标公司的原有债务仍然由目标公司承担。由于目标公司与收购公司之间的信息不对称,收购方有可能在未查清目标公司的负债特别是或有负债的情况下签订收购协议,而目标公司的债务又是影响目标公司股权价格的重要因素,因此,股权收购对收购公司而言,存在一定的负债风险,在尽职调查时必须对目标公司的债务进行详细调查,并在股权收购协议中对现有和潜在的负债风险进行明确约定。
四、整合后企业文化的融合问题
专项服务合同范文一
甲方:
法定代表人:
法人委托:
地址:
电话:
乙方:
法定代表人:
法人委托:
地址:
电话:
鉴于甲方业务需要,委托乙方为其提供专项事物服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和有关规定,甲、乙双方经平等协商一致,自愿签订本服务合同,共同信守。
第一条、本服务协议服务期限为365 天,以本合同签订之日起。
本协议于20xx年 月 日起至20xx年 月 日止。第二条、乙方服务的内容和要求为:
1、 代购、代办申请报批“神华”电煤具体内容、价格、合同以“神华”制式合同为准。
2、 申请注册后,甲方接到签署合同通知函按通知书面要求提供合同真实资料,乙方协调签署正式采购合同(签合同地点为北京)。
3、 甲方需具备采购电煤资金及服务费资金,否则将承担一切法律责任及经济损失。
4、 计划申请报批 万吨,分批付款,分批提货(秦皇岛东港口岸)。转运费甲方支付,乙方协助办理运输。
5、 服务费支付方式以“神华”合同为准,按交款提货单分批支付。如甲方不能按期交纳货款,视为甲方违约。服务费按约定金额正常支付,否则按合同总金额5%做为违约金支付乙方。
6、 甲乙双方正式签署专项服务合同后,甲方需正式委托乙方代购、并书面方式(委托书)协助甲方办理交易流程。
7、 甲方按每吨35 元(叁拾伍圆)人民币支付乙方(纯利润,税票由甲方出具),包括自然人。
第三条、乙方提供的服务方式为有偿服务。
第四条、
1、甲方支付乙方劳务报酬的标准、方式、时间:当乙方办理申报批复手续后,同时甲方即付给乙方(乙方指定的国内银行)。
2、甲方支付时间为神华出具提煤六联单之后1个小时内付清。
第五条、保密原则
1、甲、乙双方不得将合同条款及相关服务内容泄露给任何其他方,且有责任保密。
2、乙方对于服务过程中所接触到的客户的任何资料与信息均负有保密责任,保证客户的利益不受侵犯。乙方对涉及客户的商业机密保密,不得向其他方泄露。
第六条、双方权利义务
一、 甲方权利义务
1、 甲方应向乙方提供服务真实内容的信息和资料。
2、 甲方应按本合同的约定,及时将款项汇入乙方账户上。
3、 如本项目服务内容,甲方在签订本合同之前与其他人签订了类似合同的,与本合同无关;如在签订本合同后,甲方又与其他人签订类似本合同服务内容的视为违约。
二、 乙方权利义务
1、 乙方应认真履行本合同所规定条款,为甲方提供服务。
2、 乙方有责任向甲方讲述工作进展情况。
第七条、发生下列情形之一,本协议终止:一、 完成本合同约定事项;
二、 双方就解除本协议协商一致的;
三、 本服务合同履行完毕
四、 发生不可抗力非人为因素。
第八条、甲方若在合同期限内单方面解除本协议就无条件赔偿乙方前期费用人民币税后 12500 万元。
第九条、本协议终止、解除后,乙方应在一周内将有关资料移交给甲方。
第十条、如本合同发生争议,应友好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任何一方均可向乙方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十一条、本合同经甲乙双方签章后生效,未尽事宜,另行协商。
第十二条、本合同一式两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
甲方(签章):乙方(签章):
法定代表人(签字):
年月日
年 月日
专项服务合同范文二
签订地点:
甲方:
住所:
法定代表人:
联系电话:
乙方:
住所:
负责人:
联系电话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和《北京市 律师事务所律师非诉讼法律业务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就甲方委托乙方就甲方以并购为目的对 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目标公司”)进行尽职调查事宜为甲方提供法律服务,甲、乙双方经友好协商,达成协议如下:
一、委托与指定
甲方委托乙方完成本协议第二条所述委托事项。乙方接受甲方委托,并指定 律师作为主办律师组建团队完成委托事项。未经甲方要求或同意,不得更换主办律师。甲方同意乙方上述指定。甲方指定 作为甲方联系人,负责与乙方联系委托事项相关事宜。
