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2-09-22 07:43: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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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近年来“三争”工作取得的成效
(一)争取项目方面:项目工作作为我市经济工作的重中之重,通过几年的努力,一批产业项目和基础设施项目呈现出非常喜人的发展势头。20万千瓦风力发电项目、迪赛诺生物制药、上海纺织产业园、某某港码头二期工程等一批重特大项目纷纷开工建设,仅今年上半年新开工千万元以上项目76个,其中5000万元以上项目25个,亿元以上项目13个;竣工千万元以上项目41个,比上年同期增加5个。
(二)争取资金方面:近年来,我市争取资金总量逐年大幅递增,呈现非常喜人的势头。20*年,全市共争取上及各类扶持资金4.9亿元,同比增长88%;20*年,全市共争取上及各类扶持资金5.5亿元,同比增长15%;20*年,全市共争取上及各类扶持资金6.5亿元,同比增长18.3%;20*年仅上半年就到位各类扶持资金2.5亿元,同比增长38.9%。
(三)争取政策方面:相关部门和单位发扬“钉子精神”,不怕困难,通过不懈努力,终于使某某港一类口岸获得国家批复、某某经济区区域环评获得通过;交通、国土等部门利用与上级部门的良好关系,为争取项目、争取资金取得政策上倾斜与扶持,有力的支持了项目落户和地方经济发展。
二、我市近年来的“三争”工作主要特点
(一)认识统一,全社会“三争”的浓烈氛围初步形成。近年来,市委、市政府高度重视,将“三争”工作作为提高对外开放水平、加快地方经济发展的突破口来抓,出台了一系列招商引资、争取政策和争取项目资金的目标责任文件,并建立健全了工作督查、落实、奖惩机制,集中全市上下的精力和智慧,千方百计引进项目、资金,争取国家政策扶持,借助市外资金来强力拉动县域经济发展。市领导经常对“三争”工作进行调度、督查和调研,并亲临谈判桌与外商老板谈判,亲率有关部门负责人到上级部门跑项目要政策,极大地鼓舞了全市上下争取项目、资金、政策的士气。
(二)重点突出,对接产业政策和投资方向成效显著。随着某某港一类口岸的正式开放,沿海开发上升为国家战略,国家对沿海地方经济建设的扶持力度加大,给我市争取项目、资金、政策带来了良好的机遇。为此,全市各有关部门认真研究国家产业政策和投资方向,积极筛选与国家资金投向相对接的重点项目,精心做好前期准备,有的放矢加大力度跑,收到了良好成效。仅今年上半年,抓住国家加大交通基础设施建设投入和实施通乡公路硬化工程的机遇,争取了4100万元的省道332改造资金、3200万元的国道204改造资金、2865万元的农村公路建设资金等;抓住国家实施农业综合开发的机遇,积极向上申报争取了新丰镇土地整理、南阳镇吉兴等村土地整理、网河地区土地整理等项目,共获得近亿元的国家专项资金扶持,这些重大项目的实施对改善我市基础设施建设、促进经济发展将起到重要的作用。
(三)畅通渠道,“三争”工作外部环境不断完善。通过加强与某某籍在外人士的联络,增进了解,培养感情,充分发挥“人脉关系”来助推某某经济发展,是“三争”工作的一大法宝。通过成功举办系列招引活动,聘请“三争”信息联络员,组织各种联谊会等形式,广泛联络在外老乡,增进他们对家乡的了解,激发爱乡热情,与许多外商老板建立了长期友好的关系,许多老乡表示将为家乡的建设和发展出资出力。通过跑市跑省、跑部进京,经常到上级部门联系工作、联络感情,定期或不定期邀请上级部门的领导来我市视察工作、检查项目、了解困难,争取上级的理解和支持,目前已与中央、省、市许多部门建立了相互信任的关系,为争取项目、争取资金、争取政策奠定了基础。
三、存在的问题
我市“三争”工作虽然取得了比较显著的成绩,但整体水平还不高,工作思路和方式方法与新形势的要求还有一定距离,一些工作的“短腿”逐步暴露出来。
(一)基础性工作还不够扎实。一是项目库建设滞后。目前还没有一个全面、权威的项目库,几个职能部门虽储备有项目,但零乱、分散,且储备的项目没有完整的可行性研究报告、项目建议书等有深度的资料,更谈不上项目建设信息网的建立,软件和硬件设施都有一定程度的滞后。二是资料准备不充分。有的单位申报项目的前期准备工作不充分,项目建议书、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等基础资料不全面,技术水准达不到要求,得不到上级部门的认可;有的单位信息闭塞,工作被动,不善于结合本地实际挖掘项目资源,不积极捕捉“三争”工作的有关信息,使不少机会白白流失。三是个别单位不注重关系的理顺。有的单位平时与上级部门和在外乡友不联系、不交往,有事才找人家帮忙,“平日不烧香,急时抱佛脚”,所以人家往往只是表面应付,甚至产生反感;有的则是跑回一个项目后就对上面不闻不问,不继续进行感情联络,搞一锤子买卖,往往是“跑一个项目,丢一个码头”。
(二)工作机制还不够健全。目前我市的“三争”工作基本上没有形成完整的工作机制,制约了工作的规范有序开展。我市虽然有专业的招商局,但是懂业务、会招商、会争取政策资金的人才太少。如何挖掘项目,如何准备项目资料,如何项目信息,如何包装项目争取有关支持,有了项目如何跑、往哪跑、有些什么策略,许多部门的同志对此一脸茫然。由于缺乏跑项目、争资金、要政策的基本知识,不懂其中的基本技巧,往往导致工作的盲目性,常常是事倍功半。
(三)部分项目落实难度较大。有的单位对项目重争取轻服务,认为项目跑回来了就万事大吉,没有对项目进行全力服务,导致许多项目迟迟不能上马,甚至流产、夭折。一方面,一些项目资金和配套资金无法及时拨付到位,影响了项目建设进度;另一方面基础设施建设跟不上,特别是一些与投资项目息息相关的配套设施跟不上要求。如港区基础设施建设相对滞后,给入园企业的选址和开工建设带来难度,也影响了后续项目的引进。
四、做好“三争”工作的对策建议
项目是地方经济发展的“内动力”,资金是地方经济的“催化剂”,政策是发展地方经济的“助推器”。通过争取项目、争取资金、争取政策是扩大招商引资、调优经济结构、增强发展后劲必然要求,是实现更好更快发展的必由之路。当前的形势要求我们必须牢牢把握国家投资向基层倾斜、国际国内资本加速流动、产业加速转移的趋势与机遇,坚定不移地把“三争”工作作为经济工作的重中之重来抓。
(一)树立全新“三争”理念。争取项目、争取资金、争取政策是推进经济发展、壮大地方经济总量、提高经济增长质量和效益的重要途径。因此,全市各级各部门要树立全新的“三争”理念,着力强化“三种意识”。一是强化“能争”意识。树立“不怕磨破嘴、不怕跑断腿、不怕丢面子、不怕遭失败”的“三争”精神,自觉绷紧做好“三争”工作这根弦,特别是各单位主要领导要坚持“从我做起,向我看齐,由我负责”,形成“领导带动、活动推动、部门联动、企业主动”的“三争”工作新格局。二是强化“会争”意识。“三争”实践证明,仅有工作的热情还不够,知道如何争取才是成功的基础和前提。既要了解有关政策,又要了解各方信息,及时调整“三争”工作思路和对策措施,做到有的放矢。三是强化“善争”意识。各单位要注重“三争”工作的技巧,加强与上级有关部门领导和外地老乡、客商的感情联络,广交朋友,广结人缘,用个人的品行和人格力量赢得上级领导和投资者的信任,建立起真实友谊,保持长久关系,为“三争”打下坚实的感情基础
