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义务教育优选九篇

时间:2022-07-16 11:25:30

引言:易发表网凭借丰富的文秘实践,为您精心挑选了九篇义务教育范例。如需获取更多原创内容,可随时联系我们的客服老师。

义务教育

第1篇

鉴于义务教育的“公共品”特性,义务教育理应由政府提供。为此,政府在义务教育的投资中理应担负最主要的责任,只有这样才能保证义务教育产品的足量提供以及义务教育产品质量的不断提高。然而现实却往往不能够像理论所规范以及人们所期望的那样。由于政府自身的特性以及体制等方面的原因,在我国的义务教育投资中实际上不同程度地存在着“政府责任转嫁”的现象。从体制上来看,“分散”是当前我国义务教育投资体制的主要特征,该特征的制度基础是“地方负责,分级管理”和“多渠道筹资”。表面上来看这种体制可以起到广泛调动社会各界投资义务教育积极性的作用,而实际上则为政府责任转嫁提供了制度基础。“地方负责,分级管理”强调调动地方政府投资义务教育的积极性,而实际上却导致了政府教育投资责任由中央政府向地方政府的转嫁;“多渠道筹资”强调调动社会各界投资教育的积极性,而实际上都导致了教育投资责任由政府向社会的转嫁。正是由于义务教育投资中存在政府责任转嫁现象,义务教育资源短缺的矛盾始终未能有效缓解并促进义务教育的发展,同时还伴随受教育者负担加重、农民负担加重、地区间义务教育不平衔加剧等不良后果。为此,我们必须正视并认真对待现实中存在的政府义务教育投资责任转嫁问题,通过政府责任的回归来有效增加对义务教育的投资,促进义务教育的普及和质量的全面提高。

二、义务教育投资中政府责任转嫁的表现、原因及其后果

1.义务教育投资中政府责任转嫁的表现

义务教育投资中政府责任转嫁无论在中央改府还是在地方政府均不同程度地存在,其中地方政府表现更为突出。中央政府的责任转嫁主要表现为中央本级财政应负的义务教育投资责任向下级政府转嫁,从而减轻中央政府对义务教育投资的责任,加大地方政府的责任;地方政府责任转嫁主要表现为地方本级财政应负的责任向政府以外的社会群体转嫁,加重社会负坦以减轻政府投资义务教育的责任。

(1)义务教育投资责任由中央政府向地方政府的转嫁

义务教育投资责任由中央政府向地方政府的转嫁表现为,在现行的义务教育财政体制下由于缺少规范的中央政府对地方政府的义务教育转移支付制度,义务教育投资责任主要在地方政府,中央政府对义务教育投资分担比例过小,中央政府在义务教育发展中整体保障和宏观调控力度过小。据统计,1996年全国义务教育财政预算内拨款中中央财政拨款仅占0.04%;以湖北省为例,1999年中央政府在基础教育方面的投资仅占湖北全省基础教育投资总额的1.5%。这和其他国家中央政府一级财政对义务教育投资的比例相比明显偏低:如美国1990-1991学年为6.2%,法国为68.4%,日本为21.4%。尽管由于各国体制不同上述数字不具有完全的可比性,但是各国数据中所表明的中央政府在义务教育中的重要责任则是毫无疑问的。对于中国来讲,由于多数地方政府财力都较为薄弱,由掌握了巨大财力的中央政府担负起更大的对义务教育的投资责任是义务教育经费充足性的重要保证。

(2)义务教育投资责任由政府向社会的转嫁

义务教育投资责任由政府向社会的转嫁是指在中央以下各级地方政府所辖区域中,原本应当由各级政府按照职责范围由本级财政负担的义务教育投资责任以不同形式不同程度地向民间转移。其具体的表观形式主要有三种:

第一,以捐资集资的形式转嫁责任。“人民教育人民办”是最典型的转嫁政府财政责任的表现。这是在义务教育经费不足的条件下地方政府想出的“广泛发动群众”的筹集义务教育经费的办法之一。在这一口号下,义务教育的“义务”几乎完全成为单方面的——“人民有义务送子女接受教育,同时有义务自己捐资助学”,而政府应当为人民接受教育提供条件的“义务”却被忽略。人民自己“自愿”捐资助学成为一种被广为宣传的“好方法”,殊不知正是在这一极具合理性的口号下,在人们不仅要紧衣缩食交建校费甚至还要浩浩荡荡自己搬着桌椅板凳去上学的“教育热情”掩饰之下,政府的责任悄悄地被转嫁掉了。

第二,以向受教育者收取各种费用的形式转嫁责任。众所周知,义务教育必须“免费”才是真正的义务教育。然而现实中由于政府投资力度不够,义务教育不仅不免费反而成为各种收费项目云集的地方。义务教育中收费项目繁多的客观原因是学校经费不足。学校经费不足原本应当由政府增加投资,然而由于政府借口财力不足并未增加投资,于是学校便有了充足的理由收取各种费用。政府尽管不断收到有关教育乱收费的投诉,然而由于首先是自己投资不力,所以便对此睁一只眼闭一只眼。以表面上最具“合理性”的“杂费”为例,由于义务教育不能收学费,于是便有了“补充公用经费不足”的“杂费”。然而,公用经费不足是没有任何理由让受教育者自己去“补充”的,因为1986年《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第十二条“实施义务教育所需事业费和基本建设投资,由国务院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负责筹措,予以保证”的规定已经非常明确地把公用经费的投资责任交给了国务院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以“补充公用经费不足”为理由向受教育者收取杂费毫无疑问是政府转嫁责任的做法。

