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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言:易发表网凭借丰富的文秘实践,为您精心挑选了九篇钥匙管理制度范例。如需获取更多原创内容,可随时联系我们的客服老师。
为规范各部门使用和保管钥匙的程序,杜绝潜在安全隐患,保证会展安全运营,特制定本制度对会展各部位钥匙进行管理。
1.钥匙的分类
1.1登录厅;
1.2 N1-N7场馆钥匙;
1.3 S1-S6场馆钥匙;
1.4 S1办公区钥匙;
1.5 能源站钥匙
1.6 外围钥匙
2.钥匙的保管
2.1安保部负责保管一套上述1-6钥匙并封存,并进行统一登记、编号、封存由专人管理,未经批准,无特殊情况,禁止动用。
2.2工程部负责保管各设备机房钥匙壹套。
2.3各重点部位钥匙,财务部、配电室、空调机房、消防安保控制中心、水泵房、锅炉房、电梯机房等钥匙,各部门要严格管理,钥匙实行交接班制度。仓库等部位钥匙由专人负责,不准请他人代管或交他人使用。
3.领用钥匙的程序
3.1各部门工作人员因特殊情况需要领用钥匙的,应填写《备用钥匙领用申请表》,经各部门负责人批准后方可领用。领用钥匙须进行登记,并由填写《备
用钥匙领用登记表》。钥匙用过后必须立即交还保管人,并在《备用钥匙领用登记表》上记录交还日期和时间,由保管员负责签收。
3.2钥匙领用人不得将钥匙交给他人使用,不得携带回家并严禁擅自增配。
3.3非本公司工作人员,一律不准借用钥匙。
4.钥匙遗失的补配
遗失钥匙,须立即向安保部报告备案,并及时采取必要的防范措施,在做好遗失记录和钥匙增(补)记录后,即通知工程部门配置钥匙或换锁。
5.换锁程序
未经安保部同意,门锁都不得擅自更换;因遗失钥匙或门锁损坏而必须更换时,须向安保部提出书面申请,经安保部批准后通知工程部给予更换,并将新锁钥匙交由安保部重新分配,以便在发生意外情况时使用。
6.加强监督办法
第二条 总公司钥匙由行政部(办公室)统筹管理、复制,部门钥匙由部门负责人管理。?
第三条 总公司大门钥匙分配四把,各部门大门钥匙分配二把。?
第四条 如因公需使用钥匙,得向保管人说明使用目的,用毕后应立即归还。?
第五条 部门负责人负责管理钥匙的使用,不得任意复制或允许同仁借予他人使用,否则负连带赔偿责任。?
第六条 钥匙保管人应遵守下列条件,否则所受损失由保管人负担责任,并视情节轻重论处或依法查办。?
(一)离职时应将钥匙缴交行政部(办公室)负责人。?
(二)钥匙遗失时,应立即向管理单位报备。?
(三)非经管理单位同意不得复制。?
第一条(目的和依据)
为了规范农药经营、使用行为,维护农民和农药经营者的合法权益,保障农产品质量和人畜安全,保护农、林业的生产及生态环境,根据《农药管理条例》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适用范围)
本市行政区域范围内农药经营、使用及其相关管理活动,适用本规定。
第三条(监管部门)
市农业行政管理部门负责本市农药经营、使用的监督管理工作。区、县农业行政管理部门具体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农药经营、使用的监督管理。
工商、质量技监、安全监管、绿化林业、商务、环保等有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做好有关农药经营、使用的监督管理工作。
第四条(举报、奖励)
市和区、县农业行政管理部门应当设立举报电话、信箱,接受公众对经营禁用农药或者假冒伪劣农药以及违法使用农药等行为的举报。
市和区、县农业行政管理部门对举报应当及时受理、调查和依法处理,并为举报人保守秘密。举报经调查属实的,受理部门应当给予举报人奖励。
第五条(行业自律)
鼓励农药经营服务相关行业组织为会员提供业务指导和服务,在制定行业服务规范、引导会员规范经营等方面,发挥行业自律作用。
第二章农药经营
第六条(经营条件)
农药经营单位及其设立的分支机构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属于《农药管理条例》第十八条第一款规定的主体范围;
(二)配备与其经营农药的品种与规模相适应的农药相关专业技术人员,其中农药经营单位的分支机构至少配备1名取得初级以上农药相关专业的技术职称证书或者职业技能鉴定证书的人员;
(三)农药销售、仓储场所具备与其经营的农药相适应的通风、分隔存放等安全防护设施,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及强制性标准的要求,并与生活区域相隔离;
(四)有与其经营的农药相适应的经营管理制度,包括统一配送、进货查验、安全销售、经营台帐等相关制度;
(五)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经营的农药属于危险化学品的,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办理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
第七条(营业执照申领材料)
农药经营单位向市或者区、县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申请领取营业执照,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一)属于《农药管理条例》第十八条第一款所规定主体范围的证明材料;
(二)所在区、县农业行政管理部门出具的专业技术人员配备、农药销售和仓储场所设施设置等方面情况的证明材料;
(三)根据法律、法规有关企业登记的规定,应当提交的其他材料。
第八条(证明材料的出具)
本规定第七条第(一)项规定的主体证明材料,按照下列规定出具或者提供:
(一)属于供销合作社的农业生产资料经营单位,由市商务行政管理部门出具;
(二)属于植物保护站、土壤肥料站、农业技术推广机构的,由市农业行政管理部门出具;
(三)属于林业技术推广机构、森林病虫害防治机构的,由市绿化林业行政管理部门出具;
(四)属于农药生产企业的,提供农药生产资格批准文书和营业执照复印件;
(五)属于国务院规定的其他农药经营单位的,由相应的行政主管部门出具。
本规定第七条第(二)项规定的人员配备、设施设置证明材料,区、县农业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在受理农药经营单位申请后的10个工作日内,完成现场情况核查和出具证明材料。
