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2-08-13 03:58:11
引言:易发表网凭借丰富的文秘实践,为您精心挑选了九篇公务在岗履职报告范例。如需获取更多原创内容,可随时联系我们的客服老师。
我们制定了《xx市人民政府研究室公务员履职尽责情况专项检查方案》,成立了以室党组书记、主任张本沪同志为组长、副主任方政辉同志为副组长,党总支、秘书处、监察室共同参与的活动领导小组,切实加强对活动的领导指导。
在自检自查工作中,秘书处按照编制职数,对各处室在岗在编人员情况进行检查,并按照市编委《关于严格控制和规范编制外使用工作人员的意见》,严格检查有无编外人员工作情况。党总支、监察室依据各处室职能,通过召开座谈会、个别谈话、问卷调查、主管领导征求意见等方式,对各处室履职尽责情况进行了检查。
二、队伍状况
我室能严格执行机构编制法律法规,现有编制31人,在编为人数24人,空编7人,在岗人数为21人,有3位同志因工作调转尚未减编,没有编制外工作人员,没有在编在岗长期休假或不上班人员,坚持按规定组织公务员参加培训。目前,我室承担的工作量超过人员配备数量,处于缺员状态,无违规进人问题,没有
吃空饷
现象。不存在超职数、超规格配备干部的情况。
经过自查,市政府研究室全体公务人员,基本能够做到,认真践行科学发展观,时刻牢记
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
宗旨,爱岗敬业,高标准、严要求,能够坚持用党性原则、工作职责严格要求自己,落实到岗到人;全体公务人员能够从工作特点出发,甘于清贫,甘于寂寞,正确处理荣誉、金钱、地位之间的关系,认认真真搞调研,勤勤恳恳爬格子,老老实实做人,踏踏实实干事,兢兢业业工作,较好地履行了自身职责,得到了市政府主要领导和各部门同志的好评。我室无放任、隐瞒、袒护公务员违规违纪行为。
三、存在问题及原因
一是理论水平需要进一步提升。
整体学习没有有系统、有计划地安排,存在一定的随意性,学习不够全面深入,理论联系实际做的还不够;学习深度不够,满足于学过了、知道了,没有深钻细研。
二是还要进一步树立精益求精的精神。
工作思路不够开阔,创新意识不强,没能更加自觉地站在新一届政府的工作重点、工作要求上开展工作,习惯于按部就班、循规蹈矩,创造性开展工作较少,高质量的精品文稿较少。
三是调查研究深度还需要进一步加强。
深入实际、深入基层调查研究少,对于政府系统的调研工作习惯于出题目、交任务,有针对性地开展工作不够,一些制约全局发展的重点难点课题的研究还不够深入,浅层议论的多,真正沉下去解剖麻雀、摸索规律的少;做简单数据汇总多,做深层次的分析研究少,被上级决策采纳的优秀调研成果还不多。
四是自醒自律意识需要进一步增强。
不同程度地存在
清水衙门
意识,认为单位小,人少事少,工作性质单一,降低了自律要求,没有形成有效的工作合力。同时,在一定程度上存在机关管理规范化标准不够高,勤俭节约的制度不够完善等问题。
四、整改措施
经党组研究,我室的整改工作由室党组书记、主任张本沪同志负总责,室党总支牵头,秘书处配合。同时,纳入xx年年研究室机关干部考核体系,确保整改工作取得实效。
开展主题实践活动,切实加强整改
通过提高党员干部素质,充分发挥党员及党员先锋岗的模范引领作用,不断加强自身建设,努力从根本上解决问题。室党组将xx年年确定为
自身建设年
,深入开展以
综合文稿有质量,调查研究有效果,信息反馈有实情
为目标的主题实践活动,通过开展干部学习培训、实践锻炼等活动,进一步解决机关干部中存在的突出问题,全面提高机关干部综合素质,形成干事业、抓落实、促发展的合力。具体措施如下:
1、开展综合文稿讲评交流活动。业务处室处长或负责人,结合本处室业务工作实际或本人学习心得,为机关干部做综合文稿讲评或相关理论辅导,综合文稿讲评交流活动由各业务处长轮流进行,根据工作实际,原则上每二个月一次。
2、开展即时性调研工作。由机关干部根据自己工作实际,根据不同时期的工作中心、工作热点,以及领导关注的重点难点问题,自主确定调研课题,开展调查研究,以便及时反映情况,提出意见建议,为领导决策服务。同时,尽快掌握第一手资料,推动政务文稿起草。
3、开展业务信息搜集工作。各业务处室确定一名信息员,结合处室工作分工,在日常工作中搜集整理有关信息,包括领导讲话、前沿理论、外地动态、基层信息等并将信息及时报送机关党总支,由机关党总支在
OA
平台上设专栏,同时,由大课题办以《参阅件》的形式报市领导,信息上报原则上至少每月一期。
4、开展
月读一书
活动。机关干部自己确定阅读书籍,每月初将阅读书目报机关党总支,阅读结束后,由本人将学习心得在
OA
平台《公共论坛》上,适当时间由机关党总支集中组织学习交流。
【关键词】集中核算;会计监督;问题研究
各地实行会计集中核算制度以来,创造了实施会计监督有利的社会环境和条件,改变了会计监督的方式方法,提高了会计监督的效能。具体说来,一是会计人员能够独立于单位之外履行监督职能,行政干预对会计监督作用发挥产生的影响减少;二是事前监督在制度的层面上得以实现,从源头上遏制了财务违规行为的发生;三是“集中”优势的发挥产生了联动效应,能够及时全面的保证政策、制度的有效实施。但是,在具体的实际工作中,还有许多因素制约着会计监督作用的充分发挥,还需要解决经常出现的新情况和新问题,会计核算中心在履行会计监督职能的同时还需要兼顾公平优化服务,更好地为经济和社会的发展履职尽责,更好地深化改革加快发展。
一、统一标准,健全会计监督制度
会计核算中心实施会计监督不是会计人员主观的盲目的个人行为,所实施的会计监督是财会政策、财会制度、财经法规的具体体现。而在实际工作中,有许多财务行为没有与之相适应的制度来规范,即使有制度规定,也存在不明确的问题,一些现行的标准因与实际情况有较大差距而操作性不强,执行力不够。特别是经费支出标准,缺乏统一的、切实可行的标准依据。这就需要建立一套切实可行、统一细化的,并且是动态的经常更新的经费支出标准(要细化到具体费用支出,如办公费、邮电费、公务用车运行维护费、差旅费、会议费、公务接待费、项目经费的使用等)。如果有了这样一套操作性强的经费支出标准,通过会计集中核算优势的发挥,才有可能全面、严格地履行好会计监督职责。会计核算中心也应该主动积极收集有关数据,总结会计监督中经常遇到的实际问题,向主管单位财政部门或政府报告,在遵守国家财经法规、财经政策和相关规定的前提下,及时制定出台或调整本地区的政策、制度、规定,使会计监督有可遵循和依据的统一标准。只有这样,会计监督才有可能避免无序和换乱,有章可循有据可依地正确实施会计监督。
二、上下联动,构筑会计监督体系
在现在的情况下,很多地方都是在县(市、区)一级设立会计集中核算中心进行会计集中核算,而上级政府并没有会计集中核算机构,这就造成县一级的会计集中核算中心没有一个统一的上级主管部门,没有统一的主管机构进行业务指导,而县(市/区)的集中核算中心又是一个相对封闭运行的独立机构,很少对外进行业务交流,因此,县(市、区)的集中核算中心形成的会计监督体系是相对独立而又封闭运行的体系,形不成上下左右的合力。会计集中核算中心应当是一个既相对独立又相互联系开放型的会计监督机构,应该是一个信息沟通资源共享的平台,应该形成既独立运作又相互协调的会计监督体系。会计集中核算中心的会计监督向上可以向主管机构请示咨询,寻求业务指导,横向可以同各县(市、区)进行交流沟通,资源共享信息互通。会计集中核算中心作为一个独立的会计监督机构,也要同财政部门以及财经纪律检查监督部门加强联系沟通协调。如核算中心应积极为财政服务,及时向财政提供准确的会计信息,如提供预算定额数据,有助于合理的预算安排;对项目资金实施跟踪落实,有助于实施财政监督检查。财政也应为核算中心的会计监督提供便利,如细化预算支出口径,实施更合理科学的预算安排;政府采购中心应及时公布政府采购目录,根据核算中心提供的数据,及时修正、扩大政府采购范围等。
三、内外结合,营造会计监督氛围
1.实施有效的会计监督,必须不断提高会计人员的职业道德水平和业务能力。要高度重视和不断强化对会计人员的职业道德教育和敬业精神的培养,使他们自觉地肩负起所承担的社会责任,为他们在岗位上履职尽责打下牢固的思想基础,提供精神动力。在信息化时代,会计工作具有政策性强,知识更新加快,具体操作性强等方面的特点,要定期对会计人员进行技能培训,组织对财经政策法规和业务知识的学习。还要加强工作岗位建设,要建立健全岗位设置和工作职责的明确划分,并实行定期轮岗制,使各个岗位的会计人员能够分工协作又能相互制约,形成相互协调相互监督相互制约的工作机制。可使用否定报备制度和内部稽查相结合的办法,保证各个岗位的会计人员依法公正准确的处理会计项目,也就是在遇到违反财务规定应该不予受理,或者在把握不好具体业务和相关规定是否符合以及相关规定模糊不清难以把握的情况下,填写否定报备单提交集体研究或者上级处理,同时成立内部稽查小组,建立内部稽查制度,对会计资料进行有效的监督检查,及时启动纠错程序,使会计资料和会计数据的准确性得到保证。
2.要利用会计集中核算中心的资源优势,对核算单位报账会计进行相关业务知识的指导和培训,使他们把好第一关。对单位领导进行财经纪律和财务知识的宣传教育,明确单位领导财务第一责任人的职责,单位领导要对单位会计资料的真实完整切实负起法律责任。核算中心通过组织报账会计进行业务培训、座谈,通过对单位固定资产、备用金进行盘点的机会,与核算单位进行沟通交流,掌握其经济活动的真实性,促使各单位加强内部控制制度建设,更好地进行会计监督。
一、指导思想
以“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和十七大精神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紧紧围绕市委、市政府的中心工作,以行为规范、运转协调、公正透明、廉洁高效为主要内容,切实加强和改进机关作风,规范行政行为,提高行政效能,为推动我市经济社会又好又快发展提供有力保障。
二、监察范围
全市国家工作人员,即国家公务员,参照公务员管理的工作人员,国有企业、事业单位从事公务的人员,国家机关和国有企业、事业单位委派到非国有企业单位、社会团体从事公务的人员。
三、内容和要求
以制度建设为重点,在全面落实市委、市政府提出的岗位承诺制、绩效考核制、责任追究制“三项制度”的基础上,建立并推行政务公开制、岗位责任制、服务承诺制、首问负责制、限时办结制、绩效考核制和过错责任追究制等行政效能建设七项制度。
(一)政务公开制。政务公开制的具体要求:除法律、法规规定不宜公开和涉及机密的内容外,凡与人民群众利益密切相关的事项均属于公开的内容。要公开机关和各科(室)在职责范围内,制定并公示办事程序流程图,公开办事依据、办事程序、办事要求、办事时限、办事纪律及承办部门、承办人员、负责人姓名等内容。
(二)岗位责任制。岗位责任制的具体要求:1.坚持因事设岗、职责相称、责任分明、任务明确和便于考核的原则。2.把岗位责任落实到具体的工作目标责任之中,保证岗位责任制的落实。3.岗位责任要按规定采取一定方式进行公示。4.岗位责任人因事暂时离岗,其职责必须有人代替履行,不能因责任人离岗而使工作停滞。5.岗位责任制履行情况要纳入行政效能考评内容,并在一定范围内述职,接受评议。
(三)服务承诺制。服务承诺制的具体要求:1.行政机关特别是一些窗口服务单位,要向自己管理和服务的对象作出明确具体的服务承诺。2.承诺机关要设立违诺举报投诉电话。3.对违诺人员要进行诫勉教育或依纪依规严肃处理。
(四)首问负责制。首问负责制的具体要求:1.群众来访时,第一位被来访者询问的机关在岗人员为首问责任人。2.首问责任人对群众提出的问题或要求,无论是否属于本人职责范围,都要按规定给予耐心细致的答复,做到来访有人接,询问有人答。3.对来人或通过电话反映的问题,属于责任人本职工作范畴的事项,应立即办理;当时不能办理的,应讲明原因和办理期限,并在期限内负责答复;对属于本单位其他人员工作范畴的事项,应立即转交相关人员办理。
