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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民专业合作社法优选九篇

时间:2022-05-11 06:54:21

引言:易发表网凭借丰富的文秘实践,为您精心挑选了九篇农民专业合作社法范例。如需获取更多原创内容,可随时联系我们的客服老师。

农民专业合作社法

第1篇

关键词:联合社;法律属性;法人类属

本文为安徽人文社科项目“农民专业合作社联合社的法律问题研究”(项目编号:2010sk221zd)的阶段成果

中图分类号:D9文献标识码:A

随着农民专业合作社规模的不断扩大,农民专业合作社联合社在不断涌现。目前,大多数联合社没有经过登记注册,但也有部分地区通过地方法规或地方政府规章的形式,给农民专业合作社联合社搭建了登记注册的平台。我国《农民专业合作社法》赋予了农民专业合作社独立的市场经济主体地位,承认其法人资格。但是,整部法律中未涉及农民专业合作社联合社的相关规定。本文从理论上确立农民专业合作社联合社的法律属性及其地位,从法理学角度就农民专业合作社联合社的法律属性及法律特征等问题进行分析。

一、农民专业合作社联合社的法人属性

(一)农民专业合作社联合社的法人资格。我国《民法通则》第三十七条规定,“法人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一)依法成立;(二)有必要的财产或者经费;(三)有自己的名称、组织机构和场所;(四)能够独立承担民事责任。”在这几个法人应当具备的条件中,值得关注的主要集中在必要的财产或者经费以及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能力两方面。拥有必要的财产或者经费对于法人来说显得尤为重要,是其享有民事权利和承担民事义务的物质基础,也是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重要保障。

当前,农民专业合作社联合社的财产构成存在以下几种类型:第一,通过其成员,即参与联合社的农民专业合作社,以缴纳会费的方式出资组成;第二,通过募集设立的方式由基层社参股;第三,以政府财政支持作为联合社财产来源。从联合社资金来源可以看出,联合社拥有必要的财产;农民专业合作社联合社是否具有独立的责任能力,也是其享有独立法人资格的重要条件。在联合社对特定资本享有独立支配权的前提下,其债权人可以通过联合社的自有资本实现债权,基层社仅以对联合社的出资为限对联合社承担责任。因此,农民专业合作社联合社具有独立的责任能力,理应取得法人资格,成为实体法和程序法上的独立主体。

(二)农民专业合作社联合社的法人类属。在农民专业合作社联合社的法人资格得到确认之后,它的确切归属问题就卓显突出,即联合社具体应归属于何种类型的法人?

法人类属,即指法人的类型归属。针对不同的组织结构和行为规则,民法将经济社会组织划分为不同的法人类型,赋予不同的民事法律地位。从法人制度建立和发展演变的历史来看,法人制度因不同国家的法律制度不同而有较大差异。在大陆法系国家,以法人设立所依据的法律为标准,法人分为公法人和私法人。凡依公法设立,为完成公共法律职能的法人为公法人,如国家机关是依据宪法和行政法设立的,宪法和行政法是公法,则国家机关是公法人;依私法设立,追求私人目的的法人为私法人,如股份有限公司是依据公司法设立的,公司法是私法,则股份有限公司是私法人。以法人成立的基础为标准,私法人可再分为社团法人与财团法人。社团法人是以成员权为基础的人的集合体,其成立基础在于人;财团法人是为一定目的而设立,并由专门委任的人按照规定的目的进行使用的财产的集合体,其成立基础在于财产。以法人的目的为标准,社团法人又可以分为公益法人与营利法人。所谓公益,就是社会上不特定多数人的利益,且一般是非经济利益;所谓营利,即追求经济利益最大化。在我国,民法根据活动性质的不同将法人分为企业法人、机关法人、事业单位法人和社会团体法人。其中,企业法人是指以营利为目的、独立从事商品生产和经营活动的法人。需要注意的是,我国目前企业法人的范围相当于大陆法系分类中的营利性法人;我国社会团体法人与大陆法系中社团法人是两个完全不同的概念,社会团体法人中有的属于社团法人,如工会、学会等,有的则属于财团法人,如各种基金会。

农民专业合作社联合社以服务基层社为宗旨,对基层社坚持非营利原则,对外则追求利润的最大化。合作社联合社对外营利,且仅为成员社谋利益,难以归于公益法人;它对成员社又是不以营利为目的,也难以归于营利法人。在我国目前的法人分类制度下,农民专业合作社联合社既不同于作为“营利性经济组织”的企业法人,又不同于带有公益性质的、不直接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社会团体法人。至于机关法人、事业单位法人,依其独特的职能,显然不可能将合作经济组织包括在内。也就是说,我国现行的法人类别框架是没有涵盖农业合作社联合社的。综上所述,农民专业合作社联合社是兼具营利和公益两种属性的特殊法人,无论是哪一类型的法人都无法将农民专业合作社联合社涵盖进去。因此,有必要将其单列出来,作为合作经济组织的农民专业合作社联合社,正是这样的中间状态的法人。

二、农民专业合作社联合社的民事责任

所谓农民专业合作社联合社的民事责任,是指农民专业合作社联合社对其在经营活动中产生的债务承担清偿责任。一般说来,经济组织的民事责任主要涉及三种关系:一是经济组织自身对债权人承担的民事责任;二是投资者对自己所投资的经济组织对外所欠的债务承担的民事责任;三是投资者与投资者之间对他们共同投资的经济组织对外所欠债务是否承担连带责任问题。任何一种经济组织,总是以自身的全部财产对债权人承担民事责任的。但是,投资者对其所投资的经济组织对外所欠债务的民事责任却存在三种不同形式,在现代企业制度里,根据企业组织形式的不同具体表现为无限责任、有限责任和无限连带责任。具体地说,个人独资企业的投资者对企业债务承担无限责任,公司制企业的投资者(股东)对企业债务以出资额为限承担有限责任,合伙企业的投资者(除有限合伙人)对合伙企业的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农民专业合作社联合社作为一种特殊经济组织,与其他经济组织有共性的一面,也存在一定的差异性。综观世界各国的合作经济组织法,未发现有哪个国家或地区的合作经济组织法单独采用无限连带责任的形式。例如,印度合作经济组织法规定,合作经济组织的责任分为无限责任和有限责任两种;意大利的合作经济组织法则规定,合作经济组织的责任采取有限责任、无限责任和两合责任制度;多数欧洲国家与意大利有相似的规定;日本、韩国及我国台湾地区的合作经济组织法则采取无限责任、有限责任与保证责任三种制度。由此看来,合作经济组织的责任在类型上有多样性,它既包括了有限责任,也包括了无限责任、保证责任和两合责任。从我国农民专业合作社联合社发展现状看,应采取有限责任形式。即农民专业合作社联合社对由基层社出资、公积金、他人捐赠以及合法取得的其他资产所形成的财产,享有占有、使用和处分的权利,并以上述财产对债务承担责任。

三、农民专业合作社联合社的法律特征

农民专业合作社联合社作为不同于公司、集体企业、合伙企业的一类法人,它具有自己独特的法律特征,概括起来主要包括:

第一,目的的服务性。农民专业合作社联合社的成立目的是帮助基层社解决其经济方面的问题,也就是对基层社提供经济方面的服务,而不是简单地追求营利。需要注意的是,合作社联合社不以营利为目的并不等于不需要进行经营活动以求盈利。实际上,在市场经济的“大海”中,农民专业合作社联合社作为市场主体,在开展经营活动时同样追求盈利,只不过这种对盈利的追求从属于为基层社服务的根本目的。因此,合作社联合社既要坚定遵循为基层社服务的宗旨,同时又要服从市场法则和价值规律的要求。合作社联合社为基层社服务是目的,对外营利是增强服务能力的手段。这一点正是联合社区别于其他市场主体的基本特征。

第二,资本的可变性。农民专业合作社联合社资本的来源是基层社的缴纳及政府的支持。因而从理论上讲,它使资本总额处于经常变动状态。显然,这与公司不同。公司设立时,不仅应在公司章程中记载注册资本额,而且所记载的资本额应在一定期限内全部收足;公司成立后,必须实际上保有与其注册资本或资本金相当的资本;公司的注册资本或资本金确定之后,非依法定程序不得任意减少或者增加。由此,公司的资本是确定的,而农民专业合作社联合社其资本具有可变性。

第三,运行的民主性。农民专业合作社联合社是合作社的联合,以互助合作为目的。在合作社联合社里,成员社地位平等,实行民主管理,合作社联合社的方针和重大事项由成员社积极参与决定。

第四,部分财产的不可分割性。对于一般公司法人,当章程规定的解散事由出现时、或经股东大会决议后,公司可以解散。公司解散时,应成立清算组,对公司债权债务进行清理处分,对剩余财产进行分配,以终结公司所有的法律关系,进而终止公司的法人资格。农民专业合作社联合社解散时,虽也需组成清算组对合作社联合社债权债务进行清理处分,但农民专业合作社联合社接受国家财政直接补助形成的财产,不得作为可分配剩余资产分配。

(作者单位:安徽财经大学商学院)

主要参考文献:

[1]郭丹.各国合作社立法模式比较及对中国立法的借鉴[J].经济研究导刊,2007.8.

