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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键词】净资本管理,信托公司,发展
随着2001年《信托法》的颁布实施,我国信托行业在过去的十年取得了健康快速的发展。如今,信托行业已经初步建立以《信托法》为核心,《信托公司管理办法》、《信托公司集合资金信托计划管理办法》与《信托公司净资本管理办法》为支撑的“一法三规”监管体系。作为我国信托监管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信托公司净资本管理办法》已实施了三年时间。
一、净资本管理起源
自1979 年我国信托行业的诞生以来,我国信托行业先后经历了五次重大整顿的坎坷历程。直到2001 年《信托法》的正式施行,我国信托业才逐步走上规范运营的发展道路。2007 年中国银监会颁布实施了《信托公司管理办法》和《信托公司集合资金信托计划管理办法》。新“两规”出台后我国信托业务的发展依旧极不均衡。银信合作业务以及与宏观调控政策背道而驰的房地产信托业务、地方政府融资平台业务等均迅猛发展。为了避免整个信托行业重蹈历史覆辙,银监会于2010 年9 月正式颁布实施《信托公司净资本管理办法》,以规范约束信托公司业务的发展。
二、净资本主要监管文件分析
1.净资本管理办法。《净资本管理办法》中明确规定,净资本是指根据信托公司的业务范围和公司资产结构的特点,在净资产的基础上对各资产项目、表外项目和其他有关业务进行风险调整后得出的综合性风险控制指标。其计算公式为:净资本=净资产-各类资产的风险扣除项-或有负债的风险扣除项-中国银监会认定的其他风险扣除项。《净资本管理办法》对风险控制指标做了如下规定:第一,信托公司净资本不得低于 2 亿元人民币。第二,净资本不得低于各项风险资本之和的 100%;净资本不得低于净资产的 40%。其中最核心的就是:净资本/各项业务风险资本之和大于等于100%,即信托公司净资本应覆盖各项业务风险资本。
2.银监发[2011]11 号文。为进一步加强信托公司分类监管,确保信托公司业务发展与其风险管理能力、内控水平相匹配,2011 年1 月27 日,银监会了《关于印发信托公司净资本计算标准有关事项的通知》。该文对信托公司净资本、风险资本计算标准和监管指标作了明确规定,内容涉及不同评级结果信托公司的风险资本的计算方法及不同类型信托业务风险资本的计算标准。
三、 净资本管理对信托公司业务的影响
面对“一法三规”的约束,信托业务发展受到了诸多限制,但信托业依旧高速增长。截至2013年第一季度末,行业信托资产规模达到8.72万亿元的历史新高。净资本管理对信托业务的影响主要有以下几点:
1.差异化监管问题突出。尽管银监会就净资本、风险资本、监管指标作出了规定,但是鉴于信托业务的复杂性,各信托公司及银监局对于净资本的计算缺乏统一标准,加之各地银监局对信托公司监管松紧尺度不一致,这就导致不同地区对于类似的信托业务却采取着不同的风险资本计提标准,从而使行业监管存在较大不确定性与不公平性,这导致各信托公司对风险资本计提大小不一。
2.优先发展信托业务,压缩固有业务规模。按照净资本管理办法规定,固有业务要消耗信托公司的净资本,还要计提风险资本,而且两者的系数都远远高于信托业务风险资本计提水平。因此,发展信托业务、压缩固有业务成为主流趋势,比如民企控股的中融信托、新华信托等的固有业务收入占比分别仅为1.5%, 2.6%,远低于行业平均水平27.99%。
3.被动管理型单一类业务归于事务类业务。根据净资本管理办法及其配套措施,“事务类信托”在各类信托业务中所占的风险资本计提系数是最低的。对于被动管理型单一类项目,不少项目本身接受原状分配,信托公司实际风险较小,符合“事务管理类”要求。因此,由于监管政策界定的模糊性与风险的可控性,某些信托公司将被动管理型单一类项目解释为“事务类”业务,这以大大节约净资本占用。
4. 房地产信托花样百出。房地产信托业务是《净资本管理办法》的主攻对象之一。房地产信托风险资本计提比例高达3%,是计提比率最高的。为了顺应宏观调控的政策,银监会于2011 年6 月开始要求房地产信托项目需要报批。在监管层严厉政策出台后,房地产信托出现了明显下滑的趋势。此后某些信托公司推出了类房地产信托产品以规避行业监管,并降低了风险资本的计提。
四、净资本管理办法的主要缺陷与完善对策
《净资本管理办法》的初衷主要有二:一是控制银信理财合作、房地产信托等高风险业务的规模超速发展,确保信托项目顺利兑付;二是引导信托公司朝中长期投资等主动管理型业务转型发展。此办法虽可能是当前对于信托业监管最有效的手段,但该办法仍存在一定瑕疵,有待改进与完善。
1.“刚性兑付”的监管思路利弊参半。净资本管理办法的各项条文表明确保“刚性兑付”仍是监管政策的重点。信托业务虽然是受托业务,但在“刚性兑付”的前提下,一旦项目出现风险,信托公司仍要以各种方式来弥补损失,以保障支付项目的本息。刚性兑付对于信托业的高速发展利弊参半。一方面,信托行业规模迅速扩大很大程度上归功于刚性兑付的保障。然而,刚性兑付也存在某些弊端。刚性兑付致使“投资者自担风险”的信托合同形同虚设。另外,投资者具有刚性兑付的预期。长此以往,信托市场很可能出现“劣币驱逐良币”的现象。
2.立法完善乃治本之道。笔者认为监管层通过净资本管理约束保障信托公司刚性兑付的初衷虽好,但在实际执行中却难以充分落实。相反,这种监管思路还有可能导致风险的积累,从而引发信托公司乃至整个行业风险的爆发。监管层如若能够大胆打破刚性兑付的监管思路,或许更有利于行业健康稳定发展。对此,笔者建议我国应尽快出台《信托业法》或者颁布“受托理财管理条例”等法规,明确受托人的谨慎投资义务,以保护投资受益人利益为核心,以受托责任为标尺,统一理财市场监管规则。
参考文献:
关键词:中国信托业;功能定位;盈利模式;公司治理
一、引言
我国信托业在经历“推倒重来”式的第五次清理整顿之后,以“一法两规”(《信托法》、《信托投资公司管理办法》及《信托公司资金信托管理暂行办法》)的颁布实施和信托公司的重新登记为历史分界线,以“私募理财”为监管定位的中国信托业重新起航。当初,监管层、信托业界和理论界都对回归“受人之托,代人理财”的信托业寄予厚望,认为“信托业即将迎来春天”[1]。
从2002年7月爱建信托发行第一个信托计划至今,重新登记后的中国信托业已有四年的展业经历了。截止2005年末, 全国59家信托投资公司固有资产683亿元,负债191亿元,所有者权益492亿元,管理的信托财产2259亿元[2]。第五次清理整顿前59家信托公司原有的1300亿元负债基本清理完毕。信托业在自身产品设计、支持地方经济建设、信息披露等方面都取得了长足的进步。
但同时,信托业在功能定位、盈利模式、公司治理等方面仍存在相当大的问题,也正是这些问题的存在,导致仅四年的时间,就有“金新信托”、“金信信托”、“庆泰信托”、“伊斯兰国际信托”四家公司先后被停业整顿。
改革开放以来,中国还没有其他任何金融机构如此命运多舛,如此让监管部门头疼。但每三五年来一次整顿这一事实本身也说明,这绝不仅仅是信托公司本身和监管本身的问题了[3]。正是基于这样的考虑,笔者认为,实在有必要对中国信托业,特别是重新登记后的信托业进行深入反思,并希望对中国信托业的发展有所裨益。
二、对中国信托业发展理论、监管政策与展业经营的全面反思
(一)理论准备先天不足
“一法两规”之前的信托业(准确地说,应该是信托公司群体,因为那时的信托公司所做的业务,并非真正的信托业务),信托公司事实上成了各级地方政府的对外融资窗口和投资公司。这期间,所谓信托公司其实名不符实。
“一法两规”之后,信托公司实行了重新登记,并通过相关法律法规力促信托业回归到“受人之托,代人理财”的本业中来。相关法律法规对信托业的定位可以归纳为“信托理财”、“私募”、“混业投资”等。信托公司从以前的“乱业经营”逐渐回归信托本业。
但是,信托业作为一个行业来讲,其发展仍缺乏充足的理论准备和发展规划。目前亟需研究的理论问题至少包括:分业监管下的信托业统一竞争规则问题、分业监管下信托业的功能监管试点问题、信托业本身的产业独立性问题、信托业在中国金融体系中的功能定位问题、信托公司群体在信托业中的功能定位问题、信托公司的金融性质问题、信托公司的市场准入问题、信托公司的核心盈利模式问题、信托公司作为一类特殊金融机构的监管指标与方法问题,等等。
在上述问题没有研究清楚、没有定位清楚的情况下就开始了“摸着石头过河”,其结果必然是包括监管部门、信托公司在内的市场参与各方都在黑暗中摸索前进,那么在展业过程中出现这样那样的问题也就再所难免了。因此加强信托业的相关理论研究,并据此制定相应的行业发展政策与监管政策,应该是目前信托业发展的当务之急。
(二)制度建设后天失调
信托公司重新登记后的新型信托业务是从“一法两规”之后起步的,但展业四年以来,整个信托业的制度建设却相对滞后,除了2005年1月1日颁布并实施的《信托投资公司信息披露管理暂行办法》之外,其他的法规或规章都还是对既有法规的补充或完善,而为信托公司业务立规的新的制度建设没有跟上,特别是针对信托公司业务经营上的法规制度建设没有跟上,造成信托公司业务经营上“无法可依”,只好“自谋其策”来解决经营上所碰到的问题。如《信托投资公司管理办法》中规定的信托公司十三条业务,至今除了资金信托有了相应的管理办法之外,其余业务均还没有相应的管理办法出台,即使有了《信托公司资金信托管理暂行办法》,也只是最初“一法两规”中的其中“一规”。其他有待完善的信托业务方面的制度建设至少还应包括:《信托登记管理办法》、《信托税收管理制度》、《信托业务品种管理办法》、《信托合同规范指引》等。
另外,已颁布法规中多处提到从事相关业务应具有相应的从业资格,如《信托公司资金信托管理暂行办法》第12条第2款“担任信托执行经理的人员,应具有中国人民银行颁发的《信托经理资格证书》”。但包括信托经理资格在内的所有信托从业资格制度至今也没有出台。这样,相应法规本身也就失去了其应有的严肃性和可操作性。
同时,在信托规制上,应当具有自洽性,也就是各政策之间不能相互矛盾,政策导向必须具有同一性,要有利于行业自身的生存和特有盈利模式的形成,有利于行业实施风险管理。但现行信托规制有很多地方却不能达到这样的要求。这一点我们会在下面详细说明。
(三)市场准入何以为凭:资本金是否能彰显理财能力