第2篇

“9+3”,即在9年义务教育的基础上,对藏区孩子提供3年的免费中职教育。

这是四川探索少数民族地区教育事业发展的一个创举。

2009年,四川省财政投入2亿多元专项资金,为实施这项计划提供了强有力的财政支持。 按照规划,参加“9+3”的藏区学生,每人每年免除学费2000元;在前两年中,每年生活补助3000元,第三年生活补助1500元。对于交通、住宿、书本等杂费,每生每年补助1500元;新生还有冬装补助300元。与此同时,到内地中职学校就读的藏区学生,整体被纳入当地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范围。 优惠的政策,重新点燃了藏区贫寒学子的读书梦想。

(来源:文章屋网 )

第3篇

一、免费对象

(一)本市农业户口(含城镇农业户口,下同)、华侨农场职工子女在普通中小学(包括民办学校)就读的义务教育阶段学生。已实行户籍管理制度改革无法按农业户口核定学生的地区,可按改革前的户籍分类情况或农村居民(指户籍在村民委员会,属于村民委员会居民)来核定。

(二)坚持就地入学的原则。符合享受免费义务教育条件的学生原则上在户籍所在地入学。本市随同父母跨县(市、区)、*经济技术开发区、东海岛经济开发试验区流动的学生,符合流入县(市、区)、*经济技术开发区、东海岛经济开发试验区入学条件和免费范围并能确认学位的,可列入流入地免费义务教育范围。

1.本市随同父母跨县(市、区)、*经济技术开发区、东海岛经济开发试验区流动的农业户口学生进城(不含乡镇,下同)入学就读,具备如下条件的,列入流入地免费义务教育范围:

(1)属本市农业户口。

(2)随父母或监护人流入城区,并在流入地连续居住满五年以上。

(3)在城区从事个体工商业的农民,要提供流入地工商部门核发的营业许可证副本;进城务工的农民,要提供用工单位的劳动合同。

(4)符合入学条件,并提供户口本、出生证、计划生育服务证、暂住证、房产证或房屋租赁合同。

2.本市随同父母或监护人在农村(含乡镇)之间流动的农业户口学生,列入流入地免费义务教育范围。

(三)复读的学生不予免费。

(四)各县(市、区)、*经济技术开发区、东海岛经济开发试验区可根据当地经济社会发展和义务教育发展的实际情况,逐步扩大实施免费义务教育覆盖面。

二、免费项目和标准

(一)免费项目:杂费。

(二)免费标准:各县(市、区)、*经济技术开发区、东海岛经济开发试验区的农村义务教育免费标准,小学每生每学年288元,初中每生每学年408元。

(三)杂费以外费用不属免费范围:除享受“两免”政策的学生继续免收书本费外,学生书本费按照省当年义务教育教材招投标中标价和物价部门认定的书本费收费标准收取;住宿生的住宿费等其他费用,继续按照现有规定执行。

三、免费对象的确定和核实

(一)登记注册。义务教育学校在规定的入学时间前2周组织学生新学期注册。学生凭本人户口本到就读学校登记注册,属本市跨县(市、区)、*经济技术开发区、东海岛经济开发试验区流动就读的学生还需提供符合免费条件的相关证明材料。学校应造册详细登记学生姓名、性别、出生年月、户籍所在地、住所、所读班级、父母(或监护人)姓名等情况。

当地公安局和派出所要积极协助教育部门和学校核定学生户籍,确保每一位符合免费条件的义务教育学生享受免费补助。

(二)核实确认

1.农村小学应在学生注册结束后3日内统计符合免费条件的学生人数,连同注册详细登记情况,送镇(乡)中心小学汇总。

2.镇(乡)中心小学3日内将汇总情况,经镇(乡)人民政府核实后报县(市、区)、*经济技术开发区、东海岛经济开发试验区教育部门;中学在学生注册结束后5日内将符合免费条件的学生人数,连同注册详细登记情况,经镇(乡)人民政府核实后报县(市、区)、*经济技术开发区、东海岛经济开发试验区教育部门。

市区(含赤坎区、霞山区、开发区)中小学在学生注册结束后5日内将符合免费条件的学生人数,连同注册详细登记情况,分别报区教育部门。

市直学校农村免费义务教育人数实行属地统计。学校在学生注册结束后5日内,将符合免费条件的学生人数,连同注册详细登记情况,分别报学校所在地的区教育部门。

3.县(市、区)、*经济技术开发区、东海岛经济开发试验区教育部门会财政、监察部门,在10个工作日内确认学校的免费学生名单和人数,由政府分管领导签字,加盖政府公章,并将人数报地级市教育部门。

