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食品安全问题优选九篇

时间:2022-02-26 03:42:18

引言:易发表网凭借丰富的文秘实践,为您精心挑选了九篇食品安全问题范例。如需获取更多原创内容,可随时联系我们的客服老师。

食品安全问题

第1篇

民以食为天,食以安为先,食品安全关系到消费者的生命安全、社会和谐与国家形象。近些年我国农业综合生产能力持续提升,农产品产量稳中有增,食物结构日趋优化,食品数量得到了有效保障。但食品安全事件却频繁发生,消费者身心健康遭到严重危害。那么,究竟是什么原因造成了现在的局面呢?

导致食品安全问题的原因有二:一是;二是自然因素导致的食品安全问题,如疯牛病、禽流感等,此类食品安全问题发生的时间、地点、规模、概率和风险较难预测人为因素导致的食品安全问题,如三聚氰胺奶粉、瘦肉精猪肉、苏丹红鸭蛋、毒饺子、地沟油等,这类食品安全问题发生的时间、地点、规模、概率是人为控制,其危害性在于故意为之,即生产者明知是有毒有害物质,却仍用于食品生产。

回顾近几年来的重大食品安全事件,西方发达国家的食品安全问题主要是自然因素引起,而我国的食品安全问题绝大多数是人为因素造成。如何改变这种现象,已成为国家和人们日益关心的话题。

一、利益与道德的权衡

各类食品问题层出不穷,一个重要原因就是食品企业为了降低成本。食品安全不仅是一个生物、化学、技术和管理问题,更是一个经济问题,其本质是农产品投入生产企业、食品原料生产者、食品加工企业、食品营销者、政府监管部门等相关主体之间的利益权衡。不少食品产业的利益主体,在扩大生产规模、降低成本、获取高额利润的驱动下,向食品中添加非法的食品添加剂和非食品原料,或使用过量的化肥、巨毒农药、抗生素、激素等物质,结果导致严重的食品安全问题。在利益与道德的权衡中,利益占了上风,违法行为不断发生和扩散,虽然食品产业的规模扩大了、工艺水平提高了,但道德水平却大幅度下降。三聚氰胺奶粉、地沟油等食品安全事件就是有力的证明。

随着科技的不断进步,也给传统食品行业带来了颠覆性的革命。如“转基因”技术在食品生产领域的应用,可以大大提高生产效率,从而降低成本。但是,科学技术的应用对人类的身体健康是否存在潜在的危害,还需要进一步的论证。

食品企业的成本包括生产成本和制造不安全食品所付出的代价,由于对不安全食品制造企业的惩罚力度不够,条件差的企业制造不安全食品的违法收益大于违法成本,因此条件差的企业在与政府的权衡中选择制造不安全食品,从而引起食品安全问题。

二、食品市场体系发展不健全

食品安全事件频发,个别不法商家的违法经营行为固然难辞其咎,但我国现在的食品生产行业,尚未形成健全的产业化系统,才是更为深层次的根源。大量食品生产企业没有意识,也没有能力建立起固定的产业化供应体系,而是完全根据市场的供需来操纵着原材料的价格,通过压低原料价格来应对全球自品市场口益激烈的竞争。这就导致了我国当前前仍以散户为主的食品原材料供应者,不得不采取降低成本的方式来提高产量,进一步维护自身的当前利益。

在我国当前的食品市场领域中,假冒伪劣食品泛滥。尤其是在城乡结合地带,一些不法分子在制假贩假暴利的驱动下,利用城乡结合部法制监管的漏洞、大众食品安全意识的相对匮乏等特点,通过以假充真、以次充好、以不合格商品冒充合格商品等不法手段,大量制造、贩卖假冒伪劣食品,危害着广大消费者的生命财产安全。

所以,一个健全的市场体系已经迫在眉睫了,只有通过国家宏观调控作用,才能维持食品行业供求关系的平衡,这样人们的安全才会有保障。

三、食品安全法律法规管理体系不完善

在食品市场中,利用宏观调空手段,平衡市场主体利益,加大政府财政投入力度,提高我国食品行业在国际食品市场上的竞争能力,促使我国食品市场进入良性循环。总之,我国食品安全问题不容忽视,食品行业面临着国内市场信任度缺失与国际市场激烈竞争的双重挑战,只有多管齐下,才能使我国食品行业健康有序快速发展,消费者生命财产安全得到切实保障。

《食品安全法》的出台,虽然从立法层面对执法主体的权责进行了进一步的落实,但是在实践中,仍然存在着执法主体执法活动主动性不强,“头痛医头、脚痛医脚”的现象。行政执法活动缺乏体系上的系统性和时间上的一贯性,不能从源头上解决食品安全问题。

政府部门应大力打击食品安全违法行为,使相关利益主体的违法成本远远大于其违法收益,才能遏制不安全食品的泛滥和企业的虚假宣传,进而消除安全隐患。加快立法进程,健全法律体系,提高法律的可操作性,是打击食品安全违法行为的重要条件。应尽快形成以 食品安全法 为支撑,其他法律相匹配、多层次、系统化、结构严禁、操作性强的食品安全法律体系。制定各种单行法,对食品安全的各方面予以明确规定,主要包括:责任主体、环境认证、质量认证、标签管理,投入品(农药、兽药、饲料等)使用、标准化生产、检验检疫、监督检查、质量承诺、广告宣传、信息披露、质量追溯、风险分析、全过程控制、公众参与等方面的法律。

只有法律体系,执行力度不够的话,也会产生食品安全问题。所以,政府部门应进一步整合监管资源,协调监管部门之间权力和责任,协力合作,防止出现监管盲区,提高监管效率,及时发现食品安全违法行为,不但要追究违法者的民事责任,更要追究违法者的刑事责任。要完善责任究制度,一旦发生食品安全问题能够追究到具体的责任部门和责任人, 同时要严厉惩处食品安全中的寻租行为。

第2篇

在实行从农田到餐桌管理的食品安全保障体系中,检测工作应当紧随标准的修订不断完善。检测工作作为食品原料、生产加工过程、运输以及市场销售等环节中内部自我监控和外部监督检查的重要手段,直接影响食品的质量和安全。此外,由于技术和设备的限制,相当一部分添加到食品中的工业原料还无法检测出来。比如,用于制造劣质酱油的“毛发水”,主要成分为氨基酸,与正规酱油中所含的氨基酸成分一致,国内现有的技术和设备难以分辨两种酱油的区别。

所以随着食品中安全卫生指标限量值的逐步降低,对检测技术提出了更高的要求,检验检测应向高技术化、速测化、便携化以及信息共享迈进。设置系统的食品检测机构并使之逐步社会化、建立科学的检测质量保证体系以及加强检测技术储备和人员储备是从总体上提高我国食品检测能力的重要举措。

1.4各执法部门统一协调、权责明晰

长期以来,我国对食品实行多头管理,食品监管游离于各个部门之间,条块分割严重。一方面执法中各部门职责交叉、都可以执法,另一方面则出现模糊或真空地带,给不法分子造成可乘之机。这样就出现了我国食品安全"都管但都管不好"的局面,也为一些部门权力寻租制造了借口。有学者认为,应改变多头管理,向相对集中统一的方向发展。但由于食品的产业链太长,我国的地域范围大,生产力发展水平极不平衡,不可能将食品安全的监管统一在一二个部门。当前,应重点解决食品监管职责过于分散的状况,把食品安全监管的职能相对集中,权责进一步明晰,并通过建立一种有效率和权威的协调机制,提高监管效率,降低行政成本。

