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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村合作医疗保险优选九篇

时间:2022-05-02 22:15:23

引言:易发表网凭借丰富的文秘实践,为您精心挑选了九篇农村合作医疗保险范例。如需获取更多原创内容,可随时联系我们的客服老师。

农村合作医疗保险

第1篇

农村合作医疗保险是所有城乡居民都有在使用的,该费用是一年一交,而且现在民众可以自己通过手机操作缴费十分方便。农村合作医疗保险网上怎么缴费?可能有部分用户对网上缴费入口不是很清楚,其实农村合作医疗保险网上渠道很多,下面给大家介绍下具体缴费流程。

农村合作医疗保险网上怎么缴费

合作医疗保险网上缴费方法:打开手机“微信”,在页面右下方点击“我”,并找到“支付”。点击“生活缴费”或“城市服务”进入医保社保界面,自动定位或手动选择所在城市。查看参保城市提供的城市服务,如有“农村合作医疗缴费”或“城乡居民医疗保险缴费”,点击进入即可,输入身份证号码、姓名等信息,点击“确认缴费编号”,然后立即缴费,当页面显示缴费成功即可。

以上就是关于农村合作医疗保险网上怎么缴费的介绍,大家如果还没有缴费的抓紧时间了,一般每年的缴费截止在12月底。

(来源:文章屋网 )

第2篇

自从2003年新农合开始试点以来,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结合当地的经济发展水平和制度运行状况,实事求是、因地制宜地不断调整和完善新农合制度。与此同时,中央政府出台的政策,促进新农合制度的不断完善和健全。2009年,卫生部规定:“新农合个人筹资水平不能低于100元,地方财政给予农民的补贴也不能低于40元每人,个人自缴费不从20提高到30元,新农合的补偿封顶线也提高到当地人均纯收入的6倍以上”。2011年中央出台政策要求将新农合的筹资标准提高到200元每人,而且要求各省市应该积极广泛地进行门诊的统筹工作。同时报销比例也应达到70%左右。“补偿封顶线不能低于5万元”。参合人数2011年是8.32亿相比2009年8.33亿和2010年的8.36亿没增反而再降;参合率2011年为97.5%自从2005年以来一直在增长;筹资总额,支出总额也在不断增长,而且增长趋势明显。“补偿收益人次在2011年为13.15亿人次,相比2010年的10.87人次增长了3亿人次左右”。

二、新型农村合作医疗保险制度运行存在的问题

新型农村合作医疗保险制度是一种互助自愿的与城镇职工医疗保险制度有区别的惠民政策。在经济相对落后的农村,农民收入有限,生活水平远远不如城市居民,农民因病致贫和因病返贫的现象非常常见。所以这项政策在全国范围内的农村地区都得到积极的响应,各级政府都给予很大支持,新农合制度实施当中有很多问题存在。

1.政策宣传不到位。

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作为一项惠民制度,如果在广大农村地区不能得到良好的宣传,那么农民对于它的认知程度就低,自然参合率就会降低。当前新农合的宣传手段只要依靠宣传手册、村委会开会宣传等,但据笔者了解,横山县合管办宣传手册没有真正地发到农民手中,而是堆积在合管办。工作人员的这样不负责任行为直接导致新农合的宣传工作处于停滞状态。即使是宣传手册内容,对新农合的的介绍,也不是非常详尽。另一方面村委会开会宣传,但是由于作为宣传员本身文化程度不高,并不能真正的理解新农合的一些政策,很多地方,只是将参保费用告诉了参合农民,还有参合后带来的好处,至于一些起付线、封顶线、报销比例、如何报销的问题则并不能准确传达。对农民来说,宣传效果不持久、不深刻,就很难形成农民自愿、持续参合的大环境。

2.逆向选择问题。

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和城镇职工医疗保险制度的区别之一就是,前者是农民自愿参加新农合,政府只起一个引导和鼓励的作用;而后者则是强制参加,从根本上杜绝了逆向选择的发生。在农村地区,农民的经济生活水平相对比较低,经济收入低。“有些偏远的地区,随着新农合的个人缴费标准不断提高,农民的负担越来越重,所以一些年轻力壮的,身体条件较好的农民就选择放弃参合,而家中体弱多病的,老人和小孩则会参合,逆向选择的问题就应运而生”。而逆向选择的产生,对新农合的影响不言而喻。首先会造成新农合的基金短缺问题,逆向选择可能会让基金筹集困难,而在支出水平则远远要高于筹资水平,这样基金就不能保持收支平衡。

3.各级医疗机构补偿比例和补偿范围有待商榷。

新农合实施的最终目的就是要解决农民“因病致贫、因病返贫”的问题。而真正导致农民走向贫困不是一些门诊小病,而是那些需要花费农民多年积蓄的大病,而这些大病又不能在乡镇卫生院和县定点医院治疗,或者说县级定点医疗机构不足以应对这样的病。农民只能到三级医疗机构治疗,但新农合补偿比例是与医疗机构等级成反比的。农民到最后在这些等级较高的医院得到的补偿金额远远不够看病所花费的钱。“虽然还有大病救助的补偿,但补偿比例也不并不高”。这样的补偿比例分配,还是没能解决农民看病难、看病贵、因病返贫、因病致贫的难题。至于补偿范围问题,现有的门诊补偿只限于在乡镇一级的定点医疗,对于一些门诊大病,农民只能自己出钱治疗。

三、政策建议

1.建立健全新农合的法律制度。

依法治国是我们国家的基本治国方针,在缺乏法律的保障和支持,制度的实施就会受到限制,不能有效地贯彻和落实。新型农村合作医疗保险制度自实施以来,受到各级政府的积极支持,新农合制度也因此得到推广,但却没有相应的法律法规的出台,只有一些决议要求等,所以导致新农合在实施过程中会出现一些问题,农民参加新农合是自愿的,没有法律的强制性,这也导致农民群体的不信任感,不利于新农合的进一步发展。

2.强化政府的核心责任。

新农合制度作为一个准公共产品,如果没有政府的强力支持,新农合制度是很难有效的继续运行下去。虽然政府这些年已经做了很多来引导和鼓励农民参加新农合制度,比如各级政府对新农合制度的补贴、设立专门的机构进行管理,但这还远远不够,还存在诸多问题。“监督管理不力、政策宣传不到位、逆向选择等,归根到底要解决这些问题,还需政府出面”。各级政府需成立专门的监督机构,机构里必须要有相应的农民代表,不能让新农合管理者既是运动员又是裁判员,做到监督和管理相分离,让新农合在阳光下运行。这就需要信息的公开力度要加大,合作医疗管理机构必须对自身的工作实行透明化和公开化,在监督机构的监督下,政策宣传不到位的现象也会相应减少,农民对于新农合认识也会更加深刻,相应地会提升新农合的参合率,也有利于新农合的可持续发展。

3.避免逆向选择的发生,合理确定个人缴费标准。

随着新农合制度的不断推进实施,农民对于新农合刚开始实施带来的惊喜已经逐渐冲淡,而且新农合的个人筹资标准的提高,也给家庭条件不好的农民带来一定负担,这样就形成家中有需要的参合,年轻力壮的直接放弃参加。应该尽力的避免这样的现象发生,可以强制新农合的参加以户为单位,只要家庭中有一个人参加,户口上每一个人都必须参加,当然对于那些常年参加新农合的农民,但一直没享受到新农合的补贴的,可以予以一定的政策上的优惠,比如个人缴费标准适当降低,以及免费体检等,对于常年有病在身的农民,适当提高一点缴费标准。这样也可以消除一些参合农民的不平衡心里,有利于新农合的长远发展。