4.市教育部门在收到县(市、区)、*经济技术开发区、东海岛经济开发试验区上报数据后5个工作日内,会同财政、监察部门核查后报省教育厅。

(三)张榜公示。经县(市、区)、*经济技术开发区、东海岛经济开发试验区有关部门确认后,学校应将免费学生名单在学校和村委会张榜公示,接受监督。

(四)免费学生人数,每学年核定一次。

四、组织实施

市成立免费义务教育工作领导小组,负责全市推进免费义务教育的统筹规划和组织协调工作。

各县(市、区)、*经济技术开发区、东海岛经济开发试验区成立免费义务教育工作领导小组,由教育、财政、监察、审计等部门参加,组织实施免费义务教育。

五、检查监督

第4篇

*市在推进义务教育均衡发展方面采取了多方面措施,主要有:一是中考招生优惠政策大幅度向一般初中学校倾斜。*年*市面向一般公办初中学校(除示范高中初中部和示范初中学校外)招生的优质高中(省市示范高中)招生指标比上年增加了150%,从*年的400名增加到*年的1000名,占到了当年全市优质高中招生指标的18.5%。最大优惠分数从*年的30分增加到*年的50分。二是初中学生综合素质评价与初中毕业、高中招生挂钩。规定初中毕业生综合素质评价不合格的不能取得毕业资格,综合素质评价全部达到A等才有定向生的保送资格。初中学生的综合素质评价工作,得到了初中学校的真正重视并落到了实处。为保证初中毕业生综合素质评价的客观公正,各初中学校都成立了由校长担任主任的学生综合素质评价工作委员会,根据《*市初中学生综合素质评价实施意见》和市政府、教育局的有关政策规定,制定本校的应届初中毕业生综合素质评价具体办法,并组织成立各班级的综合素质评价小组,组织、指导、监督各班级评价小组按照学生自评、同学互评和小组无记名投票的规定程序完成每名学生的评定工作。对综合素质评价等级全部达到A等并报考优质高中定向生的毕业生,规定必须在校内公示栏公示7个工作日,全校师生无异议才有效。学生的综合素质评价成绩报市招考中心时学校的校长必须签字。三是促进全市义务教育阶段学校的教学质量均衡。*年全市初中学业考试,600分以上的高分考生分布在全市城乡的162所学校,占到了全市参考学校总数的74%,600分以上高分学生分布的学校数比*年增加了47所,全市义务教育阶段学校的教学质量更加均衡。四是规范义务教育管理。*年*市对全市20所“公办学校参与举办的民办初中学校”进行全面清理规范。*年11所学校停止招收义务教育阶段学生;其余9所2009年全部清理规范到位;另有2所增加(恢复)公办学校招生计划。五是强化学校安全管理。成立了学校安全处,配备了车辆,安排了专项经费,实现了安全工作专人管理零的突破。全市中小学(幼儿园)安全工作保持良好态势,为促进义务教育均衡发展提供了强有力的保障。

二、为普通高中学校领导布置课改实验培训作业

为确保普通高中新课程实验培训工作的实效,*市在利用教育城域网对全市所有高一任课教师进行了全员培训的基础上,根据*市普通高中新课程实验培训的有关要求,为参加培训的普通高中学校各级领导布置了培训作业。要求作业要依据新课改精神,结合学校实际,认真思考,独立完成,并将作业成绩作为市教育局干部年终考评的依据之一。作业题目为:在新课程理念下,关于学校内涵发展的思考(校长完成);在普通高中新课程实验中的角色和作用(书记完成);校本选修课程的开发与开设构想(教学副校长完成);后勤保障工作在新课程实验中的重要作用(后勤副校长完成);模块教学、学分认定的具体操作构想(教务主任完成);高中新课程实验中有效校本教研实施方案(教研室主任完成);学生成长记录袋的操作办法(政教主任完成)。

三、发挥示范高中示范引领,促进高中学校内涵发展

12月22日至26日,*市教育局在*市实验中学、成成中学、*四十八中举行了以“教师专业成长和学生发展”为主题的“*市普通高中示范学校‘示范点’展示周”活动。本次“示范点”展示活动内容分为三个版块:动态展示、静态展示和电视展播及集印画册展示。其中动态展示和静态展示分别在三所学校同时进行,共组织了35节必修公开课(高一课程占到90%)、14节校本公开课,并有专家随堂点评,同时,三所学校还各自展示了本校学科集体教研、研究性学习汇报、教师专业成长档案、教学技能比赛、学生社团、教师论坛、社会名家讲坛等活动。特色版面展示则通过不同的形式,从各个角度较为全面的展示了*市示范高中建设取得的阶段性成绩,展现了这些学校的亮点和特色。全市各普通高中学校的2000余名领导、专家和教师进行了观摩学习。与集中展示活动同步,*教育电视台开设“素质教育的殿堂,成人成才的摇篮——*市示范高中掠影”专栏,进行专题展播。

