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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国际货物贸易中知识产权权利担保的必要性。
知识产权的权利担保是指国际货物贸易中卖方应保证对其所出售的货物享有合法的、没有侵犯任何第三方的知识产权,并且任何第三方也不会就该货物向买方主张任何知识产权。在国际货物贸易中知识产权权利担保是非常必要的。
1,知识产权权利担保对于明确国际货物贸易中产生的知识产权纠纷的最终责任方非常必要。在国际贸易中,货物的卖方所交付的货物可能既没有侵犯卖方国家所保护的工业产权,也没有侵犯买方国家所保护的工业产权,但由于买方把这批货物转销往其他国家而侵犯了该转售国所保护的工业产权或其他知识产权。如果买卖双方在订立合同时,卖方已就货物涉及的知识产权进行权利担保,那么知识产权纠纷的责任就应由卖方承担。[1]
2,识产权权利担保对于减少买方因知识产权纠纷而产生的损失非常必要。在货物贸易中,涉及知识产权纠纷之后,可根据合同规定的双方当事人的权利和义务来减少买方的损失。卖方有义务对该第三者提出,或对第三者的控告出庭应诉;在某些情况下,也可以规定由卖方承担诉讼费用;卖方如发现有可能引起专利权诉讼的情况,必须及时通知买方,以便买方采取相应的对策,这样就能减少买方因知识产权纠纷产生的额外费用而造成的损失。
此外,国际贸易中的知识产权权利担保,还可以间接起到减少权利人的权利受到侵犯的机会。通过分配由谁来承担侵权的最终负担,来减少侵权发生的可能性。[2]
在国际货物买卖中,第三方以知识产权为基础就货物主张权利或要求的情形可能出自以下几种原因:第一,卖方交付的货物是没有得到作为专利技术拥有方的第三方许可而制造的;第二,卖方交付的货物冒用了第三方的商标,或即使卖方使用的是自己的商标但因未在销售地国登记注册,而被第三方抢注的;第三,卖方交付的货物侵犯了第三方的其他知识产权,如版权等,或在保护服务标记、厂商名称、货源标记和原产地名称的国家,卖方未经第三方许可而冒用的。[3]
鉴于此种情况,如果有买卖双方当事人自己在合同中约定是很细碎繁琐的事情,所以《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CISG)第42条对此问题做出了规定,只要当事人运用即可,不必在此问题上花费更多的谈判成本。
二,《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第42条的制定历史。
公约的前身海牙《国际货物销售统一法公约》(ULIS)第52条是否有包含这样的权利,对此学者有不同的看法。Honnol认为没有,但是Dolle认为ULIS也扩展到了知识产权。[4]ULIS第52条题为财产权的转移,要求卖方提交的货物不存在第三人的财产权或担保物权,不允许第三人向卖方提出任何这方面的权利请求。它没有明确描述卖方是否、如果是的话在多大程度上保证所提交的货物不存在第三人的工业产权或其他知识产权或第三人在这方面的权利请求。德国的学者认为货物收到第三人知识产权的烦扰,就是ULIS第52条目的下的所有权瑕疵。[5]大多数的国内法律体系也把卖方的知识产权担保界定为对所有权瑕疵的一般法律责任的一部分。
在国内法中这样严格的责任是恰当的,但是考虑到知识产权的地域性,在一个国际文件中要求卖方在世界范围内对货物知识产权担保承担严格责任,不是那么具有说服力。所以,联合国国际贸易法委员会(UNCITRAL)考虑到知识产权担保问题的复杂性,这个问题就被排除在了公约之外(1976年日内瓦草约第7条(2))。在没有公约明确规定,而学者有看法各异时,如果双方当事人有没有约定时,在实践中就陷于了比较混乱的状况。所以大多数国家政府的意见都倾向于制定一个明确的规则对此问题进行规制。在UNCITRAL第10次会议上,特别工作组于是制定了一个关于买方知识产权担保的条款,本质上对应的就是现在的第42条。[6]其目的就是将卖方的知识产权担保责任限定在可预见的范围内。[7]我们可以从下述的内容中看出这个目的已经达到了。[8]首先,通过适用地域限制;其次,通过引入要求缔约时就存在权力瑕疵的时间限制。
三,公约第42条规定的责任。
Ⅰ,公约不规范的。
第三人工业产权或其他知识产权的存在与否是否与货物有关、在这方面有什么可适用的救济来对抗买方,买方依诚信行事能否使货物免受第三人知识产权的烦扰,这些问题由法院地的国际私法指引的准据法来决定,作为规则,此准据法多为公司注册登记地法律。存在的工业产权或其他知识产权的一大特点是要受到地域限制,相对于货物本身的所有权不受地域限制的情况而言恰恰相反;另一个更深层次的区别是在此领域中的非常重要的国际公约大多要求“国民待遇”和统一基础保护。
Ⅱ,责任前提。
(一),第三人的工业产权或其他知识产权。
1,知识产权。知识产权是一个概括性的概念,这一点可以从条款的遣词上看出,公约中并没有给“知识产权”下定义。它到底都包括什么主题呢?公约第7条指出,解释公约必须考虑到公约的国际条约性质。然而这会产生一个问题,即知识产权的重大特征之一是地域性,这意味着不同的国家对知识产权的认识可能不完全相同,国与国之间的知识产权制度会相差很大。所以,此时应考察在知识产权领域发挥重要作用的国际公约,[9]如伯尔尼公约(1967)、巴黎公约(1971),TRIPS中的相关规定。公约秘书处评论(最接近权威的官方解释)提到了《世界知识产权组织公约》中的第2条第8款。这项规定对界定公约中所说的“工业产权或其他知识产权”非常重要。考虑到公约制定的时间较早,秘书处提到了的是那时相较而言定义最广泛的《世界知识产权组织公约》的定义,由此可见公约的倾向是最大程度的放宽知识产权的外延。而现在,Trips协议对知识产权作了进一步的扩大,且其与贸易相关,成员国众多,因此宜以其中的知识产权范围为基准。所以,知识产权的范围至少应该包括版权及相关权利、商标、专利、地理原产地标志、工业品外观设计、集成电路布图设计、商业秘密这几个方面的主题。
2,知识产权的概念不扩展到人身权利如姓名权或肖像权。[10]此处不涉及使用一个姓名的权利,也不涉及未经照片所有人同意而使用其照片从而引起权利人要求停止使用的权利。在一些国家的国内法中,将这些情况归于导致所有权瑕疵的责任。那么公约中是否将之归于第41条的责任还是对之类推适用第42条以便仅加诸于卖方一个有限的责任?后者的方式更好。知识产权因其本身就含有财产权和人身权两个层面的意义,所以要在知识产权和人身权之间划一个清楚的界限本身就很困难。与第41条的第三人的属人属物的权利相反,人身权不具有具体有形的客体,人身权的功能更像知识产权。此外,两者的利益是可比的:第42条下卖方的责任有特别的限制,因为知识产权在各国间的差异很大;界定侵犯相关的人身权很难,通常在合法与非法之间仅有一线之隔,并且国与国之间的各种界限也千差万别,所以,很有可能货物上使用了某个名字在买方所在国接受这笔买卖(即不认为第三人的姓名权会干扰卖方正常的享有对货物的权利)但是在另一个国家会认为这侵犯了第三人的姓名权、与知识产权接近的所有权外的禁止使用权。所以类推适用第42条是恰当的。
(二),权利请求(claims)。
知识产权的确定存在与否不相关,这具有重要的现实意义。例如货物使用了与受保护商标相似的商标,卖方相信这不会有混淆的危险,但是受保护商标的持有人主张了权利。相似的情形可以想象也会发生在注册的外观设计和版权的情况下,假定构成责任的其他条件都满足,就剩下卖方反击第三方请求的问题了。
卖方自己的权利和权利请求不适用第42条,它与买方使用货物是否会受到第三方权利妨碍不相关。
1,不要求第三人主张他的权利,只要有第三人权利的客观存在的事实,就足以使卖方承担责任。有人或许会认为,在没有第三人诉诸它们的权利的情况下,卖方没必要承担权利担保责任,因为买方仍可以不受限制的自由处分货物。如果一段时间后,第三方决定诉诸他的权利,买方仍可以要求卖方赔偿。尽管如此,第三人的权利就如悬在买方头上的一把达摩利斯之剑,在未来的某天可能会落下,使得买方不敢充分处分货物,这对买方而言是商业上不能接受的。[11]此外,考虑到卖方将来失去清偿能力的可能性,买方有可能无法行使追索权。[12]所以,第三人的权利的存在足以构成对买方处置货物的妨碍,卖方必须承担责任。
2,没有法律根据的、轻率的权利请求是否在卖方的担保范围内。一种观点认为,第42条的用语并没有要求第三人权利请求的法律正当性(如法语与西班牙语的公约版本),而只是代表了一种请求。因此,即使第三方主张请求没有法律根据,仅仅在于恶意损害买方的利益,卖方也应承担责任。
然而,秘书处评论反对这种过于宽泛的责任。考虑到第42条的宗旨是限制卖方的权利担保责任而不是象第41条那样强调保护买方的利益,对于这种毫无法律根据、目的仅在于贬损买方的信誉的无理请求,卖方不承担责任。以上第一种观点无疑是鼓励买方将商业风险转移到卖方身上,这也是有损诚实信用原则的。