4.合理调配医疗资源、提高乡镇医疗水平。

第3篇

【关键词】农村医疗 医疗机构 报销 效率

伴着社会经济的迅速发展,市场经济的不断完善,医疗保险制度,作为社会保障体系的一个组成部分,也在不断地改革和深入,随着医疗保险覆盖面的不断扩大,作为中国人口比例最大的农民群体也参加到了医疗保险队伍中,投保从根本上缓减了农民在就医时产生的经济负担,但与此同时也产生了新的问题。

一、农村医疗保险的现状

农村社会保障一直处于我国社会保障体系的边缘,相当的农村人口被排挤在社会保障体系外。我国农村经济发展仍然处于落后地位,多数农民的收入水平低下,承受能力有限,对比相对成熟的社会职工医疗和城镇居民医疗来说还处于试点阶段。我国医保相比于发达国家还不是全民医保,为了保障基本的医疗服务,扩大农村医疗保险的覆盖面也成了刻不容缓的重中之重。

二、农村医疗保险存在的问题

(一)不同级别的医疗机构的报销比例差距大

农民是十分在意既得利益的群体,他们想要用低额的医疗保费去换取尽可能高的报销金额,农民如果生病,在乡镇医疗机构的报销比例要比在市级医疗机构要高,但是由于乡镇医疗机构的医疗设备及医疗环境的落后,专业医疗人才的流失,使得大多数的农民在遇到重大疾病时选择了医疗条件更好的市级医疗机构,但与此同时就得面对高额的医疗费用和低比例的报销金额,这对于这部分农民来说是一笔不小的经济负担。虽然医疗保险统筹报销可以减轻一部分的医疗费用,但是对于重大疾病的花费上,也是杯水车薪。

(二)医疗机构收费参差不齐

随着定点医疗机构的不断增长,越来越多的医院可以让患者在住院后直接报销,但是由于报销系统直接根据医院开具的单据进行报销,很多都不是按最有利于投保者的方式进行治疗,多开药、开贵药,过多的医疗服务都使得农民的就医压力增大,报销比例过低,都是引起医患关系紧张的因素之一。医院在提高业务技术水平能力的同时,也应该加强医务人员道德素质的管理。

(三)异地医疗保险报销程序复杂。

农民工在外打工遍布全国,与此同时外地就医的比例越来越高,对于参保的农民来说,发生的医疗费用得不到及时的报销,报销程序过于复杂,浪费一定的人力、物力、财力,甚至超过了报销的金额、得不偿失。本地区范围内的农合报销还可以在定点医院直接报销,但处于异地偏于地区的农民来说,报销医疗费用真是存在相当的不便。

(四)间隔不久的医院报销审批程序过于缓慢

对于很多慢性病患者来说,同一年度住院的频率要远远高于普通疾病的住院率,当地农民在定点医院报销统筹住院费用后,还要经过本地级和上一级农合办的审核,如果出院间隔不久又再次住院,这部分医疗费用有可能没有经过审核而不能在院直接报销,从而再次复杂化农民的报销流程。

三、农村医疗保险问题的解决途径

(1)加强政府统筹规划,提高对乡镇基层医疗卫生事业的重视程度,在资金上给予支持,提高乡镇医疗机构的设备水平和专业人才的培养。普及农民社会保障知识,扩大医保覆盖面,进一步简化补偿手续,提高补偿比例,降低起保线,提高封顶线,使实惠切实落在农民身上。同时,要降低起付门槛,扩大补偿范围,应将慢性病、住院分娩、人为事故等列入补偿范围。合理提高分级分段报销比例,实行二次补偿。积极探索大额为主,兼顾小额的医疗费用补偿方式,尽可能做到,大病大补,小病小补,提高农民参合的积极性。

第4篇

关键词:农民工;城镇医疗保险;新型农村合作医疗

中图分类号:F840.6文献标志码:A文章编号:1673-291X(2010)24-0079-02

一、 中国农民工医疗保险现状

1.实施现状。现阶段,中国政府正在加强城镇农民工社会医疗保险的建设,主要有以下三种模式:(1)农民工参与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由于农民工参与的这种医疗保险缴费率较高,而农民工工资水平较城镇职工低,因而参加的人数较少;(2)大病(住院)医疗保险。该保险缴费率较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水平低,不设个人账户,只报销大病(住院)费用的一定比例;(3)综合社会保险。该保险为农民工提供综合待遇,由工伤待遇、医疗待遇和老年补贴待遇组成。其中医疗待遇主要解决住院医疗费用,根据农民工参加综合保险时间的长短享受相应的住院医疗补助费,还设立日常医药费补贴项目。同时,中国政府于2003年下半年开始实施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目前已经实现了覆盖中国农村居民的目标。对于缓解农民因病致贫、因病返贫,实现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目标具有着重要的作用。

然而,中国有一支庞大的农民工队伍,而且人数每年呈上升趋势,他们常年或季节性外出打工,与经常性在农村务农靠农业收入的农民有所不同,是否将他们纳入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理论界说法不一。农民工流动就业以青壮年为主,假若这部分在城务工的农民工参与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逆向选择的情况就很难避免,这样新农合的基金就很不安全。将在城务工的农民工纳入到城镇基本医疗保险,较高的缴费率使他们望而生畏;将他们纳入到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又会给长期在城务工的农民工带来一定的操作手续上的麻烦,因此,农民工这个边缘性群体的医疗保障问题一时间将成为中国医疗保障体系建设中必须面对并解决的重要问题。

2.研究现状。(1)认为应将农民工纳入到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与城市人享受同等待遇。中国已经有部分省份在试点,然而由于参加城市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缴费率较高,到目前为止,由于缴费率较高,大多农民工工资水平较低,且部分将工资寄回家中,无法同城镇缴纳同等费率的医疗保险费用,因此参加者数量极其有限。(2)认为应将农民工纳入到农村社会保障制度中。按这种思路农民工的医疗保障应参与农村现阶段正在试点的新型农村合作医疗。该医疗保障制度主要以保障农民的大病治疗为主,以家庭为单位参与,政府、集体、个人共同集资,采取“以收定支、略有结余”的原则,防止农民(包含农民工)因病致贫、因病返贫。(3)郑功成提出“分类分层”构建农民工医疗保障,即将农民工分成三大类:第一类是已经城市化的农民工;第二类是季节性农民工,他们只在农闲时出来打工;第三类是大量的流动农民工。这种划分方法有利于为农民工“量身定做”适合他们自身特点的医疗保障政策。即已经城市化的农民工,应将其纳入到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范畴,季节性农民工只在农闲时才进城打工,一年中较多时间待在农村务农,应把他们纳入正在试点的新型农村合作医疗中;对于流动性农民工,国家很难较快出台相应的政策。(4)为农民工建立一种独立于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和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的社会保险,即综合保险。该保险由市劳动保障局主管,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的外来人员就业管理机构经办,三个保险待遇中包含农民工的住院医疗,其缴费率固定,费基完全统一,待遇一次性发放。

