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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条为了排查煤矿安全生产隐患,整顿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矿(井),根据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国家煤矿安全监察局安监总煤矿字〔200*〕134号《煤矿隐患排查和整改实施办法(试行)》、安监总煤矿字〔200*〕133号《煤矿重大安全生产隐患认定办法(试行)》和《国务院关于预防煤矿生产安全事故的特别规定》等有关文件规定,制定本实施办法。
第二条煤矿企业是安全生产隐患排查、整改的责任主体,煤矿企业主要负责人对本企业安全生产隐患的排查和整改全面负责。煤矿安全生产的隐患排查和治理以矿井为单位进行,各矿矿长对安全生产隐患的排查和治理负直接责任。
各矿井要加强现场监督检查,及时发现和查处违章指挥、违章作业和违反操作规程的行为。发现存在重大隐患,要立即停止生产,并向煤矿主要负责人报告。
第三条矿井有重大隐患的,应当立即停止生产,排除隐患。本实施办法所称重大隐患是指《特别规定》第八条第二款所列15种重大安全生产隐患(详见安监总煤矿字〔200*〕133号文件《煤矿重大安全生产隐患认定办法》),以及*矿务集团有限公司安全管理资料汇编中所列的重大隐患。*矿务集团有限公司安全管理资料汇编中所列的主要隐患,按一般隐患的要求进行排查、整改。
第四条集团公司安全监察部、集团公司全资或控股子公司安全监察部,以及集团公司驻矿(处)安全监察处,对所属矿井的重大隐患负有重点监察、专项监察、定期监察的职责。
第二章隐患排查
第五条各矿井要建立安全生产隐患排查、整改制度,健全各级安全生产隐患排查、整改的的责任制,组织职工发现和排除隐患。
1、集团公司董事长、总经理和各矿矿长,对本单位的安全生产隐患排查、整改工作负全面责任。应当每月组织一次由相关煤矿安全管理人员、工程技术人员和职工参加的安全生产隐患排查,对查出的隐患要登记建档。要定期听取有关人员及部门对安全生产隐患排查的汇报,督促和检查安全生产隐患排查、整改工作计划和资金的落实,组织健全机构、配备人员、组织制定岗位责任制,主持召集安全生产隐患排查、整改工作办公会及工作会议,及时作出决策和下达指令。
2、集团公司和矿总工程师,对本单位的安全生产隐患排查、整改工作负技术领导责任,负责组织制定安全生产隐患排查、整改工作计划和安全技术措施,负责配备技术力量,确定岗位责任、开展科研攻关、推广应用新技术,组织安技措资金计划,参加安全生产隐患排查和整改。
3、集团公司分管副总经理和各矿的矿长,对本单位的安全生产隐患排查、整改负直接领导责任;各矿分管副矿长协助矿长开展安全生产隐患的排查和整改工作,对此项工作的开展负有同等责任。负责组织实施安全生产隐患排查、整改工作计划,监督检查各级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岗位责任制落实情况,组织实施整改隐患的各项措施,参加安全生产隐患排查和整改。
4、集团公司和矿分管的副总工程师,对本单位的安全生产隐患排查和整改负技术责任。负责组织制定、审批和落实整改隐患的安全技术措施,参加安全生产隐患排查和整改。
5、集团公司安全监察部部长和驻矿安全监察处副处长,对本单位的安全生产隐患排查和整改工作负监察责任;集团公司安全监察部分管副部长、总工程师,对各自分管业务范围内的安全生产隐患排查和整改工作,负有安全监察直接责任。负责监督检查本企业各级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岗位责任制和业务保安责任制的履行情况,参加安全生产隐患的排查,跟踪落实隐患的现场整改情况,对各自分管范围内的安全生产隐患实行闭合管理,并建立和保管好安全生产隐患整改台账。
集团公司安全监察部总工程师、驻矿安全监察处技术负责人,对本单位安全生产隐患排查和整改工作负技术监察责任。专兼职安监人员要按三大规程及有关文件规定,认真排查本单位安全生产隐患,跟踪安全生产隐患整改,认真检查整改隐患的各项措施执行情况,严格把关。
6、集团公司生产技术部和矿生产技术管理部门,是安全生产隐患排查和实施整改的主要机构,对隐患排查、整改负生产技术管理责任。具体负责安全生产隐患排查、制定具体整改方案、指导整改方案的实施以及现场整改过程中的安全生产技术管理工作。
7、基层区队的区队长,对本单位的安全生产隐患排查和整改负全面责任。每天组织一次对本区队安全生产隐患的排查,采取有针对性的措施进行及时整改,对排查出来的安全生产隐患要登记建档,并及时向有关领导和部门汇报安全生产隐患的排查和整改工作情况。
8、基层区队的技术负责人,对本区队的安全生产隐患排查和整改工作负技术管理直接责任。负责编制安全生产隐患排查和整改的安全技术措施,现场指导安全技术措施的实施。
9、基层区队的班组
长,对本班组生产作业场所存在的安全隐患的排查、整改负直接责任。作业前,必须认真排查本班组生产作业场所存在的安全生产隐患,提出在工作过程中应采取的安全防范措施,并在生产过程中采取切实可行的措施认真加以解决;对依靠本班组力量无法进行整改,或一时不能彻底整改的安全生产隐患,必须及时向区队以及矿调度室汇报。
10、基层区队的现场作业人员,对所在岗位的安全生产隐患排查和整改工作负责。必须每班排查本岗位安全隐患,对排查出来的安全生产隐患要及时进行整改;如不能整改的,必须及时向班组长和区队带班干部进行汇报,同时,在现场作业过程中,必须无条件接受各级领导及安全管理人员交办的安全生产隐患整改任务,并按要求完成隐患整改工作。
第三章隐患的分级管理和监控
第六条对煤矿的安全生产隐患实行分类、分级管理和监控。
集团公司生产技术部在每月5日前,各矿井分管部门要在每月25日前,按照以往对十害专管的要求,从采煤、掘进、机电、运输和提升、通防、巷修、火工品管理、水文地质、冲击地压、其它等十大方面,对安全隐患进行一次彻底排查,对所排查出来的各类隐患按照下述方法进行分类和定级,并实行分类、分级管理,即:需要地方政府或省政府及部门协调解决的安全隐患为a类,需要集团公司帮助解决的安全隐患为b类,属于矿安排解决的安全隐患为c类,属于区队自身解决的安全隐患为d类;按照其危害程度和隐患的性质不同,分为:特别严重、严重、中等、一般、较轻5个等级。在填报安全生产隐患汇总表时,要按照隐患的类别、危害的程度和隐患的专业类别,依照a类、b类、c类、d类的先后顺序依次进行填报;重大隐患和一般隐患分别填入各自的汇总表,以明确区分。煤矿重大隐患和一般隐患排查和整改情况汇总表,要及时报送相关领导和部门,并及时下发到基层相关单位。对不属于上述两类煤矿安全隐患的其他安全生产关键问题,仍按现行的相关规定,经梳理后专门填写安全生产关键预报表,分别报集团公司安全监察部和生产技术部;属于基本建设工程的,要同时报送规划部。
