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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所谓国有国法,家有家规,我们的生活也有各种各样规则,学校有学生法则,道路有交通法,就连游戏也有规则,各种各样的规则约束着我们,让我们的生活井然有序。
3、就那排队来说吧,暑假的一天,我和妈妈坐飞机从厦门回来,上飞机时,大家井然有序的登机。下飞机时,无论是男女老少都很有顺序的去排队领行李,没有一个人插队。这也影响了我,本来我想早点拿到行李,就冒出了插队的念头,但是又没看到一个人插队,就连一个比我还小几岁的小男孩都没有插队,我变取消了这个念头。这就是规则的魅力。
4、又一次,我和妈妈去厦门的白鹭洲公园玩,我们看见门口排队的人很多,就像一条长龙,我想早点买到票,好早点入公园,脑子里就有冒出了插队的念头,心里想:“不就插个队吗?有什么大不了的?再说了,也没有看管。”但当我迈出哪一步的时候,我想:“我都是个四年级的小学生了,怎么能做出这么无视规则的行为呢?而且我们刚学了《谁说没规则》一课,课文中的第四节就是讲这种行为的。想了想,我又把那脚收了回来。
[关键词]劳动合同、劳动合同的解除、违法解除劳动合同、法律责任、违约金、赔偿损失、继续履行
一、用人单位违法解除劳动合同的现状及其产生原因
劳动合同是劳动者与用人单位确立劳动关系、明确双方权利和义务的协议。劳动合同的解除,是指劳动合同订产后尚未全部履行之前,由于某种原因导致劳动合同一方或双方当事人提前消灭劳动关系的法律行为。劳动合同的解除分为法定解除和约定解除两种。违法解除劳动合同,是指当事人违反法律规定的条件和程序单方解除劳动合同。本文所称用人单位违法解除劳动合同,包括违反法律的规定解除解除劳动合同和违反劳动合同的约定解除劳动合同两种情形。《劳动法》第二十四条规定了劳动合同当事人双方协商一致可以解除劳动合同;第二十五条规定了用人单位对劳动者给予过失性辞退的条件;第二十六条规定了用人单位对劳动者给予非过失性辞退的条件及程序;第二十七条规定了用人单位经济性裁员的条件和程序;第二十九条规定了用人单位不得解除劳动合同的特别情形。现实中,不少用人单位无视法律的规定,随意或武断地解除劳动合同,严重损害了劳动者的合法权益。
根据劳动和保障部、国家统计局每年度《劳动和社会保障事业统计公报》统计,全国各级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受理的劳动争议案件逐年持续攀升:1998年为9.4万件;1999年为12万件;2000年为13.5万件;2001年为15.5万;2002年为18.4万件;2003年预计21万件。在这些日益增多的劳动争议案件中,因用人单位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而引发的劳动争议案件占了相当大的比例。
(一)用人单位违法解除劳动合同的主要表现
1.滥用关于试用期的单方解除权。在没有约定试用期,或者试用期的约定违法,或者已过了试用期的情况下,仍以试用期内不符合录用条件为由,解除与劳动者的劳动合同。
2.滥用关于违反劳动纪律或用人单位规章制度的单方解除权。在没有规章制度,或者规章制度违法;或者规章制度没有公示;或者违纪行为轻微的情况下,以劳动者严重违反劳动纪律或用人单位规章制度为由,解除与劳动者的劳动合同。
3.滥用经济性裁员的单方解除权。在不符合经济性裁员条件和程序的情况下,解除与劳动者的劳动合同。
4.滥用工资奖金分配权和劳动用工管理权。随意对劳动者调岗、降职、减薪,如果劳动者不服从安排或一两天不上班,用人单位就以劳动者不服从安排或旷工为由予以辞退;或者逼迫劳动者自动离职。
5.滥用关于劳动者不能胜任工作的单方解除权。随意调动劳动者工作岗位或提高定额标准,借口劳动者不能胜任工作而解除与劳动者的劳动合同。
6.随意辞退“三期”女职工和在医疗期内的劳动者。许多用人单位觉得处于孕期、产期、哺乳期的女职工和处于医疗期内的劳动者对单位是一种负累,总是千方百计找借口辞退或者强行辞退。
7.辞退劳动者不出具任何书面通知或决定。当争议发生后,这些用人单位往往不承认是单位辞退劳动者,而称是劳动者自动离职。
用人单位违法解除劳动合同的表现形式还有许多,如滥用关于严重失职,对单位利益造成重大损害的单方解除权;滥用关于“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的单方解除权等等。甚至不以任何理由,只根据老板及个别领导的好恶,或打击报复,或因人际关系,强行辞退老板或个别领导“不顺眼”的劳动者。
(二)产生上述情况的主要原因
1.市场经济条件下企业竞争日益激烈,不少企业为减少人工成本,不惜牺牲劳动者利益,违法辞退劳动者,以保护企业利益。
2.某些企业主或高层管理者,劳动法律意识和履约意识淡薄,不重视劳动法和劳动合同的遵守。
3.某些企业主或高层管理者,错误理解企业的工资奖金分配权和用工自主权,认为企业有权根据经营状况和管理需要随意裁减员工或调岗、降职、减新。
4.不少企业对企业规章制度的合法性、合理性及其效力产生错误认识,认为劳动者必须遵守企业的规章制度,而不问企业规章制度合理合法与否、向劳动者公示与否,动不动就以严重违反劳动纪律和企业规章制度为由辞退轻微违纪的劳动者。
5.劳动监察执法不公、不力,对用人单位的违法行为睁只眼闭只眼,对劳动者的投诉爱理不理,甚至偏袒用人单位,助长了用人单位的违法行为。
6.劳动法律、法规、规章存在缺陷、不足和冲突,一些用人单位故意钻法律空子解除劳动合同,且不给或少给劳动者经济补偿或赔偿,有时劳动监察部门、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和人民法院也感到无所适从,无可奈何。
二、用人单位承担违法解除劳动合同法律责任的形式及赔偿范围
法律责任,是指由于违法行为、违约行为或由于法律的规定而应承受的某种不利的法律后果。违反劳动法的责任形式有行政责任、经济责任和刑事责任。前面已说,本文探讨的用人单位违法解除劳动合同的法律责任,主要是指经济责任。经济责任,是劳动合同当事人承担劳动法律责任的主要形式,其主要方式有支付违约金、赔偿损失和继续履行。
(一)违约金。违约金是指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的约定时,依法律规定或合同约定向对方支付一定数额金钱的责任形式。根据违约金的性质,违约金可分为赔偿性违约金和惩罚性违约金。赔偿性违约金是指旨在弥补一方因另一方违约所受到的实际损失而约定的违约金;惩罚性违约金是指对违约行为进行惩罚,数额可以大于守约方实际损失的违约金。根据国家对违约金的干预程度,违约金可为分约定违约金和法定违约金两种。凡是以合同约定的违约金,就属于约定违约金;由法律规定的违约金,就属于法定违约金。原劳动部《关于企业职工流动若干问题的通知》(劳部发[1996]355号,以下简称《通知》)第3条规定,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可以在劳动合同中约定违约金。这一规定确立了违约金是我国承担劳动合同违约责任的方式。
(二)赔偿损失。赔偿损失是指一方当事人违法违约造成对方损失时,应以其相应价值的财产给予补偿。《劳动法》第98条规定,用人单位违反本法的规定解除劳动合同,对劳动者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劳动法》以法律的形式确立了赔偿损失是我国承担劳动合同违约责任的方式。这是承担劳动合同违法责任的主要方式。对用人单位违法解除劳动合同的赔偿范围和数额,我国《劳动法》未作具体规定。我国《民法通则》和《合同法》对违反合同的赔偿责任,确立了赔偿实际损失原则。《民法通则》第112条规定:“当事人一方违反合同的赔偿责任,应当相当于另一方因此所受到的损失”。即要求赔偿金额应相当于因违反合同造成的实际损失,包括没有取得的那种如果债务人履行了合同就可以取得的利益。《合同法》第113条更加明确地规定了实际损失的范围:“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给对方造成损失的,损失赔偿额应当相当于因违约所造成的损失,包括合同履行后可以获得的利益,但不得超过违反合同一方订立合同时预见到或者应当预见到的因违反合同可能造成的损失”。即实际损失包括可得利益损失。
同学们,我们第二单元课文学的都是有关规则的文章,“没有规矩,不成方圆”。今天,我们继续围绕规则这一个话题,学习一个与规则有关的故事。板书课题:《美丽的规则》
1.读题
2.问:什么是规则?