第2篇

根据《农业合作社法》的界定,农民专业合作社是一种特殊的非赢利性的企业。它“是在农村家庭承包经营基础上,同类农产品的生产经营者或者同类农业生产经营服务的提供者、利用者,自愿联合、民主管理的互经济组织。”显然,这一定义是在国际合作社联盟对合作社的传统定义的基础上做出的,从而,正式从法律上确定了我国合作社的合作经济组织(而不是集体经济组织)的性质。

我国现在所称的农民专业合作社,主要是指生产性质的合作社。这一专业合作社,近年来得到了速度较快的发展。但是,总体看来,我国当前的合作社发展仍然较为迟缓。产生这一现象的首要原因是,合作社资金较少,出资方式又比较有限,难以扩大合作社的规模。合作社的发展困难实际上是我国农业农村问题的一个表现。随着城市化进程的加快,大量农村人口涌入城市,造成一定数量的农业用地被荒废;小农经营成本高,收益较少,已经到了发展的瓶颈;现代化农业的规模化经营本身就要求土地集中使用。因此,立法者要求国家给予农民专业合作社的设立和运作要比公司和合伙企业等其他经济组织更为优惠的条件。传统的民商事法律,不能够完全适应合作社这一特殊形态的企业组织。

一、农业专业合作社的债务责任问题

根据《农业合作社法》的规定,农民专业合作社具有法人地位。农民专业合作社的财产包括成员出资、公积金、国家财政直接补助、他人捐赠以及合法取得的其他资产所形成的财产。合作社以其财产所限对债务承担责任,合作社社员以实际出资的财产对合作社承担责任。从而可以认为,我国的农民专业合作社是一种有限责任合作社。其债务责任的规定类似于有限责任公司和股份有限公司。另外一方面,合作社法对合作社的注册资金没有做出过任何限制,也不存在最低注册资金的要求,从这一点上类似于无限责任制企业。总体而言,合作社的债务责任应该是低于一般公司等企业。但是,合作社的债务履行能力,也往往弱于其它企业。

农民专业合作社以成员出资、公积金、国家财政直接补助、他人捐赠以及合法取得的其他资产所形成的财产对债务承担责任,农民;而对债务责任的规定,由于限定在社员出资额和公积金的范围,从这一点上又总体而言,农民专业合作社的债务责任相比较而言,是较低的;但是农民专业合作社的债务承担能力与其他类型的企业相比,也是较低的。

尽管农民专业合作社主要的交易和服务对象是自己的社员,但是也必然要与非社员的其他企业或者个人从事交易。合作社的非营利性,是对内的非营利性;而在对外的经济交往则是从事营利活动的。在对外交易的过程中,由于其债务责任问题,对于债权人来说,合作社存在着较大市场风险。

二、农民专业合作社的破产法律规定

如前所述,在农民专业合作社法尚未颁布实施之前,合作社适用多部民商事法。但由于旧破产法只是使用全民所有制的企业,因此并没有适用合作社这一经济组织的法律。2006年制定实施的新破产法则规定,企业以外的经济组织在破产清算方面也可适用该法。2007年《农业合作社法》实施后,根据该法第四十八条,农民专业合作社破产实际上基本适用我国同年生效的《企业破产法》的有关规定。

《农业合作社法》对合作社的破产特别规定在于如下几点:

1、破产财产在清偿破产费用和共益债务后,应当优先清偿破产前与农民成员已发生交易但尚未结清的款项。.

2、农民专业合作社接受国家财政直接补助形式的财产,在解散、破产清算时,不得作为可分配剩余资产分配给成员,处置办法由国务院规定。

因而从现行立法上看,以土地承包经营权入股的合作社在发生破产时,其破产财产中的承包经营权如何清算,并没有做出特别的规定。正常情况下,在合作社破产的情况时,土地承包经营权的处置不应该有异于其他破产财产。

目前仅有的处分破产财产中的土地承包经营权的根据,可能是2005年农业部颁布的《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管理办法》第十九条的规定:“承包方之间可以自愿将承包土地入股发展农业合作生产,但股份合作解散时入股土地应当退回原承包农户。”从实践中看,各地的具体做法也都规定,土地承包经营权本身不能作为抵充债务所用,而要折算成货币清算。这一做法出于前面的所说的对农民基本生活保障的考虑。所以,破产合作社的债权人是无法取得土地承包经营权的。

但是,从现有的土地股份合作社来看,其主要的企业财产构成就是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其他类型财产占比极少。在已经因资不抵债,丧失清偿能力,无法清偿到期债务的情况下,合作社获取货币折价清偿的主要方式,只可能是转让其土地承包经营权给他人。所以,农民社员仍然存在着丧失土地承包权的可能。另一方面,鉴于合作社的债务责任较小,而如果土地承包权等财产无法清偿的可能又较大,对于债权人而言,其权益也无法得到保障。从长远而言,这同样不利于合作社本身的发展。

新破产法的目的,正好在于保证正常的商品交换和确立市场经济秩序的基础,维护与债务相关的债权人和债务人的合法权益;维护整个社会利益与正常的经济秩序。破产法的直接调整作用,在于保障债务关系履行的公平性。如何在土地股份合作社的债权人和债务人之间保持利益平衡,这是目前合作社法上所缺少规定的一个方面。

三、解决作为合作社财产的土地经营承包权的破产问题的设想

合作社法和破产法的学者对解决土地承包经营权的破产处分设计了若干不同的方案。主要的出发点都在于债务人的生活保障问题。比如有学者建议,不将土地承包经营权纳入出自总额,但在收益时则按土地承包经营权的出资分配。然而我国现有的土地承包权入股的合作社,多数均以土地承包经营权为主要财产,土地承包权占绝对比重。尽管合作社没有最低注册资金的要求,但是一个完全没有可以说土地承包经营权处分的一个瓶颈是我国农民的社会保障问题。总体来说,农民的劳动生产率普遍的低下,资金的缺乏,都是农民社会保障制度的障碍。但是土地承包权的处分是否一定会导致农民的保障缺失仍然是需要具体分析的。由于我国过去特有的城乡二元的经济结构,我国农民的主体部分仍然。没有纳入社会保障体系。按区域划分粗略分析的话,各地区农民主要有如下三种情况:

1、沿海发达地区:这一地区的农村城镇化程度较高,农业在经济结构中占比不大,当地的土地价格高,生产成本也较高。农民多兼营第二和第三产业,有部分农户已经享受了社会保障。

2、中西部一般地区:这一区域工业化程度高,农业收入占农户收入的比重也不高,土地承包经营对农民的社会保障意义不大。

3、中西部落后地区:农业在当地经济中占有绝对的优势地位。农村土地社会保障作用较大,农民对土地的仰赖程度很深。

第3篇

导读:贵阳市某蔬菜种植合作社主要种植辣椒,但常存在辣椒滞销收购商压价,辣椒俏销社员不守信等问题,合作社戚先生问如何能够更好地实现订单农业,既保证合作社的利益,又能避免收购商不信守承诺。湖北瑞通天元律师事务所的杨晓峰律师从订单农业的内容、特点、签订对象、双方如何守信、如何签订订单合同等方面进行了解答。

经典案例:贵阳市某蔬菜种植合作社戚先生问:我们合作社主要种植辣椒,这些年收入不错,但有的年份辣椒滞销时,收购商要么压级、压价,要么不到地头收购,有时还不能及时付款。不过有时俏销时,别的菜贩子上门收购,给钱爽气,价格好,我们也卖给他们,这样原收购商的定货就供应不足了。我们是想守规矩的,不知用什么样的办法能让大家都守规矩?

“在线律师”:

在与戚先生的交流中,先是以为戚先生要咨询法律问题,后来感觉到戚先生要问的问题,其实是市场主体的诚信问题、履约风险问题、违约责任承担问题和失信的社会代价问题。由于其包含了法律规则,但又不光是法律问题,故我主要是从法律规则的角度与戚先生进行了探讨,下面是我与戚先生交流的内容。

戚先生:杨律师您好,我们合作社每年主要种植辣椒,搞的是“订单农业”,具体什么是“订单农业”呢?