集团公司安监部负责跟踪督查b类隐患,并协调省或地方政府及部门解决a类隐患。
一般隐患由矿长指定隐患整改责任人,责成立即整改或限期整改。对限期整改的隐患,由整改责任人负责监督检查和整改验收,验收合格后报矿长审核签字备案。
重大隐患由各矿矿长组织制定隐患整改方案、安全保障措施,落实整改的内容、资金、期限、下井人数、整改作业范围,并组织实施。整改项目结束后,由矿长按照重大隐患的整改验收标准组织自检。
矿井重大隐患自检合格后,要及时向集团公司公司安全监察部、生产技术部以及当地市(县)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煤矿安全监察部门进行报告。申请报告应包括整改方案中的内容、项目和自检结果,并有煤矿主要负责人签署的验收意见。
第七条集团公司和各矿井必须建立正常的安全生产隐患排查和整改活动制度。集团公司和各矿井按照季度和月度分别召开一次安全生产隐患排查和整改分析会,每季度的第一个月可将季度和月度排查分析会合并进行。各矿井的采煤、掘进、机电、运输提升、通防、巷修、火工品、水文地质、冲击地压及其它相关方面专业技术人员和管理人员,每周要与安监部门一起召开一次安全生产隐患排查和整改分析会;区队每天要分析一次安全生产隐患排查和整改情况。每次会议都要有原始记录。
第八条集团公司和各矿两级安全监察部门要建立隐患整改档案,对各类隐患实行“谁排查、谁签字,谁整改、谁签字,谁验收、谁签字”的闭合管理。
每月底,集团公司、全资或控股子公司安全监察部门,以及驻矿安全监察处,要将本单位当月安全隐患的整改情况及时反馈给集团公司以及本单位的相关领导和部门。对重大安全隐患没有按期进行整改的,先停产整顿,再按照集团公司相关规定实施责任追究。
第四章隐患的建档和上报
第九条集团公司安全监察部、驻矿安全监察处对查出的安全隐患,要及时下发安全隐患整改通知单或安全监察意见书,并跟踪落实隐患整改的情况;对未按期完成隐患处理或因安全隐患处理不当而造成事故的,要依照责任追究等相关文件的规定,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
第十条各单位安全监察部门,要加强对所排查出来的安全隐患的跟踪落实,及时进行统计汇总,实行档案化闭合管理。安全隐患排查及整改情况档案应包括以下主要内容:安全隐患的名称和种类(类别)、危害程度、产生的原因和现状、所采取的整改方案及安全措施、整改的单位和整改责任人、组织和参加整改验收的人员、整改结果等内容。
第十一条各生产矿井、全资或控股子公司,应当于每月25日前将本月安全隐患的落实整改情况,以及所排查出来的下个月的安全隐患,向集团公司安全监察部和生产技术部提交书面报告。在每季度第一个月的5日前,要将上季度重大隐患的整改情况,以及本季度所排查出来的重大安全隐患,向集团公司安全监察部、生产技术部以及当地市(县)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和煤矿安全监察机构提交书面报告。上述报告均要经矿长签字。报告的主要内容要包括:产生重大隐患的原因、现状、危害程度分析、整改方案、安全措施和整改结果等内容。重要情况应当随时报告。
为进一步建立健全安全生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工作长效机制,促进安全生产隐患排查治理工作规范化、制度化,提高源头预防能力,根据国家《安全生产法》、国家安监总局《安全生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暂行规定》、《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和有关规定,制定本制度。
一、安全生产事故隐患(以下简称事故隐患)的定义和分级标准。安全生产事故隐患是指生产经营单位违反安全生产法律、法规、规章、标准、规程和安全生产管理制度的规定,或者因其他因素在生产经营活动中存在可能导致事故发生的物的危险状态、人的不安全行为和管理上的缺陷。
事故隐患分为一般事故隐患和重大事故隐患。一般事故隐患,是指危害和整改难度较小,发现后能够立即整改排除的隐患。重大事故隐患,是指危害和整改难度较大,应当全部或者局部停产停业,并经过一定时间整改治理方能排除的隐患,或者因外部因素影响致使生产经营单位自身难以排除的隐患。
二、事故隐患排查治理的责任主体。局机关各股室、下属各单位是本单位事故隐患排查治理的责任主体,应当建立健全事故隐患排查治理长效机制,成立相应组织机构,建立健全各项规章制度,落实专人专管,各级安全生产第一责任人对本单位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工作全面负责。
三、事故隐患排查治理的组织领导。水利局安全生产隐患排查治理工作由水利局安全生产工作领导小组统一领导,局安全生产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日常工作,指导、监督生产经营单位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规章、标准和规程的要求,建立健全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各项制度。
四、事故隐患排查治理的重点。局机关各股室、下属各单位应当组织安全管理人员,对事故隐患进行随时排查,并适时组织集中排查治理,对隐患排查治理情况建立档案和台帐。排查内容包括:
1、水利工程建设。以重点在建工程为重点,防范坍塌、起重机械等事故。主要包括:工程项目落实三同时原则情况;工程建设中项目法人、施工、监理等单位安全责任落实和安全保障措施;施工单位安全生产许可证和安全生产费用提取使用以及施工管理人员安全生产培训考核;在建工程防汛安全责任制、度汛方案和事故应急预案;重点水利设施如高边坡、地下洞室、基坑、起重机、塔带机、模板支护、脚手架安拆和油库、炸药库、仓库等的安全防范措施;农田水利基本建设、在建工程大型灌区节水改造安全监督管理,负责在建工程水库、水电站及大坝的安全监督管理。