目前,*市已有26所学校基本达到市级示范高中评估验收标准,其中有20所学校基本达到省级示范高中评估验收标准(含省属学校3所)。市级及市级以上示范高中学校达到29所,占到全市普通高中学校总数的30.2%。省级示范高中学校数量占到全省省级示范高中总数的18.5%。

第5篇

私人产品相对公共产品而言,是具有产权明确,且易于分割的特性的。它与公共产品是相对而存在的,私人产品的特征,正好与公共产品相反,其表现为:一是所有权上具有排他性,二是消费上具有竞争性。这些性质,既保证了私人产品所有者有权对使用该产品的人索取费用,要求有偿使用。同时,也保证了私人产品所有者可以单个地向使用者索取费用,得到投入的回报,这是边际成本不为零的必然结果。

二、我国义务教育的产品性质

义务教育发端于西方世界,对于我国而言是舶来品。“义务教育”一词由日本人就英语“Compulsoryeducation”翻译而来,被我国一直沿用。虽然,西方和我国不同的教育法律、教育辞典对它的含义有不同的理解,但差异并不大。综合而言,可以概括为“义务教育是国家以法律形式保障的,对一定年龄儿童实施的一定程度上和范围的,统一的国民教育,是一种普及的、平等的、强迫的、无偿的、最低限度的、世俗的教育”。其中强迫性与免费性是它的本质特征。正因为这两个特征,我们通常认为将义务教育划为公共产品是毫无争议的。但就我国目前现实而言,义务教育实然与应然间尚存在很大差距。因此,对我国义务教育产品性质的考察需要从对非排他性与非竞争性的分析入手。一方面,从非排他性来看,作为公共产品首先需要具备的就是非排他性,即在技术上难以把不付费的人排除在外,使之无法受益,或者虽然可以这么做,但是为此要付出高昂的成本。义务教育在一定限度上实现排他并非是没有可能的,其成本或技术并非难以实现的,它是完全可以通过市场有效率的提供,而并非如国防一样,绝对无法实现排他的。从这一意义上来看,义务教育免费制的实行是政府出于社会公平,特别是考虑到教育的正外部性对社会发展的作用,而将其制度化的结果。可以说义务教育所具有的是一种制度非排他性,而非纯公共产品所具有的自发的非排他性。而其所具有天然的正外部性又决定了将其非排他性制度化的必然性。同时,由于对义务教育非排他性的制度化,使得正外部性具有了进一步扩大的可能,从而有利于社会效益的产出。就我国而言,近来出台并开始实施义务教育免费制,这从制度上进一步稳固了义务教育的非排他性,但由于免费制实施的在不同地区分布展开的,因此在我国一些地区义务教育收费(杂费)在一段时间内仍将继续,使义务教育在一定程度上仍具有排他性的特征。同时,严格的户籍制度仍然存在,使义务教育的地区性排他依然存在,因而这些制度上的不完善为我国义务教育中排他性的存在提供了可能,成为义务教育公共性的实现的干扰因素。另一方面,从非竞争性来看,当一种产品增加一人消费其边际成本为零时,我们可以说它具有了非竞争性,这也是公共产品的第二大特征。这一特征强调了产品消费的互不干扰性,成本曲线始终为一直线,不因消费人数或消费量的改变而变化。就教育而言,其中知识、信息、技术、文化、制度等具有明显的非竞争性,一个人的消费,不会影响另一个人的消费,但是这些非竞争性的属性却很难单独存在,必须与竞争性的产品,如教师的劳动、书本、教室等相结合才能发挥功效。因此,普遍意义上的教育这一产品的某些属性具有非竞争性而另一属性则不具有。那么,如果进一步细化到不同国家、不同性质的教育,其非竞争性的存在与否、强弱与否也是不同的。义务教育在各国的各层次的教育中,其非竞争性被认为是最强的。当一国可以提供足以满足适龄儿童需要的义务教育资源,尤其是当具备了合理的师生比、优化的教学资源配置时,义务教育会有充分的可能实现绝对的非竞争性。但在我国,义务教育却长期处在一种竞争性明显的状态。在一些经济较发达地区,优质的义务教育资源稀缺现象严重,无法满足人们对接受更为完善的教育的需求,因此造成了部分义务教育资源阶段的中小学校收取高额择校费等致使竞争性不断加剧的状况。而在一些经济欠发达地区,特别是广大农村地区,基本的义务教育资源仍处在一种供不应求状态,师资、校舍、设施、经费等都存在供给不足的问题。因此,随着入学人数的增加,这些地区的教育的边际成本是不断上升的。当前,我国新的《义务教育法》的实施,首先将这些地区列入了义务教育免费的行列,那么按照需求理论,对义务教育的需求量在这些地区短期内会出现显著的上升,这也势必导致本已不足的义务教育产品的竞争性的进一步加剧。因此,如何解决阻碍义务教育非竞争性实现的资源配置问题,是政府在制定政策时所必须考虑的。

三、结论

第6篇

一、推进义务教育均衡发展的法规政策(依据)

