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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子废弃物回收优选九篇

时间:2022-06-16 20:01:50

引言:易发表网凭借丰富的文秘实践,为您精心挑选了九篇电子废弃物回收范例。如需获取更多原创内容,可随时联系我们的客服老师。

电子废弃物回收

第1篇

【关键词】电子废弃物,环境污染,低碳生活

随着电子产品日益充实丰富着人类生活的同时,电子废弃物的数量也逐年递增,但大量的电子废弃物都没有得到合理的回收利用。据统计我国每年平均报废电冰箱400万台、电视机500万台、洗衣机600万台,此外还有近500万台电脑进入淘汰期,这些电子废弃物回收利用得当,可以从中分离提取出金、银、铂等大量贵重金属,便是一座金矿;若是回收利用不当,电子废弃物中含有的大量危险、有毒有害物质,将进入我们的生存环境,严重威胁人类健康。如何合理地回收利用电子废弃物,共建低碳生活,是一项十分严峻而紧迫的课题。

一、电子废弃物回收利用不当的危害性

电子废弃物,主要是指已经淘汰或者报废的电脑、手机、洗衣机、空调以及电视机等家电或者电子类产品。

电子废弃物的基本特点就是其即具有资源性,又有污染性。一方面,电子废弃物可回收利用的潜在价值大。据测算,使用从电子废弃物中回收的金属代替通过采矿、运输、冶炼得到的金属,可以减少97%的矿废物、86%的空气污染、76%的水污染和40%的用水量,节约90%的原材料和74%的能源,而且两种方法取得金属的性能基本相同。另一方面,电子废弃物对人体健康和生存环境的危害性极大,无害化处理难度很高,电子产品制造的原材料成分复杂,电子废弃物中含有种类繁多的有毒有害物质,电子废弃物若被随意掩埋、丢弃、焚烧、酸泡,会产生大量的废液、废气、废渣,严重污染环境,甚至造成严重的生态灾难。

电子废弃物中含有的大量危险、有毒金属,通过正常的垃圾处理程序是无法彻底清除的。对电子废弃物进行一般性的垃圾排放,可能导致水源、土地、空气等人类基本生活空间遭受难以想象的破坏。如果对废旧电子产品中有毒有害物质处理不当,会对水、空气、土壤造成污染,对人和动植物的生命健康安全带来危害。在经济利益的驱动下,一是我国资源需求不断增加,而国内资源短缺、价格上涨,进口电子废弃物可获得一些国内急需求的原材料,从而获得明显的经济效益;二是中国的废旧电子产品等废物处理成本相对发达国家较低,非法电子废弃物进口的收益率高于社会平均收益惊人的利润,以至出现非法电子电器产品贸易。对这些电子废弃物的手工原始拆解、焚烧、填埋,给我国造成了严重的环境危害。

由于历史原因,我国在生产电子产品时并没有考虑到要对如此庞大的电子废弃物实现无害化处理,目前,我国电子废弃物回收的主力军是个体户,这适应我国劳动力成本低的国情,拆解成本低、拆解力度高,因此利润大、发展快,且具有回收渠道畅通、经营方式灵活。但个体户回收处理电子废弃物存在着下面严重的问题:一是严重污染环境。个体户回收模式下,电子废弃物拆解过程中往往都会排出大量有毒重金属和有机化合物,导致空气、水体和土壤的重金属含量严重超标,造成严重的环境污染。二是严重损害拆解从业人员的身体健康。个体户回收模式的拆解业以家族式手工作坊为主,是在利益驱动下自发出现的,其回收处理手段极其原始和简陋,且基本是露天作业,缺乏有效的防护措施。三是拆解后的电子产品部件被用于简单加工和拼装成二手电器,手工拆解二手电器质量很不稳定,可能带来比较严重的安全问题,比如电路问题,容易引起火灾、漏电事故等,影响居住安全,还有手工拆解二手电器,使大量残余部分被当作普通生活垃圾丢进垃圾场,容易带来更严重的环境污染问题。

二、国家制定电子废弃物相关政策

由于电子废弃物对人类的生存环境可以产生极其严重的危害,世界各个地区和国家纷纷制订了关于电子废弃物的法律法规。1989年3月22日,在联合国环境规划署的主持下,115个国家的代表于在瑞士巴塞尔签署了旨在控制危险废物越境转移及处理的《巴塞尔公约》。1990年3月22日,我国签署了《巴塞尔公约》。德国的《循环经济法》以及日本制订的《家用电器再生利用法》都对家电制造商、进口商和消费者应对电子垃圾回收与处理承担的义务和责任做出了规定。法国、瑞典等国家实行“制造商责任制”,规定由生产厂家和商家共同承担责任,对消费者个人也规定了一定的责任。

百万吨电子废弃物,正在威胁着环境的安全,而如何处理这些电子废弃物,无疑对政府管理部门提出了挑战。2006年4月,我们国家环保总局颁布《废弃家用电器与电子产品污染防治技术政策》,规定实行污染者负责的污染防治政策,即家用电器与电子产品的生产者(包括进口者)、销售者、消费者对其产生的废弃家用电器与电子产品依法承担污染防治的责任。

2009年5月份,我们国家出台了家电“以旧换新”的政策,这是在国务院领导的亲自推动下,相关部门共同研究推出来的一项利国利民利企的好政策,这项政策与2011年施行的《废弃电器电子产品回收处理管理条例》制度设计相一致。采取财政补贴方式,鼓励家电“以旧换新”,建立有效的激励机制,促进节能减排,有效利用资源,发展循环经济,促进低碳生活。

从环境保护角度来说,实行家电“以旧换新”有利于提高家电能效水平,减少环境污染,家电中含有大量可回收利用的钢铁、有色金属、塑料、橡胶等资源,通过“以旧换新”,加快完善家电回收拆解处理体系,可使这些资源得到充分有效利用,促进循环经济发展。

2011年1月1日,我国首部电子废物合理化再利用法规《废弃电器电子产品回收处理管理条例》正式实施。今后,违规处理废弃电器电子产品者最高将被处以50万元罚款。《条例》的实施将遏制消费者乱扔乱售、无资质小商贩倒买倒卖的混乱现象,并将有效规范目前国内电子废物处理行业的无序状态。

第2篇

关键词:电子产品;回收模式;逆向物流

中图分类号:F252 文献标志码:A 文章编号:1002-2589(2012)17-0141-02

由废旧电子产品引起的环境污染问题已经引起世界多个国家的重视,很多国家已通过立法来规范废旧电子产品的回收和处理问题,欧洲国家还将废旧电子产品列入危险废弃物的行列。国外发达国家已对废旧电子产品有了一套相对成熟的回收模式,然而我国国内由于立法起步较晚,相关法律法规还不够完善,制造商、消费者还没完全意识到自己在回收中的责任等一些原因,回收模式相对落后。

一、传统回收模式

(一)私人回收

在废旧电子产品回收处理中,一些私人、小企业由于技术落后和资金上的不足,为了尽快地产生收益,将老型号电脑(多含金、钯、铂等贵重金属)回收,用酸泡、火烧等落后工艺技术提炼贵重金属,但产生的大量废气、废水、废渣,造成了环境的严重污染。广东贵屿镇就是比较大的私人回收废旧电子产品的聚集地,当地一些私人回收加工废旧电脑,采用手工传统方式拆解电脑,通过硝酸浸泡,从电脑板中提取铜、锡、金等金属,电脑外壳粉碎成塑料做原料出售。而那些无法利用的废物或焚烧,或随意露天堆放。导致这一地区垃圾成山,污染严重,使得流经贵屿的边江及地下水不能饮用。对河水抽样检测显示,其污染水平是世界卫生组织允许指标的190倍。可见废旧电子产品中的有害物质一旦进入环境,将长期滞留在生态系统循环圈中,从而给人们的健康带来极大威胁。私人回收虽然能获得较大的经济利益,但却造成了很严重的环境污染。其模式如图1所示。