目前国内对信托公司营业牌照进行了相当严格的市场准入,虽然有相当多的公司希望重新登记注册,但自从2004年到现在,监管当局并未发放新的信托公司经营牌照,这也凸显了目前的信托公司牌照的稀缺性和资源性价值。但在信托公司的准入资格与标准上,却有必要细细思量。
关于信托公司的市场准入,根据《信托法》第24条,“受托人应当是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自然人、法人”。根据《信托投资公司管理办法》第12条的相关规定,设立信托投资公司,必须经银行监督管理部门批准,并领取《信托机构法人许可证》。未经批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经营信托业务,任何经营单位不得在其名称中使用“信托投资”字样。《信托投资公司管理办法》第13条则对信托公司的设立条件从股东资格、注册资本、人员、组织、场所、设施、制度等方面作了详细规定,其中最为刚性的设立条件就是关于注册资本的规定,即第14条明确指出“信托投资公司的注册资本不得低于人民币3亿元。经营外汇业务的信托投资公司,其注册资本中应包括不少于等值1500万美元的外汇”。
关键词:信托公司 净资本管理 财务管理
2011年初,随着银监发[2011]11号文的下发,信托公司的净资本管理由理论层面进入到实质操作层面。实行净资本管理后,信托公司将面临很多需要统筹协调的新问题,包括资本及资产结构、营运资金配置、风险资产的确认和计量、收益结构与业务结构的配比、资产规模与净资本的关系等方面。如何为“净资本管理”提供财务会计信息和财务会计分析,如何满足“净资本管理”后经营管理与经营决策的新要求,也对信托公司财务会计工作提出了新的思考方向。
一、信托公司实施净资本管理办法的背景和意义
(一)背景
净资本管理理念早先起源于西方发达国家,后来被广泛地应用于全球金融业。如何构建一个灵活弹性而又有效的监管规则,是各国监管部门及金融机构都特别关注的问题。从国际金融监管体系来看,目前建立以净资本为核心的风险监管体系的国家和地区主要有美国、英国、新加坡、中国香港等。
从国内金融监管体系看,银行、保险公司、证券公司采用了资本充足率、净资本等风险控制指标。与银行、证券公司相比,信托业的法律基础、制度环境和市场环境有自己的特性和差异,但是信托业最本质的元素仍然是风险。因此,应当充分参考银行、证券公司等一些相对成熟的管理理念和基本方法,在考虑信托制度特性的基础上,构建信托业的风险管理框架。
从以往的经验教训看,信托公司爆发风险的主要原因是内控不健全、风险监管约束不足,导致业务规模增长与公司资本实力、风险管理能力不匹配。风险监管指标较为单一,缺乏持续监管和动态监控机制,急需进一步补充完善。
从当前的实际情况看,随着信托公司业务模式的调整转型和创新发展,亟需建立一个能综合反映信托公司潜在风险的风险监管体系。
(二)意义
信托公司实施净资本管理,有助于弥补监管工具和手段的不足,推动信托公司建立并完善动态风险控制和风险预警机制,引导信托公司调整、优化资产和业务结构,实现可持续发展。
二、信托公司净资本管理办法的内容要点
2010年,《信托公司净资本管理办法》(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令2010年第5号)正式颁布实施。办法既借鉴了净资本管理的实践经验,又体现了信托公司的经营特点,突出了审慎的监管原则。
净资本的定义是指根据信托公司的业务范围和公司固有资产负债结构的特点,在净资产的基础上对各资产项目、表外项目和有关业务进行风险调整后得出的综合性风险控制指标。净资本是信托公司净资产中流动性较高、可快速变现的部分,它表明信托公司可随时用于变现以满足支付需要的资金数额。要求净资本应能覆盖公司各项风险资本。所谓风险资本,是指信托公司开展各项业务存在可能导致资本损失的潜在风险,应当按照一定标准计算风险资本并与净资本建立对应关系。
信托公司风险控制指标分为绝对指标和相对指标两大类,绝对指标规定了净资本的最低数额(底线),相对指标则是与净资本挂钩的比例关系。
2011年初,《信托公司净资本计算标准有关事项的通知》(银监发[2011]11号)正式印发,作为净资本管理的重要配套文件,要点包括:一是对不同监管评级的信托公司实施不同的风险系数;二是明确了不同类型业务的指标归属;三是对关联交易、银信合作业务引入了附加风险资本约束。
在净资本必须覆盖风险资本之和这一刚性约束下,采取的措施一是提高净资本水平,二是降低风险资本。
提高净资本水平的途径,主要有增资、提高盈利水平和调整业务结构。从短期效应看,增资可以直接增加净资产,同时增加资产的流动性,但股东的回报预期也相应加大;从中长期效应看,因势利导,积极调整业务结构,在控制风险的前提下不断提升盈利水平,以提高核心竞争力、实现可持续发展为目标,这也是实施净资本管理的重要意义所在。
降低风险资本的途径,主要有调整业务规模和业务结构,逐步达到收益与风险的匹配,实现动态管理、均衡发展。
三、信托公司净资本管理办法的实施难点
信托业实行净资本管理办法后,如何记录、反馈与此相关的会计信息、如何提供与此相关的财务分析资料是当前信托业财务会计的一大难题。
要落实净资本管理办法,首先是厘清各项业务规模与净资本、风险资本的对应关系,明确公司各部门的职责与分工,逐步实现从静态分析到动态分析,从定性分析到定量分析的转变。
四、财会部门在净资本管理中的职责与分工
财会部门在净资本管理中的主要职责包括:及时收集净资本指标相关的业务数据,加工、整理并准确计算监管报表;建立净资本管理的会计指标体系与核算方法,分析指标变动的原因并提出改进建议;结合净资本风险控制指标,分解与落实年度预算指标;与风险管理部门配合,完善项目风险评估机制;与人力资源部门配合,完善绩效考核机制;与业务部门及时沟通,将各类业务占用的风险资本存量和余量数据及时传递给业务部门,保证业务及时准确按照监管要求进行调整,同时对于风险较大的业务及时提醒业务部门采取措施规避风险。
五、净资本管理的会计指标体系与核算方法
(一)风险资本回报率
从定量分析的角度,引入风险资本回报率作为项目的评估指标之一。风险资本回报率,即单位风险资本产生的预期收益。其中:
风险资本=资产净值×风险系数
预期年平均收益=投资本金×预期年化收益率
年化风险资本回报率=预期年平均收益/风险资本×100%=(投资本金×预期年化收益率)/(资产净值×风险系数)×100%
对于新增业务,投资本金与资产净值趋同,则有:
年化风险资本回报率=预期年化收益率/风险系数×100%
从信托公司的收入来源来看,主要是固有业务收入和信托业务收入两大部分。固有业务收入主要是利息收入、投资收益等,信托业务收入主要是信托报酬收入。预期年化收益率,固有业务可采用预期年化投资收益率,信托业务可采用预期年化信托报酬率。
对固有业务而言,因其受到扣减净资本、计提风险资本双重因素的影响,可采用合并风险系数。
按照银监发[2011]11号文公布的计算标准,归纳结果见表1。
固有业务风险资本回报率=预期年化投资收益率/合并风险系数×100%
信托业务风险资本回报率=预期年化信托报酬率/风险系数×100%
考虑到固有业务合并风险系数普遍处于高位,其风险资本回报率较信托业务不具可比性,在实务中建议与信托业务分别计算,分别考核。
(二)信托业务风险资本余量
由净资本≥固有业务风险资本+信托业务风险资本+其他业务风险资本,可以推算出信托业务风险资本(上限)=净资本-固有业务风险资本-其他业务风险资本,则有:
信托业务风险资本余量=信托业务风险资本(上限)-报告期信托业务风险资本
当新增固有业务时,可以推算出该业务对信托业务风险资本余量的影响数(减少额)等于新增资产净值×合并风险系数。
当新增信托业务和其他业务时,可以推算出该业务对信托业务风险资本余量的影响数(减少额)等于新增资产净值×风险系数。
当信托业务风险资本余量趋于零或为负数时,说明信托业务已无空间,需要压缩。
(三)净资本收益率
采用净资本收益率衡量信托公司单位净资本产生的收益水平,即:净资本收益率=净利润/平均净资本×100%
(四)加权年化风险资本回报率
采用加权年化风险资本回报率衡量信托公司单位风险资本的收益水平,主要分为固有业务、信托业务两部分。
固有业务加权年化风险资本回报率=加权年化投资收益率/加权平均合并风险系数×100%
信托业务加权年化风险资本回报率=加权年化信托报酬率/加权平均风险系数×100%
六、净资本管理对财务预算的影响
公司的财务预算,主要涉及到存量资产与增量资产的规划,一方面要依据最新的监管政策调整资产结构,同时还要兼顾盈利预期。实施净资本管理后,财务预算还要满足以下约束条件。
(1)流动性要求,即净资本/净资产≥40%;
(2)风险管理要求,即净资本≥各项风险资本之和;
(3)盈利性要求,即满足(1)、(2)条件下,利润达到预期水平。
可以说,公司资产配置的过程也是逐步实现财务预算的过程,财务部门应及时收集、反馈信息,做到动态管理。
七、净资本管理在项目评估决策中的应用
以信托业务为例,净资本管理在项目评估决策中的应用分析如下。
在信托业务的预审环节,增加“单位风险资本产出”作为项目评估参考指标之一。鉴于各信托公司的战略规划、业务特点与风险偏好不同,在应用该指标时应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充分权衡风险与收益,合理进行业务布局。
针对某一笔信托业务,该项目的单位风险资本产出=该项目的预期年化信托报酬率/该项目对应的风险系数
具体详见表2。
其中:信托业务风险系数区间按照银监发[2011]11号文公布的计算标准确定;信托报酬率区间可选用近一年的同类业务的实际年化信托报酬率,如遇宏观经济政策调整,可适当调整,以更符合预期。
通过考察某一信托项目“单位风险资本产出”所在的区间,可以基本判断该类业务的风险收益水平(高位、中位、低位),为项目决策提供参考依据。
在此基础上,确定信托业务风险资本指导价格,举例见表3。
八、结论及建议
信托公司实施净资本管理涉及面广,操作难度大,需根据自身的业务模式、风险偏好、内部管理等方面综合权衡,通过加强财务管理和分析对净资本和风险资本进行合理配置,引导公司调整和优化业务结构,不断提高净资本资源运用效率,在控制风险的前提下创造效益。
目前信托公司净资本与风险资本的计算规则采用系数法,该方法的优点是计算方法比较简单,可操作性较强;缺点是难以准确描述项目的特定风险,即使是同一类业务,具体项目的风险偏好也可能不同。建议监管部门根据业务的发展情况适时对系数做出调整。
参考文献:
[1]王玉国.信托公司如何实施净资本管理[J].当代金融家,2011(5).