第九条(连锁经营的扶持)
本市鼓励发展专业化的农药连锁经营。经市农业行政管理部门会同市商务行政管理部门认定,农药连锁经营单位符合统一采购、统一配送、统一标识、统一定价、统一服务规范等要求的,可以享受相关扶持政策。
扶持农药连锁经营的具体办法,由市农业行政管理部门会同有关部门制定。
第十条(统一配送制度)
农药经营单位分支机构经营的农药,应当由所属农药经营单位或者该农药经营单位加入的农药连锁经营单位实行统一配送。分支机构不得自行采购、代销农药。
第十一条(进货查验制度)
农药经营单位应当建立、实施以下进货查验制度:
(一)审验供货商的经营资格;
(二)查验并备存农药登记证或者农药临时登记证复印件,以及农药生产许可证或者农药生产批准证书的复印件;
(三)按照《农药标签和说明书管理办法》的规定,验明农药产品标签、说明书的有关内容;
(四)向供货商按照产品生产批次索要产品质量合格证明或者检验报告。
第十二条(安全销售制度)
农药经营单位应当设立农药销售专区,将农药置于存放专柜销售;未上柜销售的农药,应当置于专用仓库或者仓库专区贮存,按照有关规定采取隔离、隔开、分离等安全保存措施,并指定保管人员。
农药经营单位不得在农药销售场所经营食品、生活用品等商品。
第十三条(销售溯源制度)
农药经营单位应当建立农药经营台帐,如实记录农药进货时间、产品名称、规格、数量、供货商及其联系方式,以及配送、销售的时间、产品名称、规格、数量等内容。
农药经营单位应当向农药购买者出具发票。按照发票管理的规定可以不出具发票,但农药购买者要求提供发票或者其他销售凭据的,农药经营单位应当开具发票或者其他销售凭据。销售凭据应当注明售出农药的名称、数量、购买时间以及农药经营单位名称等信息。
第十四条(销售告知义务)
农药经营单位销售农药时,应当根据所售农药的产品标签、说明书,如实说明产品用途、使用方法、中毒急救措施和注意事项等,不得误导农药购买者。
第十五条(销售人员的专业技能)
农药销售人员应当掌握农药安全、合理使用的基本常识,熟悉所售农药的标签、说明书的基本内容。
农药经营单位应当组织农药销售人员进行农药专业知识培训,建立相应的培训档案。
第十六条(高毒农药经营的要求)
对标签所标示的毒性为高毒以上的农药(以下简称高毒农药),农药经营单位应当采取以下销售管理措施:
(一)设置高毒农药分隔存放专柜,并在专柜上设置明显的警示标识;
(二)由专人负责销售,并建立高毒农药经营专用台帐;
(三)要求购买者告知用途、出示身份证明,并如实记录;
(四)要求购买者退回高毒农药使用后的容器、包装物,并建立回收登记制度。
第十七条(备存资料的保管时间)
农药经营单位备存下列资料,应当至少两年:
(一)第十一条规定的有关农药登记、产品合格检验证明或者检验报告的资料;
(二)第十三条第一款规定的农药经营台帐;
(三)第十六条规定的高毒农药经营专用台帐。
第三章农药使用
第十八条(安全保管)
农药使用者应当妥善保管农药,防止误食误用。
农产品生产企业和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应当指定农药管理员,建立农药购进、领用台帐登记等安全保管制度。
第十九条(安全用药)
农药使用者应当选择远离饮用水源保护区、居民生活区的安全地点配药,按照产品标签、说明书规定的剂量配药,不得任意增加用药浓度。
农药使用者应当采取避免农药中毒或者污染的预防措施,按照产品标签、说明书规定的防治对象、使用方法、安全间隔期和注意事项施用农药,不得随意扩大使用范围、增加施药频次。
第二十条(用药后的安全事项)
农药使用者应当妥善处理剩余农药、施药器械以及盛装农药的容器和包装物,不得在河流、湖泊、水库、鱼塘和饮用水源保护区等区域倾倒剩余农药或者清洗施药器械,不得随意丢弃盛装农药的容器和包装物。
第二十一条(农药使用记录)
农业经济组织在农作物种植过程中,应当如实记载使用农药的名称、来源、用法、用量和使用、停用的日期。
农药使用记录应当保存两年以上。
第二十二条(禁用情形)
禁止使用农药毒杀鱼、虾、鸟、兽等动物。
高毒农药不得用于防治卫生害虫,不得用于蔬菜、瓜果、茶叶、中草药材等农作物以及水源涵养林。
第二十三条(指导、服务)
市和区、县农业、绿化林业行政管理部门及其所属植保机构应当做好植物重大病、虫、草、鼠害的预测及相关综合防治工作,开展植物病虫害诊治为农服务,并通过免费培训、宣传资料发放、网上信息、咨询电话等方式,为农民提供安全、合理使用农药相关信息。
第二十四条(鼓励、支持)
鼓励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农业社会化服务组织为农民提供统一用药等植保服务。
市和区、县人民政府可以采用购买服务等方式,支持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农业社会化服务组织参与重大突发性、流行性植物病、虫、草、鼠害的防治工作。
第二十五条(农药品种的轮换、替代及首次推广使用)
市农业行政管理部门应当组织开展农药使用防治效果、作物抗药性等方面的调查、评价活动,做好农药品种轮换、替代的相关工作。
农药新品种在本市首次推广使用的,农业、林业技术推广机构应当做好大田试验、示范工作,并适时农药新品种在本市区域内适应性的相关信息。
第四章其他规定
第二十六条(农药经营监督管理)
市农业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对农药经营单位的农药质量及经营服务质量进行检查,建立农药经营单位诚信档案。
市和区、县农业行政管理部门和工商、质量技监、环保等部门之间应当建立农药经营监督管理信息通报制度。
第二十七条(农药销售人员管理)
市农业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对农药销售人员组织开展农药相关法律规定和专业基础知识的培训、考核,建立农药销售人员专业技能管理档案。
第二十八条(安全、高效农药的推广)
市农业行政管理部门应当根据植物病、虫、草、鼠害防治情况和保障农产品质量安全的要求,确定适于本市使用的安全、高效农药的品种名录,并做好组织推广工作。
本市推广使用的安全、高效新型农药,对使用农药的农民和农业经济组织实行补贴。年度实行补贴的农药品种目录应当经过专家论证、评审等程序确定并及时公布;供应补贴品种的农药生产企业应当由市农业行政管理部门组织进行公开招投标确定。