(五)限时办结制。限时办结制的具体要求:1.市委、市政府交办的工作事项,实行急事急办,特事特办,缓事一周内办结。2.人大、政协“两会建议、提案”必须在其规定时间内办结并上报办理结果。3.上级机关和领导转办、批办、交办的事项,在规定的时限内办结并上报办理结果。4.对群众来访事项,能马上办理的,要立即办理;需要会议研究的,一周内办结;问题比较复杂的,要抓紧时间尽快办结;不符合政策规定的,要对来访者耐心解释,做好思想工作,取得群众的理解与支持。5.下级单位的请示、报告,要及时答复,最迟不得超过三周。
(六)绩效考核制。绩效考核制的具体要求:以岗位职责为基础,以工作实绩为重点,对工作任务完成情况进行考核。考核评价的内容主要包括工作态度、工作能力、工作绩效三部分。工作态度主要包括敬业精神、服务意识、遵章守纪等,工作能力主要包括业务水平、合作创新能力等,工作绩效主要包括工作量、工作效率、工作质量、履行岗位职责情况等。绩效考核采取定量考评与定性考评相结合、年终考评与平时考查相结合、领导评议与群众评议相结合的方法,公布考核结果,把考核结果与领导班子、领导干部和国家工作人员年度考核挂钩。
(七)过错责任追究制。过错责任追究制的具体要求:机关工作人员在执行公务过程中,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职责,失职渎职,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要进行责任追究:1.不认真贯彻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国家的法律、法规,不认真解决职责范围内出现的有关问题。2.本人分管范围内的工作人员发生效能低下、作风恶劣,对其违纪违规现象长期失察以及管理不严或放任其错误行为。3.工作不负责任,发生严重事故,给国家、集体造成重大损失。4.工作作风拖拉、互相推诿扯皮,给国家、集体和个人造成重大经济损失。5.违反保密制度,失密、泄密,造成不良后果。6.在执行公务活动中,接受影响公正执行公务活动的吃请或参加有碍公正执行公务的公款消费活动。
四、工作措施
(一)提高认识,加强领导。加强机关行政效能建设,是市委、市政府贯彻落实党的十七大精神,从严治党,从严治政,促进各级各部门廉洁勤政、务实高效的一项重要工作部署。市委决定成立“三项制度”督查考核办公室和国家公职人员履职过错投诉中心,将严格执行行政问责制和责任追究制,坚决整治行政不作为、慢作为、乱作为的问题。全市各级各部门要高度重视,切实规范机关管理,改进机关作风,提高工作效率,确保行政效能监察工作取得实实在在的成效。市纪委监察局行政效能监察室负责处理行政效能监察日常性工作,并组织开展行政效能监察活动。
一、公务员平时考核结果使用的途径
(一)平时考核结果的直接使用
平时考核结果的直接使用,就是不等到年底,在得出平时考核结果之后,就立即使用考核结果。直接使用平时考核结果,有的是在工作日记、周记提交后,有的是在单项或综合排名出来之后,有的是在季度或半年度的考核等次出来之后。直接使用平时考核结果,能保证平时考核结果使用的时效性,及时纠偏,及时激励,有利于工作目标的顺利完成。一般来看,平时考核结果直接使用在反馈和沟通、公示和备案、工作任务调整、奖惩即时兑现、福利和培训等方面。
1.反馈和沟通
反馈是由考核部门或主管将平时考核结果反馈给考核对象,使其知晓。平时考核结果的反馈是相互沟通、交换意见、传递压力、提供动力的过程,有利于引导公务员真实表达意见,落实公务员的参与权、知情权和监督权。沟通是由主管领导与考核者就平时考核结果进行面谈,肯定成绩,分析不足,研讨整改、完善或优化的措施。平时考核结果的反馈和沟通,是平时考核结果有效使用的重要途径,可以由主管进行,也可以由考核部门进行。反馈和沟通的内容,包含工作记实情况、专项排名情况、服务对象反馈情况等。及时的反馈和沟通,可以让公务员从不同侧面了解自己日常工作的评价情况,更加准确认知自我,认识到自身存在的差距,也明确了今后努力的方向,自我增加压力和动力,达到触动或激励的效果。及时的反馈和沟通,可以加强沟通和协调,提高公务员对组织和领导的信任程度,激励公务员忠于职守,奋发向上,开拓创新;及时的反馈和沟通,可以让公务员及时了解其岗位履职评价是否客观公正,进而增强公务员对平时考核的参与程度和配合程度,转变公务员对平时考核的畏难情绪和抵触心理,以更加积极的心态参与并配合平时考核工作的开展,表达更加真实的意见,从而有利于改进平时考核方法和测评方式,进一步健全公务员考核机制。
2.公示和备案
公示,就是将公务员平时考核结果以各种方式予以公开,全面通报考评结果,使得公示范围的人众所周知。公示的主要目的是确认平时考核的真实性和客观性,同时用以征询意见、改善工作,消除平时考核工作的神秘感和封闭化,提高公务员参与平时考核的积极性和真实表达意愿。公示的方式可以是墙面公示、纸面公示或网上公示等。公示具有公开性、周知性、科学性、民主性等特点。公开性指平时考核结果相关信息要向特定范围的人员公开出来,具有透明度,避免暗箱操作;周知性是促使关注平时考核结果信息的人获得充分了解,对平时考核有基本判断,有参与感;科学性指公示形式要合理,公示时间要合理,既要反映公示的过程,也要反映出公示的结果;民主性指公示的过程与结果是公开、公平、公正的,要有群众参与、监督和认可。公示是变考核结果的内部掌握为在考核范围的公开,不仅能使公务员工作得到改善,还能促使领导班子和主管领导自我反思、自加压力、自我提高。
备案,是指向主管机关报告平时考核结果并存案以备查考。我国有的地区建立了专门的公务员考核档案,作为公务员日常管理、选拔任用提供的依据,使平时考核结果更具使用价值。由于平时考核结果形式多样,用于备案的平时考核结果要有所甄选,要确定关于公务员平时考核结果备案的规定事项,而不是事无巨细都予以备案。存档内容可以是公务员填写的工作记实、完成工作任务、出勤情况及主管领导考核意见等,也可以是专项检查情况、重大事件的表现、季度或半年度的考核等次等。所备案的平时考核结果要有一定的时效性,在规定时限进行清理,以免日积月累数量太多。我国有的地区创建了公务员考核档案库,汇总平时考核以及年度考核资料,长期积累并全面反映公务员考核情况;有的地区专门设计了记录平时考核结果的备案登记表和备案统计表;有的地区要求年度考核备案时,《平时考核纪实手册》也要一并提供;有的地区关于公务员“德”的考核建立了专门的“德行档案”,除记录公务员的理论素养、理想信念、政治纪律等表现外,还记录公务员处理与社会、他人、家庭、自然等关系时的品行表现。
3.工作任务调整
依据平时考核结果,会发现一些公务员的优势和特长,也能了解到一些公务员的岗位工作任务分工不合理和不匹配。因此,主管领导要根据平时考核结果,及时与考核对象沟通,明确公务员在工作中的长处,针对履行职责过程中存在的问题,适当进行工作任务调整,在下一阶段的工作安排中用人所长,避人所短,改进日常管理工作。
4.奖惩即时兑现
兑现奖惩是决定平时考核是否有成效的关键所在。把平时考核结果与公务员奖惩紧密结合起来,对平时考核表现优秀的公务员及时进行精神激励和物质奖励,对工作出色者给予表扬,对业绩优良者发放奖金,对平时考核连续为优秀的先进典型直接进行记功和嘉奖,对重点工作中表现突出的个人及时进行宣传报道和表彰奖励。同时,对公务员履职履责中存在的问题,及时督促处理;对平时考核表现较差的公务员,实行诫勉谈话;对公务员平时考核中发现的不足,要求采取措施进行弥补。平时考核结果与奖金挂钩,推行以即时奖励为主的奖金方式,可实行“一事一奖”制度;平时考核结果与津补贴发放挂钩,将规定的津补贴分为基础性和考核性两部分,可体现干好干坏、干多干少不一样,可增强平时考核的激励功能,激发公务员的工作活力。
5.福利和培训
平时考核结果在福利方面的使用,着眼于满足公务员自身丰富化以及多样化的需求。平时考核结果与福利挂钩,主要体现为对考核结果优秀的公务员给予福利奖励,包括健康、休假、疗养等。
平时考核结果在培训方面的使用,着眼于公务员的能力提升和素质提高。对考核优秀的公务员提供学习、考察等培训机会,满足公务员完善自我、提升素质的需求;对表现较差的公务员,针对存在的问题和不足开展有针对性的培训,促使公务员认识不足、修正缺点,分析问题、改进工作。
(二)平时考核结果的间接使用
平时考核结果在年度考核中体现,通过年度考核结果的使用,平时考核结果可以间接得到使用。平时考核的主要目的是为年度考核提供事实依据,“一考定全年”的年度考核方式容易导致公务员考核的主观化,导致考核走过场。平时考核结果在年度考核中体现,可以有效避免公务员考核的形式化和片面化,有利于年度考核目标的实现。
年度考核的结果作为调整公务员职务、级别、工资及公务员奖励、辞退的依据,与个人奖惩、晋升、荣誉等激励措施相挂钩。在考核实践中,通常使用在沟通反馈、工资调整、奖金、奖励表彰、培训、职务晋升、级别调整、辞退等方面。年度考核结果也使用在工作任务调整、岗位调整、休假或旅游等福利待遇等方面。
1.为年度考核的等次评定提供依据
平时考核是定期考核的基础,在确定年度考核等次时,需要充分考虑平时考核结果,平时考核结果是确定年度考核评定等次的主要依据,平时考核结果直接影响年度考核等次。平时考核结果作为年度考核等次评定的主要依据,主要有两种做法,一是平时考核结果在年度考核中直接占有一定的分值和权重,如在年度考核综合评分时,将平时考核结果直接设定为应占年度考核百分之几的权重。二是通过一些特殊规定,将平时考核结果与年度考核结果等次相联动。目前年度考核结果为优秀、称职、基本称职、不称职四个等次,设定一些特殊规定,将平时考核结果与这些等次评定相联系,我国各地各部门探索出一系列有效做法。
与年度考核“优秀”等次评定挂钩。平时考核成为年度考核评先树优的重要依据,平时考核结果可以影响评优比例,为年度荣誉称号的授予提供参考,消除一些部门在年度考核中简单地以民主评议测评票决定“优秀”的方式。具体联动方法有可以评为“优秀”等次的条件设定和不能评为“优秀”等次的条件设定等。
与年度考核“称职”等次评定挂钩。公务员年度考核结果中,一般情况下大多数为“称职”等次。平时考核结果与年度考核结果联动时,重点在于区分“优秀”“基本称职”和“不称职”,所以,关于“称职”的挂钩主要集中在是否“达标”方面。
与年度考核“基本称职”等次评定挂钩。平时考核结果体现在年度考核“基本称职”的等次中,在一定程度上可以达到“治庸治懒”的效果,避免能力一般、工作平平的公务员在日常工作中得过且过,不求有功、但求无过。
与年度考核“不称职”等次评定挂钩。平时考核结果与年度考核“不称职”等次评定挂钩,可以严肃日常公务纪律,明显改善工作作风。
2.为年度考核结果在奖惩方面的使用提供参考
奖励与惩罚作为强化激励的手段,有必要及时实施,赏立信、罚立威,达到日常管理防微杜渐、工作行为过程控制的效果。否则,一旦时过境迁,奖惩措施的正激励和负激励作用就会被弱化,难以发挥应有的效果。公务员平时考核结果直接使用在奖惩方面就具有这种立竿见影的作用。这种效应在年度考核结果使用中进一步延伸并强化:平时考核中表现优秀获得奖励的公务员,获得年度考核奖的可能性较高,连续评为优秀等次,还会获得奖金、休假、考察、工资调级等奖励,获得嘉奖、记三等功等表彰;一些小错不断、大错不犯公务员经过平时考核之后,其工作状况会在平时考核结果中体现,这些结果会成为年度考核结果奖惩措施的重要参考,直接影响到这些公务员的年度考核奖;平时考核中因错误受到警告或处分的公务员,在年度考核结果使用中,有可能进一步受到通报批评、停职、降职、延缓晋级、提前退休、辞退等方面的惩罚。
3.为年度考核结果在合理用人方面的使用提供基础
平时考核结果与年度考核的结合,可以为人事意见提供参考。平时考核结果可以提供平时表现的基础资料,作为公务员岗位变动、调整职务、选拔任用、竞争上岗等的依据,促使公务部门适时适度地进行用人调整,消除人员管理方面的疏漏,合理优化岗位配置,达到人事相宜,最大限度地实现人尽其才,才尽其用。
