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2-02-16 03:34: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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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为保证工作的正常运行,全局人员须按规定的时间上下班,上班时间为8:30中午下班时间为11:30下午上班时间为13:30下午下班时间为17:30。
2、实行“签到制”。工作人员早上到岗后应在8:30前签到。下班前应在到岗后,离岗前立即签到。月底以签到器的登记为准考核工作人员的出勤情况。
3、各种考勤时间均以小时为单位计算。30分钟以上1小时以内为1小时;超过1小时不到2小时为2小时,2小时以上不到3小时为半天。以此类推,其中病假含法定假日,其他不含法定假日。
4、关于迟到
当月迟到或早退1次扣发当月工资的1元;当月迟到或早退累计两次者扣发当月工资5元;当月迟到、早退累计3次扣发当月工资15元;当月迟到或早退累计4次以上(含4次)每次扣发当月工资60元,直到将当月工资扣完为止。迟到或早退时间不得超过30分钟,否则按旷工处理。
5、关于旷工
当月累计旷工1个小时扣发当月工资1%,当月累计旷工2个小时扣发当月工资2%,当月累计旷工半天扣发当月工资5%,当月累计旷工1天扣发当月工资10%,当月累计旷工2天扣发当工资30%,当月累计旷工3天以上扣发当月工资。全年累计旷工超过6天扣除年终奖的30%,全年旷工累计超过10天以上的扣发年终奖70%,全年累计旷工超过13天扣发全部年终奖,全年累计旷工15天按规定扣发相应的工资,并按自动辞职处理。
6、关于事假
事假3天以内须本人提前向主管局长请假,当月事假超过4天以上须本人提前向局长请假。全年事假累计超过25天,扣发年终全部奖金的50%,累计超过40天扣发年终奖金。
7、关于病假
病假应当提前由本人或家属向主管局长请假,过后补交请假条,连续超过3天(含3天)须出具医院的诊断书。全年病假超过40天扣发年终奖50%,全年病假累计60天以上(含60天)扣发年终奖,并按有关规定扣发相应工资。
8、全年迟到、早退、旷工、病假、事假累计超过50天扣除年终奖的50%,累计超过70天扣除全部年终奖。
9、工作人员必须保证工作时间,严禁无故外出,不得以办公事下基层为由办私事,一经发现报主管局长后按旷工处理,并视情节轻重给予相应的行政处分。
10、年度代薪休假
为加强队伍管理,推进作风建设,严肃工作纪律,塑造良好形象,根据《公务员法》和有关法规、政策,以及县委、县政府和有关部门规定,结合我局实际,特制定本制度。
一、全员实行考勤
1.出勤。严格按照作息时间进行签到和签退(具体作息时间按县政府规定执行,签到必须在规定上班时间前30分钟、后15分钟之内进行,签退必须在下班时间前15分钟、后30分钟之内进行)。考勤情况由局办公室进行统计并每月通报考勤结果。
因公出等原因无法签到的,应事先向局办公室报备公出审批表或情况说明表,因特殊情况无法事先报备的应在次日报备。
2.公出。干部职工因公外出,应事先填写外出审批表报局办公室备案。科室负责人跨市外出由局长审批,市内由分管领导审批;其他人员跨县外出由分管领导审批,县内由科室负责人审批。因公参加学习考察培训的要按干部管理权限和有关规定报批。
3.事假。干部职工请假1天(含)以内,由单位(科室)负责人审批;1天以上5天(含)以内,由局分管领导审批;5天以上由局长审批。事假时间累计达30天以后,如要再请假的,需报县组织人事部门审批。
4.病假。干部职工因病需要治疗,应填写《请假审批表》并报局办公室备案。病假2天(含)以内,由科室负责人审批;2天以上15天(含)以内,须持有县级(包括县级)以上医院证明和病历(去外地就医须凭医院转院证明),由分管领导审批;病假15天以上1个月以内,由局长审批;病假1个月以上的,按有关规定报县组织人事部门审批。