(二)扎实做好“三争”基础工作。一是要加大项目库建设力度。建议建立全市项目总库,明确主管部门,配备专业人员,建立项目建设网站,全方位收集项目信息,全面整理和规范项目,及时开发和补充后续项目。一旦有了看得见、摸得着、信得过、有前途的项目,向上争取就有了依据,民间投资就有了方向,外商投资也就有了载体。二是要加大项目筛选和储备力度。把项目建设与本地资源利用和产业开发紧密结合起来,做到产业不论一二三、项目不论大中小、资金不论多与少、对象不论外和内,千方百计多储备项目。三是要确保项目申报质量。市各部门和单位要及时掌握国家宏观政策的走向和外商投资热点的趋向,紧紧盯住国家部委、省级部门、国内外大公司、大集团、大专院校和科研院所,及时搞好与当前国家政策和外商投资相对接的重点项目前期准备工作,高标准编制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等资料,提高项目申报质量和招商引资的成功率。
关键词:市政工程建设;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
随着金融危机,我国的经济受到不小的冲击。为了减少金融危机造成的影响,政府开始进行大量的基础设施建设,从而带动内需,其中以市政工程较多。市政工程项目的前期准备工作非常重要,涉及的内容非常多。如果前期准备充分了,可以使市政工程建设有条不紊的进行,提高施工的效率,并且可以节省大量的施工成本。
1市政工程建设项目前期准备工作的内容和流程
市政工程项目建设,前期准备工作非常重要。市政工程建设是一项基础性建设,包括城市的道路、桥梁的建设等。市政工程是城市的基础设施项目,主要的工作内容和流程如下:①在建设的过程中,要完善对建设项目的审批;②在项目建立的初期,应该完善前期的准备工作;③前期工作中,要对建设单位的资质进行审批,并且编写项目建议书。通过对建议书的审批,将建议书送到发改委进行审核;④在项目建议书审批通过后,完善建设用地的规划。在这个过程中,要完善对土地预审报告的编写,对工程周围的环境进行科学的评估;⑤在完成了上述的流程后,对工程的可行性进行分析,并且以报告的形式展现,通过可行性报告,对建设的用地进行合理的规划;⑥设计施工图纸,对施工图纸进行审批,将不合理的地方及时的改正;办理土地证,确定投资的计划,完善招标和投标的步骤。
2市政工程建设项目准备不足的原因
部分中小城市的市政工程建设项目在进行规划和设计的过程中,存在一些不规范的行为。城市总体规划的编制一般是在大城市内执行,在总体规划编制完成后,要对专业规划进行审批,这时导致专业规划会产生一定的滞后性。在市政工程建设的过程中,专业规划并没有考虑到细节问题。在建设的初期,前期准备工作并不完善,不能对项目进行详细的规划。市政工程是政府投资进行的基础性建设,前期准备工作的内容与项目的申报内容相似,由于项目前期工作存在不完善的地方,导致很多项目在施工前,临时进行前期准备。导致市政工作建设项目前期准备工作不充分的原因比较多,主要原因如下:①市政工程建设项目的前期准备工作中,相关人员没有对项目予以重视。尤其是中小城市中,很多地方的财力并不丰富,在城市基础设施建设的过程中,资金存在不宽裕的问题。在一些基础设施建设中,他们为了节省成本,甚至会简化工序,工程一般是一边施工一边审批;②市政工程项目建设的资金不足。很多项目的资金一般都是随着施工的深入在筹措,工程甚至出现了严重的拖欠款的问题,出现这些问题后,施工单位一般都会先采用垫款的形式,然后政府再慢慢偿还相关的款项。这样就会导致工程的前期缺乏资金,工程前期的施工工作不能顺利进行;③市政工程建设项目中没有科学的论证,在市政工程项目建设的过程中,由于政府投入的资金有限,很多资金缺少专家的论证,在决策中,也是仅对宏观的数据进行分析,并不能分析微观层面。政府为了提高施工的效率,使人们尽快看到施工的成果,在没有制定好一套完整的施工程序后就开始盲目的施工。
3前期准备工作对项目实施的影响
在市政工程施工的过程中,前期准备工作非常重要。如果在前期准备工作中可以做出详细的规划,在施工的过程中,就可以确定施工的步骤,防止返工现象的出现,并且可以防止材料和设备等出现浪费的问题。市政工程建设项目的前期工作如果比较简单,就会导致后期工程建设中步骤混乱,而且在细节处容易出现问题,导致工程建设中不能接受相关的质量管理等。市政工程建设项目实施的过程中,会受到很多外界因素的影响,这些因素主要包括投资和环境等,对工程的工期和质量产生的影响很大。在进行建设项目投资的过程中,会出现前期项目的简化问题,直接编制项目的可行性报告,设计出施工的图纸,没有重视项目的初步设计和概算步骤。在工程建设环节中,投资缺乏主动性。在项目实施的过程中,经常出现设计变更的问题,导致工程结束时,投资和项目相差非常大。在实际的施工中,很多步骤都被简化甚至是省略。在这种情况下,工程的施工图纸也出现了大量的变更,导致工程施工期限延长。由于工期的延长,工程受到季节变化的影响,导致工程不能在黄金季节完成施工,工程质量低下。
4完善市政工程建设项目前期准备工作不足的方法
在进行市政工程建设的过程中,前期准备工作具有前瞻性特征。可以通过如下方法完善前期准备工作的不足之处:①市政工程建设管理部门要与城市规划部门进行沟通,在城市整体规划的前提下,完善城市基础设施建设的步骤,进行详细和专业的规划;②在规划完成后,管理部门要通过对城市发展速度和发展规模分析的基础上,对近几年的基础设施项目进行选择,将一些必要的并且可行性高的项目上报给政府。政府与城市的发改委取得联系,对项目施工的财力进行评估,组织专家分析项目的可行性;③在项目审批后,要以项目清单的形式呈现,这样可以为建设管理部门提供一定的依据,方便他们根据相关数据做出决策,并且准备好前期的材料,通过对前期程序的制定,完善施工的流程。在施工中,应该完全按照前期的施工流程操作。如果出现了不得已的变更,应该先向上级部门汇报,在上级部门分析了施工图纸,认为施工变更可行,再进行下一步的操作。
5构建管理班子,强化项目管理体系
工程项目的建设具有一次性特征,在项目管理团队的建设中应该展现出针对性。项目的负责人组建管理团队时,应该完善自己的认识,团队满足项目任务的各类要求。在此基础上,项目负责人应该对项目的特征进行分析,结合规模、结构和工期等进行具体的分析,确保工程项目可以顺利的完成。同时项目管理人员还必须具有敬业精神,有良好的素质。随着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建立和发展,建筑行业引进并创造了大量的、先进的、科学的管理方法和模式,使得行业总体施工管理水平有了很大提高。在这种形势下,不断提高项目管理班子每个成员的自身素质,才能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大潮中站稳脚跟。应该不断完善项目管理部门各项职能的明确,使项目具有层次性,在政府和项目管理者的监督下,确定好建设单位和监理单位之间的关系。在选择服务项目的过程中,单位应该非常的慎重,完善对测量、勘察和设计等项目的服务,业主应该选择那些实力比较雄厚的项目单位,在对项目进行设计的过程中,单位应该通过对建设单位的实力进行分析,从而可以防止项目不合格发生的返工。市政项目的施工时间非常长,在施工的过程中,应该做好各方面衔接工作。
6结束语
在市政工程施工的前期,完善相关的施工前期准备工作的意义重大,其可以缩短工期,并且保障施工每个环节的可行性,防止各个环节在具体的施工中发生冲突。在施工前期准备中,要按照程序进行各项操作,在工程施工中,各类问题可以得到有效的避免。在市政工程建设项目施工前,应该做好前期的准备工作,完善市政工程的施工质量。
参考文献:
[1]夏秀礼.市政工程给水排水施工管理探讨[J].工程技术研究,2016,(6):179.
[2]郑强.市政工程中路灯常见故障及维护方法[J].工程技术研究,2016,(6):181.
