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道德风险论文优选九篇

时间:2022-07-07 03:48: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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道德风险论文

第1篇

关键词:商业医疗保险;道德风险;防范

一、商业医疗保险的特殊性

相对于一般的保险产品而言,商业医疗保险具有自身的特殊性,表现为保险服务过程涉及到保险人、投保人(被保险人)和医疗机构三方。投保人(被保险人)通过向保险人缴纳保险费而获得医疗机构提供的服务,保险人通过向投保人收取保险费对医疗机构进行补偿,医疗机构则通过向被保险人提供医疗服务而获得保险人的补偿。保险人、投保人(被保险人)和医疗机构处于同一个医疗服务和保险运行系统当中。一方面,保险人、医疗机构均以保障被保险人(病人)的医疗需求为社会目标;另一方面,又要维持各自的生存与发展,以利润(或价值)最大化为内在的经济目标,产生相互利益制约。商业医疗保险独特的市场关系,使得保险人除与被保险人关系紧密外,与医疗机构的关系也非常紧密。

在保险公司没有介入之前,医患矛盾可谓由来已久。在医疗机构和医生的收入与其所提供的医疗服务数量相联系的情况下,由于利益的驱动,医生给患者开大处方、小病大医的情况司空见惯。一方面,由于信息的不对称,医生和病人在医疗过程中处于不同的信息层面上。病人对医疗诊断和治疗,与医生相比显然知之甚少,而医疗是人命关天的大事,病人不可能冒生命危险对医生的诊断治疗方案提出质疑。从表面上看病人可以自由选择医生、医院以及医疗处理方案。而事实上,病人在就诊时往往只能任医生摆布。另一方面,医生既是患者的顾问又是医疗服务提供者,这种双重角色是一个矛盾。医生不可能完全从患者利益出发提供治疗方案,医生在决定提供哪种治疗方案上存在经济利益。当病人缺乏医疗知识时,医生为了自身的经济利益,很可能利用其特殊身份,创造医疗服务的额外需求。

医疗保险的介入,改变了医疗服务供需双方的关系,切断了医患双方直接的经济联系,大大化解了两者之间的矛盾。患者不太在乎医疗费用的多少,医院也没有了财路变窄的危机,患者和医院都皆大欢喜。可事实上矛盾并没有消失,而是将大部分转移到了保险公司。保险公司的介入使得医疗服务双方的直接经济关系消失或退居次要地位,而保险人和医疗机构、被保险人的经济关系上升到了主导地位。此时保险公司作为医疗卫生领域的外行,作为支付医疗服务费用的第三方,不仅要控制医疗机构的过度服务行为,而且还要面对众多的被保险人在投保之后滥用医疗服务的现实,以及医患双方合谋骗取保险赔偿的可能。所以,保险公司介入医疗保险领域,表面上是解决了医患双方的矛盾,而事实上只是把原来的双方交易关系演变成了保险公司-被保险人-医疗机构的三方关系,这只是矛盾存在的另一种形式而已。

二、商业医疗保险中的道德风险

(一)投保人(被保险人)的道德风险

投保人的道德风险可以分为事前道德风险和事后道德风险,事前道德风险是指投保后,被保险人受伤或生病之前,他们可能会以一种更为危险的方式生活。例如,被保险人将更有可能抽烟,或者继续保持更易患病或受伤的生活方式。当然这种道德风险在医疗保险领域并不是特别明显,毕竟人的身体(或生命)是无法用货币来衡量的。一个理性的人是不会因为投保而不在乎自己的健康的,因此,本文将事前道德风险忽略不计。事后道德风险是指被保险人患病或受伤以后,对医疗服务的过度利用。事后道德风险在医疗保险领域表现得尤为突出,服务付费方式下的医疗保险意味着投保人患病时基本不承担医疗费用。结果,在不需要特别关注成本的情况下,投保人倾向于要求更多的医疗服务,使得医疗费用极度膨胀。

来自被保险人的事后道德风险主要表现为:(1)医疗服务消费的选择性问题。一般来说,疾病发生之后,使患者恢复健康的治疗方案可以有多种选择,这要取决于医生的偏好和患者个人的意愿,就患者个人而言,当然都希望在医疗保险的赔付限额之内享受尽可能多的医疗服务,而且我国有不少投保人有“如果缴了费,用不完赔付额度就吃亏”的想法。所以被保险人往往放弃“便宜”的治疗方案而选择“昂贵”的治疗方案。事实上,对于治疗方案的选择并非越贵越好。这种形式的道德风险对于医疗费用的影响非常大。(2)被保险人的保险欺诈行为。在商业医疗保险领域,保险欺诈率一直居高不下,被保险人故意制造假门诊、假住院来骗取保险公司的赔付,给保险公司造成了巨大的损失。在我国,商业保险公司在理赔的时候不易得到医疗机构的配合,取证调查困难,难以制止被保险人骗取保险赔付的行为。

(二)医疗机构的道德风险

来自医疗机构的道德风险表现为医疗机构的“过度供给”行为,也就是“小病大医”和“开大处方”等随意加大医疗费用的行为。从经济利益驱动分析,医疗机构和保险人的目标是不一致的。在传统的按实际服务收费制度下,医疗机构的收入与它提供服务的多少成正比,为了追求更多的经济利益,医疗机构自然愿意提供更多、更昂贵的医疗服务。很显然,这和保险人控制被保险人过多的滥用医疗花费的目标是不一致的。来自医疗机构的道德风险在很大程度上与“第三方支付”的制度设计有关,也就是医疗服务的费用不是由被保险人直接支付,而是由保险人来买单。从心理上来讲,患者(被保险人)和医生在交易过程中的感受都是“免费的”。从被保险人的角度来看,在保险赔付额度范围之内,接受医疗服务都是免费的;从医疗机构的角度来看,在被保险人出现过度消费的同时,医生及其所在医疗机构都能够得到更多的经济利益。因此,在这样的机制下,被保险人的过度消费和医疗机构的过度供给都是一种必然。在“第三方支付”制度下,医生事实上既是被保险人的人,也是保险人的人,在这复杂的三角的委托—关系中,由于信息不对称,保险人根本无法全面掌握被保险人的健康信息和医疗机构的医疗信息,加上医疗服务的特殊性,保险人很难有足够的证据证明医疗机构的过度供给行为。

三、商业医疗保险中道德风险的防范

(一)投保人道德风险的防范

遏制投保人道德风险较为有效的方式是建立医疗服务费用的共付制。当参保者分担了部分医疗费用后,相应也加强了其医疗费用成本意识,促使其关注医疗费用,合理有效地使用医疗服务。而且,参保者对医疗服务的理性消费客观上也形成了一种对医疗机构道德风险的制约机制。具体操作上可采用免赔条款、共保条款和保单限额等方法。通过医疗服务费用的共付制将风险在投保人与保险人之间进行合理分担,可以有效降低投保人产生道德风险的程度。

(二)医疗机构的道德风险防范

目前,医疗费用的控制已经是世界性的难题,而在所有导致医疗费用上涨的因素中,医疗机构的道德风险可以说是最重要的因素。医疗保险费用的支付方式从付费的时间上来看,可分为预付制和后付制。虽然预付制可以降低医疗服务机构的道德风险,但也有不足。另外保险公司通过对医疗机构提供给病人的医疗服务的审查,可以减少保险公司与医疗机构二者之间的信息不对称程度,增加对医疗服务机构提供医疗服务全过程的了解,在一定程度上抑制医疗服务机构道德风险的产生。

在医疗机构道德风险防范体系的构建上,笔者认为最为根本的问题在于借鉴国外的经验,改变我国目前的买单式医疗保险模式,建立和发展管理型医疗保险模式。买单式医疗保险模式是我国商业医疗保险目前采用的经营模式。所谓买单式医疗保险就是投保人向保险公司缴纳保险费后被保险人到医疗服务提供者那里接受医疗服务,医疗服务提供者按照提供的医疗服务收费,被保险人付费后用付费凭据到保险公司那里报销索赔,保险公司间接地按照医疗服务提供者的服务进行付费。买单式医疗保险模式导致医疗服务和保险服务是两个独立的过程,保险公司作为支付医疗费用的第三方,仅仅参与了保险服务,没有介入医疗服务,导致道德风险的控制无法得到医疗机构的配合。因此,现有的买单式医疗保险模式是导致保险公司难以控制道德风险的根本原因。管理型医疗是把医疗服务的提供与提供医疗服务所需资金的供给结合起来的一种系统,通过保险公司参股医院或投资医院及医疗费用包干模式将保险公司和医疗机构形成利益共同体,就可以最大程度地避免被保险人被动受制于医院、医院与被保险人合谋的道德风险。管理型医疗保险是一种集医疗服务提供和经费管理为一体的医疗保险模式,具体做法是将投保人交纳给保险公司的保费的一定比例预先支付给医院,然后由医院完全承担被保险人的健康风险,医疗费用超支的部分由医院自己承担,赢余归医院所有,从而达到控制医疗费用的目的。

