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2-10-13 01:28:5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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科学的薪酬管理体系是一种有效的激励手段,可以提高员工的稳定性、积极性、忠诚度。如何建立科学的薪酬管理体系以及减少员工的个税税负成为众多企业关心的问题。
一、企业薪酬管理存在的问题
随着市场经济的不断发展,企业对薪酬管理越来越重视,要建立与企业经营发展相匹配的薪酬制度,使其成为提高企业效率的助力。我们发现以下方面还值得改进:
1.薪酬管理制度不够科学规范
(1)晋升通道少
很多企业晋升通道类型单一,不利于非行政类人员的职业发展,企业需要深入调查充分了解不同员工职业发展的需求,设置不同的晋升通道并设计符合实际的薪酬管理体系,才能调动员工的积极性和创造性。比如给专业人员设置相应的晋升通道可以激励他们人尽其才,在技术领域做熟做精,更好的为企业服务。
(2)无法体现岗位价值的差别
贡献能力和薪酬不匹配。技术含量高、贡献大的员工跟一般员工薪酬差距不大,这种情形下可能会产生格雷欣法则中“劣币驱逐良币”现象,导致优秀员工的大量流失。
2.考核指标透明度不高
考核制度不健全、指标不科学造成考核指标透明度不高,导致绩效目标的完成进度无清晰的考核标准可以参照,使考核结果无法反应实际情况。
二、薪酬管理改进方案
1.建立与企业战略目标相一致的薪酬体系
坚持个体绩效与整体绩效统一,以企业的战略目标为牵引,按照层级逐级分解绩效指标,使绩效计划的制定与战略目标的分解紧密相连。并定期对绩效指标实行有效的管控和准确的评估,找出差距,分析原因,及时调整。企业可以按实际情况对季度、半年度或年度绩效完成情况进行考核,确定部门绩效系数。员工绩效再与部门绩效考核结果挂钩,比如不称职的员工绩效系数低于0.5,表现较差需要改进的绩效系数低于0.95,符合要求的系数为1,超越现职要求的系数高于1.05,但不超过1.5。根据部门绩效和员工个人绩效的考核结果对员工的薪酬进行动态调整。
建议将员工薪酬分为三部分:
固定工资、福利和津贴、绩效工资
季度奖=岗位绩效工资×季度部门绩效系数×绩效系数
半年奖=岗位绩效工资×半季度部门绩效系数×绩效系数
年终奖=岗位绩效工资×年度部门绩效系数×绩效系数
部门的业绩与团队中的每一位成员息息相关。通过合理的薪酬体系设计可以达到鼓励业绩优秀的员工、督促业绩低下员工的目的,使员工清晰的审视自己的本职工作并予以改进,保证部门绩效目标的顺利完成,企业战略目标的实现。合理的薪酬体系设计让追求卓越的理念根植于全体员工心中,使员工坚定信念,更有序高效地开展工作,促进组织和个人进一步提升绩效,协同发展。
2.构建有效的激励机制
为稳定员工队伍与增强企业可持续发展的活力,建议设置管理、专业等员工职业发展通道,并根据工作难易程度、工作效果、工作效率、工作量等因素考量岗位绩效,再综合学历职称、专业技能、管理素质等因素设置晋升的条件。同时明确同一通道内晋升、不同通道间转换岗位的条件。有效的激励措施使员工在自己的工作岗位上努力提升自己的职业素质和技能,不断创新,团结合作,全力以赴创造价值。从而达到实际效果大于个人绩效之和的群体效应。
三、薪酬管理的个税筹划
薪酬的发放方式由企业根据自己的经营情况自主决定,应根据发放形式进行节税设计。月工资和年终奖之间分配比例的不同会直接影响到员工的个人所得税税负。
1.发放方式为月工资加年终奖的节税设计
从实现税负最小化的角度出发,企业将员工的年收入在工资和年终奖之间进行分配时,如果年终奖偏高,可以考虑将部分年终奖转化为月工资,如果月工资偏高,可以考虑将部分月工资转化为年终奖,使年终奖适用税率低于月工资适用税率,以此达到节税的目的。
举例说明:
以A员工为例,假定年收入20万(暂不考虑三险一金)
方案一:每月发3500元,年终奖158000元
月工资适用税率0%,年终奖适用税率25%。
全年合计应纳个税税额=158000×25%-1005=38495元
方案二:每月发3500元,季度奖39500元
月工资适用税率0%,年终奖适用税率30%。
全年合计应纳个税税额=【(3500+39500-3500)×30%-2755】×4=36380元
方案三:每月发8500元,年终奖98000元
月工资适用税率20%,年终奖适用税率20%。
全年合计应纳个税税额=【(8500-3500)×20%-555】×12+ (98000×20%-555)=24385元
方案四:每月发12167元,年终奖54000元
月工资适用税率20%,年终奖适用税率10%。
全年合计应纳个税税额=【(12167-3500)×20%-555】×12+ (54000×10%-105)≈14936元
方案五:20万元按月均衡发放,每月约16666.67元,年终奖为0元。
月工资适用税率25%。
全年合计应纳个税税额=【(200000/12-3500)×25%-1005】× 12≈27440元
结论:方案四的年终奖适用税率低于月工资适用税率,为税负最小化分配方案。
2.发放方式含季度奖、半年奖的节税设计
建议在发放季度奖、半年奖时,将季度奖分拆为几个月进行发放。
举例说明:
以B员工为例,每月发放6000元。季度奖9000元。(暂不考虑三险一金)
方案一:每月发6000元,季度奖一次性发放9000元。
季度奖发放当月适用税率25%。
3-6月合计应纳个税税额=2305元
方案二:每月发6000元,季度奖分三个月平均发放。
季度奖发放当月适用税率20%。
3-6月合计应纳个税税额=1780元
结论:方案二为税负最小化分配方案。
3.提高福利性待遇
企业建立补充养老保险(年金)、补充医疗保险等,纳入统一薪酬体系进行管理。为促进我国多层次养老保险体系的发展,实施企业年金、职业年金个人所得税递延纳税优惠政策。企业可以通过建立年金等方式合理减少企业当期所需缴纳的个税税额。
关键词:高校教师 年终奖 纳税筹划
高校绩效工资改革后,教师收入结构发生变化,传统的年终奖取消,代之以综合考评后的年终奖励绩效(实际上包括了奖励性绩效工资以及教学、科研等专项业绩考核奖励)。在当前高校教师群体收入多样化和未来增长空间不断提升的趋势下,如何结合绩效工资改革后高校教师群体基础绩效工资相对固定、年终奖励性绩效工资以及各项业绩奖励(包括二级学院创收超收益分配)相对弹性的特征,对高校教师年终奖励绩效进行纳税筹划分析,具有重要的现实意义。
一、高校教师年终奖励绩效纳税筹划空间分析
由于高校教师群体收入结构、收入时间分布以及收入结算方式等具有一定的特殊性,使得高校教师纳税筹划具有一定的空间,尤其是在年终奖励绩效方面。
第一,收入结构的多样性使得年终奖励绩效纳税筹划具有一定的空间。高校绩效工资改革后,形成了 “基本工资和基础绩效工资+年终奖励绩效工资和各项业绩奖励”的结构。由于前者相对固定和统一,一般按月发放;后者项目多且复杂(包括奖励性绩效工资、科研业绩奖励、教学业绩奖励等),有按月或按年发放两种形式。这就使得年终奖励绩效的范围和发放方式方面具有一定的纳税空间。
第二,收入时间分布的阶段性使得年终奖励绩效具有一定的纳税空间。高校教师全年中有2―3个月的寒暑假,基本没有授课任务和课酬收入,这就为高校教师年终奖励绩效分月在寒暑假发放按当月工资薪金计税提供了空间(理论上这是最优的纳税空间,但现实情况下这种间隔时间长的分月发放形式,税收征管部门没有明确的政策支持,同时单位财务处在提供纳税筹划服务方面也需要消耗大量人力和精力,因此,现实选择之一是在年终结算后的连续几个月与当月工资薪金一起分月发放或者一次性发放)。
第三,收入结算方式的灵活性使得年终奖励绩效具有一定的纳税空间。由于高校教师每月课酬收入类型多样(研究生、本科、双学位、函授等),且是按年初预计标准发放,年终统一结算补发或补扣。同时,二级学院创收的超收益分配也与各种课酬工作量以及教学相关工作折算课时量有关。这也使得在年终补发的超课时工作量和超收益分配可以统一纳入年终奖励绩效进行纳税筹划。
二、高校年终奖励绩效纳税筹划具体思路
在当前税收相P法规政策允许的范围内,结合高校教师收入的实际情况和特点,依据前述高校教师年终奖励绩效纳税筹划空间三个方面的分析,纳税筹划的具体思路如下:
第一,将奖励性绩效工资、各项年终考核业绩奖励(教学业绩奖励、科研业绩奖励以及年终补发业绩等)统归到年终奖励绩效,一并考虑纳税筹划问题。
第二,在年终核算确定标准课酬、各项相关奖励和绩效奖的基础上,对未来几个月相对固定的应纳税所得额进行合理的估计。
第三,结合对应的年终奖税率和月度薪金工资税率,通过计算统归后的年终奖励绩效是一次性发放还是分月发放(包括年终奖励绩效部分一次性发放按年终奖计税、部分分月发放合并当月工资薪金按工资薪金计税)的总纳税额,来比较各种方案的高低,进行决策。
第四,上述纳税筹划方案决策中,有关年终奖励绩效一次性发放还是部分一次性发放,还必须适当结合年终奖个税盲区(年终奖收入提高,但税后收入减少的区间)一并考虑(由于年终奖个税盲区众多学者进行了探讨和确认,在本文设计的纳税筹划模型中如果遇到,只需参考有关结果通过选择分次发放方案进行合理回避)。
三、高校教师年终奖励绩效纳税筹划案例分析
(一)前提假设
当前高校有关教师年终奖励的实际纳税筹划中,已经将相关的专项业绩考核奖励纳入到年终奖励性绩效范畴,而且可以选择分次发放(但严格执行年终奖计税全年只许使用一次的规定)。上述做法中有关内容没有完整的政策依据,税务征管部门对此也没有反对,但为了案例分析过程的严谨性,对有关基本前提做如下相关假设。
