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来到易发表网!

关于我们 期刊咨询 科普杂志

公共设施管理制度优选九篇

时间:2022-10-10 02:45:02

引言:易发表网凭借丰富的文秘实践,为您精心挑选了九篇公共设施管理制度范例。如需获取更多原创内容,可随时联系我们的客服老师。

公共设施管理制度

第1篇

第一条为加强市政工程设施管理,保障市政工程设施完好,方便群众生活,促进经济和社会发展,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市、县(市)、建制镇规划区及市政工程设施延伸地段市政工程设施的建设、使用、维护和管理,必须遵守本条例。

第三条本条例所称市政工程设施包括:

(一)城市道路:车行道、人行道、环岛、分车带、路肩、边沟、街头空地、公共广场、代征道路用地及其附属设施;

(二)城市桥涵:桥梁、人行通道、涵洞、隧道及其附属设施;

(三)城市排水设施:排水管道、明渠、泵站,污水处理厂及其附属设施;

(四)城市防洪设施:防洪堤坝、泄洪渠、防洪设施用地、水文监测设施及其附属设施;

(五)城市道路照明设施:道路、桥涵、绿地的照明及其附属设施。

第四条*市市政工程设施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组织实施本条例。市政工程设施管理单位根据职责负责市政工程设施的养护、维修和管理。

县(市)市政工程设施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辖区内市政工程设施的建设、使用、维护和管理工作。

第五条市政工程设施建设应纳入国民经济、社会发展计划和城市总体规划。以市政工程设施为载体建设的各类管线、构筑物,应与市政工程设施统一规划、同步建设。

第六条市政工程设施建设的设计、施工,应由具备相应资质等级的单位承担。

第七条市政工程设施行政主管部门应主持或参加市政工程设施建设的设计审查,并与市政工程设施管理单位参加设计会审。

第八条新建、改建市政工程设施,严格执行经济、技术标准,接受市政工程设施行政主管部门的监督检查,未经验收或验收不合格的,不得交付使用,并实行保修制度。

第九条市政工程设施管理应贯彻统一管理,分级实施,管养并重,逐步提高的原则。

第十条市政工程设施建设维护资金应遵循先维护后建设的原则,列入城市建设资金计划。除政府投资外,可采用借款、贷款、合资、合作、受益者集资等方式筹措。

用借款、贷款、合资、合作资金建设的道路、桥梁、隧道及其他大型市政工程设施按规定收费偿还。

第十一条市政工程设施实行有偿使用。道路占用费、排水设施使用费,用于市政工程设施的养护、维修和管理,专款专用。

第十二条未经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市政工程设施行政主管部门审定,不得改动、拆除市政工程设施或改变其使用性质。经批准改动、拆除市政工程设施的,须承担其费用。

第十三条任何单位或个人都有依法使用、保护市政工程设施的权利和义务,对违反本条例的行为,有权制止、检举和控告。对保护市政工程设施有功人员给予奖励。

第二章城市道路、桥涵设施管理

第十四条市政工程设施管理单位应加强城市道路、桥涵的巡视检查,并按照国家技术规范实施养护维修,保证完好通畅。

第十五条禁止占用城市道路、桥涵和代征道路用地。占用城市道路设置的集贸市场、经营网点、停车场等应根据城市规划,限期迁移或拆除。拆除前由经营管理者承担市政工程设施的维护费用。

第十六条确需临时占用城市道路的,须经市政工程设施行政主管部门和公安交通管理部门批准,并向市政工程设施行政主管部门交纳道路占用费和保证金,向公安交通管理部门交纳交通管理费。

经批准临时占用城市道路的,不得超过面积和期限,终止占用应清理现场,恢复原状。

第十七条在人行道、公共广场、桥体或道路护栏设置广告,须持有关部门批准文件,到市政工程设施行政主管部门办理占用审批手续。

第十八条严格控制挖掘城市道路。确需挖掘城市道路的,应持规划行政主管部门签准的有关文件,到市政工程设施行政主管部门、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办理审批手续,并按规定交纳道路挖掘修复费、保证金和交通管理费。

因抢修地下管线急需挖掘城市道路的,可先行掘路施工,同时报告市政工程设施行政主管部门和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并于二十四小时内补办挖掘手续。

第十九条新建、改建的城市道路五年内禁止挖掘。大修后的城市道路三年内禁止挖掘。禁止在每年十一月十五日至翌年三月十五日和全市重大活动前十五日至活动结束期间进行挖掘。确需挖掘的,应当经有关部门批准并办理挖掘手续。经批准挖掘的,加收一至三倍挖掘修复费。

第二十条挖掘城市道路必须遵守下列规定:

(一)按核定的位置、范围、期限施工;

(二)过路铺接地下管线应顶管施工,不具备条件的分段开挖;

(三)施工现场应设置安全防护设施和警示标志,围场作业、文明施工;

(四)遇管线冲突,应立即停止施工,并报告市政工程设施行政主管部门处理;

(五)横破主干道管线工程完工后三日内,其他道路五日内修复路面,并保证质量。

第二十一条禁止机动车、畜力车在人行道上行驶和在非指定地段停放;严禁在铺装路面、桥涵上焚烧物品、拌合砂浆及损害城市道路、桥涵的其他行为。

第二十二条城市桥涵保护范围内禁止爆破、挖坑取土、修建影响桥涵功能和安全的建筑物、构筑物。

依附城市桥涵架设管线或设施,须持有关部门批准文件,到市政工程设施行政主管部门办理占用审批手续。

第二十三条市政工程设施管理单位和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应在城市主要道路、桥涵设置限载、限高、限宽标志。

超载、超高、超宽车辆或履带车通过城市道路和桥涵,须经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同意,市政工程设施行政主管部门批准,采取安全措施后,按要求行驶。

第二十四条建设单位代征的道路用地,应在办结征地手续后,及时将道路用地和地籍产权资料移交市政工程设施管理单位。

第二十五条城市道路上设置的各类井盖必须符合与路面的衔接标准。达不到标准的,市政工程设施行政主管部门签发限期改正通知单,由产权单位改建、整修。井盖丢失、损坏的,产权单位应及时补装、修复。

禁止任何单位或个人收购无产权单位证明的城市排水井盖、井篦。

第三章城市排水、防洪设施管理

第二十六条市政工程设施管理单位应加强城市排水、防洪设施的维护管理。排水设施出现堵塞溢流影响交通或生产、生活时,应及时采取措施,排除故障。

每年汛期前市政工程设施管理单位应对城市排水,防洪设施进行专门检查和维护,保持排水畅通。

第二十七条凡直接或间接向城市排水设施排水的单位或个体经营者,须经市政工程设施行政主管部门审批,领取《排水许可证》后,方可排水。

第二十八条单位和个人自建的排水管道与城市排水设施连接,须持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批准文件,到市政工程设施行政主管部门办理接管审批手续。

第二十九条向城市排水设施内排放污水的单位或个体经营者,须按规定交纳排水设施使用费。

第三十条排入城市排水设施的污水,应符合《污水排入城市下水道水质标准》和《污水综合排放标准》。市政工程设施管理单位应定期监测污水水质、水量,并建立水质、水量档案。

第三十一条禁止任何单位或个人的下列行为:

(一)向泄洪渠内排放污水,漂洗有毒有害物品;

(二)向排水管道、明渠内排放含有固体、有毒有害、易燃易爆、强酸强碱的污水和倾倒垃圾、水泥砂浆等污物;

(三)在排水断面内筑坝、设闸、横穿管线等;

(四)在排水明渠、泄洪渠用地范围内搭棚建房、堆放物料、倾倒垃圾、挖坑取土、种植、掩埋及其他损害排水、泄洪设施。

第三十二条跨越、穿越排水明渠、防洪设施架设、埋设管线或修建构筑物的,须持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批准文件,到市政工程设施行政主管部门办理手续。

第四章城市道路照明设施管理

第三十三条市政工程设施管理单位应加强城市道路照明设施的维护管理。出现故障或损坏时,及时抢修,恢复照明。亮灯率达到国家规定标准。

第三十四条市政工程设施管理单位和园林绿化管理部门应按照兼顾线路安全和树木生长的原则,共同维护城市道路照明设施的正常运行。

城市道路照明线路先于树木架设的,由园林绿化管理部门负责修剪。晚于树木架设的,由园林绿化管理部门修剪,费用由市政工程设施管理单位承担。

树木严重危及照明设施安全运行的,市政工程设施管理单位可自行修剪,并同时通知园林绿化管理部门。

第三十五条悬空架设线路与已建的路灯专用线路交叉时,应符合安全距离。

第三十六条严格控制利用路灯灯杆悬挂广告。需悬挂时应持有关部门批准文件,到市政工程设施行政主管部门办理占用审批手续。

第三十七条禁止利用路灯灯杆架设其他线路和接用电源,或在照明设施周围堆放杂物,搭棚建房以及从事有损照明设施安全、有碍维护作业的行为。

损坏道路照明地下电缆和城市照明设施的,应立即报告市政工程设施行政主管部门,并保护现场。

第五章法律责任

第三十八条违反本条例第十五条、第十六条规定的,责令限期改正,补交道路占用费,并处每日每平方米十至五十元罚款。损坏市政工程设施的应当修复或赔偿。

第三十九条违反本条例第十八条、第十九条规定的,责令限期改正,赔偿损失,并处路面修复费四至六倍罚款。

第四十条违反本条例第十七条、第二十条其中之一项、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二条第二款、第二十三条第二款、第三十六条、第三十七条规定的,责令限期改正,赔偿损失,并处二千元以下罚款。

