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2-10-15 11:03: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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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市一些尾矿库建在嘉陵江上游沿线,尾矿库生产运作关系到人民群众生命安全。近年来,各级安全、环保部门及选矿企业认真落实国家有关安全环境保护法律、法规、规定和标准,不断完善尾矿库环境保护监督管理机制和管理制度,加强对尾矿库环境安全隐患的监督检查,开展对尾矿库企业进行排污登记,不断落实弃库、闭库环境安全管理责任,编制完善尾矿库环境安全应急预案,尾矿库超标排污现象得到了较好的控制。但是,一些尾矿库建在河滩,环境污染问题仍然十分突出。因此,各有关县人民政府和各级环保部门一定要站在讲政治和建设生态的高度来认识尾矿库环境保护和管理工作,要切实增强对尾矿库环境保护的责任感和使命感,认真履行职责,落实“两个主体”责任,加强尾矿库环境安全隐患排查整治力度,及时消除污染,确保尾矿库安全环保运行。
二、强化监管,落实责任。
各有关县人民政府,各级环保部门要认真执行《环境保护法》和《尾矿库安全监督管理规定》、《尾矿库闭库安全监督管理规定》等法律、法规、规定和标准,建立健全尾矿库环境安全管理长效机制,加强对尾矿库环境安全隐患的监督查检,认真落实选矿企业排污登记、弃库、闭环境安全管理责任,加大排查整治力度,建立环保台帐,提高废水利用率和排放率,尤其是建在河滩上的尾矿库,针对环境隐患进行全面排查整治,该迁址的要尽快迁址;该闭库的要严格按照规定要求依法实施闭库;该改建的要按照程序和规定进行改建。认真落实环境和安全评价“三同时”制度,排污申报、地下水的日常监测等管理工作,切实把尾矿库环境保护工作落到实处。
三、突出重点,全面治理。
各有关县人民政府,各级环保部门要认真贯彻落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在全市重点行业和领域开展安全生产隐患排查治理专项行动的通知》、《市尾矿库专项整治行动工作方案的通知》和省安监局《关于对市尾矿库安全生产检查情况的反馈意见》要求,严格按照《环境保护法》、《尾矿库闭库安全监督管理规定》等法律、法规、规定和技术标准,加大整治力度,全面排查治理河滩尾矿库环境安全隐患。
一是要对在用的王磨铁路联合选厂甘站沟河滩尾矿库、北京润生伟业投资公司分公司选厂麻沿河滩尾矿库迁址。
第二条任何投资者以独资或合营方式在我县建立选矿厂和尾矿库,包括新建、改建、扩建、尾矿库闭库以及在用尾矿库回采再利用和闭库后再利用等项目工程,适用本暂行办法。
第三条选矿厂和尾矿库实行“采选分离、选矿入园”的环境污染治理和尾矿库集中排放综合治理原则。
第四条为切实加强对选矿厂和尾矿库建设工程审批和管理工作的领导,成立县选矿厂和尾矿库建设工程审查领导小组,由县政府分管领导任组长,县政府办、安监局、规划局、发改局、国土资源局、环保局、水务局、林业局、经济局等单位主要负责人为成员。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县安监局,由安监局局长兼任办公室主任。
第五条全县境内选矿厂和尾矿库建设项目必须严格履行以下程序:
(一)新建选矿厂和尾矿库在选址前,企业应向县选矿厂和尾矿库建设工程审查领导小组办公室(以下简称“办公室”)提出书面申请。由办公室协调组织企业所在乡(镇)政府及县安监、规划、国土资源、环保、水务、农业、林业等部门对现场进行初步核查,签署选址意见,按《行政许可法》的规定下达告知文书,并全程办理相关行政许可事项。初步认可的企业要聘请有设计资质的单位开展工程地质勘察,提出可行性研究报告、工程地质初步勘察报告和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报告,并填报《县选矿厂及尾矿库建设项目审批表》。
(二)新建选矿厂和尾矿库的选址,经有关部门现场审查认可后,所属企业再办理建设用地规划,开展安全预评价和环境影响评价,并办理相关审批、审查备案手续。
(三)新建选矿厂和尾矿库项目完成国土规划、安全预评价和环境影响评价后,将有关资料报发展和改革部门审查立项。发展和改革部门对控制规划区外日处理量低于100吨的选矿厂和库容在50万立方米以下的新建尾矿库不得核准和备案;对无尾矿库的新建选矿厂项目以及选矿能力、选矿企业生产布局不符合规划和产业政策准入条件的选矿厂和尾矿库建设项目不得核准和备案。
(四)新建选矿厂和尾矿库项目通过相关部门审查和立项后,要依法征用建设用地,办理国土、规划等相关手续;同时,由建设单位委托具有设计资质的机构进行选矿厂及尾矿库初步设计。
(五)新建选矿厂和尾矿库编制完成《初步设计》、《安全专篇》和环保实施方案后,将设计文件报安监部门、环保部门审查批准,方可施工建设。建设单位必须聘请有资质的单位进行施工和监理。尾矿库库址、等别、坝型、排洪方式等重大设计方案因施工现场发生重大不可预见因素,由施工单位和企业书面提出意见,需变更或修改的,应由原设计单位重新设计并报原审批部门批准。