摘要:工程项目前期管理对于工程实施的整个过程来讲具有相当重要的作用。但是我国目前工程项目的前期工作仍然处在起步阶段。本文就监理公司介入滞后、对项目建议书阶段与可行性研究阶段不够重视、项目前期合同管理有疏漏等方面问题提出加强前期管理工作应采用的相应对策。关键词:项目前期管理 问题 优化策略
中图分类号:TU198 文献标识码:A
工程项目前期管理在工程项目中具有的重要地位。目前,与国外相比我国工程项目前期管理工作还处于起步阶段,对于项目建议书阶段和可行性研究阶段的不重视,工程项目前期管理中出现的问题主要可以归结为:监理部门介入项目管理的时间滞后;对于项目建议书阶段和可行性研究阶段重视不够;疏于项目前期合同的管理。严重制约了工程项目前期管理的有效开展。1、工程项目前期管理问题分析1.1监理部门介入时间滞后我国目前监理单位介入工程项目的时间主要是从施工阶段开始的,目前监理公司主要参与到施工过程中对施工的质量、投资、进度进行控制。而对于工程项目前期的项目建议书阶段,设计阶段监理公司很少涉足。监理公司以及其他一些咨询性质的公司完全可以提前进入到工程项目中来,为工程项目的可行性研究,以及设计阶段少走弯路提供指导和咨询。造成监理部门介入工程项目时间滞后的另外一个原因是“相关法规不健全”。例如《建筑法》在实际操作中,所谓的“建筑工程监理”就是指“施工监理”在项目施工阶段才介入项目管理工作,对项目的交付结果的影响程度有限。1.2对项目建议书阶段以及项目可行性研究阶段重视不够由于传统观念和一些认识上的误区,我国项目管理的内容历来偏向施工阶段的控制而忽视前期工作,例如投资方面,投资方面与工程项目前期有着密切的关联,如果不做好前期工作中的可行性研究报告工作为投资做好准备那么,项目的投资很可能陷入高风险,低回报的局面。总结来讲目前我们对项目建议书阶段以及可行性研究阶段不重视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1)不能从实际出发审核项目的投资,从而容易使投资失控。目前一些项目的建设不是从实际出发进行大量的实际调研或者是咨询相应的咨询公司,来论证其可行性,而是盲目的根据经验,或者受其上级部门指示盲目进行投资建设,从而低估了项目投资,这种高的风险性的投资建设往往会使的在项目建设期间投资失控。(2)可行性研究的时间周期太短容易造成前期决策失误。我们在进行可行性研究时,往往因为观念上的不重视而使所花的时间都比较短,这样一方面使得可行性研究所得到的数据缺乏真实性,公正性。从而造成前期决策的失误,而一个项目一旦前期工作决策失误,在后期的施工阶段无论如何努力都将无法弥补其损失。(3)由于人员素质底,调研手段不先进而造成项目建议书阶段与可行性研究阶段研究结果可信度底。由于基层单位缺乏信息手段,技术经济人员数量质量不高,信息不灵,往往无法进行可靠的市场预测分析。加之基础资料不落实就急于开展工作。资金筹措和各种外部协作条件往往凭经验假定。1.3项目前期合同管理中所存在的问题(1)建筑企业施工合同管理与投标管理脱节。工程施工合同管理与招投标管理有着密切的内部联系,它是有效控制施工进度、施工质量、施工资金投入的法律性文件。然而在实际工作中,施工企业招投标中“经济标”、“技术标”编制及管理与工程项目的施工合同管理分属公司内不同职能部门及工程项目组。一旦投标中标,施工合同与甲方签订后,此“合同”只是以文件形式转给项目经理部,技术交底往往流于形式,最终使得施工合同管理与招、投标管理在实施过程中严重脱节。(2)很多中小项目没有按合同示范文本签订施工合同。为了培育和发展规范化建筑市场,自1991年,建设部和国家工商管理局联合制定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示范文本》,1999年又进一步修订完善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示范文本》,目的是规范合同当事人双方的行为,维护建筑行业内正常的经济秩序。但是,一些建设单位不能严格按照施工合同示范文本签订施工合同,个别企业自制不规范的施工合同文本,与施工企业签订施工合同,也有的建设单位的建设项目未按规定的程序报建及招、投标,由建设单位自己指定施工单位,用自己制定的施工合同文本与承包商签订施工合同。
(3)施工合同背离招标文件和投标书内容。在工程项目招投标中,招标文件是建设单位向施工企业发出的订立施工合同的要约,投标文件是施工企业回复建设单位要约中全部条款的承诺,是施工企业向建设单位做出按要约签订施工合同意思的表示。招投标文件是签订施工合同的主要内容之一。但有一些业主存在着买方市场优势地位,或者要求附加条款,或者强调施工企业一次包死,不计风险包干费,使最终签订的施工合同与招标文件及投标书出现较大的背离,从而为施工合同的执行带来很大困难。我国项目管理还处于初级阶段,面对我国前期管理阶段所出现的各种问题。如何解决的改变工程项目管理中存在的问题,提高项目管理前期工作的效率,可以从以下几个方面着手。2、解决的改变工程项目管理中存在问题的对策2.1工程项目管理制度的改革从工程项目管理制度入手,在一些政府投资的项目中采取“代建制”从而加强工程项目的前期工作。“代建制”是指政府通过招标的方式,选择有相应资质的工程管理公司或具备相应工程管理能力的其它企业,作为投资项目建设期间的法人,代表投资人或项目使用者全权负责项目建设全过程的组织管理,项目建成后交付给使用单位的制度。“代建制”是一种关于何如进行投资项目建设的制度。该制度的主要思想是工程管理,是通过项目管理来实现的。它能将整个工程项目看成一个有机整体,按照工程项目前期重要性程度,给予相应的重视程度。工程项目各个阶段对项目投资影响程度不同。一般来说,投资决策阶段对项目投资影响最大,幅度达到70-90%;其次是设计阶段,幅度达到30-70%;最后是施工阶段,如果在不更改项目设计的情况下,该阶段通过投资控制影响幅度仅5-10%。由此可以看出,越处于项目前期阶段,对项目投资控制更有效、更重要。“代建制”将工程项目建设各阶段视为一个有机的整体,采用投资限额制,‘架构有效的投资体系。在“代建制”的投资控制体系中,从项目建议机会研究阶段起,政府投资主管部门--发展与改革委员会(简称“发改委”)开始对项目投资进行控制;在可行性研究阶段,按照国家对可行性研究报告的深度,前期公司对项目进行投资和规模等进行论证,为“发改委”批复项目提供依据;在设计阶段,设计单位以“发改委”批复的依据,进行限额设计,如果初设投资概算超过可行性研究报告投资估算一定比例,或初设规模超过批复规模,该项目将由 “发改委”重新批复;在施工阶段,代建单位将以初设概算为项目投资限额对项目建设进行管理;在竣工决算阶段,决算超出最初的投资限额部分,由代建单位自行负责,若决算低于限额,按照合约双方按一定比例分配。通过这个投资控制体制,从根本上克服了投资项目投资控制难的问题。2.2加强工程项目前期合同的管理(1)理顺招标合同,投标合同与施工合同的的内在关系。分析众多施工企业现行的施工合同管理与招投管理中存在的问题不难发现,尽管施工合同中的合同条件就是招、投标文件的组成部分,但是“经济标”部分工程造价是依据社会的平均生产能力及社会人、材、机的市场平均价格综合编制而成,这种静态的工程造价体系往往是多年不变,已远远不能适应一般施工企业的现场施工管理要求,与企业的施工定额及市场“工、料、机”价格相背离。因此,在实际施工中企业不得不放弃招、投标中的造价相关条款,重新编制施工预算,修改施工组织设计。然而,工程造价实现量价分离后,工程量清单将由投资商或业主委托设计单位依据设计图纸直接计算给出,可减少图纸理解错误,并大大减少工程量计算的重复劳动,施工单位在投标中只负责审核,并根据自身的管理水平及采购能力等报出适合自己企业的工程单项报价,在以后的施工中得以严格贯彻执行,这样就真正实现了招、投标管理与施工合同管理的内在联系,并保证了管理实施的一致性,从而理顺了两者依存的内在关系。