二、委托事项
甲方委托乙方完成下列事项:
(一)在本协议第三条约定的期限内对目标公司进行尽职调查;
(二)起草尽职调查清单,全面梳理目标公司及其股东的历史沿革、业务经营、股权结构、资产等状况,尽职调查的内容包括但不限于组织文件、资产文件、融资文件、重要协议、涉外合同、审批及许可、财务报表、雇员、保险、诉讼情况和环保事宜等事项;
(三)提交尽职调查报告,分析尽职调查过程中发现的问题对收购程序的影响,可能面临或者存在的法律、监管等方面的问题和风险,给出适当解决方案。依据调查报告制作摘要,供甲方决策参考。
(四)按照甲方提出的合理需求对尽职调查报告进行修改完善,报告的最终文本需经过甲方验收同意。
三、委托期限
乙方应在下列期限内完成委托事项的现场调查部分: 年 月 日至年 月 日。 正式尽职调查报告最终出具时间以甲方通知为准。
四、服务费数额及支付;
本项目服务费(含差旅费)共计人民币 整,分两期支付: 第一期人民币 万元,于本合同签订时支付; 第二期余款人民币 于乙方完成尽职调查,提交经甲方验收同意的尽职调查报告后10个工作日内支付。甲、乙双方一致同意,如甲方因乙方不胜任委托事项为由解除本合同,则应根据乙方实际工作量支付费用并按照如下方式处理;甲方支付的第一期费用乙方无需退还,甲方不需支付第二期费用。
五、 甲方的权利和义务
(一)甲方的权利
1.甲方有权就委托事项向乙方提出书面要求;
2.甲方有权在委托期间变更对乙方的授权范围;
3.以书面形式解除对乙方的授权;
4.甲方有权在委托期间要求乙方变更主办律师。
(二)甲方的义务
1.甲方应如实向乙方提供与委托事项有关的材料和情况;
2.甲方应按本合同第四条的约定向乙方支付服务费;
3.甲方应承担乙方实施委托事项的法律后果。
六、乙方的权利和义务
(一)乙方的权利
1.乙方有权按合同第四条约定取得服务费,并在甲方拒付费用的情况下解除本合同;
2.乙方有权依据本合同在法律许可的范围内实施委托事项,并采取必要的措施,但不得损害甲方的合法权益;
(二)乙方的义务
1.乙方指派合伙人XXX、律师XXX„„,共7人作为向甲方提供本项目法律服务的承办律师。XXX律师为项目负责人,负责组织律师工作团队为甲方提供专项法律服务。
2.乙方律师应当遵守职业道德和纪律规范,勤勉、尽责地完成委托事项,最大限度地维护甲方合法权益。
3.本协议履行期间,乙方律师在涉及甲方的对抗性案件或者交易活动中,未经甲方同意,不得担任与甲方具有法律上利益冲突的另一方的法律顾问或者人。
4.乙方律师对其获知的甲方商业秘密负有保密责任,非因法律法规规定或者经甲方同意,不得向任何第三方披露。
5.乙方律师对项目资料应当单独建档,并保存完整的工作记录以备查,在尽职调查结束后向甲方提供相关档案资料,对涉及甲方法律文件和财物应当妥善保管。
6.甲方对乙方承办律师的服务不满意并投诉的,乙方应当及时更换承办律师。
七、合同解除及违约条款
1.乙方无正当理由不提供法律服务的,不能完成尽职调查工作,或提供法律服务时由于过错导致甲方蒙受损失的,甲方有权要求乙方承担违约责任,以退还部分或者全部已付的法律服务费为限。
2.尽职调查期间,甲方发现乙方有本条第一款所述情形的,有权立即解除对乙方的委托,乙方应当在已收取服务费用的限额内承担违约责任。
3.甲方无正当理由不支付法律服务费,乙方有权要求甲方承担违约责任,以支付未付的法律服务费以及延期支付的利息为限。
八、 保密
乙方应当严格遵守保密承诺函中规定义务,对在参与项目过程中获知的本案件的信息和甲方的商业秘密进行严格保密。否则,由此给甲方造成损失的,乙方应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九、争议的处理
1、本合同适用《合同法》、《律师法》、《民事诉讼法》、《仲裁法》等法律。
2、本合同在履行过程中发生争议的,由双方当事人协商解决,也可由北京市律师协会调解;协商或调解不成的,任何一方均有权将争议提交合同签订地法院诉讼。
十、其他
1、 双方确认,文首所载地址为双方的送达地址。如果一方提供的地址不确切,或不及时告知变更后的地址,使相关文书无法送达或未及时送达的,该方将自行承担由此可能产生的法律后果。
2、 本合同经甲、乙双方签字盖章后生效,正本一式四份,甲乙双方各执二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甲方: 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签字:
日期: 年 月 日
乙方:北京市 律师事务所
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签字:
日期:20xx年一月 日
