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据统计,到目前为止,全国已有30多个省和副省级市及200多个地市、800多个县成立了仲裁机构,去年全国共处理了5000多起各类人事争议案件,保护了个人、单位的合法权益。
仲裁机构的管辖权限,受理仲裁范围
按照《人事争议处理暂行规定》,国务院各部委、国务院直属事业单位以及各部委直属在京事业单位的人事争议,跨省(自治区、直辖市)的人事争议,由人事部人事仲裁公正厅负责处理。省(自治区、直辖市)、副省级市、地(市)、县(市、区)仲裁委员会的管辖范围,由省(自治区、直辖市)确定,其各地设立的人事争议仲裁机构,分别负责处理管辖范围内的人事争议。
下列四类情况为人事争议处理的适用范围:国家行政机关与工作人员之间因录用、调动、履行聘任合同发生的争议;事业单位与工作人员之间因辞职、辞退以及履行聘任合同或聘用合同发生的争议;企业单位与管理人员和专业技术人员之间因履行聘任合同或聘用合同发生的争议;依照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可以仲裁的人才流动争议和其他人事争议。
怎样写仲裁申请书
当事人应当在争议发生之日起60日内,以书面形式向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仲裁申请书须载明的事项有:
(一)申请人姓名、性别、年龄、职业、工作单位和住所。如果申请人是单位,则应写明单位的名称、住所、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的姓名、职务。
被申请人的姓名、性别、年龄、职业、工作单位和住所。如果被申请人是单位,则应写明单位的名称、住所、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的姓名、职务。
(二)仲裁请求和所根据的事实、理由。
(三)证据和证据来源、证人姓名和住所。
仲裁委员会收到仲裁申请书后,15日内作出受理或者不受理的决定,如果已决定受理的,应在7日内将仲裁申请书副本送达被申请人并组成仲裁庭。被申请人在收到仲裁申请书副本之日起15日内应提交答辩书和有关证据。被申请人没按时提交或者不提交答辩书,不影响仲裁程序的进行。
仲裁庭和仲裁参加人的组成
仲裁委员会处理人事争议案件,实行仲裁庭制度。仲裁庭由三名以上(含三名)的单数仲裁员组成,仲裁委员会指定一名仲裁员担任首席仲裁员;简单的人事争议案件,仲裁委员会可以指定一名仲裁员独任处理。仲裁委员会可以聘任政府有关部门的人员、专家学者和律师为仲裁员。
国家行政机关、事业单位及其工作人员,企业及其经营管理人员和专业技术人员为人事争议案件的当事人。法人由法定代表人参加仲裁活动,非法人组织由其主要负责人参加仲裁活动。
在仲裁过程中,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更换,应由新的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继续参加仲裁活动,原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参加仲裁活动的行为有效。
当事人为无行为能力或者是限制行为能力人,由其监护人参加仲裁活动;当事人死亡的,由其法定人或者利害关系人参加仲裁活动。当事人可以委托一到二人参加仲裁活动。委托他人的,必须向仲裁委员会提交有委托人签名或盖章的委托书。委托书应当明确委托事项和权限。
仲裁的程序
仲裁处理人事争议应先行调解,在查明事实,分清责任的基础上促使当事人双方在不违反法律、法规的前提下,自愿达成协议。调解达成协议的,仲裁庭根据协议制作调解书。调解书上写明仲裁请求和当事人协议的结果。调解书由仲裁庭成员签名,加盖仲裁委员会印章,送达双方当事人。调解书经双方当事人签收后,即发生效力。如果调解未达成协议,或者在调解书送达前当事人反悔的,仲裁庭应当及时进行仲裁。
仲裁一般是开庭进行的。但当事人协议不开庭或仲裁庭认为不宜开庭的,也可以书面仲裁。决定开庭处理的,仲裁庭应当于开庭前5日内将开庭时间、地点等书面通知当事人。仲裁申请人经书面通知,无正当理由不到庭或者未经仲裁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视为撤回仲裁申请。被申请人经书面通知,无正当理由不到庭或者未经仲裁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仲裁。
当事人应该对自己的主张提供证据。仲裁庭可根据需要自行收集证据。但是仲裁的证据必须是经过质证认定的事实。
当事人在仲裁过程中有权进行辩论。辩论终结时,首席仲裁员或者独任仲裁员应当征询当事人的最后意见。
裁决应按多数仲裁员的意见作出,当仲裁庭不能形成多数意见时,裁决按首席仲裁员的意见作出。仲裁庭对重大的或疑难的人事争议案件的处理,可以提交仲裁委员会讨论决定。仲裁庭应当在裁决作出后5日内制作裁决书。裁决书应当写明仲裁请求、争议事实、裁决理由、裁决结果、仲裁费用的负担和裁决日期。裁决书由仲裁庭成员签名并加盖仲裁委员会的印章。裁决书一经送达,即发生效力。
仲裁庭处理人事争议案件,一般应当在仲裁庭组成之日起60日内结案。案件复杂需要延期的,经仲裁委员会批准,可以适当延期,但是延长的期限不得超过30日。
发生效力的调解书、裁决书当事人必须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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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员工转正申请书范文模板一
尊敬的领导:
我于20xx年xx月进入公司,根据公司的需要,目前担任仓库主管一职,负责工地仓库管理工作,本人工作认真、细心且具有较强的责任心和进取心,勤勉不懈,极富工作热情;性格开朗,乐于与他人沟通,具有良好和熟练的沟通技巧,有较强的团队协作能力;责任感强,认真完成领导交付的各种工作,和公司同事之间能够通力合作,关系相处融洽而和睦,能配合各部门负责人完满地完成各项工作;积极学习新知识、技能,注重自身发展和进步,平时利用下班时间通过自我学习,来提高自己的综合素质.,以期将来能学以致用,同公司共同发展、进步。
三个多月来,我在,总经理、经理各位领导带领以及关爱下,和同事们的热心帮助下,取得了一定的进步.综合看来,我觉得自己还有以下的缺点和不足:
一、有时候办事不够干练,缺乏专业的知识,不能以专业理论来说服同事;
二、工作主动性发挥的还是不够,对工作的预见性和创造性不够,离领导的要求还有一定的距离;
三、业务知识方面特别是相关法律法规掌握的还不够扎实等等。
在今后的工作和学习中,我会进一步严格要求自己,虚心向其他领导、同事学习,我相信凭着自己高度的责任心和自信心,一定能够改正这些缺点,争取在各方面取得更大的进步。
根据公司规章制度,试用人员在试用期满三个月合格后,即可被录用成为公司正式员工。因此,我特向申请:希望能根据我的工作能力、态度及表现给出合格评价,使我按期转为正式员工,并根据公司的薪金福利情况,从20xx年xx月起,希望转正工资能调整为2500元/月。来到公司这里工作,我的收获无论是在爱岗敬业精神、思想工作作风,还是在业务管理素质、工作能力上都得到了很大的进步与提高,也激励我在工作中不断前进与完善。我明白了企业的美好明天要靠大家的努力去创造,相信在全体员工的共同努力下,企业的美好明天更辉煌。在以后的工作中我将更加努力上进,希望上级领导批准转正。
申请人:xxx
20xx年xx月xx日
新员工转正申请书范文模板二
尊敬的公司领导:
您好!
我是xxx部门的xxx,于20xx年xx月xx日成为公司的试用员工,到这天已经有三个月,试用期已满。在这段时间里,我工作努力,表现突出,完全能够胜任工作,根据公司的规章制度,现申请转为正式员工。
在这段时间里,我主要的工作是xxx,透过锻炼,我熟悉了__的整个操作流程。在工作中,我一向严格要求自己,认真及时做好领导布置的每一项任务,同时主动为领导分忧。xxx方面不懂的问题虚心向同事学习请教,不断提高充实自己,期望能尽早独当一面,为公司做出更大的贡献。
当然,初入xxx部门,难免出现一些小差小错需要领导指正,但前事之鉴,后事之师,这些经历也让我不断成熟,在处理各种问题时思考得更全面,杜绝类似失误的发生。在此,我要特地感谢公司的领导和同事对我的入职指引和帮忙,感谢大家对我工作中出现的失误给与提醒和指正。
公司宽松融洽的工作氛围,团结向上的企业文化,使我在较短的时间内适应了那里的工作环境,同时让我很快与同事们成为了很好的工作伙伴。经过这三个月,我此刻已经能够独立处理本职工作,当然我还有很多不足的地方,处理问题的经验方面有待提高,团队协作潜力也需要进一步增强,需要不断继续学习以提高自己的潜力。
我很喜欢这份工作,这三个月来我学到了很多,感悟了很多。看到公司的迅速发展,我深深地感到骄傲和自豪,也更加迫切的期望以一名正式员工的身份在那里工作,实现自己的奋斗目标,体现自己的人生价值,和公司一齐成长。
在此我提出转正申请,恳请各位领导给我继续锻炼自己、实现理想的机会。
申请人:xxx
20xx年xx月xx日
新员工转正申请书范文模板三
尊敬的领导:
我于20xx年xx月xx日成为公司的试用员工。作为应届毕业生,鉴于我们实践经验等方面的不足,试用期初定为六个月。后来公司为更好地调动新员工的劳动积极性。更改了有关新员工转正的各项规定。其极大地鼓舞了我对工作的热情。在过去的两个月里,我虚心向学。努力掌握各项专业技能。在认真阅读各转正要求下。及师傅和部长助理的鼓励下,现提出转正申请。
作为一个刚到公司的新员工,初来公司,曾经很担心不知该怎么与人共处,该如何做好工作;但是公司宽松融洽的工作氛围、团结向上的企业文化,让我很快完成了从新人到职员的转变。
回想两个月前我还只算是一个纸上谈兵的门外汉。在综合部的派分下我成了机油泵部的一份子。初进车间,看到里面先进且规模的设备和整齐流畅的生产线,我由衷的高兴。我更下定决心学好掌握各项专业技能。实现自己的人生理想。但后来知道我们机油泵部是整个公司最差的部门。我的同学有的是水泵部的。而他们是的。在饭后茶余听见他们有意无心的嘲讽。虽然是玩笑。但这也是事实。作为机油泵部的一份子,心里难免一丝丝的不是滋味。但是我是一个不安于现状的人。生于忧患,死于安乐。年轻的我们更需要磨练。更需要挫折。暂时的窘境只会让以后的我更加的有韧性。也才真真是我们实现理想实现价值的所在地。我会认真做好自己的本职。
在这两个月工作实习中,我一直严格要求自己,从拙手拙脚到开始自己尝试调试机床,不懂的问题虚心向师傅学习请教,不断提高充实自己,希望能尽早独当一面,为公司做出更大的贡献。当然,我还很多不懂和需要学习的地方,初入职场,也难免出现一些小差小错需领导指正;但前事之鉴,后事之师,这些经历也让我不断成熟,在处理各种问题时考虑得更全面,杜绝类似失误的发生。在此,我要特地感谢部门的领导和我的师傅对我的入职指引和帮助,感谢他们对我工作中出现的失误的提醒和指正。
申请人:xxx
济单位工作的大中专毕业生人事工作方面的服务措施,特制定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中非国有制经济单位是指凡在唐山市境内注册的“三资”企业、乡镇企业、股份制企业、民有民营企业、私营企业、民办科研机构和外地企业驻唐办事机构等不具备人事管理权限的其他单位。