(2)大力推行施工合同示范文本和招、投标示范文本,规范合同表述形式。FIDIC合同条款之所以能够在世界范围内得以广泛应用,一方面是由于FIDIC合同条款本身的严密和完善,同时它能给工程管理带来便利,以可减少合同履约过程中的争议。我们有理由相信随着我国施工合同示范文本的不断完善,广大业主及施工企业将能提高对合同文本的认识,大力推广建筑工程施工合同示范文本,规范合同的表述形式,它必将从根本上改变合同管理的现状,减少合同中的矛盾与错误,提高合同履约率,进而提高工程施工现场管理水平。(3)加强承、发包商双方对合同的法律认识。通过深入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投标法》的力度,通过不断的宣传、学习培训,使合同的承发包双方切实认识到法律是保障施工顺利实施,保护双方合法权利的必备工具,是走向市场经济中科学管理的坦途和桥梁。依法运用施工合同监督、评审等管理手段在施工进程中可以减少或避免施工进度、质量、造价等方面出现的偏差和问题,从根本上避免可能引起的合同矛盾纠纷,减少由此带来的经济损失。把工程施工合同履约这一管理意识作为约束建筑市场经济行为的普遍准则,真正建立起社会主义建筑市场经济所需要的法律法规体系,加大合同履约的行政监督及法律处罚力度,充分体现法律的威摄能力,从而可以把招投标管理与合同管理落实到实处。2.3提高人员素质,转变落后观念切实提高工作人员素质,转变其中不利于加强项目前期管理的落后观念对于提高我国前期工程项目管理水平非常重要。(1)要一切从实际出发,从项目本身出发来考虑问题,改变以往上项目是由于长官意识,或者经验主义的作风,认真重视项目建议书阶段以及可行性研究阶段工作的重要性,采用科学的方法进行可行性调查研究,切实作好造价控制工作,降低投资风险,增加项目前期工作的可信度。(2)在项目管理过程中不仅注重各个环节的结合,注重项目的成效和人员的团队协作精神,而且还注重跨部门的配合以及比较柔性的管理,增加工程项目中的工作效率。(3)提高人才培养标准。我国项目管理尚处于初级阶段,项目管理水平落后,合格人才匮乏。但我国需要参与全球竞争,项目管理面临着如何与世界接轨,如何按照世界通用的项目管理科学方法和管理技术对项目进行规划、实施、控制的问题。引进最新的项目管理知识和方法,推行项目管理专业人员资格认证制度,是我国经济发展的需要,也是在世界市场对外承包项目和对国内企业管理的迫切要求。2.4进一步完善国家法律法规工程项目前期工作的加强还离不开各项法律法规的健全。例如监理公司介入问题时就谈到了由于建筑法规的不健全而导致的工作漏洞。不仅仅是监理方面的解决需要各方面法规的支持,项目管理前期一些其他问题的解决也有赖于各项法规的完善。在加入WTO,与国际市场接轨的时候,为了使我国工程项目建设进入更健康、完善的轨道,我们也应该完善我国法律、制度,在建设过程中不断修改法律中不合理的地方,保障我国工程项目建设能在市场经济条件下顺利发展。参考文献:[1]吴晓玲.工程项目前期管理初探.北京.北方交通大学出版.2003(6);[2]刘新梅.工程经济分析.西安.西安交通大学出版社.2003(3);
关键词:城市污水;处理工程;项目组织;实施管理
中图分类号:S273.5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16749944(2016)18006702
1引言
改革开放以来,我国城市的基础设施建设取得了显著的发展,在许多城市中都修建起了污水处理厂,它们为改善城市居民的生活环境、维持城市的正常运作、保护我国的生态环境等都做出了巨大贡献。然而,随着城市化进程的日益加快,城市的面积迅速扩大,每天产生的污水量已经很难再由早期修建起来的污水处理厂所承担。再者由于早期的污水处理厂在长期使用中,已经积累了一系列问题,这也相对加重了城市污水处理的能力。总的来说,如何在城市快速发展的局面下解决好城市污水处理问题,已经成为相关部门首先要解决的问题。
对此,市政部门要组织技术人员,加强对污水处理技术的研发,对传统污水处理厂的运作模式进行分析,找出其中隐含的问题和弊端所在,并制定出相应的解决方案。此外,城市管理部门也要提升自身的办事效率,杜绝腐败,真正做到城市的健康良性发展。
2主要的城市污水处理工程项目管理模式由于我国体制改革的不断深化,城市的污水处理厂的项目组织实施管理模式也由单一发展为多种,从目前来,主要的模式分为以下4种。
2.1DBB模式
DBB 模式(Design, Bid and Build Pattern)包含设计、采购和建造3个步骤的工作。该模式较为传统,其一般的过程是污水处理厂项目设计完成后,开始进行项目的公开招标,招标结束后再进行具体的施工。
2.2EPC模式
EPC模式(Engineering, Procurement and Construction Pattern)包含工程设计、采购和施工承包3个步骤的工作。施工承包中又包含了若干个子项目,一般是受业主托付的企业按照既有合约,对相关工程的设计、采购、施工等承包项目。
2.3PMC模式
PMC模式(Project Management Contractor Pattern),即项目管理承包模式。在该模式下对项目进行承包的企业按照与业主达成的合同,对工程项目的开展从事管理工作,帮助业主完成项目。就承包企业管理的内容来说,要在事先签订的合同中达成。
2.4BOT模式
BOT模式(Build, Operation, Transfer Pattern),即建造、运行、移交模式。该模式是一种近年来出现的新型模式,将与项目相关联的投资、施工、运行都结合为一体,形成了一个有机的整体,方便了项目的开展和其内部各阶段之间的衔接。
3城市污水处理工程项目组织实施的主要途径3.1审批相关的可行性报告书
在正式开展城市污水处理工程项目之前,首先要进行项目可行性报告书的审批工作。该报告书主要是依照上级批准的项目建议书而来,在具体开展时,由负责的企业法人、业主等开展委托或者招标等工作,从而取得项目的设计和施工资质。
根据项目的级别,可行性报告书的审批部门也不同。那些大型或者中型的项目报告书审批由与之具有从属层级的上级部门进行审批,并提出意见;小型的项目则可以直接由项目本身的主管部门进行审批,以获得合法的施工资质。
3.2审批相关的项目建议书
项目相关建议书审批的部门也要根据项目的级别进行区分。一般来说,那些大型和中型的项目,在经过受委托的咨询和设计部门审定后,会交由项目所在地的发改委进行审核。进行审批时,也要根据项目投资的资金不同进行区分和评定。比如,项目资金如果超过了限定额度,则项目首先要经过省级部门的初审,然后再保送国家发改委进行再审。如果项目金额特别重大,则需要上报国务院进行处理。
3.3审批相关的环境影响评价报告书
城市污水厂如果在工作中出现问题,则不仅不能够对污水进行及时处理,还将可能对其周边的自然环境造成恶劣影响,对此,进行城市污水处理工程项目的开展前,必须要进行专门的环境影响评价报告。
进行环境影响评价报告书前,项目负责的部门和单位要实事求是地对项目可能涉及到的环境影响问题进行评估,并以之为依据填写环境影响登记表。这项工作结束后,再到环保主管部门进行审批,只有审批通过合格时,才能够开展项目。
4城市污水处理工程项目的具体组织与管理模式4.1三方责任制管理制度
三方责任制管理制度中的三方指的是政府、设计和施工单位三方。在城市污水处理工程项目组织实施管理中,会经常实施这种管理制度。通过三方责任制管理制度,可以实现在建设单位对己方工程负担责任的前提下受到其他部门的监管,从而提升项目的总体质量。
4.2工程指挥部
工程指挥部的作用在于,能够实现城市污水处理工程项目中的生产职能和建设职能的有效区分,这对于大、中型项目来说效果更为明显。在项目中,工程指挥部承担着采购、项目设计和进度管理等任务。当项目工程竣工后,项目再由工程指挥部交给专门的管理机构展开运营。至此,整个项目方可告一段落。
4.3代建制
代建制是我国城市污水处理工程组织的管理模式中的一项新型制度。在该制度下,地方政府会挑选具有代建资质的公司作为项目建设时期的法人,以对整个项目过程中的工作进行管理和组织,政府在其中并非发挥行政方面的权力,双方之间由合同来进行约束。在这个过程中,政府要做好对代建公司的监察工作,以确保最终的项目质量。通过代建制度,项目中的主要环节实现了相互节制和分离,从而从制度上避免了的发生。
5结语
对城市污水处理工程项目组织实施管理模式进行系统地考察和研究是十分重要的。污水处理工程项目组织实施管理模式要随着体制的改革一同发展,不断创新。并依托三方责任管理制等措施,切实增强城市污水处理厂的工作效率和治理水平,在工作中建立起监督和责任机制,杜绝腐败现象的出现。随着对城市污水处理工程项目组织实施管理模式探讨的不断深入,我国的城市发展必将步入良性的正轨之中,城市建设的可持续发展必将早日实现。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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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王小艺, 蒋耘玮, 魏伟,等. 城市污水处理信息管理系统的设计与研究[J]. 化工自动化及仪表, 2014, 41(1):71~74.
