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寝室管理制度优选九篇

时间:2022-05-15 17:46:11

引言:易发表网凭借丰富的文秘实践,为您精心挑选了九篇寝室管理制度范例。如需获取更多原创内容,可随时联系我们的客服老师。

寝室管理制度

第1篇

清能酒店对所有入职员工免费提供员工宿舍,所有入住人员通过行政人事部申请入住。为提供良好的宿舍环境,由行政人事部制定以下管理制度。

一、每个宿舍内部推举一名寝室管理员。

(1)每个管理员需管理寝室的安全及卫生。(自行安排卫生排班保持寝室卫生)

二、入住员工管理制度

(1)为防止寝室出现用电安全,再原有的生活设备情况下不能私自使用大功率电器

(2)寝室内静止再床头吸烟,再无人的情况断掉电源及开关

(2)每个寝室根据人数每月补助40元至50元水电补助超出部分由个寝室自行承担。

(3)寝室为经管理员允许不许带外人入内。静止留宿过夜,一经发现强制搬离宿舍。

第2篇

一、环境方面:

1、寝室长制定卫生值日轮流表。要求每日一小扫,每周一大扫。

2、卫生要求:地面、床底、窗台、桌面等处无灰尘、无饭粒、无菜粒、无果皮纸屑等杂物。

3、卫生工具:统一放置在门后。

4、玻璃窗要明亮干净无灰尘。

5、寝室内要经常通风,无异臭味。

二、生活用品要求整齐摆放,做到五个统一:

1、毛巾:统一挂成一条。

2、口杯、牙刷、牙膏统一摆成一条线。

3、床上用品统一折放成一条线。如棉被折成块形摆成一条线,枕头叠在被块上。

4、多余的鞋子,头朝外,跟朝内,摆在指定的位置,统一形成一条线。

5、多余衣物统一放好。

三、值日生职责:

1、值日生负责当天寝室和清洁区的卫生,每天按时完成。由寝室长按排及督促。

2、上述所列公共部分是卫生值日生的职责,个人部分由值日生负责督促个人完成。

3、发现不正常情况及时报告寝室长、班主任以及生活委员

4、每天早上7:10,由寝室长进行检查。早上8:40前向班主任汇报。

卫生值日轮流表

(为净化生活环境,特制订以下寝室轮流值日表,由寝室长督促执行,望共同遵守。)

第一组:彭紫怡、郭兰馨

第二组:曾 颖、郭 薇

第三组:林 玲、郭智坚

第四组:郭 豪、张 婷

第3篇

为了规范畜禽养殖行为,防止畜禽疫病和有毒有害物质残留对人体的危害,防治畜禽养殖污染,促进本市畜牧业可持续发展,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适用范围)

本市范围内畜禽养殖区域的规划布局,畜禽养殖场的设置,畜禽的饲养,畜禽疫病和养殖污染防治及其相关的监督管理活动,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管理部门)

*市农业委员会(以下简称市农委)和相关区(县)农业行政管理部门,负责本辖区内畜禽养殖区域的划分、畜禽养殖场的布局以及畜禽饲养、疫病防治的监督管理工作。

*市环境保护局和区(县)环境保护部门对辖区内的畜禽污染防治实施统一监督管理。

规划、土地、卫生、质量技监、工商等行政管理部门按照各自职责,依法对畜禽养殖行为实施监督管理。

第四条(畜禽饲养及疫病防治的日常监管部门)

市和区(县)兽药饲料监督部门、动物防疫监督机构具体负责本辖区内畜禽饲养、畜禽疫病防治的日常监督工作。

第五条(畜禽养殖规划)

市农委应当会同有关部门根据本市国民经济和城市发展的实际需要,制订本市畜禽养殖业的发展专项规划,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组织实施。

相关区(县)农业行政管理部门应当根据本市畜禽养殖区域布局和畜禽养殖业的发展专项规划,制定本辖区内畜禽养殖业的发展专项规划,报同级人民政府批准后组织实施,并报市农委备案。

第六条(分类管理)

本市对大中型畜禽养殖场、小型畜禽养殖场和散养畜禽的农户实行分类管理。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制订相关政策和措施,规范发展大中型畜禽养殖场,扶持科技含量高的种源生产,引导其逐步实现集约化生产、标准化管理、产业化经营。

本市限制和调整小型畜禽养殖场,符合环保要求和动物防疫条件的,促使其逐步过渡为大中型畜禽养殖场;不符合的,限期治理或者关闭。

本市对农户的散养畜禽行为予以指导。

第七条(畜禽养殖区域的设置)

本市畜禽养殖分为禁止养殖区、控制养殖区和适度养殖区。

禁止养殖区内不得建立畜禽养殖场,已有的畜禽养殖场应当限期关闭;控制养殖区内不得新建、扩建畜禽养殖场,已有的小型畜禽养殖场应当逐步关闭;适度养殖区内可以新建、扩建、改建畜禽养殖场,但应当逐步减少小型畜禽养殖场。

第八条(畜禽养殖区域设置的程序)

禁止养殖区、控制养殖区和适度养殖区区域范围的划定和调整,由市规划局会同市农委、市环保局等部门根据国家有关规定、本市城市总体规划和畜禽养殖业发展需要提出,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公布实施。

控制养殖区、适度养殖区所在地的区(县)人民政府可以根据区域养殖控制和管理的要求,会同有关部门划定本辖区内的禁止养殖区、控制养殖区或者禁止养殖区、控制养殖区和适度养殖区的具体区域边界,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组织实施。

第九条(养殖规划编制和区域设置的公众参与)

本市畜禽养殖区域设置和大中型畜禽养殖场发展规划,应当听取相关行政部门、行业协会、专业团体和公众的意见。

区(县)人民政府划定畜禽养殖区域,应当听取当地居民的意见。

第十条(畜禽养殖场的设立)

新建、改建和扩建畜禽养殖场,应当符合本市畜禽养殖业规划布局,按照建设项目环境保护法律、法规的规定,进行环境影响评价后,办理有关审批手续。

畜禽养殖场应当符合环境保护和动物防疫条件,并按照国家规定向环保部门和动物防疫监督机构申领《排污许可证》和《动物防疫合格证》。未取得《排污许可证》、《动物防疫合格证》的,不得从事畜禽养殖活动。

本市鼓励畜禽养殖场实行企业化管理,办理工商登记注册。

第十一条(畜禽养殖场设置的限制)

