网购消费论文优选九篇

时间:2022-08-01 07:29: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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网购消费论文

第1篇

[论文关键词]网络购物 消费者 维权 建议

一、网络购物的现状及存在的问题

网购因其方便、低价、快捷等特点迅速发展,备受人们青睐。从2009年开始,阿里集团每年的“双十一”举行大规模的促销活动,将网购热潮推向了巅峰。2009年“双十一”销售额1亿元,到2013年销售额飙升至350.19亿元,这相当于中国日均社会零售总额的5成。

信息显示,过去的5年,中国社会零售总额涨了1.8倍,而网络零售总额则飙涨了19倍。与此同时,据中国电子商务投诉与维权公共服务平台监测数据显示,2012年上半年度共接到全国各地用户的电子商务投诉58613起,与往年相比在量上有了大幅增加。在领域分布上,网络购物投诉占56.5%,网络团购占20.1%。

网购由于其本身的虚拟性、无形性使得消费者的各种权益容易受到侵害:一是经营者的虚假宣传行为侵害了消费者的知情权;二是销售假冒伪劣商品行为侵害了公平交易权;三是泄露消费者身份信息的行为侵害了隐私权;四是产品存在缺陷侵害了安全权等。加之经营主体的真实性难识别和现有的有关网购维权的法律法规的滞后性,使得经营主体身在暗处,并在产生网购问题的时候有法律空子可钻。如此情况下,出现了越来越多的消费者维权无门、维权无效的大难题。

故笔者认为,如何完善网络购物的消费者维权体系,以更好地保障消费者权益和促进网络购物这一新兴行业的健康发展迫在眉睫。

二、传统维权系统无法有力有效解决网购侵权问题

如上文所述,网购在带给我们便捷的同时,也对交易安全及消费者权益的保护提出了更多的挑战,引发了不少的问题,而我国现有的维权系统并不能有效解决网购侵权的问题。

(一)现有立法无法针对性解决网购出现的问题

在我国,除了《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外,针对网购维权的相关法律规范主要有《民法通则》、《合同法》、《产品质量法》、《计算机信息网络国际联网安全保护管理办法》、《电子签名法》等,事实上,其内容比较简单、散乱,可操作性不强,远远不能适应电子商务迅速发展所要求的对消费者权益保护的迫切需要。其中《电子签名法》中几乎没有涉及网购中消费者权益保护的问题。不难发现,现有保障消费者权益的法律法规主要针对传统消费,由此一旦出现网购侵权案件,消费者则处于无法可依的尴尬无奈的境地。

(二)现行司法管辖权制度不适应网购维权的需要

当事人向法院提起诉讼,是解决纠纷重要和有效的途径,在提起诉讼之前,则需要先确定管辖权。但是由于网络购物本身的无形性,客观的地理界线消失了,传统的司法管辖区域的界限也难以确定。

针对网络购物中的合同和侵权纠纷问题,根据我国《民事诉讼法》相关规定,合同纠纷的管辖权法院属于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侵权纠纷的管辖法院属于侵权行为地或者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依据该法,网购纠纷案件难以确认管辖法院:由于网络的虚拟性,经营主体的身份和营业地、住所地不一定是真实的。

(三)现行举证制度不适应网购维权的要求

民事诉讼中采用“谁主张,谁举证”的举证制度,在网络购物中,不仅消费者与经营主体的强弱、经济实力悬殊,而且双方所掌握的信息极不对称,主要表现为以下两个方面。

首先,网购中容易出现以下问题:消费者购置的商品与经营者网页中的“宝贝描述”存在差别,如衣服的色差问题等。消费者较难证明商品与宝贝描述有差别,该差别是否能达到换货、退货的程度。除此之外,格式合同的存在使得消费者在法律上处于更不利的位置。例如经营者在合同中规定商品有瑕疵时,消费者只能主张更换,而不得解除合同或者要求赔偿损失等类似的有利于自身的条款。

其次,在网络购物中,购物行为都在虚拟平台上完成,经营者一般不会主动给予消费者发票。当消费者索要发票时,经营者可能会拒绝,或者要求消费者多交钱才给予发票,在后一种情况下消费者往往由于不愿意多出钱而放弃索要发票。但是发票的作用非常大,在赔偿诉讼中其可作为损害赔偿诉讼的证据,虚拟平台上的纠纷最终还是需要遵循现实中的“谁主张,谁举证”的举证制度,若经营者迅速删除经营者可编辑的电子证据,消费者在没有及时截图保存证据的情况下很难在法庭上证明经营者曾经存在的类似“非正品包退换”等的承诺。

三、构建适应网络特点的维权体系

在上文中,笔者指出了我国传统维权系统在解决网购问题时出现的问题,下文将针对这些问题,并结合国外现行有效的维权做法,提出保护网购中消费者权益的若干意见。

(一) 加快立法:增加经营者义务

上文分析了传统法律在维护网购中的消费者权益时可操作性不强,故笔者建议首先在大家熟知的《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对经营者义务增加内容,尤其是关于解决经营者信息真实性、平衡买卖双方地位、保障消费者隐私权等问题。笔者认为应增加信息披露义务,应包括以下内容:(1)经营者身份信息:包括法人名称、经营所在地、可联系到的通讯方式、许可证号;(2)法律处理服务信息,即司法执法部门可以联络到的地址;(3)商品信息:商品来源、材质、规格等商品基本信息;(4)提供格式条款文档及合理提示义务(若经营者制定了面向消费者的格式合同,应提供可保存和复制的格式合同文档);(5)保护消费者信息义务。

在对网购纠纷案件有法可依的情况下,笔者建议可以独立起草一部针对性解决网购纠纷问题的法律,以求规范网购中的经营者的行为,切实保障消费者的权益。

(二)政府把关和行业自律结合

针对上文所述的网购纠纷案件难以确定管辖法院这一问题,笔者认为可以结合西方的“政府把关”和“行业自律”来规范网购市场。

一方面,西方一些发达国家的政府有权参与到市场中,其目的是保护消费者利益和创造一个更有竞争力的市场。

另一方面,美国对于消费者权益的保护基本上仍采取行业自律的方式进行,通过给商业网站发放可信赖标志的方式维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美国与OECD合作,共同制定了《OECD电子商务消费者保护指南》,该指南的核心内容主要是要求经营者履行网上披露义务,向消费者提供关于企业、产品或服务、市场交易条款和条件等准确无误的信息。④

根据西方国家以上两方面的经验,笔者认为我国在规范网购市场秩序与安全时,首先可以通过政府设立严格市场准入制度,对网购经营主体实施严格的认证程序,具体为自然人或者法人必须向有关机构提交申请,在对其申请、身份信息或经营地住所地等基本信息进行真实性、合法性的审查后方可“上岗”,并且经认证后被允许“上岗”的经营者的信息必须注册登记至当地工商部门,便于质量监督部门对其商品质量进行检查,以及一旦出现网购问题,工商部门可干涉并进一步解决问题。

其次,“行业自律”的目标在我国有关网购的立法不完善的情况下并不可能一蹴而就,在“政府把关”的前提下,我国可借鉴美国的做法,要求经营者进行网上披露(当然立法上也需同步跟上,后文将涉及),逐步达到行业自律的目标。