5.年休假。干部职工年休假时,要合理安排轮休,原则上在年初、年末以及重大活动和重要工作期间不得安排年休假。申请年休假须经科室负责人同意,报局分管领导审批后送局办公室备案。
6.迟到、早退、旷工。未经审批不在岗的,视为旷工;无正当理由未在规定时间内进行签到签退的,视为迟到、早退。
7. 婚假、产假、探亲假、丧假等,执行国家规定。机关工作人员带薪年休假,科室统筹安排,并经分管领导同意后报请局长批准;
8.各种休假期满后,要按照准假权限及时销假,因特殊原因需续假时,要办理续假手续。逾期不归或公出超出领导核定期限又无正当理由的,按旷工处理。
三、其它事项
(一)局机关工作人员的婚假、产假、探亲假、带薪年休假、丧假期间一切待遇不变,如超出规定时间,按实际情况另行处理。
(二)经局领导批准的学习培训、开会、出差者,按正常上班对待。
(三)在不影响工作的前提下,一小时以内中间外出办私事者,经科室负责人同意不计缺勤。
(四)带薪年休假可顶病事假,带薪年休假有效期截止当年年底,过期不补。
(五)病假、事假期间工资待遇按人薪字(1999)19号文件的条款执行。
(六)局机关政治学习、召开临时会议等集体活动,由局办公室负责考勤。
第一条请假手续
街道职工请半天以上各种假,均由本人出具假条,按审批权限批准后方可休假,假条按规定签署意见后送党政办公室备查,否则按旷工论处,请年休假、探亲假、产假、婚假等政策规定假的人员须个人提前三天提出书面申请。
第二条审批权限
副职以上领导请假按《市领导干部请销假暂行办法》相关规定办理;其他职工2小时以内临时性请假由本人口头向其科室负责人请示批准;请半天以上一日以内假,由分管领导审批;请一日以上假,由街道办事处主任审批,并报告街道党工委书记。
第三条休假原则
(一)各科室应视工作情况妥善安排年休假、探亲假,不得因休假而妨碍工作的开展。
(二)休假者如遇特殊情况需延假的,应提前向分管领导报告,上班后应提交有关证明,否则视为旷工。
(三)年休假和探亲假期间,如遇法定休假日,休息日不计入休假的假期,可按规定顺延休假天数或冲抵请假天数。
(四)街道组织的集体活动,全体职工都必须准时参加,确因工作需要不能参加者,由本人向活动主持人请假,不假不到者视为旷工。
(五)休假者假满回到工作岗位后,应及时到准假人和党政办公室销假。
第四条具体规定
(一)事假
1、请事假者,应出具假条申请。请假一日由分管领导批准后报党政办公室备案,一日以上由办事处主任批准,报党政办公室备案。
2、请事假一天冲抵年休假一天,有年休假,应先使用年休假,年休假使用完后才能请事假。由党政办公室负责审查处理。
3、请事假没超过10天的全额发放目标考核奖;事假超过10天的在年休假里扣除;除年休假外,请假在11天到20天的从本人当年目标考核奖中每天扣50元;请假在21天到30天的从本人当年目标考核奖中每天扣100元;请假在31天到50天的直接扣除本人当年目标考核奖的一半;请假在51天以上的全额扣除本人当年目标考核奖。
(二)病假
1、请病假者,出具请假条,分管领导批准,附医院证明,交党政办公室备案(急诊手续也可销假时补交)。
2、市内门诊看病,不计病假。
3、请病假2天及其以上的,以医院证明为准,无证明者按事假处理,凡弄虚作假休病假者,按旷工处理。请病假3天,冲抵年休假1天,以此类推。国家有规定的按国家规定处理。
4、工作人员累计工作满1年不满10年的职工,请病假累计15天以上的;满10年不满20年的工作人员,请病事假累计30天以上的;满20年以上的工作人员,请病事假累计45天以上的,街道年度考核不予评先评优。
(三)探亲假
凡工作满一年的未婚职工,其父母不在本市居住的,每年有一次探亲假。假期为20天(不含路途),如两年探望一次,则假期为45天;工作满一年的已婚职工,其配偶不在本市居住的,每年有一次探亲假,假期30天(不含路途);家住本市的已婚职工探望异地居住生父母的,以户口居住地为准每四年给一次假,假期20天(不含路途)。四年一次探父母者,可分多次使用(给一次途中时间),但必须在四年之内,不能下转。不能作补休零用。请探亲假者需提供配偶或父母异地工作或居住证明。