(二)生产商回收模式

生产商回收模式,指由电子产品制造商按照法律法规要求或根据本企业的需要对废旧电子产品进行回收和处理等逆向物流活动,并承担相关方面的成本和责任。他们对电子产品的处理主要是对废旧电器拆解、再处理业务,尤其是对其中的电子产品进行回收处理,通过拆解,从中分离出大量可以再利用的零部件和旧材料;对于剩下的PCB板和无法再利用的元器件,则通过其他专业的厂家进行进一步的材料回收。在这种模式下,废旧电子产品的回收和处理各环节,企业都没有借助任何的外部力量和资源,独立实现产品的回收和处理,如图2所示。

这种模式企业可以对回收和处理过程有较强的控制能力;企业可有效利用其中可以再次利用的零部件;企业自己拆解,不会导致商业机密的泄漏;企业也会因此树立较好的品牌形象。但是,逆向物流系统建设投资较高,特别是废旧电子产品逆向物流系统投资高收益慢,对中小企业来说,财务风险比较大。

(三)生产商联合回收模式

生产商联合回收模式是指生产相同或相似产品的企业进行合作,以合资等形式成立合作组织,负责企业产品的回收、运输、储存、拆解、再制造和销毁处理等逆向物流活动,并承担相关方面的费用和责任的回收模式。在这种模式下,废旧电子产品回收和处理各环节都是由多个企业合作完成,依靠多个企业来实现产品的回收和处理,如图3所示。

这种模式能够减轻单个企业在建立逆向物流系统上的投资压力,相对容易实现规模经营,实现企业间的合作共赢。但是,这种模式较易泄露公司的商业机密。

(四)第三方物流回收模式

第三方物流回收模式,指生产企业通过合约的形式将废弃电子产品的回收处理委托给第三方物流企业,以付费的方式,交给专门从事逆向物流服务的企业负责实施的一种回收模式。这种运营模式也是目前电子产品逆向物流运营的一个发展趋势。如图4所示。

企业将废弃物的回收交给第三方物流企业处理有利于企业集中精力搞好产品的生产工作,降低产品成本,减少企业的风险。但是这种模式也存在商业机密泄露的风险。

二、我国废旧电子产品回收模式的选择

企业一定要充分考虑自身现有的资源和未来这一行业的前景,选择合理的废旧电子产品回收模式,在对回收模式选择时,一般从经济、管理和技术等多个角度进行综合考虑。

(一)经济因素

首先是投资费用。从事废旧电子产品的逆向物流活动需要在设施设备以及人员等方面投入较多的资金。在不同的运作模式下,企业的投资费用是不同的。在生产商回收模式下,所有的投资主要由企业自己来承担,在生产商联合回收模式下,企业一般只需要承担建立逆向物流系统的一部分投资,其余由合作企业来承担,在第三方物流回收模式下,企业几乎不需要投资,而完全由第三方承担。其次是收益,收益是企业肯定要考虑到的因素。在生产商回收模式下,收益主要是将废旧电子产品转变为可再生资源,使企业原材料成本降低,提高顾客服务水平和提升企业形象等。在生产商联合回收模式下,企业在上述方面所获得的收益可能较少,在第三方物流经营模式下,只是避免了法律法规的惩罚而没有收益。最后是成本。成本是逆向物流管理中一个重要因素。当企业采用生产商回收模式时,需要支付较高的成本,这主要是因为这些商品有很大的不确定性,很难有效利用仓储和运输的规模效益,另一个主要原因在于很多商品需要人工分类、检测和处理,这又增加了人工费用。在采用生产商联合回收模式和第三方物流经营模式时,企业要向合作方支付一定的回收处理费用。

(二)管理因素

管理因素是指生产企业对逆向物流的各种运作方式运用和管理的能力。第一是设施设备的管理能力,逆向物流的运作过程中通常需要很多设施设备,包括回收处理设施、检验检测设备和修理设备等,企业需要考虑的一个重要因素是对这些设施设备的维护保养和管理能力。第二是人员管理和沟通能力,企业现有员工的业务能力和技术水平能不能满足逆向物流的要求,要不要招聘新员工,对员工进行培训,以及怎样加强企业内部员工的沟通与交流,这是企业在采用自营运作时必须要考虑的问题。而在采用生产商联合回收模式和第三方物流经营模式时,企业还需要加强与外部的合作,以保证良好的合作关系。第三是信息管理能力,在采用企业独自运作的条件下,企业可以通过加强对内部逆向物流信息的管理,来共享信息,不断提高产品质量和服务质量,而在采用生产商联合回收模式和第三方物流经营模式时,企业还需要加强与合作伙伴的信息交流与沟通。

(三)技术因素

技术因素是指逆向物流对技术方面的要求。在逆向物流的有些环节特别是废旧电子产品的处理环节,通常需要有专门的设施设备,需要有相应的技术工人和设备才能实现废旧电子产品的再生利用或者无害化处理。

(四)适合我国的回收模式

针对我国废旧电子产品的回收处理水平落后、法律法规不健全、制造商和消费者对自己的责任不明确等现实情况,本文提出零售商、制造商和第三方物流企业联合在废旧电子产品回收物流价值链上开展合作的联合回收模式,如图5所示。

这里要特别强调一点,就是零售商和分销商的积极参与作用。零售商是制造商的最终销售点,具有最接近消费者、最了解消费者的心理特点的优势,但零售商的仓储能力有限,而分销商有一定的仓储能力,符合作为回收点的条件;同时零售商和分销商在回收的过程中,也进行回收利益的分配,开发了新的利润源,并有助于树立良好的企业形象,有利于提高综合竞争力。因此本文强调零售商和分销商的回收作用,提出制造商联合、零售商和第三方物流企业合作的模式。还在零售商和分销商回收环节加入了小商贩的回收,如果能把小商贩有效利用起来,通过他们大街小巷的回收可以极大地增加回收量,但一定要规范小商贩的行为,禁止他们私自拆解。

三、结论

总体来说,在电子产品行业中,中小企业适合将逆向物流业务交给第三方物流来做,技术经济实力很强并且物流基础较好的企业适合建立供应商回收模式,而有一定经济实力但缺乏物流基础的企业比较适合逆向物流联合经营方式。我国有一定规模的电子产品生产企业大都缺乏足够的物流基础,通过组建联合回收的逆向物流网络,充分发挥零售商、分销商和消费者的回收优势,并结合第三方物流企业共同回收处理废旧电子产品,不仅可以满足国家法律法规的要求、还能树立企业良好的形象,而且由于国家和个人对环保越来越重视,所以对产品处理的环保要求也越来越严,对废旧电子产品回收处理的投资,在将来会成为企业新的利润源。

参考文献:

[1]孙绍林.电子产品逆向物流运营模式研究[J].物流工程,2008,(2).

[2]魏洁,李军.生产商延伸责任制下逆向物流回收模式研究[J].科技进步与对策,2005,(6).

