窨井盖安全专项优选九篇

时间:2022-08-05 23:43:04

引言:易发表网凭借丰富的文秘实践,为您精心挑选了九篇窨井盖安全专项范例。如需获取更多原创内容,可随时联系我们的客服老师。

窨井盖安全专项

第1篇

2020年上半年,我局在县委、县政府的正确领导下,紧紧围绕城市管理中心工作和年度目标任务,以精益求精为标准,创新长效管理机制,突出重点,以专项整治推动整体工作开展,取得了一定的成效,使城市形象和城市管理水平得到进一步提升。

一、上半年工作开展情况

(一)突出重点,切实抓好当前热点工作

一是XX县垃圾生态修复工程的垂直防渗工作目前已经施工完成,省厅的验收已经进行,材料正在完善,力争尽快销号。

二是继续开展城区水环境治理工作,抽调精干人员进入城区水环境综合治理办公室工作,全面落实人员包河制度,及时解决施工中存在的问题。

三是开展扫黑除恶专项斗争宣传工作。

深入开展了法治宣传进基层活动,向辖区沿街商户、建筑工地、拆迁工地发放宣传材料,讲解扫黑除恶方面的法律、法规,开展了渣土领域扫黑除恶专项斗争宣传,进入工地、渣土企业发放宣传材料,解读文件内容。全城共有x家商户主动通过LED宣传屏投放扫黑除恶专项斗争的宣传信息,进一步增强了宣传教育实效、提升群众扫黑除恶专项斗争知晓率和参与度。

四是认真抓好安全生产工作。

今年以来,全国安全生产事故频发,在坚持不懈抓好业务工作的同时,我局狠抓安全生产工作不放松,要求各部门及二级机构提高安全防范意识,加强安全生产教育,并定期组织开展安全生产检查工作,杜绝安全事故发生。

(二)多措并举,全面推动各项工作开展

1.市政基础设施管理方面

一是及时修复和整改路面、窨井盖和雨水篦等基础设施存在的安全隐患,更换窨井盖x个,损毁雨水篦x个,修复破损塌陷路面约x㎡,修复破损确失人行道花砖x㎡,查处施工工地违规排水x余处。

二是修复地埋电缆短路、断路等故障点x处;

2.燃气安全监管方面

一是认真落实上级各项安全生产决策部署,联合燃气企业组织了燃气从业人员培训,开展燃气安全知识宣传活动和安全宣传咨询日活动,发放燃气安全宣传材料x余张。

成立了反恐防暴应急救援领导小组,设立了扫黑除恶反恐防暴举报箱、举报电话。二是健全长效管理机制,与各家燃气企业签订了《2020年度安全目标管理责任书》,制定了《XX县燃气经营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三年行动方案》。根据新《安徽省城镇燃气管理条例》要求,制定了《XX县燃气配送四统一标准》、《关于建设瓶装液化气配送站的规定》等工作方案,实行人、车、证、服装四统一,集中经营、统一管理、先城区后乡镇程序逐步落实,开展自查自纠、安全生产隐患排查治理、安全生产互查、双随机一公开、进校园、进小区活动,从源头严格把关,减少安全隐患。三是加大对执法力度。吸取2020年河北省张家口市11.28、2020年江苏省盐城市响水县天嘉宜化工有限公司重特大爆炸事故教训,每月组织召开由燃气企业参加的安全生产例会,设定24小时举报电话,坚持每周一抽查,每月一大查抓好燃气安全监管。联合市监局等相关单位开展全县燃气安全生产隐患集中排查整治行动,监督责任单位整改到位,下发隐患整改通知书x份,取缔非法燃气钢瓶收购切割厂x家、处罚违规点x个、规范配送车辆x辆、依法暂扣钢瓶x只、组织燃气企业应急预案演练x次、组织燃气企业法人负责人外出学习x次、开展专项督查x次、互查x次。四是加强对管道气建设的监管。管道气方面整体铺设管线x公里其中xx主管网已铺设,上半年共完成户内管安装通气点火x户、商业x户、工业x户。

3.园林绿化管理方面

上半年城区公共绿地全面实行市场化养护,根据《XX县园林绿化养护管理考核办法》加大对华艺园林、兴物园林公司养护管理的考核检查力度,特别是加强对园林养护质量的考核力度,促进园林养护管理质量和水平向更高层次迈进。组织开展了树木防寒、抗旱保苗、苗木清洗、树木冬修、涂白和绿化补植等工作,确保绿地养护有大的起色。

4.环境卫生工作方面

持续加大对博德尔公司的监管力度,成立专项督查小组加强对城区道路保洁、小广告、垃圾桶、公厕、垃圾中转站等方面的督查:今年,我局在主城区又投放x余个垃圾桶,确保城区生活垃圾收运处理全覆盖。

同时,开通12319投诉电话,接入环卫洒水、扫地车GPS监管,充分利用智慧城管平台对城区机械化冲洗、清扫进行监管,提高了机械化清扫率。目前城区道路保洁共配备x辆负压式吸尘清扫车、x辆冲洗车,采用机械化吸尘、温法清扫等方式进行环卫作业;配备高压洒水车x台、低压洒水车x台、雾炮抑尘车x辆,达到有效降低污染,改善环境空气质量。

5.市容综合治理方面

按照主干道严管、次干道严控、小街巷逐步规范的工作方针,堵疏结合、温馨提示、严格文明执法,治理市容环境中存在的突出问题。一是拆除违章搭建。二是治理校园周边环境。三是露天烧烤整治。城市市容环境明显提升。

二、下半年工作计划

一是继续规范执法队伍建设,强化依法行政。

建立健全各项规章制度,加强执法人员行为规范管理,做到依法执法、文明执法,努力打造一支高素质的城管队伍。

二是坚持燃气安全隐患排查整治,建立燃气安全重大事故隐患清单。

加大乡镇燃气市场安全执法力度,严厉打击黑点、黑气、倒灌等违法行为,取缔非法违规销售网点,落实企业配送四统一制度和燃气钢瓶定向使用,加强反恐防暴应急预案演练和部门联动机制和对管道气的监管力度,规范管道天然气建设手续报批程序,督促管道燃气公司下半年向尤集、渔沟、禅堂、下楼等乡镇发展。

三是加大对xx公司的监管力度,加强督查调度频次,对城区环境卫生全覆盖督查,继续加强宣传全覆盖,全面提升环境卫生质量。

四是结合文明创建开展市容环境治理,对xx等重点路段安排专人守候、错时值班。

开展城市管理示范道路示范街创建工作,将钟灵大道和建设路创建为示范道路。

五是加强绿地市政基础设施管护和审批,严厉查处破路、毁绿等违法违规行为,积极补植绿化,修复道路毁损窨井盖、路面、雨水蓖、人行道花砖。

第2篇

我局积极响应县委、县政府举办第二届乡村旅游文化节的号召,成立了县城管局旅游发展工作领导小组,组长由局长担任,副组长由副局长担任,成员由局相关领导和下属各股室(所、中队)负责人组成,并认真组织实施,确保各项保障工作落实到位。

二、提高认识、高度重视

举办旅游文化节是我县展示客家新面貌的又一大盛事,是我县“强攻工业、主攻旅游、产业兴县、富民强县”的重大举措。强化环境整治,做好第二届乡村旅游文化节的环境保障工作,是我局工作的重中之重。全局干部职工统一了思想,提高了认识,充分认识到旅游工作的重要性。

三、打造精品工程,提升城市品味

大道景观绿化提升工程是我局的重点工程项目,是旅游文化节我县对外展现城市形象的一个重要窗口。大道原有设施档次低,绿化残败,路沿石损毁、材质风化严重,旅游文化节前重点打造该路景观绿化迫在眉睫。为避免重复建设产生的巨大浪费,实现可持续发展,我局依据县委、县政府的要求,按照“高标准设计、高质量建设、可持续发展”的基本理念,精心组织,周密部署,科学调度,狠抓质量,实行工程进度倒排工期,每天一上报,每周一调度,全力以赴将大道景观绿化打造成我县的精品工程,力争在相当长一个时期内不落后。该工程招标价约1300万元,实际工程造价达1800万元,该工程经专家评议可申报省级优质工程。