项目工程变更管理是一项全员参与、全方位、全过程的系统工程,机会稍纵即逝,能否取得经济效益最大化,有着很大的风险性和挑战性。项目在施工过程中应注重经营风险分析和策划,研究措施,制定管控方案。单位工程从总体出发,找出“风险源”,充分认识潜在风险,加强管理,将风险降至最低找出降耗增效、规避风险的措施方法。分部工程从细节出发,找出“风险点”,在“人、机、料、法、环、测”6大要素上,采用“工序分解”法做施工策划和风险分析,落实过程中的控制措施,调动一切积极因素,推动变更项目的解决。
2.健全管理体系、责任到人、奖罚分明
项目管理者应在项目开工伊始,从项目实际出发,建立健全合同管理、技术管理、物资采购、生产技术、质量安全等各项管理制度,从风险识别、风险评价、风险响应、风险控制等环节入手,组建工程变更管理团队,形成领导重视、责任部门负责、商务小组指导、项目人员落实的商务管理团队。“商务工作协调小组”应由经验丰富人员担任,加强对施工项目的变更工作指导。个别商务问题突出的项目,上级部门应现场蹲点、集中编报变更索赔文件。在实际操作方面,明确责任,按周、按节点下达变更工作任务,明确要求,变更工作及时办理不可积压,加大过程跟踪,减少不必要的损失和资金压力。建立商务考核机制,实行奖励。定期进行一次工作任务布置,对任务、问题、分工、完成时间、标准等进行沟通、讨论和安排。根据变更工作任务和存在的困难、问题,定期交流和调整,按期考核及时兑现,加大激励措施,最大限度的调动商务工作者的积极性,让其发挥最大潜能,激发其敏锐的洞察力,发现变更项目和最佳处理时机。
3.确保履约,为项目创造良好的变更环境
项目经理是商务管理、工程变更的第一责任人,是推动者、策划者和实施者,要做好商务变更工作,必须确保项目良好履约。只有从质量、安全、进度及成本等各方面综合考虑,群策群力、艰苦奋斗,所有合同节点目标按期或提前完成,才能得到业主、监理等的一致认可和高度评价,只有给业主交上了满意的答卷,才能从战略上赢得机遇。才能更好地与业主商谈变更补偿工作。
4.以技术管理为先导,向技术要效益
合同签订后,管理者应详细研究合同条款,将投标报价情况向相关管理人员、成本管控部门进行交底。从事件一开始就收集各类资料,包括招标文件、施工图纸、设计通知、指令、联系单、报批的施工方案、工程量计算书及签证、变更建议书、单价分析表等。各种资料按照规定形式编写、整理,按照合同条款规定的时间上报,尊重事实证据充分,要计算准确图表清晰,要取得各方签证盖章等,以严格严肃合同变更基础资料。重视施工方案的编制和上报,认真研究施工图纸和招标工程量,领会设计意图,其目的是有效指导施工和利于单价编制。施工方案编制前,先组织施工人员、合同人员进行讨论,专人编写再行审查,突出实用性和合同性,特别对施工程序、施工方法必须按照中标单价分析表或定额子目进行编写,便于采用中标单价或新单价编制。对找出的每个单项工程进行技术经济方案比较,分析技术的可行性及经济的合理性,优化设计方案,合理配置资源,坚持技术创新,应用新工艺、新技术、优化施工方案来降低施工难度,制定节约和综合利用资源的目标和措施,降低成本,提高经济效益。特别是一些BT项目或PC项目,应在设计阶段提前介入,科学论证优化方案,与设计单位、业主单位充分沟通,提前做好项目的前期策划工作,研究方案、梳理工程量,并为后期的优化和变更埋下伏笔,为成本控制打下良好的基础。
5.良好的沟通,是变更效果事半功倍的基石
和谐的氛围是解决问题的前提,项目工作重在沟通。为了争取利益最大化,必须长期坚持多层次多角度的沟通,加强与设计单位的联系沟通,结合施工难易程度、中标单价高低、质量风险和进度要求等因素,认真进行设计图纸会审,对个别设计方案进行优化调整,争取设计同意;注重和业主、监理单位的沟通,通过多层沟通上下互动,形成共鸣。变更文件上报前应先与现场业主、设计、监理沟通上报资料的方式方法,上报后沟通商谈批复费用的合理性。从工程质量和安全性的出发,站在业主的角度,找准双方关注点,提供方案可行、易接受、质量有保证、费用可控的优化方案,以赢得业主的信赖;注重和兄弟企业的沟通,对共性问题争取形成合力,共同解决。
6.组织变更工作培训
项目管理无止境,要提升工程变更的能力,除应认真研究合同、吃透合同,以合同为准则开展工作外,对过程变更,应做好基础数据的完整性,及时与业主、监理等相关方多沟通,切实维护自身的利益外,要注重商务管理人员的业务素质水平提高,利用各种机会进行培训,加强商务知识及法律法规的学习,努力提高项目商务管理的质量,根据商务工作需要,从工程量计算、施工方案编制、定额、单价编制、变更建议书编制、基础资料、合同谈判、结算等环节进行培训,以引导全员参与和提高业务知识。从施工条件的变化、质量控制标准提高、赶工要求、地质、水文条件变化,路径变化,施工场地条件变化等方面提出变更项目,重新编制施工方案,引起施工程序和方法变化、资源跟着变化,单价组成也发生了变化。
7.结语
产生的问题
招投标制度未有效落实。相关部门或单位对招投标管理工作落实不到位,存在应招标项目未招标或以化整为零等方式规避招标;因资质审核不严造成挂靠资质投标或超资质范围投标人中标;因特殊原因应招标项目采取邀请招标或商务谈判而未履行相关审批手续等问题。
人为因素导致招投标不公正。存在发送招标公告的广知性不强;主管领导授意评委和工作人员偏向特定投标单位;以邀请招标代替公开招标;以不合理条件限制或排斥潜在投标人或投标人等问题。
人为指定供货商供货。以选型为借口指定物资型号、指定供应商等问题;以追加采购等方式“招小送大”等问题。
评委资质及选定程序不符合要求。未通过相关业务的培训,未取得有关资质证书;招标人随意指定评标专家,未按规定从评标专家库中随机抽取评标人员。
保密工作不到位。存在标底未按要求封存盖章,造成标的泄密;投标人泄露评标小组成员信息等问题。
投标人违规行为。投标文件未经投标单位盖章和单位负责人签字;投标人不符合国家或企业招标文件规定的资质条件;投标人串通投标、围标、弄虚作假等问题。
招标人和中标人不按照招标文件要求履行责任。存在项目非法转包、违规分包或违反投标文件承诺内容等问题。
未按中标结果签订书面合同。合同主要条款与招投标文件不符、订立背离合同实质性内容的协议或发生“低中高结”等问题。
招标投标活动负有责任的工作人员、或者等问题。
监督人员业务技能不强或未履行职责,对开标、评标过程中的违纪违规问题未能有效制止。
诚信体系建设相对滞后。违反招投标管理规定的投标人未受到责任追究,未纳入诚信体系“黑名单”,市场退出机制有待完善。
招投标管理与监督不到位
带来的风险
招标人采取拆分合同、肢解工程等方式,规避招标及相关审批、审查程序,造成工程质量隐患、工期拖延,影响企业生产建设。
招标程序违反规定,引发经济纠纷和法律纠纷,给企业造成不良影响。
通过选定特定供货商或指定产品品牌,收受供货商“好处”,物资采购质次价高,给企业带来经济损失。
招标人为使特定的投标人中标而“暗箱操作”,包括泄露标底,从而选择不符合条件的投标人,给招标项目带来经济损失和质量安全隐患。
资质审核不严,造成不具备相应资质以及超资质范围的投标人中标,影响工程工期和质量安全。
评委资格不符合要求,缺乏公正评判,有意选定投标人中标,有失招投标的公正性。
投标人串标、围标,抬高中标价格,给企业造成经济损失和负面影响。
投标人转包、分包或挂靠资质投标中标造成工程工期、质量缺陷。
合同审查不严格,导致订立合同的主要条款与中标通知书内容不相符,造成企业经济损失或质量安全问题。
监督人员未有效履行职责,影响招投标公平、公正、公开,在招投标中滋生违法违纪等腐败行为。
招投标管理与监督不到位的
成因分析
招投标管理部门专业技能不强。对招投标管理工作业务力量不强,对相关工作准备不充分,管理不到位,未按照招投标程序开展工作。
领导干部干预招投标工作。人为因素造成招标不公正,存在“人情工程”,应公开招标的采取邀请招标或以不合理条件限制、排斥潜在投标人。
专业监督力量缺乏。专职纪检人员配备不足,缺乏专职监督人员,没有精力监督所有招标项目;监督人员对招投标监督业务不了解或欠缺招投标管理专业知识,未有效发挥招投标监督作用,使到场监督形同虚设。
招标监督程序不规范。招投标监督分为事前、事中、事后监督,负责组织招标的部门(单位)对招标监督的内容和形式不明确,没有按照招标监督程序将编定标底、发售招标文件、确定评标人、评标、定标等各阶段需要监督的内容向监督部门(人员)报告,通常只是随机邀请监督人员到场参加评标会议,监督人员也只是对评标现场情况进行认可,对招标活动的实质内容和环节缺乏有效监管,现场监督流于形式。