第3篇

荷兰是欧盟研究、实施废弃电子电气设备(简称WEEE)法律比较早的国家,在欧盟WEEE指令出台前,1998年4月21日,荷兰就已颁布实施了《白色家电和棕色家电法令》,其要求近似于欧盟WEEE指令的规定。1999年1月,进一步将大宗家电和信息产品包括在内,2002年1月将所有电子电气产品都纳入其管理范围。

荷兰关于废弃电子电气设备回收处理经很长时间争论后,各相关利益方取得共识:都认为毋庸再讨论原则和目标之类的问题,而应该考虑如何解决问题,即在现有技术和基础设施的基础上,能够取得什么结果。至此,一项回收再利用的系统得以启动,并逐步向着环境效果更好、成本更低的方向发展。为给该实用方法提供依据,1996年,以立法部门、地方当局(负责收集)、产品生产商及零售商共同资助和实施了一项示范项目。从示范项目实施的结果出发,确定未来各利益相关方的责任以及系统运行要实现的目标。

欧盟《关于在电子电气设备中限制某些有害物质的指令》(RoHS指令)和《关于报废电子电气设备指令》(WEEE指令)后,荷兰的相关法律转换工作进展顺利,分别于2004年7月6日、7月19日采纳并通过《WEEE管理法令》和《WEEE管理办法》,2005年1月1日起实施,照明产品实施时间推迟到2005年8月13日。《WEEE管理法令》是荷兰有关废弃电子电气设备的管理和某些有害物质使用的国家法令,主要完成对欧盟RoHS指令的法律转换;《WEEE管理办法》则是荷兰住宅、空间规划与环境部制定的对欧盟WEEE指令的法律转换。

荷兰废弃电子电气设备法律规定的产品范围、回收、再利用以及再循环目标与欧盟WEEE指令相同,其中,电器整机的再使用(指进入旧货市场的旧电器)不包括再回收、再利用和再循环率的计算中,零部件的再利用可以包括在内;出口到欧盟以外国家和地区的废弃电子电气设备也不包括在内,除非出口商可以证明出口的废弃电子电气设备已经按照等同于EC标准的要求进行再回收、再利用和再循环处理。

荷兰对电子废物实施了有效的回收利用。消费者可通过两种渠道免费交付电子废物,一是通过零售商来实现,二是直接送至市政指定回收点。这样的组织形式为零售商的以旧换新业务留下空间,可以继续保留他们早先拥有的客户源和维修业务。

荷兰针对不同产品类别建立了三个回收组织。NVMP(家用电器)、ICT系统(IT产品、办公设备、电信产品)和Stichting Lightrec(照明设备),还有可能建立其他产品回收系统。

NVMP是荷兰金属和电子产品处置协会依据1998年荷兰的《白色家电和棕色家电回收处理法》建立,主要处理白色电器和小家电。该系统是一个伞形机构,除了进行制度建设的总协会(董事会)外,下设5个独立的基金会,分别负责5类产品――白色电器、棕色电器、通风设备、电动工具和金属电动产品。政府以监督员的身份出席董事会会议。

NVMP系统1999年1月开始运行,2005年8月13日开始对欧盟WEEE指令涉及的所有产品类别负责。NVMP目前有15位工作人员。截至2005年10月,加入NVMP的生产商或进口商会员有1350家,几乎涵盖全部的大、小家电市场。

ICT系统主要处理IT产品、办公用品和通讯产品,1998年由160家生产商和进口商共同出资建立。但是ICT不采用可见收费,每个会员企业按照实际发生的回收成本付费,并内部消化这些成本。

ICT系统分销商接收普通消费者或商业用户交回的废弃电子电气设备,生产商负责将之运输到处理厂。大多数旧设备通过“以旧换新”收集。回收商负责登记所接收设备的质量和数量,据此计算出生产商应承担的费用。收集处理费用的收取方式则由生产商自行决定。收集渠道有多种,包括转售商、修理中心和市政当局。

2002年,ICT收集的全部废弃电子电气设备中,孤儿产品以及逃避责任的企业生产的产品占到了32%。2003年开始,ICT根据爱立信、惠普、飞利浦等公司的建议改为根据各个生产商的市场份额分摊回收费用。现在生产商负责收集和处理所有“灰色”产品,而不仅仅是自己品牌的产品,分类工作大为简化,创造了一个更为公平的收费体系。

ICT系统的生产商和进口商每月支付一次回收处理费用,包括分担孤儿产品以及逃避责任的企业生产的产品的处理费用。不同类型产品的处理成本不同,如打印机约为2.75欧元/台、PC整机约为15欧元/台。如果生产商自行处理旧设备,需支付的费用将会降低,但需填写相应的声明表格(与回收发票一起发给会员)。

Stichting Lightrec是由包括飞利浦、SLI Benelux、Cooper Menvier等公司在内的企业为履行废弃电子电气设备的回收义务,于2003年12月成立的一个专门处理商用和家用废灯泡和照明器具(至少有一个灯泡的器具)的回收组织,采用可见收费。NVMP将承担其实际的产品回收和处理事务。

第4篇

关键词 废旧电器电子产品 回收体系 管理政策 法规

中图分类号:X76 文献标识码:A DOI:10.16400/ki.kjdks.2016.04.074

Abstract Effective recycling of waste electrical and electronic equipments (WEEE) has attracted every country's attention. The related management policies and laws are essential for the effective implementation of the recycling of WEEE. The management policies and laws of WEEE recycling in Germany, Japan and China were analyzed and compared. Also the approaches to improving the WEEE recycling policy and law system in China were discussed.

Key words WEEE; recycling system; management policy; law

随着人们生活水平的不断提升以及技术的不断进步,电器电子产品的使用日益广泛,同时,废弃电器电子产品的数量和种类也与日俱增。与生活垃圾不同,废弃的电器电子产品成分复杂,其中既包含了重金属等对人体健康和环境有害的物质,也包含了贵金属、树脂等可重新利用的再生材料。如何妥善处理废弃电器电子产品以更好的保护环境和节约资源已成为人类社会面临的重大问题。

目前世界各国政府已经对废旧电器电子产品的回收处理和有效利用加以关注。很多国家都通过立法以及建立相关政策体系来进行规范和推动废弃电器电子产品的回收处理。欧美、日本等发达国家和地区在电子产品的报废和处置等方面建立了较为系统的法律体系,涉及征收电子垃圾处理费和电子废物的再生利用。①我国对相关问题也日益重视,近年来相继颁布了《废弃电器电子产品回收处理管理条例》以及相关配套政策。②

本文首先阐述德国和日本等主要发达国家的废旧电器电子产品的管理政策法规及其实施况,并和我国的相关的法律法规和管理政策进行对比,据此对如何建立适合我国国情的废弃电器电子产品回收处理政策体系进行了探讨。

1 国外管理政策和法规

20世纪90年代,欧洲各国开始针对废弃电器电子产品立法。90年代末期,日本颁布实施了专项法规,在废弃电器电子产品立法方面积累了许多经验。

1.1 德国废弃电器电子产品管理

德国是工业发达国家,任何生产生活活动都以环保优先为原则。德国在电子废弃物回收处理管理方面走在了世界各国的前列。③1991年德国政府制定了《电子废物条例》,规定了电子产品的生产厂家、进口商承担接受废弃电器电子产品返还的责任。1996年《物质封闭循环与废物管理法》确立电子电器产品生产厂家承担“生产者责任制”,即应承担减少废物产生和废物处理的责任。为了进一步贯彻实施欧盟WEEE指令,2005年德国联邦议会通过了《关于电器电子产品销售、回收和环境无害化处置管理法令》,促进废弃电器电子产品的再使用、回收再利用与其他再生利用,从而减少废弃物与废弃电器电子产品中有害物质的处置量。

德国废弃电器电子产品收集系统涵盖了公共废物管理机构设立的收集点、商业收集点,以及生产商的收集点。政府成立了废旧电器登记基金会(EAR)负责全德废弃电器电子处理产业基金的管理。基金来源于生产者付费,基金会负责废弃电器电子产品处理费用的统一收集和支付。在EAR体系下,生产商被征收的费用有主要包括了注册费、资金担保费用、运输费以及处理费等,此外还有少部分的EAR机构行政管理费用。

1.2 日本废弃电器电子产品管理

日本政府《循环型社会形成推进基本法》对建立“循环型社会”进行了引导。“循环型社会”是通过废弃物减量化、可循环资源的循环利用及适当处理手段(简称3R),实现节约天然资源消费、减少环境负荷的社会。④为实现“循环型社会”的战略目标,日本政府制定了两个综合性法律,一是《废弃物处理法》,以废弃物适当处理处置为管理目标,二是《资源有效利用促进法》,以促进资源的高效利用。在上述两个综合性法律的基础上进一步制定了一系列针对各种再生废物的回收法。