参考文献:

[1]李飞,商业医疗保险领域的信息不对称问题研究,西南财经大学硕士学位论文

第2篇

逆向选择是股票交易进行之前发生的信息不对称问题具体表现为股票发行方为引诱投资方购买其股票而采取的欺骗行为。信息不对称的存在,使普通股票的潜在购买者难以识别有较高预期收益且低风险的优良公司和有较低预期收益且高风险的不良公司。在此情况下,股票购买者只愿意支付发行股票的公司平均质量的价格——这个价格介于不良公司股票的价值与优良公司股票的价值之间。但对于上市公司而言,若是优良公司,它们知道其所发行的股票的价格被低估,因而不愿意按投资者的出价卖出股票。愿意向投资者出售股票的只有不良公司,因为其发行价高于股票本身的价值。如果投资者是理性的,他们就会尽量减少持有或不持有不良公司的股票。发行者和投资者的双重理性导致的结果是:很少有公司能通过发行股票来筹措资金,股票市场就难以正常运行。倘若信息是完全的,逆向选择问题就不会产生。

也就是说,如果投资者对上市公司的了解与上市公司经理一样充分,他们就能识别优良公司和不良公司,愿意为优良公司股票支付足额的价值,优良上市公司也愿意在市场上推销其股票。这样,股市就会把资金配置到业绩优良的公司,这是股市的一个最基本的功能。问题是,在现实生活中,投资者对上市公司的了解远远不如融资者,融资者利用自身的信息优势,采取诸如捏造应收账款、忽略坏账、放大主营业务、财务包装、内线交易、指令匹配等手段夸大业绩,粉饰危机,欺骗投资者,逆向选择问题因之产生。此类事例不胜枚举,如红光产业是成都的一家电子产品制造商,通过与会计师、律师、地方监督官员合谋炮制虚假账目上市,在股市上筹措了4亿元巨资,但该公司连续两年篡改财务报告,把16800万元实际亏损篡改为盈利7074万元,后证监会暴露了该公司的造假行为,该公司股票直泻,致使8000多名中小投资者囚受欺骗而赔钱。

道德风险是股票交易进行之后发生的信息不对称问题,表现为股票的发行者通过掩盖信息来侵犯股票购买者权益的一切败德行为。股市道德风险可概括为两个方面:其一,庄家与上市公司联手推动股价上涨,通过“博傻机制”的放大效应欺骗投资者特别是中小投资者。以“中科创业”为例:吕梁收购康达尔之前,觉察了康达尔虚假财务报表的黑洞,知道它远非该业董事长所描述的业绩良好,但吕梁还是以7亿元巨资收购了康达尔,注册成“中科创业”,吕梁为什么这么“愚蠢”?其实吕梁压根就没有想过要重组康达尔,利用二级市场上康达尔已经相当集,的流通筹码来炒作圈钱是其真正目的。其二,大股东利用直接借贷、担保贷款、挪用子公司资金等伎俩吞噬小股东权益。以广东科龙为例:该公司是一家H股公司,曾被《福尔斯》杂志评选为世界300家最佳中小企业。广东科龙公司2001年5月和6月为其母公司容生集团提供了总计2.3亿元的担保贷款,不久,容生集团还以广东科龙公司为担保人向中闫农业银行贷款2.1亿元,更有甚者,容生集团还要求广东科龙公司为其支付根本不存在的广告费用。截至2001年l2月,容生集团共欠广东科龙公司约13亿元,广东科龙公词股票,交易因之于2001年底被暂停。

加强信息披露是解决股市逆向选择和道德风险的直接办法。发达国家的通行做法是设立私人信息公司,专门搜集有关卜市公司财务状况的信息,然后卖给证券投资者。在美国,诸如标准普尔公司、穆迪公司和价值线个公司就专门从事此类工作,它们将各种公司的资产负债以及投资活动的信息搜集起来,出版这些数据,并卖给投资者。不过,由于存在搭便车的问题,私人生产和销售信息的系统只能部分解决证券市场上的逆向选择和道德风险在搭便车问题使得私人市场不能够生产出足够的信息以消除导致逆向选择和道德风险的情况下,政府干预就必不可少。发达国家的第二个解决办法就是政府对股票市场实施管理,强制市公司披露真实信息,使投资者得以识别上市公司优劣概括起来,发达国家解决逆向选择和道德风险问题的办法就是把民间力量和政府力量结合起来,各尽所长。发达国家的这条经验,中国完全可以借鉴,在加强证监会监管力度的同时应该鼓励私人信息公司的发展,为投资者提供准确的上市公司信息。不过,中同股市的自身特征决定发达罔家的经验只能部分解决中周股市上的逆向选择和道德风险问题。中罔股市有两个不同于发达国家股市的特点:其一,它不足白而上产生的,而是自上而下建立的,或者说,它是政府生出来的;其二,由于市公司主要是经过改造的罔有企业,政府既是股票的主要供给者又是监管者,因此,政府既是运动员又是裁判员。这两个特点直接导致了逆向选择和道德风险问题。因为政府把股票市场定位为国有企业改制脱贫的工具,使得一些次级国企也取得了发行股票的资格,上市公司良莠不齐,股票市场成为国有企业圈钱的场所。如果政府对上市公亡d实施严格的监管,或许可以减轻逆向选择和道德风险问题的严重性,但政府本身就是股票的主要供给者,运动员和裁判员的双重身份使政府下不了决心对自己实行严厉的监管。本来证监会的主要作用是保护投资苦免受上市公司经理的欺骗,但在实际T作中,证监会本该承担的责任被完全异化。所以,解决中国股市逆向选择和道德风险问题,政府必须从股市淡出,彻底改变目前的政策市局面。

只靠强化信息披露和改变政策市局面等经济手段并不能彻底解决中国股市的伦理问题,重构中国股市道德体系才是治本之策。根据证券市场的行业特征,结合《公民道德建设实施纲要》的基本要求.我们认为,可以从四方面人手来重构中国股市道德体系。其一,构建善恶分明、是非分明和美丑分明的股票市场道德标准,部分个人和机构就有可能在高收益的诱惑下跨越道德界限甚至法律界限去追逐暴利,就会损害广大中小投资者的利益,就会扰乱股市正常的运行秩序,而这正是中国股市道德危机的集中体现。重构股票市场道德标准首先要厘定的是多高的收益水平才是正常的,才是健康的,才是道德的;其次要厘定的是获得收益的手段和途径是否符合公原则,是否符号正义精神,唯利是图、见利忘义甚至损人利己的行为决不符合新时期股市的道德标准;最后要厘定的是从股市获取的收益的使用是否有利于社会价值的再创造。简言之,重构之后的中国股市的道德标准包括四点:依靠知识和智慧获取公平利润、依靠正直和诚信获取阳光利润、依靠拼搏和创新获取功德利润、依靠人人为我和我为人人获取良心利润。其二,构建既吸取中华民族传统美德精华,又发映时代特征、时代精神和世界潮流的股票市场价值取向。中国股票市场不仅具有市场经济的一般共性,更具有社会主义经济体制、政治体制和道德体制的个性。发展中国股票市场,在遵循市场经济的物质利益的原则的同时,还必须坚持社会主义的价值观、人生观和道德观,必须将个人利益和集体利益,局部利益和全局利益,短期利益和长远利益结合起来,同时不断增强人们的自立意识、竞争意识、效率意识、民主法制意识和开拓创新精神,弘扬解放思想、实事求是、勇于创新,知难而进的时代精神。其j,构建正义和良知受到全社会尊敬和褒扬,邪恶和受到全社会谴责和鞭挞的股市道德环境。良好的道德环境是弘扬正气铲除邪恶,重构股市正确价值取向和建立理性投资理念的外部充要条件。媒体要大肆报道股市上的败德行为、舆论宣传要坚持正确的导向,为构建良好的股市道德环境作出贡献。其四,以正直诚信、勤勉尽责、廉洁保密、自律守法为核心内容,重构证券从业人员职业道德规范。

论文关键词:股票市场逆向选择道德风险

论文摘要:从本源上看,股市问题是个伦理问题。股市上的败德行为可以归纳为两个方面:逆向选择和道德风险,引发这两个问题的直接原因在于股票市场上普遍存在的信息不对称。解决股市逆向选择和道德风险问题的治标之策是强化信息披露和彻底改变股市的政策市局面,而重构股市道德体系则是治本之法。

参考文献:

【1】【美】米什金.货币金融学:第4版[M].北京: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1998

【2】【英】博特赖特.金融伦理学[M].静也,译.北京:北京大学出版社,2002,

【3】【英】格林.中国股市玩家、制度与未来[M1.北京:东方出版社,2004.