第三条凡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我市大中专毕业生,均可实行人事:
1.到第二条所列单位就业的;
2.自谋职业的;
3.负劳务的;
4.准备报考研究生、进修、出国留学的。
第四条本办法中的人事是指我市各级政府人事部门所属人才交流机构,为用人单位和毕业生提供保管人事档案关系、办理养老保险等服务工作。包括:保管人事档案、代办落户手续、办理档案工资(执行自收自支事业单位同类人员标准,下同)转正定级、档案工资晋升手续、代办申报专业技术职称任职资格、出据与档案材料有关的证明、为毕业生建立基本养老保险个人帐户、发放<养老保险手册>、负责计算工龄。
第五条人事分为单位委托人事和个人委托人事。凡属单位委托的应由单位明确委托项目,办理委托合同书;凡属个人委托的,由个人明确委托项目,办理委托合同书,然后履行委托事宜。
第六条市、县(市)、区人事部门所属人才交流中心承办本行政区域内的人事服务工作。
第七条凡到本办法中第二条所列单位工作的我市大中专毕业生的人事,均由单位办理委托人事。第三条中第2、3、4款所列需由个人办理委托人事。
第八条凡属单位委托人事和第三条第2、3款个人委托人事的,在办理保管人事档案关系的同时,办理养老保险手续;第三条中第4款个人委托人事的根据自己需要办理养老保险手续。
第九条根据唐山市人民政府9号令《唐山市直属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暂行办法》,凡属单位委托人事的,养老保险金由委托单位和毕业生个人共同负担。缴纳比例为:以毕业生档案工资为基数,委托单位缴纳24%,个人缴纳1%。个人缴纳1%部分,由委托单位按月从毕业生工资中代为扣缴,由委托单位按25%的比例一同上缴各级人事行政部门的各级人才交流中心机构。个人委托的,其养老保险金按本人档案工资的25%由个人全部负担,并由本人到各级人才交流中心机构缴纳。
第十条委托项目中要求连续计算工龄,委托单位或个人要在每年的一月份缴纳本年度养老保险金。不按时缴纳者,按月加收应缴金额的1%的滞纳金。
第十一条单位办理委托人事,须向当地人才交流机构提交下列证件:
1.委托人事申请书;
2.企业营业执照(副件)复印件;
3.委托毕业生的毕业证、报到证、户口粮油关系迁移证以及与项目相关的材料。
第十二条个人办理委托人事,须提交下列证件:
1.委托人事申请书;
2.聘用合同复印件;
3.毕业证、报到证、户口粮油关系迁移证以及与项目相关的材料。
第十三条实行人事的大中专毕业生,其见习期考核、转正定级、申报职称均由委托单位向各级人才交流机构提供毕业生的工作表现、个人工作总结等材料,由负责的各级人才交流机构办理有关手续。毕业生在见习期解除聘用合同,又应聘到其他单位工作的,见习期(扣除待聘期)合并计算。
第十四条实行人事的大中专毕业生应聘到另一个非国有制经济单位工作的,需重新办理委托手续。在见习期内到国有制经济单位工作的,由毕业生分配部门办理改派手续;见习期满后到国有制经济单位工作的,由干部调配部门办理调动手续。
第十五条实行人事的毕业生符合国家规定退休条件的,由各级负责部门报同级机关、事业养老保险机构审核后,为其办理退休审批手续。从办理退休手续的下月起,由各级负责部门按月发放养老金。养老金的计发标准按自收自支事业单位工作人员退休金计发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六条各级人才交流机构与委托对象不存在行政隶属关系。委托对象有违法或严重违纪行为的,各级人事部门及时终止其委托关系,并书面通知委托人事单位或个人。
第十七条人事实行有偿服务,具体收费标准按国家及省、市有关规定执行。办理委托人事的单位和个人,应按时缴纳有关费用。不按时缴纳费用的,至档案调转之日,按月加收15%的滞纳金。
第一条为公正及时地处理人事争议,保护单位和个人的合法权益,保证单位和个人依法行使权利,维护社会稳定,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下列人事争议:
(一)同家行政机关与工作人员之间因录用、调动、履行聘任合同发生的争议。
(二)事业单位与工作人员之间因辞职、辞退以及履行聘任合同或聘用合同发生的争议。
(三)企业单位与管理人员和专业技术人员之间因履行聘任合同或聘用合同发生的争议。
(四)依照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可以仲裁的人才流动争议和其他人事争议。
第三条当事人在人事争议处理中的地位平等,适用法律、法规平等。
第四条处理人事争议,应当遵循及时、公平、合理的原则,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
第二章组织机构
第五条人事部设立人事仲裁公正厅,处理管辖范围内的人事争议。
省(自治区、直辖市)、副省级市、地(市)、县(市、区)设立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分别负责处理管辖范围内的人事争议。
第六条仲裁委员会由主任一人,副主任二至四人和委员若干人组成。仲裁委员会的主任可以由同级人民政府分管人事工作的负责人或者政府人事行政部门的主要负责人担任,副主任、委员可以聘请有关方面的人员担任。
仲裁委员会组成人员应当是单数。
第七条仲裁委员会下设办事机构,负责案件受理、仲裁文书送达、档案管理、仲裁费用的收取与管理等日常工作,办理仲裁委员会授权的其他事宜。
仲裁委员会办事机构设在同级人民政府人事行政部门。
第八条仲裁委员会处理人事争议案件,实行仲裁庭制度。仲裁庭由三名以上(含三名)的单数仲裁员组成、仲裁委员会指定一名仲裁员担任首席仲裁员;简单的人事争议案件、仲裁委员会可以指定一名仲裁员独任处理。
第九条仲裁委员会可以聘任政府有关部门的人员、专家学者和律师为专职或兼职仲裁员。
兼职仲裁员与专职仲裁员在执行仲裁公务时享有同等权利。
兼职仲裁员进行仲裁活动时,所在单位应当给予支持。
第三章管辖
第十条国务院各部委、国务院直属事业单位以及各部委直属在京事业单位的人事争议,跨省(自治区、直辖市)的人事争议,由人事部人事仲裁公正厅负责处理。
第十一条省(自治区、直辖市)、副省级市、地(市)、县(市、区)仲裁委员会的管辖范围,由省(自治区、直辖市)确定。
第四章处理程序
第十二条当事人应当在争议发生之日起60日内,以书面形式向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并按被申请人数递交副本。
仲裁申请书应当载明下列事项:
(一)申请人姓名、性别、年龄、职业、工作单位和住所。如果被申请人是单位,则应写明单位的名称、住所、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的姓名、职务。
被申请人的姓名、性别、年龄、职业、工作单位和住所。如果被申请人是单位,则应写明单位的名称、住所、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的姓名、职务。
(二)仲裁请示和所根据的事实、理由。
(三)证据和证据来源、证人姓名和住所。
第十三条仲裁委员会收到仲裁申请书后,应当在15日内作出受理或者不予受理的决定。决定不予受理的,应当书面通知当事人,并说明不予受理的理由。决定受理的,应当在7日内将仲裁申请副本送达被申请并组成仲裁庭。
被申请人应当在收到仲裁申请书副本之日起15日内提交答辩书和有关证据。被申请人没有按时提交或者不提交答辩书的,不影响仲裁程序的进行。
第十四条仲裁庭处理人事争议应先行调解,在查明事实、分清责任的基础上促使当事人双方自愿达成协议。协议内容不得违反法律、法规。
第十五条调解达成协议的,仲裁庭应当根据协议内容制作调解书。调解书应当写明仲裁请示和当事人协议的结果。调解书由仲裁庭成员签名,加盖仲裁委员会印章,送达双方当事人。调解书经双方当事人签收后,即发生效力。调解未达成协议或调解书送达前当事人反悔的,仲裁庭应当及时进行仲裁。
第十六条仲裁应当开庭进行。当事人协议不开庭,或者仲裁庭认为不宜开庭的,可以书面仲裁。
第十七条决定开庭处理的,仲裁庭应当于开庭前5日内将开庭时间、地点等书面通知当事人。仲裁申请人经书面通知,无正当理由不到庭或者未经仲裁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视为撤回仲裁申请。被申请人经书面通知,无正当理由不到庭或者未经仲裁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仲裁。
第十八条当事人应当对自己的主张提供证据。
仲裁庭认为有必要,可以自行收集证据。?事实,才可以作为仲裁的证据。
第十九条当事人在仲裁过程中有权进行辩论。辩论终结时,首席仲裁员或者独任仲裁员应当征询当事人的最后意见。
第二十条裁决应当按照多数仲裁员的意见作出,少数仲裁员的不同意见可以记入笔录。仲裁庭不能形成多数意见时,裁决应当按照首席仲裁员的意见作出。
第二十一条仲裁庭对重大的或者疑难的人事争议案件的处理,可以提交仲裁委员会讨论决定;仲裁委员会的决定,仲裁庭必须执行。
第二十二条仲裁庭应当在裁决作出后5日内制作裁决书。裁决书应当写明仲裁请求、争议事实、裁决理由、裁决结果、仲裁费用的负担和裁决日期。裁决书由仲裁庭成员签名并加盖仲裁委员会的印章。裁决书一经送达,即发生效力。
第二十三条仲裁庭处理人事争议案件,一般应当在仲裁庭组成之日起60日内结案。案情复杂需要延期的,经仲裁委员会批准,可以适当延期,但是延长的期限不得超过30日。
第二十四条当事人参加仲裁活动可以委托一至二人。委托他人的,必须向仲裁委员会提交有委托人签名或盖章的委托书。委托书应当明确委托事项和权限。
第二十五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仲裁员应当自行申请回避当事人和人有权以口头或书面方式申请其回避:
(一)是本案的当事人或者当事人、人近亲属的。
(二)与本案有利害关系的。
(三)与本案当事人、人有其他关系,可能影响公正裁决的。
仲裁委员会对回避申请应当及时作出决定,并通知当事人。
第五章执行与监督
第二十六条发生效力的调解书、裁决书当事人必须执行
第二十七条当事人有证据证明裁决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自收到裁决书之曰起10日内向作出裁决的仲裁委员会申请复议:
(一)仲裁庭的组成或者仲裁的程序是违反法定程序的。
(二)裁决所依据的证据是伪造的。
(三)对方当事人隐瞒了足以影响公正裁决的证据的。
(四)仲裁员在仲裁该案时有受贿索贿、、枉法裁决行为的。
仲裁委员会经审查核实裁决有前款规定情形之一的,应当另行组成仲裁庭处理。
复议期间,不影响裁决的执行。
第二十八条仲裁委员会主任对本委发生效力的裁决书,发现确有错误,需要重新仲裁的,应当提交仲裁委员会,讨论决定。仲裁委员会决定重新仲裁的,应当另行组成仲裁庭处理。
第六章法律责任