(六)工程完工试运行前,选矿厂及尾矿库应向审批部门申请竣工验收、环保“三同时”验收、安全验收评价。尾矿库的安全评价(包括预评价、现状评价及验收评价)必须由有资质的中介机构承担。经有关部门验收合格,选矿厂办理《工商营业执照》,尾矿库企业办理《安全生产许可证》后,方可投入生产使用。
(七)已经投入运行的选矿厂和尾矿库,必须经整改验收合格,依法取得相关证照后,方可投入生产和使用。
第六条选矿厂和尾矿库所在地乡(镇)政府和县直相关部门要加强对选矿厂和尾矿库建设项目的监督管理,依法履行如下职责:
(一)各乡(镇)人民政府及其所辖村委会和村民小组,以及依法取得承包土地和村土地的农户,严禁擅自将辖区内土地、林地以任何形式出租、承包用于堆放尾矿或建设尾矿库。各乡(镇)按照属地管辖的原则,要及时掌握辖区内选矿厂和尾矿库的安全生产情况,制定和完善修改好相关应急预案,并做好库区下游居民的应急演练工作。
(二)安全监管部门负责综合监管,帮助指导企业申办尾矿库安全生产许可证,做好选矿厂和尾矿库安全设施“三同时”审查,依法查处安全生产违法行为,对存在重大隐患的尾矿库,及时立案调查,形成卷宗,并依法按程序提请县政府决定依法予以关闭。
(三)国土资源部门负责选矿厂和尾矿库建设用地的行政审批、管理,负责矿业秩序整治,依法打击非法开采行为,取缔、关闭无证开采的违法企业。
(四)发展和改革部门负责矿山选矿厂和尾矿库建设项目的核准。
(五)经济局负责选矿企业供电监督管理,协调有关部门按照职责分工关停整治危库、险库和病库。
(六)环保部门负责选矿厂、尾矿库的环境监测监管工作、环保“三同时”审批验收,以及对选矿厂、尾矿库环境安全隐患的检查和监管,检查指导乡镇和企业编制完善尾矿库环境安全应急预案。
(七)林业部门负责查处选矿厂和尾矿库非法占用林地行为,办理占用林地相关手续。
(八)水务部门负责选矿厂、尾矿库下游居民饮用水影响的监测,尾矿库截洪、排洪设施工程的指导、检查,办理取水手续。
(九)法律、法规规定的各行政机关应当行使的其它相应职责。
第七条选矿厂和尾矿库所属的企业是安全工作的责任主体,其主要负责人是第一责任人。选矿厂和尾矿库负责人在安全管理中,应当履行下列职责:
(一)建立健全选矿厂和尾矿库安全生产责任制,制定完善的选矿厂和尾矿库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
(二)设置和配备相应的安全管理机构和安全管理人员。
(三)保证选矿厂和尾矿库具备安全生产条件所必需的资金投入,根据郴财企〔2007〕43号文件、财企〔2007〕5号文件和财企〔2006〕478号《财政部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关于印发〈高危行业企业安全生产费用财务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的规定,每年按选厂设计日处理量提取一定的安全费用集中存入县财政专户,用于尾矿库日常监管和隐患治理。
(四)按照批准的设计能力排放尾矿。
(五)制定事故应急救援预案,按规定报县政府应急办备案,并按预案要求定期进行演练。
(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职责。
第八条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在选矿厂和尾矿库建设审批环节、安全监督管理工作中未履行职责的,对主要负责人和直接责任人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查处。
第九条选矿厂和尾矿库在建设中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依法责令停止选矿厂、尾矿库建设或者停产停业整顿,并根据《安全生产法》和《非煤矿山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审查与竣工验收办法》、《非煤矿山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实施办法》等法律、规章规定,可以并处5万元以下的罚款;造成严重后果,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查处:
(一)建设项目没有安全设施设计的;
(二)建设项目安全设施未按照规定报经有关部门审查同意的;
(三)建设项目安全设施未按照批准的设计施工的;
(四)建设项目竣工投入生产或者使用前,安全设施未经验收合格的。
第十条选矿厂和尾矿库企业违反本暂行办法,有下列行为之一的,根据《安全生产法》和《尾矿库安全监督管理规定》(国家安监总局令第6号),由安监部门责令改正,并处2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其对选矿厂和尾矿库实施停产整顿,对主要负责人和直接责任人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查处:
(一)未按有关规定对职工进行安全教育、培训,分配职工上岗作业的;
(二)特种作业人员未按照规定经专门的安全培训并取得特种作业人员操作资格证书上岗作业的;
(三)拒绝安监管理人员现场检查或者在被检查时隐瞒事故隐患、不如实反映情况的;
一、主要工作开展情况
一是结合2009年环保专项行动工作,进一步加强农村周边污染源现场监察力度。对全县所有排污企业,环保治理设施运行情况,污染物排放情况,排污申报登记、排污许可证制度执行情况,新改扩建项目“环评”和“三同时”制度执行情况等进行了全面检查落实。
二是提高认识,落实责任,抓好尾矿库汛期安全工作。我县认真吸取近期尾矿库安全事故教训,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方针,从维护人民群众的根本利益、保稳定、促发展的高度,进一步提高对汛期尾矿库安全生产工作重要性的认识。加强源头管理,严格安全准入条件、切实落实生产企业的主体责任。认真制定了切实有效的防汛措施和事故应急预案。做到“防汛组织、防汛队伍、防汛物资、防汛措施”四落实、四到位。各生产企业建立健全相应的管理机构和岗位责任制度,完善应急救援预案和安全度汛方案,配备适当的人员、筹集必要的经费和防汛物资,24小时派人对尾矿库安全情况进行巡查。做到责任到位、措施到位、任务到人,各负其责。针对汛期尾矿库安全工作的特点,认真查找存在的薄弱环节和隐患,制定切实可行的有效措施进行整改,扎扎实实抓好汛期尾矿库的安全生产工作,对发现的隐患立即整改,确保汛期尾矿库的安全运行。
三是开展汛期安全检查和尾矿库专项整治工作。按照国家和省、州的有关要求,把防汛工作与尾矿库专项整治工作结合起来,在防汛工作中排查治理隐患,在隐患排查治理中落实防汛措施。定期不定期组织开展深入、细致的防汛安全检查和隐患排查治理工作。重点查防洪度汛措施,查安全管理及主要负责人、安全管理人员和特种作业人员培训持证情况,查生产运行情况,查隐患排查排除治理情况,查坝体稳定性及库区边坡稳定情况等,加强公路附近尾矿库的安全环境检查。对查出的问题及隐患,制订切实可行的整改措施,限期整改确保安全度汛。
根据《云南省尾矿库专项整治验收办法的通知》要求,在去年工作的基础上,对全县运行使用的尾矿库进行了再次调查摸底。县委、县政府高度重视,抓紧布置,成立了专项整治验收领导小组,制定了专项整治行动工作方案,并安排专人负责此项工作,根据尾矿库的基本情况,制定了工作方案,建立尾矿库数据库,落实责任,保证尾矿库专项整治验收工作的顺利开展。
四是加大宣传,强化培训。充分利用广播、印发安全知识传单等多种形式宣传和普及有关安全生产的基本知识,加强对群众的宣传教育工作,引导群众充分认识尾矿库发生事故的危害性,理解和支持企业采取的各项安全、环保防范措施,切实提高广大干部群众的抗灾、减灾和自救能力。
五是齐抓共管,形成合力。加强与部门和企业之间的通力协作,进一步完善工作联合机制,及时了解和掌握汛情,统筹安排好防汛工作。严格执行汛期的值班制度和事故专报制度,确保领导带班制度,做到对各种异常情况能及时进行处理。
通过以上工作的开展落实,走访了各排污企业附近居民群众,到目前为止我县未发生因企业环境污染,生态破坏而引起的厂群冲突、矛盾纠纷、群体上访等环境案件。
二、下一步工作打算
一是进一步统一思想,提高认识,高度重视环境工作。集中精力排查环境中存在的突出问题,及时、就地有效化解关系人民群众生产生活和影响当前社会和谐稳定的环境污染纠纷,努力消除激化矛盾纠纷和引起社会不稳定因素。
一、主要工作开展情况
一是结合2009年环保专项行动工作,进一步加强农村周边污染源现场监察力度。对全县所有排污企业,环保治理设施运行情况,污染物排放情况,排污申报登记、排污许可证制度执行情况,新改扩建项目“环评”和“三同时”制度执行情况等进行了全面检查落实。
二是提高认识,落实责任,抓好尾矿库汛期安全工作。我县认真吸取近期尾矿库安全事故教训,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方针,从维护人民群众的根本利益、保稳定、促发展的高度,进一步提高对汛期尾矿库安全生产工作重要性的认识。加强源头管理,严格安全准入条件、切实落实生产企业的主体责任。认真制定了切实有效的防汛措施和事故应急预案。做到“防汛组织、防汛队伍、防汛物资、防汛措施”四落实、四到位。各生产企业建立健全相应的管理机构和岗位责任制度,完善应急救援预案和安全度汛方案,配备适当的人员、筹集必要的经费和防汛物资,24小时派人对尾矿库安全情况进行巡查。做到责任到位、措施到位、任务到人,各负其责。针对汛期尾矿库安全工作的特点,认真查找存在的薄弱环节和隐患,制定切实可行的有效措施进行整改,扎扎实实抓好汛期尾矿库的安全生产工作,对发现的隐患立即整改,确保汛期尾矿库的安全运行。
三是开展汛期安全检查和尾矿库专项整治工作。按照国家和省、州的有关要求,把防汛工作与尾矿库专项整治工作结合起来,在防汛工作中排查治理隐患,在隐患排查治理中落实防汛措施。定期不定期组织开展深入、细致的防汛安全检查和隐患排查治理工作。重点查防洪度汛措施,查安全管理及主要负责人、安全管理人员和特种作业人员培训持证情况,查生产运行情况,查隐患排查排除治理情况,查坝体稳定性及库区边坡稳定情况等,加强公路附近尾矿库的安全环境检查。对查出的问题及隐患,制订切实可行的整改措施,限期整改确保安全度汛。