(三)设立网络质量监察机构

网络销售的商品也需接受质量监督,但暂时还没有专门针对网上私人卖家的检查,也没有相关网络质量检查机构。这使得消费者从私人卖家处所购置的商品存在质量问题的风险,而如今网购量如此之大却不对其质量进行检查及监管,假使存在黑心卖家经营存在缺陷商品的情况,消费者使用后的后果是不可想象的。

所以,笔者强烈建议设立网络质量检查机构,在前文所述的政府严格市场准入并要求经营者进行注册登记的前提下,相信监察机构对当地私人卖家所经营的商品检查监察也是可操作可执行的。

(四)实行举证倒置制度

如上文所述,消费者在法庭上往往举证困难。为全面保障消费者权益,针对网购纠纷案件我国可以通过立法改变传统的“谁主张,谁举证”的规则,即实行举证倒置。笔者建议在最高人民法院司法解释增加“在网络购物中,举证责任由经营者承担,经营者需要举证自己无过错,若无法证明,则消费者胜诉。”由此保护处于弱势地位的消费者。

第2篇

随着互联网在经济活动中的广泛运用,人们对网络的依赖越来越强烈,网络正在不知不觉中改变着当今社会的生活状态和生活方式。电子商务的兴起,开创了全球性的商务革命和经营革命,并逐步成为一种极重要的商务方式。中国互联网信息中心的第15次中国互联网络发展状况统计显示,2004年庞大的网上用户群中,选择网上购物的人数仅占0.1%。这一方面反映了我国消费者网上购物仍有巨大的潜在市场;另一方面也表明我国网络营销还处于不成熟阶段。对企业而言,网上购物能提供增加收入的机会和吸引顾客的新手段,并能促进与原有顾客的关系。同传统营销一样,网络营销需要了解消费者行为,对消费者网上购买动机进行分析有利于企业针对性地开展市场营销活动。

从本质上讲,消费者是由一个希望满足他们需求的欲望而驱动的。被人们感觉到的需求能够分为两大类:实用主义的需求,引导消费者去考虑目的,产品的功能属性;享乐的或经验的需求,引导消费者去考虑主观方面,产品的舒适性,美学等。在一个购买决定中,两类需求都被考虑是很普遍的。比如,一个消费者也许为了实用目的,驾车上下班,而去购买一辆车,但同时考虑到享乐目的,享受驾驶,最终会选择一辆跑车。当消费者存在未被满足的需求时,通常会产生一股力量,即动力——使一个人对需求做出反应的力量,它来自内部刺激,是由愿望状态到实际状态的趋势所引起的。有了力量,人们再通过恰当行动的学习,最终导致一种动机或一系列动机的发展。消费者期望基于动机上的行动能够产生结果,这就形成一个目标,最终导致一个能够完成此目标的行动。

购物动机是消费者为什么采取购买行为的原因,即为驱使消费者购买活动的内在动力。一般消费者的购物动机分为生理性的购物动机和心理性的购物动机两类。生理性的购物动机建立在生理需求上,具有经常性、重复性和习惯性的特点;心理性的购物动机是由于心理需求而产生的购物动机,具有深刻、隐匿、多样化的特点,是人所特有的。消费者购物行为常常不是由单一的购物动机引起的,而是由几种购物动机共同作用的结果,既包括生理性的,也包括心理性的。网上消费者的购物动机是指在网上购物活动中,能使消费者产生网上购买行为的某些内在的驱动力。消费者除了通过网上购物实现生理上和心理上的需求外,还有其他一些具体的购物动机。

2网上购物之于传统购物优势

网络购物作为一种新兴的商业模式,与传统购物模式有很大差别。①网络商店中的商品种类多,没有商店营业面积限制。它可以包含国内外的各种产品,充分体现了网络无地域的优势。在传统商店中,无论其店铺空间有多大,它所能容纳的商品都是有限的;而对于网络来说,它是商品的展示平台,是一种虚拟的空间,只要有商品,就可以通过网络平台进行展示,可以把世界的各类知名品牌全部放在上面展示出来。②网络购物没有任何时间限制。作为网络商店,它可以24小时对客户开放,只要用户在需要的时间登录网站,就可以挑选自己需要的商品。而在传统商店中,消费者大多都要受到营业时间的限制。③购物成本低。对于网络商品购买者,他们挑选、对比各家的商品,只要登录不同的网站,或是选择不同的频道就可以在很短时间内完成,而且可以直接由商家负责送达,免去了传统购物中舟车劳顿的辛苦,时间和费用成本大幅降低。而对于传统购物来讲,这一点是无法达到的。④网络商店库存小,资金积压少。网络商店中很多商品一般是在客户下订单后再进行商品调配,不需要很多库存,从而减少资金的积压。因为网络购物中,商家可以通过消费者下订单与配送商品的时间差,进行商品的调配,而传统商店就需要在顾客选购商品的同时提供商品。⑤商品容易查找。网络商店中基本都具有店内商品的分类、搜索功能,通过搜索,购买者可以很方便地找到需要的商品。而在传统商店中,购买者寻找商品就需要用更多的时间和精力。

与传统购物相比,网络购物具有很多优势。但是,这种新兴的商业模式,同样也存在不容忽视的不足之处。①信誉度问题。信誉度问题是网络购物中最突出的问题。无论是买家还是卖家,信誉度都被看成是交易过程中最大的问题。作为买家,商家提供的商品信息、商品质量保证、商品售后服务是否和传统商场一样,购买商品后是否能够如期拿到商品等,都是购买者所担忧的问题。②网络安全问题。

从网络进入人们的生活开始,网络安全问题就一直存在。在网络购物中,网民对网络安全也有很大担忧,诸如用户的个人信息、交易过程中银行账户密码、转账过程中资金的安全等问题。这些顾虑无疑给网络购物蒙上了一层阴影。③配送问题。传统购物一般是在商品选好后,就可以直接付费拿走,而网络购物就需要一个订货后的等待过程。目前出现了很多物流公司,他们在为网络购物者送货时起到了很大的作用。在目前的商品配送上,就同城配送而言,最快的一般需要一个小时,最长的则需要两天时间。如果购买者需要的东西很急,网络购物就不太适合。

3扩大网络购物的战略及政策建议

网络销售商为了扩大网络销售市场,促进发展,应向消费者宣布网络购物能大力减少流通环节,节约铺面租金、降低人力费用、降低库存带来的低成本价格战略和便捷购物方式等优势,目前看来大部分的消费者对于网络购物怀有不安的感觉。及时明确产品的样式和品质,也有不能把产品拿在手上的不安,不能与店员商量的不安,对卡号和密码泄露的安全性等等不安因素。不过,这些不安可以随着网络购物的经历的增多而减少。

对于有这些不安的消费者,要刺激网络购物和使其参加网络购物,仅仅强调网络购物的方便是不够的。要以低价格、低成本购物的动机,首先有必要让这些人作某种程度网上购物的经验积累。政府则应从宏观上指导电子商务的发展,抓住全国性及区域性的规划建设,逐渐完善与网络技术有关的法律、法规,大力推动观念的转弯,推动行业协作,加强信息工程的基础建设与互联网的发展,提高网络资源的利用率。

从各种商品的销售体制探讨的结果,对于网络销售提出以下一些建议:

①厂家在产品宣传广告的各种手段中,例如电视广告、报纸、杂志及招贴画、广告单中,大量宣传利用网络销售的特点及其所销售产品的特性、使用方法、外观尺寸等,使热衷于网络消费的群体能有不同角度了解掌握产品性能,无需出门,轻点鼠标既可以完成购物程序。