[2]陈众.浅谈净资本管理办法下的信托公司财务管理[J].中国总会计师,2012(2).
关键词:信托公司;拓展业务;客户信赖
[中图分类号]F832.49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9-9646(2012)8-0003-02
一、关于信托行业定位
从法律的角度来看,基于《信托法》只要涉及委托关系,并且这种关系有财产权利的属性,那么一般可以将其认定为信托。通过此定义可以发现我们生活中有很多行为都可以纳入信托的范畴,事实上信托的业务有着比其他的金融机构更加广泛的范畴,信托又被称为“金融百货超市”。
在现有的法律框架下,信托业的行业发展从资金运用的方式上来讲,信托的目的是更好的服务于企业的发展,促进企业日常经营的资金需求。金融机构的本质特征之一就是连接资金的需求者与资金的供给者。相比之下信托的业务范围更具广泛性,通过信托方式而积累的资金在企业中的应用更具灵活性,例如《信托投资公司管理办法》第23条规定第二十二条信托投资公司管理、运用信托财产时,可以依照信托文件的规定,采取出租、出售、贷款、投资、同业拆放等方式进行。这就决定我们能够更多的从各个方面满足企业发展和经营的需要。所以,笔者认为信托的行业定位应该是:企业经营和发展的服务者。
二、信托业的优势
许多金融机构实质上就是一种中介机构,这种机构存在的目的是将获利的源头规划为将资金需求者与资金供给者联系起来而从中收取的服务费用。从中介机构的角度来看待竞争,许多创新产品的形成和新的经营模式的变更实质就是为了争夺客户资源。谁能够获得客户的信任和理解、并和客户在操作层面上达成更多的协议,谁就能在金融中介行业获得长足的发展。
因此,信托公司作为金融中介之一就必须将获得更广泛的客户资源作为主要经营目的。从专业技术的角度来看,信托公司必须提供更加专业和灵活的金融服务,并在此基础上不断的拓展业务领域和范围。但信托公司从事的各个业务领域,一般都会遇到专业机构竞争。比如基金管理公司、证券公司、PE/VC等。在这种情况,信托公司如何让生存下来并脱颖而出,笔者认为必须有效整合业务范围,充分发挥各个业务的相互协同效应。
图1 企业在各个阶段企业的金融需求
从图1中可以发现,在企业在各个阶段企业大致金融需求是多种多样的。从总体来看,几乎没有任何一个金融行业可以贯穿企业发展的始终,但信托行业可以做到,这是基于信托的业务宽泛性和灵活性,信托业可以涉足企业发展的各个阶段,这也正是信托行业独特优势所在。正是由于可贯穿企业发展的各个不同的阶段,相比其他金融中介机构,信托公司能够更深入的理解企业成长过程中的各种需求,从来建立更加广泛的客户信任平台。
但是由于种种现实原因和法律规定,信托公司并不能涉及企业发展的各阶段、另外在企业发展的各个阶段发展业务的投资收益也有很大的不同。笔者认为信托公司必须从不同行业产业链以及业务链的角度来考察投资收益。另外从企业的角度来看,同熟悉的金融中介进行业务合作也有利于降低企业自身风险和交易成本。
三、我国信托业务现状和评价
信托当前的业务主要还是贷款,贷款有多种形式比如股权投资、购买应收账款等,但本质终归是一种贷款;而且贷款企业大多限于房地产开发企业和基础设施建设,这样的盈利模式在当前收益比较高,但是笔者认为至少存在以下两个风险:
1.政策性调险。信托业务开展受政策受银监会影响很大,其颁布实施的《信托公司管理办法》及《集合资金信托管理办法》比较准确的规划了信托公司的经营模式和业务结构,2010年颁布的《信托公司净资本管理办法》,则是在鼓励信托公司加信托产品的开发力度的同时提高监管和培育核心资产的能力,并通过净资本等控制指标的对信托公司进行动态监控、敏感性分析和压力测试等,以求有效控制风险的目的。另外银监会颁布的《银信业务合作管理办法》和《关于进一步加强银信业务合作管理办法的通知》稳步推动信托公司自主经营和管理的能力。在这种情况下信托公司的许多业务就会受到来自银监会的直接影响。因此,笔者认为信托有着“靠天吃饭”或“靠政策吃饭”的性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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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接第3页)
2.收益波动。从刚刚第一点的情况来看,信托公司很容易受到宏观调控政策的影响和冲击,从而造成我们整体收益波动。比如之前“银信合作”的叫停。不过笔者认为随着加息周期的到来,信托公司的盈利水平不会产生太大的波动。
而针对这种由于政策原因所造成的风险和收益波动是有办法克服的。笔者认为办法之一就是进一步开扩业务领域范围、做企业经营发展全方位顾问。从数据统计来看,企业的总体融资需求通常是占GDP一个较为稳定的比例,大约有60%-70%,不论是发达国家或者是发展中国家基本上都是如此。不同之处在于发达国家会更多的是依靠发行证券或者创造更多金融衍生产品进行融资,而发展中国家依靠的主要来源还是银行贷款。
鉴于企业的总体融资需求一般都是一定的,问题只是在于这个总体蛋糕如何进行细分的问题。信托同时具有灵活性和金融混业的特征,因此通过不断开拓与调整业务方向,不断地适应企业未来融资结构的变化。相比其他金融中介机构,我们就能更好的服务于客户,就能够具有更加广泛的客户基础。
基金项目:四川大学2010年度“985”项目“四川大学经济发展与管理创新研究基地”
[1]陈磊.集合资金信托产品风险问题探析[J].西南金融,2009(7).