根据《云南省尾矿库专项整治验收办法的通知》要求,在去年工作的基础上,对全县运行使用的尾矿库进行了再次调查摸底。县委、县政府高度重视,抓紧布置,成立了专项整治验收领导小组,制定了专项整治行动工作方案,并安排专人负责此项工作,根据尾矿库的基本情况,制定了工作方案,建立尾矿库数据库,落实责任,保证尾矿库专项整治验收工作的顺利开展。
四是加大宣传,强化培训。充分利用广播、印发安全知识传单等多种形式宣传和普及有关安全生产的基本知识,加强对群众的宣传教育工作,引导群众充分认识尾矿库发生事故的危害性,理解和支持企业采取的各项安全、环保防范措施,切实提高广大干部群众的抗灾、减灾和自救能力。
五是齐抓共管,形成合力。加强与部门和企业之间的通力协作,进一步完善工作联合机制,及时了解和掌握汛情,统筹安排好防汛工作。严格执行汛期的值班制度和事故专报制度,确保领导带班制度,做到对各种异常情况能及时进行处理。
通过以上工作的开展落实,走访了各排污企业附近居民群众,到目前为止我县未发生因企业环境污染,生态破坏而引起的厂群冲突、矛盾纠纷、群体上访等环境案件。
二、下一步工作打算
一是进一步统一思想,提高认识,高度重视环境工作。集中精力排查环境中存在的突出问题,及时、就地有效化解关系人民群众生产生活和影响当前社会和谐稳定的环境污染纠纷,努力消除激化矛盾纠纷和引起社会不稳定因素。
关键词:尾矿干式堆存;南方多雨地区;上游式尾矿库
中图分类号:TD926.4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1674-9944(2013)10-0248-03
1下鲍矿区尾矿库概况
江西银海矿业有限公司尾矿库位于选矿厂东侧约400m的九渡沟内,该尾矿库的设计主要参数为初级坝高24m,堆积坝高30.0m,总坝高54m,坝顶标高200m,坝顶宽4m,排洪泄洪隧洞直径2m,初期坝上游285m处设拦洪坝,坝高19m,拦洪坝上游水面积0.77km2,总库容197.6万m3。尾矿库堆积坝筑坝方式采用国内较为常用的上游式尾矿水力冲填筑坝法。
2尾矿库实施干式堆存前的状态
江西银海矿业有限公司尾矿库自投产以来,已运行了近6年,现有堆积坝已达8.0m,堆积坝顶标高179.6m,已堆积尾矿量约66.55×104m3。南方雨季时间长,如在此状态下,继续运行尾矿库,尾矿库的安全面临严峻的考验。为消除安全隐患,公司决定将正在运行的尾矿库由上游式尾矿水力冲填筑坝法改为干式堆存法。
受南方气候的影响,长江以南有色金属矿山尾矿库均采用上游式尾矿水力冲填筑坝法,没有干式堆的实例可供参考。而正在采用上游式尾矿水力冲填筑坝法正在运行的尾矿库基础上进行干式堆存更是没有先例。
3尾矿干堆工艺流程
下鲍矿区的采矿方法是房柱法嗣后全尾矿胶结充填采矿工艺。尾矿浆先经过井下充填系统进行处理,剩余部分溢流至30m浓密池进行浓密(未充填的情况下,全部进入干堆压榨系统),其浓密后尾矿(浓度40%~45%)经3台板式(2用1备)脱水处理后,尾矿含水13%~18%左右,滤饼经皮带运输机运至尾矿库内,库内采用802DB-3KQ湿地推土机进行倒运、摊铺、碾压,直至设计最终堆积坝顶标高,其中压榨出的废水进入污水处理系统。其工艺流程图见图2。
4干式堆存的主要技术难题
由于尾矿干式堆存法筑坝是在原上游式尾矿水力冲填筑坝法的基础上改造的,也就是在湿堆上干堆。2012年4月装载机在尾矿库的子坝上行走时,出现表面已固结的尾矿液化现象,堆积子坝出现大面积坍塌,表明子坝不具备承载力。尾矿库内的尾矿犹如塘泥,人在库内无法安全行走,干式堆存时要采用湿地推土机在库内进行倒运、摊铺和碾压操作更不可能实现;堆积体堆高后所产生的侧向压力也会使现有堆积子坝产生安全隐患。因此,要实现尾矿干式堆存法筑坝必须先要对现库内的尾矿进行硬化处理和对尾矿坝进行加固。
5解决技术难题的途径
针对尾矿库出现的液化情况,江西银海矿业有限公司邀请了西安有色冶金设计院、马鞍山钢铁设计总院、中冶华天工程技术有限公司及省内的有关专家针对湿堆上干堆存在技术问题共同开展技术分析与对策研究。
针对库内尾矿的颗粒细、含水率高的现状,提出了多种解决库内尾矿摊铺的途径:辐射井降水方案;多井点降水方案;深层搅拌桩方案;库内尾矿换土方案;采用重力坝的方式对现尾矿坝进行加固方案。
尾矿经充填站旋流器处理后,粗颗粒的尾矿均充填到井下,返流到库存内尾矿的颗粒非常细,粒度在-200目的达90%以上,尾矿粒度分析表见表1。
6结语
在当前国家加强矿山安全生产,大力推行环境保护和节能减排的政策下,江西银海矿业公司通过各种方案的对比,成功将湿式尾矿库转型为尾矿干式堆存技术,充分利用了原尾矿库库容和尾矿回水,有效地减少了重金属污染,增强了尾矿库安全系数,为实现尾矿安全、环保、生态堆存提供了一条新的技术途径,对矿山企业的可持续发展具有极其重要意义。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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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设计方面
