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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文摘要】文章从绩效评估与我国银行业绩效评估的特点入手,着重分析了我国银行业绩效评估现阶段存在的主要问题,并在此基础上提出了解决措施。
商业银行的绩效评估是指银行通过建立一整套科学、客观、易操作的指标考核体系,对经营者和员工的工作作出系统的评价,进而公平地决定他们的地位、待遇和发展。它可以促进银行的人才开发和合理利用,是人力资源的监督、反馈系统,起着最终提高组织绩效的作用。
一、绩效评估与我国银行业绩效评估的特点
(一)绩效评估的基本内涵
绩效评价工作属于管理工作的范畴,本质上是为企业的经营管理服务的。绩效评价工作的产生、发展与绩效评价工作所处的社会经济、人文环境密不可分。随着现代公司制度的出现,所有权和经营权的分离,使得所有者需要借助一定的方法对经营者的经营绩效做出评价。因为企业的约束机制即使很健全,由于不存在强势的资本市场,信息的不对称使得经营者的努力程度和经营水平不能够被所有者完全了解。在约束机制不能够解决这些问题时,业绩评价制度可以在对经营业绩进行评价的基础上对经营者的努力结果进行相应的奖励,发挥激励机制的作用;在一定程度上可以弥补约束机制的缺陷,激励经营者更好地完成所有者要求达到的目标。绩效评价工作随着管理理论的发展而逐步得到完善。
(二)我国银行业绩效评估的特点
90年代以后,随着信息技术的应用和知识经济的到来,企业之间的竞争更主要的是价值链之间的争夺,企业必须考虑其战略目标,保持企业的核心竞争力,保持竞争优势受到多方面的因素的影响,更多的是非财务指标,这些指标在传统的财务指标为主的绩效评价体系中难以得到体现。此时,企业在生产阶段的利润已经很低,一些管理咨询师、投资者不再单纯地以利润和现金流量进行企业业绩评价,而是以企业价值最大化为目标,关注公司现时和未来价值的判断,更加注重对企业的智力资本、创新能力、市场占有率等非财务指标的关注,以财务指标为基础信息,从市场角度来全面地评价经营者的业绩。此时绩效评价中占主导的方法主要有美国的卡普兰和诺顿提出的“平衡计分卡”及由思腾思特公司提出的EVA评价法。
二、我国银行业绩效评估的现状与问题
随着商业银行经营机制的不断完善,竞争意识的不断增强,我国的商业银行已在绩效评估方面进行了诸多的尝试,为商业银行绩效评估理论发展做出了一定的贡献。但是在逐步放开的金融市场中和进一步深化的金融改革中,商业银行也日益暴露出绩效评估体系中存在的一些问题:
(一)绩效评估过程中的平均化倾向严重,影响评估的公正性
我国银行业上下级之间不能充分进行考核沟通,考核的作用不能充分发挥,另外我国银行业的业务80%以上由国有银行把持,受到计划经济的制约和本身银行工作的复杂性,我国银行业有着长期以来形成的平均主义思想偏好,尤其对于大多数的国有商业银行来说,只考虑劳动时间的投入,不顾及实际劳动的投入的多少,以工龄的长短作为定岗定级的重要指标,而淡化经济个体的工作效益的多少。一些做出突出贡献的,具有较高劳动技能的职工,并不能获得相应的物质收益。
(二)绩效评估方法落后,评估结果失真状况大量存在
我国商业银行由于绩效评价工作开展的时间较短,绩效评价方法还很不完善,许多银行在绩效指标的设计上存在权重不合理,过分重视银行短期经营绩效的考核,忽视银行的成长性及可持续发展的需求,忽视银行在资源配置中的管理作用,考核指标体系僵化。绩效评价基本上是对历史经营绩效的总结。同时由于这些财务指标很容易被人为调节、操纵,加上银行的一些管理人员出于自身利益的考虑,过多干涉绩效评价工作,因此信息失真现象大量存在。这无疑在一定程度上影响了评价结果的可信度。
(三)绩效评估内容设置不全面,缺乏相配套的激励措施
由于我国银行业绩效评估过程随意性大,不能做到公平公正,绩效评估结果应用不系统,没有将绩效评估结果与绩效工资、奖金挂钩,银行业绩效评估内容设置得不全面合理。我国银行业进行经营绩效评价,不是为评价而评价。我国商业银行现行的激励奖励措施普遍存在约束方法僵硬、激励与约束不对称、激励方法未与风险揭示相联系的现象。激励奖励措施制定、实施的不当对提高商业银行的绩效不但不会产生促进作用,相反有可能产生促退作用。
(四)一小部分银行存在着按计划比例分配评估结果的问题
由于我国部分银行的核算体系还不健全,核算不能反应银行真实经营状况,绩效评估体系也不完备:没有从制度上明确绩效考核者、绩效被考核者、绩效考核周期、绩效考核内容以及绩效考核结果应用等各要素,一少部分银行存在着按计划毕业分配评估结果的现象,使得银行绩效评估失去了原有的意义。这样不仅造成业务部门对人事部门的不信任,还把绩效考评的结果当做“机密”对待。人事考核不公开性加重了员工对考评的不安心理和对人事部门的不信任感。
三、解决我国银行业绩效评估问题的对策
(一)以银行产权制度改革,为绩效评估的工作创建体制基础
产权制度改革主要是指国有商业银行。我国商业银行中的四大国有商业银行在金融体系中处于绝对的控制地位,四家银行存款、贷款占全部银行存贷款的比例分别为68.4%和61.6%。做好国有商业银行的绩效评价工作对做好整个商业银行系统的绩效考评工作具有决定性的意义。
对国有商业银行实施公司化改革和股份制改造,按照权力机构、执行机构、经营机构和监管机构相互分离、互相制衡的要求,建立由股东大会、董事会、行长和监事会组成的银行法人治理结构,有效地行使决策权、执行权、经营权和监督权,从而使各职能部门各司其职,权责明确,相互制约,并在此基础上,构建科学有效的决策机制、制约机制和激励机制。
(二)借鉴国外先进方法,创建适合我国的商业银行绩效评价体系
国外绩效考评已经从简单的财务指标考评发展到以财务指标为主,非财务指标为辅,将评价方法同企业发展战略及企业最终经营目标相结合的评价阶段。我国商业银行绩效评价体系应用EVA法也应该落实到位,具体方法如下:
1.考核范围可控制:也就是在责任中心的自控范围内,不管在何时以何种方式发生的行为结果,都应归属于该中心,由其负责;超过自控范围内的一切行为后果,即使是在其工作范围之内发生的,该责任中心也不承担责任。转2.责任与权利相一致:拟构建的EVA责任中心,其管理者应有充足的决策权,以对此EVA中心的业绩负责,保持此中心的决策权、业绩考核和激励体制三者根本一致,确保获取资源的单位和部门是对资源利用的结果负责。
3.考核业务要完整:在确定EVA中心的边界时尽量保持其业务的完整性,任何一个完全的EVA中心或者部分的EVA中心所包含的产品或者服务,应该是完整的,在一个EVA中心,服务或者业务的流程全部实现。
(三)建立完善的激励奖励制度,增强绩效评价工作的效力
为协调所有者与经营者之间利益,西方国家主要推出了两大类措施:第一类措施是通过外部力量约束经营者行为或提高企业家的素质;第二类措施也是治本措施,是采用利润分享式的激励机制使所有者与经营者的利益趋同。实行以EVA为中心的绩效考评体系,需要建立与考评办法相适应的激励奖励制度。建立适合的激励奖励制度就是处理好银行高级管理人员、技术人员与一般行员的关系;处理好银行短期利益与长远发展利益的关系。积极推进人事制度改革,引进竞争机制,结合商业银行的具体特点采取多样化的分配制度。采取物质与精神相结合的办法,激励机制要体现贡献率、体现价值创造。将公司的经营绩效与员工的收益挂钩。对于银行管理人员的薪酬,在商业银行没有完全进行股份制改造之前,可以采取工资、奖金结合绩效工资的办法,将银行的绩效与管理者个人收入相结合,在股份制银行,对于管理者报酬可以考虑采取工资奖金与股票期权结合的办法;对于银行的普通员工也应该制定完善的绩效考评指标体系,可以借鉴作业成本法的具体方法,将指标分解到人,实行员工考核日常化、制度化、规范化。
(四)重视非财务的价值驱动因素,完善商业银行绩效评价体系
对于我国银行业来讲,在全球化的信息时代里也产生了一些新的资产,很难确定它们的可信价值,比如:员工的积极性、灵活性、创新能力,银行信息系统的安全性、可操作性等,这些通被排除在资产负债表之外,但是这些无形资产成为商业银行在今天和明天的竞争环境中取得成功的关键。经济增加值尽管考虑了业务的真实成本,但仍侧重于衡量短期绩效,在实践中容易导致被考核机构或个人重视短期业绩而忽视长期成长性要求,使银行战略执行力弱化。
综上所述,我国银行业绩效考核不应该孤立地进行,它应该与其他绩效沟通方法相互结合,并贯穿于目标考核的全过程。在绩效实施沟通中,既对本阶段目标执行情况进行沟通,又会对上一阶段绩效改进情况进行总结,这样员工绩效改进就更有利于工作目标的实现。我国银行业绩效考核一定要借鉴其他先进经验的同时,立足于自身特点,走制度化、规范化的道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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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键词:银行竞争银行业稳定风险转嫁授信行为危机传染
近二十多年来,西方各国银行业都不同程度地同时出现了两种对立的发展趋向:一方面,管制放松后,银行竞争程度明显增强;另一方面,经过数次并购浪潮之后,银行市场集中度显著提高①。一般认为,增强竞争可以促使银行业以更为低廉的价格向社会提供更多金融产品,能改善社会福利。但就金融监管部门而言,保证银行业稳定似乎更为重要。他们长久以来的信条是。银行竞争与银行业稳定之间存在着权衡(Trade-off)关系,竞争可能会导致诸如银行破产、银行恐慌等不利于社会的后果②,基于这种信条,他们通常会采取某些限制银行业竞争的政策措施。显然,这两种观点的对立涉及到一个需要重新审视的基础理论问题,即,银行竞争与银行业稳定之间到底存在着怎样的关系?