四、开展环境整治,提升管理效果

(一)抓环卫保洁,确保环境洁净。为提升县城环境卫生质量,全面消除卫生死角,在城市“牛皮癣”治理、主街道清扫保洁市场化的基础上,由保洁作业公司全面接管小街小巷,新增清扫面积20余万平方米,城区清扫保洁实际总面积已达165万平方米,基本实现城区环卫保洁全覆盖,达到保洁工人增加、保洁时间延长、保洁范围扩大的目的。为确保旅游文化节期间的作业效果和卫生质量,在作业公司日常保洁与监管的基础之上,制定网络式巡查机制,监察管理人员不间断巡查监控,及时发现问题适时督办整改,确保了城区道路更加干净整洁,街道面貌焕然一新。结合大畲“三送”精品点的建设要求,制定了环卫工作方案,在重要节点部位,实现垃圾袋(桶)装,设立垃圾临时存放点、垃圾桶、钩璧箱等,配备卫生保洁人员,重点开展农村生活垃圾收集处置和道路、河流整治保洁工作,确保第二届乡村旅游示范点生活垃圾收集率达到90%以上,无害化处理率达到80%以上。为进一步提升农村环境卫生质量,拟在2013年投资990余万元在新建城区、小松镇、高田镇、横江镇、屏山镇等建设8个垃圾中转站,现已做好可研报告,并制定了实施方案,项目建成后,实现转运生活垃圾达100吨/日。

(二)抓城管监察,改善市容秩序。为迎接和备战第二届旅游文化节,我们按照“依法治城,管教结合,标本兼治”的原则,对城管监察职能进行了重新界定,由单一的市容秩序管理到依据法规综合行使环境卫生、市政道路、园林绿化等方面执法监察职能,把城管监察纳入法制化、规范化的轨道,创新了管理机制,节约了行政资源,提升了工作效能。其次实行网格化精细管理,将城区划片分块,按照定人、定时、定岗、定责的管理模式,建立党员示范岗和管理示范路,设立岗位公示栏,公开管理信息,主动接受群众监督,使一个党员成为一面旗帜,让一面旗帜形成一个样板,每一个样板都充分展现管理成效。再次是严格标准规范管理,以市容秩序监管为侧重点,着力根治城区街道乱停放、占道经营、户外广告设置等市容管理顽症,重点抓好市场“脏乱差”、夜宵摊点扰民、出店经营等难点热点问题的集中整治。据统计,今年以来,余土监管中队整改、制止渣土运输污染550余起、查处50余起、责成清理污染路面300余起;城管监察各中队开展专项整治30余次、查处夜市摊点60余个、疏导整改流动摊点3200余个、整改查处出店经营3000余起、纠正查处乱停放车辆4600余起、清理查处违章户外广告760处等,坚持整治一起巩固一处,改变以往“整治-反弹-再整治-再反弹”的不良现象,有效改善市容环境,逐步提升城市形象。

(三)抓市政管护,完善设施功能。按照为民、利民、惠民的基本原则,对市政设施维护实行无缝隙、无死角、全覆盖管理维护,多渠道争取资金投入,完善基础设施功能,及时恢复受损设施,避免城区道路残缺、窨井盖缺损、防护栏破损造成的安全隐患,认真做好下水道疏通工作,尽可能地减少雨季发生内涝。强化主次干道路灯管理,推进小街小巷简易路灯安装,全面消除夜间照明盲区。旅游文化节前先后更新维修市政设施近200余处,给南苑路、邮政北路等十余条小街小巷新安装简易路灯200余盏,投入53万余元资金,对检察院南侧约160余米道路进行路面硬化,投入600百余万元完成大道人行道提质改造,消除断头路、泥巴路、修复破损道路及窨井盖数十处,进一步方便群众出行与休闲需要,便利惠及城区千户万家,及时消除了各类安全隐患,受到人民群众广泛好评。

(四)抓好节点美化,扮靓县城环境。一是营造了节日喜庆氛围,做好城区旅游文化节期间的美化、亮化工作,先后采取自筹方式投入近十万元,在大道、站前广场、沿江路、琴江路、西华中路等繁华路段摆放了花圃,两边树上悬挂了小红灯笼3万余个,并对重要节点进行了美化绿化。二是结合我县第二届乡村旅游文化节整治任务,从亮化美化入手,着重做好城区主要节点、交通要道美化装饰,新安装火树银花等亮化设施,从而优化感官视角。消除脏、乱、差地段,抓好陈旧受损设施的修复改造,对桂花屋进行立面修缮,改造客家风情街亮化等,努力彰显客家风貌,塑造良好的城市形象。

第3篇

各乡镇、街道办事处要从执政为民、敬畏生命的高度,充分认识涉水安全工作的重要性和紧迫性,强化责任意识,加强组织领导,认真抓好汛期各项涉水安全措施落实,在思想上更加重视涉水安全,在行动上更加自觉地抓好涉水安全工作,在工作上更加扎实地落实涉水安全措施,坚决克服麻痹松懈思想。要进一步明确属地管理责任、部门监管责任,层层落实各级涉水安全责任制,做到分工明确、责任到人。要全面部署汛期涉水安全工作,认真分析、深刻把握汛期涉水安全工作的规律和特点,有针对性地加强涉水安全监督检查,努力减少和控制汛期各类涉水安全事件的发生。

二、把握关键,突出重点,切实加强汛期涉水安全监管

一是加大宣传力度。河务、水利部门要对全县黄沁河、河流、渠道等全线进行安全排查,密集设置警示标语,在危险地段、渡口码头、堤防马口、浮桥等部位设立永久性安全警示标牌,重点部位设立大型宣传警示标牌,并安装隔离网。新闻、广电部门要在重点时段滚动播放涉水安全公益广告和安全常识,教育广大人民群众要增强涉水安全防范意识,自觉不在河道、灌渠、沟渠、坑塘游泳、洗澡、钓鱼等。教育部门要督促各学校加强对学生的警示教育,印制宣传单,与学生和家长签订涉水安全责任书,教育学生不要到河道、坑塘玩耍、洗澡。家长要履行好对未成年人的监护责任,教育孩子远离危险区域,防患于未然。

二是加大巡查力度。各乡镇、街道办事处和河务、水利部门要成立涉水安全巡查队,对黄沁河河道和引水干渠,进行全方位巡逻检查;尤其是在黄河调水调沙期间,要加强值班,全面做好清滩及涉水安全管理工作,对进出滩区人员进行登记,严禁群众在河道内、河岸边和可能漫水区域从事各种生产、游乐等涉水活动,并将船只、水上漂浮物和人员撤至安全地带,复查河道清障情况,确保防洪安全。重点区域要聘用安全员,蹲点看护,及时劝解处置亲水临水行为。各乡镇、街道办事处要对辖区内所有坑塘、鱼塘和沟河危险水域设立警示标志,明确专人负责看护巡查,严防溺水情况发生。

三是加大监管力度。园林中心要落实龙泉湖等游园湖泊水上安全管理措施,确保不出问题。交通部门要加强浮桥和渡口的安全监管,严禁不具备载客条件的船舶载客航行,确保水上安全无事故。住建部门要加强对全县各类管网、窨井盖等设施维护,在施工、维修、缺损时要及时设立警示标志。河务、公安、工商等部门及有关乡镇要组织联合执法,依法拆除黄沁河河道内临时简易桥,取缔大堤上非法经营的餐饮摊点。

四是完善工作机制。各乡镇、街道办事处和各有关单位要高度重视汛期安全应急管理工作,建立健全预报、预警和预防机制,加强与气象、水利、河务、国土等部门的联系,及时掌握天气、水文、地质等信息变化,完善各项应急预案,扎实做好防范工作。要进一步完善应急预案,健全应急救援队伍,组织开展应对突发事故的应急演练,储备必要的应急救援装备和物资,扎实做好应急准备,做到反应灵敏、处置果断、保障有力、救援有效,确保一旦发生险情能够及时有效应对,把损失降到最低程度。要严格落实应急值守制度,确保信息渠道畅通,发生各类突况要及时上报和妥善处置。

第4篇

测评内容

根据《全省文明城区测评体系》和《未成年人思想道德建设工作测评体系》的指标要求。

测评时间

2012年6月上旬

测评方法

公共文明指数测评和未成年人思想道德建设工作测评同步进行,均采用实地考察和材料审核两种方式。未成年人思想道德建设工作测评结果将单独排名,并纳入当年公共文明指数测评成绩。测评成绩采用百分制,占本届(2012-2014年度)总成绩15%。未成年人思想道德建设工作测评成绩占公共文明指数测评成绩的40%。

主要工作

(一)专项整治协调组工作

1、市容市貌专项整治协调组

负责镇领导:林善榕(党委委员)

组长:杨镇(执法中队指导员)

李宁(规划建设服务中心主任)

成员单位:执法中队、规划建设服务中心、工商所、各村(社区)

工作职责:重点针对以下未达标项目推动整治,包括:

(1)流动摊点。主要问题:主要中心区流动摊点屡禁不止;少数民族摊点偶有出现;次干道和背街小巷存在高音喇叭沿街叫卖现象。

整改要求及责任单位:村(社区)辖区内环境卫生工作包括本辖区内104国道路段。

(2)占道经营。主要问题:部分路段存在未审批的占道经营;部分已审批的占道市场存在越线经营、乱扔垃圾、越时经营现象。

整改要求及责任单位:104国道、中心区康庄大道延伸至亭江大道、新街、流动摊点由规划中心和执法中队负责;各村(社区)道路摊点由各村(社区)规范管理并做好环境卫生。

(3)乱张贴。主要问题:辖区内背街小巷乱张贴现象时有发生;小区内乱张贴现象严重。

整改要求及责任单位:104国道、康庄大道、新街路段,由规划中心及执法中队负责;背街小巷等由各村(社区)自行负责。

(4)门前三包。主要问题:“门前三包”制度不落实。

整改要求及责任单位:由执法中队负责,各村(社区)和有关单位配合,加强督查,督促“门前三包”制度进一步落实。

(5)户外广告。主要问题:部分路段店招店牌存在设置不规范、脏乱差现象。

整改要求及责任单位:由工商所组织力量继续排查,对不规范的店招店牌、立地广告等进行整改。

(6)公厕、果皮箱。主要问题:公厕和果皮箱数量不足,布局不合理。

整改要求及责任单位:由规划建设服务中心负责,继续完成公厕的改造建设任务;在背街小巷增设果皮箱等。

2、交通专项整治协调组

成员单位:派出所、交管站、执法中队、社会事务办、各村(社区)

工作职责:重点针对以下未达标项目推动整治,包括:

(1)两车停放。主要问题:主次干道和商业街存在“两车”乱停放现象;部分路段“两车”停放点没有划线;部分路段“两车”占用盲道停放现象。

整改要求及责任单位:由交管站负责,派出所和各村(社区)配合,结合“门前三包”制度,以划线有序停放为重点,分阶段有计划地在全镇开展“两车停放”专项整治活动。

(2)摩的、三轮车。主要问题:主次干道、商业大街、城乡结合部等区域“摩的”非法营运现象和三轮车乱停放现象比较严重。

整改要求及责任单位:由交管站负责中心区范围及104国道车辆停放,其它各村负责本村辖区内车辆乱停放、“摩的”非法营运、三轮车乱停放专项整治行动。

(3)闯红灯。主要问题:闯红灯、乱穿马路现象时有发生。

整改要求及责任单位:由派出所负责,在全镇范围内开展文明交通大整治行动。

(4)电动车。主要问题:电动车超标,不按道行驶、乱停车、乱掉头现象时有发生。

整改要求及责任单位:由派出所负责,继续做好超标电动车的换购工作;加强对电动车违章行为的教育和整改。

(5)流浪乞讨、散发小广告。主要问题:在主要交通路口、主次干道、主要商业街区等区域沿街乞讨、散发小广告。

整改要求及责任单位:由派出所负责,社会事务办、执法中队和各村(社区)密切配合,加强对流浪乞讨、散发小广告的整改。

3、“五小”店、中小餐馆、医院、图书音像和电子游戏店等专项整治协调组

成员单位:卫生院、文化服务中心、派出所、工商所、执法中队、各村(社区)

工作职责:重点对以下未达标项目推动整改。包括:

(1)“五小”店。主要问题。部分店家未亮证经营或无证经营;部分店家食品卫生意识不强,“三防”(防尘、防蝇、防鼠)措施不到位,员工健康证未及时办理;部分店家后堂环境脏乱差。

整改要求及责任单位:由卫生院负责,工商所配合,在全镇开展小食杂店、小旅店、小理发美容店、小浴室整治;由文化服务中心负责,工商所配合,在全镇范围内开展小歌厅整治。

(2)中小餐馆。主要问题:部分店家未亮证经营或无证经营;部分店家食品卫生意识不强,“三防”措施不到位,员工健康证未及时办理;部分店家后堂环境脏乱差,消毒设备和器具未使用。

整改要求及责任单位:由卫生院负责,工商所配合,在全镇范围内开展整治,杜绝无证经营、未持健康证上岗及卫生脏乱差现象。

(3)图书音像、网吧和电子游戏店。主要问题:部分店家存在贩卖盗版的音像、图书;部分店家经营涉黄涉赌现象;部分店家环境卫生差;部分网吧上网登记制度落实不到位,有接纳未成年人现象;网吧吸烟现象比较普遍;消防安全隐患等。

整改要求及责任单位:由文化服务中心负责,有关部门配合,在全镇范围内开展整治。

4、市场秩序专项整治协调组

成员单位:经发办、卫生院、工商所、农业服务中心、执法中队、安办、各村(社区)

工作职责:重点对农贸市场、超市、各类生鲜店存在的问题进行整治。规划中心、执法中队负责康庄大道两侧占道经营的摊外摊、店外店兼亭头市场大门两侧店面占道经营;亭头村(社区)、亭头农贸市场处负责市场内及周边(含自产自销市场),规范管理及环境卫生、清理乱张贴工作,自产自销市场按划线规范整齐摆放经营,垃圾袋装并及时跟踪保洁。

(1)农贸市场管理。主要问题:无证照经营,越线经营现象;食品“三防”措施时常不落实;商品未明码标价;市场内存在乱停车现象;部分市场环境卫生保洁不及时、不到位;市场周边存在店外店、流动摊点现象;市场周边停车秩序普遍比较混乱。

整改要求及责任单位:由经发办负责,有关部门配合,按照专项整治方案,完善亭头、闽安农贸市场管理制度。

(2)超市。主要问题:经营过期商品、假冒伪劣商品;在超市门口占道摆摊促销,车辆乱停放及秩序混乱等。

整改要求及责任单位:由工商所负责,执法中队等有关部门配合,进行综合整治。

(3)各类生鲜店。主要问题:占道经营、污水横流等

整改要求及责任单位:由工商所负责,各村(社区)配合,进行整改。

5、公共设施和社区等专项整治协调组

成员单位:规划建设服务中心、社会事务办、派出所、文化服务中心、工商所、综治办、安办、电信公司、供电所、各村(社区)

工作职责:重点针对以下未达标项目推动整治,包括:

(1)座椅、窨井盖、电话亭等公共设施。主要问题:全镇范围内尚有座椅、窨井盖、电话亭等公共设施破损。

整改要求及责任单位:由规划建设服务中心、电业局、电信公司等组织人员,分别针对所属的全镇范围内损坏的公共设施进行不间断巡查,发现问题进行整改。

(2)亮灯工程。主要问题:部分背街小巷路灯缺少或损坏,维护不及时等。

整改要求及责任单位:由规划建设服务中心、各村(社区)配合,对全镇范围内的人行道、背街小巷路灯缺损坏情况进行摸底排查,对缺损的路灯及时维护。

(3)小街巷。主要问题:部分小街巷路面坑洼、沟盖缺损;部分小街巷存在乱拉线、乱搭建、乱堆放现象;部分小街巷存在摊外摊、店外店现象;道路绿化、硬化、行道树养护不够。

整改要求及责任单位:由规划建设服务中心负责,各村(社区)配合,改造小街巷,并加强对全镇小街巷的维护。村(社区)要加强对小街巷市容环境卫生的整治。

(4)市政消防。主要问题:部分路段未按规定配备市政消火栓,有些路段的市政消火栓损坏;主干道沿街消防橱窗损坏无设备等。

整改要求及责任单位:由规划建设服务中心负责,安办配合,有关部门配合,对镇内娱乐场所、宾馆、酒店、商场等公共场所进行消防安全排查。

(5)社区环境、设施、无物业小区。主要问题:无物业小区基础设施陈旧、损坏现象比较普遍;小区内尚有乱堆放、乱挂晒、乱搭建现象;小区消防、保安等安全防范制度普遍缺失,设施不全;小区文化活动设施欠缺,绿化和卫生保洁不到位;无物业小区业委会未成立等。

整改要求及责任单位:由规划中心、各村(社区)负责,各有关部门配合,对闽安、闽亭、亭头社区需整治的小区进行升级改造。

(二)宣传及未成年人活动场所工作组

成员单位:党政办、宣传组、文明办、广电站、工会、团委、教育组、效能办、经发办、工商所、财政所、各村(社区)

工作职责:

(1)发动群众。通过各社区设立意见箱等方式,广泛征求市民群众对文明城市创建工作的意见、建议,推动解决市民群众提出的问题。

(2)氛围营造。利用广播、电视、报纸、社区宣传栏、户外广告、宣传标语等各种有效的宣传形式,广泛开展文明城市创建、志愿服务、道德模范等宣传,营造文明城市创建良好的舆论氛围,提高市民群众对创建工作的知晓率和参与率。

