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2-02-06 19:56:3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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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券监管是指证券市场管理机构运用行政、经济和法律手段,对证券的发行、交易以及证券经营机构等市场主体及其行为的规范性的监督管理活动。多年来,证券市场发展的经验教训表明,市场与市场主体的成熟与否与证券监管的成熟与否是相辅相成的。系统完善的证券监管体系是证券市场基本功能得以充分发挥的保障,是证券市场基本功能正常运转的外在条件。伴随金融对外开放,我国证券市场的发展必将面临新的机遇与挑战,而有效的市场监管就显得尤为重要。如何建立适应我国的证券监管体制,己成为一项十分急迫的任务。
一、我国目前证券监管体系存在的主要问题
尽管我国证券市场有明确的监管原则和目标,但在实际运行过程中,由于我国特殊的经济环境和发展阶段,使证券监管并不能充分而有效的运行,还存在很多不足,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一)缺乏统一的监管体系。
我国目前采用的是集中统一型监管模型,也称政府主导型模型,其特点:一是强调立法管理,具有完备的证券法律、法规体系;二是设立统一的全国性的证券管理机构承担监管职务,与自律性监管模型相比,这种监管模式更具有权威性,更加严格、公平、有效地履行监管职能。根据我国的具体国情和市场发育程度,目前选择集中统一型监管模式无疑是明智的,但仅仅依靠监管会及其派出机构,显然是无法搞好证券监管的,需要建立一个功能完善的,包括自律组织在内的监管体系。同时证券交易所一线监管的失灵,又使监管环节中断,无法预警和防范市场风险,整个监管体系出现机构残缺、功能缺损的现象。
(二)证券市场自律功能尚未充分发挥作用
首先是自律组织不健全,据统计在目前近千家证券商、中介机构中,加人中国证券业协会的团体仅为121个;其次是自律组织管理混乱,现阶段的自律组织,形式上由两个证券交易所及其证券公司、中国证券业协会和地方证券业协会组成,但实际运行中,各方彼此独立,地方证券业协会隶属关系各异,难以协调工作,中国证券业协会和地方证券业协会大多属于官办机构,机构负责人多是由政府机构负责人兼任,与《证券法》规定的自律组织是通过对自身会员的自身约束、相互监督起到对政府监管的补充作用的精神相矛盾。另外,作为证券市场的组织者,上海、深圳证券交易所,由于管理机制不同,对证券监管力度也存在差异,致使各证券交易所在执行仲裁和行使惩戒职能时会出现不一致,所以,证券交易所的一线监管作用不强。
(三)现行证券法律存在一定的局限性,增加了监管的难度
我国现有的法律框架还不完善。其一,缺乏相应配套的实施细则和相关法律,如《证券交易法》、《证券交易所法》、《投资公司法》等有关法律尚未出台,这不仅使国内现有的交易行为缺乏必要的管理依据,而且证券法规体系不完善,不可避免的带来可操作性差等问题。其二,在具体的交易规则等方面,影响公平、公正交易的因素尚未得到有效禁止,如《公司法》缺乏有效保护少数股东权益的条款,这也不符合国际惯例;其三,在法律体系的协调方面存在不足,最突出的是地方法规和全国性法规的矛盾;其四,对证券市场证券商的规范化管理和监督执法存在局限性,尤其表现在对一些特殊主体监管不力,如对少数证券公司在从事证券及非证券自营业务时存在的违法、违规行为的监管和处理缺乏力度。
(四)政府监管职能错位
与成熟市场经济国家对资本市场的监管相比,我国政府的监管存在明显的职能错位,这也是我国目前证券市场中存在的最大的问题,并由此造成了政府管理效率下降和行业自律作用削弱。目前证券监管部门疲于应付证券市场中不断出现的经常性问题,缺乏中长期的证券市场战略规划研究;同时在监管手段上,仍注重计划与审批手续,将指令性管理手段照搬于证券市场,这种违反证券市场操作的强制性管理方法成为证券市场秩序混乱的诱因,也是几年来证交所自律作用微弱,证券协会形同虚设,发挥不了应有的自律功能的主要原因。
(五)监管人员素质不高。
证券监管是一项政策性、技术性、操作性都很强的专业工作,要求从事此项工作的监管人员具有较高的政治素养、专业水平和道德水平。而且,在国际化的条件下,新的金融衍生工具、市场操作手段也会应运而生,这就需要市场从业人员的素质与之相适应。但从目前来看,我国各级监管人员在数量、知识结构、业务素质等方面难以适应监管工作的客观需要,因而监督管理人员素质的提高是提高监管水平的关键。
二、改善证券监管的几点措施
(一)顺应混业经营的发展趋势,组建一体化的衍生监管体系
由于混业经营将是我国人世后金融业发展的必然趋势,因此在我国目前的保护性过渡期内应该改变以往的分业监管体系和方法,逐步建立起与混业经营相适应的监管体系,加强整个金融监管的协调和合作,定期不定期的就监管中的一些重大问题进行协调、交流监管信息,解决好分业监管中的一些重大问题,研究对策,有目的、有计划地联合建立金融监管方面的公共制度,如通报制度、质询制度,提高监管质量和效率,为全面混业监管做好准备;另外,还要提高素质,明确职责,改进手段,强化联合监管力度,不断提高综合监管的水平和效率,有效防范金融风险。
(二)加强自律管理,完善市场机制
证券市场的复杂性,法律的滞后性兼之证券管理机构超脱于证券市场之外,使得证券管理机构不能及时明察证券市场的发展变化,很难实现既要保持市场稳定有序,又要促进市场高效运作的管理目标,所以,我国在对证券市场实行全面监管的同时,应借鉴英国式的自律性监管体制的做法,加强自律组织的建设,以法律形式确认自律机构的法律地位,赋予其制定运作规范、规划,监管市场,执行市场规则的权利;应明确规定自律组织承担日常业务管理,有权制定、执行日常业务管理规则,并行使惩戒职能;建立我国证券业自律组织体系,这种体系由证券业协会和交易所组成的证券交易所协会组成,但自律组织并不是完全脱离证券组织机构,而应接受其指导、监督和管理,具体可以通过自律组织资格授予工作考核以及自律自治管理规则审批、授权、仲裁等方式进行,政府监管机构应采取措施,促使各证券交易所和证券公司建立市场监察部,加强内部管理,政府应扶持证券业协会的发展,使其在对从业人员的资格认定,市场交易活动的监视,市场参与者的管理、信息披露及专业技能培训等方面发挥作用;应改变目前证券业协会大多属于官办机构和机构负责人多是由政府机关负责人兼任的做法;同时应明确各地方证券业协会的隶属关系,建立统一的自律组织体系,统一证券交易所的管理体制,以便更好的发挥各自的职能作用。
(三)加强证券市场的法制建设,健全和完善法律体系
我国证券市场立法滞后,法规不完备,没有形成完善的证券法规体系,在证券市场发展的过程中,国家没有及时制定相应的法规和政策,相当长时间没有出台证券基本法,其间虽然制定法规法章250项,但大多属于临时应急性质,缺乏稳定性。1998年《证券法》虽然出台了,但与之相配套的实施细则和相关法律,如《基金法》、《投资信托法》等迟迟未出台,这在法律手段上,表现为可操作性差,执法力度弱,因此应尽快出台《证券法》的实施细则,以便细化法律条款,增强可操作性,尽快制定《基金法》、《期货法》,处理好《证券法》与相关法律的衔接,避免出现不一致问题。证券监管机构应根据市场出现的新问题,制定相应的规章制度,对市场变化保持灵敏反应。
(四)建立完善的信息公开披露制度
包括为批准一项许可申请所必要的初步信息,为进行持续监管所要求的定期信息,在视察或危急情况下的非常信息,为实行有效监管,需要获取整个市场组织的质量信息、市场交易信息、市场数据信息、公司运行信息,相应建立合理的信息披露制度,如向主要上市公司派驻监管员制度,定期报送风险报告和监管报告,随时报告重大风险事项,实行市场监管督办制度,限期整改、分级上报;实行监管质询制度,要求被监管方对资料信息的真实性、准确性做出解释;实行监管公告制度,随时向公众公布监管结果,公布举报电话,建立投资者、中介机构、新闻媒体参与、证券会实行的“四位一体”社会化监管。超级秘书网
(五)积极参与国际证券监管立法,努力推进证券监管的国际合作与协调
论文摘要:近年来,我国金融竞争日趋激烈,金融秩序比较混乱。金融领域中不正当竞争行为相当突出,已成为中国人民银行反不正当竞争与强化金融管理的艰巨任务。在理论分析的基础上.研究我国金融领域不正当竞争的表现、成因与强化金融管理的对策。
1金融监管的必要性