一、银行竞争与银行风险转嫁
通过将吸纳活期存款与发放贷款两种业务置于同一组织机构之下,银行可以为社会提供特性资产转换服务③,这也决定了银行具有财务杆杠比率高的资本结构特征。根据委托-理论(JensenandMeckling,1976),企业财务杠杠比率越高,其风险转嫁(RiskShifting)的期望收益越大,从事高风险活动的激励就越强。
就银行而言,其财务杠杆比率很高,且其债权人主要由众多分散的小额存款人构成,一般不了解银行经营行为以及潜在风险。当竞争加剧导致银行利润水平下降时,银行股东和经营者将风险转嫁给存款人的动机就可能增强,从而承担过量风险,给银行业的稳定带来潜在威胁④。
因此,考察银行市场竞争状况是否会影响银行业的稳定性,首先就必须考察竞争对银行转嫁风险产生怎样的激励。
早期研究(Rhoades&Rutz,1982)发现,美国1960~1980年间区域银行市场上,市场集中度与承担风险之间存在负相关关系。Keeley(1990)研究了1980年代美国放松跨州设立分支行限制后的银行竞争与大型银行持股公司风险转嫁激励问题。通过构建一个存在存款保险制度条件下的两期状态偏好模型,他提出了一个具有启发性和广泛影响力的假说,认为竞争会增强银行风险转嫁激励。此后的一些研究(Allen&Gale,2000,Hellman,Murdock&Stiglitz,2000,Repullo,2003)进一步证明,竞争会增强银行风险转嫁激励的关键因素在于银行承担过量风险的支付结构,即风险收益主要是归银行股东。而发生损失则主要由政府或存款人承担。
Allen和Gale(2000a)在Keeley的基础上进一步说明,即便不存在存款保险制度,许可证价值(ChatterValue)本身也可以解释竞争加剧条件下银行更多承担风险的行为⑤。在他们建立的存款市场Cournot-Nash竞争模型中,竞争加剧将会使得每家银行的资金规模相对于资金市场而言显得非常小,这让银行在作决策时市场利率变动的重要性降低。其结果是,银行经营行为近乎完全竞争市场下的行为,并且只要还能获得正利润。银行就会扩大其业务。均衡状态下,市场利润收敛为零,这反过来意味着为了获得正的利润,银行会有非常强的激励去承担风险。Hellman,Murdock和Stiglitz(2000)考察了存在资本管制环境中的许可证价值问题⑥。通过建立存款竞争动态模型,他们发现,如果存款利率是由市场决定的,银行会倾向通过提高存款利率来扩大其存款来源。存款利率的提高意味着资金成本的增加,这会侵蚀银行的利润,降低其许可证价值,从而会促使银行承担更多的风险。Repullo(2003)对Hellman,Murdock和Stiglitz(2000)模型作了进一步扩展,银行可以在“赌博性”资产(高风险)和“审慎性”资产(低风险)之间进行投资选择的情形。该模型证明了,如果不存在资本要求,在高度竞争性市场和高度垄断性市场上,银行只会选择投资“赌博性”资产,而当市场状况处于这两者之间的中间状态时,“赌博性”资产或是“审慎性”资产都有可能称为均衡状态下的投资决策。这一结论与前述论文基本一致,但当在该模型中引入资本要求之后。则无论市场竞争状况如何,银行通常会选择“审慎性”资产。
针对上述模型,Boyd和DeNieolo(2003)提出了批判,认为这类模型仅考虑了存款市场的竞争,是以银行通过贷款形成资产的违约风险和预期回报给定不变为前提的。因而忽略了银行竞争对贷款市场的影响,也忽略了借款企业在市场竞争状况发生变化之后的反应及其对银行竞争策略的影响。他们扩展了Allen和Gale(2000a)模型,将借款企业纳入到模型中,并得出了与Allen和Gale截然相反的结论,认为随着银行数量增加,均衡的风险转嫁是递减的。
二、银行竞争与授信行为
银行业稳定很大程度上取决于银行持有资产的质量。而资产质量不仅受银行转嫁风险动机的影响。还直接取决于银行的授信行为。已有文献关于银行授信行为的研究主要关注两个领域,一是竞争对关系型贷款(RelationshipLending)的影响;一是竞争对银行甄别、监督(Screening&Monitoring)借款人的影响⑦。
关系型贷款是指银行与借款企业建立长期信贷关系,其本质是借贷双方之间具有帕累托改进性质的信息交换,这种信息交换有助于克服一次性契约(Single-ShotContract)的低效率,进而有助于银行资产质量的提高和银行系统的稳定。通过建立长期信贷关系,银行可以从借款人处获取必要的属性信息,并能够发展特定产业专门技术(Sector-SpecificExpertise),这有助于银行更加准确评估它对特定借款人授信的风险。对于借款企业而言,由于银行在与其合作过程中可以了解信息,并且更为关注企业未来现金流而非现值,企业可以克服现期信息不透明、资产现值低以及缺乏担保品等困难,以较低的利率从银行获得信贷。
Petersen和Rajan(1995)提供了颇具影响力的实证证据,他们发现,在美国银行集中度高的地区,信贷可得性也较高。他们给出的解释是,具有垄断性的市场中,在位银行更愿意从事关系型贷款。希望从与新成立企业建立的长期信贷关系中获得长远的利益。但一旦市场竞争加剧,银行因为所获取的借款人属性信息租金价值降低,就会转向“交易型贷款(TransactionLending)”,仅根据可观察信息对借款人进行“保持距离”的授信。近期研究(Boot&Thakor,2000;Yafeh&Yosha,2001)认为,竞争加剧并不必然导致关系型贷款减少,相反,在竞争的环境下,银行可能更愿意从事关,系型贷款。其理由是,竞争加剧后,银行的关系型贷款和交易型贷款收益都会下降,但前者下降幅度要小于后者。
授信过程中对借款人的甄别和监督是银行发挥其经济职能的基本途径(Diamond,1984)。通常认为,如果赋予在位银行以许可证价值或强制提高其承担风险损失的比例,为保证持有资产的质量,银行会降低风险转嫁激励,并会加强甄别和监督。而当竞争加剧后,在借款人投资项目风险状况既定的条件下,银行为了尽可能多地放贷,其甄别和监督激励会相应降低,最终结果可能是,原先在垄断市场条件下无法达到银行授信资格的借款人也能获得贷款,银行授信总量提高了,但资产质量却会大幅度下降,银行业稳定性会因此降低。
Cetorelli和Peretto(2000)建立了一个关于资本积累的一般均衡模型来考察银行市场的最优竞争结构。模型中,银行具有甄别借款人的激励以区分借款人的质量,然而甄别是有成本的。因为银行可以通过观察竞争对手是否对某个借款人授信来判断该借款人的质量,所以可能会出现“搭便车”问题(Free-riderProblem)。在这种情况下,银行的最优战略是,仅对部分借款人进行甄别。并同时对已经甄别“安全”借款人和未经甄别“风险”借款人授信。在这个模型中,银行数量的增加将会对资本积累增长速度产生负面影响。而当银行数量减少时,信贷可得的总量会减少,但银行甄别激励会增强,从而可以提高“安全”借款人的比重,提高银行业资产的总体质量。
有些文献讨论了所谓的“赢家倒霉(Winner''''sCurse)”效应问题,认为即便银行贷款甄别激励不受竞争影响而保持不变,只要甄别技术存在缺陷,诸多银行就贷款展开竞争,最终获胜的银行或许只是赢得了对一个质量差的借款人的贷款机会。这种结果意味着,在竞争程度高的市场上,一个曾经被其它银行拒绝申请的借款人有更大的可能从另外一家急切赢得竞争的银行那里获取到贷款。Cao和Shi(2001)提出,在银行就贷款展开竞争时,它们有可能获得关于借款人质量的噪声信息,如果银行对这些噪声信息错误估值,并以此为基础在竞争中对借款人作信贷投标,则获得的噪声信息越多,倒霉的可能性就越大。随着市场竞争的加剧,“赢家倒霉”的外部性愈发增强,对银行系统稳定性的威胁更大。Shaffer(1998)描述了这样的银行市场,虽然每家银行的甄别技术都存在缺陷,但银行却能只对那些被甄别认定为“好”借款人的企业提供贷款。借款人被一家银行拒绝贷款申请后,仍然可以向市场上其它的银行提出告贷申请,银行并不能了解借款入是否曾经被其它银行拒绝过。Shaffer说明了,随着银行数量的增加,贷款的数量也随之增加。银行数量越多,任何给定的借款人无法获得贷款的可能性就越低。因此。预期贷款损失也就成为银行数量的增函数。
Cordelia和Yeyati(2001)研究了银行竞争对监督激励的影响,赞同竞争会导致银行减少对监督的投入,此外他们提出了一个更为重要的结论:如果要求银行披露其资产组合风险状况。因为风险的增加会提高信息披露成本,所以无论在哪种市场结构下,银行都会有强烈的监督激励管理其风险。该文讨论了两类信息披露机制。公共信息披露(PublicDisclosure)会向公众尤其是存款人提供银行资产组合风险状况的信息,当银行资产组合风险程度高的信息传递给公众后,存款人可能会要求银行对其支付更高的存款利息以补偿其存款的风险溢价,或是选择其它方式对银行加以处罚。预期成本的增加会迫使银行重视监督;基于风险的存款保险制度下(Risk-basedDepositInsurance),风险的增加会导致保险费率的提高,因而也会产生同样的后果⑧。
银行竞争与危机传染
危机传染(Contagion)是指银行业可能发生的一种现象。起初仅对一家或数家银行(或是某个区域)的小冲击,会迅速通过银行体系在所有银行间扩散。最终冲击整体经济。银行危机传染与Diamond&Dybvig(1983)提出的银行脆弱性的“太阳黑子论”有密切关系。当银行业很脆弱时,一个很小的冲击就有可能引起十分严重的后果,甚至会摧毁整个经济。目前对银行竞争与危机传染的研究并不深入,相关实证研究也较少。但已有的理论文献大多认为两者之间是存在权衡关系的。
Allen和Gale(2000b)建立了一个以银行同业市场为传染渠道的危机传染模型,在该模型中,一家银行受到的流动性需求冲击之所以能够传染给系统内其它银行,原因在于银行除了持有Diamond和Dybvig所假定的流动性资产和非流动性资产之外,还持有同业拆借的存款,并按照资产流动性的强弱来满足储户的提款要求。他们证明了,如果整个银行体系在下一期的提款要求总量既定的话,通过一定的资产组合。同业市场可以为银行体系提供额外的流动性。但是,这种系统也具有内在的脆弱性,即如果下一期实际提款要求超过预期。且在某个区域出现银行支付危机,危机会迅速在整个体系内蔓延,导致大规模银行支付危机。至于银行竞争到底会对危机传染产生怎样的影响,则主要取决于同业市场上每家银行相互之间建立完全关联关系的程度:发生危机传染时,如果市场上银行间关联度高。即每家银行都与其它银行建立同业拆借关系。则竞争越强(银行数量越多),对任何一家银行的)中击就越小,整个系统稳定性就越高;如果银行间关联度低,则当一个区域爆发的危机扩散到邻近区域时,其溢出效应会增强,危机更容易进一步扩散,在这种市场结构下,银行竞争加剧,其结果与银行间关联度高的情形截然相反。由于在现实世界中,市场上存在银行数量较少时,同业市场高关联度才更容易实现,因此,从防止危机传染的角度来看,Allen和Gale模型暗含的政策倾向是,银行业应该保持一定垄断性。
此外,Saez和Shi(2004)也认为,当市场上银行数量受到限制,当一家银行爆发支付危机时,其它银行才有采取战略性行动的激励,他们会对问题银行提供流动性,防止危机传染的蔓延。而Boyd,DeNicolo和Smith(2004)则在其提出的一般均衡货币模型中证明,在竞争性或是垄断性的银行市场结构中银行危机发生概率都有可能很高,主要是取决于通货膨胀率。
四、实证证据
在考察银行竞争与风险转嫁方面,Keeley(1990)认为导致美国在二十世纪80年代间发生银行破产的部分原因在于银行市场竞争的加剧,这侵蚀了在位银行的垄断租金,降低了许可证价值。许可证价值的降低增加了银行承担风险的激励,他发现许可证价值与银行资本正相关、与银行风险负相关⑨。Demestz,Saidenber和Strahan(1996)在Keeley的基础上。用不同方式来测度银行风险,同样发现许可证价值与银行资本以及风险的相关关系。Salas和Saurina(2003)应用同样的方法检验了西班牙的银行体系,发行较高的许可证价值与较低的信贷风险相关。DeNicolo(2000)检验了银行许可证价值与银行规模的关系,发现,在大银行可能运用其市场势力施加影响的情况下,许可证价值和银行规模是正相关的:但银行规模同时也与更低的许可证价值和更高的偿付能力不足风险相关。因此,虽然他也支持许可证价值会对银行审慎经营产生激励,进而降低系统偿付风险的观点,但同时还说明了。银行规模或是市场势力并不是造成这种状况的必然原因。