2. 激励消费者维权

随着问题食品接二连三的曝光,不难发现虽然监管部门对食品安全的监管存在着诸多问题,但无论其多么地尽职、协调、配合,其监管的范围和能力总是受到限制,对上市食品只能样本抽查监测。因而发现食品安全问题的概率,必然就被限制在了一个较小的范围之内。但如果能降低消费者的检测成本,鼓励消费者利用生活经验,一旦对某种食品产生“合理怀疑”,就可以委托专业机构进行检测。通过“打官司”的办法,可以获得足够的经济回报,形成全民对抗问题食品的局面,最终遏制食品安全问题的泛滥成灾。

2.1 降低消费者维权成本,设立侵权最低赔偿金

当消费者购买到问题食品后,在维权过程中会被要求出示相关检测证明,对于食品检测来讲,成本高,时间长,大量小额投诉的成本远远大于获得的赔偿。消费者受到损害,在申诉解决的过程中要花费很多的财力、物力和精力,消费者往往觉得不值得。最后放弃维权。我国目前没有最低赔偿制度,法律规定只对实际损失进行赔偿,高额维权成本让大多数受害消费者自认倒霉,这在客观上纵容了不法企业。

要改变这种情况,必须建立鼓励投诉的政策,尽快将最低赔偿金制度纳入法律体系,制度要体现对消费者有保障性,对侵权者有惩戒性,对其他经营者有警示性。建立最低赔偿金就会有力制约不法侵权行为,增强消费者维护合法权益的信心和动力。

2.2 受害方补偿分量加重,加害方受罚力度增强

安徽阜阳171个婴儿呱呱落地就被假冒伪劣奶粉“哺育”成“大头娃娃”,并有13人付出了生命代价。中国奶业协会副理事长王怀宝表示,迄今我国仅有《消费者权益保护法》规定了惩罚性赔偿,但只适用于欺诈行为,而且额度被锁定在“增加赔偿金额为消费者购买商品或接受服务费用一倍的赔偿”上。这条规定局限性很大,因为欺诈固然是恶意的最主要的情形,但并不是惟一的情形。食品与其他商品相比具有特殊性,对于违法食品厂商必须用“重典”整治。比如阜阳劣质奶粉事件,若援引“增加1倍”条款处罚厂商,那就起不到丝毫惩罚作用。

违法经营者的利润极大,违法成本又极低的状况,成为一些不法企业肆意妄为的直接动力。故加大企业的违法成本,追究违法企业民事和刑事责任,不仅要没收全部违法所得,还要将违法企业罚得倾家荡产。《食品安全法》建立惩罚性赔偿制度,这是遏止假冒伪劣食品泛滥的有效手段。

2.3 直接损失赔偿更加严格,间接损失赔偿规定明确

目前中国的民事损害赔偿理念,还停留在让加害方负补偿性的赔偿责任阶段。也就是在确定具体赔偿数额时,仍是按照被害人的实际损失,包括物质损失和精神损失来计算的。这种损害赔偿制度并不能真正补偿受害方的全部损失,因为受害方所耗费的时间、金钱、精力等无法获得赔偿。在欧美国家,赔偿是相对实际损失来说的,这里面包括直接损失和间接损失,但在我国的赔偿通常只针对直接损失,我国制定的《食品安全法》也应对消费者的间接损失作出明确规定。

2.4 对隐害行为给予更多关注,有法定组织代表百姓提讼

前些年,哈根达斯在广东省深圳爆出“黑作坊”事件,号称“冰激淋贵族”的哈根达斯竟是在“黑作坊”中加工出来的。深圳市罗湖区卫生监督所除了销毁查没的哈根达斯可疑食品约50 kg外,还对罗湖分店作出罚款5万元人民币的行政处罚。这区区5万罚款与制售者成年累月的巨额利润相比可谓九牛一毛。对违法企业真是无关痛痒。

应允许统一的消费者保护组织代表不特定消费者来诉讼违法生产销售的企业,获得应有的赔偿。由于单独的某个消费者会觉得麻烦,如果有一个固定的法定组织代表消费者对哈根达斯等违法企业提起索赔,要求企业向消费者付出其违法所得成倍以上的赔偿,这将迫使企业规范自己的行为。

3. 建立食品安全信息监测、通报、的网络体系

目前,我国的食品安全信息大多是各职能部门自行公布与其相关的信息,但现实中不仅不同部门对同一内容公布的信息不一样,甚至同一部门对同一内容的信息公布也出现不一致。因此,尽快建立统一协调的食品安全信息监测、通报、的网络运行体系是保证我国食品安全工作的有序、顺利进行的必要条件。我国幅员辽阔、人口众多、各地食品安全监管发展水平不均衡,运用高科技的信息技术手段实现对全国食品安全状况的整体监控,有助于协调、解决全国性的食品安全问题,也有利于食品安全研究数据的汇总,对食品的多头管理也使信息网络建设成为必要。信息共享不仅可以使各部门随时了解当前食品领域的安全形势,也从整体上节约了监管成本。网络的便捷与及时能够实现国家对食品安全的动态监测,有利于政府部门及时做出决策,把突发的、潜在的食品安全风险降至最小。通过网络运行体系,对食品安全信息收集、归纳、汇总,经过科学的研究分析,由有关部门统一对外,引导公众在对食品的选择中趋利避害,同时避免了由于信息矛盾而造成的政府威信下降和公众选择的困难。

第3篇

【关键词】食品安全;罚金刑;法规缺陷

随着科技进步与时展,人民生活水平大幅度提高,对生活的质量也有了更高要求,而在最近几年,各种食品安全事问题接连曝光,食品安全问题引起了社会上的广泛关注。究竟怎样维护食品安全,相关部门从理论到政策,从立法到执法,还在不停探索。

一、食品安全问题现状

人类社会必不可少的就是食品,而食品安全更是重中之重,它关系到百姓健康和社会发展。不过许多不法之徒受到利益诱惑,置人民的生命健康于不顾,使用掺假、化学物质浸泡食品,毒害广大群众健康:水产品用福尔马林浸泡、苏丹红、酱腌菜食品苯甲酸含量超标、漂白大米、黑心月饼、面粉增白剂……2011年3月份双汇集团被曝出其产品含有瘦肉精,市场哗然,双汇集团是全国知名企业,还是多家餐饮企业的供给商,号称其产品是严格按照“十八道测验”正规出产,产品质量坚固,居然也使用瘦肉精,国民为之震惊。我国食品安全存在的问题主要有以下几方面:

(一)食品安全问题日益凸显。随着大量的食品安全问题被曝光,大部分消费者对食品市场安全持不信任态度,据有关部门统计显示,每年我国食物中毒报告病例数约为2至4万人,而实际上,专家猜测实际发生人数约为其统计的10倍,也就是每年食物中毒的人数大概在20万至40万人左右。食品安全问题不容回避。

