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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引言
自经济人类学家哈特(Keith Hart)首次提出“非正式经济(informal economy)”的概念后,经济学家们一般是把非正式金融纳入到非正式经济的框架来分析。
国内学者对此也做出了许多有价值的探索和贡献,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一是在不完全市场竞争理论下,对非正式金融的微观基础及其理进行了解释(林毅夫、刘遵义等,2000;张维迎,2002)。二是在传统的融资理论下,对非正式金融的组织架构和运行机制进行了分析(江曙霞,2001)。三是基于金融监管的需要,对非正式金融活动进行了分类,并初步提出了数据采集和统计的方法(中国人民银行广州分行课题组,2002;郭斌、刘曼路,2002)。四是考察了非正式金融演化的市场化背景,并将非正式金融纳人到经济学的理性分析中去,大致勾画出了非正式金融与政府、企业和市场之间的关系,与工业化、城市化及其外部边界的关系(张杰,2003)。从其各自界定的范围来看,大部分有着交叉和重复的内容,只是从不同角度给予说明。笔者定义非正式金融为未得到法律法规及其他正式形式认可或直接认可的金融。
二、我国农村非正式金融存在的问题
1.农村非正式金融在规模和范围上存在劣势
非正式金融常常是从正式金融的薄弱环节或缺陷部分钻进来发挥金融功能,非正式金融一般虽以市场为基础进行运行,但由于一些因素的制约,它只能在一个较小的范围内才有效率,这导致了农村非正式金融在规模和范围上的劣势。这些因素主要有三个:
(1)信息因素:非正式金融的信息优势与其活动的范围之间存在此消彼长的关系,农村非正式金融的业务范围只能针对农村少数的对象展开,一旦规模壮大,其信息优势也会随之减弱。
(2)交易成本:金融活动范围的扩大导致信息优势减弱,势必要求它具有更规范的管理手段和运行机制,同时还需要有更多的高素质管理者和员工,这就意味着更高的成本。20世纪80年代的温州“抬会”事件和福建平潭“标会”风波产生的根源就在于非正式金融机构在规模扩大的同时,缺乏相应的制约机制,加上一部分人恶意地以高利率诱骗,最终导致了灾难的发生。
(3)法律上的不认可:一些农村非正式金融活动被政府限制甚至禁止,是因为它在活动范围和规模上的劣势导致了一系列的问题。首先,范围和规模的狭小使得小范围内的经济主体面临的风险无法通过多样化进行有效分散,导致了较高的关联风险。其次,农村非正式金融活动范围狭小,造成效率损失。再次,金融是一个追求规模效益的行业,然而农村非正式金融的小规模经营会使得单笔金融业务的运作成本无法通过规模的扩大分摊,因此金融业务的平均成本往往比较高,难以实现规模优势。
2.部分农村非正式金融成为了人们获取高额利息收入的手段
虽然研究显示农村非正式金融的利率不都是属于高利贷范畴,但是不排除部分非正式金融机构为吸引资金或出于投机目的而提高利率的可能。高利贷会引起非正式金融机构风险增大,最终导致倒闭。
以浙江宁波市M县的标会为例,该县解放前就有合会历史。改革开放以来,随着民营经济活动的增多,对信贷需求也增多,在正式金融供给缺失情况下,民间合会开始兴盛起来。M县的标会在1991年达致高峰。据M县工商银行1991年5月份对城关212户居民的问卷调查,参加标会的有178户,占84%。1991年,M县出现了“会”山“会”海,甚至出现一日一标会,而不是通常的一月一标会或者隔月一标会。只有部分合会仍然是为了获得投资回报或者解决生活之急需目的而存在。许多合会成为人们企图用来获取高额利息收入的手段,这种利息收入远远高于一般投资所能获得的回报。最终,M县的“会山会海”开始倒塌,一些人席卷所标资金潜逃,造成倒会。政府被迫开展清理标会的行动。
3.组织管理混乱,相当一部分信用活动不规范
大部分非正式金融机构没有建立规范的内部控制制度,没有严格的财务管理及审计稽核制度,其筹资、征信、信用审核、授信、风险承担等能力低下。此外,非正式金融机构大多不提取存款准备金和呆账准备金以抵御风险,经营风险极大。
以当铺为例,其在开展典当业务之外,容易超越经营范围和法律许可的利率发放质押贷款,而且缺少必要的抵押、担保措施。2004年6月底,温州市查封了温州泰顺县三魁利民典当商行。该机构非法吸储放贷达10多年之久,累计吸收存款4200多万元,被查封时其账面存款余额仍达1800万元;其90%以上的贷款只凭一纸借款契约或借据进行,没有正式的借贷合同,也很少有抵押、担保措施;在其中全部536户贷款中,只有14户提供了名义上的“物质抵押”。
4.影响金融宏观调控和经济结构调整
非正式金融活动在高利率的吸引下,易诱发大量资金以现金形式流出银行体系,加大现金体外循环,造成金融信号失真,干扰中央银行对社会信用总量的监测。由于非正式金融活动的投向具有一定的盲目性、趋利性,其资金流向与国家经济政策、产业政策不一定相符,致使一些国家政策难以落实。另外,民间借贷的隐秘性,给金融监管部门增添了工作难度。加之除对非法集资等经济犯罪有法律规范外,目前对普遍的非正式金融活动,金融监管部门尚缺乏具体明确的监管法律、法规,法律制度的盲区也让金融监管对非正式金融活动鞭长莫及。
三、相应的对策和政策建议
1.适当放开农村金融机构的存贷款利率,慎重对待农村“高利贷”活动
根据当前存款利率市场化试点经验,小幅度放开存款利率是无风险的。国家应该给予试点县辖内所有金融机构以平等的试点机会和平等的存款利率上浮试点,这样可以使整个辖区内所有金融机构之间实际互动,从而为决策者提供进一步的改革依据。以确保在全国范围内实行有限幅度内的存款利率上浮是安全的。
对于“高利贷”不可禁绝。农村有些个人是为了非经济原因而借入“高利贷”,这意味着应该改进非经济领域的制度安排来替代和化解人们对“高利贷”的需求。值得注意的是,高利贷本身仍是一种金融服务,禁止“高利贷”可能导致社会弱势群体连活命的最后机会都丧失。
2.降低农村金融市场的准入,建立一个多元化竞争性的农村金融市场
商业金融准入的最低资本金要求可以放低,比如允许一些地方企业合股建立信贷机构。这就可以使金融机构的多元化,从而部分替代和挤出民间信贷,包括高利贷。农村金融市场不是一个单一金融市场,而是多个局部金融市场组成的。农村金融市场的发展本身是农村发展的重要手段之一。任何一家金融机构、任何一项金融工具均不能完全发现和利用分散在不同时间和地点的局部知识,因而不能完全满足多层次、多样化的农村金融服务需求,组织多样性和工具多样化因其各自不同的功能而成为必需。因此,应通过农村金融组织或活动多样性而在农村金融领域引入金融供给方的竞争,打破垄断或者准垄断格局。竞争能够带来效率,促进金融创新,扩大金融服务供给,促使金融机构按照服务产品的成本和风险实行风险定价。
3.发展和完善正式金融机构和服务,鼓励其进行金融创新
现有农村非正式金融存在的原因之一是由于我国正式金融的服务不到位所导致的。因而要大力发展和完善正式金融机构和服务,鼓励正式金融机构的金融服务创新。农村种植大户、专业户和乡镇企业的资金需求大部分可以通过正式金融来解决,比如通过商业银行业务、证券市场业务,甚至风险资本投资业务等。加快正式金融机构的金融创新也有利于农村资金的合理配置,例如民生银行推出的委托贷款就是一种有效的借贷双方的沟通机制。
此外,农村政策性金融机构要真正办理政策性业务,而不是简单提供流动资金,其业务范围应该是那些按商业原则运行能收回本金但回报率低或回收时间特别长或回收风险较大的项目,加大对农业和农村经济的支持力度。
4.建立起正式允许农村非正式金融运作的规则框架,加强监管,降低其风险
该规则框架必须使得非正式金融的风险最小化。建立非正式金融机构运作框架,至少有两条线索可寻。其一,对任何金融活动原则上均应考虑征税,可以通过税收和金融活动备案来了解民间金融信息,政府监管部门可以借此就社会中民间金融的风险及时向民众提供信息;其二,把有些非正式金融机构的运作程序写入民法。比如我国台湾省就把合会的运作程序进行了修正,写入了民法。其目的不是禁止非正式金融,而是维护农村非正式金融活动的正常运行,减少金融风险。
参考文献:
[1]艾德加・法伊格:《地下经济学》(The Underground Economies).上海人民出版社,1994年
关键词 非正式学习;理念;知识观
中图分类号:G642 文献标识码:B
文章编号:1671-489X(2016)22-0113-03
Key to Understanding Informal Learning//Gao Yuan
Abstract Compared with formal learning, the external differences of informal learning reflect its internal changes, which is the change of learning idea in informal learning. The difference of learning idea is the key to distinguish informal learning and formal learning, as well as the key for people to understand the inner characteristics through the surface characteristics of informal learning.
Key words informal learning; idea; knowledge concept
1 非正式学习的研究现状
所谓非正式学习,是相对正规学校教育或继续教育而言的,指在工作、生活、社交等非正式学习时间和地点接受新知识的学习形式,主要指做中学、玩中学、游中学,如沙龙、读书、聚会、打球等[1]。非正式学习英文称为Informal Learning,是一个外来词汇,国内对非正式学习的关注和研究时间不长,始于20世纪末。
2005年,国内学者余胜泉、毛芳在《电化教育研究》第10期上发表了题为“非正式学习:e-learning研究与实践的新领域”的学术论文,论文不仅介绍了非正式学习的概念,还对非正式学习的时代意义、内涵和特点、理论基础、典型形式、促进与实施策略进行了介绍。论文对非正式学习阐述全面、系统,在国内非正式学习研究领域堪称转折点,随后有关非正式学习研究的论文数量明显增多,并且不少研究都引用了这篇论文。
笔者通过CNKI(中国知网)进行文献检索发现,截至2015年12月,和非正式学习有直接关联的论文有318篇,其中2014年、2015年共有论文90篇,占文献总数量的28.3%,说明国内有关非正式学习的研究成果尚不算丰厚,但近两年又有上升趋势。笔者根据学者王妍莉等通过内容分析法对国内非正式学习的研究发现,近年来国内对于非正式学习的研究主要侧重于相关技术、资源建设、实践成果等应用方面,综合来看,应用方面的研究超过研究内容的80%[2]。杨欣、于勇的研究也证实,有关非正式学习的应用研究在国内备受学者青睐,成为研究的重点[3]。
任何理论的创立最终都是为了在实践中能够得到应用,否则,再完美的理论也会失去其存在的价值。人们把非正式学习理论应用到很多具体领域,说明非正式学习在实践中有很强的应用和研究价值,得到实践的欢迎。笔者以为,非正式学习越是在实践中受欢迎,就越需要加强对其理论方面的研究,以促进其不断发展完善,更好指导实践。
当前人们对非正式学习理论层面的探讨倾向于对其特征的关注,非正式学习的特征是其区别于正式学习的关键,也是人们认识和研究非正式学习的主要抓手,更是其吸引众人目光的焦点。但从研究的历程来看,对事物的认识还不能止步于此,还需μ卣鞅澈笏隐含的东西开展深入研究。事实上,对非正式学习的认识容易为其特征的表面所吸引,也容易因其表面的特征而疏忽对其内在的认识。
笔者认为,与正式学习相比,非正式学习外在的不同反映了其内在的变化,这个变化就是蕴含在非正式学习中的学习理念实现了转变。学习理念的不同是非正式学习区别于正式学习的关键,也是人们需要透过非正式学习特征的表面认识其内在的关键。基于这样的认识,笔者试图对非正式学习所蕴含的学习理念进行探讨,并求教于大家。
2 非正式学习体现的是后现代主义的知识观
现代知识观认为知识具有客观性、普遍性、价值中立性、实用性与功利性的特征。现代知识观对知识的客观性、普遍性、价值中立性和实用性及功利性的追求虽然消除了知识的主观性、个体性和不确定性等缺陷,但也带来一些问题,使知识缺少人性的温度,变得生硬、冷漠,这样的知识缺乏与现实世界的联系。知识因人的参与而生成,所以知识应体现人类的价值取向,现代知识观下的知识缺失价值取向,它异化了人与自然、人与人之间的关系。
知识的绝对客观性和确定性,在一定程度上导致人们只重视以符号系统形式保存、积累下来的社会知识,注重社会知识向学生个体的传授,而忽视了社会知识的个人化,把个人知识与社会知识简单地对立起来。忽视了从个人经验中获取自下而上的知识,个体在很大程度上只是在被动地接受知识,从而抑制了个体对知识的批判意识和能力。对非正式学习的理性认识反映了人们的知识观发生变化,这种变化通过后现代主义的知识观集中体现。
1)不再具有绝对的客观性,而是具有相对的不确定性。知识不是主体对客观世界直观的“镜式反映”的结果,而是主体与客体之间沟通和对话的结果,沟通和对话的过程基于主体的经验和所处的社会文化背景,知识是学习者通过意义建构的方式获得的[4]。这样的知识成为一种主体性的存在,这种主体性的存在导致知识不再具有绝对的客观性。
2)具有开放性,与封闭性相对立。知识系统是开放的,不是封闭的,各种突发事件、外部干扰、错误都有可能转化为学习契机,最终形成有价值的知识。
3)具有复杂性,与单一性相对立。现实世界是一个充满各种联系的网状世界,由多种交互作用的要素组成,个体处于这一网络之中而非网络之外,于是形成一种主体与客体、主观与客观相互交融的、复杂的知识状态。
4)传播方式的多样化。以往知识的传播主要依靠教师课堂传授和书本两种方式,当下知识的传播却可以依托各种技术,实现传播方式的大跨越。
3 非正式学习使人们平等地享有学习的权利
以往,人们习惯性地认为学习行为只能发生在教室中、课堂内,是那些走进学校坐在教室里的人的特殊权利,走出学校大门或无法进入学校大门的人不能享受学习的权利。这样的观念显然建立在传统的机构化和结构化了的教育体制之上,认为知识传播的活动和学习的行为只能以正式学习的形式发生在正规的教育机构中。这种观念反映了人们对获得知识的热切渴望,也折射出人们对正式学习的非理性认识,更是那些被排斥在教育体制之外的人们失落心理的真实体现。很明显,这种狭隘的认识自然地把大部分人排除在可以产生学习行为的主体之外,使人们无法平等地享有学习的权利。
相对于人的一生,人们在学校中的时间毕竟是短暂的,何况有的人一生都没有接受过学校教育。如果按照上述逻辑进行认识,能够进行学习的主体只能是人类社会的一小部分,大部分人是不能学习或不能继续学习的。现实给出的回答并非如此,常说不学习就会为社会所淘汰,为什么绝大多数的人没有继续进行学校中的学习行为而并没有被社会淘汰?答案只能是人们在以学校为代表的正规教育机构之外仍然进行着学习活动,即非正式学习的活动。非正式学习没有正规教育中过多的限制,是每个人天然的权利,尤其是那些已经结束学校教育或从未接受过学校教育的人们,他们依靠非正式学习很好地应对工作和生活中的各种挑战,不仅未被社会所淘汰,甚至成为紧跟时代步伐的不断创新的群体。非正式学习使人人都可以成为学习的主体,成为学习活动的真正主人。
4 知识来源的渠道不再局限
建立在传统的机构化和结构化了的教育体制之上的学习观念很自然地会认为知识来源的渠道主要是书本和教师。书本和教师固然是知识来源的重要渠道,尤其是那些已被高度程序化和理论化的知识。如果是在过去,人类知识总量不多和更新速度较慢的情况下,人们依靠书本和教师获得的知识完全可以应对工作和生活的要求,但当下的情况则完全不同。正如哈佛大学教授、著名的社会学家和未来学家丹尼尔・贝尔在1973年所述:“即将来临的后工业社会(即当下的社会)与以往工业社会有着很大的不同,从总体的广泛特征上说,如果工业社会以机器技术为基础,后工业社会是由知识技术形成的。如果资本与劳动是工业社会的主要结构特征,那么信息和知识则是后工业社会的主要结构特征。”[5]丹尼尔・贝尔还用中轴原理来形容知识处于中心地位,它是社会变革与制定政策的源泉。
知识社会初见端倪的当今世界印证了丹尼尔・贝尔40多年前的预见,在当下,知识具有绝对的核心地位。学者Blair通过长时间对数千家非金融企业的资产组成研究发现,以知识为主的无形资产在1978年的企业资产组成中平均占据20%,到1998年这个数字变成80%[6],可以肯定,目前这一比重会更高。同时,知识还以惊人的速度在不断更新。有研究表明,18世纪以前,知识更新速度为90年左右翻一番,20世纪90年代以来,知识更新加速到3~5年翻一番。知识如此重要,并且更新速度在不断加快,那种试图通过书本和教师等有限渠道来满足人们学习需要的做法与当前的实际是格格不入的。
非正式学习的知识是通过非教学性质的社会交往来获取的[1],因而非正式学习中知识的来源渠道是多元化的。从人的角度看,非正式学习中的知识可以来源于家人、朋友、同学、同事等工作和生活中可以直接接触到的所有人,也包括那些无法直接接触但可以借助媒介发生联系的人,甚至是素不相识的人。从来源的媒介看,可以是书本、报刊等传统媒介,也可以是电视、电脑、移动媒体等新媒介;从来源的场所看,可以是办公室、生产车间、会议室、图书馆、博物馆、地铁站等多种场所。
5 学习可以是一个愉快的过程
《论语》开篇即讲:“学而时习之,不亦说乎?”虽然不能对这句话进行简单解读,却可以明确地看出孔子认为学习是可以带来快乐的。学习不仅是智力活动的过程,也是人的内在心理活动过程,学习与人的内在心理、情绪等联系紧密。学习应该既是人们获得知识的过程,也是人们因内心得到满足而愉快的过程。因为人类不仅有学习知识的现实需求,同时在知识面前也充满好奇心,学习使人们的现实需求和好奇心可以同时得到满足。而现实中发生在教室中课堂里的正式学习往往事与愿违,不仅没有带给学习者快乐,反而使他们面对学习充满畏惧。
正式学习的过程经常是学习者被牵着鼻子被迫学习的过程,教师主导整个过程,从学习的发起到知识的传递,再到学习的结束,学习者都处在被动地位。英国著名首相丘吉尔曾说:“我随时准备投入学习,但是我不喜欢被教。”教师主导权的过度发挥限制了学习者主体作用的充分发挥。正式学习中传递的知识往往是脱离真实情境而高度抽象化的知识,如果教师再不注重教学的方法艺术,而是一味填鸭式地灌输,坐在教室里的学习者产生厌烦的痛苦心理是不难理解的。
更令学习者担忧的是正式学习往往伴随着考试,学习的结果都要通过考试成绩进行鉴定。考试应该是检验学习者学习状况的一种手段,目的应该是更好地促进学习。现实中,考试却成为学习的指挥棒,学习者沦为考试的奴隶。有的学习者因为考试成绩不佳,对自己的学习能力产生怀疑,使本来就不积极的学习心理更是雪上加霜。这种在正式学习中产生的失败学习心理其破坏性影响极大,不仅是学习成绩不佳的学习者在学校期间的困扰,也会使其在走出学校后面对以后的正式学习而唤起学习失败的记忆,从而失去继续学习的信心。
非正式学习中,学习者完全主导学习的过程,学习由学习者自我发起、自我控制、自我负责。知识不仅是学习者当下的现实需要,而且传递发生在真实的社会情境中,学习的过程甚至不易察觉,学习的结果也不被别人量化考核,学习者对结果自主负责,失败了也不会对学习者产生挫败心理,甚至会启示学习者寻找新的学习方法。非正式学习这种学习者内心对知识的真实需求,学习过程的自我主导和情境化,使得学习者在学习中处于一种自然放松状态,感受不到学习的压力。尤其是网络技术和多媒体技术的高度发达,更使非正式学习的过程充满愉快的体验。
参考文献
[1]余胜泉,毛芳.非正式学习:e-learning研究与实践的新领域[J].电化教育研究,2005(10):18-23.