二、 存在的问题及原因分析

1.将农民工完全纳入到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中不可行,原因如下:(1)中国农民工流动性较强,虽然中国以省作为社会保障的统筹单位,然而实际上多数省仅停留在县市统筹的水平上,农民工跨省、跨县市流动就业,因相互间标准不同,其医疗保险转移操作性差,同时还存在着进城农民工在务工期间缴纳了一定医疗保险费,而当其年纪大了疾病发生率较高时,却不得不因为没有人雇用返回农村时无法享受到年轻时期缴纳的医疗保险而参与率较低。(2)目前中国城镇社会保障体系的“高标准、低覆盖”已对企业国家财政造成较大的负担,特别是近几年来人口老龄化、体制改革和经济结构调整,使中国城镇社会保障面临的压力迅速增大,结构性失业、企事业单位富余人员的消化以及城镇贫困现象等问题的日益突出,使得城镇社会保障体系任务十分艰巨。(3)将农民工完全纳入城镇医疗保障,会造成城镇居民与农民工享受医疗保障待遇的不平等。农民工虽在城务工,但其在农村仍拥有土地以规避在城务工的各种风险,若将农民工全部纳入城镇医疗保障,与城镇职工享受同样的医疗保障,这对城镇职工是不公平的,对大部分农民工来说土地是他们的命根子,进城务工一段时间后,多数又会回到农村继续耕作,因此部分农民工不可能脱离农村,这就造成城镇居民与拥有土地的农民工在享受医疗保障待遇上的不平等。

2.将农民工完全纳入新型农村合作医疗不可行。对于长期在城务工的这部分农民工,他们已经部分或全部市民化,基本上与农村、土地脱离关系,《国务院关于解决农民工问题的若干意见》规定,农民工外出务工期间所承包土地无力耕种的,应坚持依法、自愿、有偿原则,可委托代耕或通过转包、出租、转让等形式流转土地经营权,这部分农民工已经不以土地作为其家庭收入,若将他们纳入新型农村合作医疗,不符合他们自身特点,且具有不可操作性。

3.建立针对农民工的综合保险,正如杨立雄所说,这是另一种歧视,城镇的医疗保险覆盖已达90%以上,而农村覆盖率却不足2.4%,社会保障体系的城乡二元造成的一个后果便是社会公正的丧失,人为地拉大了城乡之间的差距,造成管理上的不便。那么现在又人为地增加农民工社会保障体系,会造成社会保障的“三元格局”。

三、政策建议

1.短期内应视农民工的具体情况促使其参与适合自身特点的医疗保险。(1)长期在城务工的农民工,可根据如下两种情况参与医疗保险。1)针对长期在城务工的农民工,例如,对连续三年以上在城市有稳定收入且家庭主要成员已经迁居城市且原户口所在家乡承包地已转让,并有长期在城市居住、谋生的打算的农民工,应严格排斥在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外,纳入大病(住院)医疗保险。在具体操作中,采取“低标准、高覆盖”的保障模式,医疗保险资金应采取国家、企业、个人共同负担的原则来实施;2)针对某个家庭部分家庭成员长期在城务工,但其他家庭成员仍然在农村从事农业的农民工,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应给与其自由选择权,即就是他们既可以参加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短期内得到一定补助,也可以选择不参加,争取获得在城镇医疗保险中应得的权利,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给与其自由选择权。同时由于中国实行的是以大病统筹为主,也方便与城镇大病(住院)医疗保险日后的对接,最终向城乡一体化医疗保险制度的过渡。(2)季节性农民工应参与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季节性农民工只在农闲时才出来打工,其余大部分时间都待在农村从事农业生产,因此将他们纳入到新型农村合作医疗中,有利于减轻城市医疗保险压力,扩大合作医疗的覆盖面,提高制度的抗风险能力。(3)流动农民工也应参与新型农村合作医疗。流动农民工由于流动性较大,若参加城镇医疗保险,存在操作上的问题,而解决这一问题的办法是缩小中国省与省之间的经济发展水平和城镇居民的收入水平差别,实现全国统一的社会保障标准,或承认省份间保障水平的差别,统一保险基金的收缴比例和发放办法,研制出一个合理的个人保险基金的省际转移办法,然而这在短期内无法实现。因此,这个流动群体参加医疗保险最合理的办法就是参加新型农村合作医疗。这部分群体只用在本家乡缴纳自己的合作医疗费用,不论在务工期间还是在流动中均可享受到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的住院补助。参加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缴费率较城镇医疗保险低,适合这种短期在城市务工的流动农民工。

2.长期内,从农民工城镇医疗保险与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的关系看,应从政策上促使其衔接。建立城乡一体化的社会保障制度是中国社会保障建设的长远目标。因此,从长远看,应从农民工这样一个特殊群体下手,实现农民工城镇医疗保险与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的衔接,可促使城乡医疗保险的一体化发展。同时中国农村养老保险、社会救助等尚处于试点阶段。从农村的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着手,是为中国未来城乡社会保障的早日一体化发展作铺垫。针对中国农村的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从长期看,应该逐步取消现行制度中的以家庭为单位自愿参加的规定,将这项规定变更为从事农业生产的个体强制参加,将具有准社会保险性质的新型农村合作医疗转变为真正的社会保险制度,体现其强制性,这样才有利于新型农村合作医疗与城镇医疗保险的对接。

参考文献:

[1]郑功成.郑功成访谈:民工健康如何保障[EB/OL].中国人民大学新闻网,news.ruc.省略/040107/article/04-03/8475.htm,2004.

第5篇

【关键词】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社会医疗保险;国家医疗保险;商业医疗保险;个人储蓄医疗保险

中国农村合作医疗的发展与完善离不开对世界各国医疗保险事业经验与教训的扬弃。尽管我国农村合作医疗制度具有自己的独创之处,但因在几十年来的运行中几度起落,因此为了使其持续发展,有必要借鉴国外医疗保险的经验教训。

一、国外医疗保险制度的模式

经济发达国家医疗保险制度历经一百余年的发展与演变,日趋成熟与规范,而发展中国家也都在努力发展符合本国实际情况的农村医疗保险制度,并取得了一定的成就。因此本文首先分别介绍发达国家与发展中国家实施医疗保险制度过程中的经验与教训。

(一)经济发达国家的医疗保险制度

经济发达国家的医疗保险制度主要包括国家医疗保险制度、社会医疗保险制度、商业医疗保险制度、个人储蓄医疗保险制度。

1.国家医疗保险制度

英国是最早实行国家医疗保险模式的国家,这种模式又叫国家卫生服务制度,主要通过国家预算来筹集医疗资金,支付医疗费用,为全体居民提供免费的医疗卫生服务。

由于这种医疗保险模式将福利与卫生结合起来,因此在提高医疗保险资源经济效率和加速实现卫生保健目标方面有许多好处,比如可以充分利用有限的卫生资源,避免医疗机构重复建设;有利于成本控制;有利于预防与治疗相结合;被保险人能够平等地享受医疗服务等。

但是,公有制和计划调节也造成缺少市场竞争的状况,这就导致不仅动作效率较低,而且影响医院与医生的服务积极性,医疗质量在排队时间等方面的指标相对而言不是很高。

2.社会医疗保险模式

社会医疗保险制度是指国家通过立法形式实施的强制性全面医疗保险。这种模式由雇主和雇员按一定比例缴纳医疗保险费,建立社会医疗保险基金,并由非盈利性的保险机构管理,用于支付劳动者个人和家庭成员看病就医的医疗费用。德国、法国的法定医疗保险制度和日本的健康保险制度都属于这种模式。

在这种模式中,政府不参与法定医疗保险的具体操作,能较好地处理各方面的利益冲突,保险效率较高。但一个突出问题是医疗费用增长过快。医院和医生往往会延长病人住院时间,给予不必要的检查以增加收入,却导致了医疗费用大幅增长。如德国按住院日给医院付费,刺激医院延长病人住院时间,平均住院天数为12.3日,美国只有7日。由于医疗费用增长过快,政府和保险经办机构均采取措施抑制其增长,因此又会导致医疗服务水平的下降。

3.商业医疗保险模式

在商业医疗保险制度下,医疗保险的筹资和医疗服务的提供都是以市场运作为准则,私立的商业医疗保险机构根据不同的需求开展不同险种的医疗保险业务,供求关系主要由市场进行调节。美国是实施这种模式的典型代表。