第3篇

风险投资业作为一个具有时代特色的金融投资产业,在发达国家兴起至今已经有几十年的历史了。在我国萌发于20世纪80年代中期,近几年随着高科技产业的进步和应用,风险投资业的发展更是风起云涌,开始兴起了一股风险投资的狂潮。风险投资是高新技术产业发展的助推剂,为全球经济的发展作出了突出的贡献。据统计,美国在1965-1985年间风险投资的平均回报率为19%,是股票投资报酬率的2倍,长期债券投资报酬率的5倍。然而,风险投资业又是一种高风险的产业。在其投资的高科技产业中,只有20%能成功上市,60%能勉强生存。因此,在风险投资高收益的诱惑中,又处处存在着失败亏损的风险。所以,风险投资作为融资方式的创新和经济发展的推动工具,虽然充满着巨大收益的诱惑,却也存在着风险和失败的可能。由信息不对称而引发的道德风险问题容易导致风险投资项目的低效率,使风险投资业的发展不尽人意,风险投资机构在实际的运行过程中带有一定程度上的盲目性。1998年中国第一家风险投资公司—中创公司因违规经营而被迫关闭也正好印证了这一点。由于其操作的复杂性和相关利益的多重性,在实际的运营活动中,信息不对称的风险投资必然存在着“双重道德风险”。一方面,风险投资者与专业投资人分别作为风险资本的提供者和管理者,构成了一种委托关系。专业投资人向风险投资者募集资金,再分散投向各个风险企业,风险投资者委托专业投资人管理运营自己的资金,以期获得高投资回报,两者获得的信息是不对称的。双方在签订协议时,收益和风险是否搭配合理无法预知。专业投资人比对方更清楚自身的情况,因而更容易争取到有利于自己的条款。

在签订契约后,风险投资者无法监控到专业投资人所投资的每个项目的具体操作,专业投资人享有信息优势,风险投资者很难了解或者只有花费巨大的监督成本才能知道专业投资人的具体行动,因此存在着道德风险;另一方面,专业投资人筹集到资金后,就需要投向风险企业,从而实现资本的增值,获得投资收益,并参与利益的分配。由于风险企业家经营管理着风险企业,专业投资人在与风险企业家签订协议契约后,对于风险资金的使用方式以及是否存在非必要性的开支等问题无从得知,从而有可能损害到专业投资人及风险投资者的利益。由于风险投资中存在着“双重委托”关系,委托人和人所获得的信息不对称,从而产出是一个随机变量,它主要取决于人的能力、努力程度和外界随机因素。人的努力程度虽然具有不可验证性和个人随意性,但又是受风险投资项目的成效和委托人制约。委托人在选择人之前,人的个人信誉和以往工作绩效是在被考虑范围内的,如若人有不好的信誉和道德记录,将会制约人当选。委托人可以通过设计出一个约束激励契约,既明确风险投资中控制权的配置,从而实现了对人的有效约束,又可以对人实行有效激励,诱导人做出有利于委托人的行为,使人的努力程度维持在较高水平。由于道德风险的存在,风险投资者和专业投资人在进行决策时,都要猜测对方可能做出的反应,并根据对方可能的反应来选择自己的行为,从而使自己得到的效用达到最大化,即双方可以通过博弈过程来达成一个均衡契约。

二、“双重道德风险”可控机理

在人管理委托人资金时,人的管理报酬将主要取决于他经营资金的收益,从而人的道德风险是可以受委托人控制的,即风险投资中“双重道德风险”的控制具有可行性。根据双方契约达成的帕累托最优条件,如果一方不改变的话,另一方也不会单独改变自己的行动和策略,从而达成了纳什均衡。由此如果设计出一套约束与激励契约条件来控制道德风险,这套约束与激励契约必须满足:一是专业投资人采取能使自己效用最大化的策略,并且他所获得的效用不能低于他期望的最低效用值(即接受契约前的保留效用u赞);二是风险投资者在付给专业投资人报酬后,也能使自己的效用达到最大化。但风险投资者希望实现的投资回报效用只能寄予专业投资人效用最大化才能实现,即要满足激励相容;三是采取任何其他契约都无法使风险投资者的效用再提高,也就实现了帕累托最优。

三、“双重道德风险”控制设计

从以上分析的风险投资的道德风险控制理论中,可以看出,在风险投资业的发展中,道德风险控制是最为关键的一环,为有效控制风险投资中道德风险,需从风险资本的组织机制和风险投资的治理机制着手,对项目评价、信息筛选、公司治理等方面对该项目的投资风险进行综合审查,并在投资后参与公司的经营管理,有效克服信息不对称问题,从而顺利地实现高收益低风险的投资目标。

1.投资前道德风险防范投资前需要通过信息咨询网络平台对信息进行筛选,组成专门的调研小组,走访诸如科技局、经贸委、信息产业厅等政府部门,了解相关公司的经营业绩、行业未来发展前景以及政府对该行业的支持力度;同时还要通过中介机构、银行、客户等信息渠道咨询该公司的诚信度、声誉、销售服务能力、产品质量。确立专业投资人与风险企业家之间关系的契约,主要体现在对风险企业的定价、企业的分段投资模式、企业现金收益分配方式和企业剩余控制权如何分配方面的事前约定,是关于风险投资过程和企业治理机制规定的一种协议。通过各种风险投资契约(包括各种激励与约束合同),专业投资人能有效解决来自风险企业家的道德风险问题。当然,风险投资者也可通过采用报告制度的形式实现对风险企业家的监督,即无限合伙人须每年召开一次有限合伙人(即风险投资者)和风险企业家共同参与的会议,向有限合伙人报告投资项目的投资价值、风险企业每年的发展概况以及对未来发展的展望。长期的交往合作过程中形成的较为亲密和稳定的工作关系是对相关责任人的无形约束,其中最主要的组织形式是有限合伙制。有限合伙制的风险企业可以有效地激发专业投资人的努力程度,在其收益最大化的同时,促使风险投资者的利益最大化。

第4篇

一、环境责任保险及其道德风险

1.环境责任保险概述

20世纪60年代以来,责任保险被引入到环境保护与环境侵权救济领域,逐步产生了环境责任保险。即投保人依据保险合同的规定向保险公司交纳相应的保险费用,当被保险人因环境侵权而应承担损害赔偿责任时,由保险公司代其承担部分或全部责任,支付法定数额的保险金[1]。通过参加环境责任保险,潜在的环境侵权加害者演变成环境侵权损害赔偿责任的共同承担者,当发生侵权时,由这些共同承担者负责某个成员造成的损害责任,侵权损害仍然是由这些直接使用、消费环境的加害者负责。环境责任保险赔偿主体的替代性不仅缓解了巨额的环境侵权损害赔偿与侵权者有限的承担责任能力之间的矛盾,而且符合环境保护法中“污染者负担”的一般原则[2]。环境责任保险是环境保护法与保险法契合的产物,也是法学与经济学在环境保护领域的成功结合。然而环境责任保险属于保险的分支,只要涉及保险,难免会出现道德风险问题。环境责任保险的出现难免使人们产生这样的疑虑和担忧:生产者会不会因为参加了环境责任保险而降低自身的注意义务,放松对环境破坏的警惕和预防,放任甚至故意制造环境侵权行为?这就是所谓环境责任保险中的道德风险问题。