[2]王妍莉,杨改学,等.基于内容分析法的非正式学习国内研究综述[J].远程教育杂志,2011(4):71-76.
[3]杨欣,于勇.非正式学习研究现状综述[J].现代教育技术,2010(11):14-18.
[4]何克抗,李文光.教育技术学[M].北京:北京师范大学出版社,2002:28.
[5]贝尔.后工业社会的来临[M].高,王宏周,魏章玲,译.北京:新华出版社,1997:156.
[6]Blair M M. Unseen wealth: report of the Brooking Task Force
关键词:农村金融;关系型融资;正式金融;非正式金融
文章编号:1003-4625(2008)04-0041-05 中图分类号:F830.6 文献标识码:A
一、引言
2006年底,以金融机构多元化和农村金融市场对内开放为核心的新一轮农村金融改革正式启动。截至2007年6月末,全国6个首批试点省(区)共有18家新型农村金融机构开业,从目前可获得资料来看,这些新型农村金融机构的出现,对激活农村金融市场、完善农村金融体系和改进农村金融服务产生了一定程度的积极影响。但由于可供考察的期限较短,我们尚无法判断这种影响在今后能够持续的强度和广度。事实上,更值得关注的问题是:这些新机构如何才能在农村金融市场上生存并发展下去。我们在2007年7月对安徽某地区县域金融状况的调查中发现,村镇银行、小额贷款公司等新机构的发展前景并不被看好,被调查的178家县域金融机构中只有32家对其表示了谨慎乐观。这次调查还发现,县域金融机构对当前农村金融关注最多的三个问题依次为:基层银行缺乏信贷自、支持农村经济发展力度弱化、政府部门的政策配套措施不到位以及农民的有效需求得不到满足;而对农村资金外流、民间金融兴起以及农村金融风险等问题的关注相对较少。这不由得引起我们进一步思考:现有农村金融问题能否通过扩大基层银行的信贷自得到解决,正规金融与民间金融之间应该存在着怎样的关系。
由此,我们引入了关系型融资。上世纪80年代,Fama(1985)和James(1987)等人对银行贷款特点和价值的研究引起了众多学者对关系型融资问题的关注。如今,关系型融资已成为当代经济理论研究的前沿问题。大量的研究成果表明,出资人在与借款人长期交往过程中可以了解到许多内部信息,二者之间的密切关系不仅构成了出资人的比较优势,也增加了借款人的价值,因此,发展关系型融资的意义十分显著。迄今为止,人们对关系型融资的研究大多围绕着中小企业而展开,取得了丰硕的成果。农村领域的融资活动与中小企业融资存在着许多共同之处,借鉴现有的研究成果,将关系型融资引入农村金融领域,可以为我们提供一个全新的视角。
二、关系型融资的理论考察
(一)内涵界定
关于关系型融资,目前还没有统一的定义。如,青木昌彦和瑟达尔・丁克(1997)认为,“关系型融资是这样一种融资形式,出资者在一系列事先未明确的情况下,为了将来不断获得租金而增加融资。”Peterson和Raian(1994)从企业出发,把关系型融资定义为能使企业获得更低融资成本和更多资金的紧密的融资关系,此关系以存在信息生产的规模经济且信息是耐用和不能轻易转移为前提。而Boot(2000)则从金融中介出发,将关系型融资定义为金融中介提供的金融服务,是为了获取特定客户的专有信息,并通过长期客户关系或范围经济获得收益。
尽管在概念上仍然存在分歧,但对关系型融资内涵的研究已取得了不少共识:(1)关系型融资并不仅限于银行贷款领域。这有两层含义:其一-,除商业银行以外,其他金融中介也会从事关系型融资,如投资银行、财务公司等;其二,就商业银行而言,与客户之间的关系不仅体现相互间的资金借贷上,还体现在其他相关金融服务中,如银行为客户提供支付、等金融服务;其三,除业务以外,银行与客户之间的关系还会延伸到其他领域,如互相持有股权、互派董事等。(2)交往持续时间的长短是衡量融资关系深厚程度的一个重要指标。维持关系通常意味着融资双方为了获得将来的利益而愿意作出暂时的牺牲,如一家银行可以通过提供低于成本的期初利率来吸引借款人,而希望能在以后对其收取较高的利率来补偿先前的损失。相反,一家企业可能开始情愿接受较高利率的贷款,期望能够与银行建立一种长期关系为将来换取较低的利率。(3)专有信息的生产与使用贯穿于关系型融资的全过程。这里所说的专有信息是指可利用的公开信息以外的信息,这些信息通常处于保密状态,可通过与借款人的多重交互进行收集。获取专有信息是融资双方建立长期关系的直接动因,而专有信息的质量又在很大程度上决定了关系型融资效应的发挥。
(二)效应分析
对于关系型融资效应的分析一直是关系型融资理论的核心。现有的研究表明,发展关系型融资能显著解决信贷市场上存在的信息不对称问题,这归因于前面提到的专有信息的生产和使用。青木昌彦和瑟达尔・丁克(1997)认为,正是出资人的信息优势使其拥有获取租金的机会,这些租金不仅包括信息租金,还包括出资人通过成本分担、声誉、特殊关系、金融约束和政策设定的相机治理等获得的其他租金。何韧(2005)指出,除了上述租金外,关系型融资还能给银行带来其他效应,如提升合约的灵活性、拓展业务范围和提高市场份额。同样,关系型融资也能给借款人创造价值,如提高贷款的可获得性。
除了关注关系型融资的积极效应,一些学者对其可能引发的问题也进行了研究。对出资人而言,最主要的问题是存在预算软约束(soft budget con,straint),当借款人陷入财务困境时,为了能收回前期的贷款,出资人可能会被迫答应借款人的再融资要求。Boot(2000)认为,解决这一问题的办法是对银行贷款设定最高等级的优先偿还权,以便于银行在借款人陷入财务危机时对其进行干预。而关系型融资给借款人带来的最大问题是锁定效应(hold-up),即“敲竹杠”。通过建立和维持长期关系,出资人在借款人专有信息方面取得了垄断地位,借款人很容易被锁定在原有关系上,这可能使其在事后面临一个更高的贷款利率要求(Padilla和Pagano,1997),即出资人的“敲竹杠”行为。解决这一问题的办法是保持多个融资关系,通过出资人之间的竞争来降低单一出资人的信息垄断。当然这样做也是有成本的,不仅会加大借款人的交易费用(何韧,2005),还会恶化信用的可利用性(Ongena和Smith,2000)。
(三)组织基础
尽管不同形式的金融中介都可能存在关系型融资,但什么样的组织形式更适合关系型融资的建立和维持?Stein(2002)证明不容易传递的软信息更需要分权化的组织形式,而获取软信息正是关系型融资的基本动因,由此得出结论,分权化的组织形式更适合关系型融资。张捷(2002)构建的银行组织结构
差异与贷款决策权的最优配置模型对关系型融资的组织基础也作出了很好的解释。在科层组织中,关系型融资的决策成本包括调查借款人信用状况所需的信息成本和监督决策人产生的成本。信息成本随着调查人与借款人距离(即授权分散度)的拉近而下降,而成本则相反,随着授权的分散而上升。这样,银行的组织结构问题就成为如何在获得既定信息条件下使信息成本和成本的总和降到最低。从理论上讲,组织层级较多的大银行可以依靠众多的、贴近借款人的分支机构收集信息,因此大银行和小银行面临着相同的信息成本线。但由于层级较多,复杂,大银行则需要支付更高的成本,这使得大银行难以将决策权配置到与小银行相同的低层级上去,因而可以证明,小银行比大银行更适合关系型融资。
(四)外部环境
影响关系型融资的外部因素有很多,如中小企业在经济体系中的地位、金融政策、银行业竞争状况、资本市场发育程度,等等。青木昌彦等(1997)通过对日本主办银行制度的分析得出结论,政府实施金融约束政策更有利于关系型融资的发展。通过对利率水平和机构准入的控制,约束性的金融政策可以为银行创造“特许权价值”(franchise value),这使得银行会更加注意与企业保持长期关系,减少敲竹杠行为。反过来,金融管制的放松则可能会弱化关系型融资。实际上,金融政策对关系型融资的影响是多方面的。例如,关系型融资大多依赖于只可意会的软信息,很难向第三方明示,如果监管当局对银行信贷业务干预程度较深、监管标准要求较高,很可能会阻碍关系型融资的发展。
同样,银行业的竞争态势对关系型融资的影响也是双向和复杂的。当银行间竞争加剧时,一方面,银行从关系型融资中获得的利润下降,可能会导致银行减少对关系的专用性投资(Petersen和Rajan,1995);另一方面,由于竞争加剧更加显现了关系型融资的价值,这反而可能促使银行进行更多的关系型融资(Boot和Thakor,2000)。当然,这些看似矛盾的观点正说明了适度竞争对于关系型融资的重要性。然而,如何判定竞争是否适度?现有的文献对此还缺乏进一步的解释。
三、农村金融运行特征的简要分析
(一)信息不对称的相对性
金融业本身就是一个信息不对称现象较为突出的行业,而农村经济运行的特点使得农村金融市场上信息不对称现象更为严重。相对于城市,农村社会的经济主体数量多、规模小、地域分散且运作不规范,这使得银行既难以在贷前通过周密调查以甄别借款人的风险程度,也难以在贷后通过严格监督以保障贷款的安全,再加上农村物品可抵押条件的天然不足,在这种状况下,银行的理性选择就是减少供给。因此,供不应求是农村金融市场的典型状态。
近年来的研究也关注到,尽管存在着严重的信息不对称,农民的信誉并不比其他社会群体差,无论是尤努斯创办格莱珉银行的成功经验,还是一直以来我国农村大量存在的民间借贷,都证实了这一点。蒋永穆等(2006)运用农户借贷过程中存在的非正式制度,即农户借贷一般以血缘和地缘为基础,靠亲情、道德、网络、文化和村庄信任来维系,对此进行了解释。除了非正式制度的存在,农村金融市场的信息特征也有助于我们理解这一现象。由于独特的地理环境及生产特点,农村社会的封闭性特征较为明显,各种各样的社群,如家庭、氏族、邻里、村落构成了农民的“社会圈子”。在这些熟悉的社会圈子中,大家通过长期的共同生活和交往互动建立了较为密切的关系,每个人的私人信息都成了具有高度共享性和流通性的共同知识,从这个意义上说,圈子内的私人信息都是对称的。最核心的圈子当然是家庭,从家庭到氏族或邻里、到村落、再到乡镇……,随着圈子的扩大,人与人之间的关系越来越松散,信息在收集和传递过程中发生漏损的现象越来越严重,信息不对称现象也就随之产生。
由此,可以得出结论:农村金融市场的信息不对称是一个相对概念,一方面表现为常规金融运作中所需的“硬信息”极度匮乏;另一方面又表现为大量的、被封闭在一个个相对狭小圈子内的“软信息”因缺乏传递而被浪费。
(二)金融结构的二元性
农村信贷的提供者有两类,一类是正式的金融机构,主要有政府银行、商业银行等;另一类是非正式放贷人,可能是土地主、商人、店主等,也可能是农民自己。如前所述,由于农村存在信息不对称和可抵押品缺乏等问题,正式金融安排难以满足农村金融需求。在正式金融的体系内,不同机构对待农村金融的态度也是截然不同的,出于规模效应的考虑,大型金融机构往往只把农村金融市场作为其吸收存款、筹措资金的场地,很少涉足农村贷款。
现有的研究成果表明(如周立,2005),非正式金融安排在解决农村信息不对称、可抵押品缺乏等问题方面有自己独特的优势。因此,非正式金融安排在农村的生存发展,不仅具有合理性,而且具有不可替代的必要性。现实也证明,即使在那些政府努力向农村扩大信贷的国家,非正式信贷市场仍然十分繁荣。比如,1951年后印度政府努力通过官方渠道扩展了农村信贷,但村庄放贷者并没有因此消失,仍然占据了24.3%的债务。泰国也是如此,政府在1966专门成立了农业银行和农业合作社,中央银行甚至以发放备忘录的形式要求每家商业银行至少将其贷款总量的5%贷向农业部门,但直到20世纪80年代末,非正式放贷仍占据了半壁江山。当然,非正式金融安排也存在一些不足,如不能提供长期贷款,且存在金额较小、利率较高、可获得性不强的弱点。
现有的文献论证了农村金融二元制存在的合理性,但在对两类金融安排的地位认识上还存在分歧。如周立(2005)认为,在农村的放贷应以非正式部门为主。世界银行(1989)提出,应使非正式放贷有条件纳入正式金融机构之内,具体措施包括促进非正式金融与正式金融之间的联系;在法律环境改善条件下,规范非正式金融业务,使其与正式金融机构相互协调,互相弥补业务与能力的缺陷,从而扩大金融服务的范围等。我们认为,由于非正式金融的发展还存在着法律、监管及自身能力等多方面的障碍,很难在短期内成为农村放贷的主体,因此,世界银行的观点更符合当前中国的实际。
(三)跨期平滑的困难性
为经济主体提供跨期平滑是金融体系的重要功能之一。由于农村金融市场欠发达,可以利用的金融工具品种较少,因此农村经济主体的跨期平滑更多是通过存贷款来完成。传统的农业融资理论认为,农村居民、特别是贫困阶层没有储蓄能力,农村面临的是资金不足问题。然而现实却表明,穷人同样有储蓄能力。以享誉盛名的格莱珉银行为例,其所有贷款均由自身资源支持,来自贷款者与非贷款者的储蓄已达其待偿贷款的97%。同样,我国多年来持续不断的农村资金外流也表明,农民的储蓄意愿与储蓄能
力一直较强。
然而,由于农业具有生产周期长、季节性强、易受自然灾害影响等特点,农民的收入常常处于不稳定状态,这要求农民不仅要能够实现季节性收入和连续性支出之间的跨期平滑,更为关键的,还要求其在面临婚丧嫁娶、生病上学等突发性的大额而刚性的需求时,能够获得必要的融资。一直以来,中国农民的借贷需求结构并没有发生根本性变化,非生产性借贷仍然是最主要的金融需求。在这种状况下,没有融资渠道,不仅意味着农民的再生产链条可能中断,甚至连基本生活都会因缺平滑手段而成为问题。
问题并不仅止于此,农民的跨期平滑要求还反映在对融资成本跨期分担的需求上。由于农村金融面临的风险大、交易费用高,放贷人一般都会要求较高的利率水平。对于一位普通的农民而言,即便不考虑农业投资的长期性、高风险和低盈利性,面对高昂的融资成本,融资活动显然也是难以为继的,融资渠道的解决充其量只能够缓解暂时的资金矛盾,很难为其再生产提供持续帮助。据温铁军(1999)的调查,民间借贷的发生率高达95%,其中高利贷发生频率是85%,从用途来看,高达89%的借贷用于生活、应急及其他非农业生产支出,仅有11%的借贷用于农业生产。这表明,民间借贷对农业再生产的意义并不显著。跨期成本分担的提供显然难以依靠非正式放贷人,其原因不仅在于非正式放贷人具有天然的逐利性,还在于,与正规金融安排相比,非正式放贷往往以自然人形式存在,而自然人生命的有限性决定了这种制度安排的短期性。
四、构建基于关系型融资的农村金融运行机制
通过上述分析,我们构建了一个基于关系型融资的农村金融运行机制(见下图,箭头表示资金的流向),基本逻辑如下:
1.发展关系型融资显然有助于解决农村金融市场的信息不对称、可抵押品不足、跨期平滑手段缺乏等问题,进而提高农村信贷的可利用性,增加农村社会总福利。
2.建立和维持关系型融资的核心是对专有信息的占有和使用。要求金融机构与所有农户直接建立一对一的关系,这显然是不经济的,也是不现实的。通过市场细分,金融机构可与少数的优质农户直接建立较密切的融资关系,而无法进一步覆盖大量的普通农户。