杨律师:戚先生,很高兴认识您。现在政府的文件和各类宣传资料上广泛出现“订单农业”这个用语,而且似乎每个人对“订单农业”的解释都不一样,我想这是正常的,因为中国的所谓“订单农业”现在才刚刚起步,至于怎样发展,会发展到什么样的程度,与世界发达国家相比我们与他们的共性会有多少,个性有哪些等都不得而知,所以现在谁都不可能给出一个科学而又经得起时间考验的答案。

我认为“订单农业”包括了2个层面的内容,一是农产品生产管理中的渠道形式,二是农业经营模式。“订单农业”的现实意义不在于农业经营模式,与计划经济的上级决定生产和小农经济的凭经验和感觉决定生产相比,“订单农业”的有益部分主要在于凭社会信用来安排生产,是市场经济的实现形式。

订单,通俗地讲就是农产品生产者与购买者签订农产品买卖合同,在合同中约定农产品收购数量、质量和价格,明确双方享有的相应权利、义务和违约责任。相对于成熟的工业产品供销行为和模式,“订单农业”实属“小儿科”,只不过农产品生产原来是计划经济,加之后来长期施行的是小农经济,由于市场经济形式的“订单农业”发展迟缓,故而好像新鲜,实为发展严重滞后的迟来物。

戚先生:您这么一分析,我就知道了与工业产品生产管理相比,农产品生产管理实在是落后了不少,有时觉得“订单农业”不好搞,现在想想,借鉴工业产品生产管理的成功和成熟做法,看来很有必要,也有现实好处。

杨律师:不过,我们一方面要面对农业发展的现实状况,另一方面要把“订单农业”理解透彻、运用得当,才能取得成功。

戚先生:谢谢您了,麻烦您再介绍一下“订单农业”的特点。

杨律师:看来您是一位善于琢磨问题的人,那我就结合农业生产实践、农业经营现实、农业司法实践体会,与您侃一下。订单农业有以下特点:第一是能提高农业生产资源的有效配置,减少资源浪费,降低生产成本;第二是有的放矢地生产农产品,保证销路,快速回笼资金,提高资金使用效率;第三是有利于农业生产的规模化、专业化、地域特色化;第四是能促进农业管理方式的市场化和现代化;第五是能磨练、锻炼和锤炼当代农民的素质,同时有利于其他行业的人们投身于该行业;第六是倒逼各级农业管理部门主动去构建适应现代农业发展的政府宏观调控机制和服务体系等。

戚先生:那杨律师的意思是“订单农业”好得很,麻烦您帮我介绍一下我们合作社可以与哪些单位签订生产农产品的订单合同呢?

杨律师:我想“订单农业”应该是农产品产前、产中、产后各环节都得贯彻其实质内容的全方位理念,如果该观点是正确的话,您们合作社可以与下列单位签订“订单农业”合同:与种子、农药、化肥等生产经营单位签订农业生产资料买卖合同;与农业科研单位签订农业技术服务合同;与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或农产品加工企业签订农产品买卖合同;与经纪人、运输包销商签订农产品买卖合同;与专业批发市场签订农产品买卖合同等。

戚先生:您刚才介绍的有些单位,我们签过合同,经常会出现一方违约的情况,我们也没有办法,有时我们也违约,且违约后就不来往了,不过这样朋友就越来越少,且不利于辣椒未来的销售。我们真心想守约,但当对方不守约而自己守约就会吃亏,心里觉得不是滋味,你说这怎么办呢?

杨律师:是呀。这就是市场体系参与者的诚信问题,它给我们一种启示,大家守约大家受益,大家违约大家损益,诚信事关你、我、他,谁也跑不掉。违约时一人一时一事得利,但损害了整个集体的利益,集体受损,个体利益最终也不可避免地受损。令人痛心的是,当代社会还有相当的人不这样看问题,而是今天有利今日捞,管它明天三七二十一,所以诚信社会建设是大家的事,是我们每一个人的事。说到这些,我们的心情多少会有些沉重。

戚先生:算了,不聊这些。那再麻烦您介绍一下如何签订“订单农产品”合同吧。

杨律师:好的。签订合同时必须有几个方面的基本考量,如通过签订合同及合同的履行,我追求的目的是什么;该类合同的风险节点在哪;乙方对该合同履行的把控能力和风险防范能力怎样,有了这些事项的成熟思考和应对策略,一份较完善的合同就有了。下面具体介绍一下。

?萜合作对象的选择。了解合作方的基本情况,分析其资格能力、经营能力、履约能力和诚信能力,如查它的营业执照、注册资金状况、年检工商登记资料;查它的税务登记证、税收交纳记录、偷漏税状况;掌握合作方的详细地址,包括营业执照的登记地、企业主要办事机构所在地、经营门点所在地。注意不要以为知道了法定代表人的住所地、主要负责人的家庭所在地、联系人的租住地就万事大吉了。

?萜对对方委托人的审查。凡是委托人,一律要有书面授权委托书,要特别留留意授权委托书载明的内容,如姓名是否与当事人出示的身份证一致,委托的事项、权限和期限是否与签订本合同以及履行本合同相吻合。实践中有一种情况要注意,某某人曾经确实是某某单位的委托人,且上次合作得很好,而这次他声称代表某某单位与合作社签订合同,这时您也必须查实对方是否有合法有效的授权委托书,因为授权委托书是有受托事项、受托地域、受托权限、受托期限、受托禁止、受托权利施行前提限制等规定,故一定要查证酌实。

?萜合同主要条款的订立和审查。一般合同的主要条款包括当事人双方的名称或者姓名和住所;标的;数量;质量;价款或者报酬;履行期限、地点和方式;违约责任;解决争议的方法。

对于农产品,重点在于产品规格、质量标准条款的约定。产品规格尽量量化和细化,在规格描述方面,一定要有明确具体的幅度标准范围。另外,就是要约定质量检验方法和明确检验期限,特别要明确约定在什么情况下视同验收合格。

农产品的包装条款也非常重要,因为它涉及收获后农产品的后期整理责任划分、包装及包装物费用的投入、商品名称和商标的使用问题,以及耗损的承担问题等。

?萜争议处理条款。按照法律规定,在签订合同时当事人可以协议约定管辖,即发生纠纷时由原告所在地、被告所在地、合同签订地、合同履行地还是标的物所在地法院管辖。对于合作社,要尽量避免到异地城市的被告所在地的法院打官司,应争取约定在农产品交付的合同履行地法院管辖。

戚先生:太谢谢您了杨律师,以后签合同就按您的建议去做,我想对我们一定有好处。杨律师,要是签订了一份较为有利的合同,那我们在履行的时候要注意哪些问题呢?

杨律师:实践中“订单农业”不是买家毁约,就是农民失信。履行合同涉及方方面面,我在这里重点告诉您法律条款中对您客观上起保护作用的法律规定。

如当事人互负债务,没有先后履行顺序的,应当同时履行。一方在对方履行之前有权拒绝其履行要求;一方在对方履行债务不符合约定时,有权拒绝其相应的履行要求。

如当事人互负债务,有先后履行顺序,先履行一方未履行的,后履行一方有权拒绝其履行要求;先履行一方履行债务不符合约定的,后履行一方有权拒绝其相应的履行要求。

如应当先履行债务的当事人,有确切证据证明对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中止履行:经营状况严重恶化;转移财产、抽逃资金,以逃避债务;丧失商业信誉;有丧失或者可能丧失履行债务能力的其他情形。当事人没有确切证据中止履行的,应当承担违约责任。

第4篇

一、指导思想、发展目标

指导思想:以党的*大精神为指导,以科学发展观为统揽,全面贯彻落实《合作社法》,以提高农民专业合作社组织化、规范化程度,促进农民增收为目的,以支柱产业和特色产品为依托,发挥资源优势,积极引导和规范全区农民专业合作社的发展。

发展目标:在规范现有农民专业合作社的基础上,围绕“产业规模化、生产集约化、技术标准化、经营合作化”的目标,鼓励和帮助有条件的专业协会按照《合作社法》的规定转型为农民专业合作社,在竞争能力、带动农民增收能力上发挥更大的作用。到2013年,力争使全区农民专业合作社覆盖每个农业生产行政村,专业大户全部入社,农户干部入社率达到40%以上,使农民专业合作社成为全区新农村建设的生力军。

二、扶持范围、工作重点

扶持范围:在工商部门正式注册登记,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组织机构健全,管理制度完善,组织化程度较高,会员人数达到100人以上,经区委农工委、区财政局考核认定达到区级标准的农民专业合作社。

工作重点:一是围绕支柱产业和特色产业加快培育发展。依托经济林、黄烟、食用菌、中药材、畜牧等五大支柱产业及特色产业,在促进优势产业区域化布局、规模化生产的基础上,积极鼓励和引导有能力、有威信的组织和个人创办合作社,加快提高优势产业的产业化经营水平和农民的组织化程度。二是鼓励多主体积极参与兴办。在尊重农民意愿、坚持以农民为主体的前提下,鼓励和引导多主体创办农民专业合作社。围绕做大龙头企业基地,引导农民创办专业合作社,推广龙头企业+合作社+农户的组织形式;围绕引导农村的能人、大户创办专业合作社,带动农民增收。三是结合实际开展多层次合作。根据农民需求和组建条件,鼓励农民专业合作社在生产、加工、销售等环节开展单项或多项合作,鼓励有条件的合作社开展一体化经营和深加工,提高农产品的附加值。引导同一产业的农民专业合作社,打破行政区域界限,实行跨区域、集团式发展,避免重复建设、重复投资,增强市场竞争能力。四是积极推进合作社规范发展。严格按照《合作社法》规定,建立健全农民专业合作社章程和制度,合理设置组织机构、社员股金结构,规范财务制度和会计核算,设置成员账户,健全档案管理,实行社务公开,接受社员监督。同时,选择部分农民专业合作社进行试点示范,并予以重点扶持。五是积极引导协会向合作社转型。鼓励和帮助有条件的专业协会按照《合作社法》的要求转型为农民专业合作社。

三、扶持政策

自2009年起,根据扶持对象的实际情况,执行以下扶持政策:

1、当年交易额达到100万元以上,且保持上年水平给予3000元奖励,同时对当年交易额较上年增长10%以上的另外给予5000元奖励。

2、合作社生产基地被评为国家级的奖励30000元;省级的奖励20000元;市级的奖励10000元。对新建或扩大基地面积达到1000亩以上或扩大标准畜200个以上,并与生产者签订购销合同和保护价,带动基地农户年人均增收500元以上的,给予基地建设补助资金20000元,其他产业视情况予以补助。

3、申请注册商标,每注册一个商标并由全体社员共同使用的补助2000元。

4、获得国家机构认证的有机食品、绿色食品,每获得一个分别给予20000元、10000元奖励。同一产品同时获得多种质量认证的,按最高级别奖励,不重复奖励。

5、对专业合作社开展技术引进和技术改造,扩大生产规模而发生的一年(含一年)以上新增银行贷款且累计贷款额达到200万元以上的给予贴息30000元;100—200万元的给予贴息20000元;50—100万元的给予贴息10000元,贴息期限为一年。

6、用专业合作社名称参加政府组织的展销会,且有固定展位的,给予一次性补助2000元。

7、当年农民专业合作社及产品获得国家、省、市级荣誉称号的,分别奖励30000元、20000元、10000元。

以上扶持政策与《*区人民政府关于加快农业产业化发展的意见》(川政发〔2006〕124号)相重复的,不再另行奖励。

四、保障措施

一是加大宣传力度。各乡镇要明确责任,落实分工,结合当地实际情况,采取多种方式,抓好宣传贯彻的组织工作。增强广大农民群众新型合作的理念和依法办社的意识,增强广大干部依法支持和促进农民专业合作社发展的自觉性和主动性,营造支持农民专业合作社健康发展的良好舆论环境和工作氛围。

二是搞好指导服务。各乡镇、各有关部门要把指导和服务农民专业合作社发展作为一项重要工作,纳入工作计划和重要日程。要明确部门和人员分工,建立指导和服务的工作机制、工作规程和责任制,积极主动开展工作,切实提高指导合作社发展的能力和水平。

第5篇

关键词:哈尔滨市;农民专业合作社;现代农业体系

中图分类号:F321 文献标志码:A 文章编号:1002-2589(2013)13-0086-02

农民专业合作社是在农村家庭承包经营基础上,由同类农产品的生产经营者或者同类农业生产经营服务的提供者、利用者,自愿联合、民主管理的互经济组织。农民专业合作社具有组织、中介、载体、服务四大功能和不改变成员财产所有权关系、进退自由、专业性强、民办民营民受益、合作区域可突破区域界限五大主要特征。因此,探索农民合作组织的有效实现形式,促进农民合作组织的健康良性发展,对加速哈尔滨市现代农业发展进程具有重大现实意义。

一、哈尔滨市农民专业合作社发展的现状

哈尔滨市农民专业合作社在市委、市政府的扶持引导下发展迅速,不仅直接带动了农业的专业化、标准化、规模化和产业化发展,而且对构建新型农业生产关系,促进农业发展、农村繁荣、农民增收等方面起到了积极的推动作用。2011年,我市的农民专业合作社发展到3288个,是2007年(158个)的20.8倍,带动农户15.8万户,是2007年(0.7万户)的22.6倍。哈尔滨市农民专业合作社发展呈现以下主要特征。

(一)服务领域越来越广泛

完善的社会化服务是现代农业的重要标志。几年来,我市的农民专业合作社已从单纯的服务于农业生产环节,逐步向生产、加工、销售等环节扩展,涌现出一大批水稻、玉米、马铃薯、肉牛、奶牛、浆果、蔬菜、农机等专业合作社,有力地促进了农业规模化发展和资源的整合,促进了农村劳动力的转移和农民增收。2011年,在全市3288个专业合作社中,种植业合作社1965个,占总数的59.8%;养殖业合作社848个,占总数的25.8%;农机专业合作社312个,占9.5%;农副产品加工、经销及其他各类合作社163个,占4.9%。合作社开展代播50.2万亩、代收99.7万亩,代整地111.8万亩。

(二)组织带动作用越来越强

合作发展的优势在于把一家一户分散的农业生产集聚起来,形成集团优势;把有限的资源整合起来,使资源效益最大化;同时促进农业标准化、规模化、集约化、产业化发展,带动农业产业结构调整。2011年,我市农民专业合作社带动农村土地流转面积72万亩,占全市农村土地规模经济面积的20.5%;合作社实现经营总收入6.8亿元,促进农民人均增收1 434.6元;建立农业生产示范基地百余个,推广示范水稻智能育苗、玉米膜下滴灌、测土配方施肥、棚室增温采光等技术210万亩次,促进了农业新技术、新成果的推广应用。

(三)组织形式更加多样

几年来,我市的农民专业合作社已经由过去单纯的村集体创办向农村能人创办、城市资本下乡领办、龙头企业带动创办等多种形式发展。主要模式有四种:

1.村委会创办型。由村委会或村干部带领农民创办,特点是具有资源优势和群众基础优势,为合作社的主要类型。如双城杏山乡顺利村的顺利有机农作物合作社、呼兰区许堡乡蒲井村的蒲井农作物合作社等。

2.能人创办型。由农村经济人、返乡农民工等组织创办的合作社,特点是具有一定的信息、技术和群众优势。如香坊区幸福镇农民韩文臣创办的北北食用菌生产合作社、巴彦县巴彦镇农民王立彬创办的立彬马铃薯专业合作社等。

3.城市资本下乡领办型。由城市科技人员、工商业户、产业工人到农村带领农民创办,特点是具有科技、市场信息和资金优势。如五常民乐乡水稻专业合作社,是由哈市某大学讲师于松柏带领村民创办;宾县新跃农民合作社,是由职业党校教师陈海龙带头创办的,以种植黑加仑、黑树莓等浆果为主。

4.龙头企业带动创办型。由龙头企业带动农民创办,特点是具有资金、技术、加工、销售优势,产业链长,产品附加值高。如五常美裕水稻种植专业合作社是依托中粮美裕集团有限公司组建;尚志市蚂蜒太和奶牛专业合作社是依托尚志市蒙牛乳业集团组建。

(四)品牌意识逐渐增强

品牌是农产品进入市场的通行证,质量是创建品牌的根本,标准化生产是保证农产品质量的基础。农民专业合作社的建立,通过规模发展,促进了农业规范化、标准化生产,提升了农产品质量,创立了自主发展品牌,逐渐形成了“一村一品、一乡一业”的产业发展格局。目前,我市的农民专业合作社已获得无公害、绿色、有机产品认证58个,注册商标品牌186个。如南岗红星合作社的“红星特菜”品牌、呼兰大用合作社的“禾下土”品牌、五常丰粟合作社的“君丹”品牌、阿城金京合作社的“鸭稻米”品牌、双城顺利合作社的“双城堡”品牌等等。

二、哈尔滨市民专业合作社发展中存在的问题

近年来哈尔滨市农民专业合作社虽然取得了较快发展,但在发展过程中仍存在一些不足和问题,具体表现在:

(一)规模较小,实力不强

我市绝大多数农民专业合作社是近几年发展起来的,经营规模小、带动能力弱、产业层次低。2011年末,我市仅有5名成员建社最低标准的合作社为1709个,占总数的52%;能够开展生产、加工、销售综合性经营服务的合作社仅有62个,占总数的1.9%。全市多数合作社缺乏经营实体,服务功能单一,经营带动能力仍然较弱。

(二)内部运作不规范

许多合作社的民主管理意识淡薄,理事会、监事会形同虚设,重大事项不经社员大会讨论决定;财务管理、资金积累、风险保障、盈余返还分配等机制仍不健全;合作社与成员之间利益联结松散,合作社《章程》流于形式等问题普遍存在。

(三)政策扶持投入不足,缺乏有效监管

几年来,各级政府虽然在财政资金、专业项目、经营税收等方面给予了合作社极大的扶持,但合作社的整体发展仍显得投入不足。在合作社运行的监管上,《合作社法》赋予了合作社独立的市场主体地位,规定了合作社“由执行监事或者监事会负责本社的内部审计,也可委托审计机构进行审计”,这种“内审”机制更多依靠的是经营者自身的自律性、廉洁性和公正性,因而极容易产生监管不力、违规操作的局面。

(四)合作社缺乏有实践经验的“带头人”

农民专业合作社的经营管理者主要由其内部的农民来担任,他们在科技、管理、经营等方面的能力不高,应对市场经济的意识不强、信息不畅,对现代农业技术、生物技术、化工技术等缺乏了解,更谈不上灵活运用,从而导致产品竞争能力不强,经营规模难以做大,带领社员开拓市场的信心不断减弱,而对政府及政府部门的依赖不断增强。

(五)资金问题比较普遍

由于合作社的资金来源主要是社员的入股资金、经营盈余提取的公积金、政府财政直接补助和社会捐赠,加上合作社对社员服务的非营利性和发展起步阶段的现实,合作社普遍面临着资金紧张的困难局面。同时,由于农业投资项目周期长、风险高,以及合作社资金实力弱、缺少有效抵押物,因而难以从金融机构获得贷款。