实行补贴的农药由销售网点分布较广且配备相应销售设施的农药经营单位经营,补贴农药的经营单位名单由市农业行政管理部门根据农药经营单位的经营条件状况确定并公布。
第二十九条(农作物农药残留监测)
本市规模种植场、蔬菜园艺场、设施菜田、农业标准化示范区(场)等农产品生产基地和农民专业合作社对其生产的农作物,应当在采收上市前进行农药残留自检。
市和区、县农业行政管理部门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做好农作物采收上市前的农药残留监测工作,将农产品生产基地的农作物农药残留情况纳入重点监测范围,并对农民生产的农作物进行农药残留抽检。农药残留监测结果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予以公布。
第三十条(农作物农药残留超标的处理)
农药残留超标的农作物不得采收上市。采收上市前的农作物经检测认定农药残留超标的,应当在规定的安全间隔期之后进行复检,待复检合格后方可采收上市,但经检测认定含有违禁农药成份的农作物,应当按照国家规定予以销毁。
根据监测发现的农药残留超标的情况,市和区、县农业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及时跟踪监查。监测发现农作物含有违禁农药成份,应当追查违禁农药来源。
第三十一条(农药包装废弃物的回收、处置)
本市对盛装农药的容器和包装物实行有偿回收和集中处置。具体回收和处置办法,由市农业行政管理部门会同市财政等有关部门制定。
第三十二条(农药储备制度)
本市根据植物重大病、虫、草、鼠害的预测情况,储备用于预防、控制和扑杀的农药。
农药储备的具体品种和数量,由市农业行政管理部门会同相关部门提出方案,经市发展改革部门会同市农业行政管理部门、市商务行政部门、市财政部门共同审核,按照规定的程序纳入市级重要商品储备体系。对纳入市级重要商品储备体系的农药,应当按照有关规定进行日常监管、调拨和紧急配送。
第三十三条(从业禁止)
农药经营使用的监管部门及其工作人员不得从事或者参与农药经营活动。
第五章法律责任
第三十四条(不符合农药经营条件的处理)
农药经营单位及其分支机构不符合本规定第六条有关条件的,出具相关证明材料的部门应当责令其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由相关部门撤回相应的证明材料,并函告市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市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收到函告文件后,应当责令该农药经营单位办理变更相关变更登记或者注销登记手续,逾期不办理的,依法吊销其营业执照。
第三十五条(违反农药统一配送规定的处罚)
违反本规定第十条规定,农药经营单位对分支机构未实施农药统一配送的,由市或者区、县农业行政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拒不改正的,处以3000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农药经营单位的分支机构违反规定自行采购或者代销农药的,由市或者区、县农业行政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以5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罚款。
第三十六条(违反农药进货查验规定的处罚)
违反本规定第十一条规定,农药经营单位未实施进货查验制度的,由市或者区、县农业行政管理部门或者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以5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以5000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
第三十七条(违反农药安全销售管理规定的处罚)
违反本规定第十二条规定,农药经营单位不符合销售安全管理要求的,由市或者区、县农业行政管理部门或者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以5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以5000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
第三十八条(违反农药销售溯源管理规定的处罚)
违反本规定第十三条第一款规定,农药经营单位未建立或者执行农药经营台帐管理制度的,由市或者区、县农业行政管理部门或者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以5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以5000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
违反本规定第十三条第二款规定,农药经营单位未按照发票管理有关规定出具发票的,由税务部门依法处理;未按要求向农药购买者出具销售凭证的,由农业行政管理部门责令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以5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
第三十九条(误导农药使用者的处罚)
违反本规定第十四条规定,农药经营单位误导农药使用者并造成药害或者中毒事故的,由市或者区、县农业行政管理部门处以5000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
第四十条(销售高毒农药未采取有关措施的处罚)
违反本规定第十六条规定,销售高毒农药未采取有关管理措施的,由市或者区、县农业行政管理部门依法责令限期改正,并处以5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以5000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
第四十一条(违反农药安全使用规定的处罚)