3.鉴于农村地区信息结构的圈层性特点和非正式金融在处理信息不对称问题上具有的优势,可考虑在金融机构与普通农户之间设置一个中间环节――非正式放贷人。具体的设计是:首先把分散的农户按其所处的信息圈进行分类,在每一个信息圈内确定一名或多名的非正式放贷人,这些放贷人可以是该圈中原来就存在的非正式放贷人,也可以是某个核心人物。进而,让这些非正式放贷人充当金融机构与普通农户之间的贷款桥梁,他们首先从金融机构获得贷款,然后再利用自身的信息优势,将贷款转贷给普通农户。需要明确的是,非正式放贷人不应该有吸收存款的功能。这样,就构建了一个农村资金的体内循环,即:农户――金融机构――非正式放贷人――农户。
4.基于成本和信息成本总和最小化原则,农村地区宜发展中小型金融机构。适当增加中小型金融机构数量,引入竞争机制,有助于规避关系型融资中容易出现的“敲竹杠”问题。这一安排同样适用于非正式放贷人。鼓励中小型金融机构与大型金融机构之间建立相对密切联系,如相互持股、人员互派、业务等,打通将外部资金引入农村的渠道。
5.政府应采取积极措施保护和促进关系型融资的发展,具体包括:明确非正式放贷人的合法地位;通过市场准入政策的实施,形成和保持农村金融市场的合理竞争格局;采取适当的利率管制,为农村金融机构创造出“特许权价值”,引导其行为的长期化。
五、结束语
这样,我们就可以对本文开头提出的问题作出解答:受成本和信息成本总和最小化的条件限制,大型商业银行显然不会轻易下放信贷决策权,也就是说,现有的农村金融问题无法通过扩大基层商业银行的信贷自得到解决,为此,必须引入中小型金融机构。快速转变业务经营方式,积极发展关系型融资,则是这些中小型金融机构在农村金融市场上应有的生存之道。正规金融机构发展关系型融资的对象不仅可以是贷款的直接使用者(农户),也可以是其他资金中介者(非正式放贷人)。在适当的机制下,正规金融机构与民间金融之间完全可以发展成优势互补、共生共荣的关系。
论文摘要:随着农村经济发展的需要,我国农村金融机构体系已形成,但各类农村金融机构在农村金融服务中的情况有所不同。通过对农村金融机构体系构成的总结,重点分别对传统正规农村金融机构、创新型农村金融机构及非正式农村金融机构在农村金融服务中的情况进行分析。
一、我国农村金融机构体系简介
改革开放至今,我国农村金融市场不断发展,并积极活跃起来,形成了包括政策性、商业性、合作性金融机构在内的,以传统正规金融为主导、以农村信用合作社为核心、以创新型农村金融机构及非正式金融机构为补充的农村金融机构体系。传统正规农村金融机构主要有中国农业银行、中国农业发展银行及农村信用社;创新型正规农村金融机构主要有邮政储蓄银行、村镇银行、农村商业银行及小额贷款公司;非正式金融机构主要有私人钱庄、当铺、私人借贷、高利贷、合会等。
二、传统正规农村金融机构在农村金融服务中的情况分析
1996年以前,农村金融正式安排的主要形式是中国农业银行、中国农业发展银行和农村信用社。自1996年中国农业银行与农村信用社行社分离、国有银行逐渐退出农村金融市场以来,农村正式金融安排的农业贷款和乡镇企业贷款呈现萎缩趋势。为“三农”提供金融服务的重担落在农村信用社身上。但实际运行时,农村信用社并没有真正担起这个重担,它在经营过程中,更多地是以追求利润为目的,偏离了为社员服务的合作宗旨,农村资金缺口不但没有减少,反而呈现扩大趋势。wwW.133229.coM为了解决“三农”资金支持,国家加大政策调整力度:中国农业发展银行在制定政策时,要更多地考虑到“三农”;中国农业银行转向商业化的同时,政策方针首要还是面向三农;农村信用社继续发挥在“三农”中的核心作用。
(一)中国农业发展银行在农村金融服务中的情况分析
中国农业发展银行是以政策为导向的国有农业信贷机构,其业务范围主要是办理农副产品国家专项储备和收购贷款,办理扶贫贷款和农业综合开发贷款。但中国农业发展银行并不与农民直接发生信贷业务关系,这使它无法直接延伸到最基层去顾及农户的基本金融需要。目前,农业发展银行的资金来源渠道单一,只有中国人民银行的再贷款。为了更好地发挥中国农业发展银行在农村金融中的服务作用,我们应积极探索新的资金来源渠道。可将一部分邮政储蓄、社会保障资金等转存入农业发展银行;鼓励国家开发性金融参与新农村建设,使开发性金融更多地参与农村道路、电力等基础设施建设和农业产业化、农业资源开发项目的投资。
(二)中国农业银行在农村金融服务中的情况分析
中国农业银行的业务主要放在筹措资金保证支付和清算票据上,近年来,其经营重心明确向商业化方向转变,业务范围也由广大农村向城市及经济发达地区倾斜。目前,农业银行在农村的业务重点主要放在支持农村产业化过程中的龙头企业上,通过支持龙头企业发展,带动整个农村经济的发展,实现农业银行在农村金融中的作用。
(三)农村信用社在农村金融服务中的情况分析
农村信用社的建立与自然经济、小商品经济发展直接相关。农村信用社服务对象主要是农业生产者和小商品生产者。主要是因为农业生产者和小商品生产者对资金需要存在季节性、零散、小数额、小规模的特点,使得小生产者和农民很难得到银行贷款的支持,但客观上生产和流通的发展又必须解决资本不足的困难,农村信用社这时就能起到很好的金融服务作用。随着国家清理整顿农村“两会一部”、国有商业银行部分机构从农村市场退出,农村信用社一段时间内在农村金融服务中起到近乎垄断的作用。但农业经济的风险相对比较大,农信社不良贷款也不断增多,农信社要想更好服务三农的同时,又能实现利润最大化,还需多多努力。
传统的农村金融机构的功能主要是为农村建设提供政策指定范围内的资金支持,而市场经济体制促使金融机构追求利益,所以,仅仅以行政命令或者建立以完成农贷资金任务为评价指数的绩效制度是不足以支持新农村建设的。政府应给予农贷行为一个成熟的金融环境并制定相关扶持政策,以此激发正规农村金融机构在合适条件下主动寻找农贷机会,并最终解决农村金融供求失衡问题。
三、创新型农村金融供给机构在农村金融服务中的情况分析
传统正规农村金融机构虽然在“三农”服务中起主导作用,但这些传统正规农村金融机构商业化倾向越来越明显,一定程度上阻碍了新农村建设。因此,国家有针对性地创新农村金融机构,即允许一些社会资金进入农村金融市场,以完善农村金融市场竞争机制,并解决我国农村建设资金供给总量不足的问题。从2006年开始,我国已逐步让邮政储蓄银行、村镇银行及小额贷款公司进入农村金融市场,在资金供给上已解决部分问题。
(一)邮政储蓄银行在农村金融服务中的情况分析
2006年12月31日,经国务院同意,中国银监会正式批准中国邮政储蓄银行成立。2007年3月6日,经中国政府批准,中国邮政储蓄银行有限责任公司依法成立。2007年3
月20日,中国邮政储蓄银行成立仪式在北京举行。邮政储蓄银行充分依托和发挥网络优势,完善城乡金融服务功能,以零售业务和中间业务为主,为城市社区和广大农村地区居民提供基础金融服务。主要是基于邮政储蓄有2/3的网点分布在县及县以下农村地区,特别是在一些偏远地区,邮政储蓄是当地居民唯一可获得的金融服务,因此,从满足广大农村群众日益增长的基础金融需求,完善农村金融服务角度出发,邮政储蓄银行的农村网点主要是从服务“三农”的大局出发,加大邮储资金支农力度,扩大农村基础金融服务的覆盖面和满足度。目前,中国人民银行已降低了支付给邮政储蓄的利率,现在的关键是建立对农村的“输血”机制,使邮政储蓄资金回流农业和农村,实现“取之于民,用之于民”的良性循环。
(二)村镇银行在农村金融中的金融服务情况分析
村镇银行的设立是我国银行业市场准入政策的重大突破,也是农村金融组织模式的一次重要改革,一方面增加了我国农村金融供给的新渠道,另一方面也有利于竞争性农村金融市场的构建。但村镇银行的发展过程中还存在一些制约因素:(1)村镇银行的数量近年来虽不断增多,发挥的作用也不断增大,一定程度上满足了部分农户及农业的资金需求,但和我国众多的农村人口及需要资金的乡镇企业和农户个人比,它们所起的作用是微不足道的;(2)村镇银行多数设立在经济发展比较好的区域,部分乡镇只有一家,多数比较偏僻及经济发展不好的乡镇根本就没有,同时,这些偏僻的乡镇多数是没有任何金融机构的,即使有其他金融机构,多数也只有一家,故这个地区“三农”对资金的需要是很难得到解决的;(3)村镇银行作为新兴力量,多数人并不认可它,对它也不是很了解,导致它发展过程还存在一些困难。村镇银行存在吸储难、利润低、风险高等问题,另外,村镇银行的结算渠道、现金供应问题及存款准备金率等问题至今也还没有得到有效解决。故要想让村镇银行更好地为农村金融服务,还需作出很多努力。
(三)农村商业银行在农村金融服务中的情况分析
经中国人民银行批准,2001年11月28日,国内首家农村商业银行——张家港市农村商业银行正式挂牌营业。农村商业银行是农村金融的主力军,在解决“三农”问题,推进城乡统筹中,具有重要作用。为适应农村各经济主体对商业性金融的需求,应加快组建新的农村商业银行,一定程度上可由个人和企业等出资组建。但我国银行业不对个人开放,农村信用社改组成农村商业银行时虽然允许个人入股,但不允许个人出资组建商业银行,这必将阻碍农村商业银行的发展。
(四)小额贷款公司在农村金融服务中的情况分析
小额贷款公司是由自然人、企业法人与其他社会组织投资设立,不吸收公众存款,经营小额贷款业务的有限责任公司或股份有限公司。小额贷款公司的出现在满足农村金融供给方面起到一定的作用,这部分作用主要是基于部分农户或企业在传统正规农村金融机构那贷不到款,只好选择小额贷款公司。小额贷款公司的资金来源主要靠自然人或法人及其他社会组织投资,不能吸收存款,它的贷款利率是比较高的。小额贷款公司获得高利率的同时,风险也伴随高利率产生了,加上我国金融机构的存款保险制度还没有建立,故小额信贷公司如不能调整好风险与收益的问题,是非常容易退出市场的,这将会带来一系列相关问题。国家的监管机构应做好政策支持和监管,让小额信贷公司真正为农村金融做一些服务。
四、非正式金融供给机构在农村金融服务中的情况分析
非正式金融机构主要包括:私人钱庄、当铺、私人借贷、高利贷、合会等。在农村经济不断发展的过程中,农村金融体制改革滞后,农村正规金融机构不能满足农村居民和乡镇企业日益增长的金融需求,非正式金融机构因此得以迅速发展。非正式金融机构为农户和乡镇企业融资起到了一定的积极作用,但也存在着大量的不规范市场交易,表现在:非正式金融机构在经济利益的驱使下,往往从事违法活动和高风险投机甚至是金融欺诈活动,存在着极大的金融风险。风险虽然比较大,但非正式金融机构至今还存在的原因主要是基于农村金融供求的现实客观性:从资金供给方面看,是因为民间借贷的利率远高于银行存款,到金融机构存款不方便;从资金需求方面来看,主要是正规的金融机构信贷手续繁琐、服务态度欠佳,而民间借贷迅速、便捷且多不需担保等。
从上面的分析,可以看出建国以来,我国农村金融供给方式,即农村金融机构数量不断增加,农村金融组织体系不断重构。但事实上还是没有解决我国农村金融供给不足问题。要想真正解决农村金融供给不足的问题,还需更好地发展现有的这些农村金融供给方式的作用,让它们实现服务“三农”价值最大化。
参考文献:
在他们之中到处存在的替换储蓄和信用协会——非正式的金融机构(IFIs),是远古的起源。被贫穷的和非贫穷的当地人拥有自我管理的自助组织,通过动员他们的自己资源,在他们的利润扣除成本后,他们获得了成长。随着经济的发展,他们已经进入新的领域且数量增多,规模和多样性,但最终,大多数仍然受制于规模、推广和存续时间。他们最好是单独下,还是应该得到帮助,以提高他们的业务,并融入更广泛的金融市场?在有利的政策条件下,其中一些会自发地利用机会,演变成半正式的或正规小额信贷机构(小额信贷机构)。这通常会产生巨大的效益:金融深化,可持续性和推广。捐助者可以利用这些土著基金会和支持各种体制方案的发展,其中包括:激励主导的互动;鼓励在缺乏金融服务的地区建立新的国际金融机构;连接国际金融、小额信贷机构与银行;加强非政府组织(非政府组织)作为发起人的良好做法,以及在非抑制的政策环境中,促进恰当的法律形式,授予审慎监管和监督。
关键词:小额信贷,微储金,非正规金融,自助团体
1.非正规金融,自助组织
在1967年3月,在我的第一次实地考察在利比里亚,我有机会观察一组12个属于马诺的在田地中砍树的农民。在他们开始工作,他们带上锄头形面具,变成动物,唱歌。一个变成了狮子,另一个为布什猪等。他们在整个一天中继续模仿这些动物,在自己的土地上辛勤劳动。我知道我遇到严肃的事情;在这一天结束的时候,当他们脱掉面具和变回人类,我开始提问。我了解到:我获悉他们作为一个团体工作,依次处理每一个的地,实行被人实施的所有任务。对由于性别的原因,女性组织他们的自己团体(Seibel,1967)。在接踵而来的二年的时间里,对利比里亚的每个17个族群的后续访问期间,我继续提出问题。研究开始于团体工作;以非正式金融结束。
在利比里亚,我发现人们组成的自助团体,其中每个人定期等量的贡献宝贵的东西:劳动力,大米,金钱或其他物品。在东北的戈班迪,洛马和基西,你仍然可以发现大量被扭的铁棍棒,有着平和圆的外形,所谓的Kissi便士。在阿梅利比里亚介绍了美元之前,它曾是当地货币。在所有这些团体,在一定时期内,一位参与者可以获得数倍于他个人的好处:砍树木种水稻等均能获得相应团体的帮助。当每个会员收到了总额超过一次时,这个周期已经完成。一个新的周期可以从相同或不同的成员中开始。
劳动积累和分配,大米和金钱似乎是三个不同形式的经济合作。然而,在我于1985年在象牙海岸会见的一个农民看来,它们都是关于金融中介:“Letravail,c''''estnotreargent!”。在加纳,1979年,我看到了妇女群体的共同生产棕榈油。在一定的时间里,他们在市场上出售棕榈油,所得收益分配给小组的成员。大多数这些团体还提供了社会保险的分配稀缺资源,而且向紧急情况下的各成员提供援助,早期这主要是食品,而现在它通常是金钱。
随着经济的钱,这些非正式的金融机构(IFIs)并没有失去其活力。恰恰相反,他们已经成倍增加,无论在数量和多样性。银行,其不恰当的产品和做法,都没有阻止IFIs的发展。在许多情况下,即使是商业和中央银行的工作人员(如印度尼西亚银行)已经被发现参与。一些银行甚至通过了金融技术的使用,如每日存款收集是通过在印度尼西亚巴厘的商业银行和在菲律宾的北棉兰老岛开发银行。
2.从传统的小额贷款组织到微观金融
我的第一个研究,在20世纪60年代用于传统组织(赛贝尔与安培,1974年),一项条款那,充其量,唤起人类学家的兴趣。在20世纪70年代,技术援助机构发现这些组织是(根据弗森100年前所使用的一个古老的名字):自助团体(赛贝尔&Damachi,1982年)。在1980年代中期,他们变成了非正规金融机构(赛贝尔与马克思,1987年)。最后,在1990年,在1989年关于微型企业的世界银行会议上,我向在科罗拉多的博耳德经济学院建议,它提供的计划一部分,其在世界银行业和金融项下的小额信贷,既包括微储金和小额信贷(赛贝尔,1996年)。这种新的条款反映它愈加地难以清楚地识别正式和非正式的起源和实践的事实。
3.Dhikuti,小的企业家的自我帮助财政公司