三、推进哈尔滨市农民专业合作社发展的对策建议

(一)加强合作,提高专业合作社的组织载体作用

加强合作,一是要鼓励村集体、农村经济人等创办农民专业合作社,通过发展专业生产基地、专业园区,将更多的农民组织起来,形成产业规模共同闯市场;二是鼓励龙头企业、社会资本下乡领办农民专业合作社,发挥其技术先进、装备先进和信息渠道较宽的优势,提高农业生产效率,带领农民致富;三是强化合作社与农户、龙头企业之间的利益联结关系和风险共担责任关系,形成合作发展、利益共享、风险共担、良性互动的长效发展机制,真正走出一条合作化、规模化、产业化发展的道路。

(二)规模化、产业化发展,提高合作社的竞争能力

发展我市农民专业合作社,不但要注重数量的增加,更要注重规模发展和产业水平“质”的提高。一是鼓励合作社通过土地流转、土地入股、装备入股、资源入股等形式,吸纳更多的农户加入到合作组织中来,形成土地集中、产业集中、资本集中的规模化发展优势;二是鼓励专业相同、产业相近的小型合作社,通过兼并、重组等形式建立规模更大的合作团队,发挥集团优势参与市场竞争;三是拓展服务范围,合作社的服务领域不但要在种植、养殖领域形成规模优势,在农产品的加工、储运、经销等领域更要向外扩展,尤其是农产品的经销服务,要打破地域,向国内市场、国际市场扩展,提高合作社参与市场竞争的能力,使我市特色、优质的农业资源融入国际竞争的大环境中,形成产、加、销一体化的产业发展态势。

(三)政策引导,规范运作,建立合作发展的良性机制

针对我市合作社初级阶段的发展现状,政府部门要以“强化引导、适度监管、自我完善”为原则,促进合作社走上健康发展的道路。一是对符合全市产业发展方向的合作社,给予设备购置补贴、交易税收减免、贷款贴息等政策扶持。二是适度监管,督促合作社规范发展。我国的《农民专业合作社法》虽然规定了任何部门、组织不得干预合作社的生产经营活动,但对合作社政务、财务不向社员公开且群众反映强烈的问题,以及政府给予合作社的直补资金、项目资金等运行情况,有关部门应给予必要的监管。三是完善法律法规,《合作社法》对合作社的融资安排、风险保障、体系建设、跨国经营、税收政策、行业监管等未予明确,应在今后的工作中进行补充和完善。

(四)加强培训,培育合作发展的“带头人”

农民合作组织发展的关键是要具备一批懂经营、善管理的带头人。一是通过与企业对接、与科研单位对接等方式,加大对农业生产经营者、管理者和从业人员的培训力度,开展有针对性的教育培训,提高他们的经营理念、管理能力和对现代农业科技的掌控能力;二是对懂经营、会管理的乡村干部、农村经济人、返乡农民工、小型合作社带头人等,通过提供装备补贴、信贷支持等措施,鼓励他们创办农民专业合作社;三是鼓励大专院校专业教师、大型企业技术人员、城市下岗职工、个体工商业户等,利用他们的技术和信息优势,到农村创办领办农民专业合作社,从而形成全民参与、共谋发展、合作共赢的农业合作发展的良好氛围。

第6篇

1.加大农民专业合作社管理水平

1.1重视引导和帮助合作社加强合作社的规范管理。合作社的成长壮大离不开政府的扶持、指导和辅佐,按照合作社处于新建起步、规范成长以及已较规范、需做大做强三种不同阶段,强调其对合作社成员培训投入的补助支持,并强化对培训资金使用的监督和管理,促进和保护合作社农户之间形成紧密的利益联结机制,使其真正走上良性运作和健康发展的轨道。

1.2重视科技创新和技术推广。支持专业合作社技术革新、创建“品牌”,引进推广新品种、新技术,实施无公害化标准生产,加强技术技能知识培训,提高合作社成员的综合素质。

1.3重视营销服务网络建设。支持专业合作社兴办农副产品交易市场、仓储、保鲜、运销设施设备和服务配送站建设,改善市场经营服务环境,促进生产和市场有效对接。通过重点扶持,使农民专业合作社成为“一村一品”特色产业的引领者,成为“一县一业”主导产业的推动者,从而促进传统农业实现转型跨越,大幅度地增加农民收入。

2.规范合作社发展,完善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制度

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本质上是一种市场行为,是生产要素的合理配置。政府是公共服务的提供者,也是市场的监管者。应因势利导,充分发挥市场机制的基础作用,顺应农民和农村经济发展的要求,引Ф不干预,服务而不包办,放活而不放任。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关系到国家、承包者和经营者的利益,应正确处理好三者的利益关系。农民是流转主体,应坚持家庭承包经营基本制度不动摇,土地是否流转和以什么方式流转,都应尊重农民的意愿,任何组织和个人都不得强迫或者阻碍流转,在不改变农户土地承包经营权基础上,鼓励支持农户开展联合与合作经营,促进土地资源的合理整合和有效利用,提高土地产出率和劳动生产率,发展现代农民。

3.加大宣传培训力度

农业主管部门可通过编写培训教材和制作多媒体培训光盘等形式,对全省农民专业合作社负责人、基层干部进行培训和指导,对农民自己组建和发展的农民专业合作社进行政策法规方面的指导。建议按照“分类培训、重点指导”的办法,由省、市、县各级主管部门通过举办培训班等多种形式,广泛开展经营管理、财务管理、种养殖技术等方面培训,从而提高农民专业合作社从业人员的素质,指导农民专业合作社进行标准化生产、品牌化经营、规范化管理。同时要加强舆论宣传的导向作用,营造良好的社会发展环境;强化农民的合作意识,鼓励农户能尽快地加入到农民专业合作社里来。

4.加大农民合作社品牌建设

充分发挥全省各地的生态资源优势,制定农业品牌战略规划,在延伸合作领域的基础上拓展农民专业合作社的服务功能,使农民专业合作社更具生命力。工商部门要及时指导合作社结合当地农业资源特点和优势,对有知名度的农产品及时申请商标注册。相关部门要共同搭建“品牌兴农”平台,加大农产品商标注册补贴力度,积极推荐符合条件的合作社、农户申报著名商标、驰名商标,不断提高农产品的品牌竞争力。因势利导,加大农产品品牌创建力度。要引导、发展、拓宽农民专业合作社的发展领域,引导、鼓励多主体、多层次、多类型兴办合作社。结合当地丰富的农副产品,如食用菌生产、加工、销售,竹木加工、销售,果品种植、加工、销售,蔬菜种植、销售等,结合当地实际引导农民专业合作社通过实施品牌战略,打造知名农业品牌,促进农村经济的产业化经营。充分利用区位资源优势,实现规模效应,不断提高产业组织化的程度,有效增强合作社的服务能力及对市场与自然风险的抵御能力,使农民专业合作社真正成为农民增产增收的组织机构,提高农产品的市场竞争力。

5.加大农村专业合作社科技含量

农民专业合作社不仅仅是一个生产实体,还应该成为一个集科学试验、技术推广示范于一体的经济技术实体。要与大专院校、龙头企业、行业联合建立紧密型合作关系,不断引进新技术、培育新品种、拓展新市场,提升产品的科技含量,增强市场竞争力。

6.以优势特色品牌为依托,提升产业链

第7篇

关键词:合作社;农村经济;农业发展

中图分类号:F321.42 文献标识码:A

1 着力发展和扩大专业合作社的规模

当前农民的专业合作社建设的主要矛盾是发展不足。因此,必须把加快发展作为第1任务,紧紧围绕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团结各界的力量,积极鼓励以各类市场为主体的人群创办并领班合作社。打破城乡之间、地域之间和行业之间的限制,推动多领域、多层次的相互合作。发挥市场化程度高的优质蔬菜、粮食、大蒜、金银花等重点产业,发挥专业大户和龙头企业的主体作用,着实促进农民专业合作社的经营活力,促进农业的专业化、区域化和产业化经营。

2 突出农民专业合作社的规范化建设

目前,苍山县的农民专业合作社已经有了相当大的规模,突破了之前的数量,但是在看到优势的同时,更应该注意存在的劣势:运行不规范。只有这样才能扬长避短。针对这一情况,应该积极发挥政府的引导职能,加大对合作社相关部门的规范化引导,提升合作社的规范程度;要逐步培训农民专业合作负责人市场营销、经营管理、现代经营技巧,他们素质的提高有利于合作社管理科学化和规范化进程的加快;建立健全的“三会”制度,保障成员对合作社事务的各种权利,依法依章建立健全成员账户、会计账簿、财务管理制度和盈余分配制度,加强内部规章制度的建设,提高规范化管理水平。

3 强化农民专业化合作社示范社建设

讲实际、重现实是广大农民群众的普遍特点。在推进合作社建设过程中,典型引路和示范带动是最有效也是最根本的方法。因此,在接下来的建设过程中,必须积极开展农民的专业合作社示范社建设行动,利用典型行动发挥好他们的带动作用,提高合作社发展规范化上水平。从2013年开始,每个乡镇每年要培育一定数量的示范合作社,县里从中评选30个县级示范社。县级示范社要认真执行“七有标准”,抓好示范建设。同时,对那些已经涌现出来的先进经验、先进典型,进行认真地总结和提炼,形成系统的理论成果,对此大力宣传,并将其积极推广、放大。采取召开座谈会、现场交流会和经济交流会等多种多样的交流形式,广泛推荐典型,发挥好典型的示范作用。各乡镇积极组织基层干部和农民群众到示范社进行现场观摩,学习和获取经验,引导群众、鼓励群众、调动群众加入农民积极性,不断推动农民合作社改革的不断深入。