违反本规定第十八条、第十九条、第二十条、第二十二条有关农药安全使用规定,造成危害后果的,给予警告,可以并处1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造成严重危害后果的,并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
第四十二条(农药残留超标农产品上市的处罚)
违反本规定第三十条第一款规定,将农药残留超标的农作物采收上市的,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予以处罚。
第四十三条(违法经营、使用农药的民事、刑事责任)
违法经营、使用农药,造成人畜伤亡或者其他经济损失的,农药经营、使用者应当依法赔偿受害人的经济损失;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关键词:风险管理制度;西药制剂;质量管理;实施效果
西药制剂是各类常见疾病临床治疗的主要方法,一旦西药制剂发生质量缺陷,则必然会造成十分严重的不良反应现象,进而威胁患者的生命安全,所以,提高西药制剂质量,强化西药制剂质量监管,有助于医院整体医疗质量的提高[1]。笔者对我院西药制剂使用、检验和保存等各个环节质量管理情况进行了分析,现进行如下报道。
1西药制剂质量管理的常见问题
1.1西药制剂内在危险因素 从药理学理论来看,各种西药制剂都有可能诱发药物不良反应现象,药物本身具有天然属性,因而必然会存在无法避免的内在风险。各种西药制剂在临床应用过程中,需要准确分析其禁忌症和适应症,最大限度发挥西药制剂的治疗作用,降低药物不良反应发生率。
1.2西药制剂外在危险因素
1.2.1技术力量薄弱 很多医院药剂科都存在西药制剂管理人员不足的问题,且药剂师自身专业技术水平较低,无法及时学习和运用新技术,专业力量较为薄弱,与其他医院药剂师之间缺乏有效的沟通交流机会,西药制剂规范化管理能力较差,管理观念和管理意识较为落后,且医院并未定期组织西药制剂管理人员接受培训和教育。
1.2.2缺乏统一的生产标准 《中国医院制剂规范》和《中国药典》等是现阶段我国制定并广泛推行的西药制剂管理规范,但是,对于相同的西药制剂,上述管理规范在检验标准、制备工艺和生产条件等方面也未进行统一的明确规定。另一方面,各个医院对于自制的西药制剂的质量标准控制规范也各不相同,质量管理工作极其不规范,所生产的西药制剂质量得不到保障,存在严重的质量隐患,进而易造成临床用药安全事件。
1.2.3管理不规范 《医疗机构制剂配制质量管理规范》是现阶段各个医院西药制剂研发和生产所一直遵循的标准和规范,然而,我国很多医院在西药制剂管理过程中都存在生产设备维护不及时、记录定期检查工作落实不到位、规范执行不严格、留样观察制度不合理等现象,导致西药制剂面临严重的质量问题。
1.2.4生产设备较为落后 西药制剂质量管理的主要物质保障就在于先进、可靠且稳定的生产设备,这也是医院西药制剂生产质量提高的基础。因为医院西药制剂使用量较大,且涉及种类较多,所以,基本上无法实现西药制剂生产设备的全面半自动化或是自动化[2]。现阶段,各个医院均使用容器容具作为西药制剂的生产设备,且均已手工操作为主要生产方式,这就导致西药制剂的生产质量得不到保障。
1.2.5总体设计不合理 目前,很多医院的西药制剂管理科室存在设计不合理的现象,未能对室内布局工艺、室内功能区的划分以及总体布局进行严格合理的设计,所以,无法实现物流和人员的分类管理,受到这一现象的影响,医院西药制剂管理科室无法充分满足其他科室西药制剂使用数量、规格和种类方面的要求。
2风险管理制度的实施
2.1实现西药制剂管理人员技术能力的逐步提高 西药制剂人员本身的技术水平会直接影响西药制剂的生产质量,因此,各个医院应定期组织西药制剂人员进行在岗培训、轮岗培养、学术交流以及外出进修,以此来提高西药制剂人员的综合素质和业务能力。
2.2制定和实施规范化的风险管理制度 各个医院西药制剂人员应严格遵守《医疗机构制剂配制质量管理规范》在西药制剂质量方面的相关规定,制定和推广西药制剂质量管理的有关规定,以及时发现和化解西药制剂研发和生产过程中出现的风险[3]。对于风险较大和影响因素较为复杂的岗位,应实施岗位责任制,将质量管理责任落实到人,制定相应的奖惩制度,提高药品质量的稳定性。
2.3严格执行质量控制相关标准 各个医院应组织西药制剂人员系统学习国家医疗卫生管理部门制定和实施的,药品生产质量相关的规范和标准,并在此基础上提高本身对于西药制剂质量管理的标准,及时通过学习和培训等方式,掌握国内外医学研究人员在西药制剂质量管理方面最新研究经验,以提高西药制剂质量的稳定性和可靠性。
3总结
综上所述,通过在医院西药制剂质量管理过程中推广应用风险管理制度,有助于提高西药制剂人员风险识别和质量管理能力,降低医疗纠纷和药物不良反应事件发生率,以提高医院的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为人民健康提供保证。
参考文献:
[1]张鲁明.风险管理在西药制剂质量管理中的运用[J].中国现代药物应用,2012,06(17):136-137.
第二条本规定所称农药是指:
(一)用于防治蔬菜病和虫、草、螺、鼠等有害生物的药剂;
(二)调节蔬菜或者昆虫生长发育的药剂;
(三)用于蔬菜的防腐保鲜剂;
(四)提高上述药剂效力的辅助剂和增效剂。
第三条凡在本市行政区域内进行蔬菜生产、加工、配送、销售的单位和个人以及农药经营单位必须遵守本规定。
第四条市、县(区)人民政府农业行政主管部门(以下简称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在规定的职责范围内,负责本行政区域内蔬菜使用农药的管理工作。
工商行政、商业、环境保护、食品卫生监督、质量技术监督等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做好蔬菜使用农药的管理工作。
第五条市、县(区)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蔬菜使用农药管理工作的领导,根据实际情况安排专项资金用于蔬菜使用农药的管理工作。
第六条农业行政主管部门以及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开展对蔬菜病虫害的预测预报,加强科学、安全使用农药的宣传、教育和指导工作,提高蔬菜生产者的公德意识和施药技术水平,保证消费者食用安全。
第七条蔬菜生产者应当使用高效、低毒、低残留的农药。
鼓励蔬菜生产者应用防治病虫害的新技术,降低蔬菜的农药残留量,减少农药对土壤的污染。