②虽说网络销售是以低价位占尽优势,但应尽量显示网络销售产品的特色,且避免冲击正常的零售业市场,除在网络销售商品类别不同以外,即便在同样的商品中也可采用在网络销售渠道中的特征来区别。例如在同类别商品中,生产一种专门用于网络销售的特殊商品,或采用不同包装来达到这一区别目的。

总之,伴随着个人电脑的普及和使用电脑人口的增加,网络购物是大趋势,其星星之火一定会在不久的将来燎原人类社会。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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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3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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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4篇

关键词:网购 ;消费者权益;监督管理

一、网络购物中消费者权益保护概述

网络购物是电子商务的一部分,主要是指“卖方在自己的网站或者是专业的网站注册登记,然后通过互联网商品信息,买方通过互联网检索商品信息,并采用电子订单订购商品通过网上银行支付货款,卖方通过邮寄的方式发货或者通过快递公司送货上门的一种新型购物方式,属于非现场购物的一种主要方式”。由于网络购物消费与传统的消费环境不同,在网购中消费者的合法权益更容易受到侵害,所以网购中的消费者合法权益更应该得到保护。目前,网购在我国发展的非常迅速。

网络购物与传统购物模式相比有下列新特征:

第一,交易主体多元化。传统购物的交易主体包括买房和卖方,而网络购物中不仅有买卖双方,而且还包括网络交易平台提供者、金融机构以及快递物流公司等,这些主体为买卖合同的达成提供了交易平台、付款渠道以及商品的运输,但同时也使网购主体复杂化同时也产生了更加复杂的网购纠纷。第二,交易方式为在线交易。传统购物中的交易通常通过口头或书面形式完成,而网购的买卖双方是通过网络即在线方式完成的,买方通过卖方在网上的商品信息来决定购买与否,买卖合同的订立和履行以及支付方式都是通过电子方式完成的。第三,开放性。在网上消费的消费者具有比传统消费者更多的自主性,由于消费地点、对象的不确定性以及消费时间的自由行,同时为网购管理带来了巨大的困难,也给卖家进行不法行为创造了有利条件,同时给消费者权益的保护带来了很大的难度。

二、我国网络购物中消费者权益保护现状

(一)《消费者权益保护法》。2013年10月新修改的《消费者权益保护法》虽然第44条对网络消费进行了明文规定,但也不尽完善。目前我国并没有出台专门针对网络消费者权益保护的立法,《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仍然是保护网购消费者合法权益的主要法律依据。

(二)《合同法》中的有关规定。网络消费中买卖双方通过网络的方式达成合同,因此就要受到《合同法》的规制。在网购中一般卖方提供的都是格式合同条款,即一方为了能够重复使用而预先确立的,规定双方当事人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的条款,买方只有同意受该条款约束合同才能得以确立。大多数格式条款都是不利于消费者权益保护的,因此《合同法》第40条规定:提供格式条款的一方免除其责任,加重对方责任,排除对方主要权利的,该条款无效。

(三)《产品质量法》和《广告法》的相关规定。网购最吸引消费者的特点是价格远远低于实体店,但这种低价销售的商品大多情况下存在质量瑕疵,而卖家也通常通过虚假宣传等手段来销售其商品,这就需要《产品质量法》和《广告法》的相关规定进行规制。

(四)其他规范性法律文件。如《电子签名法》、《反不正当竞争法》、《反垄断法》、《快递市场管理办法》等。

三、关于网络消费者权益保护的国外经验

(一)美国相关立法。美国是最早开始网络购物的国家,因此一直非常重视消费者合法权益的保护。随着科学技术和互联网的的迅猛发展,美国陆续颁布了一系列法律法规来更好地进行消费者合法权益的保护。如于1978年颁布了《电子资金划拨法》,1997年颁布的《全球电子商务纲要》,1999年通过的《全球及全国商务电子签名法(草案)》,这些法律法规都从不同角度体对消费者权益进行了保护。

(二)英国相关立法。在英国既有同时包括传统交易和网络交易的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法律文件,又有专门规范网络消费的法律法规,如1979年通过的《商品销售法案》,1999年通过的《合同法》,1998年通过的《信息保护法案》和2003年通过的《隐私和电子通信法案》等,这些法律法规针对网络消费的快速发展,通过对缔结合同、网上支付、消费者个人信息安全等的详尽规定来保护网络消费者的合法权益。

四、我国关于保护网购中消费者权益的困境

(一)相关立法不完善。虽然我国目前的消费者权益保护体系比较健全,2013年10月也在新修改的《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中增加了网络消费的条款,但是仍然没有进行比较全面的规定,仍然存在许多不完善的地方。同时,现有的法律法规也只是对网咯消费进行了原则性的规定、原则性的调整,不具有可操作性,远远适应不了网络飞速发展的情形下对网购消费者权益保护的需要。

另一方面,网络信息安全也得不到较好的保障,快递公司也不十分规范,国家未出台有针对性的法律予以规制。在线支付也存在许多问题,对银行这方面的规制也过于狭窄。因此如果发生网络消费纠纷,消费者很难通过现行法律的规定来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

(二)行政监督管理的缺位。我国现行的《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在制定相关保护消费者权益的措施、调查侵犯消费者合法权益的案件等方面发挥着主要的作用,但在实际实施过程中各部门分工不明确、相互推诿,消费者权益的不到很好的保障。我国网络消费市场几乎没有行政执法,而且行政机关按照监管传统市场的方法来对网络市场进行监督管理是无法达到规制网络市场的目的的。因此,无数经营者无视行政监管,损害消费者的合法权益、

(三)证据取得困难,维权成本高。在网购中,侵犯消费者合法权益的证据,如经营者的虚假信息、交易数据等都是通过互联网完成的,经营者可以利用其优势地位借助技术手段进行修改或删除,从而使证据毁灭,即使消费者通过截图保留了信息,到这也不能在法律上认定为证据。而且消费者在网上购买的商品一般为小额商品,一旦双方产生纠纷,消费者通常采取协商、投诉的方式来解决,但如果采用诉讼的方式,只诉讼成本就可能是商品价款的几倍甚至几十倍,所以许多消费者会放弃该种维权方式自认倒霉。另外我国民事诉讼中规定的举证责任为谁主张谁举证,网络消费中消费者缺乏保存着方面交易信息的意识,所以让消费者举证是很困难的。

(四)诉讼管辖权难以确定。在传统的消费模式中,管辖权依据原告就被告的原则来确定的。而在网络消费中,买卖双方交易都是通过网络完成的,大部分为异地交易,很难确定侵权环节,消费者无法预见到管辖法院,不利于其合法权益的保护,而且消费者进行异地诉讼的成本更大。

五、我国网络消费者权益保护的完善

(一)完善相关立法。虽然2013年10月新修改的《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中增加了关于网络消费者的相关条款,但仍然不够完善。因此应该制定专门的《网络消费者权利保护法》来通过更加完善的法律、更加完善的条款来保护网络消费者的合法权益。

而且网络信息安全也应该得到有效的保护,必须在立法层面上要求经营者严格遵守个人信息保护的相关条款,而且要求其承担信息不实的相应责任。对于快递行业的规制也应该加强,我国亟需对快递行业进行整顿和规范,并出善快递物流行业的法规加强对其的监管力度。