3.引导质疑:
读了这个题目,你想提什么问题呢?
(1)课文主要写了一件什么事?
(2)文中的“规则”指的是什么规则?
(3)为什么说这规则是美丽的?
……
二、自主探究,读懂课文
(一)初读课文,了解“美丽的规则”
1.(出示)按下面的问题快速浏览课文:
(1)读读、记记文中的生字词语。
(2)课文主要写了一件什么事?
(3)文中的“规则”指的是什么规则?
2.检查自学情况。
师:作者从哪里出发?乘车去哪里看企鹅归巢的美景,这两个地方各在什么方向,请同学们画出“我们”行车的线路图。
3.学生板画“我们”行车的线路图。(指生画)
师:有哪位同学查了有关菲利浦岛的资料?请说一说。
师:作者乘车从澳大利亚的墨尔本出发,是赶往南端的菲律普岛看企鹅归巢的美景的。照理说应该写看到的企鹅归巢的美景,为什么作者却写在路途中看到的景观呢?这个规则怎么会比企鹅归巢的美景印象还深刻,它美在哪里呢?
(二)再读课文,寻找“美丽的规则”
1.四人小组合作学习
出示:为什么说这规则是美丽的?找出文中体现出 “美丽的规则”的句子,交流感悟。
2.学生汇报,教师相机点拨
“从北往南开的车只有我们一辆,可是由南向北的却何止千辆!……我们双方的车子却依然行驶得非常顺畅。”
“……对面驶来的所有车辆,没有一辆越过中线!”
“这是一条左右极不平衡的车道,一边是光光的道路,一边是密密麻麻的车子。”
①教师指导朗读所画出的体现“美丽的规则”的句子,感悟自觉遵守交通规则的美。
师:这一条路是失衡的,这失衡的景象表面看美吗?(丝毫没有美感可言)但这路上井然有序、行驶顺畅,“对面驶来的所有车辆,没有一辆越过中线!”有什么感受?
②人们都这么遵守交通规则,路上有交警吗?(展示图片)
“白线”象征着什么?(“规则”)
③文中的“聪明人”为什么加双引号?
如果有一些“聪明人”不遵守交通规则,会发生什么样的后果?
④是什么创造了这么美丽的景观呢?(是规则创造了美丽的景观)
3.“虽然眼前这种‘失衡’的图景丝毫没有美感可言,可是我却渐渐地受到了一种美的感动。”是被什么“美”所感动?(人们自觉遵守交通规则的道德美)
4.学生读第7自然段
(三)深入品读,感悟“美丽的规则”
1.读最后一自然段,体会句中的含义。
“那条流淌的车灯之河”指的是什么?
(指摩托车赛散场后,从对面开来的成千上万的车辆。这里作者运用了比喻的修辞手法,再次说明了对面驶来的车辆之多,并且正缓缓有序地前进。)
2.同桌交流。
出示:“规则之美、人性之美”到底指的是什么呢?这样的结尾有什么作用?(板书:规则之美、人性之美)
3.结合课文体会 “美丽的规则” 这个题目的含义?(板书:品质美、行为美、道德美)
三、畅谈收获,严于律已
出示:通过今天的学习,你有什么感想?
生X:如果我是一名司机,我一定会遵守交通规则。
提示:小学生在遵守规则方面要怎样做?
师:“没有规矩,不成方圆”,遵守规则也是一种美德!如果人人都自觉遵守规则,那么我们的社会会更加和谐,更加美丽。希望同学们能养成自觉遵守交通规则的好习惯。
四、联系实际,拓展延伸
师:生活中你从哪些场景体会到了规则之美?请你说一说看到的美景图,感受规则之美。
从小学开始,我们就学会了一个成语,并迅速泛滥于我们东拼西凑的作文中——“争先恐后”。
此成语历来被用来描述大家积极踊跃去做好事。但当我们成年后,则开始起疑:“争先恐后”真是一个褒义词吗?