第二十九条当事人及有关人员在仲裁过程中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仲裁委员会可以予以批评教育、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的有关规定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干扰仲裁活动,阻碍仲裁工作人员执行公务的。
(二)拒绝提供有关文件、资料和其他证明材料的。
(三)提供虚假情况的。
国家事业单位登记管理局
第一章总 则
第一条 根据《事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本细则是事业单位登记管理的具体规范。事业单位登记管理的实施,适用本细则。
第三条 实施事业单位登记管理,应当依照法定的权限、范围、条件和程序,遵循公开、公平、公正和方便事业单位的原则。
第四条 本细则所称事业单位,是指国家为了社会公益目的,由国家机关举办或者其他组织利用国有资产举办的,从事教育、科研、文化、卫生、体育、新闻出版、广播电视、社会福利、救助减灾、统计调查、技术推广与实验、公用设施管理、物资仓储、监测、勘探与勘察、测绘、检验检测与鉴定、法律服务、资源管理事务、质量技术监督事务、经济监督事务、知识产权事务、公证与认证、信息与咨询、人才交流、就业服务、机关后勤服务等活动的社会服务组织。
第五条 事业单位设立、变更、注销,应当依照条例和本细则向事业单位登记管理机关(以下简称登记管理机关)申请登记或者备案(以下统称登记)。登记管理机关对符合法定条件的登记申请应当核准登记。
第六条 登记管理机关向核准设立登记的事业单位颁发《事业单位法人证书》。
《事业单位法人证书》是事业单位法人资格的唯一合法凭证。未取得《事业单位法人证书》的单位,不得以事业单位法人名义开展活动。
第七条 登记管理机关依法保护核准登记的事业单位有关登记事项的合法权益。
第八条 登记管理机关应当依照条例和本细则,实施对事业单位的监督管理。事业单位应当接受并配合登记管理机关的监督管理。
第二章登记管理机关与登记管辖
第九条 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机构编制管理机关所属的登记管理机关负责实施事业单位登记管理工作。
下级登记管理机关在上级登记管理机关的指导下实施事业单位登记管理工作。
第十条 国务院机构编制管理机关所属的国家事业单位登记管理局主管全国事业单位登记管理工作,履行下列职责:
(一)拟定有关事业单位登记管理的方针、政策和规定;
(二)依法保护核准登记的事业单位有关登记事项的合法权益;
(三)监督条例和本细则的执行,依法处理违反条例和本细则的行为;
(四)指导和监督检查地方登记管理机关的事业单位登记管理工作;
(五)负责本级登记管辖范围内事业单位登记管理工作;
(六)主管全国事业单位登记管理的电子化工作;
(七)提供有关社会服务。
第十一条 省、自治区、直辖市登记管理机关应当履行下列登记管理职责:
(一)根据条例和本细则,拟定本省(自治区、直辖市)事业单位登记管理的实施办法,报国家事业单位登记管理局备案;
(二)依法保护本省(自治区、直辖市)核准登记的事业单位有关登记事项的合法权益;
(三)监督本省(自治区、直辖市)条例和本细则的执行,依法处理本省(自治区、直辖市)违反条例和本细则的行为;
(四)指导和监督检查下级登记管理机关的登记管理工作;
(五)负责本级登记管辖范围内事业单位登记管理工作;
(六)主管本省(自治区、直辖市)事业单位登记管理的电子化工作;
(七)提供有关社会服务。
第十二条 省级以下登记管理机关应当履行的登记管理职责由省、自治区、直辖市登记管理机关根据条例和本细则规定。
第十三条 国家事业单位登记管理局负责下列事业单位的登记管理:
(一)中央直属事业单位;
(二)中央国家机关各部门举办的事业单位;
(三)直接或者间接使用中央财政经费的社会团体举办的事业单位;
(四)中央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履行出资人职责的企业和国有重点金融机构举办的事业单位;
(五)本条上述事业单位举办的事业单位;
(六)依照法律或者有关规定,应当由国家事业单位登记管理局登记管理的其他事业单位。
第十四条 省、自治区、直辖市登记管理机关负责下列事业单位的登记管理:
(一)省、自治区、直辖市直属事业单位;
(二)省、自治区、直辖市国家机关各部门举办的事业单位;
(三)直接或者间接使用省级财政经费的社会团体举办的事业单位;
(四)省、自治区、直辖市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履行出资人职责的企业举办的事业单位;
(五)本条上述事业单位举办的事业单位;
(六)国家事业单位登记管理局授权登记管理的事业单位;
(七)依照法律或者有关规定,应当由省级登记管理机关登记管理的其他事业单位。
第十五条 省级以下登记管理机关的登记管辖由省、自治区、直辖市登记管理机关根据条例和本细则规定。
第十六条 不同层级单位联合举办的事业单位,由其中层级高的单位举办的事业单位的登记管理机关登记管理;同一层级、不同行政区域单位联合举办的事业单位,由其各自行政区域登记管理机关共同的上级登记管理机关登记管理。
第十七条 地方登记管理机关不得登记名称冠“中国”、“全国”、“国家”、“中华”等字样的事业单位。
第三章登记事项与登记程序
第十八条 事业单位法人登记事项包括:名称、住所、宗旨和业务范围、法定代表人、经费来源、开办资金等。
第十九条 事业单位名称是事业单位的文字符号,是各事业单位之间相互区别并区别于其他组织的首要标志,应当由以下部分依次组成:
(一)字号:表示该单位的所在地域,或者举办单位,或者单独字号的字样;
(二)所属行业:表示该单位业务属性、业务范围的字样,如数学研究、教育出版、妇幼保健等;
(三)机构形式:表示该单位属于某种机构形式的字样,如院、所、校、社、馆、台、站、中心等。
第二十条 事业单位名称应当使用符合国家规范的汉字,民族自治地方的事业单位名称可以同时使用本自治地方通用的民族文字。
第二十一条 事业单位名称不得使用含有下列内容的文字:
(一)有损于国家、社会公共利益的;
(二)可能造成欺骗或者引起误解的;
(三)其他法律、法规禁止的。
第二十二条 申请登记的事业单位名称不得与已登记的事业单位名称和注销登记未满三年的事业单位名称相同或者相近似。
第二十三条 除特殊情况外,一个事业单位使用一个名称。申请人申请登记多于一个名称,登记管理机关经审查确认必要的可以核准登记,并在法人证书上将第一名称之外的名称以加括号的形式显示在第一名称之后。
第二十四条 经登记管理机关核准登记的事业单位名称受法律保护。
第二十五条 事业单位住所是事业单位的主要办事机构所在地。一个事业单位只能申请登记一个住所。
第二十六条 申请登记的事业单位住所地址应当是邮政能够送达的地址。
第二十七条 事业单位宗旨是指举办事业单位的主要目的,事业单位业务范围是对事业单位可以开展的业务事项的界定。事业单位业务范围应当符合宗旨的要求,并与其资金、场地、设备、从业人员以及技术力量相适应。
事业单位应当在核准登记的业务范围内开展活动。
第二十八条 事业单位业务范围涉及国家实行资质认可管理或者执业许可管理的业务事项,须取得有关部门的资质认可或者执业许可后,方可申请登记;对已经取得相关资质认可或者执业许可的事业单位,核准登记的相关业务事项不得超出资质认可或者执业许可的范围。
第二十九条 事业单位法定代表人是按照法定程序产生,代表事业单位行使民事权利、履行民事义务的责任人。
第三十条 事业单位的拟任法定代表人,经登记管理机关核准登记,方取得事业单位法定代表人资格。
第三十一条 事业单位法定代表人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自然人;
(二)该事业单位的主要行政负责人。
违反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产生的事业单位主要行政负责人,不得担任事业单位法定代表人。
第三十二条 事业单位经费来源是指事业单位的收入渠道,包括财政补助和非财政补助两类。
第三十三条 事业单位开办资金是事业单位被核准登记时可用于承担民事责任的全部财产的货币体现。事业单位开办资金包括举办单位或者出资人授予事业单位法人自主支配的财产和事业单位法人的自有财产。
事业单位开办资金不包括下列资产:
(一)代为管理的公共基础设施和资源性资产;
(二)关系国家秘密、公共安全、公共保障,不能进入流通领域的资产;
(三)借贷款、合同预收款、合同应付款;
(四)职工福利费、保险金、住房公积金等专用基金;
(五)规定了使用方向,不能用于民事赔偿的他人资助的资产;
(六)按照法律、法规规定不能用于民事赔偿的其他资产。
事业单位开办资金应当以人民币表示。
第三十四条 事业单位设立登记、变更登记、注销登记的程序依次是申请、受理、审查、核准、发(缴)证章、公告。
(一)申请。申请人向登记管理机关提出有关登记请求。申请人应当如实填写有关申请材料,并对提交的申请材料的真实性负责。
(二)受理。登记管理机关对申请人提交的登记申请材料进行初步审查,作出受理或者不予受理的决定。
登记申请不属于本登记管理机关管辖范围的,应当即时作出不予受理的决定,并告知申请人向有关机关申请。
登记申请不符合法定条件的,应当在5个工作日内作出不予受理的决定,并说明理由。申请材料存在可以当场更正的错误的,应当允许申请人当场更正。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当场或者在5个工作日内一次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逾期不告知的,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即为受理。
登记申请属于本登记管理机关管辖范围,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或者申请人按照本登记管理机关的要求提交全部补正申请材料的,应当受理。
(三)审查。登记管理机关审查申请人是否符合规定的登记条件。
根据法定条件和程序,需要对申请材料的实质内容进行核实的,登记管理机关应当指派两名以上工作人员进行核查。
登记管理机关审查时,发现登记申请直接关系他人重大利益的,应当告知该利害关系人。申请人、利害关系人有权进行陈述和申辩。登记管理机关应当听取申请人、利害关系人的意见。
(四)核准。登记管理机关对申请人作出准予登记或者不予登记的决定。
登记管理机关依法作出不予登记决定的,应当说明理由,并告知申请人享有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
(五)发(缴)证章。登记管理机关向核准登记的事业单位发(缴)证章。
(六)公告。登记管理机关对核准登记的有关事项予以公告。
第三十五条 登记管理机关应当将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有关登记管理的事项、依据、条件、数量、程序、期限以及需要提交的全部材料的目录和申请书示范文本等在办公场所公示。
第四章设立登记
第三十六条 申请事业单位法人设立登记的单位,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经审批机关批准设立;
(二)有规范的名称和组织机构(法人治理结构);
(三)有稳定的场所;