该种模式下,商业医疗保险机构按市场规则自主经营,由市场不同需求产生不同险种,其供求关系受市场调节,因此效率较高。由于商业保险机构以盈利为目的,这就促使其合理使用医疗卫生资源,提高医疗机构的人员、设备结构的合理配置,提高医疗服务水平,从而使得投保者受到更好的医疗服务。但这种模式的医疗费用负担也比较重。由于政府干预少,企业化管理的医疗保险组织之间、医疗机构之间竞争激烈,在全国范围内难以实行统一有效的控制卫生费用的措施,从而导致整个国家的卫生费用迅猛增长。

4.储蓄医疗保险模式

储蓄医疗保险制度是强制储蓄保险的一种形式。它通过立法,强制劳方或劳资双方缴费,以雇员的名义建立保健储蓄账户,用于支付个人及家庭成员的医疗费用。

这种模式以新加坡最为典型,其卫生服务提供体系是公立和私营相结合的。患者可以自由选择在公立或私营卫生机构就医,医院的医生可以到私人诊所看门诊,这样便在公立医院与私人医院之间形成竞争,医疗服务质量相对较好。这不仅可以保证每一个公民都能获得基本医疗服务而且可以很好地解决资费“代际转移”问题。此外,还能克服医疗保险的消费不公平等现象,管理效率较高。

(二)发展中国家的农村医疗保险制度

当前世界上发展中国家农村医疗保险制度大致有三种类型:免费医疗保险制度、全面医疗保险制度和城乡有别的社会医疗保险制度。

1.免费医疗保险制度

政府对乡村地区的成员提供免费基本医疗服务,贫困地区以及医疗条件差的地区的住院病人可以费用全免,除此之外的其他人员都要担负基本医疗服务费用。典型的国家包括马来西亚和南非。

2.全民医疗保险制度

巴西实行的是面向城乡居民的基本医疗免费制度。巴西的医疗保险事业由社会福利部管理,下设国家医疗保险协会,由该协会自办保险医疗机构。巴西着手建立遍及城乡的三级医疗服务体系,第一级以农村或城镇社区门诊部为基础,主要针对小病小祸,使大多数居民免费获得初级卫生保健服务;第二级以专科和普通综合医院为枢纽,主要针对常见病和多发病,解决大多数患者的住院诊治问题;第三级以大型综合医院为依托,主要从事疑难杂症诊治。居民患病后,必须首先在当地初级医疗机构就诊,经初级医疗医生同意,才能转到中级或高级医疗机构诊治。在经费投入方面,巴西的卫生事业经费坚持以政府投入为主,同时通过多种渠道筹集资金。农民以税收附加的形式缴纳保险金,再加22%左右的国家财政补贴。

3.城乡有别的社会医疗保险制度

墨西哥、智利、韩国及泰国等国家实行此种医疗保险模式。从总体上看,这些国家的医疗保险制度覆盖了城市居民,而乡村医疗保险制度则相对滞后。20世界90年代以来,这些国家逐步建立起面向城乡各个阶层的疾病保险制度,减少政府在社会保险方面的直接参与作用,加强政府对社会保险的法律保证以及制度规范和制度监督。

二、国外医疗保险制度对中国的启示

通过以上对包含农村合作医疗在内的国际社会医疗保险制度的具体比较分析,我们不难发现,国外实行农村合作医疗制度较先进的国家的一些做法对我国的农村合作医疗事业具有十分重要的现实意义。

(一)加强政府在农村合作医疗中的职能

作为一种典型的公共产品,要求政府给予新型农村合作医疗适当的投入和支持。一是财政投入,各级政府应把对农村合作医疗的补贴作为一项预算内财政支出,列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以保证资金的稳定性,并根据实际情况不断地增加投入。二是政府可以积极引导社会各界对农村合作医疗进行社会慈善捐赠,进一步提高农民的医疗保险水平。三是政策支持,国家或省级政府要出台相关的法律法规,使农村合作医疗得到法律的保障和监督,促进这一制度的规范、稳定运行和持续发展。

纵览国外合作医疗的历史与发展,各国政府都十分重视其在医疗保险系统中的管理监督职能,从“办”医到“管”医,从行政管理转为依法管理。在加强对全社会医疗资源监督管理力度的同时,扩大医疗机构的自,使医疗机构能够适应社会不断变化的需求,及时调整自己的运作。

(二)建立合作医疗的相关法律法规,做到有法可依

使农村合作医疗制度良性运转艰巨而复杂。从各国实践来看,必须加快社会保险立法,用法律这个手段来规范和统一卫生行政主管机构、医疗保险操作机构、医疗服务提供机构和患者的行为,并且制定基本医疗消费控制标准,对医药的使用实行必要的限制和管理。美国实行的商业医疗保险为主的医疗改革导致一批被各类保险所“遗忘的群体”,就是因为美国医疗保险依靠企业、个人自发性地加入商业保险,所以如果适当增加保险的强制性,才能保证筹集到更多资金,用于更大范围农民的医疗保险服务项目。比如1934年,日本颁布了《国民健康保险法》,要求所有国民必须加入国民健康保险。这项政府强制推行的国民健康保险制度成为日本农民的医疗保险底线。

(三)统筹城乡,模式多样化

中国传统的城乡二元社会结构导致了务农的农村人口、失去土地的农村人口和农民工医疗保险的曾经严重缺失。虽然现行新型农村合作医疗有了很大的进展,对他们起到很重要的作用,但是城乡差距依然很大,因此统筹城乡成为必然。但统筹不等于城乡统一一样,而是从宏观上把握城乡医疗保险的要求,逐步缩小城乡差别。在现有社会结构条件下,应该根据各地区的经济发展水平,采用灵活的保险方式与多样化的保险模式,除了合作医疗外,还可以逐步采用商业医疗保险、医疗救助等多种形式,以满足农民的多种医疗服务需求。

(四)鼓励农民互助,依靠自身解决医疗问题

如日本农村中实行的互助保险组合就是在国家对农民医疗保险投入不足,农民的医疗需求较大时产生的合作医疗模式。有专家认为,引导农民组成团体,互帮互助,共同面对医疗问题是国家医疗投入不足时的最好形式。其实我国上世纪60年代湖北省长阳县乐园公社的合作医疗制度在本质上与此种类型无异。

(五)严格控制、合理使用合作医疗基金

对于医疗机构,采用统一制度、分散管理、鼓励竞争的运行原则,使他们在降低医疗成本的基础上,把为投保者提供一流服务放在首位。对于投保农民,要防止“逆向选择”与“道德风险”的问题。

(六)运用现代化的手段监控合作医疗的运行过程

从包括英国在内的发达国家医疗保险制度改革来看,它们都建立了覆盖全国的社会保险电子技术支持系统,实现了现代化的管理,使各地社会保险资金的缴纳、记录、核算、支付、查询服务等,都能实行全国计算机联网管理。相比之下,我国合作医疗的管理手段还比较落后,有待加强和改进。

以上对国外发达国家和发展中国家医疗保险制度和农村合作医疗模式的比较分析为我国发展和完善自己独特的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提供了宝贵的经验和教训。在正确看待本地区实际情况、保持正确的政治立场前提下,我们无疑会从世界各国的农村合作医疗事业中汲取养料,为我国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的发展找到一条正确而便捷的道路,解除亿万农民兄弟的后顾之忧,稳定社会治安,造福一方。

参考文献:

[1]郭泽保,梁炜昊.新型农村合作医疗中的政府职能分析[J].福建行政学院学报,2011(02).