第四十一条违反本条例第十二条、第二十二条第一款、第二十七条、第二十八条、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其中之一项、第三十二条规定的,责令限期改正,赔偿损失,并处一万元以下罚款。

第四十二条未经批准,在市政工程设施范围内,堆放物料,摆摊设点,施工作业,搭棚建房等,并在责令期限内不按规定清除的,由市政工程设施行政主管部门依法清除。

第四十三条对破坏、盗窃市政工程设施,非法收购城市排水井盖、井篦、道路照明器材的,除给予经济处罚外,并由公安机关按《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条例》予以处罚;触犯刑律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2篇

第一条为加强公路建设市场管理,严格执行基本建设程序,规范公路建设市场行为,建立"统一、开放、竞争、有序"的公路建设市场体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管理条例》和国务院有关部门的规定,结合公路工程建设特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公路工程建设管理和建设单位与勘察设计、施工、监理、咨询单位之间的各种经营活动。

第三条公路建设市场管理的目的是确保工程质量和合理工期,控制工程造价,推动技术进步,提高投资效益,促进公路建设事业健康发展。

第四条具备从事公路工程建设法人资格的建设单位(业主),以及具备法人资格和与公路建设项目规模、技术要求相适应的资质(格)证书并通过资信登记的勘察设计、施工、监理、咨询单位,方可进入公路建设市场,并应遵守本办法。

第五条各级人民政府的有关部门要加强公路建设市场的执法监察。

第二章管理与职责

第六条交通部管理全国公路建设市场,地方各级交通行政主管部门管理本地区公路建设市场,主要职责是:

(一)监督执行国家有关基本建设方针、政策和法规。

(二)制定公路建设市场管理的有关规定。

(三)公路建设项目的行业管理。

(四)对建设单位(业主)的项目报建进行审查,对从事公路工程的勘察设计、施工、监理、咨询单位的资信进行审查登记。

(五)公路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管理。

(六)公路工程的质量监督和造价管理。

(七)总结交流公路建设市场管理经验,定期公路建设市场信息。

(八)依法查处违反本办法的行为。

第七条公路工程建设项目实行统一领导、分级管理。

(一)国道主干线项目和国家、部重点公路工程项目,由国务院交通行政主管部门和省级交通行政主管部门共同管理。

(二)其它公路工程建设项目,由省级及市县交通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管理。

(三)中外合资、合作、贷款投资及BOT形式的公路工程建设项目,除执行有关规定外,应按前两款划分原则接受交通行政主管部门的管理和监督。

第三章项目报建及资信登记

第八条公路建设市场管理实行项目报建制度和资信登记制度。

项目报建是对从事公路工程建设的建设单位(业主)的资格、能力及项目准备情况的确认。

资信登记是对进入公路建设市场的勘察设计、施工、监理、咨询单位的资历、能力和信誉的确认。

公路工程项目报建和公路工程建设从业单位资信登记使用中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部统一制定的表式。

第九条项目报建必须满足下列要求:

(一)建设单位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1.具备法人资格;

2.具有与拟建工程规模相适应的组织管理、技术管理、经济管理人员和相应机构;3.具备编制招标文件、编制标底、组织开标、评标等能力;

不具备本项第2、3目条件的,应委托具有相应资格的咨询单位。

(二)项目准备情况必须符合以下条件:

1.初步设计文件已经完成;

2.建设资金计划基本明确;

3.工程建设实施计划概要已经完成。

建设单位(业主)应在项目招标公告30天前按第七条规定向有管辖权的交通行政主管部门进行报建,交通行政主管部门应在收到公路工程项目报建表之日起30天内予以批复。

第十条申请资信登记的单位必须具备以下条件:

(一)具备国家有关部门颁发的从事公路工程勘察设计、施工、监理、咨询营业执照。

(二)资质(格)条件:

1.勘察设计单位必须具备交通行业公路工程勘察设计资格证书;

2.施工单位必须具备建筑业企业资质证书;

3.监理单位必须具备交通基本建设工程监理单位监理资质证书或临时监理资质证书;

4.咨询单位必须具备工程咨询资格证书。

(三)申请单位必须具备近5年承担公路工程业绩、信誉的评价和证明。

第十一条资信登记管理

一级(甲级)以上及中央各部门直属二级(乙级)公路建设从业单位,由行业主管部门或省级交通行政主管部门初审后,报国务院交通行政主管部门审查登记;其它二级(乙级)以下公路建设从业单位,由注册属地省级交通行政主管部门审查登记。交通行政主管部门应在收到公路工程从业单位资信登记表之日起30天内予以审查登记。

第十二条资信登记有效期为2年,有效期满时进行复审,复审由原审查登记机关执行。在有效期内,对业绩、信誉不佳造成不符合资信登记条件的单位可暂停或取消其资信登记。

第十三条取消资信登记的单位,两年内不得重新申请登记;暂停资信登记的单位,在规定期限内满足登记条件后,由审查登记机关恢复其资信登记。审查登记机关对登记成果进行动态管理,定期登记信息。

第十四条未报建的项目不得组织招标;未进行资信登记的单位不得进入公路建设市场从事经营活动。

第四章招投标管理

第十五条公路基本建设项目,除经省级交通行政主管部门核准不宜进行招标外,均应实行招标、投标制。招标投标工作按照国家计委《工程设计招标、投标暂行办法》和交通部《公路工程施工招标投标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六条建设单位(业主)只能向通过资信登记并与规定经营范围相符的单位进行招标。招投标活动应公开、公平、公正,不得泄漏标底,不得有意压价或附加不合理条件,不得以任何形式索取或收受回扣、佣金或其它好处。

第十七条公路工程招投标,实行招标文件和资格预审审查制度。招标单位必须按第七条规定将招标文件和资格预审资料向有管辖权的交通行政主管部门报送审查,建设单位(业主)只能向通过资格审查的单位发售标书;在同等条件下应优先选择国有大中型公路专业队伍。

第十八条投标单位必须按照规定的经营范围进行投标,以联合体形式投标公路工程项目时,其主体和协作成员单位均应通过资信登记。在投标过程中不得串通作弊,不得哄抬标价或任意压价抢标,不得向招标单位或有关人员采用行贿、回扣等不正当手段招揽工程。

第十九条各级交通行政主管部门应加强对招投标活动的监督,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干预正常的招投标活动。公路建设从业单位不得出让资格证书、资质证书以及营业执照、图签、银行帐号。

第五章合同签订与履行

第二十条公路工程建设的承发包双方,必须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经济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技术合同法》和招投标文件的规定签订合同,并严格履行。

第二十一条公路工程承发包合同,必须严格执行交通部制定的有关技术标准、规范、规程及批准的设计文件;必须严格执行国家和地方的价格政策和造价管理规定及批准的工程概算;必须按合理工期确定合同工期。

第二十二条建设单位(业主)与监理单位签订的监理服务合同中,应明确监理单位的权限和责任,并应与施工合同中赋予监理单位的权限和责任相一致。

第二十三条承发包合同正本一式两份,由双方各执一份,合同副本必须报双方主管部门备案,同时按第七条规定向有管辖权的交通行政主管部门报备。

第二十四条建设单位(业主)应按合同规定严格履行各项义务,按要求提供场地、资金、技术资料,创造良好的外部作业条件;工程实施中应按合同规定及时进行支付,逾期支付应按国家有关规定付息。

第二十五条承包单位应严格履行合同,合同中规定的管理人员、技术人员及机械设备必须按时到位。承包单位报经监理工程师审查并取得建设单位(业主)批准,可以将部分工程分包给通过资信登记的单位,但工程分包比例不得超过总包合同价款的30%,对重要的单位工程不得分包。工程分包不解除合同规定的承包单位的任何责任和义务,承包单位对分包的工程质量、工期和分包单位的行为负全责。严禁倒手转包和二次分包。

第二十六条勘察设计单位应严格履行合同,遵守国家和交通部有关规定,设计文件应符合交通部《公路工程基本建设项目设计文件编制办法》的要求。

第二十七条监理单位和监理人员应严格执行《公路工程施工监理办法》和《公路工程施工监理规范》,不得与被监理单位及材料、设备供应单位有隶属关系或发生经营性业务关系,不得营私舞弊,损害建设单位或施工单位的利益。

第二十八条承发包双方在执行合同过程中发生争议、纠纷时,应按合同规定进行协商解决,解决纠纷期间应努力保持施工的连续性并确保公路工程质量不受到损害;协商不成时,任何一方均可向国家规定的合同仲栽机构申请调解或仲裁,没有约定仲裁的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