2001年日本开始施行《特定家用电器再商品化》(简称《家电法》),明确规定电子电器产品生产商和进口商、销售商、消费者需履行的责任,电子废物回收处理由生产商或进口商承担,回收和运输则由销售商承担,而涉及到的回收处理和运输费用由消费者承担。《家电法》的实施,不仅提高了资源的利用率,又减轻了填埋场的处置压力。

在废弃电器电子产品处理费用管理模式上,日本没有建立类似德国设定的回收处理基金,其处理所需的资金是由消费者承担的,资金流从消费者直接到处理企业手里,其优势在于节约了政府的管理成本。但是,由于少数企业垄断了市场,导致居高不下的处理成本。⑤

2 国内管理政策和法规

2.1 我国废弃电器电子产品回收处理法律法规概述

2003年6月,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在原有工作的基础上,依据我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的规定,借鉴欧盟WEEE指令和《关于在电子电气设备中限制使用某些有害物质指令》(RoHS)两项指令,研究建立废旧家电回收处理体系,其核心理念是“生产者责任延伸制”,规定电子电器产品生产者承担的环境责任不仅包含于产品的生产过程,更延伸到产品的生命周期,尤其是产品报废后的回收和处置。⑥

我国废旧电子产品回收处理法律体系中,核心专门法规是2009年2月国务院颁布的《废旧电子产品回收处理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为了配合《条例》的实施,有关部门又下发了《废弃电器电子产品处理目录》以及一系列相关配套政策,包括《废弃电器电子产品处理企业资格许可管理办法》、《废弃电器电子产品处理企业资格审查和许可指南》、《废弃电器电子产品处理发展规划编制指南》和《废弃电器电子产品处理企业补贴审核指南》等。《条例》实施的一大亮点是:规定2011年1月1日起由相关政府部门建立废弃电器电子产品处理基金,专门用于补贴废弃电器电子产品回收处理费用。根据《条例》的规定,生产商和进口商负有缴纳基金的义务,从这方面看,基金来源与德国相似。《条例》还就如何规范利用基金对废弃电器电子产品的处理活动进行补贴作了规定。

2.2 国内废弃电器电子产品回收处理现状

目前国内涉及废弃电器电子产品回收和处理的利益牵扯到众多方面,导致其流向具有复杂性。目前我国市场自然形成的电子废弃物回收模式主要有三种,包括个体回收户回收模式、供销社物资回收模式和电子废弃物专业拆解公司回收模式。⑦个体户回收是我国回收废弃电子产品的主要形式,我国90%以上的废弃电器电子产品都是由个体回收户走街串巷回收得到。这种回收方式的成本低利润高,经营灵活,因此发展很快。但个体户作业环境简陋,防护措施少,不仅对环境造成了影响,同时也对个体户本身的健康产生了危害。总体来看,我国的废旧家电实行有偿回收,回收价格较高,而德国等西方国家废旧电器是无偿回收,日本等国的电子产品废弃者更要向回收企业缴纳处理费。

目前我国已经出台了若干有关废旧电子产品处理的法律法规文件,但由于种种原因,各地对废旧家电的处理方式都是随意拆解,完全是在经济利益的驱动下市场自发运行的。西方发达国家的法律法规制度已经实施了一段较长时间,并且在不断完善之中,对电子产品的生产者以及进口商、经营者和消费者都有明确责任要求。相比较而言,我国还是发展中国家,近年来无论是生产者还是消费者才开始逐步认识到电子废弃物的危害,政府环保主管部门对电子废弃物的管理也日益重视,但结合我国国情,有关法规及其实施的完善需要一个较长的过程。

3 结语

通过比较国外的回收管理制度,我国废旧电子产品回收处理体系存在两个问题:一方面,我国电子废弃物回收以个体户经营为主,容易形成政府管理的真空地带。另一方面,从西方先进国家的报废电器的回收制度来看,既包含了一个高效完善的电子废弃物处置中心的运营和管理,也伴随了“谁污染,谁付费”的补贴金制度的存在,而就我国国情而言,从废旧家电有偿回收到丢弃废旧电器要付费的转变,还需要一个相当长的过程。要想解决这两个问题,重点要建立解决废旧并行市场管理制度并且要完善资金补贴的管理制度。首先,要规范废旧电器回收经营渠道,建立废旧电器回收处理的回收网络;其次,实施废旧电器检测制度,建立二手电器销售的市场准入制度;最后,为完善回收处理企业资金补贴的管理制度,设置专门的机构对废旧电器回收处理体系进行管理,包括督查缴纳回收处理费用的稽查机构以及专门负责基金管理的部门。

基金项目:上海第二工业大学大学生创新基金项目(2015- xjkj-072)和上海第二工业大学研究生基金项目

注释

① 周全法.国内外电子废弃物处置现状与发展趋势[J].江苏技术师范学院学报,2006(4):4-9.

② 柳旭.我国电子废弃物处理制度的现状及完善[J].法学研究,2013:157-158.

③ Eurosta T.Waste Electrical and Electronic Equipment(Weee)[EB/OL].(2012-10-25)[2013-03-20]

④ 李博洋,李金惠,刘丽丽.国外废弃电器电子产品处理基金比较研究[J].中国科技投资,2010(6):32-37.

⑤ 王亚涛,尹建锋,徐鹤,张墨.日本废弃小型家电回收体系及其借鉴[J].未来与发展,2014(10):32-37.

第5篇

关键词:电子废弃物;Agent;计算实验;演化

1 概述

电子产品更新换代周期日益缩短,电子废弃物增长迅速,预计2020年我国电子废弃物总量将达到9269000t。电子废弃物含有铅、汞、六价铬等有毒成分,目前我国电子废弃物回收率低、环境污染严重,主要原因是未建立有序的回收机制。除了正规回收企业,还存在大量非正规回收处理者,即走街串巷的小商贩。他们追求自身利益的最大化,不考虑环境因素。要实现电子废弃物回收处理的生态化发展,在激励正规渠道健康发展的同时,需约束非正规渠道的增长。许多学者在这方面做了研究。余福茂等建立了考虑回收补贴激励的电子废弃物回收处理决策模型,讨论了其最优参数[1]。Saphores使用Logit模型对2136个美国家庭的电子废弃物回收行为进行分析,发现回收便利、电子废弃物毒性知识、回收经验是家庭回收意愿的主要解释变量[2]。贺超等采用多Agent模型,构建了单再制造商――多回收商组成的闭环供应链模型,为闭环供应链参与方的决策提供了理论支持。

这些研究没有考虑两种渠道的回收商之间的演化机制及与其他主体间的关系,不足以解释电子废弃物回收处理系统动态演化的复杂性。因此,文章运用Agent方法构建计算实验模型,从微观层面模拟主体的交互,探寻影响宏观结构的演化过程,对比分析实验结果数据,得出管理建议。

2 计算实验模型建立

2.1 系统复杂性分析

电子废弃物回收处理系统是一个复杂的非线性系统,涉及供应商、生产商、经销商、消费者、回收商和政府等不同主体。他们具有根据历史数据学习或决策的能力,能根据外部环境变化或其他主体策略的改变而调整自己的行为,因此主体与环境之间、主体与主体之间的交互常表现出非线性、动态且密切的关系。并且涌现在上一层次和整体层次上的系统结构,出现更复杂的行为,如系统的分化和多样性的出现。主体根据学习和反馈不断改变自身的决策,也影响着其他主体的决策,导致系统结构的动态演化。