控制养殖区内改建和适度养殖区内新建、扩建、改建畜禽养殖场的,应当符合当地环境承载量的要求。

禁止水禽与旱禽、家畜与家禽混养。养鸡场与水禽养殖场应当相互间隔一定距离。具体间隔距离,由市质量技术监督局会同市农委制订。

第十二条(种畜禽繁育)

种畜禽繁育,应当达到国家和本市规定的健康合格标准。

需要引进种畜禽的,应当按照规定实行隔离饲养,对经观察、检疫确认为健康的种畜禽,方可并群饲养。

第十三条(饲养要求)

畜禽养殖场应当根据畜禽不同生长时期和生理阶段,按照国家和本市规定的畜禽养殖技术规程的标准和要求进行饲养。市质量技术监督局应当会同市农委等部门根据本市情况,制定畜禽养殖相关的地方标准,并组织实施。

畜禽养殖场应当按照国家规定科学、合理地使用饲料和饲料添加剂。禁止使用餐厨垃圾或者食品加工过程中产生的动物制品废弃物饲喂畜禽。禁止在水源保护区内的水面从事任何水禽放养活动。

第十四条(畜禽养殖场饲养人员要求)

患有人畜共患传染病的人员不得直接从事畜禽养殖场的畜禽饲养。

畜禽养殖场饲养人员应当符合国家规定的卫生健康标准,按照防疫要求做好个人卫生和消毒工作,并接受专业知识的教育。畜禽养殖场饲养人员的生活区域应当与畜禽养殖区域分开。

第十五条(用药安全管理)

畜禽养殖场应当在专职兽医的指导下正确使用兽药,实行用药安全记录。应当按照国家规定的停药期实行宰前停药。不得擅自使用兽药或者在饲料中添加兽药、药物饲料添加剂。

禁止使用假、劣兽药和其他禁止使用的兽药。

第十六条(畜禽免疫规定)

畜禽养殖场应当建立畜禽疫病免疫程序,做好免疫工作。

畜禽养殖场和散养畜禽的农户应当按照国家强制免疫的规定,配合实施强制免疫,并对免疫过的畜禽佩带动物免疫标识。

第十七条(传染病控制)

发生畜禽传染病或者疑似传染病时,畜禽养殖场和散养畜禽的农户应当及时向当地动物防疫监督机构报告疫情,不得瞒报、谎报或者阻碍他人报告动物疫情。发生人畜共患传染病时,应当服从卫生部门实行的防治措施,配合卫生部门及时对有关密切接触者进行医学观察。

第十八条(严重疫病发生时的应急措施)

发生一类动物疫病时,疫区或者受威胁区内的畜禽养殖场和散养畜禽的农户应当根据疫病种类及时做好隔离、消毒等工作,服从所在地人民政府依法采取的封锁、隔离、扑杀、销毁、消毒、紧急免疫接种等强制性控制、扑灭措施。

发生一类动物疫病时,为防止疫病扩散,可以对疫区及其周边区域的同种畜禽,在一定期限内实施暂缓畜禽养殖措施。实施暂缓畜禽养殖措施的区域、时限和补救方案,由市农委会同有关部门提出,报市人民政府决定。

第十九条(病、死畜禽的无害化处理)

畜禽养殖场和散养畜禽的农户应当按照国家规定的处理规程,对病、死畜禽进行无害化处理。对因发生一类动物疫病、重大动物疫病死亡或者扑杀的染疫畜禽,应当送交本市指定的病死畜禽无害化处理站处理。

第二十条(畜禽养殖污染防治)

畜禽养殖场排放污染物,应当符合国家和本市规定的排放标准。

本市鼓励畜禽养殖场将畜禽粪便生态还田,或者用以生产沼气、有机肥料等物质。畜禽养殖场按照规范实施畜禽粪便还田的,视作达标排放。畜禽粪便生态还田的具体规范,由市环保局会同市农委制订并公布。

畜禽养殖场应当设置符合环保要求的畜禽粪便的堆放场所,实行无害化处理,并采取有效措施,防止畜禽粪便的散落、溢流。畜禽养殖场不得任意向水体或者其他环境直接排放畜禽粪便、沼液、沼渣或者污水等。

第二十一条(污染排放的监督)

本市畜禽养殖场实施排污申报、排污许可证和排污收费制度。

各级环境保护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对畜禽养殖活动的污染防治实施监督管理。

第二十二条(畜禽销售)

畜禽养殖场出售畜禽,应当向当地动物防疫监督机构提前报检,取得有效的检疫证明后方可出售。禁止出售未经检疫或者检疫不合格的畜禽。

畜禽养殖场出售的畜禽应当符合国家规定的药物残留标准。禁止出售药物残留超过国家标准的畜禽。

第二十三条(畜禽屠宰)

本市对出售的畜禽,按照国家和本市有关规定实行定点屠宰、集中检疫。

畜禽养殖场送交定点屠宰场屠宰畜禽的,应当提地检疫合格证明。

第二十四条(畜禽疫病保险)

支持本市农业保险机构实行动物疫病保险,鼓励畜禽养殖场参与动物疫病投保。

第二十五条(畜禽养殖档案)

畜禽养殖场应当建立涉及养殖全过程的养殖档案,确保畜禽产品质量的可追溯性。畜禽养殖档案包括畜禽繁育、饲料配方、畜禽免疫、疾病诊疗、兽药使用、粪便处理、病死畜禽无害化处理、畜禽销售等档案和记录。

畜禽养殖档案应当真实、完整、及时,不得伪造,并至少保留两年。

第二十六条(擅自设立的法律责任)

擅自在禁止养殖区内新建或者控制养殖区内新建、扩建畜禽养殖场的,由市或者区(县)人民政府依法责令其关闭或者限期迁移。

未按建设项目环境保护有关规定办理有关审批手续,擅自新建、改建、扩建畜禽养殖场的,由环境保护部门依照环境保护的法律法规规定予以处罚。

第二十七条(违反养殖规定的法律责任)

畜禽养殖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市和区(县)农业行政管理部门委托兽药饲料监督部门予以警告,并责令改正;对拒不改正的,处以2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

(一)使用餐厨垃圾或者食品加工过程中产生的动物制品废弃物饲喂畜禽的;

(二)擅自使用兽药,或者擅自在饲料中添加兽药或者药物饲料添加剂的。

第二十八条(违反畜禽防疫规定的法律责任)