简言之,主要是一法一纲七文件。一法;《义务教育法》第六条规定:“国务院和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合理配置教育资源,促进义务教育均衡发展”。一纲:《国家中长期教育改革和发展规划纲要》第四章;(八)巩固提高九年义务教育水平;(九)推进义务教育均衡发展。七文件:1.《国务院关于深入推进义务教育均衡发展的意见》(国发〔2012〕48号)。《意见》对义务教育均衡发展的规划目标、优质教育资源共享、均衡配置办学资源、合理配置教师资源、保障特殊群体平等接受义务教育、全面提高教育质量、加强学校管理、加强领导和督导评估等提出了明确要求。2.《甘肃省人民政府关于大力推进义务教育均衡发展的意见》(甘政发〔2012〕120号)。全文10章26条,对全省大力推进义务教育均衡发展做出了全面安排部署。3.《甘肃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转发省教育厅〈甘肃省推进县域义务教育均衡发展规划(2012―2020年)〉的通知》(甘政办发〔2012〕232号)。《规划》确定了全省实现县域义务教育基本均衡发展的时间表和路线图。4.《甘肃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转发省教育厅〈甘肃省义务教育学校办学基本标准〉(试行)的通知》(甘政办发〔2012〕233号)。《办学基本标准》9章59条,是实现县域义务教育均衡发展的核心目标和门槛。5.《教育部关于印发〈县域义务教育均衡发展督导评估暂行办法〉的通知》(教督〔2012〕3号)。《办法》是国家对义务教育发展基本均衡县进行评估认定的文件依据。5章15条,评估认定分两大方面,一个参考大项。校际均衡评估和县政府推进义务教育均衡发展工作评估;公众满意度评估为重要参考。6.《甘肃省县域义务教育均衡发展督导评估实施办法》《国家教育督导团关于申请认定义务教育发展基本均衡县(市、区)有关工作的通知》(国教督〔2012〕1号)。

二、义务教育均衡发展规划目标

全国总体规划:到2015年,全国义务教育巩固率达到93%,实现基本均衡的县(市、区)达到65%;到2020年,全国义务教育巩固率达到95%,实现基本均衡的县(市、区)达到95%。

甘肃省的总体规划:2013年,嘉峪关市及9个县(市、区)要实现县域(市域)内义务教育基本均衡发展的目标;其他县基本完成义务教育学校布局调整,学校标准化建设取得明显成效,大班额和择校问题得到有效解决。2014-2015年,肃州区等30个县(市、区)实现义务教育发展基本均衡目标;其他县(市、区)全面完成学校布局调整,全面消除义教学校危房,义务教育学校标准化建设取得显著成效,县域义务教育初步实现均衡,基本消除薄弱学校和大班额现象;2016-2020年,甘州区等48个县(市、区)实现义务教育发展基本均衡目标,全省实现义务教育发展基本均衡目标。

三、县域义务教育发展的目标任务

国家推进义务教育均衡发展的基本目标是:每一所学校符合国家办学标准,办学经费得到保障;教育资源满足学校教育教学需要,开齐国家规定课程;教师配置合理,教师整体素质高;学校大班额符合国家规定标准,消除“大班额”现象;县域内实现义务教育基本均衡发展。具体目标任务:一是优质教育资源共享。(优质学校资源、优秀教师资源、优质教育信息资源、优质课程资源、社会教育资源等城乡师生共享);二是均衡配置办学资源。(教育经费均衡保障并倾斜农村、贫困、民族地区、办学条件及教学仪器设备均衡配置、学生食宿条件均衡配置等);三是合理配置教师资源。(教师资源初次配置要向农村和薄弱校倾斜;对农村教师、薄弱校教师在工资、职称、社保上实行倾斜政策;实行城乡统一编制标准、并向村校倾斜;实行校长、教师城乡交流制度);四是保障特殊群体平等接受义务教育。(进城务工、随迁子女、农村留守儿童、三残儿童少年、贫困家庭学生关爱教育体系建设);五是全面提高义务教育学校教育质量。

甘肃省推进义务教育均衡发展的目标任务在省政府(甘政发〔2012〕120号文件、甘政办发〔2012〕232号文件、甘政办发〔2012〕233号文件中都提出了具体要求。

四、义务教育发展基本均衡县的评估认定

(一)评估认定的目标范围(指标体系)

1.义务教育学校基本办学标准评估(门槛评估)。既对一个义务教育发展基本均衡县的评估认定,应在该县义务教育学校达到省定义务教育学校办学基本标准后进行。国家《暂行办法》规定的县域义务教育校际间均衡状况评估指标(1)生均教学及辅助用房面积,(2)生均体育运动场馆面积(3)生均教学仪器设备值,(4)每百名学生拥有计算机台数,(5)生均图书册数,(6)师生比,(7)生均高于规定学历教师数,(8)生均中级以上专业技术职务教师数等共8项。分别计算小学,初中差异系数。基本办学标准(甘肃省):(1)学校设置与结构布局;(7项指标)(2)建设用地与校舍面积;(7项指标)(3)学校装备配置;(6项指标)(4)教师队伍配置;(6项指标)(5)教育教育学质量;(12项指标)(6)学校管理;(11项指标)(7)教育经费保障(7项指标)