如此看来,使卖方负责的条件之一似乎是要求第三方的权利请求是善意行使的。这在逻辑上似乎可行,但是在实践中,买方很难判断、举证第三人的权利请求是恶意的、没有法律根据的,这往往使得买方不知道是否应停止出售货物或使用货物以减轻侵权的程度。对于轻率的权利主张,买方有免于承担花费时间金钱抗辩的风险的利益,并且卖方常常有更有利的地位。如:(1)与专利有关的请求;(2)针对的是一个技术复杂的产品;(3)买方没有相关的技术知识和技术专家,例如卖方只是一个零售商,只有卖方才有能力判断权利请求是否有法律上的利害关系并且对产品有必要的充分了解来对抗第三人。笔者认为,从政策选择的角度,卖方处于对抗此种权利请求得更有利的地位,应由其负责在上述几类情况下的不分善恶意的第三人权利请求。
(三)卖方承担知识产权担保的时间范围。
公约没有明确规定卖方交付货物后多长时间内对第三人根据知识产权对货物提出权利请求承担保证责任。有人认为正如第41条一样,货物不受第三方权利妨碍的时间通常是交货的时间。如果是在卖方所在国交货,没有有关的知识产权存在,但是在使用国有这样的权利存在,如果第三人基于一个未确定的知识产权提出权利请求并且他主张在交货时权利就存在。那么这也是在担保的范围内。缔约的时间仅与买方的“知道”及使用国的确定有关。第三方权利存在于缔约时的事实严格说来不是产生责任的条件,因为卖方在交货前可以通过获得第三方许可或通过一个法律程序来成功的击败它的有效性来排除妨碍货物的权利。[13]实践中各国对公约的理解和解释各个不同,因此,对卖方有利的办法是双方当事人在合同中做出约定。
(四),有关地域问题。
1,使用地。第42条(1)(a)中对第三人的责任与对货物本身瑕疵的责任相近,因为在第35条(2)(b)下卖方也为货物不适用于特殊目的负责,前提是卖方在缔约时知道或不可能不知道该特殊目的。对于第42条(1)(a)的"转售或以其他方式使用”中的连接词“或”应该理解成“累积性的”考虑到当事人的缔约自由,如果当事人既约定了转售又约定了使用,那么把“或”理解成互斥性的是毫无意义的。也许会有这样的疑问:如果提到了几个国家,那不就增大了卖方的义务了吗?但是,国际货物销售合同中通常包含禁止货物的转出口的条款,这就限制了卖方的责任。因此,如果卖方不能或不打算在多个国家提供担保,他可以在合同中作明确地排除。
上述担保责任仅发生在使用国是缔约时双方可预期的情况下。“预期”不必是书面明示的,虽然书面的文件在当事人发生争议时有助于举证。如果情况足以表明买卖双方通过肯定性的行动默示的考虑到了一个国家,则也视为“预期”。如果买卖双方以前有过多次交易,足以明确显示出买方的目的,那么除非出现特殊情况,否则没有必要每次都在合同中对此做出规定。[14]
2,买方所在国(第42条(1)(b))。这一国家的确定通过参照第10条,据此,买方营业地须是一个确定性的因素。缔约后买方营业地的改变不能扩展或改变卖方承担的担保责任的范围。第42条(1)(b)和第42条(1)(a)不能同时使用。这一条款的构成模式与第35条(2)(a)(有关货物本身的瑕疵问题)相似,即在合同没有约定时要符合货物的通常目的的要求。
3,卖方所在国。卖方所在国存在影响货物的第三人的知识产权或与此相关的权利请求严格来讲不产生第42条下的担保责任。因为知识产权是有地域性的,买方不关心卖方所在国的情况,他仅关心自己所在国或货物目的地国的情况。当然,如果卖方所在国的第三人的知识产权或与此相关的权利请求导致了货物在第42条(1)(a)或(b)所指的国家受到了妨碍,就是另一回事了。例如:根据国际私法规则某一外国的知识产权在卖方所在国被承认,或根据国际公约如《欧洲专利公约》第64条(1)或《马德里商标公约》第4条(1)被承认,如果卖方国家的权利持有者直接对卖方提讼,就会导致卖方违反他的交货义务(第30条)。
4,转运途经国。公约对这个问题没有涉及,因为几乎所有的国内立法都规定,专利权人对途经该国的运输货物不能行使权利。此种情形下货物并没有进入流通领域,是故在此情况下卖方不承担担保责任。但是,假如最后的制造过程或对货物的包装是在运输途经国进行的,而这侵犯了第三人的知识产权,可能导致货物被没收。[15]这种情况下,责任的承担取决于谁发起了这些行为。如果是买方指示卖方或由于买方自己使用货物造成侵权,则由买方负责(第80条);否则相反,因为此时货物尚未交给买方,卖方将违反他的义务(第30条)。
(五)卖方知道或可归责的不知道。
卖方的担保限制在如果卖方在缔约时“知道或不可能不知道”关于“知道”在实践中争议不大,但问题是“可能不知道”是什么意思?卖方有义务对双方考虑到的国家中存在的第三人权利进行调查吗?
一种观点认为“不可能不知道”给了买方一种证明卖方过错的一种选择方法,另一种观点将其解释为卖方过错的一个因素,还有一种观点认为这是卖方严重过失的表现。这些观点都有道理,此外我们认为它还意味着一种行动,即如果一个人进行了一定的活动,他就能够“知道”。这种责任意味着卖方应对双方考虑到的货物销往的国家中是否存在侵犯第三人知识产权进行调查并及时通知买方,这也是确保双方之间履行诚信原则(公约第8条第2款)所必要的。因此,这种调查是卖方的附随义务。
1,卖方调查的附随义务。根据秘书处的评论,如果处于争议中的知识产权在目的国公布了,卖方就不可能不知道。这个假定有一个调查情况的义务,至少是在登记了的权利方面。在分析中,解释就更倾向于问题的实质,因为时常的情况是卖方了解有关货物的竞争对手,所以他可以预见可能存在的侵权。此外如果卖方的附随义务被否认,那么卖方就会总是称其不知道存在侵犯第三人的知识产权的情况,公约第42条就会失去它的法律意义。
然而,一些不同意见利用公约的制定历史和公约不同的语言文本来支持否定存在这种义务的主张。西班牙文、英文、法文版本都使用了模糊的表达方法,没有施加给卖方此种特别义务,但是,笔者认为不能停留在文字的表面意思上解释这个词语。固然公约第42条的目的在于限制卖方的责任(如前文所述),但主要是考虑到知识产权的地域性和独立性使得卖方仅可能对特定国家存在的第三人权利作出保证,并没有否定卖方应采取积极的措施。作为货物的出售者,其相对于买方更有条件了解货物是否侵犯了第三人的知识产权,让买方对所购货物进行这方面的调查是不符和情理的,除非双方在合同中对此做出相反的约定。如果双方在合同中约定买方处理在使用国的登记了的知识产权问题,这就减轻了卖方的调查责任。
2,卖方在何种程度上有义务进行调查?在这个问题上不存在适用于所有的卖方的标准。调查的范围依赖于特定国家的知识产权的公布情况和方式、卖方的个人能力(是专业的还是小型贸易经营者)以及货物将被转售或使用的国家。
多数国家都对专利和商标进行登记,以使得公众了解到存在的无形权利。当第三人的权利被公开时,卖方的这种调查义务就是无条件的。即使卖方可以依赖于买方所提供的信息,他们也无法逃避这个义务。[16]但是,对于非登记的知识产权,例如版式设计、技术秘密,就很难合理的要求卖方去调查。因为实际上认定卖方主观上“不可能不知道”依靠的是推定的方法,即在第三人的知识产权已在合同约定的国家被公布的情况下,卖方有调查的义务,如果卖方没有这么做而造成所出售的货物侵犯了第三方的知识产权,他应对此负责。如果第三人的知识产权没有被公布,卖方便无此种义务,因为即使他进行调查,也发现不了什么,因而此种情形下卖方不承担责任。
不是所有的卖方都应该承担相同的职责。如果卖方是相关国际贸易领域的大公司,它就必须进行大量的调查查清是否存在第三人的知识产权,不管是哪个特定国家。相反,如果卖方只是小型对外贸易商,就不能指望他与前者承担相同的责任。[17]而且,特定的国家对卖方的这种义务也有很大影响:在与卖方所在国相邻的国家,这种调查的程度要求就比在离卖方所在国很遥远的国家要高。[18]当然,网络时代的到来大大方便了卖方进行的这种调查。特定国家离卖方所在地的远近或许不会这么重要了。然而,到目前为止,利用网络检索知识产权还未方便到足以消除这种地理位置的差别的地步。
3,告知买方的义务。不论卖方的规模大小、是哪一个特定国家,卖方必须告诉对方当事人他的调查结果。如果第三人的权利是在合同签定后才产生而卖方又知道这一事实,由于双方互负合理行为的义务,卖方的信息有助于买方改变处置货物,从而避免损失的发生。例如卖方可以将货物转发到一个不存在此知识产权的国家或及时取得一个恰当的许可。卖方违背此义务会导致其承担损害赔偿的责任。
Ⅲ,卖方担保责任的排除。
(一)买方知道或可归责的不知道。第42条(2)(a)规定如果买方知道或不可能不知道存在第三方知识产权时,卖方不再承担责任。公约第42条(2)(a)的规定结合第42条第1款就会得出一个矛盾的解释。如果发生争议,卖方可以首先辩解说他在订约时不知道第三人所主张的权利存在;买方可能会说专利已经公布、商标已经注册,卖方不可能不知道第三人权利存在;卖方这时可以主张,既然凭专利公布、商标登记推定卖方明知,那也应基于同样理由推定买方明知,买方比卖方更有条件知道第三人知识产权的存在。根据第42条第2款a项,买方在订立合同时已经知道或不可能不知道第三人权利存在,卖方就可以免则。
为了避免产生这种自相矛盾的解释,有必要讨论一下买方的调查义务。
显然,买卖双方的调查义务不是对等的,卖方的要大于买方的。但是,如果买方有能力或更容易对约定国的知识产权情况作出估计,他就不应该从卖方的担保中获益。因此,对于买方小心谨慎就能发现的以及知名度很高的知识产权,买方不能忽视它们的存在。此外,如果买方缔结合同时有充分的理由相信存在第三人的权利,他有义务告知对方当事人,这是因为合同当事人之间有合理行为的义务。[19]