2.2 规则假设

(1)主体分布在二维世界中,可以局部感知到上、下、左、右、左上、左下、右上、右下八个方向的信息,感知半径R=1。

(2)正规企业的数量不变。在市场机制下,有限理性的小商贩倾向于将废弃物简单的拆解或卖给二手市场。小商贩没有回收上限。

(3)把各种电子废弃物抽象成一类,可以改变参数来观测不同种类废弃物的趋势。

(4)消费者产生电子废弃物的速率固定,并综合考虑回收价格、便利程度(小商贩越多,越便利)、周围人的影响、上一个时间周期t消费者的行为等因素,决定将电子废弃物交给小商贩(概率为P)还是正规企业(概率为1-P)。

2.3 模型实现

考虑三种主体: M1个小商贩Agent、M2个正规回收企业Agent、N个消费者Agent,模拟电子废弃物回收处理渠道的演化。

小商贩:(1)出价。提供电子废弃物的回收价格p1。(2)退出/进入。当前参与回收的,下一周期继续参与或退出;当前未参与的,下一周期仍不参与或进入。二者决定下一周期小商贩的总量。处理成本c1固定,售出价格为A。利润的大小是小商贩决定继续参与/退出/继续观望/进入的关键因素。利润=售出价格-回收成本-处理成本。正规回收企业:(1)出价p2。(2)研发投入。企业每个时期会有一部分利润作为研发投入。若利润率为20%(很高),不需投入研发;若利润率为5%,需投入一部分。研发之后,比如购买专利,带来处理成本下降或售出价格上升(更有价值)。企业处理成本为c2。消费者:寻找价格、质量合适的电子产品,完成购买行为;消费完毕后,选择电子废弃物的回收渠道。

2.4 结果分析

模型中,N=1000,M1=288,M2=24,p1=344,p2=345,c1=90,c2=219(企业为了与小商贩竞争,会适当提高回收价格,而处理成本比小商贩高)。企业和小商贩的回收量此消彼长,在政府的监控下,小商贩的数量呈递减趋势。下一个周期开始时,有的小商贩退出或进入,数量有所增加。消费者选择将小商贩的概率在50%-60%之间,如图1所示。

图2 小商贩数量变化折线图

第65个周期,达到理想状态,小商贩在政府的打压下,消亡(转行或转为正规企业继续参与回收处理),如图2所示。这时,回收任务全部落在正规企业,消费者选择小商贩的概率P降为0。

3 结束语

为促进电子废弃物回收处理行业的规范化、生态化发展,结合实验结果,提出建议:(1)建立完善的法规、监管体系,加强行业管理,严格审查企业处置电子废物的法定资格,鼓励、扶植正规企业,降低企业的交易费用;(2)构建完善的电子废弃物回收处理网络体系,建立生态工业园区,实施生产者延伸责任制;(3)通过电视、报纸、网络等宣传渠道,加强环保宣传力度,提升居民的生态意识,让公众明白保护环境是每个人的责任。

文章的研究可进一步深入,如考虑系统中的所有相关主体,增大计算机模型与现实系统的相似性,更有利于为政府和相关部门提供建设性意见,最终达到电子垃圾减量及废弃物再生利用的双重目标。

参考文献

[1]余福茂,钟永光,沈祖志.考虑政府引导激励的电子废弃物回收处理决策模型研究[J].中国管理科学,2014,5:131-137.

第6篇

关键词:电子废弃物;电子废弃物管理;生产者延伸责任

中图分类号:D922.6 文献标志码:A 文章编号:1002-2589(2013)17-0157-02

我国是一个电子废弃物产生大国,电子废弃物的处置和回收利用问题始终没有得到根本解决。虽然政府对其引起的环境问题给予了极大的关注,但仍未颁布专门的法律进行规制,现有条文仅是原则性规定,可操作性不强,仍存在着管理力度不足、法治化程度低等问题。

一、现阶段我国电子废弃物处理制度简析

1.《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

《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的颁布对电子废弃物的污染防治有指导性意义。本法原则性规定了对固体废弃物的减量化、资源化和无害化处置以及对危险废物的相应处置办法。与此同时,该法第18条第2款“生产、销售、进口依法被列入强制回收目录的产品和包装物的企业,必须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对该产品和包装物进行回收”的规定,第一次把生产者延伸责任适用在了固体废物的防治领域,虽然这只是原则性的规定,却为生产者延伸责任成为固体废弃物监督管理制度中的一项原则奠定了基础。

2.《清洁生产促进法》

《清洁生产促进法》的颁布,标志着我国环境保护的立法理念已经从末端治理转向了全过程控制,并第一次在立法中引入了产品生态设计义务。该法规定“产品和包装物的设计,应当考虑其在生命周期中对人类健康和环境的影响,优先选择无毒、无害、易于降解或者便于回收利用的方案”[1],对从初始就制造清洁的电子产品具有指导作用,为生态设计立法在电子产品领域的适用奠定了基础。但针对愈演愈烈的电子废弃物问题,仍缺乏专业的科学处理方法和循环再利用的相关规定。

3.《循环经济促进法》

《循环经济促进法》对电子废弃物的回收处理做了进一步的规定。首先,确立了生产者延伸责任制度,对在拆解和处置过程中可能造成环境污染的电子产品,不得使用国家禁止使用的有毒有害物质;其次,规定了对再利用产品的标识责任,回收的电子产品,经过再生产后销售的,必须严格符合再利用产品的标准,并在显著的位置做出再利用产品的标识[2]。但该法偏重于引导性,法律强制力不足,可操作性较差,这些对电子废弃物的污染防治和循环利用无法起到根本作用。

4.《电子信息产品污染控制管理办法》

《电子信息产品污染控制管理办法》是我国第一部专门的电子废弃物监督管理立法,被称作中国的ROHS指令[3]。为了减少电子产品废弃后对环境造成的损害,促进生产和销售低污染的电子信息产品,提出了生产和设计环境友好型产品的要求,这也是生产者延伸责任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但对电子信息产品废弃以后的回收处理等不在调整范围之内,且其属于部门规章,法律效力有限。

5.《废弃电器电子产品回收处理管理条例》

《废弃电器电子产品回收处理管理条例》的颁布标志着我国电子废弃物监管法律体系的初步形成。该条例较为全面地规定了电子废弃物监督管理的法律制度,规定了废弃电子产品处理目录、处理发展规划、基金、处理资格许可等制度。其中生产者延伸责任制度要求生产者采取有利于综合利用资源和无害化处理的方案,使用低毒低害、便于再利用的生产材料,生产者应按照规定履行电子废弃物处理基金的缴纳义务,用于电子废弃物回收处理的补贴,但对于如何推动生产者履行该项责任,并无具体的措施。

此外,为保证《废弃电器电子产品回收处理管理条例》的有效实施,自2009年以来,环保部、商务部、财政部等部门相继颁布了《家电以旧换新实施办法》等规章,对进入监管范围的电子废弃物的种类、拆解处理资质的许可条件和程序、通过家电以旧换新的方式回收电子废弃物等电子废弃物监督管理的重要环节进行了规定[4],但因为大多数规章是近期才颁布的,相关的政府主管部门和企业尚需要时间进行学习,从而有效地贯彻实施,而现有企业要达到有关规定的要求,也同样需要一定的时间和其他方面的投入。

二、我国电子废弃物立法体系的弊端

1.立法级别低

随着现代电子工业的发展,《固体废弃物污染环境防治法》、《清洁生产促进法》、《循环经济促进法》等已不能有效地管理具有高增长性、高危害性,高资源性、难处理性的电子废弃物。而目前我国暂时没有一部较高层次的法律对电子废弃物进行专门规制,现有的法律法规大多数是部门规章。由于这些现有的部门规章立法层级较低,所以当与其他层级比较高的法律法规在适用时发生冲突,就无法得到有效的适用,从而不利于电子废弃物的监督与管理。