(3)市民群众宣传。各村(社区)广泛发动村民,通过各种形式,对群众开展“做一个文明人,不给他人添麻烦”的活动。

(4)宾馆、酒店等宣传。制作宣传材料,在宾馆、酒店和旅游场所等进行广泛宣传。

(5)中小学生教育。由教育组负责,在全镇中小学开展“争做文明市民,不给人添麻烦”宣传教育活动。

(6)企业宣传。由工会、经发办等负责,在企业广泛开展宣传活动。

(三)软件材料组组成人员和工作

成员:《全省文明城区测评体系》和《未成年人思想道德建设工作测评体系》软件材料涉及的相关单位的分管领导。

工作职责:对照《全省文明城区测评体系》和《未成年人思想道德建设工作测评体系》的指标,做好迎检软件资料的整理归类、印刷装订、迎检备查、解释说明等。

(四)督导组组成人员和工作职责

工作职责:

1、定期不定期开展创建督导直至测评结束,根据工作需要,应适时加大督查力度;

2、督导工作中发现的问题,及时督促相关部门、村(社区)进行整改,并做好跟踪落实,将情况及时反馈给对应的专项整治组负责镇领导和镇创建办;

第5篇

一、严抓细管。市容环境有明显改善

结合城市创建工作,切实加大了市容环境综合整治,城市管理第三方服务质量有所提升,城市更卫生了,秩序更好了。

1、强化环卫保洁。为保持好美丽、干净、整洁的环卫秩序,改善居民居住环境,做好了城区38个社区323.11万平方米的清扫、保洁以及垃圾清运工作,全面有效地改善了辖区环境卫生。今年,对农村第三方工作进了改革,实行下沉式管理,将城乡17个村委会49.7万平方米第三方清扫保洁、垃圾清运的监管、考核,移交至乡镇,大幅度提升了高效地农村第三方清扫保洁、垃圾清运环卫作业。为逐步推进我区生活垃圾分类,通过生活垃圾分类示范引领阶段工作,引入第三方服务模式开展垃圾分类工作,梅园街道基本建成生活垃圾分类示范片区。

2、持续整治顽疾。在各镇(办)城管中队和社区的共同努力下共清理了垃圾死角2.07万余处,清理垃圾1.16万余车,清除“牛皮藓”78.5万余处,清除废旧广告牌631余块、破烂横幅816余条。查处私建菜地384余处,修复绿地草坪0.87万平方米,清理拔除私种菜218.07万余株。今年,4月份根据区领导关于落实“路长制”指示,对原电影院北边与市国贸大厦之间一条宽5米左右、长约50米左右小巷子进行整治,清理污染废弃垃圾1吨左右,修复污水管道100余米,清除锈蚀钢架及铁皮屋沿棚150多平方米,整理线缆130余米,彻底改变了“脏、乱、差”现象。

3、规范市场秩序。整改背街小巷占道经营及出店经营行为0.78万余起。整治农贸市场无序摆卖、市场外溢、环境脏乱等现象3.58万余起,劝阻教育驱离小摊小贩占道经营7.2万余人次。加强校园周边环境秩序值班执勤,有效的保障了学校师生上、下班的交通秩序。为提高市容市貌,保持城市道路环境秩序,规范整理乱停乱放停各类车辆27.5万余辆。进行不文明养犬专项整治行动,发放黏贴《文明养犬倡议书》《文明养犬宣传标语》等宣传通知单0.3万余份,制作文明养犬标语及整治宣传牌共60余块,联合社区开展不文明养犬专项整治宣传等活动,走家进户0.65万余次,抓获流浪犬、无主犬60余只,圈定暂放管理流浪犬场地1处。

4、强化督查督办。为提高“双创”标准,做好城市管理各项工作,根据工作要求,对市容市貌管理方面,采取招用第三方服务形式,增加城市管理协勤人员,有效的提升了城市管理效力,保障了城市管理环境秩序。增强督查巡查力度。为着力构建责任明确、协调有序、监管严格、规范长效的问题发现和处置机制,努力打造整洁、有序、靓丽的城市环境,联合创建办抽调14人组成3个督查组,对创建中的问题进行拍照督查,充分展示法治、文明、规范的队伍形象,有力推动城市管理向城市治理转变。

二、精心组织,市政基础建设有明显改进

1、基础设施管护到位。清掏背街小巷化粪池0.29万余处,更换破损井盖及盖板956余块,清理安全隐患大小枯枝断木716余棵,修复平整坑洼地面613余处,面积5.3万多平方米,清理疏通生活污水沟渠及管道450余米,维修接通排水管道270余米,排除锈蚀脱落烟囱余20米,清除安全隐患墙面松动大理石板100平方米,塌陷地面20平方米。更换损坏灯泡1075余支,更换安全隐患电线3270余米,建设路灯线地槽105余米,维修电源接入点56余处,更换锈蚀倾斜路灯杆21根。重点加大对城市安全隐患的处置,针对东风巷社区鹰王花苑35号4栋和假日酒店侧面(原老玻璃厂)墙体倾斜并有部分风化石块掉落进行修缮,面积400多平方米,有效解决附近居民安全问题。

2、园林养护工作扎实。做好树木绿植的栽种及移植,草皮绿地的铺设,及时在季节来临时做到化肥的播散、浇水、除虫作业,确保绿植被的生长和存活。做好绿植物的管理作业,对各类大树、灌木的枯枝落叶进行清理打扫,树枝修剪,根据气候要求做好树木的防预作业。为做好园林树木的养护作业,聘请了专门的白蚁病害防治第三方,有效提升园林绿化养护工作质量。

3、小街小巷改造逐年推进。先后完成了7条小街小巷道路综合改造,11座公厕修建等项目建设,总投资2271万余元,受益群众10.3万余人。

三、规范执法,城市执法水平有明显提升

1、强化控违拆临。在上级的帮助和指导,与其他部门(单位)的积极配合下做好了控违拆零工作;尤其是做好了今年的老旧区改造控违拆违工作,拆除面积5.22万余平方米,查处违搭违建0.67万余起,下发整改通知书0.56万份,拆除违章搭建雨棚0.53万个,拆除旱厕16个,拆除违章杂物间379个。为提升城市品质,针对步行街正一观路的214家临时摊点进行拆除,营造了一个干净、整洁、有序的休闲环境。

2、强化大气污染治理。查处乱倒建筑垃圾,带泥上路,撒漏和非法运输、不按规定运输建筑垃圾和余土行为35余起。油烟排放整治行动376余次,检查餐饮店油烟排放672家,推动32余家小餐饮店重新安装油烟净化装置,为做好重点区域餐饮油烟排放整治,聘用了第三方专业大气污染防治公司,对餐饮油烟排放等大气污染防治进行实时监控,有效使餐饮油烟排放达标。禁燃禁烧专项巡查1036余次,查处露天焚烧生活垃圾、枯枝落叶杂草、建筑垃圾等露天焚烧行为316余起,现场扑灭焚烧59余次,发放宣传单和横挂条幅1.7万余份。为降低粉尘指数,环卫作业车辆,坚持每天在城区路面进行清扫保洁、洒水、降尘,有效地抑制了扬尘污染。

四、下一步2021年的工作打算

1、认真做好城市管理行政执法。持续做好我区违法建筑全方位、无死角做好违法建筑的巡查、打击、做好早发现早制止、不成风、不成型,继续清除存量违建,提高新量违建巡查打击。加强占道经营、乱停乱放、乱贴乱画的治理,重点整治违规余土清运,油烟排放,不文明养犬行为整治等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工作。

2、持续做好城市管护工作。加大城乡生活垃圾的清扫、保洁,以及垃圾清运的管理工作,及时解决化粪池、管网堵塞、窨井盖破损、路面坑洼、路灯不亮问题。认真做好小街小巷园林绿化、公共厕所的管护工作。

第6篇

1.市政旅游基础设施管理方面一是为方便旅游餐饮服务业发展,完成了城西农贸市场周边道路整治、路灯安装、景观绿化工程,6月18日全面竣工。二是为打造城市优美旅游环境,完成长安路、杨柳河(食研院旁)、德通桥路口3处和杨柳河西岸污水排放口截流工程。三是为保证游客安全,全面完成了对城区28座桥梁、73座板涵检测工作。四是在巡视巡查中发现柳台大桥河堤基础被河水冲刷13余米长,河床被冲刷3米深的安全隐患,该局及时利用冬季枯水期,对柳台大桥被损河堤进行加固维修处理,防止河堤大面积塌陷。

2.路灯管理方面

加快实施全区道路路灯建设,新安装路灯200余盏,不断提升城市照明环境。着力完善交通安全设施,创造良好的交通环境和条件,安装了永兴路与政通西路等4个道路平交口红绿灯;改造光华大道柳城谊苑路口等交通设施;安装花都大道3个路口gps联动交通信号机,保证了车辆及行人安全。还在城市景观亮化上狠下功夫,以生态、节能、环保为原则,科学合理的实施了五环广场、金强广场片区等13处景观亮化工程,美化了城市空间,提升了城市品位。