2.1 基本概念。
2.1.1 风险管理的定义及分类。
风险管理是通过识别风险、评估和分析风险,并对其进行积极明确的处理,以最小的代价换取最具安全保障的方法,以实现企业或项目以最低风险进行管理的过程。根据巴塞尔协议,金融界通常把风险分为三种,即市场风险、操作风险以及信用风险。在我国对于风险主要分为战略、法律、财务、市场以及运营风险。对于信托风险管理来说,《信托公司监管评级与分类监管指引》中明确提出,风险管理的评价要素主要涉及信托公司的内控管理体系、信托业务风险管理以及净资本管理。
2.1.2 信托定义、业务类型及风险。
(1)信托定义。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信托法》中清晰的定义了信托的概念,信托是委托人基于对受托人的信任,将其财产权委托给受托人,受托人根据委托人的意愿和目的以自身的名义对受托财产进行管理及处分。
(2)信托业务类型。
在我国对于信托业务类型的划分可谓多种多样,由于划分标准的不同,可能存在一项信托业务可以被理解为多种信托类型。对于信托业务的划分,如果以关系成立的形式作为划分标准,可将其分为任意信托与法定信托;按照受托财产的性质,可以将其分为动产信托(受托财产属于动产,如机械设备)、资金信托(即受托财产是货币资金)、不动产信托(即受托财产属于不动产,如土地、房产等)、金钱债权信托(受托财产为金钱债权,如保险单存款凭证等)以及有价证券信托;根据信托业务所涉及的法律依据属于民法或者是商法可以将其分为民事信托以及商事信托;根据委托人的性质又可将其分为个人、法人信托以及个人法人通用信托,即委托人如果为自然人,则设立的信托为个人信托,法人及个人法人通用信托亦如此;从受托人承接业务目的(即是否以获利为目的)的角度对业务进行划分,可以分为营业与非营业信托;据信托业务受益人为委托人自身、第三人又或者是业务本身能够促进某项公共事业或间接使得委托人受益,可将其分为自益、他益、公益以及私益信托;根据信托财产的流动是否局限于国内,可将其分为国内信托以及国际信托;根据我国《信托业务监管分类试点工作实施方案》和《信托业务监管分类说明(试行)》,以信托公司是否具有信托财产的全部或者部分决策权将信托业务分为事务管理类和主动管理类信托业务。
(3)信托业务风险。
对于信托业务面临风险的类型一般分为:信用风险、操作风险、流动性以及政策风险。
信用风险是指债权或金融产品交易的对手方由于自身外部环境发生变化导致其没有能力履约或者主观上不愿履约,影响该债权或金融产品的现有价值或到期价值,从而对债权人或金融产品持有人带来某些或大或小损失的可能性。同样对于作为金融机构的信托公司,信用风险也是其不得不面对的重要风险之一。信托公司的信托业务和固有业务,都有可能遇到因交易对手方违约带来的信用风险。主要业务类型就是信托融资项目中融资人的违约、金融机构间拆借市场拆入资金方的违约、银行间市场债券回购交易中正回购方的违约。比如常见的违约有以下两种:在中国经济增速放缓的经济转型期,如果由于社会经济环境变化使得融资方经营环境恶劣,导致其现金流发生不利的异常变化,使得交易对手方没有能力履约或者履约能力降低,就会给融资类信托带来致命的信用风险;当货币市场政策突然趋紧、央行不予释放头寸缓解时,即便信用度较高的金融机构也有可能因为头寸难平引发资金拆借市场和银行间债券回购市场的大面积违约,且该类信用违约传导性极强,影响效果恶劣。
操作风险是指来源于经营管理过程中的风险,主要是由于机构内部制衡制度不够完善,监督和管理有限而导致风险的发生。对于信托公司来说操作风险主要是由于监督管理设置不够合理,不能及时发现信托业务中各种不利因素的行为风险。在信托公司经营管理过程中,常见的操作风险主要是因为风控督查对业务人员没有起到严格的监管,导致业务人员故意犯错或者因失误导致风险结果的发生。还有一些诸如因为对业务人员的教育和培训不够,导致其不能及时了解监管机构出台的监管政策,影响业务发展的风险。
流动性风险是指信托公司因现金流不充沛,不足以满足自身业务需要,从而使得业务可能面临风险并遭受损失。流动性风险主要发生在信托公司以及信托项目两个层面。在公司层面,由于信托公司可能无法及时获得充沛资金来应对业务的快速增长或按时支付到期的债务从而产生风险;发生在项目层面的风险,是指项目在信托计划到期日没有如约完成或者项目收益产生风险影响资金的回流,从而使得信托公司无法兑付投资者本金及收益或出现信托理财刚性兑付的现象。流动性风险的发生会使整个信托行业的理财都将承受巨大的舆论压力,从而对于当事人信托机构以后的理财发行产生致命性的不利影响。
政策风险是指由于政府有关某市场的政策发生重大变化或是有重要的举措、法规出台,引起某个市场的波动,从而给投资者带来的风险基础资产价格变动而导致的与其有关的金融产品或衍生产品价格异常发生的风险。信托业务常见政策风险有以下三类:第一类,存款利率的变化影响信托理财的销售,比如存款利率突然调高而信托理财收益并没有及时变化,则会降低社会投资者对信托理财的收益预期,动摇其购买信托理财的信念;第二类,行业政策变化对投向某行业的信托项目兑付产生的影响,比如当下信托行业主要投向的房地产行业,一旦政策不利于房地产行业发展,将会对投向房地产行业的信托项目兑付带来重大打击;第三,股票价格异常对证券类信托的影响,比如 2015 年 7、8 月份股灾发生时,信托公司的盯市交易员要时刻紧盯市场行情,以防持仓股票跌破警戒止损线时不能及时抛售股票而影响投资者的收益。
2.1.3 内部控制的定义。
关于内部控制的思想早在 18 世纪就已经产生,后来逐渐发展为调控企业经营管理的理论方法。对其可以定义为企业为了稳定持续发展,并实现企业资产规模的不断扩大以及识别处理于公司不利的事项,从而保证企业合理经营的政策与程序。
2.1.4 资本管理。
(1)资本管理风险。
资本管理风险表示由资本充足率不足所引起的风险,当企业的资本金的名义规模满足监管部门的要求,但是其实际资本却没有达到最低标准或者一部分资本金的来源与规定不符,从而使得企业经营管理出现风险的现象,即为资本管理风险。一般金融机构的资本构成包括实收资本(实际出资)、资本公积金、风险准备金、留存收益以及稳定长期负债等。资本充足率是监管资本(监管部门对金融机构要求的最低资本标准)比风险资产加权值(以一定方法对各项目加权计算所得)。金融机构往往希望以较低的资本撬动较高的杠杆,即以低资本支撑大规模资产而获得较高的收益。但是其目的又与监管部门的意愿相反,因为监管部门是希望金融机构能够保留充足的资本金以应对金融风险,这种情况往往会造成金融机构为实现利益最大化而违反监管规定,以非常规手段掩盖其资本不足的事实,从而引发资本管理风险。
(2)净资本管理。
为了强化信托公司风险管理的监督力度,《信托公司净资本管理办法》得以颁布,办法中指出对于信托公司而言,净资本是在净资产中除去各类资产及或有负债的风险扣除项和各种业务可能导致的资本损失。为了使得信托公司的资本保持充足以应对业务风险的出现,信托公司必须落实并实施净资本管理。
2.2 信托风险管理的理论基础。
2.2.1 风险管理理论。
亨瑞?法约尔是法国着名的管理学家,他在《一般管理和工业管理》中正式引入了风险管理这一概念,风险管理这一重要理论早在 18 世纪中叶就已经开始出现在人们的生活中,法约尔的定义正式将其引入了企业管理的领域。美国着名的管理学家威雷特在其书中提出了关于风险的解释,这是经济社会中人们第一次关于风险的正式定义,其提出风险是一种不确定性的客观体现,而这种不确定性是指人们不愿意让某一事件发生,但其确实存在并可能发生的概率。莱特纳基于第一次世界大战过后德国经济背景,提出了风险处理手段这一说法,并且其强调关于风险的处理主要包括了风险发生前的控制与规避和已经发生时对其进行分散以及转移、消除。莱特纳认为对于风险的处理应该根据客观事实选择相应的手段进行调节,从而达到保护企业使其正常发展的目的。
20 世纪以后,风险的定义更加趋于成熟,奈特认为风险的不确定是可以测度的,并且提出风险虽然具有不确定的特性,但是其与不确定性是不同的两个概念。在 20 世纪美国经济危机发生后,经济学家加强了对风险管理的研究,1952 年格拉尔再次对风险管理这一概念进行了重新的定义。关于风险管理的研究逐渐演变为一门新的学科,其通过初期的识别及度量,并采取各种措施对其进行规避,并在风险发生时对其进行整体研究且根据现实情况采取相应措施,从而达到降低损失及成本的目的。
2.2.2 信托风险管理理论。
风险管理理论自出现至今,经过长时间的挖掘发展已经相当成熟。关于其分支,即企业、金融等风险管理已成为具有关联性的独立学科。1979 年,我国为推动经济发展、打破计划金融体制,人民银行建立了信托机构。由于信托制度及理论的缺乏,信托业在我国的发展可谓一波三折,先后被监管部门进行了六次整顿。我国信托行业发展至今已经超过保险业成为第二金融支柱,对其进行严格的监管以维护金融系统稳定性、扩大经济社会利益、促进经济稳定持续发展的重要性不言而喻。当下信托公司风险管理所受监管可以分为两个方面:一方面是国际上通用的监督管理办法;另一方面是我国现行使用监督管理所依据的一法三规,即《中华人民共和国信托法》、《信托公司管理办法》、《信托公司集合资金信托计划管理办法》以及《信托公司净资本管理办法》。
关键词:中国信托业;功能定位;盈利模式;公司治理
一、对中国信托业发展理论、监管政策与展业经营的全面反思
(一)理论准备先天不足
“一法两规”之前的信托业(准确地说,应该是信托公司群体,因为那时的信托公司所做的业务,并非真正的信托业务),信托公司事实上成了各级地方政府的对外融资窗口和投资公司。这期间,所谓信托公司其实名不符实。