[2]张良吉,郭永松.政府职能在合作医疗中的体现形式探讨[J].中国农村卫生事业管理,2004(07).

[3]丁少群,高海霞.国外农村医疗保障模式的比较研究[J].生产力研究,2006(12).

[4]王庆安,易立峰,李国鸿.美国20世纪60年代医疗制度改革及困境[J].国外医学(卫生经济分册),2006(04).

[5]高连克,杨淑琴.英国医疗保障制度变迁及其启示[J].北方论丛,2005(04).

第6篇

一、阻碍新农合与城镇居民医保整合管理的因素 

(一)基于城乡二元户籍制度的医保体制设计 

我国现行的医疗保障制度主要从户籍属性出发进行设计的,把农民、城镇居民分别纳入不同的保障模式,两种模式的个人参保缴费标准、总筹资水平、报销比例、报销范围都存在差别。这种分割管理的体制模式对于农村居民的保障水平范围明显低于城镇居民,这事实上是對农村居民的一种不公平。这种按照城乡二元化户籍制度设计的制度,难以适应城乡庞大的流动人口医疗保障需求,也难以适应市场经济和城市化快速发展的趋势。 

(二)管理体制分化增加衔接难度 

为我国广大农民群众提供医疗保障的农村合作医疗一直以来都是由各地的卫生部门负责管理的,城镇居民医疗保险则则一直是由劳动保障部门负责管理。这就形成了同为我国的社会医疗保障工作,但是农村和城镇的医保工作却分别归属于两个部门管理的局面。这种城乡分割的医保制度缺乏紧密的内部联系和统一的管理办法,增加了管理人员岗位设置和各种管理成本。 

(三)地区经济发展不平衡阻碍衔接进度 

由于自然条件、地方政策等原因,我国的经济发展水平呈现出东高西低的不平衡性。从当前新农合与居民医保的发展来看,财政实力较强的地区发展较好,而筹资问题仍旧是影响欠发达地区医保工作开展的主要原因,其中的关键就是经济发展水平较低地区当地政府承担医保资金能力有限。两种制度整合以后,为了提高农村居民的医保待遇可能需要各地政府支出更多地财政资金。因此,经济发展的不平衡是建立城乡一体化医疗保障制度的客观障碍。 

二、新农合与城镇居民医保整合一体化的基本方式 

新农合与城镇居民医保的整合涉及到的人员众多,各种社会群体的情况也千差万别,因此这是一项非常复杂和繁巨的工作。需要区别不同群众的具体情况采取适当的整合方式。 

(一)农村务农人员的整合 

对于原地务农人员,当地政府可以在现有新农合的基础上,依据居民实际承包的耕地(林地)面积以及每个家庭实际人均收入对其进行分组,合理划分出高档、中档和低档。高档组的农民,可直接纳入当地居民医保,个人缴费标准与居民医保相一致;对于中档者,可在原新农合缴费标准基础上适当提高其个人缴费额,并视情况适当提高或保持新农合的国家补贴标准,也可以考虑使用集体扶持资金,使他们的总人均筹资水平与居民医保保持一致;对于低档组的农民,可以保持甚至降低其原有当地新农合个人缴费标准,各级政府要加大财政救助力度,将其纳入居民医保的保障,享有同参保居民同等的保障水平。 

(二)被征用土地农民的医保衔接 

随着我国和城市化的逐步推进,农村土地被当地政府大批征用,许多农民成为既无地又不同于城镇市民的无地、无业、无保障人员。对于这一部分群体,首先是改革和完善农村征占土地的程序和方式,给予被征地农民合理补偿。在此基础上,多渠道筹集保障经费,按不同年龄段分类办理:达到法定退休年龄者,征地补偿费按照一定的折算方式按月发放,每年年初从征地补偿费中扣除本年度居民医保该年龄段个人缴费部分,政府的补贴资金参照居民医保的规定;对于劳动年龄段的农民,可以按现行居民医保该年龄段参保居民的个人缴费标准,从征地补偿费中逐年划入居民医保统筹基金。 

(三)城镇居民的医保制度整合 

第7篇

【关键词】农村合作医疗;完善;发展

一、调查活动设计:

调查的意义:

2012年是我国迈进全民医疗保险和展示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成果的关键一年。茂名市作为广东省粤西地区中等发展水平的城市,其中茂名市中的高州市农村人口占绝大多数,选择其作为调查地区具有较强的代表性,对其进行新型农村合作医疗保险制度现状调查,可在一定程度上反映广东省新型农村合作医疗保险制度的实际情况。

调查目的:

本次调查旨在了解高州市农村居民对新型农村合作医疗保险制度的真实评价和需求,以及目前制度存在的不足,并为完善适合高州地区特点的农村合作医疗保险模式提供经验和决策依据,更好地解决当地农民医疗卫生方面的问题。

调查过程:

我们选取高州市石鼓镇为个案研究对象,通过对林坑村和黑坭山上双岭村等村的200余户进行随机的问卷调查和统计分析,访谈当地政府和医院,深入了解新农合作的实施情况,了解当地村民对该制度的看法,继而提出符合当地实情的建议。

二、现状及分析

此次采取的是访谈式调查问卷方法。此次调查共发放问卷200份,回收有效问卷194份,有效率为97%。并根据结果运用SPSS进行统计分析,得出高州市石鼓镇的新型农村合作医疗保险制度现状的一些基本情况。

(一)村民参合比例较高

问卷:是否参加新型农村合作医疗保险

由上图可知,大部分的村民都参加新型农村医疗合作保险,达到百分之九十以上。

分析:这主要是由于随着中国经济的快速发展,当地农民的收入水平不断增长,达到了人均6000元。这为农民参加医疗提供了可能性。同时,在解决了温饱问题之后,农民也比以前更加注重自己和家人的健康,对医疗卫生的需求正在逐步增长。由于目前的医疗费用普遍较高,大部分的村民出于风险防范意识,都愿意参加农村医疗合作保险。

但仍有8.3%的村民不参加新型农村医疗合作保险,主要是因为以下几点:第一,自己的身体一直以来都很健康,很少生病,所以没有必要参加农村医疗合作保险来浪费钱。第二,认为这个医疗保险起不了什么实质性的作用,钱花出去之后,得不到实惠,更多的只是养胖了那些做官的人。第三,还有个别认为,这个医疗制度的筹资标准和报销比例太低,吸引力不够,希望能够提高这些标准。

(二)大部分村民对农村合作医疗总体上感到满意

问卷:你对新型农村合作医疗保险制度总体上感觉如何?