4 全面发展农民专业合作社层次

就是要提升品位,拓宽范围,延长链条。随着农村改革的不断深入和农业产业化的不断发展,充分发挥合作社资源配置、要素组合、产业集聚作用,进一步拉长合作链条,扩大辐射半径,拓展经营范围,提升合作社的服务的水平。现阶段,苍山县的许多农民专业合作社对农户的服务还停留在初级阶段,不符合当今发展的趋势,更不能满足现代化农业发展的需求。

今后,应该结合苍山县优势资源和主导产业,积极引导农民专业合作社建设,把服务逐步向加工领域、销售领域拓展,组织农户发展适度规模经营,率先实行标准化生产,积极开展“三品一标”农产品认证,大力推进“一乡一业”、“一村一品”,建设一批特色基地,开发一批特色产品,打造一批特色品牌,不断加强品牌化建设,促使产品提档升级,凭借自身的品牌优势和信誉提高市场的竞争力。根据市场的需求,引导农民进行专业化的经营、扩大生产规模,提供一系列的服务,真正使农民有组织、有秩序地参与到市场的激烈竞争之中。提高农民群众的组织化水平,提高农业、农民群众抗市场风险的能力,提高农业规模化、标准化、集约化、产业化水平,特别是效益水平,进而推动现代农业建设、推动农民增收、推动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真正发挥农民专业合作社在推进现代农业中的巨大作用。

积极利用每年的农村会计培训向各村宣传合作社有关知识。按照上级部署,印发《农民专业合作社法》小册子,充分利用各种形式进行大张旗鼓的宣传,基本做到家喻户晓,为全县合作社健康有序发展提供良好的舆论氛围。合作社提升建设工作涉及面广,工作量大,各乡镇、各有关部门要把推进合作社规范化建设作为发展现代农业、增加农民收入和解决“三农”问题的重要措施来抓,切实加强组织领导,主要领导亲自抓,分管领导靠上抓,责任到人,做好服务,经全县各级、各部门的共同努力,苍山县的合作社发展必会取得巨大的进步,为苍山县的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和现代农业的发展做出更大贡献。

参考文献

[1] 王晓梅.浅淡合作社的规范发展[J].河南农业,2011(15).

第8篇

关 键 词:农民专业合作社;管理;融资;农业保险;监管

中图分类号:F321.4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6-3544(2014)01-0067-04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民专业合作社法》(以下简称《合作社法》),农民专业合作社(以下简称“合作社”)是指在农村家庭承包经营基础上,同类农产品的生产经营者或者同类农业生产经营服务的提供者、利用者,自愿联合、民主管理的互经济组织。同时,合作社以其成员为主要服务对象,为成员提供农业生产资料的购买,农产品的销售、加工、运输、贮藏以及与农业生产经营有关的技术、信息等服务。随着我国农业现代化进程的推进,当前,合作社已经成为农业农村改革发展的一大亮点,其迅猛发展被认为是近年来农业生产经营体制的一大变化。2013年中央1号文件提出:“着力构建集约化、专业化、组织化、社会化相结合的新型农业经营体系”。合作社作为新型农业经营体系的重要组织形式,必将迎来进一步的大发展。为了解当前合作社发展情况,找出合作社发展的制约因素,并探索促进合作社进一步健康发展的措施,笔者在河北省进行了深入调查。

一、 河北省农民专业合作社发展的基本情况

调查显示,自2007年《合作社法》实行以来,河北省作为一个农业大省,合作社得到迅速发展,截至2013年3月末,全省有26848家合作社,较2011年末增加7887家; 合作社覆盖行政村21103个,较2011年末增加5280个; 合作社社员总户数122.3万,较2011年末增加27.7万户;拥有农产品注册商标1917个,较2011年末增加659个。

(一)运作模式

河北省农民专业合作社一般采取“自主经营、自负盈亏、入社自愿、退社自由、利益共享、风险共担”的管理原则,由农民自发组织成立。主要采用以下几种运作模式:

1. “龙头企业+合作社+农户”。 这种模式主要以龙头企业为核心,整个模式形成一个产业链。农户的生产过程由合作社进行统一管理, 生产的农牧产品由合作社统一组织收购,销售给龙头企业,再由龙头企业进行产品深加工后推向市场。

2. “能人大户+合作社+农户”。在这种模式下,能人大户作为主要发起人,也是合作社中的一员,一般会建设生产基地,吸引农户统一生产。合作社承担统一管理生产过程和统一销售产品的职责。

3. “村委+合作社+农户”。 此种模式主要由村委干部发起成立合作社, 由合作社行使统一管理的职责,农户主要负责生产。

4. 农机合作社。 这是近两年才发展起来的合作社, 主要吸收农机大户和农户以农用机械入股形式组建。

(二)资金来源及合作经营范围

1. 资金来源。合作社资金来源主要是社员入股、资金入股、土地入股、林木入股等,注册资本在几万到几千万之间,以自有资金为主。

2. 经营范围。 合作社的经营范围涵盖种植、养殖、林业、渔业等多个行业。经过几年的发展,合作社逐渐由原来的种植、养殖单一模式向种植、养殖、加工、商贸和技术服务多种综合模式发展。与此同时,在合作社的带动下,出现了生产同类产品的专业农户向某一区域集中的结构特征,形成“小规模、大群体”格局。个别合作社的合作经营范围已经从本村本乡向跨乡镇、跨县域拓展。如肃宁县绿苑蔬菜专业合作社,2011年就在全县建立了10余个连锁园区。

(三)合作社发挥的作用

1. 规模化生产,节约了农户生产费用,提高了农业生产率和农产品质量。通过土地流转、集中规模化生产和统一的产前、产中、产后服务等方式,合作社实现了节约生产资料、田间作业费用,使资金、技术、土地、人力、设备等资源得到高效利用,既节约了成本,又提高了生产率,保证了产品质量。

2. 增加了社员农户收入及抗市场风险能力。合作社不仅通过规模经营方式降低了农户生产成本,也通过高于市场的收购价格来保证农户的收入,所以社员农户可以从成本、增产、收购等环节多次获益。另外,合作社还通过及时、全面、准确地把握市场行情,引领社员农户增强了抗市场风险能力。

二、农民专业合作社发展的制约因素分析

虽然河北省合作社总体发展形势较好,但快速发展的同时也暴露出不少问题,突出表现在合作社水平参差不齐,内部运行机制不完善,多数合作社存在着“经营规模小、服务层次低、规范化程度不高、带动能力不强”的问题,这些问题成为影响合作社发展的重要瓶颈。

(一)外部管理与扶持不到位

1. 多头管理与监管真空并存。 对于合作社的管理机构,《合作社法》提出了基本的遵循原则:“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应当组织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及有关组织,依照本法规定,依据各自职责,对农民专业合作社的建设和发展给予指导、扶持和服务”。按此原则,合作社并无明确主管部门。调查反映,合作社主要由县农财局和农工部协同管理,但主要是对合作社的登记备案进行管理, 并没有进一步的监督管理。在允许合作社开展信用合作业务后,这种管理明显存在监管真空。

2.多头扶持与扶持不足并存。调查发现,对合作社的扶持资金和优惠政策涉及多个部门, 合作社要想得到政策扶持资金,就要到多个部门进行申请。如某县(市)共200万的扶持项目资金,但是分多个部门支付,合作社需要花费很大精力去申请扶持资金。而且,并不是所有的合作社都能得到扶持。各县农业局、林业局以及有关单位对合作社的扶持,主要是扶优扶强, 只有达到一定规模的合作社才可以申请扶持资金。通常,政府的扶持门槛很高,只能扶持10~20家合作社, 平均每家合作社可以得到8~10万元扶持资金,不仅扶持资金少,而且扶持家数少、次数少,对合作社的发展只是个象征意义。

(二)内部管理不规范

1. 管理人才缺乏。调查显示,管理人才的缺乏成为制约专业合作社发展壮大的一个因素。 在合作社的建设中, 多数由农村中的能人大户或龙头企业发起组成的,这些主要组织者较为精通生产或经营,但对国家政策、法律法规、财务管理、公司管理等方面的知识掌握相对较少,管理能力还有待提高。在这种情况下,部分合作社即使有意愿扩大规模,也因管理能力受限而不敢扩大。

2. 内部管理松散。主要表现在:一是办社目的不纯,部分合作社为了套取国家补贴及税收优惠政策,凑人数成立合作社,出现“家族社”、“空壳社”,有名无实,社员合作意愿淡薄,合作社也无法持续经营。二是合作社财务管理松散,信息透明度差,缺乏内部制度约束,章程和制度过于简单或流于形式。三是统一管理难度大。 如某合作社的入社农户虽然将各户奶牛统一进入生产基地,但农户并未真正统一思想,没有达到真正合作。对于统一饲料、统一防疫、防范食品安全风险等方面还存在认识分歧,合作社统一管理的难度较大。四是多数合作社市场竞争力弱,对农户吸引力不强。大多数合作社处于散小状态,内不联农户、基地,外不联销售,在销售市场上占有份额小,不具备信息服务、技术咨询及农产品深加工、精加工能力, 不能提高农产品附加值, 无法形成产业链,因此对农户的吸引力不大。