畜禽养殖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市和区(县)农业行政管理部门委托动物防疫监督机构予以警告,并责令改正;对拒不改正,处以2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

(一)水禽与旱禽、家畜与家禽混养的;

(二)未建立畜禽疫病免疫程序,未按规定实施强制免疫或者强制免疫后未佩带免疫标识的;

(三)对染疫或者病、死畜禽未作无害化处理的。

第二十九条(违反畜禽销售规定的法律责任)

擅自销售药物残留超过国家规定标准的畜禽的,由市和区(县)农业行政管理部门委托兽药饲料监督部门予以销毁,并处以3000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三十条(相关法律法规规定法律责任的适用)

畜禽养殖场及其相关责任人员违反环境保护、兽药、饲料和动物防疫管理的规定,法律、法规、规章有处罚规定的,按照相应规定予以处罚。

第三十一条(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畜禽养殖场或者散养畜禽的农户逃避检疫,引起重大动物疫情,致使养殖业生产遭受重大损失或者严重危害人体健康的,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第三十二条(有关用语含义)

本办法所称的大中型畜禽养殖场,是指养殖规模在年存栏量为500头以上的猪、100头以上的牛、3万羽以上的禽类的养殖场及其他相当规模的畜禽养殖场;小型畜禽养殖场,是指养殖规模在年存栏量500头以下的猪、100头以下的牛、3万羽以下的禽类的养殖场及其他相当规模的畜禽养殖场;散养畜禽的农户,是指基本用于自给需要而利用宅前屋后零星饲养畜禽的农民家庭。

本办法所指的畜禽养殖污染,是指畜禽养殖场畜禽养殖过程中排放的废渣(畜禽粪便、畜禽舍垫料、废饲料及散落的毛羽等固体废物)、污水及恶臭等对环境造成的危害和破坏。

第三十三条(过渡条款)

第4篇

一、编制管理

1.原属学校事业编制的教职工(简称校编人员)受聘在后勤发展总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工作的,学校保留其档案工资,并按国家的工资政策调整其档案工资,工龄连续计算,退休后由学校统一按事业待遇管理。

2.公司因工作需要从社会招聘、调入的人员(简称企编人员),其人事关系挂市人才市场,实行人事,按企业办法管理。

3.对现有校办企业编制职工,其聘任管理办法按上级政策结合企业调整,另行制订办法。

4.因公司发展需要引进的个别专业人才或管理骨干,报经学校研究同意,由学校办理录用或引进手续。

5.公司应配合学校解决引进人才家属、复转军人等安置工作。

二、用人形式

1.公司实行全员聘用合同制,按“公开招聘、双向选择、竞争上岗”的原则,聘任所有岗位。

2.聘用人员视不同情况分别签订聘用合同,明确双方责、权、利。聘用合同一般应为固定期聘用合同。试用期人员应签订试用期合同。年龄接近退休的人员聘期不超过退休时限。

3.公司实行总经理负责制,由学校负责招聘。副总经理结合自荐、推荐情况,征求总经理意见后,由学校考核聘任。各部门经理,由公司负责招聘,总经理聘任。公司内部实行逐级聘任制度。

三、分配原则

1.公司根据校内分配制度改革原则,坚持“按劳分配、效益优先”精神,逐步实施与档案工资脱钩的效益岗位工资制,不断完善按效益高低、服务优劣、岗位责任大小实施分配的新机制。

2.公司内部分配的原则办法报学校批准后执行。分配办法应充分听取公司职工意见。待条件成熟后由二级职代会讨论通过后报学校批准执行。

3.公司按国家政策、法规及本单位效益,制订工资福利标准及奖励办法。工资总额的增长不高于经济效益的增长幅度。职工平均工资的增长不高于劳动生产率的增长幅度。

四、社会保障

1.公司内校编人员继续享受学校的社会保障待遇。按政策规定的有关费用由学校承担。包括:享受公费医疗、住房货币分配、公积金、失业保险金、退休养老金、校工会福利等相关待遇。

2.公司内企编人员实行劳动合同制,其工资、社会福利、保险费等均按企业有关规定管理。

五、职称及培训

1.公司校编人员可按规定申报、评定专业技术职称和技工等级。学校在企编人员的职称评定上提供便利。

2.公司校编人员进修、培训参照学校教职工规定审批办理,相关费用由公司承担。

六、岗位设置

1.公司根据管理经营服务范围和实际需要,充实服务内容,延长服务时间,自主合理设置服务岗位,明确岗位职责、聘任要求及相应待遇。

2.岗位设置应听取学校产业后勤管理处、人事处、计划财务处以及其它相关职能部门的意见;聘用结果报产业后勤管理处、人事处备案。

3.公司聘任校编人员数量作为进行经济核算的重要依据。

七、人员调配及流动

1.符合应聘条件的原后勤服务岗位上的校编人员原则上由总公司聘用。

2.公司校编人员(不含本办法第一条第四款的人员)有资格参加学校、院系、职能部门有关岗位的竞聘。

3.根据学校人事聘任管理的有关政策,符合条件的人员可申请提前退休或离岗退养。

4.学校人事改革需向后勤分流的人员,公司可实行试用期制度。

5.校编人员拒聘的、无故不签订聘用合同的、按规章制度应予解聘的、分流人员试用期不能胜任工作的、经考核无法上岗的,上交学校人才交流中心,按待聘人员管理。

八、聘任纪律及仲裁

1.公司的聘任工作应坚持公正、公开原则,根据学校聘任工作的政策纪律严格执行。聘任工作接受群众、产业后勤管理处的监督和有关职能处室的检查指导。

第5篇

关键词 企业 考勤管理制度 措施

企业的考勤管理制度是根据工作人员的上班时间,记录其上班期间迟到、早退、出差、请假的实际情况,是企业对工作人员的一种无形的约束和工作出勤率的考察;是决定员工工资、年终奖励、晋级晋档以及各种福利多少的重要依据。在企业的不断发展过程中,人力资源部门要不断更新和加强企业的考勤制度管理,做好工作人员的考勤工作,防止弄虚作假的现象发生;维持企业的正常工作秩序和维护企业的最大经济效益和所有工作人员的正当合法权益,促进工作人员全面发展;加强企业的考勤管理制度对企业的发展和不断壮大具有重要意义。然而,在我国企业的考勤管理制度中仍然存在很多问题,例如企业考勤制度不完善,考勤机器老化,机器考勤无法体现具体工作时间等等,根据分析我国企业中普遍存在的这些问题,我们应该从以下几个方面完善,加强企业的考勤管理制度。