(二)完善网络消费的行政监督管理。要建立网络消费中经营者的市场准入制度,强化对网络交易的监管。我国《网络商品交易及有关服务行为管理暂行办法》中没有关于注册登记标准的条款,这就要求国家有关部门必须建立严格的市场准入制度,要求网络交易中的卖家必须提供真实的信息,符合相关准入条件。只有达到准入资格的经营者才能获得经营许可。同时可以设立专门的监督管理网络交易的机构,具有其特定的工作职责,培养专门的网络交易管理人员,以便更好的维护网络消费者的合法权益。

(三)建立网购小额诉讼的法律解决机制,实行特殊的举证责任模式。网购中大多数购物都是小额交易,诉讼成本大,消耗时间长,这往往使消费者放弃诉讼方式解决纠纷。由于小额诉讼程序简单,效率高,对解决异地、标的额小、案情简单的纠纷有重要的作用,同时也为消费者维护自身合法权益提供方便。

由于谁主张谁举证的举证责任模式对处于弱势地位的消费者来说极为不利,应该采用特殊的举证责任模式,即举证责任倒置。虽然根据新修改的《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23条第3款的规定,机动车等耐用品和装饰装修等服务购买或接受服务之日起6个月内的瑕疵适用举证责任倒置,但是限制很多。如果一旦买家没有证据证明自己的主张,则由卖家承担举证责任来证明自己没有侵权,这样可以大大降低消费者的维权成本。

(四)确立有利于网络消费者的诉讼管辖原则。对于网络消费纠纷,世界各国从保护消费者合法权益出发,一般多实行保护性管辖,即由消费者所在地实行专属管辖。我国目前并不符合国际上的一般原则,并不利于网络消费者合法权益的保护,所以应该借鉴外国立法经验,由消费者所在地法院管辖。鉴于此,有的学者主张将消费者所在地视为网络侵权行为地,适用消费者住所地管辖原则。这样就便利了消费者进行诉讼,保障其诉权的实现。

现阶段,网络交易迅猛发展,已经成为人们生活中的主要交易方式,网络消费者合法权益的保护虽然有《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作为依据,但也存在许多问题。所以应该加快保护网络消费者合法权益的步伐,进一步优化网购环境,促进网络交易的健康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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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5篇

    论文摘要:本文调查汽车网络销售的现状,从销售流程、体验网点、售后服务、销售车型等方面分析汽车网络销售方面存在的不足,然后根据实际案例提出自己的一些见解。 

一、汽车网络销售的现状 

从我国第一起网购汽车案例到现在,已经超过十个汽车品牌尝试“网上卖车”。以淘宝为首的网商和以一汽马自达、荣威、比亚迪、吉利为主的汽车厂商都在以不同形式加入到“网上卖车”的行列中。但像汽车这样的大额消费品的网上销售却并没有取得令人振奋的成绩。具体表现为: 

(1)销售流程不是真正的网络销售流程。正常的网络销售,在现实中,购买者仅需签收货品,其他程序皆由网络操作及商家和物流公司合作完成。而目前的汽车网络销售,购买者仅是在线支付一定数额的保证金,此后的交易过程还是要在用户所在地的4s店来完成。实质上是一种“线上付款、线下购物”的形式,网店卖的仅是“裸车”,其方便程度远远低于汽车4s店,降低网络购买的积极性。 

(2)体验网点过少。目前的汽车网络销售,有指定的4s店代行使体验的职责。例如,吉利集团全球鹰淘宝商城官方旗舰店,蓝白色熊猫款只有在指定的64个4s店有车,可以实际体验,而大多数城市还没有相应的体验店,这无疑降低了顾客购买的积极性。 

(3)服务瓶颈令人担忧。汽车是大件货品,退换货成本很高,汽车网络销售店一般不接受网络商城的“7天无条件退换货服务”;购车后,车辆的售后服务以及相应的办证、保险、购置税等的服务难以保证,为购车带来不必要的麻烦。此外,由于汽车网购接近于厂商直接销售的模式,4s店若不能从中获取利润,很难为用户提供相应的售后服务,尤其是一些免费的服务。 

(4)网店车辆品种单一,销售没有形成规模。网店一般研发适合网络用户群体的网络专供款车型,其他车辆不在网店销售。另外,网店为了吸引客户,经常组织“秒杀”、“聚划算”“限时打折”“团购”等活动,让利销售,购买量大增,但是非活动期间,购买者寥寥,还没有形成正常的汽车网络销售;而且,活动期间生产厂家生产能力不足,不能及时交货,导致顾客等待时间长,满意度下降。 

二、发展策略 

汽车业真正的电子商务,应该是把车直接开到消费者家里去,包括后继的税费、牌照等手续也会一并办好,客户觉得ok了,车辆才能交到客户手里。但这是最终极的汽车电子商务销售模式,也是用户体验最好的模式,恐怕未来很多年内都很难做到。但是,针对目前的发展,以吉利网店为例,可通过以下策略增加汽车网络销售的吸引力。 

(1)与专业网购商城合作 

对于吉利来说,旗下全球鹰品牌的目标消费群与淘宝商城高度一致,对淘宝商城来说,建立汽车营销板块,对它的商品架构和体系以及现有的技术、流程体现是一次重大的调整,而且需要人员配备。但是如果成功的话,双方将共同开启汽车网络营销新时代。如此一来,对于吉利和淘宝两家集团来说,就产生了1+1>2的效果。 

(2)设计出专品 

中国首款网络专供车全球鹰双色熊猫也正式宣告上市,此次全球鹰共推出两款双色熊猫,其中1.3l-5mt无敌型售价59800元,1.5l-4at爱她版无敌型售价69800元。 

 作为全球鹰首款在网上销售车型,双色熊猫在现有熊猫仿生学的外观造型上,配以蓝白色系的纹饰,视觉效果更为强烈,同时该车还增加了可视倒车雷达、dvd导航等配置,加上熊猫c-ncap五星安全的血统,极力满足年轻消费群要求个性、独立、洒脱的购车需求,也是对全球鹰“活力、突破、精彩”品牌基因的直接体现。 

 值得一提的是,此次上市的双色熊猫仅在全球鹰旗舰店才能购得,当地经销商在接到网购订单后,辅助完成提车及售后服务,并不直接对非网购者销售双色熊猫。 

(3)与专业汽车4s店合作 

顾客在经销商处付清尾款,就可享受4s店提供的上牌、保险、售后保养等一系列与实体店购车同等的售后服务。除了上述支付方式,买家亦可在线支付全额车款,然后到4s店直接办理提车手续,同时买家也能选择分期付款方式,申请分期付款,审核通过后,在线拍付保证金,然后到4s店支付车款首付(扣除保证金),办理提车手续。网上购车将给消费者带来便利。按照当前的支付方式,消费者在充分了解双色熊猫的产品性能后,完全可以在线全额支付车款,然后到吉利全球鹰全国200多家4s店提车,在线支付购车成为全球鹰旗舰店与其他汽车品牌网店的最大不同之一,此外,送车上门服务已经不再遥不可及,吉利将根据购车者的需求,逐步在全国各大城市开通此项服务,真正实现足不出户便能购买汽车的梦想。 

三、结论 

在网购和电子商务迅猛发展的背景下,可以预见的是,未来势必会有越来越多汽车企业加入网上销售的行列,全球鹰淘宝商城旗舰店车或将则成为第一个“引爆点”,引领中国汽车市场营销进入网购的新时代。 