2.立法观念落后

我国电子废弃物监管立法的核心理念仍为传统的末端治理模式,重点仍是电子废弃物的拆解和处置工作,最初的产品设计生态化并没有引起立法者的足够重视。即使传统落后的拆解处理方法会对环境造成极大的危害,现行立法仍然表现出“重拆解,轻回收”的特点,侧重点也仅仅局限于电子废弃物的拆解处理,缺乏切实有效的回收再利用制度。

3.立法重复

目前我国对于电子废弃物的监管采取的是分级与分部门监管相结合的形式。发改委、信息产业部、国家环保局等部门都以自身的职责为出发点,单独或联合制定了一系列的规定。这些部门规章虽然出自不同的部门,但却都是对同一方面甚至同一问题的规定,各部门缺乏有效沟通,从而导致管理职责重合,发生重复立法的情况,而且多个部门皆有权责,还会造成要权推责以致有权无责的后果。

4.责任分配不科学

我国现行立法只是简单地规定了生产者缴纳废弃电子产品回收处理基金的义务,但是却忽视了对其他利益相关者的责任分配问题。对于利益相关者的责任分配仍不够明晰,因而出现了利益相关者各自为政的情况,极其不利于尽早形成切实有效的电子废弃物监督管理体制。

三、对我国电子废弃物立法制度的完善

我国是世界电子产品的制造和消费大国,在现在和不远的将来,还将会产生大量的电子废弃物,我国关于电子废弃物回收再利用的法律规范极不完善,因此,探索应对电子废弃物回收利用和处置的立法方法和思路,显得尤为重要,各责任主体和各监督管理部门应明确自身的职责所在,制定具有原则性、统筹性的单行法,为其他相关部门的立法提供明确的原则性指导,保证各部门制定的法律法规协调统一,形成完整统一的电子废弃物监管体系。

1.制订电子废弃物管理专项法律

我国现阶段缺乏一部专门规范电子废弃物的法律。现有的部门规章大多数是各部门根据自身具体的监督管理范围而制定的,电子产品的生产、运输、存储、销售和消费过程中的污染防治以及电子废弃物的回收、循环利用、处置并没有被涵盖在内。因此,制定一部电子废弃物管理的专门立法作为《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的下位法十分必要,从而严格规范电子废弃物的处理活动,对进口电子废弃物建立严格的准入制度;建立处理电子废弃物的企业的资质制度;进一步明确生产者责任延伸制度、消费者责任制度、清洁生产制度、生态设计制度、基金制度、财政和税收制度等。同时,还应当明确各相关部门的管理职责和其相应的行政、民事、刑事责任。

2.明确各级政府及相关部门的职责

为避免“多重管理”的现象发生,通过立法明确各政府及相关部门的管理职能,从管理组织层面来保证电子废弃物回收处理的顺利完成,这样可以有效避免有权无责的现象发生,有利于及时有效地解决问题。同时,由于国家立法不完善,各地电子废弃物的回收处理也呈现不同的特点和管理需求,有必要制定电子废弃物监管的地方性法规,以适应本地区的实际需要,强化地方政府的职责,弥补国家法的不足。

3.扩大公众参与程度

电子废弃物的回收利用和处置是一项复杂而艰巨的工作,需要政府相关部门的努力,更需要广大公众意识的提高和积极地参与。在立法时可以要求政府通过媒体宣传等有效的方式加大对公众的教育力度,提高公众对正确处置电子废弃物的意识,引导和鼓励消费者优先购买环境友好型电子产品,进而通过市场的调控力量促使生产者承担更多的责任[5]。同时要依法鼓励相关领域的专家开展科研活动以进行技术的创新,为电子废弃物的再利用、降低电子废弃物的处置成本、开发高效节能的电子产品提供技术保障。

4.促进电子废弃物处置产业化

电子废弃物的回收再利用、降低电子废弃物的处置成本、研发环境友好型电子产品,都离不开科学技术的进步。只有先进的科学技术作为支撑,才能提升电子废弃物无害化处理的水平,保证以对环境污染程度最小、资源损耗程度最低的方式回收利用电子废弃物[6]。目前的立法中,关于电子废弃物回收企业的规定较少。应在相关立法中加快限定电子废弃物回收企业的资质并严格审核程序。与此同时国家应鼓励设立大中型电子废弃物回收企业,在经济上给予政策支持,通过政府的积极引导和政策支持,采取财政补贴、税收优惠等方式,增强其市场竞争力。

综上所述,电子废弃物监督管理体系的构建不但可以加强法律体系自身的整体性、前瞻性和可操作性,还可以增强法律制度的连贯性和系统性,进而为电子废弃物监督管理的执法过程也提供有效的法律依据。使电子废弃物从产生、回收、处置到再利用的整个过程全部都有法可依,各个监督管理部门分工明确。通过法律的完善真正解决电子废弃物带来的环境污染问题,并实现资源的最大化最优化利用。

参考文献:

[1]蒲昌伟.建立和完善我国电子废弃物处理的法律制度思考[J].湖湘论坛,2007,(3).

[2]彭浩晟,罗敏.电子废弃物管理立法的比较研究[J].黑龙江省政法管理干部学院学报,2012,(1).

[3]钟卫红.中国电子废弃物监管立法述评[J].探求,2012,(4).

[4]刘文燕,蒋悦.浅析如何完善我国电子废弃物立法体系[J].现代商业,2009,(8).

第7篇

关键词:物流管理;废弃物处理;管控

电子产品废弃物的来源分散,搜集回收较为困难。居民和使用者的回收意识和环保意识较弱,回收的自觉性较差,回收网点分布不到位,回收工作组织不力,效果欠佳。

1.电子产品废弃物的回收处理难点

目前,从事电子产品废弃物回收的很多是民间的小企业和个人。由于回收的废弃电子产品的利用价值有限,且回收利用的成本较高,回收利用废弃电子产品的供应链的整体收益较低,导致目前回收利用废弃电子产品的工作效率和效果都很低。目前,好多地方没有较好地回收电子废弃物,散落造成环境污染。有些地方有回收,但也就是集中埋藏。大量的废旧电池和其他电子产品造成很多地区的环境不可逆转的污染损害,害了当代,还遗祸后代。但广大有识之士的呼吁需要有力和理性的措施去落实,才会使目前的电子废弃物回收处理的现状有根本改观。

2.电子废弃物处理的激励机制分析

激励机制分为正激励和负激励。正激励是对回收和处理电子废弃物的积极行为的奖励或者补助;负激励是对回收和处理电子废弃物的消极行为的处罚和强制补救措施。一般来说激励机制可以有市场机制和政府管制两种方式,本文在探讨这两种机制的同时,增加了行业组织的激励的设计分析和研究。

2.1市场机制下的电子废弃物处理的激励机制分析

市场机制下的电子废弃物处理的激励机制,主要是经济利益的激励,部分企业还会涉及企业社会责任或者企业声誉等方面的社会资本层面的激励。

笔者认为,一般小企业或者个体工商户相比中大型企业更专注于企业的经济利益,较少顾及社会责任或者社会声誉,甚至有些企业会完全不顾社会责任和社会声誉。笔者认为社会资本概念的缺失是企业在电子废弃物而回收处理方面败德行为产生的一个重要原因。

至于经济利益的激励,由于电子产品废弃物的回收处理各个环节的成本越来越高,收益较低,导致出现很多电子废弃物无人回收处理的现状。综上所述,市场机制对于电子废弃物的回收没有或者少有效果。

2.2 政府管制下的电子废弃物处理的激励机制分析

政府管制对于电子废弃物的回收处理具有主要的作用。政府可以出台各种政策来激励企业进行电子废弃物的回收处理。政府可以运用正激励和负激励的手段来搞好电子废弃物的回收与处理工作。