平时考核是在公务部门发现和选拔优秀人才的基本途径。基于平时考核结果,可以优先选拔使用那些作风正派、能力突出、服务一流、成绩显著的公务员。把平时考核结果优秀作为职务晋升的依据或提拔领导干部的必要条件,可以有效调动那些默默无闻、踏实工作、无私奉献的优秀公务员的积极性。在这方面有一些很好的实践,例如,有的部门规定,公务员三年内有一次年度考核优秀的,竞争上岗加分;有的部门规定,连续三年优秀的,可以缩短职务晋升的任职年限要求;有的地区规定,年度考核连续两年优秀、表现突出的,竞争上岗时予以适当放宽职务晋升的资格条件等。
4.为年度考核结果在培训方面的使用提供参照
平时考核结果与年度考核相结合,运用在公务员教育培训中,有利于促进人才培养和公务员素质提升。围绕岗位职责和要求,公务员对照考核结果,发现差距,正视自己的不足,自觉地学习新知识,掌握新业务,运用新方法,持续改进自己的工作。使用考核结果,可以更好地引导公务员培训工作,通过对公务员分门别类的培训,促进其成长和发展。
平时考核结果可作为业务性培训设置的参考。平时考核结果可及时反映公务员队伍中存在的普遍问题,为公务员培训课程的设置提供依据。培训课程可依据平时考核等次设置:对于能力突出的公务员,可提供优良的教育机会,提供经费资助其出国学习、接受高级别教育培训,不断开发公务员的个人潜能;对工作表现欠佳和不符合要求的公务员,进行素质教育和修正培训,提供“公务员基本素质”培训课程,或由主管领导提出工作改进意见,实施在岗培训,以提高公务员的工作能力。
二、完善公务员平时考核结果使用的对策思考
完善公务员平时考核结果的使用机制,加强和落实平时考核结果的使用效力,需要进一步进行实践探索和深入研究,着眼于创新和突破,确保平时考核结果使用的公平性,建立主管领导谈心制度、考核回访制度和申诉救济制度。
(一)平时考核结果使用要确保公平性
平时考核结果的使用重在改进,而不是单纯的奖惩,要获得改进,需要公务员认同平时考核结果以及结果使用情况。首先,平时考核结果必须全面、准确、客观、公正。全面性是指平时考核结果要覆盖全面,要避免以偏概全。根据公务员的岗位,明确其在业务系统内同类公务员中的位置,根据同类业务的平均值、同类单位的平均值以及近年测评情况进行分析比较,既有标准值,又有排名和差距,还有群众评价和评价变化情况,清楚地反映公务员平时工作和能力素质结构状况。准确性是指工作记实要准确,相关评价要准确,评价结果要准确。客观性是指了解和评价公务员的综合表现要科学、客观,要尊重事实,避免主观臆断。公正性是指平时考核结果要公正。其次,要确保平时考核结果使用的公平性。平时考核结果和结果使用的相关信息和材料要公开,促使公务员认同其真实性和准确性;要让公务员了解考核标准和评测情况;考核结论要以适当方式向考核对象反馈;结果使用要信赏必罚、公平公正,用当其时、恰到好处。在确保公平性的基础上,针对平时考核结果所反映的问题,主管领导与公务员提出切实可行的改进方案,有针对性地进行整改,实现平时考核的改善功能。
(二)要建立主管领导谈心制度
主管领导谈心制度是公务员平时考核结果反馈沟通机制的重要一环,反馈沟通机制的建立,对完善平时考核工作有重要促进作用。平时考核结果确定之后,在结果公开的同时,主管领导要与所属的公务员进行谈心,结合平时考核的情况,深入交换意见、沟通思想。主管领导谈心要掌握平时考核结果反馈的方法和技巧。根据考核对象的具体情况,选择谈心的时间、地点、方式、环境、态度等,形成相对宽松的氛围;向公务员反馈平时考核相关意见,分析特点、肯定成绩和优点、指出不足,促使公务员对个人工作表现有一个客观的认识,要注意形成互动氛围,鼓励公务员发表自己的意见和看法,力求达成共识;要结合组织目标提出公务员发展的阶段性目标及长期发展规划,引导公务员利用平时考核结果反馈的重要契机,扬长补短,发扬优点,克服不足,不断成长。
(三)要建立平时考核回访机制
所谓考核回访,就是在平时考核结果使用之后,经过一段时间的工作,对公务员进行回访的机制。平时考核回访制度,采取发放反馈表、个别谈话、召开民主生活会、电子邮件、电话回访、短信询问等形式,了解公务员对平时考核结果使用的基本想法,征询公务员对平时考核结果使用的主要成效、主要影响、存在问题、完善建议等方面的看法,用于完善平时考核结果使用机制,为调整政策措施提供依据,进而实现对公务员的激励和鞭策。
(四)要建立平时考核结果的救济制度
在平时考核结果使用过程中,建立救济制度、设置救济途径、规定救济程序和方法等操作规范,保障被考核人的权益。若有关事实与结论同本人实际明显不相符的,要给被考核者一个解释说明的机会,当事人对自己的考核等次和评价或对他人的奖励有不服的,可以申请说明、复核或申诉。被考核者可以对一些有出入甚至不符合事实的情况进行补充说明,从而使平时考核结果更准确一些,更全面一些。保障公务员权益,健全平时考核结果的使用机制,要强化组织监督。为促使公务员平时考核使用工作落到实处,公务员主管部门要坚持定期督查,检查平时考核结果使用情况,针对发现的问题,进行现场通报、现场指导并限期加以完善和提高。
(五)要加大平时考核结果使用的力度
只有正确运用考核结果,做到奖罚分明、从严治政,才能发挥公务员平时考核的功能。一是激励适当,落实奖金。变年终一次考核奖励为平时奖、即时奖加年终奖,切实提升公务员的工作积极性。兑现奖励外,要在职务晋升、评选表彰等工作真正起到激励先进的作用。二是处罚有度。对那些品德表现差、精神涣散、工作实绩不佳、政策水平和业务能力很低、纪律性和责任心不强的不称职人员,既要及时批评教育,不可姑息迁就,也要敢于在待遇和职务的升降上进行处罚。提高平时考核结果使用的针对性和有效性,有必要加大平时考核结果在年度考核中使用的权重,形成“全年皆考核”的氛围和压力。坚持奖优、罚劣、治庸相结合,在奖优罚劣、奖勤罚懒的同时,要注重治庸,保证平时考核的作用和效果。三是制度制约。将平时考核与行政问责制、过错追究制和公务员行为规范投诉查处机制相结合,在平时考核中强调制度的刚性制约。抓紧制定公务员问责、责令辞职、辞退的具体实施细则,从政策、监督机制上对表现欠佳的人员应给予一定的惩处措施。
(六)要进行平时考核结果的深加工和再利用
平时考核结果有多种表现形式,如工作记实、评语、排名、考核等次等。同时,随着考核方式方法的不断丰富和扩展,平时考核过程中积累的资料和资源也日益丰富,这些都可以进行深加工和再利用。如工作记实可以用来进行工作分析和流程再造,考核评语可以用于制定改进目标和方案,考核指标的评价或排名可以确定参照标杆和业务标准等。有必要鼓励各地区各部门基于自身条件对平时考核结果的深加工和再利用,通过公务员平时考核结果的科学分析,探索符合各自实际的工作管理办法和人员管理办法,进而进一步创新和完善公务员平时考核结果使用办法。
(七)要开展公务员平时考核结果使用的培训
一、指导思想
以“讲党性、树新风、优环境、促发展”为主题,以加强党性修养,树立弘扬优良作风为核心,以加强旅游行政效能建设,优化旅游发展环境为重点,以促进旅游业更好更快发展为目标,着力解决党性党风党纪方面群众反映强烈的突出问题和制约旅游科学发展、影响行政效能、影响旅游发展环境的问题,切实改进作风、提高能力、健全机制,努力使全省旅游行政机关办事效率明显提高、履行职责能力明显增强、服务和管理方式明显改进、党风政风建设明显加强,为优化北国风光特色旅游开发区建设环境提供坚强保证。
二、活动内容
(一)强化思想教育
1、开展政治理论学习教育。党组中心组要认真学习《》和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体系。*月下旬至*月上旬要组织处以上干部进行一次以学书记关于加强党性修养、树立和弘扬良好作风的重要论述为主要内容的学习教育,有计划地选派处以上干部到省委党校培训学习。
2、开展世界观教育。*月中旬至*月底拟请省委党校的同志授课,在局机关集中开展世界观教育,以支部为单位开展讨论。通过教育引导广大党员干部牢固树立和坚持正确的世界观、人生观、价值观、权力关、地位观、利益观和事业观、工作观、政绩观。
3、开展正面典型教育。在全省旅游系统培养和选树一批党性强、作风硬、能干事、干实事的先进典型,以多种形式宣扬他们的事迹。组织20*年度优秀公务员代表谈经验、作报告,教育和引导广大党员干部树立和弘扬良好作风,形成积极向上的氛围。
4、开展警示教育。利用报刊、影视、影像等资料中总结的作风建设方面的反面典型,对广大党员干部进行警示教育,从中吸取教训,认清危害,引以为戒。
5、开展光荣传统教育。认真贯彻落实省委关于新时期深入学习和弘扬大庆精神的决定,开展发扬“大庆精神”、“铁人精神”、“北大荒精神”和“闯关东精神”的系列活动,在新的历史条件下将光荣传统发扬光大。
(二)强化制度落实
1、认真落实联系群众制度和调查研究制度。围绕年度工作目标,从4月中旬开始,由局领导带队以分片调研的形式组织机关干部大下基层,在广泛听取基层意见、建议的基础上,研究解决影响和制约旅游产业科学发展的重点难点问题,确保北国风光特色旅游开发区建设各项工作开好局、起好步。
2、认真落实党员领导干部个人有关事项报告制度,加大对报告事项的监督检查,及时纠正和解决存在的问题。局党组要召开一次专题民主生活会,局领导班子成员要述职述廉。
3、严格执行领导干部诫勉谈话制度,对政治思想、履行职责、工作作风、道德品质、勤政廉政等方面存在苗头性问题的干部及时进行诫勉谈话,促使当事人改正错误。
4、积极推进党务公开,按照省委、省纪委推进党务公开工作指导意见,结合旅游部门的实际,研究党务公开的方式、方法和具体措施。
(三)加强机关效能建设
1、按照“三定”方案,7月底前在新编制框架下完成局机关人员调整,定岗定位,进一步明确职责。
2、按照坚持、完善、废止的要求,对现有制度进行一次清理和审查,按照省纪委要求7月底前全面建立局机关和直属单位的权力运行机制,进一步规范权力运行。
3、进一步减少和规范行政审批事项,压缩审批时限。非行政许可审批事项缩减20%左右,单项行政审批时间在法定审批时限基础上缩短20%左右,进一步提高工作效率。
4、加强电子政务系统建设,加快网上行政审批平台建设,尽快实现网上申报、网上审批、网上招投标,上半年开通12301旅游咨询热线。利用旅游政务网络平台推行政务公开和旅游公共服务办事公开,建立完善旅游信息制度,促进行政权力公开透明运行。
5、全面落实首问责任制、收费公示制、限时办结制、服务承诺制、一次性告知制、投诉问责制等制度,采取有效措施加大执行的力度,切实解决在岗不履职、在位不尽责,办事拖拉、推诿扯皮等问题。
6、加强旅游行风建设。深入开展民主评议行风活动,11月中旬组织参加行风热线直播节目,聘请旅游行风监督员,9月上旬分片召开行风建设座谈会,力争在行风评议中排名有新的提升。
7、贯彻实施《党政领导干部问责暂行办法》和《行政机关工作人员行政过错追究暂行办法》,严肃认真地查处拖拉梗阻、刁难勒卡,乱收乱罚、违法行政等行为。严肃追究决策失误、治理失当、政令失畅、行为失范等行政责任及连带责任。对严重阻碍发展、破坏旅游发展环境的违法违纪案件严肃处理。
三、保障措施
(一)提高认识,统一思想。要及时召开推进大会,使党员干部明确,在全省开展以“讲党性、树新风、优环境、促发展”为主题的作风建设活动,是省委全面加强党的建设,推动科学发展、实现黑龙江全面振兴的重要举措,也是推进北国风光特色旅游开发区建设,促进全省旅游产业更好更快发展的重要手段,要自觉地把思想和行动统一到省委的部署和要求上来。要切实加强组织领导,摆上党组工作日程,纳入党组总体工作,采取有效措施,保证活动内容、时间、效果三落实。
(二)建立组织,推进落实。成立以局党组书记、局长薄喜如为组长,副局长刘显富、纪检组长李兵、副巡视员李大方为副组长,相关处室负责人为成员的作风建设活动推进组,负责活动的组织与领导。推进组办公室设在纪检监察室,负责活动的组织协调、综合反馈和督促检查。
(1.中国人民公安大学侦查学院,北京100038;
2.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检察院反贪污贿赂局,北京100026)
摘 要:职务犯罪侦查主任检察官制度构建既应坚持检察改革的总体指导思想,又应遵循职务犯罪侦查权的运行规律。在此基础上,应从优化职权配置、健全办案组织、制定选任标准、加强履职保障以及强化权力监督等五方面着手构建一套有特色的职务犯罪侦查主任检察官制度。