当破坏规则成为权力
细细品味,其实“争先恐后”的本质,是“蔑视规则”。
粗略回眸中华五千年历史,我们看起来拥有一个最讲究秩序的文化(一切基于礼的儒家文化)。但如我们有勇气像鲁迅先生那样认真看进去,就会看到截然不同的另一面,我们骨子里其实是完全不相信规则的。
这话显然不中听,因而就有必要说清楚。
规则的本质是什么?是大家为了共同获益而共同遵守的东西。但是真实的中国文化,也就是每个人公开不说但内心都信并始终践行的,恰恰是:规则都是用来约束下面的,绝不包括上面和自己。
偶然听到某同行聊到一次采访,不小心却颇有代表性。他去采访一家开展精益生产的本土企业。与丰田一样,车间里用各种颜色标示着不同的功能区域,其中也包括参观者应遵循的行走路线。但在参观中他不慎一脚走出了参观区,旋即惶恐地退回并致歉。这时,陪同的企业领导马上很友善地安慰道:“没关系,这些都是用来管理工人的。”
当一种“规则”只用来约束一部分人,“恶”便开始了。因为越是这样的规则,越会让所有人看到践踏规则是多么诱人。于是,人们不再相信规则,不会遵守规则,更懒得完善规则。而必然出现的是:下面只想如何掌握制定规则的权力进而解放自己,如掌权无望便苦心揣摩如何钻规则空子进而图利自己,上面则只想如何通过不断制定和不断打破规则来展示权力而满足自己。这时所谓规则,已与大众利益、组织效能无关,而只与权力、欲望有关。
诚如“门”对于我们的意义,既不是开也不是关,而在于谁有钥匙来随心所欲地决定门的开和关。
当遵守规则等于迂腐
当有权者随意蔑视规则时,无权者必然群起摧毁规则。我多年前曾在昆明郊区亲历一件事。在一条高速路旁,我和多数人在长途车站站台排队等车,但也有人跑到50米外聚集。起初我很费解,但很快便愤怒地恍然大悟了。因为随后而至的长途车居然就在50米外而不是站台停了下来!于是那群“先见之明”者便雀跃着先上了车。而等我们目瞪口呆之余再跑过去,早已没了座位。高速路上严禁超载,于是所有守规则的人都失去了坐车的机会。而如果他们下去继续遵守规则,他们将可能永远坐不上车。
于是,出于对捍卫规则的倔强,我选择独自突兀地站在车上,直到下一辆长途车来——不管遭遇多少源于屁股决定脑袋的非议——因为这意味着在这段时间,这辆车将因我而不能启动。我就是要告诉车上的每一个人:不论司售还是乘客,你们都参与了破坏规则,并意图从中获得或者利益,最终将适得其反、受到惩罚。
但更多的时候,破坏规则的人获得了纵容和利益,而遵守规则的人不仅不受保护,反而受到了伤害,甚至遭到了嘲笑。当在现实环境下,遵守规则等于低智商,践踏规则才能求自保时,人们除了“争”和“恐”之外,还有其他选择吗?
首先,我们来看传统式的中国教育,就是学生“听话”等同于“执行”教师对某一事物的看法与观点。这种传统的教育方式一直延伸至我们的社会与家庭,如听上级、长辈、前人、他人等等的意见和观点。反过来,这种社会观点又影响我们的教育观点,所以现在学校、公司都流行开展“军训”这一活动。我们知道,军队以执行力为标榜,以命令为手段,以听党的指挥为宗旨,这对于一个成年人、一个按规则运行的社会体系来说是十分重要的。但我们面对的是学生这一对象,而非成年人,就需要辩证地改变这一方式。
学生应该以“学”为手段,而非“执行”。“学”这一行为是发现自己存在弱点,需要将弱点改进提升;“执行”这一行为只是按照教师的要求去做。显然“执行”――“听话”地去做某一件事,并非自己本人意愿,只是完成任务而已,而“学”是带着自身的需求去做好某一件事。
满足自己的需求是人最重要的一种本性,这种本性用好、开发好,人的潜力和能力就能发展、发挥好。举一个不恰当的例子,我们知道鸡蛋自己从内突破,会生出一只小鸡;但鸡蛋被从外打破,只会是一个荷包蛋而已。前者孕育的是一个生命,他可以再生出更多的蛋来。所以,我们在处理传统教育问题时,首先要结合社会需求,让学生发觉自己的本性需求,让他们自身需求的本性得到满足;而非一味地“听话”――执行,如果这样,就会培养出“缺乏主见、唯命是从”的学生。
其次,创造性思维是相对定式思维而言的。但创造性思维并不是脱离现有、固有的事物或规则背景,而是在现有、固有的事物或规则背景下,进一步完善事物或规则。而定式思维不能起到完善事物或规则的作用,只是现有、固有事物或规则的一种延续。
我的一个学生,曾经和我分享过他自身的经历。在某中科院院士的“谈创新”主题演讲中,特别提到技术创新离不开灵感。我的学生提问“怎么样才能有灵感呢?”该院士回答“灵感一方面建立在对现有、固有事物或规则的充分理解上,并灵敏地捕捉到其缺陷和存在改进提升的空间;另一方面,需要触类旁通发觉其解决办法。”我的学生继续问“怎么才能做到灵敏捕捉、触类旁通发觉呢?”院士回答“需要在现有、固有的基础上不循规蹈矩,需要具备触发灵感的一些基础条件。”
这段对话给我印象较深,所以我一直在思考怎么样培养学生的创造性思维。
不循规蹈矩、触类旁通、灵感、基础这些词反复出现在我脑海中。我怎么样将这些词运用到学生身上,帮助他们成长?基础与循规蹈矩来自前人的积累,触类旁通需要我们去引导,触发灵感的条件就需要结合自身个性的特点了。
我们知道,牛顿曾经说过,他是站在巨人的肩膀上。也就是说他的成功也来源于前人的基础。我们知道,牛顿发现万有引力是躺在苹果树下,发现苹果总是向下掉,而不向上跑。他思考后构造了万有引力一说,当时他还在研究质量、速度、距离之间的关系。从这我们发现:(1)基础是发展的基石。(2)不循规蹈矩是引发我们发觉本质的前提行为。(3)对质量、距离的触类旁通是他创新的又一重要因素。(4)躺在苹果树下思考,为他提供了触发灵感的条件。
而我们在教育教学的过程中,可适当地运用情景模式或探究式教育,对学生进行一定的暗示及启迪,而不是纸上谈兵的教学,这样可以提高学生的积极性及趣味性。例如“探究物体的沉浮”可准备木块、石蜡、铜块等材料,自主探讨物体沉浮的条件,经过实际操作,运用所学的知识去总结沉浮的原因,可以总结出这与体积、重量、形态等关联的常见性结论,也会总结到与密度、质量等有关的思考性结果。在实践中开启学生的探究思维,在好奇心的作用下,促使学生去开发、试验及总结。学生应该是要有好奇心、会思考、会创造的,传统教育像是一种束缚,约束了学生的好奇心、思考能力及创造能力。这样我不得不思考,在课堂教学中,我们不仅仅只是指导学生掌握基础知识,还要去开发学生的潜能,不能只教学生如何“听话”,要引导学生去思考,去创新。
最后,回到我们需要解决的问题上:怎么样才能培养学生的创造性思维呢?我总结出以下四点。
1.先倾听、观察学生的语言与行为,掌握每个学生的一些基本个体性需求。
2.结合学生自身的特点,拟定一些符合他们自身需要的社会需求,和学生洽谈、沟通,给他们选择、展示自我的机会,进一步熟悉学生的想法,并使他们的观点被重视、被理解。
摘 要 当今社会的组织形态越来越复杂,古典主义中的剩余控制权表现形式也越来越丰富。在不完全契约中,物资资产的财产所有权决定剩余控制权、剩余控制权又决定企业的控制权,体现了剩余控制权对一个公司分类治理的重要性。本文将全面分析会计规则中的剩余控制权,探讨会计规则的分类治理模式,指引相关人员在工作中进行科学地实践。