买方知道或可归责的不知道的相关的时间是缔约时,买方后来才知道不会导致此条款的卖方责任的排除,但是可以引起发出第43条(1)下的通知的期限的开始。
(二),根据买方的指示。
1,卖方责任的排除。第42条(2)(b)明确所指的是遵照买方提供的技术图样、设计、款式或其他规格。买方给予的一般信息以及表达的愿望给卖方留有空间去实施卖方自己的决定,特别是允许卖方去选择一个替代性的、非侵权的生产方式,不能排除卖方的责任。但是无论如何卖方的责任仍以其知道或不可能不知道第三人的知识产权或相关的权利请求为条件。另一方面,此条款的运用并不要求以买方知道遵照他的指示会导致侵权为前提。
但是,如果卖方认识到第三人权利可能会遭到侵犯,诚信原则苛以他将事实提示买方注意的义务。[20]如果他未能如此(并且假定他在缔约时知道这个权利)他就不能依第42条(2)(b)而获得责任免除。他的随后的知道并且未通知买方可能导致违反辅助义务的损害赔偿。但是如果通知之后买方仍然坚持卖方要遵从他的指示行事,卖方的责任终止。
2,卖方救济。第42条(2)(b)没有表述卖方可以以什么救济对抗买方。如果后者的指示导致了卖方在其所在国侵权,能够很容易指向CISG第61至65条,不应该援用其内国法(公约第7条(2))。[21]
买方提供技术图样等是一个附属义务,同时买方还隐含地有义务保护卖方不会因遵循其指示而受到伤害。如果卖方认识到遵循买方指令会导致侵权,他可以首先要求买方以一种避免这种侵权的方式来履行卖方的义务(第62条)并且指定一个宽展期,在此期间内买方改变其指令或者有可能的话去获得许可(第63条(1))。如果不能以一种非侵权的方式来完成货物或买方坚持要卖方遵循他的可能导致侵权的指示,买方就构成了根本违约,卖方由此而获得解除合同的权利(第64条(1)(a))。期待卖方审慎地侵犯第三人权利并且因此将自己置于可能受到损害赔偿请求的地位是不合理的。但遵循买方的指令已经导致了侵权的时候,买方因违反他的附随义务而按照第74条对卖方的损失负责;卖方在损害赔偿方面的民事责任总是第74条第二句下的一个可预见的后果。但是如果卖方意识到侵权的可能性,买方负担的损害赔偿必须根据第77条第二句相应的减少。
(三),未能发出通知。
如果买方未能根据第43条(1)发出通知,他就丧失了他由于第三方知识产权对货物造成的影响而产生的权利,除非他有根据第43条(2)或第44条的例外。
(四),免除责任条款的效力Ⅰ。
通过第6条的功能,当事人自由的决定整个或部分的排除将第42条适用于他们的合同,这种排除条款的有效性取决于根据国际私法指引的国内法的规定。(第4条(a))。但是各国法律大都有一个普遍的规则“一个人不能免除自己对因自己的过错甚或是疏忽大意造成的后果的责任”。因为仅在卖方知道或不可能不知道的情况下才产生责任,所以他不可能通过合同排除自己的责任。
[1]蔡四青:《对国际贸易中知识产权权利担保的认识》,《学术探索》,2003年第6期,第47页。
[2]不能限制第三方权利人针对卖方还是买方主张权利,只能安排后果的最终承担者,并且这种安排并非无限制的,本文后面还会涉及到这个问题,此处不再赘述。
[3]徐俊、朱雪忠:《论知识产权担保》,《科技与法律》,1998年第4期,第35页。
[4]FritzEnderleinProfessorofLaw,Potsdam:《RightsandObligationsoftheSellerundertheUNConventiononContractsfortheInternationalSaleofGoods》,],此案法官认为对卖方调查义务的要求因卖方的规模、类型而定。
[18]JosephJ.SchwerhaIV:《WarrantiesagainstInfringementintheSaleofGoods:AComparisonofU.C.C.§2-312(3)andArticle42oftheU.N.ConventiononContractsfortheInternationalSaleofGoods》,Reproducedwithpermissionfrom16MichiganJ.Int''''lL.(1995)441-483,]。
[摘要]“国际贸易实务”课程是一门实践性很强的综合性应用学科。笔者在多年的教学实践中发现,不少教师将举例教学法和案例教学法概念混淆,以致对学生能力的培养略显不足。举例教学法和案例教学法各有各的优势,只有将两者在“国际贸易实务”课程教学中相互补充运用,才能最终实现学以致用。
[关键词]举例教学法案例教学法
“国际贸易实务”课程是一门实践性很强的综合性应用学科,该课程内容体系包括理论教学与实践教学两大模块。理论知识是培养开展外贸业务能力的基础和前提,实践教学的设计有利于引导学生主动思考、探索与创新,形成良好的思维习惯。因此,在“国际贸易实务”课程的教学中,既要运用举例教学法将理论知识部分讲解得清楚透彻,也要较多采用案例进行训练,注重学生运用所学知识解决实际问题,开展外贸业务能力和创新能力的培养。笔者在多年的教学实践中发现,不少教师将这两种教学方法概念混淆,误将举例教学法当作案例教学法来用,以致对学生能力的培养略显不足,不利于创新型、应用型外贸人才的塑造。
一、举例教学法和案例教学法的不同之处
举例教学法和案例教学法都要通过一定的事例来说明一定的道理,都是为一定的教学目的服务的。教师在授课中为了解释某个专业术语、某项国际惯例的规定,从理论联系实际的角度出发,列举一些典型事例进行解说,从而引发学生兴趣、发展学生抽象思维,使学生更容易理解教材中的理论知识,这种教学方法便是举例教学法。可见,举例教学法的目的在于配合对学科内容的教学,通过举例使较难理解的理论通俗易懂,教师在整个教学活动中居于主要地位,举例是教师单方的教学行为,而所举的事例在教学活动中则居次要地位,且该事例的涵盖面一般较狭隘。
而案例教学法是以教师为主导、学员为主体、案例为内容,根据教学目的、内容的需要,通过教师的精心策划和引导,运用典型案例将学生放在实践环境中,让学生通过对实践环境和事件本身的分析、讨论,充分表达自己的见解,以达到高层次认知学习目标的一种启发式教学方法,是师生的双向活动。学生在整个案例教学活动中居于主要地位,案例则在教学中占中心地位,比举例教学中的例子的涵盖面更为广泛,更为精致。案例教学具有使学员变被动接受为主动学习、变注重知识为注重能力的特点,体现了教学相长、共同提高的一种互动式教学模式,符合人在社会化进程中不断发挥主体性的客观规律,这也是案例教学法之所以被认为是代表未来教育方向的成功教育模式的原因所在。
二、举例教学法和案例教学法在“国际贸易实务”课程教学中的作用
“国际贸易实务”课程实践性强的特点决定了其教学难度比较大,教师不容易教,学生更不容易学。学生对每一个专业术语的准确理解,每一个相关规定的真正领会,都需要师生共同付出多方面努力。若教师将实例贯穿于整个教学过程,用现实的事例来讲解专业理论知识,便能达到巩固书本知识、扩充学生知识容量、引发学生兴趣、发展学生抽象思维的教学效果。但是若仅靠举例教学法进行教学,教学过程只是单向灌输,师生之间没有双向互动,学生只会孤立僵化地掌握知识点,没有足够的时间和空间让学生去独立思考,则不利于培养学生自主学习、观察分析、解决问题的能力和创新思维的能力。
案例教学却能较好地解决上述问题。教师从大量的国际经贸实践中选取一些鲜活案例用于教学,一方面可以极大地调动学生分析和讨论问题的积极性,使学生的学习观念自然而然地从“要我学”转变成“我要学”;另一方面,有效地培养学生分析和解决问题的能力。在知识信息不断更新的今天,培养学生“终身学习”及分析和解决问题的能力远比传授给学生已经成熟的知识和技能更重要。案例教学,尤其是综合性的案例教学以案例为中心,通过让学生独立分析,并在此基础上提出自己解决意见的方式,将某项实际业务中所有环节进行全盘考虑,系统安排,从而将平时学到的零散专业知识进行系统化,可以在一定程度上培养学生独立分析和解决问题的能力。而且由于大量案例并没有唯一确定的解决办法,可以给学生进行开放式思考和讨论的空间,也有利于学生创新式思维能力的培养。
三、举例教学法在“国际贸易实务”课程教学中的运用
举例教学法在课堂讲授中被使用的频率最高。为了搞好举例教学,“国际贸易实务”授课教师应具有较深厚的理论功底、宽广的知识体系、较强的业务实践能力,扎实的教学技艺,以及深入浅出的驾驭课堂语言的能力。与此同时,列举的事例要典型、新颖、通俗有趣、灵活多样,这样便能在教学中做到有的放矢,运用自如,从而生动、活泼、高效地实现课堂教学。举例教学的运用,体现在以下几个环节:
1.备课环节。教师在备课时要根据课堂教学目标和学生实际,精心设计教案,认真撰写备课笔记。用哪些事例?用在哪里?怎么用?都要充分考虑,细致安排,使得课堂语言层次分明、逻辑严密、层层推进,从而让学生切实理解和掌握每个业务环节的要领。