由上图可知,有61.5%的农民对新型农村合作医疗保险制度总体上感到满意,28.9%的农民以这个制度感到不满意。

分析: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是在政府组织、引导和支持下,农民自愿参加,个人、集体和政府多方筹资,以大病统筹为主的农民医疗互助共济制度。大部农民对这个制度是感到满意的。主要表现以下几个方面:第一,定点医疗机构质量和服务态度。农民对乡镇卫生院医疗技术水平、医疗设备比较满意,对乡镇卫生院工作人员的服务态度比较认可。第二,新农合所带来的益处 。多数参合农民认为生大病有了一定的保障, 因为到乡镇卫生院住院可报销70%的费用,这为农民减轻了不少的负担。

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是救助农民的疾病医疗费用的,而门诊、跌打损伤等报销幅度小,这项规定使得农民实际受益没有预想的那么大。小部分农民对该制度不满意

(三)村民可以通过多种渠道了解农村合作医疗保险政策和知识

由图中(下图)可知,56.5%的村民是通过镇、村干部的宣传和21.2%的村民是通过听人讲了解农村医疗合作保险的。总的来说,即差不多有70%以左右的人是在村内了解到农村医疗合作保险的。

(四)村民对新型农村合作医疗保险制度的理解深度仍有欠缺

仍然存在着大部分农民对农村合作医疗保险不是很了解的情况,部分调查情况如下表:

附:A知道 B知道一些 C不知道

从农民对表格中三个与农村合作医疗保险相关问题的了解程度来看,大部分农民对农村合作医疗保险制度的具体内容不了解,或者了解不多,只有少部分人知道。

一方面是当地政府对宣传这部分的工作不够重视,宣传工作做得不到位,同时以传单为主的宣传材料不够通俗易懂,这为学历较低的农民增加了理解的难度。在调查中发现,有些村干部对医疗保险的很多方面也不是很了解,这使得在村中的宣传工作很难落实。

另一方面,有一部分村民只是知道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是以大病统筹兼顾小病理赔为主的农民医疗互助共济制度,他们只是出于风险防范意识和跟风的心理而购买,实际上并不是很了解医疗保险的各个方面。此外,很少用到合作医疗保险的外出打工者和青少年对医保缺乏了解的兴趣和热情,觉得浪费时间和精力。以上几个因素使得新医保很难深入推进,这就会使村民对这项制度存在误解。

(五)医疗费用负担仍然沉重

问卷:与参加合作医疗前相比,现在的医疗费用是多了,还是少了

政府希望通过农村合作医疗保险来在一定程度上解决农民“因病致贫,因病返贫”的问题,但由上图可知,只有45.8%的村民认为自己参加农村合作医疗保险后医疗负担减轻了一点,仍有27.1%的村民认为医疗费用多了,其中原因有很多,分下面几个方面:

一方面是医院的药品价格偏高。不少的村民都反映,医院的药价过高,有些药品的价格明显要高于个体药店的价格,这无形中削弱了农村合作医疗保险的作用。另一方面是医院经常增加不必要的身体检查程序。调查中发现,52.4%的村民生病了一般都会选择个体医生,而不是选择镇卫生院。村民反映,选择附近的个体医生一方面比较便利,同时价格比较便宜。而到镇卫生院看病,医生经常会让病人进行照X光、验血等各种身体检查。他们检查完后,才查出来是小病,又不需要住院,而几百元没住院的检查费又报销不了。还有,对于医治患者功效一样的药品,医生会选择价格较高的药品来给患者开药方。

三、对落实农村合作医疗保险制度的几点建议

(一)加强对农村合作医疗保险制度的宣传力度。

在农民中加强对农村合作医疗保险制度的宣传力度,有利于增进当地农民对新农合的了解程度,这对于提高农民参加新农合的积极性和满意程度有重要的意义。

1、当地政府应该把宣传医疗保险的着力点放在农村当中,辅以少量广播、电视、报纸等的宣传方式。2、当地政府可以通过加强对村干部等宣传人员的培训,提高他们向村民宣讲政策的效率,或在村中举行“新型农村合作医疗保险制度”座谈会和在村中建立“新型农村合作医疗保险制度”宣传栏等方式来宣传。3、另外,可以在座谈会中增加通俗易懂的案例表演来进行宣传。

(二)加强对定点医疗机构的监管

首先应加强对药品价格的监督。当地政府应督促定点医疗机构地医院或与医院相关的网站建立常用药品价格公示制度,并接受广大人民群众的监督。其次,应请第三方机构不定时进行暗访,检查医疗机构是否存在各种不必要的身体检查程序,不合理收费、违规用药等现象,一旦发现,从严处理。

(三)不断调整和完善报销制度

1.简化新农合报销程序。

当地政府可以参阳江市的做法:农民在出院时,只付自付的费用即可,而可报销部分的医药费由医院先支付,再由医院集中向当地政府申请结算。这样便解决了农民现金少,农村交通不便等问题。

2.引入数字化管理

在管理过程尽量运用计算机信息化系统,及时对各项业务的工作流程进行处理,准确有效地提供各项数据资料和进行统计分析,这一方面可以保证数据的科学性和准确性,另一方面也可以避免人工审核带来的徇私、不公正等弊端,并可降低管理成本、提高管理效率。

3.减少报销限制

医疗费报销某些限制还不够合理,如跨年度逾期6个月以上的医疗费用是不可以报销的,限制条件尚待改进。增加报销病种,减少报销要求,让更多因病致贫的农民可以享受到新农合的优惠。

参考文献

[1]林闽钢.我国农村合作医疗制度治理结构的转型[J].,2002.3江海学刊

[2]王小丽,谢玉红.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的缺陷与防范分析和中国农村卫生事业管理[N]2006.3

[3]杨平.南通市农村公共卫生事业发展现状及思考[J].江苏卫生保健,2006.3

第8篇

一、“新农合”工作取得的成效

1、减轻了农民负担,缓解了农民看病难、看病贵的问题。具体反映在以下三个方面:一是筹资标准越来越高。2003~2005年为每人每年30元(个人缴纳5元,政府补贴25元),2005~2007年提高到每人每年50元(个人缴纳10元,政府补贴40元),2008年又提高到每人每年100元(个人缴纳20元,政府补贴80元)。二是报销比例越来越高。2003年乡镇一级的报销比例仅有40%,现在已达70%~80%,封顶线由原来的一万元也提高到三万元。三是得到补助的人越来越多。随着参合人数的不断增多,每年享受医疗补助的人也是越来越多。从开始之初到2007年底,新乡共有832.661万人享受到新农合补助,补助金额44,738.11万元;2007年新乡人均补偿费用723.73元,人均高出全省25.6%。而且80%的病人在乡、县两级就诊,基本实现了“小病不出村,一般病不出乡,大病不出县”的预期目标,农民在得到实惠的同时,也享受了方便。

2、促进了农村医疗卫生事业的发展。实施新农合以后,新乡通过实行报销比例“下高上低”(即乡级医疗机构住院报销55%,县级报销40%,市及市以上报销30%)和报销起付线“下低上高”(即在乡级医疗机构住院的报销起付线为80元,县级医疗机构为400元,市级医疗机构为800元,市级以上医疗机构为1,500元),这两项措施,不仅较好地满足了参合农民看病就医的需要,控制了医药费用,而且较好地引导了农民就近就医,合理使用医疗资源,促进了乡村医疗机构的发展和服务水平的提高。

二、“新农合”运行过程中存在的问题

1、筹资标准和补偿比例偏低,不能从根本上解决农民因病致贫、因病返贫的问题。首先,从筹资标准来讲,新乡从2008年开始才刚刚提高到100元,这和农民的实际需要相比,还有很大的距离。其次,从补偿标准来讲,农民在各级医院看病的补偿比大概是这样一种状况:乡级54%,县级36.8%,县以上为23.3%。不管在哪里看病,也不管得的是什么病,也不管看病花了多少钱,通过“新农合”最终获得的补偿最多也只有3万元。由于补偿比例偏低,一些农民在花钱数额有限的情况下情愿放弃“新农合”补偿,而在得了大病、重病之后仍然会陷入贫困。

2、报销比例的设置不够科学。按常规来讲,医院的级别越高,收费标准就越高;越是到大医院看病,花得医药费也就越多;花得钱越多,农民就越是需要帮助。对农民来说,如果不是得了大病、迫不得已,一般是不会到大医院看病的。一旦到市级以上的大医院看病,肯定都是一些比较严重、比较难治、县乡医院治不了的大病、重病。然而,现在设计的报销起付线标准和报销比例标准却是,越往上起付标准越高、报销比例越低。这种制度设计只是照顾了县乡医院的利益,却忽略了农民的利益。这和我们设计、推行“新农合”制度的初衷多少有点偏离,不利于解决农民因病致贫、因病返贫问题。