一、我国企业考勤管理制度执行现状

目前,在我国企业中,随着我国逐渐现代化和科学技术的发展,几乎所有企业都已经实行指纹扫描和打卡上班,通过自动化机器监督工作人员的上班工作情况。这在一定程度上减少了人力资源管理人员的工作量,任何人的出勤情况都可以通过计算机查询。但是,这也在一定程度上也放松了工作人员对待工作应有的认真严谨的态度和给了部分工作人员投机取巧和放纵自己的机会和理由。用指纹打卡考勤,简化工作程序的同时可能也会带来不必要的麻烦。

快要毕业的小李在一个民营企业实习,每个月有少量生活补助,签订实习合同时也规定了上下班打卡,以每月查询上班记录结算工资。到第一个月末结算工资时,除去请假所扣工资,小李发现自己得到的工资比应得工资还少了一部分,到财务部查询才得知因为有好几天他少打了卡,或者是打卡晚了。但他明确表示自己是忘了,并没有缺勤或者迟到,但是财务处表示以打卡记录为准,他们无权随便更改。就这样,小李因为自己没有足够证据而没能使企业补发工资。

二、我国企业考勤管理制度中存在的问题

(一)企业考勤制度不完善

随着我国现代化的发展,企业的发展也逐渐现代化,其管理控制系统、逐渐自动化,避免了以前需要大量人力、时间来检查工作人员的出勤情况的现象,致使管理人员对于企业考勤管理制度逐渐懈怠,不再根据企业的发展及时更新考勤管理制度,也放松了对工作人员的日常监督管理。另一方面,企业完全依靠工作人员打卡的计算机记录管理工作人员的工作情况,使得部分工作人员投机取巧,委托他人或者帮助他人打卡登记;而另一部分或许因为某些原因而忘记打卡记录的却不能及时更改记录,而导致最终在月末年底影响其工资奖金。因此,使用机器打卡考勤有其有利的一面,却也有企业因此而缺乏忽略了考勤管理制度,对于旷工偷懒的部分人员不能予以相应处罚和冤枉部分忘记打卡的工作人员的一面。

(二)考勤机器老化

在很多企业中,处于企业利益和成本的考虑,企业中的各种机械设备总是超出其使用寿命仍然没有更换,而导致在工作中频频出错,耽误工作进程。用于考勤的机器依然如此,很多企业常会出现考勤机器老化的现象。考勤机器老化,出现反应迟钝、死机等问题,造成工作人员的打卡考勤出错,影响其年终收入。在很多时候,工作人员为了避免考勤机器出问题而造成考勤出现问题,会在几个不同的考勤机器中连续不断地打几次卡,这若是在较小的企业或者在来往人数比较少的办公室将不会有太大问题,然而,若是在大型企业或者人数较多的工厂中,本来的几个打卡机可以有几组人数同时打卡,同时进入,但是若是每个人都在每个机器刷卡一次,将会造成拥挤堵塞,即使排队进入也会消耗较长时间,影响工作秩序、耽误工作进程。

(三)机器考勤无法体现具体工作时间

使用机器考勤使得工作变得简便,简化了工作程序、减少了工作量;但是这也造成了另一个问题,机器考勤,没有管理人员监督,让工作人员旷工更加容易不被查出来。在有些企业,只需要早上、下午上下班的时候各打卡一次就行,而在这之间的时间,可谓是他们的“自由活动”时间,再有一个同时相互照应着,到点自己现身打卡或者干脆让人代替打卡就行。有的企业为了加强管理,有效约束员工的工作时间,要求每天早上、中午和下午都得打卡,每天必须打卡四次,然而,这也并不能完全起到约束管理员工的作用,有的工作人员在中午的时候会连续打卡两次,然后下午常常会迟到,并不能完全查清楚员工在中午的休息时间。在这种情况下,造成企业工作人员态度散漫,对自己的工作不负责,考勤机器记录了他的打卡,证明他准时上班了,却不能证明他准时工作了。

三、加强我国企业考勤管理制度的措施

(一)完善企业考勤制度

要加强企业考勤管理制度,首先,最重要的是要完善企业的考勤制度,严明纪律,用制度约束企业管理人员和工作人员,让其在双重约束下尽职尽责,完成自己的本职工作,杜绝不良现象的发生。限定上下班刷卡有效时间,工作人员必须在某一时间段内刷卡,其刷卡记录才有效,对于加班时间的刷卡,必须有管理人员首先申报加班情况,在下班时刷卡一次后、加班结束后再进行刷卡。对于找人代刷卡和替他人刷卡者、藐视各项规章制度的人,一经发现,必须严惩,从而加强企业考勤管理制度。

(二)加强管理人员考勤管理意识

开始使用机器考勤后,造成了企业领导和管理人员过于依赖考勤机器和计算机,逐渐放松了对工作人员的监督管理,在人工进行考勤的时候,会有人随时观察工作人员的工作情况,监督其工作进度和效率。现在使用机器考勤,那只是对工作人员一方面的管理,督促工作人员准时上下班,不准迟到早退。到现在,企业的管理人员更应该重视企业的考勤管理,加强管理人员自身的考勤管理意识,让管理人员清楚地认识到在企业管理中,加强工作人员考勤管理制度的重要性,考勤关乎工作人员的年终收入,是其一年劳动所得,管理人员应该在一定程度上保证所有工作人员所得都是公平公正的。

(三)机器考勤与人工考勤同时执行

企业对工作人员的管理,除了要求其准时上下班以外,就是维护企业利益的同时也要保证工作人员能得到其应得的部分。除去上下班的时候打卡考勤以外,企业更应该注意在上班期间工作人员的上班纪律和效率。以前听朋友说过,小王是某一大型企业中工厂生产线的骨干,该企业的加班工资按小时计算,在很长一段时间里,除了正常上下班以外,无论工作是忙还是闲,小王经常每天都会加班,并且加上加班时间,几乎每天的工作时间长达15小时之久。这还是因为有政策、制度规定工作人员每天工作时间不得超过15小时,并且企业有规定连续加班多少天之后会强制休假,小王才能够休息几天。在很久之后,才听小王自己说,其实那段时间根本不忙,他只是在工厂中玩,混点加班工资。因此,加强企业考勤管理制度,同时执行机器考勤和人工考勤非常重要,不但可以尽量避免这样类似的事情发生,还能最大限度地维护企业的利益。