Dhikuti的小商人自助金融公司,在全世界能找到许多其他形式的体制。在尼泊尔,体制改革已采取了不同的路线。直到20世纪50年代,dikur或dhikuti是一个简单的微储金之间的塔卡里贸易商协会。自那时以来,在尼泊尔,它已经扩展到所有城镇和大多数民族,并成为小商人的自助银行(赛贝尔&什雷斯塔,1988年)。当商业机会成长和钱成为不足,秘密的招标(也在中国和越南广泛分布)按彩票取代分配。例如,在第一个轮回,最低的投标人可能接受600美元的1000美元的一个罐,减少个人捐款的40%或将余额400美元到一个新出现的贷款基金。
在回应允许财政公司的机构一条新的法律,第一,dhikuti现已开始登记为金融公司,这大大改变了传统模式的微储蓄和信贷。最突出的是喜马拉雅财政节余公司,把各种储蓄和信贷产品提供给整个尼泊尔的穷人和近穷的人。一度,在新的中央银行规则导致储存中收藏家的数目和增长缩减以前,多达600个日常的储金收藏家搜集每日0.15美元的押金总计。(赛贝尔和施拉德,1999年)4.金融服务协会(FSAs):被农发基金开拓的一项选择
金融服务协会(FSAs)的概念和发展是是农发基金创新的原则基础上的土著式储蓄和信贷协会:,由穷人所有和自我管理,自力更生和可持续性的,接近地方的金融中介。为了在没有银行设施的在村一级的地区,促进提供具有成本效益的金融服务,1994年,农发基金第一次在南非共和国引入这个模型,随后在1996年是在刚果共和国,1997年则是在几内亚和贝宁湾共和国。在加纳的模型介绍,尤其在带银行设施稀少的北方乡村区域,被在计划。FSA模型通过以公平的形式动员本地储金,避免使用外部基金,而且以快速的周转机制把它们转化成股东所需的小额贷款。FSA模型的显著特征如下:
(a)接近.FSA是一家有可变资本且被股东(当地居民)拥有与运营的合资公司。
(b)储蓄.动员地方性的储蓄作为股份,而非存款.购买股份的主要激励措施是地方性资源的积聚和储蓄的安全。
(c)会计.记录,包括年度账户的结束,是由当地的FSA自己完成。会计和行政程序的简化和透明基于当地的做法和经验。
(d)管理的自。所有的股东作出决定并实行,包括他们自身的信用检查。一个会员的股份数目没有上限,但没有股东可以有10个以上的票,所有主要的管理一般在大会作出决定。
(e)控制.机制的内部和外部控制构成一个有机的整体,有利于快速实现高度自治和自我调节。
(f)收益性.盈利的能力。股东为自己利润的生成而确定FSA的战略;关注盈利能力是所有决策的一个组成部分。
(g)贷款项目业务.FSA以公正的形式动员金融资源,在其职权业务范围内,为投资到该地区。协会的主要金融产品代表是非常短期小额贷款,能服务其80%的成员并促进社会经济的发展。其提供的金融服务,可能是扩大参与,但只有在两种分析信贷的成本和方式,以实现一个可以接受的之间的权衡的财政状况和金融厅对借款人的盈利能力。
(h)可持续性。成员确定自己的战略,对储备的构成,为了管理风险、资本报酬和决策拨备营运成本,坏帐准备和对抗通货膨胀以实现资本的保值。
(i)网络.FSAs的创新能够刺激当地的机构和网络提供核心服务给FSAs。同样地,FSAs能够提供便利给正规的金融机构到农村市场。因此,FSA的概念是一种村民自己发起、拥有和经营的,灵活的小额信贷模式,它向农村地区提供低成本的金融服务,建立村一级的财务结构。它又解决正式和非正式的金融实体之间缺乏互动的问题。(世界银行,国际农业发展基金会和Tounessi,2000年)
5.连接银行业
在他们的自己倡议(有时借助顾问的建议),非正式的金融机构开始了很多的连接,大部分在合作社和银行储存话。但是非正式的,这些机构很难从这些银行或合作社获得信贷。这是在亚洲和太平洋的亚太农村和农业信贷协会(APRACA),曼谷协会中央和农村,农业银行,进行干预。越来越多的会员机构,如印度尼西亚银行,菲律宾的土地储备银行,支持农业和农村发展的印度国家银行(NABARD),和支持农业和农业合作社(BAAC)的泰国的银行,鼓励银行和非政府组织,在商业的条款上,与现有的金融自助团体合作(Ghate,1992;Kropp等。1989;赛贝尔&Parhusip,1992;赛贝尔,1996),从而降低了贷款人和借款人以及存款者和储户的交易成本。
这是亚洲国家的政策框架下,有利于金融创新,行之有效的方法,成本包括利率和体制的可行性。在非洲,那里的政策环境是不利的,或不太稳定,如在尼日利亚,APRACA的姐妹组织,非洲农村和农业信贷协会(AFRACA)发现它更难以促进银行的连锁。然而,在布基纳法索,它的一些成员机构,如国家银行农业信贷杜(国家推行的);津巴布韦农业金融公司(AFC)和尼日利亚中央银行,进行了有希望的倡议。在加纳,世界银行,国际农业发展基金会和非洲开发银行正在制定一项新的行动,以联接土著储蓄和信贷协会,即所谓的苏苏俱乐部,并每天向银行存款收藏家。
6.作为好的实践促进者的非政府组织
非政府组织可以发挥特殊的作用,促进健全微观金融机构(多边金融机构)。它们可以传播信息和组织培训计划,如孟加拉国的Grameen银行。通过培训(视需要而定),他们可以协助小机构改善其生存和提高他们的法律地位。它们还可以开展金融业务的,在许多国家,妨碍存款收集。但是,如果他们真的是对金融业务感兴趣,他们应该登记为农村或商业银行,金融公司或储蓄和信贷合作社。有些已经成功地走上了这条道路,仅举几例:玻利维亚的BancoSol银行,在印度尼西亚银行的Danarta银行和许多其他非政府组织,和菲律宾的农业和农村发展的中心支柱——农村银行(赛贝尔和托雷斯1999年)。
非政府组织可能会传播小额贷款的良好的做法(但并非最佳做法,引起普遍有效的概念的最佳解决方案)。好的实践对于小额金融服务的可持续性是至关重要的。它们可能包括:
*调动内部资源的体制,通过吸收储蓄、更高利益、贷款利率、股本、利润和保险保费,以自力更生。
*动员微储金作为微型企业或农户的自有资金,包括自愿可撤回的储蓄,定期存款,强制性定期储蓄,奖励储蓄和日常储蓄的收集。
*适当的小额信贷产品,越来越根据偿还的表现和吸收能力,短期信贷主要是根据客户分期付款的能力,坚持及时还款,市场利率覆盖每个产品的成本。
*小额保险产品有助于贷款的安全,如生命保险、健康保险和牛保险。
*产品互惠,搭售储蓄和信贷保险,以强化金融纪律和银行努力。
*互惠储蓄是预防拖欠的一种手段,储蓄和贷款相结合的创新,或分期付款金融产品和商品的结合。
*向客户提供小额贷款服务的是金融机构而不是政府,包括健全的财务管理,方便收集和存款设施,获得适当的贷款处理,充分的风险管理,及时还款收集,监测和会聚有效的信息。
*获益于正式与非正式机构经验的条款及条件,服务这两个机构及其客户的和利益。
7.促进谨慎的调整和监察
7.1本土的自我规则
从替换对非替换信用团体的储蓄团体,从口头的规则和规则到书面的议事程序的一个改变。在他们的最简单的形式中,他们可能象在1967年在利比里亚内地的一个单一的村庄里,找到的一家所谓的钱公司的那样阅读规则:
所有的成员须达成每一星期日支付钱的总数,且迟于星期日将有五分钱的利息增加到他本应支付的总数.成员须从收入中支付;无论生意如何难做;你将会必须要求收入.在钱被借出之前,五个官员须一致同意借给某人.他们有责任支付从银行会计收不回来的任何钱.收入催收时间:每一星期日.(Seibel,1974)。
7.2谨慎的调整和监察
在一种压抑的政策环境,IFIs和其他小额信贷机构不受管制,与被管制的机构相比,具有竞争优势,因为它们可以自由地确定自己的利率和其他合同条款。许多IFIs保持非正式的,只是因为没有合适的法律形式提供,或至少没有充分的法律形式与最低股本要求,或与资本充足比率代替。但是,一旦放松管制的政策环境和删除准入的障碍,但可能会获得的谨慎管理和监督。三年的改革措施至关重要,用于改善IFIs纳入规范小额信贷机构:
1.撤销存款和贷款的利率管制:允许每个机构调整利率,以有效成本,包括服务边缘地区和收集微储金和在门口的微职薪金。
2.修改银行法:允许当地居民建立自己的小金融机构,要求合理的最低资本,或资本充足比率(高于商业银行)。此外,法律制度应应该提供为可让与的土地使用权或所有权,以抵押和有效地处理索赔所产生的坏账。
3.提供有效的银行监管:同时对小额信贷机构和他们的客户提供指导和监督机构微观金融服务的利益。对于众多的当地的小额信贷机构,这种监督可能是单独提供的,即下放管理和监督给二级管理机构,也就是说,组织自我网络的微型金融机构又是监督的金融当局。
8.MFIs的状况
小额信贷机构受益于银行业的地位?或者,他们应该隐藏在一个非正式的金融部门?答案明显是,他们应该留在非正式,如果是压抑的政策环境,加强利率调控,不恰当的监督,或干脆禁止机构健全的做法。在许多国家,有自有资本的要求,例如,银行的地位未达到地方小额信贷机构;IFIs的唯一途径,进行登记,从而变成根据社团法半正规的小额信贷机构,作为非股票,非营利性公司,私人或公共信托基金,或者合作社。升级到一些法律地位可能使该机构大幅增加其资产并继续建设,而不是定期在各成员之间进行利润分配,这是大多数非正规金融机构的做法。
一个例子是在西方苏门答腊岛,印尼的Minangkabau中间的LumbungPitihNagari(LPN)。他们来源于两次非正式体制的发展:社区米店——lumbungpitih和替换储蓄集团替换——julo-julo。作为货币代替大米,大约500大约500LPN被转换为其成员所拥有的和被省政府注册的半正式金融机构。随着20世纪70年代新的省级法的建立,它不属于国家银行法,法律体制不断升级、演变。省政府给LPN注入股份,其中约一半的财政是用在不断增长和推广其实力上。1988年,通过一个村庄银行法,LPN进入另一个阶段的法律发展,这意味着他们现在可以注册为正式的乡村银行,如银行Perkreditan人民(赛贝尔,1989年)。越来越多的LPN已利用这种办法,近年来,大量提升了其业务的影响。
9.目标:非正式的金融机构(IFIs)被升级和主流
1.IFIs之间的联网提供便利
1.1形成草根金融体制的格局
组织进行了分析(例如,替换与非替换储蓄和信贷协会,自助金融服务团体,如水用户协会或妇女团体,存款收藏家,放债)。
1.2现有的穷人的IFIs的确定
1.3协助穷人加入为穷人所拥有和管理的地方性IFIs
1.4在IFIs中提供便利
1.5促进中央的网络服务来激励IFIs叁加网络(例如:训练,顾问,簿记工具,法律援助,交流经验,感兴趣表现,与地方和国家当局对话,审计和监督,流动换,和商业银行之间的联系)
1.6帮助主动登记的IFIs
1.7支持非政府组织,协助IFIs的网络和培训IFIs
1.8达成谨慎的监管
2.倡导、鼓励IFIs应成为主流
2.1提供基本的会计培训,以鼓励IFIs注册一个网络
2.2提供财务管理培训,来激励IFIs注册网络
2.3奖励提供良好咨询服务的实践者,获得法律地位
2.4提供流动流和再融资服务,作为遵循审慎准则的奖励
2.5提供一个质量认证的证书,作为遵循外部监督的奖励
3.IFIs的改善提供便利
3.1升级法律,以为实现一个合适的法律地位提供便利
3.2通过工作人员和财务管理培训,实现人力升级
3.3组织升级,转换贷款基金替换团体(循环储蓄和信贷协会,养老储金会),丧葬社会,存款收藏家和其他IFIs借助股票、存款和费用或保险费建造,进入常设机构的贷款基金
3.4业务升级,提供包括适当簿记,有效的金融产品,网络
3.5财务方面的升级,自力更生(动员内部资源),活力(收入扣除营业费用)和可持续性和推广(增加、扩大收入)
4.给银行(连锁银行)商业化运作提供便利条件
4.1提供再融资服务
4.2提供存款服务
4.3付款服务
4.4财务顾问服务
附录2
图及其解析
图(补充2)解析:
农村农业基础设施的建设关系到第一产业的长远发展.因此,把它置于图中的核心。
第一产业的存在是农民存在的前提条件,也农村企业(特别是农村资源型小企业,它一般以农产品的加工为主营业务)的基础。
现在,我国从传统农业向现代农业的转变,催生了农民经济合作组织。农民经济合作组织作为农民的载体。支持、引导和规范合作社能有效地实现规模的扩大与品牌的升级,实现产供销与农工贸于一体的产业化,以适应超市连锁、量贩、物流配送、电子商务等现代商战,进而提升农民、农民合作社的利润空间。预期利润甚至超额利润的出现,将会激励农村经济主体与金融机构对农村、农业的投入,并促进它们的良性互动。从而,从根本上解决农村经济主体的金融需求问题。
有关农村金融机构如何参与农村经济主体之间的交易,我在论文(P33-34)的:
(2)“信用证”农户信贷创新模式
(3)“龙头企业+信用社+农户”的“三方协议”信贷创新机制有较详细的解析。
“资金融通(红色箭头)”主要是指农村金融机构根据国家政策以及自身的发展需要,决定资金在城乡及农业和非农产业之间的流动。
黄色箭头主要是指农村金融机构之间:如何分工协作,以促进农村金融体系的完善。
我在论文P28的做了相应的解析:
5.坚持合作、适度竞争、有进有退以及竞争与产权改革相结合的原则
图(补充1)解析:
广西北通镇是一个以农业为主的乡镇,主产亚热水果,地处亚热带,蚊虫较厉害.因此,发展以频振杀虫灯和沼气池为主的生态循环系统,是非常重要的。
同时,沼气池提供的有机肥是发展绿色农业的前提。因此,把它置于图中的核心。
经济作物(我当时,认为是能给农民提供收入的作物):荔枝龙眼香蕉
非经济作物(我当时,认为是农民自给自足的作物):水稻薯类作物
个体户是指从事化肥饲料等生产资料和日用品的农户。
农民是指主要从事上述经济作物和非经济作物的。
企事业单位包括政府机构、教育等事业单位、农村企业(以工艺品编织厂为主)
关键词:民营企业“翘起的竞技场”关系型合约
一、引言