一是2002年以前部分尾矿库没有设计,约占总数的28%。这些尾矿库堆积高度、坡比、库容等基础参数不清,安全设施不完善,隐患较多;二是部分尾矿库补作了设计,约占总数的34%,多为2004年以前建库。这些后补设计,由于缺少工程地质勘察和现场实测,更未对尾矿库安全运行状况进行论证,导致补作设计脱离实际,形成设计与现场两张皮现象,更无指导性;三是一些尾矿库设计深度不够,导致设计可靠性差;四是部分设计方案中初期坝、排水构筑物选型错误,加之部分企业尾矿库设计未经审查先行开工建设,导致库址选择不当,甚至刚刚投入使用,便出现很多问题,新建库成为“病”库。
2.施工方面
2004年以前的尾矿库,多数没有正规的施工队伍进行施工,大都是企业自行施工,或是委托当地组织农民施工,缺少施工原始记录,特别是缺少隐蔽工程的施工技术资料,给尾矿库运行期中的维护、检测、维修带来很大的麻烦;有部分企业随意将尾矿库的施工转包他人,施工无有效监督,导致施工人员偷工减料、以次充好,从而降低工程质量;还有部分尾矿库补作施工纪录、补签施工隐蔽资料,造成设计与施工实际不符的严重后果。
3.施工监管方面
在尾矿库的施工单位无资质;没有监理单位对其施工过程进行监理;监管部门机构不健全,使尾矿库在工程质量、安全方面存在极大的隐患,更没有履行施工竣工验收、备案制度。
4.运营监管方面
一是尾矿库数量多,分布面广,监管力度不够。随着政府部门的机构改革,对尾矿库的管理曾出现过真空期,现在虽然归口安监局,但缺少相应的管理、技术人员,监管力量不足。二是未履行有关行政审批手续的现象普遍存在。尾矿库监管工作包括发改部门立项核准、国土部门用地审批、环保部门环评验收及安全生产许可,新建、改建和加高增容尾矿库必须严格履行安全设施“三同时”审查手续。我市尾矿库手续不全现象严重,据统计,今年在对26家尾矿库进行联合检查中,5家未经过发改委立项核准,8家企业缺少国土资源局用地审批手续,4家未经过环评验收,4家未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7家未履行安全设施“三同时”审查。三是闭库工作滞后。由于尾矿库闭库环节中,需要原始设计、安全评价报告、地质勘察报告、运行记录、事故处理档案、坝体稳定性分析报告、闭库设计等资料,一些企业,特别是一些老企业无法提供这些必备的资料,加之一些企业对闭库投入不足等原因,安监部门无法审查,导致闭库工作滞后。
二、建议
针对尾矿库存在的共性问题,提出以下建议:
1.加强对尾矿库的地质勘探。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勘探单位对尾矿库进行详细的地质勘测。为新建尾矿库提供更完善更全面的设计依据,减少因地质因素产生设计变更,充分了解尾矿库的整体与局部稳定性,查明各种地质条件的影响。
2.加强对设计部门的管理,提高设计质量。一是选择有资质的设计单位,并要熟悉国家有关法规,做到设计符合国家和行业标准。二是由相关部门对设计成果文件进行审核并出具施工图审核报告,未审核通过的不得开工建设。三是设置专业化职能管理部门,实行从尾矿库工程的设计、施工到生产运营一条龙的跟踪监督管理,杜绝企业自行设计、边施工边设计、不设计或补设计的现象。
3.加强对尾矿库的施工管理,保证施工质量。尾矿库施工应进行合法的招投标活动,参与竞标的施工单位必须符合条件,从而杜绝企业自行施工或委托无资质单位或个人施工,施工合同必须经主管部门备案管理,工程不得转包。严格要求施工单位按图施工,业主不得随意变更设计、更换施工材料,工程未经竣工验收不得投入使用。
4.加强对施工过程的监管。为了更好的保证施工质量,应选择有相应资质的监理单位对施工全过程进行监理,并由质量监管部门对其进行质量监督,实行工程竣工验收、备案制度。
一、整治目的
进一步加强环境保护工作,促进我县铅锌行业生产秩序走上规范化、科学化、法制化轨道,杜绝未经环评审批滥采乱挖滥建厂现象,消除污染隐患,减少环境污染事故,维护人民群众的利益,促进我县经济持续快速健康发展。
二、整治范围
本县辖区内所有铅锌矿开采、铅锌浮选、电解锌、硫酸等涉铅锌行业,重点整治铅锌浮选加工企业污染。
三、整治内容
(一)没有办理环保审批手续和其他合法手续的企业,限期在3月底前办理到位;否则,一律停产。
(二)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企业,实行限期治理:
1、环评、用地、安评、相关证照等手续不齐全;
2、环保设施较完善,但经验收后不能稳定达标的排污企业。
(三)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企业,实行停产治理:
1、达不到限期治理要求的企业;
2、没有建废水处理设施,渣水直排的企业;
3、尾矿库严重渗漏并存在安全隐患的企业;
(四)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企业,实行依法关闭:
1、未经批准,擅自建设的浮选企业;
2、选址不符合建厂规定,缺乏治理条件的企业;
3、尾矿库已达到服务年限,无法治理的企业;