寻租行为的大量存在产生了金融监管的要求。在金融交易中,金融机构的腐败体现为利用资金配置权进行两类寻租行为。一是通过对企业配置信贷资金获得第一类寻租收入。这在金融监管当局的现场检查中体现为直接从信贷额度中扣除部分金额作为好处费:二是信贷配置上的定价权收入.这实际上是企业在获得贷款后为了维持长期信贷关系交易而支付的持续性成本。银行的寻租程度取决于改革进程中中央银行和财政对银行的转移支付和内控制度的相对力度比较.企业借款行为是在自筹资金和银行借款问进行的相对成本比较。
金融创新要求加强金融监管。国际上.一般将金融不稳定分为两类:一类是金融危机.特征是储户向金融机构挤提存款.导致银行流动性不足,加上市场大量抛售本币。引起货币大幅度贬值。另一类是金融恶化,特征是高比例的不良贷款以及金融体系的资本充足率过低。在近10年的时间里世界上发生了15次金融危机.金融恶化则更为常见。为了维持中国经济的持续稳定发展,在中国建立和形成有效的金融稳定机制,是非常必要和紧迫的任务。
从金融系统的中坚力量——银行的特点看.在信息不对称以及银行业不完全竞争的作用下,银行业具有内在的不稳定性和脆弱性,需要外部监管力量的支撑来维护稳健经营。这种脆弱性体现在贷款客户可能由于信息优势而欺骗银行、存款客户挤兑行为具有传染性.以及银行自身受到利益诱惑并伴随监管力量弱化而产生冒险冲动。这些因素的交互作用可能导致银行发生流动性危机以至破产,而一家银行破产所造成的社会成本远远高于其私人成本。具有明显的负外部性。银行业经营的特殊性决定了它天生的信息不透明特性.市场各方参与者难以准确判断银行的实际经营情况,无法起到有效监管的作用,因此仅凭市场的外部约束不足以保证银行经营的稳健性。为了避免银行破产对客户造成的损失以及对金融稳定的威胁.有必要引入强有力的外部监管者。
从保险业的情况来看,保险监管体系需要制定和完善预警系统、应急系统以及偿付能力监管系统的战略规划,这些规划是提高监管水平.加强监管力量的重要保障。从证券业来讲,监管当局对券商的监督和约束,是规范券商行为,防止券商违规失信的外部约束机制。
2金融竞争与监管的辩证关系
金融竞争与金融监管既是对立的,又是统一的。从历史的角度看,金融监督管理(简称金融管理或金融监管)制度先于中央银行制度.它是伴随商业银行竞争而产生、发展的。商业银行天然是竞争性的,但放任的逐利竞争必然会危及金融业的安全稳定和存款人的利益,政府不得不采取一定的金融监管措施。商业银行发展到相当高度便产生出中央银行.金融监管遂成为中央银行重要的职能和手段。在近代金融发展过程中,非中央银行金融机构为攫取高额利润.总是千方百计设法逃避当时金融法规的管制。谋求竞争优势,而中央银行为维护公平竞争、稳定金融秩序、保障债权人权益、促进经济繁荣,则总是根据金融竞争的不同性质不断修正现有金融法规或制定出新的金融法规进行新的金融监管。金融竞争与金融监管循环往复矛盾斗争直接导致金融工具的不断创新和金融结构的不断变动.从而推动金融业不断向前发展。因此,可以说.金融竞争与金融监管相对立而存在、相斗争而发展乃是近现代金融领域中的一个普遍规律。
3金融领域不正当竞争
3.1我国金融领域不正当竞争
(1)专业银行在吸收存款、发放贷教、设立机构、挤占结算资金等方面展开了一系列的不正当竞争活动:采取发放高比率揽储费(有的高达50%)、协储费、实物奖品及以贷引存等方式拉储蓄存款或利用对单位实权人物发业务联系费、多种形式的请客送礼、放松开户条件等手段争夺单位存款;在贷款方面主要表现为:采取拆借同业、搞假“委托贷款”、利用“存放同业”科目通过房地产信贷部等附属机构以及劳动服务公司等自办经济实体发放贷款等隐蔽方式,问接避开人民银行的规模管理;使用额外收取利息或利润甚至直接突破人民银行规定的贷款利率浮动范围等手段,谋取高利,为照顾地方政府关系、单位关系、人情关系,不惜放松贷款条件发放关系贷款.支持炒地皮、炒股票、炒外汇等投机活动:企图为商业银行化捞取资本.不惜血本.巧立名目,千方百计开后门,大肆增设储蓄网点、信用卡代办处之类的附属外设金融机构,有些银行甚至大兴土木建宾馆、办商场等,展开激烈的地盘争夺战。
(2)金融市场各主体竞争活动混乱无章,其突表现有:违章拆借;社会乱集资行为盛行。
(3)各级人民银行也在不同程度上存在执法犯法的问题。如自办经济实体,参与炒地皮、炒股票等逐利投机活动,更加剧了不正当竞争。
3.2我国金融领域不正当竞争的成因
(1)各商业银行桀骜难驯。我国商业银行都是机构遍及全国的庞大垄断组织.长期以来习惯于同人民银行平起平坐,对央行监管心怀不敬。现有商业银行风险约束极差.根本不存在破产倒闭、丧失产权的后顾之优.用不着对自身的竞争行为负责。因此商业银行敢于藐视金融法规,不惜代价哄抬利率.争夺地盘,盲目竞争。
(2)人民银行监管乏力。这一点可从以下几方面加以证明:一是观念误差;二是人民银行缺乏独立性:三是人民银行特别是基层行权力与责任不相符。
(3)地方政府不合理干预。地方政府特别是落后地区政府从本地利益出发,时常纵容、鼓励甚至通过所辖地区金融机构从事违反金融法规的活动。有些地方政府还制定了不少存在保护地方利益的金融管理规定.在较大程度上阻碍了人民银行的金融监管工作。
(4)金融市场机制不健全。我国的金融市场尚处于起始和发展阶段,各种法规尚未健全和完备,利率、汇率机制还没有完全市场化,金融市场主体缺乏健全的金融法规观念,人民银行监管操作尚不熟练,难以防范和制止不正当竞争。
4强化金融监管的建议
4.1加强人民银行自身建设
人行自身的高效与廉洁是搞好金融监管的关键。当前,人民银行应注意如下几点:树立正确的金融监管思想。纠正“各级政府的银行”观念,牢固树立“中央政府的银行”思想。坚持“全国一盘棋”.克服地方主义思想;坚持依法监管、执法必严的原则,克服畏难退缩、息事宁人的无为思想;摆正两大职能的关系.明确坚持“稳定货币为主.兼顾经济增长”的原则。人民银行分支机构应及时迅速总结各地金融领域出现的新情况.提出规范管理的建议,使之成为新的金融法规从而为新的金融监管提供依据:力争相对独立的超然地位。在我国暂时不能放弃政府对人民银行控制的情况下.应尽可能界定一些技术性指标以避免政府随意干预人民银行操作。人民银行应彻底放弃一切以盈利为目的的经营活动.集中全力当好“裁判员”:完善人民银行机构建制。完善内部与社会双向监督制约机制,确保高效廉洁:努力提高金融监管队伍素质。
4.2强化管理,确保银行监管与央行维护金融稳定的协调
(1)包括审慎银行监管在内的金融基础设施建设对实现金融稳定目标举足轻重。这些金融基础设施除包括审慎的银行监管、运行良好的支付清算系统外,还包括司法制度,会计与审计标准、法人治理结构、信息披露制度以及“公事公办”的信贷文化等。而且这些因素间相互联系.共同发挥着作用。因此.金融基础设施的建设.对于实现金融稳定的目标意义重大。
(2)银行监管机构的尽职工作是央行履行金融稳定职责的一个基础。在金融体系中,资产比重最大的银行体系既是重要的金融中介也是支付工具的提供者.单个银行机构倒闭的风险很容易传播而引发系统风险。因此,独立于央行的银行监管机构的尽职工作.无疑是央行赖以履行金融稳定职责的一个重要基础。
(3)银行监管需要注重央行的宏观政策分析。一说到银行监管,一般会将监管者与审慎监管的微观层面相联系。审慎监管的微观层面是为了减少单个银行机构的倒闭.目标在于控制银行机构的具体风险.对存款人提供保护。但它会不可避免的涉及宏观层面(其目标是控制系统风险,避免银行体系崩溃以及由此带来的相应成本)。从宏观层面来看,金融不稳定与个别银行机构偶尔倒闭的现象可能是一致的,因为个别银行机构的倒闭在妨碍金融体系的基本中介功能时就影响了金融稳定。
(4)银行监管机构与央行应致力于建立合理有效的协调机制。在负责银行监管的央行中,监管部门与货币政策部门往往是隔离的,部门之间的协调由央行最高层负责,高层官员之间的不同意见在央行内部能悄然得到解决。机构分设后,协调这两种职能之间冲突的普遍做法是在央行和银行监管机制之间建立协调机制。在此情况下,协调机制的运行成本和效率就决定着分设体制能否有效地协调央行职能和银行监管职能之间的冲突,也决定着分设体制是否能优于集中制。
4.3规范、整顿、完善金融市场
(1)加强对货币市场的管理,重点加强拆借市场和国债市场的管理。人民银行一方面应强化依法监管,另一方面应尽快批准组建地区性短期融资中心,进而建立全国性短期融资中心.逐步推行拆借有担保制度.增强人民在短期资金融通中的作用,为间接调控创造条件。
关键词:蝶阀;供水管道;蝶阀的选用