第二十九条各级交通行政主管部门应加强对合同文件执行情况的监督。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非法干预合同的签订和履行,不得利用合同进行违法活动,不得损害国家、社会和第三方利益,不得扰乱公路建设市场秩序。

第六章项目实施管理

公路工程应严格执行开工报告制度。申请开工的项目应具备以下基本条件:

1.基建计划已经落实;

2.建设投资已经审计;

3.征地拆迁基本完成;

4.施工、监理单位已经落实。

开工报告由建设单位(业主)按第七条规定向有管辖权的交通行政主管部门报批,交通行政主管部门应在收到公路工程开工报告表之日起15天内予以批复,工程经批准后方能开工。公路工程开工报告使用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部统一制定的表式。

第三十一条设计单位应做好技术交底工作,项目实施中应派熟悉业务的技术人员作为设计代表(或设计代表组)驻施工工地,及时解决设计问题。

第三十二条施工单位应实行项目经理负责制,项目经理应持证上岗;施工前必须编制施工组织设计,施工中要加强现场管理,确保工程质量,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做到文明施工和安全生产。

第三十三条公路工程建设实行监理制度,监理工程师应持有国务院或省级交通行政主管部门颁发的监理工程师证书上岗。

第三十四条公路工程实行"政府监督、社会监理、企业自检"的三级质量保证体系。建设、勘察设计、施工、监理、咨询单位都应自觉地接受交通行政主管部门的监督、检查。

第三十五条工程完工后,应按交通部颁发的《公路工程竣工验收办法》的要求组织交工验收和竣工验收。未经交工验收或未通过交工验收的工程项目不得交付使用。

第七章法律责任

第三十六条对公路建设市场中下列违纪违法者,按第七条规定由交通行政主管部门会同有关监督、监察部门进行查处。触犯刑律的由司法部门追究其刑事责任。

(一)隐瞒真实情况、弄虚作假申请资信登记的单位,取消已经办理的资信登记。(二)投标单位违反第十八条规定,其标书应作废标处理,除没收其投标保证金外,并视情节,予以通报或给予警告处罚。

(三)承包单位违反第二十五条规定,视情节,予以通报或给予警告处罚。倒手转包或二次分包工程,应没收其非法收入,造成工程质量事故的,由其负责处理,并赔偿受害人全部经济损失。

(四)承包单位违反第三十二条规定不重视施工现场管理,不服从监理,违章作业,偷工减料或采用不合格的材料,工程质量低劣造成工程无法弥补的损失,应赔偿建设单位(业主)全部直接经济损失;造成重大工程质量和人身伤亡事故的,除按国家有关规定处罚外,并视情节,予以通报或给予警告处罚。

(五)由于勘察设计原因造成返工或延误工期的,建设单位(业主)可扣减勘察设计单位2%~10%的勘察设计费。造成重大质量事故的,除扣减其损失部分的勘察设计费外,并视情节,予以通报或给予警告处罚。设计单位未按第三十一条规定派设计代表驻施工工地,建设单位(业主)可以扣减其2%~5%的设计费。

(六)监理单位或监理人员违反第二十七条规定,造成重大质量事故的,除扣减受损工程的监理费外,并视情节,予以通报或给予警告处罚,并依据有关规定对监理人员注销其监理工程师资格。

(七)建设单位(业主)违反第十六条规定的,招标视为无效,并应赔偿各投标单位直接经济损失。

(八)因建设单位(业主)原因造成工程停建、缓建,除应采取措施减少损失外,还应赔偿承包人由此而造成的停工、窝工、机械设备调迁、材料和构件积压等经济损失。

第3篇

关键词:建设工程;工程管理;工期控制;进度管理;质量控制

1施工进度管理的地位与作用

对建设项目经济效益的关键优势是保证在合同规定的时间内高质量的完成项目。影响项目的进度延迟的因素有下面几点:

⑴会带来资金利息的损失;⑵施工管理及工程相关费用会大幅度增加;⑶造成资金周转不畅,损失其他投资机会。

建设项目工程中三大管理目标主要是:进度控制、质量管理、投资管理,这是相互影响、相互制约的关系。正常情况下,工程质量是根本,是保证其他目标实现的基础,为建立项目投资条件。建设项目工程必须严把质量关,严格按照施工要求进行材料检验,重视项目的复核工作,才能确保不返工,保证了施工进度,减少不必要的投资支出。

从施工企业的角度出发,以加快工程施工进度,提前完成了可以降低项目管理成本,使公司利益最大化。项目管理就是处理好与项目的进度,质量和投资之间的关系,既施工进度快,而且节省投资,施工质量好。

2工程进度管理中存在的问题

2.1 未对进度计划引起重视

在我国的工程建设施工过程中,许多施工单位只是将进度计划作为一种形式,而未引起足够的重视。对于小的工程项目或许没有详尽的施工进度计划不会产生太大的影响,凭借管理者的经验也能够在规定工期内完成。

但是对于大型的工程项目,因为其具有工期长、施工环节多、可能出现的意外情况也多等特点,施工企业再想要单凭经验就向上级企业、甲方、监理、行政主管部门表明施工进度计划就显得很困难,同时也达不到对资源和进度的优化以及效益的最大化要求。

2.2 现场施工未按照施工进度计划安排

造成现场施工管理人员未按照施工进度计划安排施工的原因大致有施工管理人员对施工进度计划的认识还不够,或者是由于进度计划编制水平过低从而达不到指导现场施工的效果。另外,也有可能是现场的管理人员业务素质不够高,按照个人的喜好和经验来开展施工安排而不愿意接受施工进度计划的安排。这些做法都是不妥的,现场管理人员必须严格按照施工进度计划安排来开展现场的工作,以确保工程建设顺利地进行。

2.3 进度管理脱离成本管理

许多项目管理者缺乏对进度管理的最基本的认识,一味地加大资源和生产资料的投入,而忽略了对资源进行科学合理的组合和优化,导致了资源的浪费,虽然进度上可能有所加快,但总体上管理的成本和生产的成本都上升了,忽略了企业利益的最大化。

3 进度管理的基本原理

3.1 动弹性控制原理

动弹性控制原理实际上是动态控制原理与弹性控制原理一个结合,这是由施工项目进度控制自身就是一个动态控制、弹性管理和循环进行相结合过程所决定。当实际进度与编制计划进度一致时,控制目标就得以实现;但是若在各种外界因素干扰下,使得实际进度与计划进度不一致了,这就需要分析原因后采取相应措施,然后调整原计划,使其与现场实际相吻合,现场施工再继续按照计划进度进行。

当再次遇到新干扰因素时又将产生新不一致,施工进度计划仍需要按照上述方法来进行弹性控制,所以说施工进度计划控制是一个动弹性控制过程。此外,在编制施工进度计划时,尚应留有余地,以保证进度控制灵活性。

3.2 系统原理

对施工项目进行系统性控制是施工项目计划编制目。在编制施工项目进度计划时,总控性计划是首先需要被编制出来,在施工项目总进度计划基础上再细化为季度、月、周计划,对于一些大型项目,还需要细化至日计划,进度控制网络系统就是由这些细化施工进度计划组成。

进度计划细化也是对进度计划控制目标进行分解,通过对整个进度计划逐层分解和细化,实现了对施工项目整体进度目标控制和对施工现场施工任务、劳动力及材料统筹工作。

项目施工进度计划控制责任体系和实施体系应该由施工项目各级管理人员组成,不同施工内容分别对应于不同层次责任和对施工项目进度控制责任。比如说项目经理应该统筹安排项目进度,明确各部门进度管理责任以及确定进度控制目标,因为项目经理是施工项目进度管理第一责任人;而生产经理就是作为一个管理者来实施进度管理目标和指导现场管理人员以及作业班组实现进度管理目标;工长及施工员就是进度管理实施者,他们负责进行作业面、施工任务和材料以及劳动力安排。

要想确保项目进度管理目标实现,一个可靠进度检查控制系统也是必不可少。不同职能层面具有不同责任和义务,各部门和管理人员之间又要分工协作来共同组成纵横连接的进度管理检查体系。必要时还可建立相关的激励制度来更好地实现计划进度控制目标的实现。

3.3 信息反馈原理

施工项目进度管理的一个关键环节就是信息反馈,各部门及管理人员应该进行分工协作来对反馈的进度信息通过整理和分析逐级地向上汇报或报告,直至反馈的进度信息成功反馈至项目领导层面。施工的实际进度应该通过这样的渠道来反馈至管理人员的层面。

4 施工项目进度管理措施

4.1建筑工程项目施工进度的实施计划管理

根据具体建筑工程项目施工的特点,成立建筑工程项目部,实施统一的计划,逐级逐层管理.建筑工程项目在施工过程中,进度计划由高往低不断细化、具体化实施;同时,又由低往高不断反馈实际进度,并实现进度计划的修改、调整、优化,使其形成一个动态的系统。

4.2化解风险点,解决难点

在具体的项目实施过程中,项目管理人员应该依据施工合同和施工图分析出合同中的风险点和施工图中的施工难点,并且针对合同中的风险点和施工难点展开项目商务策划和项目施工策划,以便风险点的化解和施工难点的施工方案及施工部署明确。