2、水利工程运行。以病险水库和一般中型、小型水库为重点,严防垮坝事故。主要包括:以地方政府行政首长负责制为核心的水库大坝安全责任制和水库安全运行各项规章制度;水库大坝安全管理应急预案制定和事故救援演练;水库大坝安全监测、水雨情测报通信预警设施;病险水库除险加固责任制、前期工作、施工安排、建设管理、资金使用、竣工验收、蓄水运行、巡视检查和调度运用方案;小型水库的管理机构、看护人员、养护经费和日常巡查。
3、农村水电站及配套电网建设和运行。以农村水电站、电网、在建工程和用电户为重点,对水电开发、项目审查和验收投产等环节严格把关,规范农村水电工程建设市场。主要工作包括:已建水电站和在建工程安全度汛措施;无规划、无审查、无监管、无验收的四无水电站的清查和整改;已建水电站分类年检安全管理和 两票三制 执行情况;乡办和小型股份制水电企业安全生产机构和制度建设;农村水电企业设备检修、试验和农村水电供电区的安全供电。
4、河道采砂。以违法采砂突出河段和采砂量较大河段为重点,主要包括:河道采砂管理地方行政首长负责制,河道采砂管理制度、沟通协调机制和责任追究制;河道采砂规划编制,禁采区和可采区的划定,禁采期的规定,违法违规乱采滥挖的治理;采砂管理宣传教育和社会监督;河道防洪、桥梁和管线等跨河、穿河、临河建筑物的安全。
5、水利工程勘测设计。以野外勘察、测量作业为重点,主要包括:水利勘测设计执行《水利部工程建设标准强制性条文》(水利工程部分)和有关安全生产规程规范情况;野外勘察、测量作业和设计查勘、现场设计配合安全防护和应急避险预案。
五、隐患登记制度。局机关各股室、下属各单位安全生产专管人员每月要对本股室、本单位排查出的事故隐患和治理情况分别进行登记,逐级汇总。
六、隐患报告制度。对一般隐患要及时向本单位安全生产管理部门报告,要区分事故隐患的性质和程度,区分轻重缓急,制定整改措施,明确整改时限,落实整改资金,强化整改责任,加强监督检查,彻底进行治理。对较大隐患应向水利局安全生产领导小组办公室报告。
七、隐患督查检查制度。局机关各股室、下属各单位应当对本股室(单位)职能范围的安全生产隐患排查治理工作进行综合监管,每季度应对基层单位安全生产隐患排查治理工作进行自查、抽查和督查检查,重点督查检查各级安全生产责任制、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制订和落实情况;施工、生产作业场所安全防护情况;重大危险源安全监控和事故隐患排查整改情况;事故应急预案制订和救援演练情况;职工和农民工安全教育、培训和遵章守纪情况;特种作业和重要岗位操作人员持证上岗情况;隐患排查治理登记、销号的台帐规范情况;信息报送情况等。
根据《城市公共汽电车客运管理办法》、《安全生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暂行规定》和省市各级政府及交通行业管理部门关于全面落实《福州市安全生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和监督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为落实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进一加强我司安全生产工作,努力实现安全生产形势的好转,切实做好生产安全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整改工作,有效消除各类生产安全事故隐患,预防和杜绝各类生产安全事故的发生,保障人民生命财产的安全,结合我司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一条 集团设立安全隐患和交通违法行为举报电话和举报箱,举报电话为:968803,举报箱设于集团四楼监察室。
第二条 集团及各公司各科室、线路、站点、各租赁场地等(以下简称各部门)或者个人对公司存在的安全隐患或者安全生产违法行为,均有权向集团安全管理部门或上级有关安全部门报告或者举报。
第三条 集团安全管理部门负责登记举报电话内容,并上报集团领导及相关职能部门,由相关职能部门受理。各岗位人员应积极配合,不得隐瞒。
第四条 集团监察室负责登记举报箱内的举报信并上报集团领导及相关职能部门,由相关职能部门受理。各岗位人员应积极配合,不得隐瞒。
第五条 举报安全隐患、违法行为分类及调查核实时限。安全隐患分为一般隐患和重大隐患。一般隐患是指危害和整改难度小,发现后能够立即整改排除的隐患;重大隐患是指危害和整改难度较大,应当全部或者局部停业停产,并经过一定时间整改治理方能排除的隐患,或者因外部因素影响致使生产经营单位自身难以排除的隐患。
1、集团重大事故隐患、严重交通违法行为,可能造成重大财产或人身伤亡的,集团安全副总经理应立即组织有关人员予以调查核实;
2、集团一般性安全隐患、交通违法行为,短期内不会造成财产损失或人身伤亡的,集团相关职能部门调查核实后于三天内反馈情况;
第六条 受理的举报事项经调查核实后,属较为严重的安全隐患的,应制订安全防范措施加以落实整改,并将整改情况通报与各公司。
第七条 集团相关职能部门对提出要求反馈的举报人应在要求时间内反馈处理情况,对严重隐患举报人应按规定给予奖励。
第八条 工作人员及安管人员下一线或上路发现生产中存在的安全隐患和交通违法行为,应及时给予制止,帮助其纠正,对一时难以整改到位的,应发出整改通知书并督促落实整改。
第九条 重大事故隐患的报告。对发现重大事故隐患的应向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作出书面报告,及时向集团相关职能部门、分公司分管安全副总经理或总经理逐级汇报。主要包括事故隐患的现状及原因、危害程度及整治程序、分析及治理重大事故隐患报告应由分公司主要负责人签字。重大事故隐患自发现隐患开始30分钟以内,在现场作业或值班、运营中及时报告事故隐患,集团对拖延时间报告造成事故的要严厉惩处。
第十条 奖励。对举报安全隐患、交通违法行为,经落实,分别按下列情况给予奖励:
为了规范本公司事故隐患排查治理的职责和工作流程、要求和方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安全生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暂行规定》、《北京市安全生产条例》、《北京市生产安全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办法》等法规,制定本制度。
二.适用范围
本制度适用于公司和各部门的事故隐患排查治理管理,包括对相关方在企业工作的场所、作业活动隐患排查治理进行监督。
三.责任分工
1.公司总经理对本单位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工作全面负责;
2.各部门是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和防控的责任主体,各部门主要负责人对本部门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工作负责。
4.各级专业管理人员按照职责分工对本专业隐患排查工作负责;
5.岗位员工(包括:实习、劳务派遣人员)对本岗位区域内的隐含排查工作负责。
四.定义
1.安全生产事故隐患(以下简称事故隐患),是指生产经营公司违反安全生产法律、法规、规章、标准、规程和安全生产管理制度的规定,或者因其他因素在生产经营活动中存在可能导致事故发生的物的危险状态、人的不安全行为和管理上的缺陷。
2.隐患等级:本公司将隐患分为一般和重大事故两个隐患等级:
(1)一般事故隐患,是指危害和整改难度较小,不需要停产由部门负责人或班组长等有关人员组织立即整改的隐患。
(2)重大事故隐患,是指危害和整改难度较大,由企业负责任人组织制定并实施隐患治理方案,全部或者局部停产停业,并经过一定时间整改治理方能排除的隐患。
五.工作要求
1.任何单位和个人发现事故隐患,均有权向有关部门报告。安全管理人员或安全部和有关部门接到事故隐患报告后,应立即核实并按照职责分工通知责任部门组织落实整改并记录备查。
2.将生产经营项目、场所、设备等发包、出租的,协议签订部门应当与承包、承租单位签订安全生产管理协议,并在协议中明确各方对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和防控的管理职责。协议签订部门对承包、承租单位的事故隐患排查治理负有统一协调和监督管理的职责。
3.在发生可能危及职工人身安全的情况时,应当采取撤离人员、停止作业、加强监测等安全措施,并及时向当地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报告。
4.公司及各部门按要求开展安全隐患排查与治理工作,各层级在安全隐患排查后于24小时内将排查结果上传信息系统。
5.各层级排查出重大隐患必须立即采取临时措施防止事态扩大,同时通知安全管理部门和公司主要负责人。
6.各层级按照规定对相关隐患进行响应,相关责任人根据具体情况发出明确的指令,监督整改措施的落实,按时整改闭合验证。
7.各层级每季度对隐患排查与治理工作进行总结。
8.公司安全管理部门定期对各部门隐患排查治理工作进行考核。
六.管理内容和工作程序
1.隐患排查范围
(1)企业生产经营的所有场所、设备设施;
(2)各岗位的作业活动,包括被派遣人员;
(3)相关方在企业现场的作业场所、作业活动等。
2.隐患排查
(1)岗位员工每天对工作区域内进行隐患排查。
(2)各级专业人员和班组长每周对责任区域开展一次隐患排查。
(3)各部门负责人每月对本部门负责的管理范围开展一次全面隐患排查。
(4)隐患排查领导小组每月开展一次公司范围内的隐患排查工作。
(5)现场排查时应留有当时有关隐患的影像资料,针对高风险工序应加大排查频次。排查工作按照“谁排查、谁上传”的原则及时上传至信息系统。
3.隐患登记。
公司及各部门应按要求开展安全隐患排查工作,各层级在安全隐患排查后于24小时内将排查结果上传信息系统。
4.隐患评估。
(1)事故隐患评估由安全隐患责任部门相关管理人员、专业技术队伍人员应参加。应对安全隐患的类别等级、安全隐患产生的原因(技术原因、管理原因等)、安全隐患是否采取了临时性控制措施、是否能采取根治措施等作出分析。
(2)重大隐患在事故隐患分析时,应进行现状评估并形成安全隐患分析和现状评估报告,评估报告内容应包括安全隐患的现状(包括时间、地点、现象或检测数据、现场是否已经采取临时措施等内容),安全隐患发生的原因,安全隐患严重程度和发展趋势,安全隐患治理的措施建议,根据分析的结果,提出安全隐患治理的具体措施方案建议。
5.隐患报告。
(1)发现隐患一般采用逐级报告的方法,即员工报各部门(车间)领导或公司安全员。特殊情况或一般情况下能即时排除的安全生产隐患可采用口头报告的形式报告。重大安全生产隐患要采取书面报告的形式,报告人要把隐患地点﹑事故隐患内容﹑拟采取措施建议﹑报告人姓名﹑报告接受人姓名、报告时间等写清楚,一式二份,一份交安全管理部门,一份部门自己留底备查。
(2)企业发现下列事故隐患应及时向政府主管部门报告:
1)无法及时消除并可能危及社会公共安全的,应当立即将事故隐患的现状、形成原因、危害后果和影响范围等情况,向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报告,并与事故隐患所在区、县政府有关部门对接应急预案,落实风险防控措施;
2)外部因素可能造成本单位事故隐患的,应当立即采取制止措施,并向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报告;生产经营单位未立即采取制止措施和报告的,应承担相应的治理责任;
3)确需政府协调解决的,应当立即向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报告,并提出需要协调解决的事项。
6.隐患监控。
建立重大隐患治理监控制度,对正在治理中的重大隐患,要根据职责分工明确监控职责,采取监控措施防止事故发生。隐患治理过程中应制定现场应急处置方案,在无法保证安全的情况下,应当从危险区域内撤出作业人员,并疏散可能危及的相关人员,设置警示标识,停止使用。
7.隐患治理。
(1)一般隐患由隐患责任部门落实整改负责人在规定的时间内完成整改工作。隐患未消除前,各责任人员应当制定临时的安全措施,保证在隐患消除前不发生各类安全事故。可以暂停使用相应的设施、设备和场所,直至消除隐患。