参考文献: 

[1]刘小苗.论汽车销售模式.大众科技,2005年,第12期,224 

第6篇

电子商务专业论文开题报告论文范文

摘要:随着社会不断发展,人们的生活水平不断提高,消费观念随之改变。电子商务的兴起和发展为企业营销带来了新的契机,也向传统的企业营销方式提出了新挑战。本文以大学生消费心理与行为理论为基础,通过对电子商务中的大学生消费的特征和心理变化趋势进行分析,探讨现代企业面对电子商务环境下大学生网络消费心理的特征,应该制定怎样的营销策略以应对他们的这种心理特征,以突破传统的经营思维模式的局限。

电子商务是基于国际互联网环境中的 B/S 架构开发出来的一种应用方式。在电子商务这种新型的商业运营模式中,买卖双方可以互不谋面地进行各种商务活动,可以全程实现消费者的网上购物、在线电子支付等商贸环节。电子商务将国际互联网开放性、全球性、低成本、高效率的特点引入到商贸领域,对商业运作模式产生了深远影响,同时也被各行业广泛运用。相对于传统商业模式,电子商务优势明显,因此众多现代企业都基于 B2C 模式开发电子商务平台提高企业的运行效率。而企业在制定产品最终价格时,除了考虑成本、利润等客观因素外,还有一个因素不可忽略,即定价策略中的心理因素。

在电子商务这种彼此互不见面的特殊消费环境中,消费者的消费心理充满不确定性,其表现更为复杂和微妙,商家对于消费者心理状态的把握更加困难,而这种心理变化会直接影响企业在电子商务环境中的经营效果和发展空间。因此,研究电子商务中人们的消费心理和消费行为对企业良好地应用电子商务系统具有重要意义。

电子商务环境下消费者的消费心理特征

改革开放使得产品种类和形式日趋多样化,消费者可挑选的范围也越来越广,因此市场也由最初产品匮乏的卖方市场向消费者掌握主动的买方市场转化。在消费者主导市场的时代,消费者的消费心理与卖方市场相比表现出一些新的特点和发展趋势,在电子商务模式中这些特点和趋势表现得更为突出,可以归纳为以下几个方面1 追求便捷。现代社会将人们的生活节奏变快,对于快节奏生活的现代人来说,需要一种方便、快捷的购物模式,而传统的购物模式通常需要在规定的营业时间内到达购物场所、挑选购买产品,整个过程繁琐、复杂、耗时长,再加上往返路途上的时间,通常会消耗掉消费者大量的时间和精力。而电子商务环境下的网上购物恰好可以弥补这个缺陷,其方便、快捷、高效、24 小时不间断服务等特征符合现代人的消费心理。

追求物美价廉。在买方市场中,消费者对于产品的选择余地变大,因而价格就成为消费者较为敏感的因素之一。互联网上的网店相对于传统商店而言,可以让消费者通过网页轻松地浏览商品、比较不同卖家的商品,更为重要的是,电子商务模式提供了企业直接面对消费者的平台,这样省去了中间商环节的网上直销模式可以节省成本,最终降低产品价格,因而,电子商务模式可以满足消费者选择价廉物美产品的心理需要。

追求个性化。买方市场中消费品无论在数量上还是种类上都极为丰富,现代消费者特别是年轻消费者往往想象力丰富、喜欢展示自我个性,通常希望企业生产的产品能够独一无二,这种心理对个性化消费提出了更高的要求。消费者已经不再是单一的只看商品的实用价值,而更重要的是看商品是否与众不同,是否能充分体现个体的特性,这也已成为消费者消费的一项重要指标。

追求独立思考。在消费品种类及数量急速增长的现代社会,随着消费者选择范围的扩大,消费者独立思考的意识也在加强。面对传统模式下商家的各种宣传消费者会产生强烈的不信任感,消费者通常会主动通过各种渠道和手段获取产品信息并进行分析比较。消费者会从自身分析比较的过程中获取心理上的平衡,从而降低购买产品特别是贵重产品的风险感,增强购物过程中的心理满意度。

追求表现自我。电子商务购物环境中往往消费者会占据主导地位,通常消费者会花费较多的时间到虚拟网店中浏览、对比并选择产品。在买卖双方彼此看不到对方的购物环境中,消费者往往以自我为中心,完全按照自己的方式、想法行事,这种思想会使得消费者在电子商务购物模式中表现自我的心理体现的愈加明显。

制约电子商务发展的心理因素分析

虽然电子商务的网购模式具有方便、快捷、高效等诸多优势,但是目前仍有大量消费者基于对互联网环境的不信任,进而对网上消费产生怀疑,对电子商务模式敬而远之,这会严重制约电子商务的发展。消费者的这些心理因素主要表现在以下几方面

传统购物方式已深入人心。消费者在传统购物模式中已经习惯 眼看、手摸、耳听 的方式,这种方式与网上购物环境中通过图片、文字、视频、影音等方法了解产品是截然不同的。网购平台不能满足消费者手摸、眼看的特定心理,而习惯了传统购物模式特性的消费者往往会因此对电子商务产生怀疑和顾虑。

价格达不到消费者预期。在网络购物过程中,消费者通常期望能够得到质量相同但价格比传统商场中低很多的产品,据统计显示,目前的网上商品仅比商场中便宜 4%- 10%,再加上网购环节中的物流、配送费用,消费者在网购过程中实际享受到的价格优惠是十分有限的。价格上达不到消费者预期会使部分消费者宁可多花时间和精力采用传统购物模式,也不愿选择电子商务模式。

配送体系效率较低。电子商务模式中有形产品的运输无法通过互联网直接实现,必须借助物流配送体系才能完成,因此,电子商务与物流配送有着密切的关系。目前,我国商品的配送存在周期长、费用高、效率低等问题。数据显示我国仓库周转率仅为发达国家的三分之一,而差错率却近乎于发达国家的三倍。低效的物流配送体系会严重影响消费者对电子商务的感知,进而导致部分消费者不愿接触电子商务。

小结

电子商务为消费者带来了方便、高效、快捷的购物方式,消费者在网络购物的过程中表现出的消费心理给企业传统的经营理念带来了新的挑战,商家必须适应消费者新的心理特征和变化,了解消费者的心理,满足消费者的需求,建立适合企业自身需要的电子商务运作机制,只有如此,企业才能在电子商务运作模式下获益。

参考文献:

[1]樊春阳,葛新旗。基于消费心理学的企业营销策略浅析[J].安徽农业科学,2015,(27)

[2]江霞,谌洪茂。电子商务环境下客户消费行为分析与营销策略优化[J].中国商贸,20XX,(4)

第7篇

关键词:移动用户;团购满意度;影响因素

一、引言

随着中国移动互联网时代的到来,智能手机实现了快速普及,本地生活服务类团购也正与智能手机的各项功能进行深入融合。基于位置搜索的移动端本地生活团购类APP具有减少消费者等待时间,提高团购效率,降低商家地理位置的限制和传统网站团购的复杂性,让利消费者等等优势,但其背后隐藏的问题却日益凸显:团购APP使用性能较差,信息质量失真,虚假团购宣传,线下消费被增加,线下消费商品质量差,线下商家服务差,消费者维权无门,监管机制弱等等,这些问题都严重影响了消费者对于团购体验的满意度。为了使企业更加有针对性的提高和优化团购APP性能,改善联盟商家产品和服务,增强消费者使用体验质量,本文对移动用户团购满意度的影响因素进行研究,找出各因素的影响程度,并针对其存在的问题提出对策建议,为移动团购的未来发展提供参考。