4、停产治理企业超过20*年4月底仍未治理达标的。
(五)尾矿库治理达标的要求
1、尾矿库必须由具有尾矿库安全评估资质的单位和专家进行安全评估,出具安全评估报告;
2、尾矿库的建设和整改必须由具有尾矿库设计资质的单位和专家进行设计;
3、尾矿库的建设和整改必须由具有相应建设资质的单位进行施工。
(六)结合我县区域环境容量实际情况和经济结构合理化要求,严格控制新上铅锌浮选企业。
(七)铅锌企业在规定时间内未足额缴纳所欠缴的排污费的,一律停产。
四、整治要求及验收
(一)所有铅锌企业必须制定污染治理方案,按要求认真组织整改,4月底前完成各项整治任务,安装尾矿监控装置,做好验收准备工作。
(二)汛期前,全县所有尾矿库必须按标准完成排洪系统的清淤、修建工作。尾矿库坝前不得积水,库内积水必须循环利用或处理达标后排放。企业必须按《尾矿库安全监督管理规定》要求制定管理措施,实行24小时专人管理,并将管理措施及管理人员名单报乡镇人民政府、县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县环境保护局备案。
(三)组织验收(20*年5月1日至6月31日)。
1、5月份,县铅锌行业污染整治工作领导小组组织力量,严格按照铅锌行业污染治理验收要求进行验收。
2、凡尾矿库渗漏和库坝不安全的企业,不予验收;欠缴排污费的企业,不予验收;没有环境影响评价手续的企业,不予验收。
3、不予验收和验收不合格的企业,一律停产整改,直至验收达标为止。
五、整治措施
(一)加强领导
为加强对铅锌行业污染整治工作的领导,县委、县人民政府调整充实县铅锌行业污染整治工作领导小组(*办〔20*〕17号),负责整治活动的统一组织、指挥、督促和检查。
(二)明确责任
1、县铅锌行业污染整治工作领导小组职责:受县人民政府委托,组织开展全县铅锌行业污染治理工作,对本辖区铅锌行业环境质量负责,制定和下达停产治理、限期治理以及关闭决定,建立“领导小组负总责、有关部门分工负责、环保部门统一监管、新闻媒体舆论监督、社会公众广泛参与”的工作机制,层层落实责任制,强化责任追究。
2、相关部门职责:对停产治理的企业,由供水、供电单位实施断水、断电措施;对依法关闭的企业,工商部门负责吊销营业执照,国土资源部门负责吊销采矿许可证和收回土地使用权证,环保部门负责吊销排污许可证,金融部门负责停止银行贷款;财政部门负责耕地和契税征缴;县委督查室、县政府督查室负责对整治工作进行专项督查督办;监察部门负责追究违纪、失职、渎职人员的责任;公、检、法部门负责打击违法犯罪。在整治期间,水利部门及县以工代赈办负责研究解决矿区及厂区周围群众的饮水困难问题。
3、相关企业职责:完善污染防治设施,认真治理好尾矿库,实行清污分流,规范排污口,安装尾矿库监控装置,废水、废气、固体废物、噪声实现稳定达标排放,危险废物做到安全收集、储存、处置,经验收合格后方可恢复生产。在治理达标的基础上,要积极推行清洁生产工艺,减少污染物排放。
(三)完善制度
一、指导思想
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方针,以治理隐患、防范事故,保障人民生命财产安全、保护生态环境为目标,扎实推进尾矿库安全和环境隐患治理工作,防止发生重特大事故和环境污染事件,实现尾矿库安全与环保状况根本好转。
二、目标任务
落实全县尾矿库安全生产和监管主体责任,提高安全生产条件和环境保护水平,确保尾矿库安全正常运转。
三、基本原则
(一)落实责任,强化治理。按照“谁的隐患谁治理”的原则,督促企业落实治理责任。
(二)突出重点,分步实施。在全面开展尾矿库隐患排查治理的基础上,根据隐患轻重缓急程度,制定综合治理方案,分步实施,整体推进。
(三)源头预防,加强监管。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强化项目立项、征地、安全、环保等环节的监督和管理,完善审批审查手续。加大监管工作力度,坚持安全生产、达标排放,鼓励企业对尾矿库进行综合利用,复垦还原,恢复地貌,实现安全生产、清洁生产。
四、工作步骤
(一)宣传发动,制定方案。年4月至5月,采取多种形式,广泛宣传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和基本知识,切实提高各地各部门对尾矿库隐患治理工作重要性的认识,按照省、市尾矿库隐患综合治理工作总体要求,制定切实可行的实施方案,明确工作目标、工作措施和部门责任。
(二)自查整改,综合治理。年6月至10月,全面开展尾矿库隐患排查治理,督促企业制定隐患综合治理整改方案,落实治理责任、资金和措施,对存在的隐患限期整改到位,达到安全生产和环境许可条件。要结合实际,强化监管,建立健全部门联合执法工作机制,运用法律、经济和必要的行政手段,强力推进矿产资源整合,控制小型尾矿库建设数量,加强尾矿库隐患治理,预防事故发生。
(三)检查验收,确保实效。年11月至12月,按照分级管理原则,分阶段对尾矿库隐患治理工作进行检查督办。县人民政府将组织县直相关部门对尾矿库隐患治理工作进行专项检查验收。
五、工作要求