2.授课环节。课堂教学是师生共同实现教学目标的动态过程,只有激活课堂,教学才能提高效益。发挥举例教学的激活功能,主要有以下几种方法:(1)是在导入新课时举例。通过举例抓住学生的注意力,引发学生思考,起到统领整个课堂语言的作用;(2)是在讲解具体问题时举例。通过举例,帮助学生理解业务环节中的专业问题,起到释疑解惑的作用;(3)是在组织学生讨论时举例。通过举例提出问题,要求学生运用专业知识去分析问题,起到理论联系实际的作用。
3.课后巩固环节。一节课结束后,所学的内容如何巩固呢?举例教学法的做法归纳起来有三个方面:一是要求学生根据掌握的专业知识去寻找实例。学生可以从自己的生活经历以及见闻中列举实例,通过寻找实例,深化对专业知识的理解;二是要求学生根据实例写分析报告。根据教师举出的实例,学生运用所学的专业知识进行分析并写出报告,提高分析、应用能力;三是组织学生参观港口、集装箱堆场,走访物流公司、外贸公司等,延伸课堂教学,用实例强化教学效果。
四、案例教学法在“国际贸易实务”课程教学中的运用
将基本概念、基本理论理解透彻后,才能充分开展案例讨论。而要熟练地驾驭和运用案例教学方法是一个比较复杂的过程。笔者通过多年的教学实践,总结出案例教学在实际操作过程中大概可以分为以下几个阶段:
1.准备阶段:(1)根据每章节和课程总的教学目标编制案例教学计划,明确案例教学目标和内容;(2)精心选择案例。案例选择是否恰当直接关系到课堂教学效果的好坏,因而选择的案例既要与特定的教学内容以及特定的教学环节很好地结合,又要与当前进出口业务实际联系密切,更要具有一定程度的疑难性,给学生开辟一个广阔的思维空间,能够运用国际贸易专业知识深入分析并解决问题;(3)教师案例备课和学生案例预习。一方面,教师一定要事先熟悉案例,要备好案例课,包括任务布置,时间控制,提示的信息和对案例的评析等;另一方面,学生事先进行案例预习,以便参与课上的讨论。
2.课堂实施阶段:(1)教师推出案例。这一环节的关键在于巧,既要选准切入口,以吸引学生的注意力,又要向学生指出案例中必须注意的地方,讨论的难度,要达到的目标;(2)学生分析讨论。案例讨论是案例教学的中心环节。在讨论中,教师应少讲多“点”,应允许有不同观点的同学进行辩驳,这样才能深入挖掘,达到对专业知识的理解与升华,同时锻炼培养学生分析问题的能力。当然,在讨论脱离了主题时,或是在一些细节上纠缠不清时,教师要把讨论引回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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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总结述评。这是案例教学的最后环节,可由教师总结,也可由学生总结,教师补充。总结中要注意不要简单对案例做出结论,也不要单就某人的表现和存在的问题作出评价,而要对整个讨论情况做述评,指出讨论中的优点和不足,对案例涉及的理论问题、关键问题,给予澄清,并进一步引导学生对提出的问题进行思考,这是保证教学质量的关键。
在国际贸易专业知识的讲解方面,举例教学法具有独特的优势,其为案例教学法的实施奠定了扎实的基础。作为“国际贸易实务”课程教学改革重要趋势的案例教学法只有在学生对专业知识透彻理解的前提下才能实施,从而最终达到学以致用。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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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键词】石河子大学;国际贸易;教学改革
石河子大学是国家“211工程”建设的100所重点大学之一,现由教育部和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共建,也是国家西部重点建设高校。国际贸易是石河子大学的热门专业,该专业培养的学生应较系统地掌握经济学基本原理和国际经济、国际贸易的基本理论,掌握国际贸易的基本知识与基本技能,了解当代国际经济贸易的发展状况,熟悉通行的国际贸易规则和惯例,以及中国对外贸易的政策法规,了解主要国家与地区的社会经济情况,能在涉外经济贸易部门、外资企业及政府机构从事实际业务、惯例、调研和宣传策划工作的高级专门人才。涉外部门的实际业务以及国家在对外贸易方面的方针、政策,熟练地掌握一门外国语。
随着全球经济的快速发展,中国对外贸易规模的逐步增大,对国际贸易专业人才的需求也在逐步增多。对于国内设置国际贸易专业的高校来讲,每年培养的本科生数量也不少,但真正能符合市场需求的并不是很多,这就意味着我国目前普通高校国际贸易专业的人才培养目标应该进行适当的转变,即从培养研究或者管理型人才向培养应用型人才转变。
一、设置合理的课程体系
从目前石河子大学国际贸易专业课程设置中可以发现,公共课设置过多,占用学时数较大,对于学生今后从事外贸工作的实务课程设置较少,专业课学时数逐步被压缩。公共课分为两部分,一部分是大学公共课(不能删减,必须按照教学计划实施),另一部分是学院的公共课(课时可以变动)。其中,大学的公共课有些根本没有必要占用太多学时数,而且有些完全可以设置为选修课,对于在实务中需要的海关、报关实务、国际货物运输与保险等课程一般都为选修课。因此,国际贸易专业的课程体系设置,应该结合目前的社会需求,设置合理、有效、实用的课程体系,使本科生毕业后能适应市场需求。
二、重视师资队伍培养
在国际贸易专业建设中,师资队伍的建设尤为重要。对于目前的石河子大学国际贸易专业来讲,专业教师数量不足,每门专业课不能做到两名教师来共同承担,甚至出现一名教师要承担三门课程的教学任务,严重影响了教学效果。因此,学校在人才引进方面不能仅仅限于博士,应适当放低门槛,引进国际贸易硕士。先引进,然后再组织教师外出进修,多与同行切磋技艺,提高教学质量;组织国内学术会议,在与同行的交流中可以获取前沿的学科知识以及先进的教学方法和经验,提高教师的整体素质;聘请外贸公司、银行国际业务部、外运公司、商检部门、海关等对外贸易有关单位的专家进行信息交流,不断吸取最新的国际贸易方面的信息和动态。
三、重视校内实践
石河子大学国际贸易专业的校内实践分为两部分:第一部分是在石河子大学经济与管理学院的机房进行上机操作,采用了对外经济贸易大学和世格软件公司开发的S imTrade外贸实习平台软件、外贸模拟练习系统、外贸实务教学系统和外贸单证教学系统。每个参与SimTrade外贸实习平台虚拟贸易的学生都将按照实习计划扮演进出口业务流程中的不同当事人,从而共同组成了模拟贸易环境。学生按照实验老师所分配的学号扮演出口商、进口商、供应商和进出口地银行不同的角色,从事目标对象日常工作,从而熟练掌握各种业务技巧,体会客户、供应商、银行和政府机构的互动关系,真正了解到国际贸易的物流、资金流和业务流的运作方式,最终达到在实践中学习的目的。第二部分是在第一部分的基础上在商务实验室开展的手工操作实习,也就将报关过程中所涉及到的环节全部纸质化,按照实际工作中的要求进行练习。这两部分的实践,是对学生所学专业知识的一个检验。学校应该重视校内实践,加大对校内实践经费的投入。加强实验室的建设,提高实验教师的技能。
四、拓展校外实习基地
加强校地合作、校企合作,尽可能建设更多的校外实习基地。学院通过科研立项,与自治区及兵团企业进行合作,促进科技向成果的加速转化。调动一切可以利用的资源主动找企业寻求合作,建立相应的实习基地,实现校地双赢、校企双赢。同时,要继续加大与阿拉山口海关、检验检疫局、五矿有限责任公司、兵团商务局等单位的合作,定期选派优秀的学生去实习。积极拓展与霍尔果斯口岸、红其拉甫口岸、吐尔尕特口岸和喀什机场口岸等的联系,建立更多的校外实习基地,以便学生能更好地理论联系实际,不断充实自己的专业知识。
五、加强毕业论文管理
毕业论文是国际贸易专业学生整个学习过程中的一个极其重要的理论与实践相结合的环节,是毕业生总结性的独立作业,是学生运用在校学习的国际经济与贸易基本知识研究和探讨实际问题的实践锻炼,是综合考察学生运用所学知识分析问题、解决问题的一个重要手段。毕业论文选题要符合石河子大学国际贸易专业的培养目标及教学要求,达到毕业论文(设计)综合训练目的,应尽可能结合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的需要,促进教学、科研、外贸的有机结合,具有一定的学术价值和现实意义。既要注重对学生基本能力的训练,又要充分发挥学生的积极性与创造性,使学生的知识与能力有较大的提高。指导教师要严把质量关,督促学生完成开题报告、文献综述、任务书的撰写。学生在指导教师的帮助下,按时提交相关材料,认真阅读参考文献,在规定时间范围内完成论文的撰写。同时,通过答辩小组讨论,评选出优秀论文和论文指导教师,并给予一定的物质奖励。对于对于不合格的论文应该放入二答,二答不过的直接推迟毕业。这样,学生不但能充分重视论文撰写和答辩的重要性,而且也可以提高论文质量的水平。
参考文献:
[1]张汝根.加强实践教学,培养应用型国际贸易专业人才[J].实验室研究与探索,2007(7).