3.自来水管理方面

首先是确保了全城安全供水,做到了停电不停水,出厂水质达《国家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全年完成有效供水量686万立方米。完成了城市供水管网探漏、新建4口水源深井、2台二氧化氯设备的安装和调试、城市消防栓78座安装及226座维修维护工程、城市供水主管网长6219米改扩建工程、自来水水价调整前期准备工作等。抓紧实施引进市水六厂自来水以及区自来水公司和金强自来水公司两水厂管网并网等相关工作。

4.燃气管理方面

为保证各游客接待点安全,牵头协调组织了燃气安全大检查12次,发出整改通知书6份。完成民用、餐饮、洗浴、茶房等1250户煤改气工作。积极协调完成新增燎原cng加气站的建设工作,极大缓解了温江区车辆加气难的局面。针对冬季气源相对紧张的情况,我局积极协调两家cng企业,为全区公交车、出租车开通了加气绿色通道,优先为公交、出租车辆加气,方便市民出行,维护社会稳定。

5.重点打造成青旅游快速通道

为满足市民对旅游和休闲的需要,实施完成了凤溪大道全长3.3公里市政综合设施改造工程,包括高压线下地、雨污分流、道路整治、景观绿化及路灯工程等,9月26日全面完成,总投资7000余万元。将凤溪大道建设成为了一条宽敞、平直、风景优美的旅游景观大道,极大地提高了市政基础设施对旅游业的承载能力,大幅提升了城市品质。凤溪大道中段人行道采用花岗石铺砌,为方便游客,采用斜线分布方式设置了停车位,规范了车辆占道以及乱停乱放现象;凤溪大道北段主车道和非机动车道之间设置2.5米宽的绿化隔离带,并对两侧的路灯进行了翻新改造,确保车辆行驶和路人出行安全;凤溪河河面上新建了3座带有景观打造的拱桥,河堤坡面实施了3000平方米软植绿化,河岸设置防护栏杆1075米,河堤新安装了庭院灯和泛光灯,每隔20米增设休闲座椅,以供市民休闲小憩,共计增设30余把,已成为城区休闲佳处;原一、二支道和小区等通道栏杆进行了重新建设,拱桥和栏杆有鱼凫头像的剪影嵌入天然石材,整洁大方美丽的凤溪大道不仅承载城区旅游交通,也传承了温江悠悠文化。

6.集中整治国色天乡配套设施

针对我区的重点旅游项目,该局专项对国色天乡配套设施进行了集中整治。在城区主要交通路口,设立了国色天乡指路牌,为去国色天乡的游客指引方向,对城区通往国色天乡的道路红绿灯和路灯进行实时维护,防止交通事故产生,在人行道设置了无障碍设施,定期对路面、窨井盖等进行维修维护,施划道路标线,确保路平、灯明,保障夜间车辆、游客交通和出行安全。

全年完成固定资产投资1.37亿元。

二、招商引资目标完成情况

进一步完善招商引资激励机制,充实招商引资项目库,完善基础资料,列出重点项目,增强针对性,提高成功率,做足做细做实招商工作。今年该局新增招商引资项目3个,一是彩叠园房地产项目,现已到位资金6225万元;二是柳城江南项目,现已到位资金5000万元;三是工业项目,现已到位资金5000万元。目前,已全面超额完成今年招商引资任务,完成投资1.62亿元。

第7篇

第一条 为了加强对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的管理,保障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设施安全运行,防治城镇水污染和内涝灾害,保障公民生命、财产安全和公共安全,保护环境,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的规划,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设施的建设、维护与保护,向城镇排水设施排水与污水处理,以及城镇内涝防治,适用本条例。

第三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工作的领导,并将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工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

第四条 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应当遵循尊重自然、统筹规划、配套建设、保障安全、综合利用的原则。

第五条 国务院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指导监督全国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主管部门(以下称城镇排水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的监督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其他有关部门依照本条例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负责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监督管理的相关工作。

第六条 国家鼓励采取特许经营、政府购买服务等多种形式,吸引社会资金参与投资、建设和运营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设施。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鼓励、支持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科学技术研究,推广应用先进适用的技术、工艺、设备和材料,促进污水的再生利用和污泥、雨水的资源化利用,提高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能力。

第二章 规划与建设

第七条 国务院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编制全国的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规划,明确全国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的中长期发展目标、发展战略、布局、任务以及保障措施等。

城镇排水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根据当地经济社会发展水平以及地理、气候特征,编制本行政区域的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规划,明确排水与污水处理目标与标 准,排水量与排水模式,污水处理与再生利用、污泥处理处置要求,排涝措施,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设施的规模、布局、建设时序和建设用地以及保障措施等;易发 生内涝的城市、镇,还应当编制城镇内涝防治专项规划,并纳入本行政区域的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规划。

第八条 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规划的编制,应当依据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城乡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水污染防治规划和防洪规划,并与城镇开发建设、道路、绿地、水系等专项规划相衔接。

城镇内涝防治专项规划的编制,应当根据城镇人口与规模、降雨规律、暴雨内涝风险等因素,合理确定内涝防治目标和要求,充分利用自然生态系统,提高雨水滞渗、调蓄和排放能力。

第九条 城镇排水主管部门应当将编制的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规划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后组织实施,并报上一级人民政府城镇排水主管部门备案。

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规划一经批准公布,应当严格执行;因经济社会发展确需修改的,应当按照原审批程序报送审批。

第十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根据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规划的要求,加大对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设施建设和维护的投入。

第十一条 城乡规划和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规划确定的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设施建设用地,不得擅自改变用途。

第十二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按照先规划后建设的原则,依据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规划,合理确定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设施建设标准,统筹安排管网、泵站、污水处理厂以及污泥处理处置、再生水利用、雨水调蓄和排放等排水与污水处理设施建设和改造。

城镇新区的开发和建设,应当按照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规划确定的建设时序,优先安排排水与污水处理设施建设;未建或者已建但未达到国家有关标准的,应当按照年度改造计划进行改造,提高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能力。

第十三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按照城镇排涝要求,结合城镇用地性质和条件,加强雨水管网、泵站以及雨水调蓄、超标雨水径流排放等设施建设和改造。

新建、改建、扩建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应当配套建设雨水收集利用设施,增加绿地、砂石地面、可渗透路面和自然地面对雨水的滞渗能力,利用建筑物、停车场、广场、道路等建设雨水收集利用设施,削减雨水径流,提高城镇内涝防治能力。

新区建设与旧城区改建,应当按照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规划确定的雨水径流控制要求建设相关设施。

第十四条 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规划范围内的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设施建设项目以及需要与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设施相连 接的新建、改建、扩建建设工程,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在依法核发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时,应当征求城镇排水主管部门的意见。城镇排水主管部门应当就排水设计方案 是否符合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规划和相关标准提出意见。

建设单位应当按照排水设计方案建设连接管网等设施;未建设连接管网等设施的,不得投入使用。城镇排水主管部门或者其委托的专门机构应当加强指导和监督。

第十五条 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设施建设工程竣工后,建设单位应当依法组织竣工验收。竣工验收合格的,方可交付使用,并自竣工验收合格之日起15日内,将竣工验收报告及相关资料报城镇排水主管部门备案。

第十六条 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设施竣工验收合格后,由城镇排水主管部门通过招标投标、委托等方式确定符合条件的设 施维护运营单位负责管理。特许经营合同、委托运营合同涉及污染物削减和污水处理运营服务费的,城镇排水主管部门应当征求环境保护主管部门、价格主管部门的 意见。国家鼓励实施城镇污水处理特许经营制度。具体办法由国务院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制定。

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设施维护运营单位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有法人资格;

(二)有与从事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设施维护运营活动相适应的资金和设备;

(三)有完善的运行管理和安全管理制度;

(四)技术负责人和关键岗位人员经专业培训并考核合格;

(五)有相应的良好业绩和维护运营经验;

(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三章 排水

第十七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根据当地降雨规律和暴雨内涝风险情况,结合气象、水文资料,建立排水设施地理信息系统,

加强雨水排放管理,提高城镇内涝防治水平。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组织有关部门、单位采取相应的预防治理措施,建立城镇内涝防治预警、会商、联动机制,发挥河道行洪能力和水库、洼淀、湖泊调 蓄洪水的功能,加强对城镇排水设施的管理和河道防护、整治,因地制宜地采取定期清淤疏浚等措施,确保雨水排放畅通,共同做好城镇内涝防治工作。

第十八条 城镇排水主管部门应当按照城镇内涝防治专项规划的要求,确定雨水收集利用设施建设标准,明确雨水的排水分区和排水出路,合理控制雨水径流。

第十九条 除干旱地区外,新区建设应当实行雨水、污水分流;对实行雨水、污水合流的地区,应当按照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规划要求,进行雨水、污水分流改造。雨水、污水分流改造可以结合旧城区改建和道路建设同时进行。