一是将奖励性绩效工资、各项年终考核业绩奖励(教学业绩奖励、科研业绩奖励以及年终补发业绩、年终超收益分配等)统归到“年终奖励绩效”,并等同于个税政策中的“年终奖”范畴(当前我国税法规定有关年终奖的范围还是之前比较旧的规定,在绩效工资改革后没有新的条例规定,但按照事业单位绩效工资改革实施方案有关奖励性绩效工资的定义以及方案本身的精神,相关奖励绩效可以视同年终奖)。
二是上述年终奖励绩效的发放方式可以自主选择,即根据纳税筹划选择一次性在次年2月份发放或2月份之后的月份分月发放,同时分月发放的月份上也具有选择的弹性(具体分几个月,需要结合后续月份的相对固定应纳税所得额,合并计算工资薪金纳税总额,比较得出最优纳税方案来确定。关于几个月之间的方案决策,比较复杂,但可以在本案例基础上进行拓展分析,鉴于篇幅所限,不在本文探讨之中)。
三是在本文年终奖励绩效在分月发放的方案中,假设可以分4个月发放,且在第二年度的2―5月中平均分配,与当月工资薪金合计发放(最为理想的月份应结合寒暑假,但因为对于上年度收入的分配,跨期较大而且复杂,在政策上可能得不到税收征管部门的支持,且会给单位财务带来较大的工作量)。
(二)案例分析
1.基础方案测算。
(1)基础方案假定数据。在上述假设下,结合工资薪金个人所得税以及年终奖税率,先假定年终奖励绩效发放额度在25 000―40 000的区间阶段(尽管每个教师由于职称、工作量、科研成果等因素的不同,年终奖励绩效会有差异。但从相关高校调研结果来看,这一区间覆盖了主体人群),利用EXCEL表格公式及函数设置完成初步测算,如下页表1所示(具体公式在后文详细说明)。理论上有三种可能方案:
A方案:将个人年终奖励绩效一次性发放,按年终奖计税。
B方案:先发部分年终奖励绩效18 000元,按年终奖计税;余下部分分摊至2―5月,与当月工资薪金合并按月度工资薪金计税(分次发放年终奖励绩效,是要充分考虑优先享受年终奖税收优惠的政策原则,即在40 000元以下,要享受年终奖税率变换档次的最低水平18 000元)。
C方案:年终奖励绩效直接分摊至2―5月,与当月工资薪金合并按月度工资薪金计税(由于C方案完全没有享受到年终奖计税优惠,实际分摊后2―5月合计计税总额远超过A方案。因此,C方案不在案例对比分析之中,直接排除在外)。
(2)基础方案测算步骤。基础方案测算,以25 000元为例。
第一,假定A方案为一次性发放年终奖励绩效25 000元,那么可以计算其应纳税为2 395元。
第二,假定B方案为先发放年终奖励绩效18 000元,该部分应纳税为540元,其余7 000元分摊计入2―5月,每月为1 750元。
第三,预计2―5月每月应纳税所得额为X。那么,A方案2―5月{税合计应为“25 000元年终奖励绩效计税2 395元”+“每月X元应纳税所得额的纳税额×5”,B方案2―5月纳税合计应为“18 000元年终奖励绩效计税540元”+“每月X元应纳税所得额的纳税额×5”。
第四,计算上述两个方案纳税总额的差异(A-B),如果(A-B)>0,说明A方案纳税总额超过B方案,最后应选择B方案,即选择25 000元年终奖先发18 000元,余下在2―5月分摊合并当月按工资薪金计税。反之,选择A方案,一次性发放。
(3)A、B方案无差异临界点。实际过程中,每个教师由于职称、工作量、科研成果等因素的不同,导致对应的每月应纳税所得额(N)不同,因此在EXCEL表格中对应不同的N值,两个方案差异(A-B)会有不同的方向变动趋势,通过手工输入逐步测算,可以算出方案无差异值,即两种方案没有区别,纳税总额均一样,这个值称为临界点D。对应表1中的27 000元年终奖励绩效来说,A、B方案的无差异临界值为8 025元。即:当预计的2―5月应纳税所得额N0,选择B方案;当N>8 025元,(A-B)
例如:某高校教师的个人年终奖励绩效为27 000元。若该教师预计2―5月每月应纳税额为7 000元,此时B方案的总税额为:(18 000×0.03)+[7 000+(27 000-18 000)/4×0.25-1 005] ×4]=5 770(元);若选择A方案,总税额则达到(27 000×0.1-105)+(7 000×0.2-555)×4=5 975(元)。B方案比A方案节省了205元,因此选择B方案。
若该教师预计2―5月每月应纳税额为9 000元,此时A方案的总税额为7 575元,而B方案的总税额则为7 770元。A方案比B方案节省了195元,应选择A方案。
以此类推,可以测算出在25 000―40 000元区间范围内不同年终奖励绩效下对应的临界点D(见表1,仅列示部分年终奖励绩效值对应的临界点)。从表1的临界点来看,25 000元临界点33 775元,与实际情况不相吻合(应纳税所得额为33 775元,年终奖励绩效不可能为25 000元,何况高校教师群体极少有这样的高收入)。同理,40 000元对应的临界点1 887.5元,也与实际情况不吻合。由表1可以看出,随着年终奖励绩效数额的增加,临界点D值会越来越小;而随着年终奖励绩效数额的减少,临界点D值会越来越大。因此,也可以判断出A、B两种方案决策的适用范围。
2.基础方案数理分析。在现有的A、B方案决策模型下,利用EXCEL表格深入分析表1中各种数据关系,尤其是不同方案2―5月纳税总额在一定的年终奖励绩效变化范围下不变的这一规律,可以推断年终奖励绩效与两种方案无差别临界点D值存在一定的线性关系。通过EXCEL表格逐步测试以及数理公式验证,可以推算出年终奖与临界点D值的分段函数。
设临界点为y,年终奖为x,分段函数如下:
(1)y1=-0.75x+28 275(x∈[26 000,29 550]) (公式1)
通过此方程可求出当年终奖励绩效为x时对应的临界值y。例如,当某人发放年终奖励绩效为27 500元,通过此公式可快速得到对应的临界值D为7 650元,再对比预计2―5月每月应纳税所得额N,即可在A、B方案中作出选择。
(2)y2=-0.25x+11 887.5(x∈[29 550,41 550])
(公式2)
通过此方程可求出当年终奖励绩效为x时对应的临界值y。例如,当某人发放年终奖励绩效为35 600元,通过此公式可快速得到对应的临界值D为2 987.5元,再对比预计2―5月每月应纳税所得额N,即可在A、B方案中作出选择。
上述分段函数中,存在一个方案年终奖励绩效相同、临界点不同但均能使A、B方案无差别的现象:当年终奖励绩效为29 550元时,y1为6 112.5,y2为4 500,均能使(A-B)=0。因为当预计2―5月每月应纳所得税额为6 112.5时,A方案的月薪对应税率为20%,而当预计2―5月每月应纳所得税额为4 500时,A方案的月薪对应税率为10%,正因为税率上的跳档,导致了当年终奖励绩效为29 550时,两个公式得出的临界值D均能使(A-B)=0。
结合上述两个公式,作得分段函数图,如图1所示。
(三)纳税筹划方案的EXCEL建模及应用
以上基础方案案例分析结果各种数据是通过Excel函数统计推断得出(见图2),现以25 000元年终奖励绩效对应的纳税筹划决策模型为例,将图2各项数值对应的函数逐一说明。在实际应用中,只需通过输入年终奖励绩效数(单元格C1)、预计的2―5月每月应纳税所得额(单元格C2),就能得出A、B方案总纳税差异(单元格C20),根据差异结果进行决策。因此,在前面理论分析和案例分析基础上,通过Excel建立相关决策分析模型,具体过程各单元格函数如下:
单元格C4(一次性发放年终奖励绩效数)对应的函数为:“=(C1+MIN(3500,3500)-3500)*LOOKUP((C1+MIN(3500,3500)-3500)/12,{0,1500.01,4500.01,9000.01,35000.01,55000.01,80000.01},{0.03,0.1,0.2,0.25,0.3,0.35,0.45})-LOOKUP((C1+MIN(3500,3500)-3500)/12,{0,1500.01,4500.01,9000.01,35000.01,55000.01,80000.01},{0,105,555,1005,2755,5505,13505})”。
卧格C5(月度工资薪金对应税率)对应的函数为:“=IF(AND(C2>=0,C21500,C24500,C29000,C2
单元格C6至C9(A方案的“2月工资计税”“3月工资计税”“4月工资计税”和“5月工资计税”)对应的函数为:“=ROUND(MAX((C2-0)*{3,10,20,25,30,35,45}%-{0,105,555,1005,2755,5505,13505},0),2)”
单元格C10(A方案“2―5月纳税合计”)对应的函数为:“=C4+C6+C7+C8+C9”。
单元格C12(先发18 000,余下分摊至2―5月工资中)对应的函数为:“=(C1-18000)/4”。
单元格 B13(2月部分发放年终奖励绩效18 000计税)对应函数为:“=18000*0.03”。
单元格 C14至C17(B方案的“2月工资计税”“3月工资计税”“4月工资计税”和“5月工资计税”)对应的函数为:“=ROUND(MAX((C2+C12)*{3,10,20,25,30,35,45}%-{0,105,555,1005,2755,5505,13505},0),2)”。
单元格C18(B方案“2―5月纳税合计”)对应函数为:“=C13+C14+C15+C16+C17”。
单元格C20(“A-B”)对应函数为:“=C10-C18”。
参考文献:
[1]刘玉勋.工资薪金和年终奖年度纳税筹划研究[J].会计之友, 2013,(13).