关键词 会计规则 剩余控制权 分类治理模式
一、引言
会计规则分为规则导向、原则导向和目标导向的基础模式,是当今会计理论界的研究热点。古典形态随着企业组织形态的变化逐渐被远离,所以剩余控制权的概念慢慢发生变化和延伸。剩余控制权在权利与权利分配的角度下被分为正式权力和真实权力。正式授权指权力来源于正式授权和拥有财产所有权;真实权力指人享有技能和把握重要信息的优势。认识剩余控制权和划分剩余控制权,重新委托组织内部和关系,对企业内部权力的分配和绩效都有重大的影响。
二、会计规则剩余控制权更改和制定
(一)会计规则剩余控制权不断更新
在现实生活中,由于人做事不可能面面俱到,加上复杂、不确定的外在环境不断在变化,收集的信息也不可能具有完全对称性或完整性,契约当事人或仲裁者在局限的条件下看不清周围环境,不能证实一切,所以会计规则存在漏洞、不完全的合约无法正确预测与会计有关的未来情况和不能进行细致描述。那么,会计规则要采用哪种会计政策、利用哪种方法进行会计处理,需要对剩余控制权进行重新整理和规划。
会计规则存在的漏洞,使得不能规定规则中的会计事项和会计处理方式。会计事项中的具体化空间指剩余控制权的主观性强,存在充分理由,具体指没有明确规定会计规则、也没规定操作层的具体事项,究竟谁处理谁负责等细致。所以,如何有效合理地配置剩余控制权,是一件急需解决的事情。
如何解决漏洞问题,就是在实际工作中不断发现问题和对规则进行更新,以适应新工作的要求。从中可以看出,企业的利益相关者执行剩余控制权会使会计规则在执行阶段不断前进,也就是实践引导、补充理论的结果。工作中没有一套持久的会计规则,新的会计规则都是不断在变化,执行会计规则就是不断更改和制定新的会计规则。
(二)会计规则剩余控制权与会计规则的一致变化
因为行使会计规则剩余控制权的主体不同,所以会计规则可以分为实质性变迁和形式性变迁。如果是企业内部利益相关者行使会计规则不同于原来的会计规则,导致会计规则的变化称为实质性变迁。尽管各经营者、管理者和利益相关者行使的会计规则有异于原来的规则,但是采用的形式还是一致的。当外部的利益相关者实际行使的会计规则不同于以往的会计规则,而且采用的形式也发生了根本性变化,这时变化的会计规则称为形式性变迁。通过以上分析总结,会计规则的改变是在行使剩余控制权的过程中实现的,两者先后顺序、步伐一致。内部利益相关者行使会计规则,会计规则发生实质性变迁;外部利益相关者行使会计规则,会计规则发生形式性变迁。从内部利益相关者到外部利益相关者的行使变迁过程,促使会计规则从内容到形式规定变化,最终实现实质性的变化,这时新的会计规则将替代旧的会计规则,使得会计规则不断适应利益相关者的实际要求。
企业内部的相关人员行使剩余控制权促使会计规则的变迁,说明了会计规则的变迁实质上是由剩余控制权的配置问题决定,由谁行使权力是一个根本性的问题。
(三)会计规则剩余控制权的科学配置
在不完全契约中,经营者采用什么样的会计规则有自己的选择空间。现代企业实施所有权和控制权分离,所以经营者在企业契约中处于核心地位,掌握企业经营状况的一手信息和具有协调利益冲突的具体优势。在金钱、利益的驱使中,如果能选择不同会计领域的会计规则,那么企业会选择一种适合、有利于自己的会计规则去为自己谋取最大的权益,包括谋求会计规则的执行租金。所以一旦会计规则的剩余控制权完全落在企业经营者的手中,那么经营者一定会利用掌握在手的权利,采用一种有利于提高自身福利的管理收益方式。给予经营者太多的剩余控制权,经营者反而不能反映经济实质,完成提高会计信息质量的任务。而且,企业要是任其发挥权利的话,还有可能使他们操纵整个企业业绩、侵害其他相关利益者。所以,作为一个企业,应该严格控制剩余控制权的操作权,约束、惩处经营者,避免权利泛滥存在于某些人手里,影响企业的生存。但是,惩处是一种治标不治本的形式,企业的会计规则剩余控制权最终还是要由经营者掌控才能运营、管理企业,为了实现会计规则和会计域秩序的协调发展,需要合理配置会计规则剩余控制权。
经营者是信息优势的所有者,是拥有会计规则剩余控制权的首选者,因为信息优势所有者能够把握动态会计领域秩序的充足信息。但是将大部分控制权分配给经营者则欠约束性和公平性,外部利益相关者也有权拥有剩余控制权。所以,合理配置控制权应该是内外利益相关者共同拥有控制权。拥有控制权的人应该是:1.具备了解会计领域秩序的优势;2.代表外部相关利益者的利益。挑选同时符合两种要求的人比较困难,可以选择基本符合要求的机构,进行针对性的充足,再赋予该机构合适的控制权。为了协调机构,认识人力资源的灵活性,经营者必须享有发言的机会,代表外部和内部的利益,并对两者之间产生的冲突进行调解。另外,为了保障外部相关者的利益,应该考虑由外部利益相关者做代表审计和行使会计规则剩余控制权。无论各行业会计秩序如何不同,成立的机构委员会至少应包括债权人代表、外部股东代表、资深财务人员。
三、会计规则的分类治理模式
针对会计规则的不完全合约性和考虑配置会计规则剩余控制权可能产生的后果,应该对会计处理做出规定和利益相关者具体交易的事项和处理方法做出规定,提出交易或处理事项过程应注意的事项。对于利益相关者,最好能在事前交代说明在某种情况下如何进行会计处理,保证公共选择长期内比较稳定。对于一些比较比较稳定的交易事项或处理方法,应该制成规范性规定,按理论方法进行。如果发生争议比较大的事项或者事后才能决定它的性质,做一些原则性的规定就可以了,包括原则、程序、需要解决的机制、决定谁享有权利等都要一一说明,这样才能约束利益相关者行使控制权和减少争议。这些原则性规定可以在实践过程中合理协调,经过时间考验不断改进和得以确定。
根据上文分析得出,会计规则可以分为规则性规定和原则性规定。针对规则性规定,应该按要求严格执行,严惩违反规定者,从而增强执行力。事后对照规定的事项和方式,对验证得出违反规则的经营者或者利益相关者做出严格惩罚,促使他们以后按事先规定进行相应的会计处理。而且,针对不按规定执行者,还可以依靠法院等独立第三者介入而惩罚违规者的违规行为,因为是明文规定、可以进行验证。而关于原则性规定,需要合理配置会计规则剩余控制权,事前做好分析和规定、管理好执行过程、事后进行验证和更新,使利益相关者充分参与到执行中去,保证会计规则是大多数人一致的选择。
四、结束语
总之,会计规则的变迁是内部相关利益者行使会计规则剩余控制权的结果。只有合理配置会计规则剩余控制权、让其他利益相关者和经营者共同参与到执行过程,才能防止权力的滥用和保证其他利益相关者的利益。只有沿着规则性规定和原则性规定的有序进行,才能保证执行的会计规则是利益相关者的一致选择的结果。
参考文献:
[1]吴晓迪.会计规则剩余控制权与会计规则的分类治理模式探究.中国对外贸易.2011.