“一法两规”之后,信托公司实行了重新登记,并通过相关法律法规力促信托业回归到“受人之托,代人理财”的本业中来。相关法律法规对信托业的定位可以归纳为“信托理财”、“私募”、“混业投资”等。信托公司从以前的“乱业经营”逐渐回归信托本业。
但是,信托业作为一个行业来讲,其发展仍缺乏充足的理论准备和发展规划。目前亟需研究的理论问题至少包括:分业监管下的信托业统一竞争规则问题、分业监管下信托业的功能监管试点问题、信托业本身的产业独立性问题、信托业在中国金融体系中的功能定位问题、信托公司群体在信托业中的功能定位问题、信托公司的金融性质问题、信托公司的市场准入问题、信托公司的核心盈利模式问题、信托公司作为一类特殊金融机构的监管指标与方法问题,等等。
在上述问题没有研究清楚、没有定位清楚的情况下就开始了“摸着石头过河”,其结果必然是包括监管部门、信托公司在内的市场参与各方都在黑暗中摸索前进,那么在展业过程中出现这样那样的问题也就再所难免了。因此加强信托业的相关理论研究,并据此制定相应的行业发展政策与监管政策,应该是目前信托业发展的当务之急。
(二)制度建设后天失调
信托公司重新登记后的新型信托业务是从“一法两规”之后起步的,但展业四年以来,整个信托业的制度建设却相对滞后,除了2005年1月1日颁布并实施的《信托投资公司信息披露管理暂行办法》之外,其他的法规或规章都还是对既有法规的补充或完善,而为信托公司业务立规的新的制度建设没有跟上,特别是针对信托公司业务经营上的法规制度建设没有跟上,造成信托公司业务经营上“无法可依”,只好“自谋其策”来解决经营上所碰到的问题。如《信托投资公司管理办法》中规定的信托公司十三条业务,至今除了资金信托有了相应的管理办法之外,其余业务均还没有相应的管理办法出台,即使有了《信托公司资金信托管理暂行办法》,也只是最初“一法两规”中的其中“一规”。其他有待完善的信托业务方面的制度建设至少还应包括:《信托登记管理办法》、《信托税收管理制度》、《信托业务品种管理办法》、《信托合同规范指引》等。
另外,已颁布法规中多处提到从事相关业务应具有相应的从业资格,如《信托公司资金信托管理暂行办法》第12条第2款“担任信托执行经理的人员,应具有中国人民银行颁发的《信托经理资格证书》”。但包括信托经理资格在内的所有信托从业资格制度至今也没有出台。这样,相应法规本身也就失去了其应有的严肃性和可操作性。
同时,在信托规制上,应当具有自洽性,也就是各政策之间不能相互矛盾,政策导向必须具有同一性,要有利于行业自身的生存和特有盈利模式的形成,有利于行业实施风险管理。但现行信托规制有很多地方却不能达到这样的要求。这一点我们会在下面详细说明。
(三)市场准入何以为凭:资本金是否能彰显理财能力
目前国内对信托公司营业牌照进行了相当严格的市场准入,虽然有相当多的公司希望重新登记注册,但自从2004年到现在,监管当局并未发放新的信托公司经营牌照,这也凸显了目前的信托公司牌照的稀缺性和资源性价值。但在信托公司的准入资格与标准上,却有必要细细思量。
关于信托公司的市场准入,根据《信托法》第24条,“受托人应当是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自然人、法人”。根据《信托投资公司管理办法》第12条的相关规定,设立信托投资公司,必须经银行监督管理部门批准,并领取《信托机构法人许可证》。未经批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经营信托业务,任何经营单位不得在其名称中使用“信托投资”字样。《信托投资公司管理办法》第13条则对信托公司的设立条件从股东资格、注册资本、人员、组织、场所、设施、制度等方面作了详细规定,其中最为刚性的设立条件就是关于注册资本的规定,即第14条明确指出“信托投资公司的注册资本不得低于人民币3亿元。经营外汇业务的信托投资公司,其注册资本中应包括不少于等值1500万美元的外汇”。
从理论上来说,作为以信托理财为主营的信托投资公司,应该给予具有理财能力的机构以市场准入。也只有这样,才会有信托业的发展壮大。但我国目前的市场准入规定是否能将具有理财能力的机构引入到市场中来呢?资本金是否能够彰显信托公司的理财能力呢?高达3亿元的注册资本对一个以理财为主营的信托公司来说,其作用何在呢?实在有必要做仔细分析。
一般来说,企业法定资本金的功能有二:一是作为企业的市场准入门槛,二是作为保护债权人利益的最低资本信用。另外,作为金融机构,资本金还有一个特殊功能,那就是覆盖经营过程中的非预期损失。从风险管理的角度来说,金融机构的风险损失分为三类,第一类是预期损失,主要通过合理的金融产品定价来覆盖,通过产品定价将预期损失风险转嫁给客户;第二类就是非预期损失,无法通过产品定价来转移风险,但可通过充足的资本金来覆盖,这也就是要求银行等金融机构保有一定的资本充足率的原因;第三类是极端损失,只能通过压力测试等方法来管理和规避。
但在现行的信托监管规制下,一方面在信托理财业务上缺乏风险缓冲机制,另一方面在信托公司资本金的使用上,可以进行实业投资、证券投资,也可以用于发放贷款等。在负债业务被严格禁止的制度安排下,加之在自有资本金和信托理财资金之间有严格的防火墙,自营业务也就没有任何的外部资金来源。这样的资本金使用方式,其实已经使信托公司的资本金制度失去了预期的作用。因为信托公司已没有负债业务,现行信托公司广泛开展的资金信托计划本质上是资产管理业务,受托人并不承诺还本付息的责任,合理的理财损失由委托人承担。所以法定资本金制度所谓的保护债权人利益的功能已失去了存在的意义。信托公司的资本金作为自营业务的资本来源也可以用于发放贷款,但这是以超过100%的资本充足率来覆盖非预期损失风险的,所以法定资本金制度在银行类金融机构中所谓的覆盖非预期损失风险的功能也不再存在。这样现行信托公司人民币3亿元的法定最低注册资本也就仅仅成为投资人申请经营信托业务的一个资本额门槛。但是否信托公司注册资本越高,其理财能力就越强呢?
从市场化的角度来说,一个信托公司受托管理的资产规模可以在一定程度上代表着它的理财能力,因为它得到了委托人的信任,而一个理财能力差的受托人迟早会被委托人抛弃,最终其所管理的资产规模当然也就会逐渐萎缩。根据2004年和2005年信托公司数据所做的实证分析显示,信托公司的信托资产与实收资本两组数据的相关系数两年均为0.29[4]。也就是说,一个公司的信托资产规模与其实收资本相关性不强。
从理论分析的角度来看,由于受托资产管理规模决定于理财能力,而不是资本金的大小,一个公司的理财能力与其资本金也没有必然联系,资本金过大反而会引起自有资本管理与受托资产管理之间的冲突,并可能使问题矛盾凸显。因此,信托业发达国家对信托机构注册资金的要求很低,甚至限制自有资金的规模。可见一个信托机构的理财能力与其资本金大小也没有任何必然联系。
既然信托公司的注册资本金大小与其理财能力没有必然联系,并且法定资本金制度所谓保护债权人利益的功能与银行类金融机构对资本充足率的要求,在现行信托监管规制下并不存在,所以现行信托公司的注册资本并没起到相应的作用,没有发挥其相应的功能,甚至没有发挥任何功能。因此,现行信托监管还缺乏一个完善的理论体系,没有完善的理论体系作指导,信托监管的政策框架也是不能自洽的。
(四)信托理财误入歧途:基于项目融资而非基于账户管理的信托计划
目前,我国的信托公司基本属于以下情况:在某企业或某投资项目存在资金缺口,而通过银行、证券等其他渠道融资又存在困难的情况下,才向信托公司提出了融资需求;信托公司在项目考察的基础上,根据其融资额度、期限等设计相应的信托理财产品(计划),面向社会发行。这成了目前国内信托产品发行的主要模式。上述模式的本质是项目融资,在相当大程度上只是一种高息的项目融资债券而已,只是通过信托计划的方式穿上了信托理财产品的外衣。这种基于项目融资而发行的资金信托计划,其依据是2002年7月18日正式实施的《信托公司资金信托管理暂行办法》。其实,在该办法中,丝毫没有一个集合资金信托计划对应于一个融资项目的意思,相反,在其立规本意中还有集合信托资金的组合管理的意思,如在《信托公司资金信托管理暂行办法》第19条——信托资金管理的报告书应当载明的内容中,明确包括了“信托资金运用组合比例情况”和“信托资金运用中金额列前十位的项目情况”的规定。但由于该办法第6条作了“信托投资公司集合管理、运用、处分信托资金时,接受委托人的资金信托合同不得超过200份(含200份),每份合同金额不得低于人民币5万元(含5万元)”的规定。这使得一个资金信托计划的资金动员能力相当有限,在一个有限的资金规模下,要想做出组合管理来,也就成了“巧妇难为无米之炊”。这也可以进一步说明上面提到的现行信托规制缺乏其应有的自洽性。
信托公司的信托计划(产品)也只有从过去那种“项目融资导出信托资金”的融资歧途,转变为“信托资金搜寻投资项目”的理财正途,锤炼自己的投资理财能力,变过去的项目融资的信托计划为基于账户管理和投资理财能力的展业模式,信托公司才不会在信托歧途中迷失自己,才可能在激烈的机构理财竞争中有所作为。
(五)产品流动如梗在喉:难以流动的信托产品
目前,在现行信托规制下,信托公司的信托产品发行范围被限制在以省、直辖市为主的行政区域区,“200份”的限制也使得信托产品的规模难以做大,加之信托产品本身难以分割和未实现标准化,这就严重制约了产品本身的流动性。