[2]沈艳.年终奖个人所得税的纳税筹划[J].会计之友,2013,(13).
年终奖金已发放完毕,现在正是CFO们回头来思考一下纳税筹划的好时候。
含税与不含税的筹划
一般企业在考虑职工年终奖的发放时,很少考虑到含税奖金与不含税奖金的区别。殊不知,在年终奖的发放过程中,含税奖金和不含税奖金对职工的税后收入虽然并没有影响,但是对于公司来说,则会有不同的效应。根据国税函〔2005〕715号文件规定,企业为个人支付的个人所得税款,不得在企业所得税前扣除。含税年终奖的税额部分能够抵扣公司的企业所得税,降低企业的税负。
比如:某企业员工2007年年终从本单位取得一次性奖金10000元,当月工资超过1600元,具体计算如下:先将全年一次性奖金除以12个月:10000÷12=833.33(元);再确定税率:按照工资薪金个人所得税税率表规定,833.33元适用税率是10%,速算扣除数是25。因此,单位应扣缴该员工个人所得税为:10000×10%-25=975(元),员工实际取得奖金收入9025元。由于企业实际支付奖金10000元,按照企业所得税税法规定,可以将10000元奖金列入工资总额,按计税工资规定税前扣除。
假如上述案例中,公司支付给员工年终奖奖金为9025元,未扣缴个人所得税,但公司承担该项税款。这种情况下,员工的年终奖收入和负担的个人所得税不变,但是企业可以扣除的员工工资额变为9025元。如果企业的计税工资没有超过规定标准,按照33%税率计算,企业将为每个人多缴纳企业所得税321.75元(975×33%)。员工人数越多,企业所得税损失就越大。而在2008年,新企业所得税法中对于工资扣除限制政策的放宽,将使得含税年终奖的抵税效应更为明显。
因此,可以看到发放年终奖以含税奖金为好。企业发放不含税奖金,为员工支付个人所得税,不仅不利于培养员工的纳税意识,而且有损公司的税后收益。
纳税时间上的筹划
由于年终奖金发放时间有所不同,有的在年初,有的可能在年末,税收法规对此并无明确限制。但2008年开始实施新企业所得税法,对一些2007年度税法允许的工资扣除限额已经用完的企业,如能考虑将年终奖在2008年发放,将起到一定的节税效应。我们可以通过例子看到这一政策的筹划空间。
假定某盈利内资中型企业A,实行计税工资税前扣除政策,每月每人税前扣除限额为1600元,企业适用企业所得税税率33%。根据企业财务预算,2007年度的年终奖为200万元,企业计划选择在年末发放当年的年终奖,按企业员工200人计算人均1万元。
按税改前的所得税政策,企业发放的年终奖均超过了计税工资限额,需对所得税进行纳税调整。因新的企业所得税法税率统一为25%,并且工资有望据实在税前扣除(不考虑货币的时间价值),则有两种纳税方案:
方案一,当年发放。2007年的年终奖在2007年末发放。因年终奖超过了计税工资限额需纳税调增,需缴企业所得税:200×33%=66(万元)。因此,2007年终奖减少净利润:200+66=266(万元)。
方案二,次年发放。将2007年的年终奖延迟至2008年发放,则2007年年终奖200万元不需纳税调增;2008年按新税法,假设工资可据实扣除,但税率由33%降为25%,2007年年终奖可抵所得税:200×25%=50(万元)。因此,2007年终奖减少净利润为:200-50=150(万元)。
与方案一比较,方案二因年终奖可税前扣除而少缴所得税:50+66=116(万元),增加净利润:266-150=116(万元)。因此,企业应考虑将当年的年终奖由2007年末发放改为在2008年发放。
发放金额的筹划
年终奖金额的发放,也是一个不得不考虑的问题。虽然企业都有自己的奖金考核方式,但是在一些特殊的情况下,可能会出现奖金越高,员工收入越低的矛盾。这是由于在国税发〔2005〕9号文对于年终奖的规定中,存在纳税,使得奖金的奖励效应下降。这些纳税的特点是:一是相对纳税减去1元的年终奖金额而言,随着税前所得增加,税后所得不升反降或保持不变;二是每个区间的起点都是税率变化的临界点。我们可以通过一个简单的例子说明:
假定某企业分别有雇员A和雇员B。雇员A取得2006年全年奖金24000元,应纳个人所得税24000×10%-25=2375(元);雇员B取得2006年全年奖金24010元,应纳个人所得税24010×15%-125=3476.58(元)。A的税后所得为21625元,B的税后所得为20523.42元。B的奖金虽然比A多10元,但税后所得却比A少1101.58元。
纳税的存在是由于个人所得税九级超额累进税率设置的级距产生的,这些常见的纳税有:(6000,6305.56)、(24000,25294.12)、(60000,63437.50)、 (960000,1033333.34)、(1200000,1300000.00)。
通过对这些纳税的认识,在发放年终一次性奖金时我们可以进行比较选择,如个人领取的年终奖金数额在6000元至6305.56元之间,应选择6000元;年终奖金在24000元至25294.12元之间,应选择24000元;年终奖金在60000元至63437.50元之间,应选择60000元;年终奖金在1200000元至1300000元之间,应选择1200000元。这看似少拿奖金,却不会出现多拿奖金少得现金的现象。
发放方式的筹划
个人所得税法对于年终奖的发放时间未有限制,但在计算方式上却有着明确要求:“全年一次性奖金的计税办法对每个纳税人一个纳税年度内只允许采用一次。雇员取得除全年一次性奖金以外的其他各种名目奖金(以下一律简称“普通奖金”),如半年奖、季度奖、加班奖、先进奖、考勤奖等,一律与当月工资、薪金收入合并,按税法规定缴纳个人所得税。”据此可以根据年度工资薪金总额,通过在年终奖与工资及普通奖金之间的合理分摊,达到降低员工个人所得税负担,增加个人税后收入的目的。
例如,某企业雇员李某全年年薪5万元,我们考虑在工资及普通奖金与年终奖之间进行不同的分摊,有如下两种方案:
方案一:每月以工资形式发放3000元,年终以年终奖发放14000元。则工资和普通奖金全年应纳个人所得税=[(3000-1600)×10%-25]×12=1380元,年终奖应纳个人所得税=14000×10%-25=1375元,全年应纳个人所得税2755元,李某全年税后收益47245元。
方案二:每月以工资、普通奖金形式发放2000元,年终以年终奖发放26000元。则工资和普通奖金全年应纳个人所得税=(2000-1600)×5%×12=240元,年终奖应纳个人所得税=26000×15%-125=3775元,全年应纳个人所得税总计=240+3775=4015元,李某全年税后收益45985元。
【关键词】劳动关系解除 年终奖金
案情简介:
李女士,2013年11月1日入职佛山市顺德区XX公司(以下简称“XX公司”)担任物流部经理一职,双方签订的劳动合同中除约定了劳动合同期限、工资待遇等基本劳动条件外,还在劳动合同中明确试用期的目标设定,并在劳动合同特别约定:完成以上目标即通过试用期,试用期后设定年终绩效奖金,奖金金额为3-5万之间,具体方案在试用期结束前完成制定。但在试用期结束前及劳动合同履行期间,XX公司并未与李女士制定的年终绩效奖金具体方案。2015年初,XX公司向李女士发放了2014年度年终绩效奖金3万元。2015年11月,李女士向XX公司提出离职,并要求XX公司按其实际工作的时间折算发放2015年度年终绩效奖金。XX公司以双方未制定具体的年终绩效奖金方案年终绩效奖金、在平时向李女士支付的月工资中已包含年终绩效奖金及李女士因个人原因离职为由拒绝了李女士的请求。李女士不服,于2016年1月向佛山市顺德区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劳动仲裁,要求XX公司依照劳动合同的约定向其支付2015年度年终绩效奖金。
佛山市顺德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经审理认为:李女士与XX公司签订的劳动合同中设定每年XX公司向李女士支付年终绩效奖金为3至5万元。XX公司至今没有向李女士支付2015年度年终绩效奖金事实清楚,证据充分;对于XX公司提出的李女士的年终绩效奖金在每月工资发放的主张,证据不足,不予采信。裁定XX公司按李女士实际的工作时间向李女士支付年终奖金45833元(即50000元÷12个月×11个月=45833元)。
XX公司不服上述裁决,并向佛山市顺德区人民法院提起为诉讼。佛山市顺德区人民法院经审理后认为:双方签订的劳动合同中已明确约定:“试用期后设定年终绩效资金,奖金为30000元至50000元之间”。在XX公司与李女士没有签订相关协议约定年终绩效奖金的金额与支付条件以及XX公司与李女士均不能举证李女士2015年年终绩效奖金的情形下,判定XX公司依据2014年向李女士发放的年终绩效奖金的金额(30000元)李女士支付2015年年终奖金27500元(30000元÷12个月×11个月=27500元)。
本案中双方争议的焦点主要有以下三点:
1、劳动合同中虽然约定年终奖的金额,但双方对于年终奖的发放条件并未明确约定,该条款是否对用人单位产生法律约束力;
2、工资条中的“绩效/补助”一项是否表明用人单位已按月向劳动者发放了年终奖;
3、因劳动者原因解除劳动关系后是否可以依据劳动合同的约定向原用人单位主张年终奖。