二、文献综述

学者们对顾客满意度研究主要集中在概念的界定以及影响因素模型方面。顾客满意的概念最早是由Cardozo于1965年提出,他认为顾客满意相关因素有二:对产品的期望和为获得产品的努力。顾客满意度是量化了的顾客满意,是反映顾客满意多少的标尺。TseDav K(1988)将感知期望与满意度进行结合,认为超出期望程度越高,消费者的满意度越高。国内学者卜伟平(2002)指出顾客满意度是顾客通过对商品的感知效果与其期望值进行比较后产生的愉悦程度。纵观国内外学者对于顾客满意度的定义,主要从成本―收益角度、情绪角度及心理认知角度。学者们也提出了众多的顾客满意度影响因素模型用以解释顾客满意度的形成机制。Kano(1979)将需求分为基本型需求、期望型需求以及兴奋型需求,提出了Kano模型作为前期辅助研究满意度评价的模型。Fornell(1989)提出了SCSB模型,包括感知价值、顾客预期、顾客抱怨、顾客满意度以及顾客忠诚5个变量,并测量了变量之间的相关关系。学者们经过实证分析不断修正与完善测量模型,找出了顾客满意度的影响因素及其影响程度。

三、指标体系的构建

本地生活服务类团购的消费特点是线上浏览信息,筛选适合商品并支付,在获得团购电子券后到线下消费。基于前述的顾客满意度理论研究以及本地生活服务类团购的特点,本文选取了移动端技术因素、移动端网站内容因素、联盟商家因素、移动端网站服务因素以及网站形象五个指标作为模型的主要影响因素,其具体分析如下:

(一)移动端技术因素。用户登陆移动客户端APP就会对此团购网站产生直观的第一印象,所以团购网站移动端的技术设计是用户满意度体验的重要组成部分。主要包括访问速度、检索的明朗化、页面的简洁性、使用菜单的便利性、APP辨识度、网页色彩搭配等视觉效果、支付便利性与安全性、使用流程的复杂程度等。

(二)网站内容因素。此因素主要涉及网页内容的信息,是顾客了解和筛选商家及产品信息的来源。主要包括移动端团购商品的种类、价格和促销手段、商家信息的完善度和真实性、商品信息的详细度和质量、商品的更新速度等。

(三)联盟商家因素。联盟商家因素主要指顾客线下消费所接触到的商家产品和服务情况。主要包括团购商品和服务质量,环境质量等。

(四)网站服务因素。网站服务因素主要是指网站对于顾客诉求的反应速度和能力。主要包括:网站的在线点评,对顾客咨询的响应速度和质量、顾客退订电子团购券的方便程度,对顾客抱怨和差评的处理等。

(五)网站形象因素。网站形象因素主要涉及消费者对于网站的印象和情感关联。主要包括网站宣传力度、网站知名度、网站口碑及信誉度、网站受关注度等。

四、实证研究

本论文主要采用李克特5级量表问卷,1―5表示满意度的递增,1表示“很不满意”,5表示“很满意”。问卷通过QQ、微信、邮件等方式共发出210次,收回问卷192次,其中有效问卷165份,整个调研时间为3周。各影响因素作为自变量,其问卷设计主要来自文献检索且被证明有效的指标,共设计了44个测量题项。总体满意度作为因变量。本研究将性别、年龄、受教育程度、职业等人口特征作为控制变量。对性别进行虚拟变量处理,男性为0,女性为1;年龄分为4个等级,即20岁及以下、20~30岁、30~40岁和40岁以上;受教育程度分为高中及以下、大学、硕士及以上3个等级。

(一)信度和效度检验

1、信度检验

信度是指测验的可信程度,主要用于表现测量结果的一致性和稳定性。可信度通常采用Cronbachsα系数表示。Cronbachsα系数越大,表示一组评估对象的一致性程度越高,大于0.8则表示问卷信度很好。本文所有测量指标的Cronbachsα系数都大于0.9,说明问卷具有良好的信度。

2、效度分析

效度是指被测结果的准确性和有效性的度量。将44个测量题项输入到SPSS22.0中,进行分析―降维―因子分析操作,得出KMO值达到了0.928,显著性

(二)回归分析

将联盟商家的商品和服务因素、移动端网站服务因素、移动端网站内容因素、移动端APP技术及设计因素、网站形象因素、网络支付因素这6个因子作为自变量,将本地生活服务类团购总体满意度作为因变量,建立多元线性回归方程。采用逐步回归后,在进入概率为0.05、删除概率为0.1约束下,首先进入方程的自变量是网站形象因素,其余变量依次进入,均通过显著性检验。经检验本文所有自变量的VIF均小于10,说明自变量之间相关性很小,无共线性的存在。得到回归方程如下:

总体满意度=0.477*网站形象因素+0.342*移动端网站服务因素+0.307*联盟商家的商品和服务因素+0.303*移动端APP技术及设计因素+0.22*网络支付因素+0.215*移动端网站内容因素

由调整后的R平方为0.625可知,模型中的大部分变量被解释。进一步做F检验:统计量F=45.658,显著性

在删除不符合要求的题项之后,经过统计分析,得出了6个因子与顾客总体满意度的回归方程,因此本文移动用户的团购满意度影响因素理论模型由网站形象因素、移动端网站服务因素、联盟商家的商品和服务因素、移动端APP技术与设计因素、网络支付因素、移动端网站内容因素构成。

五、结果分析与发展对策

从实证分析结果来看,网站形象因素、移动端网站服务因素以及联盟商家的商品和服务因素在进入模型时处于靠前的位置,这足以看出顾客对于团购核心内容的重视。移动端APP技术及设计因素、移动端网络支付因素以及网站内容因素对于顾客满意度的影响虽较小,但也是测评团购满意度的重要组成部分。

(一)网站形象因素对顾客满意度的影响

团购网站的品牌形象是顾客通过以往的团购过程感受及经验、团购网站的宣传力度、营销活动、网站服务以及网站的口碑等等因素树立起来的。团购网站品牌形象在消费者选择团购APP之前具有重要的影响作用,消费者倾向于选择良好品牌形象的团购网站。在此提出发展对策:团购网站要实现准确定位,努力做好本地生活服务类业务,成为联盟商家及消费者的有效连接平台。

(二)移动端网站服务因素对顾客满意度的影响

移动端网站服务成为顾客咨询与选择、评价与投诉的窗口,在线下消费之前与之后都起着重要的连接作用。在此建议团购网站加强网站服务人员培训,提高其客服能力和效率。网站客服人员不仅是接受来自顾客的直接投诉和建议,其快速妥善的办事能力会给顾客留下良好的网站形象。

(三)联盟商家的商品和服务因素对顾客满意度的影响

作为线下消费最关键的环节,消费者对于联盟商家的商品及服务有直接和真实的感受。据此提出发展对策:对入驻商家进行严格的筛选和审查,严格控制商家品质,实现网上调研、实地调研、品控审核以及商家采访等等环节的紧密结合。

(四)移动端APP技术及设计因素对顾客满意度的影响

团购APP是消费者接触团购的第一站,给顾客留下第一印象的重要性不言而喻。所以,团购网站应注重APP网站页面颜色及形状的设计、检索速度、使用流程便利性的技术性改进。

(五)网络支付因素对顾客满意度的影响

现代移动支付技术实现了随时随地支付,极大地方便了消费。但是,团购网站需保障在线支付的安全性以及多样性,以及支付完成后发送验证短信的及时性,注重消费者个人手机号,账号以及密码等隐私的保护,也是消费者团购看重的方面。

(六)移动端网站内容因素对顾客满意度的影响

网站内容因素主要提供团购商品及服务的选择界面。团购网站应该完善团购商品及服务的数量和详细程度,及时实现商品更新,保障种类丰富程度,确保商家信息的完整性,这些因素都会影响消费者是否决定进一步了解团购信息,进一步购买等决策。

(作者单位:西南科技大学)

参考文献:

[1] 王琳.网络团购顾客满意度影响因素实证研究[D].武汉:华中农业大学硕士论文,2013.