专项服务合同范文三
甲方:
法定代表人:
地址:
邮政编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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乙方: 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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甲方因办理 事宜的需要,委托乙方提供非诉讼法律服务,经充分协商,特签订本合同以供共同遵守。
一、 乙方律师的服务范围如下:
1、
2、
二、乙方接受委托并应甲方的要求,指派 、 律师提供本合同项下的法律服务。
三、乙方承办律师应当客观地告知委托人拟委托事项可能出现的法律风险。
四、甲方应保证委托的事项合法并将乙方的工作成果用于合法目的。甲方只能将乙方交付的工作成果用于本合同约定的使用范围和使用目的,未经乙方许可,不得将该成果泄露给与本案范围和目的无关的其他第三人。
五、甲方须向乙方提供有关的证据材料,对乙方的询问、了解作客观的陈述。乙方接受委托后,发现甲方提供虚假证据时,乙方有权要求甲方提交真实的证据,并对虚假陈述作真实澄清。甲方拒绝的,乙方有权终止履行本合同,所收律师费不予退还。
六、乙方履行本合同中若需向第三方表明乙方与甲方的关系,甲方应对乙方进行协助,如签署有关协议、法律文书、证实委托关系等。
七、乙方应遵守诚信原则,在授权委托范围内依法提供法律服务,切实维护甲方的合法权益;如乙方故意损害甲方合法权益的,甲方可终止委托。
八、乙方指派的律师因故中途不能执行职务的,乙方应及时通知甲方,并在甲方同意后负责另行指派律师接替。
九、乙方应对甲方提供的证据材料、背景资料以及在履行本合同过程中所接触、知悉的国家秘密、商业秘密、技术秘密及个人隐私负有保密义务。
十、甲方随时可向乙方了解委托事务处理的进展情况,确有必要的,乙方应应甲方要求出具阶段进展报告。
十一、交通费、行政收费的处理:乙方办理委托事务过程中发生的交通费及行政机关收取的有关费用由甲方预付,乙方按实际支出和有效凭证核销,多退少补。
十二、律师服务费的支付按以下方式处理:
1、律师服务费人民币共 元,该费用包括/不包括本委托事项下的通讯费、传真费、及文件邮寄费用。甲方在本合同签订日付清,
如甲方需委托乙方处理本合同第一条约定之外的其他事务,将根据 的标准另行支付。
2、律师收取律师费,应出具本合同项下的法定结算凭证发票。
十三、本合同生效后,乙方无正当理由不得拒绝;但如果委托事项违法或违背律师职业道德,或者甲方利用乙方提供的服务从事违法活动的,乙方有权终止,依本合同已收取的律师服务费不予退还。
十四、本合同生效后,合同双方无法定事由不得中途解约,若甲方中途解约,依本合同已收取的律师费,乙方不予退还;若乙方中途解约造成甲方损失的,乙方应予赔偿。
十五、甲、乙双方如果发生争议,应当友好协商解决。如协商不成,则由乙方所在地大连仲裁委员会仲裁。
十六、本合同有效期限:自本合同签订并生效之日起至乙方完成委托事项之日止。
十七、关于本合同的变更,由甲、乙双方另行协商确定。
十八、本合同一式两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本合同由甲、乙双方签字或签章后生效。
甲方:
代表:
项目法律服务合同范文一签订地点:
甲方:
住所:
法定代表人:
联系电话:
乙方:
住所:
负责人:
联系电话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和《北京市 律师事务所律师非诉讼法律业务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就甲方委托乙方就甲方以并购为目的对 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目标公司”)进行尽职调查事宜为甲方提供法律服务,甲、乙双方经友好协商,达成协议如下:
一、委托与指定
甲方委托乙方完成本协议第二条所述委托事项。
乙方接受甲方委托,并指定 律师作为主办律师组建团队完成委托事项。未经甲方要求或同意,不得更换主办律师。甲方同意乙方上述指定。甲方指定 作为甲方联系人,负责与乙方联系委托事项相关事宜。
二、委托事项
甲方委托乙方完成下列事项:
(一)在本协议第三条约定的期限内对目标公司进行尽职调查;
(二)起草尽职调查清单,全面梳理目标公司及其股东的历史沿革、业务经营、股权结构、资产等状况,尽职调查的内容包括但不限于组织文件、资产文件、融资文件、重要协议、涉外合同、审批及许可、财务报表、雇员、保险、诉讼情况和环保事宜等事项;