笔者认为:年终奖作为用人单位对劳动者的一种激励制度或福利措施,是企业行使用工管理自的具体体现。法律法规均没有规定用人单位有发放年终奖的强制性法定义务,因此,在用人单位的相关规章制度或双方签订的劳动合同没有明确约定年终奖金的前提,劳动者要求用人单位发放年终奖金无事实及法律依据,但如果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已约定了年终奖,该约定应对用人单位具有法律效力,用人单位应按合同约定年终绩效奖金标准向劳动者发放当年度的年终绩效奖金。本案中,李女士与XX公司在签订劳动合同中已明确约定:“试用期后设定年终绩效资金,奖金为30000元至50000元之间,具体方案在试用期结束前完成制定”,在李女士顺利通过试用期考核后,劳动合同中关于年终绩效奖金的约定已生效,即XX公司有向李女士支付年终绩效奖金的义务,且在2015年初,XX公司向李女士支付2014年度年终绩效奖金30000元,也表明XX公司也一直在按劳动合同约定向李女士支付年终绩效奖金的义务,因此,XX公司与李女士虽然在试用期过后未制定年终奖的发放条件,但在劳动合同中已明确约定年终绩效奖金及金额,因此,XX公司有向李女士支付年终奖的义务。
为了进一步树立公司形象,强化公司内部质量与效益管理,增强全员增收节支和安全服务意识。为游客提供优质满意服务,确保游客与公司员工人身及财产安全。特与你部门签定责任书如下:
一、切实加强公司接待费用及办公用品费用的控制,本年度比上年节约20;
二、做好办公区域防火、防盗安全管理工作,做到年内无重大安全事故发生,一般安全事故为零,严重投诉为零,一般投诉不超过一起;
三、做好公司印章、文档资料管理工作及办公区域卫生清洁工作;
四、依据公司车辆管理制度对公司车辆进行统一安排、统一管理,严格审核车辆加油费用及维修费用,杜绝司机随便私自出车,行车运营费用在上年基础上节约40以上;
五、根据上级部门或领导的通知,及时与公司各部门进行协调,严格签发无偿接待单并精心搞好接待工作;
六、做好“黄金周”和大型节庆活动方案的起草工作;
七、做好年度职工培训方案的起草和员工临时外出培训学习的安排工作;
八、认真做好公司改制人才的推荐,招聘储备工作;
九、在年度管理工作中,推陈出新,提出1-2条开拓创新工作思路或合理化建议;
十、做好公司员工福利、劳保的发放工作;
十一、建立健全公司各项规章制度;
十二、抓好党建、社会综合治理、精神文明建设和计划生育工作;
十三、认真完成公司领导临时交办的其他工作。
奖励与处罚:
一、奖励
1、本年度全面完成本部门目标任务,奖励部门现金500元,在费用控制上效果显著,奖励部门负责人现金300元,年终效益奖金按照各经营部门平均数的1.2倍计发,董事长、总经理按6倍计发,副总经理按4倍计发,部门负责人按2-3倍计发;
2、本年度部门考核综合考评为第一名奖励部门现金600元。另奖励部门负责人现金300元;本年度部门考核综合考评为第二名奖励部门现金400元。奖励部门负责人现金200元。
二、处罚
1、全年未完成责任目标视情况对部门负责人予以200-800元处罚,对部门职工予以100-400元的处罚。
2、全年部门考核综合考评为倒数第一名,部门员工年终奖扣发3,部门负责人年终奖扣发6;全年部门考核综合考评为倒数第二名,部门员工年终奖下浮2,部门负责人年终奖下浮4。
目标任务下达之后,部门内部要组织员工认真讨论制定措施,保证各项任务全面完成。
公司(公章)
一、个人取得奖金界定与征税方法
(一)每月随工资发放奖金 每月随工资发放的奖金,通常被称为“基本奖金”,是职工工资的重要组成部分,应计入“工资、薪金所得”项目,按月征收个人所得税。全部工资、薪金所得以每月收入额减除费用2 000元以后的余额,为应纳税所得额(2008年3月1日起实行);适用九级超额累进税率,税率为5%-45%(见表1)。
计税方法为:应纳税额=(每月收入额-2000)×适用税率-速算扣除数。
(二)全年一次性奖金 全年一次性奖金,是指行政机关、企事业单位等扣缴义务人根据其全年经济效益和对雇员全年工作业绩的综合考核情况,向雇员发放的一次性奖金。一次性奖金也包括年终加薪、实行年薪制和绩效工资办法的单位根据考核情况兑现的年薪和绩效工资。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个人取得全年一次性奖金等计算征收个人所得税方法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5]9号)规定:纳税人取得全年一次性奖金,应单独作为一个月工资、薪金所得计算纳税,并按以下计税办法,由扣缴义务人发放时代扣代缴:
(1)先将雇员当月内取得的全年一次性奖金,除以12个月,按其商数确定适用税率和速算扣除数。如果在发放年终一次性奖金的当月,雇员当月工资薪金所得低于税法规定的费用扣除额,应将全年一次性奖金减除“雇员当月工资薪金所得与费用扣除额的差额”后的余额,按上述办法确定全年一次性奖金的适用税率和速算扣除数。
(2)将雇员个人当月内取得的全年一次性奖金,按第1项确定的适用税率和速算扣除数计算征税,计算公式如下:一是如果雇员当月工资薪金所得高于(或等于)税法规定的费用扣除额的,适用公式为:应纳税额=雇员当月取得全年一次性奖金×适用税率-速算扣除数。二是如果雇员当月工资薪金所得低于税法规定的费用扣除额的,适用公式为:应纳税额=(雇员当月取得全年一次性奖金-雇员当月工资薪金所得与费用扣除额的差额)×适用税率-速算扣除数
这里,需要注意几点:一是在计算应纳税额时,不得将一次性奖金或一次性奖金减去“差额数”后的余额再扣减费用扣除标准,而是直接将其作为应纳税所得额。因为费用扣除标准已在当月雇员的工资薪金收入计算个人所得税时使用过,故不得重复享受;二是采用上述计税办法,在一个纳税年度内,对每一个纳税人只允许采用一次;三是雇员取得除全年一次性奖金以外的其它各种名目奖金,如半年奖、季度奖、加班奖、先进奖、考勤奖等,一律与当月工资、薪金收入合并,按税法规定缴纳个人所得税。
二、个人取得奖金税务筹划方法
(一)平均发放月奖金金额对于取得工资、薪金的收入者来讲,企业所支付包括奖金在内的工资、薪金是计算个人所得税的依据。这部分收入是按月计征个人所得税的,即根据月收入水平的不同,课税也不同。有些企业的奖金发放是根据其经营绩效进行的,从而导致职工的工资不均匀,造成每月的应纳个人所得税额忽高忽低。这时,如果职工和单位进行一定的协调,将奖金的发放相对平均化,问题就可以解决了。
目前,我国对工资、薪金实行5%~45%的九级超额累进税率,当收入达到某一档次时,要求支付与该档次税率相适应的税负。但是,工资薪金是根据月实际收入来确定的,这就为税务筹划提供了空间,其主要思路是:企业要平均发放奖金,也就是让职工的每月工资数额尽量平均,避免工资数额每月波动较大,将各月的工资收入大致拉平,从而适用较低的税率,来减轻员工税负。通过采用平均发放工资薪金筹划方法,可以使职工获得更多的实际收益,带来更好的效果。《个人所得税法》第九条第二款规定:特定行业的工资、薪金所得应纳的税款,可以实行按年计算、分月预缴的方式计征。明确了采掘业、远洋运输业、远洋捕捞业等特定行业(季节性生产企业)可以实行年薪制计算工资和税金。《个人所得税实施条例》第四十一条又明确:特定行业职工的工资、薪金所得应纳的税款,按月预缴,自年度终了之日起30日内,合计其全年工资、薪金所得,再按12个月平均并计算实际应纳的税款,多退少补。虽然某些企业不属于税法规定的特定行业,但如果某些行业纳税人遇到每月奖金变化幅度较大的情况时,也可以借鉴该项政策的做法。这时,可以采取分摊奖金筹划方法,减轻税负。
(二)全年一次性奖金税务筹划 目前,很多企业采用目标责任管理办法,对职工工作绩效进行全面考核,根据经济效益等指标对职工进行奖惩,根据年度经济效益等指标完成情况决定年终奖金发放的数额。因此,对于职工取得的诸如年终奖金等全年一次性奖金,也存在着税务筹划的空间。
(1)巧妙调整全年一次性奖金发放数额。由于全年一次性奖金计税政策采用简易计税办法,与工资、薪金所得的九级超额累进税率计税办法有很大差异。在某些奖金区间内,可能会出现“奖金多、收入少”的情况。假定某企业副总经理获得的年终奖金为6000元,而总经理获得的年终奖金为6001元(假定两人的月工资收入均高于2000元)。分别计算一下副总经理和总经理年终奖金应缴纳的个人所得税:
副总经理年终奖金应缴纳的个人所得税=6000×5%=300(元)
副总经理税后奖金收入=6000-300=5 700(元)
总经理年终奖金应缴纳的个人所得税=6001×10%-25=575.1(元)
总经理税后奖金收入=6001-275.1=5425.9(元)
如表2所示,对比总经理与副总经理的税前奖金,总经理比副总经理只多1元(6 001元-6000元),而税后奖金总经理反而比副总经理减少了274.1元(5700元-5425.9元)。为什么出现这种情况,这就是简易计税办法的不合理性所带来的,这时就出现了所谓的年终奖金“负效应区间”。年终奖金的“负效应区间”,主要是由全年一次性奖金的计算公式引起的。按照国家税务总局通知,个人全年一次性奖金的计税方式为:应纳税额=雇员当月取得全年一次性奖金×适用税率-速算扣除数。而适用税率和速算扣除数,用全年一次性奖金除以12个月后的商数确定。这样就在每个级次税率的临界点附近出现“1元税差”,导致税负在临界点附近出现较大差异。通过测算,奖金如果在6 001元-6 305元之间,其税收负担都比奖金为6 000元的时候要重。