第8篇

论文关键词:电子商务,C2C,消费者,信任,影响因素

1、 引言

近年来,电子商务在中国取得了长足的发展,与国外在线交易多集中在B2C平台不同,中国网民的网购行为多发生在C2C平台。在线交易中,消费者在收到邮寄的商品之前,无法对商品进行直观上的评价。只能通过网络商店提供的商品信息,对商品质量和网店服务进行评价。由于买卖双方存在严重的信息不对称,这就给卖方进行交易欺诈提供了机会。因此,消费者信任在C2C在线交易中起着举足轻重的作用。

对消费者网络信任的影响因素电子商务论文,国内外都有不少的研究。McKnight [1]提出了信任的二阶段模型,即将信任形成分为介绍阶段和探索阶段:介绍阶段,是指消费者通过一些信息对商家进行初步的了解;探索阶段,即消费者通过浏览商家的网站、与商家进行电话或电子邮件沟通,来对商家作进一步的了解。Tan 和Sutherland[2] 通过整合各学科的研究,提出了一个在电子商务环境下多维度信任模型。他们认为,在电子商务中的信任包括三个方面,分别为:信任倾向、人际信任和制度信任。庞川[3]认为影响消费者网络信任的因素有环境、技术、商业和个人因素。卢锋华[4]在总结以往关于B2C电子商务环境下顾客对网站信任的各项研究的基础上,将顾客对B2C网站初始信任的影响因素概括为三个方面:B2C网站因素、顾客个人因素和网络环境因素。这些研究忽略了对初始信任的影响因素进行层次上的划分,缺乏系统总结。基于此,本文建立了影响C2C电子商务中消费者信任的因素模型,在对问卷调查所得数据总结和分析的基础上,采用李克特五级量表对影响因素的层次进行了划分。并从国家、社会和网络商店层面提出了增强我国C2C电子商务信任的政策建议。

2、模型设计

基于对消费者信任的研究[1-4],本文将消费者信任产生的影响因素分为:个人信任倾向、顾客对网店的感知、顾客对服务的感知、感知网页质量、第三方认证和它人的影响论文参考文献格式。并以此为基础建立研究模型(如图1):

图1:研究模型结构示意图

2.1 研究假设

(1)对网店的感知

文中对网店感知包括对公司规模和声誉的感知两个方面,将其细化为四个测量问题,做出以下假设:

H1:对公司的感知正向地影响消费者对网店的信任。

(2) 对服务的感知

感知服务质量是指顾客在挑选商品的时候,所感受到的产品交付和服务预期实现的程度。通过在购买之前与网络商店的沟通过程,网店对顾客能达到的服务水平就会在顾客心中产生印象,而这种感知服务水平会对买家对网络商店的信任产生直接的影响。因此,有如下假设:

H2:感知服务质量越高,顾客对该网络商店的信任度越高。

(3)感知网页力量

对网页信息质量的测量,采用的是网页设计的美观、信息的可用性、完整性等电子商务论文,并基于以上研究,假设:

H3:感知网页质量越高,消费者对网络商店的信任程度越高。

(4)对第三方保障的信任

第三方保障是指通过具有公信力的第三方对交易主体进行担保,以降低顾客对交易安全的担忧。假设:

H4:对第三方保障的信任程度越高,对网络商店的信任程度越强。

(5) 他人信任

作为一种非正式的、自律性的制度机制,声誉反馈系统在在线交易中被广泛采用。大部分用户搜索到目标商品后,除了关注商品本身属性外,还会浏览用户评论等商品相关信息。假设:

H5:他人对网店的评价越高,消费者对网络商店的信任程度越高。

(6)个人信任倾向

文中采用的模型倾向于认为信任是直接影响信任程度的自变量,做出以下假设:

H6:个人的信任倾向越高,对网络商店的信任度也就越高。

2.2样本选取

问卷调查以纸质问卷和电子问卷两种方式同时进行,纸制问卷调查对象以在校的硕士研究生为主,也包括一些在职工作人员,网上调查通过问卷星系统进行。本次调查共发放问卷198份,其中有效问卷147份,有效回收率为74.2%,满足分析要求。有关样本资料的描述性统计详见表1。

项目

人数

百分比(%)

性别

92

62.6

55

37.4

年龄

20岁及以下

2

1.4

21-25岁

102

69.4

26-30岁

39

26.5

31岁及以上

4

2.7

学历

大专及以下

8

5.4

本科

43

29.3

硕士

94

63.9

博士

2

1.4

最近一年网购经历

没有

10

6.8

1-5次

71

48.3

6-10次

31

21.1

11次及以上

35

23.8

(2)对服务的感知显著影响消费者信任,标准化的β系数为0.234。可见,网店服务水平对消费者信任影响也很大。问卷中“网店会及时将产品邮寄给顾客”对服务的感知这一变量的载荷较小,这是由于现在网络商店多采用第三方物流的模式,不同商店的配送速度主要取决于快递公司的物流能力。消费者虽然比较看重物流速度,但并没有把物流服务完全看作是网店本身提供的服务。

(3)网页质量也显著影响消费者信任,标准化的β系数为0.246。本文对网页质量的评价,包括以下信息:网页信息的明确性、网页信息的有用性和信息的准确与否。可以看出,网页质量对消费者信任起着重要的影响作用。同时,考虑到网页质量与对服务的感知、第三方认证和他人信任有着较为显著的相关,可以看出,网页信息质量也会影响到消费者对网店服务的评判。

(4)第三方认证在对消费者信任的影响程度最高,标准化的β系数达到0.277论文参考文献格式。可以看出,第三方认证对推动消费者信任的起到了非常重要的作用。第三方认证的出现,对交易的安全保障起到了很好的保障作用。淘宝网设立的支付宝、商品如实描述、7天退还、假一赔三、30天维修和正品保障等电子商务论文,这些政策对保证交易安全起着巨大的作用。消费者对这些保障手段认知的进一步深入,有利于推动中国C2C电子商务平台的继续发展。

(5)他人信任对消费者对网店的信任影响显著,标准化的β系数为0.176。网络购物的消费者会比较看重其他买家对网店的评价,根据CNNIC的调查,大多数C2C平台的消费者会参考其他买家的评论,有43.3%的人表示其购买决策前最看重是网上买家的评论,超过了亲人朋友意见(占比34.7%)、认同专家意见(占比10.9%)和知名网站评论(占比7.7%)。消费者往往是在买过商品一段时间之后才做出评价,此时已经对商品有了比较深入的认识,潜在的消费者会认为以前的消费者与自己有类似的兴趣,因此,这些评论对以后消费者的信任程度会产生重大影响。