在策划的过程中应该结合项目边设计边施工的特点遵循“阶段性策划、阶段底、阶段性检查、阶段性总结”的原则,在策划过程中不断总结和检查以完善现场施工管理思路和管理的措施。

4.3 明确关键线路和关键控制节点

要明确关键线路和关键控制节点,就必须以系统控制原理为控制依据明确关键线路和次关键线路,将施工总进度计划细化至季度、月、周乃至日将进度控制确定为一个系统来进行系统的控制和明确相关责任人的责任,来保证施工进度计划的落实。

4.4不断优化进度安排

建设工程施工项目的进度计划并不是一成不变的,而是应该根据现场实际情况再以进度管理过程中的动弹性原则为依据不断地优化进度安排。动弹性控制原理能够不断地调节进度计划使之与实际的进度计划相一致,当然这是在认真分析不同步的原因和严格执行进度计划的基础上的。对进度计划实行动弹性的管理,能够优化工序和节约工期,达到企业利益最大化。

4.5 定期组织方案策划

设计变更多是边设计边施工工程的一个特点,因此各部门之间需要在沟通交流的基础上及时地对施工工艺、施工部署进行合理的策划以对施工进度不断地进行优化,将方案优化与成本优化结合起来。

5 结语

施工进度管理作为项目管理的一个重要组成成分,其从某种程度上可以反映出施工企业的管理水平和履约能力,施工进度的有效控制为良好的工程质量打下了基础。施工进度控制是一个系统性的控制过程而非一个片面的控制过程,因此必须加强对于施工进度管理体系的搭建。

第4篇

2012年成都某建筑项目施工足足推迟了一个月才完工,后来业主和施工单位闹上了法庭。事实上,这就是典型的施工进度控制不到位纠纷。对于施工项目而言做好进度控制至关重要,是建设项目实现发挥投资效益、维持良好经济秩序以及提升企业经济效益三大目标重要措施。因此研究建设项目管理之中控制工程施工进度具有现实意义。

二、控制施工进程的重要意义

建设项目管理工程施工进度控制,主要包括建设项目的质量控制,资金控制与工程进度控制。对于各种不同的建设项目工程,尤其是大型重点项目,工期都非常紧迫,施工进度的压力很大,许多施工企业为了赶工期,实行加班或连班,很难使工程正常有序的进行,从而导致工程质量低下,施工安全隐患增大,也导致人力物力资金的投入加大。从而施工进度的有效控制,不仅仅是工程目标实现的关键,也是工程质量的关键。是施工企业项目管理之核心。

建设项目工程的施工进度控制是在建设过程中,对各个环节工作的内容,工作流程,工程所需要的时间以及各个环节之间的相互衔接过程,按照既定的目标及方案付诸实施,在工程进行的过程中检查督促工程进度是否按要求执行,对施工过程中出现的问题及偏差进行及时纠正与调整。工程项目进度控制的目标就是按预期的时间内,确保工程的准时投入使用。其重点就是实现总目标的总工期。

三、影响施工进度原因分析

工程建设项目本身就具有复杂性,周期性,参与企业多等特点。因而工程建设进度缓慢的原因很多,但是最主要还是由于参与建设企业的影响。

一是参与的政府部门与企业太多; 一个工程项目的建设是由上级主管总门,业主单位,监理人司等。比如从业主单位准备开工开始,到施工场地交给承建单位,在这个过程中,由于业主单位的前期准备工作不充分,手续未完善是影响工程进度的一部分。

二是原材料的影响;在工程开工之后,工程所需原材料不到位,或者到场的原材料不符合工程所需原材料的标准,工程所需的机械设备不齐全等也是影响工程进度的关键。

三是资金准备不充分;资金是工程正常运行保障,由于业主的资金准备不充分,直接影响项目工程的施工进度。如在工程开工之后,没有及时发放预付工程款,在工程进行的过程中,拖欠进度款,有的是承建方自己垫资,种种资金原因造成工程进度缓慢。

四是设计图纸对施工进度的影响;由于设计缺陷,在施工的过程中要对设计图纸进行更改,或是业主单位要求更改设计图纸,这样就造成一边设计,一边施工。特别是所谓的面子工程,形象工程,出现这种现象的特别多,造成工期延误。

五是外界因素的影响;建设项目工程根据施工条件,自然环境,气候等客观条件因素的影响,也是造成工期延误的重要因素之一。比如在施工的过程中,由于地质条件的影响,需要处理一些与工程无关的,但又影响工程正常使用的附加工程时,必然使工程进度受到影响。

六是各种不可抗拒的风险影响;所谓不可抗拒的风险,包括金融危机造成的资金链断裂,由于战争,罢工,地震,洪水等无法抗拒的自然因素都是影响工程进展的因素。

七是人为因素的影响;人为因素主要是由于施工过程中,由于管理缺陷,施工缺陷,预算,对施工过程中出现的问题处理不及时,不到位都是影响工程进展的客观因素。

三、项目工程进度的调整

四、建设项目管理中增强工程施工进度控制措施

从分析中发现,影响施工进度控制涉及到多方面因素,并不是某一个单方面因素,笔者依据实况提出具体控制措施。

第一,做好充分的施工准备。

施工准备非常重要,如果施工准备不到位必然会影响到工程进度和工期,还可能影响到工程质量,引发索赔问题出现,因此建设单位必须要紧密联系相关单位,做好准备工作。

一是编写出实施项目的总进度计划;为了体现施工进度控制就要编制出总进度计划,进而在该计划上确定与审核施工进度。进而在该依据上控制材料设备的供应进度,也资金及资源计划协调之依据。

二是组织建设项目的管理机构;事实上建立项目管理机构,也是建设项目所需,这样才能够进一步将责任落到实处。当然组建管理机构必须要选择经验丰富、协调能力较强及作风正派之人参与进去,这样才可能实现管理的真正目标。

三是地方政府加强行政调控力度;建筑工程项目涉及到了行政、法律问题,因此必须要依据政府的调控力度来解决问题,这样才能够实现进度控制。同时还要在相关政策基础上,制定出相关施工标准,确保按进度施工。

四是建立健全的项目管理模式;首先要制定出健全的项目管理制度,整个施工企业上下统一制定出一套规范流程、业务制度及施工操作程序,还要打造统一企业文化,提升施工企业的凝聚力。

第二,组织措施。

建设项目中工程施工进度控制能不能够顺利实施与完成,能不能够按期实现控制目标,这和有力的管理控制班子具有直接联系,项目部必须要明确下面各个管理人员的职责与分工,将任务和目标落到每个人头上。分解总目标,确定出各个阶段控制进度的目标。

第三,技术措施。

一是事前控制;要控制好工程施工进度必须要做好工期预控,就是事前控制进度,监理要依照工程监理规范要求,严格审查施工单位上报的施工进度计划书。审查施工单位编制的月、季、年施工进度计划,还要组织相关人员进行设计交底与图纸会审,避免设计中存在缺陷和设计修改,确保连续施工。

二是事中控制;要做好事中控制,其一就要实施年度检查、动态调整和控制,其二就要采取工程计量,给施工单位提供进度款,确保施工单位按期完成施工。

三是事后控制;当项目施工中实际进度和计划进度之前存在一定差异,而不能按期完成施工。就必须要分析不能按期完成的原因,并在该基础上对后期施工进行恰当改善。如改善劳动条件、改善外部配合条件及实施有力的调度等。同时还要调整相应施工计划、资金供应计划及材料设备供应计划等,组织新协调与平衡,确保最终按期施工。

四是经济措施;所谓经济措施就是运用恰当方法,为按期施工提供资金保障措施,包含了资金需求计划、经济激励措施及资金供应条件等,这是确保施工进度的必要条件。

第5篇

第二条凡在本市行政区域内从事土木工程、建筑工程、线路管道、设备安装、装饰装修工程的新建、改建和扩建等活动的单位和个人,均应遵守本办法。

第三条**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建设工程施工安全的管理工作,并接受安全生产行政主管部门的监督和指导。

各区县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辖区建设工程施工安全的监督管理工作。

第四条安全生产、质量技术监督、环保等部门按照各自的职责共同做好建设工程施工安全的监督管理工作。

第五条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必须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方针,建立健全安全生产的责任制度和群防群治制度。

第六条公民有权对施工安全方面存在的违法违规及危害他人的行为进行检举和控告。

第七条工程开工前,建设单位应当为施工企业提供准确的水文地质、地下管线设施等资料和其他必要条件,对可能危及相邻建筑物、构筑物、地下管线、市政公用设施等安全的必须进行防护。

第八条涉及建筑主体和承重结构变动的装饰装修工程,建设单位应当在施工前委托原设计单位或者具有相应资质条件的设计单位提出设计方案;没有设计方案的不得施工。

第九条建设工程设计应当符合国家规定的建设安全规程和技术规范,保证工程的安全性能。

设计单位的设计文件应当符合并满足施工作业人员安全、健康的要求。

施工企业发现按照设计图纸施工不能保障相邻建筑物、构筑物和作业人员安全时,应当通过建设单位,向原设计单位提出修改设计的建议。

第十条施工企业必须使用有生产许可证或安全许可证并符合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设备和产品。