3、某些做法在一定程度上限制了农民看病就医的自由。主要有这样几种情况:一是住院看病报销的起伏线标准“下低上高”和报销比例“下高上低”的做法使得一些农民,不管县乡医院是否具备医治某些疾病的条件,但为了多获得一点补偿,即使自己内心不大情愿,仍会选择留在县乡医院住院治疗;二是到县级以上医院住院看病,必须在三天以内到县乡农合办履行一定手续,不管情况多么紧急,也不管路途多么遥远,否则不予报销;三是一些地方要求危重病人必须在县乡医院住院3天以上才能转院治疗;四是一些普通的县乡医院为了自身利益,不顾国家法律和病人安危,把一些应当入住专门的传染病医院医治的病人留在自己医院。这些做法都不同程度地限制了农民看病就医的自由。

4、某些环节落实不到位,运转不顺畅。主要有以下几点:(1)监管部门力量有限,工作难度较大。由于人手少、经费紧张,好多本来应该由自己承担的监管工作,监管办不得不分摊下移到各医疗部门的服务窗口。这就在一定程度上混淆了服务者与监管者的职责与身份,从而降低了监管的力度与质量。(2)保险公司作为承办机构在有些方面存在明显的不足与缺陷。监管部门和医疗部门反应较大的主要集中在三个方面:一是电脑软件落后,不能真正实现网络审核自动化,难以适应“新农合”正常业务开展的需要;无法完成对一些资料的统计工作,影响公示;经常掉线,直接影响了直报工作。二是用于县乡医院服务窗口的报销周转金不能满足实际需要。目前,县乡两级医院为方便农民报销都设有专门的服务窗口,报销所需资金由保险公司事先支付一定数量的周转金。而保险公司支付的周转金根本不够用,无奈之下只能由医院垫付。长期这样,医院感到难以承受。三是县乡医院服务窗口工作人员的配置问题。按照责任划分,县乡医院服务窗口的工作人员应当由保险公司配备并承担有关费用。现在这一切却都落在了医院身上。尽管保险公司对这些工作人员每人每月给予200元的补助,但远远不能弥补医院方面的损失。

三、完善“新农合”工作的思路与对策

1、为外出务工农民参合创造条件、提供便利,让每一个农民都能真正享受“新农合”。解决外出务工农民的参合问题,可从以下两个方面着手:一是建立常年筹资机制,方便农民参合,为外出务工人员参合提供便利;二是建立异地定点医院,为外出务工人员看病就医提供方便。让他们不管在哪儿都能享受到“新农合”的好处。

2、提高标准,完善政策。(1)提高筹资标准,由目前的每人每年100元,逐渐提高到200元,甚至更多;(2)提高补偿比例和封顶线标准。现在大病住院动辄就是几万元、十几万元,甚至几十万元,最多三万元的补偿标准相对那些重大疾病病人巨额的医药费来讲实在是微不足道。只有不断提高补偿标准,农民才有希望从疾病与贫困的窘境当中解脱出来;(3)实行二次救助。具体办法主要有两种:一是在现有“新农合”补偿办法的基础上,对一些重大疾病,根据病种再确定一个补偿比例进行再补偿;二是把新农合和社会保险结合起来,在新农合补偿的基础上,由保险公司再进行商业保险补偿。

3、改革完善政府财政对保险公司的付费方法,使之更加科学合理。具体来讲,可从以下两个方面着手:(1)改变目前根据新农合基金规模按比例付费的办法,在认真核算保险公司承办“新农合”业务实际成本的基础上,经过协商确定一个比较合理、相对固定的数目,然后每年根据业务量变化和成本变化情况进行适当地调整。这样做,既可以保证保险公司的利益,使他们有利可赚,也能够为政府省钱,让政府不多花冤枉钱;(2)改变所有经费一次付清的付费方法,实行两次付费法。也就是年初先向保险公司支付一定数额的经费,剩余部分根据保险公司开展工作的实际情况年终结算,工作不到位或者出现问题就扣除一定数量的经费。这样做,不仅可以强化监管部门对保险公司的监督制约力度,而且可以督促保险公司自觉提高工作的责任心和办事的积极性。

第9篇

关键词 商业保险 合作医疗 社会主义新农村

十六届五中全会提出,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是我国现代化进程中的重大历史任务。而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的建立和完善是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的重要内容。在这一新的环境下,允许商业保险参与新型农村合作医疗,是建立多层次的农村医疗保障体系、构建和谐社会的客观要求,这也充分体现了保险的社会管理功能。

1 商业保险参与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的背景

2003年我国推出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由政府组织、引导、支持,农民自愿参加,个人、集体和政府等多方筹资,以大病统筹为主的农民医疗互助共济制度。并提出远景规划,2010年全国农村地区要基本建立起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要求和农村经济社会发展水平的新型农村合作医疗保险制度。从2003年下半年开展新型农村合作医疗保险试点工作,到2005年6月底,全国已有641个县(市、区)开展了合作医疗试点,占全国县(市、区)总数的21.7%,有1.63亿农民参加了合作医疗。

1.1 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的特点

与原来的农村合作医疗相比,新型合作医疗呈现出新的特点:首先,政府的支持力度加大,新型合作医疗明确规定中央财政和地方财政对参合农民每年按人均不低于10元给予补助,确立了个人缴费、集体扶持和政府资助相结合的筹资机制;其次,保障以大病统筹为主,将重点放在农民的大额医药费用或住院医药费用的补助上;第三,统筹层次和能力也得以提高,新型合作医疗以县代替了过去的乡、村为单位来开展统筹,增强了抗风险管理能力;最后,规定由政府负责和指导建立组织协调机构、经办机构和监督管理机构,对新型合作医疗加强了领导、管理和监督。

另外,还明确了农民自愿参加的原则,并赋予农民知情权和监管权,以维护制度的公开、公平和公正;同时附以建立医疗救助制度,通过民政、扶贫等部门资助贫困农民参加新型农村合作医疗。

1.2 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的经办方式

在新型合作医疗试点过程中,形成了三种类型的经办方式。第一种方式,由卫生部门所属合作医疗管理中心经办。这种做法比较普遍,有利于规范医疗机构行为和控制医疗费用,但专业化的管理能力暴露出不足。第二种方式,由劳动保障部门所属社保中心经办。这一方式在东部农业人口较少地区采用较多,能够利用现有社保中心力量,节省管理成本,但由于是第三方付费,社保中心对医疗行为没有直接的约束控制,需要卫生行政部门的协调配合。第三种是保险公司经办方式。商业保险公司专业技能较强,费用理赔经验丰富,用人机制灵活,有利于降低管理成本和提高服务质量,由此可以减轻政府设立机构、聘用人员等前期投入和压力,但保险公司亦属于第三方付费,需要卫生部门配合加强对医疗行为的约束控制。一些东部地区和少数中部地区,采取委托保险公司进行基金管理和审核报销,卫生、财政部门进行监管的做法,探索形成了“管办分离”的模式。

1.3 商业保险参与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的原因

为实现“十一五”规划目标,“三农”问题被摆到了各级政府工作的优先位置。农村经济社会的发展、农村保障的新一轮改革,也将为中国农村保险市场提供广阔的发展空间。保监会也大力倡导发展县域保险,提出要让保险惠及8亿农民,充分发挥保险在国民经济中的作用。在这种背景下,商业保险公司纷纷加强了对农村市场的开发力度。