第八条蔬菜生产者应当按照产品标签或者说明书所标明的用量、次数、防治对象、使用方法和安全间隔期等使用农药,不得扩大使用范围,不得增加用药浓度和数量。
蔬菜生产者在配药和施药时,应当采取相应的安全防护措施,防止农药污染环境和农药中毒事故的发生。
第九条禁止将市人民政府公布禁用的农药及其混配剂用于蔬菜生产。施用过剧毒、高毒、高残留农药的土地在农药残效期内不得种植蔬菜。
第十条施用过农药的蔬菜必须在规定的安全间隔期期满后才能采收、销售。
第十一条农药经营单位销售的农药必须符合国家有关规定。禁止销售无产地、无生产许可证、无产品标签或者说明书、无产品质量合格证的农药。
农药经营单位的销售人员应当具备农药经营和使用的专业知识。农药经营单位应当向农药购买者正确说明农药的用途、使用方法、用量和注意事项。
第十二条禁止在本市行政区域内销售市人民政府公布禁用的农药及其混配剂。
第十三条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对在田蔬菜使用农药的品种、药效和使用范围进行监督、检查,有关单位和个人应当予以配合。
第十四条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加强无公害蔬菜基地及产品的管理,做好对基地环境和土壤中农药残留的监测工作。
第十五条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对即将上市的在田蔬菜进行抽样检测。农药残留量超过国家标准的蔬菜不得采收。经检测合格的蔬菜,可以由农业行政主管部门颁发合格标识。
第十六条商业行政主管部门应当组织实施蔬菜经营场所的农药残留量检测网点建设,并负责对上市蔬菜农药残留量检测工作的监督管理。
第*条蔬菜经营者不得销售农药残留量超标的蔬菜。
蔬菜批发市场、各类集贸市场举办单位或者其经营服务机构和超市等其他经营蔬菜的单位,应当设立蔬菜农药残留量检测点,建立检测制度,对进入市场的蔬菜进行抽样检测。发现超标蔬菜,应当要求并督促经营者就地销毁,拒不销毁的,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应当及时将超标蔬菜的检测结果及其经营者通知当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并将超标蔬菜及其经营者的情况予以公示。
第十八条蔬菜加工、配送企业应当建立检测制度,配备检测设备和人员,对加工、配送的蔬菜进行农药残留量检测,农药残留量超标的蔬菜不得加工,加工过程中不得超标添加防腐保鲜剂等药剂或者添加其他有毒有害药剂。
第十九条食品卫生监督部门应当加强蔬菜食用安全的监督检查工作,及时查处因蔬菜农药残留量超标而造成的中毒事故。
餐饮业经营者、团体伙食单位应当采购经检测合格的蔬菜,或者确定专门人员负责蔬菜农药残留量的检测工作。发现采购的蔬菜农药残留量超标的,应当立即报告当地食品卫生监督部门,并按有关规定销毁。
第二十条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应当定期对生产、加工、销售的蔬菜农药残留量按照标准实施监督检查,并及时公布检查结果。
第二十一条从事检测蔬菜农药残留量的人员,应当经过培训合格。
第二十二条依照本规定对蔬菜农药残留量进行的抽样检测不得收取费用。
第二十三条经批准在本市行政区域内进行蔬菜新药剂田间试验示范的单位和个人,应当向市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备案,并接受其监督。
第二十四条违反本规定第八条第一款、第十条的,由农业行政主管部门根据所造成的危害后果,给予警告,可以并处一千元以下罚款。
第二十五条违反本规定第九条的,由农业行政主管部门给予警告,责令其销毁所生产的蔬菜,没收违禁的农药,根据情节轻重,可以并处三万元以下罚款。
第二十六条违反本规定第十二条的,由农业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没收违禁农药和违法所得,可以并处三万元以下罚款。
第二*条违反本规定第*条第一款规定的,由市、县(区)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给予警告,没收并销毁超标的蔬菜,根据情节轻重,可以对零售蔬菜的个人处以一千元以下罚款,对批发蔬菜的个人处以五千元以下罚款,对单位处以一万元以下罚款。
市场举办单位或者其经营服务机构,以及其他经营蔬菜的单位违反本规定第*条第二款规定,未履行相应义务,致使农药残留量超标蔬菜销售的,由商业行政主管部门予以警告,责令其限期改正;情节严重的,可以由市、县(区)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处以二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
第二十八条违反本规定第十八条规定,加工农药残留量超标的蔬菜,或者在加工过程中超标添加防腐保鲜剂等药剂或者添加其他有毒有害药剂的,由市、县(区)质量技术监督或食品卫生监督部门依照有关法律、法规查处。
第二十九条违反本规定,涉及质量技术监督管理、工商行政管理和环境保护等有关法律、法规的,由质量技术监督、工商行政和环境保护等部门依法查处。
第三十条蔬菜农药残留量超标造成中毒的,由食品卫生监督部门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卫生法》的规定处理。
第三十一条行政执法部门应当依据本规定,结合本部门的执法工作实际,对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的行使作出具体规定并予以公示。
第三十二条生产、销售农药残留量超标的蔬菜,危害他人身体健康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十三条对检举下列行为的有功人员,由市、县(区)、镇人民政府和街道办事处或者有关行政主管部门给予奖励:
(一)在蔬菜上使用违禁农药或者销售农药残留量超标的蔬菜;
(二)在本行政区域内销售违禁农药;
(三)采收未满农药安全间隔期的蔬菜。
【关键词】风险管理;西药制剂;质量管理;效果