3. 品牌创立难。随着合作社的迅速发展,品牌竞争日益被合作社所接受。当前,合作社普遍认同“产品需要品牌”的观念。调查中合作社普遍反映,优势产业不够强,特色产业不够大,市场上替代产品较多,如果产品没品牌,就不好做强、做大;产品统销更需要品牌,这样才能提高社员农户收入。但合作社对如何创立品牌缺乏具体的措施。

(三)融资难问题突出

1. 农村信用社对合作社的融资支持有限。(1)合作社自身原因导致农信社对其支持较少。首先,合作社在注册时一般只有很少的固定资产,因此难以通过抵押固定资产获得农信社贷款支持。其次,合作社的公积金、公益金提取较少,大多数利润都分红了,导致合作社本身的积累少,农信社不愿对其发放贷款。(2)农信社受贷款规模限制,难以大力支持合作社。调查中农信社反映,虽然有文件规定要将新增存款的70%用于当地农业贷款,但是上级行给的规模太小,离此要求较远。因此,农信社对龙头企业和农户的支持尚不能满足,对合作社的支持就更不能满足了。

2. 农行小额联保停办, 导致合作社融资渠道更窄。作为支农大行,农行业务在农村地区发展不快,支农作用没有充分发挥,部分业务甚至还出现了萎缩。如农行在2009年开办了农户小额联保贷款,但后来部分省份出现逾期贷款不还的情况, 所以自2012年以来县域农行被要求不能新增联保贷款,小额联保贷款业务停办。受此影响,合作社从银行融资更加困难。当前,依托龙头企业的合作社还可以由龙头企业做担保得到贷款,但合作社入社农户不能得到农行的小额联保贷款。

3. 农村金融服务创新不足。主要表现在:一是金融创新组织少。如农村地区的小额贷款公司、村镇银行不仅数量少,而且实力有限,对合作社的支持仅能起到补充作用。二是产品创新较慢,影响对合作社的信贷支持。如农村供应链金融创新受限于担保不足而不能迅速开展业务;林权质押贷款等新业务的开展也较为缓慢;个别银行的计息还款方式不适合合作社贷款。

(四)农业保险发展滞后

1. 农业保险品种不足、覆盖率较低。农业生产受自然条件影响较大,自然灾害的不可抗性使农业保险具有高风险、低收益的特征,影响了农业保险的发展。当前,农业保险多数是政策性种植业、养殖业保险,主要承保小麦、玉米种植以及能繁母猪、奶牛养殖。其他种类的农业保险仍有待开发。调查显示,2010年前曾有保险公司做过果木保险, 但果木受灾后,保险公司由于赔付高就退出这一市场了。

2. 保险公司对开办农业保险缺乏积极性。 其主要原因在于:一是农业保险赔付率高,有的地区甚至高达60%。二是保险公司开办农业保险一般都有财政补贴, 但实际情况是县级财政补贴资金迟迟不能到位,造成保险公司挂账问题日益突出,影响了其业务开展的积极性。

3. 农户投保意识较为淡薄。主要表现为:一是农户对政策性农业保险了解甚少,不知道怎样参保。二是农户对灾后保险公司能否及时、合理、公平赔付持怀疑态度,认为出险后向保险公司索赔困难。三是农户主观上仍不愿接受保险这一理念。多数农户仍倾向于传统的模式,出现灾害后自己再想办法补救。

(五)个别合作社出现金融化倾向

2009年中央1号文件提出合作社可以“开展信用合作”以后,银监会和农业部出台了《关于做好农民专业合作社金融服务工作的意见》(银监发[2009]13号), 明确了合作社开展信用合作的方式是在合作社基础上组建农村资金互助社, 并纳入银监会新型农村金融机构试点工作统一推进。 但实际情况并非如此。 合作社普遍反映, 现在合作社越来越多,但发展却越来越不规范了,主要表现为:

1. 少数当地合作社违规开办信用合作业务。这些合作社违背了“限于成员内部,用于产业发展、吸股不吸储、分红不付息”的基本原则,擅自超范围高息揽储和放贷。其吸收社员股金后发放股金证,有活期、三个月、半年、一年、二年、三年等不同期限,收益率均高于同期银行存款利率。

2. 存在外地合作社高息揽储现象。 部分外地合作社高息吸收资金, 入社月利息率高达1.6%~2%,风险极大, 而且所吸资金并没有用于当地农业发展和经济建设,扰乱了当地金融市场。农信社也反映,受外地合作社的影响,当地居民储蓄有所下降。

3. 个别合作社出现倒贷款现象。调查中发现,个别合作社的负责人或社员从正规金融机构贷款后用于对外融资吃利差、 将闲置资金转借给小额贷款公司等现象。 这些现象使得农户对合作社的定位产生怀疑,也对合作社的发展产生了疑问。

三、 促进农民专业合作社进一步健康发展的建议

(一)加强外部管理

1. 加强地方政府与银监部门的沟通, 共同管理好合作社。 由于地方政府有关部门对合作社只注重审批不注重管理,造成地方监管力量薄弱,难以掌握合作社的业务开展和资金使用情况,尤其是对开展信用合作的合作社,更是难以监管。因此建议省内相关部门针对《农民专业合作社法》出台实施细则,结合省内实际情况,对合作社的性质、经营范围、出资行为、资金使用、监管主体等情况进行详细规定,明确合作社的经营范围以及监管主体、监管责任。对于有信用合作行为的合作社,地方政府有关部门应密切与银监部门的沟通,及时指导合作社按银监部门的要求开展业务。

2. 加强政府扶持合力,提高扶持力度。一方面,加强扶持政策整合力度。政府部门在明确合作社的主管部门后,将合作社的各项优惠扶持政策进行整合,理顺财政扶持资金投放渠道,避免令出多门,使农业、林业、水务、科技等各部门的各项支农资金,向农民合作社倾斜,形成推动合作社发展的政策合力。另一方面,政府要提高对合作社的扶持力度,集中投放,全力推动一个或几个合作社项目,使之尽快形成规模,产生效益,增加对合作社的正面激励作用。

(二)规范内部管理

1. 借鉴和推广示范社的做法。从实际情况看,各类示范社的做法值得推广,尤其是龙头企业带动型的合作社运营较好。在“龙头企业+合作社+农户”的模式下,龙头企业能够发挥其在生产规模、产品品牌、市场销售等方面的优势,找准企业和农户之间的利益结合点,以合作社为媒介,达到降低成本、提高效益、规范管理的目的。这种模式下,合作社的各项制度相对健全,各类台账记录详细,符合企业、合作社和农户的共同要求,具有较好的可行性和推广性。

2. 加强培训,提高合作社管理水平。由于多数合作社都是在近三年中建立起来的,仍然处于“边发展、边规范”阶段。因此,建议政府有关部门安排专项培训资金,加大合作社的培训力度,或者建立培训基地,开展好合作社带头人、经营管理人员、财务人员及辅导员培训,帮助其完善规章制度,改变管理方式。借鉴国外合作社发展经验,鼓励合作社建立多种发展模式,如生产合作社、销售合作社、购买合作社和服务合作社等形式。鼓励合作社聘用大专以上的管理人员,逐步提高管理人员素质和水平。

3. 加大商标注册力度, 逐步培养品牌。 调查显示,截至2013年3月末,河北省合作社农产品注册商标共有1917个, 比2011年末增加了52%, 但相对2万余家合作社来说,仅占了7%。所以合作社应继续加大商标注册力度,在注册商标的基础上,加强对社员农户的管理,确保产品质量,积累商标声誉,逐步创立品牌,开拓市场。

(三)金融创新解决融资难问题

1. 加快农村地区金融体系的发展。 一是加快农信社、农业银行、邮储银行在农村地区的发展,尤其是增加对合作社的支持,坚持“宜社则社、宜企则企、宜户则户” 的原则, 坚持支持合作社与支持农户并重,采用灵活的信贷方式,切实解决合作社的融资需求。二是加快农村新型金融服务组织发展。加快村镇银行、 社区银行等地方性微小型金融机构的设立步伐, 充分发挥这些微小型金融机构的地缘、 人脉优势,加强其对合作社的支持。三是加快农村地区民间金融的发展。建议深入研究并出台《放贷人条例》,使民间融资行为由地下转向公开, 既解决合作社融资难问题,也解决农村民间金融风险。

2. 创新金融产品, 依托信用评定解决合作社融资。一是扩大担保物范围,创新推动订单、存货、土地承包经营权抵押贷款等贷款种类,探索“村委+合作社+农户”、“公司+农户”、“公司+基地+农户”、“企业+合作社+农户”等融资模式,拓宽合作社融资方式和渠道。二是积极开展合作社信用评定,为金融机构授信提供依据。 如张家口市张北县通过对合作社信用信息的采集运用, 为金融机构信贷决策提供了重要参考,金融机构信贷支农力度明显加大,农民专业合作示范社融资难问题得到一定缓解。