2.对县政府推进义务教育均衡发展工作评估指标。A.入学机会评估。(1)进城务工人员随迁子女入学情况及财政保障体系;(2)政府主导、社会参与的留守儿童关爱体系;(3)三残儿童少年入学不低于80%;(4)优质普通高中招生名额县域内初中分配比例逐步提高。B.保障机制。(1)建立义务教育均衡发展责任、监督和问责机制;(2)义务教育经费财政预算单列,近三年做到“三个增长”;(3)推进学校标准化建设、薄弱校改造、财政性教育经费向薄弱学校倾斜;(4)转移支付资金用于义务教育的比例达到省定比例(50%)。C.教师队伍。(1)全面实施绩效工资制度;(2)学科教师配备合理,师生比例达省标;(3)建立了县域义务教育学校校长、教师定期交流制度;(4)落实教师培训经费、加强教师培训。D.质量与管理。(1)开足开齐国家课程;(2)小学、初中巩固率达到省定标准;(3)小学、初中学生体质健康合格率达到省标;(4)义务教育阶段无重点校、重点班,择校基本遏制;(5)过重课业负担有效减轻。

3.公众对本县义务教育均衡发展满意度调查。调查内容:(1)学龄儿童少年就近入学;(2)县域内校际办学条件差距;(3)县域内校际间教师队伍差距;(4)县域内义务教育学校择校情况等。调查对象:人大代表、政协委员、校长、教师、学生家长及其他群众。县级政府推进义务教育均衡发展工作评估得分在85分以上,小学、初中校际间差异系数分别小于或等于0.65和0.55的县,方可通过义务教育发展基本均衡县的评估认定。同时参考公众满意度调查结果。

第7篇

理想的义务教育公平状态应是适龄儿童、少年享有真正平等的受教育权。然而现阶段,存在着明显的义务教育不公平问题。一是地区差异。东部地区义务教育好于西部地区义务教育,城市义务教育优于农村义务教育。二是校际差距。同一地区的学校,分重点学校和普通学校,普通学校无论是硬件设施,还是师资力量等都不如重点学校。三是班际差异。有的学校变相开设了重点班与非重点班,比如特长班与非特长班、住宿班与非住宿班。重点班享有优质师资和丰厚的物质条件,非重点班难以望其项背。四是学生间的差别。由于种种情况,不同的学生也会受到不同的义务教育待遇,比如学习成绩不同,优秀生与差生受到的待遇也会不同。这些问题对义务教育有很大的影响。其一,对学校的影响。普通学校与重点学校之间不仅在有形的校舍、设备等硬件方面存在着差距,而且往往在内涵方面存在着巨大的差距。普通学校是难以超越重点学校的,如果没有国家政策给予倾斜扶持,与重点学校的差距只会越来越大。其二,对教师的影响。不同地区、不同学校的教师由于待遇不一样,心态也往往不同。普通学校的教师有不少人觉得在报酬、声誉等方面无法与重点学校教师相比而心灰意懒;就是同一所学校,相比于教重点班的教师,教普通班的教师往往缺少成就感、无目标感,甚至有的得过且过,于这类教师的专业成长极为不利。其三,对学生的影响。学生应该享有均等的义务教育的权利,而现实中却存在一些问题,重点学校的学生往往享有优质资源,非重点学校的学生享有一般资源。变相重点班的学生一般成绩较好,班级学习氛围好,教师对他们的期望值更高,要求也更高,学生所受压力增大;非重点班的学生往往成绩较差,学习风气也较差,学生相互起着不好的影响,有些学生往往“破罐子破摔”。就是在同一班级内部,学生个体也不能得到均等的教育资源。这些都潜移默化地影响着学生。

现实需要我们继续花大力气关注义务教育公平。只有做到义务教育公平发展,才能真正实现我国义务教育整体的最优发展。面对义务教育的公平现状,罗尔斯的正义原则认为:社会和经济的不平等应有利于社会之最不利成员的最大利益。因此对于处境最不利者,应运用到补偿原则。罗尔斯的补偿原则认为:为了平等地对待所有的人,提供真正的同等的机会,社会必须更多地注意那些天赋较低和出生于较不利的社会地位的人们。遵循这一原则,较大的资源可能要花费在智力较差而非较高的人身上。因此,要加快欠发达地区义务教育的发展,加快薄弱学校的发展,对这类地区、学校要投入得更多。当同类学校都成为优质教育资源时,义务教育的公平就得到了有力的体现,这应该不仅仅只是一个理想的境界。

当每一个适龄儿童、少年都得到了适合自己的义务教育,受到了能使自己最优发展的义务教育时,便是一种对个体而言的真正的教育公平。当然,义务教育的公平并非平均主义,而是要加快薄弱学校的发展,使得学校各有其特点,尽快向所有适龄儿童、少年提供优质教育,真正不再有“薄弱学校”这个名称;同时义务教育公平并非没有竞争、抹杀竞争,校与校、班与班、学生与学生之间必然存在着竞争,而在义务教育公正状态下的这种竞争应是一种真正公平的竞争,是一种具有竞争性的竞争,也应是一种相互促进、难分彼此的竞争。(作者单位:江苏省兴化市唐刘学校)