监督人员失职渎职。监督人员受人情世故等外界因素的影响,未能正确履行监督职责,对违规招标行为不能有效监管,给招投标带来一定风险。
招投标管理和监督部门未形成监督合力。招投标管理涉及多个职能部门,都赋有监管职责,但大家普遍认为招标监督只是纪检监察部门的职责,与自己无关。由于缺乏监督的统一协调,各部门各行其是,没有形成监督合力,专业部门的监督责任和优势未有效落实,不能使监督职能真正履行到位。
招投标管理与监督的
风险控制对策
加强党风廉政教育。常言道:“无知者无畏”,教育领导干部和关键岗位工作人员应树立勤政、廉政意识,开展警示教育和廉洁从业教育,做到慎用手中的权利,培育良好的职业操守,坚持按照程序办事,不越雷池一步。
加强业务能力培训。上级部门定期邀请专家进行业务素质培训和辅导,从招投标管理和监督等方面进行系统的理论学习,从招投标文件编制、投标人资质审查、招标会议组织、评标定标、中标通知书规范填写、招标资料归档等各个环节业务进行业务技能提高,对监督工作要点进行培训,确保招投标工作规范运作。
完善招标及监督制度。依据《招标投标法》《招投标实施条例》,结合企业生产管理实际,建立健全企业招投标管理及监督工作制度,明确招投标内容和方式,建立相关管理流程和审批程序,严格规范招标程序,做到工作有据可依。招标人在发售招标文件时,应同时向纪检监察部门报备;招标人在资格预审前应通知纪检监察部门参与监督;在抽取评标人员时,招标人应通知纪检监察人员进行现场监督;在组织进行评标工作前,招标人应提前通知纪检监察部门派人参加;招标人应在评标工作结束后,将评标报告向纪检监察部门报告。
健全监督协调机制。建立和完善招标投标监管协调机制,各相关部门充分发挥职能作用,做到各司其职,协作配合,形成有效的监管合力,建立招标监督长效机制。
随着税收征管改革的不断深入,新的发展形势对稽查部门提出了新的要求,如何适应新形势,充分发挥稽查依法查处税收违法行为、保障税收收入、维护税收秩序、促进依法纳税的职能作用,是我们必须解决的首要问题。然而,在实际工作中税务稽查“四环节内部”、税务稽查与税收征收、税收管理门横向互动机制存在的各自为战、信息不畅、工作协调不够等实际问题,一定程度上制约了税收稽查整体工作水平的提高。本文就税务稽查横向互动机制作一探讨。
一、存在的问题:
(一)稽查“四环节”在工作程序、岗责设置、分工等方面存在不协调的现象。
1、 稽查“四环节”的工作程序和工作衔接存在问题。
稽查选案、实施、审理、执行是税务稽查工作的四个相互联系、又相互区别的环节,要做好稽查工作,首先,必须遵守四环节工作的程序,加强四环节工作之间的衔接。在实际工作中,有的地方没有按照规程办事,如稽查实施阶段,规程明确规定了稽查时限,但通过近年的实践说明,稽查限时制基本上是流于形式。因为各企业的实际情况不同,有的企业情况简单,有的企业情况复杂,对于情况复杂的企业来说,如果要做到查深查透,甚至涉及到外调取证,那么一般规定的稽查时间是远远不够的。因此,往往造成工作赶时间,稽查质量不高等现象。其次,在稽查实施和审理工作之间,矛盾尤为突出,其矛盾焦点在于稽查案卷的退卷。稽查操作规程规定了五个方面的退卷,由于检查人员工作责任心不强、业务不熟练等原因,造成证据、数据计算方面的退卷较多,影响了工作效率。
2、 稽查“四环节”岗责不够明确,有些干部工作主动性不强。
稽查各环节各岗位的职责还不够细化,如稽查实施环节,主查和协查的岗位如何确定,若岗责不明,会造成责任不明,考核、追究起来无的放矢、没有目标,甚至出现工作量大、工作做得多的差错更多,处罚更大;而工作量小的,工作做得少的差错少,处罚少等现象,一定程度上没有调动干部的工作积极性,还打击了积极性。就税务稽查而言,“选案、稽查、审理、执行”是一个有机统一体,单纯注重某一环节质量和效益的提高也是片面不现实的。只有“四环节”之间形成了强有力的监督、制约机制,使之相互促进、共同提高,才能构成税务稽查质量和效益的总体提高。
3、 税收稽查内部“四环节”存在工作难点,影响了稽查效能的充分发挥。
由于“四环节”的相互依存、相互联系,事实上共同构成税收稽查这只“木桶”,稽查选案、执行已经成为这只“木桶”的“短边”。稽查选案还依赖征管软件中的税务登记信息,有时凭借个人主观印象进行选案,选案存在一定的盲目性。执行环节存在税款“执行难”的问题,发生过扣押的房屋流拍难以执行、被查对象找不到、个别特殊的案件执行不了等问题,使一些偷逃税行为未得到及时有效的惩处。甚至出现“前面查、后面偷,你查你的、我偷我的”恶性循环。要实现“科学选案、深入检查、公正审理、有效执行”的税收稽查工作目标,需要加强协调,促进“四环节”的平衡发展。
(二)税务稽查与税务征收、税务管理之间缺乏沟通机制,影响税收稽查效率的提高。
1、 稽查部门职责不明,“重点稽查”的作用未能充分体现。
《征管法》规定,稽查局的主要任务是专司打击偷、骗、抗、逃税,但长期以来,完成收入任务在税收工作的指导思想中占有较重的地位,一直是考核税务机关的中心指标,也是税务机关的中心工作,不管有无税源,必须完成收入计划,税务工作必须一切围绕这一“中心”转。那么,税务稽查必然受这一指导思想的影响,有的把税务稽查作为调控税收收入的“蓄水池”,收入任务宽松时稽查有没有无关紧要,收入任务吃紧时稽查成了到处挖收入、查税收的“先遣队”;有的把追补收入作为税务稽查的主要目的,甚至给税务稽查下达收入指标。这种做法必然导致税务稽查无法专司其职。正是因为有些税务机关把税务稽查视为“防偷堵漏”的应急措施和组织收入的补充手段,所以在整个税收工作中,税务稽查在税务局的各项管理工作中充当着完成任务的突击队的角色。目前,稽查部门承担了大量的管理调查、清缴欠税、日常辅导式检查等非稽查职能的工作,很多本应有其他税务部门完成的工作,只要涉及到一个“查”字,便把任务加给了稽查局,这在很大程度上牵制了稽查力量,影响了“重中之重”稽查职能的充分发挥,有限的稽查资源被浪费。
2、 稽查部门与征管部门缺乏协调,关系尚未理顺。
在现有的征管体制下,由于征管部门掌握的纳税人的基础信息及相关资料往往不及时、不全面,导致稽查选案准确性差,进而影响检查的质量和效率。与此同时,稽查局反馈给征管部门的检查情况比较简单,征管部门未能及时有效堵塞征管漏洞。另外,由于税收管理过于强调申报率、入库率等指标的考核,税务稽查则倾向于对重点税源的检查,而对其中的征管基础工作,如漏征漏管户清理,征管与稽查由于缺乏有效的衔接,使得这类问题得不到根本治理,致使漏管户屡查不绝。
3、 税收征收、管理、稽查之间未能完全实现信息共享。
现行征管软件功能不全,未能与税务稽查模块进行有效地挂接。在稽查模块中,没有一套供选案和稽查分析、比较筛选的技术性指标体系,税务稽查处于被动,稽查选案收集的信息往往不健全,致使选案缺乏准确性;另一方面,由于缺乏稽查与征管的信息反馈制约和考核,稽查查出的问题,形成的“稽查建议书”并不能及时引起征管部门的高度重视,对存在的问题不能对症下药。再一方面,稽查部门检查的力度越大、范围越广,则暴露问题的可能性越大,征收部门自身成绩有被否认、削弱的可能。征管和稽查各自为政的状况大大影响了税收稽查效率的提高。
二、改进工作,形成顺畅高效的稽查沟通机制的建议
(一)围绕稽查“四个环节”的职责,分工负责、相互沟通。
1、 加强选案的科学化管理
选案是案件管理工作的首要环节。从选案环节入手,我们应加强对重点户的调查和对重点税源结构的分析,根据已占有的信息资料进行对比、排列和组合,从中筛选出有涉税违法嫌疑的纳税人,并采取多种方式查询纳税人的信息资料,最大化收集与纳税人有关的数据情报,为检查人员提供案件检查的重点项目。对涉税举报、上级交办、情报收集的信息进行综合评估,建立案源库,合理分配案源。通过对该纳税人有针对性地评估、了解,为检查人员提供了稽点,为检查环节奠定基础。
2、 具体问题具体分析,稽查实施不拘一格。