(四)年休假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和州、市政府关于认真落实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年休假制度的通知精神,结合我单位实际,现就有关问题明确如下:
一、各科室要高度重视职工年休假制度的落实,充分认识落实职工年休假制度的重要意义。
1、街道从关心职工身心健康,维护职工合法权益出发,各科室在安排好工作的前提下,街道鼓励干部休假。
2、街道领导、各科室负责人除带头休假外,应合理安排好科室干部的休假时间。
3、各科室负责人应在每年的1月31日前,将科室干部职工当年的带薪年休假计划,报街道党政办备案。
4、每年的8月30日前,干部的带薪休假应达到当年带薪年休假应休天数的三分之二。
5、干部职工当年的带薪年休假,原则上(工伤、产假等除外)不准跨年补休。当年未休完带薪年休假者,带薪年休假作废处理。
6、确因工作需要,干部职工当年和次年都无法安排带薪年休假的,街道按照本人意愿、领导集体研究确定其他方式解决。
7、干部职工如当年有带薪年休假未休完者,不得请事假。
二、享受年休假人员范围:街道机关行政和事业在编工作人员,均可休假。
三、年休假标准:
参加工作已满1年不满10年的,每年休假5天;
参加工作已满10年不满20年的,每年休假10天;
参加上作已满20年的,每年休假15天;
州关爱关心干部增加每年休假3天;
休假时间不包括法定节假日,平时事假按年休假处理。
四、年休假申请程序。
只要不影响日常工作,不影响值班,就可以申请休假。一般情况下,一个科室内同时休假的人员不能超过一半(分管领导和科室负责人不能同时休假;科室负责人和工作人员不能同时休假)。
街道机关年休假,在本人年初申报休假计划的基础上,确认休假前3天提出申请,填写申请表,分别由科室负责人、分管领导、办事处主任批准同意,到党政办办理年休假通知单。本人即可按通知单的要求进行休假。
领导班子成员休假由街道党工委书记审批。
(五)婚假
职工到婚姻登记机关办理结婚登记手续,符合结婚条件要求的,给予婚假5天,符合晚婚条件,除国家规定的婚假外增加婚假5天。
(六)产假和节育假
1、凡符合婚姻法和计划生育条例规定生育的女职工,经本人申请,由计生小组报有关机关审批,发给准生证的,只要符合政策生育,不管是第一个孩子还是第二个孩子,女方的生育假均有158天(国家规定的98天+延长的60天),男方的护理假有20,母乳喂养增加30天。产假均含节假日。
2、女职工安环从手术之日起休息3天,结扎的休息21天,第一次人流休息15天,再次人流的均为病假;男职工结扎的休息7天,采取节育措施需休息的时间以医院证明为准。
3、孕妇在预产期前可安排15天的产前休息,此休息期间应算为产假,超过预产期没有分娩的,不得继续享受产前休假。
4、有不满一周岁婴儿的女职工,每天工作时间内给予两次哺乳时间,每次一小时(往返时间在内),也可两次合并使用。
(七)丧假
1、职工料理其配偶、父母、岳父母、公婆及子女丧事者,给予7个工作日的假期(不含法定节假日和必须的往返路途时间),往返中的一切费用自理。
一、xxx局全体人员必须自觉遵守机关工作时间,按时上、下班,不无故迟到、早退或旷工,不擅离职守。
二、严格签到制度。不准以言代签或他人代签。迟到者局办公室予以登记。
三、严格请销假制度。请假必须经领导批准,不经批准,任何人不得擅自离岗。一般干部职工请假半天,由本股股长批准;1天由主管副局长批准;2天(含2天)以上由局长批准。股长请假由主管副局长或局长批准;副局长请假由局长批准。假期期满后,及时向批准领导报告并销假。
四、工作人员上班时间要认真办理公务,提高工作效率,上班时间不准办私事或从事与工作无关的活动。