实际上,不仅6000元至6305元的奖金区间内会出现这样的问题,每到累进税率进级的临界点附近,都会出现同样的现象。“负效应区间”包括以下八段(见表3)。
企业在为职工发放年终奖金时,如果通过调整奖金数额来降低税款,可以算是企业合理进行的税务筹划。企业可参照上表所示,尽量避免将税前年终奖金的金额定在所谓“负效应区间”内。
(2)调整全年一次性奖金发放次数。由全年一次性奖金的计算公式可以看出,虽然全年一次性奖金先除以l2,以其商数确定适用税率,但是,这只是扣除了1个月的速算扣除数。因此,全年一次性奖金其实只有1/12适用了超额累进税率,另外,11/12适用的是全额累进税率。所以尽可能多安排全年一次性奖金和尽可能少安排全年一次性奖金的税务筹划思路都是有问题的。在个人工资奖金总额一定的情况下,企业合理安排职工全年一次性奖金的分配比例,从而使工资薪金所得缴纳最少的个人所得税,最大限度地享受低税率优惠。一是避免将年终奖金分摊到每个月的工资薪金中,作为工资薪金发放。这是因为:平均分摊到每个月的工资薪金的那部分奖金,要与当月的工资薪金收入合并缴纳个人所得税。这就导致原本属于年终奖金的那部分收入不能按照简易计税办法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纳税人享受不了国家的优惠政策。另外,如果企业发放给职工的年终奖金较多,那么,平均分摊到每个月发放,无疑增加了每个月的应纳税所得额,从而使得适用税率升高,税负加重;二是避免年终奖金多次发放,如将年终奖金改为季度奖金等,因为全年一次性奖金的计税方法,在一个纳税年度内,对每一个纳税人只允许采用一次。其它各种名目的奖金,需与当月工资、薪金收入合并缴纳个人所得税。一般来说,年中和年末两次发放年终奖金或者年终奖金一次性发放,个人所得税负担最低,这要视具体情况而定;三是通过合理分配月工资和年终奖金,尽可能降低适用税率。
三、案例分析
(一)平均发放月奖金案例 具体内容如下:
案例一:某食品制冷企业,一年中1月、2月、3月、11月和12月是淡季,工人没事干, 每月发放400元生活费。其余7个月为主要工作期,职工平均工资为1800元/月, 基本奖金为1000元/月,共2 800元/月。
若按企业实际情况,在工作淡季,职工每月领取的400元低于费用扣除标准2 000元,故不用纳税;而在正常工作7个月中,企业职工应缴纳的个人所得税为:
每月应纳税额=(2800-2000)×10%-25=55(元)
全年应纳税额=55×7=385(元)
筹划方案:若企业将每名职工年全部工资24000元(2800元×8+400元×4)平均分摊到各月,即在不工作的月份也照发工资和奖金,每月发放2000元(24000元/12),则该企业职工每月工资收入在减除2000元的扣除费用后,应纳税所得额为0,不必缴纳个人所得税。
经过税务筹划,该企业每位职工全年可节税385元。从这个案例中看出,将奖金分摊到各个月份上,使每月收入相对均衡,使职工税负降低,实际收入水平提高。
(二)调整全年一次性奖金发放数额案例具体内容如下:
案例二:陈某为某公司的总经理,月工资收入10000元,年终企业发给其年终奖金25000元。
陈某应缴纳的个人所得税为:
每月工资薪金所得应纳税额=(10000-2000)×20%-375=1225(元)
年终奖金应纳税额=25000×15%-125=3625(元)
全年应纳税额=1225×12+1375=18325(元)
陈某的税后收入为:
税后收入=(10000-1225)×12+(25000-3625)=126675(元)
筹划方案:实际上,该企业发放给陈经理的年终奖金25 000元,刚好处在年终奖金的“24001~25294元”这一阶段的“负效应区间”。其年终奖金适用税率的确定过程为:25000元/12=2083.33元,适用税率为15%,速算扣除数为125。如果企业发现这一点,可以适当减少年终奖金的发放数额,使年终奖金适用税率降低一个级次,避免奖金数额处在“负效应区间”。如企业可以将年终奖金调整为2 4000元(正好处于临界点上,保证员工获得最大收益)。
陈某应缴纳的个人所得税为:
每月工资薪金所得的应纳税额仍为1225元不变;
年终奖金应纳税额=24000×10%-25=2375(元)
全年应纳税额=1225×12+2375=17 075(元)
陈某的税后收入为:
税后收入=(10000-1225)×12+(24000-2375)=126925(元)
经过税务筹划,陈某全年实现节税1250元(18325元-17075元),而税收收益却增加250元(126 925元-126 675元),可谓一举双得。
(三)调整全年一次性奖金发放次数案例具体内容如下:
案例三:某企业负责人孙某的每月工资为5 000元,年终奖金预计36 000元。年终奖金发放形式可以有以下四种方案:方案一是年终一次性发放奖金36 000元;方案二是年终奖金按月发放,每月发放3 000元;方案三是年中和年末两次发放奖金,7月份发放10 000元,12月份发放26 000元;方案四仍是年中和年末两次发放奖金,7月份发放12 000元,12月份发放24 000元;
方案一:孙某应缴纳的个人所得税为:
每月工资薪金所得应纳税额=(5 000-2 000)×15%-125=325(元)
年终奖金应纳税额=36 000×15%-125=5 275(元)
全年应纳税额=325×12+5 275=9 175(元)
方案二:孙某应缴纳的个人所得税为:
应纳税额=(5 000+3 000-2 000)×20%-375=825(元)
全年应纳税额=825×12=9 900(元)
方案三:孙某应缴纳的个人所得税为:
除7月份外,刘某每月工资薪金应纳税额仍为325元;
7月份发放上半年奖金时,并入当月工资薪金收入缴纳个人所得税:
应纳税额=(5 000+10 000-2 000)×20%-375=2 225(元)
12月份发放下半年奖金时,应将26 000元单独作为一个月的工资薪金缴纳个人所得税:
应纳税额=26 000×15%-125=3 775元
全年应纳税额=325×11+2 225+3 775=9 575(元)
方案四:孙某应缴纳的个人所得税为:
除7月份外,刘某每月工资薪金应纳税额仍为325元;
7月份发放上半年奖金时,并入当月工资薪金收入缴纳个人所得税:
应纳税额=(5 000+12 000-2 000)×20%-375=2 625(元)
12月份发放下半年奖金时,应将24 000元单独作为一个月的工资薪金缴纳个人所得税:
应纳税额=24 000×10%-25=2 375元
全年应纳税额=325×11+2 625+2 375=8 575(元)
可见,方案二,即年终奖金按月发放,个人所得税负最重,企业应尽量避免采取该种形式发放奖金,这对职工来说最为不利;方案一和方案三比较,年中和年末两次发放年终奖金的税负要重于年终奖金一次性发放的税负,问题在于两次奖金发放的数额分配,下半年奖金数额过高,导致适用税率升高,加重了纳税人负担,这也是企业应尽量避免的;方案四税负最轻,下半年奖金数额的确定,正好巧妙地运用了年终奖金适用税率的临界点,使纳税人获得最大收益。经比较,方案四比方案三节税1000元(9575元-8575元),比方案二节税1325元(9900元-8575元),比方案一节税600元(9175元-8575元)。
参考文献:
一、“分红”的联合税负及联合税负率的分析
公司若用“分红”的方式回报在职自然人股东,就要按20%的税率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又因这笔“分红”是在企业所得税税后列支的,这20%的个税就属于税后税,造成了企业所得税和个人所得税的重复纳税(如图1)。为了方便讨论,我们首先假定:“分红”是指公司用税后利润给股东进行分配,我们所讨论的都是现金的分配;分红账面数是指没有扣除个人所得税的“分红”,分红净额是指扣除个人所得税后的“分红”余额;税前分红数是指依据企业所得税税后的分红账面数,倒算出的企业所得税税前的金额。
1.“分红”案例讨论
我们首先用具体的数字来探讨“分红”的联合税负和联合税负率。案例如下:
老李为某公司在职自然人股东,该公司企业所得税税率为25%。老李从公司取得“分红”,扣除个人所得税后,拿到手的分红净额为12元,按20%的个人所得税税率倒算,公司给老李分红的账面数为15元[12÷(1-20%)],差额为扣除的个人所得税税款3元(15×20%=3)。
因“分红”是在企业所得税税后列支,按25%的企业所得税税率倒推,这15元的分红账面数就推为税前分红数20元[15÷(1-25%)]。由此看出,老李取得的12元分红净额,公司要承担5元(20-15)的企业所得税。
以“分红”方式奖励老李12元,公司需要承担的联合税负为8元(个人所得税3元+企业所得税5元)。公司的联合税负率为2/3(8÷12)。
2.“分红”联合税负的通用公式
由于企业所得税主要有25%和20%两档税率,自然人股东的“分红”数额又高低不同,一个个计算公司因“分红”而承担的联合税负比较麻烦,我们就推导并验证“分红”联合税负及联合税负率的通用公式,来解决这个问题。
相关变量用字母表示如下:分红账面数和税前分红数分别用 和 表示;个人所得税税率和企业所得税税率分别用r和R表示,个人所得税税额和企业所得税税额分别用F(r)和F(R)表示;联合税负用F(Y)表示。同时假设:分红净额为Y元。