(二)食品安全造成的社会危害性更大。源自国务院新闻办公室的《中国的食品质量安全状况》的数据显示,2006年我国质检部门共立案查处食品违法案件4.9万件,查获假冒伪劣食品货值金额4.5亿元人民币。基本上所有食品都会有无法保证安全的假冒产品,部分地方甚至出现专门生产加工不安全食品的“专业村”。例如,浙江金华加了敌敌畏的火腿,浙江温州染色剂染红的乡巴佬卤鸡腿等。

食品安全犯罪手段狡猾隐蔽,肉眼难辨。部分不法分子受到打击之后,变换手段以更隐秘的方式继续从事违法活动。食品安全犯罪十分猖狂,出现向集团化、专业化发展的势头,最严重的是有些地区还出现了一种“专业户”――产供销一条龙配套。

(三)执法不严,犯罪分子逃脱处罚。因为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的程序繁琐,需要收集大量相关证据,故而在查处食品安全犯罪过程中,往往只是处以没收罚款等行政手段,惩罚力度较轻。生活中很多案件都是只罚无刑,行政执法程序与司法程序之间无法实现有效衔接,出现断裂。例如,2006年,工商部门查处制售假冒伪劣食品案件6.8万件,而移送司法机关处理的案件只有48件。

二、食品安全法律的不足

“我国刑事法律中食品安全犯罪刑法规制的整体分为直接和间接条款。直接规定食品安全犯罪的条款即生产、销售不符合卫生标准食品罪和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间接条款包括生产、销售假冒伪劣产品罪、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罪、罪等。”i我国刑法中关于食品安全的具体规定仍然存在一些问题。

(一)对于罪名认定的分类缺陷。生产、销售不符合卫生标准的食品罪和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侵犯的客体是大多数人的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以及国家对食品卫生安全的管理制度,属于复杂客体,因此有必要进一步区分。主要客体决定犯罪性质,从而也决定了它们在刑法中的分类。主要客体是指某一具体犯罪所侵害的复杂客体中程度较严重的刑法予以重点保护的社会关系。国家为了保护人民的身体和生命安全,规定了生产、销售不符合卫生标准的食品罪和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这样看来,食品安全犯罪的主要客体是多数人的身体和生命安全。

(二)我国罚金处治不够得当。刑法的两个组成部分中犯罪是前提,刑罚是后果。如果只规定了犯罪种类,没有规定具体刑罚措施,那就不能称之为完整的刑法,而现有的食品安全犯罪其社会危害性与刑罚规定不相平衡。金钱的重要性在于可以满足物质需要,罚金刑是通过剥夺某人的财产来惩戒行为人,具有一定的教育效果。对于食品安全违法犯罪来说,采用罚金是必不可少的一种惩罚方式。不过食品安全的罚金刑设置存在部分缺陷:(1)新的《食品安全法》规定,用销售金额的数目来衡量罚金刑的数额多少,罚金刑处罚不能有效打击一些还未销售或者销售金额较少的不法之徒,严重制约了罚金刑的功能,因此该方法在实践中效果不甚明显。⑵《刑法》第143条和第144条中规定,基本犯的罚金刑是并处或单处“销售金额50%以上2倍以下”罚金,额度的设置相对过低,无法体现罚金的剥夺性.尤其是当法院只判决单处罚金刑,就无法让犯罪人清晰感受到罚金刑的痛苦。⑶《刑法》中对于单位的处罚只是单处罚金,并没有明确规定具体数额及罚金的上下限。这样的罚金制度缺乏确定性与稳定性,对司法实践的指导性不强,不符合罪刑法定原则。

(三)相关规定缺乏可操作性。食品安全犯罪是具体危险犯,只有在“足以造成严重食物中毒事故或者其他严重食源性疾患”的情况下才能构成该罪。而具体危险的程度是非常难鉴定的,在实际中可操作性不强,只能依赖司法解释。《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生产、销售伪劣商品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4条规定,经省级以上卫生行政部门确定的结构鉴定,食品中含有可能导致严重食物中毒事故或者其他严重食源性疾患的超标准的有害细菌或者其他污染物的,应认定为《刑法》第143条规定的“足以造成严重食物中毒事故或者其他严重食源性疾患”。到底什么是“严重食物中毒事故、严重食源性疾患”,高院和检察院并未给出一个明确的司法解释。

三、食品安全犯罪的完善

对于我国目前食品安全犯罪的不足,可以从以下两方面进行考虑:

(一)完善犯罪分类。“应该将食品安全犯罪置于危害公共安全罪中。危害公共安全罪侵犯的同类客体是不特定或多数人的生命、健康和重大公私财产的安全。而不特定多数人的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是食品安全犯罪的主要客体。因而,把食品安全犯罪置于危害公共安全罪中更为妥当。” ii

(二)完善刑罚的规定。法定刑是指刑法分则条文对具体犯罪所确定的适用刑罚的种类和刑罚幅度。对于食品安全犯罪的法定刑,应从以下几点完善,以便有效惩治和预防食品安全犯罪。

1.为了更好的解决部分有毒食品还没销售从而无法实现罚金的问题,可以用“经营金额”取代“销售金额”,“经营金额”包括不法商家所有用于该食品的生产和流通资金,既涵盖成本,也将生产经营所获得的利润计算在内。

2.大多数发达国家都会严惩生产销售不安全食品的商家,不仅要求立即停业待查,而且会处以巨额罚金。而我国对食品安全犯罪的处罚力度较轻,无法起到罚金刑应有的威慑作用,建议加大罚金数额,提高处罚力度,具体数额应该符合罪责刑相适应的原则。

注释:

i 蓝艳.危害食品安全犯罪刑法规制的反思与重构[J].行政与法,2010(3).

ii彭玉伟.论我国食品安全犯罪刑法规制的缺陷和完善[J].内蒙古社会科学,2009(4).

【参考文献】

[1]任毓佳.论食品安全的刑法保护[D].湖南师范大学,2009.

[2]王翠芹.危害食品安全犯罪研究[D].烟台大学,2009.

第4篇

关键词:学生,食品安全,监管

中图分类号:G455 文献标识码:A

案例1:小学生难拒校门口美食 成“廉价食品”消费大军。因价格低廉、外包装吸引眼球,并附赠小玩具,使得小学生成为校门口“廉价零食”的消费大军。近来,儿童食品在孩子们膳食中的比例越来越大,有关专家表示,市场上所谓儿童食品存在原料来路不正、产品化学物质种类和数量增加、农药残留、添加剂量大或使用不当等安全隐患,其中尤以添加剂问题较为严重。儿童脏腑稚嫩,对刺激反应敏感,解毒排泄功能弱,不慎摄入问题食品会影响健康,严重的将造成极大危害。

案例2:广州大学城43学生疑食物中毒,多个同学在大学城穗石村实惠餐厅就餐,此后就出现腹泻、呕吐、发烧等症状。据不完全统计,至少43名学生在该店吃饭后出现不适。

一、食品安全的现状问题

应该来说,食品安全是关系着人民群众的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经济健康发展、国家安定和社会发展与稳定的重大问题。2008年“三鹿事件”发生后,整个社会对食品安全问题日趋关注,正是在这样的背景下,中央把食品安全问题提到了前所未有的高度,2009年6月1日起正式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2010年2月,成立了国务院食品安全委员会,确保对食品安全的有效监管、责任分工和统一协调。2010年4月,“2010年国际食品安全论坛”在北京召开,卫生部部长陈竺在论坛上明确提出中国将把保证食品安全提高到国家战略的高度。2010年8月,中国法学会食品安全法治研究中心在北京成立,建立了我国首家食品安全的全国性法治研究机构。这些都表明国家对食品安全的重视程度达到了前所未有的高度。