[2]马葵.会计规则剩余控制权与会计规则的分类治理模式.生产力研究.2010.
[3]黄浩.企业分类治理模式利益相关者会计监督机制研究.财会通讯.2010(04).
关键词:证据,证据法,毒树之果
法学博士郑旭等最近完成了《中国证据法草案建议稿及论证》(法律出版社2003年7月版,以下简称《建议稿》),在中国证据法起草领域完成了一项大工程,对证据立法有重要的参考作用,其中有不少可取之处,也有一些需要进一步探讨的地方。本文拟提出一些问题求教《建议稿》的作者和专家。
一、关于证据
起草证据法,首先要明确什么是证据,是否必须在法律中写出证据的概念。建议稿第3条写道:“凡当事人提出的用于证明或者有助于证明本方提出的关于事实的主张的材料,都是证据。”笔者认为,这个定义是不完整的。
在中国,证据不仅是当事人提出的,法院也可以依法收集证据。在刑事诉讼中,侦查机关也应当依法收集证据,而法院和侦查机关都不是当事人。
这个定义称证据是“材料”,这不能包括各种证据形态。我们知道,证据根据形态可以分为两大类,第一类为有形的,通常称为“物证”(tangibleevidence或physicalevidence),第二类为无形的,称为言词证据(testimony),包括证人证言和被告人的陈述。我们平常理解的“材料”,通常是一种有形的物质,不包括未形成文字的陈述。中国现在的“证人证言”和被告人陈述,通常是在审判之前所作陈述形成的书面文字,①这当然可以称为“材料”,但是,根据(①按照传闻证据规则,此类陈述只是“传闻”,是不可以在法庭审理中采纳的。关于传闻证据规则,详见杨宇冠:“美国传闻证据规则”,载《诉讼法论丛》2001年第6卷;樊崇义、杨宇冠:“论传闻证据规则”,载《检察官学院学报》2001年第12期。“)联合国的刑事司法国际准则,被告人有权当面与证人对质①(①参见联合国《公民权利和政治权利国际公约》第14条。关于与证人对质规定的论证,见杨宇冠著:《人权法-<公民权利和政治权利国际公约>研究》,公安大学出版社2003年4月版,第275-289页。),这种在法庭上的对质本身就起到了证据作用,但这种对质显然不是”材料“。这个定义可能来源于《布莱克法律字典》(BLACK‘SLAWDICTORY)。该词典证据(evidence)条第一句话说:”Any species of proof .or probative matter,legally presented at the trial or an issue,by the act of the parties and through the medium of witnesses ,recorded,documents,exhibits,concrete objects,etc.,for the purpose of inducing belief in the minds of the court or juryastotheircontention.“②(②BLACK’SLAWDICTORY,byHenryCampbellBlack,WestPublishingCo.1979,p.498.)译为中文可能是这样的:”由当事人提出的、以及通过以证人、记录、展示、和感知的任何证明的种类或证明材料“是证据。
但是,该词典接着还写道:“Testimony,writings,materialobjects,orotherthingspresentedtothesensesthatareofferedtoprovetheexistenceornonexistenceofafact.”笔者试译如下:“为了证明某件事情存在或不存在,而提出来让人感知的证人证言、书写物、材料或其他东西,”是证据。
该词典接下来还写道:“Allthemeansbywhichanyallegedmatteroffact,thetruthofwhichissubmittedtoinvestigation,isestablishedordisproved.Anymatteroffact,theeffect,tendency,ordesignofwhichistoproduceinthemindapersuasionoftheexistenceornonexistenceofsomematteroffact.Thatwhichdemonstrates,makesclear,orascertainsthetruthoftheveryfactorpointinissue,eitherontheonesideorontheother.Thatwhichtendstoproduceconvictioninthemindastoexistenceofafact.Themeanssanctionedbylawofascertaininginajudicialproceedingthetruthrespectingaquestionoffact.”这一段虽然比较长,但因为对理解何谓“证据”很重要,笔者再试译如下:“一切用于确立或否定提交侦查的任何声称的事情的真实性的方式。任何事项、意图或设想其被提出之目的是用于使人相信某事件存在或不存在,表明、澄清和肯定某事项,或某事项的任何一个方面,试图使人相信犯罪事实存在。法律所规定的用于在司法程序中确认某事项真实性的方式。”
这个定义确实比较长,而且文字很不好译,但我以为大意是不错的,反映了证据的含义。《建议稿》的作者可能怕麻烦,或认为太累赘,只取了其中一个意思。笔者认为,如果是这样,不如不写证据的定义,西方许多国家的证据法并不写证据定义;如果写了就应当写得全面,否则,该定义不能包含的事项就可能被排除在证据之外。
证据其实就是证明的根据。这个问题在我国有关法律中一直有些不明白的地方。我国1979年《刑事诉讼法》第31条规定:“证明案件真实情况的一切事实,都是证据”。该法还称证据有下列六种:“(一)物证、书证;(二)证人证言;(三)被害人陈述;(四)被告人供述和辩解;(五)鉴定结论;(六)勘验、检察笔录。”
这个定义实不可取,首先一切事实不一定都是证据,证据也不一定是事实。例如,一件交通事故案件,可能有很多的人目睹,没有必要让一切目睹的人都提供证据,发生这件交通事故在宏观上和微观上留下无数的印迹,人们能认识或收集的只是其中有限的一小部分而已,不可能将一切事实都称为证据。
证据本身可能是事实,可能不是事实。任何证据,都可能是虚假的,或部分错误的,这才需要对证据进行审查判断。如果宣称证据是事实,何必再审查判断?
也许立法者的本意是:已经审查判断过并被采纳的证据是事实。其实也不能这样说,已经审查判断过的证据也可能是虚假的,否则对证据和案件事实问题就没有上诉的余地。
采取列举的方法将证据限定为六种,更是形式主义的表现。世界上的事物是无限的,不确定的无数人,包括现在人和后来人的认识能力也是无限的,而某个时期某些确定的人们的认识能力是有限的。怎么可以用当时立法者的认识程度限制无限的证据形态呢?这无疑将许多证据排除在证据之外。例如,该列举中有关被告人的证据只有“供述和辩解”两种形式,这两种都是言词性质的,从而把被告人的行为排除在证据之外。设想如果被告人用点头、摇头对某事项的某一个细节表示承认或不承认,这是否应当作为证据?这又是何种证据?