(三)提交尽职调查报告,分析尽职调查过程中发现的问题对收购程序的影响,可能面临或者存在的法律、监管等方面的问题和风险,给出适当解决方案。依据调查报告制作摘要,供甲方决策参考。
(四)按照甲方提出的合理需求对尽职调查报告进行修改完善,报告的最终文本需经过甲方验收同意。
三、委托期限
乙方应在下列期限内完成委托事项的现场调查部分: 年 月 日至年 月 日。 正式尽职调查报告最终出具时间以甲方通知为准。
四、服务费数额及支付;
本项目服务费(含差旅费)共计人民币 整,分两期支付: 第一期人民币 万元,于本合同签订时支付; 第二期余款人民币 于乙方完成尽职调查,提交经甲方验收同意的尽职调查报告后10个工作日内支付。甲、乙双方一致同意,如甲方因乙方不胜任委托事项为由解除本合同,则应根据乙方实际工作量支付费用并按照如下方式处理;甲方支付的第一期费用乙方无需退还,甲方不需支付第二期费用。
五、 甲方的权利和义务
(一)甲方的权利
1.甲方有权就委托事项向乙方提出书面要求;
2.甲方有权在委托期间变更对乙方的授权范围;
3.以书面形式解除对乙方的授权;
4.甲方有权在委托期间要求乙方变更主办律师。
(二)甲方的义务
1.甲方应如实向乙方提供与委托事项有关的材料和情况;
2.甲方应按本合同第四条的约定向乙方支付服务费;
3.甲方应承担乙方实施委托事项的法律后果。
六、乙方的权利和义务
(一)乙方的权利
1.乙方有权按合同第四条约定取得服务费,并在甲方拒付费用的情况下解除本合同;
2.乙方有权依据本合同在法律许可的范围内实施委托事项,并采取必要的措施,但不得损害甲方的合法权益;
(二)乙方的义务
1.乙方指派合伙人XXX、律师XXX„„,共7人作为向甲方提供本项目法律服务的承办律师。XXX律师为项目负责人,负责组织律师工作团队为甲方提供专项法律服务。
2.乙方律师应当遵守职业道德和纪律规范,勤勉、尽责地完成委托事项,最大限度地维护甲方合法权益。
3.本协议履行期间,乙方律师在涉及甲方的对抗性案件或者交易活动中,未经甲方同意,不得担任与甲方具有法律上利益冲突的另一方的法律顾问或者人。
4.乙方律师对其获知的甲方商业秘密负有保密责任,非因法律法规规定或者经甲方同意,不得向任何第三方披露。
5.乙方律师对项目资料应当单独建档,并保存完整的工作记录以备查,在尽职调查结束后向甲方提供相关档案资料,对涉及甲方法律文件和财物应当妥善保管。
6.甲方对乙方承办律师的服务不满意并投诉的,乙方应当及时更换承办律师。
七、合同解除及违约条款
1.乙方无正当理由不提供法律服务的,不能完成尽职调查工作,或提供法律服务时由于过错导致甲方蒙受损失的,甲方有权要求乙方承担违约责任,以退还部分或者全部已付的法律服务费为限。
2.尽职调查期间,甲方发现乙方有本条第一款所述情形的,有权立即解除对乙方的委托,乙方应当在已收取服务费用的限额内承担违约责任。
3.甲方无正当理由不支付法律服务费,乙方有权要求甲方承担违约责任,以支付未付的法律服务费以及延期支付的利息为限。
八、 保密
乙方应当严格遵守保密承诺函中规定义务,对在参与项目过程中获知的本案件的信息和甲方的商业秘密进行严格保密。否则,由此给甲方造成损失的,乙方应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九、争议的处理
1、本合同适用《合同法》、《律师法》、《民事诉讼法》、《仲裁法》等法律。
2、本合同在履行过程中发生争议的,由双方当事人协商解决,也可由北京市律师协会调解;协商或调解不成的,任何一方均有权将争议提交合同签订地法院诉讼。
十、其他
1、 双方确认,文首所载地址为双方的送达地址。如果一方提供的地址不确切,或不及时告知变更后的地址,使相关文书无法送达或未及时送达的,该方将自行承担由此可能产生的法律后果。
2、 本合同经甲、乙双方签字盖章后生效,正本一式四份,甲乙双方各执二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签字页:本页无正文,供双方签字盖章使用。)
甲方: 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签字:
日期: 年 月 日
乙方:北京市 律师事务所
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签字:
日期:20xx年一月 日
项目法律服务合同范文二甲方:_________
乙方:_________
应甲方的聘请,乙方指派律师组成法律顾问组,为甲方开发的_________房地产项目(下称本项目)提供法律服务。经双方协商一致,订立以下协议,共同遵照履行:
一、法律顾问组成员及聘期