随着食品安全问题的严峻化,“以食为天”的我们对问题食品的恐惧也逐步加深,对销售者的信任度也江河日下,甚至发展到对众多的食品都出现不敢吃、不敢买的程度。这就要求食品安全监督局要加大对问题食品打击的力度,让制假者无路可销,同时对于销售者要宣传用良心与信用去销售商品。希望食监局与销售者能归还一个既安全又有保障的食品市场给消费者。除了对食监局与销售者的期望,我们消费者也应该加强对问题食品的辨别能力,多关注食品方面的新闻,了解多一些食品添加剂的限量及其作用与副作用。进而从自身的知识层面上减少对问题商品的购买,同时也减少了问题商品的销售。除此之外,我们还应该配合食品安全监管局的整治,遇到问题商品时尽快举报,以尽早扼杀问题商品的进一步泛滥。

目前我国食品安全面临的挑战和存在的问题主要有:食品制造过程中使用劣质原料,添加有毒物质的情况仍然难以杜绝;超量使用食品添加剂,滥用非食品加工用化学添加剂,加工食品过程中使用劣质原料;农产品、禽类产品的安全状况也不容乐观;抗生素、激素和其他有害物质残留于禽、畜、水产品体内;面临转基因食品的潜在威胁,尽管目前还没有足够证据证明转基因食品对人类有害,但转基因食品安全性问题已引起人们的密切关注。

既然全社会和政府对食品安全问题如此重视,为什么食品安全问题还是层出不穷呢?主要原因在于对监管者的问责不到位。问责制是一种监督与责任追究相结合的制度,它包括了问责标准的确立、问责程序及问责方法的构建、问责制度的完善等一系列内容。食品安全监督领域的行政问责,不应该仅仅局限于对食品质量问题的一种责任追究机制或一种纯粹的惩戒措施,而应该与国家相关政策、法律法规等有机衔接,成为一项互为补充的独立制度。通过问责制度形成对各级监管者的问责压力,防止寻租行为,激励他们对所管辖的食品安全工作给予高度的重视,从而加强对事故的处理和预防,以实现政府的管治目标。如果相关的食品企业出现了食品安全问题,那么相应的监管部门的负责人,甚至企业所在地区的政府负责人就应该无条件地接受问责,问责应该得到严格的执行。

二、食品安全问题的分析

在食品安全问题的发生事件中,不法厂商是最大的利益驱动者。这暴露了这些不法分子的不诚信及只为谋取私利等不道德行为。若要控制食品安全问题的发生,每位经营者在从事经营前应签订诚信规则以一种硬性手段的方式要求自己不出售有问题产品,更为甚者,经营者需将每位顾客当成自己的家人那样珍惜,而不是只把盈利作为首要目标,而将他人的生命安全及健康置之度外。因此,他们都应该将这把警惕量尺放在自己心中以时刻提醒着自己。当食品安全问题不再发生时,这一切就变得两全其美,消费者买得放心,吃得安心,商家得到更多信任,更多顾客,更多利润。

为了能够更好地解决食品安全问题,学校有着不可推卸的责任,因为他们是学生在学校生活的监护人。因此,只有学校把食品安全问题放在高度重视的位置上,且各职人员明确职务,尽职尽责,严格执行相关制度,努力协调好各有关部门间的关系,最重要的是要加强监管工作,提高食品监管的准确性及增强食品监管的权威性。对于那些不作为或乱作为的人员要严肃处理,同时也要倾听学生的声音,对他们的意见和建议多进行一些真正的反馈,要积极宣传及传播食品科普知识,使大家了解食品安全的重要性和在食品安全问题上我们该如何处理解决,也要开展一些食品安全教育活动,使食品安全意识能更深入人心。只有这样做,才有可能更好地解决食品安全问题。

唯有学校及其人员严格地执行相关的法律法规,才能使制度真正的履行,才能使学校食堂做得更好、执法更有力、管理更严,食品安全问题才更少。

而人的观念也是影响此类问题的一大因素,因此当人们观念意识提高时,一切的方案才能更好地运作,食品安全问题才可能从根本上解决,此类问题才会越来越少。

三. 结论与建议

在食品安全宣传上首先要加强对学生的宣传和教育,特别是小学生,如.不要吃街头小吃,注意卫生;少吃学校附近小店里卖的零食;少吃没有绿色商标、生产日期、保质期、质量安全标志、产房地址的食品;.少吃油炸类食品如:薯片,薯条等;不吃没有营业执照的小型店铺里销售的“垃圾食品”等。让孩子从根本上认清三无食品的的危害。

第二,要强化对违法者的惩戒力度。法律制订得再多再细,如果不严格执行也是不行的。要想从根本上遏制造假行为,就必须同时加大执法力度和处罚力度,让造假的成本远大于造假的收益,进而使造假者望而却步。

第三,发挥媒体的监督作用。要从根本上解决食品安全问题,就必须引入独立的第三方监督,这个第三方从本质上说应该是广大消费者,但由于消费者过于分散,所以独立的媒体监督往往就成为消费者的最佳人。尤其是网络媒体,具有成本低、传播速度快、舆论压力大等。

第四,有效解决食品安全问题的关键是强化对监管者的问责。在中国目前的治理结构中,行政权占据主导地位,这既是我们的优势,也是一些问题的根源所在。要想最大限度地利用这一优势,又尽可能地避免由此而引发的各种治理问题,就必须要严格执行对监管者的问责,这是整个食品监管体系的关键点,只有抓住它,才能从根本上解决食品安全的监管问题。

参考文献 :

1、地摊零食成为孩子健康隐患,/zhuanti/shenduguancha/

第5篇

一、农村自办宴席中存在的食品安全问题

1、购买食品原材料贪图便宜,采购过程不规范。部分农村群众消费观念落后,安全意识差,采购食品原材料首选价格便宜的,在他们的传统消费观念中,“便宜”是其首要考虑的因素,因此食品原料采购不能严格把关,更谈不上有索证索票的意识。只要看不出腐烂变质、闻不到臭味异味就行,个别群众甚至存在着“只要烧熟了吃,就不会有问题”的错误观念。因此容易购买到低价劣质以及过期变质的食品原材料,从而为宴席的安全问题埋下隐患。

2、宴席加工及用餐场所简陋,卫生设施不规范。一般在农村都是以自家厨房和堂屋为主,有的在庭院内用油布做个顶棚临时搭建,甚至有的在露天直接加工并就餐,条件有限,卫生设施不齐全。无“防尘、防蝇、防鼠”设施,无流动水洗手洗菜设施、无食品冷藏保鲜设施,造成食品原材料易受污染。加工后待用的食品及其原料在自然条件下存放,大量半成品与熟食长时间混放,极易引起食物中微生物的大量繁殖而造成食物中毒。