(2)重大隐患由总经理签发隐患整改意见。按照整改意见落实整改责任人、整改期限和整改资金。
(3)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或行业主管部门提出的安全生产隐患由总经理负责组织完成整改工作并将整改结果及时报政府相关部门。
8.隐患验收。
按照“谁提出、谁验收”的原则组织隐患验收工作。一般事故隐患治理完成后应由部门负责人或安全管理部门进行验证,确认整改合格后应在信息系统上予以消除。重大事故隐患治理完成后应由总经理或分管的副总经理组织验收,确认整改合格后,有安全管理部门在信息系统上予以消除。
七.其他要求
1.隐患整改档案管理
(1)公司对安全生产隐患检查,应当按照事故隐患的等级进行登记,建立事故隐患信息档案,并按照职责分工实施监控治理。安全部门安全管理人员应当根据要求进行统计,及时向当地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报告隐患检查及整改工作。
(2)隐患整改档案应当符合完整性、规范性、准确性要求。应以纸质文件为主,电子版为辅。
一、指导思想
围绕零事故、无伤亡、保平安的工作目标,坚持预防为主、标本兼治、安全发展的方针,全面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制,牢固树立“隐患就是事故”的理念,进一步加强领导,落实责任,完善机制,创新手段,强化措施,确保安全生产形势持续健康稳定。
二、工作目标
通过开展大排查活动,建立健全隐患排查治理机制及分级管理制度,全面排查治理事故隐患和薄弱环节,认真解决存在的突出问题,进一步落实安全生产工作责任制,加强安全监管,完善重特大事故应急救援预案,规范安全生产信息管理,安全生产信息报告及时、准确,无瞒报、漏报、谎报、迟报现象,坚决杜绝各类事故发生,确保内部安全稳定。
三、组织领导
为加强对活动的工作领导,县扶移办成立安全生产大排查活动领导小组,由主要领导任组长,分管副职领导任副组长,县扶移办其他领导及各股长为成员,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由分管副职的领导任办公室主任,具体负责活动的组织实施和开展。
四、工作安排
1、排查梳理。各乡(镇)扶移办要按照安全生产工作要求,组织对本乡(镇)扶移安全生产工作开展全面排查,排查的主要内容是:安全生产责任制落实情况,安全设施设备运行情况,生产现场安全管理情况等,排查出来的所有隐患要进行登记造册,建立完善隐患排查治理台账,并对排查情况及时进行分类梳理、建档、督查。
3、整改落实。各乡(镇)扶移办、机关各股(室)要加大对安全生产事故隐患的整改力度,切实搞好隐患自查自改工作,认真制定整改措施,明确整改时间,落实责任人,做到边查边改,不留死角,“发现一起、整改一起,整改一起、消除一起”。对暂时难以整改的事故隐患,要积极落实责任、资金、措施和监控手段并限期整改。
4、督导检查。各扶贫专干要对本乡(镇)开展安全生产隐患大排查工作和整改结果进行认真自查,确保不放过一处隐患,各乡(镇)扶移办要将隐患排查治理情况每月底前报县扶移办安全生产大排查活动领导小组办公室。县扶移办将组织人员对各乡(镇)开展大排查活动进行督导检查。
五、工作要求
1、要统一思想,提高认识。各单位要高度重视,充分认识抓好安全生产的重要性,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责任制,按照“属地管理”的原则,确保权责明晰,任务明确,责任到人,工作到位。
2、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方针,定期到所联厂(企业)研究安全生产工作,对存在的问题制定解决办法,接受并处理好下级报告的各类安全隐患,积极完成上级交办的各项安全生产工作。
3、坚持每星期至少一次到所联厂(企业)进行安全生产督查和对联厂安监员、支村委、驻厂专管员的工作责任督促、落实。
4、定期听取安监站对所联厂安全生产情况汇报和安全生产隐患交办,分析查找安全生产隐患的原因,制定隐患整改措施,督促隐患整改到位。
5、认为所联厂存在较大安全隐患或对所指出的隐患整改不及时的,有权决定该厂停产整顿,对不负责任的驻厂安全专管员有权进行调整和辞退。
6、对高危工序的跟班情况要经常性的督查检查,对各类安全监管人员的履责情况要一月一通报。
驻厂专管员职责
1、认真学习有关安全生产管理的法律、法规。熟悉掌握每个生产工序的安全生产规程,努力提高安全监管能力。
2、负责黑火药管理,建立黑火药出入库登记台帐。
3、上班时间不得离厂,不得干与安全生产无关的任何工作,并保证在第一个工人上班之间到厂,最后一个工人下班之后离厂,每周三次以上高危工序跟班作业。
4、熟悉掌握国家有关禁用限用药物的基本性能,全程跟班监督配药技术人员按国家安全标准规定配制使用烟火药剂(毛药配兑)。
5、熟悉掌握生产工艺,懂得主要原材料质量要求和烟火药剂的理化性能及操作性能,监督各带药工序的药剂控制在最大存药量以下。搞好原材料和次用药量控制及登记。在监督检查中及时发现问题并及时整改危险隐患。
6、勤于厂内的安全检查,及时纠正职工违章行为,按章处理违章违规人员,认真填写专管员日志和高危工序作业跟班台帐。
7、及时纠正发现的隐患,做到隐患不排除不离开,并落实整改,发现重大隐患,不能及时整改的,应在采取紧急措施情况下,及时报告镇安监站和联厂领导,使其迅速排除隐患。
8、发生大小事故时,应及时报告镇安监站,并按“四不放过的”原则,积极配合相关部门调查处理。
9、负责督促检查各类安全管理人员的到位、到岗情况,并做好登记。
10、积极完成联厂领导和安监站交办的有关安全工作,每月向安监站提一条以上安全生产工作建议,严格请销假制度,请假批准并落实代班人员后方可离开。
11、发现隐患或对交办的隐患整改不及时的,认为需要对某个车间进行停产整顿的,有权当场决定并报安监站,对不称职的安全副厂长和车间安全管理人员,及时向镇安监站联厂领导和企业法人报告并提出建议。
企业法人安全生产职责
1、认真贯彻执行国家和地方有关安全生产的方针、政策,法规和本企业的有关规章制度,对本企业职工在生产过程中的安全负第一责任。