在雨水、污水分流地区,新区建设和旧城区改建不得将雨水管网、污水管网相互混接。

在有条件的地区,应当逐步推进初期雨水收集与处理,合理确定截流倍数,通过设置初期雨水贮存池、建设截流干管等方式,加强对初期雨水的排放调控和污染防治。

第二十条 城镇排水设施覆盖范围内的排水单位和个人,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将污水排入城镇排水设施。

在雨水、污水分流地区,不得将污水排入雨水管网。

第二十一条 从事工业、建筑、餐饮、医疗等活动的企业事业单位、个体工商户(以下称排水户)向城镇排水设施排放污水的,应当向城镇排水主管部门申请领取污水排入排水管网许可证。城镇排水主管部门应当按照国家有关标准,重点对影响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设施安全运行的事项进行审查。

排水户应当按照污水排入排水管网许可证的要求排放污水。

第二十二条 排水户申请领取污水排入排水管网许可证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排放口的设置符合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规划的要求;

(二)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建设相应的预处理设施和水质、水量检测设施;

(三)排放的污水符合国家或者地方规定的有关排放标准;

(四)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符合前款规定条件的,由城镇排水主管部门核发污水排入排水管网许可证;具体办法由国务院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制定。

第二十三条 城镇排水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排放口设置以及预处理设施和水质、水量检测设施建设的指导和监督;对不符合规划要求或者国家有关规定的,应当要求排水户采取措施,限期整改。

第二十四条 城镇排水主管部门委托的排水监测机构,应当对排水户排放污水的水质和水量进行监测,并建立排水监测档案。排水户应当接受监测,如实提供有关资料。

列入重点排污单位名录的排水户安装的水污染物排放自动监测设备,应当与环境保护主管部门的监控设备联网。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应当将监测数据与城镇排水主管部门共享。

第二十五条 因城镇排水设施维护或者检修可能对排水造成影响的,城镇排水设施维护运营单位应当提前24小时通知相关排水户;可能对排水造成严重影响的,应当事先向城镇排水主管部门报告,采取应急处理措施,并向社会公告。

第二十六条 设置于机动车道路上的窨井,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进行建设,保证其承载力和稳定性等符合相关要求。

排水管网窨井盖应当具备防坠落和防盗窃功能,满足结构强度要求。

第二十七条 城镇排水主管部门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建立城镇排涝风险评估制度和灾害后评估制度,在汛前对城镇排水设施进行全面检查,对发现的问题,责成有关单位限期处理,并加强城镇广场、立交桥下、地下构筑物、棚户区等易涝点的治理,强化排涝措施,增加必要的强制排水设施和装备。

城镇排水设施维护运营单位应当按照防汛要求,对城镇排水设施进行全面检查、维护、清疏,确保设施安全运行。

在汛期,有管辖权的人民政府防汛指挥机构应当加强对易涝点的巡查,发现险情,立即采取措施。有关单位和个人在汛期应当服从有管辖权的人民政府防汛指挥机构的统一调度指挥或者监督。

第四章 污水处理

第二十八条 城镇排水主管部门应当与城镇污水处理设施维护运营单位签订维护运营合同,明确双方权利义务。

城镇污水处理设施维护运营单位应当依照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以及维护运营合同进行维护运营,定期向社会公开有关维护运营信息,并接受相关部门和社会公众的监督。

第二十九条 城镇污水处理设施维护运营单位应当保证出水水质符合国家和地方规定的排放标准,不得排放不达标污水。

城镇污水处理设施维护运营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检测进出水水质,向城镇排水主管部门、环境保护主管部门报送污水处理水质和水量、主要污染物削减量等信息,并按照有关规定和维护运营合同,向城镇排水主管部门报送生产运营成本等信息。

城镇污水处理设施维护运营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向价格主管部门提交相关成本信息。

城镇排水主管部门核定城镇污水处理运营成本,应当考虑主要污染物削减情况。

第三十条 城镇污水处理设施维护运营单位或者污泥处理处置单位应当安全处理处置污泥,保证处理处置后的污泥符合国 家有关标准,对产生的污泥以及处理处置后的污泥去向、用途、用量等进行跟踪、记录,并向城镇排水主管部门、环境保护主管部门报告。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 倾倒、堆放、丢弃、遗撒污泥。

第三十一条 城镇污水处理设施维护运营单位不得擅自停运城镇污水处理设施,因检修等原因需要停运或者部分停运城镇污水处理设施的,应当在90个工作日前向城镇排水主管部门、环境保护主管部门报告。

城镇污水处理设施维护运营单位在出现进水水质和水量发生重大变化可能导致出水水质超标,或者发生影响城镇污水处理设施安全运行的突况时,应当立即采取应急处理措施,并向城镇排水主管部门、环境保护主管部门报告。

城镇排水主管部门或者环境保护主管部门接到报告后,应当及时核查处理。

第三十二条 排水单位和个人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缴纳污水处理费。

向城镇污水处理设施排放污水、缴纳污水处理费的,不再缴纳排污费。

排水监测机构接受城镇排水主管部门委托从事有关监测活动,不得向城镇污水处理设施维护运营单位和排水户收取任何费用。

第三十三条 污水处理费应当纳入地方财政预算管理,专项用于城镇污水处理设施的建设、运行和污泥处理处置,不得挪 作他用。污水处理费的收费标准不应低于城镇污水处理设施正常运营的成本。因特殊原因,收取的污水处理费不足以支付城镇污水处理设施正常运营的成本的,地方 人民政府给予补贴。

污水处理费的收取、使用情况应当向社会公开。

第三十四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应当依法对城镇污水处理设施的出水水质和水量进行监督检查。

城镇排水主管部门应当对城镇污水处理设施运营情况进行监督和考核,并将监督考核情况向社会公布。有关单位和个人应当予以配合。

城镇污水处理设施维护运营单位应当为进出水在线监测系统的安全运行提供保障条件。

第三十五条 城镇排水主管部门应当根据城镇污水处理设施维护运营单位履行维护运营合同的情况以及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对城镇污水处理设施出水水质和水量的监督检查结果,核定城镇污水处理设施运营服务费。地方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应当及时、足额拨付城镇污水处理设施运营服务费。

第三十六条 城镇排水主管部门在监督考核中,发现城镇污水处理设施维护运营单位存在未依照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以 及维护运营合同进行维护运营,擅自停运或者部分停运城镇污水处理设施,或者其他无法安全运行等情形的,应当要求城镇污水处理设施维护运营单位采取措施,限 期整改;逾期不整改的,或者整改后仍无法安全运行的,城镇排水主管部门可以终止维护运营合同。

城镇排水主管部门终止与城镇污水处理设施维护运营单位签订的维护运营合同的,应当采取有效措施保障城镇污水处理设施的安全运行。

第三十七条 国家鼓励城镇污水处理再生利用,工业生产、城市绿化、道路清扫、车辆冲洗、建筑施工以及生态景观等,应当优先使用再生水。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根据当地水资源和水环境状况,合理确定再生水利用的规模,制定促进再生水利用的保障措施。

再生水纳入水资源统一配置,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依法加强指导。

第五章 设施维护与保护

第三十八条 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设施维护运营单位应当建立健全安全生产管理制度,加强对窨井盖等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设施的日常巡查、维修和养护,保障设施安全运行。

从事管网维护、应急排水、井下及有限空间作业的,设施维护运营单位应当安排专门人员进行现场安全管理,设置醒目警示标志,采取有效措施避免人员坠落、 车辆陷落,并及时复原窨井盖,确保操作规程的遵守和安全措施的落实。相关特种作业人员,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取得相应的资格证书。

第三十九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根据实际情况,依法组织编制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应急预案,

统筹安排应对突发事件以及城镇排涝所必需的物资。

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设施维护运营单位应当制定本单位的应急预案,配备必要的抢险装备、器材,并定期组织演练。

第四十条 排水户因发生事故或者其他突发事件,排放的污水可能危及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设施安全运行的,应当立即采取措施消除危害,并及时向城镇排水主管部门和环境保护主管部门等有关部门报告。

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安全事故或者突发事件发生后,设施维护运营单位应当立即启动本单位应急预案,采取防护措施、组织抢修,并及时向城镇排水主管部门和有关部门报告。

第四十一条 城镇排水主管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划定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设施保护范围,并向社会公布。

在保护范围内,有关单位从事爆破、钻探、打桩、顶进、挖掘、取土等可能影响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设施安全的活动的,应当与设施维护运营单位等共同制定设施保护方案,并采取相应的安全防护措施。

第四十二条 禁止从事下列危及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设施安全的活动:

(一)损毁、盗窃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设施;

(二)穿凿、堵塞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设施;

(三)向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设施排放、倾倒剧毒、易燃易爆、腐蚀性废液和废渣;