五、局长、副局长应定期不定期地对股室的出勤情况和工作态度进行检查或抽查,建立记录,作为评价股室和个人工作的参考依据。办公室每月汇总颂一次各股室的出勤情况。
六、局机关组织召开的会议和学习等集体活动,无故缺席者按旷工处理。
机关考勤管理制度
一、签到制度
1、为加强机关作风,提高办事效率,机关工作人员和工作会议,实行签到制度。
2、工作人员在上班时间15分钟内到签到处签到,不得由他人代签。超过15分钟到岗上班的为迟到,在规定下班时间前15分钟下班的为早退。超过30分钟到岗,提前30分钟离岗的,中途溜号或不签到者为缺勤,无故未上班者为旷工。工作人员出差、开会、请假的应告知办公室。
3、机关会议或其它工作会议,由办公室负责签到,无故迟到10分钟以上的为迟到。
4、签到记录由办公室每月汇总,作为年度考核和评优评先的依据之一。
二、值班制度
1、为及时做好上传下达和安全防范工作,保证机关内部工作的连续性,实行机关工作人员轮流值班制度。
2、值班按规定作息时间以天为单位,每天为一班,节日值班另行安排。
3、值班人员职责:(1)接待到局机关联系工作人员和来访者,并根据情况介绍给相关股室或领导;(2)及时做好上传下达工作,并根据领导指示进行办理;负责当天的考勤签到工作;(4)认真填写值班日记,并做好移交工作;(5)承办领导交办的其他工作。
4、值班人员要增强责任心,按照上班时间提前到岗,值班时要坚守岗位,不得随意离岗或脱班,因故需要离岗时应自行确定代班人,否则视为旷工。
5、未经允许不得随意将外来人员引见给领导。
6、值班人员要做到举止文明、仪表整齐,并保持值班室整洁卫生。
7、值班制度由办公室负责抓落实。
三、请销假制度
1、领导干部请销假要严格按照上级相关文件执行。领导干部离开或因事、因病请假均应填写《领导干部请假审批单》,按规定经领导批准后及时报备。局正职领导请假需经政府分管领导和市长同意后批准;副职领导请假需经局长同意后批准。
2、工作人员请假必须填写《干部请假审批单》。请假三天以内由分管领导审批,三天以上由主要领导审批。请事假全年累计不得超过8天,超过8天的,从第9天起,其基本工资、津贴补贴或绩效工资按日减发。请病假应有市级以上医疗单位证明;需请长假的,须有定点医院主治医生证明,患急病的必须及时托人联系请假。
3、干部职工一年旷工超过3天,事假累计超过8天,病假累计超过45天的,原则上取消其当年评先、评优资格。
4、申请公休假的,按市政府有关规定办理,但一年病假时间累计超过45天的,事假累计超过本人可享受的休假时间,当年不再享受休假待遇。休假时间原则不能分期或跨年度使用。
5、干部职工请假超过3天以上,请假期间内的工作,有关股室应作统筹安排后报分管领导,并做好交接工作。
第一条 全体机关干部必须遵守机关考勤制度,上班必须签到,因故不能签到的要告知常务领导或办公室主任,由办公室主任做好记载。
第二条 无正当理由全年累计30次不签到,或连续15次不签到的,财政开支的取消奖励工资,年度考核列为不称职,其他开支的,按实际出勤兑现工资,无故少签到一次扣5元。
第三条 严格执行请假、消假制度。请假半天,普通职工由站股队长批准,请假一至三日需经主管领导同意并告知常务领导或办公室主任,超过三日需经局长同意,站股队长向主管领导请假,班子成员向局长请假。
第四条 领导班子成员带班,特殊岗位工作的站股长和工作人员,因工作需要双休日和节假日在岗,要有详细的考核记录,经带班领导和主管领导签字后,记在领导带班考勤登记中,由办公室主任统一汇总。
第五条 在机关设立满勤奖,年终兑现,获得满勤奖的,年终一次性奖励500元。考核由办公室每月一公布,请假不满勤的,因工作需要有双休日、节假日在岗的可以抵顶。
第六条 领导双休日带班的时间不能少于6小时,双休日、节假日因工作需要在岗的站股队长。工作量和工作时间由主管领导认定签字,并记在领导带班记录中。