Abstract: butterfly is one of the commonly used valve in the water supply pipe, structure, technical performance, ability to adapt to conditions, install the operating, compared to the gate valve advantage is more obvious, a broad range of applications and prospects. Butterfly valve for the water supply pipe line common ills combination of practical experience, in terms of material, structure, corrosion, connection type, transmission mode, the sealing structure, discusses the selection of butterfly valves should pay attention to the main points of its design; according to the characteristics of the butterfly valve installation take special measures are introduced; analysis and measures to address the existing problems in the butterfly valve applications.Keywords: butterfly valve; water supply pipes; butterfly valve selection
中图分类号:TU731.5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2095-2104(2013)
引言
蝶阀应用于供水管道的历史较短,西方国家如美国日本原西德等国家,60年代开始研究蝶阀,70年代形成规模生产并投入使用。80年代初,我国才引进蝶阀生产线。较早引进生产线的厂家是铁岭阀门厂,80年代初,引进了日本久保田株式会社长系列蝶阀。其后,80年代中期武汉阀门厂引进了美国马克控制公司的中线双夹式系列蝶阀。90年代初,蝶阀生产厂家风起云涌地遍布全国各地,一些老牌阀门厂也开发蝶阀生产线,目前已无一家不生产蝶阀。我国大型自来水公司(水厂)和大型输水工程广泛采用了蝶阀的使用。
一、蝶阀的应用前景
蝶阀在构造、技术性能、工况适应能力、安装操作等方面,比闸阀有明显的优势,口径在DN600mm以上的蝶阀,优势更为突出:
1、城市的公用基础设施建设已纳入城市规划,对供水管网敷设深度做了相应规定,管顶距地面覆土在1米左右,在车道上在1.2米左右,口径在DN200mm以上的闸阀的高度,很不适应这一要求,若采用卧式闸阀,势必占据其它设施(如电讯、电力、电缆、煤气、热力、排水管道)的平面位置。采用蝶阀,这些矛盾就迎刃而解了。
2、蝶阀体积小,重量轻,与同口径闸阀比较,体积和重量在1:3左右,因此,在运输、安装的操作上均优于闸阀。
3、同口径蝶阀和闸阀的启闭时间是1:5,劳动量比是1:4,这对管网的操作,维护管理是十分有利的。
4、蝶阀与闸阀价格比在1:2-1:4之间,并且,口径越大,差价越大,这还不包括长距离运费。
综合上述,蝶阀的出现,实际是对闸阀的一次革命,应用范围与前景很广。
二、供水管网蝶阀选用的要点
目前,我国引进、改进后生产的蝶阀品种很多,归纳为四大系列:电动系列、气动系列、液动系类和平动系列。前三种传动系列不常见于管网,本文不予论述。仅就在输水管网上起主导作用,口径在DN200mm以上的蝶阀的选用,做如下分析。
蝶阀由于引进的厂家不同,型号、标注也不尽同,但无论何种标注产品,其构造大同小异,实质性含义可归纳为:
(1)连接形式------对夹连接于法兰连接;
(2)传动方式------涡轮蜗杆传动与丝杆螺母传动;
(3)阀体形式------长系列与短系列;
(4)蝶板构造-----锅底式、桁架式、平板式;
(5)密封构造-------蝶板软密封、阀体软密封、刚性蝶板挤压式密封;
不同型号不同标注规格的产品,受设计思想的指导,各有它的可取性和不可取性,因此,要进行分析比较并根据安装、使用的环境选用。现就连接形式、传动方式、密封构造三个主要方面作如下的比较:
1、对夹连接与法兰连接
对夹连接时用超长螺栓将阀体连接在两翼的甲乙管上,使之成为一个整体。这种连接的优点是稳定性好,不足之处是施工操作难度大,特别是维修面窄小地段,难度更大,法兰连接时一种传统连接方式,只要操作得当,稳定性是可靠的,因此,在供水管网上被广泛使用。
2、丝杆螺母传动与涡轮蜗杆传动
蝶阀的丝杆螺母传动方式,类似闸阀,通过第一丝杠驱动伞形齿轮,由伞形齿轮带动第二连杆,使蝶板成90°角侧转。闸阀则是直接由丝杆的旋转运动,使闸板或升或降。两者的主要驱动件是丝杠,而蝶阀必须经过一次变向运动,由一级传动变二级传动,就总体而论,两者的启闭原理、故障表现形式大同小异。最为常见的故障是“滑丝”、即公丝和母丝出现不咬合,一旦发生此类故障,需将传动装置整体拆卸下来,进行大修理或者换掉;涡轮蜗杆传动则不同,它是以一个90°上行涡轮为主体,由蜗杆驱动扇形涡轮,由扇形涡轮带动阀杆,使蝶板呈90°运动,工作的全部在涡轮箱内完成,从理论上讲,此种传动方式克服了丝杆螺母传动的某些缺陷,最大维修量只需打开涡轮箱即可进行,给维修工作带来极大便利。
3、密封构造
主要指阀颈密封和阀体正副密封面的构造,对于阀颈密封,各生产厂家已普遍采用O型密封胶环替代了油浸麻丝填料,密封效果有很大改观,阀体密封止水是目前极需引起注意的。我国众多生产厂的引进产品,基本是两个类系,即硬密封和软密封。硬密封是借用水的作用分,将启动后的蝶板挤压到阀体内凸起的止水线处,作用力越大,止水效果越好,这一构造—天津塘沽阀门厂引进美国马克控制公司的中线对夹式蝶阀为代表,使用效果,众说不一。软密封,是以丁腈胶为密封材料的一种构造,目前有两种截然不同的构造方式:⑴以美国克斯顿控制公司的蝶阀产品为代表,它有月牙形组合成的圆形紧固钢件把丁腈胶环紧固在阀体内环上,形成正密封,当蝶板与之重合时,达到密封止水效果;⑵以日本久保田株式会社生产的蝶阀为主的密封构造,是将丁腈胶环,用圆形钢环(整环)紧固在蝶板周边,形成正密封,当蝶板与阀体密封圈重合时。达到密封止水效果。从理论上讲,这两种软密封构造均能收到密封止水效果,但在实际运作中,前一种显然优于后一种,它不因蝶板运动好坏导致破坏正密封(丁腈胶片),相反,后一种则常招致破坏而损坏了密封效果。
选用蝶阀,除上述三个主要方面外,还应随工况要求不同,对材质(包括零部件)阀体内防腐等引起重视,对这种关键设备。要用“关键”的眼光对待。
三、供水管网中蝶阀的设计与安装
供水管网设计中的阀门安装设置,除按有关设计规范执行外,还应根据蝶阀的特性采取一些特殊处理。
蝶阀与闸阀最显著的不同是,蝶阀与管道中流动的水处于同一空间,过水流量受到一定影响,为使流阻减少到最低限度,设计时选用桁架式或锅底式蝶板为好。
进入管道中的异物,危害极大,应引起高度重视,供水管道中,流动的水外还有因各种缘故不应进入的异物,如木屑、砖块、麻丝、砂粒等,它极大的妨害了管网阀门正常运动。根据观察和维修检查,因异物导致蝶板启动故障,占整个故障的19%左右。为消除和减轻异物危害,设计时需作一些特殊的技术性处理:
1、改变蝶阀安装方式:改立式为卧式安装。其目的是让异物顺利通过,不至于妨碍阀轴运动而导致启闭故障;
2、增设存渣井:存渣井应设置在来水方向距蝶阀10倍管径距离的位置,使悬浮状异物碰撞蝶板后,在紊状态中降落,存入井槽内,对比重大的异物,存渣井可起到截沉作用。对已存入于井内的异物,定期用人工排除为好。
3、设置检查人孔井:检查人孔井是专门为检查、维修一般性蝶阀故障的窖井,设置在蝶阀密封面一侧,距离版0.5——0.8米处(以利修检为宜)。检查人孔井还可起到截沉异物的作用;
4、安装组合设计:是指存渣井、蝶阀、检查人孔井三者的施工图设计,指一定的要求组合在一幅设计图内,每台设置在供水干管上的蝶阀,均需组合设计,口径DN200mm以上的直管,可共同处一幅安装组合图序列编号,以便查找。
四、存在的问题及其对策:
蝶阀应用于供水管道,设计安装各种口径的蝶阀,在我们公司已全面实施,我们对25台发生故障的蝶阀进行检查分析,有3个方面7个问题,见下表:
从中可以看出,第一方面的三大问题,故障率在64%,并呈上升趋势,其中阀体内防腐,生产厂家普遍不重视(仅涂一层普通的防锈漆),在较短的时间内,阀体内便生成氧化铁瘤(俗称结垢),而导致正密封遭受破坏,密封件和传动机构出现的故障,绝大多数是材质不达标或制作装配精度不够,或设计本身有误。这方面的问题,主要来自生产厂家。对此,从事管道的设计人员,除阀型外,还应根据自身的工况要求、技术要求。其中包括对零部件材质要选定。以促进蝶阀产品质量的提高,把故障源缩小到最低限度。