在考察银行竞争与授信方式方面,Petersen和Raian(1995)运用美国的数据考察了他们提出的关系型贷款理论,他们用市场集中度来表示市场势力,发现在一个集中度高的市场上,新成立的企业比在更具竞争性的市场上获得的信贷要多,并且还发现,在集中度高的市场上,银行会以平滑的方式向企业收取利息,即当企业处于新建阶段时,征收利率较低,而在企业处于成熟阶段时,征收较高的利率。近期的研究(Cetorelli&Gambera,2001)采用了跨国、跨行业的数据以检验银行市场集中度对经济增长的影响,发现,在总体上市场集中度对经济增长的影响是负面的,但具体到不同产业的增长上,集中度带来的影响不同:对于新成立的企业更多依赖银行贷款的产业而言。如果所在国家银行体系集中度较高,其增长速度更快。这一证据也支持了关系型贷款的观点。Beck,Demirguc-Kunt和Levine(2003)将银行脆弱性定义为银行危机的爆发,考察了79个国家1980—1997年间的面板数据。他们以银行危机的发生概率作为被解释变量,以银行集中度及一系列宏观经济和结构变量作为解释变量估计了Logit概率模型,发现,集中度与银行危机概率显著负相关。同时他们还发现,对新银行的准入限制会显著提高银行危机的概率,这让他们提出能否将集中度作为市场势力的单一测度指标的质疑。DeNicolo等人(2003)采取了新的实证方法,并得出反面的证据。他们发现,银行个体倒帐概率与银行集中度显著正相关,这意味着,其它条件不变,集中度高的市场中银行更加脆弱。但与此同时他们还提出,在具有如下特征的银行体系中,银行危机爆发的可能性较低:(1)具有集中度的银行系统;(2)竞争程度高的银行体系,竞争程度用准入和行为管制限制少表示;(3)司法体系较为成熟。
这说明,市场集中和市场竞争都能增进银行系统的稳定性。
结语
虽然在银行竞争与银行业稳定之间是否存在着权衡关系这一问题上,理论探讨和实证研究尚未形成统一的认识。但已有研究提供了具有启发性的观点,可用以改进银行管制政策:一、关于许可证价值的研究表明,无论在那种市场竞争结构下,管制性资本要求都有助于减少承担风险行为:在关于甄别的理论文献中,类似的结论也存在。
二、具有市场势力的银行部门或许有更强的甄别激励,但是,即使是在竞争的环境下,提高银行资产组合风险的信息披露政策以及基于风险的存款保险制度也能提高甄别激励。因此,无论银行市场结构怎样,诸如资本要求、信息披露制度以及基于风险的存款保险制度等管制性政策都有助于银行业的稳定性。
三、在银行竞争程度既定的情况下,提高银行同业拆借市场上各银行间的关联度有助于防止金融危机的扩散。
借鉴上述观点,在我国制定和实施银行监管政策的过程中。对于银行竞争与银行业稳定问题,我们不应该过份关注市场集中度、银行数量等结构性因素。也不应该只看到市场势力某一方面的好处或是引发的成本。建立起一整套有效的基础性制度应该成为工作的核心,该制度包括管制性资本要求、信息披露机制、基于风险的存款保险制度、健全的同业拆借市场以及减少市场准入限制等。通过这种制度建设,实现既有助于我国银行业通过竞争提高效率。
又能有效保持银行业稳定的目的。
注释:
①根据产业组织理论的结构-行为-绩效(SCP)分析范式,市场集中度高意味着市场的垄断程度高。
②欧洲中央银行执委会委员Padoa-Sehioppa(2001)在一次银行业竞争国际研讨会上致辞介绍道:“在二十世纪30年代爆发银行和金融危机后,许多国家采取了立法变革以应对危机。变革举措的思想基础是,为了保持银行业和金融产业的稳定,必须对竞争加以限制。这一基础性命题正是美国、意大利和其他许多国家在当时引入立法变革的根源之所在。”
③特性资产转换(QualitativeAssetsTransfer)是指银行可以通过发行期限短、流动性强、采用顺序服务原则的存款契约为社会提供资产,以转换借款人发行的长期、流动性差的标准债务契约资产。
④当存在存款保险制度或其它政府干预行为时,银行会将风险转嫁给政府。
⑤银行业的许可证价值除了源于具有垄断性的市场结构赋予在位企业运用市场势力攫取垄断租金之外。还可能源于银行通过关系性贷款(RelationshipLending)获取到的客户属性信息,以及银行管制机构为鼓励接管问题银行而对接管银行给予的价值补贴。许可证价值越高,意味着退出该行业的机会成本就越大。
⑥较高的资本要求意味着一旦风险承担导致损失的话。银行股东分摊损失的比例显然会比较低资本要求情况时要高,这就是所谓“在险资本效应”。但与此同时,较高的资本要求也会降低在位银行的许可证价值,因而会增强银行承担风险的激励。这是所谓的“许可证价值效应”。
⑦根据现代金融中介理论,关系型贷款、甄别和监督行为,都是银行用来克服授信过程中借贷双方之间存在着不对称信息的基本举措。所以,这部分的研究的考察实质是,给定借款人市场风险结构,银行竞争对于银行克服不对称信患效率的影响。
⑧Diamond和Dybvig(1983)在其著名的流动性保险模型中证明了银行天然脆弱性,即存在一种均衡结果,银行会因为诸如太阳黑子等某种外生因素而发生挤兑。
[关键词]商业银行投资银行业务
2001年7月中国人民银行颁布了《商业银行中间业务暂行规定》,进一步明确商业银行经央行审批后可以办理金融衍生业务、证券、投资基金托管、信息咨询、财务顾问等投资银行业务。这使得商业银行在现有的政策和法律框架内探索投资银行业务拥有了巨大的实践空间和发展空间。
一、国内商业银行开展投资银行业务的重大意义
1.大力拓展投资银行业务,可以更好满足客户的需要
近年来,人民银行、银监会相继推出信贷资产证券化、银行间债券市场金融债券发行管理办法、短期融资券管理办法等资本市场改革措施,股票市场的股权分置改革也稳步推进。资本市场的改革为大型优质企业的融资提供了更加多样化的渠道和更低的融资成本。
这种外部市场环境的变化,一方面,使得大型企业有更多的机会来发展自己,提高自身实力;另一方面,这些大型企业又需要更多和更好的金融需求,需要有实力的银行对其给予帮助和支持。开展投资银行业务成为商业银行在新形势下满足大型优质客户需求、抢抓市场机遇的必然选择。
2.大力拓展投资银行业务,是增强商业银行竞争优势的需要
随着中国加入WTO过渡期的结束,我国的金融市场对外完全打开,越来越多的外资银行进入我国市场,在方便消费者的同时,也对我国国内的商业银行造成不小的冲击。
随着外资银行的逐渐进入,商业银行之间的竞争日趋激烈,而从事投行业务有利于增强国内商业银行的竞争优势,主要表现在:通过拓展投资银行业务可以拓宽收入来源渠道,实现收入多元化,提高风险规避能力;通过对客户提供存贷款传统服务的同时,满足客户融资、并购重组、上市财务顾问等多种需求,提高银行客户服务水平,增强对优质客户的综合营销能力;通过为企业提供财务顾问等投行业务,商业银行可以更好地了解企业的财务和经营状况,为商业银行的定价、风险管理提供有效的信息等。
3.有利于实现商业银行的业务转型
面对利率市场化改革的深入,国内资本市场的发展,国内商业银行需要调整其业务结构,实施业务转型以适应外部市场环境的变化。业务转型主要是通过大力发展零售业务和符合未来综合经营的中间业务、增值服务,提高非利息收入占比来实现,而投资银行业务则是高附加值的中间业务,具有占用资本少、风险低、收益高的特点。因此,大力发展投行业务成为当前商业银行实现业务转型、盈利模式转变的重要手段。
二、我国商业银行发展投资银行业务的策略分析
1.平衡好商业银行投资银行业务和传统业务的关系
投资银行业务,是一项技术含量高、高附加值的业务,其直接效益体现在能够取得顾问费等中间业务收入,形成新的收入来源;其间接效益体现在能够促进商业银行占领新兴市场、竞争高端客户、营销优质贷款、提高信贷资产质量、化解不良贷款和保全信贷资产等,带动并促进商业银行传统业务发展。
因此,在兼顾投资银行业务对商业银行传统业务的促进,实现各项业务发展规模经济和范围经济的基础上,商业银行应将投资银行业务作为一项主体业务,注重和追求投资银行业务自身的发展,只有这样,才有可能真正形成依托传统业务促进投资银行业务发展,通过投资银行业务发展带动传统业务发展的良性循环,才能真正体现发展投资银行业务的初衷。2.以投资银行部为核心,建立与行内和行外机构的有效合作
投资银行业务的拓展需要与公司业务、同业业务、资金业务等部门进行有效的合作,以充分发挥商业银行的综合优势,在竞争中形成合力。另一方面,进入中国市场的外资银行,大多在投资银行业务方面具有较强的实力和经验,我国商业银行在保证自身权利的同时,应该多向外资银行学习这方面业务,多开展一些相互交流学习的活动,借鉴他人的技术和经验来发展自己。
另外,投资银行部可与行外金融机构建立策略联盟,并借助其他金融机构的渠道和交易资格使客户能够间接参与各类金融市场的交易,以满足客户对综合性投行业务的需求。
3.提高投行从业人员的整体素质,塑造一支优秀的专业的投资银行家团队
投资银行业务是一项高度专业化的智力密集型金融中介业务,需要一支过硬的专业人才队伍作为支撑,所以,商业银行既要培养一批精通金融、财务、企业管理等知识的综合型人才,又要引进证券、法律、营销、IT通讯、房地产等各方面的专业人才为投资银行业务发展奠定人力资源基础。因此,塑造一个具有“能力纵深”并具有合作精神的业务团队,是实现投资银行专业化和个性化服务的前提。
4.金融主管部门应完善法律法规,建立风险防范机制
改革开放以来,我国不断完善法律法规,但目前国内法律、法规的不健全仍是商业银行开展投行业务的主要障碍之一。因此,金融主管部门应尽快予以完善,商业银行也应该规范自身业务,积极参与相关法规的讨论与建设。
商业银行业务与投资银行业务相融合,需要有效隔离风险。对于金融控股公司,可以根据其主要业务范围确定具体监管部门,负责对整个控股公司的监管,同时各个子公司监管部门负责对其范围内的监管责任,明确其业务范围,禁止一些风险大的业务。建立投资银行业务的风险管理体系,注意培养员工职业道德和风险防范意识,在业务流程上建立健全风险约束机制、建立内部防火墙,规范内核制度,积极研究创新改善和转换风险的途径。
参考文献:
[1]尹毅飞:我国商业银行投资银行业务发展重点研究.金融论坛,2004.12
为什么银行业的创新就不如证券业?原因之一应该是银行业一直由国有银行垄断,受巨额呆帐、呆滞帐之累,已经到了身染沉疴、积重难返的地步。与之相比,证券业简直是一张白纸,可以写最美的文字,画最美的图画。当然证券业从一开始就走了弯路:上市公司都必须是国有企业(特权化);股票得分A股和B股(市场分割),或者国家股、法人股、个人股(等级化);只要有风险,就弃用或者不启用某项金融工具--比如我们的国库券回购市场曾经一度关闭,股指期货迟迟未推出(单方面强调防范风险)。但是,证券业较年轻,病症相对而言要比银行业轻了许多,只要药方对头,不仅可以痊愈,而且可以轻装上阵。
银行业的改革主要集中在国有银行内部的调整。从方法论角度看,领导者所遵循的解决问题思路是结构-行为-绩效范式(structure-behavior-performanceparadigm):即局限于先从银行结构看各银行的现有功能及其行为,然后看其行为所实现的绩效。对于银行改革来说,遵循这种范式是有其局限性的,它主要着眼于原有结构内部的修修补补、拆拆装装,或者把杂牌军收编到正规军系列当中,比如把城市信用社改头换面为城市银行,把农村信用社看作为准国有银行。这样,银行改革举措不少,老问题却还没有改掉。此外,这种改革思路导致有大一部分需要发挥的功能还没有银行或者其他信用机构去发挥。举一个例子:在我国农村地区,四大国有商业银行基本上在从农村收缩业务,农村合作基金会去年已经清理撤并,农村信用合作社是发放三农贷款的最主要机构,但已经基本失去合作金融的性质。根据中国社科院农村发展所课题组对全国五个省中五个村的金融服务需求最新调研结果,这些现有正式金融机构已经不能满足农民的金融服务需求。五个村中,唯独温州的一个村的金融服务需求满足得好,其原因是当地的地下钱庄和非正式金融服务体系发展得好,尽管它们?quot;非法"的(何安耐/胡必亮主编,2000年)。最近江苏农村信用社的改革采取了撤销基层农村信用社的法人资格,实行县联社一级法人制度。却勿论撤销基层法人资格是否合法合规可见,农村信用社试点结果将是信用社离农民越来越远那是肯定的。结构视角下的银行和信用体制改革忽视了回答改革的目的是什么、银行和信贷业作为一个系统(system)到底应该承担什么功能(function)这类基本的问题。一种更好的银行和信用体系改革思路应该是从该系统的功能出发,探究需要什么样的信用制度、信用机构、规则等等来承担这些功能。
证券业的改革除了其现有结构内部的改革之外,有更大一块内容涉及在现有证券业务边界之外的增量改进,也就是大量的金融创新。开放式投资基金即将出台,《基金法》即将出台,私募基金出台问题也提到了日程上。这种原有证券业务边界之外的增量改进,从方法论上看,实际上是无意识地遵循功能-结构-范式(functional-structuralapproach)的结果;如果从演化角度看,有些像是无意识地遵循功能-发生学-范式(functional-geneticapproach)的结果。功能-结构-范式是德国著名社会学家卢曼(NiklasLuhmann)提出来的,功能-发生学-范式的形成也与他的贡献有关联(Willke,1993年,第6-7页)。笔者去年年底曾向德国中国问题专家何梦笔教授探讨过这类方法论问题。最近美国著名金融学家博迪在北京作报告,也建议我国金融学家多注意从金融的功能出发去看金融问题(博迪,2000年),这一方面为我国学界开阔了思路,另一方面说明了我国对社会科学方法论的研究一直来重视不够,不能把一些已经规范、成型的东西及早吸收,以至于博迪教授能够语境四座。看来我国经济学家应该多从其他学科吸收方法论养分,包括从社会学。