第七条 因工作需要季节性工作或工作面不在局机关的,实行抽查考勤,全年抽查累计10次无故不在岗的,财政开支的取消奖励工资,其他开支的每次扣20元。抽查由办公室负责并记录在册。
第八条 考核认定在局党政班子领导下进行,办公室负责情况综合,定期通报考勤情况。
镇机关所有在编在岗工作人员(含借用、聘用人员)。
二、正常考勤
上午:8点30分上班,12点下班;下午:冬季作息时间为2点30分上班,6点下班,夏季作息时间为3点上班,6点30分下班。上午上班之前应指纹打卡签到,下午下班之后应指纹打卡签退。
三、特殊考勤
因开会、办事、下村、考察、学习、培训等原因不能按时签到、签退或全天不到机关,普通干部应提前告知其办公室主任和分管领导,办公室主任应提前告知其分管领导,党委班子成员应提前告知书记或镇长,此外,以上每种情况都还应告知党政办,由党政办工作人员进行登记并调整干部去向公示栏状态。
无论何时抵达或离开机关,都应签到或签退,即每天必须保证指纹打卡2次,否则,只打1次卡的视为迟到或早退,既未指纹打卡、又未请假、也未向党政办说明去向的视为旷工。
四、查岗
党政办每周至少不定时查岗一次,凡查岗期间不在机关内且未向党政办说明去向,即视为旷工,党政办不再电话询问干部去向。查岗不在岗但有正常原因的,需向书记或镇长说明原因,待书记或镇长同意后可变更查岗状态。
五、请假
1、请假应当形成书面假条,假条需经各办公室主任、分管领导、书记或镇长依次签字同意后方能生效,且务必及时交至党政办存档。
2、因特殊情况不能书面请假,请假人应在告知其办公室主任和分管领导的基础上,通过电话方式向书记或镇长请假,待征得书记或镇长同意后及时告知党政办进行登记,并在正常上班后补齐书面假条。
3、事假一天以上先行抵消公休假,病假一天以上须出示医院出具的相关证明,否则视为事假。
六、出差
因开会、办事、考察、学习、培训等原因需出差,必须报经书记或镇长批准,并明确出差期间所需经费来源以及相关补助标准,待回镇后按既定的标准和范围报销相关费用。
七、奖惩办法
1、现金惩罚:迟到、早退一次扣罚50元;旷工一天扣罚100元,且必须在镇干部会上予以检查说明;事假超过公休假的部分每天扣罚20元。
为加强胜利社区卫生服务中心考勤管理,整顿劳动纪律,全体职工必须坚持统一规定的工作制度,按时上下班,坚守工作岗位,听从指挥,服从分配,努力做好本职工作,特制定本制度。
一、要求:根据本系统相关规定,所有职工均需参加考勤签到。签到每天4次(早8点、中午11点、下午12点。50分、下午4点),下午上班签到时间最多只能提前10分钟(即13:00上班,需在12:50分后才能签到),否则按相关规定处罚。
二、各种假期类别介绍及考勤工资核算管理
1.法定休假职工考勤管理
国家法定休假日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2.病假员工考勤管理
职工患病,持有二级以上医院所开具的病假证明书,可核予病假。
3.事假职工考勤管理
(1)因个人家庭等其他情况,必须由本人亲自处理的,可酌情给予事假,并记入员工考勤。
(2)根据社区领导关于职工考勤管理的指导意见,事假将只发80%的工资,特殊情况经领导班子研究同意后可发全额工资。
三、请假审批权限
本单位所有职工请假的均须向主任办公室按照职工考勤管理制度规定提出请假申请,由办公室呈送主任批阅。未经批准而私自休假的则按旷工论处。
四、考勤管理
1.主任办公室是考勤管理的监督执行部门,负责监督执行职工考勤签到,对不遵守职工考勤制度行为者予于纠正,并作职工考勤日志记录,主任办公室不定期监督抽查员工出勤状况。
2.单位职工因公外出公干不能及时回来签到的,须在"考勤情况登记表"上注明未签到的事由、地点,由其科室负责人审核,其"考勤情况登记表"必须在2天内报办公室核准,于月末报送主任审批。
3.迟到,早退一次扣款10元。
4.旷工一次,先扣除当日工资再加扣50元。
一、正常工作时间为每周一至周五上午9时至12时,下午1时30分至4时30分(7月1日至9月30日上午工作时间不变,下午2时至5时)。