关键词 :检察改革;职务犯罪侦查;主任检察官;制度构建
中图分类号:DF793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2-3933(2015)08-0179-13
序言
主任检察官制度又称为主任检察官办案责任制度,具体来讲:是指在检察长的授权和领导下,以主任检察官为主要负责人并和其他检察人员共同组成办案组,依法独立公正行使检察职权的办案责任模式,以及相关选拔任命、考核奖励、监督制约和配合保障等机制的总称。它是新时期新条件下检察机关进一步改进办案方式、继续探索内部办案组织改革的最新尝试,同时也是深化检察人事制度改革、加强检察干部队伍专业化建设,以及推进检察人员分类管理制度改革的大胆探索‘1]。客观而言,目前,全国一些主任检察官制度试点的地方检察机关关于主任检察官制度的设计主要是参照和借鉴了以前检察机关公诉部门所推行的主诉检察官制度,其主要着眼于刑事检察部门履行起诉、审查逮捕等职能的需要,很少关注检察机关职务犯罪侦查部门的实际需求以及职务犯罪侦查权的运行规律;此外,虽然最高人民检察院于2000年5月制定并下发了《关于在检察机关侦查部门开展主办检察官办案责任制试点工作的意见》,并且北京、广东、上海等地检察机关职务犯罪侦查部门也进行了一些探索,但是效果并不明显,有的甚至在实践中已经屏蔽不用;加之,检察机关职务犯罪部门因所办案件的种类、模式、阶段和性质等具有很强的特殊性,职务犯罪侦查主任检察官(以下简称“职侦主任检察官”)制度的构建应区别于检察机关其他部门,为此,本文着重从检察机关职务犯罪侦查部门的实际工作情况出发,就职侦主任检察官制度构建提出一些想法,以供借鉴。
一、构建的前提:坚持检察改革总体指导思想
主任检察官制度构建是一次规模较大、触动较深、影响较广的检察改革,职务犯罪侦查工作是检察业务的重要组成部分,职侦主任检察官制度构建的探索直接关系到整个主任检察官制度构建的成败。职侦主任检察官制度构建应当坚持检察改革的总体指导思想精髓,进一步优化职务犯罪侦查权配置,提升职务犯罪侦查现代化水平。具体而言,应注意以下三点:
(一)须突出检察官的主体地位
我国检察官法第2条明确规定:“检察官是依法行使国家检察权的检察人员,包括最高人民检察院、地方各级人民检察院和军事检察院等专门人民检察院的检察长、副检察长、检察委员会委员、检察员和助理检察员”;而在检察实践尤其是基层检察实践中,一线检察干警是办案的主力,但是往往“审者不定”、“定者不审”,检察干警需要将办案情况层层汇报,然后再按照主管领导意志来办理案件,这样的弊端越来越影响到检察权依法公正独立地运行,正如有专家所言,检察官作为鲜活的个体从刑事诉讼法条文中已然消失了,取而代之的是给人一种庄重、威严但难以实定化的人民检察院。而主任检察官制度实质上确立了检察官在日常执法办案中的主体地位(核心地位),主任检察官在其法定职权范围内依法行使检察权,开展办案工作,独立作出决定或者提出相关建议,并对自己所承办案件承担相应责任,能够较为充分地体现了检察办案的亲历性,实现所谓的“审定合一”。因此,主任检察官制度有助于充分发挥主任检察官的个人主观能动性和自身业务专长,最大限度地体现了主任检察官的业务权威,切实增强了一线检察干警的荣誉感、责任感和使命感。
职务犯罪侦查工作具有明显的“上命下从”式的行政属性,在侦破工作中采用“层层讨论研究一逐级请示汇报一领导审核把关一集体决策负责”的行政机关工作程序;此外,职务犯罪案件本身往往具有重大性、敏感性以及复杂性等特性,从而导致许多职务犯罪侦查部门一线侦查人员将自己仅仅定位为被动的、消极的、机械的“执行者”,而非主动的、积极的、灵活的“实践者”,基本上是“事事汇报、层层汇报、时时汇报”,于是,在现有的体制和机制下,职务犯罪侦查的决策权基本上由领导来决定,其他侦查人员基本上无须考虑和专业要求,学识、能力、技术、经验等得不到应有的重视,只要惟命是从,“熬年头”就可以晋升,很难有效地提升他们的办案积极性和独立办案能力。因此,职侦主任检察官制度的构建也应当注重突出一线检察干警的办案主体地位,充分发挥其办案的主观能动性,促使他们更加积极、高效、负责任地参与案件办理,并且促使整个职务犯罪侦查部门检察队伍建设进一步朝着“精英化”方向发展。
(二)须优化检察权的内部配置
党的十、十八届三中全会以及十八届四中全会将深化司法体制改革作为推进依法治国、加快建设社会主义国家的关键举措,并强调要确保“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依法独立公正行使审判权、检察权”。而主任检察官制度较好地体现了本次司法体制改革的上述要求,是进一步优化检察权内部配置的重要举措。主任检察官制度的核心就是“放权”,就是要实现“放权检察官”(也有的称之为“还权检察官”),赋予主任检察官及其办案组一定的独立办案权。这就意味着检察权力内部应进行必要地适当地调整、分化以及重组,从而达到一种“优化”的目标和效果,最大限度地保障检察权依法公正独立高效运行。
一般来讲,职务犯罪侦查权大致可以分为初查启动权、侦查启动权、一般侦查权(专门调查权)、采取强制措施权、技术侦查权和补充侦查权等六项子权力。职侦主任检察官制度构建应当注重就职务犯罪侦查权的子权力行使主体问题进行慎重考量和科学配置:一方面,应适当地将一些在侦查阶段不具有终局决定性的权力配置给主任检察官,以减少相应的审批层级、审批流程和审批次数,从而切实提升职务犯罪侦查权的运行效能;另一方面,对于一些涉及案件的实体审批权力,主任检察官享有充分的建议权,比如,主任检察官应当对案件初查终结后是否立案以及侦查终结后是否移送起诉享有充分的建议权,检察长或者检察委员会应当充分听取主任检察官的意见。总之,在现有法律的范围内通过合理分解和配置职务犯罪侦查权,切实赋予主任检察官一些必要的权力,在一定程度上减少行政化带来的弊端,促进职务犯罪侦查权的高效运行。
(三)须实现权责利的有机统一
主任检察官制度赋予了一线检察干警相对独立的办案权,但是也应该认识到权力和责任是一对“孪生兄弟”。在赋予主任检察官权力的同时,必须建立起一套“责任清晰、权力明确、监督到位、运转高效”为目标的责任体系,依法依规加强对主任检察官权力的监督制约,确保主任检察官及其办案组依法公正独立行使检察权。与此同时,主任检察官由于承受的工作任务多、工作要求高、担负责任重,有必要为其提供必要的甚至是优厚的工作条件和履职保障,真正做到“以价值体现价值、以价值回报价值”,让主任检察官感受到应有的职业地位和职业尊严。
职侦主任检察官制度的构建过程中应当从以下三个方面着眼:第一,职务犯罪侦查部门强调的是集体行使侦查权,而非个人行使侦查权,其往往需要采取“集团作战”的方式来查办案件,而在这一模式极有可能导致责任不清,“吃大锅饭”的状况,因此,职侦主任检察官制度必须建立更为严格的执法过错追究机制,依法实行执法责任终身制,在侦查执法过程中,建立起清晰明了、环环相扣、协调一致的责任体系;第二,侦查活动在整个刑事诉讼中占有基础性的地位,“中外刑事诉讼的历史已经反复证明,错误的审判之恶果从来都是结在错误的侦查之病枝上的”;此外,侦查阶段是整个刑事诉讼中国家权力与公民权利矛盾最为尖锐的阶段。因而,相比检察机关内设其他部门,职侦主任检察官制度在构建过程中必须通过建立健全内外监督机制,更加注重如何监督好主任检察官及其办案组的权力运行状况,最大限度地减少因“放权”而可能引起的侦查风险或者侦查事故。第三,职务犯罪侦查活动是侦查力量与反侦查力量之间的一组活力对抗,职务犯罪侦查部门一线侦查人员往往面临着包括人身安全在内的各种职业危险,因此,职侦主任检察官制度在构建过程中应更加重视主任检察官及其办案组的相关履职保障问题,尤其是建立符合职务犯罪侦查工作特点的特殊职务保障机制,比如出差办案经费保障机制、身份保密机制、安全保护机制等。
二、构建的关键:遵循职务犯罪侦查权的运行规律
抛开职务犯罪侦查权定位问题,客观来看,职务犯罪侦查权和普通刑事侦查权在权力运行规律具有诸多相似之处。在构建职侦主任检察官制度的时候,应遵循职务犯罪侦查权所具有的特殊运行规律,方能实现改革初衷,达到改革良效。
(一)须提高职务犯罪侦查权运行效率
侦查权作为一种国家法定的追诉权,具有积极性和主动性,只要侦查主体对自行发现或者报案、举报、控告的犯罪嫌疑线索经过判断认为有侦查的必要,就应开始侦查追诉活动,行使侦查权。对于职务犯罪侦查权来讲,同样如此,其对时效性、统一性和协调性的要求极高,稍有不慎就会“打草惊蛇”,破案时机转瞬即逝。此外,根据侦查学关于“信息递减原理”,一线侦查人员办案所获的犯罪信息最为全面,随着侦查管理层级的递增,犯罪信息会被侦查人员、部门负责人不断地加工整理而无法呈现出原始的面貌,犯罪信息的客观性不断被侵蚀和削弱,而最终呈现在侦查决策者面前的仅仅是被加工过的不完整的犯罪信息,从而影响到侦查决策者及时科学作出侦查决策,从而在很大程度上引发侦查风险甚至导致侦查失败。在此,笔者仅以我国公安机关刑事侦查部门(刑侦部门)的体制改革为比较借鉴视角,1997年6月,全国刑事侦查改革的重要成果之一就是我国公安机关刑侦部门统一实行了所谓的“队建制”。而队建制的最突出特点是强调了刑侦部门的“行动性”,促使刑警队伍从“机关化”到“实战化”,有效地打破条块分割,减少中间环节,增强实战功能,从而对待刑事犯罪做到快速反应、灵活反应、协调反应和主动反应。从根本上提升侦查效率。反观,我国多数检察机关职务犯罪侦查部门办案组织形式主要为一名检察员(或者助理检察员)配备一名书记员(或者助理检察员)的“检书配合形式”、“检检配合形式”,这样的办案组织形式根本无法满足在职务犯罪初查和侦查工作任务需求,严重影响到职务犯罪侦查效率提升;虽然在突破案件的时候,由职务犯罪侦查部门负责人来为具体承办案件的侦查人员来调配力量部门其他侦查人员予以配合,而其他侦查人员往往由于前期对于案情的掌握不全面甚至全然不知,造成这种配合显得比较被动、机械、迟缓,无法真正形成高效的侦查合力,造成职务犯罪侦查效率不高。
因此,职侦主任检察官制度构建,应当着眼于最大限度地提升职务犯罪侦查效率,注重吸取和借鉴我国公安机关刑侦部门改革的上述做法。笔者认为,职侦主任检察官办案组应当实行“主任检察官负责制”,其办案组设置以6-8人为宜,对于6人办案组而言,其中一名检察员为主任检察官,负责办案组的整体办案活动,两名助理检察员和三名书记员作为辅助人员,配合主任检察官开展办案工作;对于8人办案组而言,一名检察员为主任检察官,负责办案组的整体办案活动,三名助理检察员和四名书记员作为辅助人员,配合主任检察官开展办案工作。由主任检察官自行决定组内人员的具体分工,依法开展外围调查取证、讯问犯罪嫌疑人、询问证人、法律文书制作工作等具体办案工作。当遇到重大、疑难、复杂案件时,增加办案力量的时候,主任检察官可以通过启动联系会议机制,向部门负责人汇报相关情况,请求其他办案组的支持。在主任检察官办案过程中,部门负责人应当尊重主任检察官的办案工作以及所做与案件有关的决定,做好协调和沟通工作。
(二)须满足职务犯罪侦查的技术需求
侦查技术就是有关侦查活动的技术,抑或运用于侦查活动过程之中的技术,是侦查活动与科学技术相结合的产物,其主要包括以下三个方面内容:一是关于现代化技术设备的内容;二是针对现代化设备的科学技术的内容;第三,关于现代化设备、技术在职务犯罪侦查活动中的具体应用内容。随着社会的进步,侦查技术作为侦查破案提供服务的特定技术手段和方法越来越得到重视,“侦查中科技含量的高低,越来越成为衡量侦查能力和水平的重要标志……在侦查中运用现代化科学技术是推进‘由供到证侦查模式’向‘由证到供侦查模式’转变的迫切需要”。但比较遗憾的是,与承担普通刑事侦查工作的公安机关相比,我国检察机关对于职务犯罪侦查技术的研究相对滞后、投入相对欠缺、发展相对缓慢,尤其是面对着越来越趋于隐蔽化、智能化、集团化、国际化的职务犯罪,传统的职务犯罪侦查模式已经远远不能适应现实的需要,亟需构建积极、主动、开放的现代化职务犯罪侦查模式,而这就需要侦查技术为其提供有效支撑和重要保障。