(四)有与其业务范围相适应的从业人员、设备设施、经费来源和开办资金;
(五)宗旨和业务范围符合事业单位性质和法律、政策规定;
(六)能够独立承担民事责任。
第三十七条 申请事业单位法人设立登记,应当向登记管理机关提交下列文件:
(一)事业单位法人设立(备案)登记申请书;
(二)事业单位法定代表人登记申请表;
(三)事业单位章程草案;
(四)审批机关批准设立的文件;
(五)拟任法定代表人现任该单位行政职务的任职文件;
(六)拟任法定代表人的居民身份证复印件或者其他身份证明文件;
(七)具有法定资格的验资机构出具的验资证明;
(八)住所证明;
(九)登记管理机关要求提交的其他相关文件。
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等组织利用国有资产举办事业单位的,还应当提交举办单位的法人资格证明文件。
业务范围中有涉及资质认可事项或者执业许可事项的,需出示相应的资质认可证明或者执业许可证明,并提交其复印件。
第三十八条 批准事业单位设立的文件种类如下:
(一)机构编制管理部门的批准文件;
(二)其他有关政府部门的批准文件;
(三)举办单位决定设立的文件;
(四)其他批准设立的文件。
第三十九条 事业单位章程应当包括下列事项:
(一)名称;
(二)宗旨和业务范围;
(三)组织机构(法人治理结构);
(四)资产管理和使用的原则;
(五)章程的修改程序;
(六)终止程序和终止后资产的处理办法;
(七)需要由章程规定的其他事项。
第四十条 根据住所权属的不同,应当分别按照下列方式提交相应的住所证明:
(一)使用自有房屋的,出示房屋产权证明并提交其复印件;
(二)使用租赁房屋的,提交房屋产权证明文件,出示有效期内租期一年以上的租赁合同并提交其复印件;
(三)无偿使用他人房屋的,出示房屋产权证明、提交其复印件,并提交房屋所有者的授权使用证明;
(四)无偿使用他人租赁房屋的,提交房屋产权证明文件和房屋承租人的授权使用证明,出示租赁合同并提交其复印件;
(五)使用国家划拨的房屋的,提交上级部门的授权使用证明。
第四十一条 因合并、分立新设立的事业单位,应当申请设立登记。
第四十二条 登记管理机关对事业单位设立登记申请应当自受理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办结。
第四十三条 事业单位应当自领取《事业单位法人证书》之日起60个工作日内,将本单位印章的印迹、基本账户号,以及法定代表人的签字、印章的印迹向登记管理机关备案。
第四十四条 事业单位设立登记的公告内容,应当包括名称、法定代表人、宗旨和业务范围、开办资金、住所及《事业单位法人证书》证书号等。
第五章变更登记
第四十五条 事业单位的登记事项需要变更的,应当向登记管理机关申请变更登记。
变更名称、法定代表人、宗旨和业务范围、经费来源的,应当自出现依法应当申请变更登记的情况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向登记管理机关提出申请。变更住所的,应当在迁入新住所前向登记管理机关提出申请。
开办资金比原登记的开办资金数额增加或者减少超过20%的,应当申请变更登记。
第四十六条 事业单位申请变更登记,应当向登记管理机关提交法定代表人签署的事业单位法人变更登记申请书和《事业单位法人证书》副本复印件。
因变更事项的不同,还应当提交其他相应文件:
(一)变更名称的,提交审批机关批准文件;
(二)变更住所的,提交新住所证明文件;
(三)变更宗旨和业务范围且内容涉及资质认可或者执业许可的,出示相应的资质认可证明或者执业许可证明,并提交其复印件;
(四)变更法定代表人的,提交事业单位法定代表人登记申请表、现任法定代表人免职文件、拟任法定代表人任职文件和居民身份证复印件或者其他身份证明文件;
(五)变更经费来源的,提交经费来源改变的证明文件;
(六)变更开办资金的,提交具有法定资格的验资机构出具的验资证明。
第四十七条 事业单位因合并、分立改变登记事项的,应当申请变更登记。
第四十八条 登记管理机关对事业单位变更登记申请应当自受理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办结。准予变更登记的,向其颁发变更后的《事业单位法人证书》,收缴变更前的《事业单位法人证书》,变更名称的还应当收缴变更前的单位印章。
第四十九条 事业单位变更名称和法定代表人的,应当自领取《事业单位法人证书》之日起60个工作日内,将变更后的单位印章的印迹和新任法定代表人的签字及印章的印迹向登记管理机关备案。
第五十条 事业单位变更名称、住所、法定代表人等登记事项的,由登记管理机关予以公告。
第六章注销登记
第五十一条 事业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向登记管理机关申请注销登记:
(一)举办单位决定解散;
(二)因合并、分立解散;
(三)依照法律、法规和本单位章程,自行决定解散;
(四)行政机关依照法律、行政法规责令撤销;
(五)事业单位法人登记依法被撤销,或者事业单位法人证书依法被吊销;
(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应当注销登记的其他情形。
第五十二条 事业单位在申请注销登记前,应当在举办单位和其他有关机关的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完成清算工作。
清算组织应当自成立之日起10日内通知债权人,并于30日内至少三次拟申请注销登记的公告。债权人应当自第一次公告之日起90日内,向清算组织申报其债权。
清算期间,事业单位不得开展有关清算以外的活动。
第五十三条 事业单位应当自清算结束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向登记管理机关申请注销登记并提交下列文件:
(一)法定代表人签署的事业单位法人注销登记申请书;
(二)撤销或者解散的证明文件;
(三)有关机关确认的清算报告;
(四)该单位拟申请注销登记公告的凭证;
(五)《事业单位法人证书》正、副本及单位印章;
(六)登记管理机关要求提交的其他相关文件。
第五十四条 登记管理机关核准事业单位注销登记后,应当收缴被注销事业单位的《事业单位法人证书》正、副本及单位印章,并注销登记公告。
第五十五条 经登记管理机关注销登记的事业单位,自核准注销登记之日起事业单位法人终止。
第七章 证书使用与管理
第五十六条 《事业单位法人证书》分为正本和副本,正本和副本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事业单位法人证书》正本应当置于事业单位住所的醒目位置。
第五十七条 事业单位进行下列活动时,应当向有关部门出示《事业单位法人证书》:
(一)刻制印章、办理机动车船牌照;
(二)申办有关社会保险事宜;
(三)开立银行账户、贷款;
(四)申办税务登记、减免税收及其他优惠;
(五)从事经营活动或者兴办企业,申办有关执照;
(六)国有资产登记管理和统计登记;
(七)土地、房产登记管理事宜;
(八)申办收费项目及标准、收费许可证,购领收据、发票;
(九)法律诉讼、公证事宜;
(十)人事调动和工资基金管理事宜;
(十一)申办海关事宜;
(十二)有关部门要求事业单位出示《事业单位法人证书》的其他事宜。
第五十八条 《事业单位法人证书》是限期有效证书。超过有效期的《事业单位法人证书》,自动废止。
对废止的《事业单位法人证书》,登记管理机关应当予以公告。
第五十九条 事业单位的法人证书废止但未经注销登记的,其法人的责任和义务存续。
第六十条 《事业单位法人证书》废止的事业单位,申请领取新的《事业单位法人证书》的,按照申请设立登记的程序办理。
第六十一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伪造、涂改、出租、出借、转让和故意损毁《事业单位法人证书》。
第六十二条 除登记管理机关外,其他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收缴、扣留《事业单位法人证书》。
第六十三条 事业单位遗失或者损毁《事业单位法人证书》的,应当向登记管理机关申请补(换)领。
登记管理机关应当根据下列情况分别作出处理:
(一)遗失或者损毁严重无法查证证书全部内容的,原《事业单位法人证书》作废的公告,收回未遗失或者损毁的《事业单位法人证书》正本或者副本,补发使用新的证书号的《事业单位法人证书》。
(二)损毁较轻可以查证证书全部内容的,收回损毁的《事业单位法人证书》,换发使用原证书号的《事业单位法人证书》。
第八章监督管理
第六十四条 登记管理机关对事业单位依法实施下列监督管理:
(一)监督事业单位按照规定办理登记和提交年度报告;
(二)监督事业单位按照登记事项从事活动;
(三)制止和查处事业单位违反条例和本细则的行为。
第六十五条 事业单位应当于每年1月1日至3月31日,向登记管理机关报送上一年度执行条例和本细则情况的年度报告。
第六十六条 事业单位报送的年度报告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开展业务活动情况;
(二)资产损益情况;
(三)对条例和本细则有关变更登记规定的执行情况;
(四) 绩效和受奖惩情况;
(五) 涉及诉讼情况;
(六) 社会投诉情况;
(七) 其他需要报告的情况。
第六十七条 事业单位在报送年度报告时还应当提交下列文件:
(一)《事业单位法人证书》正、副本;
(二)上一年度年末的资产负债表;
(三)有关资质认可或者执业许可证明文件(业务范围不涉及资质认可事项或者执业许可事项的除外);
(四)法定代表人任职文件(原提交的法定代表人任职文件未设定任职期限或者未超过任职期限且未出现依法应当申请法定代表人变更登记情况的除外);
(五)住所证明(原提交的住所证明未设定有效期限或者未超过有效期限且未出现依法应当申请住所变更登记情况的除外);
(六)登记管理机关要求提交的其他相关文件。
第六十八条 登记管理机关应当通过审查事业单位年度报告和其他相关方式对事业单位进行以下方面的监督检查:
(一)是否遵守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
(二)是否按照核准登记的宗旨和业务范围开展业务活动;
(三)是否继续具备承担与宗旨和业务范围相适应的民事责任能力;
(四)是否继续具备相关登记事项所要求的资质;
(五)是否自核准登记后无正当理由超过一年未开展业务活动或者自行停止业务活动一年以上;
(六)是否在出现依法应当申请变更登记的情况后按时申请变更登记;
(七)实际使用的名称,包括单位印章、标牌及其他表示该单位名称的标记与核准登记的名称是否一致;
(八)有无抽逃开办资金的行为;
(九)有无涂改、出租、出借《事业单位法人证书》或者出租、出借单位印章的行为;
(十)接受和使用捐赠、资助的情况是否符合条例和其他有关规定;
(十一)其他需要监督检查的事项。
第六十九条 登记管理机关对事业单位的年度报告和有关情况审查后,作出年检合格或者不合格的决定。
对年检合格的事业单位,由登记管理机关在其《事业单位法人证书》正、副本上作出合格标记,其证书有效期延续至下一年度年检的截止日期。
登记管理机关通过审查事业单位年度报告发现问题的,依照条例和本细则处理。