从第二方面的2个问题看,主要是管道施工过程中管理不严所致。严格施工管理,加强安装工人责任心,提高工人的自身素质、教育是当务之急。
从第三方面的2个问题看,大多数是从事管网维修人员对蝶阀性能不熟悉所致。开关时或用力过量,或开启度不到位,或因操作时人为的机械扭曲及外部原因损坏,等等。解决这一问题的主要途径是:技术业务主管部门组织操作工人学习蝶阀的有关知识,深入了解其性能及特点,避免操作失误,特别是认为的机械扭曲等大故障发生;主管部门还应在实践中摸索,总结经验教训,不断提高操作技能。我们单位还专门请生产厂家技术人员授课,办培训班,有组织有计划的派专门人员到同行业部门学习、考察,这样做,收效明显,人为故障大幅度下降。
结论
管道的最终控制是阀门来实现的,因此阀门的选型情况如何,直接关系到项目的投资和对管线介质的有效控制。目前自来水供水行业在线的阀门种类繁多,也各有其特点。蝶式阀门作为阀门种类众多种类之一,由于其本身的优势必然在未来城市供水管道中被广泛应用,于此同时我们要做的就是掌握选用、设计、安装蝶阀的工艺,确保的蝶式阀门在城市供水管道中的应用质量。
参考文献:
[1]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室外给水设计规范》GB50014-2006
[2]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图集《室外给水管道附属构筑物》(05S502)
[3]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室外给水设计规范》GB50014-2006
论文关键词 市场 监管 探索
在烟草行业改革与发展的新时期、新形势下,国家局对如何转变烟草专卖管理方式提出了新要求、新课题。构建“打击严厉、管理到位、疏导及时、服务周到”的市场监管体系(以下简称“打、管、疏、服”市场监管体系),就是一次有益的探索和思考。
一、实施“打、管、疏、服”市场监管体系的背景
2012年4月9日,国家烟草专卖局赵洪顺副局长在全国烟草专卖管理暨专卖内管工作现场会上提出:着力构建“打击严厉、管理到位、疏导及时、服务周到”的市场监管体系。坚持守土有责,强化属地管理,坚决打击各种形式不合法、不规范行为。提高市场分析和判断能力,注重市场监测,加强对异常零售客户的管理。适应社会环境的变化,有针对性地开展市场检查,积极疏导零售客户的合理诉求。牢固树立服务零售客户的理念,努力为零售客户提供优质服务。
在烟草专卖管理工作中,着力构建“打、管、疏、服”市场监管体系,也是符合《行政处罚法》有关要求的。《行政处罚法》第五条规定:实施行政处罚,纠正违法行为,应当坚持处罚与教育相结合,教育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自觉守法。《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七条还规定: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纠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不予行政处罚。
二、“打、管、疏、服”市场监管体系的内涵及方式
卷烟市场监管的目的是严格贯彻烟草专卖法律法规,查处和打击涉烟违法犯罪行为,建立规范有序的烟草生产经营秩序,切实维护国家利益和消费者利益。实施“打、管、疏、服”市场监管体系,既适应市场监管的目的,又符合市场监管内容的需要。打击严厉、管理到位、疏导及时、服务周到,是市场监管方式的四个方面,既可单独适用,也可综合实施。
(一)打击严厉
提升案件经营能力,强化信息情报网络建设,开展联合执法,突出对制售假行为、重大违法违规行为的打击力度。主要方式是对情节较重的违法行为实施行政处罚,严重的取消烟草专卖经营资格;对无证经营行为,移交工商部门联合予以取缔;对涉烟犯罪行为,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二)管理到位
提高专卖执法人员分析判断能力,对卷烟零售户实施分类管理,以异常零售户为重点,有针对性地开展市场检查和管理。主要方式是实施《卷烟零售户分类管理办法》,结合卷烟业态,明确分类管理的重点,采取不同的监管措施和转化举措。
(三)疏导及时
对有违法行为的零售户,通过实施行政指导举措,进行教育转化,避免再次违法;对轻微的无证经营行为引导整改或不再经营。主要方式是采取行政提示、行政告诫、行政约见、行政建议、行政回访等方法,减少违规率,提升教育转化率。
(四)服务周到
落实“与客户共创成功”理念,通过为零售户提供法制培训、真假烟识别等,为零售户经营发展建言献策,提供多方位、多层次、宽领域的服务。主要方式是实施五层法规培训,即新办证户入门培训、经营初期培训、违规户专门培训、守法户常规集中培训和日常上门培训,提升服务水平。
三、实施“打、管、疏、服”市场监管体系的基本原则
(一)合法性原则
专卖管理部门应当在法定职权范围内实施打击、管理、疏导和服务,所实施的执法行为不得超越管理权限,不应违背法律精神、原则和国家政策。
(二)合理性原则
注重公平、公正,所实施的疏导和服务应符合行政相对人的利益要求,方式方法应妥善。
(三)针对性原则
紧密围绕市场监管工作中的重点、难点、热点、薄弱环节,根据不同的对象、案件或行为性质、特点,选择相应的市场监管或服务方式,实现最佳效果。
(四)以人为本原则
综合运用各种行政措施和管理、服务手段,寓执法、监管于疏导、服务之中,有效解决随意执法、趋利执法、不规范执法等问题。
(五)公开性原则
通过多种渠道,采取适当方式向零售户公布“打击严厉、管理到位、疏导及时、服务周到”的内容、形式等,切实保障行政相对人的知情权和监督权。
四、实施“打、管、疏、服”市场监管体系的重要意义
实施“打、管、疏、服”市场监管体系是在烟草行业改革与发展的新时期、新形势下,对转变烟草专卖管理方式提出的新要求。近几年,连云港市局实施的柔性执法,已在构建和谐的执法环境,提高零售户守法意识,保持良好卷烟市场秩序等方面显示出成效。实施“打、管、疏、服”市场监管体系,是对“柔性执法”的完善和提升。
(一)该体系是推进依法行政,构建和谐社会的现实要求
实施“打、管、疏、服”市场监管体系,是推进依法行政、文明执法、建设法治烟草的体现,有利于提高专卖执法的亲和力;是坚持以人为本,构建和谐专卖管理秩序和社会环境的体现,有利于优化发展软环境。
(二)该体系是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转变管理职能和服务方式的重要举措
实施“打、管、疏、服”市场监管体系,是专卖管理部门市场监管理念与模式的重大转变,是在工作职能上从传统管理型向公共服务型转变,是在工作方法上从刚性监管为主向刚柔相济、相辅相成转变。是落实科学发展观,建立新型烟草专卖执法管理模式的体现,有利于提高专卖管理部门的管理和服务水平。
(三)该体系是优化执法环境,实现执法成效与社会效果共赢的根本保证
实施“打、管、疏、服”市场监管体系,有利于突出对重点违法行为的打击,提高监管的针对性;可以减少或避免违法现象的发生,提高监管效率和效能;可以协调和解决专卖管理部门与相对人之间的矛盾,最大限度地消除误解,争取配合。
五、实施“打、管、疏、服”市场监管体系的注意事项
“打、管、疏、服”是一项综合性的市场监管体系,需要专卖管理登多部门分头实施,同时又要协调配合。在实施过程中,需要明确实施主体、职责,制定完善相应的制度文书,规范操作流程和程序,确保应用、监督、考评到位。
(一)部门协作,共同实施
机动大队侧重于打击,日常监管大队全面实施管理、疏导和服务,证件管理部门侧重于管理和服务,案件审理部门侧重于疏导和服务,综合管理部门侧重于督查考核。专卖监督管理部门继续发挥好与公安、检察、法院等机关的协作机制,共同解决调查取证、证据认定、法律适用等难题。继续完善与工商部门打击无证经营的协作机制,依法取缔无证经营。
(二)形成体系,系统实施
该监管体系的建立,需要市县局共同实施。要明确市县局的分工,系统实施。打击方面的制度应主要包含有:《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适用规则》、《行政处罚案例指导制度》、《暂停整顿操作办法》、《取消经营资格操作办法》等。管理方面的主要制度应有:《卷烟零售户分类管理办法》、《8种检查方式实施细则》等。疏导方面的主要制度有:《行政指导程序规定》和配套的实施细则、标准规范等。服务方面的主要制度有:《卷烟零售户法制培训实施细则》等。四个方面共用的制度有:《卷烟市场日常监管实施细则》、《卷烟市场互查实施办法》、《烟草专卖行政执法用语规范》、《全程说理执法实施意见》、《市场净化率考评办法》等。