2011年,最高人民检察院了《“十二五”时期科技强检规划纲要》(以下简称《纲要》),而“科技强侦”战略正是“科技强检”战略的重要组成部分。该《纲要》指出职务犯罪侦查部门应加快查办职务犯罪情报信息系统建设和职务犯罪案件侦查技术项目建设②。最高人民检察院反贪污贿赂总局提出了“侦查信息化、装备现代化建设”(以下简称“两化”建设),以此作为提升职务犯罪侦查现代化水平的重要途径和举措。因此,在职侦主任检察官制度构建的过程中,检察机关应当充分重视职务犯罪侦查权运行过程中的技术需求,尤其是在办案组设计过程中,应注意区别于刑事检察部门、诉讼监督部门等办案组的组织形式:一方面,实现“组内技术保障”,即注意将一些具有侦查学、心理学或者计算机学等特长的检察干警分别配置到每个主任检察官办案组,争取在办案组组内实现智力资源、技术资源、体能资源等的优化配置组合;另一方面,实现“整体技术保障”,即应重视侦查技术力量的专业化配置,通过成立专门负责侦查技术的主任检察官办案组,开展包括职务犯罪侦查情报信息搜集、公共信息查询、常用侦查装备使用等在内的职务犯罪侦查技术工作,为职务犯罪侦查办案提供坚实的技术保障和支持,进一步推动职务犯罪侦查朝着专业化、科技化、现代化方向发展。
(三)须注重职务犯罪侦查一体化需求
客观来讲,职务犯罪侦查一体化机制在实际办案过程中发挥了巨大的作用,尤其是在查办专案行动上的效果更加明显。职务犯罪侦查一体化建设主要包括横向上的一体化和纵向上的一体化。横向上的一体化主要要求打破各级检察机关内部职务犯罪侦查权的分散局面,着力建构统一的职务犯罪侦查内部机构,统一和集中行使职务犯罪侦查权;纵向上的一体化就是要打破职务犯罪侦查在运行过程中的地区阻碍,进一步实现各地检察机关在独立办案基础上的协同侦查办案。
为此,职侦主任检察官制度构建中,不仅要建立和完善“职侦主任检察官联席会议机制”,而且应当尽快确立“职侦主任检察官协同办案机制”,进一步形成“协作有力、运转顺畅、统分结合”的职务犯罪侦查工作格局。具体来讲:第一,在本院范围内,科学调整职务犯罪侦查内设部门,有效整合职务犯罪侦查力量,统一设立科学合理的主任检察官办案组组织形式,促成有效的职务犯罪横向一体化建设;第二,加强各级检察机关在职务犯罪侦查中的协调配合,重点是加强上级检察院对下级检察院职务犯罪侦查的领导,主要通过引领侦查、组织侦查、指挥侦查、协调侦查等方式,在充分尊重和保障下级检察院职侦主任检察官依法、独立、规范办案的基础上,有效实现对职务犯罪侦查工作的领导、指导和引导。
(四)须保障职务犯罪侦查的独立相对
相较于其他检察权运行而言,职务犯罪侦查权运行的独立性往往面临着更易被侵蚀的危险。这是由于职务犯罪一般具有保护层厚、关系网密、干扰阻力大等显著特点,从而导致一方面,职务犯罪侦查的独立性非常容易受到检察机关外部的不正当干预,比如,有些地方出现检察机关的职务犯罪侦查权被滥用为个别领导者和地方政府谋取小团体利益和不正当利益的工具;另一方面,职务犯罪侦查权的独立性也非常容易受到来自检察机关内部的不正当干预,比如,有些上级检察机关以“指导”、“领导”、“监督”等为名擅自插手或者干预下级检察院的办案,再比如,有些本级检察机关其他部门负责人或者检察干警对于职务犯罪侦查人员办案的不正当干预。
独立性是保障检察机关法律监督得以有效发挥功效的“天然屏障”,“如果职务犯罪侦查机构没有必要的独立性去抗衡国家公职人员犯罪,那么侦查此类犯罪的效果必会大打折扣。独立性是有效侦查的先决条件,也是有效侦查的基本保障。”笔者承认职务犯罪侦查权具有强烈的行政属性,但是绝不意味着否定职务侦查权应兼具判断性、独立性、亲历性、目的性等司法属性,尤其在我国职务犯罪侦查权由检察机关来行使,职务犯罪侦查人员也必须遵守“检察官客观义务”,保持相对独立,做到客观公正。因此,职侦主任检察官制度的构建过程中应当倍加呵护职务犯罪侦查权运行的相对独立性。在本级检察院内部,要赋予主任检察官充足的执行权和一定限度的决策权,满足主任检察官履职的需要,尤其是要重点处理好主任检察官和内设部门负责人的关系,防止内设部门负责人在行使检察行政管理权时,随意干涉主任检察官的正常办案活动;此外,在处理上下级检察院之间关系时,为了确保下级检察院相对独立地行使侦查权,应做到:一是要厘清上下级检察院职务犯罪侦查部门的关系和权限,确保各自在法定范围依法履行职权;二是改进上级检察院职务犯罪侦查部门领导方式,既要采取“刚性领导”,实现职务犯罪侦查命令的“上命下达”,又要采取“柔性领导”,充分尊重下级检察院,采取协商、劝告和认可的方式予以领导;三是赋予下级检察院职务犯罪侦查部门以消极抗命权,下级检察院职务犯罪侦查部门对于上级检察院职务犯罪侦查部门违法指令,有权提请上级检察院以指定管辖的方式将案件移交其他检察院办理,但是在上级检察院作出决定之前,下级检察院不得中断侦查工作。
三、样本素描:北京试点院的实践分析
北京市A区人民检察院(以下简称A院)、北京市B区人民检察院(以下简称B院)、北京市C区人民检察院(以下简称C院)被确定为作为2014年全国主任检察官办案责任制的三家试点改革单位。就各自职侦主任检察官制度构建而言,由于三家单位职侦部门在人员数量、结构层次以及办案数量等存在较大的差异,于是,改革试点实践呈现出一定差异性(如表1)。在此,笔者仅以A院反贪部门主任检察官制度的设计与实践为主要研究样本,对职侦主任检察官制度的构建情况进行全面考察和深度分析。
(一)核心内容:优化职务犯罪侦查权的内部配置
相较其他检察权而言,职务犯罪侦查权具有非常强烈的“上命下从”的行政属性。那么,在遵从职权特性和规律的前提下,如何优化职务犯罪侦查权的内部配置,通过适度“放权”,进而调动职侦部门检察官的工作积极性和提高侦查效率呢?对此,虽然北京市改革试点检察院都认为在职侦部门应当实行“主任检察官负责制”,但改革态度又都比较慎重。以A院为代表,其赋予主任检察官的职权为:一是部分的侦查决策权,即主任检察官有权直接对侦查活动的一些事项直接作出裁定,不需要报请检察长(主管检察长、局长)进行审批;二是具体的侦查指挥权,即主任检察官有权组织、协调、管理本组成员开展具体的侦查活动;第三,充足的侦查意见权,即主任检察官对于一些重大事项和在侦查环节具有终结性的事项,享有充足的意见表达自由,可以提出自己独立的拟处理意见,供检察长(主管检察长、局长)进行审批;第四,其他经检察长授权的事项。
关于部门负责人的权限划定方面,三家试点院都规定了部门负责人可以兼任主任检察官,此外,部门负责人有权分配案件、组织对主任检察官进行业绩考核、协调本部门与本院其他部门的业务关系、督促检查本部门主任检察官的履职情况。但是,A院对于一些具有涉及到犯罪嫌疑人人身自由等重大事项以及在侦查阶段具有终结性事项仍然实行“三级审批制”:(1)立案、不立案报告;(2)对犯罪嫌疑人采取变更、撤销强制措施的决定;(3)公开进行初查或者首次接触初查对象的决定;(4)对外侦查协作事项;(5)侦查终结报告及移送审查起诉、不起诉的意见或者撤销案件意见。而B院和C院则完全取消了部门负责人的“审批权”,主任检察官对于上述事项拟出意见后,直接报主管检察长(局长)决定或者批准。
通过上述可以发现,北京三家试点单位都基本承认职侦部门负责人应具有一定的检察行政管理权限,但是都又规定部门负责人本身就是主任检察官,这样很容易导致“检察行政管理权”和“职务犯罪侦查权”仍然处于一种“交织状态”,检察行政管理权的天然扩张性很可能不断压缩职务犯罪侦查权行使的空间。此外,A院希望通过保留部门负责人关于业务上的部分审核权限,达到对主任检察官的监督制约和保障案件质量的“双重目的”,但是这也将导致可能出现以下问题:第一,部门负责人极有凭借上述权力任意干涉主任检察官的办案权,本来“放权”给职侦部门主任检察官的较为有限的权力更无法得到保障;第二,这样的权力划分也将导致办案职责的模糊,因为部门负责人既非亲临一线办案,又不能最终处理决定,部门负责人这道“审核”程序既显得尴尬,又显得多余;第三,这样的权力划分极有可能导致主任检察官办案组演变成为一个个微型的“内设机构”,其实到最后还是还原成“三级审批制”,甚至“四级审批制”。
(二)组织架构:结合实际具体确定办案组织形式
以A院反贪局为例,该局于2012年开始探索在两个侦查处分别设置三个办案组,并指定一名检察员为组长,以组为单位进行办案,并为各组设定考核任务,当遇到重大、疑难、复杂案件的时候,则由局长或者处长指挥临时组成办案组进行办案。2012年立案数比2011年立案数上升了33.3%,2012年平均办案天数比201 1年平均办案天数少了约6.5天;2013年立案数比2011年立案数上升了16. 7%,2012年平均办案天数比201 1年平均办案天数少了约3.6天;2014年上半年立案数比2011年立案数上升了83.3%,2014年上半年平均办案天数比2011年平均办案天数少了10.3天。这种探索可以被看作为“主任检察官办案责任制”雏形,也为“职侦主任检察官制度建设”做了前期铺垫和预热活动。为了保障改革的稳定性、连续性和一贯性,A院反贪局并未取消内设二级机构设置,仍然保留了一个办公室两个侦查处,在这三个处室下面,再行设置主任检察官办案组。办公室内设置两个主任检察官办案组,分别为侦查技术组和后勤保障组,而两个侦查处分别设置三个办案组,为每组配备约6-8名检察干警,主要负责办案工作(如图l所示)。目前,这样的主任检察官办案组组织方式基本形成了一个更加紧密、分工负责、协作顺畅的“微循环”,较好地满足检察机关尤其是基层检察机关职务犯罪侦查办案的需求。
但是,在对从事侦查信息技术、案件线索日常管理以及内部法制审查、侦查协作等检察人员如何定位的问题上,出现了分歧意见,存在“广义说”和“狭义说”。其中北京A院和C院认为,案件线索管理、侦查协作以及侦查技术工作等都是办案工作的有机组成部分,应当设置专业类型的主任检察官;而B院认为从狭义的角度理解,只有真正从事一线办案的才能为其配备主任检察官,而案件线索管理、侦查协作以及侦查技术工作等具有较为明显的办案辅质,不应当设置主任检察官,其在实践中设置“局长助理一职”,并配备局长助理组。上述的分歧反映出在改革试点初期对于职侦主任检察官的定位、性质以及工作任务等存在不同的认识,而这种认识将直接影响到职侦主任检察官制度的“特色之处”,需要予以慎重考虑。
(三)配套机制:保障主任检察官制度的顺利运行
1.初步构建选任工作程序
立足于筑牢主任检察官制度的基础,北京市改革试点院均成立了“主任检察官任免委员会”(又称“主任检察官任免考核委员会”),具体负责对主任检察官选任的日常工作。一般而言,主任检察官选任需要经过以下程序:“个人申报”——“部门推荐”——“资格审查”——“组织考察”——“民主测评”——“党组研究决定”——“对外公示”等,选任程序最大限度地体现出“公开、公平和公正”的原则,力求选贤任能,实现主任检察官的“精英化”。不过,北京三家试点院对于所有岗位的主任检察官统一了选任条件,并未将不同检察职能部门主任检察官的选任条件加以区分,在一定程度上忽视了职侦主任检察官选任条件的特殊性。如果没有建立一套符合职侦部门岗位特色和需求的主任检察官选任标准体系,很难保证所选任的主任检察官能够与职侦部门岗位相匹配,进而影响到职务犯罪侦查权的运行效果。
2.初步建立职务保障机制
为保障职侦主任检察官职业稳定性和权力的有效行使,以A院为代表,在职务保障机制方面规定的最为全面仔细:第一,非依法定程序,不能随意免去或者调离主任检察官岗位;第二,主任检察官在晋职晋级中享有优先权,比如规定本院检察委员会委员、检察委员会专职委员、正处级检察员原则上从特别优秀的主任检察官中进行选任;第三,落实主任检察官岗位津贴制度,按照主任检察官工作性质以及年终考核情况评定岗位津贴;第四,主任检察官作为全院高层次人才享有一系列高层次培训、进修、调研等优先权。客观而言,在现有的体制之下,北京三家试点单位已经提供比较充足的主任检察官职务保障。单就职侦主任检察官开展职务犯罪侦查工作而言,上述的履职保障规定仍有一些欠缺之处:一是职侦主任检察官的岗位津贴和其他部门主任检察官的岗位津贴一样;二是缺乏对职侦主任检察官在履职过程中如何保障自身生命、人身、财产安全的相关规定;三是尚未关注到职侦主任检察官在履职过程中相应的经费保障问题,比如侦查装备更新换代所需要的经费问题等。总之,职务犯罪侦查运行过程中的高度风险性决定了职侦主任检察官履职保障应更加充足。