(一)加强组织领导,明确部门责任。相关县直部门和企业要充分认识开展尾矿库隐患综合治理的重要性,切实加强领导,健全工作机制,明确责任,狠抓落实。县政府成立以分管副县长为组长,县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县发展和改革局、县经济商务和信息化局、县国土资源局、县环境保护局、县财政局为成员单位的全县尾矿库隐患综合治理工作领导小组,指导尾矿库隐患综合治理工作。县直相关部门要各司其职,加强协调配合。县发展和改革局要严格立项审批手续,四等以上(含四等)尾矿库的设计和施工必须由具有甲级资质单位承担。采取核准或备案制的有关项目,要及时将项目核准或备案文件抄送县安监局。未经安全预评价的,不予核准或备案;县国土资源局要加大矿产资源开发秩序整顿力度,依法取缔、关闭无证开采的违法企业。严格尾矿库用地审批,对因资源枯竭而闭坑的非煤矿山,要落实复垦和闭库措施;县环境保护局要在审查尾矿库的环境影响评价报告时,严把入口关,做好尾矿库企业排污申报、登记工作。对污染严重的尾矿库,责令限期整改和治理,经整改和治理仍达不到环保要求的,依法予以关闭停用;县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要严格尾矿库建设“三同时”,严格技术规范,加强源头治理,督促企业按设计施工,严格安全生产许可审理,对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和超量储存的尾矿库,要责令停止使用、限期治理,未按期治理的提请县人民政府依法实施关闭。要对新建尾矿库严格把关,严禁库址选择位于工矿企业、大型水源地、水产基地和居民集聚区上游。
(二)开展综合治理,消除事故隐患。县安监局等相关部门,要督促企业认真落实《安全生产法》、《安全生产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以及《尾矿库安全监督管理规定》等法律法规和规章,按照“属地管理、分级管理”原则,严格落实尾矿库监管责任,组织专业技术人员深入现场,开展全面检查,在调查摸底的基础上,按照“五个一”目标要求实现规范化管理。
2009年9月2日至9月21日,检查组分别按步骤、按计划对水泥、制胶、糖厂、矿山、木材、医疗服务机构及生态旅游开发等行业进行了全面排查,对两家未批先建排污单位进行了查处。此次检查以实地查看、多方走访、口头询问、翻阅资料、现场记录的形式,有针对性地检查了排污单位。一是生产状况,包括生产原料供求、每日生产作业时间、本年度已生产量;二是落实“三同时”制度;三是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项目审批、竣工验收等手续;四是废水、废气、废渣处理设施运行运行情况;五是辐射装置使用、闲置存储场所屏蔽、安全警示、安保措施;六是环境突发事故应急预案、24小时值班、台帐记录、预警机制、日(周)报各项管理制度的建立完善等内容。
二、检查情况
从检查情况看,多数排污企业生产基本正常,配套处理设施基本能满足生产需求和正常运行,少数企业处于停厂状态,原责令限期整改的排污企业已按要求实施了生产线和“三废”处理设施的改造,建设项目“三同时”制度基本贯彻落实。具体情况如下:
1、幅射安全状况
××县区域内无任何单位所有、销售、运输i类、ii类、iii类危险放射源。现涉及使用的单位为v类、iv类两种密封放射源,其分别为:云南中云××糖业有限公司为提高蔗糖产品质量和生产安全率,安装了“输送物料计量自动控制系统”核子秤三台,使用了三枚137csiv放射源;××县勐捧糖业有限责任公司压榨车间安装了一套“糖厂进榨计量自动控制系统”,使用了三枚137csiv放射源;西双版纳勐醒水泥厂为保证生产线物料精确计量和控制产品质量,配备一台y射线料封控制仪,使用一枚60coiv类放射源;××县勐远大展有限责任公司为保证生产线物料精确计量和控制产品质量,安装了“输送物料计量自动控制系统”,配备一台y射线料封控制仪和一台dm1010a型钙铁煤分析仪,使用一枚137csv类放射源、一枚238puiv类放射源。目前所涉及放射源的四家单位都未使用放射源,均处于闲置状态。在对××县人民医院、四家国营农场医院及勐仑乡镇卫生院检查中了解,我县医疗服务机构均采用的医用iii类以下射线装置。上述被检查单位都进行了辐射环境影响评价和办理了辐射安全许可证,基本建立完善各项管理制度和组织操作人员进行了辐射岗位安全培训。
2、废物综合治理
辖区内两家糖厂酒精废醪液作为锅炉水膜除尘器冲灰水,通过蒸发和浓缩后生产液态有机肥或与灰渣、蔗渣一起进行堆肥处理后出售,目前,两家糖厂自3月份以来一直未生产,处于设备检修期间;西双版纳宝莲华橡胶工业有限公司,为防止臭气影响,于2008年11月建设,2009年4月正式投入使用的生物菌种除臭处理设施,经厂方有关负责人介绍,通过多次测试和技术改造,及按时、按量投放生物菌种除臭剂,现臭气处理效果较为明显;各木材加工厂的锯末、边皮废料通过细加工、木碳烧制等措施,进行了回收利用等。
3、改扩建设项目后督查