第6篇

为了防治畜禽污染,保护和改善环境,保障人体健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定义)

本规定所称的畜禽污染,系指在饲养畜禽活动中畜禽排放的粪便,清洗畜禽体和饲养场地、器具产生的污水,以及丢弃的畜禽尸体等直接对水体或者其他环境造成的危害和破坏。

第三条(适用范围)

本规定适用于本市范围内畜禽牧场的畜禽污染防治及其监督管理活动。

第四条(防治原则)

畜禽污染的防治实行预防为主、防治结合、综合利用、化害为利的原则。

第五条(主管部门和协管部门)

*市环境保护局(以下简称市环保局)和各区、县环境保护部门对本辖区内的畜禽污染防治实施统一监督管理。

市和区、县畜牧主管部门负责本辖区内畜禽牧场的畜禽污染防治管理工作,制定污染治理计划,并组织实施。

各级农业、环卫、卫生、水利部门应当根据各自的职责,协同环境保护部门和畜牧主管部门实施本规定。

第六条(各级人民政府职责)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在制定国民经济发展计划的同时,对畜禽牧场建设统一规划,合理布局。

乡(镇)人民政府应当对由其管辖的畜禽牧场采取有效措施,控制畜禽污染。

第七条(建设畜禽牧场的要求)

新建、改建和扩建大中型畜禽牧场,应当按照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的有关规定办理申请审批手续。

大中型畜禽牧场的污染防治设施应当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使用。

禁止在黄浦江上游水源保护区及准水源保护区内和城镇饮用水水源集中式取水口1公里半径范围内新建、扩建畜禽牧场。

第八条(排污口设置)

畜禽牧场的每个生产区域只能设置1个排污口。新建、扩建、改建畜禽牧场需增设排污口的,应当征得水利部门同意后,报市环保局审核批准。

第九条(畜禽粪便的堆放)

畜禽牧场应当设置畜禽粪便的堆放场所。堆放场所应当采取有效措施,防止粪便散落、溢流。

第十条(畜禽粪便的处理)

畜禽牧场对畜禽粪便应当实行无害化处理,按照要求进行还田利用或者用以生产沼气、再生饲料和有机肥料等物资。

对畜禽粪便进行还田利用,应当做好粪便出运、处理的原始记录。农业、畜牧主管部门应当加强畜禽粪便还田利用的推广工作,组织完善肥料服务体系,并制订相应的奖励措施。

利用畜禽粪便生产沼气、再生饲料和有机肥料等物资产生的沼液、沼渣和废水,应当按规定进行处理,禁止任意向水体或者其他环境排放。

第十一条(畜禽粪便和污水排放的限制)

禁止向水体或者其他环境直接排放畜禽粪便和污水。

第十二条(畜禽尸体的处理)

各种畜禽尸体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实行深埋或者火化处理,不得任意丢弃。

第十三条(污染治理设施)

畜禽牧场的污染治理设施,必须保持正常运转。未经所在地的环境保护部门批准,不得闲置、折除污染治理设施。

第十四条(饲养场所管理)

畜禽牧场应当保持饲养场所的环境整洁,实行清洁生产。

畜牧主管部门应当定期对畜禽牧场饲养场所的管理情况进行检查考核。

第十五条(污染物排放标准)

畜禽牧场应当严格按照规定的排放标准排放污染物,其中污水的排放标准为:

(一)位于黄浦江上游水源保护区及准水源保护区内的,化学耗氧量(CODcr)≤350毫克/升,生物耗氧量(BOD5)≤180毫克/升,氨氮(NH3-N)≤80毫克/升;

(二)位于上述地区以外的,化学耗氧量(CODcr)≤400毫克/升,生物耗氧量(BOD5)≤200毫克/升,氨氮(NH3-N)≤100毫克/升。

污染物排放标准确需修订的,由市环保局提出,报市人民政府批准。

第十六条(排污许可证)

畜禽牧场应当向所在地的区、县环境保护部门提出排放污染物的申请,经审核批准,取得《排污许可证》后,按照《排污许可证》核定的排放总量排放污染物。

第十七条(排污收费)

畜禽牧场排放污染物超过规定的排放标准的,应当按照国家和本市的规定缴纳超标准排污费。国家和本市规定必须缴纳排污费的,按照国家和本市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八条(限期治理)

对超过规定的排放标准或者排放总量排放污染物的畜禽牧场,可责令其限期治理。限期治理的决定,由市或者区、县人民政府依照管理权限作出。市或者区、县人民政府也可根据具体情况,授权同级环境保护部门作出限期治理的决定。

第十九条(现场监督检查)

各级环境保护部门有权对本辖区内的畜禽污染防治工作进行现场监督和检查,索取资料,采集样品。被检查单位和个人应当如实反映情况,提供必要的资料,不得拒绝、阻挠或者隐瞒。

第二十条(对违反环境管理规定行为的处罚)

拒报、谎报本单位排污情况的,环境保护部门可以责令改正,并处以警告或者3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的罚款。

拒绝、阻挠环境保护部门进行现场监督、检查或者在被检查时弄虚作假的,环境保护部门可以责令改正,并处以警告或者300元以上3000元以下的罚款。

无证排放污染物的,处以1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二十一条(对危害环境行为的处罚)

违反本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对水体或者其他环境造成污染后果的,环境保护部门可以责令改正,并处以警告或者2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

(一)未经处理直接向水体或者其他环境排放畜禽粪便和污水,或者任意丢弃畜禽尸体的;

(二)堆放畜禽粪便造成粪便散落、溢流的;

(三)任意向水体或者其他环境排放沼液、沼渣、废水的;

(四)污染物排放超过《排污许可证》核定的排放总量的。

违反本规定第十三条,擅自拆除或者闲置污染治理设施,污染物排放超过规定的排放标准的,责令恢复使用,并可处以污染物处理设施投资额5%以上20%以下的罚款。

第二十二条(对违反建设项目环境保护规定行为的处罚)

新建、改建和扩建大中型畜禽牧场未按照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的有关规定办理申请审批手续、污染防治设施未建成或者未达到规定要求即投入生产或者使用的,由环境保护部门依照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的有关规定予以处罚。