二、上班15分钟以后到达视为迟到(特殊情况,以局机关交通车到达时间为准),下班15分钟以前离开视为早退。员工必须按时上下班,不迟到,不早退,不无故缺勤。
三、劳动考勤实行签到制,签到时间为上午上班15分钟内,下午下班15分钟以前,由办公室主任负责签到,主任不在由劳资干事负责签到,员工因公外出办事不能按时签到,应提前告之办公室,并于下一个工作日内填写《未按时签到说明书》,说明因公外出时间及办事地点,由股室负责人签字,报办公室留存。各股室负责人对考勤工作实行监督,每月初公布上月考勤情况。
四、上班迟到、早退者每次罚款20元,旷工一天除扣发当天的工资及补贴(包括津补贴及福利待遇)外,并处以日工资两倍的罚款,以此类推。
五、请事假,应提前一天填报《请假条》,特殊情况,事后应补办《请假条》,事假一天以内报请股室负责人批准,二天以内报请分管领导批准,三天以上报请局长批准,批准后的请假单必须交办公室登记备案。
六、年休假须办理休假手续,各部门应在不影响工作的前提下,合理安排人员休假,休假人员要保持通讯畅通,外出休假人员,要告知部门负责人。部门负责人休年休假,必须报请局长批准,休假手续必须交办公室登记备案。
七、婚假、产假、丧假、探亲假,事前必须办理手续,由本人书面申请,经股室负责人审核,报请分管领导批准同意后方可离岗休假,特殊情况,必须先请示同意后才能休假,事后必须补办休假手续,休假手续交办公室登记备案,待遇按国家和市局的有关文件精神执行。
八、无论何种休假,假期结束后应及时到办公室进行销假,因特殊情况需续假的,必须经部门负责人同意,报请分管领导批准后方可续假,未经批准,超假或逾假不归者,作旷工论处。
九、生病住院人员,必须有县以上医院的住院证明,由股室负责人审核,经分管领导批准同意后方可住院治疗。特殊情况,先请示同意,后补办手续,工资待遇(此处讲的工资为工作人员的基本工资,不包括津补贴等其他福利待遇)按国家规定的事业单位职工病假条例发放:
1、工作人员病假在两个月以内的,发给原工资。
2、工作人员病假超过两个月的,从第三个月起按照下列标准发给病假期间工资:(1)工作年限不满十年的,发给本人工资的90%;(2)工作年限满十年的,工资照发。
3、工作人员病假超过六个月的,从第七个月起按照下列标准发给病假期间工资:(1)工作年限不满十年的,发给本人工资的70%;(2)工作年限满十年和十年以上的,发给本人工资的80%。
4、工作人员身患癌症、工伤、重性精神病除外。
十、年终考核时,全年事假累计未超过12天(含12天)的,除扣发实际天数工资外,奖金及所有福利待遇全额发放;全年事假在12—18天(含18天)的,除扣发实际天数工资外,奖金及福利待遇按80%发放;全年事假在18—24天(含24天)的,除扣发实际天数工资外,奖金及全年福利待遇按60%发放;事假在24天(不含24天)以上者,除扣发实际天数工资外,还要扣发全年奖金及所有福利待遇,并取消参加全年的评优评先资格。
十一、工作人员年度考核被评为不合格的,次年的统一津贴按80%发放;因犯错误受处分期间,按有关规定年度考核不评定等次的,统一津贴按80%发放;受刑事处罚在处罚期间只发放生活费,停发统一津贴。
请 假 条
:
我因 ,于 年 月 日至 年 月 日,请假 天,请批准。
请假人:
批假人:
年 月 日
未按时签到说明书
:
我于 年 月 日到 办事,未能按时签到,请核实。
未按时签到人:
部门负责人:
年 月 日
请 假 条
:
我因 ,于 年 月 日至 年 月 日,请假 天,请批准。
请假人:
关键词:商标侵权 损害赔偿 制度完善
一、完善商标侵权损害赔偿的计算方法