doi:10.3969/j.issn.1004-7484(x).2013.11.640文章编号:1004-7484(2013)-11-6821-02西药制剂作为药剂科工作重要组成部分之一,其质量水平高低是衡量药剂科工作质量及医院水平的重要指标[1-2]。西药制剂在临床应用广泛,一旦出现问题,会导致患者出现各种不良反应,毒副作用加重,严重者甚至死亡。如何有效提高药剂科西药制剂质量已成为临床药学界关注的热点之一[3]。笔者回顾性分析我院药剂科实施西药制剂风险质量管理前后各1年的质控资料,分别设为对照组和观察组,比较两组质控优良率,临床科室满意度及工作人员理论知识考核合格率等,探讨风险管理制度用于西药制剂质量管理的临床实施效果。1资料与方法
1.1临床资料选取我院药剂科实施西药制剂风险质量管理前后各1年质控资料,分别设为对照组和观察组,其中对照组发放药剂科质控量表、临床护理满意度评价量表及全省药剂科统一理论知识考核试卷分别为1723份,375份,12份;而观察组发放药剂科质控量表、临床护理满意度评价量表及全省药剂科统一理论知识考核试卷分别为1750份,380份,12份;问卷回收率均为100.0%。
1.2西药制剂质量风险管理措施西药制剂质量管理中风险管理措施主要包括:①加强医疗机构药物制剂质量管理规范执行,规范综合管理体系,切实做到岗位责任,责任到人,使药剂科工作人员树立起“质量第一”观念[4],从根本上消除安全隐患。②严格遵守国家药物制剂相关声场质控标准,定期组织药剂科工作人员学习相关规范,并及时对规范进行更新,提高医院西药制剂质量水平,保证临床科室用药满意度。③努力提高药剂科工作人员技术水平,包括进修、培训及科室内技术交流等方式[5]促进工作人员对于药剂科相关专业技术全面、熟练地掌握,从技术环节改善西药制剂质量水平。
1.3观察指标采用我院自拟药剂科质控量表及临床护理满意度评价量表进行质控优良率、临床科室满意度判定;同时组织本科室工作人员进行理论知识考核,使用全省药剂科统一理论知识考核试卷。
1.4统计学处理本次研究选择SPSS15.0作为统计学处理软件,其中计数资料采用卡方检验;p
2.1两组质控优良率比较对照组和观察组质控优良率分别为78.7%(1355/1723)和93.5%(1637/1750);观察组质控优良率明显高于对照组(p
2.2两组临床科室满意度比较对照组和观察组临床科室满意度分别为80.0%(300/375)和92.4%(351/380);观察组临床科室满意度明显高于对照组(p
2.3两组工作人员理论知识考核合格率比较对照组和观察组工作人员理论知识考核合格率分别为50.0%(6/12)和91.7%(11/12);观察组工作人员理论知识考核合格率明显高于对照组(p
3讨论
西药制剂可能存在的风险包括:
3.1西药制剂一般都具有程度不一的不良反应,故服用存在一定风险。
3.2药剂科空间不足或布局不合理导致西药内服、外用制剂制备无法完全分开[6],西药制剂制备无法满足临床需要。
3.3对于国家西药制剂相关质量管理规范执行不严格,操作、留样规范不完善,生产设备检修及使用记录缺失[6-7]。
3.4药剂科工作人员文化层次较低,缺乏相关专业技术知识,进修及培训机会较少[8]。我院通过采用西药制剂风险管理,完善药物制剂质量管理体系,规范临床操作流程,提高人员技术水平及责任心,从根本上改善西药制剂质量水平,充分满足临床需要。本次研究结果显示,对照组和观察组质控优良率分别为78.7%,93.5%;观察组质控优良率明显高于对照组(p
[1]秦安龙,邵建屏.中国医院制剂的特点、现状与发展前景探讨[J].实用药物与临床,2008,11(5):328-3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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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刘起华,李冀湘,文谨.浅谈医院中药制剂的研究与开发[J].中国中医药信息杂志,2008,15(8):12-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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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范围
本制度适用于公司总部、分公司及所属各相关单位。
本制度主要包括重要事务的定义、督办程序、监督及考核等三部分内容。
2 制度
2.1 重要事务的定义
需督办的重要事务是指对公司发展有较大影响且短期内需办理的事务,包括:经理办公会研究确定的需督办的重要工作安排;其他公司领导指示或批示必须尽快办理且需督办的有关事务。
2.2 督办程序
2.2.1重要事务督办由企业管理部负责实施,按照有关要求,由企业管理部负责填写《重要事务督办单》。
2.2.2企业管理部将《重要事务督办单》报拟经办部门分管领导,由分管领导签署意见,安排相关部门提出实施措施和计划,报经分管领导同意后(部分实施措施和计划按要求需报总经理审定的,报经总经理审定同意后),进行办理。
2.2.3经办部门须将办理的进展情况,按照分管领导意见办理完毕,且每半月将有关办理情况报企业管理部。
2.2.4事务办理完毕后,由经办部门整理汇总经办情况及结果,在报送分管领导的同时,送企业管理部书面及电子版文档各一份,由企业管理部汇总存档,报相关领导阅知。
2.3 监督及考核
2.3.1对无法按照原定实施方案完成工作任务的,经办部门应向企业管理部提交专题报告对相关情况加以说明。对未按原定实施计划完成工作任务的,经办部门应向企业管理部书面说明原因,并提出下一步的工作措施和完成时间。
2.3.2企业管理部负责将重要事务办理情况及时向有关领导汇报,并报知公司考评小组,按照有关规定进行考核。因经办不力,给公司造成损失和不良后果者,公司将追究相关责任人的责任。
3 重要事务督办流程
经办部门根据领导对重要事务的指示,提出意见或方案报领导同意后实施。
企业管理部负责填写重要事务督办单,报经办部室分管领导批示,交经办部门。
企业管理部负责汇总经研究通过的方案并关注经办部门过程实施。
实现重要事务办理完毕
4 记录
序号
记录名称
记录编号
收集部门
保存部门
保存期限
1
重要事务督办单
企业管理部
【关键词】施工企业;质量安全;监督管理
一、施工企业安全管理的必要性
1、是由建筑施工本身的安全问题现状决定的。建筑施工由于本身的施工特点,大多数建筑施工生产流动性大,施工过程复杂,露天作业多,施工时间长,人员素质高低不一,机械设备复杂,存在一定的安全隐患和不可预测的因素,这些都使得建筑施工本身成为安全事故高发的行业。