功能-结构-范式的要义在于:在一个系统(system)形成过程中,得关注系统与环境(environment)的功能关系,比如证券业系统与整个金融业系统的功能关系、或者与整个中国经济乃至与全球经济的功能关系;从系统的功能出发,我们为实现这些功能而发展一些规则和制度,对系统结构化,这一方面包括对现有系统内部构造进行优化,另一方面在系统中加入一些现有系统中尚未存在的必要因素,这类因素可能是随后构成一个子系统。实际上,我国考虑开放式投资基金、私募基金和股指期货出台,均属于此意义上的增量改进;如果我们从功能出发来看我国证券业制度、机构和规则从无到有的演化过程,换句话说,如果我们是从演化角度看证券业功能的实现过程,那么功能-发生学-范式与上述功能-结构-范式一样适用。两者均强调系统形成过程(Systembildung),只不过后者更强调生物学特征,如演化/进化(evolution)和发生学(genetics)的维度。
私募基金的功能是多方面的。比如它能满足这样一种需求:有一部分投资者拥有万贯家财,看中某一高风险创业投资项目,因而在基金管理人的安排下,共同为该项目筹资,至于它的销售与赎回(涉及投资者的退出机制)都由基金管理人私下与投资者协商进行。包括监管者在内的证券业人士恰恰是因为看到了私募基金的某种功能,从而考虑到?quot;零星构建"(在哈耶克的意义上)这样一种制度安排的必要性和可行性,最终将促成证券业系统中这一"子系统"的形成。
功能视角与一般经济学中的需求导向(demand-orientation)观点是一致的:市场上的供给者必须面向需求,类似地,制度供给者必须面向制度需求者的需求。这里,需求的满足就是实现功能。上述需求面向型制度安排与下?quot;需求"面向型制度安排是截然不同的,有着质的差别:有些决策者今天认为我要这么来,明天想那么来,干脆想怎么着就怎么着得了,这不也是功能视角的结果吗?问题没那么简单。前一种需求面向型制度安排面向的是制度需求者/消费者的需求,在其中,消费者发挥了作用;后一种"需求"面向型制度安排所面向的是制度供给者本身的"需求",因为不成其为真正的需求面向型制度安排,而体现一种专断独行的自行裁量权,在其中,制度生产者在行使本该由消费者行使的""。
据《中国证券报》最新报道,随着中国证券市场市场化进程的推进,中国证券市场监管思路发生了从控制风险思路转向揭示风险思路的转变。这一转变非同小可!这正是投资者/需求者所需要的。投资者对风险的偏好程度不同,有些人属于风险中性型,有些人属于风险偏好型。一般来说,风险与回报存在对称关系:低风险,低回报,比如国库券市场情况;高风险,高回报,比如股市的情况,私募基金的情况,股指期货的情况。让不同风险偏好的人都能满足其需求,就需要多种多样的投资工具,包括私募基金、股指期货等等。
如果银行主管部门能够从各种制度安排的功能、需求出发看问题的话,我们的银行改革可能就会走得快一些,目标取向也会明确一些(那就是金融服务需求取向)。如果银行主管部门多学一点证券业主管部门,思路也能从控制风险思路到揭示风险思路,那么能够更多面向民营企业(这就是一种功能!)的民营银行就会加入我国的银行业,温州的地下钱庄和成会就会正式化和合法化,它们可以通过风险定价来提供金融服务,获得相应回报。监管部门就可以通过加强风险监测和监管取?quot;不发展"战略。而恰恰是由于我国银行主管部门片面重视现有结构/系统的稳定,即片面重视抑制金融风险和保持金融与社会稳定,从而抑制和禁绝这方面的制度创新--于是制度供给者的"需求"(即对稳定和听话的"需求")替代了制度需求者的需求(即民营银行这一制度安排的需求),银行系统本身也因此陷入一种国有银行垄断、坏帐率高、效率低的低水平"均衡"当中,而尤其说这是一种"均衡",毋宁说是一种"非均衡"状态,因为国有商业银行高额不良贷款问题仍在累积,"火山"仍在冒烟。看来是银行主管部门学习运用功能论的时候了。
参考文献:
1.Willke,Helmut:Systemtheorie:eineEinfuehrungindieGrundproblemederTheoriesozialerSysteme,4.ueberarb.Auflagage,GustavFischerVerlag,Stuttgart/Jena1993
关键词:市场结构;竞争;寡头垄断;银行业
一、选题的背景及意义
改革开放以来。我国银行业逐步形成了以四大国有银行为主体的典型的寡头垄断市场结构,1995—2002年期间,资产、贷款、存款各项CR4指标均大于75%,按照贝恩(Bain.JoeS)对市场结构集中度指标分类法进行判定,CR4指标大于75%,说明我国银行业处于高度集中的寡头市场。这种情况近年来出现缓慢而明显的下降趋势,截至2004年底,CR4的贷款指标降至63.32%,仍处于较高的寡占状态。但是,随着人世过渡期的结束,我国银行业已经全面对外开放,外资正在加紧以各种方式进入我国银行业,同时,民营资本也在借监管逐步放松的国际趋势,写作论文逐步向银行业渗透,我国银行业正处在一个更加开放的市场环境之中。那么,面对市场环境的变化,我国银行业高寡占的市场结构将会受到怎样的影响?发生怎样的演变?我国银行业市场结构优化目标该如何判定和选择?对此,许多学者都做出了分析。其中较为主流的一种观点认为。垄断竞争是我国银行业市场结构的必然选择。本文对此进行理论分析和实践论证。提出寡头垄断依然是我国银行业市场结构的优选目标。
二、对主张我国银行业垄断竞争结构观点的几点不同意见
认为我国银行业市场结构应选择垄断竞争的观点。大多源于以下几方面的原因:
1、受西方主流经济学的影响,长期以来形成对竞争的偏好,对垄断的排斥。按照西方经典的微观经济学理论。只要不存在外部性,完全竞争的市场就会自动实现帕累托最优的资源配置,竞争成为效率的前提,完全竞争市场是经济效率最高的市场形态。而垄断作为竞争的对立面,总是与扼杀竞争、阻碍技术进步联系在一起。从不完全竞争的两种市场形态来看,寡头垄断更偏重于垄断,而垄断竞争更侧重于竞争。所以,随着我国金融业的进一步开放,竞争成分的增加,垄断竞争被认为是银行业市场结构的必然演进结果。
2、按照产业经济学SCP理论进行倒推,认为银行业的寡头结构是造成我国银行业效率低下的根本原因,因此,写作毕业论文主张垄断竞争结构。按照SCP分析范式。市场结构决定市场行为,市场行为又影响市场绩效,长期以来,我国银行业效率低下,由此归因于高度集中的寡占市场结构,因此,主张降低准入壁垒,增加竞争成分。
3、对垄断和竞争存在两种偏颇的理解。一是将竞争定位于潜在进入者和在位银行之间的竞争。而忽略了在位银行之间存在着更为激烈的竞争,认为增加竞争成分就是放低准入,增加竞争主体和银行的个数。二是将垄断结构和垄断行为相混淆。将反对垄断行为替换为反对垄断结构。因此,认为垄断竞争结构更有利于竞争和反垄断。
对于第一种观点,就垄断和竞争的关系而言,垄断虽然是竞争的对立面。但它的存在并没有消灭竞争。寡头垄断改变的只是竞争的形式。而非竞争的本身。垄断结构产生后,垄断者仍然面临着各种不同程度的竞争,即使是完全垄断,也不能把竞争排斥在外。有学者认为任何一种垄断地位都不可高枕无忧,垄断地位只能凭机敏和精力赢得并得以保持。从国际范围诸多产业来看,寡头垄断反而会使竞争大大加剧,在经济开放背景下,外资银行的进入无疑会加剧我国银行业的竞争程度。而激烈的竞争足以使寡头垄断银行尽可能地努力进行新产品、新技术的研究和开发,尽可能地提高效率,尽可能地降低产品和金融服务的价格,而并非像传统经济学理论认为的垄断一定会破坏竞争、降低市场效率,阻碍经济和技术的发展。对此,一些经济学家根据寡头垄断企业组织在经济生活中所起的作用越来越重要这一事实,指出“垄断导致资源配置低效率”的观点,是建立在完全竞争假设前提上的,而这个前提缺乏现实性,因而此观点的正确性大打折扣。
对于第二种观点,20世纪70年代SCP理论就受到质疑。实践中。世界各国银行业普遍是高度集中的寡占性市场结构,但效率却差异很大。20世纪80年代,W.J.Baumol和.C.Panzar提出可竞争市场理论,该理论认为,决定市场绩效的并不是现有的市场结构,而是市场的可竞争性或是竞争程度,在理论上弥补了SCP分析范式的缺陷。产业经济学大师HaroldDemsetz也从另一角度对这一问题进行了解释,他指出,写作硕士论文高效率的企业可以占有较大的市场份额,并伴随着产业集中度的提高,优秀企业的良好绩效是因为效率而不是市场垄断结构造成的。秦宛顺、欧阳俊(2001)所做的MP和ES假说检验结果也表明,我国商业银行绩效水平主要取决于银行效率,市场结构与银行绩效水平无显著的统计关系。因而,按照SCP倒推,将我国银行效率低下的原因归于寡头市场结构,以此主张银行业选择垄断竞争结构的理由是难以成立的。从理论上看,银行业SCP分析范式也没有考虑到银行业相对于制造业等产业组织的高负债高风险的特点,没有考虑到不无完全信息和委托因素的影响,这些因素会对银行厂商行为、结构和绩效之间的内在联系产生影响。可见,银行业的SCP框架需要进一步修正。
对于第三种观点的两个误区,首先,根据迈克尔•波特的观点,一个行业存在着五种基本的竞争力量,即除了潜在加入者、代用品的威胁、购买者的讨价还价能力、供应者的讨价还价能力外,还有现存厂商者之间的抗衡。对于银行业来说。由于高资本的准入壁垒和高风险的政府规制,来自于潜在加入者的竞争并非构成主要的竞争威胁,其它几种竞争也因为银行业独特的业务模式和产品的高同质化的减弱。而真正的竞争压力来自于在位银行之间的竞争。因此,增加竞争成分并不意味着放低准入,增加低实力的主体。
其次,从垄断的本质看,垄断是指特定经济主体为了特定目的通过构筑市场壁垒从而对目标市场所作的一种排他性控制状态(戚聿东1999),分为垄断结构和垄断行为。垄断结构是指目标市场上的市场主体不是众多。而是为数有限。按照主体数目的有限程度,垄断分为完全垄断、双头垄断、寡头垄断和垄断竞争等多种形态。垄断行为又分为经济性垄断行为和行政性垄断行为,前者是指市场主体的一致行动。串通合谋,制定垄断价格谋取垄断利润的活动:后者是指政府与市场主体进行合谋的行业垄断行为。实践证明,阻碍和限制竞争的只能是垄断行为,而不是垄断结构,垄断结构不一定必然产生垄断行为,垄断行为既可以产生于垄断结构,也可以产生于竞争结构。反垄断主要是指反对寡头企业的垄断行为,而寡头垄断结构的效率已经被现代市场结构的实践所证明。
综上分析,主张我国银行业市场结构应选择垄断竞争的观点是缺乏理论根据的。寡头垄断非但不排斥竞争,而且促使竞争在更高层面上展开,从而提升市场效率和社会福利。
三、从国际银行业与我国银行业集中度变化的实证视角看我国银行业市场结构的选择
1、国际银行业的寡头垄断趋势不断增强
进入20世纪80年代寡头垄断逐步成为发达国家产业市场的一种普遍的市场形态。国际银行业在20世纪90年代掀起并购浪潮,随着信息技术创新、经济全球化和金融市场管制的放松,银行业的边界发生变化,无论发达国家还是发展中国家,国际抑或国内范围,银行之间与非银行金融机构之间的并购日趋频繁,单个银行规模不断扩张的同时,银行业的金融机构数目显著下降,集中度上升。从收入角度来看,表1的数据显示出,无论是写作医学论文高收入国家,还是中低收入国家,银行业集中度指标存款CR5都很高。
从发达程度比较。表2数据表明,无论发达国家还是发展中国家,存款CR5反映的银行业集中度都在60%以上。
以上不同角度的数据说明了同一个事实,即各国银行业市场集中度都很高,寡头结构是不争的事实。
2、我国银行业市场集中度近年来不断下降相比之下。我国银行业市场集中度呈现出下降趋势,如表3,前四大银行即国有商业银行的存款、贷款和资产的CR4指标都呈现出明显的下降趋势,2005年和1993年相比,存款份额下降了27.8%,贷款份额下降了28.5%,资产份额下降了24%。
在国有商业银行市场份额不断下降的同时,股份制商业银行和其它银行类金融机构数量不断增加,市场份额呈扩大趋势,如表4。
2006年11月中国银监会网站公布的数据(如图1),清晰地反映了我国银行业的分散程度。
可以看出,与国际银行业集中度的情况比较,我国银行集中度并不是很高。即使使用四大国有商业银行的集中度指标看,我国银行业目前的集中度已经不足60%。与欧洲国家相比处于中等水平,并且,我国银行的集中度还处于不断下降的趋势中。由此看来,盲目反对垄断,通过降低准入标准、增加金融机构数量、扩大竞争成分、分解寡头结构并非理智之举。在金融市场开放和银行业重组融合的国际背景下,各个国家提高银行业国际竞争力都成为迫切的需求,而一个国家银行业竞争力难以依靠数量多、但规模小的银行结构做支撑,而是更需要拥有巨额资本实力的大银行。其实,寡头垄断结构是银行业的业务结构和自身特质的内在要求。从理论上讲,寡头垄断结构适宜于资本密集型产业,银行业是典型的资本密集型产业。而且风险高,对资本规模有更高的要求,银行业复杂的风险控制、繁琐的审核程序、较长时问的信息收集过程等因素要求银行在面对不同规模、不同需求性质的信贷业务上拥有高度灵活的贷款机制。规模小、实力弱的银行是难以应对的。
3、我国银行业市场集中度逐步分散的主要因素是内资金融机构数量增加