2.环境责任保险道德风险产生的原因分析

道德风险是指参与合同的双方当事人,占据信息优势的一方在使自身利益最大化的同时做出了不利于信息劣势一方的行为,而且不承担由此造成的全部后果。环境责任保险的道德风险是指因为参加环境责任保险,环境侵权行为的加害者很有可能采取使其自身利益最大化的自私行为从而导致环境侵权的恶性循环。因为一旦发生环境侵权损害,加害者除了交纳保险费用外无需付出任何代价或者付出极小的代价,便可以通过保险合同将损害赔偿责任转嫁给保险公司,其造成的损害与付出的代价不对等。保险公司在为受害者提供经济补偿的同时,也使被保险的加害者从经济赔偿责任中解脱出来,被保险人就会保护懈怠,丧失尽到谨慎义务的动力,导致在投保后环境侵权风险几率提高。因为信息不对称,每一个投保的生产者都可能知道自己的环境侵权风险发生概率情况,而保险公司并不清楚这些信息,这样一来,高风险的生产者更倾向投保,保险公司的出险率和赔付率大大提高,最终会导致环境责任保险市场的崩溃。因此,对风险等级和保险费率的分类越细越好,但这对保险公司和投保人都提出了较高的要求,此时逆向选择问题随之而来[3]。如果保险公司对规模不同、环境友好程度不同的生产者以相同的保险费率标准收取保险费时,那些规模相同但环境污染较严重的生产者并不需要支付更多的保险费、承担更多的责任,环境友好型生产者实际上是为环境不友好型生产者承担责任、分担风险,这必然会引发不公平竞争,不利于抑制生产者的侵权行为,甚至可能导致生产者恶意侵权,引发道德风险。当环境责任保险为其披上一层“防弹衣”后,出于趋利性的本性,生产者不再顾忌环境侵权可能导致的环境破坏问题,对预防和重视环境侵权采取消极的态度,从而对环境保护产生不利的影响。信息不对称所引起的道德风险存在于任何保险中,也是环境责任保险道德风险产生的最主要原因,除此之外,环境责任保险的道德风险产生还有其他原因。首先,保险标的的特殊性。环境责任保险作为一种消极保险,保险的标的是因环境侵权而应承担的侵权损害赔偿和治理责任[4]。在投保时,环境责任保险的标的很难确定。环境侵权损害具有潜伏性和持续性,在环境责任保险期间内,环境侵权损害是否发生、何时发生、何地发生、后果具体是什么、损害程度大小等等都是不确定的,这使得环境责任保险可能陷入道德困境,即因为这些的不确定,生产者长期的侵权风险责任已经转嫁出去,就可能对环境侵权不会采取过多的预防和治理措施,削弱了环境保护的意识。其次,环境侵权加害者与直接受害的不对称性。出于强大的趋利本性,生产者作为环境资源的直接使用者,在巨大的经济利益与付出较小成本的诱惑下,极易做出环境侵权行为。然而,环境侵权行为产生的不利影响却大部分直接作用于他人。如工厂向河流违法直排污水,直接受害者是河流、土壤、地下水、河流中的生物以及沿岸的居民。正是因为很多环境侵权行为短时间内对加害者并没有产生不利影响或者产生的不利影响在由此获得的利益面前冲销殆尽,即使是参加了环境责任保险,生产者也很容易产生“反正受污染的也不是我”的心理,其所交纳的保费和承担的责任在利益的诱惑下也不足称道了。再次,生产者的认识误区和侥幸心理。环境责任保险作为一种较为新兴的事物,生产者对其基础和本质缺乏足够认识。当支付保险费后却没有风险发生时,生产者就有可能产生侥幸心理,认为自己的环境侵权行为不会被发现,从而可以通过谎报损失或者消极履行保证义务等方式从保险公司获得额外收益,产生道德风险。最后,环境责任保险的保险标的的特殊性和复杂性要求保险公司具有较高的经营管理水平。对于承保过程中的风险识别和预测、投保生产者的评估和监督、风险发生时投保人的心理态度、义务的履行情况、理赔时的损失评估等,均要求保险公司有很强的业务水平和相关的专业素养。由于我国实施环境责任保险的经验远远不够,保险公司对投保人的选择、评估、监督等都缺乏足够的经验以至于不能很好的防范投保人道德风险的发生。

二、环境责任保险中道德风险的内部预防措施

1.优化提升保险公司内部环境和水平

保险业在我国的发展历程较短,发展速度较快,这也导致了国内保险公司在从事保险业务时主要注重保险市场的占有率和保费规模,将实现保费业务量这种绩效指标作为单一的硬性考核指标用以考量职位升迁、奖励发放等。只注重业务数量,忽略质量为道德风险的产生埋下了隐患。环境责任保险的保险标的特殊,它事关人类赖以生存的生态环境。从事环境责任保险的保险公司应将环境责任保险与其他责任保险区别对待。保险公司在从事环境责任保险业务时应当取消绩效指标,认真核保,加强保单甄别工作,最大程度上为环境责任保险创造良好环境。此外,培养并提高环境责任保险从业人员素质,提升业务员水平,评估风险,引导客户选择合适保单也是非常重要的。

2.设计合理的环境责任保险合同

制定完善合理的环境责任保险合同可以降低环境责任保险市场中的道德风险[5]。明确环境责任保险的承保范围,可保利益和价值。道德风险,主要是对生产者故意制造或者放任的损害而言,环境责任保险对故意侵权行为造成的损害,或者在损害发生时采取放任甚至故意的态度导致损害扩大的情况跨不予承保,设定合理的除外责任,这样就排除了最大的道德风险。在发生环境侵权事故后,参加环境责任保险的生产者等请求履行责任保险合同时,必须在合同规定的可保利益的范围或价值内,对超过部分,保险公司不予赔偿。这样可以有效地避免滥用环境责任保险的行为或超额保险、重复保险行为,还可阻碍故意或不尽义务情况下导致的环境侵权行为的发生[6]。环境责任保险合同可以利用保费与以往的索赔情况记录和环境侵权记录挂钩的保险费率措施等来降低道德风险,并在保险合同中规定免赔额。环境责任保险一般都适用无过错责任原则,也就是说,一旦发生环境侵权,启动保险事由,只要不排除生产者有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的行为,保险公司对环境侵权造成的损失都要承担保险义务。而免赔额提高了被保险的生产者疏于管理和实施道德危险行为的成本,使其谨慎行事的边际收益或不谨慎行事的边际成本为正值。出于对自身利益的考虑,生产者必然会加强风险防范,避免损失发生,从而缓解道德风险的危害程度,也提高了自身的形象。设定免赔额还可以提高保险公司的理赔门槛,减少替一些污染小作坊的频繁理赔,降低经营成本,从而降低保险费率,吸引低风险水平的生产者参加保险,提高生产者对环境责任保险的需求。通过对不同情况的生产者设定不同的保险费率、免赔额、保险期间,赔偿标准等等来规范环境责任保险市场。由于环境危害的潜伏性、累积性的特点,为了更好的保护环境,保护受害人的利益,防止道德风险的产生,可以在保险合同中设置“日落条款”(sunsetclause)。日落条款是指保险合同中约定的部分或全部条款终止失效的日期,也就是说在保险合同的有效期间内发生对被保险人的环境责任索赔事件,保险公司才承担保险责任[7]。这样一来,可以有效防止参加环境责任保险的生产者依赖环境责任保险从而降低其自身的注意与防范义务,平衡保险公司与受害者的利益。环境责任保险合同中还应规定保险公司对投保生产者的监管[8]。承保前,应对生产者进行详细的、科学的风险评估,对其营业的行政许可、生产类型、规模、设备、周边环境、安全措施、有无环境侵权历史等做周全考虑,限制其从事高危险环境侵权行为,并建立该生产者的环境责任保险档案,该档案可以查阅并与环境道德评价制度相挂钩,供其他保险公司和相关环境利益人参考。承保后,保险公司应不定期对投保生产者进行环境安全检查,对在保险期间内采用清洁生产,提高安全措施的生产者在后续的保险费率、免赔额、保险期间等上可以做适当合理的放宽优惠;对存在明显环境隐患,经保险公司提出拒不改进的,保险公司可以拒绝续保,引发的环境侵权,保险公司有理由认为生产者主观上存在重大过失甚至故意,可由此启动合理的除外责任,已达到控制道德风险的目的。