对于投资者来说,金融产品的安全性、流动性与收益性三者不可或缺,重新展业时间不长的信托公司,本来在产品安全性上给投资者已留下了顾虑,而今又在流动性上存在梗阻,也就只能在收益性方面给予投资者较大的弥补。这形成了信托公司不得不面对如下的客户局面:在项目融资方一端,如前所述,信托公司所发行的绝大多数信托产品,大多是在某企业或某投资项目存在资金缺口,而通过银行、证券等其他渠道融资又存在困难的情况下,才向信托公司提出了融资需求,因此信托公司所面对的融资方,大多是高风险客户群体。而在理财客户一端,信托公司所面对的,也是愿以高收益性来弥补信托产品安全性和流动性缺陷的高风险投资者,这使得在目前信托规制下,信托公司本身从事的就是一个高风险的事业。这对信托公司的风险管理能力是一个相当大的挑战。但就目前国内信托公司的现状来看,从制度设计、信托规制、公司治理、产品设计,再到信托公司的人力资源储备,都使得信托公司在提高自己的风险管理能力方面面临很大的挑战,在提高自己的投资理财能力方面,还有相当长的路要走。
(六)声誉风险难于管理:缺乏风险缓冲机制的制度安排
根据《信托投资公司管理办法》“经营范围”一章的规定,从账户管理的角度,目前信托公司的业务可分为两大类:一类是自营业务,也就是以自有资本从事的经营业务;另一类是理财业务,也就是接受委托人委托,代其理财的资产管理的业务,简称“受人之托,代人理财”。
从自营业务来看,根据现行信托监管规制,信托公司是惟一可以横跨资本市场、货币市场与实业投资的金融机构。但同时,信托公司的负债业务又被严格禁止,并且自营账户与理财账户之间有严格的防火墙,那么至少在自营业务领域,信托公司已丧失了资金融通的功能,因而也就不再具有金融机构的性质了。相反由于受到银监会(局)的严格监管,在投资领域不仅没有任何优势,反而处于劣势。甚至在资金动员能力上,还不如市场上任何一家投资机构,因为一个普通的投资机构还可以负债经营。缺乏资金融通能力的自营业务一旦出现项目投资流动性风险,就只能用资本金所投资的其他项目资金来覆盖,而信托公司资本金又相当有限,其他项目资金本身也有流动性问题,这就使得信托公司的自营业务缺乏相应的风险缓冲机制。
从理财业务来看,根据现行信托监管规制,每个信托理财计划最多200份的信托合同和最低5万元的理财额度将信托理财严格限制在有限私募的范围内。不仅每个信托理财计划被要求单独设立账户,并且同一信托投资公司不能有两个和两个以上的集合信托计划运用于同一法人①[注:参见中国银监会《关于信托投资公司资金信托业务有关问题的通知》,2002年10月。]。这就使得各信托理财账户之间不能有资金往来,信托计划之间的关联交易也处在监管当局的严格监控之中②[注:参见中国银监会《关于加强信托投资公司部分业务风险提示的通知》,2005年9月。]。即使某一信托计划到期清算时出现亏损,也不能用自有资本金,更不能用别的信托计划通过关联交易来弥补。其结果就只能是不能按照当初募集资金时的预期收益率向投资者交付信托财产,甚至出现连投资者当初的本金也不能保证的情况。而这对于以“专家理财”自诩的信托公司来说,无疑是巨大的声誉损失。也就是说在现行信托监管规制下,在一个信托公司成十上百的信托计划中,只要出现一个信托计划亏损,那么信托公司就只能无助地承受自己的声誉损失。但信托公司作为“以声誉为经营之本”的机构,失去了声誉,也就失去了可以安身立命的资本。因此从这个角度来说,信托公司经营的其实是自己的理财声誉。但是在现行信托监管规制下,信托公司在展业过程中,一方面不可能保证百分之百的理财计划达到预期收益率,另一方面却不具有任何的风险缓冲机制来缓冲或化解可能出现的理财风险,只能无助地凭任自己的理财声誉遭受损失。这种制度安排构成了信托公司理财声誉维护与风险缓冲机制缺失的矛盾。
目前在税后利润的基础上计提5%的信托赔偿准备金制度,这对于动辄上千万上亿的信托资金来说,无异于杯水车薪。
综上所述,在现行信托监管规制下,整个信托业是缺乏风险缓冲机制来缓冲和化解理财风险的。一个缺乏风险缓冲机制的行业,也就绝无可能健康稳定地向前发展。
(七)信托监管见子打子:忙于堵漏的信托监管
正如前面所述,自“一法两规”之后,我国的信托监管政策除了2005年初出台了《信托投资公司信息披露管理暂行办法》之后,并没有其他正式的信托法律法规出台,只是在这期间,银监会通过一些“通知”对“两规”进行了一些补充。如2002年10月的《关于信托投资公司资金信托业务有关问题的通知》(“314号文”)、2004年12月的《严禁信托投资公司信托业务承诺保底的通知》、2004年12月并实施的《银监会进一步规范集合资金信托业务有关问题的通知》(规范异地信托的一个文件)、2004年12月并实施的《集合资金信托业务信息披露有关问题的通知》、2005年9月实施的《关于加强信托投资公司部分业务风险提示的通知》(“212号文”)等。以上这些规章均是对“一法两规”的其中“一规”——《资金信托管理暂行办法》的补充和完善,并且更多地表现为对“两规”的一种“修补”和对出现紧急情况的“应急救火”。信托监管被信托公司牵着鼻子走,信托监管见子打子,忙于堵漏,而对于一些有助于信托业长远发展的、基础性的制度建设却始终没有跟上。
营业信托制度本来就是以法律法规为基础的一整套严密的权利义务体系,信托业就是建立在此基础上的资产管理业务活动。没有严密的信托法律法规制度体系做支撑,信托业也就失去了可资凭靠的基础,其本身的发展也就成为空中楼阁,即使非理性地繁荣一时,也将经不起任何“风吹雨打”。因此目前国内信托立法的现状如果得不到改观,必将影响信托业的长期稳定发展。
(八)理财业务各自为政:同样的业务,异样的政策
据中国人民银行金融统计数据,截止2006年2月末,我国居民的储蓄存款余额已达15.12万亿元。社会的理财需求随着民间财富的积累与投资工具不足而呈快速增长之势,而中国金融管理又采取了分业管理的金融政策,加之理财业务又是在分业监管制度形成之后出现的新型金融业务,在这种情况下,银监会、证监会、保监会,甚至发改委等各自部门及其监管下的机构就开始了对理财业务的竞争。目前,证券公司的专项资产管理业务、银行的本外币理财业务、保险公司的投资联结保险业务、基金管理公司的基金管理业务、发改委管理的创业投资企业、产业投资基金等,都在利用信托原理,广泛开展理财业务,这在很大程度上造成了信托理财市场的纷争和混乱。
事实上,自2001年《信托法》实施以来,几乎所有金融机构开展的理财业务都是典型的信托理财业务。但是,由于不同金融类别的机构受不同的监管机构监管,导致不同金融类别机构开展的同一信托业务的监管政策不一致。相比之下,冠以“信托”的由银监会监管的信托投资公司的信托业务所受到的监管在所有金融业态中最为严格。不同的监管尺度难免造成有的金融类别机构及其监管部门有“抢夺金融地盘”的嫌疑[5]。
因此,信托理财市场的统一监管是个必然的问题,由于信托原理被不同类别的金融机构所运用来从事理财业务,在全球金融混业管理的大趋势下,我们可在分业管理的大格局下加强金融监管创新尝试。建议成立统一的信托市场监督管理委员会来统一实施信托业务的监管,从功能监管的视角来协调各金融业态的信托业务开展,统一理财业务法规,避免各金融业态监管部门及其监管下的金融机构各行其是,以维护我国理财市场的公平竞争,满足国民日益增长的理财需求,从制度上保证理财市场持续、稳定、健康的发展。
基于以上对中国信托业的反思,为促进中国信托业的健康发展,应采取以下措施:(1)加强中国信托业、信托公司功能定位的理论研究;(2)加强中国信托业基础性的制度建设;(3)建立信托资金(财产)的强制托管制度;(4)实行基于声誉管理的信托公司异地业务资格管理制度;(5)建立信托产品的场外交易市场,构建多层次资本市场;(6)实行信托财产的账户管理制度;(7)发展产业投资信托和创业投资信托制度;(8)探索分业监管下的中国信托业功能监管。
二、
我国信托业在经历“推倒重来”式的第五次清理整顿之后,以“一法两规”(《信托法》、《信托投资公司管理办法》及《信托公司资金信托管理暂行办法》)的颁布实施和信托公司的重新登记为历史分界线,以“私募理财”为监管定位的中国信托业重新起航。当初,监管层、信托业界和理论界都对回归“受人之托,代人理财”的信托业寄予厚望,认为“信托业即将迎来春天”[1]。
从2002年7月爱建信托发行第一个信托计划至今,重新登记后的中国信托业已有四年的展业经历了。截止2005年末,全国59家信托投资公司固有资产683亿元,负债191亿元,所有者权益492亿元,管理的信托财产2259亿元[2]。第五次清理整顿前59家信托公司原有的1300亿元负债基本清理完毕。信托业在自身产品设计、支持地方经济建设、信息披露等方面都取得了长足的进步。
但同时,信托业在功能定位、盈利模式、公司治理等方面仍存在相当大的问题,也正是这些问题的存在,导致仅四年的时间,就有“金新信托”、“金信信托”、“庆泰信托”、“伊斯兰国际信托”四家公司先后被停业整顿。
改革开放以来,中国还没有其他任何金融机构如此命运多舛,如此让监管部门头疼。但每三五年来一次整顿这一事实本身也说明,这绝不仅仅是信托公司本身和监管本身的问题了[3]。正是基于这样的考虑,笔者认为,实在有必要对中国信托业,特别是重新登记后的信托业进行深入反思,并希望对中国信托业的发展有所裨益。
参考文献:
[1]王轲真.信托业即将迎来春天[N].深圳特区报,2002-05-20.
[2]钦安.银监会非银部主任高传捷详述信托业家底[N].21世纪经济报道,2006-04-20.
[3]袁江天,透过历史、现实与国际经验看中国信托公司的功能定位[J].中国人民大学报刊复印资料-金融与保险,2006,(7).