2、安全是建筑施工企业的生命线。现代企业的一个重要标准是高效的管理。对管理制度的制定、人员与机械设备的管理、现场各个施工项目的配合、应急预案的制定以及发生事故后的迅速反应能力及应对水平在一定程度上影响着施工的安全,所以,作为一个施工企业,它的管理水平越高,越注重细节,安全事故也会离它越远。注重施工安全管理,可以提高施工企业的管理水平,这也在很大的程度上促进了施工企业的发展,增强了施工企业的竞争力。
二、工程施工中常见的安全质量问题分析
1、高处坠落。项目参与人员暴露在具有潜在坠落风险的位置(洞口临边、龙门架和脚手架等处),由于防护系统的脆弱性或者人的安全意识的脆弱性或者两者共同作用下造成高处坠落事故。
2、坍塌。项目参与人员暴露在具有潜在坍塌风险的区域内(基坑等),由于支撑系统的脆弱性或者防护系统的脆弱性或者人的安全意识的脆弱性或者以上三者中的任意两者或三者共同作用下造成坍塌事故。
3、物体打击。项目参与人员暴露在具有潜在物体坠落风险的场区内,由于防护系统的脆弱性或者人的安全意识的脆弱性或者两者共同作用下造成物体打击事故。
4、触电。项目参与人员暴露在具有电器设备的环境内,由于防护系统的脆弱性或者人的安全意识的脆弱性或者两者共同作用下造成触电事故发生。
三、导致施工过程中出现安全质量问题的因素
1、工程参与方自身责任
我国工程施工现状中存在诸多问题,例如有法不依、违章施工、不依照施工流程施工以及施工资质不足等,此外在施工中还存在拖欠工程款项以及签订霸王条款等问题,这就使得施工主体在施工过程中态度消极,无法在安全管理上积极采取措施。一些安全防护资金无法按要求到位,并且有些工程为了赶工期,导致了施工强度较高,施工人员在施工中便不会重视安全防护,因此埋下了安全隐患。
2、法律制度的不完善
最近一段时期以来,尽管我国己经出台了《安全生产法》、《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等相关法律法规,但是距离完善的安全生产法律体系的构建还是存在一定距离的,并且在此基础上的配套制度建设也显得比较落后,不能满足我国当前建筑工程安全管理的现实需要。
3、项目资金无法到位
有关施工安全防护相关费用在我国相关规定中有明文规定,并且针对施工过程中的详细支出都进行了明文规定,在施工中需要施工方严格予以执行。但是为了注重经济效益,业主在实际的操作环节中对于施工安全管理工作并不重视,所以忽视了对管理工作的监察。因此施工单位便会习惯性的在安全管理资金方面不断缩减,因此施工中相关安全管理资金便会无法及时到位,这就致使安全管理工作存在了威胁。
4、缺少安全管理意识
经济效益是企业存在以及发展的基础,我国施工企业相关安全管理人员在工作中必然会以企业的经济效益作为基础,因此在安全管理过程中往往并不重视。有些施工企业往往只是将安全管理机构作为一种形式,对于日常施工中发现的问题也没有予以纠正,仅仅将安全管理作为一种形式。这种由于安全意识缺失而造成的管理问题也会引发安全事故。
四、施工企业深化安全质量监督管理的对策
1、树立科学的安全监管观念
在整个建筑工程施工过程中,都应当始终遵循"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管理理念,在工程进度、工程质量以及施工工艺等各个环节都应当坚持这一理念。在安全管理过程中忽视了任何一个环节,都有可能导致安全事故的产生,给企业形象以及人民生命财产安全带来严重损失。所以,建设主管机构以及建筑单位应当统一思想:施工安全无小事,必须始终将安全生产放在最重要的位置来对待,且将安全生产作为工程施工过程中最主要的工作来开展。我国颁布了《施工建筑企业在安全生产方面的评价标准》,依据该制度各施工企业应当立足本企业的生产实际构建起一套完整的安全生产制度。
2、构建科学的安全监管评价体系
建筑施工相对于其他行业来说设计的学科体系相对较多,因而其体系组成相对较为复杂。并且施工中所设计的岗位众多,不同的岗位所需要承担的风险、负的责也具有差异,施工企业应当在施工前对这些岗位的风险进行评估,并建立起科学的评价体系,依照预估风险对岗位进行科学的设置、安排,并确定安全管理措施以及需要投入的安全费用。从而提高施工安全管理的有效性,确定目标的最优性。
3、强化施工中的安全技术监控
现场采取安全检查、巡视、旁站、平行检验、验收等技术措施,使项目安全风险在可控范围之内。监理部根据现场安全管理情况适时发出监理指令,建立事故隐患报告制度。安全防范措施采用施工单位自检自验、监理单位和建设单位复检、安全设施验收;质安站抽查监督的三级安全管理模式。对易发生事故的重点部位和环节,对于较大危险性的分部分项工程在施工过程,监理部应实行旁站监理,排好轮流值班表总监带班轮流值班并做好安全旁站监理记录。监理工程师在日常巡视检查发现施工安全事故隐患,或有未按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专项施工方案实施情况、违反法规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的行为,应立即开具监理通知单,要求限时整改,监督施工单位落实整改,整改后复检合格方可同意进入下道工序施工,不做整改不予安全验收,不予出具安全评验资料;安全验收不合格监理部不参加基础、主体分部的质量验收。巡视中发现有严重施工安全事故隐患或有严重违反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专项施工方案实施情况、违反法规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的,应立即要求施工单位暂停施工,签发工程暂停令并及时报告建设单位;施工方仍然拒绝整改,擅自盲目施工时;项目总监需及时与工程所在地质量安全监督站及时报告相关情况,出具监理报告由建设主管单位作出相应处理。
4、加强对从业人员的管理与考核
所有事情的落实最后都是人的落实,人的差异导致最后结果的差异。所以加强对从业人员的管理尤为重要。首先要加强对从业人员的道德教育,从思想上高度重视安全问题,遵守职业道德和相关法律法规。其次应该加强专业技术知识的培训,做到上岗培训,规范操作。
5、建立安全事故应急预案
应急预案的制定能够起到未雨绸缪的作用,通过应急预案的制定,相关负责人对于整个工程的难点有所把握,心中有数,从而对某些容易引发事故的环节重点关注,并定期组织演练,提高项目参与人员的应急处置能力,即便发生事故,也可以尽量减少损失。
结束语
在建筑工程中,安全管理与质量管理是其重要的影响因素,加强安全管理是质量水平得以提高的前提,因此,在具体的工作中,一定要高度重视安全管理,促进建筑工程全面发展。
参考文献
[1]段文军.建筑施工安全管理研究[D].重庆大学,2011.