(6)个人信任倾向显著影响消费者对网店的信任。个人信任倾向与社会文化、个人经历等因素有关。根据本研究结论可以看出,高信任倾向的社会,电子商务也能取得更迅速的发展。正如学者福山(1999)所指出的:“一个国家的福利以及他参与竞争的能力取决于一个普遍的文化特征,即社会本身的信任程度”,“一个低信任度的社会,注定享受不到信息时代所带来的红利”。推动社会诚信体制建设和精神文明教育,对电子商务的发展也将起着重要的推动作用。

4、结论

本文立足于中国的电子商务背景,分析研究了在C2C电子商务中对消费者信任产生影响的主要因素,得出了一些有益的结论电子商务论文,为提高中国C2C电子商务的信任水平,提出以下建议:

(1)从国家和社会层面来说,可以加强社会信任体制建设和诚信教育,提高社会的诚信水平。人民银行征信中心个人记录即是一个有益的尝试,培养个人的诚信观念,提高社会的信任水平,不仅是精神文明建设的重要组成部分,对推动电子商务的发展、乃至于带动经济发展都有这较强的促进作用。

(2)从网络商店的层面来看,合理的第三方保障手段有利于促进人们对网络商店的信任。适时地推出合理的第三方保障手段,并广泛在消费者群体中进行宣传,可以促进消费者的信任水平。同时进行有力的监督,保证各种第三方保障手段的成功实施,这样,就给消费者带来一种机制上的保障,促进消费者对网店的信任水平。

参考文献

[1]McKnight D.H., Choudhury V. and Kacmar .C .Trust inE-Commerce Vendors: A Two-Stage Model, Proceedings of the 21st InternationalConference on Information Systems,

[2]庞川,民,罗瑞文.消费者网络信任影响因素的实证分析[J]. 系统工程理论方法应用,2004,8(13):295-304.

[3]Tan F , Sutherland P. Online Consumer Trust : aMulti-Dimensional Model[J] . Journal of Electronic Commerce in Organizations,2004,2(3):40-58

第9篇

随着网络的普及,网上购物已经从当时的雾里看花,遥不可及的状态,变成当今最火爆,最受年轻一族欢迎的一种购物方式。网上购物已经慢慢从一个新鲜的事物逐渐变成人们日常生活的一部分,冲击着人们的传统消费习惯和思维、生活方式,以其特殊的优势而逐渐深入人心。大学生作为对网络最敏感的人群,他们对网上购物行为接受很快,是网上购物市场的潜在用户。

本次大学生网上购物调查研究目的的是为了研究大学生网上购物行为并对其进行分析,了解当代大学生网上购物的情况与需要,以及对网络购物的消费态度,正确指导大学生网上购物消费行为。本次调查问卷就大学生网上购物的频率、原因、目的、顾虑、消费金额等方面展开调查,共发放问卷100份,最终有效回收问卷100份,有效率达100%。

二、调查结果

1、大学生网购经历分析

随着互联网的不断发展,人们对于网购的经历越来越频繁,特别是大学生,在校大学生基本上都有网购经历。如表:

从表中可以看出,有网购经历的大学生占91%,只有9%的大学生没有网购经历,而网购频率主要集中在偶尔。

2、大学生网购的原因分析

调查结果如下表:你选择网购的主要原因是什么?

由此可以看出:大学生选择网购的主要原因在于认为网购价格便宜,网购的产品选择多样,款式新颖。

3、大学生网购产品类型及对网购产品质量的满意度分析

从我们的调查问卷结果分析,我们不难发现大学生通常在网上购买的产品类型主要是服饰类;其次是数码类、文体类、化妆品、护肤品类;而其他只占了1%。分析发现,有54%的大学生对网购产品的满意度一般;36%的大学生对网购产品满意;6%的大学生对网购产品不满意;2%的大学生对网购产品很满意;2%的大学生对网购产品很不满意。

4、大学生网购措施分析

调查问题:(1)如果拿到的网购商品与实际差别很大,你会怎么选择?(2)如果因为物流原因,导致你没有拿到你网购的商品或商品有损失,你会怎么办?我们得到如下结果:

从上表中我们可以看出,当拿到的网购商品与实际差别很大时,大家会采取不同的措施,而其中会有37%的大学生会要求商家退货退款。

从表中知,当因为物流原因,导致没有拿到网购的商品或商品有损失时,有近一半的大学生会据理力争,坚持维护自己的权益,要求赔偿,这表明大学生的维权意识还是比较高的。

5、大学生认为网购需要改进的地方分析

当被问及“你认为网上购物还存在哪些需要改进的地方”时,有大多数人选择了商品问题(如质量、种类),占到总体的42%;有28%的人选择了卖家诚信和服务问题;分别有85%和10%选择了商品配送问题即物流的及时性和付款和网络安全问题;剩余的2%的人选择了程序复杂,不易操作。

6、大学生对网购的总体满意程度分析

从我们的调查可知,大部分大学生对网购的满意程度一般,占到了总体的57%,觉得满意的占到了29%,不满意、很满意和很不满意分别占了95%、4%、1%。

三、调查总结

从问卷调查报告中得出:虽然现在大学生网上购物已经越来越频繁,但仍存在着一些实质性的问题。就比如说,大学生在网上购物的金额状况:在50-100元之间占了49%,100-300元之间占了31%。我们不难发现,大学生网购的消费基本集中于50-100之间和100-300元之间这两档,这说明大学生网上购物的消费金额还是比较低的,对于网上的商品还是有一些顾虑的,总的来说还是对网上的商品持不放心的态度。大学生普遍认为网上的商品图片跟实物存在着很大的差距,还有一部分同学认为网上购买的商品质量得不到保障。

通过调查我们发现,大学生对于网购的满意程度都集中在“一般”和“满意”这两个。而对于网购不满意的同学都认为:网购的售后服务差;商品得不到保障;物流不够及时,购买的商品一拖再拖,迟迟不能收到。当然,也有认为网购还是比较不错的:觉得网上的商品比市面上的商品价格便宜;款式齐全、新颖;还有商品的种类也较多,选择多等优点,他们也切实从中获得了意想不到的收益,认为网购确实给他们带来了方便和快捷,为他们节省时间和消费。

通过调查,我们也发现,当拿到的网购商品与实际差别很大时,有37%的学生会要求商家退货退款,而因为物流原因,导致拿到的网购商品或商品本身有破损时,有49%的学生会据理力争,坚持维护自己的权益,要求赔偿。从这两个数据可以反映出,当今的大学生的自我维权意识还是比较高的,当自己的利益受到损坏时,会主动维护自己的合法利益。

通过本次调查,我们从问卷调查报告的数据等信息中整理分析得出:总体来说,大学生对网购的商品还是比较满意的。相信随着网购这个行业的继续发展,一些不足的问题会越来越少,带给人们的方便会越来越多。相信在不久的将来,大学生网购会越来越频繁,也会被越来越多的大学生所接受。

参考文献:

[1]王希希.消费者网络购物行为的因素研究[D].浙江大学硕士学位论文,2001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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