3.对参保者采取道德评价制度,并引导其遵守诚实信用原则

道德风险的控制与避免离不开道德的坚守。丁斯代尔(W·A·Dinsdale)认为:“道德风险主要涉及提出者的诚意,因此取决于他的个人品质和商业道德,基本的一点是,被保险人在和保险人交往中应认真的以诚相待,其慎重的程度应和未参加保险时一样。”生产者在生产过程中是否能够兼顾环境保护,对环境侵权行为采取预防和补救措施,是评价其是否具有道德的一个重要标准。可以针对环境责任保险配套设计出参保生产者道德积分制度。即对于环境侵权行为,生产者始终坚持最大诚信原则,并采取了及时、全面的预防措施,对于污染和侵权损害结果及时采取补救措施,以及出险率低于正常同类生产者的生产者,应当给予他们积极的道德评价。在对得到积极道德评价的生产者造成的侵权损害由环境责任保险代替其赔付时可以适当合理的放宽条件。相反,对于没有尽到最大诚信原则且不积极采取措施预防和补救侵害行为的产生及造成损害后果的生产者,以及出险率明显高于同类生产者且又无合理正当理由的,应给予他们消极的道德评价,可以采取相应的如提高保险费率、提高免赔额、缩短保险期间、拒绝续保等惩罚性措施。这里的评价可以采取量化的道德积分来做到明确和细化。降低和避免环境责任保险的道德风险,投保的生产者应负有诚实信用的义务[9]。至少应包括两点,其一,投保的生产者的如实告知义务。因为环境责任相比较其他法律责任而言,具有更大的不确定性,保险公司在承保环境责任风险时一般都会谨慎的限定保险范围,对风险做出慎重评估[10]。因此,对于承保的环境责任风险有关的重要事项,如经营活动可能造成的环境侵权事件,以往的环境侵权记录等作为投保人的生产者应该如实、主动告知。保险公司在合理范围内予以询问的,投保的生产者或被保险人必须如实告知。不履行如实告知义务的,保险公司有权解除保险合同;因不履行如实告知义务而产生的环境责任,保险公司不承担保险责任。其二,投保的生产者或被保险人切实履行保证义务。理赔事由的启动,与投保人或被保险人在保险期间的行为有着密切的关系,因此,其应在保险期间内遵循在保险合同中做出的各项保证,对于保险合同中没有明确规定或者规定不明的,但根据习惯或行业标准、操守应当遵守的基本义务,也应遵守。否则保险公司可以解除保险合同。此外,对于解决信息不对称,还可采取信息付费的方法。即让拥有信息优势的一方享有一定的信息租金,保证其隐瞒信息所带来的利益不大于其披露信息所带来的利益。如果甲企业与某保险公司签订环境责任保险合同,但该合同并不能够或者并不必然能够使甲企业获得利益,或刺激其利益最大化,甚至对甲来说签订该合同最终成为一种负效用,此时,甲企业极有可能利用自己的信息优势降低其努力程度,从而损害保险公司的利益。所以通过对这类信息的付费制度,有利于投保环境责任保险的生产者最大程度上“说实话”披露信息,并最大程度上“干实事”努力降低风险发生,达到资源的次优化配置。但是,这种信息激励制度并不建议过多采用,因为首先这种制度并不能完全解决信息不对称带来的道德风险。其次,加重了保险公司的负担。最后投保的生产者的诚信义务是其投保环境责任保险所必须担负的,是从事对环境有侵权风险的行为所必须要承担的,应当尽可能的引导和强调投保生产者履行他的义务。

三、环境责任保险中道德风险的外部预防措施

1.加快环境责任保险立法

目前,我国并没有出台有关环境责任保险方面的完善、明确的法律法规。应当在《保险法》中独立规定环境责任保险,这是因为环境责任保险具有特殊性,使得其与《保险法》并不完全贴合,不宜笼统归为财产保险或责任保险的范畴。另外,还需在《环境保护法》和其他相应的法律法规中明确环境责任保险。环境责任保险是环境保护与责任保险的结合,其必然需要《保险法》和《环境保护法》双管齐下的管控。此外,国家还应依据法律法规的规定,制定相应的环境责任保险规则和与之相适应的环境侵权纠纷处理机制。我国应借鉴环境责任保险较为成熟化国家的经验,综合自身实际情况,加紧环境责任保险立法进程和试点推进。以立法的形式强制部分对环境高风险生产者投保环境责任保险。如果纯粹推行任意的环境责任保险,在目前的情况下,显然不利于保护受害者。而如果即刻全面实行强制责任保险,则会剥夺部分污染较轻生产者的选择权,加重其负担,很有可能打击其生产的积极性。所以,目前我国实行政府强制与政府引导相结合的模式更为合适,一方面立法对环境高风险行业采取强制参加环境责任保险;另一方面,对其他污染程度较轻的行业或已采取清洁生产等有效环保措施的环境友好型生产者,通过积极引导和优惠条件,促使其自愿购买环境责任保险,逐步推广环境责任保险。

2.利用相关金融衍生产品弥补环境责任保险的局限

随着金融市场快速发展,金融工具在环境保护方面所做的尝试越来越频繁。保险公司在经营环境责任保险时,理论上可以选择在期货市场对冲相关风险,如排污权期货交易,或者将各种环境侵权风险以指数的形式代替,并根据这些指数设计相关的以期货方式交易的金融衍生品。期货投资基金和期货经纪等金融机构为广大中小生产者提供了进入期货交易市场的机会,交易者可以通过将客观上对其生产造成有利或不利影响的因素与环境侵权风险指数的相关性量化,通过远期交易的方式在一定程度上发挥购买者对出售者的监督、融资作用,形成由交易购买方、中介机构、商进行监督的模式,降低仅靠保险公司的监督成本,以较少风险抵挡发生巨额赔付时保险公司所面临的困境。当然,就目前来说,利用期货等金融衍生产品来进行此方面的尝试少之又少,其运作规程和实践性还需要认真论证。

3.完善环境信息披露制度,帮助保险公司评估、监督、改进投保企业的环境侵权风险

披露企业环境信息,这是企业环境责任社会化的必然要求。作为企业一方也希望由此来获得投资者的信任和支持,提高其在市场的价值,这也有利于激励环境保护行为,提升企业环保形象。而对于信息不对称引发的道德风险行为,此时最佳的办法就是披露信息使其对称。因此完善环境信息披露制度尤为重要。应当建立健全环境会计行为规范标准,统一规范环境会计核算的对象及信息披露形式。将涉及环境的内容列入会计要素,必须披露,增加其强制性。采取定期披露和临时披露等灵活披露方式,对企业的环境方针、环保措施、环境管理制度、环境影响、环境业绩、环境资产、环境负债等进行披露。此外对于企业环境信息的披露应该有专业、独立的机构进行审计,保证披露信息的质量,使保险公司在与投保环境责任保险的企业签订合同前和合同存续期间内能够获得真实信息,有利于保险公司对企业环境侵权风险进行了解、评估和监督,预防道德风险的发生。

四、结语

第5篇

(一)美国的研究者对传统存款保险制度诱发银行道德风险的研究

美国研究者认为传统的存款保险制度对增强银行系统的稳定性及降低银行系统爆发危机的概率影响不大。

1.研究者借助于对参保银行与未参保银行的资本充足率比较,得出的结论是前者小于后者;研究者还将新参保银行纳入实证分析研究,对参保银行、未参保银行和新参保银行的资本充足率进行动态比较,结果发现新参保银行的安全性有所降低。

2.通过probit模型分析得出推论是:竞争激发银行的冒险经营,冒险经营的银行特别是新银行更需要加入存款保险体系获得安全保障,因此形成安全持续的存款保险体系设计的障碍。

(二)加拿大学者对传统存款保险制度诱发银行道德风险的研究

2007年,加拿大学者对本国存款保险制度进行了研究,得出与上述相似的结论:显性存款保险制度易增加银行机构的非系统风险,存款保险制度也更强烈地刺激银行选择开展风险性高的业务,试图将风险转移,从而逃避对存款人的责任。