在黄浦江上游水源保护区及准水源保护区内和城镇饮用水水源集中式取水口1公里半径范围内新建、扩建畜禽牧场的,由环境保护部门责令其停止建设;已建成的由市或者区、县人民政府责令其限期治理、迁移或者关闭。

第二十三条(执法者违法行为的追究)

环境保护部门工作人员、、的,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主管部门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四条(复议和诉讼)

当事人对环境保护行政管理部门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可以按照《行政复议条例》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的规定,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

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复议,不提讼,又不履行具体行政行为的,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部门可以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的规定,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第二十五条(有关用语含义)

本规定所称的大中型畜禽牧场系指饲养牛100头以上,或者猪1000头以上,或者蛋鸡1万羽以上的畜禽牧场。

饲养其他畜禽的大中型畜禽牧场由环境保护部门比照前款标准予以认定。

第二十六条(应用解释部门)

第7篇

二、严格请假制度。(一)因事因病不能上班,必须事先履行请假手续,事假、病假、休假均需提前书面申请,请假单签批后交人事监察股留存。(二)请假的审批权限1、班子成员请假由局长审批;监管所所长和股室人员请假由其分管领导审批;各乡镇所工作人员请假半天由所长审批,请假一天由分管领导审批;所有干部职工请假2天以上的经分管领导同意报局长审批。2、将职工考勤纳入年度考核,事假一天扣减考勤分0.1分;病假(需医院出具证明)每天按0.05分计算,重大疾病需住院治疗或手术的病假不扣分。

3、职工本人结婚,原则上给予三天婚假,夫妻双方均为晚婚者,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可适当延长;职工本人休产假,根据《女职工劳动保护规定》和《劳动部关于女职工生育待遇若干问题的规定》执行;职工直系亲属(父母、配偶和子女)死亡时,根据情况可给与三天丧假。职工在婚假、产假和丧假期间视同正常出勤;职工根据《国务院关于职工探亲待遇的规定》,享受探亲假。享受以上假期时由本人申请,报局长审批,交人事监察股备案。

三、严格年休假制度。各股室根据工作情况,有计划地安排好工作人员的年休。工作人员的事假、病假可以用年休假来抵冲。国家法定假日、双休日及假期(探亲假、婚丧假、产假)不计入带薪休假假期;

四、严格销假制度。请假期满后要及时向批假领导销假。工作人员缺勤或因公外出,请假期满无正当理由逾期不归连续超过15天,或者一年内累计缺勤超过30天,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和《事业人员管理条例》有关规定处理。

五、严格监督检查制度,人事监察股和办公室实行飞行检查,并按下述标准落实奖惩。迟到或早退1次,扣0.1分;旷工一天,按《问责办法》执行。上班时间外出,需经分管领导批准并进行登记。中途无故外出离岗(未经分管领导、股室负责人批准或者不按规定登记),按《问责办法》执行。没签到者,视为迟到。由单位安排或个人申请经局主要领导同意参加的各类学习、考试、培训活动,视为正常出勤。

第8篇

1、按照国家规定,学校执行每周5天,每天8小时工作制,教师每天具体到校与离校时间由学校根据季节另行规定。

2、教师每天上、下午按学校规定时间到校上下班。值日领导与值日教师按学校规定的值班时间到校,并履行值班职责。

3、值日领导每天按上午、下午到校时间定时清查两次人数,凡规定时间内未到教室、办公室等工作场合者,视为迟到;提前15分钟以上离校者,视为早退;未请假或无故不上班者,视为旷工。另外,上午、下午不定时至少清查一次,未见者视为脱岗事故一次。

二、请假制度

1、教师因事因病请假要办理请假手续(病假须有对口医院的医生证明,否则按事假处理)。请假前须先自行协商调好课,并报教导处备案后,再凭书面请假条办理有关请假手续。

2、请假半天以内由分管考勤工作的领导批准;半天以上两天以内由校长(或指定的领导)批准,中层以上干部请假需由校长批准,二天以上由学区批准。

3、婚假、产假、丧假按上级有关文件规定办理。

4、假期完毕或提前中止假期须及时找相关领导办理消假手续,提前终止假期而未消假,视为休完全假;超假未按时上班,视为旷工。

三、上课制度

1、教师须按教导处安排的课表上课,凡因私事请假须将协商调课情况报教导处备案,凡因公事调课由教导处发调课单。

2、无论因公因私,调课行为一旦成立,上课教师须对课堂教学负完全责任;若不经过教导处而私自调课或各种原因造成误课,课堂所发生的一切安全责任事故均由学校课表所规定的教师承担。

3、课堂教学“十不准”:不准坐教(因病除外);不准串门聊天;不准接听拨打电话;不准看报刊杂志;不准织毛衣、带小孩;不准以任何借口(如拿粉笔、拿作业本等)离开教室;不准不带教材、备课本上课;不准拖堂;不准酒后上课;不准歧视、侮辱、体罚或变相体罚学生。

四、办公制度

1、学校实行教师坐班制,除了上课或学校指定的其它工作外,上班时间均要到办公室坐班,因事外出无论时间长短均要向分管考勤工作的领导请假,并告知当日值日领导,经批准后方可离岗。

2、办公期间,不准串门聊天,不准打牌下棋,不准带小孩,不做与办公或教学无关的事情。

3、讲文明,讲礼貌,举止文明,不说脏话,不大声喧哗,不干扰他人工作。

4、使用电脑时不玩游戏,不聊天,不浏览不适宜的网站。

5、讲究公共卫生,不随地乱丢乱扔乱吐,不乱写乱画乱张贴,整理好个人办公桌上物品,做到存放有序,整洁美观。

五、会议制度

1、按通知的时间和地点准时参加会议,不准迟到早退,不随意进出。

2、带好会议笔记本,作好会议记录。

3、会议期间,将移动电话调为振动(或无声方式),会场内一律不允许接听或拨打电话。

4、不讲小话,不看报纸杂志等,不做与会议无关的事情。

5、每周教师例会原则上不批假。

六、有关规定

1、教师考勤将记入教师个人档案。

2、婚、丧、产假按国家有关规定给假,各项工资照发。

3、病、事假须按规定办理好请假手续,不得电话请假,否则视为旷工。

4、值日领导秉公办事,认真履行当日职责,上、下午各查岗一次。并作好迟到、病、事假、旷工、脱岗失职记载,若出现失职地方,视为脱岗事故一次。

5、每学期迟到、早退、旷工、事假累计最多者,期末综合评估定为最低等。

6、病假超过一个月无法上班者,停发年终第十三个月奖励工资。

七、奖惩办法

1、学校每年从学校勤工俭学收入中提取专项资金用于教职考勤管理,奖励对象为在学校上岗的教职员工。

2、设全勤奖,当月无迟到、早退、旷工、请假等现象的,视为全勤。在本校上岗的教职工,学校根据每月的考勤记载,凡出全勤者发给10元的全勤奖,当月考勤奖共发50元。(凡由于学校或上级安排而因公误勤者,不扣全勤奖。)