(三)完善标准,规范实施
打击、管理、疏导和服务,每个方面都应有相应的实施标准和操作流程,实施单位应按照规定的标准和流程规范,做好有关文书、资料的收集、保管、统计、分析等工作,按照要求规范实施。
(四)信息支撑,高效实施
综合证件管理、市场监管、情报分析、案件审理、内部监管等功能,实施移动终端系统,提升市场监管针对性、科学性、系统性,提升市场监管整体效能。
摘要:我国证券市场经过十多年的发展,已经取得了巨大的成绩,但是也存在着许多不规范、不成熟的地方。通过回顾我国证券监管体制的历史演变,为进一步促进证券市场的良性发展提出了若干行之有效的办法。
关键词:证券监管体制内在机理发展完善
一、证券监管体制的历史演变
中国证券监管体制的演进是伴随着中国证券市场的产生和发展而建立起来的,并随之不断变化的动态过程,其体制变迁及其特征与我国证券市场发展的不同阶段与格局相适应,并与市场发展的客观需要和内在的政府监管目标相吻合。我国政府对监管体制的选择和调整决定于我国特殊的经济、政治、文化、市场发展的客观要求,经历了以下3个阶段:
1.1981—1985年,无实体监管部门阶段
这是我国证券市场的发展萌芽期。除了国债发行之外,基本上不存在股票市场和企业债券市场。虽然于1984年公开发行了股票,但股份制试点与股票交易仅限于极其狭小范围。该阶段不存在真正的监管体制或明确的管理主体。
2.1986—1992年,监管体系雏形阶段
总体上,我国证券市场仍处于规模极小的“婴儿期”,与之相对应,在政府管理层面上出现了若干监管上述证券市场领域的部门主体,但未形成统一、有序、通畅的集中管理体系。监管体制框架中的政府部门和自律组织等若干因素已出现,但仍表现出明显的初创特征和摸索性质。中国人民银行作为中央银行“管理企业债券、股票等有价证券,管理金融市场”被正式法规确立为证券市场主管机关。但监管职责不明确,实践中的管制权力缺乏集中型模式所要求的权威性和管制力度。地方政府体现出监管框架中的分权性和非集中性。证券交易所的自律管理在一定程度上取代了政府管制。多部门介入的管理格局略见雏形。行业自律监管组织尚未担负实质性自律职能。
3.1992一l998年,初级集中型监管体制阶段
1992年l0月,国务院证券委员会和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成立,标志着我国证券市场步人了集中型监管体制阶段。从有关资料可以看出,1996年以后,市场取得飞速发展,无论是日均成交金额还是日均开户数都是呈现上升的趋势,这充分说明了证券市场的蓬勃发展。与此相呼应,集中型管理体系逐渐形成。确立中央监管机构,一部分权力根据证券活动性质和归口的不同划分给国务院各部委。地方政府相当程度地介入证券市场管理,形成了中央与地方相结合的市场管理体系。首次确立独立于其他部门的专门性证券主管部门,摆脱了依附于财政或中国人民银行的旧模式。一定程度上兼顾了我国证券市场发展与规范进程中所牵涉到的错综复杂的诸多方面的难题。但是,仍表现出权力分散、独立性和权威性弱、缺乏覆盖全国性的监管机构的动态特征。总体上,这个阶段表现出多层次的、多元化以及部门分工协作的中国特色,且明显地显示出过渡期的特征。
二、我国证券监管体制的现状及其内在机理
目前我国证券市场实行的是集中统一的监管体系,即以政府监管为主导,集中监管和市场自律相结合的市场监管框架。
1.监管主体
1998年国务院批准了中国证监会的职能、内部机构和人员编制的“三定”方案,确定了证监会是国务院直属机构,负责全国证券期货市场,并成为取代国务院证券委员会职能的惟一最高证券监管机构。根据该方案的规定,证监会将建立集中统一的证券期货监管体系,在全国各地设立派出监管机构并实行垂直管理,但在现实中,我国监管主体存在多元化现象,主管部门之间关系较为复杂和不协调。
2.自律组织是资本市场监管体制中不可或缺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
自律组织有两种形式,即社会性的监督组织和行业自律。前者主要包括证券业的中介服务组织如会计师事务所。后者包括两方面:一是证券交易所的场内自律,二是场外交易的自律,即中国证券业协会进行的自律监管。
3.监管法规体系
1998年以前我国证券市场和监管是通过一系列的行政法规,包括全国性的行政法规和地方性的行政法规。1998年《证券法》的通过标志我国证券市场依法治市进入一个崭新的阶段。《证券法》和《公司法》作为我国证券监管的法律基础和其他证券法规共同构成证券监管法规体系。现行证券监管体制具有集权性和一元化、权威性和独立性高、两级管理垂直化以及自律性弱的特征。虽然仍存在自律管理作用未得到足够重视的问题,但这个体制框架与我国证券市场现在高速发展相适应。现行证券监管体制的形成原因主要是针对如何克服原体制存在的内在弊病和矛盾。
三、未来证券监管体制的进一步完善
在全球化程度加快的大环境下,我国证券监管体制应当立足国情,放眼世界,不断健全、完善。证券监管体制的建设,不仅关系到证券市场的发展,更关系到经济安全,国民经济的长远发展。进一步完善证券监管体制必须全面考虑,放眼未来,对证券监管体制进行有效的改造。
1.加强证券监管体制的自身建设,逐步健全与完善
证券市场是变化无穷的,只有依据客观规律,制定完善制度才能保障市场健康运行。主要有以下几方面:
(1)树立科学监管理念。监管理念主要包括:第一,保护投资者的合法权益;第二,确保公平、高效、透明;第三,降低系统风险;第四,树立国际化意识。
(2)明确监管职能,提高监管水平。监管机构作为规则的制定者和执行者,其职能就是保障市场的公平、公开以及公正地对待所有市场参与者,体现了监管理念和目标。相应的权限,应当依据其职能而定,即仅能作为“裁判员”。并非事无巨细一概全揽,不能把“运动员”兼于一身,应减少证监会在监管中的行政干预色彩,增强其对上市企业以及证券市场的各参与者的监管手段和能力。尤其要注意的是,在监管过程中,要加强对行为和过程的监管,而不仅仅是对结果的监管,对监管者而言,行为本身比结果更值得关注。同时,改善监管手段,提高监管水平,努力实现手段的间接化、多样化、市场化,减少政府对市场的操纵。此外,应当提倡监管行为的科学化、民主化,保证公正地权衡各方利益,保护投资者信心。(3)完善监管体系,充分发挥行业自律监管。随着证券市场的成熟,政府主导和行业自律相结合的监管体系日益成为大多数国家选择的主流。充分发挥两者的优势,避免各自的缺憾,对于完善监管体系是十分重要的。自律监管具体而言包括三个方面:第一,加强自身监管机构的组织建设;第二,要尽快完善自律管理规则;第三,要理顺证券交易所管理制度。
2.改善证券监管的外部环境,营造良好社会氛围
(1)健全完善相关法律制度,建立良性的立法、司法环境。证券市场的发展,要做到有法可依,依法监管,这就要求首先要完善立法,去掉或者完善一些与现有政策和法规相矛盾的条文,法律是要不断向前发展的,结合目前市场需求不断完备证券监管的法律制度,尽快细化证券法的相关规则,出台相关的法律条文,形成完善的证券法规体系。其次是要加强执法,如果没有强有力的执法措施,再完善的法律条文也无用,因此我们不能忽视有法必依的重要性。
(2)重构社会信用体系,恢复我国证券市场的公信力。
论文摘要:我国证券市场经过十多年的发展,已经取得了巨大的成绩,但是也存在着许多不规范、不成熟的地方。通过回顾我国证券监管体制的历史演变,为进一步促进证券市场的良性发展提出了若干行之有效的办法。
一、证券监管体制的历史演变
中国证券监管体制的演进是伴随着中国证券市场的产生和发展而建立起来的,并随之不断变化的动态过程,其体制变迁及其特征与我国证券市场发展的不同阶段与格局相适应,并与市场发展的客观需要和内在的政府监管目标相吻合。我国政府对监管体制的选择和调整决定于我国特殊的经济、政治、文化、市场发展的客观要求,经历了以下3个阶段:
1.1981—1985年,无实体监管部门阶段
这是我国证券市场的发展萌芽期。除了国债发行之外,基本上不存在股票市场和企业债券市场。虽然于1984年公开发行了股票,但股份制试点与股票交易仅限于极其狭小范围。该阶段不存在真正的监管体制或明确的管理主体。
2.1986—1992年,监管体系雏形阶段