(三)国外研究者关于降低银行道德风险的存款保险制度研究

为降低道德风险,美国、日本及欧洲的一些国家对传统存款保险制度进行了改革,而且在法律、金融监管规则进行了理论和实证研究,核心是按照风险程度制定保费标准,并且随时根据风险变动情况来调整保费,以减少逆向选择所带来的体系风险。

(四)国外关于基于显性存款保险制度下加强存款保险机构和对银行监管以降低银行道德风险的研究

上述概括的内容更多的是各国侧重于存款保险形式本身诱发银行道德风险研究综述。近二十来年国外也不曾间断对涉及到如何根据具体金融环境和监管环境发挥存款保险最大作用的研究。研究的结果主要包括存款保险的透明度、保护程度、可计算性及道德风险指数设计等,旨在将显性存款保险与银行管理水平相匹配,以保证银行有效防范道德风险。

二、我国存款保险制度实施与道德风险产生的现实因素

建立的效的存款保险制度有必要客观分析我国银行业在隐性保险制度下的道德风险和将要推出的显性保险可能增加的道德风险。

(一)传统金融体制下隐性保险与道德风险问题我国银行全额存款保险的隐性保护机制一直是我国银行体系安全保证要素之一。从建国到改革开放前三十年,商业银行出现的问题,都由国家财政买单,施以对存款人利益保护。在国家信用支撑下的银行机构、存款人对自身的潜在风险是轻视的。因而几十年来银行倒闭案例发生廖廖,即使偶发银行风险,存款人利益也没受到丝毫损失.

(二)现代金融体制下隐性存款保险与道德风险问题

改革开放的三十年,我国银行业在市场经济体制下竞争压力和经营风险增大,隐性存款保险制度诱发的道德风险产生新的表现形式:首先,长久的隐性存款保险制度已经形成银行、存款人对存款安全保护意识放松,存款人根本没有自己的存款与银行共存亡的忧患意识,在对此类问题的随机采访中,存款者的态度大多是不屑。可以看出,存款者已经形成了国家和银行的安全是合而为一的思维定式,即使在优胜劣汰的市场规则中也难以制约银行道德风险的发生。其次,隐性存款保险制度本身的不均衡,破坏了银行的公平竞争。我国银行体系中的国有控股型大银行的隐性保护来自于中央政府,而中小银行却来自于地方政府,资金支撑力量的不均衡助长了中央政府保护下的大型银行道德风险发生的规模和概率,同时也为大银行实施激进的经营策略,取得市场先机创造了条件,对中小银行带来较大的不公平。

(三)现代金融体制下显性存款保险与道德风险问题

当前我国正面临隐性存款保险向显性存款保险转变的格局。理论上讲,这一转变可产生对银行道德风险降低的预期,实际有推高银行道德风险的可能。原因是:一是与利率市场化相伴而生的存款保险制度势必增加银行追求高收益,承担高风险的可能。二是我国银行业仍处于低水准的成本管理阶段。在存款保险制度下,容易导致银行通过增加高风险资金业务的比例来增加收益,弥补加入存款保险体系后增加的成本。三是存款保险制度实施之初有可能导致银行自我管理的松懈,引发对存款人利益的忽视。

三、借鉴国外存款保险制度的理论与实践建立我国的存款保险制度

存款保险制度建立需要在保护存款者利益、维护银行体系稳定及维持存款保险体系的安全三者间找到有效的均衡点,同时要充分认识我国的国情,全面借鉴国外有关理论研究和实践经验,建立具有中国特色的存款保险制度。

(一)存款保险制度内容设计应体现对银行道德风险的最大约束

存款保险制度无非包括投保机构、保费、被保存款类别等要素。其中投保机构的投保资格及保费确定对银行道德风险约束效力较大,这两个要素的确定需要更谨慎些。第一,投保机构确定。我国公布的《征求意见稿》第二条中规定,投保存款保险包括在我国境内设立的商业银行、农村合作银行、农村信用社等吸收存款的银行业金融机构。但实施细则确定时应该设立银行机构投保的门槛,如对风险大、债务重、有问题的金融机构应排除之外,以利于银行强化风险管理,减少道德风险的发生。由于我国居民高储蓄率,同时存在一定程度的大银行垄断,在设定银行投保门槛时应该慎重。第二,差别费率确定。《征求意见稿》第九条明确了费率是:“由基准费率和风险差别费率构成”。虽然借鉴了国际经验考虑了风险差别费率,但风险差别费率制定的专业性和技术性要求较高,确定时要保证在对银行各类指标评估准确、真实基础上体现出差别,才能促进银行控制风险。由于我国的市场化程度不高,最初实施一步到位的差别费率是有一定风险的,因此应把握好实施费率差别化的节奏,不能因一种安全制度的建立形成另一种安全隐患。

(二)存款保险制度实施环境的创建应体现对银行道德风险的最大约束

第6篇

(一)会计人员敬业程度不够

敬业程度不够是指会计人员没有履行好自身的职责,这种缺位实际上就是一种道德风险,主要表现在三个方面,首先,会计人员的工作态度不端正,工作责任心不强。在工作过程中,部分会计人员没有严格按照岗位分工、按照工作任务开展好自身的工作,工作过程中不讲究团队配合,不讲究服务态度,导致会计工作出现诸多问题,如在会计核算过程中敷衍了事等。其次,会计人员的进取精神不够,工作水平长期得不到提高。部分会计人员不会根据工作岗位对会计提出的新要求不断提升自身的业务水平,导致工作过程中出现履职能力不够的问题,如不能适应会计信息化的需要,对财务软件不熟悉。再次,会计人员的奉献精神不够,在工作过程中秉持干多干少一个样,快干慢干一个样的理念,不注重岗位奉献。

(二)会计人员忠诚程度不够

忠诚程度不够是指企业会计人员不能忠于自己的职业,不能秉持职业操守并进而出现道德风险,主要表现在三个方面。首先,部分会计人员与他人串谋谋取私利,部分会计人员立场不坚定,工作过程中利用岗位便利,在他人特别是企业领导者的示意下谋取不正当利益,其次,部分会计人员利用岗位便利谋取私利,部分企业会计人员较少,出现一人多岗等问题,其中部分会计人员利用职务便利贪占公款,或者挪用公款。再次,部分会计人员对各种贪污违法行为视而不见,在工作过程中虽然发行会计核算、资金出入等出现不正常,但不敢于向有关单位或者主体反应所发现的问题。

二、企业会计职业道德风险

成因分析导致企业会计职业道德风险形成的原因是多方面的,既有会计人员个人因素,也有企业乃至于社会的因素。

(一)会计人员个人因素带来道德风险

首先,会计人员个人整体素质的影响,我国会计从业人员数量众多,从业人员的个人素质存在较大的差异,部分从业经验不丰富、业务素养不够或者思想道德存在一定问题的会计人员都可能引发这种风险。其次,会计人员的利益诉求的影响,部分会计人员由于经济条件不佳,或者为了获取更多的利益,会采取一些违法职业道德的行为,并进而产生道德风险。如会计人员挪用公款等。

(二)企业因素带来道德风险

首先,企业管理制度的完备程度是道德风险产生的重要原因,如果企业内部财务管理制度健全,财务工作流程清晰可靠,则会计人员发生不道德行为的机会就笑,从而也就弱化了道德风险。其次,企业内部的管理文化和管理行为会对道德风险产生影响,如果企业内部管理文化较为先进,倡导会计人员遵守职业道德,并在管理活动中严格执行相关管理制度,则能够有效的对其理念和行为产生影响,有效弱化或者规避道德风险。

(三)社会因素带来道德风险社会氛围是影响

会计职业道德风险的重要因素之一,如果整个社会特别是行业内部都积极倡导一种正能量,都严格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行动,对各种不道德的行为进行谴责甚至处罚,则能够形成一种良好的氛围,会降低会计人员的道德风险。反之,如果行业内部所有的人员都不遵守职业道德,则可能“有样学样”增加职业道德风险。