20世纪90年代中期以来,我国金融业顺应金融自由化的国际趋势,金融管制逐步松动,从银行业来看,一方面是写作职称论文降低市场准入,发展多元化的内资信贷机构,另一方面,通过对外开放,引进外资银行。从实际运行机构看,内资金融机构增加的速度远远大于外资机构,成为我国银行业市场结构逐步分散化的主要原因。自1994年开始,我国股份制商业银行以及各类信贷类金融机构不断增加,到2006年底,股份制商业银行、城市商业银行、农村合作社、邮政储蓄机构和非银行金融机构等五类金融机构资产份额已经占到38%。而外资银行在我国发展,虽然经过多年的开放,但其对我国银行业市场结构分散化的影响还是十分有限的。截至2006年底,在中国注册的外资独资和合资法人银行业机构共14家,200家分行和79家支行,业务品种超过100种,在华外资银行存款总额397亿美元,贷款余额616亿美元,本外币资产总额1033亿美元,仅占中国银行业金融机构总资产的1.8%,即使考虑到2006年金融业全面开放的因素,外资银行在相当长的时期内也很难成为改变我国银行业市场结构的主导因素。
无论是增加内资金融机构的数量,还是引入外资银行,其内在的政策逻辑是要增加银行业的市场竞争,通过竞争刺激银行业的服务水平和质量的提高,提高银行业的整体业务水平和风险管理能力,从而提高银行业的竞争能力。但从实际效果看。并没能够较好地实现上述政策目标。外资银行虽有先进的银行业技术和管理经验,但由于其比例较小,对我国银行业形成的实际带动效应微弱:而内资金融机构增加的主要是中小银行和合作制城市银行和农村金融机构,这些金融机构虽然增加了银行业市场竞争的成分,满足了不同领域、不同层次的金融需求,但由于规模小、资本实力弱,金融创新能力差,业务模式雷同,产品同质化严重,并且自身处于缺乏经验、技术水平低、业务运营能力差的阶段,致使竞争只能在低层次、低水平上展开,不仅不利于提高银行业整体的国际竞争力,而且,积累了诸多的系统性金融风险。可见,这种通过降低金融门槛,增加金融机构数量来增加金融竞争的做法对于提升我国银行业应对激烈国际竞争压力的能力,保持长久、可持续发展的作用还有待实践的进一步检验。
四、从理论层面看银行业选择寡头垄断结构的优势
1、寡头垄断结构可以避免银行业的无序竞争,减少资源浪费
寡头垄断市场结构中,银行的数目相对较少。竞争建立在竞争主体实力相当的基础之上。因此,竞争更多的是在资金、技术、产品、服务和信用度等综合层面展开,而不是低层次的价格竞争。在垄断竞争结构下,市场主体多,规模小,竞争更多是在价格、产品差异化方面展开,而金融产品同质化程度较高,技术投入和智力投入都较大。没有一定实力的金融机构是难以实现产品差别化的。
2、寡头垄断结构给银行带来规模经济优势
寡头银行由于资金实力雄厚,有利于建立良好的风险防控体系,信用水平高,在资金筹措上具有成本优势;写作英语论文在贷款等资产盈利性业务上具有更强的议价能力,容易获得更好的收益水平。Shaffer(1993)在对欧洲和加拿大的银行业进行了研究之后认为,大银行也可以通过兼并与收购来获得更大的规模经济效应。加拿大许多学者对寡头割据的银行市场进行了大量研究之后得出,巨型银行仍然保持了市场竞争力。实践证明,20世纪90年代以来的国际银行业合并浪潮,主要目的是通过扩大规模增强竞争力。
3、寡头垄断结构使银行获得范围经济优势
垄断对市场交易费用的节约主要是通过范围经济来实现的。范围经济是指厂商在一定规模下同时生产经营多种不同商品和劳务的成本低于多数厂商分别生产经营其中一种商品和劳务的成本总和。在国际竞争压力下,只有寡头银行拥有实力涉足多种金融领域,进行多角化经营,无论是利用现有技术、特长和经验开发新产品,增加经营品种的同心多角化。还是利用不同技术开发金融新产品的水平多角化,从业务类型到产品种类,再到提供多种金融服务业务,使银行获得分散风险的操作余地和范围经济的福利。特别是在全球金融混业的背景下,银行通过购买、兼并、合资等方式实现规模扩张,是向更广泛金融领域扩展的需要,通过集团多角化,达到增强竞争优势的目的。
4、寡头银行有较大的金融创新能力
在技术进步和创新方面。由于强大的财力支持,寡头银行可以投入大量的研究和开发费用,更有可能进行金融创新。提高金融产品和服务的科技含量。寡头垄断银行并非独占市场,其不得不追求高效率,进行研发投入,从而推动技术进步。据资料统计,写作留学生论文在资本密集型产业中,几乎所有的重大技术创新都源于寡头垄断性大企业,在日本资本在10亿元以上的大公司承担的科研和设计工作占到全国总量的86%(文青,王述英2006)。超级秘书网
五、结论和建议
综上所述,对我国银行业市场结构的选择提出以下建议:
1、制定产业政策
遵循产业发展的内在规律,选择与其相适应的市场结构和产业政策应是我国制定银行业产业政策及规制的主要出发点。寡头垄断结构是银行业自身特质的内在要求
。选择寡头垄断结构符合我国银行业发展现状的客观要求。
2、明确市场结构
寡头垄断也是银行业国际化竞争的客观需要。我国银行业选择寡头市场结构是顺应国际化趋势的必然要求。在国际银行业结构从分散走向集中的大变革中,面对加入WTO后的挑战,我国银行业应顺应市场潮流。明确寡头垄断结构是我国银行业的优选目标,设法提高国内市场的集中度,塑造少数有竞争力的银行集团占有较高市场份额的寡头垄断结构。增强银行业的稳健性,形成我国银行业的国际竞争优势。为此,需要从提高我国银行业国际竞争力的战略高度制定银行业发展的产业政策,写作工作总结确定政府规制原则,而不能盲目放松市场准入。
(一)理论认识仍有误区。目前在理论界和实务界仍有部分认识误区,即认为银行业垄断经营是社会主义公有制发展的需要,是保障国家金融安全的需要,不应受到反垄断法的追究。如有人提出,银行业应该是垄断法适用豁免的对象,其主要依据是公共利益要求和垄断的经济效益性。【8】当把银行业垄断与金融安全、经济安全乃至国家安全联系在一起时,商业银行的重要性即被凸现出来,银行业垄断的合理性似乎在这里找到了最好的注脚。但问题是,公有制与银行业的垄断经营有没有必然联系,不能只从计划经济的传统体制中去找答案。适合理想社会主义的国家垄断信用并不适合现实中的中国,20多年的改革开放实践对此给出了有力证明。必须看到,放松管制已经是全球金融业发展的大趋势,把银行业整个行业纳入反垄断法的适用除外并不妥当,对金融安全并无益处。多年来,银行业垄断不但未能减少国有银行的不良资产,反而成为其巨额不良资产产生的重要原因;不但未能给金融市场带来稳定,反而使“地下金融”愈演愈烈使金融市场更为混乱。行政权力对商业银行业务经营活动的直接干预,不但限制了市场竞争,而且扭曲了市场行为,结果是政府对市场的干预越深、干预的时间越长,反而越加大了金融风险。因此,不能把银行业垄断与国家金融安全划等号。
(二)社会责任意识不强。公司社会责任是公司法理论发展的产物。过去,人们往往认为公司是由股东、债权人和公司本身三者构成的利益平衡体,现在,公司社会责任理论突破了这一狭隘的看法,引入了更多的利益相关主体,承认了公司经营对于众多利益相关者的影响,要求公司承担更广泛的责任。我国现行《公司法》顺应了这一趋势,在追求股东利益最大化的同时,强化了公司的社会责任。【9】由于《公司法》同样构成银行法的重要法源,因此,无论是《公司法》总则第5条的规定,还是其后分则中第45条、第52条、第68条、第71条、第109条以及第11条等规定,对银行设立、治理、运营、重组等各个环节都应有约束力,银行应予以严格执行,并注重弘扬社会责任精神。但从目前的实践看,利润和股东收益仍是商业银行经营的主要目标,银行业垄断行为的出现与《商业银行法》等专门金融机构立法对银行社会责任的规定缺位不无关系,与商业银行及其高管人员的社会责任意识不强更有着直接联系。
(三)反垄断法制不够完善。反垄断法是保护市场竞争,防止和制止垄断行为,维护市场秩序的重要法律制度。但在《反垄断法》出台以前,有关银行业反垄断的相关法律规范却主要散见于一些法律、行政法规和部委规章中。这些法律、法规的特点是:部委规章居多,立法的权威性不够;立法形式散乱,不统一甚至冲突;立法内容存在疏漏;禁止性规范多于制裁性规范,导致责任追究不足。如《商业银行法》第9条规定,商业银行开展业务,应当遵守公平竞争的原则,不得从事不正当竞争。这样的规定只是表明了商业银行的业务经营活动同样适用竞争规则,但在反垄断领域明显缺乏具体的可操作性。一些商业银行之所以明目张胆地实施拒绝交易等垄断行为无视广大消费者和小企业的利益,显然与我国银行业反垄断方面经济法制的不够完善有关,司法介入乏力的状况从一个侧面反映了我国银行业反垄断法制的尴尬。
2、我国银行业反垄断执法难题及其化解
《反垄断法》的出台,为我国银行业的反垄断执法和司法提供了重要的法律依据和可靠的法律保障。重视并有效化解银行业反垄断中的执法难题,是今后贯彻执行《反垄断法》,完善银行业反垄断法制的关键。
(一)反垄断执法机构与银监会的管辖分工和协调。与美国的司法模式不同,我国的反垄断执法借鉴了欧共体的作法,采取了行政模式。早在《反垄断法》的起草过程中,反垄断执法机构和行业监管机构之间的管辖问题即受到了学界的高度关注,现在,解决该问题变得更为实际和迫切。银监会作为我国银行业的行业监管机构,旨在促进银行业的合法、稳健运行,维护公众对银行业的信心,保护银行业的公平竞争,提高银行业的竞争能力,因此,银监会对银行业的反垄断案件理应有一定的管辖权。就银行业反垄断执法而言,问题直接表现为国务院反垄断执法机构与银监会的案件管辖权所面临的冲突与化解。有学者提出,行业监管机构主要处理市场准入和与互联互通相关的案件,而在企业并购、垄断协议以及一般的滥用行为等方面,管辖权则应交给反垄断执法机构。【10】笔者对这一观点深表赞同。笔者认为,为减少摩擦和节约执法成本,两个机构应就银行业反垄断案件的管辖权进行合理划分,避免越俎代庖,禁止随意扩大或缩小管辖范围。在这一问题上,有赖于将来国务院制定《反垄断法实施细则》予以明确。笔者建议,凡涉及银行的设立、变更、终止以及业务范围的审批,涉及对“问题银行”的接管或者促成机构重组,涉及对违法经营、经营管理不善等银行的撤销,以及涉及对擅自设立银行或非法从事银行业务活动的取缔等案件,应由银监会予以管辖;而涉及银行并购、垄断协议以及滥用市场支配地位等案件,则由反垄断执法机构管辖。二者之间是特殊管辖权与一般管辖权的关系,其中银监会的管辖权属于特殊管辖权。特殊管辖权确定的意义在于限制行业监管部门依据特别法排除反垄断机构管辖权的可能,从而明确反垄断法对行业竞争事项上的一般适用原则和只在特定事项不予适用的例外原则。【11】另外,根据《反垄断法》第31条规定,对银行业中的外资并购等经营者集中行为,如果涉及国家安全则必须进行双重审查,即反垄断审查和国家安全审查,此类案件的双重管辖权并非上述排斥关系,而是一种并列关系,因其审查的目的不同不能相互替代,因此还应加强反垄断执法机构和银监会之间的深层对话,创建双方的反垄断协调机制。
(二)竞争政策与金融政策的有机协调。《反垄断法》的出台,使国家的相关竞争政策实现了制度化和法律化,为银行业的自由竞争和公平竞争提供了可靠的法律保障。然而,竞争政策的推行并不是孤立的,在银行业反垄断执法中,竞争政策的执行会受到国家金融政策、财政政策、产业政策、税收政策、环境政策等经济政策的直接影响。当前我国经济发展的突出特征是不平衡,这种不平衡既表现在城乡、地区、不同产业和行业、不同利益群体、经济和社会发展之间,也表现在投资和消费、内需和外需、民营和外资、大中型企业和小企业之间。由于相关经济政策的调整和变化,其相互之间能否实现有机协调,能否在磨合中实现各自的政策目标,是银行业反垄断执法将要面临的又一难题。在欧共体,竞争政策较其他政策有优先适用的地位。【12】欧共体条约强调保护欧共体市场的有效竞争,强调其成员国以及欧共体的任何活动都必须与开放和自由竞争的市场经济制度相一致,因此,欧共体竞争政策的优先适用性与其市场经济的发达和成熟状态是相适应的。我国的国情则有所不同,尽管我国已经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但目前仍处于转型过程中各种经济变量因受变革因素的冲击而更为活跃,我国的金融市场还存在着结构性缺陷,金融控股公司还处于试点阶段,金融分业经营、分业监管的体制在短期内不可能改变,因此赋予竞争政策在银行业发展中的优先适用地位显然不合国情。笔者认为,不同的经济政策有着不同的功能,金融政策以货币政策为主,旨在维护币值稳定并以此促进经济增长,是国家宏观调控的核心手段和工具,故在银行业反垄断执法中应较竞争政策优先适用。鉴于竞争政策与金融政策之间的互动性,笔者建议,反垄断执法机构在执行竞争政策时,应优先考虑国家金融政策的落实,这样才能避免竞争政策对金融政策的负面冲击,确保国家金融调控的有效性和宏观调控的差异性,促进社会总供给与总需求之间的平衡,以实现国家金融安全和国民经济的可持续发展。