乙方指派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律师组成法律顾问组,_________律师担任组长。法律顾问组的聘期自_________年_______月_______日起至本项目结束止。本项目预计_________年______________日结束。
二、法律顾问组提供法律服务的职责范围
法律顾问组向甲方提供以下法律服务:
1.起草、修改本项目前期拆迁合同;
2.参与本项目工程招投标事务,审查招投标文件;
3.审查、修改本项目工程设计合同;
4.参与本项目工程施工合同的洽谈、起草、修改;
5.审查、修改本项目工程委托监理合同;
6.参与审查本项目工程分包单位的资质,起草、修改工程分包合同;
7.审查、修改甲方采购设备和材料的合同;
8.协助甲方控制工程造价、审查工程量增减的支付依据;
9.协助甲方处理因工程造价引起的争议;
10.参加甲方对工程竣工的验收工作,协助甲方确定工程最终造价;
11.接受甲方委托,担任人,参加本项目开发过程中发生的诉讼、调解、仲裁活动;
12.代办本项目开发过程中的公证事务,办理律师见证等非诉讼法律事务;
13.接受甲方委托,办理本项目其他专项法律事务。
三、法律顾问组的工作方式
1.甲、乙双方建立联系人制度,遇有需法律顾问办理的事务,由甲方填写《法律顾问组需办事项》,提前通知法律顾问到甲方处办理;法律顾问因故不能到甲方处办理时,乙方可临时指派其他律师代为办理。
2.在遇有需法律顾问集中办理的法律事务时,乙方指派专人到甲方处办公。甲方指定_________为法律顾问组的联系人,乙方指定_________为联系人。
四、甲方为法律顾问组提供的工作条件
在法律顾问到甲方处办公时,甲方应为法律顾问提供必要的办公条件。
五、法律顾问费的收取办法和结算方式
1.依据国家计委、司法部计价费(1997)286号《律师服务收费管理暂行办法》的规定,甲方向乙方支付法律服务费人民币_____元,本协议签订时支付_________元,_________年_________月_________日支付_________元。
2.法律顾问为甲方提供本合同第二条第1-10项服务时,不另行收费;甲方委托乙方办理本合同第二条第11项服务时,乙方在国家计委、司法部规定的收费标准的基础上,下浮_________%另行收取费。
3.法律顾问为办理甲方事务在_________市内所需的资料费、交通费、误餐补助费等项费用由乙方自理;赴_________以外的地区所需的交通费、差旅费、补助费等项费用,由甲方负担。
六、双方责任
1.法律顾问组应勤勉尽责,维护甲方的合法权益,在甲方授权的范围内履行职务,并对所经办事务的合法性负责。因法律顾问的过错而给甲方造成损失的,乙方按有关规定进行赔偿。
2.甲方应如实向法律顾问组叙述情况,提供有关材料。法律顾问在甲方授权范围内甲方办理之事务所产生的法律责任,由甲方承担。
七、合同的变更、解除和终止
1.双方应信守本合同,未经双方一致同意,任何一方不得擅自更改、解除和终止本合同。
2.甲方在下述情况下,有权以书面形式通知乙方解除本合同或要求更换法律顾问:
(1)法律顾问不按本合同的约定提供法律服务,经甲方指出后,仍不改正的;
(2)因法律顾问的过错而给甲方造成损失的。
3.乙方在下述情况下,有权以书面形式通知甲方解除本合同:
(1)甲方有意向法律顾问提供虚假情况、捏造事实的;
(2)甲方未按本合同的约定提供工作条件的;
(3)甲方累计3个月未按时向乙方支付法律顾问费的。
八、违约责任
当事人一方不履行本合同或履行本合同不符合约定条件的,即违反本合同时,应赔偿另一方的损失,并支付违约金________元。
九、合同的生效
本合同自双方签字之日起生效,本项目结束时自行失效。本项目结束时间超过预计时间的,由甲、乙双方另行协商签订补偿条款,可延长聘期。
十、争议的解决
本合同在履行期间如有争议,由双方协商解决;协商不成时,任何一方均有权向法院提起诉讼。
本合同一式四份,双方各持两份。
甲方(盖章):______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签字):_________
_________年______月________日
乙方(盖章):______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签字):_________
_________年______月________日
项目法律服务合同范文三甲方:_________
乙方:_________
甲方因房地产项目经营开发需要,特聘请乙方为其整个项目经营开发提供全过程的专业法律服务,要求指派熟知房地产行业又熟知工程建设行业的专业知识及专业法律规定的律师担任甲方的经济、法律顾问,以维护甲方在整个建设过程中的所有行为的合法性及其合法权益。经协商,双方达成以下条款,以资共同遵照执行。