3.注重加强监督制约机制
在北京三家试点院中,A院和B院专门就对于主任检察官监督制约机制做了专门规定,其中A院在监督主体和程序上,明确规定检察长、检察委员会、“主任检察官任免委员会”、本院案件管理、本院纪检监察部门、各部门负责人以及办案组成员从各自权限和工作角度出发对主任检察官都具有监督权(如图2所示)。但是,值得反思的是:一方面,从表面上看,检察长、检察委员会、主任检察官任免委员会、案件管理部门、纪检监察部门、部门负责人甚至办案组成员都对主任检察官行使职权具有监督权,但正是这种“多元化”的监督主体很可能造成监督力量的分散,监督责任的模糊以及监督程序的混乱,最终极有可能导致监督效果非常有限。另一方面,侦查阶段往往被认为是最容易引发办案风险的阶段,而上述所述监督机制中均未关注对职侦部门一些特有的监督制约机制构建问题。
四、构建的设想:建立协同发展的五项制度
主任检察官制度是检察改革的重要组成部分,而检察改革又是司法体制改革的重要组成部分。检察改革必须在司法体制改革的整体框架和要求下开展。这就要求我们在思考如何完善职侦主任检察官制度时,应当站在更高、更广、更深的角度来进行思考,构建符合职务犯罪侦查工作实践的职侦主任检察官制度。
(一)在科学划分侦查权权限基础上实现优化配置
职侦主任检察官制度构建成功与否的核心就在于职务犯罪侦查权能否实现科学划分并优化配置。第一,对于检察长(主管检察长、局长)而言,其应享有侦查决策权和整体的侦查指挥权,其在办案过程中所作出的有关指令,主任检察官应当予以执行。第二,对于负责侦查的主任检察官而言,其应享有侦查执行权、具体侦查活动的侦查指挥权、紧急侦查决策权以及充足的侦查建议权;对于负责信息技术的主任检察官而言,其应享有侦查情报信息管理权、侦查装备管理权;对于负责综合保障的主任检察官而言,其应当享有案件线索日常管理权。第三,对于内设部门负责人职权而言,笔者认为,可以适当借鉴我国台湾地区主任检察官职权的相关内容,我国台湾地区的主任检察官乃监督者,需要负责检察事务监督、行政管理及法学研究等多层面的工作,尤以对检察事务的监督职责最为重要。承办案件的检察官所涉的检察文书,在由检察首长核定之前,必须先经主任检察官审阅,而这种审阅为实质性审查,需要通过阅卷文书审查是否存在应调查之事实尚未调查、事实之认定是否适当、法律见解有无违误等,但是主任检察官对于承办案件的检察官并无指令权,主任检察官在审查中如果发现问题,不能做出相应处理,而应报检察首长做出裁决。为此,可以借鉴上述我国台湾地区主任检察官的做法,将部门负责人的职权限定为:第一是行政管理权,即部门负责人应对除办案业务以外的部门日常性工作进行日常管理,比如日常的队伍建设、组织开展相关调查等;第二是有限的侦查监督权,即部门负责人应通过办案系统或者调阅案件,对主任检察官办案活动进行监督,但是这种监督以不得侵犯主任检察官独立办案为前提,发现问题后,应事先与主任检察官进行沟通,如果意见不一致,应直接向检察长(主管检察长、局长)进行汇报。第三,对于主任检察官办案组成员而言,其应享有侦查执行权以及充足的侦查建议权。总之,应通过科学划分各自的职务犯罪侦查权权限,实现职务犯罪侦查权优化配置的目标。
(二)在加强横向一体化建设基础上健全办案组织
检察机关的反贪、渎侦部门分置模式在司法实践运行已经出现的一些较为明显的缺陷和弊端。为此,有学者建议,根据贪污贿赂类型犯罪与渎职侵权类型犯罪在侦查方法、措施、及程序等方面的相同或者相似情况,可考虑按照统一、精简、高效以及协同的运行原则,改革并重新设置机关的侦查机构,将反贪部门与反渎部门进行机构合并,统一设立职务犯罪侦查局,实现职务犯罪侦查权的优化配置。同时,可考虑将现在的举报中心调整到职务犯罪侦查局,并将检察技术部门的司法会计、技术人员调整到职务犯罪侦查局。笔者建议,最高人民检察院应当整合职务犯罪侦查力量和资源,统一规范行使职务犯罪侦查权,加强职务犯罪侦查横向一体化建设。在此基础上,地方各级检察机关职侦主任检察官制度在构建过程中,应当实现反贪部门、渎检部门、职务犯罪预防部门三部门侦防力量的整合,取消内设机构,并且可以考虑按照所办案件的种类、性质、难易程度等来科学划分主任检察官办案组,并且应增设负责职务犯罪预防工作的主任检察官,真正实现职务犯罪侦查横向一体化建设,实现对于职务犯罪的“打防结合”。
必须建立起“该统则统、该分则分、统分结合”的办案组织结构体系。笔者建议,可以根据案件线索的难易程度,在线索评估过程中,划分为A、B、C、D四个基本等级,按照这四个基本等级确定办案所需要的主任检察官办案组组数和人数,从而进一步科学合理配置主任检察官办案组的人力资源,提升办案效益。(如图3)当然,需要说明的是,各院可根据自身实际情况来灵活和具体地确定办案组。
(三)在坚持选任标准统一性基础上满足特殊需求
检察机关主任检察官选任标准应当具有若干共性条件,以实现主任检察官选任制度的统一性、规范性和科学性。在此基础上,还应当关注各个业务岗位上主任检察官选任标准的特殊性,以保障所选任的主任检察官既符合自身所在岗位的业务需求,又突出主任检察官这一群体“精英化”的主要特征。在中国语境下,职侦主任检察官应当具备坚定的政治素质、良好的职业操守以及较好的群众基础之外,对职侦主任检察官的选任标准应注重围绕职务犯罪侦查岗位的特色需求来予以精心设计,将主任检察官关于“职务犯罪侦查工作的业务能力”作为选任的核心标准之一,以区别于其他部门主任检察官的选任条件,不断促进检察机关职务犯罪侦查部门主任检察官队伍建设朝着正规化、专业化、职业化方向发展。具体而言:第一,职务犯罪侦查能力,即主任检察官应当具备较强的职务犯罪侦查基本主观能动条件,其包括较强的观察能力、思维能力、应变能力以及操作能力等;第二,职务犯罪侦查经历,即主任检察官应当具有从事职务犯罪侦查工作的一定年限要求,笔者通过对全市30余名一线职务犯罪侦查人员进行访谈,统计得出其独立承办案件前在职务犯罪侦查部门工作年限为五年以上,据此,笔者认为,职侦主任检察官连续从事职务犯罪侦查工作的年限应不低于五年;第三,职务犯罪侦查综合素能,即主任检察官应当具有履职的必备条件,包括良好的身体素质、过硬的心理素质,以及广博的社会知识等;第四,主任检察官选任标准体系设计可以考虑和现有的职务犯罪侦查人才库建设相衔接,即进入高检院一级侦查人才库、省级院二级侦查人才库以及市级三级侦查人才库的检察干警在同等条件下具有优先选任主任检察官的资格。
(四)在推进检察权去地方化基础上加强履职保障
2009年开始,新一轮的司法体制改革和检察改革推进了检察经费和保障体制建设,比如以落实政法经费保障体制改革为重点,进一步提高了全国检察机关的检务保障水平;推进检察机关信息化建设,提升检察工作科技含量。在新的一轮检察改革中,主任检察官制度能否具有长远的生命力,其中一个关键因素就是履职保障能否充分实现。目前来说,检察权去地方化成为一个主流观点,其认为“比较现实与直接的改革方案就是将人权、财权收至省级统一管理”,应当来讲“这种改革方案着眼于人权和财权对于保证检察权依法独立行使的决定性作用,直接指向导致检察权地方化的两大病因,具有加强的针对性。”因此,在推行此项改革中应当将如何加强职侦主任检察官履职保障作为重要考虑内容,具体来讲:一是要改革检察官职务薪金制度,探索建立同公务员法相协调,符合检察官职务等级要求的检察官薪金独立序列制度,从顶层制度设计解决基层检察官办案量大、责任重、待遇低等突出问题,真正落实“从优待检”,尤其是对于主任检察官的薪酬应当与其他检察人员、检察辅助人员以及检察行政管理人员适当拉开。二是赋予职侦主任检察官履职必要的权力,其主要包括赋予其在职务犯罪侦查紧急状况下的临时决策权或者处断权,以及对于上级检察机关或者检察官具有一定范围内的消极抗命权,以进一步保障主任检察官履职的相对独立。三是建立职侦主任检察官人身安全保障机制,即主任检察官在履职过程中遭到打击报复并且面临生命人身安全时,依据主任检察官的申请,为其调动工作岗位,异地安排工作等保障,以及给予适当履职经费补贴等。四是建立和完善符合职务犯罪侦查工作特点的侦查经费保障制度,不仅应将办案出差、侦查协作、追逃追赃等纳入到相应的预算中来,而且应将侦查装备更新换代的经费也纳入进来,为职侦主任检察官履职提供充足的经费物质保障。总之,在推进“省级以下人才物统管”改革试点过程中,应注重通过真正建立和完善符合职务犯罪侦查工作规律特征的主任检察官履职保障制度,真正促使职侦主任检察官在职务犯罪侦查中养成“敢于负责、勇于负责、善于负责”的执法作风、工作态度以及职业素养,进一步提升职务犯罪侦查办案能力和水平。
市局机关是全市工商系统的领导机关、管理机关,更应该是一个有效服务基层、服务民众的服务机关。按照“举旗帜、抓班子、带队伍、促发展”的要求,按照市局党组提出的“学习型、指导型,开拓型、服务型,廉政型”的五型机关建设和规范行政行为、规范监管执法行为、规范征管行为、规范工作和生活秩序行为、规范廉洁从政行为的“五个行为规范”建设目标,我们到底还有多少差距?
一、当前存在的主要问题及其表现:
一是部分人员思想观念陈旧:部分人员铁饭碗思想、工商终身制、领导终身制观念依旧;官本位、权本位意识浓;只唯上不唯下、认权不认责。为基层、为群众服务宗旨观念淡薄,公仆意识错位,在工作中有令不行、办事拖拖拉拉,服务意识、办事效率不尽人意,与基层和人民群众的要求、与服务地方经济发展的要求还有较大差距。
二是工作作风不实:部分科室和人员工作深入基层单打一、走马观花、青蜓点水;有的明显应付式、被动工作,只起到了“传话筒”作用;有的上传下达不到位,情况掌握不到位,督导工作不到位;有的是工作难度大时,能躲则躲、能推则推。
三是团队意识弱化:目前,市局机关机构多、分工细,部门之间职能的不同、实际利益上存在着差距,个别人员当涉及到本部门和个人利益时,则以自我为中心,把整体利益和长远利益抛在脑后,过分强调部门利益和眼前利益,对上级方针、政策和决定各取所需,合意的执行,不合意的就不执行,出现“有利争着干,无利拖着干,不利顶着干”的现象。有的只强调本科室和人员职岗位最重要,配合工作上主动性差、相互不支持,无意间增大了协调难度,甚至有令不行,有禁不止,导致严重的本位主义。少数人不是站在市局和全系统的利益上分析、观察和处理问题,而是站在局部或个人利益上想问题、办事情。受市场经济趋利性及等价交换原则的影响,个别人在政治和人际关系中“唯利是图”现象也比较明显,拉关系、导近乎,在民主测评、评功评奖中拉选票或不公正评价他人泄私愤现象时有出现,凡事都要视利而行,对己有利的就多做,不利的或无利的视作与己无关,搪塞敷衍。
四是在深化“五型机关”建设上还存在差距。没有认识到创建“五型机关”是转变机关工作作风、提高效率、服务基层的重要途径,认为是局领导和有关科室的事与己无关,混天度日求享乐、不学无术稳坐钓鱼台思想在个别人身上反映突出。在指导基层工作上的主动性积极性不高,有等靠思想,个别科室领导存在不抓业务有市局领导管、不思工作由领导点、一般业务有办事员顶着干,当甩手游闲“二掌柜”现象。在力求创新上思想不开阔,反应迟钝,思考少、点子少、办法少,帮助基层的创新指导少。
五是管理制度不能到位:制度编制科室对制度的落实情况督导少,对落实的效果不汇集、不分析、不思考、不总结,对制度不修改、不完善。有的科室领导带头执行制度差,对自身要求不严,过于迁就科内人员,在不经意间制造了真空地带,使之成为大家虽不满意“就是不说”的特殊科室、特殊人才。有的上下班经常借故不打指纹考勤钟或一月难见几次指纹考勤,大家在局网的每月“考勤公示”中可以查看到;有的上班按了考勤指纹就溜号、成为“指纹有人、岗上无人”;有的上班在岗位上吃早点、吃零食,中途离岗办私事;有的请假随时有、还不按请假制度办理请销假手续,有的迟到早退随便找个理由叫领导不好不认可等等一些不正常的离岗、脱岗行为没有得到有效控制。
二、如何围绕素质工程建设,打造服务型工商,提升市局机关的服务能力和水平?