根据图1,“分红”的联合税负率公式构建过程如下:由确定的分红净额倒推出分红账面数,再由分红账面数倒推出税前分红数。最后根据税前分红数与分红账面数分别计算出相应的企业所得税和个人所得税。
(1)个人所得税
公司给一个在职自然人股东支付Y元的分红净额,依据20%的个人所得税税率,倒算出公司回报该自然人股东的分红账面数为:
分红账面数=分红净额÷(1-20%) (1)
这其中包括了公司必须按20%的税率代扣代缴的个人所得税:
个人所得税=分红账面数×20%
通过代入公式(1),个人所得税的公式表达,即为:
(2)
(2)企业所得税
股东拿到的税后所得为Y元,公司所要为之承担的总成本(联合税负+人力成本),不但要从分红净额,倒推出分红账面数,还要依据分红账面数,倒推出税前分红数,这个税前分红数,就是公司为分红净额Y元所承担的总成本,计算公式为:
税前分红数(总成本)=分红账面数÷(1-企业所得税税率) (3)
这其中包括了公司交纳的企业所得税:
企业所得税=税前分红数×企业所得税税率
结合公式(3),企业所得税用公式表达,即为:
(4)
(3)联合税负及联合税负率
综上所述,公司为了让自然人股东能够拿到分红净额Y元,要承担的联合税负为:
联合税负=个人所得税+企业所得税
结合公式(2)和(4),联合税负用公式表示,即为:
(5)
由此推出公司的联合税负率为:
联合税负率=联合税负÷分红净额
结合公式(5),联合税负用公式表示,即为:
(6)
二、“年终奖”的联合税负及联合税负率的分析
“年终奖”与“分红”的不同之处在于两点:
一是“年终奖”的发放数额有限制,如果不超标,公司可将“年终奖”视同工资薪金对待,依据税法的规定,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
二是所适用的工资薪金的个人所得税税率是累进制的,从5%到45%,各档税率所带来的纳税成本存在差异。
为了方便讨论,首先假定:“年终奖”是指公司在年末一次性支付给员工的奖金,我们所讨论的奖金为现金;年终奖账面数是指没有扣除个人所得税的“年终奖”;年终奖净额是指扣除了个人所得税的“年终奖”。其流程如图2所示:
1.“年终奖”案例讨论
老张是某公司在职自然人股东,该公司平均工资为2000元,企业所得税税率为25%。12月份老张拿到扣完个人所得税后的年终奖净额13525元,他当月的账面工资额为2000元。
根据年终奖净额13525元,对照个人所得税税率表(500<[年终奖账面数-(工资起征点-工资扣除基数)]÷12≤2000,查到老张当月适用10%的个人所得税税率。我们依据下列公式:
13525=年终奖账面数-{[年终奖账面数-(2000-2000)]×10%-25}
得到老张拿到的年终奖账面数15000元,其中1475元(15000-13525)是公司代扣代缴的个人所得税。
假设国家规定(相关限制政策尚未出台,但肯定会有限制):公司给自然人股东的年终奖账面数大于公司平均工资的5倍时,超出的部分不允许税前扣除。因此老张有5000元超标(超标部分的“年终奖”=年终奖账面数-公司平均工资×5)。按25%的企业所得税税率计算,公司就要为超标部分承担1250元(5000×25%)的企业所得税。
综合考虑个人所得税和企业所得税,老张领到的13525元的年终奖净额,公司要承担的联合税负为2725元(1475+1250),联合税负率约为20%(2725÷13525)。
通过上述计算,可以肯定:公司给老张发放的年终奖净额(在个人所得税税率适用10%、企业所得税税率为25%、超标5000元的前提条件下),比给他相同数额的分红净额划算,因为在这个条件下,“年终奖”的联合税负率小于“分红”的联合税负率2/3。
如果公司给老张发放的年终奖账面数不是15000元,而是150000元,那么,加上他当月的工资,其适用的个人所得税税率就会大大提高;又如果公司发放给老张的年终奖账面数的超标部分不是5000元,而是50000元,甚至是500000元,那么,必须在企业所得税税后列支的部分就会大幅度增加,公司“年终奖”的联合税负率就不一定比“分红”的联合税负率低了。
2.“年终奖”联合税负的通用公式
我们现在对照个人所得税税率,结合20%和25%的企业所得税税率,讨论“年终奖”的联合税负及联合税负率。
先就“年终奖”通用公式中所需用到的相关变量,用字母表示如下:年终奖净额和年终奖账面数分别用 和 表示;用W表示自然人股东当月的账面工资额;联合税负用 表示;用t来表示不能在企业所得税税前列支的“年终奖”比例。 、 、 、 、 表示的含义见表1。工资的起征点与工资扣除基数相减后的余额,我们将其定义为“工资扣除数”。在计算年终奖的计税基础时,与工资的起征点相减的数值,我们将其定义为“工资扣除基数”,表示为:
(7)
根据图2,年终奖的联合税负率公式构建过程如下:根据事先确定的年终奖净额估计所适用的个人所得税税率,倒推出年终奖账面数,并计算相应的个人所得税和超标部分的企业所得税。
(1)个人所得税的计算
第一步,确定表1中所对应的“全月应纳税所得额”;
计算公式表示如下:
全月应纳税所得额=[年终奖账面数-(起征点-工资扣除基数)]÷12(8)
第二步,确定用分红净额表示的个人所得税公式。
个人所得税税率表中的“全月应纳税所得额”确定后,个人所得税的计税基数、其适用的个人所得税税率、速算扣除数就自然确定了。例如,自然人股东“年终奖”的“全月应纳税所得额”为24000元,计税基数则为288000元(“全月应纳税所得额”×12),对照表1,这“全月应纳税所得额”(24000元)介于20000~40000元之间,那么,该自然人股东适用的个人所得税税率就是25%,速算扣除数为1375元,通过计算该自然人股东的个人所得税为70625元,计算公式如下:
个人所得税=计税基础×个人所得税率-速算扣除数(9)
计税基础=全月应纳税所得额×12 (10)
结合公式(8)、(9)和(10),个人所得税,用公式表示,即为:
(11)
因为自然人股东税后得到的年终奖净额与年终奖账面数的关系,可以表示如下:
年终奖净额=年终奖账面数-个人所得税
用年终奖净额表示的年终奖账面数的公式如下:
(12)
将公式(12)带入公式(11),用年终奖净额表示的个人所得税的公式,则如下:
(13)
(2)企业所得税的计算
新《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三十四条规定:公司发生的合理的工资薪金(包括奖金)支出,准予扣除。
根据这个规定,“年终奖”的发放金额若在合理范围内,是准予在税前扣除的,这就不会增加企业所得税税负。但超标的部分,不能在税前扣除。
在通用公式的推导过程中,我们用t来表示不能在企业所得税税前列支的“年终奖”比例(即超标的比例)。所以,公司发放“年终奖”给自然人股东时,在适用的企业所得税税率为R的情况下,超标部分要承担的企业所得税,计算公式表示如下:
年终奖超标部分的企业所得税=年终奖账面数×超标的比例×企业所得税税率
通过带入公式(12),企业所得税用公式表示,即为:
(14)
(3)“年终奖”联合税负及联合税负率的确定
“年终奖”的联合税负=个人所得税+超标部分企业所得税
通过带入公式(13)和(14),“年终奖”的联合税负用公式表示,即为:
(15)
由此推出,公司联合税负率公式为:
且(16)
三、“分红”和“年终奖”的联合税负及联合税负率的比较
将25%和20%的企业所得税税率和各档个人所得税税率分别带入公式(6)和(16),得到表2:在企业所得税税率为25%和20%时,“分红”的联合税负率分别为2/3和9/16;在企业所得税税率为25%,个人所得税税率不大于25%时,年终奖的联合税负率小于2/3;在企业所得税税率为20%,个人所得税税率不大于20%时,年终奖的联合税负率小于9/16。
比较表2中的各个联合税负率的分布情况,可以看到在25%和20%的企业所得税税率下分别对应了一个需要优化的区间。
需要筹划的区间一:在企业所得税税率为25%,个人所得税税率为30%及其以上时,“年终奖”的联合税负率高于“分红”的联合税负率;
需要筹划的区间二:在企业所得税税率为20%,个人所得税税率为25%及其以上时,“年终奖”的联合税负率高于“分红”的联合税负率。
如果公司单独用“年终奖”来回报自然人股东,所发放的年终奖账面数,使得自然人股东适用的个人所得税税率落入上述两个需要优化的区间时,则公司的回报方式存在纳税优化的空间。
四、基于“分红”与“年终奖”的激励方案优化
1. 讨论个案的优化
老刘是某公司的自然人股东,该公司的平均工资为8000元,企业所得税税率为25%。12月份老刘在公司的账面工资额为12000元。12月份公司准备奖励老刘500000元(扣除个人所得税后),公司尚未确定采用“分红”还是“年终奖”的方式发放。
如果公司单独发放“年终奖”奖励老刘,那么用估计的年终奖账面数,比照个人所得税税率表 ,老刘适用30%的个人所得税税率,已经落在了需要优化的区间中。那么这笔钱公司单独采用“年终奖”的方式发放给老刘,不是最优方案,从减轻公司的联合税负考虑,可以采取“年终奖”与“分红”相结合的方式发放。
首先调整年终奖净额所对应的年终奖账面数,把适用的30%的个人所得税税率正好降到25%,即将老刘因“年终奖”而交纳的个人所得税的计税基数(年终奖账面数与工资扣除数的差额)除以12个月,分摊到每月后,个人所得税税率表中的“全月应纳税额”正好是40000元(彻底用足25%的税率)。