地方政府选择保险公司参与新型合作医疗是基于现实的考虑。如果由政府部门直接运作新型合作医疗,首先需要设立具体经办机构来负责资金筹集及日常管理监督和报销支付业务。由此需要安置大量人员,带来很大管理成本和财政压力。政府部门缺乏专业的资金管理队伍,合作医疗方案设计及医疗费用管控技术性也非常强,如果不熟悉审核支付业务知识和专业技能,报销支付中极易出现漏洞。因此,利用保险公司的专业管理人才和技术,为合作医疗服务,不失为明智的选择。

而商业保险参与新型合作医疗是保险公司为发展农村保险跨出的第一步。参与新型合作医疗体现了保险公司开发农村保险市场、加快自身发展的内在需求。它们可以通过参与新型合作医疗,以带动其他商业保险业务,在未来农村保险市场的发展中占据制高点。另外,商业保险公司也看到,通过参与新型合作医疗,能够积累参合农民的个人资料以及与健康有关的各种基础数据,从而为其健康险业务的产品开发、核保、理赔等提供基础。

商业保险参与新型合作医疗,是地方政府与保险公司双向选择的结果,政府可以充分利用现有的社会资源,保险公司则可以发挥自身的风险管理、理赔技术、服务网络等优势。

2 商业保险参与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的方式

目前,全国有6家保险公司参与了新型合作医疗试点工作。到2005年6月底,6家公司在江苏、河南、福建、浙江、广东、山东、山西、新疆等8个省(区)的68个县(市、区)开展了农民医疗保险工作,涉及的参合农民1 765万人,试点地区平均参保率为84%。其中,38个县(市、区)被各级政府列入试点范围,占全国641个新型合作医疗试点县(市、区)的6%。2003年以来,这些保险公司累计为518.86万人次提供了医疗补偿服务。

两年多来,商业保险主要以三种方式参与新型农村合作医疗。

第一种是基金管理方式。政府委托保险公司,由后者收取适当的管理费用,提供经办服务。保险公司不从合作医疗基金中提取任何费用,只按照政府要求,提供报销、结算、审核等服务。新型合作医疗的基金赤字和基金透支风险均由政府承担,基金节余转入下一年度。

第二种是保险合同方式。政府用筹集到的新型合作医疗资金为农民投保团体医疗保险。在就保险责任、赔付比例、赔付限额等方面协商一致后,保险公司与政府签订保险合同,按约定向参合农民提供医疗保险。相应的,新型合作医疗的基金透支风险由保险公司承担。

第三种是混合方式。混合方式介于基金管理方式和保险合同方式之间。保险公司管理新型合作医疗基金,并收取适当管理费,基金赤字则由政府和保险公司按一定比例分摊,基金节余转入下一年度。地方政府和保险公司共同分担新型合作医疗基金的透支风险。

目前,在商业保险参与新型合作医疗的68个县(市、区)中,采用基金管理方式的有36个,采用保险合同方式的有22个,采用混合方式的有10个。

在第二种方式中,当合作医疗基金转化为保险公司的保费收入,由保险公司自负盈亏时,有两种可能性。如果有较多结余,会引起政府和农民的不满;而相反,如果让保险公司长期亏本经营,也会影响其继续参与的积极性。这种方式很大程度上忽略了政府的主导作用因而采用的比重不大。第一种方式是保险公司参与新型合作医疗采用委托合同方式,它与政府签订委托管理合同,保险公司不承担盈亏风险,只提供具体服务。这种方式体现了新型合作医疗作为农村基本医疗保障制度,由政府主办的特点,值得大力倡导。

医疗卫生行业是人类社会经济活动中的一个特殊行业。当今世界,无论在何种制度的国家,医疗卫生行业都带有不同程度的福利性或公益性的特性。因此,医疗卫生事业总是和国家政府的职责密切联系在一起的。政府应当占主要的领导性的地位,应当位于医疗保险方、被保险方、医疗供方三者之上。所以,商业保险无论采用何种方式介入农村合作医疗建设,都应始终遵循政府为主导的原则。

医疗保险能够起到帮助人们抵御疾病风险、保护人类健康的作用,它是通过在医疗保险机构、被保险人群、医疗服务供给机构及政府之间一系列复杂的相互作用过程来实现的。在商业保险参与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的实践中,通常意义上的医疗保险机构的职责已被政府和商业保险公司分担。政府负责筹集资金,承担基金透支的风险,对医疗单位进行管理及制定有关法规政策。商业保险公司负责保险费率的厘定、理赔给付和为广大参保农民提供优质高效的服务。同时,投保人必须按时足额缴纳保险费,诚信索赔,而各医疗单位应当合理制定收费标准,提高医疗服务质量,杜绝“医患合谋”。只有各部门职责明确,各司其责,商业保险参与新型合作医疗制度才能获得可持续发展。

3 商业保险参与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的前景分析

3.1 优势

3.1.1 有利于利用商业保险公司已具有的医疗保险管理经验

多年来,保险公司在医疗产品开发与推广、核保、理赔以及医疗行为规范管控等风险管理手段与方法上,已经积累了大量经验,逐步摸索出一套适宜中国城市商业医疗保险发展的行业规范管理标准。借鉴和应用保险公司已有且日渐成熟的流程与经验,对农村医疗保险能起到快速发展的促进作用。一些地区商业保险公司参与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确实降低了政府管理成本,促进了政府公共管理职能的改革。

3.1.2 有利于节约政府管理成本

按照以往的方法,政府面向群众提供公共服务,就先要组建机构先养人。但形式不应该是唯一的,政府需要探索实现公共管理职能的新形式。这就是政府以委托经办或者购买服务的办法,要求中间机构、非政府的社会服务机构承担政府所需要的服务。如果实现了管办分离,将政府从直接经办、直接管理的角色中解脱出来,把主要精力放在政策制定和监督上,这就使政府能够腾出更多的时间发现问题和解决问题,提高了政府工作的效率,也减少了因政府部门追求部门利益而损害参合农民的现象。

3.2 应注意的问题

3.2.1 商业保险公司的逐利本性可能使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偏离原有方向

商业保险公司作为盈利性实体,总是将利润放在第一位的。尽管商业保险公司为达到推广宣传的目的会否认这一点,但如果总是亏损,商业保险公司就会失去参与的积极性。以上面提到的保险合同参与方式为例,如果商业保险公司过高估价所需医疗保险金,变相提高保险费,但理赔额较低,农民交纳了大量保费却得不到合理保障。这样不仅新型合作医疗失去了意义,还会影响政府和社会保障制度在农民心中的形象,危及社会稳定。

因此,将商业保险融合到农村合作医疗中必须防止可能侵害农民群体利益的行为和趋势。在允许商业保险公司参与的尺度上要把握好,逐步推进,密切关注新型合作医疗试点的商业保险参与效果,及时制定相应的对策。

3.2.2 在农村尚不具备商业保险所需要的保险环境

商业保险所需要的健康保险配套的市场环境与中国农村的现实相差甚远。我国农村基层医疗卫生历史统计数据可以说基本上是空白,保险公司缺乏大量基础数据,这给保险精算带来从未有过的难度,无法厘定科学的保险费率。

农村医疗服务基础设施条件差,医疗资源严重不足,乡(镇)卫生院设备陈旧,医务人员素质不高,药品市场混乱,加之新农合筹资水平低,筹资成本高,也是保险公司至今对农村医疗保险市场观望不前的成因之一。

目前,商业保险公司对于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建设的介入程度还不深,在经营实践中也确实面临一些实际困难和问题。如何认识和理解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的主管机构与保险公司的关系,商业保险参与农村合作医疗的规模、效益和可持续发展,这些都是有待进一步研究的问题。

参考文献

1 李扬,陈文辉.中国农村人身保险市场研究[M].北京:经济管理出版社,20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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