第十一条’施工企业必须遵守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建立健全安全生产组织机构,执行安全生产责任制度,加强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

施工企业应当制定安全目标,采取有效措施,防止伤亡和其它安全事故的发生。

第十二条施工企业的法定代表人对本企业的安全生产负责。

实行总包的建设工程,总包单位对施工现场的施工安全全面负责,分包单位对分包工程的施工安全负责,并接受总包单位的统一管理。

第十三条施工企业应当加强工程技术和质量管理,防止因工程质量问题诱发的安全事故。

第十四条施工企业应当建立健全劳动安全生产教育培训制度,加强对职工安全生产的教育培训,未经安全生产教育培训的人员,不得上岗作业。

特种作业人员必须持证上岗。

第十五条施工企业必须为从事危险作业的职工办理意外伤害保险,支付保险费。

第十六条施工中发生安全事故时,施工企业应当采取紧急措施减少人员伤亡和事故损失,并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及时向有关部门报告。

第十七条施工企业在编制施工组织设计时,应当根据工程的特点制订相应的安全技术措施;对专业性较强的工程项目,应当编制专项安全施工组织设计并采取安全技术措施。

第十八条施工企业应当根据不同施工阶段的施工防护要求,采取相应的施工安全防护措施。

第十九条施工现场经有关部门批准储存使用的易燃易爆器材、材料,应当采取特殊的消防安全措施。

第二十条施工企业根据工程规模,在施工现场设立相应数量的专职安全员,并按规定独立行使职权。

第二十一条施工作业人员在施工过程中,应当遵守有关行业安全规章、规程,不得违章指挥或者违章作业。

作业人员有权对影响人身健康的作业程序和作业条件提出改进意见,有权获得安全生产所需的防护用品。作业人员对危及生命安全和人身健康的行为有权提出批评、检举和控告。

第二十二条施工企业应当根据季节和生产情况的变化,组织安全生产全面检查或者专项检查,对存在的事故隐患应当及时整改。

第二十三条安全技术资料应当专人管理,做到及时完整归档。

第二十四条建设单位违反本办法第八条规定,未委托设计单位提出设计方案而施工的,由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属于非经营行为的,可处以以1000元以下的罚款;属于经营行为的,可处以10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的罚款。

第二十五条施工企业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视情节轻重给予警告,并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以1000元以上30000元以下的罚款:

(一)安全生产规章制度不落实或者违章指挥、违章作业的;

(二)不按照安全技术标准施工,对安全隐患不采取措施予以消除的;

(三)施工现场未按规定设立安全员的;

(四)施工现场储存使用易燃易爆器材、材料时,未采取特殊消防安全措施的;

(五)安全技术资料不符合国家标准规定的;

(六)使用不符合标准的各类设备和安全防护用品的。

第二十六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工作人员,以及参与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的其他人员,在监督管理工作中、索贿受贿、对循私舞弊的,由其所在单位或上级主管部门根据情节轻重给予行政处分;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6篇

关键词: 建设工程;项目管理;施工进度;控制

1施工进度控制管理的地位及作用

工程施工项目经济效益发挥的关键是保证高质量的工程在合同规定的时间内竣工。工程进度拖延的负面影响有: ①带来资金利息的损失;②施工管理及工程相关费用会大幅度增加;③造成资金周转不畅,损失其他投资机会。

工程项目建设中3大管理目标分别是建设工程进度控制管理、质量管理及投资管理,这三者是相互影响、相互制约的关系。正常情况下,工程质量是根本,是保证其他目标实现的基础,为工程投资创造前提条件。工程建设项目必须严把质量关,严格按照施工要求进行材料检查、重视工程的复核工作,这样才不致返工,又保证工程建设进度,减少不必要的投资支出。从企业角度来看,加快工程进度,提前竣工能减少工程管理等费用,使公司效益最大化。工程管理就是要处理好工程进度、质量、投资三者之间的关系,既要进度快,又要投资省、质量好。

2 􀀁 影响工程项目施工进度的主要因素

由于工程项目的施工特点,尤其是较大和复杂的施工项目,具有规模大、工艺复杂、建设周期长、协作单位多等特点,因此影响工程进度的因素很多。

这些因素可归纳为人为因素、技术因素、工程材料及设备因素、资金因素、自然环境因素、社会环境因素等。编制施工进度计划、执行和控制施工进度计划时,必须充分考虑这些因素,才能克服其影响,使施工进度尽可能按计划进行。其主要因素有:

(1)工程进度人为因素的影响。工程项目施工进度不仅受工程施工本身影响,与工程建设有关的单位,如监理单位、承包商、业主,因各自需要提出新的意见,都会使工程项目工作有所调整,从而对施工进度产生影响。因此,需要高度重视。影响工程进度的人为因素来源于开发商、设计单位图纸设计、承包商( 分包商) 、材料设备供应商、监理单位、业主、政府主管部门等因素。其次,虽然工程项目的主要施工单位对施工进度起决定性作用,但是建设单位与业主、设计单位、银行信贷单位、材料设备供应部门、运输部门、水电供应部门及政府的有关主管部门都可能给施工某些方面造成困难而影响施工进度。

(2)施工组织管理不利。流水施工组织不合理、劳动力和施工机械调配不当、施工平面布置不合理等将影响施工进度计划的执行。同时施工中需要的各种材料、机器、设备配件等,如果不能按时间、按规格要求运抵施工现场,都会对施工进度产生影响。因此,应采取有效措施事前控制好工程材料及设备供应进度。

(3)技术失误。施工单位采用技术措施不当,施工中发生技术事故,应用新技术、新材料、新结构缺乏经验,不能保证质量等都要影响施工进度。

(4)施工条件的变化。施工中工程地质条件和水文地质条件与勘查设计不符,如地质断层、溶洞、地下障碍物、软弱地基及恶劣气候、暴雨、高温和洪水等都对施工进度产生影响、造成临时停工或破坏。

(5)综合因素或意外事件的出现造成的影响。施工中如果出现不可预见的意外的事件,如战争、严重自然灾害,如洪水、地震、泥石流等;火灾、重大工程事故、工人罢工、经济因素如通货膨胀、汇率浮动等。这些综合因素都会对工程进度产生一定的影响。

(6)资金因素的影响。资金是保障工程施工顺利进行的前提,工程预付款不及时,拖欠工程款不仅影响到承包单位资金的周转,严重的还会影响工程进度。

(7)承包单位自身管理水平的影响。工程施工现场协作单位多,随时面对各种复杂情况,若承包单位采取的施工方案不当,工程进度计划不周全,工程进度管理不善,相关施工建设制度不全,不及时解决问题等,都会影响工程项目的施工进度。承包单位应通过总结分析吸取教训,及时改进,组织精干项目领导及施工队进行工程建设。

3 􀀁 工程项目进度控制的原理

3.1 􀀁 项目进度控制的系统原理

工程项目实行进度计划控制,首先必须编制工程项目的各种进度计划。包括工程项目进度总计划、单位工程进度计划分部分项工程进度计划、季度和月(旬)作业计划等。其次必须组织工程项目实施全过程的各专业队伍。工程项目经理和有关劳动调配、材料设备、采购运输等各职能部门都按照施工进度规定的要求进行严格管理、落实。最后还应有一个项目进度检查控制系统。自公司经理、项目经理,一直到作业班组都设有专门职能部门或人员负责检查汇报,整理实际施工进度资料,并与计划进度进行比较和调整。

3.2 􀀁 项目进度控制的信息反馈原理

施工的实际进度通过信息反馈给基层工程项目进度控制的工作人员,在分工职责的范围内,经过对其加工,再将信息逐级反馈,直到主控制室,主控制室整理统计各方面的信息,经比较分析做出决策,调整进度计划,仍使其符合预定工期目标。

3.3 􀀁 项目进度控制的动态控制原理

工程项目进度控制是一个不断进行的动态控制,也是一个循环进行的过程。实际进度按照计划进度进行时,两者相吻合;当实际进度与计划进度不一致时,便产生超前或落后的偏差。分析偏差的原因,采用相应的措施,调整原来计划,使两者在新的起点上重合,继续按其进行施工活动,并且尽量发挥组织管理的作用,使实际工作按计划进行。

3.4 􀀁 项目进度控制的封闭循环原理

项目的进度计划控制全过程,就是计划、实施、检查、比较分析、确定调整措施、再计划,形成一个封闭的循环系统。

3.5 􀀁 项目进度控制的网络计划技术原理

在工程项目进度的控制中利用网络计划技术原理编制进度计划,根据收集的实际进度信息,比较和分析进度计划,又利用网络计划的工期优化、工期与成本优化和资源优化的理论调整计划。