一、甲方要求乙方指派_________律师担任甲方的特邀经济、法律顾问。乙方同意甲方的要求,指派该律师担任甲方的特邀经济、法律顾问,并配之以其他律师提供法律服务。
二、双方约定:受聘律师须为甲方提供如下非诉讼法律事务服务:
1.根据项目开发进展,完善甲方参与的三方合资合同、章程;
2.参与本工程建设的前期动迁及市政配套合同的完善、修改;
3.参与本工程建设的招标标书的制定,参加甲方审查投标文件并为评标、决标提供法律意见;
4.代表甲方与工程承包方洽谈,草拟、修改工程承包合同,使之达到可正式签约条件;
5.如甲方需要,为甲方代办工程承包合同公证或见证;
6.代表甲方审查承包方提出的工程分包单位的资质、信誉及队伍素质和履约能力,审查、确定工程分包合同;
7.如甲方需要,为甲方代办工程分包合同公证或见证;
8.督促、检查甲方履行工程承包合同及履约资料的积累、保管工作;
9.协助甲方审查工程分部分项质量验收资料,协助处理因工程质量引起的争议,协调甲方与_________市工程质量监督部门的联系;
10.协助甲方控制工程造价,审查工程量增减的支付依据,协助处理因工程造价引起的争议,协调甲方与上海市工程造价管理部门的联系;
11.参加甲方对工程竣工的验收工作,协助甲方确定工程最终造价;
12.根据甲方的要求,为甲方部分或全部楼宇出售、出租(境内外)提供以下法律服务:
(1)协调甲方与市土地批租管理部门的联系,以便在甲方需要并符合条件时改变土地使用权性质,签订补地价合同;
(2)协助甲方办理楼宇外销批准手续;
(3)协助甲方起草《购房须知》、《楼字预订合同》、《楼宇预售合同》、(楼字出售合同》、《房屋管理、使用、维修公约》、《楼宇出租合同》等楼宇预、销售或出租法律文件;
(4)协助甲方办理境内外购房银行按揭手续,起草与此有关的法律文件;
(5)甲方向购房业主出具工程进度、质量等符合预收楼款条件的法律意见书;
(6)如甲方需要,代为监管预售楼宇价款,使购房业主增强信心,减少风险;
(7)如甲方需要,代办购房业主的楼宇预、销售公证;
(8)如甲方需要,购房业主向房地产管理部门办理房屋产权登记;
(9)协助甲方组织预、销售展示、交易活动,提供相应的法律服务。
三、法律服务报酬及支付方式
1.双方商定,甲方对上述律师服务支付人民币_________元。
2.支付方式;律师服务报酬以人民币支付,支付期限为:
(1)第一次:本合同签约后10天内,支付20%计人民币_________元,
(2)第二次:工程合同正式签约后10天内,支付30%,计人民币_________元;
(3)第三次:工程施工结构封顶后工0天内,支付30%,计人民币_________元;
(4)第四次:工程竣工交付使用后10天内,支付剩余的20%,计人民币_________元。
四、上述由乙方提供的法律服务构成的各法律关系如遇有争议并引起纠纷,乙方须甲方全权处理,其费用另行计算。
五、乙方及受聘律师可根据法律服务工作项目及有关要求,安排有关律师或工作人员办理具体事务,具体工作人员的费用由乙方负责。
六、乙方提供的法律服务应确保服务质量,确保所有合同和法律文件的合法性和有效性,并确保在法律、法规规定的或者甲方要求、乙方承诺的期限内完成。
七、如因乙方的工作疏忽造成甲方经济损失的,乙方承担经济赔偿责任,最高赔偿额不超过律师服务收费的10倍即人民币_________元。具体赔偿办法按乙方提供的《律师承办非诉讼专项法律事务过错责任有限赔偿试行办法》执行。该试行办法为本合同的附件。
八、甲方须按期支付律师报酬,如支付逾期,以应付款千分之一/每天支付逾期的违约金。如逾期超过一个月,乙方有权停止工作直至中止合同。
九、甲方应按规定提供各种有关书面材料,如实向律师阐明情况,如因甲方提供材料虚假不实或有重大错误,乙方不承担因此产生的责任。
十、甲方承诺如乙方在提供上述法律服务中认真负责、确保服务质量,甲方在本合同确定的报酬外,另给以不超过人民币_________元的奖励。
十一、本合同自签订之日起生效,至乙方完成所有法律服务时失效。
十二、本合同一式二份,双方各执一份。
甲方(盖章):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签字):_________
_________
关键词:企业 财务尽职调查 程序 方法
随着经济的发展和制度的完善,有竞争力的企业会选择以并购的方式来实现横向或纵向扩张、规避经营风险等目的。但并购活动相对复杂,是一种高度市场化的行为,其本身也存在风险,这就需要企业在进行并购之前组织并实施有效的尽职调查,为企业做出并购决策提供可靠依据。通常来说,企业的尽职调查应该从业务、人力、财务、法律等方面进行,而财务尽职调查是尽职调查报告的重要组成部分。
一、企业财务尽职调查的作用