关键词:合格投资者制度;信托行业;业务发展
中图分类号:F830.8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1007-4392(2007)05-031-03
2007年1月23日,中国银行业监督委员会修订颁布了《信托公司管理办法》和《信托公司集合资金信托计划管理办法》等新的监管规章(以下简称新办法)。新办法中首次引入了合格投资者的概念,这一概念的引入和合格投资者制度的建立是新办法的核心内容之一,将对信托行业的市场定位、产品开发方向、内部管理模式产生重大影响,也为解决长期困扰信托公司的信托产品风险承担问题提供了现实的解决方案,对信托公司的长远发展具有重大意义。
一、 合格投资者制度的建立,确定了信托业高端理财的市场定位
按照信托资金的来源划分,信托公司从事的资金信托业务可分为单一资金信托业务和集合资金信托业务,其中集合资金信托业务是近年来发展较快的主流业务。新办法颁布前,信托公司依据2002年颁布的《信托投资公司资金信托管理办法》(简称老办法)办理集合资金信托业务,老办法第六条规定单个集合资金信托计划接受委托人的资金信托合同不得超过200份,每份合同金额不得低于人民币5万元。据监管机关有关人士解读,200份信托合同的限制体现了信托业务私募理财的性质,每份合同不低于5万元体现了对投资者风险承担能力的要求。
2002年以来,我国经济迅速增长,普通居民可支配收入大幅增加,在经济较为发达的地区,中等收入的个人即可达到目前信托业务的资金门槛(5万元)限制,该限制已难以作为投资者是否具有风险承担能力的标志。另外,老办法对于投资者资质的规定过于简单,仅以投资者单个信托合同的金额作为标志,难以对投资者的风险承担能力作出综合评价,不利于实际操作。再有,老办法对于信托产品的市场定位与目前其他金融机构理财产品的定位基本相同,无法体现信托公司的独特作用。而银行、证券公司、保险公司、基金管理公司等各类金融机构又纷纷利用各自的竞争优势开发理财产品,给信托公司带来了很大冲击。
2007年颁布的新办法通过合格投资者制度的建立对集合资金信托的客户准入作出了新的规定。办法规定集合信托计划的投资人应为合格投资者,合格投资者是指符合下列条件之一,能够识别、判断和承担信托计划相应风险的人:一是投资一个信托计划的最低金额不少于100万元人民币的自然人、法人或者依法成立的其他组织;二是个人或家庭金融资产总计在其认购时超过100万元人民币,且能提供相关财产证明的自然人;三是个人收入在最近三年内每年收入超过20万元人民币或者夫妻双方合计收入在最近三年内每年收入超过30万元人民币,且能提供相关收入证明的自然人。新办法一是提高了委托人资金规模限制的门槛(或要求其能证明近年来的收入水平),这一限制远高于目前各类金融机构推出理财产品的金额起点规定,将目标客户群体限定在收入比较高的人群,初步确定了信托公司高端理财的市场定位。二是提高了合格投资者制度的可操作性,由过去仅以投入信托计划的信托资金金额为考量委托人资质标准,变为综合分析投资金额、拥有资产情况和收入情况,为识别投资者提供了更为全面的依据。
二、 合格投资者制度的建立促进了信托公司业务重心的调整
合格投资者制度的建立决定了信托公司高端理财的市场定位,信托公司面对的投资者群体具有更多的金融知识,拥有更多的金融财产,具备较强的风险承受能力,同时也对投资收益有着更高的预期。信托公司要在高端理财市场站稳脚跟就必须具有能够满足高端客户需求的投资管理能力,依据信托市场的多元化需求设计出对高端客户具有吸引力的信托产品。这就促使信托公司在做好现有业务的同时调整产品结构,进行业务创新,增加证券投资、股权投资、投资银行、资产证券化等业务的比重,突出高风险、高受益的产品特点,满足高端投资者的需求。
目前,资金信托产品的资金运用渠道大体可以分为三类,即以信托资金发放贷款、投资于证券市场、进行股权和受益权投资,以上三个投资渠道具有各自不同的特点。以发放贷款为资金运作模式设立的信托项目,信托受益水平稳定,以贷款合同为纽带,信托项目与借款人之间形成的是债权关系,当借款人面临清算时债权关系的受偿顺序在股权前,另外操作中还可以采用抵押、质押、保证等担保手段,风险相对可控。因此以信托资金发放贷款是许多信托公司进行信托资金运作的首选模式。但由于受市场利率水平的限制和商业银行竞争的影响,以贷款模式运作的信托产品受益率相对较低,难以满足高端投资者的受益需求。2006年以来,由于“全流通”等困扰证券市场的问题逐步得到解决,我国证券市场得到了蓬勃发展,以证券市场作为主要投资目标的信托产品增长很快,在新发行信托产品中占有相当比例。和贷款相比,证券市场投资的受益水平较高,但受益水平波动也较大。目前,基金管理公司和证券公司的理财产品多以证券市场为投资目标,和这些机构相比,信托公司的专业化程度较低,证券信托产品缺乏明显的差异性,竞争中不具有优势。股权投资和受益权投资是近年来信托公司重点拓展的领域,这一领域具有高风险、高受益的特性,对于追求高受益的高端投资者具有比较大的吸引力,特别是私人股权投资等业务已成为近年来高端投资者追逐的热点。受国家政策的影响,目前银行、保险等金融机构还难以大举介入这一领域,给信托公司留有比较大的拓展空间。
由于合格投资者制度的建立,促使信托公司调整业务结构以适应合格投资者的需求,集合资金信托计划的资金运用方式将逐步由贷款为主向证券投资和股权、受益权投资为主过渡,股权、受益权投资以及相关的投资银行业务有望成为信托公司新的利润增长点。
三、 合格投资者制度的建立为解决长期困扰信托公司的风险承担问题提供了现实可行的解决方案
按照《信托法》规定,信托产品的风险由信托财产承担,即由委托人自行承担,只有在受托人违反信托目的处分信托财产或者因违背管理职责、处理信托事务不当致使信托财产遭到损失的,受托人才承担赔偿责任。而在实际操作中,风险承担问题要复杂得多。首先,目前信托公司发行的信托产品,尤其是作为其主营业务的集合信托产品,其主要市场定位是中等收入人群。这一客户群体对信托产品的风险意识比较淡薄,加之信托公司的营销宣传带有或多或少的保本暗示,使得这一客户群体很难接受信托损失的现实。一旦发生损失,可能会引发社会问题。其次,由于客户承受风险的能力弱,即使委托人承担了风险,也会对信托公司的目标客户群体产生重大影响,信托公司将立刻面临信托计划发行困难的问题。由于信托公司不愿或者不敢把风险交给委托人去承担,所以信托投资一度成为了一项不能失败的投资。一笔集合资金信托业务的成功运作仅能给公司带来1%左右的收入,而一笔信托资金的运作失败将让信托公司面临灭顶之灾。因此,近年来许多信托公司呼吁建立信托产品的风险缓冲机制,避免上述问题的发生。但由于信托产品风险缓冲机制与《信托法》的设计初衷相违背,信托产品的风险承担问题始终难以得到解决。
合格投资者制度的建立为解决信托产品的风险承担问题提供了现实可行的方案。委托人与信托公司之间是信托关系,委托人在充分了解信托产品风险和预期收益的情况下,委托信托公司从事资金的运作。由于委托人的范围被界定为具有识别和判断信托风险的能力、具有承担信托计划风险能力的投资者,因此,信托公司只要通过调整信托产品的定位,完善产品设计、依据信托合同进行资金运作,履行受托人的职责,信托产品发生的风险可以交由委托人去承担,信托公司无须承担额外风险。
四、 合格投资者制度促进信托公司改善内部管理、健全风险控制体系,强化信息披露机制
合格投资者委托信托公司进行的是高风险、高收益的投资,且要承担投资失败产生的风险,因此投资者会更关心信托公司的内部管理、风险控制、投资项目管理、优质项目开发等方面的能力,这些能力的高低是委托人选择信托公司的首要依据。同时从保护委托人、受益人的利益出发,监管机关也对信托公司的内部控制、风险管理等方面做出了具体规定。因此信托公司在努力开发信托产品、拓展市场的同时,必须努力提高内部管理水平、健全风险控制体系,才能达到监管机关和合规投资者的要求,在理财市场上占有一席之地。和银行业、证券业相比,信托公司真正从事信托行业的时间还比较短,缺乏进行内部控制和风险管理方面的经验,从业人员素质也有待提高。虽然近年来信托公司在内部控制、风险管理等方面投入了大量人力、财力,合格投资者制度的建立进一步促进了信托公司内部管理和风险控制等各方面能力的提高。
另外,基于合格投资者风险承担者的角色,其对信托公司信息披露程度也势必提出更高要求,包括产品设计情况、信托资金运作情况和清算情况等。近年来,由于银监会先后出台了关于信托公司信息披露和信托资金托管的相关制度,信托公司在信息披露方面已取得了长足进步,部分信托公司还主动聘请会计师事务所、律师事务所对信托资金的运作和清算情况进行见证,提高了信息的透明度。随着新法规的实施,信托公司的信息披露制度将进一步完善,逐步满足合格投资者对于信息透明化的需求。
五、 合格投资者制度促进信托公司改变营销模式,逐步实现信托产品与其他理财产品的差别化
近几年,国内信托公司经营业绩出现了明显分化。一些优质信托公司紧扣行业发展趋势,在明确的经营战略指引下,迅速扩大市场规模,并在产品投资领域、资产配置和收益分成等方面形成品牌特色,在打造核心竞争力的同时,推动了行业集中度大幅提升。在这样的背景下,如何进一步提升我国信托行业的核心竞争力,就成为信托行业经营战略中必须考虑的关键问题。
快速发展中出现两极分化
2001年以来,随着《信托法》、《信托投资公司管理办法》和《信托投资公司资金信托业务管理暂行办法》的相继颁布,我国信托业步入规范运行的轨道。尤其在2004年以后,信托公司新增信托资产规模呈现出快速增长势头,2004年至2007年年均增幅分别为29.96%、80.10%、166.94%,2008年仍呈现加速发展的态势。在此期间,以银信合作为代表的业务模式,彻底颠覆了信托公司与银行之间简单的存托关系,随着银信理财产品规模的扩张以及银信合作向深度、广度方向的不断延伸,我国信托行业也由此迈入了一个全新发展阶段。
尽管信托行业的市场规模在不断扩大,但市场集中度也随之进一步提高,竞争中垄断的格局特征日趋显现。据不完全统计,2008年全国51家信托公司共实现净利润104.64亿元,其中排名前三位以及前十位的信托公司净利润总额分别占信托行业当年总利润的28%和62%,可见信托公司盈利状况分化的现象已经非常明显。那些具有行业竞争力和影响力的信托公司在此轮快速扩张中,业务规模和盈利能力同步猛增;而资本实力弱小,和单纯依靠传统业务维系的信托公司则处于业务萎弱,陷入逐步被边缘化的困境。