总体上,我国证券市场仍处于规模极小的“婴儿期”,与之相对应,在政府管理层面上出现了若干监管上述证券市场领域的部门主体,但未形成统一、有序、通畅的集中管理体系。监管体制框架中的政府部门和自律组织等若干因素已出现,但仍表现出明显的初创特征和摸索性质。中国人民银行作为中央银行“管理企业债券、股票等有价证券,管理金融市场”被正式法规确立为证券市场主管机关。但监管职责不明确,实践中的管制权力缺乏集中型模式所要求的权威性和管制力度。地方政府体现出监管框架中的分权性和非集中性。证券交易所的自律管理在一定程度上取代了政府管制。多部门介入的管理格局略见雏形。行业自律监管组织尚未担负实质性自律职能。
3.1992一l998年,初级集中型监管体制阶段
1992年l0月,国务院证券委员会和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成立,标志着我国证券市场步人了集中型监管体制阶段。从有关资料可以看出,1996年以后,市场取得飞速发展,无论是日均成交金额还是日均开户数都是呈现上升的趋势,这充分说明了证券市场的蓬勃发展。与此相呼应,集中型管理体系逐渐形成。确立中央监管机构,一部分权力根据证券活动性质和归口的不同划分给国务院各部委。地方政府相当程度地介入证券市场管理,形成了中央与地方相结合的市场管理体系。首次确立独立于其他部门的专门性证券主管部门,摆脱了依附于财政或中国人民银行的旧模式。一定程度上兼顾了我国证券市场发展与规范进程中所牵涉到的错综复杂的诸多方面的难题。但是,仍表现出权力分散、独立性和权威性弱、缺乏覆盖全国性的监管机构的动态特征。总体上,这个阶段表现出多层次的、多元化以及部门分工协作的中国特色,且明显地显示出过渡期的特征。
二、我国证券监管体制的现状及其内在机理
目前我国证券市场实行的是集中统一的监管体系,即以政府监管为主导,集中监管和市场自律相结合的市场监管框架。
1.监管主体
1998年国务院批准了中国证监会的职能、内部机构和人员编制的“三定”方案,确定了证监会是国务院直属机构,负责全国证券期货市场,并成为取代国务院证券委员会职能的惟一最高证券监管机构。根据该方案的规定,证监会将建立集中统一的证券期货监管体系,在全国各地设立派出监管机构并实行垂直管理,但在现实中,我国监管主体存在多元化现象,主管部门之间关系较为复杂和不协调。
2.自律组织是资本市场监管体制中不可或缺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
自律组织有两种形式,即社会性的监督组织和行业自律。前者主要包括证券业的中介服务组织如会计师事务所。后者包括两方面:一是证券交易所的场内自律,二是场外交易的自律,即中国证券业协会进行的自律监管。
3.监管法规体系
1998年以前我国证券市场和监管是通过一系列的行政法规,包括全国性的行政法规和地方性的行政法规。1998年《证券法》的通过标志我国证券市场依法治市进入一个崭新的阶段。《证券法》和《公司法》作为我国证券监管的法律基础和其他证券法规共同构成证券监管法规体系。现行证券监管体制具有集权性和一元化、权威性和独立性高、两级管理垂直化以及自律性弱的特征。虽然仍存在自律管理作用未得到足够重视的问题,但这个体制框架与我国证券市场现在高速发展相适应。现行证券监管体制的形成原因主要是针对如何克服原体制存在的内在弊病和矛盾。
三、未来证券监管体制的进一步完善
在全球化程度加快的大环境下,我国证券监管体制应当立足国情,放眼世界,不断健全、完善。证券监管体制的建设,不仅关系到证券市场的发展,更关系到经济安全,国民经济的长远发展。进一步完善证券监管体制必须全面考虑,放眼未来,对证券监管体制进行有效的改造。
1.加强证券监管体制的自身建设,逐步健全与完善
证券市场是变化无穷的,只有依据客观规律,制定完善制度才能保障市场健康运行。主要有以下几方面:
(1)树立科学监管理念。监管理念主要包括:第一,保护投资者的合法权益;第二,确保公平、高效、透明;第三,降低系统风险;第四,树立国际化意识。
(2)明确监管职能,提高监管水平。监管机构作为规则的制定者和执行者,其职能就是保障市场的公平、公开以及公正地对待所有市场参与者,体现了监管理念和目标。相应的权限,应当依据其职能而定,即仅能作为“裁判员”。并非事无巨细一概全揽,不能把“运动员”兼于一身,应减少证监会在监管中的行政干预色彩,增强其对上市企业以及证券市场的各参与者的监管手段和能力。尤其要注意的是,在监管过程中,要加强对行为和过程的监管,而不仅仅是对结果的监管,对监管者而言,行为本身比结果更值得关注。同时,改善监管手段,提高监管水平,努力实现手段的间接化、多样化、市场化,减少政府对市场的操纵。此外,应当提倡监管行为的科学化、民主化,保证公正地权衡各方利益,保护投资者信心。(3)完善监管体系,充分发挥行业自律监管。随着证券市场的成熟,政府主导和行业自律相结合的监管体系日益成为大多数国家选择的主流。充分发挥两者的优势,避免各自的缺憾,对于完善监管体系是十分重要的。自律监管具体而言包括三个方面:第一,加强自身监管机构的组织建设;第二,要尽快完善自律管理规则;第三,要理顺证券交易所管理制度。
2.改善证券监管的外部环境,营造良好社会氛围
(1)健全完善相关法律制度,建立良性的立法、司法环境。证券市场的发展,要做到有法可依,依法监管,这就要求首先要完善立法,去掉或者完善一些与现有政策和法规相矛盾的条文,法律是要不断向前发展的,结合目前市场需求不断完备证券监管的法律制度,尽快细化证券法的相关规则,出台相关的法律条文,形成完善的证券法规体系。其次是要加强执法,如果没有强有力的执法措施,再完善的法律条文也无用,因此我们不能忽视有法必依的重要性。
(2)重构社会信用体系,恢复我国证券市场的公信力。
关键词:构筑工商市场监管平台
论文全文:
随着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建立和完善及加入世贸组织的新形势,对海南市场监管的模式、方式与手段提出了新的标准和要求。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作为监管市场的经济卫士,如何应对经济全球化浪潮的冲击,创新市场监管机制,并与国际惯例接轨,这将是新时期海南工商行政管理者必须研究和解决的重大课题。
一、新时期加大海南工商市场监管力度的必要性和紧迫性
海南作为全国最大的经济特区,如何加大市场监管力度,实现资源的优化配置,以达到社会经济运行的最高效率和社会需求及社会利益的最大满足,具有非常重要的作用,是促进海南经济健康有序发展的必然。
(一)加大海南工商市场监管力度,是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内在要求。首先,从构成要素来看,具有广泛性。其中包括:以公有制为主体,其他经济并存的所有制结构体系,包括市场体系、分配体系、宏观管理体系和社会保障体系等,每一个构成要素包括多方面的内容,这需要全社会的共同参与,工商部门作为市场监管的政府重要职能部门,更是任重道远。其次,具有整体相关性。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本身是一个整体,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整体基本特征是通过各个构成要素的具体内容体现出来的,各个构成要素之间相互联系、相辅相成的。再次,具有明显的层次性。此外,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是一种有序的法治经济,必须加强监督管理和宏观调控。国内外的实践证明,市场主体只有依法进行管理,市场才是高效有序的。
(二)加大海南工商市场监管力度是发展海南经济的必然要求。要发展经济必须有繁荣的市场,而要有繁荣的市场,必须加强市场监管力度,以保证其有序运作,蓬勃发展。如旅游业要健康发展,必须规范旅游市场秩序,坚决制止黑导、黑车等违法行为,净化海南旅游环境。可见,加大海南工商市场监管力度是发展海南经济的必然要求。
(三)加大海南工商市场监管力度是适应WTO的必然要求。加入WTO,工商市场监管环境、监管对象和思维方式都发生了新的变化。经济全球一体化的趋势,在创造就业机会的同时,也使工商市场监管面临更为复杂的形势。因此,工商市场监管,必须与时俱进,按照WTO规则要求,一视同仁,消除对贸易活动的人为干预及其带来的扭曲,创造公平有序的竞争环境。
二、当前海南工商市场监管的现状
海南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作为海南经济卫士,在严厉打击非法传销、假冒伪劣商品,整顿规范市场经济秩序,强化商标、广告管理及消费者权益保护等诸多方面为海南经济建设做出了积极的贡献。但是,在肯定成绩的同时,我们也必须清醒地看到目前工商市场监管存在的问题,其主要表现在:
(一)工商市场监管体制还尚未完全理顺。一是有些直属局,不是“小局大所”,精干高效,而是“大局小所”,人数众多,效率低下,职责不清、权限不明。二是工商所建设不平衡,人数差异大,人数多的工商所多达100多人,人浮于事,而人数少的仅2人,难以完成大量的监管和服务工作。三是有些工商所重收费、轻管理,执法不到位,对市场监管缺乏动态跟踪管理,经济户口也不健全,难以做到执法重点下移,更难做到与国际惯例接轨。四是个体劳动者协会、广告协会等各种协会中介组织不健全,有些市县这些组织尚未建立,有的组织人员结构不合理,年龄老化,难以发挥应有的作用。
(二)工商市场监管的法规体系不完善。一是陈旧过时。一些现行的工商法规仍带有浓厚的计划经济色彩,尽管前段时期进行了清理,废止了一批,仍未能适应我国加入WTO的新形势。二是不具体、不透明。有的法规规定很抽象,遇到具体问题,难以依法处置。三是随意性大。有些工商法规游移空间大,给主观随意解释提供了条件。四是缺乏权威性。从效力看,在目前法规体系尚未健全的情况下,出现讲话不如批示等不正常的现象,法律法规的权威性尚未得到应有的体现。
(三)工商市场监管的模式、方法、手段滞后。墨守成规,安于现状、不思进取,不与时俱进,“看看、摸摸、闻闻”等凭经验办事现象时有发生,形成了一套固化的东西。如有的工商管理人员把工商市场监管仅仅看成是调整市场摊位、收管理费而已,思想观念不转变,意识不到位,在执法过程中,流于形式,不讲质量,简单粗暴;仍然习惯于设关卡、搞审批、放不下部门利益,办案工具、检测技术等手段落后,监管仅在表面上,只重治标,不重治本。这些都与商品化的市场经济不适应,与世贸组织的规则格格不入。
(四)对违法违规案件查处力度不够。目前在市场监管和执法方面,干扰多,说情风重,查处难度大,本位主义、地方保护主义严重,一些案件是大案化小,小案化了,导致小案办得多,大案办得少,得过且过。一些直属局三年来没有办过一宗上万元的案件,有形市场(如农贸市场等)监管查处多,而无形市场(如证券市场、电子购物等)监管力度薄弱,对假冒伪劣商品案件的查处没有建立良好的追溯制度。
(五)工商市场监管队伍整体素质不高。许多市场监管人员虽然长期在工商系统工作,但缺乏系统的学习,业务素质不高。据了解在基层工商所,懂得笔录、办案的人员不过40%,难以承担起监管市场的重任。
三、加大海南工商市场监管的对策
加入WTO,首先是政府加入,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作为政府监管市场的重要职能部门,必须适应新阶段市场经济的要求,按照“规范、统一、透明、服务、高效”的原则,提高服务水平和监管能力,创新监管制度和监管方式,更新监管手段,做到“当好市场运行的裁判员,维护好市场秩序的坚强卫士”。
(一)创新机制,建立与市场经济相适应的工商市场监管体系
1、创新机制,建立规范性的监管体制和公正合理的监管规则。入世后,海南工商市场监管要从传统的对农副产品贸易市场监管转移到对统一大市场的监管上来,在强化对有形市场监管的同时,加强对无形市场如证券、网上购物的监管,实行“政企脱购”。对市场监管对象要平等对待,一视同仁,建立公正合理的监管规则,合理确立管理范围,调整管理规则,完善管理程序,改善管理方式,努力实现从收费型转为管理型,从主要利用管理、审批等方式进行“干预”转为通过建立健全法规、完善环境、提供服务,从主要为国有经济服务转为为所有多种所有制经济成份服务,克服职能混淆,观念不分,权力任意膨胀的行为。
2、与时俱进,实行市场监管的公正性、科学性和灵活性。市场结构的多样性、复杂性,要求工商管理要与时俱进,对市场监管要实行“阳光作业”,杜绝暗箱操作,建立健全一整套科学规范的市场监管体系,制定市场规则,维护市场秩序,通过灵活先进的监管手段尤其是经济杠杆的手段调节和实现经济总量的平衡,创造公平有序的市场竞争环境。
(二)实现监督、管理、服务的创新
1、严把市场准入关,强化对企业登记的监管。适应入世新形势和新阶段工商市场监管体制的要求,采取有效措施坚决取缔各类违法违章生产经营主体,坚决清理“五小”企业,大力查处“三无”企业,加大对中介机构的监管力度,集中开展清理网吧、音像制品等文化市场经营主体专项行动,净化文化市场。
2、深入开展打击假冒伪劣商品行动,加大反不正当竞争和反垄断执法力度,坚决打破地区封锁和行业垄断。以影响人民群众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的食品、药品、医疗器械、农资为重点,加大打假专项整治行动,推进“12315”消费者投诉举报和查处网络建设,进一步加大反不正当竞争执法力度,严厉查处仿冒商品的名称、包装和药品市场、建筑市场、旅游市场等不正当竞争行为,打击走私贩私活动,严厉查处一批社会影响大,群众反映强烈的地区封锁和限制竞争案件。以“反欺诈,打虚假”为契机,完善和实施广告监测制度,强化对商标生产、流通领域全方位监管,严厉查处虚假广告和商标侵权行为,对驰名商标、著名商标予以保护,为海南实施名牌战略提供有力保障。
3、加强合同监管,建立企业信用制度。市场经济是法治经济,也是信用经济。工商市场监管必须加大对企业信用制度的监管力度,规范信贷、工程建筑等主要合同的签约行为,指导企业深入开展“重信用、守合同”活动,逐步实施企业合同信用公示制和信用备案制,大力提高经营者商业道德水平。
(三)创新监管方式,提高市场监管水平和质量
1、创新企业注册方式,建立行政审批与民事自律相结合的市场准入机制。完善“并联审批”方法,使涉及前置审批的企业办照时间缩短,提高办事效率。改革企业名称登记,推进名称登记从行政核准向审核备案,探索建立行政许可与民事行为相结合的名称登记管理制度。规范注册工作程序,提高准入工作透明度和规范化,防止新的“三无”企业的产生。
2、创新企业管理方式,建立市场主体动态监管机制。建立健全“经济户口”,在“经济户口”管理上实现三个转变,即从线条管理向立体综合管理转变,从静态管理向动态管理转变,从被动管理向主动管理转变,使工商所的“经济户口”真正做到“底清数明,动态快速反应”。同时建立和完善对有违规行为企业的监控机制,使市场监管向制度化、规范化轨道方向发展。
3、创新监管方式,建立快速反应处理机制。进一步完善“12315”投诉举报受理系统,确立来信、来访、来电和网上投诉“一口受理,分类处理,落实责任”三位一体的工作机制。创新市场监管方式,推行“一个主体、两个环节、三项工作”,实施对各类交易市场的长效规范管理。“一个主体”就是落实市场开办者责任,市场的开发者对市场的运作和管理负有直接责任,对消费者权益保护负有连带责任;“两个环节”是指市场经营者准入环节和商品货源进出环节;“三项工作”就是设立消费者投诉站、公示公告栏和告知承诺制度。创新业务工作方式,运用现代电子通信手段抓好网络经营行为的监管,建立网上市场监管系统,实现海南电子商务应用的法律管辖和监督,构建高效便捷的市场监管网络,努力实现工商行政管理从粗放型向集约型,从劳务型向智慧型转变,使海南工商行政管理工作适应现代市场监管的需要。
论文摘要:目前,在我国对证券交易所的自律监管作用越来越重视,本文在分析自律监管的优势,以及我国证券交所自律监管的现状和存在的问题后,对我国完善证券交所的自律监管提出了自己的建议和思考。
我国证券市场起步较晚,发展10多年来取得了许多令人瞩目的成就。我国现行证券监管模式是以政府监管为主导,市场自律监管为补充的监管制度。但由于现在政府监管没有发挥应有的功能,致使出现政府监管失灵的现象,同时自律监管的作用发挥很小,所以大力加强自律监管在我国证券市场监管中的作用。我国自律监管体系主要有三方面组成,即证券交易所、证券业协会以及其他相关的行业协会和各种证券市场参与机构。笔者认为我国的自律监管应以证券交易所的自律监管为主要力量,本文将主要对证券交易所自律监管有关问题进行探讨。
一、证券交易所自律监管的必要性和优势
首先,证券交易所自律监管的具有更高的监管效率。证券交易所直接贴近市场,熟知市场变化,能够及时的了解证券市场中的股票的交易信息、股价的波动,发现上市公司的具体情况,可以强制上市公司进行持续信息披露,减少信息的不对称性,同时可以根据市场反馈的信息,结合证券市场的实际情况,对自律监管及时作出调整、改变规则和措施。
其次,自律监管在作用空间上更为宽泛。法律具有刚性,政府监管必须依赖法律规范对市场进行管理,而法律不能完全调整到市场中的全部间题,由于这种性质就决定了政府监管不可能面面俱到,照顾到市场中的每个角落,肯定会存在政府监管的灰色区域。所以在这些政府监管与法律规范无法调整的领域内,政府监管的效果不言而喻。而证券交易所自律监管的优点之一就在于它可以在政府的刚性管理之外,施加道德、行业和伦理标准的约束。