(四)向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设施倾倒垃圾、渣土、施工泥浆等废弃物;

(五)建设占压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设施的建筑物、构筑物或者其他设施;

(六)其他危及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设施安全的活动。

第四十三条 新建、改建、扩建建设工程,不得影响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设施安全。

建设工程开工前,建设单位应当查明工程建设范围内地下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设施的相关情况。城镇排水主管部门及其他相关部门和单位应当及时提供相关资料。

建设工程施工范围内有排水管网等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设施的,建设单位应当与施工单位、设施维护运营单位共同制定设施保护方案,并采取相应的安全保护措施。

因工程建设需要拆除、改动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设施的,建设单位应当制定拆除、改动方案,报城镇排水主管部门审核,并承担重建、改建和采取临时措施的费用。

第四十四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城镇排水主管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加强对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设施运行维护和保护情况的监督检查,并将检查情况及结果向社会公开。实施监督检查时,有权采取下列措施:

(一)进入现场进行检查、监测;

(二)查阅、复制有关文件和资料;

(三)要求被监督检查的单位和个人就有关问题作出说明。

被监督检查的单位和个人应当予以配合,不得妨碍和阻挠依法进行的监督检查活动。

第四十五条 审计机关应当加强对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设施建设、运营、维护和保护等资金筹集、管理和使用情况的监督,并公布审计结果。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四十六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及其城镇排水主管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不依法作出行政许 可或者办理批准文件的,发现违法行为或者接到对违法行为的举报不予查处的,或者有其他未依照本条例履行职责的行为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 人员依法给予处分;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的行为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违反本条例规定,核发污水排入排水管网许可证、排污许可证后不实施监督检查的,对核发许可证的部门及其工作人员依照前款规定处理。

第四十七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城镇排水主管部门对不符合法定条件的排水户核发污水排入排水管网许可证的,或者对符 合法定条件的排水户不予核发污水排入排水管网许可证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的行 为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四十八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在雨水、污水分流地区,建设单位、施工单位将雨水管网、污水管网相互混接的,由城镇排水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第四十九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设施覆盖范围内的排水单位和个人,未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将污水排入 城镇排水设施,或者在雨水、污水分流地区将污水排入雨水管网的,由城镇排水主管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逾期不改正或者造成严重后果的,对单位处10万元 以上20万元以下罚款,对个人处2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第五十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排水户未取得污水排入排水管网许可证向城镇排水设施排放污水的,由城镇排水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采取治理措施,补办污水排入排水管网许可证,可以处50万元以下罚款;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违反本条例规定,排水户不按照污水排入排水管网许可证的要求排放污水的,由城镇排水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改正,可以处5万元以下罚款;造成 严重后果的,吊销污水排入排水管网许可证,并处5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罚款,可以向社会予以通报;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 事责任。

第五十一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因城镇排水设施维护或者检修可能对排水造成影响或者严重影响,城镇排水设施维护运营 单位未提前通知相关排水户的,或者未事先向城镇排水主管部门报告,采取应急处理措施的,或者未按照防汛要求对城镇排水设施进行全面检查、维护、清疏,影响 汛期排水畅通的,由城镇排水主管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逾期不改正或者造成严重后果的,处10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罚款;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 任。

第五十二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城镇污水处理设施维护运营单位未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检测进出水水质的,或者未报送污水处理水质和水量、主要污染物削减量等信息和生产运营成本等信息的,由城镇排水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可以处5万元以下罚款;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违反本条例规定,城镇污水处理设施维护运营单位擅自停运城镇污水处理设施,未按照规定事先报告或者采取应急处理措施的,由城镇排水主管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逾期不改正或者造成严重后果的,处1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罚款;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第五十三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城镇污水处理设施维护运营单位或者污泥处理处置单位对产生的污泥以及处理处置后的污 泥的去向、用途、用量等未进行跟踪、记录的,或者处理处置后的污泥不符合国家有关标准的,由城镇排水主管部门责令限期采取治理措施,给予警告;造成严重后 果的,处10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罚款;逾期不采取治理措施的,城镇排水主管部门可以指定有治理能力的单位代为治理,所需费用由当事人承担;造成损失的, 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违反本条例规定,擅自倾倒、堆放、丢弃、遗撒污泥的,由城镇排水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采取治理措施,给予警告;造成严重后果的,对单位处 1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罚款,对个人处2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逾期不采取治理措施的,城镇排水主管部门可以指定有治理能力的单位代为治理,所需费 用由当事人承担;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第五十四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排水单位或者个人不缴纳污水处理费的,由城镇排水主管部门责令限期缴纳,逾期拒不缴纳的,处应缴纳污水处理费数额1倍以上3倍以下罚款。

第五十五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设施维护运营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城镇排水主管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逾期不改正或者造成严重后果的,处1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罚款;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未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履行日常巡查、维修和养护责任,保障设施安全运行的;

(二)未及时采取防护措施、组织事故抢修的;

(三)因巡查、维护不到位,导致窨井盖丢失、损毁,造成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的。

第五十六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从事危及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设施安全的活动的,由城镇排水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 为,限期恢复原状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给予警告;逾期不采取补救措施或者造成严重后果的,对单位处10万元以上30万元以下罚款,对个人处2万元以上 10万元以下罚款;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五十七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有关单位未与施工单位、设施维护运营单位等共同制定设施保护方案,并采取相应的安全 防护措施的,由城镇排水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2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造成严重后果的,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违反本条例规定,擅自拆除、改动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设施的,由城镇排水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恢复原状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造成严重后果的,处10万元以上30万元以下罚款;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七章 附则

第8篇

深入贯彻党的十和十八届三中、四中全会以及系列重要讲话精神,全面落实州委六届五次、七次全会精神,紧紧围绕县委、县政府关于“六城”同创决策部署,以提高全镇居民生活品质为核心,以提升集镇人性化服务水平为目标,以“六城”同创(创建“优秀旅游城市”“文明城市”“园林城市”“卫生城市”“森林城市”“环保模范城市”)为抓手,大力推进集镇精细化建设管理和人性化服务,努力建设“环境优美、干净整洁、畅通有序、宁静祥和、文明开放、宜居宜旅”的新城镇。

1. 统筹规划、整合资源。“六城”同创是一项系统工程,协调性强,关联度高,要坚持以规划为引领,以项目为抓手,整合各方资源,引导社会参与,不断提升城镇品位。

2. 有序推进、统分结合。坚持长远目标与阶段性任务相结合,坚持宜统则统、宜分则分,集中力量,重点突破,确保创建工作有序推进,成效明效。

3. 创新机制、强化基础。充分发挥政府主导、群众主体作用,着力探索解决城镇建设管理难点和瓶颈问题,形成“横向到边、纵向到底、责任明确、管理高效”的创建机制。

4. 狠抓落实、务求实效。紧扣群众关注的热点、难点问题,以群众欢迎不欢迎、赞成不赞成、满意不满意为标准,全力实施好“六城”同创、精细化建设管理、人性化服务。

(一)工作目标:“扫干净、摆整齐、保畅通”得到全面落实;集镇绿化、亮化、美化、静化水平得到提升;全镇空气质量优良天数保持330天以上;全镇功能及公共服务支撑系统不断完善;本镇辖区河道环境有效改善、创建活动取得突破性进展。

(二)工作任务

(1)集镇出入口、道路、广场、公交车站、集贸市场、背街小巷、居民区、单位大院、住宅小区等场所保洁责任落实,环境整洁,无暴露垃圾,无卫生死角。严格落实“门前六包”责任制。

(2)按照“户分类、组保洁、村收集、乡镇转运、集中处理”的农村生活垃圾收运处理模式,在全镇逐步建立垃圾集中处理运行机制,推进农村垃圾减量化、资源化、无害化处理进程,实现集镇环卫清扫保洁、垃圾清运形成横向到边、纵向到底的管理网络,使全镇环境卫生面貌得到明显改观。