第七十条 事业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登记管理机关根据情况分别给予书面警告并通报其举办单位、暂扣《事业单位法人证书》及单位印章并责令限期改正、撤销登记并收缴《事业单位法人证书》及单位印章的处罚:
(一)不按照登记事项开展活动的;
(二)不按照条例和本细则的规定申请变更登记、注销登记的;
(三)不按照条例和本细则的规定报送年度报告的;
(四)抽逃开办资金的;
(五)涂改、出租、出借《事业单位法人证书》或者出租、出借单位印章的;
(六)违反规定接受或者违反规定使用捐赠、资助的。
第七十一条 申请人隐瞒有关情况或者提供虚假材料申请登记的,登记管理机关不予受理或者不予登记,并给予警告;登记申请属于直接关系公共安全、人身健康、生命财产安全事项的,申请人在一年内不得再次申请。
第七十二条 申请人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被核准登记的,登记管理机关应当依法予以撤销登记;被撤销的登记属于直接关系公共安全、人身健康、生命财产安全事项的,申请人在三年内不得再次申请;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七十三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核准登记的登记管理机关或者其上级登记管理机关,根据利害关系人的请求或者依据职权,可以撤销登记:
(一)登记管理机关工作人员、作出核准登记决定的;
(二)超越法定职权作出核准登记决定的;
(三)违反法定程序作出核准登记决定的;
(四)对不具备申请资格或者不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人核准登记的。
依照前款规定撤销登记,可能对公共利益造成重大损害的,不予撤销。
第七十四条 直接关系公共利益的事业单位,应当按照国家规定的服务标准、资费标准和行政机关依法规定的条件,向社会提供安全、方便、稳定和价格合理的服务,并履行普遍服务的义务;未经核准登记的登记管理机关批准,不得擅自停业、歇业。
事业单位不履行前款规定的义务的,登记管理机关应当责令限期改正,或者依法采取有效措施督促其履行义务。
第七十五条 登记管理机关依法对事业单位从事有关登记事项的活动进行监督检查时,应当将监督检查的情况和处理结果予以记录,由监督检查人员签字后归档。公众有权查阅监督检查记录。
登记管理机关应当创造条件,实现与事业单位、其他有关行政机关的计算机档案系统互联,核查事业单位从事有关登记事项的活动情况。
第七十六条 上级登记管理机关应当依照条例和本细则对下级登记管理机关的登记管理实施监督检查,及时纠正登记管理中的不当行为。
第七十七条 登记管理机关对其工作人员和下级登记管理机关违反条例和本细则的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由相关部门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一)对符合法定条件的登记申请不予受理的;
(二)不在办公场所公示依法应当公示的材料的;
(三)在受理、审查、核准登记过程中,未向申请人、利害关系人履行法定告知义务的;
(四)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不齐全、不符合法定形式,不一次告知申请人必须补正的全部内容的;
(五)未依法说明不受理登记申请或者不予登记的理由的。
第七十八条 登记管理机关工作人员办理登记、实施监督检查,索取或者收受他人财物或者谋取其他利益,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第七十九条 登记管理机关实施登记管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其上级机关或者其他法定机关责令改正,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对不符合法定条件的登记申请核准登记或者超越法定职权核准登记的;
(二)对符合法定条件的登记申请不依法核准登记的。
第八十条 登记管理机关实施登记管理,擅自收费或者不按照法定项目和标准收费的,由其上级机关或者其他法定机关责令其退还非法收取的费用;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截留、挪用、私分或者变相私分实施登记管理依法收取的费用的,予以追缴;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八十一条 登记管理机关不依法履行监督职责或者监督不力,造成严重后果的,由其上级机关或者其他法定机关责令改正,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八十二条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未经登记管理机关核准登记,擅自以事业单位法人名义开展活动的,登记管理机关应当依法采取措施予以制止,并依法给予行政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九章附则
第八十三条 申请登记、报送年度报告和申请补(换)领证书,应当使用登记管理机关提供的纸质或者电子格式文本,可以通过送交、邮寄、传真、网络传输等方式报送。
第八十四条 无法提交本细则规定提交的文件原件的,可以提交文件复印件,文件复印件应当加盖原文件发文机关或者举办单位的印章。
第八十五条 本细则由国家事业单位登记管理局负责解释。
辞职报告也称为辞职申请书,是个人离开原来的工作岗位时向单位领导或上级组织提请批准的一种申请书,是解除劳动合同关系的实用文体。下面就让小编带你去看看个人原因教师辞职报告范文6篇,希望对你有所帮助吧
个人原因教师辞职报告1尊敬的各位领导:
你好!我是吴海清。今天我郑重的向您提出辞职申请,希望您能批准并谅解!
自从____年8月下旬我进入广博学校这个大家庭以来,我备受各位领导、同事长期对我工作、生活的帮助,支持,肯定及关心,在这里跟大家道声感谢!在这半年来我在为广博学校工作,贡献自己力量的同时,自身也在各个方面得到良好的发展。现在正值广博学校逐渐步入正轨,各方面方针制度逐渐完善,将迎来大好发展的今天,我却选择离开,我内心也有很多留恋与不舍。因为这里是我刚毕业从学校出来社会工作的第一个舞台。一支粉笔三尺讲台,在广博学校我学到了许多,收获了许多。
但是有些东西总不能如你所愿,之所以我选择离开广博学校,主要原因是父母想让我陪伴在他们身边,要求我回到家乡那边工作,他们不希望我一个女子独自一人在外面奔波劳碌,想在家乡那边找一个事业单位能安稳一点工作,安定地过日子。因此,很抱歉,我只能离开这个学校,这个让我终生难忘,迅速成长的地方。无论到何时,我回头来看看自己的成长历程,我觉得在广博学校工作的这段时间是我生命中的一个里程碑,并永记于心,感恩不尽。
这次辞职是我经过了深思熟虑并和家人充分商量之后做出的决定。在此,请您批准我的辞职申请,并感谢您一直以来的关怀。
此致
敬礼
申请人:
20____年__月__日
个人原因教师辞职报告2______:
您好!首先向您诚挚的说声对不起,正当我们学校开学之初缺少老师之际,我辜负了您对我的期望,向您提出辞职申请。
自从20____年9月进入____中学这个大家庭以来,我备受各位领导、同事长期对我工作、生活的帮助,支持,肯定及关心,在这里跟大家道声感谢!这两年来我在为____中学服务的同时,自身也在各个方面得到良好的发展。正值____中学迎来大好发展的今天,我选择离开____中学,我内心也有很多留恋与不舍,因为这里是我三尺讲台生涯的头两个年轮,这里记录了我从一个准教师逐渐走向成熟教师的每一个脚印。之所以我选择离开____中学,原因有很多:
一、离家太远,不能照顾年老父母
都说养儿能防老,可是我在离家这么远的地方工作,未能尽到做儿子的责任。我母亲常年有病在身,近年来身体越来越差,年事已高的父亲要忙地里的农活,两个姐姐早已出嫁,且被生活所迫到沿海地区打工维持生计,没人照顾,所以我今年参加我们黔东南州内的事业单位考试,而且有幸考上,我想去离家近点的地方工作,周末可以回家照料母亲。
二、方言不同,沟通困难
我从小生活在少数民族地区,直到小学毕业老师都在用民族语言交流,来____的这两年,我说话有很多时候别人都听不懂,挺尴尬的。我也有心在教育事业做贡献,很想跟陆校您申请担任班主任,可是想到要和学生家长沟通,我就犯难了,打退堂鼓了,写好的申请书没有交给您,因为我知道我们的方言不一样,跟家长沟通起来真的好困难,有时候好坏事。
还有很多原因,这里我就不一一罗列出来,这次辞职是我经过了深思熟虑之后做出的决定,在平塘工作的这两年,我也与这片美丽的土地结下了不解之缘,[]为了表达____中学对我的恩情,我决定把我2011年上半年的绩效工资捐给____中学,作为办公经费。我也为我这次辞职给教育局带来的麻烦,道声对不起!我愿意为当初来____许下的承诺承担相应的责任。最后祝__校及学校所有老师,身体健康,幸福美满,事业顺利!
此致
敬礼
______
__________
个人原因教师辞职报告3尊敬的领导:
您好,首先非常感谢这一年来您们对我的关心及照顾,让我学到很多也体会很多。由于本人能力有限,很多工作上的疏忽和缺陷您们都能宽容我并时时教导我前进,更是让我由衷的感激诸位院领导大鉴:
我在学校任教的续签合同(____年-____年年),到明年____月____日将届期终。据合同规定,如一方有变动意向,应在到期前九十天知会对方。经过慎重考虑,我决定在到期之日,结束我在本院的教学。
以下是我对决定的说明:
我之请辞,非关待遇问题,亦非人事相处的困扰,而是至今不能认同现行人文艺术教育体制。当我对体制背后的国情渐有更深的认知,最妥善的办法,乃以主动退出为宜。
五年期间,我的教学处处被动而勉强,而光阴无情,业务荒废,我亟盼回到画架前独自工作,继续做个体艺术家。
我深知,这一决定出于我对体制的不适应,及不愿适应。国家的进步在于:个人可以在某一事物上抱持不同的立场。我的离去,将中止对教学造成的浪费。
目前,第四研究室两位____届博士生刚毕业,尚有____届与__X__在读博士生各一名,X__年、X__年毕业。另外,今年招进本研究室第一批研究生共四名,X__年年毕业。我的请辞,与这六名学生的学业有所冲突,如何解决,愿在我退出的前提下,与领导协商可行方式,恪尽己任。
本报告,将同时呈交清华校方、外办、人事办各一份。我的职衔、工作、居留及医疗等证件,合同到期时将会上交,俾便注销。目前借住的团结湖教工宿舍,其入住性质始终未获解释,何时搬离,听候指示。
再次衷心感谢学院对我的重用与信赖。我与自己的职称实难匹配,深感惭愧。五年教学是我弥足珍贵的人生经验,虽以请辞告终,但我对本院与教学的感情,恐怕比诸位所能了解的更深。
预先感谢院校领导予以批准。
申请人:______
日期:____年____月____日
个人原因教师辞职报告4尊敬的校领导:
您好!
此次,我带着万分遗憾的心情写下了这份辞职报告。作为一名______小学的教师,我本应该坚守自己作为人民教师的职责,在教育中带领学生们走向的未来,走向新的阶段!但是,望您原谅,因为我个人的一些原因,我不得不在这向您辞职。给您和学生们带来的麻烦与影响,我真的感到无比的抱歉!