4 􀀁 工程项目进度控制方法

4.1 􀀁 高度重视工程项目实施前的准备工作

工程项目施工准备是施工生产的重要组成部分,认真做好施工前的技术准备、物质准备等工作,对合理供应资源、加快施工进度、提高工程质量、确保施工安全等方面都发挥着重要作用。

4. 2 􀀁 按照项目合同工期要求,编制施工进度计划

计划是控制的前提,没有计划,就谈不上控制。编制施工进度计划,就是确定一个控制工期的计划值,并制定出保证计划实现的有效措施,保证计划合同工期的完成。

在编制施工进度计划时,应重点考虑以下几方面: 所动用的人力和施工设备是否能满足完成计划工程量的需要;基本工作程序是否合理、实用;施工设备是否配套,规模和技术状态是否良好;如何规划运输通道;工人的操作水平如何;工作空间分析;是否预留足够的清理现场的时间;材料、劳动力的供应计划是否符合进度计划的要求等。

4.3 􀀁 工程项目进度计划的贯彻

检查各层次的计划,形成严密的计划保证系统;层层签订承包合同或下达施工任务书;计划全面交底,发动基层实施计划。

4.4 􀀁 工程项目进度计划的实施

为了保证施工进度计划的实施,必须着重抓好以下几项工作: 一是建立各层次的计划,形成计划保证系统。工程项目的所有施工进度计划都是围绕一个总任务而编制的,在贯彻执行时应当首先检查是否协调一致,计划目标是否互相衔接,是否组成一个计划实施的保证体系。二是做好计划交底,全面实施计划。项目经理、施工队和作业班组之间分别签订承包合同,在计划实施前要进行计划交底工作,按计划目标明确规定合同工期,相互承担的经济责任、权限和利益,保证项目阶段各项任务目标以及时间进度的实现。三是做好施工过程中的协调工作。施工过程中的协调是组织施工中各阶段、环节、专业和工种的互相配合,以及进度调整的指挥核心。

4.5 􀀁 跟踪检查项目施工进度计划

在工程项目的实施进程中,为了进行进度控制,应经常地、定期地跟踪检查施工实际进度情况。一是跟踪检查施工实际进度。这是项目施工进度控制的关键,其目的是收集实际进度的有关数据。检查和收集资料一般采用绘制进度报表或定期召开进度工作汇报会的方式。为保证汇报资料的准确性,进度控制工作人员要经常到现场看工程项目的实际进度。二是整理统计检查数据。收集到的工程项目实际进度数据,要按计划控制的工作项目进行统计,形成与计划进度具有可比性的数据。三是对比实际进度与计划进度。将收集的资料整理和统计成具有与计划进度可比性的数据后,用工程项目实际进度与计划进度的比较方法进行比较。常用方法有横道图比较法、S 型曲线比较法、“香蕉”型曲线比较法、前锋线比较法和列表比较法等。通过比较观察实际进度与计划进度是否一致,若不一致要及时加以调整。

5 􀀁 结束语

施工项目的管理是全方位的,进度控制与管理的目的就是为了实现项目建设工期总目标。为达此目的,项目经营者对施工项目的质量、安全、进度、成本、文明施工等实施正规化、标准化管理,才能使施工项目各项工作有条不紊地进行。施工项目的成功管理不仅对项目、企业产生良好的经济效益,还能促进项目和企业的持续发展,通过总结经验,不断探索,不断总结改进进度控制与管理的方法,提高进度控制与管理的工作效率,实现项目建设工期总目标。最终走出一条施工项目管理的成功之路。

参考文献:

[1]刘爱.浅析工程施工进度管理[Ⅱ][J].广西城镇建设,2009(11).

[2]王学瑜.浅谈工程项目施工进度管理[J].天津市政工程,2009(4).

[3]伊安海,倪化秋.进度管理走出窘境的方法[J].施工技术,2008(2).

第7篇

关键词:石油化工 建设工程质量 监督管理

一、引言

近年来,随着我国石油行业发展,作为基础性工程的建设工程显得越来越重要。但是,目前从我国石油行业地面建设工程质量管理的现状来看,还存在着一些不可忽视的问题,这些问题直接关系着石油开采、存储、炼化、输送等作业的正常运行,也直接影响着石油行业的稳定和可持续发展。因此,我们务必高度重视。同时随着《建筑法》和《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的颁布,国家对工程质量监督机构的设置模式、法律地位、监督责任、监督方式、监督内容都提出了新要求,对于石油化工工程质量监督工作也必须适应形势,对工作也提出了更高的要求。

二、石化企业建设工程质量监督存在的问题

1.管理体制不顺,弱化了工程质量监督管理工作

目前中国石化对各个工程质量监督分站实行“双重领导”模式,即由质量监督总站负责监督分站业务的管理,对分站的其他管理则由所在企业负责,这种模式在过去的工程建设管理体制下会发挥重要的作用,但现在已无法满足中国石化要求监督工作具有更强独立性、发挥更大作用的需要。

2.机构设置不合理,监督系统内人、财、物无法合理有序地调配,难以形成合力以胜任对大工程质量监督的需要

3.石化工程的质量监督还没有真正覆盖整个石化工程的建设过程,不能完全适应石化工程质量形成的客观规律要求

石油化工工程质量形成过程包括项目建议和可行性研究阶段、设计阶段、实施阶段、竣工阶段和使用阶段等,涵盖生产装置的技改、大检修和设备、材料制造等范畴,涉及到建设、勘察设计、总承包、监理、施工等各类参建责任主体,在所有这些因素中,设计质量和设计阶段对工程质量的形成影响是最大的,可行性研究等影响较大,建设单位是否切实履行其质量职责对保证良好的工程质量形成举足轻重的作用,但很多除工程施工阶段的其他阶段的质量管理介入不深,监督力度不大。这些问题的存在,将使得一些主要参建单位和人员、重要的建设阶段和实施过程常常游离于监督管理之外,给工程质量的形成、控制和管理带来一些问题,留下一些隐患。

三、质量监督管理的体制建设及施工现场管理

1.质量监督管理体制的建设

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是系统性、多方面的管理问题,其影响因素非常多,涉及范围广。要把工程质量管理好,最关键的是必须有一个健全的、有效的质控制管理体制。这个体制分三个层次:一是政府监管,二是建设单位负责,三是建筑产品的直接生产者建设施工单位负责。由这三个层次构成对整个工程质量进行控制、监督、管理的体制。

1.1质量管理体制的第一个层次是政府

政府对工程质量的控制、监督包含宏观和微观两个层次,宏观层次就是政府通过立法、建制建立一个市场的运行规则,并落实措施、制定一系列法律、法规来保证这个规则的正常实施;微观层次就是具体对建筑工程的监管。

1.2质量管理体制的第二个层次是建设单位

建设单位的质量管理涉及项目的全寿命周期,包含的内容比较多,从项目的可行性研究,到设计、施工单位的选择及项目实施和营运的各个阶段,都要对工程质量全面负责。工程进入实施阶段,现行的办法是招聘工程监理部门,委托工程监理对工程施工全过程进行质量监控管理。

1.3质量控制体制的第三个层次是施工单位

施工单位作为工程施工质量的自控主体,是保证工程质量达到设计标准和满足使用功能的关键。施工作业质量的自我控制是现场质量管理的重要环节,完善的质量自控体系能防患于未然,能控制工程质量达到预期目标,有利于促进施工企业技术不断提高,有利于降低工程成本。施工单位为了保证各类建设工程安全施工、可靠稳定地运行,让建设单位对工程质量确实放心和满意,需制定《工程施工质量监督大纲》,内容包括:制订和颁发质量方针,确立和实施质量目标,组织建立和完善质量体系。

2.施工现场质量监督管理

施工阶段是石油化工工程建设的重要阶段,本阶段具体的反映是实现“蓝图”到工程实体的实质性转换,在规定的工期、质量、造价范围内,按设计要求高效率地实现投资决策意图。施工阶段是投入人力、物力、财力最多的阶段,是最复杂、最难管理的阶段,因此对施工阶段现场进行管理是关键所在。

质量是指产品生产制造过程中,相关因素对产品质量的综合保证程度或能力。质量的不断改进和提高,是施工管理工作中一个永恒的主题,也是永远有内容的老课题。因此,一定要做好质量的管理。

施工全过程的质量控制是一个复杂的系统,贯穿整个施工过程各个环节,一方面,为了工程早日竣工投产,为了解决材料采购问题,公司高层管理可能会同意采取一些措施降低工程的技术功能;另一方面,他们也会愿意尽力满足建设单位对工程质量的要求。统一思想,充分发挥各层级质量监督作用,妥善处理管理层与建设单位、质量标准与影响工程质量的人、材料、机械、方法和环境五个方面要素的关系是非常重要的。

施工现场存在的质量风险有:检查不到位,造成项目质量有不合格项,质量通病仍然存在。

可以从以下几个方面进行监督管理:质量管理岗开工前对项目进行质量检查,建立质量管理台账、检查质量监督手续办理情况和检查质量体系建立情况等;相关部门和监理工程师现场检查并对质量问题提出整改意见;质量管理岗形成质量问题处罚汇总表,按期公布。

四、加强石油化工工程建设质量管理的几点看法

1.规范招标投标管理,提高工程质量

一是制定科学、规范的招投标制度,杜绝“暗箱操作”的现象,有关主管部门应加强对招投标过程实行全程监控,并广泛接受社会各界的监督;二是规范招投标管理,实行招投标过程的阳光化操作,确保中标企业的资质和信誉的最优化。

2.改革管理模式,适应发展需求

一是构建与信息化、网络化要求相适应的现代化管理信息平台,及时详细地记录管理过程,对管理过程中发现的问题及时分析、干预、矫正;二是合理运用全面预算管理,控制工程项目成本,提高工程的质量。

3.加强质量考核制度

对隐瞒事故、违反操作规程、工作马虎不听劝阻而造成重大质量事故的责任者,一经发现,严肃处理,并按情节给予经济处罚或行政处分直至追究刑事责任。

五、结论

石油化工行业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管理是一项复杂、重要的工作,要贯彻好《工程施工质量监督大纲》,把工程质量管理工作做到防患于未然,达到工程质量控制的预期目标,同时还需要应不断学习、探究先进的管理方法,以确保工程质量,降低工程成本,提高工程质量管理水平。

参考文献

[1]姚兵,等.施工项目管理理论[M].北京:中国建筑工业出版社,2000.