1996年《刑事诉讼法》第42条照搬了1979年《刑事诉讼法》第31条,只是在“被告人供述和辩解”之前加上了“犯罪嫌疑人”,还加上了“视听资料”。但这个证据定义的缺陷问题依然存在,改进部分只是五十步和百步的关系。
证据按其形态可以分为有形的证据的证据和无形的证据,所谓有形的证据,是人们可以用视觉和触觉看见或触摸到的证据;所谓无形的证据,是人们不能以视觉和触觉感知,而必须以其他方式感知的证据。没有必要将其限定在六种或七种,事实上也是无限的。在这一点上《建议稿》有所改进,其中第四条列举了八种证据,并且说明,不限于这八种。既然如此,不如不列,法律条文贵在精确,不必画蛇添足。
二、关于证据法
证据法应当是调整证据的收集、提出、证明、采信等标准的一系列证据规则的总和,规范参加这些活动的诉讼各方,包括审判人员、起诉人员和侦查人员的取证行为。在我国的刑事司法中,审判人员、检察人员和侦查人员都有收集证据的职权。1996年《刑事诉讼法》规定:“审判人员、检察人员、侦查人员必须依照法定程序,收集能够证实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有罪或者无罪、犯罪情节轻重的各种证据。”这三机关又有所侧重,通常由公安侦查机关收集证据、检察院审查证据和在法庭上用证据证明指控、法院审判判断证据并在此基础上作出判决。因此,我国将来的证据法应当成为这三机关在处理证据方面的行为准则。《建议稿》第1条规定:“为保证法院准确、及时地查明案件事实,保障诉讼的顺利进行,确保程序公正以及公民的基本权利不受侵犯,保护某些更为重大的社会利益,以实现刑事、民事和行政诉讼的任务,根据宪法,制定本法。”《建议稿》第2条的说明更明确宣称:“本建议稿适用于在我国境内法院进行的刑事诉讼、民事诉讼和行政诉讼。”也就是说,这部建议稿只规范法院的诉讼行为,而不规范检察机关和侦查机关的诉讼行为。这是审判中心论的体现。
《建议稿》列举了《美国联邦证据规则》和澳大利亚《1995年证据法》中有关证据法适用于法院诉讼的规定,论证《建议稿》如此规定的理由,但却忽略了中国的国情与这些国家的不同。
美国、澳大利亚属于英美法系国家,又称判例法国家,法院的判决能够起到立法的作用,不仅下级法院要遵照上级法院的判例,其他机构,如起诉、侦查机构也必须遵照法院的意见,规范自己的行为,否则案件在法院就可能败诉。中国的国情不一样,中国的公安、检察院和法院互不统属,这些机关办案只服从法律,称为依法办案,不受其他机关的干涉。如果一部“证据法”只适用于法院的诉讼,则它并不能规定侦查机关和检察机关的行为。也就是说,侦查机关和检察机关不太可能因为法院的意见而改变自己的行为。因此,这样的“证据法”充其量只是“人民法院证据规则”,而不是“证据法”。
这个问题再深一步研究还涉及体制问题,美国、澳大利亚采取三权分立制度,其中司法权由法院掌握,可以与立法和行政机构成鼎足之势,不仅如此,立法机关和行政机关的成员必须定期选举和更换,而法院的法官一经任命,则终身任职。从这个意义上来说,法院比立法和行政机关更稳定。再加上司法独立的理念,法院在诉讼之中无疑处于至高无上的地位,它不必顾及起诉和侦查部门的反应,而起诉和侦查部门必须服从法院的意见。中国不实行三权分立制度,中国的法院在人员和财务上受制于其他机构,中国的法官们地位不比检察人员和侦查人员更高,法官的意见不能影响起诉部门和侦查部门,再说中国的法官基本上也不有制定法律意义的判决意见。中国的法官们还必须考虑到检察部门和侦查部门的反应,因为这三机关是“互相配合、互相制约”的关系。因此,中国的证据法不能只规范法院的行为,而要明确规定侦查和检察部门的行为,这样才能规范到整个刑事司法中有关证据的各个方面。
三、关于非法证据排除规则
《建议稿》第36条写道:“由非法获得的证据引出的其他证据可以采纳”。这就是关系到“毒树之果”(fruitofthepoisonoustree)问题,进而关系到非法证据排除规则是否能够真正确立的问题。
非法证据排除规则通常指执法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使用非法行为取得的证据不得在刑事审判中采纳的规则。①(①参见《刑事司法百科全书》(EncyclopediaofCrimeandJustice),FreePress,1983年版,第715页。原文是英文:“Anexclusionaryruleisarulethatgenerallyoperatestoexcludefromadmissionatacriminaltrialevidenceobtainedasaresultofunlawfulactivitybylawenforcementofficersortheiragents.”由于不同的国家和国际机构规定的非法证据排除规则的范围和条件不一致,各国对这个规则的表述也可能不一致。)这个规则于20世纪初产生于美国,后来逐渐为其他国家和联合国机构所采纳。②(②关于非法证据排除规则的起源、发展,联合国及各主要国家和地区非法证据排除规则的情况,参见杨宇冠著:《非法证据排除规则研究》,中国人民公安大学出版社2002年12月版。)非法证据排除规则是刑事司法和证据学范畴的一项规则,它还牵涉到宪法学、法理学、人权法学等学科的许多重大问题。该规则产生至今约一百年来,法学界对它有许多争论。目前世界上许多国家已经采纳了这项规则。但是,对规则的争论一直没有停止。各国在采纳规则的过程中,也都根据本国的情况对规则的内容和操作采取了不同的做法。近年来,我国法学界对非法证据排除规则很重视,发表了许多关于非法证据排除规则的研究文章,在是否采纳该规则,如何采纳该规则,以及中国的非法证据排除规则应当如何表述等方面,有许多不同观点。我国司法实践部门也多次表示,要在中国实行这项规则,因为它对于遏制刑讯逼供、实行司法公正、促进人权保护,都有重要意义。但是,我国《刑事诉讼法》中没有明确规定非法证据排除规则。虽然我国最高人民法院和最高人民检察院在司法解释中规定了对非法取得的言词证据的排除,由于没有相应的操作程序,它在司法实践中难以操作。
“毒树之果”指以非法取得的证据为线索再次取得的证据,其中第一次以非法行为取得的证据是“毒树”,以它为线索再次取得的证据是“果”。例如,警察对某人的房子进行非法搜查发现海洛因。他们将这些证据给某人看,某人承认了持有这些。这里非法搜查所得的是“毒树”,以它为线索取得的口供是“果”。再如,对某人进行非法逮捕后得到其口供或以非法口供为线索取得的其他证据,都是“毒树之果”。
“毒树之果”这个概念虽然出现于1939年①,(①在1939年美国最高法院所审理的一桩案件中,用法兰克福特大法官(JusticeFrankfurter)“毒树之果”形容受到污染的证据,SeeNardonev.UnitedStates,308U.S.338,60S.Ct.266,84L.Ed.307(1939)。)但关于这项理论的起源则是1920年的朗伯诉美国案。②(②SilverthorneLumberCo.V.UnitedStates251U.S.385,40S.Ct.182,64L.Ed.319(1920)。)在该案中,联邦执法官员非法搜查和扣押了被告的一批文件,后经法院命令,文件又返还给被告。检察官通过大陪审团发出了扣押令,让被告人交出这些文件。法院认为这个扣押令是无效的,其意见如下:
“禁止用某种方法取得证据的规定的最重要的核心不仅是不得在法庭上使用这些证据,而且是在任何情况下不能使用这些证据。当然,这并不意味着这些证据成为神圣的和不可接近之物。如果它们是从另外一个独立的渠道而获得,它们可以像其他事实一样通过证明程序。但是,由于政府的错误行为而知悉它们的情况,则政府不能利用自己的错误,从而提出所知悉的情况。”
以上语言有些绕口,其主要意思就是:政府方不能利用自己的错误行为而得到的信息,根据这种信息而得到的证据就是“毒树之果”。值得注意的是,这个案件所确立的规则中,包含了对非法证据排除规则的重要理解,即非法证据不仅是在法庭审判中不得用于对被告人定罪,而且在诉讼的其他过程中也不能使用。
《建议稿》认为,非法证据排除规则是应当排除的,该稿第33条写道:“以刑讯逼供或者威胁、引诱、欺骗等非法方法取得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供述不具有可采性”。第35条写道:“违反本法关于令状主义要求的搜查、扣押取得的证据,不具有可采性。”这些条文包括了对实物证据和言词证据的排除。但是,《建议稿》的作者又称“毒树之果”可以采纳,这就为这些非法取证行为留下了生存的余地,使非法证据排除规则难以起到应有的遏制非法取证行为的作用。例如,如果用刑讯逼供的方式取得犯罪嫌疑人口供,依照该口供找到了其它证据,如果不排除这种证据,则刑讯逼供不能得到遏制。再如,在一次讯问中以刑讯逼供方式取得口供,在以后的讯问中不进行刑讯逼供,被讯问人也可能照上次的口供说,如果不排除以后产生的这些口供,只排除以刑讯逼供方式取证的那一次的口供,是不能制止刑讯逼供的,最多产生让讯问人员再“以合法方式”问一次的效果。
本人认为,“毒树之果”应当排除,但可以参考美国的有关做法,设置若干例外情况。
1、污染中断(PurgedTaintException)
该例外适用的情况指在发生了非法取证情况之后,由于被告人任意的活动使最初的违法性中断,而不再影响被告人活动之后所取得的证据,因为被告人出于自由意志的活动切断了原来的非法行为与后来取得的证据之间的联系。王申诉美国案①(①SeaWongSunv.UnitedStates371U.S.471(1963)。)可以说明污染中断的情况。被告人王申被非法逮捕后,然后又被释放了。在这以后,他又主动到警察机关投案并作了供述。他的供述本来是可以认为是“毒树之果”的,因为如果被告人没有第一次的被非法逮捕,则没有后来他到警察机关投案并作供述的行为。但是,因为他自己的主动投案切断了非法逮捕与他供述的联系,中断了其中的污染关系。后来,被告人又反悔并提出其供述是“毒树之果”的辩护。最高法院否定了被告方的申诉,认为他的供述是合法的,没有受到在这之前的非法逮捕的污染。
2、逐渐减弱规则(AttenuatedConnection)
在纳登诉美国案②(②Nardonev.UnitedStates,308U.S.338,60S.Ct.266,84L.Ed.307(1939)。)中,最高法院认为,要禁止直接使用非法证据,但对于间接使用则可以容忍,即所谓逐渐减弱规则。也就是说,在有些情况下,“毒树之果”的毒素已经大为减弱,从而可以使用。其实这是一个妥协的办法。
3、独立来源(IndependentSource)
这个例外指政府方所得到的信息是从另一个独立的来源所获得的,而不是依靠非法取得的证据为线索得到的。这种情况不适用证据排除规则。试举一例③(③Statev.O‘bremski70Wash.2d.425,423P.2d.530(Wash.1967)。)说明。警察非法搜查了被告人的住房,发现了他诱拐了一名少女。法院认为,少女所作的关于被拐的证言不是“毒树之果”,因为少女的父母几天前就报案说少女失踪,通过线人调查,警察已经知道少女在被告人家中。从这个案件中,我们可以看出,警察发现少女是有独立的信息渠道的,并不是因为非法搜查才获得的。
一、定性问题
当一个自然人、法人甚至国家或者国际组织向中国法院提起民商事诉讼时,法官面临的第一个问题便是定性问题,也就是国际私法中所谓识别问题,按我们通俗的理解和叫法,就是给案件定性,亦即给案件确定一个案由。因此,法官首先根据定性将案件正确地归类到合适的法律领域,从而寻找和适用正确的管辖权规则、冲突法规则和实体法规则。关于案件的定性,对于一个国内民商事案件来说,一般不会发生太大的分歧;但对于一个涉外民商事案件来讲,由于案件总是涉及到两个或两个以上的法域,而不同法域对同一事实的定性往往不同,用不同法域的法律制度和法律观念进行定性的结果往往不一样。从司法实践来看,绝大多数国家的法院一般适用法院地法定性,我国法院亦是如此;但有些法律行为和事实可能同时符合两种法律规范的条件,即存在所谓法规竞合的情况,常见的有合同与侵权的竞合。在这种情况下,原告既可以提起合同之诉,也可以提起侵权之诉,一般情况下,法院应该尊重当事人的选择,即法官应根据当事人提起的诉因来识别,这也是大多数国家采取的做法。
二、管辖权问题
管理权问题就是我国法院在决定是否受理一起涉外民商事案件时,需要首先解决的问题。其解决的办法须依照我国民事诉讼法的规定,找出合适的行使管辖权的根据。首先,要根据案件的事实进行定性。根据案件定性所确定的特定法律关系,看我国民事诉讼法的相关规定,是否表明我国法院有权行使管辖权。其次,法院在决定行使管理权时,必须查明没有排除法院管辖权的情况:①不涉及外国国家或财产,因为国家及其财产享有豁免权。②不涉及外国或国际组织的外交代表,因为外交代表享有特权与豁免。不过,对于外交代表享有的民事管辖豁免,我国《外交特权与豁免条例》第十四条规定了两个例外:一是外交代表以私人身份进行的遗产继承的诉讼;二是外交代表在中国境内为私人利益从事公务范围以外的职业或者商业活动的诉讼。也就是说,外交代表在上述两类案件中不享有豁免权,我国法院有权行使管辖权。③当事人之间没有达成有效的仲裁协议,因为我国的民事诉讼法和我国参加的1958年《纽约公约》,均规定有效的仲裁协议具有排除法院管辖权的效力。最后,法官要根据原告提供的证据判断我国法院是否有适当的管辖根据。
三、冲突法适用问题
活动准备:有关拥挤的录像三段,排队礼仪歌的图标、幻灯片、绿色卡纸、记号笔。
活动目标:1、感受集体活动中排队的重要性和排队等待带来的方便和快乐。知道每月的11日是“自觉排队日”,并了解数字“11”在排队日中的含义。
2、敢于用多种形式,大胆表达解决拥挤的方式,养成自觉排队的好习惯。
3、学习排队的礼仪规则,做“排队日的小小自愿者”和“排队小标兵”,养成自觉排队的好习惯。
活动重点:感受排队等待带来的方便和快乐,愿意养成自觉排队的好习惯。
活动难点:学习排队的礼仪规则。
活动过程:
一、导入活动
教师请幼儿自己搬取椅子并围坐成半圆形,根据幼儿的摆放情况做适当的评价,引出“拥挤”的话题。
设计意图:运用“自己摆小椅子”进行导入,引发幼儿拥挤现象,引出拥挤的话题,引导幼儿自己思考问题,有利于提高教学效率,也体现了知行做合一的原则。
二、组织幼儿讨论交流平时观察到的、发生在园内园外的拥挤现象。
设计意图:联系幼儿相关生活经验,鼓励幼儿积极发现生活中的拥挤问题。
三、观看拥挤现象的录像,组织幼儿讨论,解决拥挤问题的方法。
1、组织幼儿观看录像――乘电梯,讨论怎么帮助他们,让他们不再拥挤?