与俄罗斯等国家的激进式改革相比,中国既有的渐进式改革是比较成功的,其中的一个要害是实现了所谓的“增长衔接”(张杰,2000)。改革初期,国家通过有约束的价格双轨、金融补贴以及强有力的金融控制,保证了国有经济产出在国民生产总值中相对比重的缓慢下降(张军,1998)。与此同时,集体经济依赖其特殊的“模糊产权”结构和地方政府的金融支持获得持续快速增长,从而及时而有力地弥补了国有经济产出下降的影响。不过,集体经济产出(以乡镇企业为代表)的增长在90年代以来出现了停滞趋势,暴露出“模糊产权”的局限性和过渡性,而民营经济的崛起又迅速弥补了由此带来的增长缺口。由于民营经济的增长依托于一种合理的产权结构,因此它体现了中国经济改革的市场化方向,同时也必将成为中国未来宏观经济增长的主导因素。可是,民营经济自20世纪90年代以来却面临着越来越紧的发展约束。由于意思形态等因素,与国有企业相比,民营企业不得不面临着不公正的市场环境,即所谓的“翘起的竞技场”(Atitledplaying field)问题。民营企业发展常常面临着三个方面的制约,即法律的障碍、政府干预或行政的障碍,以及融资难的问题(Bai等,2003:李稻葵和梅松,2005)。面对“翘起的竞技场”问题,民营企业利用各种关系采取了各种措施以规避这三方面约束,如寻求政治关系或政治庇护以规避法律与政府管制的不利影响(Fan等,2007a;罗党论,2008);通过漏损效应、寻求非正规金融支持等来解决融资难问题。无论是政治关系、还是漏损效应与非正规金融,都与一定的“关系”有关。这些“关系”实际上是一种关系型合约,其本质上是一种隐含的自我实施机制(Levin,2003)。这些措施至少起到了两个效果:第一,规避了“翘起的竞技场”问题所带来的约束,为自身发展赢得了空间。例如,在我国民营企业发展历史中,可以发现民营企业的发展是与政府的政策推动是密切分不开的。正因为这样,民营企业就必须努力与政府形成良好的关系,这样既可以在政府有关的制度的变化中得到保护,又可以通过这种政治关系来获得相应的资源。第二,在一定程度上对正式制度的效果产生了影响。例如,一定的政治关系有助于企业规避法律管制,甚至可以从法律管制中得到好处,这会导致有关法律制度的一定程度的失效。基于以上分析,本文的基本逻辑是:考虑到“翘起的竞技场”问题,法治的完善、政府干预的减轻、地区金融发展水平的提高应是有利于民营企业发展的。但如果一些关系型合约对正式制度(或治理环境)的效果产生了负面影响,那么有关制度对民营企业发展的影响程度将有所减弱。再考虑到我国各个地区发展的不均衡,有关制度对民营企业发展的影响程度也会有所不同,不同制度之间还可能存在一定的互补效应。基于这种逻辑,本文将在已有研究(Alien等,2005;李涛等,2004)基础上,采用上市公司有关数据,进一步考察三个问题:即在“翘起的竞技场”的背景下,在关系型合约的影响下,在有关制度(主要是法治水平、政府干预程度、地区金融发展)因素中,哪一个因素是影响民营企业价值的最重要因素;考察这三个因素(法治水平、政府干预程度、地区金融发展)的相互作用对民营企业发展的影响,即三者之间是否存在替代效应或互补效应,而根据Roland(2002)的总结,转轨经济中有关制度常常具有互补性,本文认为一定的关系型合约可能会使这些互补性失效;从樊纲等(2006)编制的中国各地区市场化指数可以发现,不同地区的法治水平、政府干预程度和金融市场发展存在很大的差异,因此本文研究经济发达地区与西部落后地区影响民营企业发展的因素是否相同,以我国沪、深A股2001年至2005年民营上市公司的经验数据(共计1546个观测点)为样本进行实证检验,为推动有关制度共同协调发展,发挥不同制度之间的互补效应提供理论支持,为关系型合约与“中国之谜”的相关理论提供了微观层面的证据
二、研究设计
(一)研究假设 根据诺斯(1990)的看法,制度是社会的博弈规则,这种博弈规则通常由正式规则、非正式规则和实施机制三部分构成。正式规则是指人们自觉发现并用以规范化的一系列规则,包括政治规则、经济规则和契约。具体是指“确定生产、交换和分配的基础的一整套政治、社会和法的基本规则。”这些规则的排列顺序是,从宪法到成文法和不成文法,再到明确的规则,最后到个别的契约。它们共同约束着人们的行为,其中,政治规则可定义为政治团体的等级结构,以及它们的基本决策结构和支配议事日程的明晰特征。经济规则用于界定产权,即关于财产使用、从中获取收人的权力,以及转让一种资产或资源的能力。正式规则的主要特征是在于其具有强制性。非正式规则包括习俗、传统、道德观念、意识形态等可以统称为“文化”的一些东西。由于信息不对称(道德风险和逆向选择)的存在,正式与非正式规则需要一定的治理机制(或实施机制)来保证其实施。Li(2003)区分两种治理模式:一种是基于关系的治理模式(relation based governanee),一种是基于规则的治理模式(rulebased governance),前者是通过固定主体之间的长期博弈来自我实施的,后者则是通过第三方(如法庭)来实施的。关系型合约是一种隐性合约,这种合约的维持仅要求双方知道合约变量的局部信息,并且对结果有着共同的预期。这种合约的可自我实施性来自于如下事实:长期博弈使得短期欺骗得不偿失,因为欺骗者将失去未来所有的收益或者合作剩余。规则型的治理则需要相关的合约信息是第三方可以验证的公共信息,而且需要在制度的基础设施方面投入大量的建章立制的固定成本。关于关系型合约与正式制度(或正式合约)的关系,学术界存在一定的分歧。有些观点认为,正式合约与关系型合约互为替代品(Baker等,2002;Leuz等,2006)。正式契约甚至削弱了企业发展关系的能力,因为它会显示出对交易伙伴的不信任并削弱信任。另一种观点则认为,关系型合约与正式合约是相互补充的,精确设计的正式合约不会阻碍或取代关系型合约,实际上会促进更多值得信任的长期合作交易关系。综合有关研究,可以得出:一方面,这些关系型合约并未违背正式合约;另一
方面,这些关系型合约对正式合约的实施又产生不同的影响,既可能促进了正式合约的实施,也可能抑制正式合约的实施。针对关系型合约这一非正式的经济手段的分析,在转轨经济中尤为重要。在一些关于中国法律和经济发展的研究中,Allen等(2005)采用LaPorta等的法律指标来研究中国的法律体系,发现与LaPorta等研究中的样本国家相比,中国的法律体系是不完善的。然而,中国经济的增长主要是由一些非正式部门推动的,恰恰是在这些部门,正式法律体系的影响很微弱。Alien等指出,在评价中国法律体系的时候,仅仅研究中国的正式法律条文是不够的,因此建议研究者关注中国正式法律和非正式执行机制之间的相互影响。王永钦(2006)的理论分析得出,关系型合约的自我实施可以解释中国经济在缺乏正式的法律和产权体系下取得骄人绩效的“悖论”。而企业政治关系、漏损效应,以及对非正规金融的利用,都与一定的关系有关,具有关系型合约的性质。政治关系主要是企业与政府、政府官员之间的关系;漏损效应主要是企业利用其与金融机构的关系,将资金转移的过程;对非正规金融的利用,主要是企业家利用个人信用或社会关系,在民间筹集资金的过程。根据Baker等(2002)、Levin(2003)的分析,关系型合约对正式制度是会产生一定影响的,这种影响可能是替代效应,也可能是互补效应。再结合有关制度背景,可以得出以下假设:
假设1:法治水平是影响民营上市公司价值的最重要因素
假设1的得出,主要是基于这样一些考虑:第一,由于中国的经济增长并不符合近年来在经济学术界颇为盛行的法、金融和经济增长理论,金融发展对企业的影响并不如人们想象的大(Allen等,2005)。他们认为,如声誉和私人关系等其他机制,支持了中国私有企业的迅速增长。本文认为,金融发展水平对企业发展是会产生正面影响的,一方面金融发展在一定程度上解决了企业融资问题,另一方面企业一定的负债也可以作为一种治理机制帮助企业解决问题。然而,在我国特定的制度环境下,金融发展水平也会抑制民营企业的漏损效应,即金融发展与漏损效应之间存在着一定的替代效应。漏损效应实质上是私人部门利用金融系统的缺陷转移金融资源的过程。随着地区金融发展水平的提高,这些可以利用的缺陷也就越来越少。考虑到我国民营上市公司漏损效应存在的普遍性,漏损效应可以帮助民营上市公司从国有企业或国有银行得到大量资源,必然会对民营上市公司发展起到积极作用。因此,本文认为:地区金融发展既可能对民营上市公司价值产生正面影响,也可能会产生负面影响,综合来看,其影响不会太大。第二,政府干预与政治关系之间也会相互影响。随着政府干预程度的增强,企业利用政治关系才可以获得更大的利益。因此,一方面政府干预会扭曲企业目标,影响企业正常经营,从而给企业价值带来幅面影响;另一方面,政府干预又会迫使企业(尤其是民营企业)需求政治关系,而政治关系对于许多企业来说是一种有价值的资源(Fisman,2001),从而对企业价值产生正面影响。因此,综合来看,政府干预对民营上市公司价值影响不会太大。第三,法治水平与非正规金融之间应存在着一定的互补效应。发展中小金融机构等非正规金融必须有一个完善的法规和监管体系(林毅夫和李永军,2001)。非正规金融虽然是一种非正式合约,其存在与信用或社会关系有关。但完善的法规和监管体系可以通过对违背信用的当事人进行惩罚,改变当事人的效用函数,使当事人更愿意遵循非正规金融融资过程中的各项条款。hPorta等的一组文献论述了法律对企业价值的正面影响,加之法治水平可以促进非正规金融的发展,因此,本文预期:法治水平是影响民营上市公司价值的最重要因素。
假设2:对于经济落后地区样本,政府干预与法治水平、金融发展之间存在着显著的互补效应;对于经济发达地区样本,这个关系则不存在
假设2的得出,主要是基于这样一些考虑:有关正式制度之间也可能存在一定的替代效应或互补效应。例如,法治是影响政府行为的重要因素,法治是造就有限且有效政府的重要制度安排(钱颖一,2003)。反之,一旦政府行事可以不按程序,干预的任意性依然很大,必然会破坏一个地区的法治水平。同理,政府干预与金融发展水平之间也存在着一定的互补效应。政府干预下的金融系统容易出现一些问题,金融系统资源更多地涌向国有企业。考虑到国有企业效率并不太高,这实际上会导致资源配置的扭曲,从而抑制金融发展。再考虑到西部经济落后地区民营上市公司面临着更多的政府干预,政府即使不能直接干预该地区民营上市公司,也可以通过法律系统、金融系统间接影响该地区民营上市公司。即对于经济落后地区样本,政府干预与法治水平、金融发展之间存在着显著的互补效应。而对于东部经济发达地区民营上市公司来说,其所面临的政府干预程度相对较弱,这些公司也可以通过非正规金融等途径避开金融系统、政府部门对其的影响。因此,本文预期:对于经济发达地区样本,政府干预与法治水平、金融发展之间不存在着显著的互补效应。
(二)样本选取与数据来源 本文以上市公司为研究样本,研究时间段为2001年至2005年。对样本执行如下筛选程序:一是剔除含B股或H股的上市公司,因为这些公司面临境内外双重监管环境;二是剔除年末股票价格数据缺失的上市公司。在做了筛选后,2001年至2005年共计5540个样本,(表1)为这些样本按终极控制人性质划分的分布情况。在这5年中,民营上市公司1546个样本。除终极控制人数据外,其余数据来自WIND数据库。本文还在整体样本选择出两个子样本:东部经济发达地区民营上市公司和西部经济落后地区民营上市公司。前者包括江苏、上海、浙江、广东、山东、北京、天津、福建等8个省(市)的民营上市公司,后者包括云南、贵州、广西、陕西、内蒙、宁夏、青海、甘肃、新疆、等10各省(市)的民营上市公司。国内研究一般均是将江苏、上海,浙江,广东,山东,北京,天津,福建等8个省(市)视为东部经济发达地区。但也有研究将辽宁和海南视为东部经济发达地区。本文稳健性检验将包括辽宁和海南的10个省(市)视为东部经济发达地区。
(三)模型建立与变量定义 通过以下模型来检验假设:
TobinQ=α+β1+Index+β2NO1+β3NOIS+β4NO2to5+β5NO6to10+β6size+β7lever+β8Year01+β9Year02+β10Year03+β11Year04+ε
(1)因变量。TobinQ是因变量,代表年末公司价值。这个变量反映的是公司市场价值与公司重置成本的比值。由于重置成本难以获取,采用年末总资产代替。市场价值为公司债务资本的市场价值与权益资本的市场价值之和。债务资本的市场价值采用账面的短期负债
和长期负债的合计数来计算。另外,由于我国上市公司存在流通股和非流通股,所以权益资本的总市值等于流通市值加上非流通股份的价值。而非流通股份的价值,由于没有完全市场化的数据,并且非流通股的转让价格通常是以净资产为基准,因此采用非流通股份数与每股净资产之积计算。这样,公司价值的计算公式为:TobinQ=市场价值/重置成本=(每股价格×流通股份数+每股净资产×非流通股份数+负债),总资产。(2)自变量。自变量为Index,Index分别为Law、Gov、Finance分别表示各个省份地区的法治水平、政府干预程度和金融发展水平。樊纲等(2006)根据大量的统计和调查资料,采用“主因素分析法”,编制出中国各地区2001年至2005年市场化相对进程指标。这一指标涉及五个方面,分别是政府与市场的关系、非国有经济的发展、产品市场的发育程度、要素市场的发育程度以及市场中介发育和法律制度环境。其中,本文参考夏立军和方秩强(2005)的研究,采用第一个方面代表了各地区的政府干预程度,第五个方面代表了各地区法治水平。本文还采用樊纲等(2006)指标的第四项(要素市场的发育程度)的一个子项目,即金融业市场化程度来反映地区金融发展水平。这些指数越大,反映法治水平越好、政府干预程度越弱、金融发展水平越高。(3)控制变量。控制变量包括NO1、NO1S、N0OtO5、N06to10、size,以及Year01、Year02、Year03和Year04,4个年度虚拟变量。其中,N01和N01s分别是经过中心化处理后的第一大股东持股比例及其平方值,用以控制第一大股东持股比例对公司价值的影响。由于在检验模型中直接纳入第一大股东持股比例及其平方项会引起共线性问题,需要对第一大股东持股比例进行中心化处理。具体来说,为各样本公司第一大股东持股比例与的第一大股东持股比例平均值的差额。NOIS为N01的平方。N02t05和N06to10分别是公司第二大股东至第五大股东持股比例之和以及第六大股东至第十大股东持股比例之和,用以控制公司其他大股东持股比例对公司价值的影响。从对中小股东的侵害角度来看,公司第一大股东以外的其他大股东可能会对第一大股东形成制约,从而提高公司价值。但另一方面,这些大股东也可能与第一大股东合谋以侵害中小股东利益。因此,N02t05和N06to10对公可价值可能产生正面影响,也可能产生负面影响。Size为公年末总资产的自然对数值,用以控制规模因素对公司价值的影响。主要变量的描述性统计和相关性系数矩阵见(表2)。初步分析,可以发现,Law、Gov、Finance对民营上市公司价值的影响都不高,表现为Law、Gov、Finance与TobinQ的相关系数分别为-0,031、-0.135、-0.079,均未显著为正。然而,排除size之后,Law、Gov、Finance与TobinQ的偏相关系数分别为0.128、0.067、0.103。这是因为规模是影响我国上市公司价值的重要因素,Law剔除TobinQ之后偏相关系数更能反映Law、Gov、Finance对公司价值的影响。仅从偏相关系数来看,Law与TobinQ的偏相关系数最高,假设1得到了初步验证。
(四)研究思路 对假设1的检验,主要通过模型,通过多元回归,以检验Law、Gov、Finance对公司价值的影响。考虑到Law、Gov、Finance都是影响公司价值的影响,且彼此之间也存在相互的影响,因此在模型中仅考虑某一指数的影响,可能会得到有偏的估计(大样本下则为不一致的估计)。本文还将这三个指数同时放人回归模型,如果控制了其他两个因素后,某一指数依然显著,则表示该指数确实影响了公司价值。对假设2的检验,主要通过模型,通过多元回归,检验指数Law、Gov、Finance两两之间的交叉项对公司价值的影响。如果指数Law、Gov、Finance两两之间的交叉项显著为正,则表示二者之间存在着显著的互补效应;如果指数Law、Gov、Finance两两之间的交叉项显著为负,则表示二者之间存在着显著的替代效应;如果指数Law、Gov、Finance两两之间的交叉项不显著。则表示二者之间不存在替代效应与互补效应。