关键词:程序化护理管理制度;风湿科;用药依从性;影响略
口服是临床当中用药的主要途径,因为具备方便、快捷、安全等优势,在临床中一般是作为常规用药途径而被应用[1]。正确的安全用药方式是保障患者治疗效果的关键,同时也是对医院实行评审的关键性项目[2]。风湿性疾病患者采用药物克制体内免疫损伤是最为常见的治疗方式,在一定时间之内,只有按照相应的标准用药,才可以确保用药的稳定性[3]。对此,为了更好地优化嘉兴市第二医院的整体医护水平,本文选取在我院风湿科接受治疗的患者作为研究病例,探讨程序化护理管理制度在用药依从率方面的影响。
1资料与方法
1.1一般资料
选择2014年7月~2016年3月在风湿科接受治疗的风湿性疾病86例作为研究对象。将2015年2月之前的患者分为常规组,其余患者分为观察组每组43例。观察组患者中男31例,女12例;常规组患者性25例,女18例。两组患者的一般资料在数据差异方面不具备统计学意义(P>0.05),具备比较研究价值。
1.2方法
两组患者均应用同样的治疗方式,并给予常规用药护理措施,例如根据医嘱取药用药,医生开药之前给予相应的服药指导,护理人员在发药之后给予相应的服药指导等。观察组在常规基础上采取程序化护理管理制度。在患者入院之后接受程序化服药护理,具体措施如下:①构建程序化管理小组。由医师、护士、药师构成,该小组需要负责患者依从用药的指导,并按照风湿科患者的用药特征,制定临床用药规范措施。②团队化干预。由管理小组在医院进行专题讲座,对患者及家属讲解风湿性疾病用药的意义和价值,尤其是在擅自停止用药或更改药物时所可能导致的危害,从负面案例提高患者的用药依从性。由医护人员为患者提供健康教育,督促患者养成良好的用药习惯,促使患者主动意识到遵医嘱用药的重要性。③重点指导患者服用多种药物。因为在临床当中风湿性患者可能会使用多种药物,所以在用药过程中需要帮助患者,指导患者如何正确用药。按照药物的性质及患者的医院给予适当提示,例如用法用量、副作用、注意事项、规范饮食等,对干预的对象实行用药指导,指导内容包含病房提示、微信提醒、短信提醒等。④多角度的心理干预。落实个体化的心理干预教育,针对患者的心理情绪给予相应的控制与干预,对于存在焦虑、紧张的患者需要疏导其障碍的心态,如果患者心理过激则应当及时舒缓其情绪,根据患者家属的描述给予相应的指导性方式,平常借助聊天、下棋、看电视等方式转移患者的注意力,最大程度缓解异常心态所导致的问题。
1.3观察指标
观察和比较不同时期患者对于护理服务的满意程度及用药方面的依从性情况。应用自制调查问卷进行统计分析,问卷内容主要是围绕护理工作的质量评价开展,以评分值为主,分数超过80分为非常满意,超过60未达到80为满意,未达到60为不满意。总满意率=(非常满意+满意)/总例数×100%。用药依从性以按时主动用药、合理用药为主,由护理人员及患者家属进行监督与评价。
1.4统计学方法
本研究的一般资料、满意度、依从性均采取SPSS20.0统计学软件进行统计并分析,以P<0.05表示差异具有统计学意义。
2结果
2.1两组患者对护理服务满意程度比较
观察组患者对护理的总满意率显著高于常规组(P<0.05)。
2.2两组患者用药依从性比较
观察组患者的用药依从率显著高于常规组(P<0.05)。
3讨论
患者依从性是影响治疗效果的一个重要因素,传统管理措施中主要强调对护士工作行为的控制,虽然也有健康宣教环节来帮助患者改善认知,对患者的用药依从性有着间接的影响,但缺乏针对性,尤其风湿科患者情况特殊,用药也相对复杂,患者长期治疗过程中丧失信心,产生抗拒心理,甚至拒绝服药,这给患者的预后造成了不良的影响。如何从管理层面调整制度,改善患者的用药依从性,是当前工作的重点问题。程序化护理管理是近些年护理医学中所提倡的一种新型护理模式,关键理念在于护理流程的管理,同时需要一制定规范化的护理程序作为前提,在制定护理流程、护理目标、护理计划等基础上实行护理措施,同时提升对临床护理的重要性[3,4]。程序化护理的管理是帮助护士能够更加规范、有序地开展护理工作,同时提升工作落实的效果,保障护理服务的整体价值。在实行程序化护理管理之后,临床规范用药的控制效果会更加理想,患者可以根据护理管理的内容接受相应的指导,从而达到合理、高依从性用药的目的[5,6]。在本次研究中充分重视医生和护士之间的协调合作,在程序化管理中引入了医生和药师因素的影响,程序化管理小组能够从不同角度评价工作质量,从而为管理层提供更多的改进依据,确保了管理质量的持续提升。程序化管理小组能够从认知、心理等多个方面入手影响患者的用药依从性,且医生的介入提高了患者的信赖感,从而确保了制度的顺利推行。本研究结果表明,通过不同的护理服务之后,观察组患者对护理的总满意率显著高于常规组患者对护理的总满意率;观察组患者的用药依从率显著高于常规组。这一结果充分证明通过行之有效的程序化护理管理制度措施,能够有效地提高临床护理管理工作,患者可以更好地按照规定用药,同时患者对于临床医护工作的抵触情绪更低,提高患者的用药依从率,从而实现临床疗效的改善目的。综上所述,程序化护理管理制度在体检中心护理服务质量的应用效果显著,可以显著提升风湿性疾病满意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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