信托公司的几种盈利模式
2007年,中国银监会《信托公司管理办法》和《信托公司集合资金信托计划管理办法》(以下简称为新“两
规”)实施后,在新的框架下,信托公司的盈利模式明晰了信托公司“受人之托,代人理财”的功能定位。2008年以后,银监会又相继出台了《信托公司私人股权投资信托业务操作指引》、《银行与信托公司业务合作指引》、《信托公司证券投资信托业务操作指引》等一系列政策法规,进一步指明了信托公司需转变被动存托管理的经营模式,通过业务创新,提高主动管理能力,开辟发展高端财富管理业务的新领域。
在以新“两规”为核心的制度框架下,信托公司盈利主要源于两个方面:一方面,在固有业务领域通过长期股权投资、贷款以及资本市场投资,获取相应股息、利息和资本利得;另一方面,源自信托业务手续费收入。
就信托业务而言,信托公司近两年大多依靠粗放型方式实现信托规模的增长,业务技术含量相对较低,而产品属性的同质化加剧了市场竞争,一些信托公司只能被迫采用降低受托费率的方式抢占市场份额,导致被动受托业务报酬率不断降低。以银信业务为例,由银行提供项目和客户资源的银信合作业务,信托公司年受托费率一般仅为1.5‰左右。而在以财富管理为代表的主动管理业务中,由于信托公司提供了价值增值服务,因此受托费率类似于基金公司、证券公司管理费率,远远高于被动管理费率。由此可见,以财富管理为核心的主动管理业务,将是信托公司未来主要的利润增长点。
通过对不同模式下信托公司经营战略及推进路径的比较分析,结论是:信托公司在制定经营战略时,必须找准自身战略定位,集中优势资源,优化业务结构,适从细分市场,满足市场中多层次、多样性之需求,最终形成企业的核心竞争优势。
构建核心竞争力的关键要素
企业的核心竞争力来源于其所拥有的资源以及经营管理能力。信托公司尽管可以选择不同的经营战略来培养和塑造核心竞争力,但公司治理结构、经营管理能力、业务结构以及创新能力,是其中必须考虑的关键要素。
要素之一:
建立完善的公司治理结构
长期以来,国内信托公司治理结构普遍面临多方面的问题,比如国资控股偏重;实际股东家数偏少;实际控制人持股比例过高;关联交易频繁发生;仍有半数信托公司尚未设立独立董事制度等等问题。2007年《信托公司治理指引》颁布实施后,很多信托公司纷纷通过增资、重组、置换、并购等方式,在推动股权集中度趋于分散的同时,加快了完善公司内部治理结构的步伐。北京国投、新华信托、联华信托、杭州工商信托、苏州信托以及中铁信托等公司,还采用引入境外战略投资者,稀释国有股权占比的做法,转变传统国有机制下的运营方式,推动公司逐步成为以市场为导向、自主运作的金融服务机构。此外,目前已有27家公司建立了独立董事制度,还有10余家信托公司有意通过IPO或借壳等方式谋求公开上市,全面提升公司的管理水平。
我们认为,建立完善的公司治理结构是信托公司适应监管的需要,也是规范经营与可持续发展的前提,同时也是公司构建核心竞争力的基础条件。
要素之二:
培养稳健持久的经营能力
目前,信托公司收入来源主要集中于股权投资、自营类证券投资以及信托业务三大领域。其中,大部分信托公司本源业务对公司利润的贡献度有限。2006年以后的牛市行情,掩盖了信托公司彼此间业绩的真实差异。在2007年收入排名前10位的信托公司中,仅有中信信托一家依靠信托业务实现了业绩增长,而其余9家信托公司主要收入均来源于股权投资或自营类证券投资收益。
举例来说,2007年,华润深国投以营业收入26.26亿元排名第一,其中股权投资收益占比高达90%。2008年,资本市场的深幅调整致使信托公司股权投资收益大幅下滑,同时自营类证券投资亏损,也严重拖累了信托公司收益。仍以华润深国投为例,由于公司对国信证券的投资收益出现大幅下滑,直接导致公司2008年净利润较上年下降了16.78亿元,降幅高达64%。反观中信信托,2008年信托业务收入有近1.2倍的增幅,保证了公司年均净利润继续以40%以上速度的稳定增长。相比较而言,股权投资和自营类证券投资收入,更多取决于宏观经济、资本市场等市场的走势而波动,信托公司难以自主把握,因此应将本源业务列为稳定、持久的收入来源。
培养信托公司经营能力,归根结底是要提高公司主营业务上的经营、拓展能力。现阶段具有集团背景的信托公司,在业务经营与拓展方面具有天然优势。这些公司一方面在与同一集团旗下其他金融企业开展交叉业务扩大市场份额,不断挖掘母公司内部潜在的业务资源;另一方面,通过充分发挥母公司品牌优势和市场地位,完成一些重大项目和机构客户的拓展工作。例如,母公司凭借较高的市场认知度,先行与合作方签署战略合作协议,然后由信托公司完成具体项目的跟进。
但对于中小信托公司而言,客户资源和项目资源匮乏,成为制约其发展的重要瓶颈。通过对信托公司经营战略的趋向分析可以看出,中小信托公司今后在业务拓展中,应遵循专业化路线,集中优势资源在资产管理业务中的一到两个领域形成核心竞争力,在诸如私人股权投资(PE)、房地产信托、基础设施投资、证券类投资等业务中选择某一切入点,形成因制度优势而特有的专属业务,以基金化原理设计产品结构,创造出该业务领域中的品牌效应,最终使之成为公司重要的盈利手段,逐步构建公司稳定、专属性的盈利模式。
要素之三:
构建合理的业务结构
从宏观角度分析,业务结构合理一方面指信托公司通过资源配置,实现自营与信托业务的联动;另一方面,在信托业务中,通过调整主动管理与被动受托业务的比例,优化信托规模与信托业务报酬率之间的均衡。
目前,国内信托公司自营与信托业务脱节现象明显,固有资产规模相对较大的信托公司,长期股权投资固化现象严重,难以与信托业务形成联动。其次,信托公司自营与信托业务产生协同效应,进而提高信托公司自有资金回报率,是信托公司自营业务未来的发展方向,同时也是实现信托公司核心竞争力的重要环节。
信托公司自营与信托业务形成互动,可供参考的方式有:一是通过自营贷款,在为借款人提供过桥资金的同时,发掘潜在的商业机会,拓展其他信托业务;二是适度扩大自有资金认购信托计划的额度。受托人动用自有资金认购自行发售的信托产品,一方面可以提高其他投资者信心,形成对公司信托业务的支持;另一方面,还可以提高自有资金的运作效率。以中信信托为例,该公司以自有资金认购的信托计划,投资回报率均在20%以上,2008年自有资金在“锦绣1号股权投资基金”上的投资收益率接近74%;三是与其他合作伙伴共同出资设立投资管理公司,为开展PE类信托计划储备项目资源。此举有助于培养信托公司在PE业务上的主动管理能力,达到锻炼队伍的目的。同时,信托公司参股投资管理公司还可以进一步分享PE项目带来的业绩提成。
做大做强信托业务,既依赖于扩大市场占有率以实现规模效益;同时也需要拓展主动管理业务,提高受托费率。兼顾主动管理与被动受托业务之间的平衡,也至关重要。
信托公司开展以资金信托业务为主的被动受托业务,有利于突破规模瓶颈,提高市场份额。但此类业务管理费率较低,市场竞争激烈,难以成为信托公司具有竞争力的盈利点。在主动管理类业务中,由于信托公司参与价值增值服务,因此相对被动管理业务来说,受托费率更高,而且一旦形成专业化优势,便难被其他竞争对手模仿。由此可见,通过被动型业务扩大市场占有率,主动型业务推动信托业务收入增长,应成为信托公司推进信托业务协调发展的思路。
要素之四:激发业务创新潜能
信托业务报酬率(信托业务收入与实收信托年平均余额的比值)的高低反映了信托产品附加值和业务的技术含量,直观体现了信托公司的综合创新能力。2007年行业平均信托报酬率仅为1.26%,远低于基金管理公司、证券公司资产管理费率。业务创新是提升信托业务报酬率的重要保证,也是其树立差异化优势的核心。在现有监管体系下,信托公司创新主要基于两个层面:一是业务领域创新,包括PE类信托、产业基金、房地产投资信托基金(REITs)、财富管理等;二在于产品创新,即信托公司发挥多元化的资产配置能力,通过设计结构化产品,满足机构和高端客户的投资需求。
前不久,监管部门下发了《中国信托业保障基金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至各大信托公司,监管部门牵头设立保障基金的初衷是帮助投资人,当信托产品出现问题时可以多一道保障。然而信托业目前面临的问题,是否可以迎刃而解还不得而知,投资人的权益到底可得到多大的保障?
投资人的最后防线
信托业近年来飞速发展,资产规模迅速增长至目前的12.48万亿元。随着信托资产规模的不断扩大,整个行业的风险也随着加大。据了解,上月银监会在一次内部会议中,预警信托行业总体上报的风险资产超过700亿元,其中高风险资产超过了500亿元。风险资产的积累也倒逼信托行业保障基金的出炉。
《中国信托业保障基金管理办法》的出台,是监管部门为信托产品出现问题时构筑的最后一道防线。监管部门筹划设立中国信托业保障基金,初衷是为投资人提供问题信托产品的解决方案。据有关人士介绍,近日下发的《中国信托业保障基金管理办法》仅仅是征求意见稿,和正式版还会有很大出入。
据了解,保险、证券、期货等行业均已经建立行业性保障基金,行业性保障基金都是以投资者保护和化解行业风险功能为主。信托保障基金提供的解决方案的思路是,当信托公司某产品出现问题时,首先寻求信托公司内部解决,如果信托公司无能为力时,保障基金就会出面接盘,不至于导致信托公司关门大吉,投资人血本无归的恶性局面。对于信托业来说,设立信托保障基金确实可以增强信托产品的稳定性。
刚性兑付或被替代
投资人要搞清楚的是,信托保障基金并不是为了保护刚性兑付,相反或许会加快打破刚性兑付的步伐。根据征求意见稿规定,基金使用应当遵循化险救急、有偿使用原则,主要用于信托公司的机构重组和短期流动性救助。
信托保障基金是监管层对信托业风险把控的有力举措,集合了行业的力量解决紧急事件,但是仅限于处理个别危机。信托基金可以说只救急,并不会为刚性兑付出力。至于这个紧急事件是如何断定还不得而知,可以预见的是保障基金的设立并不是为了给刚性兑付兜底。
一位业内人士表示,保障基金的出台或更进一步加快打破刚兑,毕竟这一制度的设立本身就说明今后市场将容忍一定比率的违约事件,以后受伤的个人投资者可能会向保障基金申请救助,而非去某一个信托公司求偿。
实际作用有待检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