根据<lt;公务员法>gt;明确的公务员应当履行的九条义务和根据市局党组年初提出的“素质工程”建设的要求,进行思考,提出以下建议意见。
(一)进一步解放思想,更新观念,提高对建设服务型工商意义的认识。
一是要明确建设服务型工商是贯彻“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对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的根本要求。
二是建设服务型工商是坚持发展为第一要务对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的客观要求。
三是建设服务型工商是建设规范化服务型的政府对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的必然要求。
四是建设服务型工商是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自身建设和发展的迫切要求。
(二)立足发展,着远未来,努力打造我局的核心竞争力
广元属经济不发达的贫困山区,近几年来,我们的许多具有特色的工作,能受到省局和市委市政府的认可和表彰,靠什么?我认为,就是我们不断创新地工作、努力拓展监管领域,才能在全省工商系统中有一席之地;就是我们认认真真、踏踏实实地为商家、为老百姓服务,让市委市政府满意,始终保持了对省局负责和对地方负责的一致性,我们的工作才能得到地方党委政府和民众的认可。总结一下,是不是可以说,这就是我们广元工商局的核心竞争力所在。在系统内,我局应继续打好创新这张牌,突出亮点,努力打造在全省工商系统内的核心竞争力。
一是树立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新形象的需要。
二是建设服务型工商是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自身发展的需要。
三是有所为才能有地位,有位才能获得更多支持的需要。
四是争创一流的执法部门,达到社会效益和经济效益双赢目标的需要。
(三)突出抓学习,深化“五型机关”建设,努力提高市局机关文化素养。
一是要在抓好机关人员个人政治素质、业务素质、文化素质提高上下功夫,继续坚持好一日一记、一周一议、一月一法、一季一考、年终一述的有效学习方法。
二是要建立完善“五学”长效机制(即“导学、述学、督学、评学、奖学”的长效学习管理机制),确保学习教育活动经常化、制度化、规范化。
三是构建服务型机关、和谐机关,需要强化机关服务理念。
(四)不断强化法规意识,坚持依法依规办事,培养高尚的国家行政机关工作人员职业道德情操,塑造良好的机关团队形象。
在工作中要做到“五戒”,即:戒“软”,戒“虚”,戒“拖”,戒“懒”,戒“歪”。
(五)进一步健全完善各项制度,创新机关管理和激励机制,努力提高规范管理力度。
根据梁局长在8月26日“局长论发展”主题报告会上提出的要求,结合近几年我局在“五型机关”建设和强化“五个行为规范”取得的成效,按照“举旌旗帜、抓班子、带队伍、促发展”的要求进行思考,提出以下建议意见。
一是健全完善干部提拔任用和管理制度。切实推进选拔任用中层领导干部“两推一述”。“两推一述”,就是将空缺的领导职位向职工公布后,对符合任职条件的人员,进行第一轮“海推”;在“海推”会上当场宣布得票情况,并明确前几名按1:1或2:3比例,当场直接进入履职陈述阶段(陈述顺序可抽签决定、并给20-30分准备时间);陈述完毕后,当即进行第二轮无计名投票,并当场公布投票结果,明确优胜拟考察提任人员(可实行差额考察);后再由考察组对其进行全面考察,最后再由局党组审定(也可采取差额上会、差额票决)。
按照今年初赵局长提出的要求,认真做好科级领导干部实行竞争上岗工作,同时进一步理清机构编制,科学合理整合机构和人力资源,疏通市局机关人员进出通道,倡导建立起一种能进能出、能上能下、有效激励、严格监督、竞争择优、精干机关、充实基层、多渠道培养人才的合理流动、充满活力的用人机制。
二是按照《四川省事业单位人事制度改革意见》和民间社会团体管理有关规定,坚持“脱钩、分类、放权、搞活”的原则,理顺和管好各类协会、中心等机构,结合我局编外人员的分流问题,思考协会、中心的人事制度改革,探索“推行以聘用制为基本内容的用人制度,打破干部职务、个人身份终身制,逐步解除固定的人事依附关系,建立单位与个人之间的新型人事关系”。继续鼓励全系统超编人员通过调离、参加社会公开招聘招考、辞职自谋职业等方式,走向新的工作岗位。
三是坚持公开公正、群众认可原则,继续完善科学合理的考核考评激励竞争机制。
在年终评先选优工作中,结合个人述职,采取科室推荐与自我申报相结合、党组初审并公示后、先进优秀候选人在职工大会上作个人或科室先进事迹报告,同时在职工大会上按比例数民主划票评先选优,并当场公布候选人得票情况,最后再由市局党组审定。
四是对基层的年度各类考评考核及管理也需进一步改进。应本着为基层减负、减压,在体现更加公平公正、既科学又合情合理上进行改进。
五是要按照《市局机关工作规范》,规范管理机关工作和生活秩序。要把制度规定落到实处,一靠自觉,二靠监管,三靠群众。
(六)努力提高机关党员素质,加强党的先进性建设
一要充分认识提高机关党员素质的重要性和必要性。工商职能转变的三个具体体现在:(1)参与政府决策。(2)服务市场。(3)监管市场。机关党员队伍是工商职能转变成功与否的重要因素,工商事业的发展对机关党员素质提出了更高的要求。
关键词 政府补贴培训;供需失衡;治理
中图分类号 C975 文献标识码 A 文章编号 1008-3219(2016)25-0045-05
一、政府补贴培训的社会动因
政府补贴培训是指各级政府职能部门因经济、社会发展需要,利用财政资金无偿资助特定人群参加指定项目的培训学习。其惠及对象除各地明文规定的城镇登记失业人员、农村富余劳动力、未能就业高校毕业生,以及符合条件的其他人员外,还应包括纳入财政预算开展的党政干部教育培训、专业技术人员培训、新型农民创业培训等。随着新型工业化、信息化、城镇化、农业现代化的持续推进,为满足日益增长的人力资源培训需求,我国各级政府补贴培训项目会越来越多,财政资金的投入会越来越大,惠及的培训对象会越来越广。究其动因,至少有两个方面。
(一)校正培训市场失灵,需要政府补贴培训
培训市场失灵,源于培训的正外部性。培训的正外部性是指人们参加培训获得的收益并非完全由自己享用,而是会无偿外溢给社区、社会,为他人带来福利。具体表现为:一是个人通过培训带来的人力资本增量,在改善就业或职业,增加个人收入,提升个人成就感的同时,也减少政府失业救济支出,节省社会维稳成本,进而增加公众的总体社会福利。二是“因培训增强的认知能力和思想解放,会促使人们更愿意尝试新的工作、新的技术,更愿意了解新服务和新产品的潜在价值,从而成为技术变迁中技术创新、新技术采用的带头人”[1]。由此促成的产业结构调整、经济增长方式转变,劳动生产率提高,综合国力增强,自然惠及的是全社会。三是培训结业证书或资格证书所具有的资质识别信号,可以降低人力资源交易成本,助推人力资源优化配置,其结果是个人和社会从中受益。
正是由于培训的正外部性,在劳动力市场完全竞争的情况下,用人单位可能不愿出Y提供通适性的一般培训。因为这类培训带来的人力资本增量,会加大员工跳槽的可能,造成培训产权流失。如果为留住员工而加薪,又会抵消培训收益的边际增量,导致培训无利可图。除非员工自愿出资或减薪参加培训,否则这类培训就不可能发生。但事实上,劳动力市场并非完全竞争,信息也并非完全对称,如果潜在的培训对象担心培训质量不高或学非所用;担心学习能力不足以成功通过培训考核;担心培训后不能换取更好的岗位或收入;担心跳槽后的培训价值得不到认可,个人购买培训服务也就难以发生,这就势必造成一般培训的供给不足。更何况城镇失业人员、农村富余劳动力等就业弱势群体,本身就游离于职场,没有固定的工作岗位,也没有足够的培训支付能力,但他们更需要一般培训,以增强就业选择和职业适应能力。因此,解决一般培训的市场失灵问题,需要政府补贴培训。
按照贝克尔(Gary Stanley Becker)的说法,企业更愿意出资开展只适用于本企业需要的专门知识技能的特殊培训,因为这类培训的收益并不会因受训者的跳槽而外溢。但事实上,由于科学技术更新与传递加快,受训者知识技能的融会与迁移,企业要垄断专门的知识技能非常困难,也是得不偿失的。这就使得原本应该由企业提供的特殊培训,企业却并不愿意为之,由此带来的技能短缺,有可能阻碍技术进步和劳动生产率的提高,也可能延缓产业结构调整和经济增长方式的转变。因此,解决特殊培训的供给不足,同样需要政府调控。
(二)维护社会公平正义,需要政府补贴培训
城乡就业弱势群体,经济条件差,支付能力弱,职业不稳定,培训投资的预期收益难以保证,因而一般不会自费参加培训。而现实的政府补贴培训,又存在着明显的“马太效应”,即高学历、高收入、高技能、高职位者,因其所在岗位的技术含量和重要性程度高,利益表达能力强,培训投资的回报率大,获得的培训机会也就越多;而低学历、低收入、低技能以及失业者,因其从业的技术含量低,流动性大,学习能力弱,利益表达机制不畅,培训投资回报率小,获得的培训机会也就越少,由此带来的人力资本存量更低,就业竞争能力更弱,个人处境更加艰难。而我国就业弱势群体的形成又有着深刻复杂的社会原因。长期的城乡二元体制,“农民在户籍制度、教育制度、就业制度、公共服务制度、社会保障制度等方面都存在严重的权利赤贫”。“由于收入低下,加上家庭的负担,农民基本上没有对自身的人力资本投资,缺乏职业培训和技术培训。”[2]城市下岗失业人员,也并非完全是由于个人技术水平、文化程度、工作态度、身体状况等方面的不足所致,而更多地是由于诸如市场经济改革、产业结构调整、城乡劳动力流动、行业技术进步等社会因素使然。当这些社会改革成本或改革阵痛的承受者重返劳动力市场参与就业竞争时,已有的年龄、精力、受教育程度、掌握新知识新技术的能力与水平,都无法与新生的劳动力抗衡。因此,政府对城乡就业弱势群体、弱势产业从业人员的职业培训补贴,不只是扶危济困的善政之举,更是维护社会公平正义的责任担当。
二、政府补贴培训供需失衡的成因分析
彰显培训的正外部性,维护社会公平正义,必须以政府补贴培训的供需匹配与有效运行为前提。但现行的政府补贴培训不同程度地存在着供需失衡问题。一是培训立项决策考虑所辖行业、部门宏观、共性需求较多,对目标群体岗位履职和自我发展的个性需求关注不够;考虑培训的规模、速度、轰动效应较多,对培训的质量监管和成果转化关注不够。二是通识性、理论性培训居多;专业性、技术性培训偏少;集训式、报告式、参观式培训居多,跟岗指导、问题研讨、现场实作等培训形式偏少。三是在职人员培训中,领导干部、业务骨干参训机会居多,非领导干部、非业务骨干参训机会偏少;弱势群体就业培训中,有工作经历的人、文化水平高的人参训机会居多,没有工作经历、文化水平低的人参训机会偏少。分析供需失衡的原因,大致有两个方面。
(三)开展培训咨询与指导,尊重个性化的自主选择
为消除因自我意识局限和信息不对称影响造成的参训盲目性,尊重培训对象的主体地位,满足个性化的培训需求。一是开展咨询式培训。通过训前咨询,帮助受训者特别是就业弱势群体,获得培训与就业的相关信息,引导他们理性分析自身的起点、潜力与差距,化解他们参训交往中的畏惧、自卑心理。在英国,凡前来职介中心申领求职津贴或求职的人员,该中心都会指定专人为其提供就业选择、职业生涯发展、经验兴趣能力测定等方面的服务,并据此提出个性化的参训意见和建议。如,对工作信心不足的失业者,开展心理咨询与指导服务;对缺乏工作经验的失业者,则采取就业指导与工作尝试相结合;对缺乏基本技能和工作能力的失业者,则重点开展技能训练服务项目;对有意自我创业的失业者,则帮助他们开展自我能力评估,制订创业计划,提供创业跟踪咨询与指导服务;对希望获得某种国家职业资格的受训者,则指导他们自主选学对应的课程模块或单元。
二是开展诊断式培训。通过训前诊断,认可先前的知识经验,评估学习的起点和基础。如,英国再就业培训中的学习起点评估,一般先由受训者提供能证明自身知识技能的证据材料,如设计过的图纸,制造出来的产品,经过认可的学习成绩证明,等等,然后经过核实并鉴定其业已达到某种国家职业资格标准的程度后,再将尚未达标的余下部分作为增值性培训内容重点学习,以提高培训效率。又如,在法国,由心理、生计、培训等方面的咨询人员对受训者的技能进行评估,以帮助他们选择合适的培训课程。并通过与企业合作,开发不同工作领域的培训体系与培训课程供受训者选择。
三是开展自选式培训。如,荷兰、比利时的公务员培训计划,是由公务员本人与上司协商后确定,培训内容一般要与岗位工作有关,或对职业发展有帮助[3]。上海市规定,凡符合条件的培训对象可以从有关部门定期的《政府补贴培训目录》中,自主选择参训项目。英国、法国的再就业培训课程大多是以模块或单元的方式来设计的,学员可根据自己的需要,或在指导人员的协助下选择和确定合适的学习模块。现在越来越多的地方,将政府培训补贴以“代用券”的形式发放给目标对象,由他们自主选择培训机构、培训项目、培训内容。开展自选式培训,要求培训对象具有较强的信息收集能力与理性选择能力,为此,加强信息公开与咨询指导,对套取培训补贴的非理要严加问责。
(四)培育泛在的微培训模式,随需而学,学用结合
泛在的微培训模式,是人们借助互联网随时随地获取并学习、交流所需知识点或知识模块的一种开放性培训方式。一个个散状的知识点或知识模块,基于培训的目标要求,最终能聚合成具有内在联系的知识体系。这种工学结合、学用结合的碎片式学习,能及时转化培训成果、增强学习动机、化解工学矛盾。一是利用现代网络技术,将业务知识模块与其业务流程集成,方便人们做中学、学中用。如,戴尔公司德克萨斯州的生产线上,每个工位都装有监控器并配有完整的说明和提示。当装配工需要帮助时,有关该产品的装配说明就显示在工位的计算机屏幕上。并且,在生产线测试阶段l现的错误立即被传送到网络计算机上,然后发送给所有测试人员及装配这一产品的员工,提醒他们应该立即学习什么、注意什么[4]。也可以因陋就简,将不同业务流程所需的知识点分发到岗位人员的电子邮件中,或者嵌入到他们每天所登陆的个人网页中,以方便其查找与学习。二是依托无线网络和多媒体技术,利用智能手机等移动终端,随时随地进行线上线下的学习交流。其可以是基于短消息的移动学习,如发送短小精悍的培训内容,有关培训的课程通知、考试安排等;也可以是基于微信、微博、QQ群的培训内容学习与交流、互动;更多的是通过手机等移动设备上网进行信息浏览、资源搜索和学习交流;还可以将学习内容下载到移动学习终端进行离线学习、讨论;还可以通过在培训教材、设备上粘贴二维码的方式,供人们随时扫描、学习其中的内容等[5]。
参 考 文 献
[1][荷]图季曼.教育大百科全书q成人教育(下)[M].重庆:西南师范大学出版社,2011:394-397.