3、餐洁具临时租借使用频繁,清洗消毒不规范。因为宴请的客人较多,大量菜品加工用具、餐饮洁具需要临时租借。加上外地赶来的亲朋好友有时要连续吃上2至3顿,这就要分批次就餐,一批客人吃完紧接着就是下一批,我们当地俗称“流水席”。为了赶时间加上不规范操作,因此锅、碗、瓢、盆及刀具、砧板、餐饮洁具很难做到“一洗、二冲、三消毒”,只能简单地在大塑料盆中洗一下,在换个盆过一下水,没有消毒紧接着就反复使用。

4、厨师未经安全及技能培训,操作过程不规范。大厨及帮厨大多为当地的饭店从业人员,俗称“烧大锅的”。大部分人员未经体检,无健康证明,没有经过相关部门正规培训,食品卫生知识相对缺乏,食品安全意识相对淡薄。清洗瓜果蔬菜不经盐水浸泡去除农药残留,而是简单冲洗直接使用;加工菜品时混用刀具和案板,生熟不分、荤素不分;操作熟食时没有经常洗手和穿戴工作服、口罩、帽子的习惯;特别是在加工卤菜等熟食时,容易忽视熟食制作时间及保质期限、保存条件,在卤菜食用装盘前没有重新回炉加工,特别是春夏季节,细菌滋生,食物极易发生腐败变质。由于自办宴席在农村量大、面广,监管人员相对匮乏,使农村自办宴席始终是食品安全监管的一个薄弱环节。

二、农村自办宴席食品安全监管的几点建议

针对当前农村自办宴席的现状和存在的安全隐患,笔者结合平时的工作实践,并在借鉴其他兄弟单位监管经验的基础上提出了以下几点建议:

一、加强农村自办宴席申报备案制度。只有申报备案工作做实了,后续的监管才能跟进,否则一切无从谈起。根据要求,各乡镇所辖行政村都设有食品安全信息员,并具体负责农村家庭自办宴席的信息收集、申报备案和汇总上报。申报内容包括举办人、申报事由、承办厨师、就餐时间、地点、人数等信息。村民自办5桌以上宴席的,需提前 48 小时向所在村(居)进行申报,村级食品安全信息员要及时上报并填写《某某乡镇某某村家庭自办宴席申报备案表》,此表一式叁份。一份各村自行留存,一份报乡镇食品安全办公室,一份报辖区市场监督管理所(或餐饮监管相关机构)。

二、加强农村宴席厨师定期体检备案制度。承办农村家庭宴席的厨师,应每年进行健康体检并登记备案,取得上岗资格后方可从事宴席承办。健康体检每年至少一至二次,厨师健康体检工作可由各乡镇卫生院负责落实,登记备案由各乡镇食品安全办公室和辖区市场监督管理所共同负责,《乡镇农村厨师登记备案表》一式四份,分别由辖区市场监督管理所、乡镇食品安全办公室、县局餐饮股、县食安办留存。登记信息包括姓名、性别、学历、资格等级、行业从业经历、健康状况等,按餐饮从业人员要求和标准管理。每年进行健康检查,凡是患有痢疾、伤寒、病毒性肝炎、活动性肺结核、化脓性或渗出性皮肤病等传染性疾病的,不得从事该项工作。

三、加强农村宴席厨师的食品安全知识培训。作为一个好的厨师,不仅菜品要做的好,更要做的安全。厨师是否有责任心和具备食品安全知识,直接关系到宴席菜品的质量和安全。为此要加强对厨师的食品安全教育工作,定期组织厨师开展食品安全法律法规教育和食品安全知识培训,以增强其责任心,提高其食品安全意识。培训的内容包括:食品采购的卫生要求、主要原料采购卫生要求、烹饪加工卫生要求、冷菜加工卫生要求、餐具消毒卫生要求、环境卫生要求、个人卫生要求、食物中毒的预防知识等。

四、加强自办宴席现场监管与指导。对自办宴席探索实行分类指导,规模在10桌以下的自办宴席由各乡镇辖区市场监管所及镇食品安全办公室负责,具体检查防蝇防尘设施,所购原料和食品的质量,加工过程的生熟分开,菜品的煮熟烧透,凉菜卫生标准,餐具的清洗消毒等,并派人进行现场监督指导;规模在10桌以上自办宴席由县食安办会同县局餐饮管理股选派业务能力强、素质高的执法人员到现场监督指导。对患有痢疾、伤寒、病毒性肝炎、活动性肺结核、化脓性或渗出性皮肤病等传染病的人员,禁止举办或承办自办聚餐。宴席举办者不得购买“三无”食品、过期食品等不合格食品,举办者要向供货单位(或供货人)索取购物凭证,注明购进食品原料的名称、规格、批号、供货者、购货数量、购货日期等内容。对于查出的不合格食品,就地销毁。

五、加强食品安全突发事件应急处置制度。宴席的举办者、承办厨师或其他人员若发现食品安全事故隐患或者疑似食物中毒事故时,立即报告乡镇卫生院和乡镇食安办,乡镇食安办接到报告后立即组织人员控制现场,并立即上报县食安办。同时积极组织人员配合相关职能部门开展救治、调查、采样、取证、查处工作,同时县食安办启动相应应急预案。

第6篇

一般来说,市场中卖方比买方更容易掌握有关商品的各种信息,信息不对称造成了市场交易双方的利益失衡,影响社会公平以及市场配置资源的效率。消费者与食品加工企业、政府与食品加工企业、农户与食品加工企业都存在严重的信息不对称现象。消费者处于食品产业链的终端,其对所有的食品功效不可能完全了解,对各类食品就无法做出完全准确的判断,也无法辨别食品的安全程度。消费者对食品的安全性辨别仅仅依靠国家对各类食品的质量认证,从这个角度上看,消费者其实是食品安全问题的最大受害者,消费者的权益需要得到合法保护。政府作为食品安全的监管者,在工作中可能监管不到位,造成政府和企业间的信息不对称,引发食品安全风险。从原料到最终的产成品再到销售,食品经历了众多环节,各个环节都容易出现食品安全问题。农业生产要素供应商向农户提供种子、农药、化肥、饲料添加剂这些主要的农业生产资料,农业生产资料的合格与否直接决定了食品的安全与否。但在这个过程中也可能出现信息不对称的情况,进而加剧了农户与食品企业的信息不对称情形。食品市场严重的信息不对称导致市场失灵,进而导致食品安全问题。一些不法食品企业为了追求高额利润,非法生产不合格产品,严重扰乱了食品市场经济秩序,影响市场资源配置。长此以往,将会导致逆向选择和道德风险。食品市场是典型的“柠檬市场”,食品的安全品质与食品的利润存在不可调和的矛盾。生产厂商为了提高产品竞争力,进行逆向选择,利用消费者在食品监督上的困难,进行各种形式的逐利活动,为了降低生产成本而降低了食品安全。随着逆向选择(的恶性循环,某些生产厂商仍然生产假冒伪劣产品,进而引发道德风险。