回想在______小学的这几年来,我负责着____、____以及____等班的______科目教学工作。在教育工作方面,我一直一来都尽心尽力的做好自己的职责。在教育的大道上不算的发展自己,提升自己,为自己这小小的池塘充电,再去用自己的知识灌溉班上那些渴求知识的幼苗们。对我而言,这是最值得我自豪,也是我最重要的事情之一。作为一名教师,教育是我的天职,也是我的追求。我本以为自己能在在这条道路上一直走下去,以为我能看着、送着孩子走出______的校园,去往更远的地方。但是,六年的小学生活实在太长了。我也想坚持到那个时候,但如今突如其来的问题却让我不得不辞去自己最爱的工作,让自己暂时卸下头上这个最为光荣的称号!我很惭愧,也很纠结。
对于自己的这个决定,我考虑了很久。考虑了这样的选择是否值得,这样的行动是否会给学生们带来影响……我真的考虑了很久、纠结了很久,但是,无论怎么考虑,我要离开这里的可LIU__UE86.COM能却无法改变。对此,我真的无比的遗憾。
回想自己来到的__年来,我在______小学中拥有的也不仅仅是学生们。还记的我刚来到这里的时候,不仅没有什么经验,个人的教育上也的有很多的问题。但是,我却有这么多的前辈、老师!______小学的领导和老师们对我都非常的亲切,并给我的教育带来了很多的帮助!正因为有大家的帮助,我才能顺利的开始自己的教学生涯,并成长为现在这样的一名合格的小学教师。
如今的这个选择,我下了很多的决心,也做了很多的考虑。尽管肯能会里留下一些问题,但还望您多多帮助,我很遗憾此次的离开,但既然已经做出了决定,那么就要尽力处理的完善。
在此,还望您能及时的处理我的辞职申请,我也会尽全力的做好交接工作。最后,祝愿______小学全体领导、老师、同学们,在及今后的时间里,身体健康,不断进步!祝愿______小学,人才辈出!
此致
敬礼!
辞职申请人:______
2021年__月__日
个人原因教师辞职报告5尊敬的领导:
你们好!
自从事教育事业来,我在尽力为各学生服务的同时,也对自身各方面起到了不小的提高,但是在社会各方面全面发展的现实前,我深感自己已经不是一个完整的教师了,因此特意致信领导,我决定辞职离开,其原因如下:
参加工作直今,经历了三次教育改革,一次较一次深刻。一次较一次激烈,每一次,造就了无数先进,但是每一次,更淹没了无数经验。一次一次的改革让我迷茫。感到了自己的落后,尽管我在努力前进着,但是还是赶不上制造改革的步伐,现在我已经认识到了我不是一个优秀的教育者,我决定离开,因为我迷茫,等待有一天我完全可以跟上教育步伐的时候,我还是愿意进入这个令人尊敬的行业的。不管这样的尊敬是在话语中还是在政府的工作报告中。
父亲脑梗塞至今生活一直需要人照顾,爱人在离城区50公里外的乡镇学校教书。孩子三岁,一家之长,但是我未尽任何责任。照顾父亲只得课外,接送孩子只得周末,爱人,也就是疲倦时候的一个电话问候,父亲百年之期不远,我不能背不孝名,百善孝为先,我辞职为了更好照顾父亲,对孩子,尽我所能,等他长大后知道我是教师后一定会谅解的我,爱人,我已经不能再多说了,距离在考验我们的感情,辞职了,我也可能尽丈夫之责。对她的工作的调动的期待,也就是期待吧,为了不误更多孩子,为了家庭的完整,辞职是目前我最恰当的选择。
经过多个不眠之夜,我终于鼓起勇气写了这封辞职信,决定退出这个行业,并将此职位留给更需要它的高层次人才,教师个人辞职报告范文,辞职报告《教师个人辞职报告范文》。希望各位领导能同意我诚恳的请求。
三尺讲台,将我我永远的怀念,不老的情节。
此致
敬礼!
辞职申请人:
2______年8月11日
个人原因教师辞职报告6尊敬的园长:
你好!
时间过的真快,非常感谢你们给我在____的工作机会。以及这两年给我的帮助和关怀!但由于个人原因在这里提出辞呈!
在这两年里____给我很多机遇和挑战。让我在工作岗位上不断提升,在这里真的学到很多,记得刚开始在上讲台的我,拿者粉笔就会发抖,面对二三十个小朋友还会语无伦次,而现在我可以拿着话筒对着四五百小朋友和六七被个家长也可以畅谈自由,原来管理一个班都还会胆怯,现在可以带领一个级,在这里你们带领我们学习《弟子规》,在我们学习的过程中,教会我们做人的道理和义务,可能我们刚开始回蒙蒙懂懂,相信有一天会明白。
很多次的外出培训,在我的教育路上也增添的很多知识,这一切的一切,我都会记得是你们给的,由衷感谢!
提前三个月上交辞呈,这样你有时间去找合适的人来填补我的空缺,同时我也会尽量协助新人的工作交接。
再此也希望____不要给自己那么大的压力,要让自己带自由和快乐的生活,多给老师引路,道路是她们自己走出来的。
希望____越来越好!
此致
敬礼!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事业单位人事争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法释(2003)13号自2003年9月5日生效施行。司法解释公布后,本人在部分部门、法律网站上发表了《关于[法释(2003)]13号司法解释的思考》专著后,不少咨询者通过电话、邮件、论坛发贴的等方式,对该司法解释的执行以及有关问题向本人提出了诸多问题,现将这些问题分类归纳,并将本人的多次解答、回复整理分次列出如下,以提供访问者、咨询者参考:
17、关于现行人事争议仲裁管理规定中有关复议的规定:
由于目前人事争议仲裁存在的种种因素与现状,在最高人民法院司法解释公布前进行的仲裁案例中,当事人(申诉人)对仲裁及仲裁中出现的裁决实体问题时及执行程序时的问题持有异议,便依据相关规定提出了复议申请,那么那些问题可以提出复议呢?
(1)、根据人事部·人发[1997]71号·[关于印发《人事争议处理暂行规定》的通知 ]【1997-08-08】
人事争议处理暂行规定
第二十七条 当事人有证据证明裁决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自收到裁决书之日起10日内向作出裁决的仲裁委员会申请复议:
(一)仲裁庭的组成或者仲裁的程序是违反法定程序的。
(二)裁决所依据的证据是伪造的。
(三)对方当事人隐瞒了足以影响公正裁决的证据的。
(四)仲裁员在仲裁该案时有受贿索贿、徇私舞弊、枉法裁决行为的。
仲裁委员会经审查核实裁决有前款规定情形之一的,应当另行组成仲裁庭处理。
复议期间,不影响裁决的执行。
注:1、《人事争议处理暂行规定》目前是否还有效?是否适应当前的仲裁,不得而知。
2、不少地区省市人事争议仲裁规定均采纳了此条规定(如四川、江苏、西藏、北京*)。
(2)、四川省人民政府令第150号·四川省人事争议处理办法【2001-05-14】
四川省人事争议处理办法
第二十一条 仲裁委员会收到仲裁申请书后,应当在15日内作出受理或者不予受理的决定。
仲裁委员会作出的受理或者不予受理决定,应当书面通知当事人。决定不予受理的,应说明不予受理的理由;决定受理的,应当在7日内将仲裁申请书副本送达被申请人。
当事人对不予受理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决定书之日起10内向作出决定的仲裁委员会申请复议。仲裁委员会应当在10日内作出书面答复。
注:此条江苏、北京、西藏的规定中均没有。
18、关于上述两种仲裁程序中“复议”的性质:
上述两种复议,从性质上讲,属于人事仲裁中的程序纠错程序。从法律上讲它不具有法律特征,因此不能由此起动任何法律程序。
从仲裁程序角度讲,前者实质上是对裁决违法的纠错,后者主要是对程序上的纠错。
19、能否对仲裁中的复议提起行政诉讼:
这个问题,上面实质已涉及了。由于仲裁委不是政府行政机关,它做出的任何决定、裁决、通知均不具有行政性,因此不能对人事仲裁程序中的复议提起行政诉讼。
由于条文中使用了“复议”一词,在法律程序中,一般只有行政方面才有的复议,因此,人们必然就会想到行政诉讼。从这个角度上讲,“复议”一词使用十分欠妥。《北京市人事争议仲裁办法》第25条没有使用“复议”,而使用了“复审”就解决了此问题。这点足以证明北京的立法者的高明与远见卓识。
20、目前人事争议仲裁规定在“制度”方面是否对存在严重法律缺陷:
回答是肯定的。本人认为,目前人事争议仲裁规定至少有三个方面存在明显的致命伤:
(1)、没有法律依据,且与我国现行仲裁法律制度不吻合。在最高人民法院下达司法解释后,仍未见修改或修正。
(2)、不属于国家立法范畴,而是条块利益、部门争夺权利的一种突出表现,这一点是致命。目前人事争议仲裁出现的种种“劣迹”是我国行政部门自行不依法而“立法”的必然恶果。
(3)、人事争议仲裁机构设各级人事行政机关,从部门规章“立法”上讲根本没有任何公平性与民主性。
我国目前的人事争议仲裁规定公布后,就连各类事业单位的领导都认为“非常糟糕”,“根本没有公正与科学性”。
21、目前人事争议仲裁与当前国家推行的人事制度改革之间的关系:
(1)、按理说,国家法律、行政法规、规章制度、规范行文件与政策文件均应为调整社会关系,重大举措、重大改革服务,以法律的形式确认与保护、促进社会的发展,即我们常说的“保驾护航”。要做到这点,立法要具有广泛性、科学性、民主性的同时,还要充分体现与贯彻落实党的“三个代表”的重要思想与政策。而目前的人事争议仲裁规定完全背离这一宗旨,它唯一体现了条块部门的强烈权利欲望。
(2)、这样的仲裁规定,非旦没有促进人事制度改革的可能,而显现出的是对人事争议当事人的伤害。没有法律依据,没有公正性,必然形成对人事争议当事人的伤害,进而是逆人事制度改革而动。
值得注意的是:一般在司法解释颁布的同时,最高人民法院的领导或专家都会对其作说明,或者新闻媒界会关注与采访,而本次司法解释却悄然无息,可见存在着一些
22、目前人事争议仲裁与劳动争议仲裁的比较:
在
最高人民法院司法解释公布之前,人事争议仲裁实质上是人事部门内部人事部门处理人事争议纠纷的一种内部机制,大致相似于各行业内调解委员会这类闲置机构。而在最高人民法院司法解释公布后,其性质被动的发生突变。司法解释的公布,无疑使原本没有任何法律特征的人事争议仲裁提升到了具有法律特征的地位,从司法解释的“立法”精神看,最高人民法院是希望采取与劳动争议仲裁同样的程序模式、法律架构来处理人事争议仲裁纠纷。那么最高人民法院或说立法层的愿望是否能实现呢?理论上讲,我们不应有所怀疑,但由于人事争议仲裁规定本身不具有法律特征,其制度的设立本身就没有打算与法律接轨,而现在靠司法解释来提升,提不起来的结局在所难免。
其次,人事行政部门仍是人事权利部门,在国家机构、对事业单位之间仍保护高度的、绝对的权利与直接利害关系。劳动争议仲裁虽设在劳动与社会保障局(厅)内,但劳动行政部门与企业之间没有利害关系,企业用工不需要劳动局批指标,发工资不批额度,因此这种行政机关与企业之间(被行政主体)不存在绝对、直接的利害关系,相反劳动行政部门的职能已突出表现为依法指导、监督、保证企业执行劳动法,因而其作为劳动争议仲裁机构对劳动争议当事人各方,它是处在中立的位置上,也能较好的维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而目前人事争议仲裁不可能做到这点。