三、实证结果分析
(一)描述性统计和相关性分析 描述性统计和相关性分析结果见(表2)。
(二)回归分析 (表3)、(表4)和(表5)分别提供了整体民营上市公司样本、东部经济发达地区样本和西部经济落后地区样本的回归结果。可以看出:第一,从整体样本(表3)来看。回归(1)、(2)、(3)分别显示。法治水平、政府干预和金融发展对公司价值均有正面影响,t值分别为4.581、2.319、3.819,均通过至少0.05的显著性水平。虽然Law的回归系数与值最高,分别为0.025和4.581,但并不能得出法治水平是影响民营上市公司价值的最重要因素的结论。这是因为樊纲等(2006)的有关指数是采用“主因素分析法”编制而成,反映了各地区市场化相对进程指标,该指标并不具有明确的经济含义。因此,回归系数并不具有明确的经济含义。在回归(4)中,指数Law,Gov,Finance均放入了回归方程。考虑到Law、Gov、nance都是影响公司价值的影响,且彼此之间也存在相互的影响,因此,回归(4)更易得出无偏估计(或一致估计)。在回归(4)中,Law,Gov,Finance的回归系数分别反映在控制了其他两个因素和其他控制变量后,Law,Gov、Finane对公司价值的影响。回归(4)显示,在控制了其他两个因素和其他控制变量后,对公司价值的影响依然显著(t值为2.554,通过了0.05的显著性水平);而在控制了其他两个因素和其他控制变量后,Gov和Finance对公司价值的影响均不显著。这表明,Gov和Hnane对公司价值可能并未产生真正的影响,而Lawg对公司价值依然稳健存在。Law、Gov、Finance这三个因素两两之间并不存在显著的替代效应或互补效应,表现在回归(5)、(6)、(7),两两之间的交叉项均不显著,t分别值分别为0.055、0.083、0.246。从东部经济发达地区样本(表4)来看,Law、Gov、Finance这三个因素两两之间也不存在显著的替代效应或互补效应,表现在回归(5)、(6)、(7),两两之间的交叉项均不显著,t分别值分别为0.509、0.794、-0.556,第二,从东部经济发达地区样本(表4)来看,回归(1)、(3)分别显示,法治水平和金融发展对公司价值均有正面影响,t值分别为2.413和1.842,均通过至少0.1的显著性水平;但从回归(2)来看,政府干预对公司价值并无显著影响,这可能与东部经济发达地区政府干预程度较弱,民营上市公司可以利用非正规金融等方式绕开政府进行发展有关。从回归(4)来看,在控制了其他两个因素和其他控制变量后,Law对公司价值的影响依然显著(t值为1.683,通过了0.1的显著性水平);而在控制了其他两个因素和其他控制变量后,Gov和Finance
对公司价值的影响均不显著。这表明,Gov和Finance对公司价值可能并未产生真正的影响,而hw对公司价值依然稳健存在。第三,从西部经济落后地区样本(表5)来看,回归(1)、(2)、(3)分别显示,法治水平、政府干预和金融发展对公司价值均无正面影响。一个意外的结果是:政府干预和金融发展对公司价值竟然产生了显著的负面影响。可能的解释是:回归(1)、(2)、(3)均是有偏(或不一致)的估计;另一种可能的解释是:政治关系与漏损效应分别抵消了政府干预和金融发展对公司价值的影响。从回归(4),无法看出,在Law、Gov、Finance三个因素中,哪一个因素是影响公司价值的最重要因素。从西部经济落后地区样本(表5)来看,Law、Gov、Finance这三个因素两两之间则存在显著的,互补效应,表现在回归(5)、(6)、(7),两两之间的交叉项均显著为正,t分别值分别为2.375、2.478、1.711,分别通过了0.05、0.05、0.1的显著性水平。综合得出:假设1在整体样本和东部经济发达地区样本得到支持,但在西部经济落后地区未得到支持。LLSV的一系列研究研究认为,法治水平之所以可以起到促进公司价值提高的作用,在于它保障了企业其他正式的和非正式的合约的顺利实施。在东部经济发达地区,由于法治水平可以促进非正规金融的发展,而非正规金融对普遍存在融资难的民营企业来说又是至关重要的。因此,法治水平在促进公司价值提高的过程中发挥了重要作用。然而,在西部经济落后地区,民间并未积累足够的资金,非正规金融也不发达,因此法治水平对公司价值的积极作用受到了抑制。由于东部经济发达地区民营上市公司占整体样本比例较高,整体样本也表现出与东部经济发达地区样本基本一直的特征。同时还可以发现,假设2得到了检验。在(表5)中,Gov和Finance的交叉项也显著为正,表明在西部经济落后地区,法治的完善将推动金融对民营上市公司价值的促进作用。这是因为在该地区,政府可以通过影响法律系统、金融系统间接影响了公司价值。
综上所述,法治水平是影响东部经济发达地区民营上市公司价值的最重要因素,但法治水平并不会通过金融系统来间接影响该地区民营上市公司价值,表现在(表4)中Gov和Finance的交叉项并不显著。这是因为法治水平的提高并不会促使金融系统更多地为民营上市公司解决融资难问题。法治水平并不是影响西部经济落后地区民营上市公司价值的最重要因素,这是因为这一地区政府干预较为严重,过度的政府干预弱化了法律机制的作用。然而,在政府干预较为严重西部地区,政府干预程度也并未直接影响该地区民营上市公司价值,表现在(表5)回归(4)中,Gov的系数并不显著。这于该地区政治关系普遍存在有关,该地区民营上市公司可以通过政治联系获得额外好处,这减轻了政府干预的负面影响。政府干预对该地区民营上市公司价值的影响,更多地通过一种间接的途径来实现,即政府干预通过影响法律系统、金融系统间接影响了公司价值,这表现在Law与Gov、Finance的交叉项显著为正。而在东部经济发达地区,这种间接机制并不存在。这是因为该地区市场化环境已基本形成,该地区政府并不会随意制定相关法律、法规或行政条款来影响该地区民企。同时,虽然金融系统依然在很大程度受地方政府影响。但非正规金融等民间金融已积累了足够的资金,使得该地区民营上市公司可以利用非正规金融,绕开政府,绕开政府控制的相关机构进行发展。
(三)稳健性检验 本文采取以下方式进行稳健性检验,有关结论未发生改变:一是考虑到Law、Gov、Finance三者之间相关系数较高(见表2),本文计算了各模型自变量的VIF值,VIF值均未高于10,表明模型不存在严重的多重共线性问题;二是在回归中增加行业控制变量;三是将TobinQ的计算公式中非流通股每股价值按照A股股票价格计算;四是删除了2005年末已经完成股改的公司,删除了TobinQ异常的公司;五是参考陈斌等(2008)的做法,将江苏、上海、浙江、广东、山东、北京、天津、福建、辽宁和海南作为东部经济发达地区,其余地区作为经济落后地区。
四、结论与建议
(一)研究结论 以我国沪、深A股2001年至2005年民营上市公司的经验数据为样本,本文的实证研究主要有几个结论:(1)相对政府干预与金融发展这两个因素,法治水平对促进东部经济发达地区民营上市公司的提高发挥了更大的作用;但对于经济发达落后地区样本,这个结论并不成立。这是因为法治水平的提高起到了保障东部地区非正规金融有效运行的作用,而非正规金融在西部地区并不普遍。(2)但在经济落后的西部地区,政府干预与法治水平、金融发展之间存在着显著的互补效应;从东部经济发达地区样本来看,这三个因素两两之间并不存在着显著的替代效应或互补效应。这是因为东部地区政府干预相对较弱,且这些地区的民营上市公司可以利用非正规金融等方式避开政府进行发展;而在西部地区,民营上市公司很难避开政府进行发展,政府可以通过影响法律系统、金融系统,间接地影响该地区民营上市公司。
(二)政策建议 本文的政策含义是:对于西部经济落后地区,应减少政府干预,推动有关制度共同协调发展,以发挥不同制度之间的互补效应。这是因为要使有关制度发挥良性作用,需要其他相应的制度来配套;要使相关制度发挥作用应减少政府对法律系统、金融系统的不必要干预。对于经济发达地区,应致力于推进法治的进一步完善,以保障一些合适的替代机制,使之在制度不健全的环境下发挥良好的替代作用。对于经济发达地区,非正规金融等关系型合约作为一种替代机制促进了这些地区民营上市公司的发展。本文的研究意味着,应关注关系型合约对民营企业发展的影响。
需要进一步指出的是本文的局限性:本文希望证明关系型合约等非正式制度对民营上市公司发展中发挥了重要作用,但却未能提供直接的证据。关注关系型合约等非正式制度对民营上市公司或民营企业的影响应当是未来的一个重要研究方向。此外,本文主要是从政治关系、漏损效应与非正规金融等三个角度分析了民营上市公司所利用的关系型合约,但这可能并能涵盖所有民营上市公司可以利用的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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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文摘要:制度是除物质资本和人力资本外影响企业成长的一个重要因素,其中非正式制度的影响日益受到重视。运用分析叙事法和比较法,对东西部民营经济发展起步比较早的温州和临夏地区进行比较分析,研究在传统社会非正式制度、社会关系网络与传统经营模式之间的相互选择机制。西部地区企业成长缓慢的主要原因是地方非正式制度属于强势制度,一些尚未实现的潜在收益不能对非正式制度选择产生激励,难以形成企业成长的社会资本,很难实现原有经营模式的转变。在特殊地区,技术变迁应该先于制度变迁,强制性的制度安排应该实行相机而动的跟进策略。
中国的改革实践中,外围经济的增长快于传统的经济中心地区,如广东对于中国,温州对于浙江。计划经济时期,温州位于浙江省南部沿海贫困地区,改革后,在没有国家投资条件下,依靠发展非公有制经济,实现了农村剩余劳动力向非农产业的转移,在制鞋、制衣、打火机、低压电器等领域发展出了许多“制造中心”,形成了产业聚集,成就了“浙商”经济。
临夏位于甘肃省中部黄河上游地区,是以回族为主的回族自治州,素有“小麦加”之称。长期以来经济基础薄弱,经济发展的质量和水平比较低。改革开放后,非公有制经济有了长足发展,并形成了一定的规模,先生誉之为“东有温州,西有河州(临夏)”。但是,临夏非公经济的发展轨迹与全国呈现逆向运行态势,如表1显示,20世纪90年代后,在全国非公经济得到快速发展背景下,临夏的非公经济发展却停滞不前。
对此现象,有人提出以温州为样本发展临夏的非公经济。“温州模式”是否可以模仿?马津龙、朱康对、张仁寿、蔡克骄等认识到,温州模式的形成与发展绝不仅仅是一个特定区域的经济现象,更是特定区域具有特定文化特征的人的现象,温州经济是温州人经济。
本文试图从两个地区非正式制度差异,非正式制度与经济活动的依存关系,地域性社会资本与企业成长的关系,分析西部企业成长乏力的问题所在。
一、两个地区的非正式制度差异
康芒斯将制度定义为“集体行动控制个体行动”,他认为非正式制度可能影响或限制集体行动,进而影响经济的运转。诺思认为,制度是一种社会博弈规则,是人们所创造的、用以限制人们相互交往的行为的框架。他把博弈规则分为两大类:正式规则(宪法、产权制度和合同)和非正式规则(规范和习俗)。诺思通过对制度演进的分析,论证出不同制度安排会带来不同的经济增长和经济效率,强调产权安排等正式规则的重要性。他进一步认识到非正式制度的变迁是缓慢的,认为借鉴新的正式规则只有和旧有的非正式规则变迁相结合,制度变迁才能对经济发展产生促进作用。青木昌彦从博弈论角度,认为制度是关于博弈重复进行的主要方式的共有信念的自我维系系统。所谓的“共有信念”涵盖了正规制度和非正式制度,制度的可维系性说明制度在一定的经济活动中具有维系社会秩序的功能。
1.临夏地区非正式制度特征
临夏地区非正式制度的特征,需要从两个方面去理解,一是西部地区经济社会的闭塞所存在大量中国传统习俗;二是伊斯兰文化与当地经济相结合所产生的生活禁忌习俗等社会特征。
邹东涛指出,在传统文化积淀深厚的中国西部地区,由于现代化发展的历程短暂和传统势力的强大,存在基于“群体文化氛围”下的“集体无意识”状态。临夏社会深居内陆,地理空间形成该地区接受外部先进文化的影响小,穆斯林群体强烈的民族自觉意识和相对封闭的环境与中国西部文化的“集体无意识”相叠加,地方文化保守的一面得到放大。它影响到穆斯林群体的经济活动方式和范围,直接或间接地影响到在更广阔的范围内展开经济活动。
临夏的非正式制度更主要体现在回族习惯法,它产生于本民族的历史发展,通过口头、行为和心理进行传播和继承,主要是靠民族内部成员对该规范的普遍认可,具有形成的自发性、运作的内控性。川诚如回族学者白寿彝先生所言:“对回族来说,伊斯兰教……不只表现在宗教思想上、宗教活动上,而且表现在社会生活上、家庭生活上。宗教文化在临夏不仅是一种宗教形式,也有世俗活动,直接渗透到经济社会生活中。
哈正利分析,“从历史时间顺序上来看,回族形成晚于伊斯兰教的形成,这使伊斯兰教发挥其影响成为可能。同时其影响的发挥使回族文化颇具宗教性。”回族在中国各少数民族中,属于“历史最短”而“文化最高”的民族之一。以传播伊斯兰教为宗旨的经堂教育更是将其规范化、模式化,在西北地区拥有受到严格宗教活动训练且具有极强伊斯兰文化意识的中国穆斯林群体。
临夏地区特殊的文化结构,导致地区经济社会活动中伊斯兰习惯法非正式制度处于强势制度,它具有固化传统、维系旧习惯长期存在的功能。临夏非正式制度的认识,可以从两个视角分析,一是穆斯林群体伊斯兰文化的强烈自觉意识;二是空间经济活动所形成的农牧经济、商贩经济和地区传统非正式制度之间的相互锁定,在制度选择活动中面临“囚徒困境”难题。
2.温州非正式制度特征
温州地区非正式制度的特征,需要从两个方面去理解,一是浙东文化传承所形成的社会资本;二是东部地区经济社会在改革开放大潮中所受外部经济社会的影响。
金祥荣对温州模式的研究指出:“一旦某种行为约束为人们所普遍认可并内化到自身的价值观体系时,便成为经济当事人自发行为的引擎,形成一种持久的内在激励因素。在温州,文化动因是解释温州较全国其他地区率先推进制度变迁的基石之一。浙江学者研究,温州文化不同于传统的中国主流大陆文化,具有海洋文化的特征,温州一面临海、三面临江,与内地联系的交通条件恶劣,自身陆地资源的短缺铸就了地方文化的海洋文化色彩。永嘉学派的功利主义哲学观的历史积淀对温州人的商品经济意识的崛起有着潜移默化的作用。历史上的中央王朝的“海禁”政策挤压,闽南移民所固有的海商精神,形成了温州地域文化敢于冒险积极进取的精神,重商主义倾向渗透在血液里。金祥荣指出,“温州域内特有的‘功利主义’商业文化传统与传统计划经济的意识形态之间存在难以弥合的裂痕,一旦传统计划经济意识形态刚性有所松动,便会寻找自身发展的突破口,形成对传统计划经济意识形态的‘背离’,这是温州推行准需求诱致型制度变迁的重要动因。
由此可以得出,两个地区都属于中国传统经济社会边缘地区,传统的非正式制度在地域经济社会活动中具有发展市场经济的内在诱导因素。关键问题是,作为微观经济主体的企业,能否在特定时间、空间寻求到获利机会,诱导其突破外部的、自身的传统思想惯性约束,实现企业的成长。