三、加强企业会计职业道德风险管理的思考

加强企业会计职业道德风险管理,必须要从事前、事中和事后三个角度来考察,即事前要有效的进行预防,事中要积极进行干预,事后要强化处罚,以此形成一个完备的体系。

(一)强化事前道德风险预防

首先,要加强教育努力提高会计人员职业道德素养,国家有关部门如会计行业主管部门、财政部门要加强对会计人员的教育,通过继续教育活动等方式帮助会计人员提高自身素质,提高自律能力,有效规避道德风险。其次,要积极宣传努力净化整体环境,国家有关部门、企业内部要积极倡导、弘扬遵守职业道德、注重自身职业修养的理念,营造出有利于会计人员转变思想理念的良好氛围。

(二)强化事中道德风险干预

首先,要不断提高道德风险发现能力,从企业来看,要加强对会计人员的监督和管理,通过定期审计等方式来提高发现会计人员不遵守职业道德的能力。从政府层面来看,要积极利用企业对外的会计报表等渠道了解企业信息,并利用审计、税务、金融等部门的力量对这种信息进行判断,寻找可能存在的道德风险。其次,要及时有效的对各种道德风险进行干预,避免风险扩大。无论是企业还是政府乃至于社会其他主体在发现会计人员存在职业道德问题后,要积极的向企业领导者、行业主管部门以及政府执法部门反映有关信息,以便及时的进行干预,如约谈会计人员等。

(三)强化事后道德风险处理

第7篇

【关键词】体育劳务市场逆向选择道德风险

1逆向选择的基本定义

在现代经济学中,逆向选择的含义是,由于信息不完全或信息不对称,在市场交易过程中,交易主体在进行决策的时候不知道交易对象的类型和性质,导致交易的无效率。人们在进行市场交易时,非常重视产品的质量。但在很多情况下,卖主能真正了解自己产品的质量,而买主不了解产品的真实质量。这样,那些质量差的产品(次品)的卖主就有动机“隐藏”有关产品质量的信息。在上述市场中,尽管所发生的逆向选择行为都是市场竞争的必然结果,但是这种行为或者导致交易风险的提高,或者导致交易的无效率。不论哪一种结果,都使得帕累托最优不能实现,甚至导致市场交易不可能发生。

1.1体育劳务市场概念的界定

体育劳务市场,主要内容是利用国际体育交流的形式,对运动员和教练员进行劳务输出,在国内进行职业体育俱乐部之间的运动员有偿转会。这是国内对体育劳务市场的定义。由于体育劳务市场中发生交易的双方主要是雇主和雇员,而发生交易无效率或低效率主要是以下两种情况。

1.2国外体育劳务市场中的逆向选择现象

如美国篮球联盟薪金封顶体制下导致的逆向选择。NBA新劳资协议最终签订,新协议中的球队工资上限是4950万美元,比上赛季高出了563万美元。尽管比上个赛季高出563万美元,但工资仍然是封顶的,而一旦球队工资总额超过工资帽上限,联盟将征收奢侈税,工资总额一旦超过6170万美元,超出的部分将按1比1征税。对于那些工资总额接近工资上限的球队来说,选择球员就不全是以该球员的技术水平为唯一的尺度了,在联盟薪金约束下迫使有些球队要考虑球员的年薪情况。新赛季中达拉斯小牛队裁掉了全明星后卫芬利,显然从球队的技术水平来讲,职业生涯平均每场送出3.7次助攻,得分19分的芬利,在球场上的作用远非被魔术抛弃的克里斯蒂能替代的。但在全队工资已经逼近工资上限的前提下,小牛队不得不忍痛割爱,用年薪更低的(300万美元)克里斯蒂来代替芬利。显然对于小牛队的老板来说,雇佣成本更高的芬利会导致被征收奢侈税的风险,而雇用价格低廉的克里斯蒂就不会遭遇类似的风险。在芬利和克里斯蒂两个雇员中,水平更高的芬利在竞争中输给了比他水平差的克里斯蒂,市场交易的结果使得优胜劣汰的原则被违背,水平差的球员较水平好的球员更容易被交易。

1.3新球员聘用过程中的逆向选择

由于信息的不对称,难以避免在受聘过程中出现逆向选择。在球员招聘过程中,球队只能通过该球员以往的比赛录像、面试和体检来获得对方的信息。但对要招聘球员能否适应本队的战术打法,实际的适应能力,工作热情及长期的打算都没有了解。相对而言,球员对自己的能力、水平、偏好都不是十分了解,同时对所去球队的情况也是十分了解。球队只知道球员的平均能力。在实际的交易过程中,信息是不对称的。越来越多的高能力球员会被逐出竞争,如此下去形成了低水平球员对高水平球员的驱逐。这也就出现了对新球员雇佣过程的逆向选择。

2解决对策

2.1建立健全的球员储备和识别机制

国外著名俱乐部都有完善的球员培养体系,在扬名整个欧洲的西甲联赛20支队伍里,除了塞尔塔队(但其二队也有前皇马球员),每支球队均有队员曾经身穿皇马的纯白球衣。皇马拥有全西班牙最好的青少年球员培训体系,其超人一等的训练培养选拔体制即使放在世界范围内来看,也是无可挑剔的。大量足球球员的成长收获,最大的受益人还是皇马自己。

2.2使球员个人信息变成公共信息降低交易成本

在各个俱乐部的培养体系中,各球队随时对球员信息、伤病、成长和身体状况进行更新,一旦各球队对球员有需求的时候可以对该球员的情况做出正确的评估,并可以节省对球员考察的成本。

3球员雇用过程中的道德风险分析

“道德风险”问题源于保险市场。保险公司与投保人签订合约时无法知道投保人的真实情况和行为。一旦投保人保险后,他们往往不像以往那样仔细看管家中的财产了。正是因为保险俱乐部无法观察到人们投保后的防灾行为而产生“隐蔽行为”,面临着人们松懈责任甚至可能采取“不道德”行为而引致损失。这就是“道德风险”。

“道德风险”的产生并由此给球队带来种种不利影响,归根到底是因为球队对球员的激励和约束机制不健全、不完善,缺乏效率。我们主要通过以下几个方面解决这一问题。

3.1激励机制建设

从委托—理论的角度看,激励的含义是委托人(球队)为了达到自己的目标所采取的诱使具有私人信息的人(球员)按其自利性要求做出的行动符合该目标。从国内外球队管理实践经验来看,有效的球员激励机制主要包括三个方面的内容::

(1)对球员的经济利益激励。这主要包括绩效工资、肖像权、签字费等方面的内容。

(2)对球员的精神激励。精神激励主要是通过满足球员自我实现等高层次需要来激励球员的。

(3)对球员的球队文化激励。通过球队文化建设,提高球员对球队的忠诚度,激励球员的献身精神。

3.2约束机制建设

球队治理结构中,激励机制必须与约束机制并行。约束机制主要有内部约束和外部约束。

(1)内部约束主要包括俱乐部的章程约束、合同约束、偏好约束等。

(2)外部约束主要有法律约束、道德约束、市场约束和舆论约束等。

4结论

职业体育劳务市场上出现逆向选择和道德风险问题绝非偶然,为了克服其中的问题,在体育俱乐部和劳务市场上需要体制上的变革,在体育劳务市场上规范交易主体权利和义务,对交易双方信息进行实时开放,建立透明、诚信、稳定的交易规范。从整个经济大环境出发,结合体育产业的特殊情形上把握体育劳务市场上的交易,尽量在交易中减少逆向选择和道德风险的发生。

参考文献:

张师允.逆向选择的代价:关于非理性教育对策的信息经济学反思.天津市财贸管理干部学院学报,2003,(4).

贾跃千,何佳梅,崔凤军.小费、市场和价格:兼与刘宝宏先生商榷.旅游学刊,2005,(3).

陈安国.2001年度诺贝尔经济学奖获得者斯蒂格里茨的学术贡献.石家庄经济学院学报,2002,(10).