参见:[法释(2003)]13号]司法解释有关具体问题的思考(一)之10、什么是劳动争议处理模式:
23、在处理事业单位人事争议诉讼中适用《劳动法》是否适当,是否具有法律依据:
之所以提出这样的问题,在行政决策层面上总是认为,“劳动者”是指工人,《劳动法》只是适用于解决工人与企业之间纠纷的,它不能适用于干部、国家机关与事业单位、以及工作人员。就其根本产生这样的观点的原因有三:(1)、国家近年推行公务员制度,在公务员的定位宣传上没有把握好,不但事业单位“套用”了公务员制度,就连党群机关工作人员也纳入了“公务员体制”。(2)、工人靠干活挣钱,病事假均没有收入,而公务员吃财政“皇粮”,事业单位全额或部分财政拨款,病事假不扣工资。(3)、在行政机构设置上,劳动部(厅、局)管工人、人事部(厅、局)管干部。因此他们认为在处理人事争议纠纷中只能适用国家政策规定,而不能适用《劳动法》
这种观点是十分错误的。首先,将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从劳动者中分离,使其成为“独立”于我国社会主义劳动者之外的特殊群体。应当准确讲,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任何时候都是我国劳动者中的重要组成部分,他们都是劳动者。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
第一条 为了保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调整劳动关系,建立和维护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劳动制度,促进经济发展和社会进步,根据宪法,制定本法。
第二条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企业、个体经济组织(以下统称用人单位)和与之形成劳动关系的劳动者,适用本法。
国家机关、事业组织、社会团体和与之建立劳动合同关系的劳动者,依照本法执行。
其次,根据《劳动法》的上述规定,就是处理事业单位人事争议诉讼中适用《劳动法》的法律依据。加之最高人民法院的司法解释,在处理事业单位人事争议诉讼中适用《劳动法》已是必然。
值得注意的是,在最高人民法院司法解释公布后,仍有国家机关制定的聘用合同规定仍未适用《劳动法》。如2003年9月22日国家环境保护总局文件·环发[2003]154号·《国家环境保护总局直属单位实行人员聘用制度暂行办法》第一条制订依据是:“依据国务院办公厅转发的人事部《关于在事业单位试行人员聘用制度的意见》([2002]35号)”; 第四十五条人事争议的调解和仲裁的依据是:“按照人事部《人事争议处理暂行规定》(人发[1997]71号)办理”。聘用与调解、仲裁均不依据《劳动法》。
这个国家环境保护总局文件透出两点值得注意的情况:(1)、各级人事部门仍持原观点进行人事制度改革,人事制度改革没有以依法办事的原则作指导;(2)、最高人民法院的司法解释缺少衔接性,很可能受到人事行政部门的“拒绝”。
24、《劳动合同》与事业单位《聘用合同》存在什么样的差别:
从实质上讲,两者没有什么差别,仅是名称有所区别罢了。透过各地人事聘用规定,都充分体现了一点,它们的条款、架构很多地方来源于《劳动合同》。在聘用与辞退、合同的签订与解除、违约责任与经济补偿、争议解决的基本原理与程序(加上司法解释)方面是完全一样的,没有任何区别。
只是人事部门不承认罢了。
25、《聘用合同》文本在适用《劳动法》方面应做那些补充条款:
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的参考补充条款:
一、聘用合同的法律适用
1、依据最高人民法院·法释[2003]13号·《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事业单位人事争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本合同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
2、本合同的签订、因辞职、辞退及履行聘用合同、合同争议纠纷解决中凡各级政府现行规章、规范性文件、政策文件与《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不符合的或冲突的一律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及配套法规、规范性文件、政策文件。
3、国家若对《聘用合同》法律适用颁布新法律的,适用新法律。
26、《聘用合同》条款在人事争议仲裁适用《劳动法》方面应做那些补充条款:
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的参考补充条款:
《聘用合同》的纠纷处理:
本合同履行中发生下列情形的本合同任何一方,均可向____________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
(1)、依据法律规定以及最高人民法
院法释[2003]13号的规定,乙方(注:如事业单位的工作人员、职员、管理人员、专业技术人员、教师等)与甲方之间因录用、调动、工资、辞职、辞退等本合同履行过程中发生的人事争议;
(2)、依照法律、法规、规定应当人事争议仲裁的其他争议。
仲裁裁决后当事人对裁决不服的,可依据《劳动法》和最高人民法院法释[2003]13号的相关规定,依法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
27、人事争议仲裁裁决、人民法院判决是否能得以执行:
根据司法解释第二条规定,对于2003年9月5日司法解释生效后,人事仲裁裁决书、调解书以及人民法院作出的判决书、调解书,当事人可依据《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依据《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本身不存在问题。而对于当前正进行的人事制度改革来讲,恐怕会出现很多出乎人们预料的问题,裁决下来但根本无法执行,又如何处理呢?。
【案例1 一个事业单位】一科研事业单位在当前进行改制,对部份职工做“辞退处理”(相当于国营企业的“买断工龄”),但该单位却没有任何补偿。在改制过程中,政策上不允许利用“改制”辞退员工,应当说,要么发给补偿,要么留在新单位中作为股东。因此,这些被辞退的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只好申请到当地人事争议仲裁委,但当地仲裁委却维持了单位的辞退决定。现申诉人已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假设人民法院依法撤销仲裁裁决,判决事业单位向工作人员支付补偿,判决生效。此时如果该单位没有支付能力,法院又如何执行呢?
对于改制事业单位讲,必须在政策上、与财务上解决支付工作员补偿金的资金问题,这是改制的基础与前提条件。如果改制事业单位不能支付辞退员工的补偿金,就应当改制单位的主管行政机关或该级财政支付。否则人民法院的判决就是一纸空文。
【案例2 行业】在当前事业单位人事改革中,不少决策层准备将事业单位全部改制民营,由于事业单位目前尚未参加养老保险,民营后单位与员工均要参加社保养老,那么对于改制前的未参加社保问题如何解决。而社保局为支持该行业改革,同意每人缴纳10年的养老费即视为改革以前全部缴纳,每个员工需要补交社保养老费按最低缴费标准工资(即上年统筹地区职工年均工资的60%)计算,即为12415元。假设该行业有事业编制职工10万,共计补交:124,150万元,即需要补交12亿多社保养老费,如此巨资从何而来。
历年成都市职工平均年工资
年度
年平均
月平均
缴费工资60%
月缴费28.6%
年缴费28.6%
备注
1990
2205
184
--
--
--
1991
2428
202
--
--
--
1992
2837
236
--
--
--
1993
3222
269
161
46
553
1994
4860
405
243
70
834
1995
5638
470
282
81
968
1996
6233
519
311
89
1067
1997
6938
578
347
99
1191
1998
7420
618
371
106
1273
1999
8084
674
404
116
1387
2000
8925
744
446
128
1531
2001
10041
837
502
144
1723
2002
11005
917
550
157
1888
2003
--
--
--
--
--
十年合计
--
--
--
--
12415
假设事业单位与财政不支付,员工势必会提起诉讼,申请执行,此时法院又如何执行。
由此可见,对于人事制度改革所带来的若干涉及事业单位员工切身利益的实际问题非常多,对于这些问题中涉及财政资金的问题执行难度实在太大。
28、人事争议仲裁机构设在人事厅(局)是否合适:
报关是指进出境运输工具的负责人、进出口货物的收发货人或其人向海关办理货物进出口手续的过程。
什么叫报关单位、报关员
向海关报关的法人(单位),称为报关人。报关人包括报关单位和报关员。
报关单位是向海关提出书面申请,要求办理运输工具及自营或他营货物报关手续,并经海关审核同意,持有海关颁发的报关注册登记证书的境内法人。包括自理报关单位、专业报关企业和报关企业。
报关员是企、事业单位指派的具体向海关办理报关手续的人,报关员应经海关培训、考核。未向海关办理注册登记的单位,不得直接办理报关手续。
自理报关单位、专业报关企业和报关企业有何区别
1.自理报关单位是经经贸管理部门批准,有进出口经营权的企业。自理报关单位可以对外签约,并只能向海关办理本身所签约项下的进出口货物的报关手续,不能代办其他单位签约的货物报关手续。
2.报关企业是具有有关部门批准的对外贸易仓储运输、国际运输工具、国际运输工具服务及等业务经营权,兼营报关服务业务的企业。报关企业是历史沿袭而成的,如外运、外代公司等。它只能该企业所承揽的货物的报关业务。
3.专业报关企业没有进出口经营权,也没有国际运输权,它是专门从事接受出口货物经营单位和运输工具负责人以及他们的人的委托,办理报关手续的企业。它符合海关鼓励的报关专业化、社会化发展的方向。
哪些单位可以向海关申请办理报关注册登记