2、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方针,定期研究安全生产工作,保障安全生产的经费,及时排除和整改企业生产中的各种安全隐患。
3、全面掌握生产工艺流程和技术操作规程。经常到车间进行安全检查,对高危工序必须每周跟班作业一次,及时发现并解决存在的问题。
4、对上级有关部门和领导及驻厂安全专管员所指出的安全隐患,在规定的期限内要落实人员,及时解决。
5、定期组织中层骨干和员工进行安全知识的教育培训,努力提高员工的安全生产意识。
6、积极履行好企业的义务,完成有关安全生产的各项工作,落实好企业员工的工伤保险。
7、协助安监站对安全专管员的日常管理,向镇安监站定期汇报本企业的安全生产情况和安全专管员的履责情况。
8、及时调整不负责的安全副厂长和车间安全管理员。
安全副厂长职责
1、负责国家和地方有关方针政策、法规及本企业的安全管理规章制度的具体贯彻执行,对本企业员工在生产过程中的安全负主要责任。
2、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方针,定期研究安全生产工作,对存在的问题制定具体解决的办法,定期组织员工进行安全教育培训,提高员工的安全意识。
3、全面掌握生产工艺流程和技术操作规程,落实各带药工序的药物控制在最大存药量以下,负责配制药及装药等高危工序的跟班作业。
4、积极配合驻厂安全专管员的工作,勤于辖区内的安全检查,及时发现安全隐患并负责纠正,做到隐患不排除不离开。
5、接到安监部门的《整改指令书》后,负责在规定的期限内妥善解决,并以文字的形式向有关部门予以回复。
6、负责对企业各车间安全管理人员管理,定期向企业法人报告各车间安全管理人员的情况,并提出建议。
车间安全管理员职责
1、车间安全管理员对本车间员工的安全负有直接责任,负责各项安全生产措施的具体贯彻执行,同时对生产过程中员工的安全操作规范进行监督和指导。
2、必须做到上班前5分钟的安全知识教育培训和下班后5分钟的安全生产讲评,熟悉掌握所在工序的生产工艺和操作技术规范。
3、接受驻厂安全专管员和企业安全副厂长的领导,对所辖区内的安全生产做到心中有数,有关人员所指出的安全隐患,及时落实整改到位。
4、随时制止员工违章操作,严禁所辖区内有超员、超量、超时生产行为,督促员工正确穿戴合理使用劳动防护用品。
5、随时保持车间的卫生,生产结束后,必须负责对所辖范围进行全面的安全检查,并向安全副厂长汇报情况。
6、按时完成上一级领导交办的有关安全生产的各种临时任务。
联厂支村委职责
1、全面了解国家有关安全生产管理的法律、法规,了解烟花爆竹的生产工艺流程和矿山企业的安全操作规程。
2、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方针,每星期不少于2次到所联厂(企业)进行安全检查,每月不少于1次到所联厂(企业)进行高危工序的跟班,并将跟班情况向安监站报告,及时纠正员工的违章操作的行为。
3、经常和驻厂专管员、企业法人或安全副厂长一道研究有关安全生产方面的工作,寻求解决安全隐患的办法。
4、发现隐患,及时纠正并落实整改。发现重大隐患,不能及时整改的,应在采取紧急措施的情况下,及时报告企业和镇安全领导小组,使其迅速落实整改。
为了强化企业安全生产管理,进一步落实“安全第一”的方针,提高企业的经济效益,结合本镇实际,制定如下规定:
一、加强安全生产领导,及时调整充实安全生产领导小组或安全专职机构,配备责任心强的专、兼职安全员。
二、各企业法定代表人是本企业的安全生产第一责任人,必须对本企业的安全生产负总责,直接领导本企业的安全专职机构和人员开展日常的安全生产工作。
三、必须认真贯彻执行国家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以及有关规章制度,努力改善劳动条件,不断提高企业安全生产整体水平。
四、在计划、布置、检查、总结、评比生产工作的同时,必须同时计划、布置、检查、总结、评比安全工作,当生产与安全发生矛盾时,应绝对服从于安全。
五、制定、落实各岗位安全生产责任制,层层签订安全生产责任状,把各项安全工作分解落实到相关人员上,真正做到人人有责任,人人都注重安全生产。
六、建立健全安全检查和报告制度,按照行业安全规程,开展定期或不定期的安全检查,并及时报告检查情况,把不安全隐患问题消灭在萌芽之中。1、镇安办每月至少组织二次安全生产大检查;2、各企业每周至少组织一次安全生产大检查;3、每周一定期召开企业安全生产例会。并实行定期报告和零报告制度,及时向镇安办报告安全生产检查情况及不安全隐患整改意见和已落实整改情况;4、各矿点(或作业场所)每天在班前、班后都得进行细致的安全检查,并做好安全检查情况记录,对隐患问题必须出具“安全整改通知书”,同时要及时报告所属企业的负责人。
对矿山应整改安全隐患问题,必须当即采取技术措施,无条件进行整改,对拒不落实整改者,给予经济处罚及停供火工品,直至封闭该矿点处理。
七、根据所属行业特点,各企业要组织制定、审定和完善本企业的各项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安全操作规程,并认真贯彻执行。
八、开展安全生产宣传教育活动,对重要部位设置有关安全警示牌或标语;组织学习安全生产方针、政策和业务技术知识,定期对工人进行安全技术培训,根据所属行业、工种实际发放岗位“操作证”,对特殊工种务必“持证上岗”(如“四员”)。
九、建立安全生产台帐,不断完善各项安全生产档案资料;定期组织开展班组安全活动,定期组织召开安全生产工作例会,对各班组以及各级管理人员的安全工作进行考核,对安全生产有突出贡献者及时给予表扬和奖励。
十、按照有关规定提取并合理使用安全技术措施经费,做到专款专用,不足部分从维简费中列支,确保安全技术措施、计划的实施。
十一、严格执行国家有关女职工的保护规定,搞好女职工的特殊劳动保护工作;严禁使用童工和女工下井;矿山开采不得使用女工和超龄工人。
十二、对特殊危险行业、工种,各企业应按国家有关政策规定,办理财产和人身安全(工伤)保险。
十三、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用爆炸物品管理条例》和《省民用爆炸物品的实施细则》,强化民爆物品管理,实行由镇非金属矿具体经营管理,即实行统一采购和押运,严格采购审批手续和领用、清退制度(二单一表制),严禁任何单位及个人以任何借口私用、私拿、私藏、赠送、转让、转借,严禁爆炸物品外流,一经发现严肃处理。