我国现行商标法在计算商标侵权的损害赔偿数额的问题上有三大标准:一是按照权利人因被侵权受到的损害确定,二是按照侵权人侵权所获得的利益确定,三是按照法定赔偿数额确定。三大标准看似完善,然存在如下缺点:(1)没有规定“损害”的范围和每项损失的计算方法;(2)举证责任倒置给权利人增加了难度,不利于追究侵权人的责任;(3)法定赔偿的数额只规定了上限未规定下限,且上限数额较低,不利于对驰名商标的保护。针对以上不足,笔者试提出以下建议:一是在确定赔偿范围时,不仅要考虑到权利人有形财产的损失,而且要考虑到权利人无形财产的损失,还要考虑到权利人间接财产损失;二是在确定侵权人在侵权期间所获得利益的数额时,应规定侵权人有提供侵权期间全部财务档案、生产流程档案等义务;若侵权人不能举证,则应承担举证不能的责任。三是在确定法定赔偿数额时,应设定不同类型的商标的最低及最高赔偿额。
二、区分故意侵权与过失侵权
我国商标法虽在第五十六条第三款规定了过失侵权,但是从整个商标法来看,其并未对故意侵权与过失侵权作出详细的区分。因此,笔者认为,商标法应将故意侵权与过失侵权加以区分,并对不同情况下的侵权损害赔偿予以分别规定。其理由如下:1.现实的局限。在经济生活中,存在着大量的注册商标,由于种种原因,这些注册商标不可能为社会公众都知晓,这既给侵权行为人提供了可乘之机,又给如何确定在发生商标侵权后,判定侵权行为人承担损害赔偿责任增加了难度。如前所述,大量注册商标的存在,使侵权行为人并不一定就会知晓自己使用在产品或服务上的商标是别人已经申请注册的商标。同时,由于商标权具有无形性等特征,商标权的权利范围极易被人有意或无意的闯入,商标侵权行为极易发生。因此,对故意侵权或过失侵权的损害赔偿分别予以规定,更能体现公平、公正原则。2.审判的需要。对故意侵权和过失侵权进行明确的区分,有利于权利人选择合理的赔偿方法,在诉讼中准确提出赔偿金额;同时也有利于法官准确、及时判案,避免诉讼资源的浪费,并且可以为知识产权犯罪的认定提供方便。
三、综合运用法定赔偿、补偿性赔偿和惩罚性(加倍)赔偿
在商标侵权损害赔偿案件中,笔者认为可以根据侵权人的主观过错,综合运用法定赔偿、补偿性赔偿和惩罚性赔偿。
首先,关于法定赔偿的范围,可效仿美国的规定,若被侵权人自愿选择法定赔偿,则法院根据法律的规定赔偿范围酌情予以赔偿;若被侵权人是因为利润或损失难以计算而选择法定赔偿的,亦可按法定赔偿计算。
其次,补偿性赔偿即实际损害赔偿的适用范围,一般情况下,若当事人选择损失赔偿,且侵权行为性质并不严重、侵权数额并不特别巨大时,法院按侵权人所得的利润或被侵权人所受的损失来补偿被侵权人的损害。
再次,惩罚性(加倍)赔偿的适用。我国许多学者认为在商标侵权领域不适用惩罚性赔偿,其原因是我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规定了惩罚性赔偿。若商标法再规定惩罚性赔偿,对侵权人的制裁无疑是致命的。然而笔者认为,(消费者权益保护法>规定的惩罚性赔偿是对消费者而言的,目的是保护消费者的利益,对商标被侵权人是没有什么意义的。另外,(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惩罚性赔偿是有限的,其只按销售商品的单价的两倍予以赔偿。对消费者而言,其一次购买的商品数量是有限的,得到的赔偿额也是一定的。这种赔偿数额对商家来说,不过九牛一毛,并不影响其整体利益的获得。因为中国的消费者的自我保护意识不强,维权积极性不高,很少有消费者主张自己的权利。综合运用法定赔偿、补偿性赔偿和惩罚性(加倍)赔偿并不是在一个案件中同时适用,而是区分不同的情况分别予以适用。
四、引入精神损害赔偿制度
目前我国商标法中对于精神权利保护问题及相应的精神损害赔偿问题未作规定,但是笔者认为在我国商标法中应引入精神损害赔偿。其理由如下:
1.精神损害不仅包括生理上和心理上的损害,还包括精神利益的损害。虽然除自然人外的民事主体不具有生理上的痛苦,也不具有心理上的恐惧、焦虑等,但是其具有精神利益,此处的精神利益主要是指享有名称权、名誉权、荣誉权。具有精神利益,就可能发生损害精神利益的事件,就可能存在精神损害赔偿。从法律角度看,我国民法通则第一百二十条规定:“公民的姓名权、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