事实上,一些基础课程的教学情况大多如此,但对于国际贸易专业课而言,需要我们每一位专业课教师警觉起来,调动学生的学习积极性,在课堂教学中吸引学生听课注意力。有研究和统计表明,正常情况下教师上课能连续维持学生集中注意力的时间只有15-20分钟,这意味着讲台授课的教学方式有一大半时间属于无用功。尤其在高职院校中那些缺乏学习积极性和自觉性的学生,听课注意力更容易分散。对老师而言,有苦劳,没功劳,长此以往,师生都会疲劳。第二,理论过多,案例乏味。在课堂教学中,历来都是理论讲授过多。高职院校国际贸易专业设置国际贸易实务课程,基本原则是讲究实效,淡化理论与实践的界限,需要教师将理论潜移默化地渗入实践教学中,所以讲授过多的理论已经背离了该课程设置的宗旨。近年来,专业课教学也逐渐重视案例的引用和分析,但是教材上的案例过于套路化,案例本身牵强附会,似乎是为了例举案例而有意编造出来的案例。此外,在对案例的讨论过程中,由于学生尚未学习相关的知识点,互动效果也大打折扣。教师精心准备的案例,在课堂上却陷入尴尬的境地。第三,课程考核方式单一,考试成绩结构不合理。国际贸易实务课程涉及的内容很广泛,各知识点之间的联系很紧密,往往一个条件发生变化,所产生的结果就大相径庭。如果采用目前的成绩评价标准体系,平时占10%+期中占30%+期末占60%计算最后成绩,操作起来很简单,但不能反映出学生对这门课程的实际掌握程度,对全班学生成绩的区分度也不明显。因此,有必要改变这种单一的笔试考核方式,灵活地调整考试测评体系,对学生做出客观公正的评分,也对学生的学习目标起到正确的引导作用。鉴于国际贸易实务课程的重要性,参考在高职院校该课程教学中存在的问题和隐患,教师应该在遵守教学大纲的大前提下,从以下几个方面入手,对教学过程加以改革,促进教与学的有机结合。
1.在教学思路上,课堂教学要做到三个结合结合学校特点和区位优势。作为地方性的大学,办学的首要任务是为地方经济发展培养和输送优秀人才,各项教学工作也要服从于这个大局。每一门课程的教学过程中,都应穿插着本地区的特点,都要结合本地区的特征。例如,珠三角的经济发展为世人瞩目,对外贸的依存度很高,经济的外向型特征明显,粤港澳贸易活跃,地理位置、政策环境和人才优势得天独厚。在这样的大环境下,无论是工业企业还是外贸公司,都需要大量熟悉外贸业务的人才。日常教学过程中,可以就某一个知识点,结合本地特点和企业需求加以解释。例如,在讲授国际货物运输方式时,对集装箱运输加以介绍,展示广州开发区的图片,甚至选用一些经常见到却没有留意的身边的图片,借此吸引学生上课的注意力。甚至可以安排学生到附近的企业参观和见习,获得感性认识,激发其学习积极性。结合生源分布状况。生源不同,学习基础有差异。中学时代形成的学习习惯和生活习惯,也会影响到大学期间专业课的学习效果。高职高专院校的学生,高考成绩较低,可以毫不夸张地说,这些学生不善于学习。学习国际贸易实务课程需要的知识面较广,思路要活跃,教师应该在日常教学中教会学生掌握适合自己的学习方法,学会怎么学习,提高学习效率。结合学生求职意向和就业方向。高职教育本身就是以培养学生就业为目标,毕业后继续升入本科院校的学生毕竟是少数。结合学生求职意向和就业方向来授课,是每一位专业课教师应该坚持的底线。而且,学生选择就读珠三角的高职高职院校,显然是以广东作为就业首选地域;选择国际贸易专业,当然希望毕业后从事国际贸易相关工作。事实上,大多数新生入学不久就基本明确了大学期间的学习目标和求职目标,报关员、报检员、外销员,已然成为了除英语四六级以外的最热门考试项目。国际贸易实务课程的内容与这些考试的内容有很多相似点,知识点之间也会出现重复。教师可以穿插着将这些内容在课堂上讲授,便于学生考证,增加就业率。
2.在教学内容上,力求一个字:新新闻、新事物、新方法、新进展,都能激发学生的学习热情,这需要教师对待教学有新思路,关注行业新动态,选择新案例,将最新的国际贸易实务知识传授给学生。同时,预定的教材也应是最新的版本。由于历史原因,国际贸易实务课程的教材还存在着诸多不符合经济和社会发展实际状况的问题。首先,内容比较陈旧、教材中经典理论所占篇幅较大,例如关于自由贸易理论和保护贸易理论的篇幅往往都排在教材前两章,占据大量篇幅却没有实质性的介绍,而高职高专的国际贸易实务教材价格在20-30元之间,难以想象那薄薄的一本看似手册的教材却硬塞进大量的理论。而在国际贸易实务发展中出现的有实际运用价值的新理论却没有适时地被补充进去,例如跟单信用证统一惯例《UCP600》已经在2007年修订并在实务中推广,而很多教材依然介绍的是《UCP500》。又如关于国际贸易术语,《2010通则》已经于2011年1月开始推广运用,并且将在今后两三年被广泛采用,而几乎所有的教科书还是介绍的《2000通则》,这就要求教师在讲授国际贸易术语内容时,对这两个版本加以对比。其次,国际贸易实务教材内容的编写重出口而轻进口,大部分章节都是从出口方的角度来讲解如何开展出口业务。而今的外贸行业现实却是进口业务的利润更可观,需要大量的进口业务人才。再次,国际贸易实务模拟角色定位在企业的外贸业务人员,缺乏其它岗位的模拟,例如商检、海关、货运、银行结算等。因此,在教材的选择上,要求新;对讲授的教材每个知识点,适当取舍,补充最新的知识。如果条件允许,教师可以结合本校学生特点,借鉴兄弟院校高职教育的经验,自编教材。
3.在教学方法上,实现三个转变首先要实现从灌输式教学方法向多元化教学方法的转变。灌输式教学法是课堂教学惯用的方法,讲课配以板书看似很有条理,学生也能做详细笔记,但在这种模式下培养的学生缺乏创新思维,过于教条主义,与其对应的是讨论教学、演示式教学等多元化的教学方法。具体到教学方法,教师在对学生的授课过程中适当采用多元化的教学方法,例如采用讨论式的教学法,教师作为讨论的组织者,讨论前要针对该课程内容的主要知识点和学生学习基础情况选择适当的讨论主题并且提供部分资料素材供学生参考,要求学生使用规范的贸易术语,力求专业课专业化,讨论过程中要做好课堂的组织管理和突发事件的处理,在讨论结束之后教师要结合本节课内容做适当的点评和系统的总结。这要求教师不断提高自身素质,以饱满的工作热情克服畏难情绪,同时教师也应加强与学生的沟通和交流,使学生积极参与和配合这种多元化的教学方法。又如采用演示式的教学法,在讲授《国际贸易实务》课程中涉及到的进出口合同内容、进出口业务流程等繁杂枯燥的内容时,首先由教师选取某个简单的例子作交易对象,安排不同的学生充当不同的当事人,每个学生根据教师的要求,决定进出口合同成交的条件,并拟定一份合同框架,在课堂上进行演示和解说,这时候教师可以让学生按照教材所说的程序和步骤进行模拟,最后师生共同分析交易过程并加以总结。这样,每个学生都对自己参与做过的事情会加深印象,也熟悉了业务程序及其原因,而在共同编写合同的过程中,则培养了学生之间的合作意识,这种意识也是国际贸易从业人员必须具备的。总之,采用多元化的教学法可以使学生从被动接收知识转变为主动获取知识。其次,实现从提高智商式的教学方法向渗透情感因素的教学方法的转变。上课铃声响起,教师开始授课,下课铃声一落,教师从教室里消失,似乎教师和学生属于两个不同的阶层,似乎教学目的就是提高学生智商。要改变这种状况,需要教师在教学过程中渗透情感因素,激发学生学习兴趣,拉近师生距离。无论是课堂上的师生互动、国际贸易案例的讨论,还是课堂外管理学生的工作,都需要学生的参与和支持。无数的事实证明,那些受学生喜爱的老师,通常都能很圆满地完成教学任务。可以毫不夸张地说,这需要教师的人格魅力,需要教师在课堂教学过程中渗透情感因素。把那些原本很枯燥的理论,用自己的感受讲出来,将自己的体会与学生分享,学生应该能感受到教师的良苦用心。师生的心理距离拉近了,学生的学习热情自然有所提高,这也有助于营造良好的班级学风。第三,实现汉语教学向外语教学的转变,争取做到汉语教学和双语教学的同步进行。从事国际贸易相关工作需要较高的外语水平,在本科三年级,学生已经具备了一定的外语听说能力,国际贸易教研室可以开设双语课,例如英语和汉语搭配,越南语和汉语结合,日语和汉语的融合授课,根据师资力量状况来适当安排。近几年来,珠三角企业对稀有语种的人才需求量大增,高职院校在双语教学课程设置时,要考虑到这一趋势。实际上,国际贸易实务课程里随处可见英文单词,即使是汉语教学,发票Invoice、合同Contract、提单BillofLading、信用证LetterofCredit等也是高频率出现的英语。对于一些外语基础较差的学生,则同时开设汉语教学的国际贸易实务课,供学生选择。双语授课的教材,一定要选择原版的外文教材,这样既保证了语言的准确性和流畅性,又使得授课内容贴近外贸实际环境。当然,聘请外籍教师来讲授外贸专业课也是一个不错的办法,专职或兼职的外教都可以为高职院校所用。
【论文摘要】随着全球化进程的加快,我国对涉外人才的需求越来越大。但近年来却出现了部分高校国际经济与贸易专业毕业生就业不理想,而很多外经贸行业找不到合适毕业生的矛盾情况。其主要原因是部分高校课程体系偏离社会需求。应该重构国际经济与贸易专业课程体系,提高毕业生在就业市场的竞争力。
近年来,中国加快了全球化趋势下与世界经济融合的进程,已经形成了“全方位、深层次、宽领域”的对外开放格局,出现了“国内竞争国际化、国际市场国内化”的局面。这为国际经济与贸易专业本科毕业生创造了更大的就业空间。一方面,外资企业“走进来”,几乎渗透到中国的每一个行业,外资企业开展业务急需一大批国际经贸专业人才;另一方面,国内各类企业的涉外程度普遍提高,产品出口国外和原材料、中间产品国外进口的比重大幅增加,特别是在我国“走出去”战略指导下,一大批国内企业已经或正在走出国门直接到外国从事生产经营,企业涉外业务的增多无疑大大增加了国际经贸人才的需求。
但同时出现的一种矛盾的现象是部分学校国际经济与贸易专业就业不景气,很多该专业毕业生从事与国际贸易根本没有关系的工作,造成社会资源的巨大浪费。根据笔者的实践工作和教学工作经验,认为其主要原因是一些高校在课程体系上未能根据社会经济形势的发展及时调整和更新,从而使本科生培养工作暴露出许多弊端。
1.国际经济与贸易专业课程体系存在的问题