十四、对本企业发生的伤亡事故,务必按照国家规定及时统计上报,并认真配合有关部门进行事故调查处理和落实整改措施,以及抓好善后处理有关事宜。
二、职责
1、公司主要负责人应对事故隐患排查和整改负全面的领导责任,应负责组织建立健全公司事故隐患排查治理的长效机制,保证安全资金的投入,逐步解决各类安全隐患。
2、公司安全生产管理人员(以下简称安全员)负责公司安全生产管理工作的组织及实施,各部门(车间)、班组长对所辖范围的事故隐患排查和整改工作负责,每个职工对本岗位的事故隐患排查和整改负责,任何部门和个人发现事故隐患,均有权向公司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和公司领导报告。
3、公司安全生产管理人员负责开展安全生产检查,发现事故隐患,督促有关业务部门和人员及时整改;查处违章指挥、违章操作、违反劳动纪律的行为;对查出的安全事故隐患进行登记,建立安全事故隐患信息档案。
4、公司各职能部门按照职能分工对各自管辖范围内的安全事故隐患进行排查并监控治理。
5、财务部门负责安全事故隐患报告奖励资金和事故隐患治理资金的落实。
6、生技部对隐患整改措施的可行性和合理性负责。
三、安全事故隐患
根据《安全生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暂行规定》(国家安监总局令第16号)的规定,结合我单位实际,以下情况列为安全生产事故隐患:
1、 主要负责人、分管负责人、专职(兼职)安全管理人员未按规定参加教育培训,或其安全资格证书无效的;新职工入厂未进行三级安全教育的。
2、 液化气钢瓶、电葫芦、叉车等特种设备未取得合格证、使用证和检验检测过期的。
3、 操作人员不熟悉本岗位的安全操作规程或未按照操作规程要求作业的;作业人员未按要求正确穿戴安全防护用品的;特种设备作业人员未按要求持证上岗的。
4、 车床、锯床、钻床等机加工设备不符合以下安全要求的:
(1)防护罩、盖、栏应完备可靠。
(2)防止夹具、卡具松动或脱落的装置完好。
(3)各种限位、联锁、操作手柄要求灵敏可靠。
(4)机床PE连接规范可靠。
(5)机床照明符合要求。
(6)机床电器箱,柜与线路符合要求。
(7)未加罩旋转部位的楔、销、键,原则上不许突出。
(8)备有清除切屑的专用工具。
5、 液压机、推制机等锻、压机械设备不符合以下安全要求的:
(1)离合器动作灵敏、可靠,无连冲。
(2)制动器工作可靠,与离合器相互协调联锁。
(3)所有启动和停止装置应有明显标志并易于操作,紧急停止按钮灵敏、醒目,在规定位置安装有效。
(4)传动外露部分的防护装置齐全可靠。
(5)操作平台结构合理,不得有严重脱焊、变形、腐蚀和断开、裂纹等缺陷。
(6)机床PE可靠,电气控制有效。
(7)安全防护装置可靠有效,使用专用工具符合安全要求。
(8)液压管路连接可靠,油箱及管路无漏油,控制系统开关齐全,动作可靠。
6、 锻锤等锻造设备不符合以下安全要求的:
(1)上下砧不松动,销、楔坚固。
(2)锤头无裂纹,缓冲装置灵敏、可靠。
(3)操纵机构灵敏、可靠。
(4)紧固部件无松动。
(5)安全装置和防护装置齐全、可靠。
(6)机械手、夹钳、剁刀等辅助工具无裂纹。
7、 液化气加热炉、箱式电阻炉等加热设施不符合以下安全要求的:
(1)炉门升降机构必须完好,钢丝绳断丝不准超过规定值,重锤配置适当,外露传动部分应设防护罩。
(2)炉车钢丝绳滑轮应完整无损。
(3)炉体的炉墙、炉衬应严密,无泄漏。
(4)液化气炉的气阀应完好,无松动、无泄漏现象。
(5)液化气输送管道应保持畅通,风管及加热管应无裂纹、无泄漏现象。
(6)热电偶、测温仪表、仪器应灵敏可靠、电气设备接地应完好、正确。
8、 电焊机等焊接设备不符合以下安全要求的:
(1)电源线、焊接电缆与焊机连接处有可靠屏护。
(2)焊机外壳PE线接线正确,连接可靠。
(3) 焊机一次侧电源线长度不超过3米,且不得拖地或跨越通道使用。
(4)焊机二次线连接良好,接头不超过3个。
(5)焊钳夹紧力好,绝缘可靠,隔热层完好。
(6)焊机使用场所清洁,无严重粉尘,周围无易燃易爆物。
9、 厂内机动车辆不符合以下安全要求的:
(1)厂内机动车辆应具有国家统一制定的牌照,定期检测合格,在检测周期内使用。
(2)动力系统运转平稳,线路、管路无漏电、漏水、漏油。
(3)灯光电气部分完好,仪表、照明、信号及各附属安全装置性能良好。
(4)传动系统运转平稳。
(5)行驶系统连接紧固,轮胎无损伤。
(6)转向系统轻便灵活。
(7)制动系统安全有效,制动距离符合要求。
10、 车间作业环境不符合以下安全要求的:
(1)工位器具、料箱摆放整齐、平稳,高度合适,沿人行通道两边不得有突出或锐边物品;危险部位应设置安全标志。
(2)作业区域地面平整,无积水、积油、垃圾杂物、无障碍物和绊脚物;坑、壕、池应设置盖板或护栏;脚踏板应完好、牢固且防滑。
(3)生产作业点、工作台面和安全通道普通采光照度符合标准,照明灯具完好。
(4)设备设施与墙、柱间以及设备设施之间应留有足够的距离;各种操作部位、观察部位应符合人机工程的距离要求。
11、 液化气钢瓶储存及使用不符合以下安全要求的:
(1)现场使用点的液化气瓶存放量不得超过2瓶;使用前和使用后必须对容器进行检查,确保无泄露。
(2)储存及使用点应与明火区、高温区保持足够的安全距离。
(3)储存及使用点应按规定的数量和种类配置消防器材和消防设施,消防设施标识及防火安全标志准确、齐全,且灵敏可靠,消防通道畅通。
四、隐患的排查与报告
1、按照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各部门(车间)、班组应对各自管辖区域内按照公司《安全生产检查制度》中规定时间、内容和频次对隐患进行排查,及时收集、查找并上报发现的事故隐患,积极采取措施对隐患进行整改。
2、发现隐患一般采用逐级报告的方法,即员工报各部门(车间)领导或公司安全员。特殊情况或一般情况下能即时排除的安全生产隐患可采用口头报告的形式报告。重大安全生产隐患要采取书面报告的形式,报告人要把隐患地点﹑事故隐患内容﹑拟采取措施建议﹑报告人姓名﹑报告接受人姓名、报告时间等写清楚,一式二份,一份交公司安全员,一份部门自己留底备查。
五、隐患的整改及验收