[2]俞萍.重庆市贫困人口受教育状况与教育公平[M].北京:中国社会出版社,2007:91-92.
[3]翁文艳.国外领导教育与培训概览[M].上海:华东师范大学出版社,2008.
[4]陈建安,仇一颗.动态环境下组织内部决策权配置的理论与方法[M].长沙:湖南大学出版社,2010.
[5]蔡建春.无线互联时代移动学习在企业培训中的应用研究[J].无线互联科技,2015(2):27-28.
On the Imbalance between Supply and Demand of Government Subsidy Training and Its Governance
Ou Ben’gu
Abstract Due to the failure of training market resulted from the overflow of personal benefits and the deficiency of vulnerable groups’ training purchasing power, it is necessary that government should offer the training subsidies to correct the problems. Because of the inaccuracy of assessment prediction and the conflicting policies from different departments of the management system, the governmental subsidies will suffer from the imbalances of training supply and demand which will damage the equality of education and training and the use of financial funds. To solve this problem, we need to strengthen the system design and mechanism innovation of macro policy, establish the partnership with related training parties to coordinate in this business, strengthen the counsel and guidance before the training during the training to respect and meet the personal training requirements, cultivate the micro training mode to achieve the profound amalgamation about training,working and life, so as to combine the study with demand and use.
(一)大造宣传声势,全力营造浓厚氛围。对森林防火宣传,我们既秉承了往年注重实效的优良传统,又着重从形式上不断创新,使防火宣传的教导面大大增加。一是巡回宣传。3月2日,我县开展了“森林防火游行车队巡回宣传”活动,组织车辆20多台,排成长龙,气势浩大,游行车队途经全县18个乡镇(林场)所在地,89个行政村,宣传时间历时整整一天,为森林防火宣传造足了声势。二是会议宣传。据防火办统计,我县召开各类森林防火会106次,其中乡镇召开森林防火会20次,村组召开群众大会86场,群众直接受教导达3万人次以上。三是电视宣传。在防火紧要期,县电视台各频道通过插播、滚动和飞字幕等形式播放《防火通告》、《紧急通知》和森林防火公益广告。为确保宣传实效,加大了播放频率。县新闻台天天晚上重复播放2次,白天3次;图文频道每1小时滚动播出一次。四是新闻宣传。在防火紧要期,嘉禾电视新闻台、《今日嘉禾》、嘉禾政务网等多家媒体加大森林防火新闻报道,仅2至3月一个月多时间内,嘉禾新闻台采播放森林防火新闻稿26条,《每周聚集》栏目制作2期森林防火专题节目,《今日嘉禾》刊发森林防火新闻报道19条,嘉禾政务网多次对森林防火会议和县级领导讲话材料进行全文刊发。
县内各大媒体不遗余力地宣传,有力地提高了我县森林防火的社会影响力。五是短信宣传。移动、联通部门一遇高火险天气,及时向全县20万用户群发森林火险等级预报和有关火源治理警示短信,全县群众直接受教导率达70%。清明节3月25日至4月5日间,不论天晴下雨,移动、联通都天天保持发送“失火烧山,一律坐牢”等警示短信,时刻提醒人们注重森林防火,为清明森林防火创造良好的环境。六是标语宣传。各乡镇、林场、县森林防火指挥部成员单位所有公务用车都在车上统一张贴了“违规用火,一律拘留”的宣传标语;各乡镇所在地和集市区都悬挂了宣传横幅,村组醒目处都刷新和书写了宣传标语;县林业局在重点林区入口处竖立了森林防火宣传牌;县*林场标语宣传更是做到了铺天盖地,场内场外,路边墙上都有防火标语,全县防火标语宣传氛围极其浓厚。七是广播宣传。为宣传新《森林防火条例》和《郴州市野外火源治理规定》,县防火办重新录制森林防火宣传磁带100块和vcd碟30块发放到各乡镇、村组。八是《通告》宣传。县森林防火指挥部印制《通告》4000张,乡镇翻录和自行印发《通告》1万多份,每个自然村1份,重点防火自然村或人口1000人以上的大村则达到3份以上,确保《通告》深入人心。
(二)强化组织领导,层层落实防火责任。一是会议部署,落实责任。2月14日,“2.12”森林火灾完全扑救后第二天,县委就立刻组织召开乡镇党委书记、镇长以及县直部门负责人100多人参加的森林防火工作紧急会议,县委书记曹建平、县长陈荣伟、县委办主任邓泽佳、副县长*作了重要讲话。2月22日,县委副书记、县长陈荣伟主持召开政府常务会,会议听取了县森林防火指挥部和县林业局森林防火工作情况报告,会议认真剖析了我县森林防火工作存在的困难和问题,有针对性地提出了工作对策。3月11日,全县农村工作会召开,表彰2009年度森林防火工作先进单位,兑现2009年度森林防火责任状,17乡镇、林场与县人民政府签订了《森林防火责任状》。3月16日,县委、县政府为确保清明森林防火平安,又紧急召开了清明节期间森林防火工作会议,县委常委、县委办主任邓泽佳、副县长*等县领导就清明明期间的工作做了重要指示和认真安排。二是文件安排,落实责任。“2.12”森林火灾后,2月13日,县委、县政府就下发了《关于切实做好当前森林防火工作的紧急通知》,通知要求各级各部门要动员全民,全民动员,把森林防火工作作为一项当前最重要的工作来抓。2月16日,县委办又接着下发了《关于对当前森林防火工作进行督查的通知》,紧急部署全县森林防火督查工作。2月底,县委督查室根据前段督查情况,下发了《全县森林防火工作情况督查通(一)》。3月10日,县森林防火指挥部下发了《关于确定*林场等4个单位为全县森林防火黄牌警告和警示单位的通知》,一系列文件的下发,确保了全县森林防火工作有序、高效运转。三是“四包四定”制,落实责任。即“县级领导包乡、乡镇领导包片、乡镇干部包村、村组干部包户包山头”,“定责任领导、定责任区域、定责任人、定奖惩制度”,确保了防火责任落实到山头,落实到人。四是明确任务,落实责任。对重点林区防火工作,我县以县政府名义明确了责任单位。县*林场防火责任由县*林场、石羔乡和盘江乡三个单位共同负责;“两园一寺”(烈士公园、东塔公园、普照济寺)防火责任由县林业局、建造局共同负责;市县交界山头、县内主要交通干线由县林业局和所在乡镇共同负责;乡镇交界村、山头防火责任由相邻乡镇共同负责,其它重点地段按辖区自行负责。五是实施黄牌警告制,落实责任。从今年起,我县森林防火工作实行黄牌警告和“一票否决”制,一年内两次被黄牌警告的单位,农村工作“一票否决”。3月11日全县农村工作会上,通报了今年第一次被黄牌警告和警示的四个单位。六是加大问责力度,落实责任。*林场火灾发发生后,县纪委、县检察院立刻介入,对林场场长、分管防火及相关人员共11人进行了追究。其中7人被行政问责,4人被刑事拘留。七是严厉纪律,落实责任。在4月12日前,我县森林防火工作严格执行请销假制度,各乡镇主要领导、分管森林防火领导原则上不得离开辖区,确需离开的,需经上一级有关领导同意,确保森林防火组织领导到位。
(三)严管野外火源,保持高压治理态势。一是禁火《通告》。2月24日,县人民政府以嘉政通〔2009〕3号文件印发了《嘉禾县人民政府关于做好森林防火期有关工作的通告》,确定2月24日至4月30日为森林防火期,全县所有林区及林缘500米范围内禁止一切野外用火。二是加大非凡群体管护责任。对痴呆傻和精神病人进行逐一登记造册,建立专门台账,与其法定监护人签订《森林防火监护责任书》,并分别明确一名村组干部或党员作为跟踪监护人,凡系该非凡群体引发的森林火灾,一律由监护人承担,跟踪监护人负连带责任。对在校未成年学生则由班主任负责监管。三是突出加强林场、风景区、墓群集中区等重点区域的火源治理。*林场通过与周边乡镇村组签订《联防协议书》、召开森林防火座谈会等形式抓好火源治理工作,共同防范和扑救森林火灾。县林业局在清明前对我县“两园一寺”(烈士公园、东塔公园、普照济寺)开展了“三清”工作,即清杂草,清枯死枝丫,清坟墓。此次“三清”工作,共出动劳力410个,开设15米宽隔离带7公里,清除枯死枝丫30吨,清扫坟墓86座,有效确保了我县城区重点风景区清明期间的安全。四是强化火源巡查责任。
各乡镇都成立了20-30名的森林防火巡逻队,防火巡查实行定人、定村、定山、定责任“四定”制,确保火源巡查不走过场。哪块山头或或哪片责任区因违规用火行为未及时得到发现或制止而发生森林火灾的,要追究相应责任人和责任领导的责任。五是加大造林炼山审批力度。为防止造林炼山和林缘可燃物烧除出现“跑火现象”,我们实行了造林炼山风险金制度,假如出现“跑火”,风险金则作为罚金进行处理。对于炼山超过150亩的山场,县林业局专业扑火队会到现场督火。六是加大违规用火查处力度。县林业局天天安排一组由4人组成的巡查队,由领导带队,深入山头地块和重点防火单位进行巡查,巡查中做到有烟就查,有火就灭。一个多月来,县林业局处置违规用火12起,罚款4600元,责令张贴《检讨书》2009份。对违规用火的每起处理情况都及时进行了电视曝光,确保达到处理一人,教导一片的作用。七是严厉打击火灾肇事者。我县各有关部门按照事故不查清不放过、事故责任者处理不到位不放过、整改措施不落实不放过、教训不汲取不放过的原则,从重从快打击火灾肇事者。对于社会影响较大、群众反应强烈的森林火灾,森林公安非凡加大了破案力度。*林场2·12森林火灾,犯罪嫌疑人畏罪潜逃,为把犯罪嫌疑人早日抓捕归案,森林公安采取了多项侦查手段,网上追逃令,印发《悬赏通告》,《悬赏通告》并在电视上连续播出两个月,终于在案发后63天把犯罪嫌疑人抓捕归案。盘江乡宅候村2.14森林火灾,为找到突破口,森林公安在宅候村四周的几个小组设立了3个“举报箱”,以方便群众提供有价值的线索,在盘江乡政府和宅候村的积极支持下,森林公安在10个工作日终将此案告获。
(四)严格工作督查,确保各项措施到位。在今年森林防火工作中,森林防火督查始终贯穿于所有工作中。按照市级要求,我县成立了森林防火督查组。督查组由县委、县政府督查室牵头,县纪委、县林业局和县电视台3个单位参加,督查时间从2月16日起,持续到4月底,督查的重点是“九查”,即:查组织机构是否健全,查防火巡逻队是否履职,查防火宣传是否深入人心,查野外用火监管是否得力,查森林火灾隐患是否杜绝,查应急分队能否正常发挥作用,查扑火工具是否备足,查防火值班是否正常,查责任制是否落实。督查工作以来,督查组共明查暗访26次,双休查岗3次,电话查岗4次,发现违规用火现象26处,要求乡镇写出书面说明6次,下发“县委交办函”9份,提出整改意见32条,问责乡镇4个。通过督查,有力地促进了乡镇林场森林防火各项措施的落实。与之同时,县林业局内部成立了四个防火督导小组,每组由1名局领导、1名公安人员和1名防火办工作人员组成。督导工作实行轮班制,天天都有一组人员深入乡镇督查和指导基层防火工作,主要是“四查”,查防火值班领导是否在岗,查防火宣传车是否在宣传,查火源巡逻队是否在履职,查“四包”责任制是否得到落实。对督导过程中发现的问题,督导小组都及时记录在案,并通报乡镇,其结果列入年终考核成绩。
(五)狠抓应急预备,提升科学处置水平。一抓值班备勤。今年县林局充实了值班力量,增加了一名值班人员。并规定,对发生较大或危险性大的森林火灾,必须两名值班人员同时值班。对于出现缺岗或漏接电话的现象,一经查实,从严查处。对于乡镇值班,县防火办天天都会不定时电话查岗,确保全县防火政令、信息畅通。二抓队伍建造。为使扑救森林火灾专业化,落实省市要求的“三禁止”,我县加强了专业和半专业队伍建造,全县成立了17支半专业扑火队和两支专业扑火队。每个乡镇依据辖区森林面积情况,都成立了一支10-20人不等的森林扑火半专业队,森林扑火半专业队人员和车辆都保持相对稳定。这项内容是乡镇森林防火工作考核的一项硬指标,对未按要求建立半专业扑火队的,森林防火工作年底考核为不合格。县林业局、县*林场在原来专业扑火队的基础上,都增加了专业扑火人员。天晴间,队员食宿相对集中,确保一有火情,能快速反应,速战速决,实现打早、打小、打了。三抓物资储备。针对扑救*林场大火,扑火工具消耗大的实际情况,我县及时添置了扑火工具。当前县级储存二号扑火工具有300把,砍刀100把,风力灭火机16台。同时各乡镇林场按照市县要求,都配备了可供50人扑火的工具,重点林区乡镇购买了风力灭火机。
二春季森林防火工作存在的问题和不足及下段工作打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