1.1课程结构过于专和窄,即专业主干课方向偏专,专业选修课过窄在专业主干课方面,大多数高校专业主干课基本为国际贸易、国际经济学、国际贸易实务、跨国经营与投资等课程,专业课程过分偏重于国际贸易领域,国际经济领域的课程偏少;在专业选修课方面,专业选修课的面过窄,选修课程不仅数量少,而且涉及的课程也主要涉及国际贸易领域,缺乏区域性研究课程,也缺乏培养学生语言表达和沟通、人际交往与中外文化风俗知识等方面的课程。学生可以选择的余地小,缩小了学生的知识视角,削弱了该专业毕业生未来的工作适应能力。除此之外,专业主干课与专业选修课之间的内容交叉现象也较严重,大大影响了教学效果。
1.2课程设置“重理论、轻实务”过于偏重理论课程,忽视实务课程,一些重要的实务性专业课程开设不足,造成学生知识结构不完善。通过对用人单位实际调查显示,具备扎实的专业技能,并能熟练操作业务,在从事进出口业务中处于极为重要的地位。尤其对于刚刚走出大学校门的应届毕业生来说,良好的专业能力素质不仅能有效缩短与用人单位的“磨合期”,较快进入角色,而且能提高工作的自信心,降低工作压力,真正做到爱岗敬业。目前用人单位普遍反映应届大学毕业生动手能力差,很多人由于业务素质达不到企业的要求而感到工作压力太大、难以适应而频繁“跳槽”换岗。这说明我们的专业课程设置过多注重理论知识教学,而在专业深度开发课程和实战操作课程上还相对薄弱,需要根据社会需求在课程内容、时间安排、教学方式等环节作进一步调整和完善。
随着中国高等教育规模的扩大和人民生活水平的提高,高等教育已经由原来的精英教育逐步演变为目前的大众化教育。除了极少数国家重点高校外,其它高校培养的都是具有一定专业技能的应用型人才,从事的是实践性很强的具体工作,即使有部分学生继续攻读学位,但今后能够真正从事科研工作的人也非常少。然而很多高校忽视这一事实,在确定学生培养目标时,不从学校自身的办学条件、教师队伍结构、学生素质出发,目标贪大、求高,培养方案照抄、照搬重点高校。其结果是课程体系中,理论课程比重过大、实践课程比重小。片面强调专业理论的传授,而忽视专业技能的训练。
1.3课程设置中对创新能力重视不够,培养形式相对单一而缺乏个性,不利于学生创造性思维的形成和创新潜力的发挥创造性能力素质培养,在课程设置中主要通过实践性教学环节的学习和训练来实现。具体包括专业实习、学年论文、学期大作业、毕业实习、毕业论文、课外创新实践等。实践教学为学生创造了开放的空间,动态的场景和发展变化的社会背景,是学生掌握课堂知识的重要载体,更是激励和引导学生自主创新的动力和源泉。 转贴于
通过调查显示,目前国际经济与贸易专业人才创新能力主要体现在四个方面,即职业适应能力、业务拓展能力、知识更新能力和组织协调能力,其中业务拓展能力是核心和关键。要在大学四年学习期间使学生形成上述创新能力,仅靠课堂教学是远远不够的,必须加强社会实践,加强实际业务操作训练并从中探索其规律性。这就需要在改革与创新实践教学环节上下功夫,从实践教学目标、教学模式、教学内容、考试方法等环节入手,创造性地培养学生的动手能力。国际经济与贸易专业人才培养,不仅需要有丰富教学经验和科研能力的教授,更需要有实战经验的教练。但实际上很多高校由于建立课外实习学生到对口外贸企业实习困难比较大,因此在培养计划中千方百计地压缩、减少甚至取消校外实习,有些学校则完全用课堂模拟代替校外实习,而缺乏实战训练,严重影响和制约了学生创新能力的培养和提高。
2.适应市场需要,重构国际经济与贸易专业课程体系
2.1调整课程体系,形成符合不同人才培育目标要求的课程结构
不仅要强调“基本经济理论+国际贸易理论+国际贸易实务”三位一体,而且每一版快中的每门课程均要根据其在专业培养目标中的地位、作用进行整合,强调各门课的相互协调,加强课程内容的有机结合,体现课程之间的主次关系、层次关系及内在联系,以实现课程体系的整体优化。课程体系的优化需要体现在广和深两方面。广的方面,要做到课程涵盖的内容能够满足国际贸易发展对经贸人才的要求,学生不仅要掌握基本的经济贸易知识,而且要了解外部商业环境和投资环境的相关知识(其中包括相应的法律、政治环境)。比如,可开设“国际贸易文化”、“国际商务环境”等课程。深的方面,要做到不仅使学生能够较为深入地掌握国际经济与贸易理论的由来与演变,跟踪国际经济与贸易理论的最新发展,了解国际经济与贸易的最新发展趋势,掌握国际经济与贸易法律与规则的最新变化,而且要注重针对性的深度的区域研究。如,关于美国这一区域的研究,应了解美国经济、政治,美国文学,美国建筑等。因为要在经济全球化的市场中获胜,必须熟悉他国的政治、经济、文化、艺术等各方面情况。
2.2重新设计课程体系,提高实务性专业课课程比重,突出专业特色
在长期过分强调“厚基础”的培养目标指导下,多数高等院校的实务性专业课开设严重不足。认为学生只要有经济学理论方面的基础,专业课特别是操作性较强的实务课便可有可无,学生走上工作岗位后通过“干中学”就可以厚积薄发,发挥后发优势。殊不知,在竞争激烈的现代社会,高效的企业要求学生能迅速“上手”进入角色,发挥科班毕业生的特长,而根本不会负担毕业生长期适应和在职培训的高额成本。由于目前的课程体系中,财经类各专业所开设的经济学基础课相差寥寥,专业基础课也区别甚微,而惟一能区别学生专业特色的实务性专业课严重不足,必然导致各个专业都没有明显的“专业”特色。其直接后果就是毕业生择业困难,或在工作中由于专业方面的“短腿”而影响职业发展。因此,在国际经济与贸易专业的课程体系中,除要有完善的经济学理论基础和专业基础课程外,还必须有一定数量体现专业特色的实务性专业课程。作为应用性较强的实务课必须紧跟社会经济发展实践和就业形势的需要。就目前国际经济贸易实践发展和外向型企业的人才需求来看,国际经济与贸易专业必需开设的实务课程有国际贸易实务、外贸英文函电、国际结算、进出口单证实务、进出口报关实务、国际物流、电子商务、国际运输与保险、进出口商品包装、国际商务谈判、商务礼仪等。合理的课程结构应该是经济学基础课、专业基础课和实务性专业课三者之间的比例为1:1:1的关系,而不是过去那种3:2:1的关系。
2.3加大对创新能力素质的培养力度,改变创新能力素质的培养方式,走出课堂,面向社会,开阔视野,对实践教学理念、教学模式、教学内容和考核方式进行改革创新
2.3.1积极改进和完善进出口模拟操作训练,配备具有丰富实战经验的青年教师指导学生模拟训练,让学生在仿真国际贸易环境中体会贸易全过程,促进知识向能力的转化,这是培养学生创新能力的基本前提
2.3.2完善并强化国贸专业的专业实习、毕业实习的组织和执行力度,巩固课外专业实习基地,保障学生能按照教学计划进入对口涉外企事业单位实习和训练,通过实习单位指导老师的传、帮、带,积累相应的工作经验,这是培养学生创新能力的实践要求
2.3.3科学设置学期大作业、学年论文、毕业论文、社会调查等创新实践环节配备有丰富教学和科研经验的教师指导学生收集整理文献资料、设计研究方案、掌握研究手段和调研方法,加强学生的多学科理论知识和技能的综合运用能力的训练,这是培养学生独立完成课题研究和启发创新思维的重要环节。
2.3.4细化实践教学环节全过程,做到分段实施,循序渐进使教学模拟性实验、专业实战性实践和专业综合性实训三个环节能环环相扣、有机结合,这是培养学生创新能力的有效保障。
参考文献
[1]胡俊文等.国际经济与贸易专业课程体系改革与创新研究[J].江汉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06,(4).
>> 对高职国际贸易实务专业实践教学的反思 高职院校国际贸易实务专业教材建设的思考 国际贸易实务的教学反思 国际贸易实务专业毕业论文写作中存在的问题与对策 高职院国际贸易实务专业标准开发研究 高职国际贸易专业《国际贸易实务》课程实践教学研究 对高职国际贸易实务专业实践教学的探索 高职国际贸易实务专业实训实践体系的构建 高职院校国际贸易实务专业双语教学的探索 基于CDIO理念的高职国际贸易实务专业创新能力培养模式探索 高职国际贸易实务专业综合实训创新模式的研究 高职国际贸易实务专业实践教学体系的构建 高职国际贸易实务课程教学现状与对策 高职《国际贸易实务》课程存在问题与改革策略 非国际贸易专业《国际贸易理论与实务》课程教学改革探析 高职“国际贸易实务”课程标准的建设探讨 基于武汉城市圈的《国际贸易实务》高职课程建设 高职国际贸易专业实训基地建设与实践教学体系构建的探索 国际贸易实务专业核心课程教学资源建设的探索 国际贸易实务课程建设与改革探讨 常见问题解答 当前所在位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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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人才培养目标定位存在的问题
一直以来,许多地方高校国贸专业人才培养目标定位为培养“应用型”国贸人才,但在培养实践中,过于强调学生对国际贸易实务技能的掌握,忽略对学生的交叉学科专业素质、人文素质以及品德与能力素质等综合素质的培养。也有许多学校把培养目标定位为“高级应用型”国贸人才,但“高级”不意味着“高素质”,在培养实践中,往往把“高级”等同于“理论型”,从而出现重理论轻实务的问题。
1.2课程设计存在的问题
由于在培养目标定位中存在“重实务轻理论”和“重理论轻实务”两种倾向,导致课程设计也存在偏向问题。在“重实务轻理论”意识下,课程设计往往过于强调实务课程,但事实上,许多高校的实务教学课程中,并没有真正注重学生的外贸业务操作能力的培养,而是简单地缩短理论课时,降低理论知识深度,从教学内容到教学方法、考核方法几乎没有针对具体实务技能。强调实务仅仅是增加一些外贸实务模拟课程,由于各种因素的制约,这些模拟课程并没有取得理想的效果。
1.3师资结构存在的问题
目前,各地方高校国际经济与贸易专业师资结构主要存在科研型与教学型教师比例失调的问题,各地方高校致力于提高教师的科研能力和学术水平,使得学术型教师多于教学型教师,即使名义上教学型教师多于学术型教师,但许多从事国际经济与贸易专业教学的教师迫于职称评定的压力,不得不花大量的精力用于科研,而对实际教学效果研究较少。2.4国贸人才层次培养存在的问题目前,许多高校在国贸人才培养的层次上不能体现自身的特色。一方面,并没有结合学校所在地区行业特色、经济社会发展需要来设定国贸人才的培养层次,另一方面,没有结合自身办学条件与学科特色来设定国贸人才的培养层次。多数地方高校在国贸人才培养层次设定方面只是简单跟随潮流或参照兄弟院校的培养目标与方式,由此培养出的国贸人才缺乏差异化和地方特色,自然也不能满足当地社会经济发展对国贸人才的多样化需求。