3、根据考勤记载,每迟到一次或早退一次,每次扣全勤奖1元,超过10次的取消当月全勤奖

第9篇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公司后勤保障管理工作,更好的为公司业务经营做好服务,根据公司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使用于公司机关后勤保障管理,公司机关后勤保障包含公司正常经营运转所需的办公用房、办公物资、食堂、周转房、物业、票务等设备设施或服务。

公务车及公务车驾驶员管理相关制度另行规定。

第三条

公司机关后勤保障工作由行政部具体负责。

第四条

公司机关后勤保障管理坚持“保障业务、优化服务、厉行节约”的原则。

第二章

办公物资管理

第五条

物资分类。公司办公物资分为办公用品、办公设施、办公设备。

办公用品指员工日常工作所需的办公低值易耗品,包括文具、纸张、低值电子设备、清洁用品等。

办公设施包括办公家具、办公电器,含办公桌、椅、文件柜、保险柜、空调、饮水机等。

办公设备主要指办公电脑及其他网络、电子设备,含电脑、网络设备、打印(复印、扫描)设备、电话机、传真机等办公自动化设备,以及摄像机、照相机、除湿机等设备。

第六条

办公用品的管理

(一)采购管理。

行政部根据办公用品使用及需求,测算办公用品安全库存量和采购量,制定《办公物资申购单》,经分管领导批准后定期组织采购。常用低值物品且供应便捷的,可通过协议供货方式采购。

各部门特殊急需办公用品,应填写《办公物资申购单》,经分管领导审批后报行政部进行采购。

(二)保管与分发。

1.办公用品由行政部指定专人保管,采购送货后,负责人员对物品规格、数量进行核对,做好入库登记。

2.办公用品由各部门根据工作需求据实领用并做好领用登记,相关部门特殊、急需办公用品根据申购情况分发至申请部门。

3.保管人员应定期对办公用品进行盘点检查,做到账物一致。

(三)预算控制。

1.部门及个人使用的办公用品执行预算控制。其中,公司领导预算控制为XXX元/年,部门负责人预算控制为XXX元/年,一般工作人员控制预算控制为XXX元/年。同一部门的人员办公用品费用集中统计控制。部门人员数量按实有计算(含借用、挂职锻炼、跟班学习人员,个人预算定额按月折算)。

2.全年部门控制总的费用超支,超过的部分由部门负责人(含正副职)承担X%,次年1月从扣部门负责人工资中直接扣除(有两个以上负责人的共同均摊)。

3.部门及个人办公用品包含:文件夹(袋、盒)、电池、笔及笔芯、U盘、剪刀、记录本、信封、办公室抽纸、订书机及针、打印纸、胶水及胶布带、插线板和其它用品等。

4.党群工作部、行政部、市场发展部、财务部、工程部等打印量较大的部门打印纸、订书针不纳入预算控制,但需节约使用。

第七条

办公设施、办公设备的管理。

(一)采购、调配管理。

1.各部门办公设施(设备)由行政部统一采购(租赁),根据部门人员基本情况进行分配。

2.各部门因工作需求增加办公设施(设备)的,应在办公系统内填写《办公物资申购单》,经审批后,报行政部进行统一调配或采购。

3.各部门所申购的办公设施(设备)有特殊要求的(如规格、时间、品牌、产地、价格等),应在申购单上详细注明。

(二)保管与分发。

1.办公设施(设备)原则上不预留库存量,根据部门需求即时采购。因公司新成立部门及其他机构需配置的,由行政部统筹,根据部门(机构)人数及职能等进行配置。

2.办公设施(设备)购入后,由行政部进行验收,登记台账后分发至相应申购部门。

3.办公设施(设备)使用人员或部门负保管和维护职责,

如有丢失或损坏,责任人员按现值赔偿。

4.办公设施在使用中出现问题或故障的,应及时通知行政部进行维修。

5.员工调动、离职或退休时,应归还所领用的办公设备,管理人员检查无损坏或缺失后,给予办理归还手续;如检查有非工作原因导致的损坏或缺失的,则按现值对损坏或缺失部分进行赔偿。归还手续办理完结后,人力资源部方可办理调动、离职、退休相关手续。

(三)配置原则。

1.公司领导办公室配置办公桌、书柜、三人或单人沙发、茶几、茶水柜、挂衣架、电脑、打印机、饮水机、碎纸机、单门小冰箱等。

2.部门办公室配置办公桌、电脑,根据人员情况配置配置三人沙发、茶几、茶水柜、挂衣架、书柜、饮水机、碎纸机、打字机等。档案柜、文件柜等按需配置。

3.除负责招投标部门和个别资料整理工作量大的部门外,一般部门不配大型复印件,大宗文件和资料统一在行政部文印室打印。

4.办公室办公桌的配置,公司上下风格和式样尽量统一,大办公室集体办公,办公桌应采用单人隔离式,大宗物品采购领导小组采购前先确定选购方案。

第八条

公司办公设施(设备)属于固定资产的,同时执行固定资产管理相关规定。

第三章

办公用房管理

第九条

公司办公用房指公司建设、购置、租赁的办公场所、土地及其附属设施。包含公司领导及机关各部门办公室、档案室、资料室、会议室等用房及配套设施。

第十条

办公用房的建设、购置、租赁规模根据公司人员规模、业务需求、人均面积等指标确定,标准参照《党政机关办公用房建设标准》《省省属国有企业负责人履职待遇》相关标准执行。其中,公司主要负责人按照40平方米标准控制,其他负责人按照正职的百分之八十控制。分(子)公司正职负责人按照公司副职标准控制,分(子)公司其他负责人按照分(子)公司正职的百分之八十控制,同级别领导(或工作人员)标准相同。