政府可以出台政策鼓励社会企业进行电子废弃物的回收与处理工作。比如对于该方面的回收处理企业减免税收,或者政府出资直接采购电子废弃物。政府也可以对电子废弃物的原厂家要求采取回收的措施。笔者认为,政府直接出资购买回收的电子废弃物,较为可行。因为政府的投入可以使整个回收处理的供应链上的价值增加,使得该供应链上的节点企业具有经济利益获取的可能。政府的正激励的作用就相当于在供应链上起了个核心企业的作用。该供应链的利润率应高于电子产品生产的供应链的利润率,这样市场的激励机制又对回收处理的企业产生了积极的作用。企业的基本目标是追求利润,这个利润的高低是相对的,相对于其他供应链行业的一般利润率也应该具有一定的优势。这样具有利润的吸引力,以及相对稳定的收益,可以让企业的资产专用性的经济学效应得到较好的发挥。

废旧电子产品的回收与处理,需要相对专业的设施和设备,这让企业存在资产专用性的考量。资产专用性强的设施和设备对于电子产品回收利用的效率和效果都有较好的提升作用,但是企业资产专用性强则存在一定的风险,对于未来企业的业务转型带来了巨大的风险。一旦企业发生业务转型,资产专用性强的设施与设备就会失去效用,给企业带来巨大的损失。因此,政府的管制在经济上的正激励方面应当考虑企业资产专用性方面的风险与经济学问题。笔者认为此时解决企业的资产专用性的风险和经济学问题的一个较好的方法是特许经营,也就是发特许牌照。企业在政府的经济核算下具有一定的利润,且在政府特许经营权的保护下规避了资产专用性的风险,这样就使得企业具有做好电子产品废弃物的回收与处理的稳定动力。另外,企业在从事有利业务的时候,会存在败德行为的可能,需要政府管制的约束。

政府对于企业的负激励,体现在针对企业的违规行为的约束与惩罚。很多的电子产品生产企业只关注产品生产,而忽视或放弃产品售后的废弃物回收处理,导致对环境和健康造成损害。政府目前对这类不负责任的企业并没有惩戒和约束的措施,也没有强制的要求。如果企业长期对电子废弃物的回收与处理不予重视,就会对社会环境造成巨大的不可逆转的损害,也许会对我们人类造成极其严重的损害,结果十分可怕。所以,笔者认为政府从长期政策的考量,必须对忽视电子产品回收处理的企业进行负激励。当政府管制的正激励和负激励都发生作用时,企业对电子产品的回收与处理既有经济上的动力,也有经济上的压力,可以大大促进电子产品废弃物的回收与处理工作。

结语

由于行业中间组织对于本行业的技术和管理较为熟悉,可以提出行业技术标准,为国家的管控进行辅助和参考。并可以在国家和政府进行正激励和负激励时,起到政府与企业沟通与桥梁的作用。因此,国家对于行业中间组织的培育和利用是一个重要的过程。

参考文献:

[1]魏洁,李军,魏航.电子废物回收逆向物流模型研究[J].物流技术,2005(01):28-30.

[2]陈小青.电子废弃物回收处理参与主体的激励机制研究[D].杭州电子科技大学,2013.

第8篇

论文关键词:电子废弃物 环境管理 激励机制 约束机制

随着电子工业和信息高科技产业迅猛发展,以及电子产品的快速更新换代,电子废弃物成为异军突起的环境新杀手,急待有效解决。电子废弃物包括各种废弃电脑、通讯设备、电视机、电冰箱等废旧电器和被淘汰的精密仪器仪表等。到2020年时,中国因废弃手机导致的电子污染比起2007年将增长7倍[1]。为保障人民身体健康、提高人民生活质量、维护国家环境安全、发展循环经济,必须加强法律法规建设,以建立“资源节约型”、“环境友好型”社会。郑州市电子废弃物环境管理是系统工程,要从全方位管理的角度考虑,要遵照循环经济、公众参与、环境与发展综合决策等理念,包括相关的激励机制、约束机制。

一、电子废弃物的特点

电子废弃物首先表现为巨大的危害性,它对环境的危害极大,制造材料复杂且含有化学物质;电子废弃物对人体健康的影响不可忽视,它们对人体器官及组织造成不同程度的损害,致癌或致畸形、致突变物质。其次是电子废弃物的可回收再利用性。电脑、手机等追求微型化的电器产品中,黄金是必不可少的材料。电子废弃物从资源回收角度看,潜在价值很高。再次,电子废弃物处理困难。虽然电子废弃物潜在价值非常高,但由于含有大量有毒、有害物质,要想实现电子废弃物的资源化、无害化,需要先进的技术、设备和工艺,也需要较高的投资。电子废弃物成分复杂、类型繁多,寿命不同。这给电子废弃物的回收及资源化利用带来困难,其回收利用率较低。

二、郑州市电子废弃物环境管理存在的问题

在传统的废弃物回收体系瓦解之后,郑州市新型废弃物回收物流体系尚未建立,依靠市场自发力量形成的电子废弃物回收体系,依然处于无秩序混乱状态,严重影响电子废弃物回收的效率和废弃物的恰当处置以及资源再生利用。电子废弃物的处理,主要是回收资金与责任承担的问题。在回收处理业者的经营观念中,电子废弃物回收处理的目标始终定位于利润最大化。他们所采取的焚烧、酸解等原始处理方式造成严重的环境污染和人体危害,随意丢弃的废弃物不仅造成有用资源的流失,还影响到了城市整体环境。环保观念淡薄问题不仅体现在回收处理业者的行为中,也反映在消费者与生产企业对电子废弃物问题的认识上。大部分消费者对电子废弃物的危害性认

(一)企业和消费者环保观念淡薄

识不足,不清楚电子废弃物非规范化处理所带来的严重后果,从而选择错误的回收渠道。国内企业对于电子废弃物问题重视程度与现代环保理念以及企业应承担的社会责任相比还有相当距离。在产品设计生产阶段,国内企业并未充分考虑到电子废弃物带来的危害,使用了较多的有毒有害的物质,产品结构复杂,不易于拆解和循环利用,致使回收处理难度加大。

(二)法律法规滞后

电子废弃物回收处理是一件涉及面广,较为复杂的社会工程。因此,政府必须通过制定法规,利用行政手段对其进行规范,有效地管理和监督电子废弃物回收处理行为。我国目前缺乏综合管理和协调部门。对一些具体问题,如电子电器产品的使用年限、电子废弃物回收处理体系、回收中的责任承担等相关问题都没有明确规定。

(三)电子废弃物处理水平低

目前我市在高技术层面的电子废物回收与再利用的企业几乎是一个空白。而另一方面我们却即将面对家用电器的报废高峰的到来。电子废物回收与再利用企业必须走正规发展道路,企业必须有一定的技术水平、生产规模与优良的设备。要建立回收网,或者行业、地区甚至乡村都可以建立社区回收体系,成立一些回收利用公司,进行规范化运作。家庭回收作坊所采用的手段是简单物理方法和化学方法,工艺原始、技术落后、回收处理工作未能实现机械化和规模化,而且回收处理过程中的配套环保设备缺乏,对最终垃圾不做任何预处理,直接进行投弃、填埋或焚烧。同时,由于缺乏环保设施,拆解处理人员自身健康也受到威胁。

三、郑州市电子废弃物激励机制和约束机制研究

(一)激励机制

激励机制包括内在激励和外在激励。内在激励包括社会责任感和地位荣誉感。首先不管是回收处理者、消费者还是生产企业都应该树立高度的社会责任感,树立积极的公众参与理念、循环经济理念及环境与发展综合决策理念,树立绿色设计、消费导向理念,正确处置处理电子废弃物,不以损害居住环境和人体危害为代价。这完全依赖于公众的道德水准与自我的约束力,因此要想防止电子废弃物的污染,就靠大家的自我激励。其次,电子电器企业内部可以通过企业文化来激励员工强化环保理念,可以给促进资源再循环利用设计者、处理者一定的社会地位,它包括经济地位、政治地位、职业地位和文化地位;并颁发荣誉证书和奖章。许