第8篇

第一条为保障本世纪末在全国普及初等义务教育和在大部分地区普及九年义务教育,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及其实施细则的规定,国家教育委员会决定对普及九年或初等义务教育的县(市、市辖区,下同)进行评估验收。为此,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普及九年或初等义务教育县的评估验收工作,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负责。国家教育委员会对此项工作进行指导、监督、检查。

第三条九年义务教育包括初等和初级中等义务教育。在现阶段初等义务教育包括实行五年、六年制的教育;初级中等义务教育包括实行三年、四年制的普通初中和职业初中教育。

第四条评估验收工作,应依据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制定的义务教育实施规划,分期分批进行。

第五条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对在2000年前普及九年义务教育的县,应就其初等和初级中等教育普及情况,分段或一并进行评估验收;对在2000年前只普及初等义务教育的县,应就其初等教育阶段普及情况进行评估验收;对在2000年前只普及小学三年或四年义务教育的县,可组织阶段性评估。

第六条评估验收以县、不设区的市、市辖区和国家划定的其他实施义务教育的县级行政区域为单位。

第二章评估项目及指标要求

第七条对普及九年义务教育县普及程度的基本要求

入学率:

初等教育阶段适龄儿童都能入学。初级中等教育阶段适龄少年,在城市和经济文化发达的县都能入学;其他县达到95%左右。

各类适龄残疾儿童、少年,在城市和经济文化发达的县达到80%左右,其他县达到60%左右(含在普通学校随班就读的学生,下同)。

辍学率:

初等教育和初级中等教育在校生年辍学率,城市和经济文化发达的县应分别控制在1%以下和2%以下;其他县应分别控制在1%左右和3%左右。

完成率:

15周岁人口中初等教育完成率一般达到98%左右。17周岁人口中初级中等教育完成率达到省级规定的要求。

文盲率:

15周岁人口中的文盲率一般控制在1%左右(识字人口含通过非正规教育达到扫盲要求的,下同)。

全县扫除青壮年文盲工作符合规定要求,并经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评估验收。

第八条对2000年前只能普及初等义务教育的县普及程度的基本要求

适龄儿童入学率达到95%以上。县城和集镇的适龄残疾儿童、少年大多数能入学。

在校学生年辍学率控制在3%以下。

15周岁人口中初等教育完成率达到省级规定的要求。

15周岁人口中的文盲率控制在5%左右。

适龄女童入学率、辍学率和15周岁人口中初等教育完成率、文盲率均达到省级规定的要求。

第九条师资水平的基本要求

小学、初中教师都能达到任职要求。

教师学历符合国家规定和取得相应专业合格证书的,小学达到90%以上;初中达到80%以上,确有实际困难的县在1995年前亦不得低于70%。

实施义务教育后补充的小学、初中教师学历均符合国家规定。

小学、初中校长均经岗位培训并取得合格证书。

第十条办学条件的基本要求

小学、初中的设置符合义务教育法实施细则的规定。

小学、初中校舍均达到省级制定的分类标准要求,做到坚固、够用、适用。校舍中的危房能及时消除。

小学、初中的教学仪器设备和图书资料等均达到省级制定的分类配备标准要求,满足教学基本需要。

第十一条教育经费的要求

财政对教育的拨款做到了“两个增长”。在教育支出总额中做到了以财政拨款为主。

财政拨发的按年度每生平均计算的公用经费达到省级制定的标准,并逐年增长。

教职工工资(包括各级政府出台的政策性补贴)按时足额发放。

在城乡均按规定足额征收了教育附加,并做到了专款专用,使用合理。

多渠道筹措义务教育资金,坚持依法集资办法、捐资助学,开展勤工俭学。

第十二条教育质量的要求

小学、初中毕业班学生的毕业率达到省级规定的要求。

第十三条凡本章已量化的指标,各地不得自行降低要求;凡本章未量化的指标,均由省、自治区、直辖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及其实施细则的规定,区别不同类型地区制定具体标准,并报国家教育委员会备案。

第十四条对已经普及初等教育,但居住特别分散的边疆地区、深山区、牧区等,因自然条件不利,达到本办法第七条规定确有困难的,省、自治区可对初级中等教育阶段入学率、辍学率、完成率的要求做适当调整,并报国家教育委员会批准。

对2000年前只能普及初等义务教育县的村办小学,可先要求做到:班班有教室,校校无危房,学生人人有课桌凳,教师教学有教具和必备的资料。

第三章评估验收程度

第十五条按省级确定的义务教育实施规划期限普及了九年义务教育或初等义务教育的县,应先根据本办法认真进行自查,在自查的基础上,向省级人民政府提出评估验收申请报告。

第十六条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对提出申请的县,应组织教育和财政、人事以及其他有关部门的人员按本办法进行评估验收。凡达到各项要求的,经省级人民政府核准,即成为普及九年义务教育或初等义务教育县。有关评估验收的报告、资料等,应于每年10月底以前报国家教育委员会。