1、各部门(车间)、班组发现或接到员工事故隐患报告后,应立即组织本单位专业人员对隐患进行核实,各部门自己能够解决的隐患应立即整改;需其他部门协助解决的,能自己联系解决的自己联系解决,不能自己联系解决的,应立即报公司安全员,安全员根据隐患的种类移交给相关职能部门,由各职能部门负责进行整改并且对隐患的整改进行全程跟踪监控。
2、对于重大事故隐患,由安全员提交公司,由公司主要负责人组织制定并实施事故隐患治理方案。在事故隐患治理过程中,事故隐患部门应当采取相应的安全防范措施,防止事故发生。
六、奖惩
1、根据隐患的大小及其危害程度,对隐患发现者进行5-500元的奖励,奖励采用现金兑现,由安全员申报,总经理批准后实施。
2、各部门对员工上报的事故隐患,不整改或不上报的,一旦发现按情节严重程度对部门和相关责任人罚款200-500元。
一、指导思想
通过开展“治隐患,保安全”专项行动,全面贯彻落实市委市政府和市局安全工作部署,有效促进安全生产各项法律法规、方针政策和医院监管责任、安全生产责任的落实,全面排查治理安全隐患,建立安全隐患排查治理制度,加强事故预警预防,加快推进应急救援体系建设,努力构建安全生产长效机制,保证医院安全生产无事故的良好形势。
二、活动时间
20__年12月22日 至 20__年3月31日 。
三、实施方法及步骤
“治隐患,保安全”专项行动采取科室、部门两级联动,分级负责,层层落实,逐级排查,逐级督查的方式进行。
(一)动员部署阶段( 20__年12月22日 至25日)。
深入贯彻落实省、市领导对“12·4”重大火灾事故的重要批示和讲话精神,按照市委市政府的工作部署,对前期未整改的隐患逐一梳理、落实责任、限期整改,结合自身实际,制定实施方案,细化工作措施。
(二)排查治理阶段( 20__年12月26日 至 20__年3月25日 )。
结合《方案》,认真查找在组织领导、统筹规划、安全生产投入、监督体系建设、应急救援体系建设、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等方面存在的突出问题,尤其是监督检查方面,是否组织有关部门按照职责分工,对各科室、部门进行检查,发现隐患,督促处理,及时消除事故隐患等;在宣传教育、应急救援、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等方面存在的突出问题,尤其是有关法律法规和国家标准或行业标准规定的安全生产条件和程序,是否严格落实国家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及时消除事故隐患;在安全生产物质保障、资金投入、机构设置和人员配备、规章制度制定、教育培训、安全管理、事故报告和应急救援等方面的突出问题。着重排查:是否依法取得安全生产许可;是否具备法律法规和国家标准、行业标准规定的安全生产条件;是否建立安全生产责任制,逐级落实责任;是否健全、完善安全生产规章制度;是否对陈旧落后及安全保障能力下降的安全防护设施、设备与技术进行及时淘汰;是否保证设备、设施处于安全运行状态;是否保证从业人员具备相应的安全知识和操作技能;是否按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发放配备劳动防护用品,并教育督促从业人员正确佩带和熟练使用;是否有违章指挥、违规操作、违反劳动纪律行为等等。
要深入发动职工群众自查、举报,采取部门自查与领导小组不定期抽查的方式不间断地开展安全隐患排查工作。
(三)验收总结阶段( 20__年3月26日 至31日)。“治隐患,保安全”专项行动结束后,院安全生产领导小组将对各科室、部门隐患整改情况进行验收,并对专项行动开展情况进行全面总结,肯定成绩,分析不足。
四、专项行动的重点内容
“治隐患,保安全”专项行动既要全面开展,不留空档,不留死角,又要突出以下重点方面。
(一)消防安全。针对冬季天干物燥,用火用电增多,火灾事故多发的特点,要认真吸取佳元迈克食品有限公司及深圳舞王俱乐部重大火灾事故教训,严格按照国务院安委会提出的“五个一律”(凡公众聚集场所疏散通道、安全出口封堵,经检查不能立即整改的,一律依法责令停产停业整改;凡公众聚集场所自动消防设施损坏、不能正常运行,经检查发现不能立即整改的,一律依法责令停产停业整改;凡地下营业性场所安全出口达不到消防安全要求,经检查发现不能立即整改的,一律依法责令停产停业整改;凡是采用聚氨酯泡沫塑料装修的一律停业整改;公共娱乐场所一律不得使用任何烟花和火炮)的要求,彻底整治火灾隐患。对用电、用火、取暖等设施设备进行全面检查,消除各类火灾隐患。
(二)车辆安全。要全力抓好春节期间的车辆安全工作,认真做好车辆安全检查,坚决杜绝超速、无证驾驶、酒后驾驶等各类违法行为。做好恶劣气象条件下的安全管理工作,提前预防,有效预防交通事故的发生。
五、工作要求
(一)高度重视,切实加强对专项行动的组织领导。为加强对此项工作的组织领导,成立 “治隐患,保安全”专项行动领导小组(名单附后)。各科室、部门要以对人民群众高度负责的精神,把此次专项行动作为减少隐患、遏制事故的重要举措,作为当前安全生产的重要任务,切实抓紧、抓实、抓好。主要领导要落实安全生产第一责任人的责任,亲自抓,分管负责人要落实“一岗双责”,靠上抓,其他人员要按照职责分工,密切配
合,团结协作。
(二)周密部署,确保专项行动取得实效。切实做到“五个明确”:即明确目标任务,明确活动内容,明确责任部门和个人,明确办理时限,明确奖惩措施。对专项行动中发现的隐患和问题,要立即整改;不能现场整改的,要提出防范措施,落实整改资金,明确整改期限和责任人,制订应急预案;严重危及安全的,要立即停业进行整改。
(三)狠抓基层,切实落实责任制度。“治隐患,保安全”专项行动要深入一线,坚决克服落实不下去、严格不起来等问题,要依靠职工群众,一级抓一级,逐级抓落实,责任到人,细化到岗位、到设备,彻底排查隐患和问题,做到不留一个死角,不放过一台设施设备,不留一处隐患。
(四)建章立制,不断完善隐患排查治理长效机制。要建立和落实隐患排查治理工作责任制,健全工作机制。一是隐患举报奖励制度。建立并完善隐患举报奖励制度,设立举报电话,广泛发动群众,提高群众参与隐患举报的积极性,对举报查实的,要给予奖励;二是重大隐患验收制度。重大隐患整改结束后,要邀请主管部门并聘请安全生产专家组成验收小组,对隐患整改情况进行验收,验收合格的出具验收报告,形成隐患排查、公示、整改、验收闭环式管理。在落实上述制度的基础上,不断探索完善隐患排查治理长效机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