(3)全面实施户外广告和门店招牌专项整治工作,确保户外广告和门店招牌设置规范、文明美观。

(4)对茅坝、上寨、五台集镇主街道的门店牌匾、标识标牌统一规格、标准、样式。

2. 实施交通畅通工程。

(1)推进集镇道路建设,科学修订交通规划,改善和完善主次干道网,合理渠化路口,绕上寨集镇道路建设,发挥微循环作用。

(2)道路交通及景区标识和设施、公交站点(牌)、交通护栏、窨井盖管理规范,无残缺破损现象。

(3)交通秩序管理有序,车辆停放整齐规范。

(4)大力整治占道经营现象,还路于民。

(5)完成公共停车场建设规划并加快实施,全面开放政府大院停车场,有效缓解逢集停车难问题。

(1)加强本镇辖区内河道河岸的生活垃圾收集设施建设,组织对龙峡河绿水段水体漂浮垃圾、岸线散落垃圾定期清理。

(2)加大对生活污水直排河道现象的治理。实施河道、水体的绿化、亮化、美化工作。

(1)通过各种宣传和教育方式,引导广大居(村)民说文明话、办文明事、做文明人。

(2)引导和教育广大居(村)民养成良好的文明卫生习惯,有效制止乱吐乱丢、乱倒污水等不良习惯。

(3)提升广大居(村)民的文明意识,努力营造安全文明出行、礼貌热情为外来人员提供问路指引等帮助的社会氛围。

(4)动员各站所、社会各界和广大群众参与村镇建设管理,使全镇各单位干部职工积极主动地支持和参与村镇建设管理,形成强大的工作合力。

1. 启动和宣传阶段(__*年8月3日—15日),制定具体工作方案,召开动员会议,做好活动的宣传发动。

2. 具体实施阶段(__*年8月16日—2016年5月31日),各单位各司其职,按照工作方案逐步开展相关工作。

3. 考核验收阶段(__*年6月1日—10日),对各单位活动开展情况进行考核验收。

(一)加强组织领导。镇党委精细化建设管理、人性化服务活动。镇党委书记蒲瑛任指挥长,镇长向寿刚任第一副指挥长,各站所主要负责人为成员。确保创建工作顺利推进。

(二)强化宣传引导。广大居(村)民是“六城”同创活动的主体,要借助新闻舆论和社会宣传等手段,动员全镇人民群众积极参与到创建活动中来。

(三)落实保障措施。明确工作人员,扎实开展“六城”同创、精细化建设管理、人性化服务活动相关工作。明确经费保障,采取向上争取项目、整合财政资金、撬动民间资本等办法,多渠道筹措资金,确保“六城”同创项目资金需要。

第9篇

一、指导思想

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围绕改善城市人居环境,提升城市品质,巩固和发展创建成果为目标,以创建市容管理示范路为载体,全面提高城市管理水平,着力营造秩序井然、环境优美的城市形象。

二、创建目标

1.省级示范路:

三、组织领导

为加强创建市容管理示范路工作的领导、指挥、督导、协调,成立创建市容管理示范路领导组。

组长:

副组长:

成员:

领导组下设综合组、宣传督察小组和三个专项整治小组。

1.综合组

组长:

副组长:

成员:

负责市容管理示范路创建活动的组织、协调和督查,收集并报送各类资料,完成领导组交办的各项整治工作。

2.宣传督查小组

组长:

副组长:

负责做好市容管理示范路创建舆论宣传、督查考核、后勤保障工作。

3.公共设施、建(构)筑物立面专项整治小组

组长:

副组长:

负责做好创建路段沿线公共设施、建(构)筑物立面的管理、执法和改造工程、工地围挡建设,协调相关部门维修功能不全、影响市容市貌的公共设施。

4.环境卫生专项整治小组

组长:

副组长:

成员:

负责做好创建路段沿线环卫设施的维护维修、公厕管理、道路冲洗、卫生保洁、垃圾清运等工作。

5.市容秩序、户外广告专项整治小组

组长:

副组长:

负责做好创建路段沿线流动摊点、店外经营、车辆停放等管理和执法,规范设置户外广告、店招店牌,落实市容环卫责任区制度。

四、创建标准及分工

(一)建(构)筑物立面。沿街建(构)筑物外立面应保持整洁,外墙色彩符合街景规划要求;临街建筑物的透明玻璃幕墙(含门窗)内外、立柱、台阶踏步等均不得擅自悬挂、书写、张贴或设置有经营服务内容的广告性文字、图案、标语或标贴;临街建筑物外墙上安装空调外机要保证安全牢固,空调外机与地面距离不得小于2米,设置统一样式的外罩或档板,并与街景风貌特色相协调;商住合一的建筑物如封闭应统一规范,门窗防护(盗)栏设置不得超出墙体立面,其形式不得影响建筑景观;临街建筑一律不得设置遮阳(雨)蓬。

责任单位:执法大队负责沿街管理、执法和工地围挡建设,市容管理科负责建(构)筑物立面改造工程。

(二)户外广告(店招店牌)。户外广告(含店招店牌、标志牌、指示牌等)符合《省城市容貌标准》和户外广告设置技术规范或规定,户外广告设施完好,用字规范,无缺字、漏字、错字、别字,与街景风貌相协调;无过街横幅,无布幔,无擅自设置的广告;无烟草广告,无陈旧画面,无长期闲置广告位,未能及时广告的,应以公益性广告补充版面;公告栏、招贴栏、阅报栏等各类公共信息栏定期清洗更新,保持整洁;重大宣传节庆活动应严格控制短期性户外广告的审批,经批准设置的应按时拆除。户外广告使用期满后应及时拆除或清理。

责任单位:执法大队、市容管理科

(三)公共设施。道路设施完好,各类窨井盖完好;门牌标识设置规范,样式、材质、色彩及设置的相对位置统一,号码齐全,无污脏破损;道路(含地面)交通标志、标识齐全规范,隔离栏(墩)保持整洁,无明显污脏、破损;绿化养护良好,无空缺绿化带,无缺株死株,无依托树木乱拉乱挂,无1平方米以上地面;城市家具色彩与街景协调,定期维护保养,保持完好整洁,无乱涂乱贴、乱写乱画现象,无多余附属物。

责任单位:区城管办、执法大队、环卫处

(四)环境卫生。严格执行《省城市环境卫生作业服务质量标准》,落实岗位责任,不留管理盲区,全力打造全省最干净城市;推行16小时动态巡查保洁作业,全天候考核,随脏随扫,确保路见本色;积极推行生活垃圾分类袋装化收集工作,生活垃圾做到日产日清;公厕、垃圾中转站、垃圾箱、果壳箱等环卫设施齐全,布局合理,功能完好,保持整洁美观,公厕达到二类以上标准。

责任单位:环卫处

(五)市容秩序。临街无违法建设;无乱设摊点、占道经营和店外经营,无乱堆乱放,无占用盲道;遮阳伞应按规范要求统一设置,总量控制,布局合理,其样式和色彩与周边环境相协调;临街无经营铝合金、石材、木器加工和摩托车、电动车修理等服务店。

责任单位:执法大队、市容管理科

(六)市容环境卫生责任区制度落实。市容环卫责任书签订率达100%,责任状应根据营业执照等详细情况,按划分标准填入(打印),填写内容应全面准确;市容环境卫生责任承诺书应在签订责任状的同时签订,并依照责任状编号逐一登记造册,档案标签统一规范;所有市容环境卫生责任状信息应录入数据库系统进行管理;责任状应张贴在单位(商家)室内醒目位置,可与营业执照、税务登记等证照排列张贴,不得歪斜、污旧、遮挡覆盖;对市容环境卫生责任区,应进行日巡视、月抽查,并将检查情况及时记录存档;市容环卫责任人设置足够数量的垃圾收集容器并保持场内卫生,依法履行市容环卫责任,履约率达100%。

责任单位:执法大队

(七)加强工地管理。严格要求所有工地要规范、文明施工,并做到封闭施工。工地出口地面硬化,保持周边整洁;待建地块设置实体围墙,高度、形式和外墙色彩符合城市容貌标准,并且围墙内不积存垃圾等杂物,增强施工单位规范、文明施工的意识。履行维护市容环境整洁有序的义务。

责任单位:环卫处、执法大队

五、创建工作步骤

创建工作分四个阶段进行,具体如下:

(一)宣传发动阶段(5月20日前)

1.各中队采取多种方式,将创建活动精神传达到沿街两侧店面商铺及相关单位。

2.发放宣传资料,广泛发动群众。

(二)整改整治阶段(5月21日至31日)

按照方案的要求和标准,集中整治有损市容市貌的行为和做法,彻底解决市容市貌难点、热点问题。

(三)检查验收阶段(6月份)

各单位根据市容管理示范路创建工作计划,制定详细的责任分解表,将工作任务责任到人,并明确完成时限,确保创建工作的稳步推进。

(四)长效管理阶段(7月份以后)

对于创建成功示范路,各中队要结合创建过程中的实际情况,积极做好巩固创建成果工作,发现问题,及时整改到位,做到定人、定岗、定责任、定效果,真正使辖区内的市容管理水平提升到一个新的高度。

六、工作要求

(一)认真部署,着力推进.各责任单位要进一步认识示范路创建活动的意义和目的,把创建活动作为一项重要工作来抓,明确任务,落实责任,按时间要求强势推进。

免责声明以上文章内容均来源于本站老师原创或网友上传,不代表本站观点,与本站立场无关,仅供学习和参考。本站不是任何杂志的官方网站,直投稿件和出版请联系出版社。
相关文章
服务与支付
发表咨询 润稿咨询 文秘咨询 购买杂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