一是个旧市景程有限责任公司××田坝铅锌矿,自2008年发生7﹒20尾矿库坍塌事故后,投资200万元修缮、重建的一期尾矿库坝主体工程已建成,并于2009年6月份向相关部门递交试生产申请,现处于试生产和尾矿库道路维护阶段;二是磨憨光明采选有限责任公司,由于2#尾矿库准备闭库,1#尾矿库不能满足生产需要,为保证尾矿废水循环使用,该厂现已委托《中国有色金属工业昆明勘察设计研究院》进行了新建干堆场初步选址和1#尾矿库护坝工程勘探,目前,正在实施重新启用的老干堆场至1〃尾矿库废水管道架建;三是××县新山矿山开发有限责任公司,修扩建的3〃尾矿库主体工程和附属工程尾矿库坝面雨水排洪沟已建成完工,设计库容存储量71万立方米,北区二组洗选厂和南区洗选厂尾矿废水均引入3〃尾矿库内,北区一组洗选废水仍然进入1〃尾矿库,此尾矿库分别于2009年3月和6月份进行了试运行,由于3〃尾矿库地质复杂,在设计建设时,地勘承包方对尾矿库地质勘查、安全隐患排查不够彻底,导致发生了6•10一般性污染事故,事故发生后,该公司及时采取应对措施,并重新对3〃尾矿库泄漏通道、岩溶发育状况进行地球物理勘探,对库盆中心部分的构造、基底岩性、岩溶发育情况进行了勘查,目前,已按设计要求完成库内落水洞填塞,正在进行测试阶段,3〃尾矿库的建成使用,既满足整个矿山生产需求,也解决了北区洗选厂和南区洗选厂尾矿库承受负荷和切实保障尾矿废水得到正常处理;四是勐远大展水泥有限责任公司,自2009年3月7日通过对生料磨、立窑、烘干、熟料车间废气处理设施(分为:静电除尘、布袋除尘、旋风除尘)竣工验收投入使用至今,设施运行正常,处理效果明显。
4、未批先建项目整治
勐醒140竹笋加工点和勐捧农场二分场木碳粉厂,未办理相关环保手续,擅自选址建设,已正式生产,在生产过程中,前者产生的废水无组织任意排放,在场区有较浓刺鼻臭味,后者产生较大的浓烟和刺鼻烟味。
5、“三同时”制度贯彻落实
在落实“三同时”制度执行情况时,进一步核查了木材加工厂、医疗服务单位的配套处理设施与主体工程建设情况,医疗废水除××县人民医院和四大国营农垦医院规范建设了配套处理设施和基本正常运行外,其它单位废水处理设施建设和运行都较为简单和不足;木材加工厂普遍存在配套处理设施建设不到位,厂区未建排水沟渠和废水收集池,属无组织排放,木材锯末、边皮废料乱堆乱放,环境安全管理等规章制度未建立完善。
三、存在问题
总体情况来看,大多数排污企业严格按照环境保护相关法律、法规、政策规定,切实落实措施,做到了严格管理、遵纪守法,在创造自身效益的同时加强了改善环境质量的投入,少数排污企业仍存在环保法律知识欠缺,经营观念和管理措施不到位,管理制度过于简单陈旧,建设项目未批先建现象依然存在,其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1、配套处理设施改、扩建项目,未报经相关管理部门批准和组织竣工验收,擅自投入使用,限期整改项目进展缓慢或不到位,未能按照我局日常管理中提出的期限和要求进行整改。
2、个别企业通过生产工艺改造、原料收购竞争等措施,生产量不断增加,但随之而来的问题是增加处理设施处理负荷,降低了处理效果。
3、矿业开发过程中,植被恢复环节薄弱滞后,水土保持防治措施不到位,水土流失情况较严重。
4、企业内部管理,突发事故应急预案、预警机制等制度过于简单陈旧,缺乏可操作性,突发应急物资保障较为薄弱,应急人员业务知识培训不够,环保管理人员的环保意识较低。
5、勐醒140竹笋加工点和勐捧农场二分场木碳粉厂,未办理相关环保手续,擅自选址建设,并投入生产,在生产过程中产生的废水、废气未经任何处理直接排放,对区域水体和周围居民造成一定影响。
6、辐射源环境安全隐患排查中发现,除××县勐捧糖业有限责任公司外,其它单位辐射安全防护、放射源“五防”安保措施不到位,人员安全意识不足,普遍存在安全防护漏洞和安全隐患,生产运行放射源的位置和闲置存储场所屏蔽措施、防护措施过于简单,辐射安全警示标识不统一,环保规范辐射标识牌还未采用悬挂。
四、对策与措施
此次专项检查行动中,我局印发《关于国庆节期间加强环境安全隐患排查的通知》(腊环保发[2008]42号)文件共53份,共出动执法人员132人次,检查排污单位23家,下达环境现场监察记录23份、环境违法行为限期整改通知书6份,根据各排污企业存在的问题,结合国庆60周年庆典活动即将来临之际,检查组对各排污单位提出以下建议和要求:
1、加强企业内部管理,建立各项管理长效机制,加大环保投入和环保管理人员的业务知识培训,提高环境保护认识和素质,以“科学发展观”为统领,切实做到社会经济与环境保护良性、和谐、持续发展。
2、进一步建立完善环境突发事故应急预案、24小时值班、台帐记录、预警机制、日(周)报等各项管理制度及救援物资储备等措施,为加强矿山尾矿库管理,实行每天一报制;
3、保障污染物处理设施正常运行,切实做到预防为主、岗位到人、落实到位、层层把关,遏制一切环境污染事故的发生;
4、防止因环境问题引发的社会矛盾与冲突,禁止一切方式的直接或间接排放污染物质,各类污染物必须做到处理后达标排放;
5、生产工艺、处理设施改扩建设项目,必须按照相关法律程序,实施项目竣工验收和项目审批,对不按规定报批,擅自投入使用的,将依法进行查处。
6、对未批先建,擅自选址建设项目,责令限期整改,因选址不合理或属“十五”小建设项目,按照相关法律规定和程序,责令停业、停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