(三)银行业垄断行为的量化标准。银行业反垄断执法中,“度”的合理把握是永远无法回避的一个难题,其直接触及国家利益、社会利益、银行利益以及消费者利益。因此,对于该问题的分析研究,必须采取理性的态度,克服狭隘的部门利益、地方利益以及民族主义情结,将其进行必要的量化处理。从世界范围看,德国和日本在该问题上比较严格,而美国则相对比较灵活。透视我国的《反垄断法》,其在垄断行为的认定和处罚上借鉴了德国和日本的经验,在第19条、第22条等一些条文中进行了一定的量化处理,规定了具体的量化标准。根据该法第27条规定,反垄断执法机构在审查经营者集中时,应主要考虑参与集中的经营者在相关市场的份额及其对市场的控制力、相关市场的市场集中度、经营者集中对市场进入和技术进步的影响、经营者集中对消费者和其他有关经营者的影响以及对国民经济发展的影响等,这就要求反垄断执法机构对被指控的经营者集中行为进行结构——行为——效益的经济定量分析。这些经济定量分析的引入,对反垄断中的定性分析有着直接影响,因此银行并购是否构成垄断,对相关指标进行定量调查分析时量化标准的确定至关重要。但此时第22条的量化标准是否科学,对银行业集中是否适用,则需要采取灵活态度进一步研究确定。笔者认为,必要的技术分析需要因时、因地而做出,决不能搞一刀切,必须把限制竞争与成本优势、规模优势进行区别。有学者曾提出,反垄断法中的量化问题必须通过民主与法治的手段和途径予以解决。我国《反垄断法》的制度与条文设计包括量化问题的设计,并不是越细越好,越具体越好,更不是越严格越好。就我国来说,采取什么样的反垄断政策,何时宽松,何时严格,都应该由民主的机制适时因地而作出。【13】笔者赞同该种观点,故建议在这一问题上赋予法院以一定的自由裁量权,其在处理银行业反垄断案件时可以根据具体情况进行分析判断,不应将《反垄断法》对垄断行为认定的量化标准绝对化,应在追求法律稳定性的同时保持足够的灵活性
(四)银行业垄断的行为豁免。《反垄断法》第15条、第28条等对垄断协议和经营者集中等垄断行为豁免作出了具体规定,这些规定构建出了我国反垄断法的适用除外制度。反垄断法的适用除外制度旨在抑制过度竞争,以免资源浪费,其并不构成市场进入壁垒,只是采取了一种避免激烈竞争的规制方法。【14】因此,该制度是反垄断法中维护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协调国家产业政策等经济政策所不可或缺的制度。根据该法第28条规定,经营者能够证明该集中对竞争产生的有利影响明显大于不利影响,或者符合社会公共利益的,国务院反垄断执法机构可以作出对经营者集中不予禁止的决定。当然,我国《反垄断法》直接将垄断行为的豁免决定权交给了反垄断执法机构。从银行业的反垄断执法看,银行业垄断行为的豁免同样适用上述规定。但需要强调的是,2006年8月8日商务部、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国家税务总局、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及国家外汇管理局联合了《关于外国投资者并购境内企业的规定》,其第54条对并购申报豁免所作出的具体规定对银行业垄断而言具有重要价值,银行业垄断的行为豁免应在《反垄断法》第28条的基础上,以该规定为蓝本进行合理构建。笔者建议,就垄断协议而言,应将登记或批准作为其豁免的形式要件,并适用合理原则进行分析;对经营者集中而言,应严格执行申报程序规定,并以获得批准为豁免的必要条件。另外,在禁止行政垄断方面,较之于《反不正当竞争法》第7条而言,【15】《反垄断法》在第五章中增加了四种行政垄断行为,如滥用行政权力排斥或者限制外地经营者参加本地的招标投标活动、排斥或者限制外地经营者在本地投资或者设立分支机构、强制经营者从事规定的垄断行为以及制定含有排除、限制竞争内容的规定等,从而表现出了明显的进步和可喜的勇气。但不足之处在于,其没有规定适用除外制度。因此笔者建议,在制定《反垄断法实施细则》时应增加一条规定,即“行政机关和公共组织为保护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运用行政权力排除、限制竞争的除外。”
(五)《反垄断法》的域外适用。从实际情况看,反垄断法的域外适用问题已成为目前各国反垄断法发生冲突的主要因素之一。各国反垄断法一方面允许甚至支持、鼓励本国企业对外国市场的垄断,另一方面又严格管制外国企业对本国市场的垄断。为了能够在跨国公司限制竞争的活动中保护本国消费者的利益,各国唯一可行的选择就是域外适用本国的反垄断法。【16】当前,经济全球化和金融国际化的进程不断加快,突发性、区域性和关联性已成为金融国际化背景下金融危机的重要特征,因此,反垄断法的域外适用理所当然地成为构筑我国金融安全机制中的重要一环,对我国金融业全面开放格局下的金融体制改革和金融结构调整具有重要意义。笔者认为,我国《反垄断法》第2条关于域外适用的规定十分重要,但从实际操作的可行性看,还应作出必要的限定,尽量避免片面的、极端的做法而引起不应有的法律冲突。有学者曾提出,在我国的反垄断法中,可考虑将外国企业在中国境外从事的垄断行为对境内市场竞争产生“直接的、实质性的且可以合理预见的”限制或者不利影响作为对其适用的基本要件,并确立利益衡量原则作为对该基本要件的补充。【17】该学者的观点有一定的合理性,笔者认为,反垄断法的域外适用制度必须兼顾本国与其他国家的和经济利益,尽量避免并着力化解各国相互之间在反垄断法域外适用中的矛盾和冲突,因此建议在银行业的反垄断执法中借鉴和吸收该观点,把外国银行等金融机构所从事的对境内市场竞争产生限制或不利影响的垄断行为,以“直接性”、“实质性”以及“合理预见性”作为必要条件予以限制,尽量减少与其他国家和地区间的不必要冲突,使我国金融业的发展免受国际上一些人为因素的侵蚀和恶意伤害。
注释
【1】《商业银行提高开户门槛向小企业强加风险》,资料来源:http:///g/20060708/16082716238.shtm,l2006年7月8日。
【2】《拒绝存款人的开户请求商业银行涉嫌违法》,资料来源:http:///g/20060708/16252716252.shtm,l2006年7月8日。
【3】孟雁北:《滥用相对经济优势地位行为的反垄断法研究》,载《法学家》2004年第6期。
【4】苗燕:《外资银行并购倾向于中小银行》,载《上海证券报》2007年1月10日。
【5】曹士兵:《论中国反垄断立法》,载《法制与社会发展》1996年第3期。
对政策性银行应实行分业监管
政策性银行于1994年先后成立,当时是根据金融体制改革的要求,将政策性金融业务和商业性金融业务进行分离,由政策性银行按照国家产业政策、外贸政策、粮油棉政策、区域发展政策等的要求,在各自特定的业务领域为国家经济建设提供资金支持和金融服务。随着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不断完善和金融体制改革的不断深化,政策性银行的经营方针、市场定位、业务范围和服务对象都发生了一些变化。
作为银行监管部门,必须敏锐地洞察和熟知这些发展变化,及时调整监管思路。因此,对政策性银行监管的关键就在于分业监管,即根据其业务政策性强度的不同实行不同的监管。例如,农业发展银行的资金运用分政策性和商业性两块,两块的政策性强度和风险程度都不同,对其监管就不能按同一标准进行。其中,政策性贷款又可以细分为指令性贷款和指导性贷款,两者在政策性上也是有所区别的。指令性贷款如果出现了风险、形成了损失,属于政策性风险,对其监管主要是合规监管,即监管的重点是银行的业务合规性,有无违规操作等。指导性的贷款如果出现了风险、形成了损失,则属于经营性风险,对其监管主要是风险监管,即监管的重点是看银行是否做到了审慎经营、有无有效的风险管理和内控机制。
对国有商业银行应实行尽职监管
国有商业银行在公司治理机制方面突出的问题,究其根本就在于“所有者缺位”和“内部人控制”两个方面,这两个方面问题的根源又在于国有商业银行的委托关系扭曲。在国有商业银行的委托关系中,一是与政府的委托关系,二是国有商业银行内部的委托关系,层层委托、层层的关系,形成了超长的委托链。委托人对人的约束和控制力逐级弱化,很容易出现逆向选择和道德风险,不良贷款二次剥离就是委托关系扭曲的典型例证。
因此,对国有商业银行监管的关键就在于尽职监管,即把国有商业银行的工作人员特别是高管人员尽职情况作为监管的重点。这里所说的尽职包括三个层次:第一个层次是国有商业银行总行的高级管理层向董事会、投资者尽职的情况;第二个层次是国有商业银行各级分支机构的高管人员向其上级行尽职的情况;第三个层次是国有商业银行各级分支机构的工作人员向高管人员尽职的情况。银监会已经制定了《商业银行授信业务尽职指引》,还将研究制定《商业银行负债业务工作尽职指引》和旨在加强对高管人员尽职监管的《商业银行高管人员履职情况评价办法》等一系列规章制度。对国有商业银行监管的重点,要按照相关的规章制度逐一进行对照,检查其高管人员和工作人员是否都按要求尽职。
对股份制商业银行应实行超速监管
股份制商业银行与国有商业银行相比,在公司治理、风险管理以及内控机制方面相对要好,但在其粗放式的快速扩张过程中,因各种主、客观因素而造成风险管理力度的减弱,为股份制商业银行带来了潜在的风险,并使得这种快速发展呈现出波动性较大、跳跃式增长的特点,同时金融资源的有限性也决定了这种发展模式的可持续性是不可能长久的。
因此,对股份制商业银行监管的关键就在于超速监管,即将发展速度超出正常速度的股份制商业银行作为监管的重点。超速监管的目的不是为了限制股份制商业银行的发展,而是为了防止股份制商业银行在盲目超常规的扩张中积聚风险,从而保证其稳健、可持续的发展。对符合审慎经营原则等监管要求的超速发展,不仅不加以限制,还要为其稳健发展创造良好的外部条件;对不符合监管要求的超速,则不仅要限制其发展,而且要对超速发展造成风险的责任人进行处罚,严格追究其超速责任。
对城市商业银行应实行法人监管
城市商业银行是在整合城市信用社的基础上成立的。经过多年的实践,城市商业银行最大的问题仍然是公司治理机制和由此而带来的“内部人控制”的问题。最突出的几个表现:一是董事会、监事会和股东大会的不作为;二是高级管理层的“内部人控制”;三是缺乏有效的激励约束机制。
因此,对城市商业银行监管的关键就在于法人监管。这里所说的法人监管,并不意味着只对城市商业银行的法人进行监管,而是要通过监管,帮助和促进城市商业银行真正建立起“三会一层”的现代企业制度,完善城市商业银行的法人治理结构。对城市商业银行的法人监管主要有三个方面内容:一是按照《公司法》和《股份制商业银行公司治理指引》的要求,完善其公司治理机制;二是由银行监管部门制定考核办法,对城市商业银行的高管人员履职情况进行定期考核;三是坚持城市商业银行总行、支行的两级管理体制,强化总行对支行的扁平化管理,以减少机构层次和管理成本、减少信息失真和衰减、提高科学决策的效率。对农村信用社应实行大户监管
目前农村信用社普遍存在的问题就在于资产质量差、经营效益低、历史包袱重、内部控制弱、经济案件多发、操作风险严重。但在这些问题当中,当前最需引起关注的还是“垒大户”问题。所谓“垒大户”就是农村信用社的资金投放主要集中在个别或少数大户身上,“把鸡蛋放在一个篮子里”,违反了风险分散的基本规律,造成的后果也十分严重。
因此,对农村信用社监管的关键就在于大户监管,即把监管重点放在农村信用社的贷款大户、投资大户、融资大户上。大户监管的主要内容:一是要严格执行单户贷款比例管理,县级法人社组建以后,每个社都要根据资本金的一定比例来确定单户贷款的限额,并确保不得突破,对购买国债、资金拆借业务也要确定一定合理的比例;二是大户监管的侧重点不同,在农村信用社的资产业务中,侧重对其资金运用的大户进行监管;在贷款大户、投资大户、融资大户中,侧重对贷款大户进行监管;在贷款大户中,侧重对投向非农业生产的贷款进行监管;在贷款业务风险管理中,侧重对大户贷款的合规情况和授信尽职情况进行监管;三是在做好大户监管的同时,要提倡农村信用社资金不离土、不离乡,树立“扎根农村、服务‘三农’”的经营宗旨,提高信贷支农意识,适当放宽小额农贷条件,大力发展小额信用贷款和农户联保贷款,改善金融服务,为解决农民贷款难、促进农民增收提供支持。农村信用社发放农户小额信贷意义十分重大,既有利于农村信用社分散信贷风险、扩大收入来源、取得明显的经济效益,又有利于农民通过贷款不断扩大生产提高收入、增强农村信用社与农民群众的血肉联系,取得良好的社会效益。
对信托投资公司应实行产品监管
近年来,相对于信托公司的其他业务,资金信托产品得到了快速的发展,但自从2004年在上海发生了“金新信托”偿付危机的事件后,资金信托产品的风险性也一直受到监管部门的高度关注。风险产生的原因主要有两条:一是投资人对于信托产品不甚了解,而在已发行的信托产品中绝大多数是通过银行进行销售,投资人之所以购买是因为把信托产品当成了银行或信托公司发行的债券,对信托产品的风险没有足够的认识;二是信托投资公司因监管法制建设以及内部管理的欠缺,进行了一些不规范的操作,在发行信托产品时刻意减少信息披露、有意识地模糊风险和违规承诺收益保底等。
因此,对信托投资公司监管的关键就在于产品监管,即重点加强对信托投资公司发行的资金信托产品进行监管。产品监管的主要内容有三个方面:一是加强对信托产品资金使用方向上的监管,严格控制信托产品将资金运用在房地产等盲目投资和过热行业,严格控制发行异地集合资金信托计划,严格控制信托投资公司突破产品计划、扩大资金规模,严格控制信托投资公司的关联交易,防止信托投资公司将信托产品资金通过关联交易进行挪用;二是规范资金信托产品的营销宣传和风险提示,根据有关规定,信托产品不得通过报刊、电视、广播和其他公开媒体进行营销宣传,不得承诺收益保底等,在严格遵守规定的基础上,监管部门应要求信托投资公司在其产品介绍中进行必要的信息披露和风险提示;三是加强监管方和被监管方的“透明度建设”,通过信息披露和宣传讲解,逐步普及信托业和信托产品知识,强化投资者的风险教育,培育成熟的市场主体。