二、非正式制度变迁、社会资本与企业成长
1.临夏的非正式制度变迁与企业成长
空间经济上,临夏地区处于青藏高原、黄土高原和内蒙古高原三大高原及农业和牧业两个经济地带的交汇地区,位于古丝绸之路、汉藏贸易商道和走西口商道的结合地带,在唐宋以来造就了茶马互市商贸经济繁荣。由于整个地区生态条件比较差,地貌丘陵沟壑纵横,气候干旱少雨,水土流失严重,生态环境严酷,加上过度的人口增长,区域文化具有从事商贸经济的传统,临夏商贩在西北有“河州鬼”的绰号折射出临夏商业活动的影子,这里的民间商业活动在计划经济时也一直没有间断,临夏的三甲集在西北有“小香港”之称。
改革开放以来,临夏中小企业为代表的民营经济发展轨迹,呈现出“高开低走”的态势,特别是进人20世纪90年代以后,随着市场经济建设的完善,市场信息的传递加快,市场准人资格的不断开放,临夏没能形成早发优势,没有突破自身原有的经营模式,使其在适应市场环境、管理体制深刻变化时,表现为企业数量增加缓慢,就业人口下滑。1980年全州有企业0. 19万户,从业人员2. 63万人,平均每个企业从业人员规模不足14人。1990企业数量增长到2. 08万户,从业人员为10.58万人,平均每个企业从业人员规模下降到5人多一点。90年代以后,企业增长数量和从业人员出现增长缓慢甚至下滑的态势。1990年企业数量有2. 08万户,1995年增长到2. 51万户,达到最高,以后一直处于下滑状况,2002年为1. 40万户,相当于20世纪80年代初期的水平;1990-1998平均企业从业人员规模一直维持在5~6人左右。
临夏民营经济的发展轨迹与全国民营经济发展的逆向运行,印证出西部地区企业成长和民营经济发展的资本(特别是社会资本)的贫乏。究其原因,地方非正式制度自我变迁缺乏内在激励,没能形成企业成长的制度环境。
非正式制度一般包括传统、习俗、道德、意识形态等。临夏地区的社会变迁需要从两个方面来认识,一是整个社会整体制度安排与地方非正式制度的维系系统的祸合程度高低,以及它们所发挥的效率;二是原有社会传统等非正式制度的惯性,及其与正式制度安排博弈模式和制度变迁路径选择问题。
在以临夏为代表的西北地区穆斯林社会,当地以农牧经济为主的经济社会、临夏商人小商贩经济和传统的伊斯兰非正式制度相互激励,产生了原有经济模式和非正式制度进一步存在和发展的社会温床(见图1),也造成了经济社会面临社会变迁时,制度选择上的“囚徒困境”难题。
马克斯·韦伯的《新教伦理与资本主义精神》论证了宗教信仰、群体行为选择模式与一个地区经济活动模式之间的关系。中国穆斯林的经济活动模式根植于中国伊斯兰文化的特殊性,衡量一个穆斯林对信仰虔诚的一个重要标志,就是是否能够格守伊斯兰教的各种禁忌,伊斯兰教的各种禁忌一直延续到各种饮食禁忌。中国回族主要居住在中国西北的青藏高原、黄土高原和蒙古高原交汇地带,与其说是商贸经济的需要,还不如说是一种根植于伊斯兰信仰的文化选择。虔诚的穆斯林将建立一个清真寺作为一个人一生重要的功课,回民多围绕清真寺而居,一个清真寺就形成一处“教坊”,“教坊”集伊斯兰文化功能和穆斯林群体经济功能为一体。临夏地区建立在伊斯兰信仰基础上的社会资本结构,体现出对内的开放性和对外的封闭性、对内的传统倾向和对外的现代追求并存。伊斯兰禁忌约束下的关系网络的封闭性,既维系着穆斯林群体之间的相互信任,又对其它群体保持一定的距离;清真寺、教坊和穆斯林社会传统习俗维持着稳定的社会关系和社会资本的延续,导致穆斯林的群体利益在很多时候超越个体的自身利益,内在制度变迁的阻力比较大。官方的正式制度,或者由于和地方非正式制度的匹配性较低,或是由于操作技术上的问题,对该地传统社会资本的价值发掘不够,没能够诱导其实现向现代社会变迁。
2.温州非正式制度变迁与企业成长
金祥荣指出,“温州模式”的制度变迁是追求政治成本最小化的准需求诱致型制度变迁。这种变迁的初始动力既有经济空间的便利,也有地域文化的推动,而后者是关键性的因素。福山提出文化对经济活动具有重要影响,他认为文化“包含了文化与社会结构的双重意义”,并可以分为“有关理性的文化”(起源于由理性选择所形成的传统或习惯)与“无关理性的文化”(起源于由伦理规范所确立的传统或习惯)。特定地区的文化传统以及在这种传统影响下形成的现实社会伦理,对经济发展起着至关重要的作用。
温州地区的滨海地理环境和耕地稀缺的资源结构,经济活动向海洋发展成为必然的选择。温州具有移民的传统,历史上福建人的迁人和近代温州人向国外的移民,不仅将其经济活动与外部(特别是国际市场)联系在一起,而且培养了“敢为天下先”的进取精神,出现了中国第一个承包飞机的个人,出现了第一条地方集资修建的铁路。在改革开放后,不仅中国大陆的各个角落有“温州城”、“温州村”,就是在欧美的许多温州人聚居地方也出现了“温州街”。温州具有崇尚加工的传统,号称“百工之乡”,历史上海上商业活动和近代的通商活动,造就了对市场的敏感性,海外移民和改革开放后的行商活动,在了解国内外市场信息方面具有其他地区无法比拟的信息优势。这一点很像19世纪初期的英国工商业对市场和国际形势变化信息的掌握优先于政府的情况,也和当时一样,产生于民间的商业活动和工业加工活动互相激励,推动了企业的成长和地区经济的发展。典型的例子是,专业市场的发展和中小企业族群发展的互相促进,推动商业和制造业共同发展。
温州地区亚文化,从南宋“永嘉学派”叶适提出“功利与仁义并存”,到明清之际的浙东学派黄宗羲等人,一脉相承地强调经世致用,对儒家正统思想重义轻利、重农抑商价值观念进行修正,加上近代西学东渐的影响,重商主义精神成为社会群体的共识,而商业活动的成功更加强化了这一观念。这一价值观念在中国虽然很长时间受到正式制度的压制,但是它一直顽强地生存着,一旦外部条件宽松就显示出强大的商业力量。改革开放后,温州民营经济发展领先于其他地区,重商主义和实用主义精神是其内在的动力。(见图2)
由此可以得出,两个地区商业活动规则和组织模式,在深层次受特定文化结构(尤其是亚文化)的影响,地区文化、非正式制度的差异造成他们对新制度规则的认知和理性识别的差异,造就了两个地区商业活动不同的发展轨迹。
三、结论与启示
对两个地区比较,我们可以看出,温州和临夏地区亚文化都具有重商主义精神;计划经济时期都一直保持着地下私人经济,在改革开放后民营经济起步都比较早;都获得了民营经济的先发优势。进人20世纪90年代后,温州企业快速成长,地区经济快速发展,临夏则止步不前,主要是两个地区经济社会系统的差异,产生这一差异的根本性原因是非正式制度的差异。
温州经济社会是一个开放的系统,在实用主义原则下,温州人积极进取,跨越国内外的商业活动和移民活动,在全球的温州商人和大量在温州打工的外地人,构筑了基于地缘、血缘为基础的社会关系网络,形成了一个全球性的商业网络,使其可以同外界实现物质、能量和信息的交换,这些推动了自身创新能力的提高,推动了企业成长和地区经济发展。临夏地区经济社会系统处于半封闭半开放状态,由于历史原因,临夏穆斯林的民族自我意识非常强烈,它和外界的交换不是很充分,穆斯林生活禁忌约束导致他们的经济活动主要集中于汉藏交汇地区,而这一地区经济主要以传统经济为主,它所获得的信息、物质和能量必然受到限制,因而自身在技术、制度上都很难突破对传统商贩经济的依赖。单调的商贩活动和地区农牧经济,在缺乏外力作用的条件下,本地区有限的力量很难产生突破性的活动,经济社会变化十分缓慢。
这两个地区的差异,在某一点上可以代表东西部地区经济社会系统的差异,对西部企业成长和经济发展具有一定的启示。
1一个地区企业的成长是正式制度和非正式制度安排的相互激励的结果
谢富胜、乔兆刚指出,由于非正式制度处于文化的最深层次,因而变化最慢,如果正式制度与非正式制度之间变化速度悬殊过大,就有可能产生剧烈的文化冲突。
改革初期,私人微观经济主体原有的重商主义精神,使两个地区在经济转型过程中具有起步快、思想转变早的优势,激励他们最先进人当时限制繁杂的市场,获得了市场经济进人的早发优势。当时的短缺经济和某些领域实行的双轨制,为其早期商业资金积累提供了市场空间。在中国放权让利改革和财政“分灶吃饭”体制安排下,地方政府成为具有“准竞争性组织”,温州政府“挂户经营”、“股份合作制”、“民营企业建立党支部”等地方征收制度安排,为民营经济的发展铺路搭桥,企业成长也带来了地方财政收人增长。财政“分灶吃饭”使温州市预算内地方财政收人超过中央财政收人。
临夏地区穆斯林一般遵守传统宗教文化,传统上不愿意从事借贷金融活动,私人相互之间的合作契约达成成本比较高,难以建立合作经济,绝大多数依靠自身的积累发展企业,就是家族化经营也是阶段性的经营模式,更不用说出现南存辉革“正泰”家族化经营命形式的企业组织变革。当地穆斯林虔诚的宗教信仰,使得建筑寺院、朝拜活动消耗了一部分经济资源,在一定程度上影响企业、社会发展的资金积累。加之,当地商贩经济活动很多是现金交易,政府获取的收益有限,导致地方财政恶化加剧,商业活动、公共服务没能建立相互之间的激励关系。
2.非正式制度变迁是企业成长和地区经济发展的关键条件
道格拉斯·诺斯将非正式制度作为一个影响人类活动的社会资源予以重视,指出:“制度提供了人类相互影响的框架,他们建立了构成一个社会,或者更准确地说一种经济秩序的合作与竞争关系。……制度是个人与资本存量之间,资本存量、物品与劳务产出即收人分配之间的过滤器。”认为人类社会商业活动的控制结构差不多是由行为规范、行为准则和习俗来确定的。兰诺维特提出,企业的发展嵌人在一定社会资本中。美籍华裔社会学家林南提出弱关系是传递信息的有效桥梁。美国社会学家科尔曼指出,“和其他形式的资本一样,社会资本也是生产性的,使某些目的的实现成为可能。而在缺少它的时候,这些目的不会实现。……许多社会资本具有的公共物品特征是社会资本与其他形式资本最基本的差别。社会资本是影响个人行动能力以及生活质量的重要资源。”
孔径源认为非正式制度安排有助于缩减人们在相互对立的理性之间进行非此即彼的选择时所耗费的时间和成本;新的意识形态有助于节约认识世界和处理相互关系的费用。唐寿宁认为在传统社会,合约的达成建立于长期交往活动的人际关系基础之上(“熟识人”社会),因此传统的惯例和规范对这些法律无法予以规制,“行为的”或隐含的非正规合约就具有较大的约束作用。这种非正规合约在非正规市场中进行的交易活动是可以带来效率增进的制度调整的。
临夏地区的经济社会发展滞后,既有西部地区的区域文化系统特征,也有小地域文化的非系统特征。临夏地区特有的文化、非正式制度导致它陷人传统社会制度与传统商业模式的相互锁定,表现为虽然有商贸活动,但不能形成市场经济;虽然地区文化拥有商业传统,改革开放后出现了第一批民营企业,但企业成长困难。
3.信息化是诱导地区非正式制度变迁和企业成长的重要途径
从对两个地区企业成长差异比较分析可知,培养现代商业精神是西部企业成长的关键。
雍少宏从现代化视野指出:“回族文化心理又有先天保守的一面,这种传统的心理状态,影响了回族对异文化中合理要素的认可与吸纳,不利于回族群体以开放的姿态迎接国际化的大趋势,甚至会影响回族文化的进一步传播。……回族群体心理具有传统性和现代性的双重特性。传统性构成了回族群体文化心理的内核,现代性构成了回族群体文化心理的外壳;传统性是回族群体的精神支柱,现代性是回族群体适应现实生活的必然选择;传统性主要表现在回族的宗教信仰活动之中,现代性主要表现在经济活动和追求知识的过程之中。
临夏地区不同于其他西部经济落后地区,它具有传统的商业意识、吃苦耐劳精神和市场竞争意识,长期的商贸经济积累出一定的商业经验和商业网络资源。由于传统的非正式制度约束,临夏商人缺乏开放的观念,没能够像温州人一样,突破地域限制,在更加广泛的空间上组织经济要素,实现企业的发展和经济的增长,长期困守在商贸经济的活动中,形成小农经济和商贸经济发展的路径依赖。
论文内容摘要:我国改革开放以来,金融制度的移植从来就没有停止过,但这些金融制度移植过来后多数水土不服,效果不佳。因此,如何根据国情,在现有的约束条件下进行金融制度移植并在此基础上进行创新,是我国金融改革得以顺利进行的关键。
金融制度的移植与创新
健全的金融制度是一国经济发展的基本前提,而作为一个必须随货币资金流动客观需要不断变化的动态系统,金融制度健全与否又取决于其能否针对金融发展而及时、准确地作出适应性的更替,因而,金融制度总是处于不断的变迁之中。一般来说,金融制度的变迁过程大致通过两种途径来实现:一是金融制度移植,二是金融制度创新。
我们可以把金融制度移植理解为某一国家或地区的金融制度中的一部分移植到其他国家或地区,使其成为接受国或地区的金融制度的有机组成部分。对于什么是金融制度创新,有不同的理解。本人认为,金融制度创新有广义和狭义之分。从狭义上讲,只有从无到有地形成某项全新的金融制度,才能称之为金融制度创新,但这种情况很难出现;从广义上讲,只要是对原有的或从国外移植来的金融制度作局部调整或某些更新,以适应变化了的实际情况,就可以认定为金融制度创新。本文所探讨的是广义上的金融制度创新。
之所以要进行制度的移植,是因为制度的移植对于移植国家来说有很多的好处。它可以大大降低制度创新和制度变迁的成本,W·拉坦说,制度创新的引入,不管它是通过扩散过程,还是通过社会、经济与政治程序所进行的制度转化,它们都会进一步降低制度变迁的成本。“他山之石,可以攻玉”,我们在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过程当中,有必要吸收国外的先进技术及一些被市场经济证明是行之有效的制度,这其中就包括金融制度在内。
但是,单纯的制度移植只能是“抛却自家无尽藏,沿门持钵效贫儿”,无异于舍本逐末,其后果可能使自己的发展永远受制于别人。只有在自我创新的前提下进行制度移植,才能做到扬长避短,优势互补,相得益彰。
金融制度移植的约束条件
我们不能简单地理解金融制度的移植就是某种金融制度取代另一种金融制度,制度的移植还存在着两种不同制度是否相容的问题。对于“移植”的部分,必须经过一些相应的变更,以使外来制度本土化才能实施,也就是说金融制度的移植并非是无条件的,在移植的过程中会存在许多约束条件,若对这些约束条件视而不见,金融制度的移植就有可能失败。
文化因素。文化是一种非正式约束,而我们所移植的金融制度属于正式约束,它与一国的价值观念、风俗习惯、民族精神等有着广泛的联系。萨维尼认为,一国的民族精神决定一国的法律制度。显而易见,民族精神这一文化因素对一国的法律制度的影响是不应被低估的,正式规则中包含了大量的隐性的非正式规则。新制度经济学也认为,正式规则只有在社会认可,即与非正式规则相容的情况下,才能发挥作用。因此,别国的某项金融制度若与本国的文化存在重大冲突,那么金融制度的移植就会失去效果或产生移植不适应症。这就要求我们在引入西方发达国家的金融制度时,既要对来源国的金融制度的文化背景作深入细致的了解,又要对准备移植的金融制度与本国文化的适应性作科学的、真实的评估,并在此基础上进行理性选择。