二、食品安全问题的市场经济原因分析

市场经济的缺陷目前,我国仍处于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初级阶段,市场发展还不成熟,市场经济有其固有的缺陷,食品安全问题不可避免。私人成本和社会效应之间的矛盾无法调节时会产生经济外部性问题。负的外部性会诱发企业为牟取暴利而生产不合格产品,不仅损害了消费者利益,也排挤了正规食品生产企业的市场份额,扰乱市场秩序。有效的市场机制是市场运行的基础,市场机制主要包括价格机制、竞争机制、和供求机制三个要素,这三个要素与市场主体的利益紧密相关。在市场机制下,食品企业容易只顾利益,不顾其他,牟取利益。社会关系决定了市场机制的作用发挥,生产者、经营者和消费者作为市场经济活动的参与者,通过价格、供求和竞争机制占有市场份额,但有些企业则通过不正当经济行为来实现利益最大化。一些大企业、大品牌甚至也抵抗不了利益的诱惑,收购劣质食品原材料进行加工生产,或者非法使用危害人体健康的食品添加剂。由此可见,市场经济的缺陷是出现食品安全问题的重要原因。要解决食品安全问题,不仅需要发挥市场机制的作用,也需要政府对经济进行宏观调控,运用经济手段、法律手段和行政手段来调节食品市场。市场的短期行为我国食品安全问题出现的又一重要原因是市场的短期行为。短期行为是指企业只顾眼前利益,不顾长远利益。食品生产商为了追求利益最大化,以牺牲企业长远利益为代价换取短期内的盈利,甚至采用各种非法经营手段,生产加工假冒伪劣食品,造成食品市场的混乱,引发严重的食品安全危机。利益最大化是生产者、经营者的最终目标,尤其是作为食品生产者,尽其最大努力缩小生产成本,从而以低廉的价格来吸引消费者。在利益的驱使下,某些企业从原料采购、加工到销售,每个环节都不符合安全、健康食品的标准,仅以华丽的包装和低廉的价格欺骗消费者。食品企业不断追求利益最大化,使得市场很难避免短期行为。而市场的短期行间接使得食品安全问题层出不穷,引发食品安全危机。

三、政府失灵

第7篇

关键词:食品质量责任;安全监管;改善措施

中图分类号:F423.2 文献标志码:A 文章编号:1673-291X(2012)08-0186-02

近年来,食品安全问题日益成为人们关注的焦点。中国作为一个发展中的人口大国,伴随着现代社会物质生活水平的不断提高,人们对食品的需求也开始由温饱型向健康型转变,对食品安全问题的重视也被提到了前所未有的高度。随着公众对食品安全问题的密切关注,食品安全风险和矛盾日益突出。据不完全统计,仅2008年以来就发生了包括乳品行业“三聚氰胺”的恶性食品安全事故;无锡、苏州等地出现含大量甲醛的银鱼;温州活螃蟹体内发现甲醛;四川广元柑橘大实蝇事件;香港检测出内地输港含有三聚氰胺的鸡蛋;再加上最近发生的“染色馒头”、“牛肉膏”、“瘦肉精”和“地沟油”等风波。频繁发生的食品质量安全事件不断冲击着消费者脆弱的神经,愤怒的消费者把矛头对准了超市、企业、商贩的同时,对食品质量安全监管体系的拷问也被推上风口浪尖,一片七嘴八舌的议论中,有一种声音越来越清晰、越来越响亮,它准确无误地点出了所有罪状的共性,那就是“食品企业质量责任的缺失”。

一、企业承担食品质量责任的内涵

企业的社会责任,就是企业在创造财富的同时所负有的满足多方面利益相关者的利益要求的责任,其中最重要的是保证消费者的利益要求的问题。现代企业经营的目标已经不再局限于对经济目标的追求,企业必须超越利润这一目标的传统理念,在创造利润、对股东承担法律责任的同时,强调要在生产过程中对人的价值的关注,强调对消费者、对环境、对社会的贡献,承担对员工、消费者、社区和环境的责任。对于食品企业而言,承担企业社会责任,首先要保证为消费者提供安全、符合营养标准的食品。

食品质量责任的主体是食品企业,但是仅仅依靠企业本身并不能确保企业履行自己的食品质量责任,还必须有政府有关部门的监督。企业、政府、消费者、有关的法律法规等共同构成了食品质量责任体系。这个体系的各组成部分共同发挥作用才能够落实食品的质量责任,其中任何一个环节出现问题,食品质量责任就无从保证。食品质量责任体系的完善体现一个国家的政府机关对居民的保护与责任。只有当一个国家的食品质量安全体系健全并发挥作用,才会为这个社会的成员带来健康、安全、工作与幸福,也就会使得这个社会更加稳定和谐。

承担食品安全责任与食品企业的成功有着密切的联系,它不仅反映企业经营者的道德水准,更重要的是企业承担社会责任能够促进企业自身的长远发展。据国外统计资料显示,重视社会责任的企业平均回报比同行高出2个百分点,同时重视社会责任的企业与社会责任感较少的竞争对手相比拥有更强的盈利能力、更低的经营风险、更忠实的员工和更好的声誉以及与当地政府和社区的更和谐的关系。因此,食品企业一定要主动强化自身的社会责任意识,树立以人为本的观念,把履行食品质量责任、保障消费者的健康和安全作为企业基本准则加以重视。

二、食品企业质量责任缺失的原因分析

食品企业质量责任的缺失是由多方面原因造成的,既有我国经济快速发展过程中产生的贫富差距过大、享乐主义盛行等社会方面的原因,也有企业层面的企业生产方式落后、食品质量意识淡薄以及政府层面的食品质量监管体系不健全、监管不利等原因。具体来说,表现为以下几个方面。

(一)社会层面的原因

随着我国经济的发展和市场竞争的加剧,促使企业更加追求利润最大化。收入分配体制的缺陷导致社会不同阶层和地区收入差距极大,据学者测算,我国企业行业间工资差距达到了15倍,城乡收入差距达到3.23,国际上公认的反映贫富差距的基尼系数高达0.5,成为世界上贫富差距最大的国家之一。过于悬殊的贫富差距引起全社会拜金主义的盛行,最终扭曲的社会价值观导致企业缺乏以人为本的商业意识,见利忘义,忽视企业的社会责任。

食品企业社会责任的缺失也与我国社会生产力低下有关。社会生产力决定社会状态,不断涌现的食品安全问题,不是偶然。尽管近些年我国经济发展取得了很大成就,但是从我国经济发展总体水平,特别是农村地区发展水平来看,社会生产力还不高,大部分民众可支配收入较低,无力消费高品质食品。据笔者做过的一项问卷调查,“如果超市只有两种牛奶卖,一种10 元一包,一种2 元一包,若您需要购买牛奶,您会购买那一种?”约87% 的人都选择2 元一包的奶,因为他们的收入有限。马克思曾经说过“经济是基础”,过低的生活标准直接束缚了人们道德水平的进一步提高,也不可避免地影响到企业履行自己的社会责任。

(二)企业层面上的原因

我国食品企业食品质量意识缺乏,经营中并没有从消费者利益出发对食品的生产过程严格把关。食品安全问题的产生,很大程度上是由于食品企业在食品生产过程中有意或者无意地选择以企业利益为先,忽视了消费者的利益,缺失以公众利益为导向、履行食品质量责任的意识。并且我国食品生产加工企业大多管理混乱、规模过小、装备落后,基本上属于家庭作坊式的企业。据调查,我国目前有400多万家企业和700多万家小型加工作坊从事食品工业。其中,从事技术含量最低的食品加工业的企业占52%,取得食品卫生许可证的企业约为总数的1/6,25%的企业无标准生产,15%的企业无执照生产。这种现状的直接结果是市场竞争激烈,为了生存,原本就质量责任意识淡薄的企业被迫降低直接生产经营成本,在利益的驱动下,非常容易出现以次充好、以假充真等各种引发食品安全问题的行为,使得企业食品质量责任缺失的现象进一步加剧。