对资产管理公司应实行程序监管
资产管理公司的问题主要是在收购和处置不良资产方面的违规问题。在不良资产收购过程中,突出的问题是审查把关不严,致使一些不符合剥离条件的贷款被剥离到资产管理公司,造成了相当一部分金融债权难以落实;在不良资产处置过程中,突出的问题是存在违反程序、弄虚作假、暗箱操作的现象,致使部分资产被低价处置,造成国有资产不同程度的流失。
因此,对资产管理公司监管的关键就在于程序监管,即监管的重点是看资产管理公司收购和处置不良资产的程序是否规范。程序监管的内容:首先,要建立健全资产管理公司从收购、评估到处置等各环节的法律法规,为规范管理和有效监管提供法制保障,做到有法可依;其次,健全资产管理公司相关的内控制度和操作规程,进一步完善资产管理公司业务流程,做到有章可循和程序化操作;第三,在不良资产处置中,强化不良资产处置中资产评估工作,严格执行先评估后处置的程序,不得逆程序操作;第四,规范不良资产处置程序,在完善竞标、拍卖等处置方式的基础上,积极探索不良资产处置的新方法;第五,加强对资产管理公司高管人员和工作人员履职情况的监管,切实防范在不良资产处置中的“道德风险”,确保把国有资产的损失降低到最低限度。
对邮政储蓄机构应实行分账监管
关键词:自由银行;市场约束;选择条款
一、引言
20世纪80年代以来,世界主要发达国家纷纷放松银行业的管制,这种趋势更多的是管制机构面对市场力量束手无策的结果。随着金融全球化的不断深入,银行业的稳定显得日趋重要。近年来,频繁爆发的银行危机给相关各国经济造成严重损失,促使经济学家和管制者寻找更有效的方式来控制银行的冒险。经济学家本质上并没有提出前所未有的新思路,而是向依靠市场约束的原始方式回归。2004年6月,国际清算银行公布的“新巴塞尔协议”明确将市场约束作为新的监管框架的三个支柱之一,标志着主要工业化国家对市场约束的作用已经取得了广泛共识。
19世纪,自由银行业在世界各地广泛存在,这些银行在没有政府监管的环境下发展,由市场机制约束银行的风险控制。1884年之前的苏格兰、南北战争之前的美国、大革命时期的法国和中国清朝,自由银行都获得了广泛发展。其中,苏格兰的银行业一直被认为是自由银行业的成功案例,关于自由银行业的研究为当代政策制定者提供许多有益的启示,自由银行制度一直是众多研究用来解析银行业市场约束问题的钥匙。
关于自由银行业(FreeBanking)没有十分明确定义,通常指19世纪左右出现的相对自由放任(Laissez—faire)银行体系。Schuler(1992)的观点具有代表性,“自由银行”意味一个银行系统有竞争性的银行券发行,低的进入的法律障碍,银行储备不受中央控制等,很难说增加限制和相对自由就使银行体系不自由。
本文研究的目的是通过苏格兰的自由银行业为案例,在自由银行时期相对无政府管制的条件下,考察市场约束发挥作用的机制和效果,从而得出一些经验和启示。
二、苏格兰自由银行业良好的稳定性
苏格兰第一家银行是苏格兰银行(BankofScotland),苏格兰银行1695年从苏格兰议会获得执照,这个执照授权1716年以前在苏格兰垄断发行银行券。1727年,苏格兰皇家银行银行成立,两家主要银行的竞争导致了一系列的金融创新。1746年,不列颠亚麻公司获得执照,建立银行目的是为了促进亚麻贸易。这三家主要的银行是以有限责任公司的形式存在,其它中小银行都是无限责任公司。1844年,议会通过Peel′sBankingAct的法案,该法案不再允许自由进入和限制私人发行银行券。从此,苏格兰银行业结束了自由银行时代。
通过Ayr银行倒闭的事件,可以来说明苏格兰银行体系的稳定。虽然这是苏格兰自由银行时期最严重的倒闭事件,但是整个银行体系的稳定没有受到影响。Ayr银行的管理者过度扩张贷款业务,导致银行最终在1772年6月25日倒闭。只有13家小的私有银行由于受到传染而倒闭,17家有资格发行银行券大银行没有倒闭,这些显示清算机制有效的约束整个苏格兰银行系统(White,1984)。公众没有受到倒闭的损失,所有债权人最终都受到了全部赔偿,苏格兰银行和皇家银行以票面价格接受Ayr银行券,通过这一举措来吸引更多存款,让他们的银行券更多的流通。
White(1984)进一步提出了苏格兰银行体系比英格兰更加稳定的证据,在1809年~1830年期间两国银行倒闭率的比较,苏格兰是年平均0.4%,而英格兰是1.81%。估计公众的相对损失,苏格兰的银行到1841年的损失总计32000英镑,相比较的伦敦的银行损失是这个数字的两倍。对于White的研究引起了许多的质疑,例如Sechrest(1988)指出苏格兰和英格兰的情况差别不大,从1772年~1830年这一个更长时期来看,苏格兰地区的银行倒闭的比例是1.33%,而英格兰地区是1.41%或是1.81%。
对于苏格兰自由银行稳定性的考察,不仅局限于对倒闭及其损失的考察,效率的改进和企业家才能的提高等都有利于稳定性的改进。历史经验表明自由银行系统是有效率和很先进的,竞争锻炼了银行家的企业家技能和促进创新的意愿,给发展分支行提供了激励,从而使银行能够获得规模经济(Dowd,1992)。
三、苏格兰银行业早期市场约束——银行券决斗
在自由银行时期,银行自由发行银行券,银行通过多种方式来争取让人们使用自己发行的银行券。如果某一银行扩大了发行规模,同时也就限制竞争对手银行券的发行规模,被称为银行券决斗(NoteDuels)。银行尽力将他们的银行券向公众发行的规模扩大,让公众尽可能长时间持有。银行的盈利直接与银行券的发行规模和公众持有时间有关,公众持有银行券,就等于将金银等硬通货使用权转交给银行,银行可以利用黄金硬通货等来进行投资等来获利。
银行可以雇用人员来专门收集竞争对手的银行券,他们将同时要求银行券兑付黄金,从而造成竞争对手流动性的困难,这些人被称为“银行券采集者”(NotePickers)。为了让市场参与者更多的持有银行券,就必须让市场参与者确信银行安全、稳健,这种竞争方式有效的促使银行体系持有充足的储备,从而保持公众对银行券兑付的信心,防止要求大量银行券兑付造成的流动性问题。因此,Kroszner(1995)认为银行券决斗是银行业市场约束产生的一个重要渠道。
苏格兰皇家银行(TheRoyalBankofScotland)成立之后,很快就采取这种方式来苏格兰银行(TheBankofScotland)进行竞争,使得苏格兰银行流动性方面严重的困难,不得不中止兑付数个星期。苏格兰银行摆脱困境,在发行的银行券合约中加入选择条款,即如果存款人选择同意延迟六个月提款,银行将支付5%的年利率给存款人。由于选择条款的出现,“银行券决斗”没有迫使苏格兰银行退出市场,反而导致了双方的两败俱伤,同时激发了一系列金融创新来规避不利后果。因此,各银行放弃了这种效果不佳的竞争方式,苏格兰的银行业进入了近一个世纪的良性自由竞争时期。
四、苏格兰银行业市场约束独特机制——选择条款
选择条款(OptionClause)就是银行向银行券持有者提出的一个延迟兑付的选择,如果持有者同意延迟一定期限进行兑付,持有人将获得相应的补偿。这类“选择条款”有两个显著特征:规定延迟兑付的最大期限和向银行券持有人支付的补偿利率,两项都在合约中专门注明。更长延迟期限使银行有更多时间补充储备,但会被要求支付更高的利率,银行和银行券持有人必须权衡延迟期限和惩罚利率的成本收益。选择条款在上文提到的苏格兰银行与苏格兰皇家银行的银行券决斗中出现,是苏格兰自由银行时期的重要金融创新。选择条款盛行时期是在1730年~1765年,苏格兰在这30多年内建立的多个新银行,所有银行券发行银行都采用选择条款。
在自由放任的情况下,选择条款能够长期存在显然对于双方都有利。Gherity(1995)提出三个命题:(1)选择条款对苏格兰防止挤兑至关重要;(2)防止挤兑是推动苏格兰银行采取选择条款的目的;(3)选择条款被公众没有歧视的接受,选择条款消除了“银行券决斗”的无效率,从而解决了自由银行体系不稳定的潜在根源。对于银行来说,选择条款保护了流动性,减少银行保持过多储备来而造成的损失。公众偏好选择条款的原因是选择条款增加他们对银行资产索偿权,还可以减少公众对预期银行挤兑的压力,使银行挤兑更少发生或破坏性更小。
White(1984),Schuler(1992)和Selgin(1988)等众多研究都指出选择条款在苏格兰历史中积极的作用。Dowd(1988)研究却显示选择条款对银行稳定的作用不明显。同时,选择条款存在着潜在不利方面,银行不但可以采用选择条款来保护暂时的无流动性,还可以用来掩盖无清偿力,从而可能导致在延迟兑付期间进一步扩大损失。Gorton(1984)解释中止兑付条款的激励相容问题时指出,只有能够存款人区分银行缺乏流动性而不是无清偿力,采用这项条款才能对银行控制风险形成有效激励。
五、结论与启示
苏格兰自由银行时期的市场环境排除了管制约束影响,能够全面反映市场约束机制及其绩效。虽然对苏格兰银行业的稳定性的研究存在着一些争论,当今的银行业与自由银行时期的苏格兰银行业也存在着明显的差异,但这些并不影响本文研究的结论和政策主张。本文研究结论在于:在自由放任的环境中,银行体系存在内生的自我稳定机制。银行能够通过自身的制度创新(如选择条款)来解决面临的问题,市场参与者利用契约方式优化资源配置正是市场经济的一个基本的特征。虽然银行业存在着一些与一般产业相区别的明显特征,高的杠杆比率与合约非对称资产负债结构使银行体系存在脆弱性,但并不意味市场约束机制无法有效发挥自我稳定作用,而必须由政府管制约束来替代(例如DiamondandDybvig,1983)。
长期以来,中国对银行的管制职责几乎完全由政府来履行,银行的债权人确信政府能够对他们的资产安全提供完全的担保,市场相关利益各方对银行的财务状况和潜在的风险漠不关心。苏格兰自由银行的案例带来的启示在于:适度的放松中国银行业的管制,可以逐步培育市场参与各方的风险防范意识,增加市场参与者通过市场方式化解风险的能力。随着改革的深入和全面的对外开放,中国银行业正向市场导向的运营模式转变,市场约束对维护银行业稳定的作用日益重要,更大限度的发挥市场约束的作用对转型时期中国银行业健康、稳定具有重要的现实意义。
参考文献:
1.Dowd,Kevin.OptionClausesandtheStabilityofaLaissez—FaireMonetarySystem.JournalofFinancialServicesResearch,1988,(1):319-333.
在上述种种报告中,穆迪公司的研究报告相对更为中立,分析也更为全面,因而尽管其中可能有这样或者那样不全面和准确的地方,但是同样值得我们予以关注。在这份2002年10月的研究报告中,穆迪公司宣布在综合考虑了在政府主导下的银行业改革措施、市场开放带来的压力、整个银行业正在面临的挑战等因素之后,将中国银行业的评级确定为稳定。
一穆迪公司对于中国银行业的总体评价
在研究报告中,穆迪公司注意到中国的银行业在改革中扮演了一个十分重要的角色,并且是中国政府在制定其改革日程表时优先考虑的行业。这是由中国独特的改革路径所决定的:中国银行体系积存的高额的不良贷款,实际上在很大程度上体现了经济转轨的成本;中国政府如果要试图建设一个健康的银行体系,必须要寻求适当的方式和渠道为这些巨额的成本买单,同时控制新的不良贷款在银行体系中产生。
因为中国银行业目前问题的形成有历史的原因,其解决也需要一定的步骤和阶段,同时也考虑到银行改革过程中可能来自金融、政治和社会层面的压力,穆迪公司认为在稳定压倒一切的前提下,目前如果断然全面在银行市场引入市场机制必然是弊大于利。这种渐进的改革思路显然与前述高盛公司激烈的银行改革思路有明显的区别。
由于国有银行在中国的金融体系中一直占据主导性的地位,因此国有银行改革的进展状况直接影响到对于中国银行业改革的进展的评价。在穆迪公司看来,中国的四大国有商业银行继续垄断中国的金融系统,它们也是整个系统风险的来源;穆迪公司在研究报告中指出,由于业务范围狭窄、国有企业表现不佳、沉重的税负和僵硬的利率政策,四大银行的不良贷款率很高,而资本水平则很低。四大银行由于贷款损失准备金不足,没有足够的能力核销自己的不良贷款。特别值得指出的是,穆迪公司在研究报告中强调,如果单纯依靠银行自身的经营,四大银行很难保证整个金融系统的偿付能力;从长远角度来看,中国的银行有可能需要注入更多的公共资金才能与国际标准接轨。这实际上就是我们经常提及的“谁应当为国有银行的巨额不良资产买单”的问题,巨额的不良贷款已经形成,损失也已经形成,要回避这个尖锐的问题显然是难以持续下去的,在穆迪公司看来甚至可能会威胁到国有银行对于金融体系偿付能力的支持水平。显然,这是一个非常严峻的评价。如果按照穆迪公司的看法,研解决国有银行的不良贷款问题就必须要注入更多的公共资金,但是如果在注入公共资金的同时又不能给国有银行形成预算软约束的预期和可能产生的道德风险,目前看来还是一个难以解决的难题。
从总体的发展趋势看,尽管中国的不少银行的负责人反复强调公司治理和信息披露问题,在穆迪公司看来,中国银行业的透明度和公司治理机制仍然不佳,由此穆迪公司预期政府在未来五年内将国有银行转变为按照市场机制运营的商业实体的目标显得有些过于乐观。这也是值得我们关注的一个判断:我们的监管机构陆续宣布的一系列银行改革和发展的目标,究竟是否可以按期完成?