稽查实施是稽查办案的核心工作,是专业稽查机构工作水平的体现。面对复杂的涉税案情,在依 法行政的总体框架下,在检查实施环节,在前期检查中,一是做好预案,增强调查取证的目的性和方向性。涉税违法案件定性的关键是合法、有效、准确的证据。如何取得证据,是税务稽查实施环节的重点,要求稽查人员接到检查任务后,针对被查单位的情况制定稽查提纲,改变过去单纯靠经验办案的工作方式,使稽查人员能够有计划性、有准备地实施调查取证工作。拟订调查取证方案,有效地提高调查取证的质量和效果。二是灵活运用有效稽查手段,增强检查威慑力。在稽查方法上,应采用互联网信息高速公路等技术手段,查询被查企业网上公布的有关经营产品的价格及有关数据资料,运用预案,建立税务情报网,强化稽查技能和询问技巧,有效提高办案质量和效率。对一些不配合税务检查的企业,应把检查人员对该公司调账、询问、谈判的各个过程进行现场录音录像,通过这种手段取得一定的视听证据资料,增强执法的严肃性和对不法纳税人的威慑力。税务稽查案件实行动态跟踪考核,稽查结果出来后再反馈到选案环节,并据此纠正选案目标,不断改进和提高稽查选案的准确性与针对性,全面促进税务稽查体制机制的不断创新。
3、抓住关键点,把好案件审理关。
案件审理是保证案件查办质量的“关口”,是加强案件管理的关键环节。为保证案件查办质量,提高审理质量,我们应严格规范政策请示答复制度,在实施环节即将结束,准备进入审理阶段前,可以把案件审理的部分工作职能前置,以案件审定会议的形式,着重解决证据是否准确、适用税法是否得当的问题,把可能出现的执法盲目性和随意性的问题在实施环节加以监控。在案件审定会上,针对个案问题进行集体“会诊”,为案件进一步查处工作指明方向。对一些重大案件,可以邀请上级有关科室和领导对案件进行会审,严把政策、法规关,实现审理与实施环节的有机结合,切实保证查办案件的质量。
4、 难中取易,强化执行。
税务稽查的结果在于查补税款足额入库,这也是税务稽查的一个难题,要把执行工作融于实施稽查的全过程,在稽查的实施阶段就做好前期执行的宣传准备工作。政务公开,执法严谨,把税法、政策宣传到位,使纳税人心服,是我们做好执行工作的重要内容。在严格执法的前提下,克服种种困难,保障税款及时足额入库。
(二)建立税收征收、管理、稽查之间协同工作机制。
要保证税务征收管理部门与税务稽查部门之间的沟通与协调,最重要的因素就是要建立一套信息沟通机制,从制度上能够保障这种沟通与协调的长期有效的运行。
1、加强信息资料的共享。一是各级地税局利用税收征管信息软件,实现稽查局、征收管理部门、征管资料的信息共享,做到部门间网络互通,资料共享。二是征收管理部门定期将控管纳税人的相关信息资料共享(传递)给稽查局,稽查局参考相关资料进行选案。相关信息资料主要包括纳税人税务登记的基本情况、企业经营管理概况、纳税情况、变更情况、定额核定情况、纳税评估情况等。三是稽查局检查处理结束后,每户案件的稽查处理信息资料及时传递给征收管理部门,确保征收管理部门及时入库税款、滞纳金、罚款,掌握案件处理情况。四是征收管理部门应于入库后在规定期限内将稽查局检查案件的入库情况传递稽查局,并将税票复印件交稽查局存档;对年内长时间未入库的查补款项,应于年底前将未入库的纳税人清单传递给稽查局。
2、工作中加强协调配合。一是稽查局在选案后应主动征求征收管理部门的意见,整合各项涉税信息资源,进行必要调整。二是征收管理部门在日常管理工作中认为有必要重点检查的情况要及时以稽查建议书的形式向稽查局提出,以便稽查局有针对性地选案检查。发现涉嫌偷税、逃税、骗税、抗税等税收违法行为的,要及时移交给稽查局查处。稽查局要及时做好征收管理部门移交案件的接收工作,做到有案必查,并及时向征收管理部门反馈查处情况。三是稽查局和征收管理部门按照各自的检查职责分工开展税收检查工作。稽查局在实施检查前,应将待检查纳税人名单传递给征收管理部门。当稽查局与征收管理部门需要同时对同一纳税人开展检查时,稽查局优先于征收管理部门,避免同时进行检查。四是征收管理部门要积极支持和配合稽查局的案件查处和牵头组织的专项检查等工作,根据需要积极参与检查,协助稽查局办案,杜绝出现临时调帐检查、同时进点检查、阻扰检查等现象。
3、确定稽查与征管工作互动的内容。一是选案工作互动。选案可与征管部门进行联合选案,解决过去检查选案的随意性、片面性,使选案工作能根据征管需求进行。二是检查工作互动。稽查局定期向征管部门反馈检查中遇到的有代表性的问题或重大问题。一方面能够督促征管部门及时组织整改,采取措施防止类似问题的再次发生,并按照片区管理责任制的要求,对直接责任人、分管领导进行工作考核;另一方面上级部门能够通过稽查信息发现日常管理中存在的普遍性问题和个性问题,为完善全局的内部管理制度,提高征管质量提供第一手资料。三是执行工作互动。针对稽查环节出现的部分案件执行难的问题,稽查局依法履行法定程序并将相应情况反馈给征管部门,征管部门应积极配合稽查局做好案件执行工作,并加强对此类企业的日管。四是实现监督考核互动。将互动工作纳入整个目标管理考核体系中,使各项责任进一步落到实处。
(三)建立税务部门间的沟通平台,提高税收征管和稽查的效率。
一、注重把握审计移送处理的“标准关”
国务院《行政执法机关移送涉嫌犯罪案件的规定》明确:行政执法机关在依法查处违法行为过程中,发现违法事实涉及的金额、违法事实的情节、违法事实造成的后果等,根据刑法的罪行规定和相关司法解释及经济犯罪案件的追诉标准等规定,涉嫌构成犯罪的,依法需向司法机关移送。《审计法》规定“被审计单位的财政收支、财务收支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这些法律法规强调了审计机关作为行政执法机关要依法移送涉嫌犯罪案件线索,同时也明确了移送案件线索所应具备的条件,那就是违反法律法规规定并构成犯罪的要做出移送处理,依法追究刑事责任。而认定构成犯罪需要主体特征、主观方面、客体特征和客观方面等四个要件同时具备,缺一不可,否则不够成犯罪,也不能作出移送处理的决定。有些审计人员认为,审计移送的是案件线索,只要发现有关单位和人员有犯罪嫌疑就可以移送,没有充分考虑四个犯罪构成要件之间的相互联系,造成移送的线索指向不明,针对性不强,最终的结果是立案率低下,降低了工作效率。因此说,审计机关作出的移送处理是为司法机关进一步侦察提供线索,是一种行政行为,一定要按照法理和刑法的有关规定进行充分调查核实,合理取证,准确定性,符合“发现违法事实涉及的金额、违法事实的情节、违法事实造成的后果等涉嫌构成犯罪”的标准,才能依法移送。
二、注重把握审计移送处理的“范围关”
《审计法》和《国家审计基本准则》规定对被审计单位的财政、财务收支行为和负有直接责任的主管人员、其他直接责任人员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涉嫌犯罪的,作出移送处理书,由司法机关追究责任人的刑事责任。由此移送的范围多被理解为被审计单位的行为和被审计单位的负有直接责任的主管人员、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只有上述单位和人员涉嫌犯罪的,才能作出移送处理。但在审计过程中经常发现被审计单位之外的单位和个人的涉嫌犯罪行为,如果不移送处理,就可能使犯罪分子有逃脱之机,逍遥法外。如在金融审计实践中经常会遇到通过虚假的会计帐簿、合同资料、伪造法律文书等骗取巨额银行贷款的案件,犯罪的主体是贷款人而不是被审计的银行,银行存在管理责任,但认定内外勾结骗贷的证据不充分,这种情况下,审计机关就应对审计中发现的被审计单位之外的责任人――贷款人的骗贷行为作出移送处理,《审计机关审计处理处罚的规定》中“审计机关认为有关单位或者有关责任人员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依法应当构成犯罪的,移送有关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和《审计机关审计项目质量控制办法》关于“对审计发现的依法应当由其他有关部门纠正、处理、处罚或者追究有关责任人员行政责任、刑事责任的问题,审计组所在部门应当代拟审计移送处理书”的规定也体现了上述原则。同时对于审计机关在举报信调查落实中发现的需要相关部门或司法机关处理问题,也应及时移送相关部门处理。
三、注重把握审计移送处理的“权限关”
审计移送处理作为审计机关的一种处理手段,应当严格按照审计机关的职权划分和审计项目的授权范围进行办理。对于审计署统一组织实施的项目,对发现的依法应当由其他有关机关纠正、处理、处罚或者追究有关责任人员行政、刑事责任的问题,应按审计署的要求向指定机关移送。而对于审计署授权由审计机关组织实施的项目,则可由组织实施的审计机关直接向有关部门办理移送。同时根据审计署的有关规定,将涉案金额较大、涉案人员级别较高、性质恶劣或有一定社会影响的案件确定为重大案件,由审计署统一移送,这样便于重大案件的迅速立案侦察,有利于上级司法机关对重大移送案件的督办,及时研究解决案件查处工作及协作办案过程中遇到的问题,以便于及时依法采取必要的措施解决问题,从而更有利于移送案件的查处工作。