[2]郑惠虹.建筑工程施工质量控制与验收[M].北京:机械工业出版社,2011.

第8篇

第一条为了促进公共文化体育设施的建设,加强对公共文化体育设施的管理和保护,充分发挥公共文化体育设施的功能,繁荣文化体育事业,满足人民群众开展文化体育活动的基本需求,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所称公共文化体育设施,是指由各级人民政府举办或者社会力量举办的,向公众开放用于开展文化体育活动的公益性的图书馆、博物馆、纪念馆、美术馆、文化馆(站)、体育场(馆)、青少年宫、工人文化宫等的建筑物、场地和设备。

本条例所称公共文化体育设施管理单位,是指负责公共文化体育设施的维护,为公众开展文化体育活动提供服务的社会公共文化体育机构。

第三条公共文化体育设施管理单位必须坚持为人民服务、为社会主义服务的方向,充分利用公共文化体育设施,传播有益于提高民族素质、有益于经济发展和社会进步的科学技术和文化知识,开展文明、健康的文化体育活动。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利用公共文化体育设施从事危害公共利益的活动。

第四条国家有计划地建设公共文化体育设施。对少数民族地区、边远贫困地区和农村地区的公共文化体育设施的建设予以扶持。

第五条各级人民政府举办的公共文化体育设施的建设、维修、管理资金,应当列入本级人民政府基本建设投资计划和财政预算。

第六条国家鼓励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个人等社会力量举办公共文化体育设施。

国家鼓励通过自愿捐赠等方式建立公共文化体育设施社会基金,并鼓励依法向人民政府、社会公益性机构或者公共文化体育设施管理单位捐赠财产。捐赠人可以按照税法的有关规定享受优惠。

国家鼓励机关、学校等单位内部的文化体育设施向公众开放。

第七条国务院文化行政主管部门、体育行政主管部门依据国务院规定的职责负责全国的公共文化体育设施的监督管理。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文化行政主管部门、体育行政主管部门依据本级人民政府规定的职责,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公共文化体育设施的监督管理。

第八条对在公共文化体育设施的建设、管理和保护工作中做出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或者有关部门给予奖励。

第二章规划和建设

第九条国务院发展和改革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会同国务院文化行政主管部门、体育行政主管部门,将全国公共文化体育设施的建设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将本行政区域内的公共文化体育设施的建设纳入当地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

第十条公共文化体育设施的数量、种类、规模以及布局,应当根据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水平、人口结构、环境条件以及文化体育事业发展的需要,统筹兼顾,优化配置,并符合国家关于城乡公共文化体育设施用地定额指标的规定。

公共文化体育设施用地定额指标,由国务院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分别会同国务院文化行政主管部门、体育行政主管部门制定。

第十一条公共文化体育设施的建设选址,应当符合人口集中、交通便利的原则。

第十二条公共文化体育设施的设计,应当符合实用、安全、科学、美观等要求,并采取无障碍措施,方便残疾人使用。具体设计规范由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国务院文化行政主管部门、体育行政主管部门制定。

第十三条建设公共文化体育设施使用国有土地的,经依法批准可以以划拨方式取得。

第十四条公共文化体育设施的建设预留地,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城乡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按照国家有关用地定额指标,纳入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城乡规划,并依照法定程序审批。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侵占公共文化体育设施建设预留地或者改变其用途。

因特殊情况需要调整公共文化体育设施建设预留地的,应当依法调整城乡规划,并依照前款规定重新确定建设预留地。重新确定的公共文化体育设施建设预留地不得少于原有面积。

第十五条新建、改建、扩建居民住宅区,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规划和建设相应的文化体育设施。

居民住宅区配套建设的文化体育设施,应当与居民住宅区的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使用。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擅自改变文化体育设施的建设项目和功能,不得缩小其建设规模和降低其用地指标。

第三章使用和服务

第十六条公共文化体育设施管理单位应当完善服务条件,建立、健全服务规范,开展与公共文化体育设施功能、特点相适应的服务,保障公共文化体育设施用于开展文明、健康的文化体育活动。

第十七条公共文化体育设施应当根据其功能、特点向公众开放,开放时间应当与当地公众的工作时间、学习时间适当错开。

公共文化体育设施的开放时间,不得少于省、自治区、直辖市规定的最低时限。国家法定节假日和学校寒暑假期间,应当适当延长开放时间。

学校寒暑假期间,公共文化体育设施管理单位应当增设适合学生特点的文化体育活动。

第十八条公共文化体育设施管理单位应当向公众公示其服务内容和开放时间。公共文化体育设施因维修等原因需要暂时停止开放的,应当提前7日向公众公示。

第十九条公共文化体育设施管理单位应当在醒目位置标明设施的使用方法和注意事项。

第二十条公共文化体育设施管理单位提供服务可以适当收取费用,收费项目和标准应当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部门批准。

第二十一条需要收取费用的公共文化体育设施管理单位,应当根据设施的功能、特点对学生、老年人、残疾人等免费或者优惠开放,具体办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制定。

第二十二条公共文化设施管理单位可以将设施出租用于举办文物展览、美术展览、艺术培训等文化活动。

公共体育设施管理单位不得将设施的主体部分用于非体育活动。但是,因举办公益性活动或者大型文化活动等特殊情况临时出租的除外。临时出租时间一般不得超过10日;租用期满,租用者应当恢复原状,不得影响该设施的功能、用途。

第二十三条公众在使用公共文化体育设施时,应当遵守公共秩序,爱护公共文化体育设施。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损坏公共文化体育设施。

第四章管理和保护

第二十四条公共文化体育设施管理单位应当将公共文化体育设施的名称、地址、服务项目等内容报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文化行政主管部门、体育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县级人民政府文化行政主管部门、体育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向公众公布公共文化体育设施名录。

第二十五条公共文化体育设施管理单位应当建立、健全安全管理制度,依法配备安全保护设施、人员,保证公共文化体育设施的完好,确保公众安全。

公共体育设施内设置的专业性强、技术要求高的体育项目,应当符合国家规定的安全服务技术要求。

第二十六条公共文化体育设施管理单位的各项收入,应当用于公共文化体育设施的维护、管理和事业发展,不得挪作他用。

文化行政主管部门、体育行政主管部门、财政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应当依法加强对公共文化体育设施管理单位收支的监督管理。

第二十七条因城乡建设确需拆除公共文化体育设施或者改变其功能、用途的,有关地方人民政府在作出决定前,应当组织专家论证,并征得上一级人民政府文化行政主管部门、体育行政主管部门同意,报上一级人民政府批准。

涉及大型公共文化体育设施的,上一级人民政府在批准前,应当举行听证会,听取公众意见。

经批准拆除公共文化体育设施或者改变其功能、用途的,应当依照国家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择地重建。重新建设的公共文化体育设施,应当符合规划要求,一般不得小于原有规模。迁建工作应当坚持先建设后拆除或者建设拆除同时进行的原则。迁建所需费用由造成迁建的单位承担。

第五章法律责任

第二十八条文化、体育、城乡规划、建设、土地等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及其工作人员,不依法履行职责或者发现违法行为不予依法查处的,对负有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九条侵占公共文化体育设施建设预留地或者改变其用途的,由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城乡规划行政主管部门依据各自职责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由作出决定的机关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第三十条公共文化体育设施管理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文化行政主管部门、体育行政主管部门依据各自职责责令限期改正;造成严重后果的,对负有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一)未按照规定的最低时限对公众开放的;

(二)未公示其服务项目、开放时间等事项的;

(三)未在醒目位置标明设施的使用方法或者注意事项的;

(四)未建立、健全公共文化体育设施的安全管理制度的;

(五)未将公共文化体育设施的名称、地址、服务项目等内容报文化行政主管部门、体育行政主管部门备案的。

第三十一条公共文化体育设施管理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文化行政主管部门、体育行政主管部门依据各自职责责令限期改正,没收违法所得,违法所得5000元以上的,并处违法所得2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5000元以下的,可以处1万元以下的罚款;对负有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一)开展与公共文化体育设施功能、用途不相适应的服务活动的;

(二)违反本条例规定出租公共文化体育设施的。

第三十二条公共文化体育设施管理单位及其工作人员违反本条例规定,挪用公共文化体育设施管理单位的各项收入或者有条件维护而不履行维护义务的,由文化行政主管部门、体育行政主管部门依据各自职责责令限期改正;对负有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六章附则

第9篇

为进一步宣传贯彻新《规范》,使城市管理部门及公众更好地了解相关内容,有效促进《规范》的实施和执行,本刊特别邀请北京市城市管理委员会市容景观管理处负责人进行解读。

Q1、修订实施《城市道路公共服务设施设置与管理规范》的意义是什么?