企业财务尽职调查是指并购企业财务人员通过访谈、考察、报表分析等方式对被并购企业的财务状况及风险事项进行判断的过程,该过程将通过规避并购风险、确定交易对价、设计并购方案等途径来帮助并购企业管理层完成企业并购决策。
(一)规避并购风险
企业并购发生风险的主要原因是并购企业和被并购企业的信息不对称,而科学有效的财务尽职调查可以揭示并规避潜在风险。作为并购交易的对手方,被并购企业出于自身经济利益的考量,往往会对本企业的风险和缺点进行掩盖。比如提交不真实的财务报告,对潜在风险事项进行掩饰。笔者曾在对一家民营建筑公司(以下简称“W公司”)的尽职调查中发现,W公司针对不同的机构分别提供不同的财务报表,有管理层报表、税务报表和审计报表,且报表未全部涵盖由其承建的工程项目,理由是对于部分工程项目,公司仅作为管理平台收取管理费,同时也不保留工程项目的具体资料。在这种核算体系和管理模式下,并购企业无法对被并购企业的历史财务信息做出准确判断,并且无法了解被并购企业承接的工程项目的施工、验收和风险情况。所以,财务尽职调查可以帮助并购企业认清被并购企业的财务状况和管理模式,并且有效地规避并购风险。
(二)确定交易对价
企业并购的核心问题之一是交易对价的确定,而交易对价是并购活动给并购企业带来的未来预期收益、可能承受的整合风险和被并购企业资产价值等要素的综合体现。通过财务尽职调查,并购企业可以充分了解交易对价的决定要素。首先,并购企业可以调查被并购企业的经营模式和盈利模式,从而更准确有效地了解其内在价值,判断并购后可能产生的协同效应,估算并购活动可以带来的未来预期收益。其次,并购不可避免地会产生整合风险。并购后整合失败的案例比比皆是,例如TCL并购阿尔卡特,上汽并购韩国双龙汽车等。并购企业在选择并购标的企业时,要分析可能面临的整合风险以及需要应对风险而产生的成本。最后,被并购企业为了抬高交易价格,在粉饰收入利润水平、虚增资产价值方面有很强的动力。并购企业要结合业务模式和经营情况,通过财务分析来判断被并购企业的实际盈利能力和不良资产及债权债务的实际情况,从而还原出真实准确的财务报表,为估算被并购企业的真实资产价值提供依据。
(三)设计并购方案
通过财务尽职调查,并购企业可以掌握被并购企业经营管理上的不足和潜在的风险,为并购团队设计并购方案提供重要的参考依据。经营管理水平如何提高、潜在的风险是规避还是承受、并购交易对价的确定以及并购后的整合方案等问题,都需要在并购方案中提前考虑周全。财务尽职调查对并购后的财务整合方案尤其重要,财务整合是必须与业务整合相辅相成的,否则就意味着并购失败,德隆系产业整合不利和长短期投资错配导致资金链断裂便是一个活生生的例子。并购方案应该在并购交易达成之前设计完成,尽职调查是设计并购方案的基础性工作,其中财务尽职调查的重要性不言而喻。没有尽职调查而设计的并购方案是“空中楼阁”,没有财务尽职调查而设计的并购方案更是“海市蜃楼”。
二、企业财务尽职调查的程序和方法
企业财务尽职调查的整体安排一般分为三个阶段:进场前准备、现场调查和编写财务尽调报告,企业财务人员在各个阶段都可以借鉴会计师事务所的财务报表审计程序和方法。
(一)进场前准备
1.背景调查
并购活动有并购企业和被并购企业,因此背景调查可以分为两个维度。第一个维度是并购企业本身进行尽职调查的背景资料。企业财务人员要了解并购活动的背景情况,知晓尽职调查的原因和意图,才能有的放矢,抓住财务尽职调查的重点,进而明确财务尽职调查需要关注的重点内容。另一个维度是被并购企业的背景调查,财务人员可以通过网络、行业报告等渠道了解被并购企业的主要业务领域和行业信息,确定相关业务流程中可能存在的风险点。
2.资料清单准备
根据尽调团队的整体时间安排,财务人员应该提前向被并购企业发送财务尽职调查的资料清单,以节约现场审计的时间。资料清单一般包括以下内容:①公司历史经营情况相关资料;②审计报告及管理建议书,通常包括近两到三年的审计报告及管理建议书和最新一期的财务报表;③最近期间的税审报告、评估报告及其他第三方机构出具的报告等;④资产权证、纳税记录等其他资料。
3.制订尽调计划
财务人员在初步了解被并购企业的情况后,应该制订一个可行的财务尽调查计划。根据初步情况的分析和后续现场审计拟完成的工作,财务尽调计划中应该包括但不限于如下内容:①财务尽调人员的安排和任务的分配;②编制访谈提纲,确定拟访谈对象和访谈内容;③对被并购企业财务报表审计的工作安排;④财务尽调报告的编写重点和时间安排;⑤对各项工作出现变化的应对预案。
(二)现场调查
1.现场访谈
在开始现场访谈之前,财务人员应该提前编制访谈提纲,根据被并购企业的机构设置和人员结构确定访谈对象和访谈问题。访谈问题要具有指向性,可以包括会计机构基本情况、会计核算政策及方法、会计信息化水平、内部控制是否健全、资产配置和资金周转情况等各方面的信息。现场访谈的主要目的在于对被并购企业在经营状况、会计核算规范性、内部控制程度、企业文化等方面的基本情况取得初步了解。