因为老刘的当月工资大于个人所得税起征点(工资扣除基数为2000元,工资扣除数为0),依据年终奖净额的计算公式(12),这500000元的奖励净额,通过“年终奖”发放的数额,即老刘拿到手的年终奖净额调整为361375元。剩下的钱,公司则应按照“分红”方式发放,金额为138625元(500000-361375)。
将相关的数据代入“年终奖”的联合税负公式(16)中,即可得到,公司以“年终奖”回报老刘,所承担的联合税负为:
公司以“分红”回报老刘,所承担的联合税负为:
因此该优化方案总联合税负为:
优化方案的联合税负率为:
而单独发放“年终奖”,用公式(16)计算,单独发放“年终奖”的联合税负率为:
比较得出,单独发放“年终奖”( 联合税负率为 0.786),或者单独“分红”( 联合税负率为2/3,即0.667),都没有把两种方式结合发放划算(联合税负率为0.642)。
公司单独以“年终奖”奖励老刘,联合税负为:393000元(0.786×500000),即“年终奖”的联合税负率×股东的税后所得。
公司单独以“分红”奖励老刘,公司的联合税负为:333333元(2/3×500000,即“分红”的联合税负率×股东的税后所得)。
在保证老刘拿到手的税后所得固定为500000元的前提下,优化方案较单独发“年终奖”节税71958.3元(393000-321041.7),较单独“分红”节税12291.3元(333333-321041.7)。
2. 企业所得税税率为25%和20%时的纳税方案优化
第一步,将全部奖励额都假设用“年终奖”发放,并参照表3确保不存在激励无效区间。以下用例子来说明什么是激励无效区间。
某公司准备用“年终奖”回报两个在职自然人股东,老吴和老徐,两人当月工资都超过起征点2000元(两人的工资扣除数为0)。公司打算给老吴年终奖账面数60000元,给老徐年终奖账面数63000元。通过计算得到,个人所得税税率表里所对应的“全月应纳税额”项目,老吴为5000元(年终奖账面数与工资扣除数的差额÷12个月),老徐为5250元。因此,老吴适用的个人所得税税率为15%,老徐适用的个人所得税税率为20%。
计算得到老吴的个人所得税为:60000×15%-125=8875(元)
老吴的年终奖净额为:60000-8875=51125(元)
计算得到老徐的个人所得税为:63000×20%-375=12225(元)
老徐的年终奖净额为:63000-12225=50775(元)
可以看到,年终奖账面数老吴比老徐少了3000元,但是扣完个税后,老吴拿到手的年终奖净额比老徐的多了350元。因此老徐的年终奖账面数处在了激励无效区间。造成这种现象的原因是:在激励机制中没有考虑税收的因素,使得63000元处于15%和20%的个人所得税税率的临界位置。
类似的临界位置在每相邻两档个人所得税税率之间都会存在。在考虑“年终奖”的数额时,并非越高越好,要考虑纳税所得及税率的级次变化,否则在发放的“年终奖”略高于临界值时,增加的“年终奖”尚不足以弥补增加的个人所得税税负。通过计算,可以测算出各档个人所得税税率下“年终奖”激励无效的区间。
假设月薪已超过2000元,“年终奖”账面数为 ,第一个临界点处:
即5%和10%的个人所得税税率所需要自然人股东承担的个人所的税是相同的情况,可以推算出:
元
其他临界点的情况以此类推。归纳得出:当“年终奖”处于税率变化的临界点时,应选择低于临界点的标准,具体见表3。一般公司的“年终奖”发放都根据考核确定,不能随意改变应该奖励的数额,所以应将年终奖账面数调低的部分以“分红”的形式发放。
第二步,试算。如果个人所得税税率不在需要筹划的两个区间中,那么方案已为最优,不需要进一步筹划;否则,进入第三步。
第三步,拆分奖励额。在企业所得税税率为25%和20%时,年终奖账面数应分别分配为: ; ,年终奖净额应分别分配为: ; 。即确保“年终奖”用足所适用的个人所得税税率:在企业所得税税率为25%时,确保其用足25%的个人所得税税率;企业所得税税率为20%时,确保其用足20%的个人所得税税率。剩下的金额通过“分红”的方式发放。
五、结论及建议
1. 奖励净额确定的筹划
筹划思路:不改变奖励净额,改变奖励方式,使得公司的联合税负率小于相应情况下单独“分红”的联合税负率。企业所得税税率为25%和20%时,筹划方式具体见表4。
2.奖励账面数额确定的筹划
筹划思路为:不改变奖励的账面数额,改变奖励的发放方式,使得企业所承担的联合税负率最小。企业所得税税率为25%和20%时,分别应采用的筹划方式具体见表5。
3.建议
(1)建议先确定税后自然人所得净额,然后选用级次低的个人所得税税率试算,倒算出账面数。防止税前金额盲目选取,使得账面数正好落入临界范围,造成账面数高而税后所得低的无效激励现象。
(2)分配奖励额时,建议做好联合税负率的测算和控制工作。
但如何发年终奖是一门学问,它体现的是企业的激励导向。劳埃德的天价年终奖,5340万美元中也只有2730万美元现金,其余的是股票和期权。
年关将至,年终奖该怎样发,发多少才能起到激励作用呢?
行情预测
2007年谁的红包最厚
2007年,“最厚的红包”会诞生在哪个行业?
证券业:年终奖有望翻番
2007年中国股市的火爆,令证券、基金公司的从业人员的年终奖有望实现大幅增长,成为2007年年终奖增长最快的群体。
“2007年效益简直超级好”,成都某券商营业部负责人告诉记者,“去年一年我们的利润也才300万元左右,目前已经达到了1000多万了!”交易量大增,让营业部员工的收入也明显提升,还出现了月薪上万的员工。由于过去几年行情不好,一些券商微利甚至亏损,证券从业人员年终奖“红包”较小,因此2007年的年终奖有望实现大幅增长,不排除翻几番。
一基金管理公司的销售人员表示,2007年基金卖疯了,自己的全年任务早在8月就提前完成,还有望拿到10多万元的年终奖。
IT业:有人的年终奖足以买车买房
从整个IT领域看,记者从业内了解到,互联网行业由于大多数知名的企业都在海外上市,所以普遍采用外企的年终奖体制,即双薪制。除SP等个别领域,中国大的互联网企业2007年在业绩上都会比2006年更好,尤其是网络广告增长很快,因此互联网业的年终奖估计是稳中有升。
而传统IT制造业则更注重绩效。国内一家一线PC厂商员工对记者说,在销售部门,一些员工的年终奖甚至可以比肩分公司的中高层,而行政部门就要逊色得多。甚至不夸张地说,一些销售员工的年终奖足以买车买房。因为该企业2007年在中国市场的销售普遍看好,所以一线销售员工的收入也看涨。但对于市场份额下降的IT制造企业来说,员工收入就不妙了。
专家看法
怎样发才会皆大欢喜
很多公司都将年终奖作为成本或负担,但事实上,越是这样想,越容易换来“双输”的结果。年终奖如何发,才能取得皆大欢喜的效果?
汪洪涛:亚商企业咨询股份有限公司执行董事
年终奖的发放要体现3个导向:第一、体现公司年度业绩状况。第二、体现员工年度工作业绩。第三、要与年初业绩和激励计划保持一致,体现企业对于员工的承诺和责任。
其次,年终奖发放要把握好三个步骤。第一、回顾年度计划和业绩协议。对于计划和目标的确认是评价的前提。第二、评价公司业绩和员工业绩。避免造成工作业绩差的偷着乐,工作卖力业绩好的愤愤不平的现象。第三、核算并发放奖金,制定新的业绩和激励计划,做到步步有条不紊。
再次,年终考核也是值得关注的问题,主要体现在以下三个方面:其一,年初业绩计划要清楚。绩效明确,才可能兼顾公平。其二,年度业绩结果要明确。其三,奖罚要有章法,不要企图毕其功于一役。
我认为,年终奖体现企业的激励导向,在制定年度激励计划时要从年度绩效目标入手核算出合理的年度激励计划。如果没有激励计划,建议适当平均化,不要拉开很大差距,没有依据的拉开差距是比较危险的。对待年度业绩评价和激励兑现要像对待客户合同一样严肃。
伍刚:人力资源专家
组合型的年终分红模式优于单纯的货币,货币有时候甚至还会传达一些错误的讯息,很可能让员工形成等价交换的概念,认为其所做的一切都是可以拿货币来衡量的。很显然,这样的氛围不利于培养员工的忠诚度、形成优秀的企业文化。
动态打探
年终奖衍生新商机
在年终奖成为员工的热门话题时,也给老板和企业管理者出了难题:怎样在企业的财力范围内让员工最满意?有人就抓住了其中的新商机。
A.网站的另类商机
一些成都的互联网企业早将年终奖商机瞄入眼底。中企动力就在成都做起了“一大把”免费企业门户,为中小企业老板提供怎么发年终奖的咨询服务。
B.企业请“高人”为年终奖避税
软件公司员工林勇对2007年年终奖很乐观,因为他得知老总已表示2007年的年终奖会尽量为大家考虑避税问题。2006年发年终奖时,会计对新的年终奖缴税政策不清楚,把年终奖和林勇一年的项目奖都在一起发放,导致税率从15%变成了20%,结果让他多交了2000多元的税。
据了解,越来越多的公司开始请专业人士规划年终奖缴税问题。尽管税收筹划收费不菲,但对公司来讲,是既能少缴税、又能体现老板体贴员工的一个好机会。
税务专家表示,“税收筹划不能与偷、逃税混为一谈,企业可以在多种纳税方案中选择税负较低的方案,降低企业成本。”如果单位效益好,给员工的红包非常“丰厚”,就更得仔细核计年终奖一次发与分次发哪种更合适了,否则造成的损失就多达上千甚至上万元。
舆情调查
发多少才会觉得快乐
年终奖发多少你会觉得快乐?年终奖怎样发你会觉得快乐?