2、游戏体验:有秩序乘电梯。
3、引导幼儿体验,有秩序地乘电梯的方便和快乐。
4、设疑:如果乘电梯遇到了老人、残疾人、孕妇和抱小孩的人,应该怎么做呢?
设计意图:运用视频直观形象性,增强幼儿学习的积极性和有效性。从表象到具体,缩短了幼儿与拥挤现象的认知距离。根据幼儿喜欢游戏的特点,采用体验式的情境模拟游戏,让幼儿在玩中学习解决拥挤问题。充分做到以幼儿为主体,让幼儿在自主参与、自主选择、自主体验、自主发现、自我调整的过程中,学习解决拥挤问题,使孩子学得主动,获得真正的发展。
四、组织幼儿观看录像――小朋友看展板,讨论怎么帮助他们,让他们不再拥挤。
设计意图:顺应幼儿喜欢讨论的特点,运用此录像引导幼儿讨论用多种方法解决拥挤问题。录像是发生在园内的事情,因此孩子有经验,能积极参与讨论交流,思考多种解决拥挤问题的方法。
五、录像“取水彩笔”,让幼儿了解生活中有很多人,想同时做一件事情时,就会不知不觉发生拥挤了。
设计意图:运用此录像,非常贴近幼儿的生活实际,能让幼儿认识到:生活中,当人们都同时想去做一件事件的时候,不知不觉就会发生拥挤。拥挤是很容易发生的现象,因此需要人们时时去注意,使幼儿认识到排队的必要性和重要性。
六、组织幼儿讨论:“喜羊羊”进城,它可能会遇到哪些地方需要排队?如果不排队会出现什么后果?
教师根据幼儿的回答出示相应的图标,并即兴创编三字经。
设计意图:以礼仪标兵“喜羊羊”寻求帮助为形式,启发幼儿进行发散思维,想象“喜羊羊”进城可能遇到的各种排队需要,拓宽幼儿的思维,激发幼儿的积极性,增强活动的有效性。
七、丰富常识:知道11日是“自觉排队日”。
1、提问幼儿为什么11日定为排队日,鼓励幼儿大胆表述自己的想法。
2、观看课件了解数字“11”在排队日中的含义和“排队日标志”,鼓励幼儿和家长参与“排队日”志愿者活动。
3、了解排队礼仪:《排队歌》――不贴身不越线不扎堆不插队不穿越不喧哗
设计意图:利用图标解决难点,帮助幼儿形象直观地理解礼仪规范的内容。丰富有关“排队日”的常识,引发幼儿争做志愿者和排队小标兵的愿望,激发幼儿学习排队礼仪的积极性,并愿意在平时做到自觉排队。体现社会教育既源于生活,又高于生活,服务生活的原则。
八、情景体验,领取奖品“绿色的卡纸”,引导幼儿自觉地进行排队,内化自己的认识和理解。
设计意图:通过领取卡纸,让幼儿实践排队礼仪。活动不但注意授之以知、晓之以理、而且更做到动之以情、导之以行,使孩子在活动过程中得到完整的、富有实效的教育。
延伸活动:1、设计排队图标:引导幼儿根据生活中的拥挤现象,设计相应的图标,提醒小班、中班的弟弟妹妹和其他需要提醒的人。启发引导幼儿大胆地用绘画的方式思考、表达更多需要的排队的地方以及排队的礼仪,并组织幼儿将设计好的图标贴到各个需要排队的地方。
设计意图:幼儿有一百种语言,让孩子用最喜欢的绘画形式设计图标,解读排队礼仪的规则,可以使幼儿感受到自主制订、自主遵守、自主发展的愉悦,变“老师让我这样做”为“我想这样做”。
2、玩排队礼仪棋:在玩中巩固强化对排队礼仪的认识。
3、小手牵大手活动:11月11日,在老师的组织下,设计排队日的徽章和海报,开展争做排队日小志愿者的活动。
4、礼仪体验馆:让幼儿扮演各种角色,去体验模仿在不同的公共场所,如超市、医院、小吃部等应该做到的“六不”排队礼仪。
设计意图:顺应孩子的认知特点和规律,结合一日常规活动、游戏活动、小手牵大手活动,将排队教育做到常态化、游戏化、共育化,真正促进幼儿排队习惯的养成。
教后反思:在幼儿园进行排队礼仪规则的教育是很重要的,需要一点一点地养成,排队的意识转化为行为,并成为习惯。《纲要》强调让幼儿自主学习,这对排队规则教育提出了挑战。我认为最重要的是遵守“起点低、方法活”的教育原则。
活动中我把握好三个基本点:
一、活动源于生活。杜威说过:“教育即生活,学校即社会”。本次活动拟定了三条目标:
目标一:感受集体活动中排队的重要性和排队等待带来的方便和快乐。知道每月的11日是“自觉排队日”,并了解数字“11”在排队日中的含义。
目标二:敢于用多种形式,大胆表达解决拥挤的方式,养成自觉排队的好习惯。
目标三:学习排队的礼仪规则,愿意做“排队日的小小自愿者”和“排队小标兵”,养成自觉排队的好习惯。
二、过程注重体验。社会活动难组织,说教对于年幼的幼儿苍白无力,我采用体验式的情境,让幼儿通过游戏演绎真实的生活情境,使活动生动有趣,让幼儿在玩中学、自主学。
我通过让幼儿参与讨论、课件《排队礼仪歌》的播放、小朋友相互解答、朗诵《排队礼仪歌》等,让幼儿学习排队礼仪。活动中采用多种策略反馈幼儿、肯定幼儿,对幼儿进行正面的鼓励。
三、经验注重巩固。排队礼仪规则的学习不是一蹴而就的,需要在生活中加以巩固练习,慢慢让排队礼仪规则化为行为并转化为习惯。因此,教师设计了“设计排队图标”,让幼儿感受自主制订、自主遵守规则、自主发展的愉悦。让孩子用喜欢的方式――绘画,解读对排队规则、排队需求的理解。
“玩礼仪棋”,让孩子们在喜欢的棋类游戏中,巩固排队礼仪。
“礼仪体验馆”让孩子们在多样的场景中练习排队礼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