在进行现场访谈时切忌按部就班,要根据访谈过程灵活应变,对临时发现的问题和关注点进行深入挖掘,并且通过后期报表分析和调查进行印证。访谈也不可拘泥于财务,可以与其他尽调人员同步进行,交叉访谈,这样能更有效地发现问题。在对W公司财务经理的访谈中,笔者与人力资源尽调人员采用交叉访谈的方式,发现W公司存在为挂靠人员代缴社保的问题,其管理费用――社保费用中列支的缴纳社保人数与实际合同职工人数严重不符。
2.财务报表分析
受限于时间要求和人力成本,财务尽职调查的报表分析不需要对被并购企业重新实施完整的审计程序,只需要在审计报告和管理建议书的基础上,对被并购企业的历年审定财务数据进行分析。财务人员要运用财务分析方法重点比较和分析历年审计报告中的重要科目余额变化情况和财务指标的波动情况,同时结合管理建议书对被并购企业的财务状况做出判断和总结。同时,在必要的时候,运用某些特定的审计程序来对重要或特殊的财务事项进行审定。
对于重要科目和财务指标的分析,可以按照资产负债表和利润表的科目排列按序梳理。下文将结合本人的尽职调查实际案例,选取部分计科目进行举例说明。
(1)货币资金。关注货币资金余额情况和冻结资金现象,从现金收支记录和余额的合理性判断企业管理规范程度。以W公司为例,其各年末现金余额从40万到200万不等,经检查现金账和收支记录,发现W公司大部分资金通过出纳个人账户进行转付,大额的现金收支和库存严重违反现金管理条例,存在较大的管理风险。
(2)往来款项。关注重点供应商与客户的往来款项余额变动情况和账龄结构,核对大额款项的合同和协议,分析收回欠款和发生坏账的可能性以及潜在的大额负债。在对一家工程公司G公司的尽调过程中,发现该公司的往来款项情况极为复杂,不仅对其集团内部和外部公司存在相互关联的大额长账龄挂账,涉及应收应付账款、其他应收应付款和应收应付股利等各个科目,而且由于历史原因一直未能清理,严重影响资产负债的真实性。最终在收购过程中,通过管理层的协调和相关人员的努力,设计出多方抹账的解决方案,优化G公司的资产负债结构,为完成并购清理了障碍。
(3)存货和固定资产。检查存货盘点表和实地盘点结果的相符程度,判断存货实现销售和获取合理毛利的可能性;检查固定资产的权属证明、使用期限,比较设计生产能力和实际生产能力的差异。在对一家机械设备生产公司Z公司的存货盘点中,发现Z公司实物存货与账面存货严重不符,原因是产品完工提供给客户后,由于质量纠纷、客户违约等原因导致迟迟未能结算,导致库存虚高,并且剩余存货很难完成销售,减值情况严重;另外,Z公司的固定资产主要为大型机械生产设备,停产多年,由于设备老化、工艺进步等原因,要重新启动并维持正常生产,需要进行技术更新,投入大量运营资金。这些情况使得Z公司的账面资产价值远高于其实际资产价值,对估值产生很大影响。
(4)收入成本核算。判断收入成本会计核算的合理性和规范性;分析单位售价、成本、毛利率的变化趋势和产品销售结构的变化趋势;关注客户集中度和关联方交易依赖程度。W公司在对工程项目的核算分为两类,一类是挂靠项目,公司确认管理费收入,另一类是自行建造项目,公司以收付实现制为基础核算收入成本。这种核算方式不符合建造合同准则,财务数据根本无法反应公司实际收入、成本、工程施工、工程结算和工程税金等事项,存在很大的会计核算和税收方面的风险。另外,G公司的主要收入来源是集团内的一两家业务关联公司,虽然表明其与关联方的业务互补性强,但也从侧面反映出G公司的市场自行开拓能力较差,收入来源单一。
(5)财务指标。通过历年主要财务指标的波动情况,分析公司近些年的盈利能力、偿债能力、运营能力的变化趋势;与同行业各项财务指标的平均水平进行比较,分析公司在行业内所处的地位和预期未来的发展趋势。主要的财务指标有资产负债率、资产周转率、流动比率、应收账款周转天数、销售毛利率、净资产报酬率、经营活动净现金流和市场占有率等。在各项财务指标中,应该重点关注经营性净现金流的变动情况,因为目前整体经济处于经济危机后的复苏期,企业更应该秉持“现金为王”的理念,只有能持续获得经营性现金净流入的企业才是值得投资的。
3.编写财务尽职调查报告
企业财务人员应该根据现场访谈和财务报表分析的结果,整理工作底稿并编写财务尽职调查书面报告。财务尽职调查报告可以独立成文,也可以作为企业尽职调查报告的一部分,但一般都应该包括以下内容:工作的范围和基础;财务数据的来源和局限性;被并购企业的会计核算情况、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与财务相关的内控制度建设情况和执行的有效性;财务方面存在的风险和应对建议;或有负债和潜在风险等。
三、总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