答:《城市道路公共服务设施设置与管理规范》是首都城市道路公共服务设施设置与管理的重要依据。为9类20 种公共服务设施的设置提供了技术支持,有助于解决目前城市道路上各类设施存在的数量偏多、分布不均、占地偏大、影响通行、规格多样、缺乏美感等问题,有利于创造更加优美、整洁、有序的城市环境,对进一步推进北京市的城市管理工作具有重要意义。

Q2、目前我市城市道路公共服务设施存在哪些问题?

答:城市道路公共服务设施是依附于城市道路空间,为公众提供服务功能的设施,也常被称为“城市家具”。城市道路公共服务设施管理是城市景观管理的重要内容之一,这些服务设施的建设与管理水平的高低,在一定程度上体现了城市政府发挥城市功能、服务民生的水平,同时也是城市景观品味高低的体现。

从调查情况看,目前我市公共服务设施存在如下问题。

(1)分布不均,数量偏多。从调查情况看,我市的公共服务设施是城区多、郊区少;主要大街,繁华地区多、偏僻地区少。

(2)占地偏大,影响出行。有些公共服务设施占地偏大,且占据位置不合理,造成人行交通拥堵,甚至完全堵塞了行人通行、或者占据了盲道,既不符合《规范》的要求,也不符合人性化要求。

(3)设施损毁,影响使用。通过调查,各类公共服务设施存在的普遍问题是管理不善、疏于维护,污秽、损毁、破旧问题突出,有的已经完全失去了服务功能,失去了使用价值,却没有及时拆除或更换。

(4)规格多样,造型繁杂。在同一条大街或同一个地区,同一类公共服务设施往往形式多样、色彩不一、材质各异, 既缺乏统一性,也影响市容景观。

(5)缺乏美感,视觉污染。城市道路公共服务设施在整个城市中是小品,但对城市景观的影响不容忽视。北京目前就缺少高质量的让人们的审美情趣向上的“城市家具”, 缺少世界上先进城市“城市家具”应该具有的透明、单纯、实用、美观、广受欢迎的特性。

《城市道路公共服务设施设置与管理规范》的颁布实施,为解决上述问题提供了法律依据和技术支持。深入贯彻落实《规范》,可以进一步改善我市道路公共服务设施的设置与管理,让首都的市容环境面貌再上一个新台阶。

Q3、《城市道路公共服务设施设置与管理规范》的内容有哪些?

答:《城市道路公共服务设施设置与管理规范》规定了城市道路公共服务设施的一般要求和具体要求。一般要求包括设计要求、设置要求和管理要求三个方面的内容;具体要求中对每一种设施的尺寸、颜色、材质、设置进行了规范。

Q4、《城市道路公共服务设施设置与管理规范》的适用范围是什么?

答:《城市道路公共服务设施设置与管理规范》适用于中心城及新城的城市道路公共服务设施的设置和管理。中心城区指城六区,新城指十个郊区的建成区。建成区,指市行政区范围内经过征用的土地和实际建设发展起来的非农业生产建设地段,它包括市区集中连片的部分以及分散在近郊区与城市有着密切联系,具有基本完善的市政公用设施的城市建设用地。

Q5、《城市道路公共服务设施设置与管理规范》是按照哪些规范性文件修订的?

答:《城市道路公共服务设施设置与管理规范》修订、颁布的法律依据包括以下9个文件:

国家标准:GB 5768.2 道路交通标志

国家标准:GB/T 10001.1 标志用公共信息图形符号第1部分:通用符号

国家标准:GB 17733.1 地名标牌 城乡

行业标准:YZ/T 0129 邮政普遍服务

行业标准:YZ/T 0067 信筒

地方标准:DB11/T 190 公共厕所建设标准

地方标准:DB11/T 493.1 道路交通管理设施设置规范第1部分:道路交通标志

地方标准:DB11/T 650 公共汽电车站台规范

地方标准:DB11/1116 城市道路空间规划设计规范

Q6、什么是城市道路公共服务设施?

答:设置于城市道路路侧带范围内直接服务于行人的设施。

Q7、城市道路公共服务设施包括哪些?

答:包括护围栏设施(含人行道护栏、公交站安全护栏、绿化设施带护栏等)、废物箱、行人导引类指示牌(含街牌、步行者导向牌、公厕指引牌、地铁指引牌、人行地道和人行天桥指引牌等)、公交车站设施(含站牌和候车亭)、邮政设施(含邮筒和邮政报刊亭)、公用电话亭、自行车存车设施(含自行车存车架、自行车存车围栏和公共自行车设施)、座椅、活动式公共厕所。

Q8、《城市道路公共服务设施设置与管理规范》中的一般要求包括什么内容?

答:包括设计要求、设置要求、管理要求。

Q9、城市道路公共服务设施设计要求有哪些?

答:城市道路公共服务设施设计要求包括六项内容。

(1)设施外观、体量、材质、色彩设计应与城市的历史文化和风貌相协调,同一区域、道路的同类设施的样式、材质、色彩应协调统一。

(2)设施体量设计应遵循小型化设计原则,在满足功能的基础上尽可能减少设施占地面积,减少占用公共空间资源,并符合相关政策和标准的要求。

(3)设施应方便行人安全使用,易于识别。

(4)设施材质应坚固耐久、环保防腐、易于维护。

(5)设施名称标识和图形符号应符国标 GB 5768.2、GB/T 10001.1 、DB11/T 493.1 的相关要求。

(6)除经户外广告设置规划批准的设施,其他设施不应附着或显示商业广告、公益广告、海报,不应悬挂、张贴标语宣传品。

Q10、城市道路公共服务设施设置要求有哪些?

答:城市道路公共服务设施设置要求有以下十五个方面的要求。

(1)设施设置应符合城市规划和所在道路规划要求。

(2)应保证人行道连续、畅通,保障行人通行安全。人行道内不应设置妨碍行人通行的设施。

(3)各类设施应统筹考虑,综合协调,适当组合,减少占用路侧带公共空间。

(4)设施设置应满足道路交通的视距要求和通透性要求。

(5)设施设置后,人行道剩余宽度应不小于表 1 的要求。

(6)设施外廓距路缘石外沿距离不小于0.25m。

(7)盲道及盲道两侧各0.25m范围内不应设置设施。

(8)设施距绿化树池、市政管线检查井距离不小于1m。

(9)道路交叉口转弯半径及其两侧20m范围内不应设置除交通设施、行人导引类指示牌、废物箱外的其他设施。

(10)人行地道内及出入口周边20m范围内,不应设置除行人导引类指示牌、废物箱外的其他设施;人行天桥引桥周边20m范围内不应设置除行人导引类指示牌、废物箱、自行车存车设施、公交车站设施外的其他设施。

(11)设置在绿化设施带内的设施,外廓不应超出绿化设施带范围。

(12)行道树设施带内不应设置设施宽度大于行道树设施带宽度的设施。

(13)以下设施设置间距应符合表2的要求。

(14)交通枢纽、商业区、旅游景区、大型文化体育场馆场所周边,可适当缩小废物箱的设置间距,除公交车站和公共自行车外不应设置长度或宽度超过2m的设施。

(15)设施应安装牢固,安装后确保地面平整,铺装规范,铺装材质应与周边一致。

Q11、城市道路公共服务设施的管理有哪些要求?

答:城市道路公共服务设施的管理包括日常保洁、设施维护、应急维修三个方面的要求。

(1)设施日常保洁、维护质量应符合下列要求:

――设施使用功能完好。对闲置或丧失功能的设施,应立即拆除或修复;

――设施外观无损坏、无脏污、无锈蚀、无喷涂、无小广告;

――设施颜色应色泽均匀,无明显褪色,无明显色差,无漆面脱落;

――设施标识或所载内容无缺失、无模糊、无涂改;

――设施周边无堆物堆料、无污渍、无垃圾。

(2)设施巡查和保洁、维护、清洗粉饰作业应符合下列要求:

――设施巡查保洁频次应符合表3的要求;

――设施清洗粉饰频次应符合表5的要求。

(3)设施紧急维修作业应符合下列要求:

――各类设施应有特殊气候及各种自然灾害时的维修预案;

相关文章
相关期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