第8篇

 

关键词:商业医疗保险;道德风险;防范

一、商业医疗保险的特殊性

相对于一般的保险产品而言,商业医疗保险具有自身的特殊性,表现为保险服务过程涉及到保险人、投保人(被保险人)和医疗机构三方。投保人(被保险人)通过向保险人缴纳保险费而获得医疗机构提供的服务,保险人通过向投保人收取保险费对医疗机构进行补偿,医疗机构则通过向被保险人提供医疗服务而获得保险人的补偿。保险人、投保人(被保险人)和医疗机构处于同一个医疗服务和保险运行系统当中。一方面,保险人、医疗机构均以保障被保险人(病人)的医疗需求为社会目标;另一方面,又要维持各自的生存与发展,以利润(或价值)最大化为内在的经济目标,产生相互利益制约。商业医疗保险独特的市场关系,使得保险人除与被保险人关系紧密外,与医疗机构的关系也非常紧密。

在保险公司没有介入之前,医患矛盾可谓由来已久。在医疗机构和医生的收入与其所提供的医疗服务数量相联系的情况下,由于利益的驱动,医生给患者开大处方、小病大医的情况司空见惯。一方面,由于信息的不对称,医生和病人在医疗过程中处于不同的信息层面上。病人对医疗诊断和治疗,与医生相比显然知之甚少,而医疗是人命关天的大事,病人不可能冒生命危险对医生的诊断治疗方案提出质疑。从表面上看病人可以自由选择医生、医院以及医疗处理方案。而事实上,病人在就诊时往往只能任医生摆布。另一方面,医生既是患者的顾问又是医疗服务提供者,这种双重角色是一个矛盾。医生不可能完全从患者利益出发提供治疗方案,医生在决定提供哪种治疗方案上存在经济利益。当病人缺乏医疗知识时,医生为了自身的经济利益,很可能利用其特殊身份,创造医疗服务的额外需求。

医疗保险的介入,改变了医疗服务供需双方的关系,切断了医患双方直接的经济联系,大大化解了两者之间的矛盾。患者不太在乎医疗费用的多少,医院也没有了财路变窄的危机,患者和医院都皆大欢喜。可事实上矛盾并没有消失,而是将大部分转移到了保险公司。保险公司的介入使得医疗服务双方的直接经济关系消失或退居次要地位,而保险人和医疗机构、被保险人的经济关系上升到了主导地位。此时保险公司作为医疗卫生领域的外行,作为支付医疗服务费用的第三方,不仅要控制医疗机构的过度服务行为,而且还要面对众多的被保险人在投保之后滥用医疗服务的现实,以及医患双方合谋骗取保险赔偿的可能。所以,保险公司介入医疗保险领域,表面上是解决了医患双方的矛盾,而事实上只是把原来的双方交易关系演变成了保险公司-被保险人-医疗机构的三方关系,这只是矛盾存在的另一种形式而已。

二、商业医疗保险中的道德风险

(一)投保人(被保险人)的道德风险

投保人的道德风险可以分为事前道德风险和事后道德风险,事前道德风险是指投保后,被保险人受伤或生病之前,他们可能会以一种更为危险的方式生活。例如,被保险人将更有可能抽烟,或者继续保持更易患病或受伤的生活方式。当然这种道德风险在医疗保险领域并不是特别明显,毕竟人的身体(或生命)是无法用货币来衡量的。一个理性的人是不会因为投保而不在乎自己的健康的,因此,本文将事前道德风险忽略不计。事后道德风险是指被保险人患病或受伤以后,对医疗服务的过度利用。事后道德风险在医疗保险领域表现得尤为突出,服务付费方式下的医疗保险意味着投保人患病时基本不承担医疗费用。结果,在不需要特别关注成本的情况下,投保人倾向于要求更多的医疗服务,使得医疗费用极度膨胀。

来自被保险人的事后道德风险主要表现为:(1)医疗服务消费的选择性问题。一般来说,疾病发生之后,使患者恢复健康的治疗方案可以有多种选择,这要取决于医生的偏好和患者个人的意愿,就患者个人而言,当然都希望在医疗保险的赔付限额之内享受尽可能多的医疗服务,而且我国有不少投保人有“如果缴了费,用不完赔付额度就吃亏”的想法。所以被保险人往往放弃“便宜”的治疗方案而选择“昂贵”的治疗方案。事实上,对于治疗方案的选择并非越贵越好。这种形式的道德风险对于医疗费用的影响非常大。(2)被保险人的保险欺诈行为。在商业医疗保险领域,保险欺诈率一直居高不下,被保险人故意制造假门诊、假住院来骗取保险公司的赔付,给保险公司造成了巨大的损失。在我国,商业保险公司在理赔的时候不易得到医疗机构的配合,取证调查困难,难以制止被保险人骗取保险赔付的行为。

第9篇

(一)风险导向审计有利于更客观地确定审计范围和重点

在风险导向审计模式中,对被审计单位的全面了解以及对其经营风险的评估,从宏观上把握了企业的生产经营管理情况及其所面临的重大风险,从而可以客观地确定审计范围和重点,避免了以往以资产规模和企业户数作为标准确定审计范围,以历史经验确定审计重点的弊端,克服了主观随意性。

(二)风险导向审计有利于揭示被审计单位更深层次的问题

风险导向审计与传统的账项基础审计、制度基础审计相比,审计方法更加灵活多样,根据不同会计科目的情况,既可以从财务层面入手到业务层面,也可以直接从业务层面入手,通过对业务运行情况的了解,去核实财务层面会计核算的完整性、准确性。这种灵活多样,互相稽核的审计方法,需要审计人员深入到企业的经营管理活动当中,而不仅仅局限于财务层面,可以透过现象看本质,揭示企业更深层次的问题。

二、审前准备阶段的主要工作

对任何审计项目而言,充分的审前准备工作对项目的顺利开展以及取得预期审计效果都是至关重要的。

(一)通过审前调查充分了解被审计单位

风险导向尤其应重视审前调查工作,尽早了解被审计单位。审计组长可采用职能部门间审前沟通、风险调查问卷、访谈、查看重要场所、查阅企业年度工作报告、工作总结、会议记录、内控手册等内部文件,了解被审计单位,为制定审计方案以及开展现场审计工作打下基础。审计组长应了解的基本情况以及应关注的内容主要包括:企业治理结构、机构设置以及职责分工情况,关注内控制度的健全性;主要产品及服务开展情况,关注新增产品及服务;企业战略目标及经营目标制定与完成情况,关注目标调整与完成情况;信息化建设及管理水平,关注存货进销存管理、合同管理等关键业务的系统应用与运行;接受内部审计调查情况,关注发现的主要问题及整改;基本建设项目投资情况,关注建设项目进展及投资效果;发生重大法律纠纷案件的情况,关注发生的原因及造成的损失。

(二)根据了解的情况编制审计方案

审计组长应根据审前调查了解的情况以及本企业经济责任审计的总体要求,编制审计方案。经济责任审计项目的审计方案主要包括审计目的、审计依据、审计范围、审计重点、审计时间安排、审计人员职责与分工等。

三、现场审计阶段的主要工作

现场审计应按照审计方案的要求,理顺审计工作思路,严格审计程序把“规定动作”做到位,并结合现场审计工作的开展情况,以风险为导向,使“自选动作”有特色。

(一)审计组长总览项目,评估重大风险

审计组长在审计现场,需要进一步做好企业重大风险的识别和评估,向审计组员明确和强调审计重点;做好组织协调与沟通、把握审计进度。根据近几年的审计工作经验,审计组长需要从具体的审计事项中解放出来,使其真正发挥审计组长的作用,总览项目,统筹全局。

(二)审计组员实施审计程序,获取审计证据

审计组员在审计现场,按照审计方案的分工,对负责的会计科目和事项执行审计程序,必须做到把“规定动作”做到位,重点是严格落实审计组长强调的重大风险,使“自选动作”有特色。审计组员获取审计证据,编制审计工作底稿。审计证据是审计工作的灵魂,应具有适当性、充分性,对事实的叙述要清楚完整,关键环节要具体详细记录,内容和出处要具体详实。

(三)审计组长复核审计工作底稿

为保证审计工作的质量,特别是审计证据的质量。现场审计过程中,审计组长必须及时复核审计组员已完成的审计工作底稿,把好质量关,注意复核具体审计目标是否实现,审计程序是否有效执行,事实是否清楚,得出的审计结论及其相关标准是否适当。

(四)审计组与被审计单位交换意见

审计组长对审计组员编制的审计工作底稿进行分析、汇总后,列出审计发现的问题和重大风险事项,采用自下而上的方式交换意见。交换意见时,先与被审计单位相关职能部门负责人交换意见,对有异议的问题和事项,提请补充资料或说明材料;最后与被审计单位班子成员或企业负责人交换意见,沟通审计结果。

四、审计终结阶段的主要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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