经济因素。经济因素对金融制度的移植,其影响表现在两个方面:一是各国经济发展水平的差异。经济发展水平的高低,在一定程度上影响一国金融制度体系的结构。二是市场经济发育程度的不同。西方国家市场经济已经高度发达,而我国的市场体系正在逐步建立和完善之中,因此,当前我国在融入WTO的过程中,金融制度层面上就遇到了很大的困难,这主要是因为我国原有的金融制度在许多方面带有计划经济的痕迹,这与WTO的许多规则存在一定的冲突。由于历史的原因,我国并非是WTO规则这一正式制度的制定者,使我国入世在事实上就成为强制性变迁的金融正式制度的执行者,而我国的经济体制改革走的却是一条渐进式的道路,因此,从西方移植过来的金融制度就有一个在我国改造的过程。这也是我国当前许多金融制度改革不能一步到位的原因。
政治因素。政治因素主要指国体、政体和政治权力的配置方式。在市场经济条件下,资源配置大部分是通过市场来进行的,但政府对资源的配置仍然起一定作用。在我国,计划经济向市场经济过渡的启动力量直接来源于政治权力的主要载体——国家,而不是像西方国家那样,由自然经济向市场经济过渡的启动力量来自市场本身。由于我国的金融制度变迁是一种强制性制度变迁,金融制度供给和需求的主体都是政府,这就决定了在我国金融制度的制定过程中,政府带有决定性的影响。
我国金融制度移植存在的问题
近年来,金融制度的移植在我国很活跃,这与我国融入WTO后金融业开放程度不断提高,而原有的金融制度不再适应新形势发展的需要有关。但是,由于我们在金融制度的移植过程中,缺乏成熟的经验支持,存在不少的问题,极大地影响了金融制度移植实效的发挥。这主要表现在:
对金融制度移植的性质、特点和规律把握不是很准。表现在对移植的理解就是“拿来主义”,对西方发达国家的金融制度与本国的政治、经济和文化环境是否相容,没有进行深入的对比分析和全面了解,以至于移植来的金融制度在运行一段时间之后实效不大或出现负效应。如在我国设立大区行制度就是从美国移植而来的,当时我们只考虑到为了增强央行的独立性,减少地方政府对央行各分支机构执行货币政策及银行监管方面的干预这一因素,而没有考虑我国的实际情况与美国有很大的差别,中国的大区行并不具备美国地方联储较强的研究能力和政策制定、执行能力。因而这一制度移植进来之后,原有的问题不仅没有得到解决,而且还产生了新的问题,由于省会中心支行的地位降低,影响力较小,发挥的作用越来越有限,使得中央政府近来又不得不重新考虑将大区行的制度进行改革。实际上,在中国目前的政治体制下,央行分支机构工作的开展是离不开地方政府的支持与配合的,大区行的改革思路是正确的,但在做法上有些超前了。
表面文章做得多,没有抓住本质性的东西。一些金融制度的移植基本上只是引进了一张皮而已,对于深层次的内容却没有深入领会。如银行服务业收费制度的推出就是如此,华厦银行南京分行的一位副行长说得非常好:收费服务是一把双刃剑,如果没有过硬的特色服务,一旦某银行收费了,就等于拱手把自己的客户让给了别人。一些银行在引入这项制度时,只看到了服务收费的重要性和合理性,却忽视了在收费的同时是以提高服务质量为前提的,结果导致这项制度在国内推出后遇到了很大民众及某些行业的抵制。
金融制度移植,实质上是一个外来的金融制度本土化的过程。因此,我们在对待金融制度移植这个问题上,一方面要从本国实际情况出发,对要进行移植的金融制度进行筛选扬弃,择优汰劣,寻求最适合我国目前金融业发展现实状况的金融制度作为移植的对象,并结合内外环境约束加以改造和具体化;另一方面,要辩证地否定本国原有金融制度上不合理的地方,保留其合理成份,在此基础上走向融合创新,最终形成具有中国特色的金融制度体系。
参考资料:
1.卢现祥,西方新制度经济学[M],北京:中国发展出版社,2003
2.籍庆利、田永丰,制度变迁中的创新精神探析[J],南京师范大学学报(社科版),2000(2)
关键词:公允价值 计量属性 适用分析
中图分类号:F235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4-4914(2011)04-149-02
一、问题提出
亚洲开发银行(ADB)2010年3月的研究报告声称,肇始于美国的次贷危机并引发的波及全世界的百年一遇金融危机,给实体经济和虚拟经济造成的总损失超过50万亿美元。这场损失惨重的金融危机不仅撼动了华尔街金融巨头的生存根基,也在金融界与会计界之间重新掀起了一场公允价值会计优劣和存废的激烈论战。我国公允价值理论研究深入不下去、得不出明确结论的主要原因是研究方法和视角存在问题。公允价值计量属性本身固然属于会计学问题,但是,它的应用基础和影响因素却是多方面的。因此,如果只从会计学角度来讨论研究公允价值,不仅不能得到令人信服的结论,而且会更加迷茫。这也是我国近几年对公允价值的研究令人失望的主要原因。因此,有必要对公允价值相关问题特别是基于经济学视角作进一步的阐述和分析。
二、公允价值的内涵
从字面上讲,公允价值应该由“公允”和“价值”联合构成。“公允”二字属于道德范畴;“价值”是应用十分广泛的社会范畴。而将二者连接起来所形成的“公允价值”概念则属于经济范畴,并更多地应用于会计领域。虽然会计界对公允一词没有明确的定义,但它的基本涵义大凡会计人员都能理解的。IASC在IAS32《金融工具:披露和列报》中指出,公允价值(fair value)指在公平交易中,熟悉情况的当事人自愿据以进行资产交换或负债清偿的金额。FASB在FAS125《金融资产的转移、服务权及负债解除的会计处理》中指出,一项资产(或负债)的公允价值是自愿的各方之间在现行交易(即非被迫或清算交易)中购买(或发生)或销售(或清偿)资产(或负债)的金额。
我国的多项《企业会计准则》中对公允价值的解释都是:在公平交易中,熟悉情况的双方,自愿进行资产交换或债务清偿的金额。
以上各种在对公允价值的表述上,各有其侧重点,但都体现了公允价值的本质:公允价值最大的特点在于其公允性,它是熟悉情况的双方在自愿的公平交易中形成的。熟悉情况,说明不存在信息不对称,自愿表明不带有强制性;公平交易,表明这种交易是在企业持续经营时进行的,排除了在企业清算时或其他不利条件下进行的情况。即体现公开、公正、公平。可以看出,公允价值具有很大的主观性,取决于行为人的主观判断。如果人们觉得采用历史成本原则作为计量属性比较公允,则公允价值就是历史成本;如果人们觉得采用重置成本能够反映资产的真实价值,则重置成本就可以看作是公允价值。因此,公允价值并不是一种确切的计量模式,而只不过是人们对资产真实价值的一种近似估计而已。
三、会计信息质量标准的讨论引发了计量属性的变革
会计信息质量服从、服务于会计目标,也就是说,会计信息质量特征要符合财务会计目标的总体要求。相关性与可靠性是会计信息的两个根本的信息质量特征,相关性与可靠性二者不可或缺,信息既要相关,又要可靠,这是对会计的基本要求。另一方面,由于不确定性,相关性与可靠性常常相互冲击。为了加强相关性而改变会计方法时,可靠性可能有所削弱,反之亦然。也就是说,相关性与可靠性之间常常存在一种此消彼长的关系,我们不能使这二者都保持最大,而只能依据不同的环境,作出职业判断,在相关性和可靠性之间进行权衡。在保证信息整体有用性的前提下,可以牺牲一些相关性来换取更高的可靠性,或牺牲一些可靠性来增强一些相关性,这一切都取决于相关性与可靠性的相对权重。但是,无论如何权衡,会计信息质量标准都是由会计目标决定的。会计是一个信息系统,其提供的会计信息对决策和管理都至关重要。不同历史背景、不同社会环境、不同历史时期对会计信息的质量要求也不同。历史成本之所以能在长期的会计计量实务中占据主导地位,在于其具有较强的可靠性及可验证性。因此,历史成本计量相对更可靠。但是,历史成本缺乏相关性。而公允价值计量则具有较强的相关性,通过公允价值信息,用户可以了解企业当前所持有的资产负债的真实价值,从而作出对企业全面、准确的评价。但是,公允价值的可靠性却是其致命的弱点。因为在不存在公开活跃的市场上,公允价值需要通过估计来获得,而无论估价技术多么先进,其可靠性都难以令人满意,甚至会发生操纵行为。
会计计量属性的发展演进不是孤立的,是伴随着财务报告目标的变迁和经济发展的要求而适时进行取舍的。财务报告目标的变迁和经济发展的内在要求直接体现在会计信息质量评定标准的本质变化上。因此,会计信息质量评定标准的变迁推动着会计计量属性的演进与发展。
四、对我国会计准则中引入公允价值的评价――经济学视角
1.我国必须引入公允价值――国际间制度趋同的内在要求。“趋同”一词是生物学和数学的用语,“趋同”被引入经济学后,引起了社会广泛关注。经济学家奥尔森认为,国家之间发展差距的根本原因不在于资源禀赋和技术因素,而是由于他们之间的制度和政策性质的差异所造成的。诺思也认为,用制度差别以及执行能力的差别解释不发达国家的经济现实更具说服力。
世界上许多国家不承认中国是市场经济国家,其理由之一就是中国的会计准则与国际惯例不符,突出表现在中国的会计准则未能引入公允价值。这也是我国会计准则与国际惯例最大差别点。而在西方发达国家,公允价值计量属性是比较可靠的和应用广泛的计量属性。从我国目前各方面实际情况看,还不太具备应用公允价值的条件。但是,为了缩小制度差别,拉近我国与发达国家的差距,为了制度趋同,我国必须在会计准则中引入公允价值,这是无奈却又是明智之举。制度趋同的背后实质是成本――收益的权衡和制度效率最大化的行为体现。著名会计学家威廉姆R・司可脱在《财务会计理论》一书中指出:会计准则制定从根本上来说不仅是经济决策过程,同时也是政治决策过程;当利益主体之间的利益冲突不能用契约和市场力量所化解时,他们就会求助政治决策过程;会计准则制定具有政治色彩。因此,从制度趣同的内在要求出发,我们可以很明确地、很肯定地作出结论――我国必须引入公允价值。这不仅可以消除“我国是否应该引入公允价值”无端的争论,也为我国引入公允价值找到了理论根据。
2.公允价值在我国不宜大范围应用――经济学解释。(1)按照制度设计理论分析,公允价值在我国不宜大范围应用。制度经济学认为,制度形成有两条途径:自发演进与人为设计。在这两条途径中,新制度经济学家更强调后者。但是,如果制度设计的不合理、不完善,甚至有明显的漏洞,那么,这种制度设计可能是牵强的,应该加以调整和修订,或者最起码应该谨慎地限制性使用。否则,将会出现与人们预期相反的结果。
我国新的会计准则中又重新引入了公允价值,应该说这样的人为设计是综合考虑了各种因素后决定的。但是,任何事物都是一分为二的:从国际间制度趋同考虑,这种制度的“人为设计”要比“自发演进”来的更直接、更快速;与此同时,这种制度的人为设计可能也给制度执行和运转带来麻烦及困惑。公允价值计量属性的应用,由于其取得和确认具有主观性的特点,所以,存在最大的问题就是提供的会计信息的真实性、可靠性令人质疑。又由于公允价值在会计准则中规定的模糊性、使用的随机性、约束的无序性,使得公允价值会计准则的制度设计本身存在不完善。由于制度设计的不完善,各经济主体必然利用其缺陷寻求自身利益最大化。没有可能在制度安排不完善的前提下,要求所有的个体都放弃自身利益,全部做“真账”,那样,他们就会成为非理性的经济人。即使制度完善(当然这种完善也只是相对的),执行者也会不断寻找制度的漏洞和缝隙,来谋取自身利益,这是理性经济人的正常反映。(2)按照交易费用理论分析,公允价值在我国不宜大范围应用。所谓交易费用可以理解为是人与人之间的一切交易成本的总和。只要不是鲁滨逊世界,就可能发生交易费用。制度经济学最基本的人格假设或人类行为假设即“经济人”假设。“经济人”是把人抽象为利己主义、追求个人利益最大化的化身。当“交易费用”小于“交易收益”甚至相差甚远时,“经济人”会毫不犹豫地去追求个人利益最大化。公允价值会导致虚假会计信息产生,“经济人”通过虚假会计信息可以获益的交易成本如果非常低,则“经济人”追求自身利益最大化在所难免。
会计信息对于引导市场资源的有效配置具有不可替代的作用,会计信息具有经济后果,这已经成为不争的事实。会计信息的质量高低将直接影响着市场上各利益团体的利益分配。高质量(包括相关性与可靠性)的会计信息对信息使用者来说是渴望的,因为,这对其利益会产生正影响;反过来,高质量的会计信息对信息提供者即企业管理层来说可能是规避的,尤其对于上市公司而言,面对“保牌”的压力和“配股”的诱惑,他们会利用公允价值的人为选择空间,进行利润操纵,利用虚假会计信息“粉饰”业绩,进而实现企业的“目标”。而既真实又有效的高质量的会计信息可能使其目标化为泡影。因此,利益受损的各团体(企业管理层)不会为追求高质量的会计信息而自愿放弃既得利益,这是理性经济人的必然选择。但是,企业管理层利用公允价值操纵利润的机会主义行为并非无拘无束,他们要对通过虚假会计信息获得的收益与交易成本进行权衡比较。如果他们预期其机会主义行为被发现的概率低、发现后被惩罚的力度弱,即如果交易费用非常低,所有个体都会通过它来获利,谁不这样做,谁就是傻瓜。(3)按照正式制度与非正式制度相互影响、相互作用理论分析,公允价值在我国不宜大范围应用。制度有正式制度和非正式制度之分。正式制度也叫正式规则,它是指政府、国家有意识创造的一系列政策法规。非正式制度也叫非正式规则,它是人们在长期的交往中无意识形成的,具有持久的生命力,并构成代代相传的文化的一部分。纳尔逊和温特认为,一种行为若能成功地应付反复出现的某种环境,就可能被人类理性固定下来成为习惯。公允价值计量属性是我国从国外引入的,并且构成正式制度内容。但是,公允价值应用中,遇到最大的难题是“公允价值的确认和计量”。由于公允价值是“看不见、摸不着”的,因此,对其确认、计量主要依靠会计人员的主观估计和判断。而对未知事项进行主观估计和判断是我国会计人员乃至国民所不擅长、所不习惯的。我们传统的做事习惯尤其是做会计工作,讲究的是“照单抓药”,习惯于“有章可循、有据可依、有证可查”。也正因为如此,历史成本计量属性不仅长期占据主导地位,而且是倍受欢迎,应用起来也得心应手。几十年来,我国会计人员已经习惯于这种会计处理方式,而且,深有体会地认为这是做好会计工作的根本。而对“虚无缥缈”的会计事项作出职业判断,我国会计人员不仅没有这样的经历,也没有这样的习惯,加之我国会计人员的职业水平所限,因此,历史成本计量属性将长期占据主导地位,公允价值计量属性只能在一定范围内使用,只能作为历史成本的补充。
新制度经济学家认为,正式制度只有在社会认可,即与非正式制度相容的情况下,才能发挥作用。即使是国外再好的正式制度,若远远偏离了土生土长的非正式制度,也很难发挥作用。
参考文献:
1.黄少安.产权经济学导论.经济科学出版社,20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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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加]威廉姆R・司可脱(WilliamR.Scott),陈汉文等译.财务会计理论.机械工业出版社,2000
4.李维清.公允价值在我国的适用性分析.山东大学优秀硕士论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