从流通环节来看,个别经营业主见利忘义、违规经营,为一些劣质食品提供了可乘之机。随着社会城市化的发展,许多粮食、蔬菜、果品和肉类,都要经过长途运输或储存,或者经过多次加工,才送到人们面前。在这些食品的运输、储存和加工过程中,人们常常在食品中投放各种添加剂,其中不少添加剂具有一定的毒性,从而对人体健康产生不利影响。

(三)监管部门食品质量责任的监管疏漏

企业履行社会责任一靠自觉强化,二靠外部监督。“双汇瘦肉精事件”和“三鹿奶粉事件”的发生凸显出国家有关部门在监管方面不到位,监管不力使得食品企业缺乏承担社会责任的约束。主要表现在:(1)过分倚重发展、轻视监管是引起食品企业漠视质量责任的重要原因。我国很多地方保护主义现象严重,地方监管部门为了当地经济利益而和政府、企业“政企合谋”,置消费者权益于不顾。不少政府部门依旧将发展放在第一位,认为企业发展起来了,其他问题都是小问题。”地方监管部门的执法理念偏失所导致的监管意识薄弱纵容了食品企业逃避履行质量责任;(2)某些监管部门有法不依、执法不严助长了企业不履行食品质量责任的行为。根据《产品质量法》规定,国家对产品质量实行以抽查为主要方式的监督检查制度。遗憾的是,许多时候,抽检流于形式,甚至睁一只眼闭一只眼。例如,在上海馒头事件中,违规加工生产馒头的公司工作人员表示,并非没有监管,监管部门一个月会抽查一次。当监管部门来检查的时候,公司就把东西拿到办公室给他们检查,不让他们去车间,“他们一来我们就把车间的门关上,不让他们进去”;(3)监管队伍人员专业素质不强,缺乏监管设备客观上也导致了企业对食品质量责任的淡漠。我国现行的食品安全检测设备落后,缺乏简便易行且准确的检测手段。例如,依靠现有设备对地沟油、农药残留指标等进行检测,不仅费时费力,而且难以大面积推广。 并且很多监管人员没有接受过专业培训或训练,执法过程也仅仅是“一看、二摸、三闻”,对于“苏丹红”、“三聚氰胺”等化学添加剂根本没有安全监管意识。

三、针对食品企业质量责任缺失的改善措施

(一)强化食品企业的质量安全主体责任意识

通过宣传使食品生产经营者意识到承担企业社会责任有利于企业自身利益,主动肩负起第一责任人的责任。首先,应加大对食品企业法律法规的培训和宣传,组织食品从业人员特别是企业主要负责人认真学习最新的法律法规,使其认识并掌握食品安全的要求;其次,开展专题讲座,解析法规条文,明确操作规范,讲明利害关系,引导企业提高落实质量安全主体责任的使命感和自觉性;另外,强调企业的法律责任,有针对性的做好思想教育和心理疏导工作,增强其质量责任意识和遵守食品安全生产法律法规的意识。

(二)发挥政府职能部门监管的主要作用

政府职能部门对食品安全监管工作负有首要责任,这不仅是政府职能部门自身定位的需要,同时也是加强政府公共管理和公共服务能力的现实需要。因此,政府职能部门应该在加强自身建设的同时,不断提升食品安全监管工作水平。政府职能部门对食品安全监管工作负有首要责任,当食品安全问题出现时,首先要追究职能部门的责任,只有这样,才能切实有效地调动职能部门的主动性和积极性。

(三)加大资金投入,提高食品安全检测科技水平

检测是从食品原料、生产加工过程、运输以及市场销售等环节的内部自我监控和外部监督检查的重要手段。实行从农田到餐桌管理的食品安全管理体系中,食品安全检测体系起到关键的作用。由于我国食品安全检测体系的不完善,检测水平发展不均衡,检测技术水平不高已经成为制约食品安全保障体系的瓶颈问题。因此,我们当务之急就是要加大对我国食品安全检测体系的资金投入,快速提高我国食品安全检测的科技水平。此外,制定和完善食品安全有关的法律法规、健全食品安全监管体系、提高农民收入以及减小社会贫富差距等措施都是加强食品安全、促使食品企业履行食品质量责任的有效手段。

总之,我国企业社会责任意识的提升是一项长期的任务,是一个系统工程,需要社会各方面的共同努力和支持。在这个过程中,企业应认识到良好形象是企业的无形资产,是对企业生存和发展具有重要影响的无价之宝。基于企业社会责任理念的企业文化建设将极大地提升食品企业的竞争力,从而在国内、国际竞争中树立良好形象并赢得丰厚的利润。

参考文献:

[1] 臧立新.我国食品安全监管问题及对策研究[D].长春:吉林大学,2009.

第8篇

每每发生一起食品安仝事件,都会刺激人们敏感的神经,但有一类却往往被大家忽视,那就是食源性疾病。中国工程院院士陈君石曾在多个场含强调,食源性疾病才是我国最严重的食品安仝同题。

食源性疾病重视不够

记者:什么是食源性疾病?它危害有多大?

陈君石:通俗地说,食源性疾病就是吃出病了,食物中毒了。你吃坏了拉肚子,就是食源性疾病。它是涵盖非常广泛的疾病,吃了被微生物或化学品污染的食品都可能引起,前者如细菌、病毒等,后者如农药、有毒植物等。 “从农田到餐桌”的任何一个阶段都可能发生食品污染。

食源性疾病给人体带来的危害远不止闹肚子那么简单,很多人不知道,它是会吃死人的,可导致从腹泻到肝、肾损伤等200多种疾病。世界卫生组织表示,每年不安全的食品与约200万人的死亡有关,其中40%是5岁以下儿童。2008年三聚氰胺事件导致的“结石宝宝”,20世纪80年代上海因生吃毛蚶造成30万人染上甲肝等,都属于食源性疾病。

记者:您为什么说食源性疾病是食品安全的头号故人?

陈君石:按照世界卫生组织的定义,食品安全指的是食物中含有毒有害物质,对人体健康造成影响的公共卫生问题,其关键点是“对人体健康的影响有多大”,所以要解决食品安全问题,首先要搞清楚食品中哪些有毒有害物质对人体健康的危害最大。

事实上,当前中国乃至全世界,食品安全的主要敌人都是食源性疾病。我之所以在多个场合强调这点,是因为食源性疾病危害大、发生范围广。在所有食品安全问题中,食源性疾病是发生率最高的,每年造成的健康伤害也最大。某所小学多少人食物中毒住院、某市一家几口食物中毒……大家可能不关注这类新闻,但这些都是直接吃出病,还可能造成死亡的。一般老百姓对此并不重视,不认为是食品安全问题。与此形成鲜明对比的是,老百姓普遍关心的是食品添加剂滥用、农药残留甚至是非法添加非食用物质等问题,这些新闻报道总能在短时间内吸引大量眼球,甚至引发恐慌。但大家仔细想想,由于滥用食品添加剂、农药残留超标,真正吃出问题、吃出病来的有多少?不能说很少,但与食源性疾病相比,它的数量少之又少。当然,滥用食品添加剂、农药残留超标是绝对不允许的。

记者:老百姓对添加剂、农残等问题的关注度远远大于食源性疾病,您认为原因何在?