肯定是发现金最实在。发多少?当然是韩信将兵,多多益善。
2007年根本不用考虑发多少了,多少都快乐,因为2007年股市回报的不知道是多少倍年终奖了。至于怎么发,我想现金最好,那样又好继续买股票了。
我们公司年终会根据员工表现有免费旅游奖,大家能获得价值不等的国内外旅游奖励。与纯现金奖励相比,这种奖励方式更让人难忘。
如果能领到一些具有纪念意义的实物也未尝不可。工作的压力将同事、朋友间的距离拉远,特别是一些同事由于存在竞争等原因,彼此缺少和谐、融洽的关系。如果年终奖能发给一些真正实用或有纪念意义的实物,若干年后,不论大家是否还在共事,至少在看到这些东西时,多少都会想起当初的点点滴滴。
年终奖发得公平,跟我付出的努力成正比就好。
呵呵,能发股票或者期权就好了。
另眼相看
华尔街年终奖为何那么高
2007年,华尔街各金融机构的年终奖形势一片大好,高盛公司每个员工平均可以分到62.2万美元。
华尔街是不是发疯了?按照美国的各种法律监管水平,疯的可能性不是很大。监管体系完善,正常的市场经济能够给予竞争者大体公平的机会,而从竞争中胜出的,自然也能获得更多的金钱。
华尔街的年终奖为什么会这么高呢?以前的传统经济学,说的是“无差别人类劳动”是其中的关键。但后来出了邓丽君,中国内地的经济学家很难解释,为什么邓丽君的出场费要这么高?为什么一个工人劳动一年都买不起一张演唱会门票?越来越多的高收入现象在新古典的供给与需求框架下,得到了很好的解释,所以人们转向了现代经济学。
按照这种经济学,一个人拿很多钱是因为有很多人通过直接与间接的方式“需要”他。对于一个人或物,有超过一个人的需求,就会出现买者之间的竞争,结果就把价抬高了。对于华尔街的金融机构而言,道理也是一样的。只不过他们是资本世界中的明星。
常理上,资本会朝着边际收入高的地方去,例如中国经济的高速增长吸引了大量外商直接投资,但华尔街的金融机构是专业做发现哪里边际收益高的事情的,然后告诉投资者或者代客理财等。因为他们专业从事这个行当,所以比普通人多懂一些哪个行业比较有前途,哪个国家比较有风险。这样大量的机构和散户投资者依靠他们做出投资决策,而机构投资者背后又是大量的间接个人投资者,个人通过银行、基金等形式进入了这个市场。所以这背后是张无边无际的网,网上的人都需要华尔街的金融机构,所以他们的价就高了。
1、高目标、高激励。
2、激励对象尽可能向基层下移,激励指标尽可能细化。
3、视各岗位、各部门对指标的关联度的不同,同一指标、不同岗位或部门设立不同的激励权重。
4、薪酬发放分为月度基本工资、季度奖金、年终奖金三部分。其中月度基本工资按
公司相关管理制度的规定执行。季度或年终奖励的计算以“量、本、利”及质量、资金占用等项目为核心,按季度或年终实际完成情况计发。
5、中层以上管理岗位由公司直接考核或奖励,一般管理岗位由公司拨付月基本工资总额或季度、年度奖励总额,部门内部实行二次分配。
二、岗位工资人员薪酬标准的设立
(一)、原则
1、以股份公司的相关规定为依据,在股份公司规定范围值内,由公司结合各岗位具体情况而定。
2、以同行业同岗位工资水平为参考依据。
3、向开发、技术、工艺人员以及营销、生产一线管理骨干倾斜。
4、向管理难度大、管理复杂、管理风险大的岗位倾斜。
5、向作出重大贡献的岗位或部门倾斜。
(二)、标准
1、中层以上管理岗位基本工资及年终奖励按股份公司相关规定执行。
2、一般管理岗位以04年应发工资标准为基础,达到05年确保目标水平时,另考虑
增加04年月应发工资标准1~1.5个月工资作为年终和季度奖励。
3、完成1000万元的经营利润奋斗目标,由总经理视具体情况按总额50~80万元对岗位
工资人员给予特别奖励,其中贡献特别突出者,最高可获得30000元奖励。
三、薪酬模式
(一)、中层以上管理岗位人员
1、月基本工资+年终奖励模式
该模式适用于公司高层管理岗位、管理中心下属各中层管理岗位。年终奖励额度占其
全年总收入水平的30%以上,行政级别越高,年终奖励部分占全年总收入水平比例越大。
2、月基本工资+季度奖励+年终奖励模式
该模式适用于除上述岗位以外的其余中层管理岗位,年终奖励部分占其全年总收入水平的20%,季度奖励部分占其全年总收入水平的20~30%。
(二)、一般管理岗位人员
1、月基本工资+年终奖励模式
该模式适用于管理中心下属各岗位、检验科下属岗位及营销、技质中心下属统计岗位,该类岗位工资人员不设季度奖励,部门月基本工资总额由公司按04年月应发岗位工资标准的90%拨付至各部门,部门内部考核分配,余下10%作为年终留存。对该类人员设立年终奖,其年终奖励基金按月岗位工资标准的1~1.5个月及10%年终留存合并计算。
2、月基本工资+季度奖励+年终奖励模式
该模式适用于除上述岗位以外的其他管理岗位,该类岗位工资人员部门月基本工资总
额由公司按04年月应发岗位工资标准的90%拨付至各部门,部门内部考核分配,余下10%作为年终留存。该类人员设季度奖励和年终奖励,季度奖励总额按04年月应发岗位工资标准1~1.5个月的70%作为季度奖励基数;年终奖励基金按04年月应发岗位工资标准1~1.5个月的30%及10%年终留存合并作为年终奖励基金。季度奖励及年终奖励分别按相应的计算办法执行。
四、年终奖励的计算
1、本办法适用于所有享受年终奖励的岗位工资人员。其中中高层管理人员年终奖励
的发放以完成股份公司下达的基本任务为核心奖励指标,完成基本任务后,年终奖励按以下办法执行。未完成基本任务,基本任务完成率每差1%,下述项目的应发额度下降3%。
2、年终奖励的计算
某岗位年终实发奖金=该岗位年终奖金基数×奖励系数×调控系数
×绩效评价系数
3、奖励系数的核定
序号
奖励项目
标的
系数
1合并经营利润
确保目标:500万元
奋斗目标:1000万元
1、完成确保目标标的,计奖励系数0.6。
2、未完确保目标标的,每差10万元,奖励系数下降0.1。
22R市场销售收入
89400万元
1、完成标的,计奖励系数0.1。
2、未完标的,每差100万元,奖励系数下降0.01。
3年末不良资产总额
在04年末实际总额基础上下降20%
1、完成标的,计奖励系数0.1。
2、未完标的,每超5万元,奖励系数降0.01。
4月均资金占用总额与月均销售收入之比例(在04年基础上下降10%)
292%
1、完成标的,计奖励系数0.1。
2、未完标的,每上升1%,奖励系数下降0.01。
5公司责任质量损失占全年销售收入比例(在04年基础上下降20%)
1.80%
1、完成标的,计奖励系数0.1。
2、未完标的,每上升1%奖励系数下降0.01。
注:1)、年终奖金实际奖励系数即为上述各奖励项目按05年实际完成情况的计算值之和。
2)、上述各单项奖励系数下降额度最大下降为0止。
4、调控系数的确定
调控系数值为0.8~1.2,具体取值按以下原则执行:
(1)、考虑到本分配方案可能存在局限性,在公平、公正的前提下,针对不同部门、不同岗位,可以设立不同的调控系数,各岗位具体调控系数值的确定由公司办公会研究制定。
(2)、公司中层以上岗位,调控系数为1以上值时,全年总收入原则上不得突破集团公司制定的相应岗位年度总收入标准。
5、绩效评价系数的确定
绩效评价系数分为甲、乙、丙三个等级,系数分别为1.2、1.0、0.8,分别占岗位工资人员比例为10%、80%、10%。年末由公司办公会根据季度评选结果研究讨论后最终确定。
五、季度奖励的计算
1、本办法针对享受季度奖励的岗位工资人员设立。
2、季度奖励实行百分制评价。针对不同部门、不同岗位设立相应的奖励项目,同一
奖励项目、不同岗位设立不同分值,当月某岗位各奖励项目得分之和除以100即为季度奖金奖励系数,各岗位具体季度奖励项目及计分办法见附表一和附表二。
3、季度奖励的计算
某岗位季度实发奖金=该岗位季度奖金基数×季度奖金奖励系数×绩效评价系数
4、绩效评价系数的确定
绩效评价系数分为甲、乙、丙三个等级,系数分别为1.2、1.0、0.8,分别占岗位工资人员比例为10%、80%、10%。其中甲等员工如无法评出,则宁缺勿滥,丙等员工则必须评出。具体评定办法另文规定。
六、其他
1、一般岗位工资人员月基本工资标准在公司月基本工资总额范围内由各岗位直接上级提出分配方案,报各中心主任审核、总经理批准后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