地级人民政府在评估验收工作中的职责,由省、自治区、直辖市确定。

第十七条国家教育委员会经对省、自治区、直辖市所报评估验收材料进行审查,如发现有不符合本办法要求的,可责成有关省、自治区、直辖市进行复查,并有权对复查结论进行最终审核。

第十八条国家教育委员会分期分批对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义务教育规划的实施工作和普及义务教育的水平进行评估。

第四章表彰和处罚

第十九条凡普及了九年义务教育或初等义务教育的县,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授予相应的称号,发给奖牌,并予以奖励。

第二十条凡被省、自治区、直辖市授予“普及九年义务教育县”或“普及初等义务教育县”称号的,经审查,符合本办法规定要求的,由国家教育委员会分期分批公布名单。

国家教育委员会定期组织评选普及九年义务教育或普及初等义务教育先进县,并予以表彰。

第二十一条国家教育委员会依据本办法第十八条的评估结果,对工作取得显著成绩的省、自治区、直辖市进行表彰。

第二十二条凡普及九年或初等义务教育的县在接受评估验收后,必须继续采取措施,巩固、提高普及义务教育的水平。

第二十三条有以下情形之一的,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撤消其普及九年或初等义务教育县的称号,并报国家教育委员会备案:

(一)在评估验收活动中有弄虚作假行为的;

第9篇

目前,义务教育均衡发展是一个热点问题。要均衡发展,首先要弄清义务教育的定位。定位不准,义务教育就会偏向。

义务教育的根本目标,对于政府来讲就是办合格学校,对于学校来讲就是培养合格公民。而时下,办优质学校、培养优秀学生却成为一些义务教育学校的追求,这种目标不利于义务教育健康发展。

什么是义务教育?早在1974年,联合国教科文组织就指出:“向每个人提供的,并为一切人所共有的,最低限度的知识、观点、社会准则和经验。”我国《义务教育法》规定:“义务教育必须贯彻国家的教育方针,实施素质教育,提高教育质量,使适龄儿童、少年在品德、智力、体质等方面全面发展,为培养有理想、有道德、有文化、有纪律的社会主义建设者和接班人奠定基础。”

从这些表述中我们可以看出,义务教育具有全民性和基础性,其根本目标是培养合格公民,而不是造就精英。但现实中,义务教育存在追求优秀、忽视基础、偏离基础、拔高要求的现象,存在精英主义价值取向。

这种取向在教育实践中强化为对知识和智力的要求,忽视了学生其他潜能的开发。以培养精英为目的的应试训练,忽视了学生身心发展的实际,加重了学生的负担。

学生学业成绩的不均衡,很大程度上是课程设置专业化、知识化、教学难度过大造成的,是过分强调了教育的选拔、淘汰和甄别功能造成的。所以,促进义务教育均衡发展,其重要前提是准确定位义务教育的性质,回归教育本质。

长期以来,政府对学校包办得太多,管得太多、太细。政府不能代替学校办学,就像不能代替工厂生产、不能代替科研单位开展研究一样。政府的主要责任是托底,是办合格学校。如果政府着力于办优质教育,往往会干预过多,反而挤压了学校自身的发展空间。

合格学校和优质学校是两种不同的教育发展理念。合格学校建设是以均衡发展为目的,国家通过制定合格学校标准为老百姓提供相对均衡的基础教育办学条件,实施素质教育,是对公平和质量的双重追求。优质学校建设是以提高质量为根本目标,其蕴含的理念是通过设置榜样参照,示范和引领其他学校的发展。

其实,合格学校的标准并不一定低于优质学校。在当今应试教育还相当盛行的背景下,学校是否优质,其判断依据往往会偏向于升学成绩。一些老百姓心目中的优质校往往连基本的办学条件都缺乏,如生均面积不迭标、缺乏基本的体育运动场地,这样的办学条件必然会影响学生的全面发展。而合格虽是底线要求,但包含“人、财、物、事、气”等全方位的追求。

有优质,就有薄弱,所有的学校都达到优质,就不叫优质。在某种意义上,成为优质学校是学校追求卓越的一种理想,而合格学校的标准是一种必须达成的水平性指标。

优质学校的参照系主要在教育的内部,是一种同时代校际之间的比较。而合格学校的参照系还包括现行的经济和社会等教育外部的发展水平,不同时代合格学校的标准不同。也就是说,办合格学校更强调政府和社会对教育的责任。

政府办学以“合格”为主,学校培养人才也应是如此。学校应为每个学生全面发展提供基本保障,学校的培养目标是合格公民。把培养优秀学生作为目标,不利于学生自由发展。如,就某一学科学习而言,学校如果以合格为目标,学生就有更多时间学习其他知识;而追求优秀,学生就必须为此投入大量精力。学生的时间是恒定的,就会顾此失彼。

用合格定位义务教育更能体现教育的本质,更加符合人的发展特点,更有利于教育的健康发展。

当然,强调办合格学校、培养合格人才,并非排斥办优质学校,而是要倡导树立一种“合格即优秀”的评价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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