目前,经批准经营进出口贸易的企业越来越多,业务范围也很广泛。根据规定,除代办进出口货物报关手续的经营国际运输业务的企业和外轮公司以及专业报关企业,必须向海关办理注册登记外,下列企业单位,如直接向海关办理进出口报关手续,也必须进行注册登记:
(1)外贸专业进出口总公司及其子公司和所属省、自治区、直辖市(包括扩权市)级分公司,经批准有进出口经营权的外贸支公司;
(2)有进出口经营权的工贸(农贸、技贸)公司;
(3)有进出口经营权或部分经营权的其他全国性和地方性的各类进出口公司;
(4)有进出口经营权的生产企业、企业联合体、外贸企业和生产企业的联合公司;
(5)信托投资公司、经济技术开发公司、技术引进公司和租赁公司;
(6)中国成套设备出口公司,各地区、各部门的国际经济技术合作公司、对外承包工程公司;
(7)中外合资(合作)经营企业,外商独资企业;
(8)免税品公司、友谊商店、外汇商店、侨汇商店;
(9)各类保税工厂、保税仓库(油库),外国商品维修服务中心及其附设的零部件寄售仓库;
(10)经海关认可,直接办理进出口手续的经营对外加工装配和中小型补偿贸易的企业;
(11)接受国际组织、外国政府或非政府组织无偿援助的项目,并在相当时期内常有进出口物资的单位;
(12)其他经常有进出口业务的企业(如某些进出口服务公司、展览公司、中国电影合作制片公司等)。
自理报关单位怎样向海关办理注册登记手续
应持下列证件向海关提出申请:
(1)已填妥并盖有公章的《企业基本情况表》;
(2)《企业管理人员情况登记表》(由企业法人和主管会计各填一份),加盖企业公章;
(3)《批准证书》(非三资企业为《资格证书》或《进出口企业代码登记表》);
(4)《营业执照》(加盖工商局复印件专用章);
(5)经贸主管部门批文;
(6)合同、章程;
(7)《银行开户许可证》;
(8)《验资报告》;
(9)《进口设备清单》(经贸部门出具);
(10)董事会及主管人员名单;
(11)《租赁协议》;
(12)《财务制度》;
(13)帐簿设置情况;
(14)财务人员名单;
(15)《税务登记证》(国税);
(16)《组织机构代码证》
海关审核批准后,发给《自理报关注册登记证明书》并收取工本手续费。
报关单位需将“报关专用章”和报关人员的名章印模或签字式样送交海关备案存查。每次向海关递交的进、出口货物报关单上必须盖有报关单位和报关人员已备案的印章(或签字)。否则,海关不接受报关。
专业报关企业如何向海关办理报关注册登记手续
开办专业报关企业和办理报关注册登记应具备下列条件:
(1)海关认定的固定报关服务场所及符合海关作业所需要的设备;
(2)注册资金人民币150万元以上;
(3)健全的组织和财务管理机构及与经营规模相适应的从业人员。
申请开办专业报关企业,需向所在地海关提交《专业报关企业注册登记申请书》(海关有此表格)、申请单位上级主管部门批准文件、可行性研究报告、专业报关企业章程等文件。经海关初审认为符合条件的,应将上述文件及初审意见报海关总署审批。
报关企业如何向海关办理报关注册登记手续
企业申请报关注册登记应具备下列条件:
(1)国务院主管部门批准经营国际货物运输、国际运输工具业务;
(2)注册资本人民币150万元以上;
(3)海关认为需具备的其他条件。 报关企业所在地海关根据企业提交的《报关企业报关注册登记申请书》及以下文件正本(或影印件),办理注册登记手续,核发《报关企业注册登记证书》;
(1)已填妥并盖有公章的《企业基本情况表》;
(2)《企业管理人员情况登记表》(由企业法人和主管会计各填一份),加盖企业公章;
(3)国务院主管部门批准经营国际货运、国际运输工具业务的文件;
(4)《营业执照》(加盖工商局复印件专用章);
(5)经贸主管部门批文;
(6)合同、章程;
(7)《银行开户许可证》;
(8)《验资报告》;
(9)《进口设备清单》(经贸委出具);
(10)董事会及主管人员名单;
(11)《租赁协议》;
(12)《财务制度》;
(13)帐簿设置情况;
(14)财务人员名单;
(15)《税务登记证》(国税);
(16)《组织机构代码证》。
企业在获得《报关企业注册登记证书》后,方可开展报关业务。
报关单位的任何人员都可以向 海关报关吗?
不行。报关单位应按照海关的要求,招聘持有《报关员资格证书》的人员,持以下材料到主管海关注册报关员。
(1)报关员注册申请表;
(2)有劳动局盖章的劳动合同;
(3)《报关员资格证书》;
(4)身份证;
(5)报关单位的《海关注册证明书》。
对培训合格的,由培训部门发给《报关员资格证书》。报关单位选用的报关人员必须持有《报关员资格证书》,经主管海关审查认可,发给《报关员证》和《报关员卡》,即具备了报关权,然后方能从事报关。
报关单位和报关员是什么关系
1.报关员是报关单位的工作人员。报关员的报关行为意味着报关单位的行为,报关员的行为由报关单位向海关负责,报关员在报关时,也须向海关负责。
2.报关员只能代表所属企业办理报关事宜,报关员不能受聘于两个或两个以上报关企业。
报关人对海关要承担哪些义务
1.报关单位和报关员应遵守国家有关进出口政策、法律和海关法规、制度;接收并审核货主提供的向海关申报的单证是否齐全、正确、有效;
2。正确、清楚地填写《进口货物报关单》、《出口货物报关单》和应向海关交验的单据、证件,并按规定和要求办理进出口货物的报关手续;
3.按照海关指定的时间,陪同海关人员查验进出口货物,并负责办理货物搬移、开拆和重封货物的包装及衡量等工作;
4.负责在规定的时间内办理缴纳所报进出口货物的税费;在出现违规行为时,缴纳海关所处的罚款;
5.在海关需要复查已放行的货物时,应当予以协助。企业应向哪个海关办理注册登记
向企业所在地海关办理注册登记手续。
如果自理报关企业在报关注册登记地以外的口岸进出口货物,如何向海关办理报关手续
自理报关企业可以在办理报关注册登记异地备案手续后,向海关办理报关业务。也可以委托进出口货物所在地的专业报关企业或报关企业报关。
如何办理异地报关注册登记备案手续
“报关备案”是已在企业所在地海关办理了报关注册登记手续的报关单位,为了取得在其他海关关区报关的权利,而在有关区主管海关办理的一项批准手续。自理报关单位办理报关注册登记备案手续,应向所在报关注册地海关申领并填写《自理报关备案申请书》,交验《自理报关注册登记证书》影印件、营业执照影印件、批准文件影印件,经海关审核同意后,将上述文件封入关封,交异地海关,经该海关审核无异议,则颁发《自理报关单位报关备案证明书》,即享有在该关区内各口岸的进出口货物报关权。
报关企业原则上限在所在关区各口岸办理报关业务。特殊情况需异地报关备案的,应由注册地主管海关经异地海关同意后,报海关总署核准,方可在异地办理报关备案手续。海关颁发《报关企业报关备案证书》。
专业报关企业如需办理异地报关备案手续,应由企业所在报关注册地主管海关报海关总署审批后,由主管地海关颁发《专业报关企业报关备案证书》。
如果报关员在某一海关接受培训、考核并领取了《报关员证》,是否也可持该证件向其他海关直接办理进出口货物的报关手续
如该报关员所在企业,已经将当地海关(或主要进出口地海关)核准签印的全套注册登记文件的复印件送交其他口岸海关并经过审批予以备案,则该报关员持注册登记海关核发的《报关员证》,在其他口岸海关也可以办理进出口报关手续。
为什么海关要对各企业单位指定的报关员进行培训
制定这个规定,旨在提高报关质量和报关工作效率,使报关人员明确报关员的职责,了解国家有关进出口政策规定和海关对进出口货物的管理法规和制度,熟悉办理货物进出口的申报手续,正确填写报关单证,改变报关质量与外贸业务发展不协调的局面。
专业报关企业如暂停报关业务,应该怎样办理手续
专业报关企业因故暂停营业1个月以上,应于事前以书面形式报所在地海关备案;暂停营业超过1年的应按有关规定办理缴销报关注册登记证书手续。
专业报关企业获准营业后逾6个月未开展经营业务的,由海关缴销注册登记证书。
没有进出口货物报关权的单位如需进出口货物,应如何办理报关手续
应持有关进出口货物的批准文件,委托有报关权的企业报关。报关员调动如何办理手续
脱离原单位调入另一报关单位的报关员,经海关认可并换发《报关员证》,可以成为另一报关单位的报关员。
一、社区矫正专职工作者绩效考评工资每人每月平均为300元,从年8月份起,资金从社区矫正专项经费中列支。
二、考评分三个档次,一档为优秀,二档为中等,三档为一般;考评比例一档人数占总人数的30%;二档人数占总人数的50%,三档人数占总人数的20%。
三、考评采取专职社工自评、司法所初评、区社区矫正办公室最终评定相结合办法实施。
四、考评实施细则所列款项,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和综合考察年度社区矫正工作绩效进行。
五、考评主要依据日常工作数据(包括有关文件、材料、报表)以及上级部门对社区矫正日常检查、抽查和实际掌握的情况进行。
请各有关单位认真遵照上述标准执行。
关于对人民调解员实施绩效奖励的通知
为进一步加强我区人民调解员队伍建设,规范人民调解工作,充分调动基层人民调解员的工作积极性,发挥人民调解工作在维护基层社会稳定中的作用,根据司法部《人民调解工作若干规定》,本着公平、激励、“以奖代补”的原则,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一、人民调解员绩效奖励是指对人民调解员成功调解纠纷案件的一种补贴。根据“谁调解,奖励谁”的原则,按照民间纠纷调解成功的件数及民间纠纷难易程度给予不同的奖励。
二、人民调解员实施绩效奖励的对象,专指街道、社区人民调解委员会中人民调解员(不含机关事业单位人员)。以人民调解卷宗为载体,要求人民调解工作数据统计和上报及时准确,调解程序正确,制作调解协议书规范,证据材料齐全,一案一卷形成规范档案。
三、人民调解员的奖励经费从每年区财政安排的调解经费中列支,一般奖励总额控制在调解经费的10%,根据民间纠纷的难易程度,区别社区调委会与街道专业调委会,确定以下奖励标准:
1、社区调委会
社区调委会每成功调解一起民间纠纷,有制作书面调解协议且卷宗规范的,每件奖励30元,口头调解成功并有记录的,每件奖励5元,但奖励件数不超过总件数的30%。经过调解未达成协议,引导其通过诉讼途径解决的民事纠纷,每件奖励减半。
2、街镇调委会
街镇调委会调解成功,有调解协议或经过调解未达成协议、引导其通过诉讼途径解决的民事纠纷,每件奖励50元。
街镇、社区调委会调解成功的重大疑难或有群体性上访倾向的民事纠纷,每件再酌情加30-50元。
四、人民调解员每调解一起民间纠纷,要如实地进行登记,并按月上报街镇司法所。调解奖励按半年集中发放形式实行,各司法所每半年统计一次奖励金额,填写区人民调解申请办案奖励登记表,上报区司法局基层科。
五、案件卷宗须有调解申请书、民间纠纷受理调解登记表、调查笔录、调解笔录、人民调解协议书、回访记录和与纠纷有关的相应证据材料。
六、各司法所要按月对辖区内各级人民调解员履责情况进行考核,考核结果作为发放办案奖励的依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