二、培养“高素质应用型”国贸专业人才的具体措施
2.1设定合理的国贸专业人才培养目标
“高素质应用型”国贸专业人才的特点体现在综合素质、专业基础、知识结构和专业能力四个方面,为适应这四个方面的特色定位,“高素质应用型”国贸专业人才培养目标的设定时应考虑以下几个方面的问题:一是考虑学生的就业与以后职业发展的需要。“高素质应用型”国贸专业人才,除了掌握就业必要的国际经济与贸易的理论知识,具备从事贸易实务的技能和实践操作能力外,还需要有较强的就业、择业能力和向深层方向发展的能力。二是考虑经济社会发展对国贸人才需求的变化。应针对经济社会发展对国贸人才需求的新特点,设定国贸人才培养目标,并根据变化的经济社会发展环境而实时调整培养目标。三是考虑地方经济与行业发展的需要。当前,高校一些国贸专业毕业生难以找到合适的工作,主要是因为学校培养出来的学生的技能和素质不符合当地经济与行业发展情况,不能就地解决毕业生就业问题。只有充分考虑地方经济与行业发展的需要,在国贸人才培养目标设定时才能体现出地方特色,所培养的人才才会具有差异化特点。
2.2改革国贸专业人才培养模式
针对目前地方高校国贸人才培养模式的弊端,本文提出“一个逻辑”、“两个并重”、“三个结合”的改革思路。“一个逻辑”是指在国贸人才培养过程中遵循从理论到实践再到理论的逻辑。具体而言,首先通过基础的专业理论教学培养学生专业理论素养,在此基础上教学重点再转移到实际专业技能的训练,然后通过校企合作项目为学生寻找实习平台,实务型教师带领学生进行实地工作和学习,最后通过毕业论文设计环节将理论与实践相结合,从实践中提升专业理论深度,形成学位论文。“两个并重”是指知识与技能并重,能力与素质并重。知识是基础,技能是手段,两者相辅相成,因此,国际贸易技能的培养与理论知识的传授同等重要。能力主要包括实践能力、创新能力、沟通协调能力、组织策划能力、谈判能力等,这些能力是学生胜任各种工作岗位的保证,“素质”是“能力”正常发挥作用的前提条件。因此,“素质”与“能力”同等重要,“能力”是基础,“素质”是保证。“三个结合”是指校内实训与校外实践结合,分散见习与集中实习结合,校内教师教学与企业专家讲座结合。校内实训与校外实践相结合有助于学生理论联系实际,获得对专业知识的新认识。分散见习往往时间较短,学生的参与程度不够,与集中实习结合可以让学生熟悉企业的外贸业务流程和工作的方法,有助于学生实现从实习到就业的无缝对接。校内教师虽然具有完整的知识结构,但没有在涉外企业工作的实践经验,而外聘涉外企业的相关负责人或专家是课堂教学的有力补充,他们对企业实践运作的介绍和外贸理论的阐述,有利于学生对国际贸易实务技能的全面认识。
2.3设计合理的国贸专业人才培养课程
课程设计应以就业为导向,突出学习的实用性。一方面要体现对学生综合理论素质的培养,合理设计基础理论课程,核心理论课程不仅仅包括贸易领域,还应包括经济学、金融、营销、商业策略等领域,例如除了开设国际经济学相关理论课程,还应开设微观经济学、宏观经济学、计量经济学、统计学、金融学、市场营销学、商品学、国际贸易地理等课程,让学生熟练掌握国际经济与贸易理论的同时,开阔专业视野;另一方面要体现对学生应用能力的培养。国际贸易涉及的知识面广,应用性强,既要有坚实的理论知识基础,又要掌握扎实的专业技能,更要突出专业知识的应用性特点。因此,在课程设计上,应根据课程模块之间相辅相成的内在逻辑关系,合理的分配理论课时与实践课时的比例,在课时的比例基本相当的情况下,适当加大实践课的课时比重。实务课程包括国际贸易实务、国际结算、国际市场营销、国际贸易惯例、国际商务谈判、商务案例分析等课程,使学生掌握国际贸易与国际商务的基本原理和技巧。
2.4建设结构合理的师资队伍
1.1课程结构过于专和窄,即专业主干课方向偏专,专业选修课过窄。
在专业主干课方面,大多数高校专业主干课基本为国际贸易、国际经济学、国际贸易实务、跨国经营与投资等课程,专业课程过分偏重于国际贸易领域,国际经济领域的课程偏少;在专业选修课方面,专业选修课的面过窄,选修课程不仅数量少,而且涉及的课程也主要涉及国际贸易领域,缺乏区域性研究课程,也缺乏培养学生语言表达和沟通、人际交往与中外文化风俗知识等方面的课程。学生可以选择的余地小,缩小了学生的知识视角,削弱了该专业毕业生未来的工作适应能力。除此之外,专业主干课与专业选修课之间的内容交叉现象也较严重,大大影响了教学效果。
1.2课程设置“重理论、轻实务”。
过于偏重理论课程,忽视实务课程,一些重要的实务性专业课程开设不足,造成学生知识结构不完善。通过对用人单位实际调查显示,具备扎实的专业技能,并能熟练操作业务,在从事进出口业务中处于极为重要的地位。尤其对于刚刚走出大学校门的应届毕业生来说,良好的专业能力素质不仅能有效缩短与用人单位的“磨合期”,较快进入角色,而且能提高工作的自信心,降低工作压力,真正做到爱岗敬业。目前用人单位普遍反映应届大学毕业生动手能力差,很多人由于业务素质达不到企业的要求而感到工作压力太大、难以适应而频繁“跳槽”换岗。这说明我们的专业课程设置过多注重理论知识教学,而在专业深度开发课程和实战操作课程上还相对薄弱,需要根据社会需求在课程内容、时间安排、教学方式等环节作进一步调整和完善。
随着中国高等教育规模的扩大和人民生活水平的提高,高等教育已经由原来的精英教育逐步演变为目前的大众化教育。除了极少数国家重点高校外,其它高校培养的都是具有一定专业技能的应用型人才,从事的是实践性很强的具体工作,即使有部分学生继续攻读学位,但今后能够真正从事科研工作的人也非常少。然而很多高校忽视这一事实,在确定学生培养目标时,不从学校自身的办学条件、教师队伍结构、学生素质出发,目标贪大、求高,培养方案照抄、照搬重点高校。其结果是课程体系中,理论课程比重过大、实践课程比重小。片面强调专业理论的传授,而忽视专业技能的训练。
1.3课程设置中对创新能力重视不够,培养形式相对单一而缺乏个性,不利于学生创造性思维的形成和创新潜力的发挥。
创造性能力素质培养,在课程设置中主要通过实践性教学环节的学习和训练来实现。具体包括专业实习、学年论文、学期大作业、毕业实习、毕业论文、课外创新实践等。实践教学为学生创造了开放的空间,动态的场景和发展变化的社会背景,是学生掌握课堂知识的重要载体,更是激励和引导学生自主创新的动力和源泉。
通过调查显示,目前国际经济与贸易专业人才创新能力主要体现在四个方面,即职业适应能力、业务拓展能力、知识更新能力和组织协调能力,其中业务拓展能力是核心和关键。要在大学四年学习期间使学生形成上述创新能力,仅靠课堂教学是远远不够的,必须加强社会实践,加强实际业务操作训练并从中探索其规律性。这就需要在改革与创新实践教学环节上下功夫,从实践教学目标、教学模式、教学内容、考试方法等环节入手,创造性地培养学生的动手能力。国际经济与贸易专业人才培养,不仅需要有丰富教学经验和科研能力的教授,更需要有实战经验的教练。但实际上很多高校由于建立课外实习学生到对口外贸企业实习困难比较大,因此在培养计划中千方百计地压缩、减少甚至取消校外实习,有些学校则完全用课堂模拟代替校外实习,而缺乏实战训练,严重影响和制约了学生创新能力的培养和提高。[论-文-网]
2.适应市场需要,重构国际经济与贸易专业课程体系。
2.1调整课程体系,形成符合不同人才培育目标要求的课程结构。
不仅要强调“基本经济理论+国际贸易理论+国际贸易实务”三位一体,而且每一版快中的每门课程均要根据其在专业培养目标中的地位、作用进行整合,强调各门课的相互协调,加强课程内容的有机结合,体现课程之间的主次关系、层次关系及内在联系,以实现课程体系的整体优化。课程体系的优化需要体现在广和深两方面。广的方面,要做到课程涵盖的内容能够满足国际贸易发展对经贸人才的要求,学生不仅要掌握基本的经济贸易知识,而且要了解外部商业环境和投资环境的相关知识(其中包括相应的法律、政治环境)。比如,可开设“国际贸易文化”、“国际商务环境”等课程。深的方面,要做到不仅使学生能够较为深入地掌握国际经济与贸易理论的由来与演变,跟踪国际经济与贸易理论的最新发展,了解国际经济与贸易的最新发展趋势,掌握国际经济与贸易法律与规则的最新变化,而且要注重针对性的深度的区域研究。如,关于美国这一区域的研究,应了解美国经济、政治,美国文学,美国建筑等。因为要在经济全球化的市场中获胜,必须熟悉他国的政治、经济、文化、艺术等各方面情况。
2.2重新设计课程体系,提高实务性专业课课程比重,突出专业特色。
在长期过分强调“厚基础”的培养目标指导下,多数高等院校的实务性专业课开设严重不足。认为学生只要有经济学理论方面的基础,专业课特别是操作性较强的实务课便可有可无,学生走上工作岗位后通过“干中学”就可以厚积薄发,发挥后发优势。殊不知,在竞争激烈的现代社会,高效的企业要求学生能迅速“上手”进入角色,发挥科班毕业生的特长,而根本不会负担毕业生长期适应和在职培训的高额成本。由于目前的课程体系中,财经类各专业所开设的经济学基础课相差寥寥,专业基础课也区别甚微,而惟一能区别学生专业特色的实务性专业课严重不足,必然导致各个专业都没有明显的“专业”特色。其直接后果就是毕业生择业困难,或在工作中由于专业方面的“短腿”
而影响职业发展。因此,在国际经济与贸易专业的课程体系中,除要有完善的经济学理论基础和专业基础课程外,还必须有一定数量体现专业特色的实务性专业课程。作为应用性较强的实务课必须紧跟社会经济发展实践和就业形势的需要。就目前国际经济贸易实践发展和外向型企业的人才需求来看,国际经济与贸易专业必需开设的实务课程有国际贸易实务、外贸英文函电、国际结算、进出口单证实务、进出口报关实务、国际物流、电子商务、国际运输与保险、进出口商品包装、国际商务谈判、商务礼仪等。合理的课程结构应该是经济学基础课、专业基础课和实务性专业课三者之间的比例为1:1:1的关系,而不是过去那种3:2:1的关系。