第十一条

办公用房由行政部根据各部门业务需求、人员数量等统筹分配。

第十二条

各部门负责人为本部门办公用房安全管理的直接责任人。办公用房内不得用火、堆放杂物、存放危险品。行政部会同质量安全监督部按照消防安全相关规范,定期组织安全检查、安全演练等,及时消除安全隐患。

第十二条

办公用房电线、网络不得随意改装,因业务需求需改装线路的,由行政部组织实施。

第四章

机关食堂管理

第十三条

基本要求。机关食堂原则上仅向公司职工、交流人员及借调人员提供膳食服务。公务接待严格按单位公务活动管理相关制度执行。

第十四条

卫生管理。食堂卫生执行《餐饮业卫生规范》相关标准,食堂工作人员及就餐人员应自觉遵守和维护。

第十五条

人员管理。食堂工作人员的聘用按照公司辅助人员聘用相关规定执行。食堂工作人员每年至少进行一次体检,发现不适合从事食堂工作的应解除聘用。

第十六条

费用管理。机关食堂实行预算控制下的实报实销制,食堂预算按照就餐人员、餐数等制定。原则上,早餐费用控制在20元/人·餐以内,正餐控制在40元/人·餐以内。长期就餐员工按100元/月缴纳就餐费用,不足部分由公司财务预算解决。会议及接待用餐标准从其规定。

第十七条

采购管理。食堂购置用料时,由食堂厨师提出采购需求,交采购人员采购,采购结束后,将采购的用料和采购单交食堂管理人员验收签字。

定点供应商的选择按公司采购管理规定执行。

第十八条

服务管理。食堂厨师应认真做好计划安排,按周制定菜谱,菜式品种和菜式搭配尽可能多样化,努力做到菜肴可口、营养适度。

第十九条

就餐管理。就餐人员进入餐厅后,应自觉打卡,秩序就餐,节约就餐,不得随便进入厨房区,不得将公用餐具带出餐厅。

就餐人员按照规定时间就餐,超出就餐时间后,厨房不再提供膳食服务。就餐时间为:早餐8:20-8:50,中餐12:00-12:30

,晚餐17:30-18:00。

第二十条

考核管理。由行政部牵头,在长期就餐人员中选择3人及以上组成考核小组,不定期作市场了解,并对采购食物的数量、质量及单价适时进行抽查,发现问题及时纠正。每年对食堂服务质量进行综合评价。

第五章

周转房管理

第二十一条

公司周转房指因工作需要,为公司职工及其他符合条件人员提供的临时性住房。

第二十二条

周转房实行统一管理,行政部负责周转房的租赁、装修、维护、分配管理。

第二十三条

周转房提供对象为:在公司工作的异地交流的领导干部(领导干部提供1年周转房,其他人员不予提供)、公司借用(挂职锻炼、跟班学习)的家在异地且在贵阳市区无固定住所的人员、根据上级工作安排由公司提供住房的人员、其他协商约定由公司提供住房的人员。

第二十四条

符合周转房提供对象条件的,由行政部根据周转房实际情况进行分配,并办理房屋使用事项交接。其中,公司领导班子成员可在不高于《国有企业负责人履职待遇》规定标准内使用套间,其他人员使用单间。

周转房存量不足分配的,由本人自行租赁,领导班子成员在xxx元/人·月、其他人员在XXX元/人·月标准内凭租赁发票据实报销。有其他约定条件的,按约定执行。

第二十五条

周转房的物业及基础家具家电由公司负责,除公司领导外,其他使用人自行承担网络、车位使用、水、电、气等其他费用。

第二十六条

居住周转房的职工负有保管、保洁、安全责任。使用人不得改装、装修、另接管线等,因个人原因导致周转房房屋及家具损坏的,由个人负责赔偿。

第二十七条

周转房仅供本人使用,不得转租、出借,使用人不得利用周转房进行违法活动,不得损坏公共利益或妨碍他人正常生活。

第二十八条

周转房提供对象因工作调动(调离本公司,借用、挂职人员正式调入本公司)等原因不再符合提供标准的,应及时办理移交,并在2周内搬离周转房。因特殊原因暂不能搬离的,经公司分管领导批准后可延期搬离,但最长延期不得超过2周。移交手续办理完结后,人力资源部方可办理调动、离职、退休相关手续。

第六章

票务管理

第二十九条

公司票务管理指由行政部统一购买的车、船、机票订票、报销管理。公司领导出差以及公司组织的有统一购票要求的出差、出行,由行政部统一购票,统一报销。

第三十条

订票要求。

(一)车、船、机票应提前至少1天预定,遇节假日等出行高峰期,应提前合理时期预定。

因紧急工作所需临时订票的不受此限制。

(二)行政部接到订票安排后,应及时与售票单位联系,在1小时内反馈订票情况或征求订票意见。

(三)订票款项由行政部指定专人向财务部门借支长期备用金解决,借支金额不高于X千元。

票据送达后,应及时报销,票务专人更换及至每年年底时,应及时冲抵备用金。

一次性订票票款金额较大的,临时性借支,并在行程完毕后及时冲销。

第三十一条

由行政部统一购买的车(船、机)票,票据在相关出行人员行程完成后的下一个工作日送行政部,行政部复印相关票据给出行人员作为差旅费报销依据,票据原件交行政部统一报销。

票据原件丢失的,由丢失人员承担重新开票的费用支出,不能重新开票的,由丢失人员承担损失。

第七章

信函寄送管理

第三十二条

公司信函寄送指因公对外邮寄信函、资料、文件及其他物品等,信函寄送统一由行政部指定专人负责。

第三十三条

公司各部门需寄送信函资料的,在行政部领取邮寄单,将需寄送资料、物品妥善包装,准确填写邮寄单后交行政部并进行登记。每天15:00前交行政部的,当天寄出,15:00以后送至的次日寄出。寄送物品需保价的,应写明理由并注明清楚。

第三十四条

按照相关法律法规不能邮寄的危险品,不得寄送。具有保密性质的文件、物品,寄送按照保密相关规定执行。属于党政机关公文类文件、或须以邮寄方式送达的其他正式文件,应通过邮政挂号信或EMS寄送。

第八章

附则

第三十五条

公司后勤保障支出执行预算管理,在公司管理费内支出。

第三十六条

本办法适用于XX机关后勤管理,子(分)公司可参照执行。

第三十七条

本办法由行政部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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