四、注重把握审计移送处理的“文书关”
《审计机关审计项目质量控制办法》(审计署6号令)颁布实施后,现行审计文书取消了审计建议书,将审计建议书和移送处理书合并为审计移送处理书,扩大了审计移送处理的范围。因此审计机关在作出移送处理时,应针对不同的移送对象撰写内容不同的移送处理文书:对于应当由其他有关机关追究有关责任人员行政、刑事责任的问题,移送处理书中应明确受案机关,追究行政、刑事责任的自然人或单位的有关情况,移送理由及指控事实,依据的法律法规的具体条款及移送意见,通告处理情况的要求等;对于其他应由有关部门处理处罚的审计事项,移送处理书中也应明确受理机关、移送问题事实表述和定性处理的法律法规依据。审计移送处理文书要具备上述各要素,同时对移送案件的事实表述要清楚、文字要简练、要言简义赅,这样的移送处理书才更有利于受案机关对移送的案件案情基本情况的了解,也更有助于受案机关对案件的进一步查处。
五、注重把握审计移送处理的“风险关”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规定,任何单位和个人发现有犯罪事实或者犯罪嫌疑人,有权利也有义务向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或者人民法院报案或者举报。审计移送处理是审计机关的一种行政行为,不具有强制执行力,移送后司法机关要对审计机关移送的材料进审核复查,并决定是否立案,审计移送处理行为也不可提起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因此有人认为审计机关移送处理没有风险,但正因为审计移送处理是一种行政行为,才更要严格区分公民举报与审计机关移送处理行为的差别。审计移送处理是审计机关作出的一种处理决定,处理文书要经法制机构复核,是一种慎重的行政行为,关系审计机关的执业水平和信誉。因此审计机关移送案件线索的查证要有一定的深度,对于需追究行政、刑事责任的案件要符合立案标准,对于责成其他部门处理处罚的事项要有一定的法规依据,定性的证据要充分、移送处理的依据要适当,否则法制机构应出具不予移送处理的复核意见。目前有的案件线索在未充分掌握违规证据的情况下就作出移送处理,有的将本应由审计机关处理处罚的事项进行移送处理,有的不掌握司法机关的管辖范围,搞错受理移送机关,这些盲目的移送处理都会给审计机关的信誉造成影响,使客观公正、实事求是的原则大打折扣,同时也会扩大打击面,给被移送的单位和个人造成影响,这些都是审计机关在进行移送处理时需要注意和防范的风险。
一、新刑诉法增强的一些功能
(一)着重强调了检察机关的公诉权。针对未成年人,规定了不能对附条件进行,这项举措的实施增加了诉讼法的对未成年管理的空白区,然而,此次不也是有严格的适用条件的,同时因为该项权益主要面向未成年人,因此其具体的实施过程较为严格。如果其在具体的实施过程中得到了较好的效果,那就可以扩大其影响范围。
(二)侦查权的确立。新诉讼法中更强调了强制性原则,包括侦查手段的扩张、强制措施的扩充以及取供条件的改善等。这显著的扩大了其侦查的时间,在较多的刑事案件中,很多侦查过程都借助了较为引进的高科技技术支持。
(三)监督权在检察过程是十分必要的,其重要性集中体现于:一是增强了检察机关对有关侵犯合法诉讼权的行为的监督权(刑诉法第55条、171条);二是对指定居所的监视实施监督(刑诉法第73条第4款);三是增强了对死刑复核的监督权(刑诉法第240条);四是对监外执行与减刑假释实行同步监督(刑诉法第255条、256条、262条);五是对于我国医疗保险的强制性监督,是保证医疗保险的根本条件(刑诉法第289条)。
(四)增强了司法救济权。这一权限的使用范围主要体现在了当事人自身的合法权益不能够及时保证时,司法机关可以对其进行相关的司法救济。
二、检察机关在新刑诉法出台背景下所面临的挑战
(一)新诉讼法的提出在一定程度上增加了检察机关在工作中的压力。因为新诉讼法增加了针对特殊状况的新规定,在未颁布新诉讼法之前,检察机关已经处于较高工作压力之下,而目前最新颁布的诉讼法更加增加了其工作压力,这也必然会体现为新增的工作压力和挑战。
(二)检察机关工作能力与人权保障观念需提高。新刑诉法对于群众基本权益的保障给予了高度重视,在这种背景下,检察机关需要从原始的观念中解放出来,人权问题应该深入到检察人员的内心中,这就需要相关人员积极学习,从本身素质和工作能力方面全面提升自己,检察机关除了要加上对其余政府机关的监督外,还应当对其内部加上监督,应该做到清正廉洁,坚决抵制违法乱纪、破坏自身形象的事情。
(三)给检察机关的理论研究与司法实践活动提出了更多的难题。第一,这会引起检察院自身的职能配置方面的矛盾:一方面,检察机关在整个法律体系中起到司法作用;同时,检察机关又在整个司法过程中起到监督作用。在一定程度上分析,司法作用和监督作用本身是相互冲突的,因为检察机关需要同时对犯罪行为进行审讯和调查,并最终确定相关证据,还要在工作过程中不断监督。第二,在整个羁押工作中不能够搜集到强有力的证据。在针对必要羁押性问题上,检察机关必须要有很多能够说明羁押必要性的证据,只有这样才能够将犯罪嫌疑人羁押。第三,新法中针对某些问题描述不详细。这种对于问题的简单化描述容易引起其它问题,例如在新版法中要求检察机构必须严格监督和审查诉讼程序,并予以记录,然而这种描述方式并不详细,检察机关具体人员不同,对其整体的理解就有差异,因而不能统一行动。
三、检察机关应对挑战的策略
(一)重视对相关案件的侦查能力,取证过程必须严谨合理、合法新法的颁布更加强调了取证的合理合法性,这就要求检察机关从自身角度出发,考虑周全,提高取证效率和质量。
(二)加强对强制性的执行力度,羁押过程中强化信息流通工作上文阐述中,当犯罪嫌疑人被羁押后,侦查工作往往停滞不前,而此时检察机关对犯罪嫌疑人了解的相关信息大多从其口中得知,整体信息准确性与可信度较低。
(三)增强对证据审查与复核的力度首先,保证相关证据的安全性与信息流通性。在检察院与侦查机关之间,建立良好安全的信息交流平台,保证相关重要的物证人证能够传递到检察院中。在进行证据交流时,不应当仅仅包含犯罪嫌疑人所犯罪行的证据,还应当标明侦查机关是如何获取这些证物的过程,而良好安全的信息交流机制的建立,也能够保证检察院得到的相关证据的准确性。并未规定检察机关行使这些职权时的法律和制度保障,即被监督部门不配合、不采纳、不接受检察机关的监督时,检察机关有何应对的法律救济途径和处理措施。特别是基层检察院的民行部门,级别低、权限小,对同级法院只能制发检察建议书,当法院不采纳本院的检察建议时,没有其他的补救措施来监督法院的审判活动或执行活动,也没有像上级院那样的抗诉权,对同级法院根本构不成监督的权威性和公信力,也使得来检察机关申请法律监督的当事人对检察机关的法律监督权力不予认可,甚至失去了检察公信力。
四、基层检察院应如何应对民事诉讼法对民行工作的影响
(一)从思想上加强重视,树立依法公正执法的理念,转变执法观念既然法律已经修改,我们就不能坐以待毙,等待法律实施后的诸多问题的到来。相反,要树立不怕困难,敢打硬仗的思想,提前谋划好工作方法,树立坚强的思想意识。我们要做到转变思想,重新规划民行工作,确定工作的新重心。随着民事诉讼法修改后的实施,民行工作已经由单纯对生效判决裁定的监督转变为对审判机关的立案、审判、执行及对行政机关不正确履行职责的全方位法律监督,今后开展工作就要全面开展,工作的重心也由原来的办理生效判决裁定案件转移到了对审判人员违法、执行活动及行政机关不正确履行监督上,形成了检察机关对审判活动的全面监督。同时,增强法律监督的自觉性与主动性,积极拓展案源。民事诉讼法修改后,民行部门受理案件的渠道在当事人申请法律监督的基础上增加了检察机关依职权监督的受案方式,也为今后更多受理案件拓展了渠道。
(二)加强学习,深刻理解立法本意,吃透法条,打牢法律基础要组织全体干警深刻学习新修改的民事诉讼法,学习参与法律修改者编写的书籍和文章,吃透立法本意和深刻领会法律意图,能够指导我们在实际工作中正确运用法律去办案,在法条出现分歧或者矛盾时,能够准确把握法律原则,作出正确的法律判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