2.3加大对创新能力素质的培养力度,改变创新能力素质的培养方式,走出课堂,面向社会,开阔视野,对实践教学理念、教学模式、教学内容和考核方式进行改革创新2.3.1积极改进和完善进出口模拟操作训练,配备具有丰富实战经验的青年教师指导学生模拟训练,让学生在仿真国际贸易环境中体会贸易全过程,促进知识向能力的转化,这是培养学生创新能力的基本前提2.3.2完善并强化国贸专业的专业实习、毕业实习的组织和执行力度,巩固课外专业实习基地,保障学生能按照教学计划进入对口涉外企事业单位实习和训练,通过实习单位指导老师的传、帮、带,积累相应的工作经验,这是培养学生创新能力的实践要求2.3.3科学设置学期大作业、学年论文、毕业论文、社会调查等创新实践环节。
配备有丰富教学和科研经验的教师指导学生收集整理文献资料、设计研究方案、掌握研究手段和调研方法,加强学生的多学科理论知识和技能的综合运用能力的训练,这是培养学生独立完成课题研究和启发创新思维的重要环节。
2.3.4细化实践教学环节全过程,做到分段实施,循序渐进。
使教学模拟性实验、专业实战性实践和专业综合性实训三个环节能环环相扣、有机结合,这是培养学生创新能力的有效保障。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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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关键词:课程体系创新能力专业特色
摘 要:目前,我国高职院校的国际贸易实务课程考核的内容往往以教材所述和课堂所讲的知识点为主,存在着明显的“重知识、轻能力”的倾向,注重理论知识的考核,忽视专业实践技能考核。高等职业教育培养的是适应生产、建设、管理、服务第一线需要的高等技术应用型人才,强调职业能力的形成。这样一来,课程考核就并没有体现出对学生能力的要求,偏离了人才培养目标。因此,加快高职院校国际贸易实务课程考核体系改革就被提上了日程。
关键词:高职院校 国际贸易 实务课程考核
一、现有的问题
国际贸易实务是经济类各专业必修的一门专业核心课程,它专门研究国际间商品交换的具体过程,涉及国际贸易法律与惯例、国际贸易理论与政策以及国际金融的基本原理与基本知识的运用,是一门具有涉外活动特点的实践性很强的综合性应用学科。而目前的问题是,大多数高职院校的国际贸易实务考试侧重于考查学生的基本知识的记忆程度,记忆性的题如填空题、名词解释题、简答题占了较大比重,分析性、应用性、综合性的题少;强调标准答案唯一性的题多,不定答案的题少;书面作答的多,动手操作的少;注重理论知识的考核,忽视专业实践技能考核。此外,高职院校在国际贸易实务这门课程的考试方式方面也比较单一,主要表现在平时学校不重视对学生在学习过程中学习投入状态以及平时学生学习成绩的测评,往往以期末笔试成绩作为对学生学习成绩的唯一的评价标准,最多也就是是把学生平时上课的考勤记录如迟到、早退、旷课扣若干分这些纳入考核成绩里;这样一来,学生在平时的学习过程中学习没有压力和动力,积极性不高,此外,教师每学期期末考试之前会给学生划定考试范围,考试前学生往往会互相复印学习笔记以及老师画过的重点要考的题的答案,然后临时抱佛脚突击地把这些知识点背上十天八天基本上就可以过关,更有甚者有部分学生在考试中存在投机心理,不择手段地借助作弊侥幸取得好成绩。这样的结果是导致那些平时认真学习的学生,其在比较扎实掌握基本理论、基本知识却与那些平时不努力的学生的考试成绩拉不开距离,从而在学校评奖、评优、以及就业时没有任何明显的优势。因此说,只是注重学生期末考试,其考试结果不能真正客观真实地反映学生的实际学习状况和检验不出教师的教学效果,从而不利于良好的学风和教风的培养。另外,考试与社会生活相脱离,与社会相脱离,无法积极地适应社会竞争需求,这样一来,课程考核就大大偏离了高职院校人才培养目标。因此,研究如何改革高职院校国际贸易实务课程考核模式就有了充分的必要性。
二、改革的举措
为了保证国际贸易实务课程改革的全面实施,激发学生的自主学习的兴趣,更好地激发学生学习国际贸易实务的兴趣,同时全面掌握学生的学习动态,在考核方式上,作者就国际贸易实务课程提出了开放、全面的考核措施。
1.形式多样化。国际贸易实务考核形式包括平时考试和期末考试。其中,平时考试方式主要有随堂测验、课堂讨论发言、小考试等。课后作业包括写小论文、调查报告、思考问题等形式。随堂测验包括书面答题、单元测验和期中考试等形式;讨论发言可以组织课堂讨论时学生互相问答,包括分组讨论、自由讨论、课堂主题讨论发言等多种形式;对平时作业、小论文、讨论和学习态度的评分标准也应当尽量通过分解小项来进行量化处理,从而进一步可以使考评结果更加客观、公平、合理。此外,每学期期末考试的考核形式要多样化包括题型和试卷的多样化。期末考试每套试卷至少要包括单项选择题、多项选择题、判断题、名词解释题、简答题、案例分析题、计算题等多种标准化题型,注重合理划定主观性和客观性试题的比重的同时要注重试题的认知层次和难易程度的合理搭配;另外期末笔试命题要分为统一命题和机动命题两个部分:统一命题是是从建立的题库中随机抽取,本学期所有开设国际贸易实务课程的班级都要参加考试的共同部分,主要用以考核各专业和班级统一界定的基础性知识点,分值可占卷面分值约60%;机动命题则是由任课教师根据各专业特点选择的自主性教学内容的相关命题,通过这部分命题可以考察不同专业的教学重点,并且要与所教班级专业领域的特点以及其学生在理论知识和实际问题相互结合,分值约占卷面的40%。
2.强化职业资格培训。实践教学是高职院校区别于本科院校的一个显著特征,而职业资格证书制度又是检验高职院校实践教学质量的重要举措和有效手段。对高职学生进行实践能力的培养,对其职业技能进行鉴定并让高职学生获得相应的职业资格证书是高职教育今后的发展方向和趋势。在高职院校国际贸易实务专业中推行职业资格证书制度是国际贸易发展的需要,同时又能密切与企业的联系,强化实践教学,从而发挥职业资格证书制度对国际贸易实务专业实践性教学的导向性作用。可见,职业资格考核是构建高职人才培养模式,提高人才培养质量,突出高职办学特色,落实科教兴国战略的重要标志。针对目前我国外贸企业开展业务的基层人才十分缺乏的现状,我们把国际贸易实务课程与国际商务单证员职业资格认证考试结合起来,突出高职教育特色,以证代考,以使学生能熟练掌握国际贸易实务知识,并能具备较强的交易磋商、制单结汇、规避风险等三大关键能力,把学习内容与职业资格考试结合,可以缩短学生毕业后的适应过程,从而大大提高了毕业生的就业竞争力,为其就业增添筹码。
3.加强题库建设,实行教考分离。人工命题容易造成试题的知识点分布过于集中,题型不够丰富,以及试卷的结构不够合理等问题,这样增加了教师的工作量,却不能全面考查学生的学习情况,造成了教学资源的浪费。在这种情况下,建立自己的试题库就显得十分必要,可以组织相关专业领域的专家教授和课题组成员对本专业的人才培养目标进行深入研究,拟制考核题目,并依据不同时期专业发展方向,及时调整考核内容的重点,更新试题库,确保考核公平。这样,国际贸易实务考试便可以大胆突破教师讲授什么考试考什么的传统方式,教师只负责按照教学大纲实施常规教学和平时考核,不负责期末试卷考核,期末考核从试题库中随机抽取任意一套试卷, 彻底杜绝教师期末变相划定复习范围的现象, 同时也大大减少学生期末考核作弊的可能性,较好地满足了教考分离的要求,而且还可以通过分析历年来试卷命题的规律和特点,及时掌握各课程在不同时期的发展变化,以及未来发展的趋势,从而调整授课内容,适应时展对人才的要求。
4.注重平时考核。在教学过程中,教师可以在讲完每章内容后给学生做做平时测验,一方面可以促进学生更好的地学习和巩固每一章节的内容,从而可以及时了解学生的学习效果,然后根据学生的掌握情况,有针对性的对学习内容进行辅导。此外,还可以采取速测的方式,时间控制在10 分钟以内,试题形式可以为选择题,也可以为填空题,重点考核学生对课程最基本理论的掌握情况。在国外,没有哪一门课程会只以一次期末考试成绩作为学生的最终成绩,因此我们也可以把平时测验的成绩做为这门课程期末总评的一部分。对于国际贸易实务这门课程而言,每学期的考试不仅仅只是要求学生平时到课堂,而更要注重学生参与课堂提问和讨论的程度,这些都可以反映其学习态度。平时考核形式包括撰写调查报告或小论文的作业、国际贸易案例(比如商务谈判)分析的作业等。然后在每个学期期末时也要组织一次期末考试,以上所有的要求及测验都做为学生成绩考核的一部分。当然不同的考核方式有各自不同的侧重点,除期末考试重点灯对学生掌握的书本基础理论和要点的识记以外,其他考试形式的重点都是为了考查学生对国际贸易知识的知识在实际中的运用能力和创新能力。注重平时考核能让学生在整个学期保持较高的学习热情和学习动力,而且可以让学生不在心存侥幸心理,通过以上各种考核方式的综合运用,学生通过这种平时性测评,不再对考试产生惧怕心理,也不过分担忧和紧张,从而学生的考试心理也很健康。
5.借助软件考核。在国际贸易实习教学软件TMT平台进行模拟操作能力考核,以增强学生对业务的感性认识。每名参与TMT平台虚拟贸易的学生,都将按照实习计划扮演进出口业务流程中的不同当事人,从而共同组成了模拟贸易环境。通过这样相互竞争和协作的角色扮演,他们将面对出口商、进口商、供应商甚至银行的日常工作,从而熟练掌握各种业务技巧,体会客户、供应商、银行和政府机构的互动关系,真正了解到国际贸易的物流、资金流和业务流的运作方式。TMT 外贸实习平台,对于学生的实习成果有一套完整的考核方法,其特有的评分机制,可以从多个角度,对学生的国际贸易业务能力客观公正地进行评分。作为国际贸易实务考核体系改革的一个重要辅助工具,TMT软件功不可没。
三、总结
课程考核作为教学活动中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其目的是检查学生的学习状况和教师的教学效果,促进教学质量的提高,对提高教师的课堂教学质量,促进该学生的专业技能形成都有着导向和激励的作用。通过考核方式的改革,提高学生的学习兴趣,促进操作技能的形成,增强学生的实际操作能力,使课程考核更切合实际,更具有实用性、针对性。
参考文献:
[1]余向平.高职教育课程考核方式改革的基本思路[J].职业技术教育,2006,13(27):52-5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