(四)推动农业保险的发展

1. 积极推动农村政策性保险发展。 由于农业保险的高费用、高赔付率特点,使得商业性保险涉入的积极性不高, 所以建议在农村地区大力发展政策性保险。 一是要增加保险品种。 在现有险种的基础上,增加农户有需求的果木险等品种。 二是提高中央财政和地方财政对农业保险的保费补贴比例。 如提高对种植业保险的保费补贴比例, 降低农户交费比例,让农户确实得到实惠;对保费收缴难的农业保险业务给予必要的经营费用补贴, 提高保险公司的积极性。三是实行差异化的保费补贴政策。对保费补贴负担重的农业大县适当增加上级政府的保费补贴,既可以减轻其发展农业保险的资金压力, 也能保证补贴资金的及时到位。四是要加大宣传力度,注重宣传农民受益的典型实例, 提高农户对农业保险的认识和接纳程度。

2. 积极推进银行与保险公司的合作。《农业保险条例》鼓励金融机构加大对投保农业保险的农民和农业生产经营组织的信贷支持力度。因此,通过推行“银行+合作社+保险”的信贷模式,金融机构对参与农业保险的农户实施贷款优惠,使农户收益有了一定保障,不仅会降低自身的经营风险,也会降低贷款风险,这样,既可以解决合作社的贷款难题,也能够通过对参保农户及合作社实施贷款优惠政策,来拓展农业保险业务。

(五)加强对合作社金融化的监管

1. 加强对合作社开展信用合作的引导和监督。对于有条件开展信用合作的合作社,政府要积极引导,并按照银监发[2009]13号文要求,宣传贯彻国家有关方针政策。地方政府要与银监部门加强协调,对于能组建为农村资金互助社的合作社,可以鼓励其向银监部门申请组建为资金互助社;对于不能达到监管要求,又违规吸储或放贷的合作社,则应令其整顿或退出金融业务。

第9篇

关键词:农民专业合作社;社会主义新农村;农村经济

中央提出了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的二十字方针:“生产发展、生活宽裕、乡风文明、村容整洁、管理民主”,这一战略目标涵盖了农村物质文明建设和精神文明建设等多个方面,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作为一项系统工程,如何将作为新农村建设主体的分散的小农户组织起来,使他们真正成为建设社会社会主义新农村的主体力量,是现阶段农村建设所面临的一个非常现实的问题,农民专业合作社在这方面发挥的重要作用也是不可忽视的。

一、发展农民专业合作社对新农村建设的促进作用

发展农村生产力是建设新农村的基础,生产发展了才可以实现生活宽裕,从而对新农村建设起到促进作用。合作社的作用主要表现为“五促进、一增加”,即促进农业结构调整和特色优势产业的发展;促进龙头企业的壮大和农业产业化经营;促进农民进入商场组织化程度的提高和农产品的销售;促进农业科技的提高和农业科技成果的推广应用;促进农民合作意识的增强和农村社会的和谐稳定;增加农民收入。对于新农村建设而言,农民专业合作社的发展为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奠定了良好的人、财、物基础。具体来说合作社对新农村建设的促进作用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一)发展农民专业合作社利于实现“生产发展”

农民专业合作社的成立改变了农民传统的生产经营方式,农户们不再是作为个体购买生产资料、销售产品。合作社作为农户之间联系的纽带为农户提供统一的产前、产中、产后服务,增强了农民进入市场的竞争能力,有效地促进了农业的“生产发展”。广西国和禽业养殖专业合作社是由当地4户养殖大户和当地的和丰禽业公司共同发起成立的,合作社依托公司在资金、技术和产品销售等方面的优势,实现了从产前到产后的“五统一”服务,即:统一鸡舍的标准化建设;统一供应优质鸡苗及农资;统一技术操作规程;统一技术服务;统一成鸡销售。通过合作社的统一管理极大提高了成鸡的产量与质量,增强了产品的市场竞争力。

(二)发展农民专业合作社利于实现“生活宽裕”

农民专业合作社主要是结合当地的资源禀赋,将分散的农户组织起来,从而使农户在进入市场的时候改变被动地位,拥有一定的价格话语权。因此,农民专业合作社是促进农民增收的重要依托。广西兴业洪波兔业养殖专业合作社响应国家“助农增收的号召”,推行“公司+农户”的养殖模式发展养兔业,为养殖户提供技术、兔苗、笼具、饲料、疫苗及回收商品兔等社会化一条龙全程服务。截止2010年发展养户500余户,出栏种兔5万只,出栏肉兔30万只,年产值1000多万元,年养户增加纯收入350万元,每个养户年纯收入10-15万元,实现养户人均增收3万元以上,有效的实现了农民“生活宽裕”。

(三)发展农民专业合作社利于实现“乡风文明”

培养新型农民,提高社员的科技文化素质是合作社为社员提供服务的主要职能和目标之一。合作社除了向社员讲授实用、先进的生产技术之外,还会向农民传递国家关于“三农”的方针政策、法律知识和精神文明建设等。合作社的培训方式灵活多样,比较容易为农民所接受,成为创新农村科技文化的载体和手段。农民科技文化素质的提高和农村新风尚的形成,促使农村形成诚信友爱、和谐互助的社会环境。农民思想和精神面貌的显著变化,极大地加快了“乡风文明”的实现步伐。事实证明,合作社已成为在新农村建设进程中普及先进思想文化、传播科学文明的有效载体。

(四)发展农民专业合作社利于实现“村容整洁”

农民专业合作社在提高农民素质,增加农民收入的基础上,为农村的精神文明建设提供了良好的条件。在合作社的带动下,农民形成团结互助的合作关系,同时带动农民更好地遵守法律和社会公德,良好的社会风气自然会带动农村实现“村容整洁”。

(五)发展农民专业合作社利于实现“管理民主”

农民专业合作社的基本原则之一就是“民管”,社员必须遵守合作社的章程,而章程是由作为合作社成员的农民共同讨论制定的,这就将合作社的全体成员紧密地联系在一起,提高了农民组织化程度。合作社不仅极大地提高了农民的组织化程度,增强了农民的自治能力,同时农民专业合作社也是实现“管理民主”的可行途径之一,合作社章程明确了各部门职责,对规范社员行为,实行民主管理起到了积极作用。管理民主作为社会主义新农村的重要内容之一,在新农村建设中具有重要意义。

农民专业合作社作为一种特殊的经济组织,它的价值基础和基本原则与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的基本要求具有天然的相同之处,因而,应进一步提高对发展农民专业合作社的认识,把农民专业合作社作为农民发展生车增加收入的载体;教育农民参与合作和提高素质的载体;连接政府与农民进行乡村建设的载体;繁荣乡村文化和培养乡村民主的载体,从而达到又快又好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的目的。

二、广西农民专业合作社发展现状

广西农民专业合作社虽然起步较晚,但是近年来随着农村商品经济的发展以及农业产业结构的调整,农民专业合作社取得了长足的发展。据广西壮族自治区工商局统计,截至2010年6月,广西农民专业合作社总数达到6495个,同比增长88.7%;合作社出资总额50多亿元,同比增长了2倍;成员总数71660人,同比增长了61.6%。

从产业分布来看,广西农民专业合作社涉及种植业、养殖业、手工业等多个行业,且大部分合作社集中在种植业及养殖业。在区域分布上,由于不同地区的资源禀赋、经济条件、交通条件以及产业结构各不相同,加上不同地区的政府对农民专业合作社的重视程度也不同,因此,广西各地区的农民专业合作社的发展情况也存在着明显的差异。广西全区14个市,农民专业合作社主要分布在玉林、梧州、桂林、钦州等地,从农业生产结构上来看,这些地区主要生产木薯、蔬菜、瓜果等;养殖上以家禽、生猪为主。这些农产品的市场供给价格弹性较小,因此农户有比较强烈的合作倾向,并有可能进一步向农产品深加工方向发展。

从地理位置上看,北部湾经济区例如:南宁、防城港、北海等地交通便捷,农产品的中间商或者直接采购者较多,农产品供给价格弹性较大,市场风险以及买房优势较小,因此农民组建合作组织的愿望较弱;相反,在一些受地理位置限制较大,交通不便,信息不够灵通的地方,农产品供给价格弹性较小,基本处于买方市场,农民没有定价的话语权,因此,这些地区的农民加入合作社组织的愿望比较强烈,相对来说农民专业合作社的分布也就较多。

三、新农村建设对农民专业合作社提出的新要求

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要充分发挥农民专业合作社的作用,以提高农村的自主发展能力,加快社会主义新农村的建设步伐。这就对农民专业合作社的发展提出了新的要求。

一是提高认识,为合作社的发展营造良好的外部环境。

二是规范管理,完善农民专业合作社的内部管理机制。

三是出台政策,加大农民专业合作社扶持力度。

四是加强培训,提高农民专业合作社成员素质。

农民专业合作社通过对农民社员进行统一培训、学习技术,提高了农民社员的素质,增强了他们遵纪守法的自觉性。因此农民专业合作社通过塑造新型农民推进了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农民专业合作社的建立也为政府在市场经济下调控和支持农业的发展提供了杠杆和支点。在今后的发展中,农民专业合作社应加大对社员的培训力度,除了提高社员的种养水平之外,还应该进一步普及与农业相关的科技文化知识,提高农民社员的综合素质,为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奠定良好的基础。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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