陈君石:确实如此。形成此种现象的原因有以下几点。第一,宣传不够。媒体很少对食源性疾病做重点报道,至多用“豆腐块”大的版面报道一下某小学发生食物中毒,网上也不会有人炒作。很多人在家里也有吃坏肚子的经历,但他们并不认为这是食源性疾病惹的祸,不认为是食品安全问题。但如果是添加剂、农残等问题,媒体往往大篇幅铺天盖地报道,瞬间就能吸引大量眼球,引发关注,并给政府很大压力。

第二,政府重视也不够。在国务院食安办的与食品安全有关的规划或工作重点等文件中,涉及食源性疾病的很少,即便涉及也是轻轻提到,重视度远远不及添加剂、农残等。有关部门对食源性疾病的科普宣传也很少。而在发达国家,政府会定期公布食源性疾病信息,消费者基本都知道食源性疾病是头号食品安全问题。

平均6.5人中就有1人次患食源性疾病

记者:目前,我国食源性疾病有多严重?

陈君石:很遗憾,我国目前还没有全国范围内食源性疾病发病的准确数据,但可以从两组数据看出该问题的严重性。美国疾控中心的数据显示,经过10年的努力,2011年,美国食源性疾病总发病数由2001年的7200万人次降至4800万人次,每年3000人死亡。总体上看,我国人口多,卫生环境、饮食习惯等都比美国差,食源性疾病的患病人数只会比美国更多。

2012年上半年,我国一项涉及9个省市的食源性疾病主动监测发现,估计每年有2亿多人次罹患食源性疾病,平均每6.5人中就有1人次。从每年好几亿人次发病这点上讲,食源性疾病当然是食品安全的头号劲敌。

我国卫生部门每年收到的食源性疾病发病报告,大致只有2万-3万人发病。实际上,这仅仅是食源性疾病发病人数的“冰山一角”。有数据显示,发达国家食源性疾病漏报率在90%以上,而发展中国家则在95%以上,我国的漏报率可能更高。

记者:漏报率如此之高的原因何在?食源性疾病在哪些场所比较容易发生?

陈君石:从我国情况来看,漏报率高与报告制度的执行性较差和报告体系还不够完整有关。相对于急性传染病,食源性疾病报告的强制执行力度较小,报告主体(医疗卫生机构)对本身的职责也还不够明确。大家都知道各地疾控中心需要上报,但医疗机构要不要上报、什么类型的医疗机构要上报等,从体制上强调得很不够。由于食品安全是大事,有些地方政府为了不影响政绩会压着不报,也有的当成急性传染病报。

根据分析,发生在餐饮服务单位的食源性疾病事件数最多,包括饭店、食堂和乡村酒席等,占到了食源性疾病总数的55.4%;发生在家庭中的食源性疾病也十分普遍,占到总数的40.0%,但这往往被大家忽视。

做到五点能预防

记者:要想远离食源性疾病难度有多大?老百姓最应该做的改变是什么?

陈君石:在生活中预防它的难度并不太大,最关键的是要坚持世界卫生组织推荐的“食品安全五要素”。老百姓最应该做的改变是意识上的转变,一定要高度重视食源性疾病,知道它会直接影响健康,是比添加剂、农残等更严重的食品安全问题。具体来说, “食品安全五要素”指的是:

第一,保持清洁。大家别小看洗手,它能洗掉很多致病菌。除了餐前便后要洗手外,在做饭的过程中尤其是生熟食品交替时也要注意洗手。厨房用具要保持清洁,尤其是碗筷、刀具、抹布等,厨房和储存食物的地方要注意防虫防鼠。第二,生熟分开。要使用两套刀具、案板、器皿等,分别处理生、熟食品。第三,烧熟煮透。食物要彻底做熟,尤其是肉、禽、蛋和海产品。第四,保持食物的安全温度。绝大多数的致病微生物都喜欢室温环境。熟食在室温下别放2小时以上,所有熟食和易腐烂的食物应及时冷藏(最好在5℃以下),冷冻食物最好别在室温下化冻。第五,使用安全的水和原材料。水果和蔬菜要彻底清洗干净。

记者:现在很多人感叹, “我们还能吃什么”,您对此怎么看?

陈君石:担忧吃了不安全的食品会影响健康,这是人之常情。但如果因为“听说”我们被各种有毒有害物质包围了,就觉得“我们还能吃什么”其实是没有道理的。

一种食物能不能吃,关键在于看它损害健康的风险有多大。 “吃”其实是不存在零风险的,若一点儿风险没有,不现实也不科学。比如北京烤鸭皮中含有致癌物多环芳烃,但它只在烤鸭皮中有且含量很低,我们也不会天天吃烤鸭,因此风险很低,烤鸭依然是可以享受的美味。

第9篇

中国青年报社会调查中心新近完成的一项有关食品安全的调查显示,近期频发的食品安全事件引起了公众的广泛关注,82%的公众表示,这些事件“肯定会”引发自己对周围食品安全问题的担心,13%的人表示“可能会”。

27%的人认为,他们在日常生活中,“经常会遇到”食品安全问题;认为“有过,但很少”的,占64%;仅有9%的人回答“从来没有过”。

很多读者还在来信中提到了发生在自己身边的食品安全隐患。虽然这些问题并未产生大范围的影响,但对每一个遭遇过这些问题的人来说,却造成了相当大的困扰甚至是伤害。

对于具体的食品安全问题,超过一半的受访者认为,“达不到国家卫生标准的食品”最令他们感到担心。其次是“假冒知名品牌的食品”,选择这一项的人达到了21%。另外,还有16%的人最担心“过了保质期还在销售的食品”。

值得注意的是,“没有明确标识的转基因食品”似乎还没有进入大多数受访者的关注视野,仅有4%的人认为这一问题最令人担心。但也有一位来自安徽淮南的读者对某些生产企业的产品所含的转基因成分“既不标识也不承认”表示质疑,认为这是一种严重的“不诚信”。

“生产日期和保质期”被近九成半的人认为是选购食品时通常会关注的问题。值得注意的是,关注“相关检验合格证明”的,不足半数;而关注“食品的色泽和包装等外观因素”的,则略高于半数,为52%。

对于“您认为造成目前食品安全问题频出的根本原因是什么?”这一多选问题,大多数人选择了“不法食品生产企业和个人利益熏心”,该选项的获选率达到87%。同时,相当多的受访公众认为“对失信企业和个人的惩戒力度不够”也是主要原因之一,有68%的人选择了这一项。

政府职能部门在食品安全问题上的“失位”同样引起了公众的强烈关注。认为“各监管部门责任不明晰,互相推托”的,达到了72%;“各执法部门之间缺乏配合,信息不沟通”以及“对相关执法部门人员不作为的惩戒力度不够”,分别被64%和65%的公众认为是食品安全问题频出的根本原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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