多大公司的首席执行官许诺工业发展要对环境负责,公司绿色化成为公众传媒的一个普遍主题。而外在激励在电子废弃物治理中占据重要位置。选择环境经济手段作为突破口来研究环境经济协调可持续发展问题,就抓住了环境经济运行与发展的关键问题。政府奖惩是正激励和负激励相结合。政府应建立激励计划,例如为电子废弃物治理工程建设提供基金和低息贷款,为促进环境技术创新建立财政激励机制[3]。并对电子废弃物的环境违法行为实行全国范围公众有奖举报制度。因为信息不对称,电子废弃物生产者拥有比环保局更多的企业生产和污染的信息。此处用到法律手段、行政手段、经济手段和教育手段。有奖举报是以环境保护法为依据的,以环境标准作为最底线;有奖举报制度出自环保局之手,属行政手段;对举报有功人员的奖励和对违法行为的处罚属于经济手段,以奖金来激励举报人,以罚金来约束生产者,对前者是补贴手段,对后者是征税手段;发动公众参与环保,旨在提高公众的环境意识,也是教育手段。 (二)约束机制

约束机制建立在激励机制基础上,主要指政策约束、责任约束和法律约束。如完善管理政策,严格执法,完善监管,法制创新。加强环保执法,避免“两高一低”。

第一,要逐步建立并健全和完善电子废弃物环保法规,自身不应有缺陷。虽然电子废弃物法律还很不成熟,但是执法的完善是为了出台更有利的法律并约束人们更好的遵守.当务之急是丰富执法手段,加大处罚力度,要让违法者确实感到“切肤之痛”,要让违法成本大大高于守法成本,让违法企业买不起单。现行的处罚额仍不足以遏止环境违法行为,应采取比例罚款制,与电子废弃物的总金额成正比,不要设定最高限额。必须给环保法律、法规充实更加严厉的行政手段,如吊销执照、没收非法所得、停产等一系列有效手段来处罚违法企业,彻底解决环保法的“软肋”。

第二,电子废弃物环境立法要建立全国法规一致的指导思想。各地环境立法要均衡,执法力度和执法水平要一致。防止污染转移,特别是经济欠发达地区在招商引资过程中,一定要贯彻科学发展观,严格执行环境保护法律法规规定,否则势必造成经济发达地区严重污染企业向经济欠发达地区转移,继续违法排污,继续破坏生态环境。

第三,要加大责任追究力度,查事与查人相结合。对存在地方保护主义的地方政府及有关部门负责人和不依法行政、不作为、乱作为的环境监管失职者,要联合监察部门依法追究其责任。

第9篇

【关键词】 电子废弃物 公益性再利用 回收体系

电子废弃物俗称“电子垃圾”,是指被废弃不再使用的电气或电子设备,主要包括废弃的电脑、电池、手机等电子产品。由于电子废弃物中含有大量重金属,如果不合理处置,就会危害人类的身体健康、污染环境和破坏生态,因此电子废弃物的回收和再利用成为亟待解决的现实课题。本文将以广州市为例探讨电子废弃物的公益性再利用问题。

一、广州市电子废弃物公益性再利用的现状分析

目前,广州市电子废弃物公益性再利用尚处于萌芽阶段,主要的回收利用模式如图1所示。

当前电子废弃物公益性再利用项目大部分是以企业和个人为主体,原材料主要靠政府和事业单位的捐赠,经过维修翻新之后再赠送给贫困地区的学校和人群,其运营过程中出现的困难和问题概括如下。

1、志愿者资源匮乏,缺乏高素质的工作者

美国、日本、英国和德国等发达国家的电子废弃物公益性利用的效率已经达到了90%以上,相比而言,中国在这方面还很落后,不足10%,而志愿者资源不足是造成这一差距的重要原因之一。从总量来看,广州市的志愿者规模是很庞大的。2011年12月,广州市委市政府出台的《关于进一步发展广州志愿服务事业的意见》明确提出了“力争经过三至五年的努力,全市公众志愿服务参与率达到20%,注册志愿者总数不少于200万人”的目标。可是从结构上来看,志愿者资源分配不合理,有些岗位门庭若市,而有些岗位应聘的人寥寥无几。现有的志愿者队伍能力和素质也是参差不齐,部分人员出于功利性动机,缺乏做实事和奉献的精神,假公济私的现象屡见不鲜。

2、正规回收渠道不畅,健全的市场体系难以形成

在回收环节,广州市电子垃圾回收行业的主要模式是先由个体回收者回收后,一部分仍能使用的被转移到二手市场上进行销售;剩下的大部分则被运往市区周边进行初步的分类和分解,其他零部件(如线路板)将被运往汕头贵屿或佛山南海等地进行下一步拆解。广州市再生资源行业协会调查结果显示:流入回收站的废弃“四机一脑”约占废弃总数的23.58%,售往二手市场的数量则约占废弃总数的26.16%。

在从业资质上,电子废弃物回收产业可分为“正规军”和“游击队”。“游击队”指垃圾集散中心和拆解户,他们没有法律所要求的行业资质,规模小,人数多,技术水平低,污染严重,与之相对的便是“正规军”。尽管按照法律规定只有“正规军”才能从事相关的电子垃圾处理业务,但“游击队”仍然是电子垃圾收集处理产业的主力。而且,很多来历不明的电子废弃物却成了小商贩的“香饽饽”,健全的市场体系难以形成。

3、政府孤军奋战,缺乏高效的调控政策

政府管理职能部门之间缺乏综合协调,各自为政。根据《废弃电器电子产品回收处理管理条例》,环境保护主管部门会同资源综合利用、工业信息产业主管部门负责组织拟定废弃电器电子产品回收处理的政策措施并协调实施、负责废弃电器电子产品处理的监督管理工作。财政、工商、质量监督、税务、海关等主管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负责监督管理工作。然而在实际执行的过程中,仅仅在电子废弃物处理问题上有地方环保部门进行监督和管理,而对于电子废弃物的整体回收和处理规划方面,却没有一个统一的协调主管部门。而且,外部监管体制缺乏有效整合,执行不到位,致使国外特别是发达国家的电子废弃物源源不断输入中国。回收的基础设施不完善,回收的制度体系不健全,与慈善组织志愿者组织等第三部门的配合较少等问题使政府陷入“孤军奋战”的局面。

二、广州市电子废弃物公益性再利用缺失的原因

1、传统产业链根深蒂固,集团内部利益庞杂

目前,广州市的电子废弃物回收处理行业已经形成初具规模的回收群体、拆解销售和销售群体,这是在利益的驱动下市场自发形成的一条产业链。改革开放初期,电子产品等新兴经济体起步发展,很多人借此东风先富起来,这其中就有一部分是靠买卖电子垃圾为生的群体。他们低价收购民间的电子废弃物等生活垃圾,然后拆解,得到很多有价值的东西,例如金属铜线、塑料外壳,甚至金子都可以从中提炼出来。随之用于分解垃圾的小作坊开始兴建起来,渐渐地发展为一个庞大的地下产业链,例如广东省贵屿镇。这条产业链凝聚了很多社会底层群众,包括一些农民工,他们一部分负责回收,一部分负责运输,还有一部分负责分解提炼这些电子废弃物,不少人因此发家致富。

从短期来看,这条产业链没有什么问题,但从长期来看,这条产业链不符合可持续发展的原则,存在很多的隐患,例如对环境和人体健康造成危害。因此要建立一个正规的电子废弃物处理体系,首先要处理好这些利益群体,如果强行介入则可能会造成很多的社会就业和稳定问题。

2、市场准入门槛高,成本大,盈利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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