再次,证券交易所自律监管的专业性。证券市场具有高风险性和不稳定性,证券交易所处于市场的前线,要有效迅速的处理市场的各种情况,就决定了自律组织必须储备着大量的专业人才,这些专业人才必须具有丰富的专业知识和实际的证券市场操作经验,同时要具有敏锐的市场嗅觉,对市场中瞬息万变的具体情况,能够熟练的运用证券法律、法规进行处理,有效的规避市场风险,达到利益的最大化。这些都决定了自律组织相对于政府监管更具有专业性。
最后,自律监管还更符合成本一收益原则。证券交易所处于市场的第一线,可以迅速及时地随市场作出反应,采取行动,从而降低监管的成本,提高社会公共资源的利用效率。
二、证券交易所的自律监管的现状和存在的问题
笔者认为,在现阶段应具体根据我国实际国情,充分发挥证券交易所的独有的自律监管,把证券交易所作为我国证券自律监管的主导力量。然而现实中的证交所的自律监管职能非但没有得到有效的发挥,而且存在很多阻碍其有效发挥的障碍:
(l)由十证监会与证交所之间的职责划分不明确,而法律对证交所的性质、地位没有一个明确的规定,证交所很多职能在很大程度上都要证监会的授权,证监会也代替证交所行使了一部分自律监管职权,致使证交所看起来像一个证监会的“派出机构”。
(2)由于股市的发展能给当地政府带来巨额的税收,可以大力推动当地相关产业的发展,加上当地政府的大力支持,沪深两地交易所之间竞争激烈,相互抢夺上市公司的现象相当严重。
(3)证交所本身在组织形式即会员制上存在很大缺陷,实行会员制不利于证券交易的公正性、投资者的投资风险随之加大,容易形成市场垄断,这些都导致证交所的很多自律监管职能到不到有效的发挥。
(4)上市协议不是由证交所和上市公司商议决定,而是政府部门硬性规定的产物,不能体现为市场参与主体相互竞争和相互妥协的产物,而是游离于利益关系之外的产物,也就不能发挥市场高效配置资源的职能。
三、关于加强证券交易所自律监管作用的思考
正如由上所阐明,加强证券交易所的自律监管职能,使之成其为我国证券市场自律监管体系中的中坚力量,将有助于我国证券市场监管体系的和谐构建。具体来说可以作以下方面的尝试:
(1)要强化证券交易所的自律监管地位,必须从监管理念上人手,从根本上消除证监会把证交所作为自己的“派出机构”的监管理念,树立证交所是我国自律监管体系中的主要力量。
(2)完善证券方面的法律法规,从法律上明确规定证券交易所自律机构的性质、法律地位、组织形式,对证交所的权利实行法定授权,进一步明确证监会与证券交易所之间的职能分工,明确证交所的权利、义务和责任,真正将证交所作为一层独立的监管主体。
(3)赋予证券交易所更多的权力。证券交易所自主决定其人事安排,比如证券交易所的总经理,由其理事会选择后再报证监会批准;给与证交所更多收益方面的自。
(4)从我国具体实际出发,充分借鉴境外的先进经验,改革我国证券交易所现行的组织形式,由会员制改为公司制。
(5)为了消除地方政府对证交所的控制和干预,建议考虑在合适的时机逐步取消地方政府的税收分成,切断地方政府对证交所干预的根本源泉。
[论文摘要]文章指出了我国期货市场上存在的主要问题,分析了存在问题的原因,在此基础上提出了适合我国期货市场发展的策略。
当前,我国期货市场在发展的过程中仍面临着一些问题与障碍,随着商品经济在我国的发展,当前期货市场面临着难得的机遇。站在继往开来的十字路口,我们有必要重新审视我国的期货市场,分析我国期货市场上存在的主要问题,为我国期货市场的发展提供建议。
一、我国期货市场存在的问题
(一)交易主体单一
我国期货市场的交易主体仅限于私营企业和自然人。国有企业只能限于作套期保值交易,金融机构和事业单位不得参与期货交易,并严禁信贷资金和财政资金进行期货交易。在新的《期货管理条例》推行之前,期货公司作为市场主体只能不能自营[1]。
(二)交易品种少,成本高
目前,我国期货市场上,上市品种只有棉花、小麦、燃料油等13个,一些金融业品尚在基础性研究之中,股指期货推出时间一再延迟。随着经济的迅速发展和经济形势的变化对期货市场提出了更高的要求。而我国期货市场上上市品种过少,制约了市场功能的发挥,造成了期货市场的低效率。我国期货交易所收费项目单一,交易费用较高,平均占80%。2006年,上海期货交易所年报显示,手续费收入占92.65%,会员年会费占0.56%,其他收入占6.79%。收费项目还是比较单一,交易成本并未明显下降[2]。因此,交易所收费结构单一,缺乏有效的信息服务、监管服务,期货市场收费结构不合理,成为我国期货市场上的一个大问题。
(三)监管模式不适应期货市场发展趋势
监管方式以行政手段为主;证监会在代表政府实施监管的过程中,一方面缺少对行业发展的宏观决策权,另一方面又对行业内部管理又过于宽泛,过于微观;监管法规以限制性规定为主,严重阻碍期货市场的良性发展。相应的法律法规主要考虑的是如何管住市场,而没有考虑如何鼓励交易、发展市场,发挥期货市场的经济功能,使期货市场发展空间受到极大限制,造成了严重的负面影响。
(四)期货市场与现货市场结合不密切
在现达的市场经济体系中,期货市场作为重要的组成部分,与现货市场、远期市场共同构成既有分工又密切联系的多层次的有机整体。从1990年中国郑州商品交易所成立的17年来,中国期货市场的发展并不顺利,一些涉及面广、参与者众、影响大的风险事件时有发生:从327国债到708天然胶,从105绿豆到209大豆,几乎每年都会发生程度不同的风险事件。我国现货市场存在的种种缺陷已影响到期货市场的正常发展。
二、存在问题的原因分析
(一)交易主体方面
我国期货市场与国外期货市场相比,发展层次单薄,期货市场持续发展动力不足。究其原因在于:我国期货市场不是由现货商根据自身发展需要自发组织起来的,现货市场的不发达导致期货市场在合约质量标准和交割环节存在一定的成本,生产者直接进入期货市场特别是农产品期货市场进行套期保值交易不够广泛。
(二)上市品种方面
我国期货市场品种结构单一的现状,主要是由于落后的品种推出机制。我国期货品种推出审批权在证监会之手,这是一种行政。同时,证监会并未建立品种推出长效机制。品种推出审批过程过于繁琐,推出时滞相当长,有些品种甚至在这种冗长的审批程序中被“高高挂起”[3]。金融期货交易在我国期货市场上未能取得成功,原因是在当时的中国金融市场上,主要的金融价格还不是完全的市场决定的价格,基本上不具备发展金融衍生产品的基本条件,汇率虽然已经实现并轨,但是国家对外汇实施严格管制;国家对存贷款利率和国债发行利率存在着正式或潜在的管制,真正的市场化利率也尚未形成。
(三)交易成本方面
我国期货市场上交易成本过高,主要由于期货交易所交易成本过高。交易所交易成本与交易所体制有关。各交易所热衷于交易所的豪华,其房产投资成为期货交易成本的主要组成部分;期货交易所追求利润和税收,交易所会员的意见对交易所并无约束力[4]。(四)监管体系方面
法制不健全,在期货交易的各个环节,法律手段运用表现为可操作性差、执法力度弱,不能形成完整的期货法规体系;在建立期货市场初期,各地为了各自区域的发展,把本地区办成一个金融贸易中心,争办交易所,一哄而上。中央政府开始行政管理时,已有几十家交易所。中国证监会对交易所的高层干部实行直接管理。对于期货市场对国民经济的重要贡献认识不足,难以重视它的正面作用[5]。在这种情况下,政策取代了法律,行政干预的过多、过乱,使得期货市场监管机制错位,无法形成严密的监管体系。期货交易所的自律也因政府的干预使效果大打折扣。
(五)我国期货市场与现货市场关系方面
中国的现货市场极不发达,流通渠道很不畅通,中间环节繁杂,合约履约率低,广大生产、经营企业在现货市场中除要承担价格风险外,还在很大程度上面临合同单方违约、资金拖欠、质量纠纷及货物运输不到位等非价格因素的风险。
三、完善我国期货市场的建议
期货市场作为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在市场经济中发挥着十分重要的作用。针对当前中国期货市场存在的问题,应该从以下几个方面着手解决上述问题。提高期货市场监管水平;完善期货市场法律体系,借鉴国际期货市场的三级监管体制,形成市场自律为主的监管体系;完善市场结构,建立以市场为导向的品种上市机制,不断增加新的交易品种以满足市场经济主体套期保值的需求,加快品种上市的制度改革,为有效控制期货市场的风险;完善处罚制度;明确期货公司定位,加强公司结构治理,完善内控制度,不断增强公司的实力,提高抗风险的能力。
参考文献
[1]季琼,金融国际化背景下中国市场发展初探[J],湖南经济管理干部学院学报,2002(4)36:16-21
[2]上海期货交易所.2006Annual[EB/OL].
[3]吴建平,当前中国期货市场存在的主要问题探讨[EB/O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