在穆迪公司的研究报告中,提及的中国银行业在2002年可圈可点的改革进展并不多,无非是一些国有银行开始意识到来自中国政府的直接支持在将来会逐渐消失,有的国有银行采取了新的风险管理措施,有的还退出了无利可图的产业,撤并了位于不太富裕的农村地区的经营网点。另外,一些新上市的银行经营状况相对较好,机制也相对较为灵活,穆迪公司甚至乐观地认为这些上市银行可能也为整个行业树立了新的标准,这些银行的成功在穆迪看来甚至也有可能引领国有商业银行走出困境。如果考察目前为数不多的上市银行并不十分出色的经营业绩、以及新桥集团入主深发展之后发出的“随处可见可以改进、创造价值的空间”的感叹,我们认为穆迪公司确实是高估了这些上市银行可能的影响力,也低估了这些上市银行在股权结构、市场竞争能力方面的缺陷和不足。
从具体的银行业务领域看,穆迪的研究报告特地提及了中国的银行业在2002年的消费信贷业务和信用卡业务是增长的亮点,但是穆迪认为因为中国缺乏良好的信用文化以及个人信用数据的积累而制约了这些业务的发展。实际上,信用数据的积累和个人信用风险的管理并不一定有一个统一的、适用于全球的模式,在中国当前的市场环境下,同样可能寻求到消费信贷业务和信用卡业务的增长空间和立足点,只是银行业是否有足够的创新能力和市场开拓能力来把握这些业务的增长能力而已。穆迪公司的研究报告特地强调说2002年中国的银行中间业务的发展不能令人满意,并且认为相关政策和定价措施都不是十分明确是重要原因,实际上2002年中国的银行业对于中间业务的重视可以说是前所未有的,中央银行在对于中间业务的管理方面也显著地放松了管制,这是十分值得关注的一个趋势,我们可以乐观地看到,如果价格的管制能够进一步放松,银行业的中间业务在2003年会有一个显著的发展。
穆迪公司的研究报告对于外资银行进入中国市场的判断与许多媒体的刻意炒作形成了明显的对比。实际上,尽管穆迪公司认为中国加入世界贸易组织加速了整个银行业的自由化,而且这些影响对于中国内地的银行的影响会在不远的将来逐步体现,但是,穆迪公司也坚持认为,外国银行的竞争则要在更长的时间以后才会对本地的银行形成真正的威胁,而且这些国际银行会带来资本和专业技术。穆迪公司没有看到的现实是,由于中国银行业在激励机制、市场开发机制、公司治理等方面与外资银行相比处于劣势,中国的银行业在客户和市场创新等方面正在逐步被边缘化;规模十分有限的外资银行重点争夺的就是中国银行业中最为优秀的客户、最为优秀的人才、推出的也是最富有市场竞争力的产品。这一趋势在媒体刻意炒作的南京爱立信事件之后已经成为当前国内银行界广泛关注的一个趋势。
二2002年中国银行业市场结构的变迁:银行业洗牌还没有展开
在比较中国的银行改革与工业企业改革时,中国的银行界人士经常强调银行业改革是落后于工业改革步伐的,现在这一判断也出现在穆迪公司的研究报告中。在此基础上,尽管穆迪公司认为中国政府五年内将国有银行改造成真正的商业银行的目标有些过于乐观,但是穆迪公司还是认为会有一些银行在改革的过程中的表现将会优于其它银行,而且这种优势会随着改革的深入而不断加强。显然,这是一个重新洗牌的过程,只是在2002年这个洗牌过程并没有充分的展开。
首先看国有银行。因为国有银行的地位是如此的重要,穆迪公司强调认为国有银行在可预见的将来将会一如既往的得到政府的支持,但是穆迪公司坚持认为国有银行要想解决历史遗留问题,还必须得到政府的帮助,其别建议要政府在恰当的时候注入资本金。这显然是呼吁政府注意在银行体系积累的巨额不良资产及其可能对于银行的稳健性和金融体系的安全性造成的负面影响和压力。一直到目前为止,中国的四大银行依然垄断了整个系统的资产、存款和贷款,根据穆迪公司的统计,目前四大银行占整个系统存贷款的份额分别为67%和61%,贷款市场份额的下降(1998年为68%)主要是因为国有企业表现不佳,而这些国有企业是四大国有银行的主要客户。
与国有银行在保持垄断地位下的市场份额下滑相对照,中国的股份制银行和城市银行的增长空间有所拓展。穆迪公司注意到,20世纪八十年代建立的10家股份制银行已有4家上市,这些银行目前看来盈利能力更强,不良贷款率更低,其关注的客户重点是沿海发达地区的外国公司和合资公司;而且这些银行也易于吸引外资银行的合作。穆迪公司还强调,中国的城市银行增长很快,一些银行,如上海银行、南京城市银行,已经获得了外资银行的投资,但城市银行的管理和内部控制水平也不高。我们需要特别指出的是,外资银行进入之后,其在目标客户的定位、目标市场的界定、已经相应的经营方式上,外资银行实际上与国有银行基本上没有太多直接的竞争和冲突,倒是这些股份制的银行和城市银行将更多地承受外资银行进入的压力,这一点值得穆迪公司在分析中国银行体系时重点关注。
至于政策性银行,基本上是主导政策性贷款的格局,在穆迪公司看来,国家发展银行的增长速度最快,它也是三家当中改革最深入的一家。但是,需要指出的是,到目前为止,中国的银行市场上,尽管政策性银行的业务取得了一些进展,但是究竟如何界定政策性业务和商业性业务之间的区别、政策性业务究竟应当控制在多大的规模之内、多大的范围之内?都是缺乏明确的问题,换言之,中国目前还没有一个专门的针对政策性银行的“政策银行法”,这是制约中国政策性银行业务发展的关键,可惜这一点在穆迪的报告中没有提及。
随着国有银行退出农村市场,农村信用合作社成为农村金融市场的主导力量。目前,中国8亿农民的金融服务主要来自于38,000个农村信用合作社,这些信用合作社大约占整个金融系统资产的10%。穆迪公司的研究报告注意到,农村信用合作社的经营管理水平不高,其经营活动蕴藏了很大的风险。穆迪公司预期,虽然从严格意义上来讲农村信用合作社不是国有金融机构,但从稳定角度出发,穆迪认为政府会在需要时提供必要的帮助。我们认为,农村信用合作社经营活动中蕴藏的风险,很大程度上是治理结构存在严重缺陷、地方政府干预严重、关联贷款的监管不到位等因素导致的,如果由于考虑稳定的原因就过多地给予这些机构以政策性的支持或者是隐含的担保,实际上并不利于农村金融机构在未来的健康发展。
按照中国加入世贸组织的承诺,中国政府会在2006年年底前完全取消对银行业的业务和地域限制。在当前阶段,外资银行一般会选择与本地的银行合作,这样运作的成本更为低廉。穆迪公司的研究报告指出,在短期内外资银行的市场份额不会有很大幅度上升,但是,同样值得注意的是,这些外资银行争夺的优质客户对于中国的银行业的冲击实际上在直接推动国有银行为主导的中国银行业走向边缘化。
三中国银行业的增长空间何在?
为什么中国的银行体系不良贷款比率较高而外资银行还是纷纷涌入?其中一个最为关键性的因素,是中国的金融市场的快速增长的前景吸引了他们的进入。具体来说,中国金融市场为银行业的增长创造了多方面的业务空间。
首先,在穆迪公司看来,零售银行业务会有一个快速的增长,实际上这已经成为当前中国银行业的现实,不少的银行已经宣称就业务增长的重点转向零售业务。实际上中国的零售银行的两大增长点为住房信贷和汽车信贷,因为网点众多、客户的基础广泛,国有银行将在这一市场上占有优势。从国际比较角度考察,中国的消费信贷近两年来虽有增长,但水平较其他亚洲国家低,仍有增长潜力。从不同银行的市场表现来看,2001年中国的住房信贷占消费信贷增长的70%以上,工行于2001年年底超越建行,成为这一市场上的最大放贷者。汽车信贷也在价格、利息及国家政策等方面的刺激下成为另一增长点。目前看来,所谓“小康不小康,关键看住房”;所谓“小康社会应当也是小车社会”,因此未来这两个领域的增长不仅会带动中国未来经济的增长,同样也会带动银行零售市场的增长。
其次,银行卡业务增长显著也已经成为中国银行业的一个显著的增长点。根据穆迪公司的观察,中国银行业在银行卡市场上的竞争已经使得市场进一步细化,不过市场的渗透率总体上依然偏低。基于当前中国信用环境的现实,中国的银行业发出的银行卡主要为给零售及公司存款客户的借记卡,真正的信用卡反而发展有限,商业银行从这些银行卡业务中刻意获得的收入除了通常的利差收入之外,还有电子支付、资金转移及购买与出售投资产品(如银证通等业务)等方面获利。
第三,穆迪公司关注到中小企业与私人借贷者的贷款满足程度问题。穆迪公司注意到中国政府正致力于改进对于中小企业和私人借贷者的贷款服务,如鼓励银行向部分企业放贷,修订法规,对中小企业重新界定,建立信用机制等,人民银行放宽了对中小企业贷款利息幅度的限制等等,不过穆迪公司考虑到这些客户的信息透明度与资信质量问题后,认为这些中小企业很难获得大笔的贷款。实际上,穆迪公司的研究报告没有注意到一点是,中小企业的融资难问题首先是一个世界性的问题,其次融资难并不仅仅是贷款难,仅仅依靠银行贷款也不能解决中小企业的问题,而需要政府的扶持、创业资本的介入和股票市场的建立等多个方面的支持,而且不同行业、不同地区、不同发展阶段的中小企业其对于贷款的需求也是不同的。
四中国银行业当前值得关注的主要问题
穆迪公司在研究报告中重点指出了中国的银行业当前存在的主要问题。
首先,从银行内部经营管理的角度看,主要有以下的问题:(1)公司治理方面的缺陷,这一问题在国有银行中尤为严重。穆迪公司注意到,最难进行改革的地方是管理责任制,国有银行的官本位导向,使得国有银行内部的运作有如政府内部的官僚体系,被委派的高级管理者任期短,多强调短期目标而非持续性的改革。同时,缺乏管理激励机制也会阻碍建立良好的公司治理。归结穆迪公司的分析,国有银行的治理问题,无非是官本位和激励不足的问题,这已经成为几乎所有银行界人士的共识,但是目前的关键是如何采取行动。(2)会计与披露标准的改善:穆迪公司注意到中国政府正致力改善银行的透明度与信息披露,如2001年财政部颁布了针对金融机构的新的会计准则。2002年起,中国的银行必须公布5级分类的结果,根据不良资产水平做出计提准备并向人行做出季报。但国有银行被豁免根据新的会计准则做出计提准备。同时,穆迪公司注意到财政部对计提准备的限制放宽,但财政部对坏帐冲销仍严格控制。显然,这个领域是有一定进展的,但是进展十分有限。(3)如果说前述公司治理问题和信息披露问题是两个老问题的话,穆迪在研究报告中还专门提出了中国的银行体系中存在的操作风险的问题。穆迪公司强调,由于经营规模与历史遗留问题,国有银行的操作风险要比股份制银行高。这主要是因为四大银行有广泛的网络与官僚体系。内部信息不流畅,决策机制官僚化,要建立全国性的数据库还需要好几年,目前为止,部分客户信息还通过手工获取与传输,易发生错误。同时,穆迪公司认为中国的银行业存在的不恰当的管理责任制赋予高层管理者极大的决策权,导致和舞弊现象的发生。另外,穆迪公司认为过去国有银行的管理是基于一致同意的基础,责任不明确,导致低效率和操作风险,目前国有银行正在机构扁平化、责任与权力分工明确等方面做出努力,穆迪公司认为长远来讲这可能有助于降低操作风险与提高效率。实际上,中国的银行业的庞大的分支机构网络,使得总行对于偏布各地的分支机构实际上处于失控的状况。有不少学者认为当前中国的银行业的问题主要是层级过多、授权不当等问题,实际上这个问题的根本还是内部信息的传递和信息网络的支持问题,这一点是穆迪公司的研究报告中值得重视的一个新的关注点。